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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运搬监区皮带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皮带司机是本岗位的安全生产直接责任者,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必须掌握相关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方针,严格遵守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的规章制度。
第2条掌握本工种设备特点和操作规程,对有关安全保护设施每班试验。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第3条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第4条服从生产调度,严格交接班制度。认真检查,掌握皮带机的运行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汇报处理。
第5条完成当班生产任务,负责岗位卫生,及时清理浮煤和杂物。
第6条出现安全事故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报告监区和调度室。
第7条积极参加安全技术培训,不断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识、业务技能和自我保安能力。
二、责任追究
第8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皮带机司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调查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9条未经培训取得合格证,或无证上岗的,皮带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0条未经检查开输送机导致事故的,皮带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1条不按《操作规程》操作或隐瞒隐患及事故的,皮带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2 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和有关法律、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2篇 通防监区通风分监区干警职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安全生产指示、指令,严格遵守各类安全规章制度。
第1条 协助分监区长搞好分监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范围内及当班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2条 深入现场,遵章指挥,及时掌握当班安全生产状况,严格管理,狠反“三违”,确保通风质量动态达标和瓦斯防治工作安全可靠。
第3条 及时巡查各所辖范围内的安全情况,对班内发生的安全问题及时向监区或调度室汇报,并根据现场情况进行处理,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第4条 具体安排工作时,要根据现场情况进行安排,杜绝违章指挥,遇到安全隐患时,要先处理,后生产,不准冒险作业。
第5条 坚持和作业人员同下井、同上井;坚守作业现场,认真负责,及时了解掌握罪犯的劳动改造表现及遵章作业情况。
第6条 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实施各项通风安全技术措施,严把施工质量关,确保当班生产任务顺利完成。
第7条 做好通风的具体管理工作,做到系统合理,风速、风量、气体、温度等符合《规程》要求,认真排查和整治当班矿井通风、瓦斯防治方面的安全隐患,重大隐患及时向监区或调度室汇报,保证矿井安全。
第8条 学习和掌握煤矿“三大规程”等业务技术知识,搞好罪犯的安全法规教育和遵章守纪教育,预防当班瓦斯等事故的发生;做好所管范围内巷道修复、砌筑风门、砌筑密闭、设置挡风墙工作,预防无措施施工。
第9条 参与监区的事故分析会、隐患排查会等安全活动,服从领导,听从指挥,自觉接受有关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10条 对因现场施工监督检查不力、玩忽职守等原因造成的事故及损失,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第11条 认真完成监区或分监区领导临时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21条 未深入现场,遵章严格管理,确保现场安全的,当班的通防监区通风分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未及时发现现场安全隐患,对班内发生的安全问题未及时向监区或调度室汇报,并根据现场情况进行处理的,通防监区通风分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未能合理安排犯人劳动,造成重大事故的,通防监区通风分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未认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未严格实施通风安全措施,未确保工程质量的,通防监区通风分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未严格落实隐患整改措施的,通防监区通风分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因监督检查不力,玩忽职守造成事故或损失的,通防监区通风分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责任。
第27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3篇 通防监区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防监区技术员是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对通防技术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必须熟练掌握矿井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安全生产指示、指令,严格遵守各类安全规章制度。
第2条 在监区长领导下,负责有关安全规程措施的编制、传达贯彻、学习签名、考试阅卷和施工现场的技术指导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技术责任。
第3条 经常分析、研究通风系统,掌握可靠的技术参数,及时提出调整方案,从技术上保证矿井通风系统的合理性。
第5条 经常深入现场监督检查规程措施的落实情况,对不符合规程措施要求的现象,令其停止作业,进行整改,并狠反“三违”。
第6条 参与监区的事故分析会、隐患排查会等安全活动,做好有关通防资料、图表、数据的汇总、整理、编制,并及时上报,自觉接受有关业务科室的监督检查。
第7条 负责监区罪犯的业务技术培训工作。
第8条 负责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搞好技术革新活动,不断提高矿井通防装备水平。
第9条 负责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为矿井通防工作提供可靠的技术数据。负责业务范围内各种图纸、报表、台账的制作、审批。
第10条 认真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1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通防监区技术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队长或学员或强令队长或学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队长或学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2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防监区技术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及时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3条 未及时进行有关措施的编制、传达贯彻、学习签名、考试阅卷和现场技术指导的,通防监区技术员负主要责任。
第14条 未及时编写技术措施或施工方案,作到“一工程一措施”,未从技术上预防通防事故的发生,通防监区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未深入现场,严格执行三大规程,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的,通防监区技术员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6条 未及时进行资料收集整理上报,未及时报批各种措施、规程的,通防监区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4篇 机电监区锅炉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锅炉维修工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直接责任者,必须熟练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3条 执行《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及《蒸汽锅炉安全运行 操作规程》。
第4条 负责锅炉及附件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工作,确保锅炉安全运行。
第5条 熟悉锅炉及附件设备的结构、技术性能以及维护、保养知识。
第6条 严格执行检修制度。
第7条 协助专业队伍搞好锅炉大修。
第8条 按时参加安全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安全操作技能。
第9条 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第10条 工作中杜绝违章行为。
二、责任追究
第11条 未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机电监区锅炉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违背《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及《蒸汽锅炉安全运行操作规程》。机电监区锅炉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工作中不熟悉所操作炉型的技术性能、结构、工作原理,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的,机电监区锅炉维修工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4条 锅炉及附件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不到位,出现问题的,机电监区锅炉维修工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5条 工作中熟悉锅炉及附件设备的结构、技术性能以及维护、保养知识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的,机电监区锅炉维修工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6条 违背检修制度的,机电监区锅炉维修工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7条 未协助专业队伍搞好锅炉大修,机电监区锅炉维修工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8条 不参加安全技能培训,机电监区锅炉维修工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9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锅炉维修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章作业造成安全事故的;
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经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20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锅炉维修工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机电监区锅炉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5篇 采煤监区乳化液泵站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采煤监区乳化液泵站司机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对采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必须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泵站司机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严格执行“三大规程”,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2条 熟悉泵站设备结构、性能及操作维护注意事项,熟练操作泵站设备。
第3条 开泵前必须检查泵站油位、螺丝及管路是否正确,泵站运转过程中,经常检查工作压力是否达到规定的要求,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4条 保持泵站周围清洁卫生,如泵站上方有淋水时,必须采取措施,避免受潮。
第5条 发生故障或事故时,要及时处理和汇报,不得隐瞒事故。
第6条 不准随意开、停泵,工作中要与其他工种搞好协作,保证设备运转正常。
第7条 乳化液配比符合要求。
第8条 经常检查工作地点安全状况,杜绝“三违”,搞好自主保安。
二、岗位追究
第9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给予采煤监区乳化液泵站司机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他人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隐患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10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采煤监区罚款、扣分直至加刑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调查现场的。
第11条 采煤监区乳化液泵站司机对泵站的各项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泵站损坏、工作压力不够、乳化液配比不符合要求,泵站发生故障不及时处理或汇报的,乳化液泵站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对于上述所负责任,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采煤监区乳化液泵站司机经济处罚。
第6篇 通防瓦斯检查分(副分)监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瓦斯检查分(副分)监区长是本分监区第一负责人,对本分监区的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必须掌握矿井安全生产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作业。
第3条 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瓦斯管理制度。
第4条 熟练掌握井下避灾路线。
第5条 根据本分监区生产状况,重点部署现场安全注意事项。
第6条 负责瓦斯检查管理工作。
第7条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班隐患排查制度,对现场实施动态检查,发现隐患立即处理。
第8条 履行瓦斯巡检职责,执行通防汇报制度。
第9条 正确佩带工作中所需仪器、仪表、工具、劳动保护用品。
第10条 落实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双基”建设、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
第11条 掌握本分监区各岗位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第12条 当发生事故时,按程序立即汇报,并保护事故现场,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
第13条 按时参加安全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安全操作技能。
第14条 工作中尽职尽责,制止“三违”。
二、责任追究
第15条 未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瓦斯检查分(副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作业中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瓦斯检查分(副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瓦斯管理制度的,瓦斯检查分(副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未掌握井下避灾路线的,瓦斯检查分(副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未按规定进行瓦斯检查管理工作的,瓦斯检查分(副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班隐患排查制度的,瓦斯检查分(副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未履行瓦斯巡检职责,执行通防汇报制度的,瓦斯检查分(副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未按规定佩带工作中所需仪器、仪表、工具、劳动保护用品的,瓦斯检查分(副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未落实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双基”建设、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的,瓦斯检查分(副分)监区长负主要责任。
第24条 本分监区各岗位工、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或安排无证人员上岗的,瓦斯检查分(副分)监区长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25条 未按时参加安全技能培训的,瓦斯检查分(副分)监区长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26条 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瓦斯检查分(副分)监区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井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矿井事故调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7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瓦斯检查分(副分)监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他人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28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瓦斯检查分(副分)监区长或授意相关人员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瓦斯检查分(副分)监区长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29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7篇 采煤监区机电维修分监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采煤监区机电分监区长负责本监区的机电维修管理工作,对本分监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采煤监区机电维修分监区分监区长对本分监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落实上级安全生产的文件、指令,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
第2条 在监区长领导下,负责监区的机电安全管理工作。
第3条 建立健全机电管理规章制度,对本监区设备实行包机制,责任到人,并严格检查落实。
第4条 深入现场检查机电设备的安全运转情况及机电设备的维护保养情况,发生各类机电事故时,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抢修,保证安全良好运转。
第5条 抓好检修工作,坚持跟班靠岗制度,监督检查检修情况和设备情况,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组织处理。
第6条 加强机电设备管理和维修,确保机电设备管理达到90.5.1标准,杜绝电气失爆,执行机电设备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和作业规程,狠反“三违”,搞好业务保安工作。
第7条 负责监区地面生产区的管理,对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按有关规定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8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采煤监区机电维修分监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干警职工、学员或者强令干警职工、学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干警职工、学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机电事故隐患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9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采煤监区机电维修分监区长行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调查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0条 采煤监区机电维修分监区长对本监区机电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本监区机电管理制度不健全或不落实,机电维修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机电设备发生事故未能及时检修处理,机电维修分监区长负主要责任。
第13条 本监区机电设备管理达不到标准,机电维修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或损失的,机电维修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机电维修分监区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机电维修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
第8篇 机电监区副监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电监区副监区长对分管的工作全面负责,必须熟练掌握安全生产的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落实上级安全生产的文件、指令,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
第2条 在分管矿长和监区长领导下,协助监区长抓好本监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监区安全生产负管理责任。
第3条 负责制定有关生产管理制度,并检查落实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4条 及时参加矿组织召开的安全会议,对矿安排的工作及时传达、安排并监督实施。
第5条 定期组织有关人员排查安全隐患,制定措施,负责具体落实整改工作。
第6条 负责组织实施矿下达的月生产作业计划,责任到人,明确分工,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和安全情况。
第7条 协助区长搞好全区质量标准化工作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组织实施。
第8条 认真做好分管工作,负责分管范围内规程措施实施并监督检查管理范围内设备的巡视、检查、维护,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第9条 深入现场,靠前指挥,检查规程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违章作业现象及时制止,从严处理。
第10条 对重大、难、险工程,要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监督检查措施的执行情况。
第11条 对本监区出现的各类人身和机电事故,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调查分析,研究制定防范措施,提出处理意见。
第12条 监区长外出时,负责本监区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13条 主动接受矿有关单位的检查,大力支持业务部门的、信息员、安检员的现场工作,对提出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整改处理。
第14条 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15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的,给予机电监区副监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职工和犯人或强令职工犯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职工和犯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6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监区副监区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7条 机电监区副监区长对分工范围内的本监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8条 未及时参加矿组织的各种安全会议,机电监区副监区长负重要责任。
第19条 按照分工未能定期组织有关人员排查隐患、制定措施,具体落实整改工作的,机电监区副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未能深入现场检查规程措施的落实实施情况,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违章现象不能及时制止的,机电监区副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或损失的,机电监区副监区长负主要责任。
第22条 未完成分工范围内的工作,机电监区副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9篇 机电监区配电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配电工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直接责任者,必须熟练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和煤矿安全生产三大规程,按章操作,持证上岗。
第2条 熟悉变电所内设备的结构原理及性能,掌握供电去向。
第3条 严格按照停送电制度进行高低压停送电操作,会低压检漏继电器的就地实验。
第4条 认真巡回检查,掌握设备的运行性能,发现问题及时汇报调度室。
第5条 配合维修人员搞好设备的检修,做好检修后的试运转。
第6条 按规定及时认真填写各种记录,字迹要清晰、工整,不得出格或漏填。
第7条 参加安全技术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业务和自主保安能力。
第8条 按要求管理好要害场所,会使用灭火器,严禁闲杂人员进入。
二、责任追究
第9条 有下列行为的,配电工负直接责任,并给与相关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0条 未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机电监区配电工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未能及时参加各种安全技术教育培训,不熟悉变电所设备结构、性能、供电去向,造成供电事故的,机电监区配电工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不能按停、送电制度对高低压进行送电操作,导致全矿出现供电事故的,机电监区配电工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不能按规定填写各项记录的,机电监区配电工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违反操作规程操作,导致供电事故的,机电监区配电工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10篇 监区分监区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2在本单位区域内,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值班制度。
3负责劳动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4负责对操作者的安全生产日常考核、奖惩。
5负责对本单位干警、职工、操作者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
6负责组织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
7具体负责落实安全生产隐患的整改。
8按照有关规定,为操作者配备合格的劳保用品,并监督其正确使用。
9在班前班后讲评中,应有安全生产方面的内容。
10落实监狱其他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11篇 采煤监区机械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采煤监区机械维修工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对采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必须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机械维修工,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严格执行“三大规程”和现场交接班制度,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
第2条 严格执行本工种操作规程,熟悉所检修设备的结构、性能、工作原理、使用范围、检修工艺和质量标准,严禁违章操作,搞好自主保安。
第3条 负责所辖范围内机电设备的日常检查和维护,负责定期检修,停产检修,严格执行包机制,责任到人。保证检修质量。
第4条 经常巡回检查设备的运转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汇报,严禁隐瞒隐患及事故。
第5条 加强责任心,严防人身和机电事故,设备出现事故时要及时赶到现场,积极进行抢修。
第6条 检修时,首先检查检修现场的安全状况,执行好停、送电制度,挂好停电积极参加安全技术培训,努力学习业务知识,不断提高安全及业务技术水平。
二、责任追究
第7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采煤监区机械维修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他人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隐患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8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采煤监区机械维修工罚款、扣分直至加刑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调查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9条 采煤监区机械维修工对本监区机械设备维修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10条 未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不能及时维修机械设备的,机械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未及时发现机械设备隐患或未及时处理汇报机械事故的,机械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伤害或损失的,机械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对于上述所负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采煤监区机械维修工经济处罚。
第12篇 采煤监区生产助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采煤监区生产助理协助监区长全面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分管的工作负责。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生产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落实上级安全生产的文件、指令,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
第2条 在监区长领导下,协助副监区长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当好助手,完成各项生产任务。
第3条 协助副监区长组织召开生产隐患排查会,并对有关问题督促落实整改。
第4条 深入现场,严格按“三大规程”组织指挥生产,狠反“三违”。
第5条 深入生产现场,加强采煤工作面生产管理和工程质量管理,掌握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种隐患和问题。发生事故时,立即组织处理、抢救,保护现场,及时汇报。
第6条 抓好关键环节的工作,当现场发生各类事故或地质条件变化影响施工时,必须盯在现场组织处理,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第7条 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8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采煤监区生产助理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干警职工、学员或者强令干警职工、学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干警职工、学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隐患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9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采煤监区生产助理行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调查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0条 采煤监区生产助理对本监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重要责任。
第11条 在本监区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时,采煤监区生产助理不积极协助监区长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给予行政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第12条 监区未按规定组织召开生产隐患排查会或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采煤监区生产助理负重要责任。
第13条 未及时发现、整改采煤安全生产隐患,采煤监区生产助理负主要责任。
第14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 ,采煤监区生产助理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或汇报有关领导的,采煤监区生产助理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审查中,采煤生产助理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负主要责任。
第17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13篇 机电区一分监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电监区一分监区长是本分监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本分监区的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必须掌握矿井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落实上级安全生产的文件、指令,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
第2 条 在监区长领导下,合理组织、指挥分监区生产,对分监区安全工作负责。
第3条 负责主、副井井口房内管理;井下泵房排水设施、井下各级变电所、绞车房及水泵工、电工、绞车司机管理;
第4条 负责主、副井井筒安全设施及主井装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负责主、副井绞车提升绳钩头以上80米范围内检查、保养工作。
第5条 严格按照煤矿安全生产“三大规程”组织指挥生产。
第6条 经常靠岗检查,发现违章违纪及时汇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安排处理。
第7条 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分监区发生的机电、人身事故,积极组织分析处理。
第8条 加强对干警职工以及犯人的安全教育。
第9条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氧气、乙炔的安全管理。
第10条 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
二、责任追究
第1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的,给予机电监区一分监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职工和犯人或强令职工犯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职工和犯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2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监区一分监区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3条 未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机电监区一分监区长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4条 不能合理组织、指挥分监区安全生产,导致事故影响生产的,机电监区一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未及时对主、副井井口、井筒、井架安全设施和罐笼本体、主井装卸载设备进行维修、保养,造成事故,影响生产的,机电监区一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不经常深入现场,有效制止分管范围内的干警职工的违章违纪现象的,机电监区一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为及时参加本监区发生的机电事故和人身事故分析会的,机电监区一分监区长负主要或主要责任。
第18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14篇 监区分管管教工作的副职安全生产职责
协助监区长做好本监区的安全生产工作,是本监区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监区警察的政治思想工作,并协助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工作;
(二)协助监区长做好刑罚执行工作;
(四)协助做好罪犯安全生产教育工作;
(五)在罪犯考核中兑现有关安全生产的奖罚;
(六)按照职权,参与本监区工伤事故的处理;
(七)监区领导交办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15篇 机电副监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电监区副监区长对分管的工作全面负责,必须熟练掌握安全生产的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落实上级安全生产的文件、指令,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
第2条 在分管矿长和监区长领导下,协助监区长抓好本监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监区安全生产负管理责任。
第3条 负责制定有关生产管理制度,并检查落实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4条 及时参加矿组织召开的安全会议,对矿安排的工作及时传达、安排并监督实施。
第5条 定期组织有关人员排查安全隐患,制定措施,负责具体落实整改工作。
第6条 负责组织实施矿下达的月生产作业计划,责任到人,明确分工,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和安全情况。
第7条 协助区长搞好全区质量标准化工作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组织实施。
第8条认真做好分管工作,负责分管范围内规程措施实施并监督检查管理范围内设备的巡视、检查、维护,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第9条深入现场,靠前指挥,检查规程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违章作业现象及时制止,从严处理。
第10条对重大、难、险工程,要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监督检查措施的执行情况。
第11条对本监区出现的各类人身和机电事故,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调查分析,研究制定防范措施,提出处理意见。
第12条监区长外出时,负责本监区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13条主动接受矿有关单位的检查,大力支持业务部门的、信息员、安检员的现场工作,对提出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整改处理。
第14条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15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的,给予机电监区副监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职工和犯人或强令职工犯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职工和犯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6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监区副监区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7条机电监区副监区长对分工范围内的本监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8条未及时参加矿组织的各种安全会议,机电监区副监区长负重要责任。
第19条按照分工未能定期组织有关人员排查隐患、制定措施,具体落实整改工作的,机电监区副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20条未能深入现场检查规程措施的落实实施情况,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违章现象不能及时制止的,机电监区副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21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或损失的,机电监区副监区长负主要责任。
第22条未完成分工范围内的工作,机电监区副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24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