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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外包8篇

发布时间:2023-01-14 20:27:03 查看人数:60

安全生产外包

第1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外包队负责人

1、认真执行安全生产的各项法规、规定、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合理安排班组人员工作,对本队人员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负责;

2、按制度严格履行各项劳务用工手续,做好本队人员的岗位安全培训,经常组织学习安全操作规程,监督本队人员遵守劳动、安全纪律,做到不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

3、必须保持本队人员的相对稳定,人员变更,须事先向有关部门申报,批准后新来人员应按规定办理各种手续,并经入场和上岗安全教育后方准上岗;

4、根据上级的交底向本队各工种进行详细的书面安全交底,针对当天任务、作业环境等情况,做好班前安全讲话,监督其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

5、定期和不定期组织、检查本队人员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重大隐患应立即上报有关领导;

6、发生因工伤亡及未遂事故,保护好现场,做好伤者抢救工作,并立即上报有关领导。

第2篇 油漆外包安全生产现状分析及对策措施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化和劳动力市场的形成,较多的工矿企业已采用外包形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众多外包工程项目中,油漆(含喷漆)外包的安全和职业卫生管理存在较多的问题,如:发包不规范,外包单位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外包工不懂得职业卫生和安全生产知识,甚至违章违规作业而往往会引发职业病或生产安全事故,不仅威胁人的生命和健康,发包方正常的生产秩序也被打乱,承发包双方经济受到损失,有的事故还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这是安全监管层面遇到的新课题,值得我们去重视和关注。

一、企业将油漆外包的主要原因

1、油漆发包的企业多为钢结构制作、机械设备生产和设备设施定期防腐等企业。这些企业油漆工作存在间续性或周期性,油漆外包比较经济。

2、油漆岗位的技能要求不高,加上目前招工难等问题,将油漆工程外包,可以减少企业招工压力和“三险一金”的支出,减少企业的经费开支和管理成本,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

3、油漆的前道工序是打磨,打磨的过程存在粉尘。油漆岗位存在苯或甲苯、二甲苯等职业危害因素。在无防护情况下作业,对工人危害极大,油漆工按规定要定期体检、作业现场要定期检测职业危害因素。同时,在油漆过程中可能存在登高等危险作业,将油漆外包可以转嫁企业行政、经济、法律上的风险,最大限度地保护企业的实际利益。

二、油漆外包安全生产现状

1、油漆外包的基本情况。目前,我市中小企业的油漆工程大多发包给个人,外包工由承包人从劳动力市场上招用,承包人与发包单位存在长久合作关系,承包人相对固定。大型企业的油漆工程一般通过招标的形式发包给法人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单位多为外来进市单位。许多油漆承包单位或个人同时长期承接数个单位的油漆工程,有时承包方负责人根据实际需要抽调部分外包工到不同的企业不同的地点作业,施工地点多为发包方的厂房内或漏天作业区域。绝大多数油漆承包单位或个人无固定的办公和教育培训场所。

2、油漆工作承包形式为劳务性承包,油漆大多由发包方提供,整体利润率较低,多数承包方未给外包工交纳工伤保险或办理商业保险,其抗风险能力较差。多数外包工为临时工,未与承包商未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按天结算。

3、外包工的基本情况。外包方手下外包工多则近百人,少则几个人。外包工多为外地民工,且女职工占有一定比例,文化程度较底,人员素质整体较差。部分从业人员尚处于从农民工向产业工人过度期,安全意识较为薄弱,缺乏其他工作技能和必要的安全基础知识,安全技能匮乏,自我保护能力较差,对一些苛刻的工作条件也不敢说“不”,外包工地位决定了外包工临时思想严重。

三、油漆外包存在的问题

1、安全生产意识淡薄。承包方从负责人到外包工安全意识淡薄,多数负责人未经系统的安全生产培训,安全生产意识不强,重生产轻安全,未指定专人负责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工作。承发包双方单位对外包工培训不能落实,许多连最基本的职业安全卫生知识都不懂的外包工就直接上岗作业。在日常工作中,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常常忽视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佩带,有的甚至违章违规作业。

2、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多数承包人和部分承包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未制订切合实际的职业卫生、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建立或健全各类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应急措施,未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未配备专兼职安全员,未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台帐,安全基础管理较弱,安全管理水平不高。多数承包单位或个人未按规定对外包工进行针对性安全教育和培训,未与外包工签订职业危害告知书,未组织外包工开展岗前、在岗、离岗职业卫生体检,未给外包工配备职业病防护用品。

3、作业现场条件和安全管理较差。部分企业未单独设置油漆车间,室内油漆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未实行隔离,整个车间异味较重。部分喷漆车间未设置排风装置,电气线路不防爆,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大型设备设施的定期油漆防腐登高作业时未落实安全措施,往往导致生产安全事故。

4、工程发包不规范。发包单位在工程发包时,忽视对承包方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资质的审查,往往将油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或单位,且未与承包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有的甚至在合同中免除自身监管义务和责任。导致对在日常管理,对外包工上不管不问。

四、对策和措施

针对油漆外包安全生产现状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应从外因和内因两方面入手,从“三个加强”不断推动油漆外包单位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

1、加强源头安全管理。作为油漆工程发包单位,一是要把好安全准入关,要将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和资质纳入发包的前置条件,在发包前,必须全面审查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资质,杜绝个人承包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资质的单位承包。二是要在油漆区域合理设置排风设施,喷漆场所电气线路和设备设施必须做到全防爆,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营造良好的生产作业环境。三要发包方必须对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对外包工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对外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和协调。

2、加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外包单位要从各项基础工作入手,逐步提高安全管理的整体水平。一要建立健全并落实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善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规范安全管理台帐,建立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二要加大安全生产投入,给外包工配备安全、适用的职业病防护和安全防护用品。三要加强外包工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按规定对其进行岗前、在岗、离岗职业卫生体检,将职业危害因素告知外包工,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督促外包工认真做好职业危害防护工作。四是要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深入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管理。

3、加强安全监管和服务指导。作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坚持服务与执法并重,一方面要帮组外包单位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引导企业提高安全管理水平,走安全管理规范化之路,另一方面要加强对承发包单位的安全监管,从严执法,严肃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3篇 外包队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执行安全生产的各项法规、规定、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合理安排班组人员工作,对本队人员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负责;

2、按制度严格履行各项劳务用工手续,做好本队人员的岗位安全培训,经常组织学习安全操作规程,监督本队人员遵守劳动、安全纪律,做到不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

3、必须保持本队人员的相对稳定,人员变更,须事先向有关部门申报,批准后新来人员应按规定办理各种手续,并经入场和上岗安全教育后方准上岗;

4、根据上级的交底向本队各工种进行详细的书面安全交底,针对当天任务、作业环境等情况,做好班前安全讲话,监督其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

5、定期和不定期组织、检查本队人员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重大隐患应立即上报有关领导;

6、发生因工伤亡及未遂事故,保护好现场,做好伤者抢救工作,并立即上报有关领导。

第4篇 外包队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职责

1、认真执行安全生产的各项法规、规定、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合理安排班组人员的工作,对本队人员在生产任务中的安全和健康负责。

2、按制度严格履行各项劳务用工手续。做好岗位安全培训,经常组织班组人员学习安全操作规程,监督班组人员正确使用个人劳保用品,不断提高本队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做到不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

3、必须保证本队人员的相对稳定,重大人员变更必须事前向有关部门申报,经批准后备案,并经上岗安全教育且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4、各项施工开始前,必须严格依照施工安全技术要求,向本队各工种岗位进行详细的书面安全技术交底。针对当天的生产任务、作业环境等情况,做好班前安全讲话,监督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

5、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发现重大隐患应立即停工并上报有关部门解决,在事故隐患未解决前严禁私自开工。

6、发生因工伤亡或未遂事故要做好事故现场的保护工作,组织做好伤者的抢救工作,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及领导。

第5篇 外包队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

1、认真执行安全生产的各项法规、规定、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合理安排班组人员的工作,对本队人员在生产任务中的安全和健康负责。

2、按制度严格履行各项劳务用工手续。做好岗位安全培训,经常组织班组人员学习安全操作规程,监督班组人员正确使用个人劳保用品,不断提高本队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做到不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

3、必须保证本队人员的相对稳定,重大人员变更必须事前向有关部门申报,经批准后备案,并经上岗安全教育且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4、各项施工开始前,必须严格依照施工安全技术要求,向本队各工种岗位进行详细的书面安全技术交底。针对当天的生产任务、作业环境等情况,做好班前安全讲话,监督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

5、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发现重大隐患应立即停工并上报有关部门解决,在事故隐患未解决前严禁私自开工。

6、发生因工伤亡或未遂事故要做好事故现场的保护工作,组织做好伤者的抢救工作,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及领导。

第6篇 矿山外包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矿业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包矿点的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公司和承包方的安全生产责任,预防外包采矿点安全生产事故,在安全的前提下保障采矿点正常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非煤矿山外包项目安全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对采矿权范围内以承包的形式从事矿山建设、生产的采矿点进行安全生产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采矿场范围以外包项目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如国家《非煤矿山外包项目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正式文件和云南省对应政策出台以后,要及时对本办法进行重新修订。

第三条公司对采矿点原则上以总承包的形式进行发包,公司负安全监督、管理主体责任、承包单位对承包采矿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如果以分项承包的形式进行发包的,公司负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承包单位对本单位承包分项全面负责,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公司与承包单位安全生产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与公司外包采矿点相关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中介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履行相应安全生产职责,承担相应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公司应当建立外包采矿点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采取多种奖励办法和惩处措施,提升外包采矿点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  公司对外包矿点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六条 公司必须设置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外包采矿点安全生产依法监督和管理,不得违章指挥;在正式生产之前,公司应当依法取得发包采矿点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各项生产许可证照。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公司发现承包单位有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行为,应当要求承包单位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公司有权停止外包采矿点各项现场作业直至终止外包合同。

第七条公司在矿点发包前应当对承包单位的相应的施工资质进行审查,并根据公司对矿点外包的需要设定相关安全生产条件(如缴纳安全生产保证金、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进行招标,确定外包单位。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向其发包。

公司必须在矿点开工前对承包单位的项目部相关情况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承包合同、安全协议及相关规定的,不得开工。

第八条公司必须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职责和各自的权利义务。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有关规定,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全投入和资金保障;

(二)安全设施和施工条件;

(三)隐患排查与治理;

(四)安全教育与培训;

(五)事故应急救援;

(六)违反协议的责任。

协议签订的具体内容,在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中有明确要求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无明确要求的由双方协商签订,也可在承包合同中一并体现。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文本格式如果有国家和行业范本的应参照执行,没有则自行拟定。

第九条公司是外包采矿点安全生产投入的责任主体,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为外包项目施工提供安全建设资金保障,以确保安全设施达到“三同时”的要求,公司应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合同约定明确安全生产费用项目、金额和使用范围,监督外包承包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具体使用情况,安全生产费用要专款专用,优先建设安全必须的基础设施(如矿山安全监控系统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实行总发包的外包采矿点,公司应当对其承包单位安全生产进行监督,重点对承包单位备案情况、施工资质、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制度、现场施工过程,以及承包单位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履行承包合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等内容进行监督并做好记录。

第十一条实行工程分项发包的外包采矿点,公司应当将承包单位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重点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特种作业、民用爆炸物品管理、隐患排查与治理、职业健康防护等内容进行统一管理,并对外包作业现场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并做好记录。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与外包项目安全生产相关的勘察、设计和重大风险评估、事故应急处置办法等资料,对外包项目进行技术交底,监督承包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和工程设计组织施工。

第十三条如果承包合同中对生产细节有约定的,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条款,对外包采点的矿石产量和品位等进行考核和监控,合作中无明细条款的,公司应根据实际生产情况在每月开始前协商下达月度生产任务并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公司建立和完善对承包单位的奖惩考核制度,每季度安委会安全工作会议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总结、评比;年终进行安全生产综合评估,实行优胜劣汰。对安全业绩突出的承包单位应当给予奖励;对安全管理不到位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承包单位应当给予惩处,直至解除承包合同。

第十五条公司组织内部安全教育培训时,外包矿点应当派人参加,不收取任何费用;公司组织参加外部取证培训和其它培训时要求外包矿点人员参加的,相关手续可由公司统一办理但费用由外包矿点自理。。

第十六条公司必须建立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组织承包单位参与并完成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工作,将外包矿点纳入公司应急救援范畴,适时组织外包矿点人员参加应急培训和演练。外包矿点发生事故时,公司应积极组织抢救,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第十七条外包采矿点发生事故时,公司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应急救援预案要求,立即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积极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外包采矿点发生的事故,事故统计数据按照国家要求应当纳入公司的事故统计范围内。

公司根据事故调查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在承包方的,由承包方承担事故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和各类相关赔偿,如果主要原因不在承包方的则根据责任的划分进行分担,政府的经济处罚则根据双方承包形式和合同协议内容另行商议。

第三章  对外包矿点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要求

第十八条承包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以及承包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约定,接受公司安全监督和管理,遵守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达标工作,按计划组织建设和生产,做好与承包工程相关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九条承包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工程施工资质:可参照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并符合公司设定的相关安全生产条件(如足额缴纳安全生产保证金;项目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持证率100%)等。

第二十条总承包单位对承包采矿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分项承包单位对本单位承包分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第二十一条总承包方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约定将安全建设资金和安全生产费用专款专用,优先建设安全必须的基础设施,严禁挪作他用,必须同时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专项账目,接受公司和上级的检查;分项承包商的安全生产费用由公司统一管理使用。

第二十二条未经公司同意,承包单位或个人不得将所承包的矿点进行分包和转包;承包单位或个人不得将所承包的矿点分包和转包给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承包单位或个人按照规定对工程进行分包的,应当与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并将分包情况报送公司和负责工程外包备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现场管理:

承包单位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配备相应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并配置相适应的安全管理机构。保证特殊工种持证率应达到100%,根据生产需要配备有采矿、地质测量、现场管理人员。

承包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组织方案、并报公司审查和备案,严格按设计和公司审查批准的施工组织方案施工;加强现场作业安全管理,督促从业人员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正确佩带劳动防护用品。现场发现事故隐患后应当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公司协商解决,消除事故隐患。

项目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做好生产过程中经常性的安全巡查工作,及时纠正、制止违章行为,排查事故隐患。督促、指导员工按章操作,识别危险、危害因素,及早处理事故隐患,如发生危及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隐患时,必须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组织人员、机械撤离到安全地点,及时向上级汇报。同时,做好防范事故发生。

项目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服从公司安全管理,按公司安全例会制度组织召开矿点安全工作会议和参加公司安全工作会议。专(兼)职安全员跟班进行生产安全管理,项目部负责人应督促安全员做好安全管理各种记录台账;相关人员服从公司生产组织和统一规划如开采顺序、采场、排土场布置、台阶三要素、防排水设施等。

项目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根据矿点人员的素质、技能、意识等情况,合理安排工作,根据人员安排、工作环境、工作易与难、现场危险点、危害点、事故多易发点等情况,每班工作前分别做好安全交底工作,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和注意事项,对所管辖内员工人身安全,机械设备、财产安全负责。

承包单位或个人应执行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按公司要求进行培训、监督、检查、考核执行情况,并作好记录。

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岗位操作规程,杜绝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

承包单位有权拒绝公司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公司领导及安全环保部人员对外包矿点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生产现场不安全因素、管理的缺陷时有权按照公司《安全奖惩制度》进行处罚。项目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对公司提出的整改要求必须按期完成整改。

第二十四条除公司组织的培训外,项目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做好新进矿点成员岗位安全教育工作和在职员工每年的再教育培训,并做好记录。新进矿点成员未达到岗位要求的、不能安排上岗,在未熟悉工作环境前,指定素质好、技能好、安全意识强的人负责帮助、指导工作。

第二十五条承包单位或个人应当与公司共同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参加公司组织的事故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按照预案要求迅速开展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第二十六条当外包采矿点发生安全事故时,承包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公司及当地有关政府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和公司开展事故调查工作。承包单位或个人根据事故调查结果承担自身应负的责任。

承包方根据事故调查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在承包方的,由承包方承担事故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和各类相关赔偿,如果主要原因不在承包方的则根据责任的划分进行分担,政府的经济处罚则根据双方承包形式和合同协议内容另行商议。

第二十七条承包单位或个人因未履行好自己安全管理职责,被政府有关部门处罚的、除根据合同协议缴纳罚金外,公司将按政府部门罚额的20%~50%进行内部处罚,罚金划入公司安全生产费用进行专款专用。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有关定义)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公司:本文中指__业公司。

分项承包:只承包采矿点生产或建设活动的某个单项(例如只负责机械施工、运输、土地复垦等),仍需要公司对该采点提供现场管理和总体负责。

总承包:整体承揽采矿点生产或建设活动,直接提供相应的矿产品或完成建设项目,只接受公司生产任务和相应的各项监督,不需要公司对该采矿点提供现场管理和总体负责。

第7篇 外包队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执行安全生产的各项法规、规定、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合理安排班组人员工作,对本队人员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负责;

2.按制度严格履行各项劳务用工手续,做好本队人员的岗位安全培训,经常组织学习安全操作规程,监督本队人员遵守劳动、安全纪律,做到不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

3.必须保持本队人员的相对稳定,人员变更,须事先向有关部门申报,批准后新来人员应按规定办理各种手续,并经入场和上岗安全教育后方准上岗;

4.根据上级的交底向本队各工种进行详细的书面安全交底,针对当天任务、作业环境等情况,做好班前安全讲话,监督其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

5.定期和不定期组织、检查本队人员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重大隐患应立即上报有关领导;

6.发生因工伤亡及未遂事故,保护好现场,做好伤者抢救工作,并立即上报有关领导。

第8篇 外包施工队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外包队施工的安全管理,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健康,防止事故发生,维护共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国矿山安全法》及云南迪庆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管理,是指在劳动生产过程中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所采取的各种措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迪庆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外来承包工程施工的单位、团体和个人;本办法作为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包队员工安全教育、安全检查考核、分析事故、追究责任的依据。

第四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云南迪庆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有关规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本着“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的安全管理工作体制。

第五条  外包施工队安全生产实行安全生产合同化管理,明确承包方与发包方双方安全生产职责以及应当享有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严密界定各自的法律责任、经济责任。

第六条  实行安全生产市场准入制度,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承包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各外包施工队必须三证齐全,即“经营执照,安全管理资质证,经营项目资质证”,并经审查和验证,安全监督人员必须取得安全监管资质证,方能签订《承包工程合同》及《安全生产合同》。

第七条  各外包施工队必须严格执行迪庆有色公司安全教育制度,对施工人员及新入矿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进行安全教育时,必须认真核实登记人员的籍贯、身份证号码、简历等情况,建立员工档案,做好登记台帐,按公司的规定组织开展安全学习活动。

第八条  各外包施工队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者,方可上岗操作。

第九条  各外包施工队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驻地代表人依法对承包经营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同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保证承包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并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同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第十条  各外包施工队专(兼)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安全监督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各种安全检查和会议,负责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所在安全环保部门或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操作,违章指挥的,必须立即制止。

第十一条  所有外包施工队员工必须严格按《安全生产合同》要求,遵守和执行大红山铜矿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作业程序标准,落实责任和安全措施,接受公司安全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十二条  各外包施工队必须服从公司的安全管理与协调,执行各种安全指令。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规程,对所用员工实施合同化、法制化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查获外包施工队员工违反公司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作业程序标准,比照《公司员工违章处罚规定》处罚,第一次违章,责令其到所在项目部学习,考试合格方准上岗,并罚款100元;第二次违章,责令其到公司安全管理机构学习,考试合格方准上岗,并罚款200元;第三次违章,责令外包施工队负责人辞退此人员,并要求所有外包施工队不得再聘用此人员。外包施工队员工违章教育时间按《外包施工队员工安全教育制度》执行,违章情况实行行文和对各施工单位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  外包施工队负责人安全管理不到位,或其员工严重违章,造成各种事故,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经济损失二倍处罚外包施工队负责人。

第十五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工作期间受到人身伤害的员工,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

第十六条  外包施工队员工故意破坏生产设施、生产通讯,按原价二倍赔偿,若数额巨大,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安全生产外包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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