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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安全生产15篇

发布时间:2023-01-08 12:51:01 查看人数: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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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安全生产

第1篇 爆破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保障措施

各施工项目:

为做好20__年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为全体员工创造舒适、健康的工作生活环境,确保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加强安全生产目标的管理,将各项安全生产措施落到实处,确保安全生产,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保障措施如下:

1、公司成立以总经理为组长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研究、统筹、协调、指导公司安全生产工作题,组织重要安全生产活动。

2、各项目成立以项目负责人为组长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分析、预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形势,综合管理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本项目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协调相关事故处理,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3、建立有效且符合爆破工程作业生产实际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文件,确保文件中规定的都要在实际工作中得到有效实施。

4、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作为长期行为,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点,形成制度化、规范化,并建立长效机制。

5、坚持在实际工作中,对爆破工程作业生产活动中的风险及时进行动态的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及时向职工进行安全交底,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6、制定工程爆破作业安全生产规定,各项目、班组安全生产岗位职责明确。

7、按规定,各项目配备专(兼)职安技人员,并认真履行职责。

8、全年由公司总经理或专职安全员带队开展的安全自检自查活动不少于四次,生产施工期间每月一次,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事故、事件不符合项,及时进行纠正和采取预防措施。认真做好平时安全检查工作记录台帐。检查要着重整改,对检查出的问题,要做到任务、时间、费用、措施、责任人五落实,逐条落实整改,对一时整改有困难的要及时定出整改计划,限期解决,使检查出来的问题条条有落实,件件有交待。

(1)事故隐患整改实行项目负责的原则。对发现的事故隐患要定整改措施、责任人、整改期限、整改资金;

(2)项目应建立严格的隐患排查整改责任制度:

(3)项目是事故隐患整改的责任主体,项目主要负责人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项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4)对限期内没有整改完毕的或没有进行整改的,责令停产整改,并追究项目责任人的责任。

9、加强新工(临时工、转换工、复转军人)现场岗位教育,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持证上岗。认真开展全员安全生产培训和岗位技能训练。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公司级、项目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

10、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确保职工的生命健康,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做好防尘、有毒有害气体的防护工作,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11、认真执行生产作业施工的'三同时'制度。坚持生产施工项目在施工前有施工组织设计且有安全生产专篇。

12、生产施工项目必须要有施工设计和施工安全设计书,在项目施工前报大队安全科备案。

13、租用的设备和雇用人员全部纳入公司安全生产统一管理,杜绝'以包代管'现象的发生。

14、坚持对爆破工程作业生产设备使用的维护与保养,正确使用爆破工程仪器仪表,坚持定期对使用车辆进行强制二级维护,严格执行爆破工程作业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15、加强对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执行《爆破安全规程》、《民爆条例》中的要求和规定,认真做好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保管、领用、使用、清退、销毁工作,做好爆炸物品的登记记录工作,做到帐物相符。

16、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17、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18、进行爆破、挖掘清运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19、两个以上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有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各方要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管理人员进行检查与协调。

20、施工项目应做好职业危害的防治工作。矿山应配备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检测和防护设备与装置,认真落实粉尘、高温、噪声、有毒有害气体和放射性危害的防治措施,切实改善作业环境;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如实向从业人员报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情况。矿山企业应定期对作业场所内的粉尘、毒物、噪声和空气含氧量进行自测自检,并接受法定检测机构依法进行的检测。

21、施工项目的爆破器材管理和爆破作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例》和爆破安全规程执行。矿山爆破应预先制作工程爆破说明书。

22、矿山开采,应按照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先做设计后开采,先做施工组织设计后采矿的顺序,同时编制掘进作业规程、采矿作业规程、爆破作业规程等。对特殊作业还应当制定专项安全技术及施工管理措施方案。

23、应加强应急管理工作,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和应急救援演练。必须制定应急管理制度,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应建立由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事故应急救援机构,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未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与邻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保证事故发生后能得到及时救援。

_____工程爆破公司

201_年_月__日

第2篇 冶金爆破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冶金公司爆破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执行《民爆物品管理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及单位各项规章制度。

2)严格执行安全爆破作业规程和安全操作技术规程,以及各项安全制度做到安全爆破。

3)严格执行领退制度,领取民爆物品时要持爆破证,按照批准的数量如数领取;杜绝私存民爆物品,如私存发生不安全问题应负责。

4)运送爆炸物品要严格执行安全规定,避开人流高峰输电线路、明电明火,安全运往工作面。

5)装药前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认周围环境安全,无异常现象时,安全装炮。

6)放炮前要仔细检查,放好警戒确认无危险时方准点炮,要记清响炮数字,如有哑炮要按照规程安全排除,严禁违章爆破。

7)负责管理当班领用的民爆物品安全,发生丢失、私存、赠送他人等现象,导致不安全问题发生要负主有责任。

8)要坚决做好当班清退工作,提高自己的政治觉悟。

第3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爆破安全员

1负责本单位的爆破器材购买、运输、贮存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2负责督促爆破员、保管员、押运员和其他作业人员按照《爆破安全规程》的要求进行作业,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纠正错误的操作方法。

3负责经常检查爆破工作面,发现隐患应及时上报或处理,工作面瓦斯超限时有权制止爆破作业。

4负责经常检查本单位爆破器材临时库房安全设施的完好情况和爆破器材安全使用制度的实施情况。

5有权制止无爆破员安全作业证的人员进行爆破工作。

6负责经常检查爆破器材的现场安全使用和剩余爆破器材的及时退库情况。

7参加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4篇 煤矿井下爆破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 井下爆破员是考试合格持证的特种作业人员,是煤矿井下爆破作业的专职人员。要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作业,完成矿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

2、 井下爆破员每次爆破必须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要听从班、组长的放炮命令,放炮时要高声大喊“放炮注意”。

3、 井下爆破员使用的炸材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的规定。

4、 井下爆破员使用的炸药、雷管要专箱上锁、运输,不能乱扔、乱放,做到“领、用、退”三相符,不得随身携带炸材,“私藏、私送”炸材要追究法律责任。

5、 井下爆破员的爆破器具不得交给他人,不得请人代操作,放炮工序结束,必须立即取出放炮器的钥匙,拧住母线接头,回收放炮母线。

6、 井下放炮员用的放炮母线要随用随设,不得与动力电缆敷设一方,放炮员装药后充填炮泥要有足够的长度,不准用煤屑充填,造成放炮事故要负直接责任。

7、 井下放炮员在执行放炮任务时,必须严格做到按作业规程规定的放炮地点放炮,放炮前清点人数,放炮时要设置警戒。

8、 井下爆破员在放炮前发现炮眼有异常、支架不牢固、空顶距过长过大、巷道堆积物过多等情况时,有权拒绝装药放炮。

9、 井下爆破员在放炮后发现有瞎炮,严禁手拉雷管脚线或用镐刨取雷管,要按规程处理好瞎炮,当班处理不完,要向下一班交代清楚。

10、 井下爆破员要本身不违章作业,抵制违章作业、违章指挥],遵守劳动纪律,作出成绩,要给予表扬奖励,因工作失职造成事故要追究责任。

第5篇 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爆破工

1、爆破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熟悉爆破器材的性能。

2、装炮前,认真清点,检查炮眼数量、深浅与临空面的大小、石质的软硬程度,准确计算爆破器材的用量。

3、爆破器材不得委托他人领取。领取数量必须由当班领工员签认,领取时,一次同时领取炸药、雷管时,应由两人分拿,并间距50m,禁止一人同时领取。

4、领取爆破器材和装炮时,严禁抽烟。严禁用铁器装炮,应用专用软木炮棍装炮。

5、剩余爆破器材应由领取人员送回药库,严禁带回宿舍或个人私自保管。

6、放炮做到“五不点”:

(1)没有选择好撤退道路不点;

(2)没有统一指挥不点;

(3)人员、机具没有撤出危险区不点;

(4)警戒没有到位,没有联系好不点;

(5)炮数不清不点。

7、响炮后,数清炮数,待最后一炮响过二十分钟后方可进入炮区进行检查。如有瞎炮,必须按操作规程处理。

8、采用电力起爆时应认真检查线路有无破损;必须用起爆器起爆,严禁明线起爆;起爆器钥匙必须由专人保管,不得交给他人。

第6篇 爆破安全管理员安全生产职责

1、负责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储存和使用过程中安全管理。

2、督促爆破员、保管员、押运员及其他作业人员按照《爆破安全规程》的要求进行作业,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纠正错误的操作方法。

3、经常检查本单位民爆物品仓库安全设施的完好情况及民爆物品安全使用,搬运制度的实施情况。

4、必须与爆破员一起计算当天现场爆破实际需要民用爆炸物品的数量,领取民用爆炸物品不得超过当班用量,不许虚报领占为已有, 更不许与爆破员等人一起合伙私拿私存和倒卖火工产品,剩余部分当天清退并交仓库保管。

5、必须深入爆破现场,对爆破员的炮眼装药、制造药包、现场爆破,处理哑炮、残炮等实行安全监督。

6、爆破前应划定危险区域,组织布置岗哨加强警戒,并检查清退余药,催促无关人员远离危险区后,发出爆破信号进行爆破。爆破结束后发出解除信号,方准行人进入危险区。

7、爆破时认真记好响炮数,爆破后与爆破员一起检查爆破结果,对哑炮,残药要督促爆破员采取安全方法加以处理,并将残炮、残药造册登记,送还仓库保管。

8、有权制止并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规定行为的人和事,在异常情况下有权停止或延期爆破。发生爆炸事故,应及时抢救,并要保护好现场,立即报告本单位领导和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第7篇 掘进队爆破工安全生产责任制(新)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加强业务学习和安全知识培训,提高自主保安和业务保安能力。

(二)爆破工必须经过专业知识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三)作业前,爆破工必须认真学习“三程”的有关规定,并严格遵照执行。

(四)爆破工负责火药的领取,在领取时,必须填写相关手续,严禁他人代替领取火药。

(五)爆破工负责检查放炮母线的完好情况。

(六)放炮前,必须在确认有专人设岗时,发出警号后方可响炮。爆破工必须在警戒线以外放炮。

(七)在作业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及事故隐患,应及时处理并向领导汇报。

(八)在处理瞎炮时,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九)放炮后剩余的炸药、雷管按规定全部交回库房。严禁带回浴池和宿舍。发现丢失的要及时报有关部门查明原因。放炮员要经常检查放炮器,确保安全作业。

(十)按时参加班前会和每周的安全大会,完成领导安排的各项任务。

第8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爆破警戒人员

1、爆破前十五分钟通知所有施工作业人员撤出危险区,到达指定安全地点。

2、警戒人员手持红、绿旗到达指定警戒地点执行任务。严禁人员、车辆进入戒区。

3、确认戒区内无人员、车辆时,及时向指挥人员发出信号。

4、炮响完后指挥人员向各方警戒发出信号,表示炮已响完,并经检查确认完全无误后,方可允许人员、车辆通过,撤销警戒。

第9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矿井下爆破员

1、 井下爆破员是考试合格持证的特种作业人员,是煤矿井下爆破作业的专职人员。要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作业,完成矿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

2、 井下爆破员每次爆破必须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要听从班、组长的放炮命令,放炮时要高声大喊“放炮注意”。

3、 井下爆破员使用的炸材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的规定。

4、 井下爆破员使用的炸药、雷管要专箱上锁、运输,不能乱扔、乱放,做到“领、用、退”三相符,不得随身携带炸材,“私藏、私送”炸材要追究法律责任。

5、 井下爆破员的爆破器具不得交给他人,不得请人代操作,放炮工序结束,必须立即取出放炮器的钥匙,拧住母线接头,回收放炮母线。

6、 井下放炮员用的放炮母线要随用随设,不得与动力电缆敷设一方,放炮员装药后充填炮泥要有足够的长度,不准用煤屑充填,造成放炮事故要负直接责任。

7、 井下放炮员在执行放炮任务时,必须严格做到按作业规程规定的放炮地点放炮,放炮前清点人数,放炮时要设置警戒。

8、 井下爆破员在放炮前发现炮眼有异常、支架不牢固、空顶距过长过大、巷道堆积物过多等情况时,有权拒绝装药放炮。

9、 井下爆破员在放炮后发现有瞎炮,严禁手拉雷管脚线或用镐刨取雷管,要按规程处理好瞎炮,当班处理不完,要向下一班交代清楚。

10、 井下爆破员要本身不违章作业,抵制违章作业、违章指挥],遵守劳动纪律,作出成绩,要给予表扬奖励,因工作失职造成事故要追究责任。

第10篇 爆破材料运输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上级的安全指示、指令。

2、必须经有关部门培训靠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3、由供应科、爆破材料库值班人员对此项工作的安全进行负直接责任。

4、负责爆破材料由地面井口向井下火药库的运输装卸,禁止在地面建筑物内存放火药。

7、负责全过程押送爆破材料,严禁无关人员护送跟车。

8、认真完成领导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11篇 煤矿爆破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有高度的责任心,切实做到炸药、雷管的领运、保管、使用和退回制度。炸药、雷管分别装在专用箱内,并加锁,不得转借,不得在工作地点存放,必须是当班领用,用不完的当班归库。

二、放炮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未经检查瓦斯,严禁装药放炮,只有经瓦斯检查证实放炮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小于0.8%时,且工作支架无异常情况,才能进行爆破作业。

三、放母线的长度和完好必须符合规定,否则不允许放炮。

四、严格使用水炮泥和封泥并质量符合规定,否则不允许放炮。

五、负责放炮后检查工作,发现残、瞎炮,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处理。

六、放炮必须严格执行“一次装药一次起爆”,严禁 “一次装药分次起爆”。

七、放炮必须采取正向起爆。

八、严格执行炮前炮后洒水消尘制度,无水时严禁装药放炮。

九、井下严禁放糊炮。在煤层中放炮的最小抵抗线不小于0.5米,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小于0.3米,浅眼装药放爆破大岩石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炮眼深度2分之一。

十、放炮后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同安全员,瓦检员、班(组)长进入工作面进行检查。确认工作地点无安全隐患后,才能进行施工作业。

十一、负责监督瓦检员按瓦斯检查制度进行工作。

第12篇 爆破班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执行《爆破安全规程》、《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公司、项目经理部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要求,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2、经常组织班组人员学习安全操作规程,监督班组人员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不断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3、认真落实安全技术交底,做好班前、班中、班后三检查,不违章指挥,不冒险蛮干,对新职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中班组一级的安全教育。

4、每天检查班组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5、监督爆破员切实遵守爆破安全细则和爆破器材的保管,使用搬运制度。

6、有权严格制止无《爆破作业证》的人员参加爆破作业。

7、检查督促爆破器材的现场使用和剩余爆破器材的及时退库,并检查相关的记录。

8、发生工伤事故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并组织抢救保护好现场,做好记录。

第13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爆破员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熟悉爆破器材的性能。

2负责保管和使用所领取的爆破器材,不遗失或转交他人,不擅自销毁和挪作他用。

3负责严格按照爆破指令和爆破方案进行爆破作业。

4严格遵守gb6722-2003《爆破安全规程》和安全操作细则。

5负责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上报和处理。

6爆破结束后,负责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及时交回爆破器材库。

第14篇 爆破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煤矿爆破工是一个特殊工种,对于瓦斯、煤尘爆炸来说,具有导火线作用,因此,必须加强爆破工的安全培训,同时加强管理,最大限度的遏止恶性事故的发生。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学习煤矿三大规程,接受安全知识教育,必须持证上岗。

第2条 严格执行“三小件”、“三保险”、“三人联锁”、“一炮三检”制度,放炮线不短于75米,使用水炮泥,严禁放糊炮。

第3条 严格执行炸药、雷管领退、存放制度,严禁乱扔、乱放、混放。

第4条 严格按照规程装药、订炮、联线、放炮,作到不留顶煤、底煤,不崩倒支架。

第5条 严格按规定处理瞎炮、残炮,当班未处理完的瞎炮,必须现场交接班。

第6条 严格执行一次装药,一次起爆。严禁一次装药分次起爆。严禁边打眼边放炮。

第7条 严禁在瓦斯超限、风量不足等情况下进行放炮工作。

第8条 放炮前后必须洒水灭尘,联线前,必须检查顶板支架等情况。

第9条 放炮时,必须作好站岗警界工作,严禁“一人联线,一人放炮“。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 爆破工“四小件”不全者,未执行“一炮三检”制度,或放糊炮的,爆破工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不执行爆破材料的领退存放制度,造成爆破材料管理混乱甚至流失的,爆破工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违章放炮、瞎炮处理方式不正确,造成人员伤害的,爆破工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未进行现场交接班的,爆破工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15篇 爆破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

煤矿爆破工是一个特殊工种,对于瓦斯、煤尘爆炸来说,具有导火线作用,因此,必须加强爆破工的安全培训,同时加强管理,最大限度的遏止恶性事故的发生。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学习煤矿三大规程,接受安全知识教育,必须持证上岗。

第2条 严格执行“三小件”、“三保险”、“三人联锁”、“一炮三检”制度,放炮线不短于75米,使用水炮泥,严禁放糊炮。

第3条 严格执行炸药、雷管领退、存放制度,严禁乱扔、乱放、混放。

第4条 严格按照规程装药、订炮、联线、放炮,作到不留顶煤、底煤,不崩倒支架。

第5条 严格按规定处理瞎炮、残炮,当班未处理完的瞎炮,必须现场交接班。

第6条 严格执行一次装药,一次起爆。严禁一次装药分次起爆。严禁边打眼边放炮。

第7条 严禁在瓦斯超限、风量不足等情况下进行放炮工作。

第8条 放炮前后必须洒水灭尘,联线前,必须检查顶板支架等情况。

第9条 放炮时,必须作好站岗警界工作,严禁“一人联线,一人放炮“。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 爆破工“四小件”不全者,未执行“一炮三检”制度,或放糊炮的,爆破工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不执行爆破材料的领退存放制度,造成爆破材料管理混乱甚至流失的,爆破工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违章放炮、瞎炮处理方式不正确,造成人员伤害的,爆破工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未进行现场交接班的,爆破工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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