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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安全生产15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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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安全生产

第1篇 液化石油气天然气销售安全生产禁令

一、严禁在禁烟区域内吸烟,在岗饮酒,酒后上岗,违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禁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违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严禁无操作证从事电气、起重、电气焊作业,违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严禁违反操作规程进行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作业,违者予以责任人离岗培训;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五、严禁随意排放、倾倒液化石油气残液,严禁油气管道、容器未经抽空、置换合格就进行管输、充装、储存作业,违者予以责任人离岗培训;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六、严禁油气设备超温、超压、超装、超负荷运行,违者予以责任人离岗培训;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七、严禁携带火种、不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车辆未戴防火帽进入油气库区、作业区,违者予以责任人离岗培训;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八、严禁堵塞消防通道,挪用消防设施和抢险器材,违者予以责任人离岗培训;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九、严禁在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或安全防护措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同一部位同时进行其他交叉作业,违者予以责任人离岗培训;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十、严禁未经许可在生产装置区、罐区灌装化学品,违者予以责任人离岗培训;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十一、严禁在易燃易爆区域用汽油等易挥发溶剂擦洗设备、衣物、工具及地面等,违者予以责任人离岗培训;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十二、严禁油品、液态烃脱水(液)(含切水、切碱等)时操作人员离开现场,违者予以责任人离岗培训;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十三、严禁违章指挥及其他违章作业,违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2篇 石油气灌装站安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1、接受消防安全责任人的委托,组织实施本站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各项工作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2、组织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经费预算和组织保障方案。

3、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有效运行,具体组织实施防火检查、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维护保养,并及时掌握本站整体消防现状。

4、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使员工熟练掌握站内配置的各种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5、每日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汇报本站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6、组织义务消防队每半年进行一次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并记录归档。

7、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至少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一次消防安全工作情况。

第3篇 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切实保障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企事业单位(含股份公司地区分公司,以下简称企业)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和贯彻“诚信、创新、业绩、和谐、安全”的核心经营理念,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监督机制,采用先进适用安全技术、装备,抓好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坚持安全生产检查,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加大事故隐患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力度,全面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三条 企业应建立并推行健康安全环境(hse)管理体系,在基层组织实施hse作业指导书、作业计划书、现场检查表(即“两书一表”),加强风险管理,有效减少和防止各类事故。

第四条 企业要加强基层安全建设,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加强生产作业的过程管理,按照标准、规范组织生产,努力做到施工现场标准化、岗位操作标准化、基层管理标准化。

第五条 企业应切实保障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权利。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应签订《员工安全生产合同》;为员工创造安全作业环境,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工具。员工应履行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义务,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遵守劳动纪律,落实岗位责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七条 企业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 企业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统一协调指导企业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和职业健康等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任主任委员,其他成员由相关人员组成。

第九条 安委会主要职责:

(一)审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并督促落实;

(二)监督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组织、协调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协调调查处理安全事故;

(四)组织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并督促立项整改;

(五)审查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六)审核实施hse管理体系运行计划和hse管理方案;

(七)审定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单位和先进工作者,决定表彰事宜;

(八)讨论决定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应采取的措施;

第十条 企业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安委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向安委会提出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建议;

(二)协调、督促相关部门的安全工作;

(三)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工作;

(四)负责考核领导干部定点联系安全生产关键装置和要害部位(单位)的工作情况;

(五)掌握安全生产动态,通报安全信息,遇重大问题,及时向安委会主任、副主任汇报;

(六)负责各类事故的报告以及员工伤亡、火灾、交通事故报表的汇总上报;

(七)完成安委会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十一条 企业及其所属二级生产经营单位应设置相对独立的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科研设计、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管理岗位。油气生产、储存、炼油化工、工程技术服务、建筑施工等企业所属三级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它生产经营单位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基层队(车间、站)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企业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比例不得低于从业人员总数的5‰,其中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应达到80%以上。

第十二条 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宜频繁调动。其部门负责人因工作需要变动岗位,应先征得上级安全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 企业可依据有关规定,成立安全生产的培训、咨询、检验、评价机构,取得国家或有关部门资质认证或备案后,开展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设备、设施的检验,提供有关咨询以及安全评价工作等。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四条 企业应制定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和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应覆盖本单位所有组织和人员,做到“一职一责,一岗一责”。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应简练、实用,符合岗位要求,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六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和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

第十七条 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定期进行考核奖惩。实行各级领导、机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述职报告制度,将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列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 安全监督

第十八条 企业及其所属二级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应设置安全总监、副总监。安全总监一般由同级副职兼任。安全副总监可以兼任安全部门负责人,按同级助理、副总师管理。

第十九条 企业按专业设置物探、钻井、井下作业、海上作业、建筑施工、炼化检维修等安全监督站、所。安全监督站由专职安全监督和兼职安全监督组成。安全监督人员必须接受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持集团公司颁发的证书从事安全监督工作。

第二十条 企业要加强对基层单位或建设(工程)项目的异体安全监督。在物探、钻井、测井、试油、修井、建筑施工、炼化检维修以及其他重大危险的关键施工工程项目,作业者(或建设单位)或承包单位应派驻安全监督,负责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督工作。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作业者(或建设单位)必须派驻专职安全监督。

第二十一条 企业要加强对各级安全总监、安全监督和安全监督站的管理,健全各项管理规定,完善监督责任体系。

第五章 安全技术

第二十二条 企业要重视安全科技工作,组织科技专题立项,加强安全技术研究与开发,提升安全技术水平。

第二十三条 企业要积极开展安全生产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快先进生产安全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和自主创新步伐;要大力推广和应用先进适用安全科技成果,积极推广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依据国家行业法规和标准,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及时淘汰危及安全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提高本质安全。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的安全生产“三同时”管理要求,按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按规定对在役生产装置、重要和特种设备定期进行安全评价和评估,及时解决存在问题。要坚持设备监测和检验制度,定期维修保养,使之符合安全技术生产条件。

第二十六条 企业要鼓励和引导员工积极参与安全技术革新,广泛开展小改小革和提合理化建议活动。

第六章 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采取各种途径,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技术素质,保证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技能和防范事故的能力。未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八条 企业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九条 应坚持新入厂员工的“三级安全教育”和转岗工人的二、三级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安全教育档案,做到“一人一卡”。“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第三十条 要加强对临时雇用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以及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并记录备案。

第三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并按规定进行复审。

第三十二条 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使用新设备前,要组织对相关人员进行专门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和操作。

第三十三条 企业要加强安全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员工的操作技能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第七章 安全检查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制定安全检查制度,坚持日常检查和定期组织安全检查。企业每年至少进行两次综合安全检查,企业所属二级单位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综合安全检查,基层队(车间、站)要落实岗检、巡检、交接班检查。

建立hse管理体系的单位,可将安全检查纳入管理体系审核。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根据季节变化、节假日生产特点,以及特殊作业要求,组织开展专项安全检查或专业安全检查。

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建立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联系点制度,定期对关键生产装置和要害部位(单位)安全生产联系点进行安全检查和指导。

第三十七条 企业应完善安全检查手段,依据标准、规范及安全检查表进行检查。检查人员应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做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检查人员应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并向上级报告。整改情况应有回执记录。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制定违章处罚办法,加大对违章检查、监督和处罚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三违”行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应当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改正,对严重违章行为要从严惩处,绝不姑息。

第三十九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责令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将作业人员从危险区域内撤出,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对检查中发现一时不能立即排除的事故隐患,应当制定防范和监控措施,在评估的基础上,按管理权限制定计划,投入整改经费,并按期完成整改。

第四十条 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检查,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和动态监测数据台帐,配备必要的监测、检测仪器和设备,对重大危险源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确保重大危险源处于受控状态。

第四十一条 企业对当地政府和上级单位安全监督检查人员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八章 安全投入

第四十二条 企业要保证用于安全生产方面的资金投入。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优先保证安全费用,按规定和实际需要列支事故隐患治理和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经费。

(一)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事故隐患治理计划由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编制,需投资安排的项目由规划计划部门按规定纳入投资计划;

(二)企业计划、财务部门应将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和事故隐患治理计划纳入企业预算,落实资金投入;

(三)安全技术措施和事故隐患治理计划由企业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和汇总,由企业有关部门负责编入投资计划之中或单独编制计划下达;需要报请上一级审定的,经上级审定后下达,安全部门检查、督促实施;

(四)安全技术措施和事故隐患治理计划实行项目管理,对已经完成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隐患治理项目,由规划计划和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第四十三条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项目的主要范围包括:

(一)安全技术:各种机器设备的防护、保险、信号、报警装置;安全起动和紧急停车设施;生产区域内危险场所的指示及警告标志;采用新技术、推广新工艺、新成果;有毒有害作业点的检测、检查仪器;以及对繁重费力或人工操作有危险的作业所采取的辅助机械化措施等;

(二)职业健康:生产厂房的通风换气和采光照明装置;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或烟雾等生产过程的机械化、密闭化或空气净化设施;生产场所为防止辐射热危害的隔热防暑设施;为减轻或消除工作中的噪声、震动及辐射等的防护设施;工作厂房或辅助房屋内应增设或改善的防寒取暖设施等;

(三)辅助房屋及设施:女工较集中车间的女工卫生室,车间或工作场所的休息室、用膳室、更衣室及其相应的设施;

(四)宣传教育:包括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的研究与实验工作及其所需的工作仪器;为企业员工建立的“安全教育室”;购置或编印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管理所使用的辅助器材、书籍、刊物、画片、规章制度宣传材料、幻灯片、电影拷贝、录像带等。

第九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十四条 企业应加强企业内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整体部署,落实各级组织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四十五条 企业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加强消防宣传教育,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四十六条 企业应按规定配置消防装备和设施,加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检验,确保消防装备和设施完善、可靠。

第四十七条 企业应加强对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工业动火票(或作业许可)制度,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落实现场监护,确保工业动火施工安全。

第四十八条 企业应加强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与防火检查,制定公共安全应急预案,严格监护措施,防止群体伤亡事故发生。

第四十九条 按照《消防法》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伍,实施专业化管理,配置所需要的灭火装备和人员。基层单位要建立义务消防队伍,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做到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使用防护器具和会自救互救。

第十章 交通安全管理

第五十条 企业应加强企业内部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整体部署。

第五十一条 企业应加强对驾驶人的管理,实行内部“准驾证”制度,强化驾驶人行车安全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驾驶人员安全意识。

第五十二条 企业要加强对车辆的维护保养,保持车况良好。强化客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特种车辆、分散车辆、租赁车辆的管理与控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交通事故。

第五十三条 企业应加强内部交通安全检查,落实节假日 “三交一封”制度(交车辆钥匙、交行车证、交准驾证,定点封存车辆)。

第五十四条 企业应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教育全体员工提高交通安全意识,遵守交通安全法规,保证交通安全。

第十一章 职业健康和劳动防护

第五十五条 企业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健康和劳动防护法规政策,建立完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做好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第五十六条 企业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和特种作业的人员,按规定的检查项目和周期,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及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病症的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第五十七条 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和评价,达不到国家卫生标准的应采取措施进行治理,不断改善工作条件,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产生。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开工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效果评价。

第五十八条 开展施工作业健康管理,进行健康风险识别及评价。改善施工作业中医疗健康保障条件,严格饮食、饮用水、环境卫生管理,做好传染病、地方病等疾病预防。

第五十九条 对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在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设置警示标牌、操作规程及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第六十条 对于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运输和储存,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从事放射的工作人员要佩戴个人剂量计,加强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

第六十一条 工作场所和员工宿舍应设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达到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通畅的安全通道;生产、经营、储存及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并保持安全距离;在有较大危险的生产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六十二条 工作场所和员工宿舍应保持清洁卫生,并有防潮、防寒、防热辐射和消毒等设施。其道路、采光照明、饮用水和排污道均应符合国家规定,并根据需求设置卫生辅助设施。

第六十三条 按照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为上岗员工提供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服装应符合集团公司“四统一”要求(统一性能、款式、颜色、标识)。

第六十四条 企业必须做好女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第六十五条 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金。

第十二章 承包、租赁经营安全管理

第六十六条 企业应加强承包、租赁经营的安全管理。在发包和签订的各种承包(含承包任务书)或租赁合同中,必须明确相关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也不得租赁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场所和设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七条 作业者(或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在签订工程技术服务经济合同的同时,签订《工程技术服务安全生产合同》,依法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

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服从建设单位安全监督管理。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安全监督管理。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十八条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承租单位的,作业者(或建设单位)应当与各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分别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作业者(或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六十九条 发包方或出租方必须为承包方或租赁方提供出租场所和设备的相关资料,承包方或租赁方必须在满足发包方或出租方安全生产要求的条件下,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第十三章 应急管理

第七十条 企业要制定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制度,应急管理要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第七十一条 企业应健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建立专业化应急救援队伍,提高救援装备水平,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储备物资。加强与当地政府、周边相关方的沟通,建立起预警、接警、救援和恢复的联动机制,增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的应急抢险救援能力。

第七十二条 企业应分类、分级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的重点是针对井喷失控、危险化学品、炼化装置、油气储存库(站)、长输管道、海上作业,以及民爆器材、放射源、特种设备、公众聚集场所等各类重大突发险情。应急预案内容应详细、齐全,要充分考虑对周边地区相关方造成的危害,与当地政府、周边相关方建立预警救援机制,并按规定搞好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

第七十三条 各单位制订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上报给抢险救援的相关部门及其他相关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备案,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要立即按程序启动应急预案。

第七十四条 应对重大突发事件要坚持“企业负责、区域联动、属地管理、分级落实”的原则,自觉接受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规定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处置突发事件要做到“反应迅捷、职责明确、指挥统一、救人优先”,把事故造成的危害减小到最低限度。

第十四章 事故管理

第七十五条 企业应加强事故管理工作。对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均应报告,并按照规定统计。

第七十六条 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减少人员伤亡。

第七十七条 各类事故都必须及时逐级上报。发生重、特大事故,企业必须立即按照管理权限,上报集团公司或股份公司,并按照规定报当地政府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销毁有关证据。

企业应建立事故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邮件地址,并及时受理和按规定处理。

第七十八条 发生事故后,应按照分管权限成立事故调查组,及时认真的调查事故。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准确查清事故原因,重点查找设施设备、工艺技术、规章制度缺陷、安全管理漏洞等方面的原因,明确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意见和防范措施,并依据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根据事故分类和分级,由企业及有关部门、人员向上一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汇报事故情况,并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汇报。

第七十九条 按规定时间做好事故的结案工作,并建立健全事故管理档案。

第十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八十条 集团公司对企业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按年度下达安全生产考核指标。

第八十一条 集团公司对企业实施安全生产年度考核评比。对安全生产考核指标达到要求,且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考核合格,获安全生产达标企业称号,发给证书;对安全生产考核指标达到先进要求,且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考核优秀,经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定,授予安全生产先进企业称号,发给奖牌、证书和奖金。

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和奖励标准按《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先进企业考核评比办法》执行。

第八十二条 企业应制定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年度考核指标,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单位、个人的评比标准和奖惩办法。

第八十三条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企事业单位给予奖励。奖励建议由安全部门提出,经企事业单位领导批准执行。

(一)模范遵守安全生产法令、遵章守纪,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在安全、文明生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发现事故预兆,及时采取措施和向上级报告或阻止违章指挥行为,避免重大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积极组织事故抢险,对减少人员伤亡有突出贡献的;

(四)在安全科学技术、安全管理及学术研究,标准、规定的制定和修订等方面取得重要成果或效果显著的;

(五)提出合理化建议,进行安全技术革新,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第八十四条 企业应制定违章处罚规定,对查出的违章行为进行处理。

第八十五条 安全生产奖励的来源及使用

(一)企业对安全生产先进的奖励,由企业在奖励基金,或应付工资年度工资总额,或安保基金中支付;

(二)企业对所属单位安全生产违章和事故处理等项扣款,可用于安全生产奖励。对单位的扣款应从该单位的应付工资中列支。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八十六条 企业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八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油质字[1999]194号)同时废止。

第八十八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4篇 石油公司新安全生产法知识-竞赛题

一、 多选题

1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

a .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b .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c .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d .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e .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f .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g .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参考答案:abcdefg

2 . 生产经营单位的( )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a . 决策机构

b . 主要负责人

c . 个人经营的投资人

d .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参考答案:abc

3 . ( )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a . 矿山单位

b . 金属冶炼单位

c . 建筑施工单位

d . 道路运输单位

e .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f . 危险物品的使用单位

参考答案:abcde

4 . 除上条规定的单位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

a . 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b . 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可以配备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c . 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d . 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可以不用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参考答案:ac

5 .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

a . 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b .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c . 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d .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e . 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f . 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g . 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参考答案:abcdefg

6 . (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a . 危险物品的生产单位

b . 危险物品的经营单位

c . 危险物品的储存单位

d . 矿山单位

e . 金属冶炼单位

参考答案:acde

7 . ( )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a . 危险物品的生产单位

b . 危险物品的经营单位

c . 危险物品的储存单位

d . 危险物品的使用单位

e . 矿山单位

f . 金属冶炼单位

g . 建筑施工单位

h . 道路运输单位

参考答案:abcefgh

8 .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或者使用( ),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a . 新工艺

b . 新技术

c . 新材料

d . 新设备

参考答案:abcd

9 . ( )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a . 矿山

b . 金属冶炼

c . 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

参考答案:abc

10 . 生产经营单位( )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a . 生产

b . 经营

c . 运输

d . 储存

e . 使用

参考答案:abcde

11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

a . 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b .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c . 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d .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e .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参考答案:abcde

12 .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 )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a . 科学严谨

b . 依法依规

c . 实事求是

d . 注重实效

参考答案:abcd

13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

a .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b .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c .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d .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参考答案:abcd

14 .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a .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b .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c .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d .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e . 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f . 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g .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参考答案:abcdefg

15 .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a . 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b .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c .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d .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参考答案:abcd

16 .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a .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b .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c .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d .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e . 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f . 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参考答案:abcdef

17 .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a .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b .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c . 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d .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参考答案:abcd

18 .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a .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b .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参考答案:ab

19 .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a .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b .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c .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d .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e .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参考答案:abcde

二、 单选题

1 . 新《安全生产法》,自2022年( )起施行。

a . 10月1日

b . 11月1日

c . 12月1日

d . 8月31日

参考答案:c

2 . 生产经营单位的( )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a . 安全管理人员

b . 技术人员

c . 主要负责人

d . 作业人员

参考答案:c

3 .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由( )负责。

a . 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

b . 本单位

c . 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参考答案:b

4 .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 )制度,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a . 调查

b . 责任追究

c . 备案

参考答案:b

5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负责。

a . 安全设施设计

b . 安全设施建设

c . 安全设施运行

参考答案:a

6 .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 )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a . 施工单位

b . 建设单位

c . 地方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参考答案:b

7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 )。

a . 一般标记

b . 商标

c . 安全警示标志

参考答案:c

8 .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 )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a . 登记

b . 备案

c . 淘汰

参考答案:c

9 .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 )收取费用

a . 可以

b . 不得

参考答案:b

10 .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 )通知生产经营单位。

a . 十二小时

b . 二十四小时

c . 三十六小时

参考答案:b

11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a . 警告

b . 记过

c . 降职

d . 撤职

参考答案:d

12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a . 五年内

b . 十年内

c . 终身。

参考答案:c

三、 判断题

1 . 生产经营单位只要具备经济技术条件,就可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参考答案:错

2 .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主体责任。( ) 答案:对

参考答案:对

3 .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参考答案:对

4 . 国务院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参考答案:错

5 .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参考答案:对

6 .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参考答案:对

7 .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参考答案:对

8 . 安全生产工作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参考答案:对

9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参考答案:对

10 . 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参考答案:对

11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参考答案:对

12 .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参考答案:对

13 .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只要具备岗位资格证,就可以上岗作业。

参考答案:错

14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参考答案:对

15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参考答案:对

16 .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参考答案:对

17 .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参考答案:对

18 .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参考答案:对

19 .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参考答案:对

20 .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参考答案:对

21 .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可以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

参考答案:错

22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参考答案:对

23 .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参考答案:错

24 .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为自己缴纳工伤保险费。

参考答案:错

25 .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

参考答案:对

26 .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参考答案:错

27 .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无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参考答案:错

28 . 从业人员无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检举。

参考答案:错

29 .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无权停止作业。

参考答案:错

30 .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无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参考答案:错

31 .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参考答案:对

第5篇 石油化工安全生产十大禁令

《禁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制定,禁令主要内容是:

一、严禁在禁烟区域内吸烟、在岗饮酒,违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禁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违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三、严禁水上作业不按规定穿戴救生衣,违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四、严禁无操作证从事电气、起重、电气焊作业,违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五、严禁工作中无证或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六、严禁未经审批擅自决定钻开高含硫化氢油气层或进行试气作业,违者对直接负责人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七、严禁违反操作规程进行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作业,违者给予行政处分并离岗培训;造成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八、严禁负责放射源、火工器材、井控坐岗的监护人员擅离岗位,违者给予行政处分并离岗培训;造成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九、严禁危险化学品装卸人员擅离岗位,违者给予行政处分并离岗培训;造成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十、严禁钻井、测录井、井下作业违反井控安全操作规程,违者给予行政处分并离岗培训;造成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违反上述禁令,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所在单位直接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对违章指挥、违规指使员工违反上述禁令的管理人员,给予行政警告直至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违反上述禁令或管理人员违章指挥、违规指使员工违反上述禁令,导致发生上报集团公司重大事故的,按照《公司安全生产重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试行)》对企业有关领导予以责任追究。

公司要求各单位迅速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贯彻执行《禁令》。要求各单位迅速组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对《禁令》履行民主程序。审议、通过后的《禁令》以企业文件形式下发执行。各企业必须认真组织学习、宣传《禁令》,确保每一名员工熟悉、清楚。要在操作控制室、作业值班室上墙,生产装置区要设置醒目的《禁令》公告牌。

第6篇 液化石油气罐车司机安全生产责任书

(1)遵守液化石油气罐车运输相关安全法律法规,接受交通安全教育。

(2)对罐车进行定期检查。

(3)参与制定、修订完善公司液化石油气罐车行驶管理制度,并遵照执行。

(4)有权拒绝违法驾驶作业。

(5)班前、班中、班后进行安全检查,辨识安全生产风险,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苗头。

(6)驾驶室严禁混运禁忌化学品并严格控制火源,如运输禁忌化学品等而导致事故,应负全部责任。

(7)发生交通事故时,抢救伤员,最快时间内上报事故。

(8)有责任、有义务第一时间消灭身边的安全隐患和事故苗头,有责任、有义务无条件参加公司安排的抢险任务。

(9)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及制止违章作业,有权拒绝参加严重威胁个人人身安全的危险作业。

(10)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对自身安全负责。

第7篇 安全生产责任-液化石油气罐车司机

(1) 遵守液化石油气罐车运输相关安全法律法规,接受交通安全教育。

(2) 对罐车进行定期检查。

(3) 参与制定、修订完善公司液化石油气罐车行驶管理制度,并遵照执行。

(4) 有权拒绝违法驾驶作业。

(5) 班前、班中、班后进行安全检查,辨识安全生产风险,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苗头。

(6) 驾驶室严禁混运禁忌化学品并严格控制火源,如运输禁忌化学品等而导致事故,应负全部责任。

(7) 发生交通事故时,抢救伤员,最快时间内上报事故。

(8) 有责任、有义务第一时间消灭身边的安全隐患和事故苗头,有责任、有义务无条件参加公司安排的抢险任务。

(9) 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及制止违章作业,有权拒绝参加严重威胁个人人身安全的危险作业。

(10) 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对自身安全负责。

第8篇 石油化工码头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石油化工码头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以及对标准化工作的咨询、服务和评审;其他码头企业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11651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0074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  50351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

gbz 158      工作场所职业危害警示标识

jtj 237      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

jtj 297      码头附属设施技术规范

jt 556       港口防雷与接地技术

aq 3013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

aq/t 9006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安全生产标准化work safety standardization

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人、机、物、环处于良好的生产状态,并不断持续改进,确保安全生产。

3.2

危险、有害因素hazardous elements

可能导致伤害、疾病、财产损失、环境破坏的根源或状态。

3.3

风险risk

发生特定危险事件的可能性与后果的结合。

3.4

隐患potential accidents

作业场所、设备或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3.5

安全绩效safety performance

根据安全生产目标,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取得的可测量结果。

3.6

相关方interested party

与企业的安全绩效相关联或受其影响的企业外的团体或个人。

3.7

变更change

人员、管理、工艺、技术、设施等永久性或暂时性的变化。

4 一般要求

4.1原则

4.1.1企业应结合自身特点,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据本标准的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4.1.2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建设,应以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风险评价为基础,树立任何事故都是可以预防的理念,与企业其他方面的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注重科学性、规范性和系统性。

4.1.3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实施,应体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安全监督管理原则,通过有效方式实现信息的交流和沟通,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管理水平。

4.1.4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保持,应采用“策划、实施、检查、改进”动态循环的模式,依据本标准的要求,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标准化系统;通过自我检查、自我纠正和自我完善,建立安全绩效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4.2建立

4.2.1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建立过程,包括初始评审、策划、培训、实施、自评、改进与提高等6个阶段。

4.2.2初始评审阶段:依据法律法规及本标准的要求,对企业安全管理现状进行初始评估,了解企业安全管理现状、业务流程、组织机构等基本管理信息,找出差距。

4.2.3策划阶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标准的要求,针对初始评审的结果,确定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方案,包括资源配置、进度、分工等;进行风险分析;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台帐、档案、记录等;确定企业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

4.2,4培训阶段:对全体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内容培训。

4.2.5实施阶段:根据策划结果,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各项要求。

4.2.6自评阶段:对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找出问题,提出完善措施。

4.2.7改进与提高阶段:根据自评的结果,改进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水平和安全绩效。

4.3评定和监督

4.3.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行企业自主评定、外部评审的方式。

4.3.2企业应当根据本标准和有关评分细则,对本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情况进行评定;自主评定后申请外部评审定级。

4.3.3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高。

4.3.4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评审定级进行监督管理。

5 核心要求

5.1目标

5.1.1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组织制订文件化的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

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应:

(1)形成文件,并得到本单位所有从业人员的贯彻和实施;

(2)符合或严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与企业的职业安全健康风险相适应;

(4)与企业的其他方针和目标具有同等的重要性;

(5)公众易于获得。

5.1.2企业应签订各级安全目标责任书,确定量化的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并予以考核。各部门应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指标,以保证企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有效完成。

5.2机构设置与职责

5.2.1机构设置

5.2.1.1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5.2.1.2企业应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2.1.3企业应建立健全从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至基层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

5.2.2职责

5.2.2.1企业主要负责人应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并履行安全生产义务。

5.2.2.2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及其他各级部门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5.2.2.3企业应建立安全责任考核机制,对各级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安全职责的履行情况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考核,予以奖惩。

5.3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

5.3.1法律法规与标准规范

5.3.1.1企业应建立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确定获取渠道、方式和时机,及时识别和获取,并定期进行更新。

5.3.1.2企业应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及时对从业人员进行宣传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守法意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

5.3.1.3企业应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及时传达给相关方。

5.3.1.4企业应每年至少1次对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进行符合性评价,消除违规现象和行为。

5.3.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5.3.2.1企业应制订并执行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范从业人员的安全行为。

5.3.2.2企业应制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1)安全生产责任制;

(2)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识别与获取;

(3)安全生产工作例会;

(4)安全投入保障;

(5)安全生产奖惩;

(6)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7)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管理;

(8)安全培训教育;

(9)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10)管理部门、基层班组安全活动;

(11)风险评价;

(12)隐患治理:

(13)重大危险源管理;

(14)危险作业许可;

(15)消防管理;

(16)危险化学品管理;

(17)危险化学品作业现场管理;

(18)装卸作业安全管理;

(19)装卸设备安全管理;

第9篇 石油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通则

石油销售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通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产品经销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公司各部室以及所有从事劳动的员工。

第三条公司应制定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和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奖惩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公司总经理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公司党组织书记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原则承担同等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负主管领导责任, 其他领导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分管领导责任;各职能管理部门应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管理责任;员工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三章 制定范围和程序

第五条公司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范围应覆盖公司所有组织、管理部门和岗位,根据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能,分别制定出领导干部、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公司所有岗位设置及职责,分别制定出各岗位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六条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应由本公司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组织制定,以公司文件形式予以明确。

第七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程序:

(一)根据机构编制,核实职能及人员;

(二)对本公司所属组织安全管理状况和各岗位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定位;

(三)制定责任制大纲;

(四)组织编制;

(五)审查责任制草案;

(六)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颁布;

(七)公司应定期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审核修订。

第四章 责任制内容

第八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应明确公司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和部门所要承担的安全工作责任、权利、义务和具体安全工作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满足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管理规定,涵盖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内容及安全要求。

第九条公司领导、各职能管理部门应按照'一岗一责'、'一职一责'的原则,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应包括以下方面: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

(二)落实本岗位、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

(三)合理配置资源,落实安全措施;

(四)整改事故隐患,及时报告各类事故;

(五)安全生产责任制述职报告及考核要求。

第十条公司的岗位操作人员,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其安全生产职责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

(二)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熟练本岗位操作技能,具备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三)掌握了解作业现场、工作岗位存在的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按规定进行交接班检查和巡回检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公司负责人报告;

(四)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一条公司应对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一般按年度进行。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应分级实施,一般应按下列层次进行:

(一)产品经销公司负责对公司及公司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二)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员工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为:

(一)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和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情况;

(二)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和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情况;

(三)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及安全工作建议;

(四)安全生产责任制述职及报告情况。

第十四条公司应定期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评审,及时修订,不断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五条公司应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情况列入对单位安全生产考核的主要内容,同时作为对公司主要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内容之一。

第十六条公司应建立安全生产问责制。对由于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责任不落实而导致安全事故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通则由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本通则报产品经销公司备案。

第十九条本通则本通则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通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10篇 zz石油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国发23号文件)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22〕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石油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不断提高石油行业安全管理水平,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切实落实国发23号文件和《指导意见》精神,本着规范工作、全面推进的原则,健全完善石油行业标准化建设评审标准体系、评审组织体系和奖励约束体系;促进石油行业实现全员参与、过程控制和持续改进,推进本质安全水平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有效消除事故隐患,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工作目标。

2022年底前,力争50%的石油行业企业达到三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 2022年底前,全区80%石油行业企业达到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力争30%达到二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到2022年底前,所有石油行业企业达到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力争50%的企业达到二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

三、健全完善标准化建设工作体系

(一)健全完善评审标准体系

1.石油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采用标准化得分和安全绩效两个指标确定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共3个等级,其中一级为最高,三级为最低。

2.对石油行业分别按照相应的标准化评分办法进行评审,确定达标等级。

(二)健全完善评审组织体系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石油行业生产单位一级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自治区安监局负责石油行业生产单位二级、三级标准化(不含海洋石油天然气生产单位)评审组织工作。

2. 石油行业生产单位一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定;石油行业生产单位二级、三级标准化评审单位由自治区安监局确定,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3.自治区安监局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受理、并聘请专家进行审核、向被评审合格的石油行业生产单位颁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等工作。

4.评审单位按照《石油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导则》(aq2037-2022)和石油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的要求,依法对应评石油行业企业的标准化级别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三)健全完善激励约束体系

1.根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的有关规定,凡是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的石油天然气开采和管道运输企业,应达到石油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最低等级。达到二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石油天然气开采和管道运输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时,可以不提交安全现状评价报告,但需经自治区安监局(或委托盟市安监局)对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现场核查合格后,方准予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

2.各盟市要积极研究采取相关激励政策措施,对于达到二级以上标准化等级的石油天然气企业,在落实相关安全生产经济政策等方面给予优惠,鼓励其不断提高标准化等级。同时,将达标结果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绩效考核、信用评级、投融资等的重要参考依据,促进其提高达标建设的质量和水平。

3.对在2022年6月底后延期换证的企业未达到三级标准化等级的石油天然气企业,要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改,限期达标;经评审达到最低等级后,方可准予延期。

四、进一步规范标准化评审程序

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审定级程序为:石油行业生产单位自评,评审单位评审,自治区安监局评审组织单位审核、公告后颁发证书和牌匾。

(一)企业自评和申评。石油行业生产单位在申请标准化等级前,应成立自评组织机构,组织自评并确定相应等级,形成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自评报告主要内容见附件3)。

石油行业生产单位自评为三级以上标准化等级的,向自治区评审组织单位提出书面评审申请(格式见附件5),并提交自评报告。

(二)受理和组织评审。自治区安监局收到评审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提交的自评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经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申请标准化等级为一级的,由申请生产单位报送国家安监总局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申请标准化等级为三级、二级的,由申请生产单位从自治区安监局确定的评审单位中自主选择评审单位,组织其开展评审工作;不符合要求的,评审单位应当函告申请企业和评审组织单位,并说明原因。

(三)依法开展评审。受委托的评审单位与申请单位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明确评审对象、范围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评审结束后由评审单位提交评审报告(评审报告格式见附件4)。具体评审单位管理及评审办法由自治区安监局制定(暂行参照《中国安全生产协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规则(试行)》第三章有关条款执行)。评审单位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四)审核和公告。评审单位形成评审报告,由评审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向评审组织单位提交评审报告及相关材料,评审报告表(格式见附件6),由自治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领导小组指定专家对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对企业标准化等级进行评定。

经评定达到相应等级标准化水平的,由自治区安监局予以公告。

(五)颁发证书和牌匾。经自治区安监局公告后,由自治区标准化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证书、牌匾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制,按照相应等级统一编号。

五、标准化等级证书和牌匾的管理

(一)标准化等级证书和牌匾的颁发。标准化企业等级证书、牌匾颁发同标准化公告权限一致。即:一级企业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颁发;二级、三级企业由评审组织单位颁发。

(二)标准化企业应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标准化系统,通过自我检查、自我纠正和自我完善,建立安全绩效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标准化生产单位应按规定每年进行一次自评,形成年度自评报告,并报送相应评审组织单位备案。标准化生产单位每年应根据标准化自评结果,对安全生产目标、指标、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进行修改完善,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绩效。

(三)标准化等级证书和牌匾有效期为三年。标准化生产单位在证书有效期满三个月前向评审组织单位提出延期申请,评审组织单位根据申请生产单位三个年度自评报告备案情况,选择评审单位对生产单位进行全面复评,复评通过的,按程序核准后换发新的标准化等级证书。复评没有通过或逾期未提出延期申请的生产单位,由评审组织单位收回证书和牌匾,取消其标准化企业资格。标准化企业未开展年度自评并备案的,评审组织单位不予受理其标准化延期申请,有效期满后收回标准化等级证书和牌匾。经企业整改后,再次提交自评报告和评审申请,由评审组织单位按程序重新组织评审、审核和公告。

(四)在标准化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一起一般死亡事故的,对二级以上标准化企业给予降低一个级别的处罚,对三级标准化企业暂停其标准化资格,并责令企业整改,一年后可重新申请恢复原级别。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具有重大影响的其它事故或发生两次以上一般死亡事故的,由评审组织单位收回证书和牌匾,取消其标准化生产单位资格。经整改,一年后需再次申请,由评审组织单位按程序重新组织评审、审核和公告。

六、标准化评审有关事项

(一)石油行业企业申请标准化评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依法取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

2.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 9006—2010)及《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aq2007-2006)的要求,建立了完整的标准化系统,并有效运行6个月以上。

3.企业日常生产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

(二)具有多个独立生产系统,以相应的标准分别进行评审,并按生产系统标准化等级最低的为基准,确定公司总部的标准化等级。

(三)发现评审单位出具虚假评审报告或评审报告与现场严重不符的,应向领导小组报告,并责令其整改或提出重新评审的建议。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石油行业生产单位要把思想统一到国发23号文件和《指导意见》精神上来,充分认识标准化建设对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和完善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要加大工作力度,不断总结经验,推进标准化建设规范、有序开展,并及时报送标准化建设信息。

(二)典型示范,务求实效。鼓励规模大、管理水平高的石油行业生产单位率先创建标准化并达到相应标准化水平,发挥辐射和示范带动作用,促进中小石油天然气企业开展标准化建设,不断提升本质安全程度,进一步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各石油行业生产单位要把工作重点放在加强标准化建设的过程中,并持续改进,要注重工作实效,真抓实干,防止走形式、走过场。

(三)加强培训,严格监管。本着服务与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对石油天然气企业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对于不按规定开展标准化建设的,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的手段督促其尽快启动实施;要加强对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费用提取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其加大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投入,切实改善安全设施、设备和安全条件,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11篇 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生产隐患检查重点

石油天然气开采存在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有火灾、爆炸、泄漏、井喷、中毒、机械伤害、高处坠落、触电等,对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安全检查应着重检查以下内容:

1.防井喷失控。井场安全距离,井控设计,防喷器、节流压井管汇的配套和使用,起、下钻操作,压井材料储备,钻开油气层前的检查验收,油气层钻井过程中的井控措施,井涌、溢流的处理等,是否符合相关规程、标准要求。

2.防硫化氢中毒。含硫油气井的地质及钻井工程设计,井场及钻井设备的布置,井控装置、井下工具的选材,硫化氢探测、报警和人员防护设备的配套,点火程序的制定和点火器材的配备等,是否符合相关规程、标准要求。

3.石油天然气工程的防火、防爆。油气田集输管道、油气处理站场、天然气净化厂、油库群和地下储气库等重大基础设施防火间距的设计,泄压放空设施、消防设施、防爆设施的设置,泄漏监测系统和防雷防静电措施,超期服役设备的更换,以及管道占压等方面,是否符合有关法规和规程、标准的要求。

4.海洋石油生产作业设施。设施的设计、施工和试生产过程发证检验制度的执行,专业设备的检测检验,劳动组织的定员,外来人员的登记和监控,消防、救生和逃生的定期演练,防台风、防风暴潮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落实,以及人工岛、通井路高程的设计等方面,是否符合相关安全规程、标准要求。

5.放射源和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源的储存、领取、使用和废物处置,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使用和销毁等环节,是否符合相关法规、标准要求。

6.直接作业环节安全防范。动火作业、起重作业、高处作业、舷外作业、临时用电、受限空间作业和平台起浮拖航作业等直接作业环节的作业许可、安全防范和现场监控的情况。

7.安全基础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和人员持证上岗,健康、安全、环境(hse)管理体系的实施和审核,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执行,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防井喷、防硫化氢中毒应急预案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演练等方面,是否达到要求。

第12篇 石油化工安全生产禁令

《禁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制定,禁令主要内容是:

一、严禁在禁烟区域内吸烟、在岗饮酒,违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禁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违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三、严禁水上作业不按规定穿戴救生衣,违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四、严禁无操作证从事电气、起重、电气焊作业,违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五、严禁工作中无证或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六、严禁未经审批擅自决定钻开高含硫化氢油气层或进行试气作业,违者对直接负责人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七、严禁违反操作规程进行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作业,违者给予行政处分并离岗培训;造成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八、严禁负责放射源、火工器材、井控坐岗的监护人员擅离岗位,违者给予行政处分并离岗培训;造成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九、严禁危险化学品装卸人员擅离岗位,违者给予行政处分并离岗培训;造成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十、严禁钻井、测录井、井下作业违反井控安全操作规程,违者给予行政处分并离岗培训;造成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违反上述禁令,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所在单位直接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对违章指挥、违规指使员工违反上述禁令的管理人员,给予行政警告直至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违反上述禁令或管理人员违章指挥、违规指使员工违反上述禁令,导致发生上报集团公司重大事故的,按照《公司安全生产重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试行)》对企业有关领导予以责任追究。

公司要求各单位迅速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贯彻执行《禁令》。要求各单位迅速组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对《禁令》履行民主程序。审议、通过后的《禁令》以企业文件形式下发执行。各企业必须认真组织学习、宣传《禁令》,确保每一名员工熟悉、清楚。要在操作控制室、作业值班室上墙,生产装置区要设置醒目的《禁令》公告牌。

第13篇 安全生产五要素在石油化工生产中的作用

前言

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组织和实施,离不开科学、系统化的安全生产管理,而生产管理的永恒话题就是安全。企业追求的目标是效益最大化,但追求经济效益必须把安全生产“五要素”作为重要前提和基础。

在二00五年二月二十八日召开的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干部大会上,李毅中局长首次提出了安全生产“五要素”的概念。这五个要素就是指安全文化、安全法规、安全责任、安全科技和安全投入,它们共同构成了一个科学完整的管理体系,具有丰富的内涵和重要的实践价值。

一、安全文化是石油化工安全生产的灵魂

安全文化,既安全意识,它是人类活动中创造的安全理念,安全环境和安全条件。所谓安全文化,对于公民而言,就是要通过大力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提高全体公民的自我保护意识;对领导干部而言,就是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时刻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对于职工群众而言,就是要建立起不伤害别人,不伤害自己,不被别人伤害的安全生产理念;而对石油化工企业来说,就是要在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指导下,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安全管理理念,始终把职工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切实抓好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增强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意识,提高全员的安全技术素质,全面推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企业应根据各时期安全工作特点,悬挂安全横幅、张贴标语、宣传画、制作宣传墙报、发放宣传资料、播放宣传片、通过小广播宣传安全知识,也可以利用班组安全活动,不断向员工灌输安全知识,将安全文化变成员工的自觉行动,促进石油化工企业安全文化的发展。

二、安全法规是石油化工安全生产的武器

安全法规,就是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为核心,大力宣传、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要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必须坚持“依法治安”,用法律法规来规范约束企业领导和职工的安全行为,要结合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并采取各种手段加大安全生产查处力度,在企业内部做到有章可循、有章必循,违章必纠,做到不安全不生产,要生产必须先安全,使职工 “安全第一”的思想观念真正落实到日常生产活动中,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营造全员重视安全生产的浓厚氛围,只有这样事故才能够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状况才能够得到根本好转,生产装置才能实现安全稳定长周期运行。

三、安全责任是石油化工安全生产的核心

安全责任,责任是安全的灵魂,企业是安全的主体,安全责任就是搞好安全生产的责任心。企业“一把手”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对企业安全生产全面负责,要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从制度上确定下来,切实履行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务实抓好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同时要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人,做到安全生产“人人有专责,事事有人管”,从而增强各级人员责任心,使安全管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责任明确,协调配合,真正做到安全生产“五同时”,共同努力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四、安全科技是石油化工安全生产的动力

安全科技,安全是企业管理、科技进步的综合反映。安全要靠技术来支撑,要运用工程技术手段消除物的不安全因素,努力实现生产工艺和机械设备等生产条件本质安全,企业要在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事故,预防职业病,提高员工安全技术素质上下功夫,要采用先进的工艺路线,工艺设备和可靠的生产技术,组织进行生产,要大力开展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开发,安全技术攻关和行业技术交流,解决安全技术中存在的问题,消除各类不安全的因素,有效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五、安全投入是石油化工安全生产的基础,

安全投入,是指保证安全生产必须的经费。安全要有投入,有成本,要实现本质安全。尤其对于石油化工企业来说,必须保证安全资金的有效投入,安全经费要做到专款专用,切实用于改善安全设施和安全环境,更新安全技术装备、器材、仪器、仪表以及其它安全生产设备、设施,要加大对隐患的治理力度,以确保企业达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有效防止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所以要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就必须加大安全科技投入,运用先进的科技手段来监控安全生产全过程。如安装闭路电视监控系统、消防喷淋系统、可燃有毒气报警系统、设备自动联锁等,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装置本质安全,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的最高境界。

综上所述,安全生产“五要素”是石油化工生产的前提和基础,为确保石油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实现安全生产长治久安,只有创建安全文化,完善安全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加快科技进步,保证安全投入,才能确保石油化工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地发展。

第14篇 石油与天然气钻井、开发、储运防火防爆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本标准规定了石油与天然气钻井、开发、储运防火防爆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陆上石油与天然气钻井、开发、储运生产作业。浅海石油与天然气的钻井

储运生产作业亦可参照执行。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有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nl6-勺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 74-书4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jl40-音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058-书2  咫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0151吨2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83-粤3  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syjl3吨6  原油长输管道工艺及输油站设计规范

syj 25书7  油气田爆炸危险场所分区

syj 31吨8  石油工业用加热炉安全规定

sy 0075却3  油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

syj 400l-力o  长辅管道线路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sy 5053.1-粤2  地面防喷器及控制装置

sy 50532-9l  地面防喷器及控制装置

3钻井

3.1  设计

开钻前应有经过审批的钻井没计。

3.1.1  以地质部门提供的地层孔隙压力和破裂压力梯度为依据进行设计。

3.1.2  地质设计户,应提供邻井的油、气、水显示和复杂情况资料,并特别注明含硫化氢地层深度和估计含量,有漏失可能的井,要储备一定量的堵漏材料。

3.1.3  井控装置和完井井口的工作压力,应以全井最高地层孔隙压力为准。

3.1.4  探井和高压油、气、水井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明确规定加重钻井液和加重材料的储备量,其数量不少于一次压井的需要量。

3.1.5  对井场周围2km以内的居民住宅、学校、厂-矿等的火源进行勘查.在发生井喷失控及有硫化氢气体溢出时.应立即通知上述单位、人员熄灭火种,必要时要迅速撤离危险区。

3.2  井场及钻井设施

3.2,1  井口距民房100m以外。井场边缘距铁路、高压线及其它永久性设施不应少于50m。

3.2.2  井场布局要考虑风频、风向。井架大门方向,尽量朝南或朝东。在井场明显处,应设置安全防火标志。

3.2.3  在草原、苇塘、林区钻井时,井场周围应有防火隔离墙或隔离带。

3.2.4  钻台及机、泵房应无油污。钻台上下及井口周围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其它杂物

3.2.5  柴油机排气管应有阻火装置,排气管出口不应指向油罐区。

3.2.6  井场电路宜采用ycw防泊橡套电缆。按钻机型号选用的橡套电缆规格见表1。

表1  钻机型号和选用的橡套电缆规格

钻  机  型  号

电    缆    规    格、  mm9

主  要  电  路

分  支  电  路

ycw2×25-3×50十1×16

ycvv2×2.5-3×25十1_10

ycw2×2.5-3×16十1×6

ycw3×25十1×10

ycw2×2.5-3×10十1_ 6

3.2.7  钻井液循环罐及振动筛应焊接电缆桥架和电细穿线钢管。

3.2.8  1-6号钻井液循环罐及振动筛的每一个罐体两端配备防爆接插件分线盒连接应配备防爆接插件。

7  天然气加压、处理及储存

7.1  加压

7.1.1  天然气压缩机房的建造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厂房结构宜为敞开式或半敞开式,如为封闭式则应满足有关规范的换气次数。

如采用机械通风方式满足换气次数要求时所采用的通风换气设备应按gbjl6规定。

封闭式厂房要有符合防爆要求的泄压面积。泄压面积与厂房体积之比值。应按gbjl6规定。

压缩机房的电气照明及布线,应按gb 50058和syj 25规定。

7.1.2  根据天然气压缩机所配套购动力机的类型。采取相应的防止和消除火花的措施。

7.1.2.1  可采用防爆型电动机驱动。如采用燃气发动机或燃气轮机驱动,应将原动机的排气管出口引至室外安全地带或在出口处采取消除火花的措施。

7.1.2.2  压缩机和动力机间的传动设施采用三角皮带或联轴器、不应使用平皮带。

7.1.3  非防爆的自控仪表箱、配电箱、应设在天然气压缩机房外,否则应设置正压通风设施。

7.1.4  天然气压缩机及其连接的管汇应接地,接地电阻不大于10欧姆。低压吸入管应有防止进入空气的措施,高压排出管线应设单向阀。防止天然气倒流。

第15篇 石油气灌装站站长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站长对液化石油气灌装站的安全生产的第一负责人,对本液化石油气灌装站安全生产负全面负责:

1、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把安全工作列入液化石油气灌装站管理的重要议事日程,亲自主持重要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批阅上级有关安全方面的文件,签发有关安全工作的重大决定;

2、 负责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检查副站长和下级行政正职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3、 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充实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定期听取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或审批有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4、 组织审定并批准液化石油气灌装站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和重大的安全技术措施,解决安措费用;

5、 按规定和事故处理的“三不放过”原则,组织对事故的调查处理;

6、 加强对各项安全活动的领导,决定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奖惩。

石油安全生产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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