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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一票否决6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90

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第1篇 安全生产一票否决考核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晋济高速公路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晋济高速的所有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一票否决是指各施工、监理单位在否决期内,取消其参加劳动竞赛评选资格,以及年度优秀项目经理、优秀项目总工、优秀总监、优秀总监代表的评选资格。

第四条本办法确定的否决期为施工每阶段检查期。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其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实行一票否决:

㈠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未完成与公司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中的各项目标任务的。

㈡发生伤亡事故后隐瞒不报、消极对待、组织救援不力,致使损失严重扩大或导致上访,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工作秩序,严重破坏工程施工质量的。

㈢使用报废或存在隐患的机械、车辆、施工设备,未提供安全防护用品,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

㈣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重视不够,各项安全制度、办法不健全、措施不到位,不能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的。

㈤对本施工范围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第六条考核办法。由公司安全生产部按签订的责任书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进行考核,同时结合日常每次检查的实际情况,拿出被一票否决的施工、监理单位名单。

第七条公司安全生产部研究决定下达一票否决书。

第八条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实施。

第2篇 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严格事故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扬州市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的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一票否决”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本办法适用于各单位、部门、项目部及其安全生产责任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发生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况之一的应予“一票否决”。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责任人是指各单位、部门、项目部行政主要负责人以及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赋予安全生产责任的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一票否决”是指安全生产工作在规定的考核年度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参与各类综合性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评比奖励资格。出现下列1~5条款中所列情况之一的,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得享受绩效年薪、经营性风险补贴、奖励年薪;项目部主要负责人不得享受当年考核发放的15%岗位工资以及项目部的考核兑现奖励。应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的按公司相关制度执行,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2、发生死亡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3、发生重大环境投诉、重大环境事故的。

4、发生重大火灾、重大交通责任事故的。

5、发生多人(3人以上)伤害事故的。

6、发生重伤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7、轻伤率突破控制指标的。

8、发生环境投诉、环境事故的。

9、发生火灾、交通责任事故的

10、施工现场jgj59-99标准检查考核一次不合格的。

第五条各单位、部门、项目部在各类综合性先进集体和个人表彰奖励活动中应将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纳入考核内容,各类表彰奖励活动组织(上报)部门应及时征求工程部意见,对所参加先进(优秀)评比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一票否决”的,一律予以否决。

第六条在确定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合格供方时,应将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纳入考核内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发生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况之一的,一律予以否决其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合格供方资格。

第七条对瞒报、谎报、漏报事故而逃避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的单位及个人,一经查实,其当年已获得的先进(优秀)荣誉称号和奖励,由原表彰奖励活动组织单位予以取消和追究,已获得利益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予以追回,公司并进行通报批评。

第八条公司纪检监察部门会同工程部等有关部门对弄虚作假、违规操作、骗取荣誉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第九条本办法由公司工程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3篇 安全生产一票否决考核办法范本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晋济高速公路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晋济高速的所有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一票否决是指各施工、监理单位在否决期内,取消其参加劳动竞赛评选资格,以及年度优秀项目经理、优秀项目总工、优秀总监、优秀总监代表的评选资格。

第四条本办法确定的否决期为施工每阶段检查期。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其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实行一票否决:

㈠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未完成与公司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中的各项目标任务的。

㈡发生伤亡事故后隐瞒不报、消极对待、组织救援不力,致使损失严重扩大或导致_,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工作秩序,严重破坏工程施工质量的。

㈢使用报废或存在隐患的机械、车辆、施工设备,未提供安全防护用品,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

㈣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重视不够,各项安全制度、办法不健全、措施不到位,不能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的。

㈤对本施工范围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第六条考核办法。由公司安全生产部按签订的责任书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进行考核,同时结合日常每次检查的实际情况,拿出被一票否决的施工、监理单位名单。

第七条公司安全生产部研究决定下达一票否决书。

第八条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实施。

第4篇 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严格事故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扬州市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的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票否决”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本办法适用于各单位、部门、项目部及其安全生产责任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发生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况之一的应予“一票否决”。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责任人是指各单位、部门、项目部行政主要负责人以及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赋予安全生产责任的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一票否决”是指安全生产工作在规定的考核年度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参与各类综合性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评比奖励资格。出现下列1~5条款中所列情况之一的,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得享受绩效年薪、经营性风险补贴、奖励年薪;项目部主要负责人不得享受当年考核发放的15%岗位工资以及项目部的考核兑现奖励。应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的按公司相关制度执行,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2、发生死亡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3、发生重大环境投诉、重大环境事故的。

4、发生重大火灾、重大交通责任事故的。

5、发生多人(3人以上)伤害事故的。

6、发生重伤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7、轻伤率突破控制指标的。

8、发生环境投诉、环境事故的。

9、发生火灾、交通责任事故的

10、施工现场jgj59-99标准检查考核一次不合格的。

第五条 各单位、部门、项目部在各类综合性先进集体和个人表彰奖励活动中应将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纳入考核内容,各类表彰奖励活动组织(上报)部门应及时征求工程部意见,对所参加先进(优秀)评比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一票否决”的,一律予以否决。

第六条 在确定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合格供方时,应将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纳入考核内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发生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况之一的,一律予以否决其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合格供方资格。

第七条 对瞒报、谎报、漏报事故而逃避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的单位及个人,一经查实,其当年已获得的先进(优秀)荣誉称号和奖励,由原表彰奖励活动组织单位予以取消和追究,已获得利益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予以追回,公司并进行通报批评。

第八条 公司纪检监察部门会同工程部等有关部门对弄虚作假、违规操作、骗取荣誉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第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工程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5篇 高速公路项目安全生产一票否决考核办法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一票否决考核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zz高速公路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zz高速的所有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二、本办法所指的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一票否决是指各施工、监理单位在否决期内,取消其参加劳动竞赛评选资格,以及年度优秀项目经理、优秀项目总工、优秀总监、优秀总监代表的评选资格。

三、本办法确定的否决期为施工每阶段检查期。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其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实行一票否决:

㈠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未完成与公司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中的各项目标任务的。

㈡发生伤亡事故后隐瞒不报、消极对待、组织救援不力,致使损失严重扩大或导致_,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工作秩序,严重破坏工程施工质量的。

㈢使用报废或存在隐患的机械、车辆、施工设备,未提供安全防护用品,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

㈣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重视不够,各项安全制度、办法不健全、措施不到位,不能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的。

㈤对本施工范围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五、考核办法。由公司安全生产部按签订的责任书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进行考核,同时结合日常每次检查的实际情况,拿出被一票否决的施工、监理单位名单。

六、公司安全生产部研究决定下达一票否决书。

七、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实施。

第6篇 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防范各类安全事故发生,促进全系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根据《濮阳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实施办法》和《濮阳市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交通运输局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的单位及其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安全事故直接责任人。

第三条  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是指出现本办法规定“一票否决”情形的,取消责任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当年参与系统内各项评优评先和表彰奖励资格。

第四条  安全生产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外,对该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行一票否决:

(一)各县(区)交通运输局

1、市交通运输局对其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不合格的;

2、考核年度内,本系统内发生1起较大以上安全事故、事故单位经调查负同等以上责任的;

3、考核年度内,发生1起因监管不力引发渡口渡船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或考核年度内,发生1起因监管不力导致违规冒险航行发生安全事故、出现重大险情的;

4、事故发生后,因组织救援不力,致使事故扩大的;或者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阻挠抵制事故调查的;

5、列入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不落实整治责任,未按期整改销案的。

(二)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公交公司

1、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2、考核年度内,所属(辖区)运输企业发生1起一次亡5人以上9人以下行车安全责任事故的;或发生一次亡3—5人行车安全责任事故达2起的;或发生1起危险品运输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3、事故发生后,因组织救援不力,致使事故扩大;或者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阻挠抵制事故调查的;

4、列入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整改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不落实责任,未按期整改销案的。

(三)市地方海事局

1、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2、考核年度内,发生1起因监管不力引发渡口渡船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

3、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通航水域涉水工程发生1起较大以上通航安全事故的。

(四)市农村公路管理处

1、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2、未认真履行监督检查、指导协调职责,导致农村公路管理、建设、养护(含危险桥梁)等方面发生1起较大以上责任事故的。

(五)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

1、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2、未认真履行监督检查、指导协调职责,职责范围内的基本建设领域发生1起较大以上责任事故的;

3、连续2年出现一般亡人事故的(连续2年突破市政府下达的事故指标),对第二年实行“一票否决”。

第五条  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否决,由市交通运输局安委会办公室在考核和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提出否决意见,经市交通运输局安委会审议后,按管理权限办理。

对公路、运管、海事等单位及责任人的否决,同时抄送其上级行业管理机关;对县级交通运输局及责任人的否决,同时抄送其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安委会办公室。

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局安委会办公室在向局安委会提出否决建议前,应听取拟否决对象的陈述和申辩,并将拟否决对象的陈述、申辩情况一并提交局安委会审议。

第七条  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及负责人要认真查找问题,分析原因,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确保整改到位,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八条 “一票否决”期限为作出否决决定的当年年度。

第九条  各部门和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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