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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煤矿如下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二)瓦斯超限作业的;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七)超层越界开采的;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十一)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十五)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第2篇 矿井供电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矿井未实现双回路供电的;矿井双回路供电电源t接有其它用电负荷的;
2.矿井主要电源线路走廊保护区内有大型起重机械、塔吊等极易碰触导线的施工作业的;堆放有易燃易爆物品和倾倒腐蚀性物质的;
3.矿井主要电源线路下方违章建筑楼房、民房、违章搭盖以及通过林区,种植植被,且安全距离不能满足规程规定的;
4.矿井主要电源线路水泥杆叉梁断裂、杆身有明显暴涨、严重老化、水泥脱落、钢筋外漏可能造成倒杆断线;绝缘子湾头、球头锈蚀严重、瓷质绝缘子零值数量多、导线断股超过总截面的25%,可能发生断串(线)停电事故的;
5.线路施工作业中,深基坑开挖,无通风装置或通风装置不可靠的;
6.新立杆塔作业,登杆前未检查根部、基础和临时拉线是否牢固的;
7.枢纽变电站构架、建筑物、设备基础老旧、风化、锈蚀严重的;
8.电气设备安全保护装置不齐全、无主保护运行的;
9.主要开关等电气设备遮断容量不够或本身存在缺陷,造成拒动拒分的;
10.地面电工无特殊工种上岗证的;
11.没有严格执行“两票三制”的(“两票”:倒闸操作票、工作票;“三制”: 岗位(现场)交接班制度;设备巡视检查制度;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制度)。
第3篇 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整改规范
安全生产检查,是企业生产特点,对生产中的安全工作进行经常性的,突击性的或者专业性的检查活动。安全检查是劳动卫生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广泛员工和组织群众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种有效方法,是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的一种基本形式,是发现生产过程中不安全隐患的一种办法。
一、生产检查的目的和要求
安全检查的目的在于了解企业各部门,各车间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发现生产现场不安全的物质状态,不安全的工作环境,不安全的操作行为和潜在的职业危害,以便采取措施,及时解决和纠正,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企业组织安全生产就是发动广大群众关心安全生产,参与检查和解决生产中的不安全问题,实际上也是宣传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这个安全生产方针的活动。
1962年,国务院在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中把安全检查列为一项规定,对安全生产检查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第一、企业要把安全生产检查列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作为企业每年不可缺少的群众性活动,安全生产检查规范化,制度化
第二、安全生产检查要有明确的目地具体计划通过检查解决几个实际问题。
第三、强调安全生产有领导负责。
第四、生产检查活动要注意联系职工群众,避免出现领导与群众相胶离的情况。
安全生产检查要贯彻边检查边改制的原则,也就是说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限于物质条件,当前还不能解决的,要订出计划,分期分批,有计划地进行整改。
二 安全生产检查的组织形式
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的组织形式,要根据检查的目的和内容而定,一般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以企业领导为主,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组成安全生产检查组进行安全检查,这种检查体现了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它能使业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人清楚地了解安全生产的真实情况,使提出的整改措施切合实际,解决问题及时,效果好。
以领导和职工群众相结合的形式组成安全生产检查组进行检查。职工是生产过程中的直接参与者,对生产中不安全因素及安全状况有直接认识领导和职工群众相结合的安全生产检查活动,使得检查面广,有深度领导能通过群众可以了解到很多安全生产的情况,从职工群众中找到消除不安全隐患的办法,就此发动和依靠群众落实整改措施。
以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体的组织形式组成安全生产检查组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活动。这种安全检查比一般的安全检查专业技术性强,具有较大的针对性和专业要求,可检查难度较大的项目。这种检查的目的是发现问题材研究整改对策。
以职工为主体的形式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活动。它是发动和依靠企业的职工自觉进行安全生产检查,这种形式能使职工直接参与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并发挥其监督作用,而且是职工群众结合生产实际接受安全生产教育的好机会。
查管理,查制度,就是要检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和制度的执行情况。
检查企业领导是否把安全生产工作摆上议事日程。
企业各级领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建立健全,执行的如何。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否建立健全。
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明确
企业领导是否在计划,布置,检查,总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边评比边生产。
企业在新建,扩建,改建和引进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企业是否按照相规定编制和执行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是否按归类规定发放防护用品和保健食品
职工群众对安全生产是否实行了有效的监督,与此同时,还要检查个业的安全生产教育制度
如企业对职工的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安全生产知识教育,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对新工人是否进行了二三级安全教育。
在检查中要注意及时总结,表彰,推广安全生产搞的好的部门和个人。
查现场,查隐患,主要是深入生产现声场,检查企业的劳动条件,生产设备安全状况,以及相应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是否符合劳动安全卫生要求。例如
车间建筑物是否安全,安全通道是否通畅,零部件的顾放是否合理。
各种机器设备的排列和防护装置,电与设备的安全设施,各种压力容器化学物品的使用管理情况。
生产场所的通风,照明设施有毒有害物质的防护措施,以及工人的劳动条件,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是否符合安全卫生和规定。
查伤亡事故处理,检查企业对因公伤亡事故是否按照规定及时报告,认真调查,及时处理,是否做到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是否有漏报或隐瞒不报的情况如有发现,可从中找出原因采取有效措施,按照规定严肃处理
企业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中,要根据各自的生产情况和特点,在检查的内容上,所有侧重突出重点,这样才能收到较好的效果。
第4篇 冷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方案
1.5在我国食品冷藏业冷库中职业危害问题,近十年来在行业治理中有逐渐弱化的趋势
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过去在计划经济下受到政府保护和重视的食品冷藏业,受到了空前的冲击,如今其投资主体、经营体制、隶属关系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这样变化一方面给行业的发展带来了新的生气,但是我们也不得不承认,这种变革也丢弃了一些不该丢弃的,过去在行业里安全生产治理行之有效的好的典章制度。这其中就有食品冷藏业中有关职业危害方面一些行之有效的防控措施。例如:过去在冷库氨压缩机间作制冷运转工的人员,按照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每月都有一定的营养补助,冷库的冷藏工、搬运工都享受低温作业特有的营养物补助。如今,非凡是在一些非公所有制的冷藏企业中,在这些非凡环境下工作的人员,却享有不到由于存在职业危害而应得到的补助。此外,像在冷库一线工人中普遍存在的关节炎、腰肌损伤、慢性咽炎、神经痛等职业病症的防治,更是得不到企业经营者的关心和重视。为防治这些职业病,需修建的供工人使用的热浴房间、烘衣房等,在新建的食品冷藏企业的规划建设中往往被忽视或砍掉。
从以上几个方面的分析来看,我国食品冷藏业冷库安全生产的隐患还是多方面存在的,客观形势并不乐观。
2.我国食品冷藏冷库安全生产治理有待改进的几个问题
针对上面的分析及我国食品冷藏业冷库安全生产的现状,为缩小我们行业在安全生产治理方面同国内其他行业之间的差距特提出如下几方面的改进的建议。
2.1健全和完善我国食品冷藏业冷库各级安全生产治理规章制度
目前从全国冷藏行业来看,还没有一份可供全行业共同执行的“冷库安全生产治理的规范”。因此当务之急,是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以我国人大颁布的“安全生产法”为纲,紧密结合冷库安全生产这种非凡环境,组织行业内的标准化工作者,尽快编写出食品冷藏业“冷库氨制冷装置安全技术规程”,而各食品冷藏企业可结合本企业的生产特点,制定出本企业“冷库安全生产治理规程”、“制冷机安全操作规程”等,形成国家、行业、企业三级完善的安全生产治理规章制度体系。
2.2在全国食品冷藏行业中广泛开展安全生产知识和相关法规的宣贯工作
可以以一个省(自治区)为单位,由食品冷藏行业组织出面,在各省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通过办培训班、搞知识竞赛等多种灵活的形式,对全体职工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及相关法规的教育。宣讲食品冷藏行业非凡是有关冷库安全生产治理的相关规程,有关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安全知识,车间火灾的防控安全捕救方法及遇险后逃生的方法。必要是要注重纠正其习惯性违章作业。当前有关国家及行业内安全生产法规的宣贯,其重点对象应是非公有制食品冷藏企业的经营者及乡、镇一级食品冷藏企业主。
2.3在食品冷藏业大中型冷库中,为落实我国“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应针对企业安全生产治理的需要设岗立责
我国《安全生产法》已对企业安全生产治理机构和人员设置做出了规定,企业的安全生产除企业人为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外,还应设有安全治理部门及专职人员。这一要求对我国为数众多小型乡、镇食品冷藏企业来讲,一时还难以执行,但对大中型食品冷藏业冷库来讲,非凡是对采用氨制冷系统的冷库来说,还是十分必要的。应该设专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1人,负责企业安全生产治理制度的制订,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工作,以及安全生产知识和条令法规在企业内的宣贯工作。因为在这些大中型食品冷藏冷库的氨制冷系统中,氨的充注量都在几吨到几十吨之多,一旦发生氨泄漏事故,不仅危及本企业职工的人身安全,对四周500米之内的人畜都会造成重大伤害,因此,大、中型冷库企业的安危已为影响社区安全的重大问题。
2.4食品冷藏业冷库应定期进行安全生产的自我检查
食品冷藏业冷库在每年的淡季应抓紧时间。组织厂内技术人员,在专职安全治理人员的安排、带领下,对全厂各个安全生产环节、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作好在作设备安全检查记录。以下几个方面应是我们冷库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重点部位。
――在用压力容器的外部检验。以宏观检查的方法进行,可用目视检查(包括使用放大镜),重点是通过外部检查,发现在用压力容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现表面缺陷,重点部位应是压力容器本体上焊缝的现状,接管、接口部位是否发生了异常变形或裂纹。发现存在危险隐患时,应及时建议企业法人请专业压力容器检验部门作深入查验,并对其危险做出评价,提出防范方法措施,以确保在用压力容器生产使用安全。
――在用压力管道的外部检验。同样可用目视检查(包括使用放大镜),重点检查管道和部位焊缝的表面状况,是否存有表面裂纹,管道表面防腐涂层是否有剥落的地方,管道的弯头处,管架处有无变形、位移,管道与管架接触部位有无局部腐蚀,带绝热层的管道,绝热层是否有破损之处,有无结霜、滴水等跑冷现象。如有则应将跑冷处管道的焊缝或金属管道表面腐蚀状况作仔细检查,并应作好记录。发现不安全隐患应及时向企业法人报告,并提出进一步采取安全措施的建议。
――对冷库制冷系统上在用的各类安全监察仪表进行校验和检查。如压力表、真空压力表、温度计、液位计、安全阀、压差控制器等,都应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合下,认真作好检验工作。其中压力表、真空压力表、温度计、安全阀都应每年送当地法定检验部门进行校验1次,以确保这类安全监察仪表对制冷系统安全正常工作的监护作用。
――对冷库建筑物进行宏观检查。如冷库建筑物主体沉降的情况;冷库地坪防冻设施运转工作状况;冷库隔热层表面状况,有无开裂、沉降、是否有鼠洞、结霜、滴水跑冷现象;冷库冻结间、快速预冷间结构主体的建筑材料冻融循环破损状况;冷间电线、电缆穿越冷库隔热层处有无异常状况;冷库防雷接地设施的性能状况,都应逐一加以检查,并作好记录。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向企业法人报告。
――对冷藏企业现场摆放的各类消防器材、救护用品可用性,每年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及时更新失效的消防器材及救护用器,以使这类用品随时都处于良好备用状态。
2.5加强食品冷藏业冷库职工职业病危害的监控与防治工作
对在冷库低温下常年作业冷藏工穿着的防寒服装,就根据其作业环境温度的状况,参照国外标准,制定出我国冷藏工防寒服的行业标准,体现我们食品冷藏行业的人为关怀。对在冷库一线生产作业的冷藏工、制冷工除参加企业组织的定期健康体检外,还应对其骨关节的健康状况,脊柱健康状况,口腔咽部健康状况作增项检查,以便及时把握本企业员工职业病的发病状况,为研究和改善防治措施提供科学的依据。
食品冷藏业冷库的安全生产问题所涉及的企业工作岗位,专业领域都很广泛,还有一些比较复杂的技术性问题还需要社会上科研、设计和规划部门携手共同研究、开发,提出更好的防范措施和解决方法,以不断降低冷库安全生产的成本。以预防为主,努力提高我国食品冷藏业冷库全行业安全生产的水平,是我们行业全本职工的共同责任。
第5篇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检查重点
交通运输企业存在的主要危险有交通违法、超载、超速、运输企业无资质、超资质运输、驾驶员、押运员、装卸员无资质作业、车况不良等。对交通运输企业应着重检查以下内容。
1 道路交通运输企业
1.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2.道路通行安全隐患,主要有超速、客车超员、火车超载、货运车辆违章载人、疲劳驾驶、酒后驾驶、运输机械状况不良及带病运转等易导致道路交通事故且易造成群死群伤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3.剧毒危险化学品运输审批工作情况。
4.交通事故报告、处理及责任追究情况。
5.安全生产目标与责任、安全生产基础保障、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驾驶员管理制度、车辆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内部检查与监督等制度及其具体的措施落实情况。
运输企业落实长途客运车辆双班驾驶员制度,保障驾驶员正常休息,防止疲劳驾驶的情况。
7.国家对于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从事运输危险化学品。
8.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对其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他们必须掌握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知识,并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9.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必须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10.运输车辆应在车头或明显部位悬挂由公安部门统一规定的带有“危险品”字样的专用黄底黑字信号旗,以明显醒目的标志引起其他车辆的注意。无关人员不得搭乘装有易燃易爆或剧毒化学物品的运输工具。
2 水上运输企业
1.检查码头布置、设计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码头装卸、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码头危险货物作业是否按有关规定办理申报手续、是否存在超许可范围作业等。
2.从事危险货物装卸企业经营范围、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执行情况
3.制定重大危险源、危险物品装卸、运输和水上交通事故、消防救生、人员疏散等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情况。
4.禁止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5.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道运输上述规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水运企业承运,并按照国务院交通部门的规定办理手续,接受有关交通部门(港口部门,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配载的容器必须按照国家关于船舶检验的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第6篇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分厂、车间和安全环保科,实施监管监察。
三、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分厂、车间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分厂、车间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二章 分厂、车间的职责
一、分厂、车间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安全生产,严禁从事非法生产。
二、分厂、车间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三、分厂、车间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四、财务部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五、安全环保科及分厂、车间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六、安全环保科及分厂、车间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员工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七、分厂、车间将生产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要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分厂、车间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八、安全环保科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分厂、车间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分厂、车间报送安全环保科,安全环保科及时向生产副总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隐患的治理方案。
九、对于一般事故隐患,分厂、车间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十、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分厂、车间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部门和人员;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一、分厂、车间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要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十二、分厂、车间要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及时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分厂、车间和员工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其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 设备巡回检查制度
一、公司实行三级巡回检查,由生产岗位工人和检修组值班维修工人、各单位设备管理员、设备科设备管理技术人员来完成。
二、三级巡检包括岗位工人的点检,维修工的当班巡检,各单位设备主管领导或设备员的每周巡检,设备科人员的每月巡检。
三、巡检的重点是:从设备角度对影响产量、质量、料耗、能耗、安全、污染、寿命等的故障进行检查,通过专群结合的管理,提高设备的完好率和运转率,降低设备的密封点泄露率,保持安、稳、长、满、优的生产。
第四章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查领导、查思想、查制度、查纪律、查隐患,包括生产、基建、检修、交通、仓库、生活等方面的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雨、防暑降温、防各种伤害以及机、电、仪、建(构)筑物的安全情况。
安全检查的主要形式有:综合性、专业性、季节性、经常性等安全检查。
安全检查的要求:各种检查,必须有明确的要求、目的、内容和具体计划;编制相应的安全检查表,并按安全检查表的内容逐项检查。
一、综合性安全检查:分公司、车间(部)、工段三级
1、公司级安全生产大检查:每年进行2-4次,由公司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负责,召集相关部门参加,对全公司进行全面检查,发现的问题,由安全环保汇总,并及时发隐患整改通知书或检查简报。
2、车间级安全生产检查:每年进行1-2次,由车间领导负责召集设备、工艺、安全等技术人员,对本车间所有设施进行综合性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及时对口上报公司有关部门或领导,以此同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检查应详细记录(包括参加人员名单)保存。
3、工段级安全检查:每周进行1次,由工段长负责组织进行,检查情况由车间主任或安全员向车间书面汇报。
二、专业性安全检查:由各专业主管部门的领导负责,召集相关人员参加,定期对锅炉、压力容器、危险物品、电气装置、机械设备、厂房建筑、安全装置、运输车辆以及劳动卫生、消防等进行专业检查,并将检查与整改情况对口上报。
三、季节性安全检查:由主管部门负责,根据季节气候特点,组织有关单位对防暑降温、防洪防雨、防雷电、防霜防冻、防火防爆等进行预防性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与整改情况上报。
四、经常性安全检查:分岗位员工检查和管理人员巡回检查。
1、各生产班组长及岗位员工,应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必须坚持进行交接班检查,开好交接班会,做到班前讲安全、班中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
2、各级管理人员,必须结合自己的工作业务,深入生产工作现场进行安全检查。
3、对检查中查出的问题,应及时报告领导和有关部门。
一、安全隐患整改
1、各级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逐项分析研究,制定出确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做到“三定”(即定项目、定时间、定人员)、“不三推”(即班组能解决的不推给工段、工段能解决的不推给车间、车间能解决的不推给公司),并限期整改。
2、对暂时不具备整改条件的隐患,要采取应急的防护措施,及时逐级上报,并纳入公司安全生产议事日程,限期整改或停工停产整改,做到条条落实、项项圆满。
3、各种形式的安全检查和对查出的隐患要做好记录,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台帐;重大隐患及整改情况,由安全质检科汇总并存档。
4、公司对重大隐患项目的整改,应发“隐患整改通知书”,其内容为:(1)隐患项目,(2)整改措施和完成期限,(3)实际整改情况。“隐患整改通知书”由安全质检科填写,经公司主管领导签发,由整改单位负责人签收,隐患整改后,报安全环保科存档。
第五章 事故管理制度
一、事故分类和管理
1、在生产操作中,因违反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或由于误操作等做成的原料、帮成品或成品损失,为生产(工艺)事故,由生产部负责管理。
2、生产装置、电气仪表装置、输送设备、管道、建筑物、构筑物等因非正常损坏,造成设备损失、减产或停产事故,为设备事故,由设备科负责管理。
3、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产品或半成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或企业规定的质量标准;基建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机电设备检修不符合要求;原料和产品因保管、包装不良而变质等;采购的物料不符合规格要求,而影响生产和检修计划的完成等,为质量事故。产品质量事故由化验室负责管理;机建工程质量事故由修建科负责管理;机电设备检修质量事故由设备科负责管理;原料或产品由于保管、包装不良而变质质量事故由仓储科负责管理;采购物料质量事故由供应科负责管理。
4、违反交通运输规则或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车辆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为交通运输事故,由公司办公室负责管理。
5、发生失去控制的着火,造成生命财产损失,为火灾事故,由保卫科负责管理。
6、由于发生化学或物理爆炸,造成生命财产损失,为爆炸事故,由安全环保科负责管理。
7、伤亡事故,指公司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由安全环保科负责管理。
8、因各种原因造成各种有害物质大量流失,严重污染大气、水源,致使人员伤亡和经济严重损失甚至破坏生态平衡和自然环境,造成公害者,为污染事故,由安全环保科负责管理。
9、凡因操作不当、维护不周等因素,已构成事故发生条件,足以酿成灾害,经发现及时得到挽救,未造成人员伤害或侥幸未造成严重后果,称为未遂事故,由所在单位负责管理。
10、凡由于外界原因影响,或客观上尚未被认识而发生的各种不可抗拒的灾害事故,为自然事故,由公司办公室负责管理。
11、凡蓄意制造的事故,为破坏事故,由保卫科负责管理。
12、公司各类事故管理,由公司主管生产副总经理负责,各部门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分管的事故,按“四不放过”原则,认真调查、处理,并及时上报和建档,各部门必须按时将各类事故情况报送安全环保科,由安全环保科负责公司各类工伤事故的综合统计和存档。
二、事故等级和损失计算: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伤亡事故统计范围: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四、抢救和救护
1、发生事故,必须积极抢救,妥善处理,防止事故蔓延扩大,确保公司财产和员工人身安全。
2、发生重大事故时,公司主管生产副总经理应亲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做好现场抢救的指挥和警戒工作,保证抢险工作顺利进行。
3、在组织抢救是应保持冷静,注意保护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好标志和拍照。
4、对有害物料大量泄漏的事故现场和火灾事故现场必须设立警戒线,抢救人员应佩戴防护器具,对烧伤、烫伤及中毒等受伤人员,要做好现场急救工作,或边抢救边送医院资料。
5、抢救时,要根据伤者的受伤情况采取正确的抢救方法,在运送伤员途中要注意保护受伤部位,防止伤势加重。
五、事故报告程序
1、凡发生事故,最先发现者除应立即处理外,嗨应立即向领导报告,然后逐级上报。若事态仍在继续,要随时报告。
2、发生事故的基层部门,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调查和处理,并根据事故情况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按本制度“一”之规定上报,报送时间:一般事故不超过三天,重大事故不超过五天。
六、事故调查与处理
事故调查:
1、凡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和火灾爆炸等恶性事故,公司主管安全副总经理,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亲自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和分析,找出事故发生的原因,查明责任,确定改进措施并指定专人限期修改。
2、对一般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三天内,以事故单位领导为主,有关人员参加,召开事故分析会,找出原因、吸取教训、提出防范措施,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3、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基层部门必须建立健全事故档案资料,对所有事故调查分析的资料(如现场记录,照片,技术鉴定,化验分析,会议记录,仪表记录,旁证材料,综合调查材料及登记表,报告书,施工方案,检修票证等)应由专人妥善保管。
事故处理:
1、对严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不听劝阻的人员,或由于渎职造成重大事故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和玩忽职守罪,由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2、对事故责任者的处分,可根据事故大小、损失多少、情节轻重及其影响等情况,令其赔偿经济损失或给予行政警告、记过、降职、降薪、撤职、留公司察看、开出公司、以至刑事处分。
3、凡发生重大事故,由公司主管生产副总经理负责,各部门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分管的事故,按“四不放过”的原则,亲自组织有关人员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并对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4、凡对发生的事故隐瞒、不逐级上报、不开事故分析会、不按规定时间交事故报告书者,将对其进行处罚或经济制裁,还要追究其责任。
5、对于防止重大事故和抢救事故有功的个人、班组,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公司安委会审查、核实,总经理批准,给予表彰奖励。
七、责任划分:
1、公司安全管理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同分管领导分工负责相结合的责任制。正职分配的工作,副职不执行或拖延未办导致事故的,由副职负主要责任。副职向正职反映,建议得不到重视和支持、或不研究不解决而造成后果的,由正职负主要责任。
2、规章制度不健全、不科学,由总工程师和分管副总经理负责,管理部门已制订或已建议制定规章制度,领导不颁发或不组织实施的由领导负责。
3、设计有缺陷或不符合设计规范的,由设计者和审批者负责。在施工和生产过程中发现有缺陷,可以采取措施弥补而不采取的,由施工或生产部门领导负主要责任。已制定措施,却不执行,而酿成事故的,由违反者负责。
4、凡转让、应用、推广的科技成果,必须经过技术鉴定,其科技成果中未提出防尘、防毒、防火、防爆及“三废”处理的措施以及安全操作规程 的,要追究科研设计单位的责任。
5、制造、施工部门,未严格按图纸制造、施工,未经设计或修改设计未以批准而施工者,要对由此而发生的事故责任。
6、经过相关培训员工违章发生事故,由违章者负责;未经过相关培训员工者,擅自作业发生事故由本人负责,被派往作业发生事故,由委派者负主要责任。
7、学徒工学习期间,必须在师傅带领下进行工作,不听师傅指导,擅自操作造成事故,由本人负责;在师傅指导下操作发生事故,由师傅负主要责任。
第7篇 班组长管理攻略:减少班组安全生产隐患的措施
防微杜渐是每一个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必修课,生产安全隐患的排查,提前预防对于降低班组安全事故的发生率有着重大的作用。小编通过搜集整理资料,为大家梳理一下那些做法可以减少班组安全生产的隐患。
对于班组中人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安全隐患可以采取的措施:针对人的不安全行为,制定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规范操作者的行为,并经常教育操作人员自觉遵章守纪。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发动全体组员充分讨论,达成共识,然后归纳整理作为大家的行动准则,形成人人自觉遵守、相互监督的良好班组氛围。
对于班组中物的不安全状态造成的安全隐患可以采取的措施:
①加强对作业场所的安全检查,及早发现问题,依靠本班组的力量或报告上级,及时妥善处理的整改。
②加强生产设备管理,按规定做好设备、安全设施和防护装置的维护保养,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③不断完善工艺设计,改善作业条件,尽可能采用机械化、自动化作业,并不断改进操作方法。
④设备、物料堆放尽可能科学合理,保证通道畅通。
⑤彻底清除与本班组无关的物品,及时清扫垃圾、废料,整理现场的材料、产品和工具。
⑥彻底清除现场危险源。
⑦正确穿戴和使用防护用具、用品。
⑧改善作业场所的通风条件,维持适宜的温度、湿度和照明度。
班组安全隐患的排查与防范是班组长在安全生产管理中的必备技能,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对班组长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关于班组安全的问题需要咨询,欢迎随时向中国班组网的老师咨询。
第8篇 冶金安全生产隐患检查重点
冶金企业存在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有火灾、爆炸、中毒、机械伤害、车辆伤害、灼烫等,对冶金企业应着重检查以下内容:
1.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设计单位是否有设计资质,项目是否履行立项申请、审查、审批和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是否存在私自变更设计、擅自改变工艺布局和增减设备的情况。
2.建设项目的生产工艺、设备选型、水、油、汽等系统配置是否进行了安全风险辨识,是否落实了控制重大危险源的工程技术方案和措施。
3.冶炼、铸造等生产环节冷却水是否及时排放,起重和吊运铁水、钢水、铜水、铝水等液态金属专用设备的设计单位资质、选型配套、制造企业资质、安装、运行和安全管理,是否达到安全规程要求。
4.冶炼、铸造生产过程中,熔融金属和高温物质与水、油、汽等物质的隔离防爆措施是否落实到位,设备设施有缺陷的是否整改消除。
5.高炉风口平台、炉身、炉顶等区域煤气泄漏、冷却壁损坏、炉皮开裂、炉顶设备装料系统、制粉喷煤系统及热风炉等重大危险部位和区域,是否处于受控安全状态。
6.转炉、精炼炉、均热炉的炉体冷却、倾翻、烟气回收等工艺环节是否处于受控安全状态,是否严格执行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环节防止泄漏、中毒窒息、爆炸的安全管理制度,煤气柜、管线监控和防护设施的配置和运行是否符合相关安全规程要求。各类熔炉、钢水包等接地线是否安全可靠。
7.冶金有色金属冶炼过程中涉及氧气、氢气、二氧化硫、氮气、氯气、氨气等气体的生产、储存、输送、使用,预防泄露、中毒、窒息、爆炸等防范制度的执行情况,各种监控和防护设施的配置和运行是否符合相关安全规程的要求。
8.冶金、有色金属生产过程中涉及高温、高压、强碱、强酸使用环节,预防爆炸、烧烫伤、中毒、外泄等防范制度的执行情况,各种监控和防护设施的配置和运行是否符合相关安全规程的要求。
9.作业现场设置防范各类机械伤害事故的安全防护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监控报警、联锁和自动保护装置的情况。内部的轨道运输车辆的安全管理情况。
第9篇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细则
小编为大家搜集了一篇“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细则”,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一、目的和内容:
1、为了建立项目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规定了事故隐患分类、排查、报告、整改及奖惩办法。
二、适用范围:
项目部全体员工
三、职责:
1、项目主要负责人应对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应负责组织建立健全项目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保证安全资金的投入,逐步解决各类安全隐患。
2、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项目一把手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负主要领导责任。各工区负责人对所辖范围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责,每个职工对本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负责,任何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项目部领导报告。
3、安环部负责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登记,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分类,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对各类隐患排查治理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负责对事故隐患报告奖励资金的汇总和发放等。
4、各职能部门及工区负责人按照只能分工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并监控治理。
5、财务部负责事故隐患报告奖励资金和事故隐患治理资金的落实。
6、技术部对隐患整改措施的可行性和合理性负责。
四、事故隐患
1、事故隐患的含义: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2、事故隐患分类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
3、一般事故隐患
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4、重大事故隐患
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和局部停止施工,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项目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五、工作程序
1、组织机构
项目部城里安全隐患排查领导小组,分别由项目经理任组长,项目总工及副经理任副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安全隐患排查领导小组办公窒设在安环部,主要负责活动开展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隐患的排查与报告
1、隐患的排查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及工区负责应按照项目部《安全检查制度》中规定时间、内容和频次对隐患进行排查,及时收集、查找并上报发现的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措施对隐患进行整改。
2、隐患的报告
发现隐患一般采用逐级报告的方法,即员工报各工区负责人或安全员,各部门报安环部,安环部对各类隐患进行分类。
3、报告形式
报告一般采用书面形式,特殊情况可采用口头报告。在书面报告中,报告人要把隐患地点、事故隐患内容、拟采取措施建议、报告人姓名、报告接受人姓名、报告事件等写清楚,一式二份,一份交安环部,一份部门自己留底备查。
4、隐患的整改和验收
4.1安环部在接受员工事故隐患报告后,应立即按照隐患排查领导小组的职责分工组织本项目专业人员对隐患进行核实,并提出整改意见。各部门自己能够解决的隐患应立即整改;需其他部门协助解决的,能自己联系解决的自己联系解决,不能自己联系解决的,应立即报安环部,安环部根据隐患的种类移交给相关只能部门,由各职能部门负责进行整噶并且对隐患的整改进行全程跟踪监控,最后由安环部复查落实结果。
4.2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安环部提交项目部,由项目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事故隐患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安环部应进行监控。
七、奖惩
1、报告隐患的数量和质量作为年终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
2、根据隐患的大小及其危害程度,对隐患发现者进行100-500元的奖励,奖励采用现金兑现,由安环部申报,项目经理批准后实施。
3、各部门对员工上报的事故隐患,不整改或不上报的,一旦发现按情节严重性对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罚款200-1000元。
4、对报告人特别是越级上报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或有此嫌疑的,一经查实报项目经理处理。(面试网 )
第10篇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情形应急预防措施
第一章 机电安装专业高危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部位流程分布分析
第一节 机电安装专业高危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部位流程分布
分公司危险源辨识小组依据动态的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原则,结合机电专业的特点对分公司生产的全过程全区域进行了辨识分析,确定出分公司机电安装专业高危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有以下作业部位:
1.井下运输; 2.火灾事故; 3.高处坠落含井筒作业; 4.施工用电。
第二节 制定高危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应急保护措施的目的
井下运输、火灾事故、高处坠落、施工用电这些施工历来是机电安装施工过程中重大危险源部位,这些部位一旦发生事故就是严重伤亡事故或重大机械事故,比如:井筒施工因错发信号、提升设备误操作、设备检修不到位引发的机械、电气事故和井筒施工、高处作业发生的坠人和坠物事故等,其后果不堪设想。为确保这些部位的安全生产,保护员工的人身安全,使这些部位不发生事故或在发生事故后尽量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控制事故扩大,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的原则,特制定高危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应急保护措施。
第二章 机电安装专业高危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形式和预防措施
第一节 井下运输事故隐患的形式和预防措施
一、井下运输事故发生的地点和事故类型
井下运输包括人员运输、物料运输和设备运输,容易发生运输事故的地点有:大巷、斜巷、拐弯处和上坡头等。运输事故类型有:跑车、掉道、刮撞、触电等情况。
二、井下运输事故的防范措施
(一)、井下行走和乘车注意事项
1. 在井下运输行走时,要注意防止滑倒伤人及设备件超高碰触架空线,同时,要注意来往车辆,有人行道时要走人行道。
2.携带长工具在巷道内行走时,必须注意前后行人和架空线,防止伤人和触电。
3.乘车时必须听从司机及乘务人员的指挥,开车前必须关上车门或挂上防护链。
4.人体及所携带的工具和零件严禁露出车外。
5.列车行驶中和尚未停稳时,严禁上下车和在车内站立。
6.严禁在机车上或任何两车之间搭乘。
7.严禁超员乘车。
8.车辆掉道时,必须立向司机发出停车信号。
9.严禁扒车、跳车和坐矿车。
(二)、井下运输材料和设备注意事项
1.运输大型设备要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3.井下运输时,推车人必须注意前方,车在行进中发现前方有人或有障物,以及接近道岔、弯道、行道口、风门、硐室口时,推车人都必须发出警告。
4.叉车装运设备时,要用木垫垫好,其高度点和架线间距离不得小于规定要求,否则应停电。
5.在有架线的巷道装卸车时,必须先停电,挂好停电牌,并将架线接地。
6.平巷拉运机件时,搬运人员跟在机件的后面,不要站在机件的前面或走在机件的侧面。
7.机件落辙时,要在当班起重班长在现场统一指挥下复辙。
8.人力推车时,一次只能推一辆车,在坡度小于或等于0.005时,同向推车的车距不得小于10米,坡度大于0.005时,同向推车的车距不得小于30米,坡度大于0.007时,禁止人力推车。
9.推车时,矿车行进方向的车端应挂有矿车灯,不论空车还是重车,禁止放飞车。
10.用绞车或离合器在平巷运输和牵引设备平车时,司机要精神集中按信号开、停车。
11.井下搬运机件时要注意周围情况,不得挤坏电缆、风、水管路和撞倒棚子,多人搬运机件时要统一指挥,防止压脚挤手。
12.斜山运输如中途落辙时,应立即打信号停车,等停车一分钟后再进行复轨,复轨时应将车眼打好,。
13.斜井上下山运输时,必须明确一名有经验的起重工负责,统一指挥,明确信号,检查绳扣、链子、勾环是否良好。
14.在斜井巷内上下空重车时,必须加设能够将运行中断绳、脱钩的车辆阻止住的跑车防护装置。
15.斜井巷内运输要按照规定设置“一坡三档”,防止跑车事故的发生。
三、发生运输事故后紧急处理原则及安全注意事项
1. 发生运输事故后坚持优先救助人员的原则,现场人员不要慌乱,现场项目带班人员负责组织救援工作,迅速了解事故情况和人员伤亡情况,积极组织现场自救,防止事故扩大。
2.立即向上级汇报事故情况,汇报的内容有:1.) 发生事故(事件)的准确时间、地点、简况、人员伤亡情况、设备财产损失情况等;2.) 事故(事件)的初步调查、简单经过、原因分析及责任者;3.)伤亡者姓名、年龄、单位、工种、住址和伤害程度;4.)汇报人的情况:姓名、单位、职务、联系方法汇报人所处地点等5.)救援所需器材工具。
3.根据事故处理的难易和事故大小请求援助,分公司根据现场汇报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
4. 救援人员应针对所发生事故类型,做好个人防护,确保救援人员自身安全。
5.救援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前必须事先了解事故现场的地形、构筑物分布、有无爆炸、坍塌及燃烧的危险,并应至少2-3人为一组进入事故现场,并应有相应的监护措施。救援人员在抢险和搜救伤亡人员的过程中,及时标记伤亡人员所在位置,最大限度地保护现场。
第二节 井下火灾和地面火灾事故隐患的形式和预防措施
一、井下火灾和地面火灾事故发生的地点和事故类型
施工现场的防火工作始终是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重点,由于矿井环境的特殊性井下火灾安全管理显得更为重要,井下灾火容易发生事故的地点有:回风巷道、回风井、皮带巷、井筒、机电设备检修场地、用可燃材料支护的巷道和硐室等。地面火灾容易发生火灾事故的地点有:电气焊作业地点、办公区、住宿区、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区、在易燃易爆材料附近作业等。火灾事故类型有:瓦斯爆炸、煤尘爆炸、电器设备火灾、皮带火灾、地面火灾等。
二、火灾事故的防范措施
(一)、井下火灾事故防范措施
1.井下、井筒内施工必须按规定开据符合要求的动火手续,设专人填写动火作业申请表,在得到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动火,坚持无动火票不动火制度。
2.凡在井下、井筒内用火必须有矿方瓦斯员去现场检查,当测试结果达到合格的标准后,才能工作,否则不许动用明火。
3.井下动火现场的项目带班经理、工程技术人员、大班长、焊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
4.井下、井筒施工动火现场必须配备两个瓦斯检测仪,并派专人负责对作业区域内瓦斯浓度的测试,一旦发现瓦斯浓度超限,要立即通知作业区域内人员停止作业尽快撤离到安全区域,并立即向有关领导汇报。
5.井下、井筒内动用明火的部位在动火前,要详尽检查周围是否有易燃易爆物品,如有则必须清理干净。
6.每一动火处附近都要设置灭火器2个,预防在作业时发生火灾延误救火。
7.氧气、乙炔要拉开距离5m,距明火10m以上,电、气焊工持证上岗,并按本工种的操作规程作业。
8.动火作业设专人监护,熄火后监护1小时,确认无任何异常情况后方可离开,并填写《动火监护记录》。
9.在井口房井筒和倾斜巷道内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必须在工作地点下方用铁勺或其它不燃性材料设施遮挡及接熔渣,以防火星飞溅及熔渣坠落造成火灾事故。
10.井下氧气瓶、乙炔瓶要分别储存,储存的地方要加门加锁妥善保管。
11.井下使用的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必须装入盖严的铁桶内,由专人押送至使用地点,剩余的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必须运回地面,严禁在井下存放。
12.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也必须放在盖严的铁桶内,并由专人定期送到地面处理,不得乱放乱扔。严禁将剩油、废油泼洒在井巷或硐室内。
(二)、地面火灾事故防范措施
1.施工现场的稀料、油漆、氧气、乙炔、沥青、油毡、木材、润滑油等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分类单独存放,必须建立消防制度,明确防火责任分工,有严格的易燃易爆材料使用管理办法。
2.现场必须配备充足的消防器材。
3.在易燃易爆等材料附近作业,必须符合规定的安全距离,在安全距离以内不允许使用明火或引起电火花的作业。
4.施工现场动用明火必须经过审批,无动火审批手续和无人监护的不允许作业。
5.电焊、气割等作业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作业人员要持证上岗。
6.遇有大风天气在没有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下严禁动火。
三、消防器材储备地点和灭火器使用方法
(一)消防器材储备地点
1.本单位消防器材储备地点是在施工现场的各动火点附近。
2.在各矿井下施工时还要了解各矿消防器材的储备地点,以便需要时随时取用。
(二)灭火器的使用方法
干粉灭火器的灭火原理是窒息灭火,普遍适用于各类火灾的扑灭,适用于井下机电硐室、皮带设备、油库等消防部位。
使用方法:
1.拔掉保险销,用喷射管的喷口对准火焰,按下压把进行喷射。
2.使用干粉灭火器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使用前,将灭火器摇晃或在地上蹲几下。2.)喷射前,一定要握住喷射管,防止高压气体造成喷射管甩动,使干粉喷不到燃烧物上,甚至对灭火人员造成伤害。3.)扑灭液体火灾时,不能直接喷射燃烧液面。应用干粉横扫火焰,控制火势,让干粉不断积落到液面上,达到隔绝灭火。4.)没有灭火经验的人员不能用干粉灭火器扑灭瓦斯燃烧火灾。防止因空气震动,使燃烧处的瓦斯浓度发生变化,可能达到爆炸浓度,引起爆炸,扩大灾情。5.)在井下灭火时,灭火人员一定要站在进风流中,防止co、干粉对灭火人员造成伤害。
四、发生火灾事故后紧急处理原则及安全注意事项
1.施工现场任何人员发现火灾时,都应视火灾性质和现场情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
2. 发生火灾事故后坚持优先救助人员的原则,现场人员不要慌乱,现场项目带班人员负责组织救援工作,迅速了解事故情况和人员伤亡情况,积极组织现场自救,防止事故扩大。
3. 如果发现初起火灾,现场人员或发现人可先采取相应应急处置措施,然后根据火势,决定是否拨打火警电话报警。发生井下瓦斯爆炸或煤尘爆炸时,井下施工人员要戴好自救器按事先确定的避险路线撤离现场,上井后向调度室报警。如有紧急事件发生时,现场发现人员或现场负责人应立即将信息传递给分公司应急值班室,值班室做好记录并立即通知值班领导,由值班领导视情况通知分公司经理,副经理及有关部门,并向公司调度室汇报。分公司视火灾情况的大小启动应急予案,组织人员进入现场进行自救和向有关专业救灾机构报警,请求救助,尽最大努力防止事故扩大,若紧急意外事件不能控制时,应急领导指挥部应统一指挥向外部报警求援,疏散人员,保护财产等应急措施。
4. 在爆炸火灾环境中,所用的救援器材应具备防爆功能。在救援触电或电气火灾事故时,应在确认事故现场断电的情况下,救援人员方可进入事故现场。救援人员应针对所发生事故类型,做好个人防护,确保救援人员自身安全。
5.救援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前必须事先了解事故现场的地形、构筑物分布、有无爆炸、坍塌的危险,并应至少2-3人为一组进入事故现场,并应有相应的监护措施。救援人员在抢险和搜救伤亡人员的过程中,及时标记伤亡人员所在位置,最大限度地保护现场。
6. 转移危险物品时,必须轻拿轻放,防止摩擦、撞击。
第三节 高处坠落事故隐患的形式和预防措施
一、高处坠落事故发生的地点和事故类型
高处坠落事故分为坠人和坠物两种,容易发生两坠事故的地点有:井筒、井架、临边洞口、钢结构构架和2米以上高处作业。事故类型有:人员坠落伤害、坠物砸伤人员、坠物砸毁设备和电缆、设备坠落、材料坠落等情况。
二、高处坠落事故的防范措施
(一)、高处作业事故防范措施
1.在脚手架作业中,认真执行jgj59-99标准,加强安全防护,将以前的习惯错误的做法改变过来,购置一批垫脚和安全网,严格按jgj59-99的标准操作施工。
2.在高处作业和井口、井下作业中,要加强安全设施投入,制定完善的措施,加强监督检查。
3.严格遵照执行高处作业必须佩带安全带,佩带安全帽。
4.因工程需要需搭设脚手架,要符合脚手架搭设要求和标准。
5.高处作业临边必须有安全防护栏杆。
6.高处作业班前、班中严禁喝酒。
7.施工单位每天开工前,必须开好班前会,会上讲高处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8.高处作业必须严格按施工措施施工。
9.对危险源要做到提前进行防范,杜绝各类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10.高处作业,要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和高处作业规程规定。
11.高血压、心脏病等不适应高处作业的人员严禁高处作业。
12.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列入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13.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和各种设备,必须进行检查,确认完好后,方能投入使用。
14.高处作业前要清理好现场,使施工现场保持清洁,施工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清理。
15.雨天、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
16.井架安装现场和高处作业区域,应设警戒区,并应派专人监护,严禁上下同时作业。
17.悬空作业处应有牢固的立足处,并必须视具体情况,配置防护栏杆、拦网或其他安全设施。
18.高处作用所使用的工具和材料应放在工具袋内,使用的工具应系好保险绳,传递物品不得抛掷。
19.遇六级以上大风、雷雨、浓雾、冰雹恶劣天气和夜间作业无照明或照明不好时,应停止作业。
20.高处作业下面,不准放置氧气瓶和乙炔瓶。必要时应设在10米以外,高处作业场所周围有易燃物时要有防火措施。
21.两人不得同时在同一个梯子上工作,梯子上有人时不得移动梯子。
(二)、井筒吊运事故防范措施:
1.凡参与井筒吊运的绞车司机、信号工、起重工,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操作。
2.井筒吊运前,应对提升设备进行严格检修(包括:电气、机械部分),设备本身必须完好,不得带病运转。
3.栓挂罐底的主绳扣,用直径不小于0.3m的木柱或道木垫好,以防钢丝绳受硬伤和吊件坠落的发生,主绳索安全系数不小于10倍。
4.构件随罐笼吊起,将绳扣拉紧,井口负责人详细检查物件是否正直,绳是否打结、拧气现象,若有此情况严禁发信号动车。
5.绞车运行要缓提,缓松,严禁猛松,猛提。
6.当井筒吊运时,要指派专人跟罐,人员的数量根据吊运情况安排。
但至少安排一名跟罐人员,要由有经验的起重人员担任。跟罐时,要戴好安全帽,佩带安全带,罐内两盏矿灯,此外罐内还需设临时信号设施,小钟和小锤,小锤应有尾绳并挂好。
7.跟罐人要明确自己的职责,监视罐及吊运的构件是否能安全运行,如发现吊运过程中有异常情况时,则立即发信号停车。
8.井筒吊运开工前,要组织全体工作人员参加班前会,明确任务并提出安全注意事项。
9.使用罐底吊运设备构件,应由有经验的起重工现场统一指挥。
10.用罐笼底部吊运物件时,最大吊运速度不得超过每秒1米。
11.电气设备吊运时,必须做好防淋防水浇的措施,防止设备受潮。
12.在矿方的信号工发信号的情况下,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起重工或信号工作为矿方信号工的辅助和监督。
13.当吊运重物接近井底时,跟罐人员要向下大喊罐来了,提醒井下把勾工或信号工注意,防止重物压人。
14.罐笼在井筒运行时,密切注视提升绳的运行情况,发现异常及时通知信号通知车房。
15.井口20米范围内严禁烟火,吸烟要到指定地点。
16.井口门打开时,严禁装罐工作,更不能在近处逗留或向下张望,如需向下张望必须系好帽带。
17.小罐、罐笼装运物料时,物料不能露出罐外,罐底要经常清理,保持其清洁。
18.上井口固定盘要盖严,严禁有孔洞,保持井口四周的清洁和安全防护工作,制止非操作人员接近井口。
三、发生高处坠落事故后紧急处理原则及安全注意事项
1. 现场发生高处坠落事故后坚持优先救助人员的原则,现场人员不要慌乱,现场项目带班人员负责组织救援工作,迅速了解事故情况和人员伤亡情况,积极组织现场自救,防止事故扩大。
2.立即向上级汇报事故情况,汇报的内容有:1.) 发生事故(事件)的准确时间、地点、简况、人员伤亡情况、设备财产损失情况等;2.) 事故(事件)的初步调查、简单经过、原因分析及责任者;3.)伤亡者姓名、年龄、单位、工种、住址和伤害程度;4.)汇报人的情况:姓名、单位、职务、联系方法汇报人所处地点等。
3.根据事故处理的难易和事故大小请求援助,分公司根据现场汇报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
4. 救援人员应针对所发生事故类型,做好个人防护,确保救援人员自身安全。
5.救援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前必须事先了解事故现场的地形、构筑物分布、有无爆炸、坍塌及燃烧的危险,并应至少2-3人为一组进入事故现场,并应有相应的监护措施。救援人员在抢险和搜救伤亡人员的过程中,及时标记伤亡人员所在位置,最大限度地保护现场。
6.在抢救坠落人员时要注意对伤员的保护,在搬运伤员时要防止因方法不当加重伤情,对骨折部位要做好临时固定,以减轻疼痛和减轻对软组织的损伤且便于搬运。固定办法是用木板、树枝、木条等做为固定工具,用布条、绳子或其他物品把骨折的肢体固定。如没有上述物品作为固定工具,上肢骨折时,可将其绑在躯干上;下肢骨折时,可将受伤肢体和健肢绑在一起,达到固定的目的。对于脊柱骨折的伤员更应注意,搬运时应由三人托平抬起病人,放在木板上搬运,最好不用软帆布担架搬运。如果要用,则必须在帆布担架上放置木板,或者让伤员采取俯卧位。切忌让伤员弯腰,禁止抱、背、二人抬运伤员。
第四节 现场施工用电事故隐患的形式和预防措施
一、现场施工用电事故发生的地点和事故类型
现场施工的触电事故主要有三类:一是施工人员触碰电线或电缆;二是机电设备漏电;三是高压防护不当造成触电。触电伤害的类型有:电击、电伤和电磁场生理伤害。
电击是电流通过人体内部,破坏人体内部组织,影响呼吸、心脏及中枢神经系统的正常功能,危及人的生命。电击致伤的部位主要在人体内部,它可分为直接接触电击与间接接触电击。电击是最危险的触电伤害,大部分触电死亡事故都是由于电击所致。根据电击时电流通过人体的途径和人体触及带电体的方式,可将触电分为:单相触电、两相触电、跨步电压触电三种类型。
电伤是电流的热效应、化学效应或机械效应对人体造成的伤害。电伤对人体造成的伤害类型有:电灼伤、电烙印和皮肤金属化。电灼伤有接触灼伤和电弧灼伤两种。
电磁生理伤害是指在高频电磁场的作用下,人体器官组织及其功能受到伤害,主要表现为神经系统功能失调,如头晕、头痛、失眠、健忘、多汗心悸厌食等症状。
现场施工用电事故主要发生地点有:开关柜、电焊机、临时电源线、裸露架空线下、电气试验现场。
二、现场施工用电事故原因分析
1.施工人员安全意识不强,缺少自主保安思想,思想麻痹,对施工用电安全知识和安全用电操作技能掌握不够。
2.现场的开关箱、配电箱设置位置不当,周围空间狭窄。
3.用电设备不装漏电保护器、漏电保护器选择不合理或漏电保护器的维修检测不到位。
4.现场临时用电线路敷设不按规范要求进行。
5.现场工人违章操作和现场领导违章指挥。
三、施工触电事故的防范措施
1.施工项目负责人和电气安装工人必须熟悉jgj46-2005关于“施工用电”的规定,并按规定的内容组织施工和作业。
2.施工项目的电气负责人应在项目开工初期,对施工用电的具体方案、措施向操作者交底,使操作者底数清楚。
3.凡是容易碰到的电器设备,周围应设围栏并挂上“止步危险”的警告牌或加绝缘盖。
4.电缆敷设应不靠近潮湿场所和热的管道,施工用电缆做到无鸡爪子、羊尾巴、明接火。
5.施工现场的光线应充足,否则应安装照明,夜间施工照明必须充足。
6.移动照明灯必须使用小于36伏电压,当环境潮湿和在金属结构内作业时,必须用12伏的供电电压。
7.临时用电设备拆除后,不应留有可能带电的电线,如果电线必须保留,应将电源切除并将裸露的电线端部包以绝缘。
8.临时供电设备和线路停电检修时,必须按停电的规程执行。工作前,开停电工作票和倒闸操作票。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停电、验电、放电和封地。
9.施工用电的供、配电设备和线路应有专人维护检查,其他人员不允许任意拆修或装卸。检修内容填写记录。
10.操作高压电气设备,应有合格的安全用具如:操作棒、绝缘手套、绝缘胶靴、绝缘台。
11.施工现场的电气安装,维护操作人员必须穿绝缘胶底鞋,戴安全帽。
12.分公司统一jgj46-2005规范要求标准,下大力量全部按规范要求对陈旧破损和不符合标准的配电箱进行更换。
13.配电箱的制作统一由安装分公司租赁站维修组制作。日常管理由租赁站对项目部执行租赁制。
14.严格执行tn-s三相五线制,分公司统一购进和投入五芯电缆。
15.坚持5台以上用电设备,或总容量50kw以上临时用电,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且按规范要求认真实施。
16.电缆的敷设方式采用悬挂和直埋方式,禁止将电缆明敷于地面。
17.实行“三级配电两级保护”,每月测试漏电保护器一次,并填写《漏电保护器测试记录》。
18.执行“一机,一箱,一闸,一漏保”的电器使用规范,严禁使用“一闸多机”。
19.施工现场照明灯具的安装位置,其高度不应低于2.4m。
20.井筒用电严禁使用中性接地的供电系统。
21.提松井筒内吊架时,指定专人看护及拆绑电缆,发现问题停止作业,并及时处理。
22.值班电工持证上岗,并填写好《电工日常巡查记录》。
23.电工检修作业时设专人监护,做到一人监护,一人工作,严禁带电作业,带电移动设备,操作电气设备时按操作规程执行。
四、发生人员触电事故后紧急处理原则及安全注意事项
1. 现场发生人员触电事故后,现场人员不要惊惶失措,首先要使触电者迅速脱离电源,然后根据触电者的具体情况,施行相应的救治方法,使其脱离生命危险。
2.当发现有人在低压设备线路触电时,救护人不能用手或金属品接触触电人,应视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可靠的方法救护,以免使救护人受到伤害。
使触电人脱离电源的方法有:拉闸断电;使用绝缘物品使触电人脱离电源;电容器或电缆触电应先切断电源,并且采取放电措施后,方可对触电人进行救护。
救护人员最好用一只手进行,以防自身触电,还应做好防护措施。如触电人处于高处,要防止解救过程中有坠落的可能;在平地也应注意触电人倒下的方向,避免触电人头部摔伤。
如果触电事故发生在晚上或夜间,切断电源时应注意现场照明,以免影响抢救工作顺利进行。
3.触电者脱离电源后,会出现神经麻痹、呼吸中断、心脏骤停等症状,呈现“假死”状态。此时应视情况迅速进行抢救。
1.)触电者神志清醒,但心慌、四肢麻木、全身无力或者在触电过程中曾出现昏迷,但已清醒,应使其安静休息,暂时不要站立或走动,严密观察,并请医生前来诊治或送医院。
2.)触电者如神志不清,但有呼吸,心脏仍在跳动,应将其安放在空气流通处仰面躺平,且确保气道畅通,并用5秒时间呼叫触电者或轻拍其肩部,以判定触电者是否意识丧失。禁止摆动触电者的头部呼叫。
3.)触电者如意识丧失,应在10秒内,用看、听、试的方法判定触电者的呼吸和心跳情况。当判定触电者呼吸和心跳停止时,应立即按心脏复苏法就地抢救。心脏复苏法就是支持生命的三项基本措施,即:通畅气道;口对口(鼻)人工呼吸;胸外按压(人工循环)。
在抢救过程中,要每隔数分钟用“看、听、试”方法再判定一次触电者的呼吸和脉搏情况,每次判定时间不得超过5~7秒。在医务人员未前来接替抢救前,现场人员不得放弃现场抢救。
抢救过程中移送触电伤员时应注意:心脏复苏应在现场就地坚持进行,不要图方便而随意移动触电伤员,如确需要移动时,抢救中断时间不应超过30秒。移动触电者或将其送往医院,应使用担架并在其背部垫以木板,不可让触电者身体蜷曲着进行搬运。移送途中应继续抢救,在医务人员未接替救治前不可中断抢救。
4.立即向上级汇报事故情况,汇报的内容有:1.) 发生事故(事件)的准确时间、地点、简况、人员伤亡情况等;2.) 事故(事件)的初步调查、简单经过、原因分析及责任者;3.)伤亡者姓名、年龄、单位、工种、住址和伤害程度;4.)汇报人的情况:姓名、单位、职务、联系方法汇报人所处地点等。
安装分公司
2006年2月25日
第11篇 电力机械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规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长效机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电网公司有关规程及规定,结合我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主要依据《陕西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实施细则》制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全方位覆盖、全过程闭环、按期限整改”的原则,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主体,实行分级负责、分类管理。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西安电力机械厂各部门、车间、控股公司及多经单位。
第二章 定义与分级
第五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安全风险程度较高,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非常态的电网运行工况、人的不安全行为,以及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缺失。
第六条 根据可能造成的事故后果,事故隐患分为重大事故隐患和一般事故隐患两个等级。
(一)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人身死亡事故,重大及以上电网、设备事故隐患。
(二)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人身重伤事故,一般电网和设备事故的事故隐患。
第七条 电力设备缺陷和事故隐患的关系。超出设备缺陷管理制度规定的消缺周期仍未消除的设备危急缺陷和严重缺陷,即确定为事故隐患。根据其可能导致的事故后果,评估为重大或一般事故隐患治理。
第八条 被判定为事故隐患的设备缺陷,应继续按照我厂现有设备缺陷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并消除,同时纳入本细则规定的事故隐患管理流程,实行分级督办,做到闭环管理。
第九条 “事故”界定,人身事故依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判定;电网和电力设备事故依据《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判定;交通、消防及煤矿等非电力生产事故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判定。
第十条 事故隐患划分为输电、变电、调度及二次系统、发电、配电、电网规划、信息、施工机具、交通、消防、其他共十一大类进行统计,每一类均包含设备、系统、管理及其它隐患。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 根据“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全员参与”的要求,我厂建立厂部、部门(控股公司、车间、多经单位)、班组组成的三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分级负责事故隐患的闭环管理。
第十二条 事故隐患所在部门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三条 厂安全监察部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组织各有关职能部门对已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总结评估,并汇总、编制本单位事故隐患治理计划,监督、检查有关职能部门及生产部门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归口负责相关数据的汇总、统计、分析,通报各部门事故隐患治理情况。
第十四条 各职能部门依据职责分工,是本专业事故隐患的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协调专业(或辖区)范围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承担闭环管理责任。
第十五条 安全监察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政府部门、陕西省电力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制度和文件要求,组织、指导、协调各部门在专业(或辖区)范围内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闭环管理。评估、核定各部门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审查批准治理方案,监督、协调治理方案实施,对治理结果进行验收。
(三)督促、指导、检查各部门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协调解决各部门在工作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针对共性、苗头性、倾向性事故隐患,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排查治理活动。
(四)汇总、统计、分析全厂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按要求向省公司有关部门汇报。
第十六条 各职能部门必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落实上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求,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好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的工作要求。
第十七条 生产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结合日常工作和专项行动排查本部门的生产作业现场、设备及设施、所管理人员,以及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存在的事故隐患和缺陷、缺失进行排查,实施预评估。
(二)依据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独立完成治理人员违章、管理违章和缺陷的消除工作,并实施闭环管理;对需协调和相关部门配合完成的事故隐患和设备缺陷,及时向有关职能管理部门和安全监察部汇报。
(三)根据本部门安排,负责事故隐患和缺陷的控制监测、治理等相关工作,包括编制、实施一般事故隐患的控制措施、治理方案,实施一般事故隐患治理后的验收工作。
(四)了解、掌握本部门所管理的事故隐患治理进度,及时销号。
第十八条 各部门将发包、出租的生产经营项目、工程项目、场所和设备,应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章 排查治理
第十九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纳入各级日常工作中,按照“(排查)发现-评估-报告-治理(控制)-验收-销号”的流程形成闭环管理(见附件1)。
第二十条 排查、发现事故隐患应结合各部门、各专业的常规工作、专项工作和监督检查活动进行,其主要工作方式有:生产设备运行方式分析;各类安全性评价、电网设备评估;各级春秋季安全大检查、专项督查;设备的日常巡视、检修预试;已发生事故、障碍、异常、违章的原因分析。
第二十一条 部门对于本部门发现的事故隐患和缺陷应立即进行预评估和界定,对属本部门独立完成治理的人员违章、管理违章和设备缺陷,纳入缺陷管理流程,立即安排治理并消除,实施闭环管理;对需厂部协调和相关部门配合完成的事故隐患和缺陷,分别填写缺陷汇报表和一般(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见附件2、附件3),及时向有关职能管理部门汇报。
第二十二条 各职能管理部门对部门上报的事故隐患和缺陷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界定评估,如属设备缺陷即纳入缺陷管理流程;如属一般事故隐患即纳入本部门事故隐患管理流程,安排治理(控制),实施闭环管理。并将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填写好“评估”和“治理”意见1份)送安全监察部门备案;如属重大事故隐患,经分管领导签名后,应按照专业分类,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立即报告(24小时内)省公司有关职能部门,由省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核定。
安全监察部每月组织各有关职能部门对事故隐患(包括本单位发现的、各项专业检查发现的、上级检查发现和核定的)进行一次总结评估,审定、汇总“重大(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按照十一类和重大、一般进行分类编号,整理事故隐患治理完成情况和进展情况,填写“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一览表”和“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事故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汇总、编制下发事故隐患治理计划。
第二十三条 事故隐患治理应结合年度基建、技改、大修、专项活动等进行,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事故隐患治理所需资金应统一列入投资计划和综合计划。
第二十四条 未能按治理计划消除的事故隐患,应分级负责重新进行评估,评估后仍为事故隐患的需重新填写“重大(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重新编号,原有编号销除,重新制定事故隐患的治理方案,并进行整改。
第二十五条 事故隐患整改治理完成后,隐患所在部门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申请验收。厂安全监察部组织对一般事故隐患治理结果进行验收,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果验收由安全监察部上报省公司组织进行。验收后填写“重大(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应有书面验收报告。事故隐患治理结果验收应在提出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六条 事故隐患的治理方案、验收报告定稿后,各级有关职能部门应在三日内抄送厂安监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对所负责的、已消除的事故隐患应及时销号,整理相关资料,妥善存档,同时汇报上级有关职能部门和安全监察部。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应建立事故隐患预警通告机制。因检修、故障等使电网运行方式变化而引起的事故隐患风险,应由相应调度部门发布预警通告,相关部门、单位制定应急预案。
第五章 事故隐患信息管理和报送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安全员负责事故隐患的汇总、统计、分析、数据录入、信息报送等工作。
第三十条 事故隐患信息报送执行零报告制度。
第三十一条 安全监察部、各部门应建立事故隐患管理数据库,做到“一患一档”。
事故隐患档案应包括以下信息:隐患简题、隐患内容、隐患编号、隐患所在单位、专业分类、归属职能部门、评估等级、整改期限、整改完成情况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形成的传真、会议纪要、正式文件、治理方案、验收报告等也应归入事故隐患档案。
第三十二条 部门对新排查发现的、需上报的事故隐患应立即填写“重大(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报厂有关职能部门(24小时内);每月对本部门负责完成治理的事故隐患进行汇总,并以书面形式报有关职能管理部门和安全监察部备查;建立完善本部门事故隐患数据库和档案。
第三十三条 厂安全监察部每月5日前将本单位上月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一览表”和“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事故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报送省公司安全监察部门。建立完善本厂事故隐患数据库和档案。
第三十四条 安全监察部应在月度、季度安全例会上和厂务扩大会上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第三十五条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监察部应按相关规定向省公司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 督办机制
第三十六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执行上级对下级监督,同级间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对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进行监督的督办机制。
第三十七条 安全监察部、各部门分别对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实施挂牌督办,指定专人管理、督促整改。
第三十八条 安全监察部根据掌握的事故隐患信息情况,以《安全监督通知书》形式进行督办。定期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及时通报。
第七章 考 核
第三十九条 各部门应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本单位绩效考核范围。
第四十条 对发现、举报和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的人员,给予表扬奖励。
第四十一条 在年度内,厂部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经核实后给予表扬奖励。
第四十二条 对瞒报事故隐患,或因工作不力延误消除事故隐患并导致安全事故的,对责任人按《陕西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从严处罚。厂部将对事故隐患治理不力的单位,追究相关负责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12篇 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和安全发展理念,健全公共安全体系,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因素辨识管控(以下简称风险管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以下简称隐患治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应当坚持关口前移、源头管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及从业人员的责任,并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总监(首席安全官),专职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教育培训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和培训,确保从业人员知悉工作岗位和作业环境的风险因素、风险等级、防范措施、应急方法以及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知识和技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可视、有痕、便捷、实用的原则,科学设计作业审批票(证)、生产作业现场点检表、告知卡(单)、工作流程图、公示牌(板)等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工具,用于本单位各层级、各岗位的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发包或者出租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应当在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承包、租赁合同中,约定涉及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的相关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社会服务机构提供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服务的,安全生产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各类开发(园)区管理机构等应当按照职责做好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相关工作,并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履行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的管理责任。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对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以及公众的安全生产风险与事故隐患防范意识。
第二章 风险因素辨识管控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风险管控职责:
(一)建立包括辨识部位、存在风险、风险分级、事故类型、主要管控措施、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内容的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
(二)根据生产组织、工艺等行业特点,逐级编制并发布风险分布图;
(三)根据生产工艺、设备、设计等环节变化情况,及时修改完善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
(四)建立危险作业、动能隔离上锁挂牌、风险岗位应急处置等管理制度;
(五)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中安排专门课时对风险辨识方法和风险管控措施进行培训;
(六)定期评估分析和改进有关管理制度,并告知从业人员;
(七)其他风险管控职责。
第九条 风险因素辨识分为全面辨识和专项辨识。
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三年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全面辨识。本规定施行满三年后,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每年开展一次全面辨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辨识。
在生产经营环节或者生产经营要素发生重大变化,高危作业实施前,新技术、新材料试验或者推广应用前以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开展专项辨识,并根据辨识情况及时调整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层次逐级划分和确定风险因素评估单元,并根据评估的目标、范围、专业技术力量等客观情况,选择科学合理、便于操作的风险辨识方法。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下列因素开展全面辨识:
(一)生产工艺和生产技术;
(二)普通设备设施和特种设备,能源隔离、机械防护等涉及安全生产的设备设施及其检验检测情况;
(三)建筑物、构筑物、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生产经营环境,以及与生产经营相关相邻的环境、场所和气象条件;
(四)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安全防护和安全作业行为;
(五)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教育培训、现场作业、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六)其他可能产生风险的因素。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生产工艺和生产技术,综合考虑职业病危害风险和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将辨识出的风险确定为重大、较大、一般和低四个等级,分别以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注。
对重大危险源、极易造成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应当确定为重大风险。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风险等级,逐一制定风险管控措施,明确管控重点、管控部门和管控人员。其中,对较大及以上等级的风险,还应当制定专门管控方案。
在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使用新设备、变更工艺技术过程中,以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对相应的风险重新进行辨识、制定管控措施或者管控方案。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季度至少组织检查一次风险管控措施和管控方案的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班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前或者交接班时,应当进行风险确认和风险管控措施预知、设备设施检查等安全确认,并及时排除新产生的风险;生产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对作业场所、设备设施、物品存放等涉及安全的事项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风险管控动态评估,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开展评估。评估结果用于指导生产计划、应急预案、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以及安全生产管理、风险管控、隐患治理等工作。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风险、管控措施或者管控方案在风险部位、岗位或者车间进行公示。在有较大及以上等级风险的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关键部位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应当设置明显警示标志、标识,设立包括疏散路线、危险介质、危害表现和应急措施等内容的公示牌(板)。学校、医院、车站、码头、机场、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以及玻璃栈桥、悬空桥梁、人行隧(廊)道等设施,还应当按照规定的距离、密度、内容设置安全风险警示牌(板),避免造成意外伤害。
第三章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应当对照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检查风险部位、风险管控措施或者管控方案的落实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清单,并编制隐患治理信息台账。事故隐患排查清单应当包括排查的风险部位、风险管控措施、风险失控表现、失职部门和人员、排查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排查时间等内容;隐患治理信息台账应当包括隐患名称、隐患等级、治理措施、完成时限、复查结果、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内容。
第十七条 事故隐患排查包括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隐患排查制度要求,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排查事故隐患。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组织并参加一次,安全管理部门每旬至少组织一次,车间每周至少组织一次,班组每天组织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展专项排查:
(一)与本单位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以及规程制定、修改或者废止的;
(二)设备设施、工艺、技术、生产经营条件、周边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停工停产后需要复工复产的;
(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险情的;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的;
(六)气候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者预报可能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对安全生产构成威胁的。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下列因素开展隐患排查:
(一)从业人员是否存在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相关规定、标准要求;
(三)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规定建立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四)其他可能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因素。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行业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将隐患等级确定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并组织实施,消除隐患。整改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隐患清单;
(二)治理的标准要求;
(三)治理的方法和措施;
(四)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五)负责治理的机构、人员和工时安排;
(六)治理的时限要求;
(七)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八)复查工作要求和安排;
(九)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重大隐患整改方案实施前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相关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具体负责整改人员进行论证,必要时可以聘请专家参加。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省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制定并发布各自监管、主管行业领域的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指导手册或者指引,每两年修订一次。
制定指导手册或者指引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的自辨自控、隐患的自查自改工作实行分级分类监管,通过强化信息化监管等手段,实现数据共享、动态监管。将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纳入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履行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主体责任情况进行随机抽查。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时,应当对照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与隐患治理信息台账,重点检查风险的辨识、分级和管控以及隐患的排查、分级和治理等内容。
在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进行整改、消除隐患;其中,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依法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重大隐患督办制度,健全重大隐患排查整治、案件查办、违法企业处罚和追责问责等清单工作机制。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重大隐患的现状及产生原因、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治理方案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对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照行政决定进行整改消除隐患的,降低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安全生产诚信等级或者列入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类开发(园)区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通过购买服务、邀请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等方式,广泛听取对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工作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隐患治理信息台账的;
(二)未按规定开展全面辨识或者专项辨识的;
(三)未按规定制定风险管控措施或者管控方案的;
(四)未按规定开展风险管控动态评估的;
(五)未按规定开展隐患排查、确定隐患等级的;
(六)未按规定制定隐患整改方案或者未按方案组织整改的;
(七)未按规定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整改指令、消除隐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未设置警示标志、标识,未设立公示牌(板)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检查风险管控措施和管控方案落实情况、组织并参加事故隐患排查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领导责任和协助责任的;
(二)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未按规定制定、发布和修订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指导手册或者指引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微小企业的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按照国家和本省微小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第13篇 发电分场安全生产检查及隐患排查管理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安全生产风险预控管理,规范安全生产检查及隐患排查工作,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防患于未然,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汉江水电开发公司安全生产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暂行管理》,结合发电分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安全生产检查及隐患排查工作方法
(1)安全生产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遵循“查找、评估、报告、治理(控制)、验收、销号”等步骤,确保整个过程闭环管理。
(2)安全生产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遵循“边查、边改、边治理”的工作方法。
(3)安全生产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坚持合理统筹、分类治理的原则,确保隐患排查治理不留死角、不留盲区。
二、安全生产检查及隐患排查工作要求
(1)发电分场成立以分场主任为组长的安全生产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根据上级要求和季节性特点,制定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方案,层层落实责任。
(2)各值要结合发电分场生产特点,按照部署、检查、整改、总结等步骤,认真开展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工作。
(3)安全生产检查及隐患的排查:
1、安全生产检查及隐患排查主要内容是检查排查存在于生产场所、设备、设施等可能导致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环境的危险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2、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应建立常态机制,各值每周安全检查、排查一次。结合各值月度检查、排查情况,发电分场每月组织一次全厂范围内的检查排查工作。
3、根据季节变化,按事故发生的规律对易发的潜在危险,发电分场根据厂部下达的通知每年定期组织开展以下安全生产检查:
⑴春季安全检查;
⑵防汛汛前安全检查;
⑶迎峰度夏安全检查;
⑷安全生产月安全检查;
⑸防汛汛后安全检查;
⑹秋季安全检查;
⑺节假日安全检查。
4、对于分场制定的安全检查实施方案,各值要认真落实。
5、各值对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情况建档登记,经值长审核不能在值内进行整改的,每月25日之前上报发电分场。
6、各值将安全检查日期及排查情况填写安全月度报表,经值长审核签字后,每月1日前上报发电分场。
7、 发电分场根据各值上报的隐患排查情况建档,进行整改,不能整改的,填写安全生产考核月报表,经主任审核签字后,每月26日前上报安全监察部。
三、隐患排查工作的奖惩
(1)各值发现的重大隐患,填写“重大设备缺陷、事故隐患奖励登记表”,经分场领导确认,报主管领导批准,予以奖励。
(2)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未履行职责而发生安全事件的班组责任人,扣除承包责任书中的全额年终兑现奖。
四、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发电分场
第14篇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应急保护措施及举报
1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情形
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额组织生产的;
(2)瓦斯超限作业的;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措施的;
(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6)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7)超层越界开采的;
(8)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9)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10)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11)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12)新建煤矿边建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13)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前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14)煤炭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15)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2应急保护措施和方法
1、每个煤矿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计划应据实预计事故、相应预防事故和应急处理事故。其内容主要有:
(1)根据矿井地质和开采条件以及年度采掘作业计划,预计矿井可能发生灾害事故的地点、事故的类型及其发生的原因、预兆和相应措施。
(2)各种重大灾害事故的预防措施、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和物质准备,并落实到单位或人员;以及完成时间与检查督促方法。
(3)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的行动方法、安全撤退的组织以及不能安全撤离时的应变待救措施。
(4)具体事故的抢救原则和方法。
(5)明确处理重大灾害事故的指挥机构、人员名单、承担的任务、通知顺序与通知方法。
(6)必备的图纸资料。
(7)事故抢险救灾结束后,恢复生产的措施。
2、任何采掘作业都应编制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技术措施中应包括作业地点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及预防办法,以及发生事故后的人员紧急避险和安全撤退路线。
3、矿井抢险救灾由矿长指挥。作业地点紧急避险由当班区(队)班长组织,出险地点无区(队)班组长时,要听从有经验的大工安排紧急避灾事宜。
4、煤矿要完善矿井人员避灾路线图,完善矿井各作业地点的人员避灾路线标志,以便出险时,作业人员及时撤离。
5、井下作业人员要熟悉并掌握各种灾害的避灾路线和安全出口,掌握各种灾害事故的征兆、性质、特点和避灾方法,熟练使用自救器,学会抢救灾区人员的基本方法和最基本的现场急救操作技术。
6、井下发生瓦斯、煤尘事故、火灾事故、水灾、顶板等事故的应急方法详见第五章。
7、自救器的使用
(1)过滤式自救器适应于井下发生瓦斯、煤尘爆炸或火灾时,周围空气中氧浓度不低于18%,一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的条件。发现事故预兆时,必须立即佩带;如发现佩带后有干热感觉时,切不可取下自救器,必须一直佩带到安全地点;撤退过程中禁止奔跑。
(2)隔离式自救器可在包括煤与瓦斯突出在内任何缺氧条件下使用,佩带的不能因口腔干热而取下,走路速度不宜过快,没有到达安全地点,绝对不能取下鼻夹和口具。
8、避灾硐室是灾害发生后附近人员无法安全撤离时的临时避难所,进入避灾硐室后,要静卧,减少不必要的体力消耗和空气消耗;节约矿灯用电;及时通过电话、间断敲打管道、钢轨等发出呼救信号,避灾人员要树立信心,相信一定能安全脱险。
第15篇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月”隐患排查情况
根据上级6月份关于安全月的要求,我项目组织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及其生活区及办公区、现场施工区、大型机械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生活区及办公区
1、 项目办公区及分包单位所使用的活动板房夹芯均采用阻燃材料岩棉,并送相关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合格,已经过区消防局验收合格;
2、 活动板房楼梯是使用双向疏散,并且不超过规定的15米;
3、 办公区、生活区都配备有足够的灭火器材并且合格有效,已举行消防演练并教会工人如何正确使用消防器材;
4、 生活区内照明一律采用36v安全电压,房间内没有设220v的插座;
5、 个别工人宿舍还有吸烟现象,要求设立一个水桶,专门仍放烟头;
6、 生活区内的消防器材缺少的赶紧补齐了,尤其是灭火器都有失效的灭火器存在要求立即进行更换;
7、 消防箱内的水龙带严禁挪用,一个消防箱内必须两卷消防水龙带和一个消防水枪,缺少的一律补齐。
二、现场施工区
1、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方案、脚手架方案、冬、雨季施方案由专业工程师进行编制,并严格按照方案组织实施;
2、对现场出现的一些可燃材料项目都进行集中堆放,并派专人进行管理;
3、施工现场采用环形消防水管,并按要求配备消防栓口及消防水龙带;
4、混凝土罐车不得使用、消防水龙带、消火栓等消防器材进行洗车;
5、各种木料严禁堆放在安全消防通道上,要保证消防安全通道的畅通;
6、施工现场需要动火的一律持有效的特殊工种证件,到总包安全部开设动火证,无操作证的、或者无动火证的人员禁止在现场进行动火作业;
7、施工现场临边防护的维护以及日常的破坏严重,要求个分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临边防护加强重视,挪开后工作完立即进行恢复,如不及时恢复发现后项目将严肃处理;
8、施工现场存在高处作业的施工人员对于安全带的使用,还有施工现场在吊篮上进行作业的人员一定要系好安全带而且一个吊篮上不得少于2人也不得多余两人。
三、大型机械
1、现场共11台施工电梯,备案11台,每月都要求施工电梯的租赁单位对施工现场所有的施工电梯进行检查,并出具月检表,发现问题立即整改,每台电梯的电梯司机均持证上岗;
2、施工现场安装幕墙单位使用吊篮,要求该单位吊篮使用完毕后全部都降到底层并断电保证吊篮无人施工时不晃动,吊篮单位的人员在每天要对现场的吊篮进行检查(安全锁、安全绳、电缆线和保护罩等),并出具检查报告存档备查。
现场存在问题:
1、电线拖地,部分电线挂设在钢管上,未使用绝缘“s”钩进行挂设;
2、个别临边防护有放倒的情况,要求分包单位施工完成后将安全防护、临边洞口防护,进行恢复防止事故的发生;
3、现场的废旧材料(木方、竹胶板、安全网等)尽量清理出施工现场,不清理的材料要求码放整齐,不影响其他物料的码放;
4、个别库房内灭火器配备数量不符合要求;
5、个别三级配电箱无门,要求立即进行更换三级配电箱。
针对现场检查出的问题,我项目对分包单位进行下发整改通知单和罚款通知单,并要求分包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