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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督15篇

发布时间:2022-12-20 20:33:05 查看人数: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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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督

第1篇 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全面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建筑业是一个危险性高、易发生事故的行业,是安全生产专项治理的重点行业之一。全国建筑业2007年生产事故死亡人数为2722人,比2006年上升了6.9%,2008年建筑安全生产形势保持了总体稳定。党的十七大提出“坚持安全发展,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这就要求我们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兢兢业业地抓好安全生产工作,从源头抓起,狠抓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各类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健全重大隐患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全面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为此,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对责任主体的监督

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必须下大力气监督各方责任主体安全责任落实情况,督促和指导施工企业健全完善以法人代表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要求建设、监理、施工各方切实把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到施工现场,把施工现场检查作为检查中的重点,一查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到位;二查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是否到位;三查隐患排查治理是否及时彻底。从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入手,追查建设、监理、施工各方主体的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对那些管理薄弱,安全责任不落实,整改不力,事故频发的企业则要从严惩罚,对那些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给予不良行为记录并扣分。切实改进现场安全生产状况,有效地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加大隐患排查力度,严密监控重大危险源

“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说明了消除隐患是根本,加强防范是重点,落实责任是关键。安全隐患是能够或可能引发安全事故的现存问题,当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存在时,就构成了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发现并消除在施工的各个阶段、各个部位、各个环节上存在的安全隐患,才能避免事故发生,特别是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为此,把重大危险源的监督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作为监督工作专项工作去抓。

一是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河北省建设厅2006年下发了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的通知,各地市结合本身实际制定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建立了长效机制。要求施工单位根据建筑结构类型、规模、高度、施工环境、施工季节,从人、机、物、料、法、环境等因素综合分析,对可能出现的危险因素(危险源)进行识别,列出重大危险源。对危险源进行登记,建立台帐,制定保证措施,编制专项防护方案,并提供专家论证意见,按规定到安全监督站备案,在施工中按进度将重大危险源进行公示。施工单位把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措施、应急预案进行交底,从企业到项目、班组、员工各个层面,层层落实,把隐患治理工作贯彻到底。做到事前预防、事中跟踪监控、最终达到消除隐患的目的。形成隐患排查、登记、消除的责任化,制度化,建立长效机制。监理单位审核专项施工方案,督促施工单位按方案施工,并定期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监控情况。特别是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及专家论证制度,对重大危险源要求24小时动态监控,切实把工作做深做细。

二是突出治理重点。把防范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事故和规范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作为重点,列入日常动态监管的工作内容。重点检查内容为:脚手架工程搭设方案的编制、审批、交底、验收及使用等情况;模板支撑系统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批、专家论证、交底、验收等情况;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安装、拆卸、检测、验收、使用、维修保养等情况;安全帽、安全带和安全网等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查验、使用情况。

三是强化监督,消除隐患。首先,按照《河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活动工作方案》(冀建质[2008]172号)开展隐患治理工作,对责任不到位,工作不到位,逾期不整改的果断采取处罚措施。加强对重点地区(开发区、城乡结合部)、重点部位、重要环节的监督检查。同时,建立隐患举报制度,强化群众监督。坚持回头看,反复抓,抓反复,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经常化;其次,改进监管模式。从注重工程实体安全防护的检查,向加强对企业安全保证体系的建立和运转情况的检查拓展和深化,促进企业不断查找管理缺陷,堵塞管理漏洞,形成“执行一检查一改进一提高”的封闭循环,使制度不断完善,工作不断细化,程序不断优化,从而实现建筑施工安全规范化、标准化。

三、依法对起重机械设备实施监督

建筑起重机械在安拆、使用和顶升过程中易发生意外事故。根据2008年初建设部发布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结合建设系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从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安拆和使用管理人手,一是重点对起重机械加强监督管理;二是加强对外埠安装、租赁企业的管理,对没有办理进冀(进廊)备案的安装、租赁企业一律不得进入。三是加强对起重机械的动态监督跟踪管理,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统一编号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状况。

四、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标准化管理就是按标准和制度进行现场管理,使管理程序标准化,管理方法标准化,管理效果标准化,场容场貌标准化,施工现场防护标准化,考核方法标准化,促使企业建立运转有效的自我保障体系。2004年1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中提出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要求全国所有工矿、商贸、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企业普遍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2005年建设部下发了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2006年河北省建设厅出台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手册》,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提高全省建筑安全生产水平。

一是按照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监督方案》,依据《建筑施工现场检查标准》(jgj59-99),从2008年开始对施工现场进行量化打分,对施工现场推行标准化管理,用标准管理来减少人为因素,防止人的不良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造成事故。杜绝使用不合格的防护用品和操作工具: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避免施工过程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是积极鼓励文明工地创建工作,为提高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水平,营造争先创优的良好气氛。鼓励企业申报文明工地,通过创建文明工地激励企业提高文明施工水平。标准化工作,首先以文明工地为切入点,文明工地率先实现标准化管理,进而以点带面,全面提高我市建筑施工总体文明施工水平。

五、积极推动企业安全文化建设

安全文化是以安全第一,生命至上为核心的价值观,体现为企业和企业中的每一员工共同持有的态度、意识、行为特征。安全文化是安全工作的基础,是安全管理发展的最高阶段,建设企业安全文化,营造企业“关注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对推动企业安全管理将产生不可估量的积极作用。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推动企业安全文化建设。

一是加强企业安全教育管理。在2008年《廊坊市建设系统法人代表安全生产承诺落实年实施方案》(廊建质安[2008]7号)中把安全生产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来实施。首先,坚持三级教育常抓不懈。三级教育是建筑施工企业对企业人员必须进行的企业安全教育形式,是对新进入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和转岗、交换工种人员进行的企业级、工程项目部经理级、施工班组三个层次的安全教育;其次。特殊工种教育,由主管部门进行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发给上岗证后,方可上岗;再次,全员安全教育。全员安全教育是企业定期对民工进行安全生产的再教育,许多工伤事故表明,农民工的安全教育在隔一段较长时间后会对安全生产逐渐淡薄,必须定期全员教育提高农民工的安全意识,只有广大农民工更多地掌握预防事故的知识和技能,才能更好地防止事故的发生,从而保障广大农民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是积极拓展多种教育形式。首先,要求企业在工地建立农民工业余学校,把安全教育作为业余学校的重要教学内容;其次,通过电视、网络、报纸、讲座、知识竞赛等手段普及安全知识,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目的就是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各建筑施工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多种形式进行经常性安全教育,如安全活动日、班前班后安全例会、项目部安全周例会、安全技术交底、板报、事故现场会、分析会、安全技术专题讲座、图片展览等多种多样的方式方法,力求生动活泼、通俗易懂。

三是加强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提高标准化水平,以外显文化,带动内隐文化建设。通过加大检查力度,增加巡查频率,检查施工现场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工程实体防护情况,有关人员安全生产监督职责履行情况,及时发现事故隐患,责令整改,促进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综上所述,通过综合治理,按照“认真排查、坚决整顿、巩固成果、消除隐患”的总体要求,加强监管制度改革探索,推进机制创新和管理创新,不断完善市场与现场联动的监管机制、差别化监管机制,有效遏制安全事故发生,推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创建和谐社会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第2篇 交通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岗位责任制

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先后下达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中要求各级政府、政府各有关部门中各级领导要认真落实“一岗双责”的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市局机关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岗位责任制。一、指导思想和岗位安全责任制考核六项原则(一)安全责任制的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以及省市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防范安全事故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进一步加强对本系统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在局机关全面推行各级领导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岗位职责,坚决遏制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为交通各项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二)安全责任制考核六项原则1、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系统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的原则;2、其他各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的原则;3、谁未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论谁负责的原则;4、谁审核、审批、发证,谁检测、审验签字盖章谁负责的原则;5、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市必须管安全的原则;6、安全责任事故处理,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二、局长(兼安委会主任)岗位安全职责1、交通局局长(兼安委会主任)为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局机关和直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总责。2、认真执行国家、上级和交通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对干部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3、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配齐专职管理员,并确保每年不低于30万无用于安全管理工作。4、负责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全系统各级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制,检查并考核同级副职和所属企事业单位正职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岗双责制落实情况。5、负责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委会或安全专题会议,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监管中的重大问题,部署重要工作及活动,并制定市局“特大安全生产险情及事故应急处理预案”。6、负责督导各级各单位对重大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实行安全“三同时”。7、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生产(管理)评估(评价)和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奖罚兑现。8、组织对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和发生特大事故及时汇报制度。三、市局领导干部岗位安全职责(一)分管安全工作的副局长(兼安委会副主任)安全职责1、协助局长或受局长委托抓好全市交通系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对局直企事业单位及贫乏的科室所承担的安全生产监管负主要责任。2、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上级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及时纠正在生产过程或行业监管中失职和严重违章行为。3、受局长委托主持召开局安委会会议或交通系统安全例会,专项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解决安全生产监管中的较大问题,组织开展安全重大活动。4、组织制定、修订和审批市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标准、办法、安全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5、组织实施安全培训、教育和安全专项活动,进行安全工作考评,总结推广先进经验。6、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大检查和督导有关科处室进行专项“治理整顿”,监督完成市局和上级下达的“事故隐患”的整改。7、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系统内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8、督导市局各科处室认真履行好各自的安全监管职责,建立健全有关记录、报表、台帐及文件档案资料。9、凡全市交通系统发生的特大生产险情或事故,按照职责分工,立即启动“市局特大生产险情及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以下简称市局应急预案),受局长委托或带领分管科处室负责人前往处置。10、按照上述安全岗位职责,制定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在当年工作安排中逐条落实。(二)分管交通专业管理处室的副局长(兼安委会副主任)安全职责1、协助局长中受局长委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抓好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所分管的专业管理处室所承担的安全监督管理负领导责任。2、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上级和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及时纠正分管的专业安全监督管理中违章和失职行为。3、负责召开分管处室安全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和监管形势,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组织开展安全专项整治活动。4、组织制定、修订分管处室的安全监管规章制度、活动方案并组织实施。5、督导分管的专业处室,认真履行好各自的安全监管职责,建立健全涉及安全的记录、报表、台帐及文件档案资料。6、按市局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要求或根据工作需要,带领分管处室进行安全大检查,督导有关科室和单位对所查出的安全事故隐患及问题及时进行整改。7、所分管的业务单位发生特在安全事故,按市局“应急预案”要求,带队或委托分管处室负责人带队前往救援和处理。8、按照上述安全岗位职责和市局“年度安全工作要点(意见)”,在当年工作安排中逐条落实。(三)分管公路管理的副局长(兼安委会副主任)安全职责1、协助局长或受局长委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全市公路路政、工程施工、养护所承担的安全生产监管负领导责任。2、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上级和交通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技术规范、制度,及时纠正公路部门严重的安全违章和失职行为。3、会同市公路局局长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委会会议或公路部门安全专项会议,分析安全形势,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和监管中的较大问题,部署开展安全重大或专项活动。4、协助市公路局局长制定、修订和审批市公路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标准、办法和安全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5、督导全市公路系统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齐专(兼)职人员,落实安全专项经费,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一岗双责”制、安全培训、教育及检查制度。6、督导完成市交通局和上级下达给公路部门“事故隐患”的整改和公路系统内重大交通事故、一般厂务事故的调查处理,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并及时向交通主管部门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7、督导市局分管科室和市公路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的记录、报表、台帐和文件档案资料。8、凡全市公路系统发生特大生产险情或事故,督导公路部门立即启动“应急求援处理预案”,带领分管科室负责人协助公路部门负责人前往求援和处理。9、按照上述安全岗位职责和市交通局年度“安全工作要点(意见)”,在当年工作安排中逐条落实。(四)分管党群工作的局领导(兼安委会副主任)安全职责1、协助局长或受局长委托,按照“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抓好党群工作中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对政工科、工会等科室所承担的安全监督管理负领导责任。2、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上级和交通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及时配齐安全科(处)长、安办主任和安全业务技术人员。3、对局直企事业单位职工,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遵章守纪教育,监督检查基层单位劳保用品的质量和定额及时配发,监督检查职工劳动环境、作业条件等情况。4、对局机关和局直企事业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三同时”安全监督。5、以安全工作业绩作为考核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凡发生特大责任事故的一律实任“一票否决制”,并对事故的有关领导实行责任追究,严肃处理。6、督导企业认真落实国家劳保方针、政策和制度,维护职工的佥权益。7、督导党群部门认真履行好各自折安全监管职责,建立健全有关安全监督的记录、报表、台帐及文件档案资料。8、凡局直单位发生一次4人以上因劳动卫生、环保或食物中毒等重大险情事故,按市局“应急预案”要求,带队或委托工会主席前往救援和处理。(五)分管稽查、局办公室、计财、法规科的各有关局领导安全职责1、协助局长或受局长委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抓好好管业务工作中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对分管的科室所承担的安全监管负领导责任。2、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上级和交通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及时查处在道路交通运输中超员超交通违章和执法检查中的失职行为。3、负责组织制定完善机关(宿舍)安全用电、消防、小汽车安全管理办法,加强对机关锅炉房、汽修场所、仓库、档案室、通信机房等消防安全管理。对机关基建工程项目的承包单位、施工单位的资质把关,签订相关安全合同,落实安全“三同时”规定。4、对市局出台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从有关法律法规角度进行质量把关,对机关各行业管理处室安全监管、交通安全执法提供法律指导和监督。5、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规和规定,足额保证安全专项经费的投入。认真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金、风险抵押金的缴纳和奖罚兑现。6、督导交通稽查支队和分管科室,认真履行好各自的安全监管职责,建立健全有关安全工作的记录、报表、台帐及文件档案资料。7、凡全市交通系统特大生产险情或事故或机关及家属院发生安全事故,按市局“应急预案”要求,带队或委托科室负责人前往救援和处理,并及时做好后勤保障及善后处理等项工作。(六)工会主席安全职责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上级和交通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教育职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2、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企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的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3、对企业(单位)新、改、扩建工程项目进行“三同时”安全监督,并依法行使工会组织的建议权。4、凡局直单位发生职工一次4人以上因劳动卫生、作业环境问题中毒或食物中毒等重大险情事故,按市局应急预案要求,随同有关局领导或带队前往救援处理。5、参与重特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时,有权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四、机关各科、处、室负责人安全职责(一)安全科技科科长(兼安委会办公室主任)安全职责1、向局长、分管副局长和局安委会负责,并负责安委会日常工作、接受上级安全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2、认真执行国家、上级和交通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和制度,对本系统的安全负有指导、监督和考核的责任。3、组织、联络、协调和安排局安委会各成员(科、处、室)完成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和局领导临时交办的任务,并按时向局安委会、上级有关部门报告。4、负责起草市局或安委会有关安全监管制度、标准、规定、办法、意见、报告和指导性安全文件。5、协助分管局长做好安全宣传教育等重大活动、会议的组织、协调、联络和承办工作,并负责起草局主要领导在全市交通系统安全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及市局安全总结、考核资料。6、负责带领市局专家组成员对全市交通系统安全管理评价、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监管考评工作,并及时向市局和上级有关部门提报考评情况资料。7、负责对基层安全科、处长、分管负责人等有关人员的岗位安全培训和全系统安全研讨、安全专项活动的具体组织、协调、实施、总结、借鉴,推广先进经验。8、负责汇总统计全系统安全生产情况,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结合上级要求,及时提出工作意见和措施。9、负责建立健全市局安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标准、办法和工作必备的各种原始记录、报表、台账及文件档案资料。10、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安全生产(管理)大检查,做到有方案、有实施、有总结汇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签发《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单)》,督导责任单位(部门)限期完成整改。11、遇到重大厂务安全、特大道路交通行车事故,按市局“应急预案”要求,随局长或分管局长前往处理;工作需要,按省市有关部门要求,参与系统内外重特大生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二)局办公室主任安全职责1、向分管副局长和局安委会负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所管理的人员、设施、设备车辆安全负责。2、认真执行国家、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省厅、市局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认真做好局学中政会议涉及安全生产管理内容的会议记录,并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会议、检查、机关安全管理制度及文件档案资料。3、每季度至少一次对机关办公楼、通信设施、锅炉房、配电室、车辆保修场所、档案库、仓库和机关宿舍区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整改。4、做好所管理的车辆、人员安全管理,责任到人,认真进行考核奖惩,预防机关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5、遇有局机关安全事故,协助分管局长及时处理;遇有交通系统特大险情及事故,按市局“应急预案”要求,积极协助局长、副局长做好通信联络、后勤保障和机关秩序稳定工作。(三)市运管处处长安全职责1、向分管副局长和局安委会负责,按照“管行业、审批运政许可证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2、认真执行国家、上级和行业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章制度,对全市交通系统运政管理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有指导、监、考核和奖惩的责任。3、定期召开本部门安委会(安全领导小组)会议或道路交通“春节”、“五一”、“十一”重大节假日前或上级临时交办任务前的专向会议,制定方案,及时解决安全生产监管中存在的问题,部署、组织实施好安全运输等重大活动。4、负责起草、修订运管处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办法、业务管理规定和指导性安全文件,内部实行纵到底、横到边的安全生产责任制。5、负责宣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章制度,指导各类运输业户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审查,严把各种营运车辆“市场准入关”,对各汽车客运站实行“安全监督”,积极构建长效安全管理机制。6、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化学危险品运输”、“客、货运输”等专项治理整顿,督导按期完成本部门、市局和上级下达的“事故隐患”及不安全问题的整改。7、负责汇总统计全市交通运输企业和城市出租车及行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按要求上报专项安全工作总结,并强化行业安全监管的措施。8、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办)安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标准、办法和安全工作必备的各种原始记录、报表、台帐及文件档案资料。9、负责本部门人员、设施、设备、车辆的安全管理,责任到科室和人员,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10、遇有特大道路交通行车事故,按市局“应急预案”要求,随分管局长或受局领导委托带队前往救援处理。工作需要,参与本系统内重特大道路行车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四)市航管处处长安全职责1、向市政府和局长、分管副局长、局安委会负责,按照“管行业,审批许可证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2、认真执行国家、上级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章制度,对全市水上航政管理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有指导、监管、考核和奖惩的责任。3、负责起草、修订航管处水上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标准、办法、规定和指导性文件。实行纵到底、横到边水上交通安全生产责任制。4、定期召开本部门和水上交通安全会议,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解决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方案,组织开展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治理整顿等重大活动。5、负责宣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规章,指导基层港监部门健全完善水上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严把船员适任关、船舶技术状况关、浮桥质量和承载关。6、定期组织开展水上交通运输安全大检查,督导航运和浮桥公司按期完成本部门、市局和上级下达的“事故隐患”及不安全问题的整改。7、负责汇总、统计全市水上(包括浮桥、码头)航运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和专项工作总结汇报,及时提出工作意见和措施。8、负责指导并建立健全市水上安全监管部门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标准、办法和安全工作必备的各种原始记录、报表、台账及文件档案资料。9、负责本部门车辆、设备、设施和人员的安全管理,责任到人,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10、遇有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按市局、市政府“应急救援预案”,随分管副局长或受局领导委托带队前往救援处理。工作需要,参与本市水上特大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五)交通稽查支队队长安全职责1、向分管局领导和局安委负责,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本部门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监管负责。2、认真执行国家、上级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章制度。对全市交通各级稽查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安全负有指导、监管、考核和奖惩的责任。3、负责起草、修订交通稽查部门安全监管的规章制度和指导性文件,内部实行纵到底、横到边的安全管理责任制。4、负责宣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管理、稽查规定,对全市交通机动车违章和超员超限及黑车、黑线、黑班、黑户进行查处,并按要求及时汇总、统计上报交通稽查专项工作总结、报表等。5、定期召开本部门交通稽查安全会议,研究分析安全管理形势,及时解决在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按上级要求,开展“治超打黑”专项治理整顿等重大活动,积极构建长效安全管理机制。6、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工作必备的各种原始记录、报表、台账及有关文件档案资料。对本部门所管理的人员、车辆、设备、设施的安全负责,预防种类安全事故的发生。7、遇有交通系统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按局领导要求,积极参与救援处理。(六)驾培处处长安全职责1、向分管局领导和局安委会负责,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严把机动车驾驶员“考核、颁证关”。2、负责宣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安全驾驶常识,并按要求认真组织驾驶员参加安全培训,未参训或考核不合格人员,不得颁发“从业人员资格证”。3、负责起草、修订驾培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指导性文件,健全驾驶员培训必备的各种原始记录、报表、台账及有关文件、档案资料,并按要求汇总、统计上报驾培报表、资料和专项工作总结。4、对本部门所管理的人员、车辆、设备安全负责、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七)维修行业管理处处长安全职责1、向分管局领导和局安委会负责,按照“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全市交通机动车检测站和汽车修理厂家资质负责。2、负责宣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监管的规定,起草、修订有关维修行业管理、机动车检测站指导性文件,严把“资质审查关”和“机动车技术性能检测关”。3、负责建立健全全市交通维修处(所)行业安全监管必备的各种原始记录、报表、台账和有齐全完整、符合资质审查条件的(包括安全条件)档案资料。4、对本部门所管理的人员、车辆、设备安全负责,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并按要求汇总、统计上报维管检测有关报表资料和专项工作总结。(八)规划基建科科长安全职责1、向分管局长和局安委会负责,按照“谁审查(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本科室业务管理的工程安全监管负责。2、积极宣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督导新建、改建、扩建的基建和其它工程项目实行安全“三同时”,健全安全监督管理必备的记录、台账、文件及档案资料,并按要求自查和统计上报。3、对本科室所管理的人员、车辆、设备安全负责,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4、凡公路工程施工、养护、运营方面发生特大险情或事故时,按市局“应急预案”要求,随局长或分管局长前往求援和处理。(九)政工科科长安全职责1、向分管领导和局安委会负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局直企事业单位、从业人员劳动保护、职工教育培训及涉及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工作负有安全监督的责任。2、积极宣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规章制度,审报审批干部、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制定、修订市局劳动保护管理规定和指导性文件,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3、负责对局机关有关科、处室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审查把关,确保质量,配齐人员。4、按照局党委决定,对发生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单位、部门、会同有关科室,实行“一票否决”,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5、凡局直单位发生一次4人以上因环保、职业卫生或食物中毒等重大险情事故,按市局“应急预案”要求,随分管领导前往救援和处理。(十)财审科科长安全职责1、向局长、分管领导和局安委会负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市局专设安全基金、活动经费和上级安全奖励金负有资金保证和财务监管的责任。2、认真执行国家、上级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管理制度,按规定每年年初提取不低于30万元安全经费,用于安全责任制奖罚兑现、先进表彰奖励、安全教育培训、召开会议、开展专项宣教活动以及局安办专项通讯办公设备配备等,做到专款专用。3、负责与局每年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羽的单位、部门、个人安全风险抵押的缴纳和对上一年度的安全责任书考评后的奖罚兑现。4、凡发生特大安全事故或机关重大安全事故,按市局“应急预案”要求,积极协助有关科处室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十一)法规科科长安全职责1、向分管领导和局安委会负责,对市局制定出台的安全管理规章、办法、标准从国家法律法规的角度进行质量把关。2、负责宣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监管规定,起草、修订有关交通执法文件,审核颂发有关证件和安全执法标志服。3、监督、指导全系统交通执法和会同安办共同做好安全执法检查。4、凡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按市局“应急预案”要求,积极配合有关科处室做好有关法律法规方面指导、支持工作。

第3篇 铁路工程安全监督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铁路工程安全监督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①积极贯彻和宣传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上级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执行国家、地方、行业法律法规。落实公司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工程特点编制项目安全管理策划。

②制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计划,针对工程项目特点,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并负责贯彻实施。

③协助指挥长组织开展各项安全生产活动,并监督检查工程项目施工队伍开展安全生产活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项目经理和上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汇报、处理。

④负责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分支机构及人员业务领导和组织工作,负责工程项目各级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台帐及安全管理资料建立和归档工作。

⑤负责员工安全教育、安全培训组织管理,配合劳资人员搞好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办证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外协施工队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工作。

⑥开展'危险预知'活动,辨别危险源,参与危险源评价工作;建立施工班组安全活动和班前安全讲话制度,针对工程施工各阶段,组织开展事故隐患预测、预控、预防工作,建立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并逐级做好各项整改记录。

⑦参加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编制和会审,参加工程项目生产会。参加公司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建立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⑧对重大事故隐患、严重违章施工、违章作业,有权下令停止施工并越级上报上级部门或领导,并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工程项目有权制止投入使用。

⑨对工程项目劳动保护用品采购、使用、管理有监督、检查权,对进入施工现场单位或个人,有权检查、监督其是否符合现场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发现问题责令其改正。

⑩参加因工伤亡事故调查,对伤亡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协助工程项目经理做好工地'四不放过'统筹工作。

第4篇 安全生产监督监察-50题

1、煤矿安全监察实行()的管理体制。

a.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为主 b.垂直管理、分级监察

c.平行管理、分级监察 d.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领导与市政府双重领导

2、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活动的承担主体,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居于()地位。

a.重要 b.关键 c.监督 d.管理

3、在《重大危险源辨识》(gbl8218-2000)中对单元的定义是指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工厂的且边缘距离小于()m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a.500 b.400 c.300 d.600

4、()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正式成立。

a.1999年6月1日 b.1999年7月31日 c.1998年12月31日 d.1999年12月30日

5、安全生产监察方式一般有()监察和()监察。

a.活动,制度 b.活动,文件 c.行为,技术 d.制度,技术

6、下列对国家安全生产监察人员所承担的职责描述不当的是()。

a.参加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处理

b.在发现职业危害严重时,须立即责令用人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c.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用人单位,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d.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和政策

7、我国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由()负责;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的拟定,职业病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的规范工作由()负责。

a.卫生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b.卫生部/国家标准委员会

c.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部门 d.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标准委员会

8、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由()负责。

a.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 b.煤矿安全监察部门

c.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d.国家特种作业管理部门

9、以下各项不属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职能的是()。

a.承担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b.依法行使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c.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和爆竹安全生产工作

d.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特种设备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10、对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描述正确的是()。

a.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b.坚持政府领导的原则

c.坚持行为监察与文件监察相结合的原则 d.坚持表彰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1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监察,是指国家法规授权行政部门设立的监察机构,具有()形式的监督管理。

a.法律 b.强制 c.约束 d.规范

12、《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不适用于核设施、军事设施、()、危险物品的运输。

a.制药设施 b.石油加工设施 c.采掘设施 d.烟花爆竹生产设施

13、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主要职责不包括()。

a.组织调查和处理所有煤矿事故 b.监督检查煤矿职业危害的防治工作

c.组织、指导和协调煤矿救护队及其应急救援工作 d.开展煤矿安全生产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14、重大危险源辨识的依据是物质的()及其()。

a.形态/数量 b.生产方式/储存类型 c.协调性/干扰性 d.危险特性/数量

15、下列不属于一般监察的具体方式的是()。

a.不定期地组织监察执法活动 b.按照安全生产检查考核标准进行系统地检查和评定

c.根据举报进行监察活动 d.调查作业现场

16、下列属于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的是()。

①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②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③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

④坚持行为监察与技术监察相结合的原则

⑤坚持监察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⑥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a.①②③④ b.②⑤⑥ c.③④⑤ d.①②③④⑤⑥

17、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是指()内执行安全监察任务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工作人员。

a.国家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b.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c.代表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d.代表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18、特种设备实施市场准入制度主要是对从事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改造单位实施资格许可,并对部分产品出厂实施安全性能监督检验。

a.制图、设计、制造、安装 b.设计、制造、安装、修理

c.规划、生产、安装、维修 d.制图、规划、设计、生产

19、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

a.生命财产 b.较大危险性 c.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d.生命安全、危险较大

20、煤矿安全监察是对涉及煤矿安全的()进行的系统地、全面地监察工作。

a.煤矿的生产条件 b.煤矿生产建设过程 c.煤矿的工作地点 d.煤矿的作业情况

21、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依法对煤矿履行国家监察职责的行政执法机构是()。

a.煤矿安全监察机关 b.煤矿安全管理机关 c.煤矿行政执法机构 d.煤矿监督管理部门

22、安全监察是为了督促用人单位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和有关规定从事()。

a.相应工作 b.生产经营活动 c.安全管理活动 d.机械设备生产

2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监察,是指国家法规授权行政部门设立的监察机构,具有法律形式的监督管理,()是以国家机关为主体实施的,是以国家名义并运用国家权力,对企业、事业和有关机关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和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政策和标准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监察、纠正和惩戒的工作。

a.国家安全生产 b.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c.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d.国家行政部门设立的监察机构

24、()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a.安全生产 b.安全生产监督 c.安全生产管理 d.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5、下列关于煤矿安全监察员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煤矿安全监察员是国家公务员,履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职责,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受法律保护和约束

b.每个煤矿安全监察员不一定都符合《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条件

c.煤矿监察员必须公道、正派,熟悉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

d.煤矿安全监察员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的工作经验,并且赋予其相应职责和权利,其行政执法是强有力的

26、专门监察是针对专项问题进行的监察,主要包括()。

a.对生产性建设项目的“三同时”监察。 b.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监察 c.对用人单位的监察

d.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察 e.对严重有害作业场所的监察

27、《重大危险源辨识》(gbl8218-2000)不适用于()。

a.核设施中处理非放射性物质的部门 b.军事设施 c.采掘业 d.危险物质的运输 e.建筑业

28、目前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方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基本形成了“法律一行政法规一部门规章一规范性文件一相关标准及技术规定”五个层次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规体系结构。其中法律层次主要包括()。

a.《安全生产法》 b.《劳动法》 c.《产品质量法》 d.《商品检验法》 e.《矿山安全法》

29、2003年2月19日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所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是指()。

a.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b.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 c.国家安全生产监督局

d.劳动部 e.各级安全生产监督局

30、以下各项内容属于国家安全生产专门监察的包括:()。

a.对生产性建设项目的“三同时”监察 b.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监察 c.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察 d.对妇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的监察 e.对中央企业领导安全行为的监察

31、以下描述属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要职能范围的是()。

a.依法组织、协调重大、特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b.监督检查各省、市、县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

c.依法监督中央管理的工矿企业的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防护工作

d.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监督指导考试和注册工作

e.综合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

32、《安全生产法》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监督”是广义的监督,其所构成的广义安全生产监督体制内容包括()。

a.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督管理 b.监察机关的监督 c.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监督

d.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e.公司领导的监督

33、特种设备监察人员的职责有()。

a.积极宣传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特种设备安全法规,督促有关单位贯彻执行

b.对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充装、检验、修理、改造、使用、维修保养、化学清洗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行为时,有权通知违规单位予以纠正

c.对特种设备的流程进行检查。有权制止无资质或违章作业行为。发现安全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可以报告监察机构发《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相关单位限期解决

d.制定或参与审定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程、标准

e.参加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3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有()。

a.积极宣传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特种设备安全法规,督促有关单位贯彻执行

b.严格监督特种设备的管理及使用工作

c.制定或参与审定有关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规程、标准

d.对特种设备制造、安装单位进行检查,发现违规行为时,有权通知该单位予以纠正

e.检查特种设备的使用情况,有权制止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行为

3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方式有()。

a.行政许可制度 b.监督检查制度 c.事故应对措施 d.危机处理措施 e.行政监督制度

36、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体制包括()。

a.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和安全监察机构 b.国家设立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c.对特种设备实施一体化过程的安全监察 d.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规体系 e.安全监察制度

37、《安全生产法》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一章中的“监督”是广义的监督,所构成的广义安全生产监督体制包括()。

a.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督管理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监督管理

b.监察机关的监督及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

c.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监督

d.各行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的监督

e.新闻媒体的监督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38、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特点有()。

a.加强执法监督,由国家对煤矿安全进行监察

b.加大执法力度,对煤矿进行严格管理

c.实行政企分开,按精简、统一、效能原则,改革现行煤矿安全监察体制

d.重点监察管理,改革煤矿企业

e.把安全管理和安全监察分开,实行垂直管理

39、根据《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与生产场所重大危险源有关的物质种类有()。

a.爆炸性物质 b.易燃物质 c.活性化学物质 d.有毒物质

40、一般监察的基本内容包括()。

a.安全管理 b.一般事故的协调 c.隐患治理 d.伤亡事故管理 e.职业危害管理

41、企业日常生产活动常规的全面监察的具体方式包括()。

a.定期组织监察执法活动 b.不定期地组织监察执法活动 c.专项监察并进行严格评定

d.按照安全生产检查考核标准进行系统地检查与评定 e.根据举报进行监察活动

42、安全生产国家监察的种类有()。

a.全面监察 b.常规监察 c.一般监察 d.重点监察 e.专门监察

43、安全生产监察方式有()。

a.生产监察 b.行为监察 c.作业监察 d.工种监察 e.技术监察

44、安全生产监察程序包括()。

a.监察准备 b.调查用人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的情况 c.调查作业现场

d.会议商讨、统计总结 e.发出《安全生产监察指令书》和《安全生产处罚决定书》

45、国家安全生产监察人员承担的职责有()。

a.宣传安全生产法规、法律和国家有关方针和政策

b.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

c.在履行职责时,发现违法行为,有权制止或责令改正

d.督促用人单位按照安全生产法规从事经营活动

e.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职业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4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划分的问题有()。

a.关于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问题

b.关于交通、铁路、民航、水利、建筑、国防工业、邮政、电信、旅游、特种设备、消防、核安全等有专门的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监督管理问题

c.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

d.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

e.关于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监督管理的分工

47、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主要职能为()。

a.承担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b.综合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

c.依法行使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 d.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和政策

e.负责发布全国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国生产安全伤亡事故调度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和处理工作

48、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a.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b.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和以预防为主的原则 c.坚持从实际出发结合基层群众的原则 d.坚持行为监察与技术监察相结合的原则 e.坚持监察与服务相结合、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49、安全生产监督监察的基本特征为()。

a.权威性 b.技术性 c.统一性 d.强制性 e.普遍约束性

50、煤矿安全监察是对涉及煤安全的煤矿生产建设过程进行系统地、全面地监察工作。其方式有()。

a.作业监察 b.视时监察 c.重点监察 d.一般监察 e.特殊监察

第5篇 纺织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纺织企业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职业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纺织企业的安全生产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纺织企业是指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业、毛纺织及染整精加工业、麻纺织及染整精加工业、丝绢纺织及印染精加工业、化纤织造及印染精加工业、针织或钩针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业、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业、非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业、纺织服装和服饰制造业等企业。

第三条【监管职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纺织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划分,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原则,在其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纺织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纺织企业的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和建设安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专项监督管理。

第四条【企业责任】纺织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集团公司对其所属子公司(含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主管责任。

第二章 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设】纺织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条【安全管理机构人员配置】纺织企业的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不少于从业人员2‰比例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纺织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纺织企业各车间(部门)或班组应当配备专兼职安全员。

第七条【安全投入】纺织企业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安全资金投入应当纳入企业年度生产经营的计划和财务预算,应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账,准确记录提取、使用情况。

第八条【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纺织企业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做到安全管理标准化、设施设备标准化、作业现场标准化和作业行为标准化,不断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第九条【建设项目“三同时”】纺织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负责。

第十条【消防、特种设备等安全管理】纺织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工程消防、特种设备和建设的安全管理;对于需要有关部门审批和验收的事项,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一条【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内容要求】纺织企业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了解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熟悉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纺织企业应当对新录用、季节性复工、调整工作岗位、离岗半年以上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纺织企业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投入使用前,应当对有关操作岗位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隐患排查治理】纺织企业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的措施、责任人、资金、时限和预案,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于构成重大隐患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纺织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并及时向从业人员通报。

第十三条【发包、出租项目安全管理】纺织企业涉及发包、出租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设施的,应当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不得发包或者出租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设施,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设施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纺织企业应当与承包、承租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承租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承租单位的,纺织企业应当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应当服从发包和出租单位统一管理,并对现场安全管理具体负责。

第十四条【日常安全检查】纺织企业应当定期对作业场所、仓库、设备设施、从业人员持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和整改计划,限期整改。检查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十五条【危险辨识及告知、应急撤离】纺织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并将其工作场所存在和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等如实书面告知从业人员,不得隐瞒或欺骗。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纺织企业不得因此降低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应急救援装备配备】纺织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置并保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涉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的场所应当配备齐全、有效的监控装置、报警装置、防毒(防烟)面具、抢险应急工具和专用消防器材设施等。

第三章 生产设备设施及场所安全要求

第十七条【设备设施和作业场所安全要求】纺织企业的生产设备设施或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所有可能发生机械伤害的机械设备危险部位以及所有可能发生烫伤的蒸汽管道、箱体、排气装置等设备或装置均应当装设齐全、完整、可靠、有效的安全防护装置和安全标志。

(二)纺织专用设备设施应当具备齐全、完整、可靠、有效的安全防护、联锁、信号、报警、保险等装置,做到有轴必有套、有轮必有罩、有轧点必有挡板、有特危必有联锁,有洞必有盖,有台必有栏。

(三)各类用电设施、设备或者场所,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在配电设施、设备装设防水、防潮、防漏电和漏电保护装置,并有效接地。

(四)凡是能够产生静电引起爆炸或火灾的工序、设备、容器或场所,必须设置消除静电的装置,并对易产生静电的部位、静电消除器及静电接地状况进行定期检测,并及时将检测结果整理归档。

(五)纺织企业原料、成品储存库房要符合消防管理规定,库区和库内应设置足够的消防设备和器材。麻纺织工厂严禁设置地下或半地下麻库,其他各类仓库要符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及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达到防火等要求。

(六)纺织企业的防火、防爆条件或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和纺织企业有关防火防爆标准的规定。

(七)涉及可燃性粉刺爆炸危险的场所、设施设备采用惰化、抑爆、阻爆、泄爆等措施防止粉尘爆炸,现场管理措施和条件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八)纺织企业的燃气站、除尘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缆隧道(沟)、原料及成品仓库等重点防火防爆部位,采取有效、可靠的监控、监测、预警、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措施。安全附件和联锁装置不得随意拆弃和解除,声、光报警等信号不得随意切断。

第十八条【安全设施设备的检测】纺织企业应当在有危险因素的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张贴安全操作规程。

应当定期对安全设备设施及安全防护装置进行检查、维护、校验,并作好记录。对超过使用年限或不满足使用要求的,及时予以报废或改造。

对于特种设备以及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运输工具,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和维护。未经检验检测或检验检测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

第十九条【工业及设备淘汰】纺织企业应当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有关要求,及时淘汰危及生产和人身安全的生产工艺和设备,积极推广使用有利于安全生产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提高企业安全本质化建设。企业在对现有设备设施进行更新或者改造的,不得降低其安全技术性能。

第二十条【纺织企业仓库安全管理】纺织企业原料及成品仓库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并应与生产、生活区分开设置。新建、改建、扩建原成库以及在库区附近新建的建筑物,必须经公安消防监督机关批准和验收,否则不得施工和交付使用。

第二十一条【仓库安全要求】纺织企业仓库内的电气装置和使用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电气装置安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库房内禁止设置办公室、休息室、会议室等场所,严禁使用各种电加热器和各种生活电器。

第二十二条【安全距离、安全出口要求】纺织企业生产、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和仓库周边的安全防护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与员工宿舍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纺织企业生产作业场所以及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通道、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安全出口,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封闭生产场所的疏散通道或者堵塞员工宿舍的安全出口。

第二十三条【危险化学品使用与管理】纺织企业涉及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行政规章要求,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特性,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采取相应的安全监测监控和防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从业人员安全操作要求】纺织企业严禁从业人员佩戴手套操作纺织专用设备旋转部位,严禁不佩戴专用防护用品接触腐蚀性、危险性的部位进行操作,严禁在设备运转未停妥时处理机械故障。

第二十五条【危险作业审批】纺织企业应当对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大型吊装作业、带电作业、禁火区内进行明火作业、具有爆炸危险的作业、中毒或有窒息危险的作业实行作业审批制度,要落实现场安全管理措施,并严格进行监控。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安监部门及人员职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加强对纺织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健康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和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执法检查工作要求】地方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将纺织企业纳入年度执法工作计划,明确检查的重点企业、关键事项、时间和标准,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实施挂牌督办。

第二十八条【专项执法检查】纺织企业集中的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纺织企业安全专项执法检查,并结合实际经常开展纺织企业安全生产暗查抽查工作。

第二十九条【安监人员能力培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监督检查人员加强纺织制造方面的专业知识培训,提高行政执法能力。

执法人员在现场执法过程中应按规定配戴必需的防护装备,避免不安全行为,并做好检查的文字、图片、音像等资料记录,进入危险作业地点、环节检查时,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制度和规定要求。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企业违规处罚】纺织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如实记录在案,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未有日常安全检查记录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作业审批擅自进行作业的,或未按规定采取监护措施的。

第三十一条【执法人员违规处罚】监督检查人员在对纺织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相关方责任】纺织企业发包、出租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设施,或者承包、承租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纺织企业与承包承租方对发包、出租导致的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三条【关闭取缔】纺织企业对有关部门提出的改正要求拒不执行,且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有关部门应当提请当地人民政府对违法企业予以停产整顿,直至依法关闭取缔。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实施时间】本规定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

第6篇 建设行政部门对工程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内容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对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内容平日里根据工地情况对照检查)

1、将安全生产管理内容纳入监理规划的情况,以及在监理规划和中型以上工程的监理细则中制定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面情况。

2、审查施工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取得考核合格证书和操作资格证书情况。

3、审核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建立及人员配备情况。

4、审核施工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情况。

5、审核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是否符合投标时承诺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标准要求情况。

6、复查施工单位施工机械和各种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情况。

7、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8、定期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

9、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事故隐患情况或暂时停工情况;

10.整改结果复查情况;

11.向建设单位报告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情况;

12.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情况。

第7篇 计量监督中心站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组织本部门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政策和法规

2、严格执行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原信息产业部)《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确保同煤网站发布信息的安全。

3、制定、审查企业网站建设的相关安全规章制度;督促、检查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4、负责对同煤集团各二级子网站对外发布内容的安全性进行审核、监督。

5、督促、检查网站发布信息的数据备份工作。

6、组织制定防范网络病毒和黑客入侵的安全措施,建立有效的应急办法。

7、负责本部门设备和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8篇 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和职责

第一条 机构设置(三级安全网):

风电公司安全监督人员:安全员(刘洋兼)

风电场安全监督人员:安全员

风电场班组安全员:值长

第二条 职责

(一)规章制度建设

协助风电场场长建立安全网,充分发挥安全员的作用,定期召开安全会议,学习安全业务,分析安全情况,布置工作任务,制定事故对策并督促实施。

(二)责任制落实

协助风电场场长,监督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的落实。

(三)安全月活动、“春、秋”两季安全大检查实施方案编制

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及季节性工作需要,编制安全月活动、“春、秋”两季安全检查实施方案,并协助风电场场长组织实施。

(四)安全监督、检查

深入现场检查设备安全运行情况,安全措施执行情况,了解并掌握主要设备缺陷和不安全因素,督促有关人员及时消除,贯彻以“预防为主”的方针,督促做好季节性事故的预防工作。

(五)安全设施标准化及“两票”监督管理

严格按照规定督促检查安全设施标准化及“两票”落实情况,定期统计分析,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处理。

(六)“两措”监督管理

编制本风电场“安措、反措”工作计划,督促、检查、考核 “安措、反措”贯彻落实完成情况。

(七)重大危险源管理及应急预案管理

按相关规定,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的日常监督管理以及整改计划落实情况,发现存在隐患及时督促处理。编制各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机制。

(八)事故调查分析

参加或协助风电场场长组织事故调查,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完成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并制定反事故措施。

(九)劳动保护和特种设备试验

编制本风电场劳动保护计划并监督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定期监督、检查本风电场的安全工器具、起重机具等试验情况,监督劳保用品、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的购置、发放和使用。

(十)安全知识培训

及时组织对新入场员工、实习人员、参观人员的安全知识培训,组织安全规程考试。本风电场安全培训计划的落实。

第9篇 设备部金属技术监督主管安全生产职责

(1)在主任和副主任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本专业范围内的技术监督工作,对所负责的工作负有技术责任。

(2)负责对内专业技术协调和管理。

(3)结合检修计划参与编制机组检修金属检验计划。

(4)参与相关工程施工招标,参与拟定承包合同条件。

(5)严格执行与相关单位签订的合同条款。

(6)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7)了解督促金属检验相关施工进度,为施工进度顺利进行创造条件,收集审查各种统计资料,及时编报有关报表。

(8)参与机组检修工程的工作会议。

(9)参与对施工单位相关技术从业人员资质审查,执行对承包检修及维护的合同单位金属监督相关内容的监督考核。

(10)监督受监设备检修维护管理的技术管理工作,包括设备台帐建立,设备档案图纸设计变更及更改设计等原始资料归档。

(11)制定本人年度“个人控制失误和差错,不发生人身未遂和异常”的安全目标控制措施,并在工作中认真执行落实。

(12)落实本人 “三不伤害”措施,并在工作中认真执行。

(13)严格按照部门制定的《外来人员安全工作管理规定》的要求对外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考试,对外来人员的安全负管理责任。

(14)参与金属检验相关的试验工艺指导书及重大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核,参与大、小修金属监督检验及整个项目制定;

(15)审查金属检验机构上报的相关技术资料;

(16)加有关金属专业事故分析,提出技术性分析意见及防止对策;

(17)对技术监控动态检查、安全性评价、季节性检查查出的专业相关问题,督促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及时审查并关闭集团公司网页督办的本专业问题;

(18)按期完成集团公司生产信息管理网络的技术报表填报工作。

第10篇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监督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有储存设施)、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主体责任】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全面做好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监督管理原则】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监督管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的企业依法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安全生产基本要求

第六条【基本条件】企业应当至少具备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能保证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条【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应当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按照“一岗一责”的原则,建立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做到岗位与职责相匹配,权限与职责相匹配。

第八条【主要负责人职责】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主动识别和获取与本企业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并转化为企业安全生产制度或操作规程的具体内容;

(二)领导建立企业安全生产的体制、机制;

(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满足企业安全生产需要;

(四)审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五)掌握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消除事故隐患;

(六)确定具备资格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七)批准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八)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九条【考核机制】企业应当建立保障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的考核机制,对企业各级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职责的履行情况进行定期考核并予以奖惩。

第十条【领导值班带班】企业应当建立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值班制度。领导干部日常情况下要坚持夜间和节假日值班,值班时应当在厂区内,及时掌握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并处置异常生产情况及突发事件等安全生产问题;领导干部在特殊作业和特殊时段下要做到现场带班。在新建项目投产、装置开停车、重大工艺调整、特级动火等作业时,单位负责人要现场带班;在重大活动期间、节假日、夜间等特殊时段进行非常规作业时,领导干部也要现场带班,及时发现、解决现场存在的问题。

第十一条【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从业人员不足5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上不足100人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3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1%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任职条件】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

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分管安全、生产、技术负责人中,应至少有1人具有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本科以上学历,且具有3年以上化工行业生产或技术岗位从业经历。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安全工程)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备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且具有2年以上化工行业生产或技术岗位从业经历。

第十三条【劳动协议】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协议。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不得将安全生产保障责任转移给劳务派遣单位。

劳务派遣协议中应当明确各自安全生产责任,不得约定劳务派遣单位承担主要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四条【制度建设】企业应至少制定、完善下列安全生产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安全生产例会等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3、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4、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5、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6、风险识别及评价制度;

7、重大危险源评估和安全管理制度;

8、变更管理制度;

9、特殊作业许可管理制度,包括动火、进入受限空间、设备检维修、盲板抽堵、吊装、高处、动土、断路、临时用电等;

10、应急管理制度;

11、开停车管理制度;

1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13、关键装置与重点部位管理制度;

1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及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运输、装卸、包装等;

15、承包商管理制度;

16、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维护管理制度;

17、识别和获取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定期修订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制度;

18、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9、单位负责人值班带班制度;

20、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管理制度。

企业应结合本企业安全生产实际和特点,制定、完善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制度;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设备设施检维修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相关管理制度;文件、档案管理制度;生产设施拆除和报废管理制度;供应商管理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制度修订】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每3年至少评审和修订一次,并保证使用最新有效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产或投用前,应当组织编制新的操作规程。

第十六条【隐患排查治理】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导则的要求,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十七条【重大事项报告】企业应建立重大事项报告机制,对装置长时间停车及准备恢复生产(停车半年以上)、重大事故隐患、未造成人员伤亡的火灾和泄漏等涉及与安全生产有关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报告其安全生产履职情况。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两重点一重大”)的企业必须每年至少报告一次。

第十八条【安全警示】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化学品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规范》(aq 3047)的要求,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的显著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九条【个体防护】企业必须按照《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 11651)和《化工企业劳动防护用品选用及配备》(aq/t 3048)等标准,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检查、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或者未经法定认证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代替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

第二十条【应急装备】生产、储存和使用氯气、光气、氨气、硫化氢、一氧化碳等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企业应配备两套以上空气呼吸器,还应当配备至少两套以上全封闭防化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还应当设立气体防护站(组)并配备相应的处置、应急救援及防护器材。

第二十一条【事故管理】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企业应当对未遂事故(事件)进行统计、分析,查清原因,提出并落实有针对性的对策措施。

第二十二条【租赁要求】企业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作业场所、装置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企业出租生产经营项目、作业场所、装置设备的,必须满足外部安全距离相关规定,并不得降低其安全生产条件。

第二十三条【废弃处置】关闭、搬迁企业按规定要求制定处置方案,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拆除装置、设备,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未经处理不得出租、转让其厂房、装置设施等。

第二十四条【生产条件】企业应当根据生产、储存、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五条【新工艺】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

新开发的生产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禁止在生产装置上进行新工艺的中试和工业化试验;国内首次采用的化工工艺,应当通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

第二十六条【新改扩建项目】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执行。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或者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不得进行施工和试生产。

第二十七条【设计管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单位必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设计单位要按照《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 3033)及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要求,以保证安全生产为前提,选择成熟、可靠的工艺路线、设备设施,配备完善的自动化控制系统。

第二十八条【“两重点一重大”管理】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大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计单位资质应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相应工程设计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行业、专业资质甲级。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和首次工业化设计的建设项目,必须在基础设计阶段开展危险与可操作性(hazop)分析。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装设紧急停车系统。

企业应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通用技术规范》(aq3035)、《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aq3036)等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

第三章 过程安全管理要求

第二十九条【安全生产信息管理】企业要明确安全生产信息管理部门,建立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制度,全面收集生产过程涉及的化学品危险性、工艺和设备等方面的全部安全生产信息,并纳入档案管理,同时,综合分析收集到的各类信息,明确提出生产过程安全要求和注意事项。

第三十条【风险管理】企业应严格执行有关安全风险管理要求,明确生产过程风险辨识范围、方法、频次和责任人员,定期开展所有生产工艺装置和岗位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风险评估,全面整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对于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储存装置,要采用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等方法进行全面的风险辨识和危害分析,每三年进行一次。企业发生事故或涉及重大变更管理内容时,要及时进行风险分析。

企业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参照国际相关标准,确定本企业可接受的风险标准。

第三十一条【装置运行管理】企业应根据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辅料、产品的理化性质及危险特性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的内容包括:本岗位工作任务与目的、工艺指标、工艺操作方法、正常开停车程序、异常工况及其处置、紧急停车程序和处理方法、可能发生事故原因分析和处理方法、操作过程安全注意事项、设备巡回检查的规定、本岗位有毒有害物质容许浓度、职业防护、消防器具的使用等。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应当涵盖企业所有操作岗位,各项规程应有岗位操作人员参与编制,其内容和深度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符合企业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技术负责人审定并签发,发放到相关岗位。

企业要制定并严格落实操作规程的管理制度,明确操作规程编写、审查、批准、分发、使用、控制、修改及废止的程序和职责。根据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辅料、产品的理化性质及危险特性编制所有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操作规程的编制、修订、使用、培训和考核应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

企业要制定开停车安全条件检查确认制度。在正常开停车、紧急停车后的开车前,都要进行安全条件检查确认。开停车前,企业要进行风险辨识分析,制定开停车方案,编制安全措施和开停车步骤确认表。

第三十二条【岗位安全教育和操作技能培训】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并完善全体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体系,加大新装置投用前的安全操作培训。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应当包括本企业安全生产的专业知识和岗位操作技能。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依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从事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作业人员还应当具备国民教育高中或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并有1年以上的跟班实习操作经历,有独立操作能力。

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配备应与岗位设置相匹配。

第三十三条【试生产安全管理】企业应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等要求,严格遵守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加强试生产安全管理。企业要明确试生产安全管理职责,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总体试生产方案和联动试车方案、投料试车方案、异常工况处置方案等。

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试生产前的“三查四定”(三查:查设计漏项、查工程质量、查工程隐患;四定:整改工作定任务、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系统吹扫冲洗、气密试验、单机试车、联动试车、投料等各环节的安全管理。

对参加试生产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第三十四条【设备设施管理】企业要建立并严格落实设备台账管理、装置泄漏监(检)测管理、电气安全管理和仪表自动化控制系统安全等各项管理制度。企业要开展设备预防性维修,关键设备要装备在线监测系统;加强动设备管理,编制动设备操作规程,确保动设备始终具备规定的工况条件。

企业要编制电气设备设施操作、维护、检修等管理制度,制定防爆电气设备、线路检查和维护管理制度。企业应定期开展电源系统安全可靠性分析和风险评估,并应按照有关规定对仪表自动化控制系统进行检查确认。

开展安全仪表系统安全完整性等级评估,企业要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确定安全仪表功能(sif)及其相应的功能安全要求或安全完整性等级(sil)。企业要按照《过程工业领域安全仪表系统的功能安全》(gb/t21109)和《石油化工安全仪表系统设计规范》(gb/t50770)的要求,设计、安装、管理和维护安全仪表系统。

第三十五条【作业管理】企业要规范动火、进入受限空间、设备检维修、盲板抽堵、吊装、高处、动土、断路、临时用电等审批程序,严格审批内容和流程。实施危险作业前,必须进行风险分析、确认安全条件。危险作业审批人员要在现场检查确认后签发作业许可证。作业过程中,管理人员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明确监护人。

第三十六条【承包商管理】企业选择承包商时,要严格审查承包商有关资质,定期评估承包商安全生产业绩。企业要对承包商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的入厂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方可凭证入厂,禁止未经安全培训教育的承包商作业人员入厂,并要妥善保存承包商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记录。承包商进入作业现场前,企业要与承包商作业人员进行现场安全交底,审查承包商编制的施工方案和作业安全措施,与承包商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范围与责任。企业要对承包商作业进行全程安全监督。

第三十七条【变更管理】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明确变更管理的范围和内容,建立变更管理制度。企业要严格变更管理,按要求填写变更申请表,并按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审批,批准后方可实施。变更结束后,企业主管部门应对变更实施情况进行验收并形成报告,载入变更管理档案,并及时更新安全生产信息。

第三十八条【应急管理】企业要建立包括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等在内的完整的应急预案体系,定期开展各类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企业制定的预案要与周边社区、周边企业和地方政府的预案相互衔接,并按规定报当地政府备案。企业要建立应急响应系统,明确组成人员和职责,要建立应急救援专家库。企业要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和动态管理,定期核查并及时补充和更新。应急预案要定期演练和完善。

第三十九条【事故和事件管理】企业要制定安全事件管理制度,建立未遂事故和事件报告激励机制。企业完成事故(事件)调查后,要及时落实防范措施,组织开展内部分析交流,吸取事故(事件)教训。要重视外部事故信息收集工作,认真吸取同类企业、装置的事故教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执法计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制定年度执法计划,并按照企业分级分类情况,确定具体企业的检查频次。每次检查前,还应根据被检查企业的情况,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的具体内容。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对管辖区域内企业至少每年检查一次,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对管辖区域内涉及“两重点一重大”企业至少每年检查一次,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对管辖区域内涉及“两重点一重大”企业按不低于30%的比例至少每年检查一次。检查可采用明察、暗访的方式结合进行。

第四十一条【配备防护用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进入生产现场的执法检查人员配备必要的执法装备、检测设备及个人防护用品,确保执法检查人员人身安全。

第四十二条【园区监管】新建化工企业、周边距离不足和城区内的化工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入化工园区(或集中区)。进入园区企业必须符合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对于已建成投用的园区每3年要开展一次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劳动力密集型的非化工企业不得与化工企业混建在同一园区内。

化工园区(或集中区)应设置或指定园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实施园区安全生产一体化管理,协调解决园区内企业之间的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人员处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企业未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或者未明确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机制的;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工作相应职责的;

(三)企业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足额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四)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两重点一重大”岗位操作人员未达到相应的任职条件的;

(五)企业未建立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值班制度的,或者带班值班负责人未履行现场带班值班职责的;

(六)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定期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其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的。

第四十四条【规章制度处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或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

(一)企业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或者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操作规程进行编制修订的;

(二)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关于劳务派遣及签订协议有关规定的;

(三)企业未建立重大事项报告机制的,或者应报告的事项,出现不报、谎报、迟报的;

(四)企业未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或者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

第四十五条【设备仪表处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或者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

(一)企业未建立落实设备设施台账的;

(二)企业未开展安全仪表系统安全完整性登记评估的;

(三)未定期对电源系统进行可靠性分析和风险评估,或者未检查确认就启用长期停用的仪表自动化控制系统的;

第四十六条【试生产及工艺处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试)生产,并处3万元罚款:

(一)超出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的;

(二)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

(三)首次采用的化工工艺的,未进行安全可靠性论证的;

(四)新开发的生产工艺未进行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就进行工业化生产的。

第四十七条【建设项目处罚】企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或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进行施工或者试生产的,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试生产,并限期整改。对已动工建设的,且不能恢复原状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特种作业处罚】对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或者从业经历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设计处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或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罚款:

(一)建设项目未经具备相应资质设计单位设计的;

(二)制造和使用的非标设备未经相应资质单位设计、制作、安装的,或者检查、日常维护、检验检测未存入设备档案的。

第五十条【作业、承包商、变更处罚】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出租发包处罚】企业将生产经营项目、作业场所、装置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罚款。

第五十二条【关闭搬迁处罚】企业关闭、搬迁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制定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的;

(二)未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拆除装置、设备的;

(三)出租、转让未经处置厂房、装置设施的。

第五十三条【衔接条款】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违法行为,依照其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企业采用劳务派遣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其劳务派遣用工、非全日制用工人数应当计入本单位的从业人员人数。

第五十五条【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是指对企业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第五十六条【化工企业】本规定所指的化工企业是《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规定的行业类型的企业。

第五十七条【地方细则】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地区企业所属关系、规模大小、危险程度、安全生产状况等实际情况对企业进行分类分级管理,并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

第五十八条【实施时间】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第11篇 安全监督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①积极贯彻和宣传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上级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执行国家、地方、行业法律法规。落实公司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工程特点编制项目安全管理策划。

②制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计划,针对工程项目特点,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并负责贯彻实施。

③协助指挥长组织开展各项安全生产活动,并监督检查工程项目施工队伍开展安全生产活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项目经理和上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汇报、处理。

④负责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分支机构及人员业务领导和组织工作,负责工程项目各级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台帐及安全管理资料建立和归档工作。

⑤负责员工安全教育、安全培训组织管理,配合劳资人员搞好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办证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外协施工队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工作。

⑥开展'危险预知'活动,辨别危险源,参与危险源评价工作;建立施工班组安全活动和班前安全讲话制度,针对工程施工各阶段,组织开展事故隐患预测、预控、预防工作,建立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并逐级做好各项整改记录。

⑦参加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编制和会审,参加工程项目生产会。参加公司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建立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⑧对重大事故隐患、严重违章施工、违章作业,有权下令停止施工并越级上报上级部门或领导,并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工程项目有权制止投入使用。

⑨对工程项目劳动保护用品采购、使用、管理有监督、检查权,对进入施工现场单位或个人,有权检查、监督其是否符合现场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发现问题责令其改正。

⑩参加因工伤亡事故调查,对伤亡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协助工程项目经理做好工地'四不放过'统筹工作。

第12篇 公司安全监督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范例

公司安全监督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范本

一、协助安全科长对安全规程措施的落实和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施工工地进行经常性的巡回检查,协助组织好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督促有关人员进行及时整改,对冒险作业和违章者进行教育和制止。

三、协助安全科长做好对新职工的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对安全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进行督促检查。

四、及时收集有关资料,并加以整理、保管,及时总结经验,推广典型。

第13篇 加强施工监督确保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是人类进行生产活动的需要,是人类文明礼貌程度高低的具体表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始终是工程建设永恒的主题,是“以人为本”的具体要求。“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充分说明了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安全监督工作对于促进安全生产,消除事故隐患,减少人员伤亡,维护社会稳定起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由于诸多方面的原因,安全隐患依然存在,安全生产形势不容乐观。研究新形势下安全生产的规律,并制定相应的监督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一、  存在安全隐患的原因

安全生产管理,涉及到参与工程建设的方方面面。一是规章制度不健全,保障体系不完善,认识不到位,有法不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这是造成隐患的主要原因;二是安全意识淡薄,保护意识不强,伤害自己,伤害他人,被他人伤害的事件时有发生;三是经营模式,管理体制不适应工程建设的需要,存在着以包代管,管理脱节等现象,只考虑短期利益、无长远发展战略;四是工程建设资金不到位,安全经费投入不足,安全设施,设备、用品、用具等配置不全;五是建筑业从业人员没有受到相应的培训教育,整体素质较低;六是建筑市场存在着一些不规范行为,低质高挂,达不到资质要求的施工企业挂靠在大企业名下,使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劳务人员素质较差的施工队伍进入市场,埋下安全隐患;七是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责任意识不强,安全监管薄弱,执法人员素质不高,对已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措施不坚决,执法不严,依法监督得不到保障,给施工安全埋下隐患。

二、  强化安全监督的措施

新形势下如何强化安全监督工作是每个管理人员讨论的课题,现就针对我市安全生产现状,结合本人多年来的工作经验,谈谈安全监督的几点体会。

1.搞好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参建人员的安全意识和业务水平。

加强安全培训,提高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安全技术和操作技能,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事件的发生,就可大大减少伤亡事故,这是保证安全生产的基础。安全培训既要注重理论知识的提高,又要加强实际操作能力的提高,培训时要分层次、抓重点、分级培训、统一管理,一是要加强对生产一线施工人员的培训,尤其是新入场工人的三级教育培训。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后,方可上岗,提高一线从业人员的生产技能和劳动素质,树立安全意识、质量意识,使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从“要我安全”转变为“我要安全”、“我懂安全”、“我应安全”、“我能安全”,从而减少安全事故。二是要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这是注重技能的提高,不掌握熟练的操作技能和较高的理论知识,很难适应工程建设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要求。三是要加强对建筑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这是注重技能的提高,不掌握熟练的操作技能和较高的理论知识,很难适应工程建设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要求。三是要加强对建筑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这是注重管理水平的提高,向管理要安全,只有安全了,才能出效益。四是要加强安全监督队伍的建设,这是注意综合素质的提高,因为搞好安全培训不只是企业的事情,提高监督人员自身的素质更为重要,因为要想行使好手中的权力,首先得武装自己,只有自己提高了,才能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业不精能服人吗?

2.建章立制、完善体系,确保安全设施到位

监督人员应检查和督促各施工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检查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及执行情况,完善安全保障体系,督促安全生产费用及时到位,并监督其使用情况,确保安全设施设备及防护用品及时到位并有效使用。对制度不健全、体系不完善、责任不明确、费用不落实、防护设施和设备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的工程项目,要限期落实整改,做到“有章可循、违章必究”,只要能管了,就能管好了。

3.分片包干、层层把关,逐级签定安全生产责任状

安全监督站是政府管理建筑安全的职能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和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逐级签定安全生产责任状。要形成监督站与监督小组、监督小组与项目部、项目部与施工班组、施工班组与施工人员之间的责任网络,从上到下形成安全生产生命线。明确各级安全责任,确定责任人,确保安全工作横到边、竖到底、上下贯通,左右连接、不留死角。安全监督站在工程建设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监督站每个工作人员的精神状态,素质高低,执法效果不仅体现了政府的形象,而且直接关系到安全生产的效果,安全监督机关要内强素质,外树形象,时刻咬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这条主线不放松。在“预防”上下苦功,确保安全、消除隐患。

第14篇 对安全生产监督监管工作体制的反思

广东大兴矿难这个“接连而来的教训”应该是惨痛的,痛定思痛,我们该如何来认识我们现在的安全生产监督监管体制,我们应该如何来探讨突破煤矿事故高发频发的困局。在考虑矿难事故多发频发的原因时,我们不能只是强调“历史的欠帐”,我们更要着眼于弥补欠帐,着眼于化解困局。

实践的证明或者说表明我们的安全生产监督监管体制存在漏洞和弊端。我们已经看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局升格为安全生产监督总局,之后的矿难事故并没有明显的下降多少,有的只是处理起矿难事故来更加的认真及时而已。当然这样做是好的,是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负责的态度和做法,不过这样还是不够的,我们需要的不仅是矿难的及时处理,我们更需要矿难的不发生。矿难的避免和杜绝,这是我们安全生产监督监管的奋斗目标。

我们看到,目前的安全生产监督监管是上面积极,下面不积极或者说不够积极,上面重视,下面不重视或者说不够重视。在安全生产监督监管方面的工作力度是不够大的,重视程度还远远不够。媒体的报道说:“经过初步调查,该矿是违法、违规、违章进行生产,在政府要求停产整顿期间还组织120多人下井挖煤,最终引发此次事故。” 梅州市委书记刘日知说:“尽管是企业严重违规造成的特大恶性透水事故,但是梅州市、兴宁市、黄槐镇三级党委政府领导不力、监督不力,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三违煤矿”在监督部门的眼皮子底下进行生产,三级政府部门道歉,承认“监督不力,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这是不虚的。“监督不力”该怎样才能“力”起来?这是值得思考的问题,也是问题的关键所在。

另外,责任完全归结到企业非法生产,追求暴利,似乎也不能完全说的过去。这是一个原因但是不应该是主要的原因。据说这个企业的股东有一些是“公务员”,这种官商勾结的行为和现象,其实也是对监督监管的一种规避,使之失去了作用。监管者与被监管者沆瀣一气,而且也是“利益的同盟”。这个现象已经不是第一次暴露出来了,前时东北那个安监局长的弟弟作矿长的煤矿发生的事故就是如此。

反思安全生产监督监管工作,我想起“犯人船”故事来。十八世纪七十年代,英国政府为输送开发澳洲所需要的劳动力,决定由私人船主承包将犯人运往澳洲,但犯人途中死亡率很高,平均达20%。为改变这一状况,政府使用了好多办法,一是对船主进行道德说教,让船主良心发现,二是派官员上船,随船监督等,结果都收效甚微。后来,英国政府制订一个简单易行的制度:政府不再按上船时运送的罪犯人数付费,而是按下船时到达澳洲的人数付费。这项制度实施后,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运送罪犯的死亡率下降到1%至1.5%。这种运送罪犯付费制度的改革表明,靠制度管人,比靠说服教育、靠人管人更持久、更有效。

我想如果借鉴这个故事,从中得到一些启发,我们也应该改变一下我们的安全生产监督监管制度,从制度方面进行思考和探索完善。这样我相信,我们在监督管理制度方面前进或者说改进一小步,就可能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一大步。

我们要总结这些年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的经验教训,再进行大量的社会调查和研究,征求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和专家的意见观点,同时研究和借鉴国外的一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和措施,推动安全生产监管制度的创新和进步,促进我们监管工作的大突破,大进步。这是科学发展的需要,更是社会和谐的需要。

第15篇 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行为监督检查项目情况

1、监理单位资格审查:监理单位资质审查(主要内容为: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总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监理工程师资质证书);总监理工程师驻场情况:(在、不在)

2、监理规划:将安全生产管理列入监理规划(有、无);中型以上工程在监理实施细则中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检查要求(有、无);监理实施细则明确安全控制点(有、无);关键部位安全控制措施(有、无)

3、安全管理制度;是否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方案审查制度、巡视检查制度、安全隐患处理制度、工地例会制度等)

4、施工单位资格审查:资格审查(有、无)。(主要内容为:施工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b、c类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专职安全员配备、特殊工种持证上岗等)

5、施工单位制度检查:检查总、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种规章制度建立情况(是、否)

6、方案审查: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如:施工用电、大型机械安装和拆除、脚手架、基坑支护、模板工程等及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审核(是、否)

7、费用控制:对施工项目安全防护、文明措施费进行管理控制(有、无)

8、设施、设备验收:对(塔吊、整体提升脚手架等)大型机械设备的机械检测情况进行核查并备案管理(是、否)

9、定期检查:定期安全检查制度(有、无);按定期检查制度进行安全检查(有、无);定期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作业(有、无);检查记录(有、无)

10、整改要求及落实 :及时签发监理通知单(有、无);对整改内容及时进行复查(有、无);对检查存在问题整改落实记录(有、无);未按要求整改,监理单位进行报告(有、无)。

安全生产监督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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