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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整改报告范本
2022年2月5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公司生产现场进行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并对现场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了整改意见,经过公司一周的整改,对所列安全问题基本整改完毕,现综述如下:
1、配电箱使用完毕即给关闭,定人管理。
2、新厂低压配电室门制作了档鼠板。
3、厂区现场增加了消防设施,包括现场仓库外,电焊区,以及容易发生火灾的其他重点部位。
4、2月6日,根据公司1月20日制定的《2022年补充培训计划——应急预案与演练计划》的内容,提前进行了本年度的消防应急预案。
5、切割用氧气瓶、乙炔分区域进行了存放。
6、切割操作区域的切割机与锯床工位分开,切割操作区单独设置。
7、关于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取得需要做大量的工作,目前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成立了安全生产机构,成立了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了义务消防队和防火委员会,建立的值班制度和安全生产培训制度,工人持证上岗。设有专职安全员。工人操作过程中穿戴劳动保护用品。公司取得了gb/t28001-2022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公司安全标准化工作基本落到了实处,为下一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2022年2月11日
第2篇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调查处理规定
为了及时了解和研究安全生产事故原因,掌握事故规律,认真吸取教训,以便有效地采取消除事故的措施,保证安全生产,依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一、安全生产事故的分类
安全生产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意外的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使正常生产生活活动中断的突发事件。
(一)安全生产事故的分为:生产安全事故、非生产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包括:伤亡事故、设备安全事故、质量安全事故、其它安全事故。非生产安全事故包括:盗窃事故、人为破坏事故、其它事故。
(二)伤亡事故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
轻伤事故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轻度损失,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事故。一般是指受伤职工每人次歇工在1个工作日以上105工作日以下的失能伤害事故。
重伤事故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事故。一般是指受伤职工每人次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事故。
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含3人)。
(三)设备安全事故和盗窃事故分为:一般损失事故、较大损失事故、重大损失事故、特大损失事故。
一般损失事故: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大于1千元小于1万元的事故。
较大损失事故: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大于1万元(含1万元)但小于10万元的事故。
重大损失事故: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大于10万元(含10万元)但小于100万元的事故。
特大损失事故: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大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事故。
二、事故的报告、调查分析和处理
(一)伤亡事故
伤亡事故处理的主管部门为公司工程管理部。
1、轻伤事故和重伤事故的报告、调查分析和处理
(1)轻伤事故和重伤事故的报告:由事故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在组织抢救伤员的同时,向事故单位负责人或专职安全员报告,事故单位负责人或专职安全员立即报告项目部经理,项目部在事故发生1小时内向公司工程管理部电话报告,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将事故报告表传真到公司工程管理部。报告主要内容:事故单位、姓名、年龄、工种、时间、负伤情况、事故地点及事故简要经过。
(2)轻伤事故和重伤事故的调查和分析:由项目部经理主持,召集项目部生产副经理、专职安全员和相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分析,调查清楚事故发生原因,确认事故的性质和责任人,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上报公司工程管理部。
(3)轻伤事故和重伤事故的处理: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负责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项目部按照公司批复的处理决定核销相关费用和扣缴罚款。事故处理完毕后,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填写月事故统计表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备案。
2、死亡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的报告、调查分析和处理
(1)死亡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的报告:事故现场的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项目部专职安全员或项目部经理,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防止事态扩大;项目部经理接到报告后5分钟内向公司工程管理部和公司总经理电话报告,并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公司总经理决定向相关部门报告。项目部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将事故报告表传真到公司工程管理部,
(2)死亡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的调查分析:由公司安全主管领导主持,召集公司工程管理部和项目部的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联合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分析,调查清楚事故发生原因,确认事故的性质和责任人,提出整改措施和善后处理意见;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上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在事故未做出结论前,做好保密工作,未经公司领导同意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以免影响项目部的正常生产工作秩序。
(3)死亡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的处理: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负责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项目部按照公司批复的处理决定做好善后工作和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事故处理完毕后,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填写月事故统计表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备案。
(二)设备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分析和处理
设备安全事故处理的主管部门为公司机材管理部。
1、一般损失事故和较大损失事故的报告、调查分析和处理
(1)一般损失事故和较大损失事故的报告:由当事人向专职安全员和设备主管报告,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机械设备的损害继续扩大;专职安全员向项目经理报告,项目部在事故发生1小时内分别向公司工程管理部和机材管理部电话报告,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将事故报告表传真到公司工程管理部和机材管理部。
(2)一般损失事故和较大损失事故的调查分析:由项目部生产副经理主持,召集专职安全员、设备主管和相关人员组成调查组。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调查,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人,提出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和处理意见,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分别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和机材管理部。
(3)一般损失事故和较大损失事故的处理: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和设备主管负责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项目部按照公司批复的处理决定核销相关费用和扣缴罚款。事故处理完毕后,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填写月事故统计表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备案。
2、重大损失事故和特大损失事故的报告、调查分析和处理
(1)重大损失事故和特大损失事故的报告:事故现场的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项目部专职安全员或项目部经理,并保护好现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防止损害继续扩大;项目部经理接到报告后5分钟内向公司工程管理部、机材管理部和公司总经理电话报告,项目部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将事故报告表分别传真到公司工程管理部和机材管理部。
(2)重大损失事故和特大损失事故的调查分析:由公司主要领导主持,召集公司工程管理部、机材管理部和项目部有关人员组成联合调查组。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调查,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人,提出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和处理意见,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分别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和机材管理部。
(3)重大损失事故和特大损失事故的处理: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和设备主管负责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项目部按照公司的处理决定落实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事故处理完毕后,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填写月事故统计表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和机材管理部备案。
(三)盗窃事故的报告、调查分析和处理
盗窃事故属于非生产安全事故。盗窃事故的发生和处理有其特殊性,盗窃事故发生的后果,可以严重影响工程施工和生产的正常进行。盗窃事故处理的主管部门为公司机材管理部。
1、盗窃事故的报告:在确认事故发生后,发现者应首先向保安队长和项目部经理报告,保安队长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若盗窃正在实施时,发现者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可以将盗窃者抓获,并通知保安队长前往处理;项目部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向机材管理部和工程管理部报失窃清单和损失金额。
2、盗窃事故的调查分析:项目部保安队应积极配合公安部门的调查和破案;项目部组织相关人员组成调查组,确认事故造成的损失和责任人,提出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由项目部综合办公室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和机材管理部。
3、盗窃事故的处理:由项目部保安队负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由项目部落实公司对事故处理的决定。结案后,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提交月事故统计表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和机材管理部备案。
(四)交通事故的报告、调查分析和处理
交通事故具有多重属性,有些情况下属生产安全事故,有些情况又属非生产安全事故,还有些情况同时具有两种属性。交通事故处理的主管部门为公司综合事务部。
1、在施工现场区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属生产安全事故。
(1)施工现场区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的报告:在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事故现场的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项目部专职安全员或项目部经理。有人员伤亡的情况下,立即组织抢救,项目部经理接报后,视事故的严重程度,决定是否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项目部在事故发生后30分钟内用电话报告公司综合事务部,并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将事故报告表传真到公司综合事务部、工程管理部;若发生死亡事故和重大损失事故及以上的事故,项目经理应在接到报告后5分钟内向公司综合事务部和公司总经理报告。
(2)施工现场区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的调查分析:由公司综合事务部牵头组成调查组;查清事故的原因,提出整改措施、确认事故的性质和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由项目部综合办公室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报公司综合事务部和工程管理部。
(3)施工现场区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的处理: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和项目部综合办公室负责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项目部按照公司的处理决定落实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事故处理完毕后,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填写月事故统计表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和综合事务部备案。
2、在施工现场以外发生的交通事故。因公发生的交通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因私发生的交通事故属于非生产安全事故。
(1)在施工现场以外发生交通事故的报告:事故发生后,当事人立即报告项目经理,由项目经理根据交通事故严重程度决定是否报警,项目部在事故发生后30分钟内用电话报告公司综合事务部,并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将事故报告表传真到公司综合事务部、工程管理部;若发生死亡事故及重大死亡事故时,项目经理应在接到报告后5分钟内向公司综合事务部和公司总经理报告。
(2)在施工现场以外发生交通事故的调查分析:由公司综合事务部牵头组成调查组;查清事故的原因,提出整改措施、确认责任人,提出内部处理意见。由项目部综合办公室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报公司综合事务部和工程管理部;报警的由当事人配合交警调查。
(3)在施工现场以外发生交通事故的处理:报警的由项目部落实交警的处理决定;未报警协商处理的由项目部处理;由项目部落实内部整改措施和公司内部的处理决定;事故处理完毕后,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填写月事故统计表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和综合事务部备案。
三、对轻微工伤事故、轻微损失事故和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未遂事故由项目部负责调查处理,除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外,也可处予适当的经济处罚。
四、本规定仅适用于公司内部,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工程管理部,本规定从2022年4月1起执行。(另附:报告表、调查表、统计表)
天津力丰合盈投资有限公司
2022年3月6日
第3篇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整改报告
2015年2月5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公司生产现场进行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并对现场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了整改意见,经过公司一周的整改,对所列安全问题基本整改完毕,现综述如下:
1、配电箱使用完毕即给关闭,定人管理。
2、新厂低压配电室门制作了档鼠板。
3、厂区现场增加了消防设施,包括现场仓库外,电焊区,以及容易发生火灾的其他重点部位。
4、2月6日,根据公司1月20日制定的《2015年补充培训计划——应急预案与演练计划》的内容,提前进行了本年度的消防应急预案。
5、切割用氧气瓶、乙炔分区域进行了存放。
6、切割操作区域的切割机与锯床工位分开,切割操作区单独设置。
7、关于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取得需要做大量的工作,目前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成立了安全生产机构,成立了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了义务消防队和防火委员会,建立的值班制度和安全生产培训制度,工人持证上岗。设有专职安全员。工人操作过程中穿戴劳动保护用品。公司取得了gb/t28001-201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公司安全标准化工作基本落到了实处,为下一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2015年2月11日
第4篇 建筑公司安全生产自查报告
在县安监站的领导下,结合公司实际,认真开展了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为了明确责任,成立了以公司经理为组长、分管安全副经理为副组长,以各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员为成员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在工作中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理念,对各项目部经理提出了“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管安全必须懂生产”的要求。各项目部均配备了专职安全员,并制定了适合项目部特点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并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了层层分解,严格落实责任主体,真正做到了职责明确、责任到人、各司其职,确保了安全生产的顺利开展。
二、检查情况
1、各项目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2、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的落实情况;
3、施工防火、防暑等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4、施工工地的垂直运输设备、脚手架、施工用电、模板支撑及“三宝四口”防护等安全专项整治情况;
5、施工现场安全资料是否规范齐全、安全隐患整改落实及销案情况;
6、各类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这次主要检查了___项目部、___项目部、___项目部等。检查表明,各项目部安全生产意识有了很大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有所加强,能够认真落实好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了专职安全员,安全管理资料逐步规范化,施工现场“五牌一图”基本都能设置到位,基本做到封闭施工。
值得一担的是,我们的___项目部,能牢固树立“质量第一,安全生产重于泰山”的意识,积极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创建活动,其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管理水平不断增强,得到业主部门的好评。
三、存在问题
1、思想教育:个别员工对安全工作存在松懈麻痹思想,存在事故与我无缘的麻痹心态,工作中违反劳动纪律,存在侥幸心理。
2、安全资料:少数项目部未能按照公司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收集整理,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安全技术交底资料不全。
3、文明施工:部分施工现场材料堆放混乱,警示标挂设位置不当,消防器材摆设不够合理。
4、脚手架:少数施工现场脚手架材质差,扫地杆、剪刀撑未挷扎到位,脚手板未按规定满铺到位。
5“三宝、四口”防护:施工现场极少数工人未戴安全帽。
6、施工用电:个别项目部现场配电箱破损、无锁,用电电线拉挂不够规范。
四、处理意见
对在此次安全检查中,未能按照公司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的项目部,要求进行整改落实到位,并给予通报批评及按公司管理制度进行处罚。
五、下阶段工作
1、要求各项目部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领导,增强自身的安全责任感,真正落实好安全生产。
2、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一步落实各级安全责任制,做好各工程的安全交底工作,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加大对工人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进一步完善安全管理资料的规范化。
3、加大施工现场自查自纠力度,严格执行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广泛开展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施工人员安全意识。
4、建立和推行工伤保险制度,各项目部要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把工作保险同施工安全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进一步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保障。
5、突出重点,继续深化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专项整治,进一步推进安全标准化现场管理工作。定期组织安全大检查,做到每月一次检查,每季一次大检查,切实加强现场检查力度,将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___ 2022年12月28日
第5篇 车间安全生产自查报告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车间安全生产工作,响应中心号召,切实保障广大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我车间定期开展安全自查工作,现将自查情况总结如下:
1.思想上端正态度。全车间人员认清形势,牢固树立消防责任主体意识,切实增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2.加强安全意识教育。对车间成员进行了安全意识教育,集中学习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处置、医院消防计划,提高保护自救的能力。
3. 开展火灾安全等隐患排查工作。积极配合工厂要求进行车间内部安全隐患专项排查工作,查看车间内防火防烟设备设置,电源线路的使用及维护情况,烟头等易燃物,目前未发现异常。
4、加强安全使用电源设备。对车间成员进行了安全使用各种用电设施的培训,每天下班前确保车间电源处在安全关闭状态,目前无异常发现。
安全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工作。我车间必将严抓安全、狠抓安全,夯实安全管理基础工作,不断提高车间人员安全意识,明确各自职责,使安全管理的各项工作和要求得到较好落实,为工厂正常有序的工作秩序提供一份安全保障。
第6篇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办法
一、总则
1.1 为了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切实做好生产事故的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工作,根据国家及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我狱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所指安全生产事故是:
a、在生产劳动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b、在生产劳动现场所发生的火灾爆炸等事故。
1.3 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二、 事故分类
2.1 安全生产事故按其性质分为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和破 坏事故。
a 、 责任事故是指由于玩忽职守,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而造成的安全生产事故。
b 、 非责任事故是指由于自然因素造成的且人力不可抗拒的生产事故。
c 、 破坏事故是指因逃避劳动而故意违反操作规程或有意破坏生产而故意造成的安全生产事故。
2.2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由安全生产委员会调查确定事故类型。
三、 事故报告
3.1 各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应立即报告有关领导或安全科(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
3.2 事故发生后,监狱有关领导、安全科和事故单位负责人必须迅速赶赴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同时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如果因抢救人员需破坏事故现场时,应提前做好标志,拍照、录象或绘制现场图的工作。
四 、事故调查处理
4.1 发生事故后,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a 、 轻伤或一次重伤1-2人的事故或直接财产损失在1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领导和安全科等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调查组调查处理。
b、 一次死亡1-2人或重伤三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或直接财产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由省局会同安监局调查处理。
c、 重特大事故由省局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4.2 对事故调查处理意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同意的,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 事故处罚
5.1 对违反3.1规定,迟报、瞒报事故的单位对其负责人处100元-500元的罚款。
5.1 凡责任事故,由事故调查组分清事故责任,分别对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管理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a、 发生轻伤事故、直接财产损失在1千元以下的,分别对以上责任者批评教育;直接财产损失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分别对以上责任者处以100-500元的罚款,并通报批评。
b 、 发生一次重伤1-2人的事故或直接财产损失达10万元以下的,视情对以上责任者处以500-2000元的罚款。重伤人员由伤致残或情节特别严重的,对以上责任者予以加倍处罚,事故单位要写出书面检查报人事部门和安委会,安委会视情给责任人以行政处分。
c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重大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的,根据省局意见对责任者进行处罚。
d、 事故责任者是服刑人员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e 、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责任事故的处理费用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单位承担.
5.3 年度内发生重伤以上责任事故的单位,年终评比实行一票否决,取消本年度安全奖,扣交全部风险抵押金。
5.4 因操作者无劳动防护用品而造成的责任事故,由所在单位负全部责任,监狱依照相关规定追究领导和责任者的责任。
六 、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实行,不明之处由安全科负责解释。
第7篇 冬季施工安全生产自查报告
1、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根据《关于实施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通知》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本工程建设特点,我项目部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并成立了安全生产组织机构。项目部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原则,明确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和各类人员在施工生产活动中所负的安全责任,层层签定责任书并定期进行了考核、评比、奖惩。
项目部根据工程特点编制了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作业指导书等指导性文件,并形成了安全生产制度汇编,包括:安全生产培训制度、例会制度、劳保用品管理制度、内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考核制度等,各种规章制度健全,执行有效。
2、重大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项目部根据本工程特点,通过对施工中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作业环境的不安全因素等进行了风险评价,并识别出重大危险源,通过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或管理方案达到预防事故发生的目的。本项目所识别出的重大危险源有:①.高处作业;②.坍塌;③.机械伤害;④.火灾;⑤. 食物中毒;⑥施工用电。项目部配备了有执业资格的专职安全员,每日对施工区、生活区、基坑边坡及道路、部位进行巡查,并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大检查,对巡查或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立即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继续施工。
3、冬季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为保证冬季施工的稳步有序推进,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项目部制定了《冬季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积极召开了冬季施工专题会议,确保冬季施工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项目部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工作部署:
一是提高认识,加强对冬季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安全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是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落实安全保证措施。根据冬季施工特点,认真分析易发事故类型、原因,查找各类事故隐患及安全生产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对事故危险源真正做到心中有数并进行重点监管。
三是突出重点,强化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开展冬季施工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作业人员的自我防范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4、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情况
项目部严格按照安全生产培训制度,对进场人员进行了岗前培训,施工前对各工种进行了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技术交底。各种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均做到持证上岗。
根据当前施工任务,项目部采取各种措施确保施工安全:①.对基坑进行围护,并有专人负责基坑周边安全,每日对基坑边坡和其周边进行巡查,确保基坑安全;②. 在施工现场设立了各种警示标识、标牌,并在项目部设立安全专项宣传栏,长期对广大职工进行宣传教育; ③. 派专人维护施工道路,确保施工期安全运行。 ④. 由专兼职安全员每日对施工区进行巡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确保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5、设备、设施保养维修情况
本工程目前投入使用的主要施工设备挖掘机、装载机、为做好机械设备的换季保养、防风、防冻等冬季防护工作,确保机械设备冬季施工安全,项目部主要采取如下措施:
一是提前安排检查,落实安排维修保养项目、维修配件和检修时间计划,认真做好各项工作的有序衔接,切实做到忙而不乱。
二是按照机械设备冬季保养规程,对机械设备进行了换季保养,所有施工机械特别是大型机械设备,提前按要求做好更换冬季润滑油、防冻液、检查发动机预热系统等工作。根据天气变化,及时更换柴油,水箱注入防冻液,不加注防冻液的水箱,停用后及时将水放完,油箱内的油料结冻时,严禁明火烘烤,采用热水及蒸汽的办法解冻。
三是在安全例会上组织机械设备管理、操作和驾驶人员学习机械设备冬季防护、保养及安全操作常识,分析冬季机械施工特点和事故的起因、危害及防范措施,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对事故的防范能力。
6、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情况
项目部制定了火灾、爆炸、食物中毒、防汛等专项应急预案,及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预案中救援程序和救援措施完善,预案间相互协调、衔接紧密。项目部对各种预案进行了培训及演练,并做到相关人员应知应会,熟练掌握。
目前项目部各项工作已按冬季施工组织方案顺利开展并步入正轨,冬季施工各项安全措施均落实到位,为优质高效地完成施工生产任务奠定了基础。
第8篇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
一、 事故的分类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査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 止国务院1989年3月29日公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34号)和1991 年2月22日公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5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按照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 接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
(1)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 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 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 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 失的事故。
二、 事故的报告
1. 事故报告的要求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规定,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 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2. 事故单位如何报告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査处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 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3. 相关部门如何报告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 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1) 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2) 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3) 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有关部门;
(4)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 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5)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 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6)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在必要时,可以越级上 报事故情况;
(7)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 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4.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的内容
(1)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 事故的简要经过;
(4)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 损失;
(5) 已经采取的措施;
(6) 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三、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的职责
(1)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 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3)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 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 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 和侦査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第9篇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调查处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事故责任追究,防止和减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各类煤矿(包括与煤炭生产直接相关的煤矿地面生产系统、附属场所)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根据国务院授权,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调查处理。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的事故按照事故等级划分,分别由相应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履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的职责。
第二章事故分级
第四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煤矿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五条事故中的死亡人员依据公安机关或者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确定,重伤人员依据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确定。
第六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
(一)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含医疗费用(含护理费用),丧葬及抚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歇工工资;
(二)善后处理费用,含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清理现场费用,事故赔偿费用;
(三)财产损失价值,含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流动资产损失价值。
第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统计直接经济损失。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的事故,事故发生单位为省属以下煤矿企业的,其直接经济损失经企业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审核后书面报组织事故调查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事故发生单位为省属以上(含省属)煤矿企业的,其直接经济损失经企业集团公司或者企业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审核后书面报组织事故调查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特别重大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第八条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伤亡人数重新确定事故等级。
第九条事故抢险救援时间超过30日的,应当在抢险救援结束后重新核定事故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重新核定的事故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与原报告不一致的,按照重新核定的事故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确定事故等级。
第三章事故报告
第十条煤矿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煤矿负责人;煤矿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第十一条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上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较大事故以上等级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上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接到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上报国务院。
第十二条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接到煤矿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第十三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单位全称、所有制形式和隶属关系、生产能力、证照情况等);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类别(顶板、瓦斯、机电、运输、放炮、水害、火灾、其他);
(四)事故的简要经过,入井人数、生还人数和生产状态等;
(五)事故已经造成伤亡人数、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六)已经采取的措施;
(七)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以上报告内容,初次报告由于情况不明没有报告的,应在查清后及时续报。
第十四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或者续报。
事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有关单位应当在发生的当日内及时补报或者续报。
第十五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
第四章事故现场处置和保护
第十六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规定,有关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助事故发生地有关人民政府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第十八条因事故抢险救援必须改变事故现场状况的,应当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抢险救灾结束后,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应当及时向事故调查组提交抢险救援报告及有关图纸、记录等资料。
第五章事故调查
第十九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或者根据国务院授权,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较大事故由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一般事故中造成人员死亡的,由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没有造成人员死亡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可以委托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调查的煤矿事故。
第二十一条因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的事故,依照本规定应当由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调查的,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监察部等有关部门、全国总工会和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派员组成国务院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的事故,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事故调查组,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事故发生单位和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注重实效的三项基本要求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做到诚信公正、恪尽职守、廉洁自律,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不得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
第二十五条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的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煤矿事故调查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担任。委托调查的一般事故,事故调查组组长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确定。
事故调查组组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事故调查组开展工作;
(二)明确事故调查组各小组的职责,确定事故调查组成员的分工;
(三)协调决定事故调查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四)批准发布事故有关信息;
(五)审核事故涉嫌犯罪事实证据材料,批准将有关材料或者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组坚持统一领导、协作办案、公平公正、精简高效的原则。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查明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类别、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隐瞒事故的,应当查明隐瞒过程和事故真相;
(三)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四)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五)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六)在规定时限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七条事故调查中需要对重大技术问题、重要物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可以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或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进行技术鉴定的单位、专家应当出具书面技术鉴定结论,并对鉴定结论负责。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特殊情况下,经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二十九条事故抢险救灾超过60日,无法进行事故现场勘察的,事故调查时限从具备现场勘察条件之日起计算。
瞒报事故的调查时限从查实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事故救援情况和事故类别;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至负责事故调查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第三十二条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由组织事故调查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归档保存。归档保存的材料包括技术鉴定报告、重大技术问题鉴定结论和检测检验报告、尸检报告、物证和证人证言、直接经济损失文件、相关图纸、视听资料、批复文件等。
第六章事故处理
第三十三条特别重大事故调查报告报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批复结案。
重大事故调查报告经征求省级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复结案。
较大事故调查报告经征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意见后,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复结案。
一般事故由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批复结案。
第三十四条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的批复时限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事故批复应当主送落实责任追究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按照事故批复的规定落实责任追究,并及时将落实情况书面反馈批复单位。
第三十六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煤矿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事故责任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事故责任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察。
第三十八条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组织事故调查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其他部门向社会公布,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的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由组织事故调查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10篇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为了及时了解和研究安全生产事故原因,掌握事故规律,认真吸取教训,以便有效地采取消除事故的措施,保证安全生产,依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一、安全生产事故的分类
安全生产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意外的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使正常生产生活活动中断的突发事件。
(一)安全生产事故的分为:生产安全事故、非生产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包括:伤亡事故、设备安全事故、质量安全事故、其它安全事故。非生产安全事故包括:盗窃事故、人为破坏事故、其它事故。
(二)伤亡事故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
轻伤事故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轻度损失,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事故。一般是指受伤职工每人次歇工在1个工作日以上105工作日以下的失能伤害事故。
重伤事故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事故。一般是指受伤职工每人次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事故。
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含3人)。
(三)设备安全事故和盗窃事故分为:一般损失事故、较大损失事故、重大损失事故、特大损失事故。
一般损失事故: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大于1千元小于1万元的事故。
较大损失事故: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大于1万元(含1万元)但小于10万元的事故。
重大损失事故: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大于10万元(含10万元)但小于100万元的事故。
特大损失事故: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大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事故。
二、事故的报告、调查分析和处理
(一)伤亡事故
伤亡事故处理的主管部门为公司工程管理部。
1、轻伤事故和重伤事故的报告、调查分析和处理
(1)轻伤事故和重伤事故的报告:由事故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在组织抢救伤员的同时,向事故单位负责人或专职安全员报告,事故单位负责人或专职安全员立即报告项目部经理,项目部在事故发生1小时内向公司工程管理部电话报告,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将事故报告表传真到公司工程管理部。报告主要内容:事故单位、姓名、年龄、工种、时间、负伤情况、事故地点及事故简要经过。
(2)轻伤事故和重伤事故的调查和分析:由项目部经理主持,召集项目部生产副经理、专职安全员和相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分析,调查清楚事故发生原因,确认事故的性质和责任人,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上报公司工程管理部。
(3)轻伤事故和重伤事故的处理: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负责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项目部按照公司批复的处理决定核销相关费用和扣缴罚款。事故处理完毕后,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填写月事故统计表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备案。
2、死亡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的报告、调查分析和处理
(1)死亡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的报告:事故现场的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项目部专职安全员或项目部经理,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防止事态扩大;项目部经理接到报告后5分钟内向公司工程管理部和公司总经理电话报告,并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公司总经理决定向相关部门报告。项目部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将事故报告表传真到公司工程管理部,
(2)死亡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的调查分析:由公司安全主管领导主持,召集公司工程管理部和项目部的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联合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分析,调查清楚事故发生原因,确认事故的性质和责任人,提出整改措施和善后处理意见;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上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在事故未做出结论前,做好保密工作,未经公司领导同意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以免影响项目部的正常生产工作秩序。
(3)死亡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的处理: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负责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项目部按照公司批复的处理决定做好善后工作和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事故处理完毕后,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填写月事故统计表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备案。
(二)设备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分析和处理
设备安全事故处理的主管部门为公司机材管理部。
1、一般损失事故和较大损失事故的报告、调查分析和处理
(1)一般损失事故和较大损失事故的报告:由当事人向专职安全员和设备主管报告,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机械设备的损害继续扩大;专职安全员向项目经理报告,项目部在事故发生1小时内分别向公司工程管理部和机材管理部电话报告,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将事故报告表传真到公司工程管理部和机材管理部。
(2)一般损失事故和较大损失事故的调查分析:由项目部生产副经理主持,召集专职安全员、设备主管和相关人员组成调查组。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调查,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人,提出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和处理意见,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分别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和机材管理部。
(3)一般损失事故和较大损失事故的处理: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和设备主管负责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项目部按照公司批复的处理决定核销相关费用和扣缴罚款。事故处理完毕后,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填写月事故统计表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备案。
2、重大损失事故和特大损失事故的报告、调查分析和处理
(1)重大损失事故和特大损失事故的报告:事故现场的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项目部专职安全员或项目部经理,并保护好现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防止损害继续扩大;项目部经理接到报告后5分钟内向公司工程管理部、机材管理部和公司总经理电话报告,项目部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将事故报告表分别传真到公司工程管理部和机材管理部。
(2)重大损失事故和特大损失事故的调查分析:由公司主要领导主持,召集公司工程管理部、机材管理部和项目部有关人员组成联合调查组。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调查,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人,提出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和处理意见,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分别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和机材管理部。
(3)重大损失事故和特大损失事故的处理: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和设备主管负责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项目部按照公司的处理决定落实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事故处理完毕后,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填写月事故统计表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和机材管理部备案。
(三)盗窃事故的报告、调查分析和处理
盗窃事故属于非生产安全事故。盗窃事故的发生和处理有其特殊性,盗窃事故发生的后果,可以严重影响工程施工和生产的正常进行。盗窃事故处理的主管部门为公司机材管理部。
1、盗窃事故的报告:在确认事故发生后,发现者应首先向保安队长和项目部经理报告,保安队长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若盗窃正在实施时,发现者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可以将盗窃者抓获,并通知保安队长前往处理;项目部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向机材管理部和工程管理部报失窃清单和损失金额。
2、盗窃事故的调查分析:项目部保安队应积极配合公安部门的调查和破案;项目部组织相关人员组成调查组,确认事故造成的损失和责任人,提出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由项目部综合办公室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和机材管理部。
3、盗窃事故的处理:由项目部保安队负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由项目部落实公司对事故处理的决定。结案后,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提交月事故统计表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和机材管理部备案。
(四)交通事故的报告、调查分析和处理
交通事故具有多重属性,有些情况下属生产安全事故,有些情况又属非生产安全事故,还有些情况同时具有两种属性。交通事故处理的主管部门为公司综合事务部。
1、在施工现场区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属生产安全事故。
(1)施工现场区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的报告:在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事故现场的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项目部专职安全员或项目部经理。有人员伤亡的情况下,立即组织抢救,项目部经理接报后,视事故的严重程度,决定是否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项目部在事故发生后30分钟内用电话报告公司综合事务部,并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将事故报告表传真到公司综合事务部、工程管理部;若发生死亡事故和重大损失事故及以上的事故,项目经理应在接到报告后5分钟内向公司综合事务部和公司总经理报告。
(2)施工现场区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的调查分析:由公司综合事务部牵头组成调查组;查清事故的原因,提出整改措施、确认事故的性质和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由项目部综合办公室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报公司综合事务部和工程管理部。
(3)施工现场区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的处理: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和项目部综合办公室负责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项目部按照公司的处理决定落实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事故处理完毕后,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填写月事故统计表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和综合事务部备案。
2、在施工现场以外发生的交通事故。因公发生的交通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因私发生的交通事故属于非生产安全事故。
(1)在施工现场以外发生交通事故的报告:事故发生后,当事人立即报告项目经理,由项目经理根据交通事故严重程度决定是否报警,项目部在事故发生后30分钟内用电话报告公司综合事务部,并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将事故报告表传真到公司综合事务部、工程管理部;若发生死亡事故及重大死亡事故时,项目经理应在接到报告后5分钟内向公司综合事务部和公司总经理报告。
(2)在施工现场以外发生交通事故的调查分析:由公司综合事务部牵头组成调查组;查清事故的原因,提出整改措施、确认责任人,提出内部处理意见。由项目部综合办公室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报公司综合事务部和工程管理部;报警的由当事人配合交警调查。
(3)在施工现场以外发生交通事故的处理:报警的由项目部落实交警的处理决定;未报警协商处理的由项目部处理;由项目部落实内部整改措施和公司内部的处理决定;事故处理完毕后,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填写月事故统计表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和综合事务部备案。
三、对轻微工伤事故、轻微损失事故和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未遂事故由项目部负责调查处理,除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外,也可处予适当的经济处罚。
四、本规定仅适用于公司内部,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工程管理部,本规定从2011年4月1起执行。(另附:报告表、调查表、统计表)
天津力丰合盈投资有限公司
2011年3月6日
第11篇 安全生产检查整改情况报告
2022年5月15日区安监部门对我公司生产车间生产现场进行了检查,对生产现场所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了整改意见,针对区安监部门的检查要求,我公司组织相关人员会议,对车间生产场地及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逐条研究,落实整改措施,到目前为止,基本完成下列方面的整改:
一、 管理方面
1、 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已于网上申报,并制定出安全防护措施,生产中穿戴好一切劳动防护用品。
2、 职业健康检查已在检查部门报名,社区医保中心遭5月23日对有关职工进行健康检查,在此基础上,公司已建立职工健康监护档案。
二、 现场安全问题
1、 车间现场使用的气瓶已按要求安装了防倾倒装置,并独立设置存放点,做到满瓶空瓶分开堆放。
2、 钢构件刷漆已指定作业区范围,进行隔离设置。
3、 对未取得上岗证的焊工,已安排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安排上岗。
4、 加强现场监督,配置与工种相附的劳动防护用品,严禁违章操作。
5、 生产所用材料有已分类入库堆放,特别是油漆,一确保安全。
6、 钢构件已按要求堆放,保持平稳,周围已无工作人员。
7、 严格执行”十不吊规定”,工件必须在地面稳定作业,严禁违章。
8、 及时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台账,制定好各类岗位职责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安全生产自检自查活动。
9、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已贴挂上墙。
三、 相关要求
依照此次检查的要求,我公司将进一步组织全体员工学习安全生产及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逐步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积极开展安全生产隐患的自查自改,确保安全生产!
______有限公司
____年_月__日
第12篇 釆石场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
1项目实施的必要性
目前我国基本建设投资不断扩大,一些城镇、工业园区、交通基础设施施工项目相继投入建设,新农村建设方兴未艾。本矿区的石灰岩质量好,试用范围广泛。经机械破碎不同粒级的石子,既可用于建筑的混凝土骨料,也可用于水泥公路路面的混凝土骨料及铁路路基,市场需求量不断增加。
_____釆石场新街镇釆石场现保有优质石灰石资源,该项目的实施能够更好的利用现有矿产资源,减少资源浪费;该项目所在地高安市近几年采矿业发展较快,当地具有大量从事矿业生产的熟练工人,项目的实施可以安排一些人员当地就业;另外项目的实施每年可以为国家缴纳税费40余万元,创造较 好的经济效益。 从资源利用、劳动就业和经济效益三个方面分析,该项目实施是必要的。
2安全条件论证目的
通过对该项目的安全条件论证,可以明确该项目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对周边场所、区域的影响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周边的生产经营活动对该建设项目的影响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所在地的自然条件对该建设项目的影响是否在可接受和可控制的范围内。为建设工程‘三同时’提供安全科学依据,以利于提高建设项目本质安全程度。
3安全条件论证依据
3.1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工伤保险条例》 国务院令第568号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建设项目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江西省采石取土管理办法》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8号
《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3.2标准规范
《江西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9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3])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全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江西省赣计工字[2003]1312号)
江西省计划委员会、江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江西省煤矿监察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监总管一字[2008]19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露天采石场整合整治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赣安办字[2010]128号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
《非煤矿山安全评价导则》安监管技装字[2003]9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原劳动部令第4号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
《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
《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 建设项目安全专篇编写提纲等文书格式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22〕45 号
《关于实施全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赣安监管一字〔2022〕64号
《关于印发江西省非煤矿山安全检查表的通知》
赣安监管一字[2008]33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检测检验工作的通知》
赣安监管一字〔2008〕84号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
《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2004]56号
《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8号
《关于在中小型露天采场推广中深孔爆破开采技术的指导意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监总管一字[2007]85号
《关于印发<江西省中小型露天采场推广中深孔爆破开采技术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赣安监 管一字[2007] 315号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gb16423-2006
《爆破安全规程》 gb6722-2022
《消防安全标识》 gb13495-92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1-2010
《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 gb/t13861-2009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 gb6441-86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gb/t12801-2008-2008
《粉尘作业场所危害程度分级》 gb/t5817-2009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t 11651-2008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50187-93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50052-2009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4-1995
《特低电压(elv)限值》 gb/t3805-2008
《矿山电力设计规范》 gb50070-2009
《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07
《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2007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gbj 87-1985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2008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2894-2008
《矿山安全术语》 gb/t15259-2008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安全评价通则》 aq8001-2007
《安全预评价导则》 aq8002-2007
《采矿手册》(冶金工业出版社1991版);
《采矿设计手册》(建筑工业出版社1987版);
3.3论证依据的基础资料
(1)测绘的草图。
(2)现场调查资料和企业提供的其他资料。
(3)与企业签订的委托合同书。
4项目概述
4.1地理交通位置
4.1.1 地理交通位置
_____釆石场位于___城区 190°方位,直距 15km,运距 20km 的高安市新街镇,行政区划隶属____管辖,属于私营独资企业。矿区有简易公路与s220省道相连;交通比较方便。
矿区地理坐标:东经__°,北纬__°。矿区范围约0.02km2。
_____釆石场位置图
4.2企业性质隶属关系
_____釆石场隶属于___镇。 企业性质为私营独资企业。
4.3自然地理及经济地理
本区为亚热带季风气候,夏季最高气温为39 ℃,冬季最低气温为-5.8 ℃,无霜期290天左右,年平降雨量1600~1700mm,且多集中于4~7月期间,矿区雨量较多、用水充沛。冬季多西北风,春夏两季多东南风,春夏之交多梅雨,初秋燥热少雨,冬、春两季常有冷空气侵入。
区内经济以农业为主,盛产水稻等农作物。工业有釆矿、水泥、陶瓷等,人民生活水平一般。
4.4矿区地质特征
4.4.1 矿区地层
矿区范围较小,表层出露有新生界第四系(q4)地层,零星分布于 矿区各部,主要成分为砂砾石、亚砂粘土及腐植松散堆积物等, 厚度 0-1.5m。
矿区的表层以下为石灰岩矿床 。
4.4.2 矿区构造
矿区石灰岩矿床由石炭系上统黄龙组第二、三段(c2h2、c2h3)及船山组下、上段(c2c1、c2c2)组成,占矿区面积的95%以上。大多裸露地表。矿体(即岩层)连续完整,总体走向近东西。矿体东西长1000m,南北宽1000m。矿层走向总体东西,倾向较缓,一般20°~60°。矿体为巨厚层状,呈浅灰至灰白色,泥晶结构,性脆质纯,由燧石灰岩、灰岩组成。
矿区内为一整体石灰岩矿体,未见明显断层,断裂构造不发育,只在岩体内部发育少量节理,主要由次生张节理和剪切节理组成,地质构造简单。
4.4.3 岩浆岩
矿区无岩浆岩形成的现象。
4.5矿床地质特征
矿区内矿体形态简单,产状稳定,矿体与围 岩界线清楚、明显,所以根据矿体的形态、产状及控矿规律,结合自然露头可大致圈定矿体边界。本区内为一整体矿体,矿体出露长 180m,宽 102-130m,平均 110m,矿体形态呈厚层状,分布于 +80—+167m 之间,厚度 87m。
4.6矿床开采地质条件
4.6.1 工程地质条件
矿体赋存于岩体中,岩石质地坚硬、稳固性好,无软弱层。矿体内无大的构造破坏,矿体裸露,岩(矿)石物理性能良好,属稳定性坚硬岩(矿)石类型。矿体大部裸露较好,无大的构造破坏,岩(矿)石的密度、强度和稳定性良好。岩(矿)石含水性较弱,局部地段有基岩裂隙含水层。第四系含水层不发育,不会对矿区的稳定性造成危害。 根据对相邻矿区采场的调查, 采场边坡角60°左右, 未出现滑坡和坍塌,矿体整体性能好。因此,该矿区工程地质条件属简单类型。
4.6.2 环境地质
(1)矿区环境地质现状评价
本区近年代未发生源发性5级以上地震,属相对稳定区。本区新生代构造活动微弱,处于比较稳定阶段,为稳定隆起区域, 野外地质观察没有发现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裂缝等地质灾害现象。 由于该区水文地质条件简单,附近无污染源,矿石和废石中无有害元素成份,不会造成地表水和地下水污染。由于矿体开采破坏地质环境,人类活动一般。综合评定,地质环境良好。采矿形成的废碴集中堆放在碴场,未因雨水冲涮造成自然滑落、 泥石流而影响环境。
(2)矿区环境地质预测评价
该矿对环境地质破坏较轻,采矿产生的废渣较少,只要重视环境保护问题,对采矿废渣应注意安全排放,合理堆放,尽量避免堆放在 地形较陡的地段和水系附近,以免遇雨季造成人为的泥石流发生。
4.6.3 矿区水文地质条件
矿区范围内海拔标高62-167m,高差达105m,岩(矿)石致密坚硬且稳定。矿体最低标高 100m,且全部裸露在当地最低侵蚀基准面以上。矿区大气降水形成地表迳流,大部分流入沟谷,自流排泄,少部分渗入地下,转为基岩裂隙水。岩(矿)石含较弱地下水及裂隙潜水。其地下水主要由大气降水补给,降水渗入基岩裂隙则成为基岩裂隙水赋存于岩体风化层,由于基岩裂隙大多 为次生风化所成,延深浅,基岩富水性弱。因矿区相对高差较大,山势较陡,自然排水通畅,因此,大气降水主要形成地表迳流排泄。综上所述该区水文地质条件属简单类型。 由于该矿区前期仅进行了少量开采,设计开采方式为露天水平台阶开采方式开采,矿区水文地质条件简单,矿体全部位于当地最低侵蚀基准面以上,矿区自然排水条件良好,易自然疏干,预测矿区水文地质条件开采前后不会发生较大的变化。
4.7矿产资源储量
采用采样剖面,地表调查及采坑测量、采样等方法,运用测量仪器定位,测量等手段实地测量。由此来估算矿山的资源储量。
根据现场勘察:矿区出现的祼露的矿石、老釆坑的情况以及祼露的面积等,估算矿区的资源储量范围长约180m,宽为110m,高约为67m,根据山体坡形等计算储量约60万t(已減去原老釆坑的已釆掉的矿量),故估算该矿目前保有矿体资源 储量约为60万t。由于无有效的资源储量数值,暂以估算的矿体资源储量作为安全条件论证的资源储量。
矿山的资源储量应由有资质的地质队勘察计算,并经审核备案后有效。
4.8矿山生产现状
根据现场调查了解,该矿区旧采场进行了一定规模的开采,据业主介绍,矿区旧采场已停采。矿区旧采场坑底长约80m,宽约20m,坑底标高+103m~+111m,采高32m~43m,边坡角60~700,边坡向为北偏东向,一坡到底。从矿区现状看,由于矿体为灰岩,其岩性致密坚硬,工程地质条件较好,边坡体基本稳定。拟建的矿区位于旧采坑的东偏南方向。由于旧采坑不规范的开采,对新建工程有一定的影响。
该矿区前期进行过开采,目前已停产,矿山开拓公路已上到山顶。开拓公路宽约6m,平均纵坡<9﹪,最小转弯半径大于15m。
综合分析,该矿现有开拓公路对后期生产是有利的。该矿为老矿山,企业具备运输、供水、供电条件。
4.9主要设计方案
4.9.1 矿山规模、产品方案及服务年限
根据矿体规模及拟建单位的意见,确定生产原矿石规模为10万t/a;
矿石可用做建筑用石料;
该矿服务年限为 6 年。
4.9.2 矿山作业制度
根据当地条件,矿山采用工作制为年工作250 天,每天 1 班,每班 8 小时。
4.9.3 开拓运输方案
根据矿体所处的位置,结合当地地形,并考虑企业现有设备情况,设计利用原有公路并进一步改造完善,矿山依旧采用公路开拓,汽车运输的方案。
开采时各台阶都设置开段沟,每一个台阶都拥有出入采矿场的出口(可以行人),它们又分别与矿区内外的其它道路相连,构成完整的运输系统,所有的矿石、岩石、设备、材料、人员都从此出口进出采矿场。台阶开段沟,段沟宽15~25m,按等高线贯通整个台阶,直至釆区终了境界,做为铲装运输的通道。
运输公路按露天矿三级公路建设,路面宽度为6m,平均纵坡<9﹪,最小转弯半径大于15m。
4.9.4 露天开采最终境界的确定
露天采矿最高标高 +150m
露天采矿最低标高 +100m
露天开采深度 50m
露天采场共圈进的矿石量 约60万t
露天采场最终边坡角 < 60°
剥采比约0.02
4.9.5 采矿方法
根据矿体的赋存状况,因矿体开采深度较浅,多处地表显露矿体,因而确定采用露天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方法。
(1)采掘要素确定
1)工作台阶高度 :设置台阶高度为10 m。
2)台阶坡面角 : 工作台阶坡面角为70°,
3)采场最终边坡角为< 60°。
4)最小工作面宽度:按采矿设备确定最小工作面宽度为20 m。
5)工作台阶数:按年产量要求和设备布置的可能, 采场同时工作的工作台阶最多为2 个。
6)安全平台和清扫平台: 当每个工作台阶水平推到露天终了境界时,设一个安全平台,其宽度为4 m;每隔两个安全平台设一个清扫平台,清扫平台宽度为 6m。
(2)采剥工艺
1)剥离风化层
剥离工艺为:挖掘机松动→铲装→运输→排土场。
2)坚硬岩石层釆矿工艺为:穿孔→爆破→铲装→运输→破碎→销售。
穿孔:采用潜孔钻机进行钻孔。炮眼采用三角形布置,孔深为12m,炮眼间距为 4m,炮孔排距为3 米。一般穿两排孔,炮孔倾角70°, 炸药单耗0.21kg/m3,
爆破:采用导爆管分段起爆矿用岩石炸药,起爆顺序为三角形起爆, 每次爆破后人工或机械清理浮石以便利凿岩作业及下一台阶的作业安全。爆破在白班进行,采场爆破安全距离为300 m。
铲装运输:挖掘机直接铲装到自卸汽车上,汽车运输到破碎场破碎存放;
4.9.6 开采顺序
开釆顺序为自上而下的分台阶开釆。
该矿釆剥首先从+140m标高开始,+140m以上为削顶,一直削到境界处,同时沿+130~+140m开段沟,段沟沿等高线推进到境界处,段沟宽15~25m; 基建工程完成后,矿山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釆掘、铲运平台和备釆矿量。正常生产时,可以正常工作的台阶为两个。
4.9.7 矿山排水
矿区内没有长年地表水体,矿床水文地质条件也比较简单,矿山排水主要任务是排除大气降水。露天开采境界圈以外要设置截洪沟,对大气降水形成的汇水拦截、 疏导,保证开采境界以外汇水不流入采场。 露天采场属于一侧边坡开采,大气降水及采场涌水可以沿平台水沟自流出采场。在矿区生产及生活建筑的周围,必须按规定采取修筑沟渠, 疏通水沟进行泄洪导水。 矿区主排水水沟位于釆区上部,以利于拦截洪水。
4.9.8 排土场
(1)排土场位置
根据排土场位罝选用,经现场考察,并结合矿方要求,本矿山设计对矿体北侧原有排土场进行整改使用。经计算该排土场设计排土高度为6m,可以排土 3 万 m3,能够满足矿山排土的需要。
(2)排土场建设:要求排土场下游要建设档土墙;排土场底部要预先铺设 3m 厚的矿石排渗层,排土场最终堆积边线外要设置截洪沟,疏导大气降水。
(3)排土工艺:本矿山采用汽车排土,即采场废石装入汽车直接送入排土场。排土场顺序采用覆盖式单台阶排土,即按一定台阶高度实行水平堆放,根据本排土场位置特点,利排土场卸车位要设岩堆车挡, 岩堆车挡高不低于 0.5m。
(4)排土场设计要求
企业要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排土场的专门设计,并按评审后的设计进行建设、验收、使用和管理。本报告的排土场位置等仅供参考。
4.9.9 矿山机械
穿孔设备:配置 潜孔钻机1 台,选用 vf—13/7 型移动式柴油空压机1台,负责为潜孔钻机提供压气;
铲装设备:选用1.6m3挖掘机 1 台担负建筑石料和废石装车;
运输设备:建筑石料和废土运 输采用8t 自卸汽车;
破碎设备:破碎机600×9001套
4.9.10 供电、供水
该矿已经形成供电系统,一路10kv 架空线路从新街镇变电站架设至矿山, 根据矿山用电量负荷计算,选择一台 s9-100kva 10/0.4kv变压器即可满足生产要求。选择 pgl1 型低压配电屏作为进、馈线开关柜。低压进线主母线使用 lmy 型母线,低压出线使用 vv 型电力电缆,地面工业广场其它用电负荷视具体情况采用三相四线架空线路或电缆供电线路。
矿山供水可釆用高位水池供应生产及降尘、消防用水。生活用水原矿山已具备,可以利用。
4.10投资概算
总投资为113.6 万元。 投资汇总表如下:
开拓公路(整修及延伸)3万元;
辅助设施(水池、排土场、排水沟)8万元;
房屋、破碎场地等6万元
设备 78.6万元
安全设施、环保等 8万元
流动资金 10万元
合计:113.6万元
4.11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矿山工作制度 每年 250天 每日1班每班8小时
矿山在册职工数量 10人
其中:生产人员7人 非生产人员3人
生产规模 10万t/a
劳动生产率
其中:全员平均40t/人.日生产工人57 t/人·日
技术经济效益:
销售单价 35元/m3
销售收入 140万元/a
总成本 70万元
销售税金及附加 24.75万元
矿产资源税 10万元
利税总额 70万元
利润总额 35.25万元
所得税 11.63万元
税后利润 23.62万元
投资回收期 4.8年
5周边环境
该矿山位于山区,周边环境简单,东北方350m处有10kv高压线路通过。
矿区周围300m 内没有其他矿点开采,也没有村民住户和通讯网线、广播电视设施、地震监测点、永久性测量标志等需要保护的建筑。
矿区1000m范围内无各种保护区、无重要河流、堤坝、湖泊、水库等水利工程;无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建筑物。
矿山的开釆对周边环境影响很小。
6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及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6.1建设项目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
该矿主要、辅助生产系统有:剥离、采矿、铲装运输、供排水、供电、破碎等系统。影响矿山安全的主要危险因素有:运输危害、边坡危害、爆破作业危害、火灾危害、水灾危害、电气危害、机械伤害、高空坠落危害、压力容器危害和职业危害因素等。
6.2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及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6.2.1 现有废旧采场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原开釆遗留的公路经过修整、完善可以继续使用,其他供水、供电系统均可继续使用,可減少拟建项目的投资;
该矿区前期进行过开采,老釆坑长约80 m,高为30~45m,边坡角约为 60°,现场勘察,其边坡稳定,无坍塌等迹象,对拟建项目有一定的影响;
通过分析在采取措施后现有废旧工程危害对安全生产有一定的影响,但可以防治。
6.2.2 运输危害对安全生产的影响分析
(1)运输危害发生的原因及后果
由于车辆缺陷、驾驶人员过失、道路缺陷、照明不足等原因,均可能造成翻车、装车等事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2)运输灾害采取的安全对措及对安全生产的影响分析
该矿由于地形较陡, 设计运输公路采用露天三级, 单道宽度6m,综合纵坡小于9%。矿山选用的运输车辆和其他车辆均为国家标准矿用产品,性能可靠。 设计中要对车辆使用、驾驶人员聘用、操作、道路照明等进行要求, 做好检查、管理工作,运输灾害可以防治。
通过分析运输危害对安全生产的影响不大,可以防治。
6.2.3 边坡危害对安全生产的影响分析
(1)边坡危害发生的原因及后果
由于露天开采边坡留设过陡、清扫处理不及时、爆破不合理或雨季降水等原因,均可能发生边坡滑塌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边坡灾害采取的安全对措及对安全生产的影响分析
该矿设计工作台阶坡面角为70°,采场最终边坡角为 <60°。 当每个阶段推到露天终了境界时,设一个安全平台其宽度为 4 m, 每隔两个安全平台设一个清扫平台,清扫平台宽度为 6m。每个平台均有安全出口,便于清扫, 本矿矿体最高开采标高为150m,最低开采标高为 100m,形成边坡高度50m,开采深度较大,但在日常开采过程中, 该矿的边破管理工作仍要加强注意。为了保证边坡的稳定性,本设计应考虑了如下措施:(1)要按设计要求留设边坡角,按台阶从上向下的开采顺序进行开采,严禁随意改变开采顺序和随处乱采。 (2)及时地处理边坡,加强对边坡的观测和管理工作。 (3)靠近边坡时,减少装药量,并采用斜孔光面微差爆破,减少对边坡震动。(4)在局部滑坡地段应及时清理,或予先采用喷锚或砌筑护坡等 加固措施,防止塌方。 (5)采取人员与设备相结合的方式清理安全平台,来保证生产的安全,为保证清扫工作能顺利进行,每个清扫平台都要设有出入口。
通过分析并采取措施后边坡灾害对安全生产的影响不大,可以防治,但企业要把边坡管理作为安全管理的重点,严格按设计和规程操作管理,确保安全。
6.2.4 矿山爆破危害对安全生产的影响分析
(1)矿山爆破灾害发生的原因及后果
爆破是矿山生产中的重要工序,使用次数多,而所使用的器材本身就属于危险品。爆破的主要危险因素:1)早爆 :早爆往往在人员撤离之前发生,由于爆破作业各项准备工作没有 完成,人员没有撤离爆破地点,或没有撤至安全地点,早爆会造成重大人身伤亡。 2)盲炮(拒爆): 由于雷管受潮或雷管密封防水失效、炸药保管不善受潮或超过有效期,发生硬化或变质;或采用了非同一厂家、同一批次的雷管、炸药,而出现盲炮,如果没有及时发现或排除盲炮,工人进行作业时因二次凿岩、装矿作业等撞击,导致意外爆炸,则具有极大的危险性。 3)违章作业 :放炮员对爆破器材加工不正确、使用不当,违章作业,非爆破员放炮,甚至爆破器材附近有烟火、电火花或警戒不严都是爆破工作中引发早爆、盲炮和爆炸飞散物伤害的危险、有害因素。爆破器材储运和爆破器材运输储存与管理缺陷导致的爆炸事故。 4)没有按规程要求运输该矿爆破所需爆破器材,由放炮员每天到民爆部门爆破器材库领取,用后剩余部分当日返还。爆炸器材领取后自爆破器材库至矿山运输过程中,如果采用禁用的运输车辆(如:电瓶车、翻斗车、铲车、自行车等),雷管、炸药混装、混运,遇明火、雷击或其他原因可引起爆炸,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 5)炸药爆炸事故主要因素:雷管和炸药混放、照明设施引发明火、静电、外部火源、运输储存中撞击挤压、管理不善等。
(2)爆破灾害采取的安全对措及对安全生产的影响分析
企业在运输爆破器材时,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理》。 爆破作业必须编制爆破设计说明书,爆破说明书必须按《爆破安全规程》 和当地公安部门的规定进行设计。 矿山爆破必须严格按照 《爆破说明书》进行。 放炮时要组织有关人员设立安全警戒岗哨、无关人员必须撤离到安全地点。安全距离为300m。矿山生产爆破时,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工作。 警戒人员必须在安全地点警戒。 警戒线处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爆破未完成不准撤岗。矿山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执行《爆破安全规程》,并根据矿山特定条件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即爆破作业规程。必须由专职爆破员从事爆破工作的人员,都必须经县市区以上的公安部门组织的爆破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持有爆破员证,非专职人员放炮员严禁进行爆破作业。爆破后经通风吹散炮烟后才准爆破员进入爆破作业地点。检查有无危石和盲炮等现象,若有危石和盲炮等现象,应及时处理。只有确认爆破地点安全后,经当班爆破班长同意,方准恢复作业。处理盲炮要采用正确的方法和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爆破材料必须执行单装、单运制度,爆破材料装箱上锁,钥匙由爆破人员负责管理,运至爆破点的爆破器材要有专人保管。 项目实施中企业要针对爆破工作编制具体安全操作规程,做好检查、管理工作。
通过分析并采取措施后矿山爆破灾害对安全生产的影响不大,可以防治。
6.2.5 矿山火灾危害对安全生产的影响分析
(1)矿山火灾发生的原因及后果
矿山生产由于使用油类,在外在火源的作用下可导致火灾。电气线路、开关、保险、插销、照明器具、电动机、电炉等电气设备均可引起火灾。发生火灾事故的原因比较复杂,因为构成燃烧条件的三要素(火源、可燃物、助燃物)普遍存在于人们的生产、生活中。非煤矿山火灾事故的一般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1)液体火灾:设备用的润滑油、洁净零部件用的柴油、汽油引发的火灾。 2)固体火灾:干抹布或带油抹布引发的火灾、其他可燃易燃物质引发的火灾。 3)电气火灾 ①设备用电缆引发的火灾。 电缆由于其保护铅皮、铝皮受到损伤,或在运行中电缆的绝缘受到机械破坏,能引起电缆芯与电缆芯之间或电缆芯与铅皮、铝皮之间的绝缘被击穿,而产生电弧,可使电缆的绝缘材料和电缆外层的黄麻护层等发生燃烧。电缆长时间超负荷,可能造成电缆的绝缘过分干枯,使绝缘性能降低,甚至发生绝缘击穿,造成电缆的绝缘皮燃烧。 电缆接头由于施工和选用密封绝缘材料的质量不符合要求,运行中,接头就会氧化、发热,引起绝缘击穿短路爆炸起火。 ②电动机引发的火灾。 电动机由于选型、使用不当,或维修保养不良造成电机过载、绝缘损坏、接触不良、单相运行、机械摩擦、磨损过大、接地装置不良、散热失效等引发绕组、引线、铁芯、电刷和轴承部位起火而引发火灾。③设备上的电气线路引发的火灾。电气线路由于短路、过载或接触电阻过大等原因,产生电火花、电弧或引起电线、电缆过热,从而造成火灾。 矿山发生火灾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矿山火灾采取的安全对措及对安全生产的影响分析
矿山建立25m3的高位消防水池,高位水池内存有不少于 20m3水量,生产供水管网兼作消防管网,布置到生活区和每个工作点,并可以满足消防需要。设备及机房要根据火灾性质配备不同型号的灭火器。 对于使用的液体油脂要专用库房存放和管理,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使用的电器设备要有三大保护,并采取防止电缆损坏的措施。
通过分析并采取措施后火灾对露天开采安全生产的影响不大,可以防治。
6.2.6 矿山水灾危害对安全生产的影响分析
(1)矿山水灾发生的原因及后果
1)采场外部区域的水大量涌入采场,冲坏道路、设备及建筑物;2)较大的水流容易引起采场边坡和排土场变形直至破坏,严重威胁过往车辆和行人的安全。矿山发生水灾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矿山水灾采取的安全对措及对安全生产的影响分析
该矿区内没有长年地表水体,矿床水文地质条件也比较简单,矿山排水主要任务是排除大气降水。露天开采境界圈以外要设置截洪沟,对大气降水形成的汇水拦截、 疏导,保证开采境界以外汇水不流入采场。 露天采场属于一侧边坡开采,大气降水及采场涌水可以沿平台水沟自流出采场。在矿区生产及生活建筑的周围,必须按规定采取修筑堤坝、沟渠, 疏通水沟进行泄洪导水。 矿区主排水水沟修建在矿区境界的上方一侧。
通过分析并采取措施后水灾对露天开采安全生产的影响不大,可以防治。
6.2.7 矿山电伤害对安全生产的影响分析
(1)矿山电伤害发生的原因及后果
供电系统的主要故障是突然停电、过电压、过电流、漏电、接地和触电事故。供电系统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设备、设施损坏,电击、人身触电、电气火花能量超限,引起火灾,造成人员伤亡。
(2)电伤害采取的安全对措及对安全生产的影响分析
1)电源可靠性分析: 矿山10kv 高压线从新街镇变电站架设至矿山。供电电压:水泵和维修采用 380v 电压 ,照明采用 220v 电压,行灯或移动式电灯的电压不高于 36v, 该矿山主要设备采用以柴油为燃料的内燃动力设备,供电主要为采场破碎 18kw、采场、公路照明和采场维修用电 8kw,用电负荷较小,设计选择一台 s11 型 100kva 节 能变压器即可供生产照明、生活使用,能满足生产、生活需要。 2)电器设备的防雷、接地、防漏电装置可靠性分析低压配电系统采用 tn-s 系统; 在电力线路终端安装避雷器,接地电阻≤4 ;接地电阻每年测定一次,测定工作在该地区地下水位最低,最干燥的季节进行。 在中性点接地系统中采用接零保护,变压器进行工作接地,本供电系统设置了漏电断路器, 日常工作中企业要针对供电系统编制具体安全操作规程,做好检查、管理工作。
通过分析并采取措施后矿山电伤害对安全生产的影响不大,可以防治。
6.2.8 机械伤害对安全生产的影响分析
(1)机械伤害伤害发生的原因及后果
1)高压风管接头不牢固造成高压风管接头强起伤人。
2)设备行走机构运转时,行走传动三角皮带、行走大齿轮和行走链条咬合处对人员造成挤压、卷人等伤害。
3)空压机风扇冷却系统的扇叶和主动轮、从动轮与皮带咬合处易 造成人手被割伤或被卷入、挤压等。
4)在拆检回转减速箱和更换回转减速箱油时,由于回转齿轮等转动造成人手被挤压、卷入等伤害。
5)设备电机及散热器扇叶的旋转或扇叶飞出造成对人员的伤害。
6) 检查、 维修空压机和气路系统时, 高压气体喷射造成人身伤害。
7)起重、采装和运输设备上下坡时,行走抱闸打滑,行走制动失灵或在线路坡度超过技术规定所允许的坡度上行走时造成对人员碰伤或整机翻倒。
8)拆卸或装配设备部件时造成碰伤、压伤等。
9)穿孔时由于边坡不稳或滑坡、塌方等造成穿孔设备和操作人员翻下山。 发生机械事故容易造成设备、设施损坏和人员伤亡。
(2)机械伤害采取的安全对措及对安全生产的影响分析
企业要购买使用合格的机械设备。危险性较大的矿用产品,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矿山企业应对安全设备、设施和器材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未经许可不应任意拆除。 企业要针对机械设备使用操作等编制具体安全操作规程,做好检查、管理工作。
通过分析并采取措施后机械伤害对安全生产的影响不大,可以防治。
6.2.9 高处坠落伤害对安全生产的影响分析
(1)发生高处坠落伤害的原因因防护装置缺乏或装置不良,安全设施不具备或不可靠,作业人员没有配戴安全保护用品(如安全绳、安全带等),安全意识不强,思想麻痹,违章作业等导致人员坠落伤害。
(2)高处坠落伤害采取的安全对措及对安全生产的影响分析
1)设立警示灯等明显标志。2)加强照明。在距坠落高度基准面 2m 以上(含 2 m)的高处作 业时,必须配带保险绳、安全带等防护设施,保险绳、安全带等防护设施必须固定、安设在可靠处,并且保证这些防护设施完好。 3)严禁攀爬行走没有设置行人设施的非行人通道,以防导致坠落伤害。
通过分析并采取措施后高处坠落和重物打击对安全生产的影响不大,可以防治。
6.2.10 容器爆炸伤害对安全生产的影响分析
(1)容器爆炸伤害发生的原因及后果
该矿凿岩动力为移动空气压缩机,空气压缩机可能由于质量下降, 保险阀、压力仪表保护装置失效,或看护人员疏忽,在运转和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这类爆炸将直接威胁到操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设备财产安全。压力容器设计不合理,材料质量不合格,非正规厂家制造,出厂产品质量不合格。 由于常年运转,压力容器积垢、腐蚀等原因造成设备老化,安全系数降低。 压力容器的安全保护装置失效,如压力表,温度表、安全释压阀失效,压力表连接管被积垢或杂物堵塞等。管理制度不完善,工人操作失误,无证人员上岗操作.
(2)容器爆炸伤害采取的安全对措及对安全生产的影响分析
企业要购买使用合格的空压机,并定期检测,严格按《压力容器 安全监察规程》对储气罐进行管理。 企业要做好压力容器的维修,保养工作,防止带病运转。操作人员要经过培训,持证上岗。企业要针对空压机使用操作等编制具体安全操作规程, 做好检查、 管理工作。
通过分析并采取措施后容器爆炸伤害对安全生产的影响不大,可以防治。
6.2. 11 排土场伤害对安全生产的影响分析
(1)排土场伤害发生的原因及后果
排土场位置选择不合理,排土坡坡度控制管理措施不到位,排土场地质条件不良及防排水措施不完善等,均会给矿山安全生产造成危害,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排土场伤害采取的安全对措及对安全生产的影响分析
要求排土场下游要建设档土墙;排土场底部要预先铺设排渗层,排土场最终堆积边线外要设置截洪沟,疏导大气降水。排土场采用汽车排土,排土顺序采用覆盖式台阶排土,即按一定台阶高度实行水平分层,由下向上逐层堆放,根据本排土场位置特点,要求第一层排土高度不准超过6m。排土场卸车位要设岩堆车挡, 岩堆高不低于 0.5m。 对排土场要编制专门操作规程,严格操作和管理。
通过分析并采取措施后排土场对安全生产的影响不大,可以防治。
6.2. 12 职业危害对安全生产的影响分析
(1)职业危害发生的原因及后果
职业危害主要为噪声、粉尘和振动危害。 噪声主要来自于起重、装载、凿岩等设备产生的机械噪声、气流的空气动力噪声和爆破作业的瞬时噪声。噪声可引起职业性噪声聋或引起神经衰弱、心血管疾病及消化系统等疾病的高发,妨碍作业人员辨认岩层塌落及各种信号,使操作人员的失误率上升,容易导致事故发生。粉尘危害是开采中最大的危害之一。凿岩、爆破、矿岩装载和运输过程中都将产生大量的粉尘。在不同粒径的粉尘中,呼吸性粉尘对人体危害最大。 振动危害主要来自凿岩及设备操作,长时间振动作用于人体,可导致中枢神经和植物神经紊乱、血压升高以及各种振动病的产生。
(2)职业危害采取的安全对措及对安全生产的影响分析
矿山企业应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做好作业场所的职业卫 生和劳动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职业危害,保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矿山企业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测尘仪器、气体测定分析仪器、水质测定分析仪器和其他有关职业健康的仪器等,并应按国家规定进行校准。 接尘人员应佩带防尘口罩,防尘口罩的阻尘率应达到ⅰ级标准要求。 企业要对新工人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对接触粉尘及其他有害物质的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降尘供水系统经常保持完好,水源充足,保证采掘工作面湿式凿岩和防尘用水。凿岩作业中凿岩机操作工应定时轮换作业,以免凿岩产生的噪声 和振动危害凿岩工人的身体健康。 凿岩作业工人应佩戴个体防护用具。 对空压机站、通风机室等产生噪声较大的场所,在设备选择时,应选择低噪声设备;安装设计时,采取吸声、隔声、消声等措施。
通过分析并采取措施后职业危害对安全生产的影响不大,可以防治。
7建设项目与周边设施(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和居民生活在安全方面的相互影响
该矿位于山区,矿区周边为山林,东北方350m处有高压线路通过。
爆破作业的安全距离为300m,对高压线路影响不大;釆场其它作业对高压线路无影响。
矿区周围300m 范围内没有其他矿点开采,也没有村民住户和通讯网线、广播电视设施、地震监测点、永久性测量标志等需要保护的建筑。
矿区1000m范围内无各种保护区、无重要河流、堤坝、湖泊、水库等水利工程;无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建筑物。
综上所述,建设项目与周边设施(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和居民生活在安全方面的相互影响很小,可以防治。
8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
8.1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对开采安全的影响
8.1.1 工程地质对开采安全的影响
岩石质地坚硬、稳固性好, 无软弱层。矿体内无大的构造破坏,矿体裸露,岩(矿)石物理性能良好,属稳定性坚硬岩(矿)石类型。 矿体裸露较好,无大的构造破坏,岩(矿)石的密度、强度和稳定性良好。岩(矿)石含水性较弱,局部地段有基岩裂隙含水层。第四系含水层不发育,不会对矿区的稳定性造成危害。根据对相邻矿区采场的调查, 采场边坡角60°左右, 未出现滑坡和 坍塌,矿体整体性能好。
因此,该矿区工程地质条件属简单类型。工程地质对开采安全的影响不大。
8.1.2 环境地质对开采安全的影响
根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对照本地区的地震基本烈度为6度区。本区近年代未发生源发性5级以上地震,属相对稳定区。 本区新生代构造活动微弱,处于比较稳定阶段,为稳定隆起区域, 野外地质观察没有发现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裂缝等地质灾害现象。
由于该区水文地质条件简单,附近无污染源,矿石和废石中无有害元素成份,不会造成地表水和地下水污染。由于矿体开采破坏地质环境,人类活动一般。综合评定,地质环境良好。
综合分析,矿山开采活动对环境地质影响不大。
8.1.3 地表水系和地下水对矿山开采安全的影响
矿区水文地质地貌形态属中低山区, 矿区范围内海拔标高62-167m。矿体岩(矿)石致密坚硬且稳定。矿体最低标高 80m,且全部裸露在当地最低侵蚀 基准面以上。矿区大气降水形成地表迳流,大部分流入沟谷,少部分渗入地下,转为基岩裂隙水。岩(矿)石含较弱地下水及裂隙潜水。其地下水主要由大气降水补给,降水渗入基岩裂隙则成为基岩裂隙水赋存于岩体风化层,由于基岩裂隙大多为次生风化所成,延深浅,基岩富水性弱。因矿区相对高差较大,山势较陡,自然排水通畅,因此,大气降水主要形成地表迳流排泄。综上所述该区水文地质条件属简单类型。 由于该矿区前期仅进行了少量开采,设计开采方式为露天水平台 阶开采方式开采,矿区水文地质条件简单,矿体全部位于当地最低侵蚀基准面以上,矿区自然排水条件良好,易自然疏干,预测矿区水文地质条件开采前后不会发生较大的变化。
综合分析水文地质对生产影响不大, 但要做好雨季矿山防洪工作。
8.2 特殊灾害对开采安全的影响
该矿山处在江西内陆,很少受台风、海啸等特殊灾害影响。 暴风雨会对地表建筑物造成危害,企业要按着当地抗灾要求建设地表建筑物。 雷电也会对矿山产生一定的影响,矿山必须完善并正常使用避雷设施。
9.建议:
(1) 该矿地质资源储量应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较详细的勘探,并经评审后备案。
(2)该矿原有的露天开采各生产、辅助系统,目前仍然可以使用,设计单位在设计新方案时可尽量予以利用,以減少企业基建投资和基建时间。
9安全生产条件论证结论
通过对建设项目内在危险有害因素、周边环境影响因素、自然条件因素的分析,_____釆石场露天开采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对周边生产经营活动可能造成的影响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要求;当地自然条件对项目造成的影响是在可接受和可控制的范围内;项目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采取措施后可以防治,因此本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附件:
(1)测绘的草图。
(2)现场照片和企业提供的其他资料。
(3)与企业签订的委托合同书。
第13篇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事故责任追究,防止和减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各类煤矿(包括与煤炭生产直接相关的煤矿地面生产系统、附属场所)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根据国务院授权,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调查处理。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的事故按照事故等级划分,分别由相应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履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的职责。
第二章事故分级
第四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煤矿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五条事故中的死亡人员依据公安机关或者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确定,重伤人员依据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确定。
第六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
(一)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含医疗费用(含护理费用),丧葬及抚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歇工工资;
(二)善后处理费用,含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清理现场费用,事故赔偿费用;
(三)财产损失价值,含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流动资产损失价值。
第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统计直接经济损失。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的事故,事故发生单位为省属以下煤矿企业的,其直接经济损失经企业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审核后书面报组织事故调查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事故发生单位为省属以上(含省属)煤矿企业的,其直接经济损失经企业集团公司或者企业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审核后书面报组织事故调查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特别重大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第八条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伤亡人数重新确定事故等级。
第九条事故抢险救援时间超过30日的,应当在抢险救援结束后重新核定事故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重新核定的事故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与原报告不一致的,按照重新核定的事故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确定事故等级。
第三章事故报告
第十条煤矿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煤矿负责人;煤矿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第十一条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上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较大事故以上等级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上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接到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上报国务院。
第十二条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接到煤矿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第十三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单位全称、所有制形式和隶属关系、生产能力、证照情况等);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类别(顶板、瓦斯、机电、运输、放炮、水害、火灾、其他);
(四)事故的简要经过,入井人数、生还人数和生产状态等;
(五)事故已经造成伤亡人数、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六)已经采取的措施;
(七)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以上报告内容,初次报告由于情况不明没有报告的,应在查清后及时续报。
第十四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或者续报。
事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有关单位应当在发生的当日内及时补报或者续报。
第十五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
第四章事故现场处置和保护
第十六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规定,有关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助事故发生地有关人民政府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第十八条因事故抢险救援必须改变事故现场状况的,应当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抢险救灾结束后,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应当及时向事故调查组提交抢险救援报告及有关图纸、记录等资料。
第五章事故调查
第十九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或者根据国务院授权,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较大事故由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一般事故中造成人员死亡的,由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没有造成人员死亡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可以委托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调查的煤矿事故。
第二十一条因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的事故,依照本规定应当由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调查的,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监察部等有关部门、全国总工会和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派员组成国务院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的事故,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事故调查组,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事故发生单位和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注重实效的三项基本要求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做到诚信公正、恪尽职守、廉洁自律,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不得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
第二十五条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的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煤矿事故调查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担任。委托调查的一般事故,事故调查组组长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确定。
事故调查组组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事故调查组开展工作;
(二)明确事故调查组各小组的职责,确定事故调查组成员的分工;
(三)协调决定事故调查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四)批准发布事故有关信息;
(五)审核事故涉嫌犯罪事实证据材料,批准将有关材料或者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组坚持统一领导、协作办案、公平公正、精简高效的原则。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查明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类别、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隐瞒事故的,应当查明隐瞒过程和事故真相;
(三)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四)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五)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六)在规定时限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七条事故调查中需要对重大技术问题、重要物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可以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或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进行技术鉴定的单位、专家应当出具书面技术鉴定结论,并对鉴定结论负责。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特殊情况下,经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二十九条事故抢险救灾超过60日,无法进行事故现场勘察的,事故调查时限从具备现场勘察条件之日起计算。
瞒报事故的调查时限从查实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事故救援情况和事故类别;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至负责事故调查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第三十二条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由组织事故调查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归档保存。归档保存的材料包括技术鉴定报告、重大技术问题鉴定结论和检测检验报告、尸检报告、物证和证人证言、直接经济损失文件、相关图纸、视听资料、批复文件等。
第六章事故处理
第三十三条特别重大事故调查报告报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批复结案。
重大事故调查报告经征求省级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复结案。
较大事故调查报告经征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意见后,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复结案。
一般事故由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批复结案。
第三十四条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的批复时限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事故批复应当主送落实责任追究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按照事故批复的规定落实责任追究,并及时将落实情况书面反馈批复单位。
第三十六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煤矿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事故责任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事故责任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察。
第三十八条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组织事故调查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其他部门向社会公布,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的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由组织事故调查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14篇 车间安全生产自查报告模版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车间安全生产工作,响应中心号召,切实保障广大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我车间定期开展安全自查工作,现将自查情况总结如下:
1.思想上端正态度。全车间人员认清形势,牢固树立消防责任主体意识,切实增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2.加强安全意识教育。对车间成员进行了安全意识教育,集中学习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处置、医院消防计划,提高保护自救的能力。
3. 开展火灾安全等隐患排查工作。积极配合工厂要求进行车间内部安全隐患专项排查工作,查看车间内防火防烟设备设置,电源线路的使用及维护情况,烟头等易燃物,目前未发现异常。
4、加强安全使用电源设备。对车间成员进行了安全使用各种用电设施的培训,每天下班前确保车间电源处在安全关闭状态,目前无异常发现。
安全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工作。我车间必将严抓安全、狠抓安全,夯实安全管理基础工作,不断提高车间人员安全意识,明确各自职责,使安全管理的各项工作和要求得到较好落实,为工厂正常有序的工作秩序提供一份安全保障。
第15篇 每月安全生产检查报告
我公司接到建发[2013]55号文件后,结合文件灵住建发[2013]43号要求及上级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方案的相关部署,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领导亲自组织人员,,制定“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方案并按照方案开展了活动,现对本月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各项活动总结如下:
一、 公司领导高度重视
公司经理黄可华,亲自挂帅拟定了“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工作方案,并从各科室中抽出人员组成了安全大检查活动小组,亲自带队开展了本次活动。
二、 公司管理层与各在建工程项目部密切配合
本月“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小组,到公司在建各工程项目部现场开展宣传工作,一并要求各在建工程项目部管理人员积极参与、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三、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
公司“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小组,在7月17日至8月17日期间,对公司各在建工程项目进行了如下检查:
1、 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2、 各类安全专项方案实施情况
3、 项目部管理人员到场情况
4、 现场临时用电情况
5、 临边防护、脚手架工程安装搭设安全情况
6、 文明安全施工情况
在检查期间对陈斌礼生产车间工程项目部发出了《安全防护整改通知书》一份,对青云中学公租房工程项目部发出了《安全防护整改通知书》一份,两个项目部接到整改书后,进行了整改,经复检安全隐患已基本排除。
通过本月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公司各工程项目部,平时没有发现的安全问题,得到了发现、整改,使公司安全生产得到了顺利进行,营造了安全生产氛围,安全生产水平更上了一个新台阶。
广西灵山县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13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