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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安监副处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及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落实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指令。
二、在安全矿长的领导下,对公司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监督责任。负责监督现场安全管理以及各类规程、措施在现场的落实执行。 三、参加矿井灾害预防措施、安全技措计划、采区设计的会审工作。参与重大的技术方案设计、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以及重大科研项目的安全审查工作。
四、负责每月矿井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建档、上报、监督执行、验收、销号工作。
五、负责安监处达标竞赛工作及各阶段安全活动任务的落实、自查和总结工作。
六、 井下各施工地点遇地质变化时,要及时督促有关部门制定针对性措施,并督促其认真实施,防止事故发生。
七、协助指导搞好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按时组织安监人员的学习、考试。
八、协同技术部门定期检查各单位规程、措施的学习贯彻情况,修改完善各类规程措施。
第2篇 安监技术培训主管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1条 在安监科副科长的领导下,对安全技术、安全培训工作全面负责。
第2条 严格会审、审批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参加作业规程复查工作,从技术角度把好安全关。
第3条 组织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检查施工队组作业规程的贯彻情况,监督检查规程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4条 参加安全大检查,安全管理及质量标准化检查等活动。
第5条 负责全矿全员安全培训、技术培训工作,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素质。
第6条 参加安全例会,监督检查会议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7条 负责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体系的日常工作。
第8条 负责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认证工作。
第9条 参加矿地面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工作。
第10条 完成领导交给的其他工作。
第3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安监处通防副处长
1、在安监处长及主任工程师的领导下,对全矿通防安全工作负责监督检查。
2、负责矿通风防尘措施、规程、任务书的审查工作并在现场监督落实。
3、经常深入现场,检查通风、防尘系统及配风、防尘情况,对通防做到一旬一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4、经常了解和掌握矿采掘工作面的通风防尘设施使用情况及瓦检员上岗情况,监督矿有关通防管理规定及上级有关规定在现场得以落实。
5、负责对火药库的火工品使用情况及各项制度的落实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6、掌握井下通防管理薄弱区域,瓦斯重点管理区域,矿井边远区域及各采区回风巷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并对存在问题及隐患的完成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7、参加矿有关通防专业会议及事故分析会。参加通防专业内的跟班盯班小组并督促各项措施在现场得以落实,对通防专业竞赛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掌握井下瓦斯监测系统安装及使用情况,各种安全仪器仪表的正常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9、参加矿井瓦斯排放,矿井反风演习及矿井灾害预防演习等相关重大隐患整改落实情况及现场验收。
10、审查有关通防日报、旬报及月报表,监督检查有关单位的通防工作措施落实情况。
11、负责通防边远死角的安全检查工作,并对存在问题及隐患的完成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第4篇 安监科科长安全生产职责
(1)、监督本单位各级人员安全责任制的落实,监督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反事故技术措施和上级指示的贯彻执行;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进行监察。
(2)、监督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重点监督安全工器具、起重机具、登高工具及厂内运输设备的管理和定期试验工作。
(3)、协助领导组织安全检查,并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
(4)、组织或协助领导开展事故调查,监督“三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做好事故统计报告的归口管理工作,做到及时、准确、完整,并按规定上报。
(5)、组织编制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监督执行;参与编制反事故措施计划,并监督执行。
(6)、定期和不定期总结分析安全生产中的薄弱环节和带倾向性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意见。
(7)、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应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做好记录,并向领导报告;不定期将检查情况发出检查通报,限期整改。
第5篇 专职安监员 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在安监部长和安监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定期向领导汇报安全生产情况。
3、督促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公司“三大规程”.
4、落实下井跟班制度,经常深入井下采掘工作面和各作业地点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并督促落实。
5、要做好安全生产检查、安全生产会议等各项安全生产活动的记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6、参加事故调查,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清事故的原因、责任人并提出处理意见。
7、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6篇 安监科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在矿长的领导下,负责全矿各系统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和质量标准化工作,是安全科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
2、认真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法令、法规及指令。监督检查各个施工作业场所安全生产条件,施工人员的操作情况,经常深入现场了解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限定时间督促整改,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3、负责组织定期的安全现场办公会,对现场查出的安全隐患和问题负责平衡落实整改。
4、负责组织每月的采、掘、机运、通各系统的工程质量和文明生产验收工作及月底的安全质量仲裁会,牵头对各班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5、负责组织对全矿的安全制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计划和安全生产目标值的制定和考核。
6、负责组织全矿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管理工作,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进行特殊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7、负责建立重大安全事故、重大未遂事故及“三违”人员档案登记,办理有关工伤手续。
8、参与采、掘、机运、通风各专业的工程设计方案、施工方案及规程措施、规划、计划的审查,安全法规等有关规定行使安全技术监察。
9、监督检查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防止重大事故措施、安全技术工程的贯彻落实、执行情况。
10、负责组织事故追查、事故现场调查及事故处理。
11、负责全科室人员的分工和协调工作,组织好安全监察室的安全学习,负责对全科室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的检查和考核。
12、对“三违”人员进行帮教。
13、及时向各单位通报有关安全信息,如性质严重的受伤、违章事故等。
14、发生性质严重的事故和隐患立即赶赴现场抢救和调查处理。
15、负责矿干部和职工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考核。
第7篇 安监处主任工程师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安监处主任工程师是安监处技术管理第一责任人,必须在安监处长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安全技术管理等工作,安监处主任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一条 全面负责安监处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必须保证煤矿在进行安全生产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二条 组织编制矿井安全检查月度、季度、年度计划,保证安全检查的经常性。
第三条 参加审查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生产作业计划以及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各种计划。
第四条 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分析煤矿的安全状况,向安监处长提出具体意见。
第五条 要经常深入现场,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及时向安监处长汇报,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条 协助总工程师、安监处长搞好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安排,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第七条 负责全矿范围内安全技术监督检查。
第八条 负责建立和管理煤矿安全检查技术档案。
第九条 参与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
第十条 协助有关部门进行从业人员安全技术教育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 经常检查三大规程的贯彻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监处主任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十四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监处主任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十五条 安监处主任工程师对分管范围内的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十六条 在安监处主任工程师参加的煤矿有关设计审查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安监处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十七条 对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未有效监督的,安监处主任工程师负重要责任。
第十八条 未及时根据实际情况分析煤矿的安全情况,向安监处长提出具体意见的,安监处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十九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安监处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条 未建立煤矿安全检查技术档案或管理的,安监处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安监处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安监处技术管理工作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安监处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未按规定深入现场,或未及时发现和解决现场的不安全隐患,安监处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8篇 企业安全副总经理安监局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企业安全副总经理(安监局长)履行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安全生产职责如下:
一、组织或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组织制定分管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分管部门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参与审定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
2.督促所属煤矿(涉煤子、分公司)编制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参与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3.组织制定企业安全培训计划,监督检查安全培训、考核工作情况。
4.参与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
三、督促落实企业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5.负责制定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6.负责矿山救护队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救护装备和设施、质量标准化建设等工作。
7.参与制定企业安全生产规划。
8.参与制定瓦斯、水害、火灾、粉尘、顶板、机电运输等重大灾害预防措施和治理方案。
四、组织或参与应急救援演练
9.监督检查所属煤矿(涉煤子、分公司)应急救援演练工作开展情况;参与指挥“一通三防”、透水等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安全生产状况、排查事故隐患
10.监督检查所属煤矿(涉煤子、分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每季度至少参加1次防突专项检查;每年至少组织1次安全培训专项检查。
11.监督检查所属煤矿(涉煤子、分公司)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等。
12.总结分析生产安全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训,制定防范措施,并监督落实。
13.监督检查领导干部带班下井等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六、履行职责,制止违章
14.负责每季度向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报告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15.负责制定企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决定、年度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评比考核办法等;组织企业安全生产目标、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负责向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提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
16.督促所属煤矿(涉煤子、分公司)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监督检查所属煤矿(涉煤子、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取得合格证。
17.制止无证或证照过期组织生产建设行为(制止无果的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和董事会);查处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行为;查处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行为;查处单班下井人数超过规定和井下作业人员超时作业行为。
18.查处瓦斯、水、火等灾害治理措施不到位组织生产行为;查处生产系统不符合规定组织生产行为。
19.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查处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不到位组织生产行为。
20.监督检查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
21.组织瓦斯浓度超限在3%及以上隐患(事故)责任追查;监督瓦斯浓度超限在3%以下隐患(事故)责任追查。
七、落实事故隐患整改措施
22.参加事故抢险救援,配合协助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织对较大涉险事故调查;监督检查非人身事故调查;督促事故责任人和事故责任单位处理和防范措施落实。
23.组织落实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督促相关部门及时反馈落实情况。
八、其他
24.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9篇 安监处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监处主任工程师是安监处技术管理第一责任人,必须在安监处长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安全技术管理等工作,安监处主任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第1条 全面负责安监处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必须保证煤矿在进行安全生产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组织编制矿井安全检查月度、季度、年度计划,保证安全检查的经常性。
第3条 参加审查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生产作业计划以及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各种计划。
第4条 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分析煤矿的安全状况,向安监处长提出具体意见。
第5条 要经常深入现场,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及时向安监处长汇报,提出处理意见。
第6条 协助总工程师、安监处长搞好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安排,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第7条 负责全矿范围内安全技术监督检查。
第8条 负责建立和管理煤矿安全检查技术档案。
第9条 参与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
第10条 协助有关部门进行从业人员安全技术教育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培训工作。
第11条 经常检查三大规程的贯彻执行情况。
第12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10篇 安监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监科长是安监科在安全管理活动中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在安全副矿长的领导下开展安全检查、安全管理等工作,安监科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 岗位职责
第1条积极配合安全副矿长开展安全管理、安全检查工作,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
第2条负责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3条参与煤矿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的审查,
第4条参与其他科室编制的有关设计、规程、安全措施审查。
第5条监督施工单位在安措工程施工中安全资金的使用。安措工程完工后,参加竣工验收。
第6条根据实际情况经常分析煤矿的安全状况,向安全副矿长提出具体建议。
第7条加强对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重大危险源治理情况的督察,确保重大隐患按时得到有效整改。
第8条协助相关部门开展职工安全教育、安全培训等工作,切实提高煤矿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
第9条按时参加煤矿召开的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做好安全例会的会议记录、存档管理,提出具体建议。
第10条按规定组织进行定期、不定期的安全检查。
第11条及时汇总、总结各安全监察员的检查情况,提出具体改进意见,不断提高煤矿安全监察员的工作水平。
第12条保证煤矿安全系统工程的正常运行,及时分析、处理存在的问题。
第13条经常深入现场,及时查处现场存在的问题,经常检查特殊工种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煤矿从业人员的培训情况,随时掌握采掘工程的进度等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14条负责组织对三违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和管理。
第15条参与事故调查分析、处理。
第16条参与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编制、审查、实施。
第17条按照煤矿安全奖罚规定对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18条监督煤矿安全设施、设备、仪器表的使用及采掘作业规程的执行情况。
第19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20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 责任追究
第2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监科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 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强制的。
(三)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2条煤矿发生事故,由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监科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3条未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安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4条在安监科长参加的煤矿有关设计审查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安监科长负相应责任。
第25条对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未有效监督的,安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6条未及时根据实际情况分析煤矿的安全状况,向安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7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安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8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有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安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9条未按照规定要求及时组织安全检查的,安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0条未及时汇总、总结各安全监察员的检查情况,提出具体改进意见,致使安全检查工作脱节的,安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1条煤矿安全管理系统工程部能够有效地运行,安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2条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安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3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审查中,安监科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安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4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相应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分,追究刑事责任。
第11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安监部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及上级、本矿关于安全生产的指示、指令、决定等,负责矿井安全监督检查和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技术标准及本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对违反方针、政策、法规制度,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场所或临时作业点,有权令其整改,限期解决或停产整顿。
三、参加制定并监督检查安全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业务保安责任制和其它安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参加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查,并监督实施;参加重大安措工程、技改工程、采区、工作面的竣工验收;参加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鉴定工作。
四、监督检查《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编制、演习和执行,监督检查事故隐患的整改,定期检查辅助救护队的战斗力,监督检查安全经费的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安技措工程完成情况和安技措资金提取到位情况。
五、负责采、掘、开工作面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工作和跟班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开展班评估,促进工程质量不断提高。
六、负责组织安全大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问题;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制度,贯彻“分级负责,责任落实”的原则,做到项目、措施、资金、时间、责任五落实。
七、负责组织召开每周一次的安全例会,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措施并督促实施。
八、协同有关部门利用各种形式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技术培训。
九、指导群监网和青年监督岗的活动,听取网员和岗员的汇报,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意见,受理在安全工作中因坚持原则,按章办事而遭到打击报复的事件。
十、负责组织考核本矿中层以上领导干部的安全政绩,并提出晋级,评先评模等安全考评意见。
十一、负责管好用好安全奖励基金,对安全工作中做出成绩的人员进行奖励。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人身事故,及时组织现场抢救工作,和对事故现场进行技术勘察.按上级规定及时统计上报、参加重大非伤亡事故的追查处理,负责组织重伤以下工伤事故的追查处理工作。
第12篇 安监站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程条例以及集团公司、矿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措施,负责矿安全综合管理。
2、负责组织编制制定本矿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计划和安全生产目标值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定时组织修订。
3、深入现场检查、验收采掘工作面质量、设备维修质量和标准化工作情况,提出安全工作意见,防止事故发生,对矿井瓦斯、煤尘、水、火、顶板等重大隐患要心中有数,严格把关,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处理。
4、负责分析统计事故,定期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和重大隐患,及时上报伤亡事故报表和重大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5、发生死亡事故、多人事故和重大非伤亡事故,要深入现场调查事故原因,组织追查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督促事故单位制定防范措施,并检查措施执行情况。
6、参加安全规程、灾害预防处理情况,矿井重大安全技术组织措施的编制、审查。检查安全规程,灾害预防处理计划,矿井重大安全技术组织实施的贯彻执行情况,参与组织避灾训练和演习。
7、参加工程设计,盘区设计,作业规程,矿井改扩建设计及年度生产计划,安全技措工程的计划审查,检查安技措工程费用使用情况,掌握安技措工程进度,质量。按时向安监部报送安技措工程完成情况。
8、组织本单位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质量大检查,参予各专业系统组织的安全质量检查和季节性防洪、防害、防冻检查,负责矿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监督,发现不安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并按“三定”整改计划组织复查。
9、配合培训、劳资部门制定安全培训计划,并协助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和安全规程学习、监督,检查矿及各作业区队安全培训工作,协助工会、共青团搞好群众安全网和青年监督岗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和工作建设,听取他们的意见,支持他们的工作,督促有关部门迅速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充分发挥群众组织的督促检查作用。
10、检查尘毒危险防制措施的贯彻执行,控制职业病的发展,督促检查安全设施装置,仪器的使用,不断改善安全条件。
11、调度安全工作情况,及时向安监部汇报人身伤亡和非伤亡事故及三违情况。
12、负责总结本矿安全工作经验教训,提出安全工作安排情况。
13、督促有关部门制定和贯彻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并检查各级干部、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对安全技术规程的执行情况。
14、组织安全生产竞赛,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经验,树立安全生产典型。
第13篇 安监站站长安全生产与地测防治水工作岗位责任制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监站站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监站站长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为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在组织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过程中,对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开除的处分。
4、在组织的本专业内质量检查评比活动中弄虚作假,安监站站长负直接责任。
5、因不能经常深入现场,现场存在的安全问题不能够得到及时解决,安监站站长负直接责任。
6、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安监站站长负直接责任。
7、安监站站长对上报的各类资料、报表的准确性、时效性负直接责任。
8、煤矿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未及时做好煤矿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安监站站长负直接责任。
9、工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安监站站长负直接责任。
10、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安监站站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安监站站长负直接责任。
11、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14篇 安监科安全检查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检查员是井下安全生产和主要场所安全检查的主要责任者,对工作范围内的安全负责,要严格按照三大规程的要求监督现场施工。安全检查员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熟悉避灾路线,保证安全。
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做到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不生产。
第2条 按规定参加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得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
第3条 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执行各种管理制度,维护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
第4条 按时参加有关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活动,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技术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做到应知应会。
第5条 掌握煤矿安全规程、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施工措施的有关规定,掌握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对本工种岗位的要求,熟悉检查范围现场基本情况,熟练掌握检查范围的安全质量标准。
第6条 熟悉掌握入井安全常识,保证自身安全;入井前不喝酒,入井时按规定佩戴好劳动保护用品、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爬、蹬、跳运行中的车辆;斜巷行车时严禁行人。
第7条 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检查。发现和督促解决现场存在的问题,对危及安全的隐患立即令其停止作业整改,并及时向安监科汇报;制止“三违”。
第8条 井下发生停风、停电、瓦斯超限等异常情况时,必须按规定组织有关人员撤离危险区域,并迅速向矿调度室、安监科汇报。
第9条 发生事故时,要立即如实向矿调度室、安监科汇报,并组织或协助组织抢救。
第10条 熟悉现场自救互救常识,发生事故后要积极自救、互救。
第11条 熟悉避灾路线,发生灾害后能安全撤离。
第12条 按规定填写检查记录,对现场存在的较大问题要专门向值班领导汇报。
第13条 严格按规定交接班。
第14条 对因本人不具备安全常识或违章操作造成的事故负直接责任;对分管范围内因监督检查不力造成的事故负监督检查直接责任。
第15篇 某矿安监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条 积极配合安监处长开展安全管理、安全检查工作,保证各分口及分片范围内在生产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
第二条 负责分管范围内及分片范围内的安全质量检查考核工作。
第三条 深入生产现场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有关安全问题。
第四条 督促各生产区队及时整改事故隐患,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 负责检查在岗操作人员是否持有上岗证,对无证操作人员有权停止其工作,并将情况通知单位负责人。
第六条 遇有危及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有权令其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
第七条 要仔细认真的填写好当班安全问题整改通知单,做到现场生产情况、存在的问题、现场监控重点、重大隐患等填写真实、准确。
第八条 安监员跟班期间对发生的各类事故和隐患,要掌握现场第一手资料,及时如实地汇报事故情况,并都要有处理意见和预防措施。
第九条 安监员跟班期间对当班检查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汇总,对严重问题要建立台帐,落实整改单位、整改负责人、整改措施、整改时间,督促抓好整改落实,并及时进行复查备案。
第十条 要按规定完成每月各项考核指标及罚款指标。
第十一条 必须尽职尽责,制止“三违”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