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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生产管理15篇

发布时间:2022-12-01 16:36:07 查看人数: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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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生产管理

第1篇 站长副站长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 《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领导,对搅拌站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2 组织制定搅拌站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发布实施。

3 根据搅拌站生产安全管理的需要,配备合格的安全生产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和作业现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或抽查。

4 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员工的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所需的材料、设备、仪器和劳动保护用品的及时供应。

5 组织制定对员工的安全生产知识、技能教育培训计划并督促相关部门实施。

6 组织制定事故的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检查事故预防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排除事故隐患。

7主持召开每月一次的安全生产分析会,总结经验教训,查找安全生产不利因素和事故隐患,制定措施克服安全隐患,排除事故隐患,保证安全生产。

8 主持重、特大事故的处理,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事故。

第2篇 浅谈车间安全生产管理

安全生产最根本的目的是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是企业正常生产与运营的必要保证。车间安全管理是车间各项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为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而采取的各种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其主要目的是改善劳动条件,预防和消除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保证生产正常有序进行。安全生产管理要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实现四个转变:即变危险为安全,变笨重为轻便,变污染为清洁,变有害为无害。车间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体现在车间生产的全过程。

那么在正常的生产运行过程中怎样才能确保安全呢

一是要建立车间一级的安全管理组织。没有组织就没有纪律,没有严密的分工负责管理,安全生产就会存在隐患。一个企业一般都有一个安全生产的管理网络,而车间一级的安全管理尤为重要。首先,要明确车间安全生产中的领导责任。管理者要对安全管理提出工作方向、工作目标和相关要求,要拿出行之有效的具体措施,始终将安全放在日常工作的第一位,亲自组织和领导本车间的安全生产。其次,要明确车间管理者必须负责车间的安全管理,最好在车间设立专人负责全车间的安全管理。这一岗位其实很重要,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负责安全工作安排、安全生产检查、生产情况收集、相关规章制度起草及监督执行等工作,对全车间的安全生产负有直接责任。其次、要明确班组长在安全管理中的职责。班组长作为最基层的管理者,必须要担负起本班组安全管理的主要责任。班组长在落实车间安全管理规定和组织本班组安全生产过程中要做大量认真细致的工作,才能将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贯穿于生产的全过程。各级领导不能以文件贯彻文件,以会议贯彻会议。至少车间这一级是不允许这样做的,只能老老实实地抓落实。落实是车间级安全管理的核心。尤其是要落实各项操作规程、安全规程。冷轧产品的生产过程中从原料到成品需要经过多道工序,每个工序都有各自的操作方法及注意事项。操作规程及安全规程是保障生产安全的基础。同时,安全操作规程在实践过程中应根据新问题、新情况的出现不断的更新与完善。

二是要做好员工的安全教育,强化员工的安全意识。车间安全生产教育主要有三个内容:

①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它是贯穿于生产活动之中的对员工经常进行的安全教育,通常采用安全工作会议,班前班后会,利用板报、简报、等形式。还应做到:班前布置安全,班中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并使之制度化;节假日前后,以及生产任务特别紧张或不足时,都要强调安全生产,抓好安全生产的思想教育工作;

②对新员工和调动岗位员工进行三级教育,即“入厂教育、车间教育和岗位教育”。应经考试合格,才能准许进入操作岗位;

③对特殊工种员工的教育更应重视。对操作者本人及他人与周围设施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如电气,起重,锅炉,易燃易爆,厂内机动车辆,登高作业等接触不安全因素较多的工种,应进行专门训练,并经考试合格,发给安全操作许可证,才准许上岗作业。

安全的本质是万无一失,一个很微小的失误,可能导致一场大的灾难。例如,一盘带钢放得倾斜,就可能导致一起死亡事故。我们厂子很多安全事故都是因一些微小的安全隐患引发的。

三是要搞好班组建设。有些员工自认为对设备非常熟悉或者说操作非常有经验,往往不注意细节而造成悲剧。因此,要求操作员工一定要时时、事事注意安全,做到“要我安全→我要安全→我懂安全→我会安全”的转变。冷轧行业大都是连续化生产,进行倒班作业。加强班组安全建设,应充分利用好班前班后会,把车间安全思想贯彻到各个班组、每位员工,这是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车间是企业生产活动的基层单位,是企业完成安全生产各项目标的主要承担者和直接实现者,因此,企业安全管理的各项工作必须紧密围绕生产车间与班组开展才有效。

在生产中,人往往同机器设备密切联系在一起,成为人机统一体。人是安全生产过程中起决定作用的因素,企业的设备、工具和原材料等,都要由车间、班组掌握使用;企业的生产、技术、经营管理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也要通过车间、班组的活动来实现。班组是企业的基础,是企业取得安全、优质、高效的关键所在。从安全角度来说,班组是控制事故的前沿阵地,是企业安全管理的基本环节,加强班组安全建设是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关键,也是减少工伤事故和各类灾害事故最切实、最有效的办法。每个班组在每日工作的开始实施阶段和结束总结阶段,应自始至终地认真贯彻“五同时”,把安全指标与生产指标一起进行检查考核。班组应认真开好班前、班后会,做到一日安全工作程序化,即班前布置安全、班后检查安全,将安全工作列为班前、班后会的重点内容。可以说,班前、班后会成功与否,是班组安全管理水平的一个标志。同时要做好安全检查、整改工作。要求工人在生产前对安全防护装置、保险装置、安全用具以及其它安全措施进行认真检查确认。车间安全检查的目的是发现隐患,落实整改措施,消除和克服不安全因素,做到防患于未然。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是企业稳定的基石,是企业的生命线、效益的前提。安全管理应全方位、全天候、全过程、全员管理,即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只要车间对安全管理领导组织有力,制度完善,落实到位,一定能消除事故隐患。也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做强车间,使安全生产长治久安。

第3篇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1、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作具体化签证及文字化

a生产责任制由公司制度制定,并由公司质安部审批。

b生产责任制:分为项目经理生产责任制、工长生产责任制、质安员生产责任制、班组长生产责任制、工人生产责任制、特殊工种生产责任制、防火小组责任制、文明施工责任制。

2、签订合同

a由施工队与各班组长直接签订合同

b合同内容:应包括甲、乙双方的责任、工人进入工地应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伤亡率、安全施工检查、文明施工检查的标准,进入工地现场应遵守的安全规章制度及法规、技术交底。安全生产指标、奖罚制度等。

c注明合同有效日期,甲、乙双方经办人签证。

d设立安全生产指标。

3、制定各项工种、工具的安全操作规程及管理制度

a工种操作分别为钢筋、模板、砼、砌砖,一般抹灰架子工、油漆涂料及特殊工程的操作规程。

b工具操作规程为:钢筋机械、锯木机、振动棒、砂浆机等工具的操作规程。

c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度:参加人员应为工人、施工员、质安员、项目经理。工具操作规程应由工人、施工员、质安员、机电工、项目经理制定。操作规程应参考工程报建时的操作规程标准及工地的因素制定,并将操作规程打印好,张贴在工地的显眼处。

4、目标管理

a项目安全管理目标的分解:应分解成伤亡控制指标、安全达标目标、文明施工达标目标。

b责任目标考核办法:考核的内容和标准及考核办法,考核的奖罚措施。

c考核的部门:由同一等检查单位的部门考核。

5、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安全部分应具备以下内容:施工安全措施、用电安全措施、防火安全措施。

第4篇 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和规范企业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外协用工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外协工的生命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工矿商贸企业从事生产、检修、工程建设、服务作业的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名词术语】本规定所指外协工,是指直接与劳务派遣单位或工程项目承包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通过劳务派遣或者工程项目承包方式到用工单位、发包单位从事生产、检修、工程建设、服务作业的人员。

本规定所指外协用工,是指工矿商贸企业通过劳务派遣或者工程项目承包用工方式使用外协工协助本企业完成生产任务的用工形式。

第四条【管理责任】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的用工单位应当对外协工安全生产负直接管理责任,劳务派遣单位负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采用工程项目承包方式的,发包单位应当对发包的工程项目及外协工的安全生产负协调、监督责任。承包单位应当对承包工程项目及外协工的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的约定,接受发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

第五条【合法性规定】用工单位、发包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证照资质。

第六条【建立外协用工管理制度】用工单位、发包单位、劳务派遣单位、承包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外协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外协工安全生产管理。

第七条【外协工的责任】外协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或者承包单位和发包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服从安全生产管理。

第八条【监管部门的职责】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本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或辖区内外协用工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劳务派遣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管理

第九条【资格审查】用工单位应当对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与条件进行审核,对不具备合法资质和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要求的,不得与之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第十条【劳务派遣协议中权利与义务】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应当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并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管理的权利、义务和职责,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不得违反本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劳务派遣要求】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外协工应当符合用工单位对其身体、文化程度、安全生产技能和资格等条件的要求,并与派出的外协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

第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的职责】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加强对外协工的安全生产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对外协工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意识和基本知识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派遣;

(三)向外协工如实告知用工单位、派遣期限、工作地点、岗位内容、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条件和职业卫生等情况;

(四)告知外协工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中双方对外协工安全生产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五)协助用工单位加强外协工安全生产管理,督促外协工遵守用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接受用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六)督促用工单位为外协工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履行对外协工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

(七)依法为外协工缴纳工伤保险、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费用,办理相关保险待遇;

(八)为外协工进行派遣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用工单位备案,建立外协工职业健康档案。

第十三条【用工单位的职责】用工单位应当履行本规定及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规定,加强劳务派遣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外协工的现场安全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外协工安全生产管理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保障外协工与本单位职工享受同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职业健康监护、劳动保护等权利;

(二)为外协工提供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个体防护用品;

(三)告知外协工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注意事项、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事故应急处置措施等;

(四)按有关规定对外协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五)履行与劳务派遣单位所签订合同中约定的安全生产事项;

(六)向劳务派遣单位提供劳务管理费及外协工工伤保险、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费用,并在协议中予以明确,督促检查劳务派遣单位为外协工缴纳工伤保险及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费用;

(七)对劳务派遣期间接触职业危害的外协工进行岗前、岗中及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外协工职业健康档案。

第十四条【用工单位的义务】用工单位不得违章指挥或强令外协工在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措施不落实、安全隐患未排除的生产经营场所或岗位作业。

第十五条【用工单位的权利】外协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一)应当具有安全生产资格的岗位而未能按派遣协议约定具有相应安全生产资格或资格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严重违反用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四)《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退回的情形。

第十六条【外协工的权利义务】外协工享有《安全生产法》第三章四十四条至五十一条中规定的安全生产从业人员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工程项目承包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七条【资格审查】发包单位应当对承包单位的资质与条件进行审核,对不具备合法资质和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不得与之签订工程项目承包合同。

第十八条【资质管理】承包单位不得超越资质范围承接工程项目,不得假借、转借资质承包工程项目。

第十九条【安全管理协议】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中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管理的权利、义务和职责。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中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不得违反本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条【发包单位的责任】发包单位应当加强对承包单位及外包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不得以包代管、以罚代管,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承包单位提供符合相关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二)监督并检查承包单位编制的安全生产施工(作业)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业)督促其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三)告知外协工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中双方对外协工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

(四)对外协工进行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基本安全知识和应急管理等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进入生产现场作业;

(五)监督承包单位对外协工进行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及应急管理等教育培训,检查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等情况;

(六)工程项目承包费中应明确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项目、金额及使用范围,及时、足额支付安全生产费用,并监督承包单位将有关安全投入落实到位;对未预见的安全生产费用,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解决,保障安全生产的需要;

(七)工程项目开工前,与承包单位明确双方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范围和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八)告知承包工程项目场所的危险有害因素、安全防范措施,有关安全生产注意事项,以及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九)监督检查承包单位现场安全管理、职业健康监护、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和隐患整改等情况,防止承包单位违章指挥、外协工违章作业行为;

(十)对承包单位危险性大的工程(作业),应当派人协助承包单位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十一)有多个承包单位交叉作业的,应当采取措施统一协调管理;

(十二)定期检查承包单位用工变化情况。

第二十一条【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承包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外协工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实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

(二)配备满足承包工程需要的工程技术人员;

(三)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从事高危险行业的还应当具有相应的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

(四)对外协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接受发包单位的安全生产业务培训与指导,保证外协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五)与外协工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依法为外协工缴纳工伤保险、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费用;

(六)编制的生产施工方案应当具有安全技术措施,并报发包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工作业;

(七)保障工程项目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对列入承包工程项目概算或承包合同的安全费用,应当足额用于安全教育培训、个体劳动防护以及现场安全措施等,不得挪作他用;

(八)建立劳动用工档案,并将为外协工缴纳的工伤保险、有关法规规定的相关资格证件的证明材料报发包单位备案。承包单位的用工队伍和外协工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向发包单位报告;

(九)按规定和协议要求对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进行防治,保障其符合国家标准;

(十)告知外协工承包工程项目作业场所的危险有害因素、安全防范措施,有关安全生产注意事项,以及事故应急处置措施等须知内容;

(十一)为外协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

(十二)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外协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十三)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与管理,定期进行检测检验,建立特种设备档案,并报发包单位备案。

第二十二条【现场安全管理】承包单位在承包的工程项目生产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遵守发包单位的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外协工应当服从现场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体防护用品;

(二)对有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动火作业、有毒有害气体环境作业及检修等危险作业,应当按照发包单位的规定办理作业许可,并与发包单位协调、落实现场安全生产措施;

(三)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应当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及时报告发包单位,协商解决;

(四)所有施工机械、器具的安全防护装置应当齐全有效,并加强维护检修,保持性能良好。需要强制性检测检验的,应按规定检测检验;

(五)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标识等。

第二十三条【发包单位的义务】发包单位不得违章指挥或强令承包单位及其外协工在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措施不落实、安全隐患未排除的生产经营场所或岗位冒险作业。

第二十四条【承包单位的拒绝权】发包单位提供的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协议约定的,承包单位有权拒绝生产作业,待发包单位整改达到要求后再组织生产。

承包单位及其外协工有权拒绝发包单位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并向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举报,发包单位不得因此与承包单位解除承包合同。

第二十五条【承包单位隐患整改的义务】承包单位对发包单位提出的安全隐患,应当按要求立即整改。发包单位应当协助承包单位进行隐患整改和现场协调,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并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十六条【发包单位的安全检查权力】发包单位对承包单位不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发包单位的有关安全生产规定,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安全管理混乱的,重大隐患治理不力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发包单位重大经济损失的,发包单位有权依法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绩效审核】发包单位应当建立合格承包单位名录,定期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资质、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安全生产绩效进行审核,对审核不能满足要求的,取消其承包资格。

第四章应急救援及事故责任

第二十八条【应急预案】用工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外协工、发包单位应当将工程项目承包外协工纳入本单位的应急管理体系。承包单位应当按规定建立、完善应急管理体系。

第二十九条【劳务派遣用工事故报告及救援】劳务派遣外协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用工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救援,并按规定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同时通报劳务派遣单位。

第三十条【工程项目承包用工事故报告及救援】工程项目承包外协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承包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救援,并按规定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同时通报发包单位。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协助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第三十一条【事故调查】劳务派遣外协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用工单位负责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劳务派遣单位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工程项目承包外协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承包单位负责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发包单位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事故责任认定原则】事故责任认定按照本规定各方应履行的职责,根据事故调查责任认定,各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事故赔偿】外协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由劳务派遣单位或承包单位负责办理伤亡者工伤保险补偿事宜,用工单位或发包单位应当配合外协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事故统计主体】劳务派遣外协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统计归属用工单位。工程项目承包外协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统计归属承包单位。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外协用工属地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企业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综合监督。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外协用工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本辖区内煤矿企业外协用工安全生产进行监察。

第三十六条【监管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外协用工的监督管理,督促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义务,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三十七条【备案】劳务派遣单位和承包单位在注册地以外地区高危行业企业实施劳务派遣和工程项目承包的,应当按规定向用工所在地、工程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外协用工事故属地管理】外协用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由事发地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及事故责任认定,按规定进行事故上报和统计,并通报劳务派遣单位、承包单位注册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

第三十九条【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义务,未取得相应的证照和资质、有关人员未持证上岗、安全投入和安全防护措施不落实、违章指挥、冒险作业、隐患治理不力、事故报告不及时等情况,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要依法进行督察和处罚。

第六章罚则

第四十条【对劳务派遣单位的处罚】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未履行本规定第十二条有关安全生产职责的;

(二)提供的外协工安全生产资格和技能不符合劳务派遣协议中规定条件,弄虚作假的。

第四十一条【对用工单位的处罚】用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被派遣外协工人身伤亡的,承担事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与未取得合法劳务派遣资质的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

(二)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中未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管理权利、义务和职责的,或者约定的双方安全生产管理权利、义务和职责不符合本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三)未履行本规定第十三条有关安全生产职责的。

第四十二条【对发包单位的处罚】发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承包工程项目停产整顿;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工程项目发包给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

(二)对承包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要求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或者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承包合同)中约定的责任和义务违反本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因压缩合同约定工期造成事故隐患的;

(五)未履行本规定第二十条有关安全生产职责的;

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对承包单位的处罚】承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责任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所承包的工程项目进行分包的;

(二)超越资质范围,假借、转借资质承包工程项目的;

(三)未履行本规定第二十一条有关安全生产职责的;

(四)未履行本规定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的。

第四十四条【未报告事故的】外协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按照本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上报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五条【未及时实施应急救援的】外协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危险紧急情况下,未按照本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立即组织救援,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安监人员玩忽职守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在对企业外协用工安全管理的监管监察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参照执行】 在企业从事设备承租服务、设备与产品售后服务、技术服务等项目现场作业的非本企业外来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名词术语】本规定所称劳务派遣,是指用工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设置要求,向依法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提出用工需求并签订协议,劳务派遣单位将与自己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本规定所指外协工)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的一种用工方式。

本规定所称劳务派遣单位,是指按照《劳动合同法》等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资质,向与其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用工单位进行劳务(外协工)输出,从事劳动服务的公司,也称劳动服务公司。

本规定所称用工单位,是指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使用劳务派遣外协工但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实际使用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工程项目承包,是指发包单位将本单位的生产或检修、建设施工、服务作业等工程或项目,对外承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单位即承包单位,由其组织员工(即本规定所指外协工)完成工程项目承包合同规定任务的一种生产组织方式。

第四十九条【施行日期】本规定自20年月日起实施。

第5篇 车间冬季四防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车间'冬季四防'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回收二车间为确保冬季安全生产,制订本管理规定:

一、成立领导小组:

组长:z副组长:z

成员:z、各班组长

二、目标:'不冻伤一人,不冻坏一台设备,不冻坏一条管道,确保生产安全稳定顺行'

三、原则:'预防为主,措施到位';

四、'冬季四防'的内容及实施:

1、冬季是各种事故的易发季节,由于车间设备、管道的保温设施在检修中部分拆除,需要恢复的,要早做准备,提前预防;

2、各班组要利用安全活动日组织职工学习'冬季四防'的有关知识,对所属的重点设备、易冻设备、管道,要逐一进行辨识,不留死角,制定措施,责任到人;

3、管道输送介质后易冻堵,要及时用蒸汽清扫,停运后要及时放空,以防冻堵;

4、各岗位要把四防工作想细、做实,要根据温度情况变化,采取适宜相应的措施.

5、对更换难度大,安全隐患大的设备,要早动手,早作准备,采取有效措施以防冻坏设备,确保安全生产。

6、班组要对本岗位的排水沟、重点设备、管道进行检查;对操作室、泵房、更衣室的门窗玻璃、取暖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存在的问题及时解决;

7、做好易燃易爆区域的设备防护和防煤气中毒工作。

五、考核

1、在'冬季四防'工作中,措施得力,绩效显着者。每月车间领导小组根据班组当月工作情况给予0.1--0.4分的奖励;

2、车间领导小组每月对各班组冬季四防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做如下考核:

(1):因冬季四防工作不到位造成阀门、管道冻裂,没有影响生产的班组考核0.1--0.2分/次;班组长0.04-0.1分/次

(2):因冬季四防工作不到位造成阀门、管道冻裂,对生产造成局部影响的班组考核0.2-0.4分/次;班组长0.1-0.2分/次

(3):因冬季四防工作不到位造成阀门、管道冻裂,对生产造成较大影响的班组考核0.2-0.6分/次;班组长0.1-0.3分/次

(4):因冬季四防工作不到位造成阀门、管道冻裂,对生产造成重大影响的班组考核0.4-1分/次;班组长0.2-0.4分/次

(5):在冬季四防工作中,因气温变化没有对预留蒸汽、预留水和设备冷却水及时进行调节,造成阀门、设备、管道冻堵或能耗增多的考核责任班组0.1--0.4分/次。班组长0.04-0.2分/次

各班组对'冬季四防'的辨识,控制措施要有记录,并报车间。

第6篇 电业现代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

〔摘  要〕 基于国际风险管理基本原理,对照电力行业现行安全生产管理模式,提出在建立符合电力行业实际的现代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的问题,通过现代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全面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关键词〕 风险管理;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

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国民综合素质以及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也越来越关注自己生存和工作的环境是否安全和环保。由于安全事故的发生,往往带有危害性、灾难性及社会性等特点,因此,安全问题已成为当今社会各级政府及社会各界普遍关注和高度重视的主要问题之一。

目前,国内许多企业在引进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标准体系的同时,还结合自身实际,把质量管理、职业安全健康及环境管理体系进行“二合一”、“三合一”或其它形式的整合。这已成为各企业加强安全、健康、环境管理的主要趋势。

我国电力行业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即如何进一步应用现代先进的管理手段和方法,并与国际接轨,建立一套符合中国电力系统发展需要的现代安全生产管理模式。就此,笔者提出自己的看法。

1  基于风险评估的几个先进管理体系

1.1  简介

(1)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ohsms)

ohsms体系运行的主线是风险的控制过程,基础是危害辩识、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的策划。该体系首先对作业活动中存在的危害加以识别,然后评价每种危害事件发生的风险等级,依据安全健康法规的要求,确定不可承受的风险,制定目标和管理方案加以控制,并落实运行机制,做好应急应变的准备。

(2) “安全五星”管理体系

国际职业安全协会(nosa)的“安全五星”体系同样以风险管理为基础,侧重于对未遂事件的预防和控制。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延伸出针对班组等生产作业单元在工作前的安全评估、五步安全法等安全管理方式。它已成为提高职工安全意识的有效手段。

(3) 安全、环境、健康管理体系(hse)

hse管理体系是采用与质量管理体系、环境控制管理体系相同的方法,对组织或企业的人员健康、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进行持续改进的一套标准化的思想和方法。该体系从整体和全过程来考虑系统的安全管理问题,注重职工健康,提高安全系数,是一种事前进行风险分析,确定人(组织)的活动可能发生的危害和后果,从而采取防范手段和控制措施,以减少可能引起的人员伤害、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的有效管理方式。

(4) 美国万全管理体系

美国万全管理中运用更多的风险识别方法,如前期风险评估、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失效模式与影响分析、工作安全分析、定量风险评估、安全检查表分析等,监督和监控外界机构的风险评估。

1.2  几个先进管理体系的共同点

(1) 行为安全管理是体系运行的重点。安全理论认为,一次事故的发生对应着很多不安全行为的出现。识别不安全行为,消灭未遂,是这些体系运行的重点内容。同时,这些体系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对事不对人,并针对人的行为,在工作前进行认真分析。行为安全管理衍生出企业安全文化的倡导与建设,极大地提高了企业的凝聚力和形象。

(2) 突出企业有序地规范化运作。企业安全管理涉及的环节纷繁复杂,为此,这些体系要求,根据风险评估的内容,就各个要素制定运作标准,并在实际工作中严格执行,避免了管理过程中的随意性和可能造成的疏忽大意,使管理工作更加标准化、程序化。

(3) 强调全员参与。nosa与ohsms体系要求从班组工作中进行风险识别,使每个员工都能明确自己的工作任务、工作程序,识别每一程序中可能遇到的危险,并掌握处理危险的方法和措施,使每一位员工的风险意识得到提高。

(4) 体现持续改进的特点。上述管理体系均强调按照pdca循环的原则,不断地提高安全生产的绩效。

2  电力安全生产管理与现代安全管理体系的比较

(1)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目标是根据国家及上级主管单位和企业的经济目标确定的,符合国家及行业对企业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与管理体系制定的安全生产目标、方针是一致的。但是,管理体系中的个别指标很难量化成目标值。

(2) 电力行业要求建立健全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做到职责明确、责任到位。“三大标准”,即工作标准、技术标准、管理标准的建立,进一步规范了安全生产责任。“两大体系”,即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的建立是电力安全生产的根本保障。这一点与管理体系要求的职责分工、明确责任是完全一致的。

(3) 输电网、发供电企业、调度系统安全性评价与管理体系要求的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等风险评估有共同的目的,但各自要求的重点不同。国外的风险评估主要考虑的因素是人在作业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而输电网、发供电企业、调度系统安全性评价的重点是电力系统各个组成部分的安全生产风险,着重对构成电力系统的设备、设施、环境等系统的安全性进行评价,且应用现代科学技术,依据国际和国家标准进行量化评估。对安全生产管理则按照行业要求进行检查评价。

(4) 安全大检查与管理体系的内审检查。电力系统安全大检查的要求是“查领导、查思想、查纪律、查规程制度、查设备管理”。这与管理体系中要素、运行控制程序等的检查是一致的,都是检查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和生产、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严重不符合项报告或纠正控制预防措施,对重大隐患发出限期整改通知,及时消除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危险因素。不同之处是:安全大检查要求有针对性、有重点;而管理体系内审检查要求对照体系要素和管理手册逐一检查,检查范围全面,层次分明。

(5) 总结评比与管理评审都是对安全生产绩效的总结。通过总结和评审,总结管理或体系运行取得的成绩,找出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和措施,按照pdca循环持续改进的原则督促实施,以达到提高安全生产绩效和管理水平的目的。

(6) 上级检查和外审检查。电力行业的上级检查,主要靠检查人员的经验及上级的要求,带有一定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存在不规范、不统一、因人而异的问题。而管理体系的外审检查是第三方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对照该企业的手册和体系要素进行,且与该企业无直接的利益关系,检查相对客观公正。但若第三方不熟悉该企业的生产工艺、流程,仅仅从文件化管理检查,也不能真正查到存在的主要问题。

3  建立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应注意的问题

3.1  注重电力生产的过程控制

电力生产的主要产品是电能。由于电能不能大量储存,它的生产、供应和使用必须同时完成,因而实现电能生产和消费的发、输、变、配、用是一个紧密联系、相互依存的系统,电能质量在某一环节是不可调整或只能在小范围内调整的。为此,在发、供电企业中建立iso9000质量体系时,不应过多强调产品的质量管理,而是应该应用iso9000管理的原理,建立一套规范电力生产流程的过程管理体系。

3.2  重点抓好人身、电网和设备的安全

按照事故成因理论,事故的发生是由于“物的不安全因素”和“人的不安全因素”造成的。同时,电网事故往往会带来灾难性的后果。因此,电力生产安全工作的重点是确保人身安全、电网安全和设备安全。

(1) 人身安全。应用ohsms管理体系的方法,通过广大员工对所从事的生产作业活动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制定出有效的控制措施,并加以贯彻落实,以保障自身和他人在生产活动过程中的安全。

(2) 电网安全。电网是电力生产的物质基础,要把《输电网安全性评价》作为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风险评估依据,并作为电源规划、电网改造和发展的主要依据。

(3) 设备安全。通过发电厂、供电企业安全性评价,对设施的安全性进行评估,根据25项重点反事

故措施计划,以及“设备无油化、装置自动化、保护微机化、调度自动化”等要求,进行更新改造,提高设备、装置的现代化水平。

(4) 努力消除人对设备及电网安全的影响。充分分析作业过程中涉及到的继电保护、自动装置和系统的不安全因素,采取隔离、封闭等对应措施,降低人员失误造成的设备及电网事故。

(5) 努力消除设备及装置对人身安全的影响。按照技术规程、操作导则等法规的要求,充分分析作业过程中涉及到的设备及装置和防护系统的不安全因素及其对作业人员的影响,杜绝由于防护装置和设备缺陷造成的人员伤害。

3.3  重视可靠性管理

可靠性管理是用可靠性指标对电力系统发、供电设备及系统的安全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并指导设备选择、运行、维护、改造直至报废的一种全过程管理。建立体系时,要充分应用可靠性统计技术来分析系统元件在计划和非计划停运及运行操作的制约条件下能经受住突然扰动并不间断地向用户提供电力的能力,并为电网建设、设备技术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3.4  加强技术监督

技术监督是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和经济运行的重要管理手段。管理体系必须依靠有效的技术管理为系统安全、稳定和经济运行提供技术支持,通过对生产、建设过程中相应的参数、指标、试验数据的监督,判断设备的健康水平、运行工况和电能质量,以发现设备或生产过程的异常,从而进行调整和检修维护,达到超前预防和控制。

总之,在建立现代电力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过程中,必须符合各单位的生产过程、管辖范围、基本管理方式等实际,并与各管理标准体系有机结合。体系的建立既要包涵主要的管理内容,也要覆盖全部管理流程和环节,其操作性要强,操作程序要尽可能简化。同时还要防止体系管理文件化、形式化、表面化。体系认证目的是通过现代安全生产管理模式的建立,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管理,使安全生产步入法制化、规范化、标准化,从而全面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7篇 高层住宅安全生产管理

(一)安全管理方针:

安全管理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二)安全组织保证体系

以项目经理为首,由项目副经理、安全负责人、各专业分公司等各方面的管理人员组成安全保证体系

安全组织保证体系

(三)安全管理制度

1、安全技术交底制:根据安全措施要求和现场实际情况,各级管理人员需亲自逐级进行书面交底;

2、班前检查制:责任工程师必须督促与检查施工方、专业分公司对安全防护措施是否进行了检查;

3、大中型机械设备实行验收制,凡不经验收的一律不得投入使用;

4、周一安全活动制,经理部每周一要组织全体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对上一周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对本周的安全重点和注意事项作必要的交底,使广大工人能心中有数,从意识上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

5、定期检查与隐患整改制:经理部每周要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必须定措施、定时间、定人员整改,并作好安全隐患整改消项记录;

6、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实行年审制,每年由公司统一组织进行,加强施工管理人员的安全考核,增强安全意识,避免违章指挥;

7、实行安全生产奖罚制与事故报告制;

8、危急情况停工制:一旦出现危及职工生命财产安全险情,要立即停工,同时即刻报告公司,及时采取措施排除险情;

9、持证上岗制:特殊工种必需持有上岗操作证,严禁无证操作。

(四)安全管理工作

1、项目经理部负责整个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严格遵照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技术措施规定的有关安全措施组织施工;

2、专业工程师要检查分包方、专业分公司,认真做好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书面交底工作,被交底人要签字认可;

3、在施工过程中对薄弱部位、环节要予以重点控制,特别是分承包方自带的大型施工设备等从设备进场检验、安装及日常操作要严加控制与监督,凡设备性能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一律不准使用;

4、防护设备的变动必须经项目经理部安全总监理批准,变动后要有相应有效的防护措施,作业完后按原标准恢复,所有书面资料由经理部安全总监理保管;

5、对安全生产投施进行必要的、合理的投入。重要劳动防护用品必须购买定点厂家的认定产品。

6、分析安全难点,确定安全管理难点

在每个大的施工阶段开始之前,分析该阶段的施工条件、施工特点、施工方法,预测施工安全难点和事故隐患,确定管理点和预控措施。在结构施工阶段,安全难点集中在:

(1)高层施工防坠落,立体交叉施工防物体打击;

(2)脚手架工程安全措施等;

(3)各种电动工具施工用电的安全等;

(4)塔机安全措施等

(5)现场消防等工作。

(五)制订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基本标准。

制订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基本标准,如:使用防护标准;施工临时用电安全防护标准;各类施工机械和设备的安全防护标准;施工现场消防工作管理标准等。

1、加强防火消防管理,切实加强火源管理,易燃、易爆物品指定专人管理。焊工作业时必须清理周围的易燃物品。消防工具,器材要齐全并安装在适当位置,指定专人负责清理定期检查。

2、全体施工人员进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

3、水平安全网设置

从二层楼面起,在整体提升脚手架设一道随施工高度提升的安全网。要求网绳不破损生根要牢固,绷紧。网杆支杆采用脚手钢管,网宽不小于3m。

4、转料台设置

在结构施工过程中和结构完成后有些大规格材料(长钢管、模板等)无法从附墙吊运往室内或转入上层,应而设置转料台。转料台采用钢管斜撑式搭设,两侧设安全护拦,高900-1000mm。

5、洞口井安全防护

所有洞口井口必须设安全标志,夜间设警示灯,洞口处设900~1200高护栏。

6、安全通道

在施工现场内人员经过较多的道路搭设安全通道。平面布置详见【__】设计院高层住宅主楼工程安全平面布置图,安全搭设示意图见下图

第8篇 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预防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铁路的安全生产,以及铁路建设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条 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参与铁路工程建设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积极采用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方法,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管理,保证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铁路建设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 发生铁路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必须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制定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章 建设单位安全责任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制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措施,督促并检查参建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证建设项目安全生产。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发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铁路建设业务时,应考察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选择综合素质好、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承担铁路建设业务。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资格审查时,应检查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审查拟任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记录和铁道部安全培训合格证。

建设单位不得接受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拟任项目负责人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试不合格或被限制进入铁路建设市场的施工企业的投标文件。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信号、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将批准概算中所确定的铁路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通过工程承包合同拨付施工企业,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包含安全生产保证措施,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其他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要求,包括安全生产制度要求和安全生产人员配置要求,以及应急救援预案等。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及时调查核实施工、监理等单位反馈的设计未考虑或考虑不周而客观存在的安全隐患,并采取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要求,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在不具备安全保证的条件下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建筑材料、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发生安全事故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营救,根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安全责任

第十五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勘察设计工作应达到规定深度,符合国家和铁道部规定的质量标准,提供能够满足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要求的设计文件,防止因勘察工作错误或设计不合理发生安全事故。

第十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系统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以及项目周边环境对施工安全的影响,提出保证施工和安全生产的具体技术措施,并纳入设计文件;各种安全技术措施应翔实周到,准确无误,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提出防范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

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就依据勘察成果向建设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信号、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按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提出改善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施工的措施,所需费用纳入工程概算。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营业线施工情况,提出营业线施工过渡方案,提出保证营业线在施工期间保证安全运营的措施和施工注意事项。

第二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隧道的工程地质条件,研究提出隧道工程的风险等级,提出施工超前地质预报的措施和方法,选择合适的施工方法和施工机具配置,合理确定衬砌类型和工艺,提出施工注意事项,以及事故逃逸措施。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殊结构的,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及相关要求。

第二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参加安全事故分析,对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承担相应责任,并对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责任。

第四章 监理及有关单位安全责任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按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安全生产监理应与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控制同步实施,监理单位对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协助建设单位制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保证措施,编制建设项目安全监理细则,制定针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按照安全生产监理细则实施安全监理。

第二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依据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标准,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对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标准的,责成施工单位修改完善。

第二十六条 监理单位在安全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要求施工单位限时整改;情况严重的,应立即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向建设单位报告;施工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的,应立即向建设单位报告。

第二十七条 为铁路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提供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机械设备和配件。机械设备应具有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并提供安全操作说明;禁止提供不合格的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

第二十八条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二十九条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时间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检验检测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五章 施工单位安全责任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从事铁路建设工程活动,应当具备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依法取得并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单位负责人、拟任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试合格且无重大安全事故记录,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铁路施工业务。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铁路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

第三十二条 铁路建设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铁路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项目负责人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组织制定本项目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等。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在投标报价中应当包含工程施工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对纳入合同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应当用于安全生产,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在铁路施工现场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具有工程系列技术职称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督促作业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及时制止并纠正违反施工安全技术规范、规程的行为,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营业线施工时,应严格执行营业线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根据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建立完善的安全施工责任制,落实施工安全措施和责任。

施工方案经建设单位审核、铁路局或铁道部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第三十六条 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铁路建设工程实行施工(工程)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人员应接受铁道部组织的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任职。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电气焊(割)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及水上(下)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在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9篇 机井维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政策、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订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并对其执行情况予以监督。

2.负责制定年度安全生产、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在单位范围内贯彻执行安全等法律、法规,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培训、监督、检查与考核管理。

3.负责审核本单位的安全技术方案与措施,监督检查水井维修安全技术方案与措施的执行情况,推进安全技术进步,对安全管理等方面的新技术、新措施进行推广和运用。

4.负责监督、检查单位现场各类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5.负责安全检查工作,对查出的事故隐患,限期整改,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遇有严重险情有权暂停生产,并令作业人员先撤离危险区域。

6.负责安全生产等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安全活动,总结交流推广安全生产。

7.负责本单位特殊工种人员的培训管理等工作。

8.做好安全设施、劳保用品的鉴定和监督、检查工作。

9、对各种机械设备、电气设备、车辆的安全运行负责。

10、对提供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设施要齐全、灵敏可靠,安装后要及时进行验收。

11.负责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进行检查、验收。

12.按照现场施工平面布置图的要求,做好施工材料的堆放和物品贮存,对材料的运输,装卸要加强管理,保证安全。

第10篇 商贸流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

一、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1、证照齐全,依法经营

依法设立,各种证照齐全有效;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核准、许可范围;无违规转让、出租证照行为。

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三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不低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3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30人以下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安全生产责任制

(1)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者主要经营管理者)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及其主体责任的落实负全面责任。其职责是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及其主体责任的落实负直接责任;企业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及其主体责任的落实负领导责任。

(2)各部门、各岗位职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逐级明确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安全责任人。

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安全宣传与培训,对新上岗员工或有关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安全培训。消防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和消防设施操作维护人员应经过消防职业培训,取得相关资格证书(明),持证上岗。

(2)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建立巡查和检查制度,确定巡查和检查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商场在营业期间,应当至少每两个小时对营业区域进行1次安全巡视。营业开始前和结束后,应当进行全面检查,并做好巡查和检查记录,巡查和检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巡查和检查应及时纠正违法违章行为,消除火灾隐患,无法整改的应立即报告,并记录存档。

(3)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处理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问题,研究、部署、落实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措施。安全生产例会每月至少1次,并形成会议纪要和决议。

(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5)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处理意见应当包括给予其行政处罚、处分的依据、种类、决定机关等内容。

(6)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

(7)消防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定期维护、检查,确保安全疏散设施符合要求;健全消防设施管理制度,明确消防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明确消防设施的检查内容和要求,明确消防设施定期维护保养要求。

(8)值班制度。消防控制室应明确值班人员的职责,制定每日24小时值班制度和交接班的程序与要求,以及设备自检、巡检的程序与要求;消防控制室内不得堆放杂物,应保证其环境满足设备正常运行的要求;应明确值班人员遇到特殊情况的处置步骤和要求;明确值班记录要求。

5、安全教育培训

(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教育培训。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依法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考核合格。

(2)从业人员教育培训。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生产安全事故案例;新员工“三级”安全教育;相关人员进行转岗、复工教育及全员安全技能教育。

(3)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应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1)安全生产培训记录。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情况进行记录,记录至少保存2年。

(2)安全检查、巡查记录。检查和巡查应包括: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锁闭;安全疏散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消防设施、器材数量是否充足,放置是否合理,质量是否完整有效;消防标志是否完好清晰;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在岗情况;电梯使用、室内外重物坠落情况;旋转门安装运行是否符合行业安全规范及检查保养情况等。

(3)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记录。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制度,并做好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记录。

(4)安全生产奖惩记录。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的记录。

(5)安全生产会议记录。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定期研究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有效的安全生产措施,并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的记录。

(6)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隐患排查及整改措施情况记录。

(7)应急预案的演练记录。年度应急预案制定、完善、备案情况,演练计划制定、实施、报告情况。

(8)工伤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金。

7、特种设备管理

(1)管理制度。应按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2)保养记录。设备应按规定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有记录。

(3)特种作业人员证件。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证件应在有效期内。

8、安全生产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

二、安全生产现场管理

1、设备设施

(1)警告标志。各商贸企业应设置符合要求的紧急疏散标志并保证疏散通道畅通,照明正常。在具有危险因素的场所和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便于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辨识。

(2)安全设备。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3)一般设备。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2、消防设施、设备管理

(1)安全指示标志。营业区域内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及其转角处应当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指示标志应当能够在断电且无自然光照明时,指引疏散位置和疏散方向。指示标志应当设置在安全出口的顶部和疏散通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米以下的墙面上;设置在疏散通道上的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米。

(2)应急照明。营业区域内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重点部位应当设置应急照明灯。

(3)安全出口、疏散通道。营业区域内的安全出口数目、安全疏散距离、疏散门和疏散通道的宽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营业区域内应当设置主要疏散通道和辅助疏散通道。主要疏散通道应当直接通向安全出口,其宽度不得小于3米;辅助疏散通道的宽度不得小于2米。当一层营业厅建筑面积小于500㎡时,主要疏散通道的净宽度可为2米,其他疏散通道净宽度为1.5米。疏散通道内不得设置摊位或者堆放货物。

疏散门应当向疏散方向开启,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常闭式疏散门应当能够正常开启与关闭。

消防车通道应保持24小时畅通。

(4)无购物出口。设有集中收银区的经营单位应当在收银区设置无购物出口,其宽度不得小于1.5米,并设置明显标志。营业区域内的购物筐和购物车应当及时清理。

(5)消防中控室。消防控制室必须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消防控制值班室内不得堆放杂物,应保证其环境满足设备正常运行的要求;应具备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完整的消防设施设计、施工和验收资料、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应完整,字迹清晰,保管完好。

(6)消防设施与器材。消防设施与器材不得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常闭式防火门应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不得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7)避雷系统。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检测应当每年1次,对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1次。

3、电源管理

(1)用电安全制度。健全用电防火安全制度,明确用电防火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电气设备的采购要求;电气设备的安全使用要求;电气设备的检查内容和要求;电气设备操作人员的岗位资格及其职责要求。

用电安全应符合安全规定,有正式电工安装、维修。不准乱拉乱接电线,不准超负荷用电,不准使用不合格的电料及保险装置。生产、营业性用电线路与照明用电线路应分开,营业时间结束时必须切断生产、营业性用电电源。

应经常开展用电安全检查,对电线、电器设备等每年至少要全面彻底检查一次,发现电线老化、破损、绝缘不良等不安全情况,及时维修更换。

不准擅自增加用电设备。严禁在柜台内、附属仓库、堆货场等地,安装使用电炉、电热杯、电饭锅、电烫斗等电热器具。

变配电室内环境整洁,设备间不应存放与运行无关的闲散器材和私人物品,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场地。值班室不应设置、使用寝具、灶具。变配电室从业人员应持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变配电室应有出入登记簿,其从业人员应正确穿戴绝缘鞋。

(2)配电箱、柜。配电箱金属可开启门与框架应用裸线编织铜线连接。配电箱内开关应标明被控设备编号、名称或操作位置。配电箱内插座回路应安装漏电保护。用电设备和电气线路的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电气装置附近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严禁遮挡配电箱、柜。

(3)电气线路。应采用双层绝缘的护套绝缘导线。严禁使用双绞线。导线敷设应距地1.8米以下并穿管保护。插头与插座(含移动的插座)保护接地极应有保护接地。电气设备必须有接地保护。临时用电线路必须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4、特种设备现场管理

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和专职操作人员应持有相关部门核发的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资格证书。

特种设备应有使用登记证和检验合格标志,并按规定固定在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制度,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并作出记录。

5、场所环境

(1)餐饮场所操作间安全。炉火、烟道等设施与可燃物之间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热措施。严禁擅自拆除、改装、迁移、安装室内燃气管道设施;严禁使用明火检查燃气泄漏;严禁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电器设备的接地导线。

餐饮经营单位操作间的集烟罩和烟道入口处1米范围内,应当每日进行清洗。中餐操作间的排油烟管道应当每季度至少清理1次,清理应当做好记录。

(2)营业区域。根据营业区域内设施的承载负荷或者营业场所的核定人数控制人员进入。

(3)库房管理。经营单位的库房不得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不得使用碘钨灯、超过60瓦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灯具与货物的间距不得小于0.5米。日光灯的镇流器应当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

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电气设备应当符合防爆要求。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

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100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1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0.5米,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0.3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2米。危险物品应当单独存放,专人管理。

6、从业人员操作行为

(1)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2)“三违”行为。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3)个人防护用品佩戴。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生产经营单位应对实施作业许可证管理的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等危险性作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三、隐患治理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其单位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者主要经营管理者)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建立隐患排查工作机制,确立各部门、各岗位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职责。明确单位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班组负责人和具体岗位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范围,并予以落实。

2、建立专项资金使用制度。设立隐患治理专项资金,所提取安全费用重点用于隐患治理。

3、建立隐患定期排查制度。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事故隐患。事故隐患实行分级管理,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对查出的一般事故隐患应立即组织整改。

4、建立重大隐患整改报告制度。对查出的重大隐患,应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资金、明确整改期限、指定专人负责、采取监控及应急措施,并及时向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5、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6、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和报送制度。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分析表应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

四、应急管理

1、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系

在主要负责人领导下,设置或明确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办事机构,配备人员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2、编制应急预案

根据要求结合实际,编制内容简明、实用、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

3、加强预案管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变动情况,应急预案演练情况,以及企业作业条件、设备状况、产品品种、人员、技术、外部环境等变化情况,及时评估和补充修订完善预案。企业应急预案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报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备案,并告知相关单位。

4、开展预案演练

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应急演练计划,并组织开展预案演练。应急演练每半年至少演练1次,并做好记录。加强对演练情况的总结分析,不断改进应急管理工作。

5、应急救援

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志愿者应急救援人员,安全生产关键岗位的职工要掌握应急处置方法。

制定应急物资保障方案,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器材等,做到数量充足、品种齐全、品质可靠。

五、促销活动管理

1、审批备案。举办大型促销活动(3000人以上)的单位须向当地公安部门办理相关的许可手续,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场所、设施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进行了安全风险预测或者评估,并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安全职责。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度,确定安全责任人,明确安全措施、岗位职责;配备了与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职安保等专业安全工作人员;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岗位职责明确;组织实施现场安全工作,开展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对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及时劝阻和制止妨碍大型促销活动秩序的行为;接受公安等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场地安全。能保证大型促销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安全规范,安全出入口和安全通道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并保证畅通。根据安全要求设立安全缓进通道和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设施,配备应急广播、照明设施,并确保完好、有效,保证安全防范设施与大型促销活动安全要求相适应,临时搭建、安装、悬挂的设施、设备符合安全要求,场所建筑和设施的消防安全措施已落实,有车辆停放、疏导措施,不得挤占、挪用停车设施,并维护安全秩序。

4、工作要求。有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现场安全工作人员应掌握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全部内容,现场安全工作人员能够熟练使用应急广播和指挥系统,现场安全工作人员能够熟练使用消防器材,熟知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位置,理解本岗位应急救援

第11篇 某铝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

洛阳香江万基铝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        工作规则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工作制度和机制,发挥安委会的作用,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则。

一、安委会组成

我公司安委会由总经理彭总担任主任,各分管副总担任副主任,各相关部门及车间负责人担任成员。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安环部,负责牵头协调处理日常事务。安委会组成成员见附件。

二、安委会主要工作任务

安委会是我公司的安全协调机构,同时作为我公司应急管理机构。

其主要任务是:一是在各级政府及安监部门领导下,研究部署、指导协调我公司安全生产、综合防灾和应急管理工作;二是研究提出我公司安全生产、综合防灾和应急管理重要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综合防灾和应急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三是督促各部门、车间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工作职能;四是建立覆盖各类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职责分工,落实并完善我公司的安全和应急职责分工,做好统筹协调工作;五是督促各生产部门、车间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严格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六是充分发挥科学技术进步在保障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方面的作用,引导各生产部门、车间不断加大在安全技术开发和推广方面的力度,不断增加安全投入;七是督促、指导各相关部门、车间完善应急体系,健全应急管理机构,加强应急专业队伍建设,建立完善应急信息披露发布制度。

三、安委会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安全生产、综合防灾和应急管理中长期规划、年度安全工作重点和年度安全措施分工意见;

(二)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县安监部门关于安全生产、综合防灾和应急管理等重要规范性文件、工作制度、有关会议精神等;

(三)研究提出及加强安全生产、综合防灾和应急管理工作的人员编制、机构设立、职能和预算经费调整等方面的措施建议;

(四)分析我公司安全生产、综合防灾和应急管理形势,指导、督促、检查各项安全生产、综合防灾和应急管理工作,落实措施分工,组织、协调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整治等工作;

(五)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安监部门关于安全生产、综合防灾和应急管理的工作和活动安排,完成各级政府部门会议确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综合防灾和应急管理工作。

(六)指导公司安委会的工作。

第12篇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我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遏制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生产状况逐步好转。促进煤矿企业合法、安全、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炭法》和国家446号令,及其它相关煤矿管理规定,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1、煤矿企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谁办矿、谁受益、谁负责安全生产”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重点遏制瓦斯、水害、火灾、顶板等事故。

2、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持企业负责,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行安全生产法人负责和投资决策人负责制相统一的管理制度。明确企业及法人是煤矿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和安全生产的责任人,对煤矿安全生产承担法律责任。

3、转变思想,与时俱进,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的重要性,同时将各种制度贯彻到平时的安全生产工作中。

二、强化安全生产管理,提升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水平

4、完善矿井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矿井设立矿长、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同时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并有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同时每班必须配备一名有责任心的跟班管理干部,实行8小时跟班作业。煤矿企业还必须配齐持有有效特种作业资格证的瓦检员、放炮员、电工、绞车工、安检员、瓦斯监控员。

5、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矿企业必须明确企业法人、分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各岗位人员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责任逐级分解,落实到各岗位人员,形成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6、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包括“一通三防”防治水、防灭火等管理机构,管理措施,明确责任人,人员至少4人以上。

7、制定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年度生产方案和各项工程的技术措施,并严格执行。

8、建立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各矿应设立专职安全检查机构,且人员不少于5人,并确保每旬集中检查一次,排查隐患,督促各项措施的落实到位。

9、落实安全办公会议制度。煤矿每周至少由企业法人(或矿长)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专门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办公会议决定事项要明确责任,形成纪要,并在下次会议检查落实,留有记录。

10、各煤矿必须建立值班调度室,实行24小时领导全班调度制度。每班必须由值班干部组织开好班前会、做好调度记录、做好领导下井记录、跟班干部下井记录等。

11、按要求完善矿井管理的“十六”项制度和“八大”记录。

三、加强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和技术管理

12、落实企业法人(矿长)和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企业法人(矿长)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0次,生产、安全、机电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5次。

13、落实现场管理制度。要严格落实井口检身制度和进出人员清点登记制度,严禁人员酒后或带火种下井;严禁穿化纤衣服、打赤膊下井;严禁使用失爆矿灯,下井人员必须配戴安全帽、防爆矿灯和自救器。加强现场检查和安全管理,严格按照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组织生产,从严查处“三违”现象,现场存在安全重大隐患时要立即停止作业,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存在险情时必须立即将人员撤出到安全地点,并及时上报。

14、加强现场作业管理,每项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技术负责人批准并向现场人员贯彻后认真执行,对贯通巷道、排放瓦斯、处理自然发火、探放水等工作,矿技术负责人要到现场指挥。

15、井口20米内严禁烟火,并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牌,井口照明必须一律使用矿用防爆灯,严禁明火照电,地面压风机必须置于井口20米以外,绞车房配电设备必须隔开,绞车房和充电房要配有灭火器、沙箱等灭火器材,严禁使用危房。

16、加强技术基础工作,技术负责人负责制定矿井灾害预防计划,加强矿井灾害预防工作,矿井必须经常实测并及时填绘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和井下避灾线路图。对矿井地质情况,开采情况,周边矿井采空区情况要定期进行分析,针对性的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并调查当地水文资料,形成完整的技术资料,严禁超层越界开采。

17、煤矿开采应做到合理利用资源,并使用正确的开采方法,严禁乱采乱挖、乱费资源;严禁开采各类保安煤柱。

18、确保矿井生产系统完善可靠,并有两个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两个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得少于30m,保持采煤工作面至少有两个安全出口,分别通到进、回风巷道。严禁独眼井生产,严禁未经市煤炭行业监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生产系统。

19、矿井必须有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井下必须有足够风量,每旬组织1次对矿井全面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随时测风,严禁采掘工作面微风或无风作业;严禁瓦斯超限作业;严禁利用老塘通风,风筒离作业点档头不得超过3米,井下局扇距回风口的直线距离不得小于10米。

20、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严禁自然通风和以局代主。地面主扇必须配备一台同等功率的配用主扇,并能保证随时开启,且安装好反风装置,严禁随意停开风机,确保风机24小时正常运转,在停风状态下,必须撤出人员,维修巷道,检修设备不得破坏正常通风系统。

21、严禁风井出煤,如风井井筒维修需启动风井,实行向安监站请求报告制度。系统调换应向市局报告,批复后方可实施。

22、加强瓦斯检测与管理,实行瓦斯“三对口”和“一炮三检”制度,矿井必须严格执行瓦检员提前半小时进班,最后出班,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认真填写日记手册和瓦斯报表,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必须坚持每天审查瓦斯报表,均要签字,提出意见。

22、加强矿井水害防治的技术管理,严格执行“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五项综合治理措施,受水威胁的矿井和区域必须建立探放水队伍,配齐探放水设备,技术负责人每季度组织一次对矿井水情调查,制定水害防治的专项措施,探水距离不得小于10米,完善好探放水记录。

23、应在井底附近建立水仓和排水设施,且必须建在新鲜风流中,同时必须备有两套能正常运转的排水设备。水仓总有效容量不得小于4小时的正常涌水量,水泵总排水能力应能在20小时内排出24小时的最大涌水量,严禁在水体下和洪泛区采煤。

24、加强现场的顶板管理。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主要巷道必须按照作业规程的要求,严格执行顶板管理制度,及时加强支护,严禁空帮、空顶、超前作业。严格执行敲邦问顶制度,严格当班质量验收,及时解决存在的质量隐患和安全问题,确保采掘工作面支护优良和作业安全,严禁使用茅草拼邦。

25、有煤层自然发火倾向的矿井必须配备一氧化碳检测器,制定合理的防灭火措施,加强巡视。

26、制定启封密闭、处理瓦斯超限和瓦斯积聚的排放措施。

27、加强盲巷及暂停工巷道的管理,盲巷、废弃巷道及采空区必须及时打好永久性密闭,暂停工巷道必须打好栅栏并悬挂警示牌。

28、贯通巷道和石门揭煤,井筒揭煤必须制订安全措施,防止瓦斯煤炸和瓦斯突出。

四、加强机电,爆破材料的管理

29、矿井必须采用双回路供电,实行井上、下用电分开,严禁由地面中性点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

30、各煤矿必须使用安全达标的矿用提升绞车,并使用合格的钢丝绳,严禁使用φ1.2以下的绞车提升人员,斜井和立井井口必须设置栅栏门。

31、立井提升人员必须配套合格的罐笼,每次提升人员不得超过四人,严禁人货混装,严禁不带电操作,严禁使用吊桶上下人员。

32、斜井提升必须设立“一坡三档”,并安装防跑车装置,运送人员必须使用专用人车,并做到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严禁人员蹬钩,乘坐矿车,严禁断电放飞车。

33、加强主副索的检查并做好记录,主要提升钢丝绳必须每天以0.3m/s以下的速度进行一次详细检查,并作好记录,当断丝面积超过5%、直径缩小超过10%的钢丝绳严禁使用。

34、加强电气设备的管理和保护,井下电气设备(含电缆)必须具有煤安标志和合格证。严禁电气设备失爆,井下电器要有“三大”(断路、漏电、接地)保护装置,煤电钻必须使用综合保护装置,检修或搬迁井下电气设备前必须切断电源,并由专职电工进行操作,严格执行“谁断电、谁送电”的原则。

35、矿井必须有和外界联络的通讯设备,井上下设置可靠的声光信号装置和防爆电话,采掘工作面有通讯电话,并由专职信号工发送信号,保持矿井通讯24小时畅通。

36、禁止使用塑料编织袋风筒或其他非抗静电阻燃风筒。制定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恢复通风前瓦斯排放措施,严禁一台局扇向两个作业点供风,严禁串联通风。

37、加强瓦斯监控系统的管理工作。按规定进行强检和日常校验,严禁自行调高瓦斯报警、断电浓度值,规定其断电值为0.9%瓦斯浓度。合理安装好探头,低瓦斯矿井至少配足两个探头,高瓦斯矿井至少三个探头,安排专人负责。

38、局扇供电必须使用专用电缆、专用开关,实行风电、瓦斯电闭锁。

39、严格执行地面放炮制度,使用发爆器放炮,发爆器与钥匙分开存放。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专用铜蕊绝缘线,雷管、炸药必须分装在带锁的非金属容器内,由放炮员运送下井。

40、各爆破作业地点要编制爆破说明书,当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或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时,严禁装药放炮,严禁使用非矿用安全型炸药,保证矿井爆破材料“领、用、销”的数据记录真实、一致。坚持“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班组长、安检员、专职放炮员三人共同认定后,才许放炮)放炮制度。

五、完善各项相关的管理体制

41、井下每个工作面,每班次作业人员不得超过9人(含跟班干部),其中集中在同一地点的作业人员,不得超过5人,煤矿企业必须为井下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无偿支付保险费。

42、落实职业危害的防治,配备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检测和防护设备与装置,认真落实现场防治呼吸性粉尘、噪声、有毒有害气体的措施,切实改善井下作业环境。按标准为职工免费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43、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按相关规定提足用好安全生产费,保证隐患整改的资金投入。每年制定安全资金提取和使用计划,并交纳一定数额的安全风险押金,设立专用帐户,明确专人负责。

44、严格井下从业人员准入标准,煤矿对招用的井下从业人员(包括农民工)必须按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严禁使用女职工和未成年人以及有智障的人员从事井下作业。

45、严禁以包代管或层层转包,煤矿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矿井采掘或井巷维修进行劳务承包,严禁随意转让股权,卖买矿井。

46、矿井必须和有救灾能力的矿山救护队签订预防性安全检查、安全技术服务和救灾协议。

47、保证安全培训条件,矿井要明确培训管理责任,制定教育培训计划,落实培训场地、经费、教材、教员及设施。自身条件不具备的必须与具有资质的培训基地签订教育培训协议委托培训。

48、落实全员培训。对新招入的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不少于72学时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并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4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井下作业人员每年接受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0学时,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必须经相关机构培训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方可上岗工作。

49、加强应急管理建设,建立应急救援机制。煤矿要制定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改完善,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救援制度,以法人代表(矿长)牵头成立机构,并报镇安监站备案,同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定期组织培训和演习。

50、严格落实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企业负责人应按规定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积极组织抢救,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严禁发生事故后逃匿,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配合调查,从中吸取教训。

51、坚决杜绝“三违”和“三超”现象,造成事故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13篇 安全生产管理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综合协调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在企业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领导下负责企业安全管理工作。

(1)负责宣传、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及企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定期组织企业安委会例会,负责安委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综合分析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及时向领导或有关部门提出改进意见。

(3)负责组织《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制度的编写、执行与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监督检查各单位、各部门贯彻执行情况。

(4)负责对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分析、处理、上报和建立档案工作,制定安全防护措施。

(5)组织安全检查。协调和督促有关单位、部门对查出的隐患制定防范措施,检查督促隐患整改工作的完成情况。对检查中发现安全问题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负责对安全隐患整治过程监控;督促并指导开展危险有害因素识别与风险评估工作,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识别、监控工作。

(6)组织危险有害因素识别与风险评估。监督新建、扩建、改建及大修、技术改造工程“三同时”工作,使其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7)负责防火防爆区域内固定动火点管理。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在生产、储存和装卸过程中安全管理。

(8)深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并协助解决有关安全生产问题,纠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遇有危及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有权令其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处理。

(9)配合设备管理部门做好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其它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工作。

(10)负责承包商安全资质审查,对承包商安全生产业绩进行年度评价和厂级安全教育;建立承包商安全生产信用考评体系;负责对建设项目、检维修工程施工现场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承包商发生事故,实行“双问责”,从严追究承包商和项目所在单位有关人员责任。

(11)组织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负责新入厂员工厂级安全教育;归口管理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质培训、考核、取证、换证工作;制定管理部门和班组安全活动计划,对领导参加基层单位班组安全活动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考核意见;组织开展各种安全活动,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12)负责关键装置要害部位和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关键装置要害部位界定分级和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并建立监控管理档案。

(13)负责企业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等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制定、修订,对直接作业环节进行重点监督管理。督促、检查重大风险作业、特级动火作业、领导干部带班等执行与落实情况。

(14)负责组织编写火灾、爆炸、中毒等各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督促各单位、各部门定期组织演练。

(15)严格执行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危险化学品实施综合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建立危险化学品台账,实施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16)负责人身伤亡、火灾爆炸等事故调查处理;协助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做好工伤认定工作,并建立完善工伤资料档案。

(17)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安全设施维护保养、技术检验和管理工作。制定应急物资计划,督促检查应急物资配备和维护。

(18)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制订职工劳动防护用品、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和管理办法,核定各单位、各部门劳保用品领取数量,参与劳保用品的选型和采购选厂工作,并督促检查有关部门按规定及时发放和合理使用。

(19)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网络,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定期召开安全专题例会,不断提高安全管理人员业务水平。

(20)负责安全保证基金使用管理,制定安保基金管理办法和使用计划,对计划实施进行检查监督。

(21)负责各单位、各部门安全考核评比工作,会同工会等部门认真开展安全生产评比选优活动,总结交流安全生产先进经验,积极推广安全生产科研成果、先进技术及现代化安全管理方法。对在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有贡献者或责任者,提出奖惩意见。

第14篇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各种政策、法规和上级的安全生产政策、规定,落实本矿的安全生产要求,负责本矿的安全工作进行安排、检查、督促隐患整改的具体工作。

2、协助班组长做好本班组安全工作,协助班组做好班前安全布置,班中安全检查,班后安全总结。

3、组织开展本班组各种安全活动,认真做好活动记录,提出改进安全工作意见和建议。

4、负责对矿山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及教育档案的管理工作;对刚进厂的新工人进行岗位安全教育工作。

5、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发现的违章行为或其它不安全因素,有权制止和纠正;发现有重大事故隐患时,有权停止作业,撤离作业人员,并及时汇报;待隐患排除后,才允许恢复作业。

6、检查督促班组人员合理使用劳保用品和各种防护用品,消防器材。

7、熟悉本矿井巷、采掘作业面、矿山地质、水患、通风、疏散通道等情况,督促职工熟悉、了解避灾紧急线路。

8、监督爆破作业人员、警戒人员的爆破、警戒工作;采区安全员在爆破作业前、后,负责对爆破区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排除隐患。

9、发生事故在及时了解情况,维护好现场,并及时向领导汇报。

第15篇 安全生产管理

一、 设备缺陷管理

(一) 设备缺陷管理的目的。

1、掌握运行中电气设备存在的问题,以便按轻、重、缓、急要求及时消除隐患,保证安全运行。

2、认真对设备缺陷进行分析,为大修和更新改造提供依据。

(二)设备缺陷的分类设备缺陷根据其严重程度,一般分为三类:

1、一般缺陷。指设备状况不符合规程要求,但近期内不影响安全运行和人身安全。

2、重大缺陷。指设备有明显损坏、变形,近期内可能会影响安全运行和人身安全。

3、紧急缺陷。指已对安全运行和人身安全构成严重威胁,随时有可能发生事故,必须迅速处理的设备缺陷。

(三) 设备缺陷消除期限

1、紧急缺陷应在24小时内消除

2、重大缺陷视其严重程度,要在1个月内处理完。

3、一般缺陷可列入计划检修或在日常维护中消除。

(四) 设备缺陷的处理

1、设备检查人员在巡视中发现设备存有缺陷,应及时填写设备缺陷记录,写明缺陷情况,提出处理意见,重大及以上设备缺陷应立即向领导报告。

2、设备缺陷处理要严格执行有关程序规定,严禁违章作业。

二、设备维护管理

(一) 供电所负责维护管理的设备包括:10千伏配电线路,10千伏跌落式熔断器、避雷器、配电变压器、计量箱、变台、接地装置、低压线路、进户线等。

(二) 建立健全设备台帐。填写的内容要真实、数据准确、项目齐全。

(三) 明确设备负责人。

(四) 认真落实设备检修、试验计划、并做好相关记录和资料的整理与保存。

(五) 户外配电设备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六) 接地装置应完好、接地可靠、合格。

(七) 运行中的充油设备操作和停送电制度,并按有关规程要求严格执行。

(八) 建立健全设备操作和停送电制度,并按有关规程要求严格执行。

(九) 加强负荷管理,配电变压器超负荷运行应符合《电力变压器运行规程》规定。

(十) 设备巡视检查

1、正常巡视检查周期。10千伏配电线路、配电变压器台及其附属设备,每月检查一次。

2、农忙季节、重要节日或遇有大风、大雨、雪、雾、冰雹、洪水等恶劣天气,必须组织人力进行特殊巡视检查。

3、在事故停电或漏电保护器动作后,应立即进行事故巡视,查明事故原因和事故点。

4、巡视检查结果应详细做好记录、按设备缺陷等级,做好缺陷处理。

三、漏电保护器

(一) 农村所有配电变压器必须安装线路漏电保护器,并可靠投入运行。

(二) 农村居民用户推广安装使用家用漏电保护器。

(三) 漏电保护器的运行与维护。

1、农村低压台区配电变压器的漏电保护器由供电所台区专职电工负责运行与维护。客户专用配电变压器的漏电保护器,由设备产权所有者自行负责运行与维护。

2、供电所专职电工每周必须对低压台区配电变压器漏电保护器试跳检查2次,确认合格后在漏电保护器运行记录上签字盖章。对不合格的,应立即书面上报供电所,申请检修或更换。

3、低压台区配电变压器漏电保护器不能投运的,应对其线路进行全面检查,及时消除故障,保证漏电保护器及时投运。

(四) 家用漏电保护器的运行与维护

1、居民客户家用漏电保护器的运行与维护由客户自行负责,每周应试一次,台区专职电工每2个月负责帮助检查一次。并做好记录。

2、客户如发现漏电保护器投运不上,应立即请台区专职电工全面检查家用电器和室内线路绝缘情况,消除故障。

(五) 漏电保护器的购置,必须选用国家批准的定点厂家,不合格的产品不能安装使用。

(六)漏电保护器未装或已损坏的,要及时补装;对台区配电变压器漏电保护器擅自退出运行的,应立即停止供电;对应装而拒绝安装漏电保护器的配电变压器不得送电。

四、触电事故管理

(一)凡在供电所供电区域内发生人身触电伤亡事故,均要按规程要求进行调查、分析、上报,不得拖延和隐瞒不报。

(二)事故发生后,供电所专职电工应立即赶赴现场采取紧急救护措施,保护好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并尽快报告供电所。供电所安全专责人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赶到现场协助专职电工进行紧急救护。人身死亡事故应立即向县(市、区)供电公司报告。

(三)事故调查分析必须弄清楚以下几点:

1、触电原因及经过。

2、死伤者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触电地点、时间。

3、事故性质。

4、触电部位及灼伤情况。

5、漏电保护器安装运行情况。

6、抢救过程及方法。

7、设备损坏程度。

(四)在弄清基本情况后,应根据收集到的资料,包括记录、实物、照片等,会同事故见证人,事故单位代表、司法部门代表共同分析鉴定。如事故与电气设备质量或安装工艺有关,还应请制造厂家或安装单位代表参加分析,找出事故原因,确定事故性质,查明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主管部门。

(五)凡发生人身触电伤亡事故,均要按'三不放过'原则,查明事故原因,制定落实反事故措施,使事故责任人和当地群众普遍受到教育,杜绝类似事故发生。

五、事故抢修

(一) 供电所要设立报修电话,并设有专2人24小时值班。

(二) 供电所要建立事故抢修组织,应在承诺时间内处理完事故,并恢复送电。

(三) 供电所接到事故报修报告后,应在承诺时间内处理完事故,并恢复送电。

(四) 事故抢修停电要及时通知客户;突发性事故停电,客户查询时应做好耐心解释工作。

(五) 供电所对可能发生的洪水、地震、火灾、风暴等自然灾害,要提前做好抢修预案。

安全生产生产管理15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创造良好施工生产环境,减少各类事故,提高企业的社会信誉和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安全作为施工生产的永恒主题,做到“三个不变”即:“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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