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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部长15篇

发布时间:2022-11-23 20:27:05 查看人数: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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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部长

第1篇 财务部部长安全生产职责

一、财务部长在总经理的领导下,负责财务部工作,对本部门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参与本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制定工作,使安全生产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并参与企业安全标准化和安全文化建设活动。

三、把围绕安全生产主要工作所需资金列入本部门工作计划,保证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经费的落实并监督其合理使用。按照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企[2006]478号)精神,“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至1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的标准,足额提取使用。

四、根据公司领导的安排和工作需要,参加安全经济分析活动。

五、参加重大安全技术措施及工程项目的审定工作,负责提出资金费用的落实方案或建议,确保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

六、编制年度财务计划时,应将安全技术、劳动保护、培训教育、安全评价、安全消防器材等费用列入公司财务计划。

七、参与研究制定安全技措计划和事故灾害预防处理规划,负责抓好安全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不得硬性任意降低按销售提取标准,确保企业安全技术措施等投入,以改善生产环境,促进企业安全生产。

八、监督安技措施费用正确合理使用,及时支付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安全教育等费用,并定期将支付情况汇报主管经理和通知安环部门。

九、负责购进生产设备的价格、质量工作,加强调研,把好大型设备的进货渠道关,确保设备价格合理、质量合格。

十、负责财务部门员工的安全教育工作,使员工牢固树立安全意识,确保财务部门现金、账册、凭证、印鉴等信息资料的防火、防盗、防丢失,做到万无一失。

第2篇 生产技术部副部长业务主管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1、 协助部长搞好部内的技术业务工作,负责采掘接续及采掘设计,对产量进米进行计划安排。

2、 负责全公司的生产技术工作的设计和制图;负责巷道临时变更设计制图;负责检查督促采掘工人对作业规程的执行;具体负责矿井矿井的地质资料管理及测量工作。

3、 负责对新工人的技术培训。

4、 及时掌握第一手资料,提出合理的建议,协助公司领导搞好采掘生产,提高效益。

5、 负责全矿的测量工作,根据地质构造的变化,合理布置工作面,及时向领导汇报相关情况。

6、 经常下井,现场处理各种问题。

第3篇 党群工作部长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条 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指令,不断提高执行安全生产政策水平,对各项业务及安全工作负责。

第二条 经常深入基层、现场调查研究,协调解决工农关系,了解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安全生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依法履行工会组织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组织员工参加办单位的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维护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利。

第四条 对党委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决定、决议在基层党组织和单位的贯彻执行情况定期进行督促检查。

第五条 按照党委工作部署,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安全文化建设,深入基层发现安全教育、安全培训工作的先进典型,并及时总结推广。

第六条 完成上级和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4篇 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综合人事部部长

1、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市有关规定,严格用工制度,及时做好上岗安全教育,保证提供的人员具有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素质。有权向主管领导建议调整和补充工程安全监督管理人员。

2、认真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市有关劳动保护的法规,严格执行有关人员的劳动保护待遇并监督实施情况。

3、参加因工伤亡事故的调查,从用工方面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并认真执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4、定期组织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业务教育,将工程安全技术知识列为员工培训、考核、评级内容之一。

第5篇 各专业工程部部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对集团公司地面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实施监管。

2、加强外地企业备案管理,认真查验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无《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律不予备案。

3、在办理建筑工程项目部备案登记手续和日常工作巡查时,认真查验项目部组成人员包括安全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到岗尽职。

4、在企业评优、组织优质工程的评定和推荐申报工作时,综合考虑安全生产业绩和文明工地的评定情况。

5、对因安全生产违章等受到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及时记入建筑企业信用档案,作为影响其评优评先的重要原因。

第6篇 机电部部长之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机电部部长是煤矿机电、运输管理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煤矿机电、运输管理工作。机电部部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机电副矿长、总工程师在机电、运输管理方面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等规定,搞好本企业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2条 负责领导机电部对煤矿机电、运输设备(设施)进行管理。

第3条 负责组织制定本部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4条 发现煤矿使用的设备不符合有关规定时,机电部部长要令其停止使用。

第5条 发现有关人员不适宜担任相关岗位的工作时,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

第6条 发现有故意损坏煤矿机电、运输安全设施的现象或影响到正常安全生产管理的行为时,机电部部长要立即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7条 配合有关部室,进行设备的进货验收,保证采购的设备符合规定要求。

第8条 根据煤矿的生产计划,综合安排对设备进行检修等,保证矿井安全生产。

第9条 定期组织本部室人员学习新知识,掌握煤矿设备的工作原理和维护要求。

第10条 定期排查煤矿在机电、运输范围内的安全隐患,制定有效的整改措施。

第11条 在对制定的规程、措施进行审查时要严格把关,保证其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12条 经常深入现场,及时查处现场的机电、运输设备、设施的防爆性能、完好等进行检查,及时解决现场存在的问题,保证机电、运输设备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13条 每月至少应组织3次煤矿机电、运输安全设备、设施的大检查,及时消除设备(设施)安全隐患。

第14条 参与大型固定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提升钢丝绳等的试验、检查、探伤、测定等工作。

第15条 保证高低压供电、各类保护的可靠性,并保证各类保护齐全、完好。

第16条 参与编制“雨季三防”、“冬季四防”等计划,并监督实施。

第17条 组织建立煤矿机电、运输设备、设施技术档案。

第18条 加强对分管机修车间的管理,保证修理的设备、器材符合规定要求。

第19条 负责煤矿机电、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检查、评比。

第20条 积极在煤矿推广机电、运输生产新技术、新设备,开展安全生产部研攻关。

第21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22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23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机电部部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或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作业人员屡次违章作业行为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

第24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部部长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造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报告程序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5条 未及时组织分工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进行有效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的开除的处分。

第26条 机电部部长对煤矿的机电设备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7条 煤矿企业在生产中,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设备,机电部部长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8条 煤矿的设备检修计划不合理,或不按规定对设备进行检修的,机电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29条 在煤矿的有关设计、规程、措施中,出现明显机电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机电部部长负重要责任。

第30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机电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31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机电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32条 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或对现场的机电、运输设备、设施的防爆性能、完好等检查不及时,由此造成的后果,机电部部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33条 编制的“雨季三防”、“冬季四防”等计划有缺陷,或未有效监督计划的实施,机电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34条 未组织制定本部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机电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35条 未建立煤矿机电、运输设备、设施技术档案或不完善,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机电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36条 分管机修车间进行设备、材料修理后,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机电部部长负主要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37条 不能够保证高低压供电、各类保护的可靠运行,由此导致的后果,机电部部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38条 分管范围内的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或安排无上岗资格的人员作业时,机电部部长负直接责任或重要责任。

第39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机电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40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机电部部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机电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41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相应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7篇 组织部部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带头贯彻落实国家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树立安全生产责任意识。

2、组织抓好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煤矿安全生产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教育,不断提高广大党员在生产安全中的自我防范意识和互保能力,充分发挥广大党员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3、牵头协调抓好矿处级领导人员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和安全知识的定期培训工作,全面提高党员领导人员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和管理水平。

4、督促搞好领导人员下井带班情况检查考核,坚持经常深入基层、深入井下、深入生产一线现场指导工作。

5、组织开展好生产矿(煤业公司)领导班子每半年一次的安全考评工作。

第8篇 生产技术部副部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在部长的领导下认真完成本员工作。

2、做好安全法律、法规及安全知识的培训教育工作,提高本部门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

3、认真学习有关安全生产的指令、文件,不断提高安全意识。严格执行安全规章制度、措施和要求。

4、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配合生产副厂长及安全部门抓好全厂的设备安全工作。

5、经常深入现场了解安全生产情况,发现设备、安全隐患及时记录、分析,提出整改意见及防范措施,并协调有关部门解决。

6、生产现场员工违反设备安全规定,应及时予以制止,防止安全事件和事故的发生。

7、组织开展设备安全检查活动,发现隐患,及时督促相关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隐患的整改和设备缺陷的消缺,确保全厂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8、组织对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研究、处理,总结经验,保证监督,做到“四不放过”。

9、具有处理突发设备事故的能力。

第9篇 组织部部长安全生产责任制(新)

1、带头贯彻落实国家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树立安全生产责任意识。

2、组织抓好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煤矿安全生产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教育,不断提高广大党员在生产安全中的自我防范意识和互保能力,充分发挥广大党员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3、牵头协调抓好矿处级领导人员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和安全知识的定期培训工作,全面提高党员领导人员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和管理水平。

4、督促搞好领导人员下井带班情况检查考核,坚持经常深入基层、深入井下、深入生产一线现场指导工作。

5、组织开展好生产矿(煤业公司)领导班子每半年一次的安全考评工作。

第10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机运部副部长

一、在部长的领导下负责组织上级分管的业务工作,做好部长的助手。

二、负责管辖范围内机电设备的验收安装、拆除、装运工作。

三、参加安全质量大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指导、检查、监督落实情况。

四、参加安全质量大检查,对涉及本单位的安全隐患,及时安排有关人员进行整改,重大隐患及时向科长汇报,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五、随时检查作业现场工作进度情况、工程质量情况、设备运转情况,及时处理设备隐患,对违章作业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六、及时传达每日调度会内容,合理安排组织电器设备检修维护。

七、组织好每年一次春检工作,搞好安全规程的培训与考核,配合电力部门做好春检工作。

八、做好矿区用电的管理工作,按时分配各用电单位的用电量,及时上报财务,监督检查各用电单位的用电情况。

第11篇 安全生产部部长安全职责

1、安全生产部部长是董事长、总经理主管安全生产的助手,具体负责对安全生产部及公司安全生产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2、负责及时传达、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方针、政策、法令、规程和指示。

3、组织制定、修订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规程和岗位操作法,负责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并督促贯彻执行。

4、组织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新员工入厂安全教育,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

5、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大检查,并对查出的不安全隐患负责分送有关单位、岗位进行整改。

6、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参加组织对其进行定期检测。

7、负责对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要按照规定将事故调查情况及时向上级汇报。

8、经常深入现场,协助解决不安全因素,遇紧急情况或违章作业,有权停止其作业,并且报告董事长、总经理。

第12篇 供销部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护的制度、政策、法规和规定。

2、把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对所属职能人员经常进行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思想教育,坚持每月开展检查一次安全活动。

3、负责督促安全技术措施所需设备、材料、各种器材、劳动保护用品、消防器材等物资,按计划及时采购供应。

4、严格执行有关防火和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搞好仓库防火和危险物品、气瓶、化学药品等安全管理工作。

5、教育驾驶员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厂区交通规定,做好年度审核工作。

6、坚持在设备开箱时,会同工程技术人员、技术档案资料管理员三者到场检验。箱内设备资料、说明书交资料室归档,工程技术人员需要时应向资料档案室借用。

7、本部内发生事故,要及时填写事故报告,并负责查明原因,采取防范措施,提出处理意见一并上报。

第13篇 地测部副部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地测部副部长应积极协助地测部部长在分工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地测部副部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并持证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组织进行地质测量、图纸资料整理等工作,保证其符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2条 部长未在岗位时,地测部副部长应根据安排承担部长职责,保证相关工作的连续性。

第3条 在分工范围内,组织、监督有关人员完成分工。

第4条 按照分工随时检查施工现场的情况,及时进行地质测量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5条 按时向部长提交地质说明书等必须的资料。

第6条 按照分工及时进行井巷控制测量工作,误差控制在标准规定之内。

第7条 按照分工随时组织检查地面水害、邻近矿区水害影响情况,及时发现隐患。

第8条 督促有关部门、人员落实防治水等方面的安全隐患整改措施。

第9条 及时向部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第10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及违规行为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地测部副部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2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地测部副部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3条 地测部副部长对本部承担的地质测量、图纸资料整理等工作按照分工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4条 在为有关设计提供的地质说明书等基础资料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工作失误的,地测部副部长负直接责任或重要责任。

第15条 按照分工未及时进行施工现场的地质测量工作,或发现问题未及时解决的,地测部副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组织的井巷控制测量工作,误差超过标准规定的,地测部副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按照分工未组织检查地面水害、邻近矿区水害影响情况,地测部副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地测部副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14篇 生产(技术)部副部长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生产(技术)部副部长应积极协助生产(技术)部部长在分工范围内开展好相关工作,对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负责。生产(技术)部副部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并持证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生产(技术)部部长开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等规定,搞好本企业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2条 按照分工要求编制煤矿的采掘接续计划,按规定报有关领导审批,确保矿井采掘接续正常,并有利于煤矿的安全管理。

第3条 要按照分工组织人员进行采掘工作面的工程质量检查、验收。

第4条 按照分工负责组织进行采煤、掘进工作面质量检查评比活动。

第5条 经常进行采、掘工作面贯彻规程、措施的检查。

第6条 经常深入现场,及时解决现场存在问题,随时掌握采掘工程的进度等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7条 及时向部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第8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9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生产(技术)部副部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0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生产(技术)部副部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1条 按照分工要求,生产(技术)部副部长对采煤、掘进等方面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12条 进行编制煤矿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时,造成矿井采掘接续失调,生产(技术)部副处长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在生产(技术)部副部长负责组织的采煤、掘进工作面质量检查评比活动中弄虚作假,生产(技术)部副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生产(技术)部副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现场存在的技术问题不能够得到及时解决,生产(技术)部副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生产(技术)部副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15篇 技术部部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对本部门的业务保安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定期组织检查顶板管理和采掘工程质量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三、负责组织对采矿设计和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

四、组织参加对新井及新水平的投产验收工作。

五、抓好矿井地质、储量及测绘的日常管理和技术基础工作。抓好远景储量的规划工作。

六、组织好安全生产的科研攻关活动,搞好矿井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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