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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总工15篇

发布时间:2022-11-14 16:36:07 查看人数: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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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总工

第1篇 总工程师办公室 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 材料及革新项目时,提出安全技术规程,并会同培训部门进行培训。

2、针对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技术问题,发动群众开展合理化建议及技术革 新活动,以适应和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3、参与对产品、设备重大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工作,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2篇 项目总工安全生产职责

⑴ 对工程项目生产经营中的安全生产负技术责任。工作质量对项目经理负责。

⑵ 贯彻落实国家和企业安全生产各项法规、技术规程、规范、标准;结合工程特点,进行项目整体技术交底。

⑶ 参加或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在编制、审查施工方案时,必须制定、审查安全技术措施,保证其可行性和针对性,并认真监督实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⑷ 主持制定技术措施计划和专业性施工方案的同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执行,及时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⑸ 应用“四新”时要及时上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同时必须组织对上岗人员进行安全技术的培训、教育;认真执行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与安全操作工艺要求,预防施工中因化学药品引起的火灾、中毒或在新工艺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的事故。

⑹ 主持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的验收。严格控制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防护设备、设施投入使用;使用中的设施、设备,要定期组织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⑺ 参加安全生产定期检查,对施工中存在的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从技术上提出整改意见和消除办法。

⑻ 参加或配合事故的调查,从技术上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

第3篇 矿建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1、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政策和上级部门的安全生产文件、指令、指示精神,负责施工过程中三大规程的审批、贯彻、落实,对全公司矿建工作中的安全技术工作负责。

2、协助总工程师定时组织召开每月一次的安全技术例会和参加每月一次全公司安全例会,分析和总结施工过程中公司存在的安全技术问题,及时制定措施,督促落实。

3、协助总工程师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领导开拓、掘进的技术革新工作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

4、经常深入井下,检查和指导基层的安全技术工作,对全公司施工过程中通风系统稳定及贯通后通风系统的及时调整要关注。

5、负责组织主要矿建工程的作业规程、施工措施的会审、布署和检查作。

6、根据开拓、掘进专业技术工作,协助总工程师参与对工程技术人员的培养与考核。

第4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公司总工程师

1、对公司承建工程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劳动保护方面的技术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规程、制度、条例,审核制定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和安全操作规程并落实执行。

3、组织并审批项目工程安全专项方案并切实落实贯彻执行;参加重、大、难工程施工方案的编制。

4、负责审查改善工人劳动条件的技术措施项目,认真解决施工生产中的安全技术问题。

5、参加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技术鉴定意见和改进措施。

6、定期布置和检查质量管理科、安全管理科、质量技术科等部门的工作;协助组织安全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负责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有关部门实施。

7、对本企业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时,从技术上负责,组织审查其使用和实施过程中的安全性,组织编制或审定相应的操作规程,重大项目应组织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8、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技术教育。

9、有权拒绝上级发布的严重危害及安全生产的指令和意见。

第5篇 总工程师室安全生产责任制

(1)组织开展技术研究工作,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和安全防护装置,组织研究落实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方案;

(2)在组织新装置以及技术改造项目的设计、施工时,做到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3)审查企业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保证技术上切实可行;

(4)组织制订生产岗位有害物质的治理方案、规划,使之达到国家标准;

(5)组织对工程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制定防范措施,防止事故重复发生。

第6篇 经营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1、在总工程师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政策和上级的决定、指示,协助总工程师和分管副矿长做好自己分管的业务技术领导工作,在技术上对总工程师负责。

2、根据集团公司确定的技术工作总体工作部署,对分管的专业技术工作提出具体的实施意见,协助总工程师和有关副矿长完成好分管的生产计划、建设计划指标。要经常向总工程师汇报分管业务的技术工作情况。

3、参加编制矿井远景发展规划、年度生产计划,提出分管业务的技术规划及措施。

4、负责分管业务的技术操作、设备维修、技术安全等技术规定、技术标准、技术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审批工作。审阅与分管业务相关的技术文件时,要提出意见,供总工程师签署时参考。

5、领导自己分管业务内的技术工作。负责编制和贯彻技术组织措施计划,处理日常分管的技术业务,检查和督促有关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6、协助总工程师负责审批分管业务的工程技术设计。参加矿井扩建,改建、开拓延伸设计、环改设计、基建设计的审查。组织分管的工程竣工技术质量验收和试生产。

7、协助总工程师搞好安全技术工作。参与审查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方案和设计,拟定分管业务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参加安全质量检查。负责研究和分析检查中发现的安全技术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

8、协助总工程师组织技术交流、协作、科研活动、。负责组织召开自己分管业务的技术会议。

9、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资金的使用情况。保证安全技措计划的实施。

10、为提高矿井抗灾能力,设备购置、工程和设施所需的资金要优先安排。

第7篇 (或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职责

(1)在厂长(经理)的领导下,对企业的安全技术工作全面负责。

(2)组织制定、修订和审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方案及安全技术长远规划。

(3)协助厂长(经理)组织安全技术研究工作,负责解决安全技术、安全管理上的疑难或重大问题,推广和采用先进的安全技术和安全防护措施。

(4)组织制定审批安全教育计划,参加对干部的安全教育和考核。

(5)审批重大工艺处理、检修、施工的安全技术方案,审查引进技术(设备)和开发新产品中的安全技术问题。

(6)审批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参加事故的技术分析。

第8篇 地测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职责

地测副总工程师是地测防治水专业技术管理的具体负责人,负责地测防治水工作的技术组织、管理工作。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依照《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认真编制审核审查有关设计、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

2、协助总工程师认真编制好长远规划和年度作业计划,保证矿井的正常生产连续。

3、协助总工程师认真抓好地质、水文地质、测量、储量管理等有关方面的安全技术管理。

4、组织全矿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大检查、搞好技术监督,促进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全面展开。

5、协助总工程师搞好每年一次的矿井水灾应急救援演练工作,确保演练成功。

6、协助总工程师进行地测防治水重大隐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制定。

7、积极推广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技术,提高地测防治水科技水平,对井下地质、水文地质、测量、储量等工作进行安全技术管理和业务指导。

8、认真总结在地质、水文地质、测量、储量、“三量”等技术管理方面的工作。

9、积极完成各项安全考核指标,保障安全生产工作的正常进行。

10、完成上级部门、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11、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12、地测副总工程师应尽职尽责,积极协助总工程师开展技术管理工作,提高煤矿地测技术管理水平。

第9篇 防突矿长防突副总工程师防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1、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对防突、瓦斯抽放方面的技术工作负责。

2、 协助总工程师抓好矿井防突、瓦斯抽放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3、 协助总工程师审批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及防突、瓦斯抽放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贯彻落实。

4、 参与矿井重大项目的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技术政策。

5、 经常深入井下,发现防突、瓦斯抽放方面的重大隐患,及时召开会议,从技术上分析原因,制定措施,落实整改。

6、 协助总工程师搞好防突、瓦斯抽放技术攻关及科技成果转换,组织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新工艺。

7、 发生重大事故时,必须亲临现场,参与抢救。协助总工程师制定处理方案,防止灾害扩大,并按“四不放过”原则,参加事故调查分析。

第10篇 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防治水副总工程师是是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者,负责解决矿井防治水所需的人、财、物等因素;负责防治水工作的技术管理。必须对所分管的工作熟练掌握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一条在总工程师及生产部长的领导下明确责任,对所分管的工作全面负责,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

第二条鉴定井下施工场所的各种大小地质构造,并及时上图。

第三条对巷道过断层、石门揭露煤层时正确判断其层位关系。

第四条及时收集井下各种有关地质、水文资料,为巷道掘进、采区生产提供准确地质依据。

第五条对收集到的地质资料进行整理、汇编、存档。

第六条经常深入井下现场,及时了解出现的各种地质构造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各种原始记录、台帐、卡片等齐全、准确;图纸资料完善可靠、填绘及时;做好矿井水情水害的分析和预报,及时提供各种水文地质资料,满足矿井生产安全需要。

第八条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水患排查,对排查出的水患必须制定防治措施,做到项目、资金、措施、时间、人员、责任六落实。

第九条每年必须组织两次对防水闸门的关闭试验,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条加强对古空、老空、采空区积水情况的探查和管理,加强对邻矿古空、老空及废弃老窑情况的调查分析;每年必须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一次复查核实,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填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加强与邻矿之间的关系协调,按安全互保协议要求搞好图纸交换,建立完善的档案资料。严格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不探不掘”的原则。

第十一条必须严格执行防治水审批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必须按有关规定留足矿井边界隔离煤柱,不得擅自采动破坏;变更边界煤柱,必须编制专门设计报省煤炭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危及相邻矿井安全的泄水、贯通巷道等行为。

第十三条每年雨季前必须对本单位的“雨季三防”工作进行全面分析排查,对主要排水系统进行联合试运转。受雨季降水影响或威胁的矿井,必须制定专门的防治措施。井口和工业广场场地高程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必须有防、堵、疏、排措施。

第十四条必须每年组织有关人员编制防治水工程计划,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列入安全技措工程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责任追究

第17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防治水副总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或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作业人员屡次违章作业行为熟视无睹;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

第18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防治水副总工程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造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报告程序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9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煤矿防治水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的开除的处分。

第20条 防治水副总工程师按照分工对煤矿的防治水方面的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1条 煤矿防治水规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未及时组织有关人员编制防治水专业安全技术措施,或编制的措施不合理,防治水副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

第23条 未对防治水系统的技术管理工作进行把关,不经常检查防治水系统的技术管理工作,防治水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编制“雨季三防”等防治水计划有缺陷或失误,防治水副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

第25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防治水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防治水副总工程师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防治水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7条 分管的防治水专业发生技术责任事故的,防治水副总工程师负领导责任。

第28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相应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11篇 总工程师瓦斯治理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防治煤与瓦斯管理细则》;审查瓦斯治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审查制定各工种瓦斯治理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2、总工程师对瓦斯治理工作负技术责任,协助矿长做好防治瓦斯工作,全面平衡瓦斯治理工作。

3、加强防治瓦斯工作技术管理,负责组织编制年度防治瓦斯措施计划;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检查防治瓦斯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

4、每月至少一次组织检查瓦斯治理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

5、每月至少组织召开一次瓦斯治理办公会议,解决瓦斯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布置下一步的瓦斯治理工作。

6、负责组织科技攻关,推广使用瓦斯治理新技术。

7、经常深入井下,了解掌握瓦斯治理情况,解决瓦斯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8、加大科技投入,进行矿井瓦斯治理和瓦斯抽放研究,提高矿井瓦斯治理水平。

9、组织编制矿井瓦斯治理灾害处理计划和预防措施,矿井发生瓦斯事故时,负责制定抢险技术措施,负责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

第12篇 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职责

总工程师对企业生产中的安全技术问题全面负责,副总工程师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技术问题负责,其职责是:

1、组织开展技术研究工作,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和安全防护装置,组织研究落实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方案;

2、在组织新厂、新装置以及技术改造项目的设计、施工和投产时,做到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3、审查企业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保证技术上切实可行;

4、负责组织制订生产岗位尘毒等有害物质的治理方案、规划,使之达到国家标准;

5、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重复发生。

第13篇 技术科长防治水副总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 的规定、命令、决定、通知、通报。

2、负责搞清本矿井田地质构造、老窑分布及积水情况。为全矿煤炭安全生产提供第一手资料。

3、负责制定探放水制度和测量绘制必要的图纸。

4、负责按照保安规程及有关安全技术规定留置保安煤柱。掌握本矿井小窑、采空区和生产区的变化规律。

5、负责制定探放水的安全技术措施,主管人员要亲临现场。参加探放水工作。

6、在技术方面负责绘制本矿煤炭技术图纸和收集管理有关煤炭技术方面的资料档案。

7、参加有关设计的审查工作,参加与本业务有关的事故调查、分析、处理工作。

第14篇 机电运输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电副总工程师程师是煤矿生产过程中机电、运输技术管理的具体负责人,负责煤矿机电、运输范围内的技术组织、管理等工作。机电副总工程师程师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机电副总工程师程师应积极协助总工程师程师开展机电、运输技术管理工作,提高煤矿机电、运输技术管理水平。

一、安全生产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总工程师程师在煤矿生产过程中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煤矿机电、运输方面的技术规范、标准、要求,搞好本企业的机电、运输技术管理工作。

第2条 对煤矿机电、运输设备、设施的技术管理全面负责。

第3条 加强对分工业务的技术领导,协调好相关的工作。

第4条 协助总工程师程师组织制定煤矿机电、运输技术管理制度。

第5条 协助总工程师程师(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煤矿的长远规划。

第6条 协助总工程师程师组织制定煤矿的机电、运输设备的更新、维修计划,确保机电、运输系统正常、安全运转。

第7条 协助总工程师程师进行机电、运输重大隐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制定。

第8条 组织有关人员编制机电、运输专业安全技术措施。

第9条 协助总工程师程师对机电、运输专项措施进行审批。

第10条 对机电设备的选型、进货质量验收等进行技术把关。

第11条 参与大型固定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提升钢丝绳等的试验、检查、探伤、测定等工作。

第12条 保证高低压供电、各类保护的合理性。

第13条 及时组织进行机电、运输设备的防爆性能等技术检查,保证机电、运输设备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14条 在采区、工作面投产验收中,确认机电、运输系统合理、可靠。

第15条 协助总工程师程师组织编制“雨季三防”、“冬季四防”等计划。

第16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7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机电副总工程师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8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副总工程师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9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机电、运输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20条 机电副总工程师程师按照分工对煤矿的机电、运输方面的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1条 煤矿机电、运输规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机电副总工程师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未及时组织有关人员编制机电、运输专业安全技术措施,或编制的措施不合理,机电副总工程师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未对机电、运输系统的技术管理工作进行把关,不经常检查机电、运输系统技术管理工作,机电副总工程师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不能够保证高低压供电系统、各类保护合理可靠的,机电副总工程师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编制“雨季三防”、“冬季四防”等计划有缺陷或失误,机电副总工程师程师负主要责任。

第26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 机电副总工程师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7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发现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机电副总工程师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8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机电副总工程师程师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机电副总工程师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9条 分管的机电、运输专业发生技术责任事故的,机电副总工程师程师负领导责任。

第30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15篇 工程项目总工安全生产职责(8)

工程项目总工安全生产职责(八)

⑴ 对工程项目生产经营中的安全生产负技术责任。工作质量对项目经理负责。

⑵ 贯彻落实国家和企业安全生产各项法规、技术规程、规范、标准;结合工程特点,进行项目整体技术交底。

⑶ 参加或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在编制、审查施工方案时,必须制定、审查安全技术措施,保证其可行性和针对性,并认真监督实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⑷ 主持制定技术措施计划和专业性施工方案的同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执行,及时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⑸ 应用“四新”时要及时上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同时必须组织对上岗人员进行安全技术的培训、教育;认真执行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与安全操作工艺要求,预防施工中因化学药品引起的火灾、中毒或在新工艺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的事故。

⑹ 主持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的验收。严格控制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防护设备、设施投入使用;使用中的设施、设备,要定期组织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⑺ 参加安全生产定期检查,对施工中存在的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从技术上提出整改意见和消除办法。

⑻ 参加或配合事故的调查,从技术上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

安全生产总工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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