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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各区域专业公司总工程师主任工程师的安全生产职责
1、组织本单位有关人员学习并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和安全技术管理规定,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技术领导责任。
2、主持制定本单位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督促执行,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3、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专业工程项目施工方案及大型临时设施、特殊施工设施方案安全技术措施的可行性,并监督其实施,对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查结果负责。
4、主持重点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
5、领导本单位的安全技术攻关,积极采纳合理化建议。对新材料、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的使用建立申报、审批制度,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操作工艺,并负责其实施。
6、组织并主持对各种重大安全设施、设备的审查和验收。
7、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对施工中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从技术上制定措施,并督促有关单位或部门落实整改。
8、参与因工伤亡及重大未遂事故的调查,从技术上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
第2篇 (或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职责
(1)在厂长(经理)的领导下,对企业的安全技术工作全面负责。
(2)组织制定、修订和审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方案及安全技术长远规划。
(3)协助厂长(经理)组织安全技术研究工作,负责解决安全技术、安全管理上的疑难或重大问题,推广和采用先进的安全技术和安全防护措施。
(4)组织制定审批安全教育计划,参加对干部的安全教育和考核。
(5)审批重大工艺处理、检修、施工的安全技术方案,审查引进技术(设备)和开发新产品中的安全技术问题。
(6)审批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参加事故的技术分析。
第3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公司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
公司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协助本公司法定代表人做好安全生产方面的技术领导工作,对本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技术责任。
2、在组织编制或审批施工组织设计以及重点工程、特殊复杂工程或专业性工程项目施工方案时,同时审查安全技术措施。
3、领导本公司安全技术攻关活动,确定公司职业安全卫生研究项目,并组织鉴定验收。
4、对本公司使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从技术上负责,组织审查其使用和实施过程中的安全性,组织编制或审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技术交底。
5、参与本公司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工作,从技术上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第4篇 各工程部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条文,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积极参加集团公司地面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
4、定期对集团公司地面建筑施工现场进行巡查,排查安全隐患。
5、负责编制集团公司地面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
6、参与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5篇 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1、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政策和上级的决定、指示,协助总工程师和分管副矿长,做好自己分管业务的技术领导工作。在技术上对总工程师负责。
2、根据集团公司确定的技术工作总体工作部署,对分管的专业技术工作提出具体的实施意见,协助总工程师和有关副矿长完成好分管的生产计划、建设计划和指标。要经常向总工程师汇报分管业务的技术工作情况。
3、参加编制矿井远景发展规划、年度生产计划,提出分管业务的技术规划及措施。
4、负责分管业务的技术操作、设备维修、技术规定、技术标准、技术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审阅与分管业务相关的技术文件时,要提出意见,供总工程师签署时参考。
5、领导自己分管业务的技术工作,负责编制和贯彻执行技术组织措施计划,处理日常分管的技术业务,检查和督促有关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6、协助总工程师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领导分管业务的技术革新工作,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
7、协助总工程师负责审批分管业务的工程技术设计,参加矿井扩建、改建、开拓延伸设计、环保设计、基建设计的审查。组织分管的工程竣工技术质量验收和试生产。
8、协助总工程师搞好安全技术工作,参与审查灾害预防处理计划、方案和设计,拟定分管业务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参加安全质量检查,负责研究和分析检查中发现的安全技术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
9、协助总工程师组织技术交流、协作、科研活动,负责组织召开自己分管业务的技术会议。
10、各副总工程师要根据分管的专业技术工作,协助总工程师参与对工程技术人员的培养、考核、选拨、任用。
第6篇 基建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负责全厂基建技术管理工作,协助分管厂长搞好基建基础安全管理工作。
2、贯彻执行建筑行业中安全法规和行业规范。
3、对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要严把“三同时”关,要及时通知安监部门参与“三同时”工作。
4、经常深入施工现场,研究解决施工中安全技术问题、确保工程建筑质量。
5、推广新技术、新方法,应用新材料,不断改进施工技术,提高工效,确保安全。
6、组织制定建筑安全管理制度,检查各项标准的贯彻落实情况。
7、参加全厂安全大检查,每月向分管副厂长报告分管范围的安全工作。
8、负责在用建筑物安全状况的检查和申报工作。
第7篇 地质专业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1、总工程师是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防、地测防治水等技术管理工作。总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总工程师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技术管理工作。
2、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矿井地质规程》、《矿井水文地质规程》和《生产水平矿井储量管理规定》及其它有关部门地测工作的规范规定实施细则,严格审查各类图纸资料的上报工作。
3、负责组织编制采区地质说明书,采区设计方案,矿井开拓方案,及分管的工程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报上级部门审批,负责组织审批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各类技术措施及工艺操作规程等。
4、组织研究并提出解决矿井的重大技术问题、加强企业技术管理、推动企业技术进步的方案和措施,经上级部门审定后,以实现合理开发资源,提高资源回收率,保证采区正常接替,做到合理集中生产。
5、组织学习、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先进技术,开展科学研究,技术攻关,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和技术交流活动,抓好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的使用和推广,不断改进矿井的技术面貌。
6、定期组织业务范围内隐患排查和安全检查,研究生产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事故隐患,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及措施,并督促相关单位限期解决,确保生产安全。
第8篇 总工程师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的工程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协助总经理做好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技术领导工作,在本公司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中负技术领导责任。 2、监督年度和季节性施工计划、技术方案的实施。 3、监督和参与核查施工组织设计,参与审查特殊复杂和专业性工程项目的技术措施以及其可靠性。
4、对使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从技术上指导,参与审查其使用和实施过程中的安全性,监督、检查相应的操作规程。 5、参于本公司月检、季检、半年检、年终检或不定期的工程安全生产的大检查。
第9篇 矿总工程师机电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总工程师是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防、防治水等技术管理工作。矿总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矿总工程师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技术管理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全面负责煤矿技术管理工作,必须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主要抓好“一通三防”和防治水工作。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等灾害的治理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制定治理上述灾害的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负责资金的安排使用。
第3条 组织编制矿井长远发展规划、安全技术发展规划,认真组织研究、制定煤矿的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确保矿井采掘接续正常,有利于煤矿的安全管理。
第4条 组织编制矿井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并根据工作安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救灾演习。
第5条 负责编制(修编)矿井地质报告,并做到合理开发、三量平衡。
第6条 对煤矿的“三下”开采设计、改变通风系统设计、采区设计、水平延深设计、采掘工程设计、作业规程、“一通三防”、防治水安全措施等进行严格审查。
第7条 负责批准水淹区域下废弃煤柱开采安全措施。
第8条 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对煤矿的作业规程、安全措施进行会审。
第9条 积极在本单位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不断提高煤矿安全技术水平。
第10条 定期组织进行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制定治理措施。
第11条 每日对矿井瓦斯检查报表、监控系统报表等进行审阅、签字,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第12条 按时参加矿长、安全生产副矿长召开的有关安全生产会议,并提出安全技术管理工作意见。
第13条 督促、检查相关部门(人员)的责任制落实和技术管理等工作,定期组织进行评比活动。
第14条 协助矿长组织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
第15条 组织编制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16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17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8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9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0条 未按时组织进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21条 总工程师对煤矿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2条 组织编制矿井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不合理,或在组织救灾演习过程中发生意外,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煤矿发生“一通三防”和防治水重大事故,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应负直接责任或重要责任。
第24条 煤矿生产技术规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编制(修编)的矿井地质报告有缺陷,或不能够做到合理开发、保持三量平衡的,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煤矿的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不合理,矿井采掘接续失调,造成安全隐患或发生重大事故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7条 在煤矿的有关设计中(主要有“三下”开采设计、改变通风系统设计、采区设计、水平延深设计、采掘工程设计、“一通三防”、防治水措施设计等),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8条 按照总工程师批准的水淹区域下废弃煤柱开采安全措施进行采掘活动时,形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第29条 采煤、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违反有关规定,审查中没有发现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30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人身受伤害或企业财产损失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31条 发现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32条 矿井瓦斯检查报表、监控系统等报表等缺少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的签字,或虽然签字但对瓦斯异常现象没有采取措施,及时处理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33条 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不能够指导应急救援的,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第34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35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总工程师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36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10篇 总工程师瓦斯防治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防治煤与瓦斯管理细则》;审查瓦斯治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审查制定各工种瓦斯治理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2、总工程师对瓦斯治理工作负技术责任,协助矿长做好防治瓦斯工作,全面平衡瓦斯治理工作。
3、加强防治瓦斯工作技术管理,负责组织编制年度防治瓦斯措施计划;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检查防治瓦斯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
4、每月至少一次组织检查瓦斯治理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
5、每月至少组织召开一次瓦斯治理办公会议,解决瓦斯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布置下一步的瓦斯治理工作。
6、负责组织科技攻关,推广使用瓦斯治理新技术。
7、经常深入井下,了解掌握瓦斯治理情况,解决瓦斯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8、加大科技投入,进行矿井瓦斯治理和瓦斯抽放研究,提高矿井瓦斯治理水平。
9、组织编制矿井瓦斯治理灾害处理计划和预防措施,矿井发生瓦斯事故时,负责制定抢险技术措施,负责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
第11篇 采煤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采煤副总工程师是采煤专业技术管理的具体负责人,负责采煤工作的技术组织、管理等工作。采煤副总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采煤副总工程师应尽职尽责,积极协助总工程师开展技术管理工作,提高煤矿采煤技术管理水平。
一、岗位职责
第1条积极配合总工程师在煤矿原煤生产过程中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标准等,搞好本企业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2条协调好相关部门的安全工作。
第3条协助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煤矿的长远规划,对煤矿的生产布局方案及接续计划进行审查,确保矿井接续正常,有利于煤矿的安全管理。
第4条协助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煤矿年度、季度、月度原煤生产计划。
第5条组织有关人员编制采煤专业的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采煤工作面现场条件发生变化时,采煤副总工程师应及时组织制定、补充相关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6条协助总工程师对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进行审批。
第7条协助总工程师进行重大隐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制定。
第8条参加采煤工作面投产验收。
第9条对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回撤等进行技术指导。
第10条对采煤工作面的技术管理工作进行把关。经常检查采煤工作面工程质量和规程、措施的执行情况。
第11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2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采煤副总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3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采煤副总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4条未及时组织进行煤矿采煤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15条采煤副总工程师按照分工对煤矿的采煤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16条煤矿采煤技术规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采煤副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第17条未及时组织有关人员编制采煤专业安全技术措施,或编制的措施不合理,采煤副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
第18条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有明显不足或缺陷,审查中没有发现的,采煤副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
第19条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回撤期间未进行专门的技术指导,采煤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0条未按规定检查采煤工作面规程、措施执行情况,采煤副总工程师负重要责任。
第21条采煤工作面现场条件发生变化时,未及时组织制定、补充相关的安全技术措施,采煤副总工程师应负主要责任。
第22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采煤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3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采煤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4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采煤副总工程师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采煤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5条分管的采煤专业发生技术责任事故的,采煤副总工程师负领导责任。
第26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12篇 安全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上级部门、上级公司及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及规章制度,协助安全副矿长工作,负责当班安全生产工作的指挥、组织、协调。
(二)参与编制年度安全生产计划、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负责检查督促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
(三)协助安全副矿长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对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每月带班数不少于10次,带班期间对井下全面检查巡视,同时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
(五)带班期间及时发现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
(六)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七)发现作业场所出现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八)负责检查和处理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其它问题。
第13篇 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项目总工程师
⑴对施工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负技术领导责任。
⑵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坚持贯彻国家、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以及相关的技术规范、标准,对安全难度系数大的施工操作方案进行优化。对重大的技术设施,如深基坑支护、高层脚手架的搭设和拆卸、特殊脚手架的搭设和拆卸、模板工程、塔吊的搭设和拆卸等进行计算,并形成计算书。检查落实施工组织计划的贯彻、落实、执行情况,确保安全生产。
⑶对本项目使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从技术上负责,组织审查其使用和实施过程中的安全性,组织编制或审定相应的操作规程 分部分项工程应组织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⑷确定工程项目部危险部位和过程,对风险较大和专业性强的工程项目应组织安全技术论证。
⑸组织编制项目部相应的安全保证计划、措施,并督促实施。
⑹对工程技术部门负责的安全体系要素进行监控,落实改进措施。
⑺对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提出技术性指导意见,并参与应急救援预案的评审。
⑻参加重大安全生产检查,参与项目部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意见和改进措施。
第14篇 五建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五建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从技术管理上对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在组织、编制和审批施工组织设计的同时,要组织、编制和审批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参加安保计划的编制和审核。
三、在对技术革新、新工艺、新技术方案组织审定的同时,审定安全技术措施。
四、对改善劳动条件方面(防尘、防暴、笨重体力劳动等)组织有关部门提出方案,并督促检查其实施。
五、负责组织对大型设备、设施的验收工作,并督促其落实安全技术措施。
六、负责领导安全技术方面的教育、培训、考核工作。
七、定期分析研究安全技术工作和总结交流经验。参加安全检查,对检查出来的问题,责成有关人员提出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督促其按期落实。
八、对重大已、未遂事故的原因,组织调查分析,从安全技术方面提出并落实改进措施。
第15篇 矿山工程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山工程公司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对本企业的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在技术工作上负有全面领导责任。
二、认真贯彻执行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法定、文件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
三、负责审批大型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在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时,必须审批安全技术措施的适应性和可行性,督促贯彻执行。
四、在检查施工和生产的技术工作时,负责安全技术检查、指导工作。及时解决生产过程中存的安全技术问题,对主管的职能部门进行安全责任制教育,并检查执行情况。
五 、 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和有关部门对劳动保护工作、消除灰尘、噪音、改善劳动条件和预防职业病的项目制定具体措施,提出整改方案。
六、参与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组织技术力量对重大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分析,提出技术鉴定意见和改进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