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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安全管理15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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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安全管理

第1篇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重点措施

《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重点措施》共有“健全起重机械管理机构与落实管理责任措施”等七项措施。

一、 总则

1.2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的电力建设施工企业和投资建设的电力工程的起重机械安全管理。

1.3分为大型起重机械和中小型起重设备。

大型起重机有:塔式起重机、龙门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桥式起重机、履带起重机、汽车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水电站门式起重机、缆绳起重机、输变电用张牵设备等;

中小型起重设备有:简易升降机、烟囱和水塔提升滑模装置、吊蓝、抱杆、机动绞磨、卷扬机、电动葫芦、手动葫芦、千斤顶等。

二、健全起重机械管理机构与落实管理责任措施

1、(2.2)省公司基建部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职责,共有4条,第(1)和(4)条应该做到了,但第(2)做没有不知道,第(4)做了检查,评价及考核应该没有做。

2、(2.5)项目监理部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职责,共有9条,有3条基本没有做,有2条只做了一半。

3、(2.8.1)施工企业本部必须设置机械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一共有17条,做到没有,自己去核实。

4、(2.8.3)施工企业应设立起重机械专业单位(租赁公司),工地项目部和分包对等使用起重机械的单位,简称一般使用单位。起重机械专业单位和一般使用单位在本《重点措施》中统称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他们有以下11项具体主要职责。

三、完善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与记录资料措施

1、(3.1)至少要有“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与使用”等10项内容。

2、(3.2)至少要具备(配备)“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等10项规程、标准和措施。

3、(3.4)施工企业至少应有“起重机械台账”等以下10种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记录资料,并保证其完整、齐全和准确。(真实)

其中,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又包括原始资料和动态资料两部分。原始资料有购置合同等4类,动态资料有安装报告等7项。都应完整、齐全、完好。

4、(3.7.4)起重机械安全检查(评价)制度(包括外包、分包队的安拆队伍),应包括“检查方式,如巡检、月检、专项检查、旁站监督和安全评价”等7项内容。

5、(3.8)施工项目部应收集和保存的起重机械管理资料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国家、行业和上级的有关起重机械的文件,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理》、《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等。

、、、、、、

共9项内容。

6、(3.9)输变电工程项目部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起重机械和主要机具进场安全确认登记制度等。、、、、、、

共7项。

7、(3.11)监理项目部起重机械安全监理程序(或细则)至少要包括“起重机械和主要积聚进场安全确认登记监理程序”等9种程序、细则和办法。

8、(3.12)监理项目部起重机械安全监理资料至少应包括“现场起重机械登记台账”等以下13种内容。

本占了9页篇幅,可见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与记录资料的重要性。

四、起重机械安装与拆卸管理措施

1、(4.1)起重机械安装与拆卸必须实行专业化管理(持证、不超范围)。

2、(4、3)作业人员应配齐,持证,明确过程责任。

3、(4.4)作业机具、设备、计量仪器必须经检查、检验,并合格。

4、(4.5)(4.6)安装与拆卸作业指导书应分别编写,编写人必须是起重机械专业工程师,并经安拆单位许可确认和经施工单位规定的权限审批(双重)。

5、(4.7)起重机械安装前,必须持有关资料到地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办理安装告知书。

6、(4.8)安全技术交底(非常重要),首先是全体参与作业人员,其次是内容详尽(交清作业内容、作业流程、技术质量控制点、安全控制要点以及责任分工要明确),交底要针对不同作业类别进行,并重点对危险源(点)和控制措施进行交底。

7、(4.10)项目部机械管理专责人员应对关键工序进行把关,监理工程师对关键工序工艺过程进行旁站监理。

8、(4.11)(4.12)(4.13)转工序要检验;安装完必须自检,并出具自检报告书;申请检验,并取得安全检验合格证。

9、(4.15)大型起重机械安装与拆卸作业指导书按以下纲目编写。

(1)(4.15.1)起重机械概况;(2)(4.15.2)编制依据;(3)(4.15.3)进度计划;(4)(4.15.4)工程准备;(5)(4.15.5)工序工艺过程;(6)(4.15.6)安全措施;(7)(4.15.7)附图与计算;(8)(4.15.8)负荷试验(安装时)与零部件检查(拆卸时);(9)(4.15.9)交懂签字页.

10、(4.16)起重机械安装与拆卸作业指导书审查时应注意以下要点。

(1)(4.16.1)编制依据一定要充分;(2)(4.16.2)人员应与工作相适应;(3)(4.16.3)必须有测量仪器;(4)(4.16.4)工序工艺一定要正确;(5)(4.16.5)标准数据一定要清晰;(6)(4.16.6)有必要的图示和计算;(7)(4.16.7)危险点和安全措施一定要清楚;(8)(4.16.8)一定有负荷实验要求。

五、外租和分包单位起重机械安全管理

1、(5.1)与出租和分包单位签订合同时,必须详细写明各自有关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和技术要求以及安装、拆卸、起重作业的安全责任。

2、(5.2)(5.3)外租、自带起重机械(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严禁租用或进场)及其作业人员,应按本《重点措施》对进场、安装、使用、维修、检查、拆卸全过程进行安全监督管理,严禁以“包”代管、以“罚”代管。

3、(5.4)审查内容应包括“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等4项。

4、(5.5)有“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和“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起重机械不得租用或进入施工现场。

5、(5.6)(5.7)(5.8)(5.9)(5.10)(5.11)安装、拆卸、检查、管理与“措施四”相同。

六、老旧起重机机械安全管理措施

1、(6.1)使用年限达到12年,但尚未达到规定年限的起重机机械称之为老旧起重机机械。

2、(6.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报废。

(1)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价值的;

(2)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

3、(6.3.1)老旧起重机机械的专项检查(共有6项)。

4、(6.4)老旧起重机机械的使用要求有“降负荷使用”和“加大检查频次”等。

第2篇 小型机械工具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1.1小型机械、工器具、起重吊具及安全工器具的正确选择、维护与使用,是保证员工在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防止人身伤亡事故发生的重要手段之一。为了确保小型机械、工器具、起重吊具及安全工器具使用安全,依照《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原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安全工器具预防性试验规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明确了各类维护维修、安全工器具的购置、配备、保管、检查试验和报废全过程中的主要环节。

1.3 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1.4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总监负责解释。

1.5 本规定与上级相关规定有抵触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与本项目部范围内的小型机械、工器具及起重吊具及安全工器具安全管理制度。

编制依据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电力安全工器具预防性试验规程》

《电力建设安全维护维修管理规定》

定义

4.1.小型机械是指维护维修班组独立使用的除维护维修设备以外的维护维修机械。小型机械如:坡口机、套丝机、往复锯、弯管机、切割机、太钻、砂轮机等。

4.2.小型机具是指价值在2000元以下,能独立发挥作用的需动力或无需动力的机器、工具。如电动工具、风动工具。

4.3.起重作业工器具,吊具是指起重绳索、索具、吊带、吊具起重钳、卸扣、吊沟、吊环、钢丝绳夹、起重滑车、各种倒链(平拉葫芦、千斤顶等。

4.4安全工器具

4.4.1绝缘工器具:是指在生产活动中防止人身触电的各类工具,如:高压验电器、绝缘棒(地线操作棒)、绝缘手套、绝缘靴、绝缘夹钳、绝缘胶垫等。

4.4.2 防护工器具:是指在生产活动中防止发生人身意外伤害的各类工器具,如:安全帽、安全带、护目眼镜、防毒面具、接地线等。

4.4.3 安全标志工具:是指为规范人在生产活动中的行为,设置在生产现场的各类警告牌、警示牌、提示牌、遮拦网等。

职责

5.1.按公司计划统一采购、管理和大修;由项目负责使用和管理,保证小型机械的性能完好,各项目负责使用、维护、修理、检查、安全人员监督指导。

5.2.价值在2000元以下的小型工器具,起重作业工器具、吊具由公司综合部统一采购、管理或发放。

5.3.小型机械由综合部供应,安全员负责进行检查,验收、报废工作,必要时邀请同级技术、质检人员参加验收。

5.4.安全总监负责对小型机械工器具、吊具生产厂家、供应商的选择、评审和监督检查工作。

5.5.1公司安全总监是安全工器具主要管理人员,其主要职责:

5.5.1.1负责年度安全工器具购置计划的审查编制;

5.5.1.2负责安全工器具购置的选型;

5.5.1.3组织安全工器具的定期预防性试验和新购进安全工器具的验收试验;

5.5.1.4组织对安全工器具的报废鉴定。

5.5.2 各项目兼职安全员是安全工器具管理的负责人,其主要职责:

5.5.2.1 编制项目年度安全工器具购置计划;

5.5.2.2 组织项目安全工器具定期预防性试验;

5.5.3.3 建立安全工器具管理台帐;

5.5.3.4 定期检查班组安全工器具保管存放情况;

5.5.3.5 每季度组织一次对本单位安全工器具的检查。

5.5.3 班组是安全工器具的使用、保管单位,其主要职责:

5.5.3.1 管理好安全工器具库房,按定置要求摆放整齐;

5.5.3.2 每月定期对安全工器具进行检查,确保安全工器具完好;

5.5.3.3 建立安全工器具定期检查和预防性试验台帐;

5.5.3.4 对个人保管的安全工器具督促其管好、用好。

采购要求

6.1.物资供应部门必在国家定点正规生产厂家单位或信誉较好的供应商采购,具有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合格的小型机械、工器具和零件在同等价格以上有限考虑。

6.2.起重作业工器具的采购必须是经公司有关避免确定的厂家。

6.3 安全工器具的购置管理

6.3.1 各单位按配备标准或实际需要,按公司《两措管理办法》编制年度安全工器具补充或需用计划,于每年7月底前报公司安全总监。

6.3.2 安全总监对各各个项目计划进行审核、汇总,列入年度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6.3.3 安全总监按公司批准的年度安措计划,交综合部按计划采购或委托项目采购后,由各项目办理领料手续领回下发使用。

6.3.4购置的安全工器具,必须具有以下证件:

6.3.4.1 安全生产许可证;

6.3.4.2 产品合格证;

6.3.4.3 安全鉴定证;

6.3.4.4 产品说明书;

6.3.4.5 检测试验报告。

6.3.5 如需自行组装、安装所购置的配件、材料,也必须具有上述证件。

6.3.6 新购置的安全工器具,由安全员组织验收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使用要求

7.1.机具应由了解其性能并能够熟悉操作知识的人员操作。

7.2.机具的转动部分及牙口、刃口等尖锐部分应装设防护罩或遮拦,转动部分应保持润滑。

7.3.机具的电压表、电流表、压力表、温度计、流量计等监测仪表,以及制动器、限制器、安全阀等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完好。凡安全防护装置不全或已损坏的应停用,安全防护装置恢复完善后方可使用。

7.4.机具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严禁使用已变形、已损坏、有故障等不合格的机具。

7.5.机具应按其出厂说明书和铭牌的规定使用。必须超铭牌使用时,应经核算,采取措施并经试验确认安全可靠,经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使用。

7.6.电动工具必须接地良好,并安装漏电保护器。

7.7.机械操作人呀,在机械运转中,不得打闹、闲谈、吃零食,不得酒后开机,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随时注意和检查机械各部件的运转情况,发现异常现象及时停机处理。如发现机械存在影响安全方面的缺陷并不能立即排除时,应了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拖延不报或硬性使用的,操作者应读仪事故发生负责任;有关部门街道报告后妥善处理,否则操作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7.8.每台小型机械、工器具应在醒目位置贴挂简明了的安全操作规程,说明主要操作程序和安全注意事项以及负责人姓名。

7.9.小型起重工器具、吊具

7.9.1.一般钢丝绳应符合gb1102的规定并须有产品检验合格证。

7.9.2.钢丝绳应防止打结或扭曲;切断钢丝绳说应采取防止绳股散开的措施;钢丝绳应保持良好的润滑状态。润滑剂应符合该绳的要求并不影响外观检查;钢丝绳每年应浸油一次。

7.9.3.钢丝绳不得直接套挂连接,应按规程、规定连接。

7.9.4.钢丝绳不得直接套挂连接,其许用应力不得大于0.98kn/cm2。用做绑扎绳时,叙许用应力应减低50%。

7.9.5.卸扣的使用不得横向受力,卸扣的销子不得扣在活动性较大的索具内。不得使卸扣处于吊件的转角处,必要时应加衬垫并使用加大规格的卸扣。

7.10.滑车

7.10.1.滑车应按铭牌规定的允许的载荷使用。如无铭牌、则应经计算和试验后方可使用。

7.10.2.滑车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如发现吊钩磨损达到原尺寸的10%,槽底磨损过3mm以上,以及有裂纹、轮缘破损等情况者,不得使用。

7.10.3.在受力方向变化较大的场合和高处作业中,应采取吊环式滑车;如采用吊钩式滑车,必须对吊钩采取保险措施。

7.10.4.使用开门式滑车时,必须将开门的钩环锁紧。

7.11安全工器具使用要求

7.11.1 绝缘操作杆:检查表面有无裂纹、脱漆;接头是否牢固;握手标志清晰;不超试验周期。

7.11.2 绝缘手套:检查有无粘黏、漏气现象;不超试验周期。

7.11.3 绝缘靴:检查靴底有无裂纹;不超试验周期。

7.11.4安全帽:检查帽衬与帽壳间距大于3cm;帽壳无裂纹;系带调节灵活。

7.11.5 安全带:检查组件完整无裂纹;铆钉无偏移;织带无裂纹;不超试验周期。

7.11.6 验电器:检查与绝缘操作杆连接牢固;电池有效;声光清晰。

7.11.7 接地线:检查塑料护套完好;无断股;各部连接牢固,螺栓紧固。

7.11.8 围栏网:检查网绳无断裂;警告标志(止步,高压危险)完整。

检查维护、实验及保管

8.1.小型机械、工器具及起重工器具、吊具应有专人进行检查、维护、试验、并应随机挂贴安全操作牌。

8.2.应由专人负责保管,定期进维护保养和签定。修复后的机具应经试转签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8.3.维修、调整必须在停机后进行。

8.4.待修与完好的小型机械、工器具必须存在干燥、无害气体和腐蚀性化学品场所并用标签或色标加以区别。

8.5 安全工器具的预防性试验

8.5.1 安全工器具的预防性试验按《安规》及原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安全工器具预防性试验规程》规定执行。各类常见工器具的试验项目、周期和要求见附表一、二、三、四、五、六。

8.5.2 若工频耐压试验中试验变压器的电压等级达不到试验的要求,可分段进行试验,最多可分为4段。分段试验电压为整体试验电压除以分段数,再乘以1.2倍的分段系数。

8.6 预防性试验工作的安排

8.6.1 绝缘杆、验电器、绝缘手套、绝缘鞋由各单位委托变电工程公司做试验。

8.6.2 安全带(绳)、梯子,各单位自行按周期组织进行试验。

8.6.3 安全工器具试验合格后,试验人员应出具试验报告,并在工器具上粘贴不干胶制成的“试验合格证”。

8.6.4 各单位安全工器具管理负责人应将每次试验结果登录在台帐内,并保存好试验报告。

8.7安全工器具的保管

8.7.1 安全工器具应统一存放在工具房(工具柜)内,房内应保持干燥、通风良好。安全工器具不得与其它工具、材料混放。

8.7.2 绝缘杆一般应垂直放置。水平放置时,支撑点间距不宜过大,以免操作杆变形弯曲。

8.7.3 绝缘靴、绝缘手套应放置在避光的工具柜内,上面不得堆压任何物品。手套应套放在支架上,水平放置时,手套内应涂以滑石粉,以防粘黏。

8.7.4 所有安全工器具应按定置要求存放,对号入座。

8.7.5 工器具应有统一分类编号,编号原则为单位代码—保管使用的班组站代码—工具名称简称—顺序号。

8.7.6个人保管的安全帽、安全带等工器具,应有固定的存放地点,做到摆放整齐。

8.7.7安全工器具应有安全工器具登记清册,并做到实物与清册一致。

报废的要求

9.1. 小型机械、工器具、起重吊具已检查、试验及修理后起不到使用要求的。

9.2.修理费用已超过重新采购和制造价格的。

9.3 安全工器具的报废

9.3.1 有下列情况的安全工器具应予报废;

9.3.1.1 绝缘操作杆表面有裂纹或工频耐压没有通过;

9.3.1.2 绝缘操作杆金属接头破损和滑丝,影响连接强度;

9.3.1.3 绝缘手套出现漏气现象或工频耐压试验泄漏电流超标;

9.3.1.4 绝缘靴底有裂纹或工频耐压试验泄漏电流超标;

9.3.1.5 接地线塑料护套脆化破损;导线断股导致截面小于规定的最小截面;成组直流电阻值小于规定要求;

9.3.1.6 防毒面具过滤功能失效;

9.3.1.7 梯子结构松动,横撑残缺不齐,主材变形弯曲;

9.3.1.8 安全帽帽壳有裂纹;帽衬不全;

9.3.1.9 安全带织带脆裂、断股;金属配件有裂纹,铆钉有偏移现象;静负荷试验不合格。

9.3.2 预防性试验不合格的安全工器具报废,由各单位汇总后提出申请,出具试验报告报公司安全总监审定。

9.3.3 因安全工器具存在严重缺陷或使用年限达到规定,需要报废时,由各项目提出申请,叙述报废的理由报安全总监,由安全总监组织鉴定后确定

附表一登高板(脚扣)、安全带(绳)试验项目、周期和要求

序号

项目

周期

要求

说 明

种类

试验静压(拉)力(n)

时间

(min)

1

静负荷试验

半年

登高板

2205

5

脚扣

980

5

围杆带

2205

5

护腰带

2205

5

安全绳

2205

5

附表二绝缘手套的试验项目、周期和要求

序号

项目

周期

要求

说明

电压等级

工频耐压(kv)

持续时间

(min)

泄漏电流

(ma)

1

工频耐压试验

半年

高压

8

1

≤9

低压

2.5

1

≤2.5

附表三绝缘靴的试验项目、周期和要求

序号

项目

周期

要求

说明

工频耐压(kv)

持续时间

(min)

泄漏电流

(ma)

1

工频耐压试验

半年

15

1

≤7.5

附表四绝缘杆(地线操作杆、验电器操作杆)试验项目、周期和要求

序号

项目

周期

要求

说 明

额定电压(kv)

试验长度(m)

工频耐压(kv)

1分钟

5分钟

1

工频电压试验

1年

10

0.7

45

35

0.9

95

110

1.3

220

附表五电容性验电器的试验项目、周期和要求

序号

项目

周期

要求

说 明

1

启动电压试验

1年

起动电压值不高于额定电压的40%,不低于额定电压的15%

2

额定电压试验

1年

在接触电极上施加额定电压并保持3分钟,在该时间段内验电器能正常工作且显示信号没有间断

附表六梯子的试验项目、周期和要求

序号

项目

周期

要求

说明

1

静负荷试验

半年

施加1765n静压力,持续时间5min

第3篇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措施格式怎样的

起重吊运方面的法规是进行起重吊运管理和保证安全作业的依据。

现行的国家标准,主要有《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起重机司机安全技术考核标准》、(gb6720-86)、《起重吊运指挥信号》、(gb5082-85)等。

(一)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为加强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管理,减少与防止起重伤害事故,原劳动人事部于1985年6月组织制定了国家标准《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这个规程对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检验、报废和安全使用与管理等方面的安全要求,做了最基本的规定。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中规定,起重机械应配备相应的安全保护装置,包括超载限制器、力矩限制器、上升极限位置限制器、下降极限位置限制、运行极限位置限制器、偏斜调整和显示装置、幅度指示器、联锁保护装置、水平仪、防止臂后倾装置、极限力矩限制装置、缓冲器、夹轨钳或锚定装置、风速风级报警器、支腿回缩定位装置、回转定位装置、登机信号按钮、防倾翻安全钩、检修用吊笼、扫轨板和支承架、轨道端部止挡、导电滑线防护板、倒退报警装置、暴露的活动零部件防护罩、电气设备防雨罩等25种。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要求起重机械上的电气设备,必须保证传动性和控制性能准确可靠,在紧急情况下切断电源安全停车;

电气设备上应设置主隔离开关、紧急断电开关、短路保护、失压保护、零位保护、失磁保护、过电流保护、超速保护和接地保护等9种保护装置。

起重机械的管理,主要指制造和使用两个方面。

起重机制造厂有一定的技术能力,保证产品技不低于行业通用的技术条件水平;

自制和改造起重机,或非定点生产厂生产起重机,必须具有相当于起重机定点生产厂的技术水平,而且要有设计文件或改造方案,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生产。

对产品质量不稳定、出厂的产品经常造成事故的制造厂,有关部门应要求整顿,问题严重的应责令停产。

在用起重机械的管理,应由企业总工程师或厂矿长(经理)组织制定使用管理制度,保证设备的安全运行。

在用起重机械应由劳动行政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

配合《起重机械安全规程》使用的标准,主要有《起重机设计规范》(gb3811—83)、《通用桥式起重机技术条件》(jb1036-82)、《汽车起重机与轮胎起重机试验规范》(gb6068-85)、《建筑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85)、《建筑塔式起重机性能试验及验收规范》( gb5031—85)和《电梯技术条件》(jb816-74)等。

(二)起重机械司机安全技术考核标准。

为加强对起重机械作业人员的管理,《起重机司机安全技术考核标准》中对起重机司机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做了规定。

培训由省、市劳动行政部门或其指定单位进行,也可以由专业学校进行。

培训时间不少于6个月。

培训期满后,由劳动行政部门或其指定单位进行考核,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合格后,再进行实际操作考核。

合格后,须在实际操作的起重机上实习1~3个月,确认操作熟练者,由省、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发本机工种操作证,方准独立操作。

取得操作证的司机,由考核发证部门或其指定单位每两年复审一次。

(三)起重吊运指挥信号。

《起重吊运指挥信号》对起重机司机与其他作业人员的联系作了规定,统一了各地区、各行业的指挥信号。

该标准还明确规定了起重吊运指挥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能进行指挥。

第4篇 塔式起重机安装过程的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

塔式起重机是当前中高层建筑施工的重要垂直运输设备。塔机的安装质量,将直接决定塔机安装完成后能否安全、高效使用,直接影响工程施工进度和施工顺利进行。根据似安装塔机的结构特点、起重能力大小以及施工现场环境条件,分别采用不同的安装方法,严格抓好安装过程的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是快速安全完成安装任务的根本保证。下面谈谈塔式起重机安装过程的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的内容和要求。

一、 塔机安装前应进行场地勘测

拟安装塔机的安装场地勘测有两项主要任务:一是安装地点是否满足要求,二是安装场地是否满足顺利安装的需要。勘测的内容和要求如下:

二、 塔机安装前的全面检查(见表1)

塔机安装前检查表 表1

拟安装塔机各部件和零件的全面检查,可及时查漏补缺零部件,及时发现有缺陷的零部件,这是保证安装质量的前提和基础,也是保证安装顺利进行的需要。检查内容和要求如表2。

塔机检查内容和要求表 表2

三、 塔机安装过程的中间检验和安全管理

塔机安装过程的中间检验和安全管理是整个安装过程质量和安全控制的关键环节,现场管理、技术、质安人员应现场跟踪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中间检验内容和要求见表3。

塔机安装检验表 表3

四、

五、 塔机载荷运行试验

塔机吊装完毕后,应对整机进行全面检查,及时查找发现漏装或安装错误的地方,及时改正。然后进行整机载荷进行试验。其内容和要求如下:

塔机载荷运行试验表 表4

六、 整机验收并填写自检报告书

整机验收并填写自检报告书是塔机安装过程质量控制的环节之一,塔机验收过程也是检查安装是否正确、质量是否满足要求的过程。验收内容和要求、验收方法如下:

塔机整机验收表 表5

(陈晓鸿)

第5篇 炼钢厂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办法

一、检查标准

1、车间按月由主管设备的领导组织设备专业员及点检人员对所属天车及钢(铁)水包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立即安排整改,严禁带病作业。对暂时不能整改的问题必须制定控制防范措施,报设备处审批后方可继续使用。每次检查结果必须做好记录,由主管设备的领导签字后妥善保存。厂主管设备的领导按周检查落实情况。

2、工段按周对天车的大小车传动机构、卷扬机构、包体等、制动系统、各种限位器、吊钩、钢丝绳、龙门吊钩钢(铁)水包的耳轴等进行重点检查确认,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并上报车间。

3、天车司机按交接制度的规定严格双重交接,按检查路线进行认真检查确认:司机室内各部 大车传动机构 小车传动机构 主、副卷扬机构 供电滑线及电阻箱 大、小车栏杆走台、桥架 大小车行走轮及轨道 主副钩及钢丝绳。

操作手柄、按钮、开关是否灵活,各种信号是否正常,检查结果做好记录。

4、车间、工段、班组坚持对天车司机的操作行为随时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按规定落实考核,并责令立即整改。

5、以上各项工作完成情况每旬向安监处反馈,安监处设专人对完成情况进行复查,对未按要求完成的按职责分别追究各级领导的管理责任,并落实考核。炼钢厂每月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对起重机管理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制定下月工作计划,并对各车间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二、操作标准

1、起重机械必须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使用,凡未经检验合格的起重机械严禁使用。

2、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特种设备作业操作证》,作业时设专人进行指挥。

3、作业前司机必须首先进行试车,试车时应先鸣铃,然后分别启动各机构(大车、小车、卷扬)应做到各档逐步加速,检查各机构运行速度,辨别有无异常声音。检查确认各种限位器是否齐全、灵敏、有效(电铃、照明)。

4、每班第一勾吊运钢(铁)水包时,必须试吊。将所吊物吊起距地面200毫米高度,然后下降制动,检验制动器的可靠性,制动时下滑距离不许超过100毫米,否则应进行检修。

5、吊运钢水包(铁水包)时,提升、下降必须先点动,作业范围内无关人员禁止停留,如已确认包内铁(钢)水过满时,应通知地面人员撤离天车行车路线,以防因启动或制动造成钢水外溢烫伤地面人员。

6、在吊运钢水包(铁水包)时,要求司机应做到起车稳、运行稳和停车稳的“三稳”操作:

a、起车稳:大、小车启动后先回零位一次,当吊物向前游摆时,迅速跟车一次,即可使吊物当其重力线与钢丝绳均处于铅垂位置时达到与车体同速运行而消除游摆;

b、运行稳:在大、小车在运行中如发生游摆现象,则可顺着吊物的游摆方向,顺势加速跟车,使车体跟上超前的吊物,以使其达到平衡状态而消除游摆;

c、停车稳:在大、小车将达到指定位置前,应将控制器手柄逐步拉回以使车速逐渐减慢,并有意识拉回零位后再短暂送电跟车一次,使吊物处于平衡而不游摆状态,然后靠制动滑行停车。

7、在吊运钢水包(铁水包)过程中,禁止主、副钩同时操作,吊钩提升或下降时,严禁同时启动大车或小车,以免因误操作而发生事故。

8、在吊运钢水包(铁水包)天车运行时,应将副钩升至极限高度,以防与包体发生碰撞,导致包体倾斜,造成钢水外溢。

9、起重司机在作业过程中,必须精神集中,禁止吸烟,按照地面指挥人员信号操作,行车过程中严禁接打手机。

10、严格按指挥信号操作,先鸣铃后启车。行车中必须鸣铃,遇有紧急停车信号,无论任何人发出信号,必须立即停车。

11、同一天车轨道上有两台以上天车作业时,两车间必须保持5米距离,必须靠近时与相邻天车司机应事先联系好,严防撞车。

12、天车作业时,严禁用一台天车撞另一台天车,因故障必须顶车移动时,必须事先联系好,确认被顶天车无吊重物,大小车上无人后方可顶车作业。

13、吊运重物时,不准长时间(15分钟)在空中停留,司机不许离开驾驶室。

14、挂吊、信号指挥人员须配带明显指挥标志,戴好安全帽,站在安全位置,准确使用指挥信号;作业中必须严格执行“十不吊”规定。

15、地面挂钩人员工作前要根据地形和现场情况,起吊物件形状和重量,选配工具,吊具,设备经检查无异常后,方可投入使用。

16、起吊钢(铁)水包时,设专人确认龙门钩与耳轴接触状况无误后方可起吊。

17、在作业中发现天车有异常情况时,司机应立即通知地面人员,并将吊物稳妥落下,停电检查;若有突然断电时,司机应将所有控制器手柄扳回零位,若重新工作前,对起重机行走、提升、制动系统进行检查,确认动作是否正常,无误后方可开始作业。

18、小车、提升机构限位器失效时,必须向班长汇报,请求检修;未修复不准作业,以防发生钩头碰撞滑轮后造成断绳吊物坠落事故。

19、上下天车必须由专用梯子处上下,严禁由其它部位跨越。

20、工作完毕,应将天车停在规定位置,升起吊钩至接近极限位,小车停在无供电滑线的一端,将控制手柄放在“零”位,切断操作和主控系统电源,锁好驾驶室门后方可离开。

21、起重机主钩、副钩不得同时分别吊运不同吊物。

22、作业中严格执行“十不吊”的规定。

第6篇 起重机的安全管理

1、起重工具必须经常保持完整良好,使用前应先检查。

2、在起吊物件前,绳索必须牢固,以防滑出、松散与断裂。

3、遇吊棱角(快口)的物件,绳索与物件间应衬垫保护物,以防割断。

4、物件起吊要找准重心,一般应垂直不可斜吊,必须斜吊的物件后面必须用绳子拉住,操作人员应站在起重物件的侧面。

5、物件离地时要稍停片刻,待平稳后再吊,并注意在起重物件上不可站人和浮放工具等杂物。

6、物件起吊后,严禁在起重物件下面站立或通行。

7、禁止利用起重机拉拔被泥土埋没的物件,起重物件不得在空中作较长时间的停留。

8、装卸物件特别是在将落槽时,不可将手伸入物件下面去工作。

9、起重物件时,必须做好紧密联系,必要时应有专人负责统一指挥,参加起重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在物件离地时,应测试、检查钢丝绳、轧头等有否松动。

第7篇 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

最近10 年以来,我们国家在执行扩大内需的宏观调控下,各项基础设施建设可以说是大干快上,建筑业呈现出一派欣欣向荣的繁忙景象。在此背景下,建筑施工从传统的劳动密集型手工作业情况下向机械化作业程度上也提高了很多,典型之一就是目前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在建筑施工中的普遍被使用以前低矮的建筑还可以用肩挑背打来完成,现在放眼一望到处在建的高楼大厦无不在使用建筑起重机械(如物料提升机、施工电梯、塔吊等来完成大量的垂直甚至水平运输。

建筑起重机械的广泛使用无疑大大提高了建筑行业的施工水平,但问题是建筑起重机械在被大量地使用的同时,也最频繁地直接或间接地造成了许多安全事故。日前,全国每年起重事故死亡人数占事故总死亡人数的比重较大,在工业城市中起重事故死亡人数占全产业死亡人数7 %一15 % ,有的地方和部门高达20 %。在发生事故较多的特殊工种中,起重作业事故的次数占34 . 7 % ,事故死亡人数占19 . 53 %。2007 年全国建筑施工发生重大事故两起共计死亡21 人,其中无锡市崇安区银仁一御墅花园工程发生一起scd200 / 200 型施工升降机坠落事故,造成11 人死亡,占死亡总数的50 %强;2007 年因起重伤害造成的较大事故有6 起,高居当年全国建筑施较大事故类型分析排行榜第二位。而湖北省自2007 年9 月30 日至今发生的四起较大施工事故中,就有两起与起市机械的使用管理有关。这些因使用建筑起重机械而造成的安全事故数量多,损失大,影响恶劣,因此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应引起高度的重视。

分析围绕建筑起市机械事故多发频发的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三条:一是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监管不力,服务不到位;二是有些企业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到位;三是部分操作工人及管理干部素质差、技术水平低、责任心不强:所以笔者认为要搞好建筑起市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防lf -事故的发生,首先政府相关部门要拿出强有力的举措,做到监管得力,服务到位;其次企业要建立健全对起重机械的各项管理制度并贯彻落实;另外企业还应加强员工责任心的教育和操作工人技术培训,让操作工真正做到“三好四会”(管好、用好、修好,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故障)。

2 政府对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应采取的措施和提供的服务

政府相关部门应该从起市机械的生产制造、销售、租赁、安装、拆除、检测、使用、监理监督上在资质管理、市场准入等方面采取措施,尽量提供及时周到的服务。

① 对原材料把关不严,甚至使用劣质钢材进行加工制造;或企业质保体系不健全,致使生产制造的起重机械塔身、臂架等主要钢结构焊接质量较差;机械或电气系统设计有缺陷;销售拼装改装的机械等生产制造销售企业,应加强管理整治,严重的应吊销其建筑施工起秉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踢出市场,在设备本身的质量安全上从源头采取措施控制。

② 对不能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自检合格证明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设备租赁企业;出租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没有完全技术档案资料、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起重机械的企业;技术力量薄弱、设备维护保养能力差、自身管理水平低下的机械设备租赁企业,应加强管理整治,严重的应将其踢出市场:

③ 起重机械设备的安拆、使用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对违反规定的有关企业应加强管理整治,严重的应降低或限制其资质直至将其踢出市场:

④ 总承包单位或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无证私自组织自行安装拆除起重机械设备应严加监管整治二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未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的企业应严加监管整治。

⑤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好后,接受邀请进行检测验收的有关机构应尽早为邀请单位提供检测服务并及时出具检测报告;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进入市场,不能垄断检测业务,以提高服务质量。

⑥ 监理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选取、安装、拆卸、使用、维护、保养等不进行监督检查的,应加以管治。

⑦ 政府有关部门对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有资质的市场准人或无资质的市场不准人的生产制造、销售、租赁、安装、拆除、检测、使用、监理等单位;有关起市机械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信息、起重机械注册登记和使用登记等信息应及时公布并方便查询。

3 建筑起重机械的前期管理

① 建筑起市机械如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门(井)架等,购置前首先要进行选型和安全技术经济论证,考虑它的生产性、可靠性、维修性、耐用性、适应性、安全性等技术指标和投资额、运行费、收益等经济指标。

② 对生产厂进行考查。一是起市机械生产厂必须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二是生产厂的生产工艺、设备、工夹具、模具、材料、外购件等应能保证起重机械的质量和安全;兰是起重机械要有制造监督检验证明,是经过产品鉴定的合格产品。

③ 对起重机械设备到货验收、安装、调试、试运行、试验、验收投产使用及走合期使用情况的分析、评价和信息反馈等。

4 建筑起重机械的拆装管理

① 拆装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拆装检测验收制度、拆装前零部件检查制度、技术安全交底制度、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审制度、安装工程验收制度、拆装档案管理制度等:

② 拆装单位在拆装起重机械设备前必须制定专项施工方案,严格执行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生产厂家的使用说明,严格执行制定的拆、装方案和拆装工艺:

遭所装必须进行技术安全交底,交底必须要每个被交底人清楚明后安拆步骤、过程和每个人的工作、职责。被交底人清楚明白后在交底书签字认可。

④ 起重机械在拆装前必须进行全面检查,确认电气、液压、机械各部机构及钢结构完好后方可进行拆装:装拆区域必须设置警戒线,严禁无关人员在装拆区域内行走和逗留。起重机械每完成一个拆装项目时,都必须由塔机工长检查验收、签证,每完成一道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的装拆下作。

⑤ 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必须进行全面检查、调试和试验,确认各项技术指标达到要求和各保险装置齐全、灵敏、可靠。

⑥ 起秉机械安装完毕后,必须按照“安装验收记录”所列逐条验收,验收由安装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设备管理部门、租赁单位起市机械管理人员、安全员、队长、操作司机和使用单位的安全员、机械员共同进行。验收合格后上述人员都在“安装验收记录”上签字认可。验收记录中有数字量化的条款必须进行量比。

⑦ 安装拆除单位要制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演练。

5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管理

① 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章指挥、违章使用、违章操作起重机械设备。

② 起重机械设备必须在设备明显处挂“合格准用牌”、“安全操作规程牌”、“操作人员岗位责任牌”和操作人员姓名,塔机还应挂“十不吊牌”。

③ 起重机械设备必须建立班组,并保证机组人员相对稳定,做到定人,定机、定岗位职责的“三定制度”。塔机每个班组不得少于6 人,施工升降机双笼不得少于4 人,单笼不得少于2 人,门架不得少于2 人。

④ 起重机械机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起秉机械设备产品说明书及《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 j gj33 一2001 )及国家、行业有关规程、规定。做好“十字作业”(清洁、润册、调整、紧固、防腐)。

⑤ 机组人员每天必须做好“日检”及交接班工作,并认真真实填写好“日检记录”、交接班记录和运转记录并存档。安全员、机械员(项目做好“周检记录”) ,起市机械队(或租赁站)做好“月检记录”,设备租赁公司(或单位机械设备科)做好“季检记录”,企业机械设备部(或独立的设备租赁公司)做好“半年检查记录”和起市机械设备的“年审”。安全装置缺损、失效,不灵的不准使用、停机整改。

⑥ 国家明令淘汰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报废,磨损严重,基础件已损坏,再进行大修已不能使其达到使用和安全的也应报废,使用超过规定年限以上的必须报废。报废后的起重机械设备一律不得再使用或整机转让,必须作破坏处理。若有特殊情况(如放置年限久未用等)必须技术鉴定(探伤、应力测试等)报有关政府指定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延期使用。

⑦ 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起重机械设备的各级管理机构:企业要有机械设备管理部门、质量安全管理部门,并设安全员、队长、技术负责人等各级人员必须有岗位职责,专人负责。

⑧ 使用单位要制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演练。

6 起重机械设备维修管理

① 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起重机械设备维修制度,按照起重机械设备的实际情况,有计划地进行“预防维修”(它的特点是“定期检查、按需修理”,即根据机械的运行周期,通过一定的检测手段,检查了解机械的技术状态,发现存在的问题、缺陷和隐患,有针对性地安排修理计划,以排除这峡隐患和缺陷,从而保证机械利用率和完好率)。

② 努力开展预知维修即采用先进的检测诊断技术(如设备故障诊断仪,超声波测厚仪… … ),对机械设备进行不解体检测,结合信息分析和处理,准确地了解机械设备的实际状态,根据检测和诊断中发现的缺陷来安排修理项日。

③ 维修企业和单位对大修理和专项修理后的起甫机械设备,必须出具详细的维修资料,并出具修理质量检验合格证书,对大修后的机械设备应保修六个月,平常的维修中修也必须有完整的修理记录。

7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基础管理。

① 起重机械设备要进行统一编号,分类建帐立卡,每年至少要对照实物清查盘点一次,保持帐、卡、物相符。

② 起重机械设备要建立技术经济档案二内容包括:原始技术资料和交接验收凭证;历次大修理、改造记录;运转时间记录;事故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技术经济档案要有人负责保管。

③ 企业要健全起甫机械设备统计报表制度,按规定编报各项统计报表,并定期组织统计分析,提出改进起甭机械设备管理、使用、经营、维修的分;忻报告。

④ 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微机管理,提高信息、数据处理能力,变静态管理为动态管理,促进设备管理现代化。

8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事故管理

① 由于使用、维修、管理不当原因造成起重机械设备的非正常性损坏属机械设备事故。

② 起重机械设备事故等级:一般事故、大事故、秉大事故。事故等级按以下界限划分:一般事故:机械设备直接损失价值500~~l0000元;大事故:机械设备直接损失价值在l 0000~~50000元;重大事故:机械设备直接损失价值在50000元以上(直接损失价值按机械设备损坏后修复至原正常状态所需的工、料费用)。

③ 塔式起重机发生倾覆、摔臂、拆臂、脱轨、塔帽脱落;吊钩、吊具坠落,施工升降机发生“飞车”及对重摔落;门(井)式架发生吊篮摔落等不论有无伤人及经济损失大小,必须按市大事故处理:

④ 机械事故发生后,应保护现场,查明原因、损失、责任人,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配合进行调查处理。当发生伤亡事故按有关规定执行。

⑤ 对各类事故都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原因和损失不清不放过;责任者未经处理不放过;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严肃处理对事故责任者,视其轻市、损失大小等情况分别给子批评教育、违律处分、经济制裁:因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触犯刑律者,要依法制裁。对事故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应加重处罚,并追究领导责任。

9 结束语

目前,我国针对建筑起市机械的安全管理已有很大的举措,在以前已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和《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等法律法规前提下,建设部刚刚又出台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并配套出台了《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 等文件,我们有理由相信,只要政府加强了监管服务,企业提高了对建筑起重机械管理的安全意识,那么围绕建筑起重机械高发的安全事故态势一定能得到遏制。

第8篇 流动式起重机吊装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流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避免起重吊装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及国家财产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规、标准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移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范》(q/sy1248-2009),结合油田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辽河油田公司、辽河石油勘探局(以下简称油田公司)及承包商吊装作业管理,控股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流动式起重机即自行式起重机,包括履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不包括桥式起重机、龙门式起重机、固定式桅杆起重机、悬挂式伸臂起重机以及额定起重量不超过1t的起重机。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设备管理部门是流动式起重机的管理部门,使用单位负责流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提供培训、监督和考核。

第五条 安全环保处对流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程序的执行提供咨询、支持和审核。

第六条 各二级单位和承包商按要求执行流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程序,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七条 员工接受流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培训,执行本程序,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三章 安全职责

第八条 作业申请人职责:

(一)作业现场负责人清楚吊装作业可能存在的风险,提出作业申请;

(二)办理作业许可票;

(三)协调落实作业安全措施;

(四)组织现场安全交底和安全培训;

(五)组织实施作业;

(六)对相关作业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第九条 作业批准人职责:

(一)清楚可能存在的危害;

(二)评估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条件变化;

(三)清楚安全控制措施;

(四)确认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五)批准和取消作业。

第十条 起重指挥人员职责:

(一)接受专业技术培训及考核,持证上岗;

(二)严格执行吊装作业计划,按规定的指挥信号进行指挥;

(三)监督吊索或吊具的选择;

(四)正式起吊前应指挥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指挥吊装;

(五)及时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发现安全措施落实不完善,有权暂停作业。

第十一条 司索人员(起重工)职责:

(一)接受专业技术培训及考核,持证上岗;

(二)测算货物质量与起重机额定起吊质量是否相符;根据货物的质量、体积和形状等情况选择合适的吊具与吊索;

(三)检查吊具、吊索与货物的捆绑或吊挂情况;

(四)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及时报告险情;

(五)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和控制措施。

第十二条 起重机司机职责:

(一)接受专业技术培训及考核,持证上岗;

(二)参与吊装作业计划的编制;

(三)严格执行吊装作业计划,按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均应立即执行;

(四)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和控制措施;

(五)定期对起重机进行检查、维护。

第四章 基本要求

第十三条 流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实行作业许可管理,吊装前需由作业现场负责人办理吊装作业许可票。

第十四条 使用前起重机各项性能均应由起重机操作人员检查合格。吊装作业应遵循制造厂家规定的最大负荷能力,以及最大吊臂长度限定要求。

第十五条 禁止起吊超载、质量不清的物货和埋置物件。在大雪、暴雨、大雾等恶劣天气及风力达到六级时应停止起吊作业,并卸下货物,收回吊臂。

第十六条 任何情况下,严禁起重机带载行走;无论何人发出紧急停车信号,都应立即停车。

第十七条 在可能产生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的环境中工作时,应进行气体检测。

第十八条 起重机吊臂回转范围内应采用警戒带或其他方式隔离,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该区域内。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应进行起重吊装作业:

(一)超载或被吊物重量不清时不吊;

(二)指挥信号不明确时不吊;

(三)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可能引起吊物滑动时不吊;

(四)被吊物上有人或有浮置物时不吊;

(五)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如制动器及安全装置失灵、吊钩螺母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时不吊;

(六)遇有拉力不清的埋置物体时不吊;

(七)歪拉斜吊重物时不吊;

(八)工作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吊;

(九)重物棱角处与捆绑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时不吊;

(十)吊装运行路线上有障碍物且与吊装高度间距不足0.5米或下方有人员不吊。

第二十条 可拆卸物件吊装时必须完全拆开,分体吊装。严禁单点吊装(除有固定吊耳)。

第五章 起重机检查

第二十一条 使用前的外观检查

(一)设备技术人员、起重机司机在下列情况下应对起重机进行使用前的外观检查:新购置的;大修、改造后;移动到另一个现场;连续使用时间在1个月以上。

(二)液压流动式起重机外观检查表参见附录a、机械流动式起重机外观检查表参见附录b、钢丝绳和吊钩检查表参见附录c。

(三)因衍架吊臂起重机存在安装、更换、拆除等环节,在检查表中还应增加如下检查内容:起重臂是否有变形、裂缝或严重锈蚀,焊缝有无异常;起重臂的提升绳鼓,钢丝绳松弛后的排列情况;起重臂上的大小销子安装是否正确。

第二十二条 经常性检查

起重机司机每天工作前应对控制装置、吊钩、钢丝绳(包括端部的固定连接、平衡滑轮等)和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发现异常时,应在操作前排除。若使用中发现安全装置(如上限位装置、过载装置等)损坏或失效,应立即停止使用。每次检查及相应的整改情况均应填写检查表并保存。

第二十三条 定期性检查

(一)起重机应进行定期检查,检查周期可根据起重机的工作频率、环境条件确定,但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查内容由企业根据起重机的种类、使用年限等情况综合确定。此项检查应由本单位专业维修人员或企业指定维修机构进行。

(二)起重机还应接受政府部门的定期检验。从启用到报废,应定期检查并保留检查记录。

第二十四条 闲置、备用起重机的检查

(一)对闲置时间在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起重机,在重新投入使用前由设备技术人员按经常性检查的要求进行检查。

(二)对闲置时间超过6个月的起重机,在重新投入使用前由本单位专业维修人员或企业指定维修机构按定期性检查中的要求进行检查。

(三)对备用起重机由设备技术人员按经常性检查中的要求进行检查,检查至少半年一次。放置在恶劣环境中的起重机应增加检查频率。

第六章 起重机维护和修理

第二十五条 使用者或单位不得修改或添加流动式起重机安全设施,其最大起重量不允许超过额定起重量。

第二十六条 每一台流动式起重机都应根据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制订详细的预防性维护计划并定期实施。维护报告应存档。

第二十七条 应按照制造厂家的要求使用专用或指定的润滑油,定期地对运动部件、钢丝绳和链条进行润滑。应定期检查强制润滑系统能否进行正确的润滑。

第二十八条 应经常对液压传输控制系统进行维护,防止发生操作事故或液压油泄漏事故。若液压油泄漏,应彻底清除,避免污染环境。

第二十九条 起重机的修理应由生产厂家或企业指定的专业机构进行。修理时至少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符合原设备制造厂家的技术要求;

(二)更换的零部件应与原零部件的性能和材料相同;

(三)结构件需焊修时,焊接质量应达到标准,所用的材料、焊条等应符合原结构件的性能要求。

第三十条 起重机处于工作状态时,不应进行维护、修理及人工润滑。停机维护时应采取下列安全预防措施:

(一)起重机应转移到安全区域,将吊臂下降至支架上,在吊臂无法下降的情况下,应尽可能将吊钩滑轮组下降至地面,否则应将吊钩滑轮组机械固定;

(二)将所有控制器置于空档位置并关闭开关,锁定启动器,取下点火钥匙;

(三)安装或拆卸吊臂时,应将吊臂垫实或固定牢靠,严禁人员在吊臂上下方停留或通过;

(四)手、脚、衣服应远离齿轮、绳索、绳鼓和滑轮组;

(五)不应用手穿钢丝绳,应使用木棒或铁棍排绳;

(六)在重新启动前,应安装好防护装置和面板,并通知周围人员撤离至安全位置;

(七)凡2m以上的高处维修作业,应采取防坠落措施;

(八)其他。

第三十一条 在起重机的明显位置应有金属铭牌。铭牌的内容包括起重机名称、型号、额定起重能力、制造厂名、出厂日期及其他内容。起重机产权单位应建立起重机及专用辅具的设备技术信息档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起重机出厂技术文件,如产品合格证、图纸、质量证明书、安装和使用说明书、特种设备检验报告等;

(二)启用时间、日常使用、检查、维护、修理、变更和试验等记录;

(三)设备、人身事故记录;

(四)设备存在的问题和评价。

第三十二条 如果制造厂家提供的使用规范和最大吊杆起重能力等数据遗失,应送厂家指定或委托的专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结果应存档。

第七章 吊装作业要求

第三十三条 起重机类型选择

作业前,吊装作业单位应根据作业性质选择起重机的类型,优先顺序如下:

(一)液压操纵伸缩臂轮胎式起重机;

(二)液压操纵固定臂轮胎式起重机(或履带式起重机);

(三)摩擦牵引或机械操纵固定臂轮胎式起重机。

在某些工作场合也可使用衍架吊臂起重机,但在选择摩擦牵引或机械操纵的衍架吊臂起重机之前,应进行风险评估。

第三十四条 起重机安全基本要求

(一)随机备有安全警示牌、使用手册、载荷能力铭牌并根据现场情况设置;

(二)起重机操作室和驾驶室中应配置灭火器;所有排气管道应设置防护装置或隔热层;驾驶室所有窗户的玻璃应为安全玻璃;配置有标尺的油箱应密封良好,避免燃油溅出或溢出;起重机平台和走道应采用防滑表面,人员可接触的运动件或旋转件应安装有保护罩或面板;

(三)根据起重机型号,出入起重机驾驶室、操作室均应配备梯子(带栏杆或扶手)或台阶;所有主臂副臂应设置机械式安全停止装置;

(四)如果起重机遭受了异常应力或载荷的冲击,或吊臂出现异常振动、抖动等,在重新投入使用前,应由专业机构进行彻底的检查和修理;

(五)在加油时起重机应熄火,在行驶中吊钩应收回并固定牢固。

第三十五条 吊装作业安全要求

(一)进入作业区域之前,应对基础地面及地下土层承载力、作业环境等进行评估。在正式开始吊装作业前,应确认人员资质及各项安全措施。起重司机必须巡视工作场所,确认支腿已按要求垫枕木,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

(二)关键性吊装作业及较复杂的吊装作业应编制吊装作业计划或安全工作方案;吊装作业人员参加吊装作业的审核。吊装作业计划参见附录d。

(三)需在电力线路附近使用起重机时,起重机与电力线路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相关标准。在没有明确告知的情况下,所有电线电缆均应视为带电电缆。必要时应制定关键性吊装计划并严格实施;

(四)起重机吊臂回转范围内应采用警戒带或其他方式隔离,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该区域内;

(五)起重作业指挥人应佩戴标识,并与起重机司机保持可靠的沟通,指挥信号应明确并符合规定,沟通方式的优先顺序如下:

1.视觉联系;

2.有线对讲装置;

3.双向对讲机。

当联络中断时,起重机司机应停止所有操作,直到重新恢复联系。

(六)操作中起重机应处于水平状态。在操作过程中可通过引绳来控制货物的摆动,禁止将引绳缠绕在身体的任何部位;

(七)任何人员不得在悬挂的货物下工作、站立、行走,不得随同货物或起重机械升降;

(八)在下列情况下,司机不得离开操作室:

1.货物处于悬吊状态;

2.操作手柄未复位;

3.手刹未处于制动状态;

4.起重机未熄火关闭;

5.门锁未锁好。

第三十六条 关键性吊装作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关键性吊装作业:

(一)货物载荷达到额定起重能力的75%;

(二)货物需要一台以上的起重机联合起吊的;

(三)吊臂和货物与管线、设备或输电线路的距离小于规定的安全距离;

(四)吊臂越过障碍物起吊,操作员无法目视且仅靠指挥信号操作;

(五)起吊偏离制造厂家的要求,如吊臂的组成与说明书中吊臂的组合不同;使用的吊臂长度超过说明书中的规定等;

(六)单件起重机量100吨以上、新工艺或多台起重机吊一件物品、吊装物直线长度大于70米以上、结构特殊或薄壁柔性结构的大型吊装作业;

(七)注汽锅炉吊装、储罐安装维修。

第八章 起重机司机要求

第三十七条 起重机的操作,只能由下列人员进行:

(一)有资质的起重机司机;

(二)司机直接监督下的学习满半年以上的实习起重机司机;

(三)专业维护和测试人员(当起重机必须通过启动来维护和测试时);

(四)有资质的起重机检查人员。

在起重机司机或其他指定人员知晓的情况下,除上述人员外,加油工、作业监督(或其他必须进入驾驶室才能履行职责的人员)也可进入驾驶室从事职责范围内的作业。

第三十八条 司机的身体和心理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二)视力(包括矫正视力)在0.7以上,无色盲、花眼等症状。深度感知能力、视野和反应时间正常;

(三)听力、力量、耐力、敏捷性和协调性以及反应速度应满足要求;

(四)手的灵巧性、协调性正常;

(五)违禁药物测试结果应为阴性;

(六)经体检医生认可无身体缺陷或情绪不稳定的迹象;

(七)无癫痫病史;

(八)其他。

起重机司机应每年进行一次体检,体检应在企业指定的医院进行。

第三十九条 司机应熟悉或掌握以下知识:

(一)起重机各部件的结构和技术性能;

(二)起重机操作规程及有关法规要求;

(三)安全运行要求;

(四)安全防护装置的性能;

(五)发动机和电气方面的基本知识;

(六)指挥信号;

(七)基本维护知识;

(八)其他。

第九章 作业许可票

第四十条 许可票申请。

任何非固定场所的临时吊装作业都应办理吊装作业许可票。吊装作业许可票参见附录e。许可票的申请应由吊装作业负责人办理,申请前应准备好以下相关资料:

(一)风险评估结果(工作前安全分析);

(二)吊装作业计划或吊装安全工作方案;

(三)起重机外观检查结果、钢丝绳和吊钩检查结果;

(四)相关安全培训记录。

第四十一条 许可票的审批。

关键性吊装作业由二级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其它吊装作业许可票由科级单位审批。

第四十二条 许可票的延期。

吊装作业许可票的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班次。如果在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过程中,经确认需要更多的时间进行作业,应根据作业性质、作业风险、作业时间,经相关各方协商一致确定作业许可票有效期限和延期次数(最多不超过7个工作日),超过延期次数,应重新办理作业许可票。固定设备装置安装维修吊装作业许可期限视工期而定,最多不超过30个工作日,若场地条件、吊车、吊装作业人员、方案改变应重新办理作业许可票。

第四十三条 吊装作业许可票的分发、关闭具体管理执行《辽河油田公司作业许可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油田公司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9篇 外租和分包单位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措施

1施工企业与出租或分包单位签订合同时,必须明确各自的有关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要求和技术状况要求及安拆、起重作业的安全责任等。

2施工企业对于外租起重机械和分包单位自带起重机械及其作业人员,应按本文件有关要求,对于进场、安装、拆卸、使用、维修、检查等过程进行安全监督管理,严禁以“包”代管、以“罚”代管。出租单位或分包单位起重机械应纳入施工企业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范围。

3外租或分包单位自带起重机械时,必须由施工项目部机械管理部门严格审查其相关资质。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机械,严禁租用或进场。

4审查内容:

(1)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登记手续、安全检验合格证;

(2)安装单位应具备有效的起重机械安装、维修许可证书(原件);

(3)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有效资格证原件;

(4)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重机械,不得租用或带入施工现场使用:

(1)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2)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4)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5)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6出租单位和分包单位承担起重机安拆作业时,必须编制起重机安装、拆卸作业指导书,经施工企业机械管理、施工技术、安监等部门审查合格后执行。

7起重机安拆作业前,安拆单位必须组织全体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施工项目部机械管理部门对培训交底过程进行监督,对作业人员持证情况进行验证。

8遵守施工项目部有关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规定,服从施工项目部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并定期向施工项目部机械管理部门汇报工作。

9施工项目部应将外租、分包单位的起重机械纳入到本项目部的机械安全检查中,并及时向出租和分包单位传达上级有关起重机械安全工作的文件及通报等,并监督学习与贯彻执行。

10 对于外租起重机械和分包单位的起重机械,由于其安全技术状况和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不能满足安全要求,施工项目部应采取清退出场。对于其安装、拆卸、维修和管理能力不足而达不到本规定的安全管理要求的,应委托本企业的起重机械专业单位按本办法安全管理要求进行安全管理。

11 业主项目部和项目监理应将外租起重机械和分包单位自带起重机械纳入到其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体系之中。

第10篇 汽车轮胎式起重机安全管理标准

1 机械设备进场

1.1汽车、轮胎式起重机必须是符合国家、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允许使用的产品。

1.2汽车、轮胎式起重机的租赁单位必须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有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

1.3汽车、轮胎式起重机必须具备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书、和有效期内的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1.4汽车、轮胎式起重机必须整机配件及附属装置齐全有效,外观、油漆整洁。

1.5应有有效的车辆年审检验合格证明。

2 机械设备验收

2.1各安全保护装置和指示仪表齐全完好。

2.2钢丝绳及连接部位符合规定要求。

2.3燃油、润滑油、液压油及冷却水添加充足。

2.4各连接件无松动。

2.5轮胎气压符合规定。

2.6进入施工现场的汽车、轮胎式起重机与架空输电导线的安全距离

电压(kv)

安全距离(m)

<1

10

35

110

220

330

500

沿垂直方向

1.5

3.0

4.0

5.0

6.0

7.0

8.5

沿水平方向

1.5

2.0

3.5

4.0

6.0

7.0

8.5

2.7起重臂起落及回转半径内无障碍。

2.8起重机电铃或汽笛等警示信号清晰。起重臂、吊钩、平衡重等转动体上标识标志鲜明。

2.9起重机的变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完好齐全、灵敏可靠。

2.10起重机使用的钢丝绳,应有钢丝绳制造厂签发的产品技术性能和质量的证明文件。

2.11钢丝绳与卷筒连接牢固,放出钢丝绳时,卷筒上应至少保留三圈。

3 机械设备试验

3.1 试验前检查:

3.1.1各部总成、零部件、配重、压重、工作装置等,必须齐全完整,安装牢固。

3.1.2规定装设的力矩限制器、指示器、声、光信号、标志等安全防护装置,必须完整有效。

3.1.3各种仪表、灯光照明、开关、按纽、后视镜等,必须齐全完好。

3.1.4各操纵杆、制动踏板、方向机等,必须操作轻便,自由行程符合原厂规定。

3.1.5工作机构的吊臂、副臂、吊钩、支腿等金属结构,应焊接良好无变形、裂纹、滑轮、轴销等活动部位,应灵活不偏磨,安装可靠。

3.1.6各部管路不漏油、漏水、漏气,电气线路不漏电。

3.2空载试验

3.2.1用基本臂和最长臂,以正常速度在全程范围内,试验上车回转。

3.2.2当基本臂在最大仰角,以最高速度试验回转,并测回转速度。

3.2.3基本臂在最大和最小工作幅度范围内,试验全程起臂、落臂。

3.2.4当吊臂仰角在50度时,试验吊臂的全程伸、缩,并观察伸、缩顺序及同步情况。

3.2.5空载试验中各种仪表、信号,应显示正常。安全控制装置,应灵敏有效。操纵机构,应轻便准确。运转部位,应无异响、过热现象。

3.3额定载荷试验

3.3.1进行额定载荷试验前,应检查力矩限制器自检功能的有效性。

3.3.2额定载荷试验,必须使用支腿,以最低和最高速度进行提升额定起重试验,重复次数不得少于2次。

3.3.3试验力矩限制器有效性:

3.3.3.1对于允许带载变幅的起重机,采用“定码变幅”方法试验。

3.3.3.2对于不允许带载变幅的起重机,采用“定幅变码”方法试验。

3.3.3.3试验预警信号当实际载荷力矩达到相应工作幅度允许力矩值的90%时,力矩限制器应发出预警信号。

3.3.3.4试验超载信号,当实际载荷力矩达到或略超过相应工作幅度允许值时,力矩限制器必须发出超载信号,并自动停止起重机向危险作业方向的一切动作。

3.3.4当基本臂在相应工作幅度的最大额定起重量时,将重物提升离地200mm高度,确认正常后再提升到最大高度,中间制动1次,将重物下降到离地面200mm处,从正后方中心线向左、右各回转120度,中间制动1-2次将重物下降到地面。试验中同时测定重物匀速提升、下降的最大最小稳定速度和回转的最小稳定速度。

3.3.5以1/2长主臂的最大额定起重机的30%,在相应工作幅度,吊臂位于正侧方,将重物提升离地200mm高度,起臂到最小工作幅度,再落臂回原位。并在作业范围内做全程回转,提升重物到最大高度,将重物下降到地面。

3.3.6基本臂全缩状态位于正侧方,以最长主臂允许带载伸、缩的最大起重量,在相应工作幅度,将重物提升离地200mm高度后,做全伸主臂、全缩主臂,将重物下降地面。

3.3.7吊臂位于正侧方,以最长主臂加副臂,在最大额定起重量的相应工作幅度,将重物提升到最大高度后,再将重物下降到地面。其间包括重物的悬空停留后,再重复升、降重物不得出现下滑现象,升、降过程中各制动1-2次。

3.3.8额定载荷试验中:

3.3.8.1考核起重机各机构及制动器,在额定载荷时的正常工作性能。

3.3.8.2最大额定起重量时,支腿不应翘离地面。

3.3.8.3完成额定载荷试验后,各机构或结构件,不应出现永久变形和裂损。

3.3.8.4额定载荷试验中,各项动作应连续进行。试验结束,应测液压油的温升(一般不应超过40度)

4 人员

4.1汽车、轮胎式起重机作业属于特种作业,指挥人员、司索人员、起重司机等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驾驶员还应取得公安部颁发的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持证上岗。

4.2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并对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5 机械设备安全使用

5.1汽车、轮胎式起重机行驶和工作的场地平坦坚实,与沟渠、基坑保持安全距离。

5.2起重吊装指挥人员作业时应与起重司机密切配合,执行规定的指挥信号。起重司机应按照指挥人员的信号进行作业,当信号不清或错误时,起重司机可拒绝执行。

5.3在正常指挥发生困难时,地面及作业层(高空)的指挥人员均应采用对讲机等有效的通讯联络进行指挥。

5.4起重机使用的钢丝绳,其结构形式、规格及强度应符合该型起重机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收放钢丝绳时应防止钢丝绳打环、扭结、弯折和乱绳,不得使用扭结、变形的钢丝绳。使用编结的钢丝绳,其编结部分在运行中不得通过卷筒和滑轮。

5.5起重机的吊钩和吊环严禁补焊。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更换:

5.5.1 表面有裂纹、破口。

5.5.2 危险断面及钩颈有永久变形。

5.5.3 挂绳处断面磨损超过高度10%。

5.5.4 吊钩衬套磨损超过原厚度50%。

5.5.5 心轴(销子)磨损超过其直径的3%-5%。

5.6作业前注意事项:

5.6.1起重机启动前,应将各操纵杆放在空档位置,手制动器应锁死,并应按照有关规定启动内燃机。启动后,应怠速运转,检查各仪表指示值,运转正常后接合液压泵,压力应达到规定值,且油温超过30℃。

5.6.2起重机作业前,应全部伸出支腿,并在撑脚板下垫方木,调整机体使回转支承面的倾斜度在无载荷时不大于1/1000(水准泡居中)。支腿有定位销的必须插上。底盘为弹性悬挂的起重机,放支腿前应先收紧稳定器。

5.6.3各项准备工作完成后,进行空载试验,试验各工作机构正常后方可开始作业。

5.7作业中注意事项:

5.7.1在露天有六级及以上大风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起重吊装作业。雨雪过后作业前,应先试吊,确认制动器灵敏可靠后方可进行作业。5.7.2操作人员进行起重机回转、变幅、行走和吊钩升降等动作前,应发出音响信号示意。

5.7.3起重机作业时,起重臂和重物下方严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过。重物吊运时,严禁从人上方通过。严禁用起重机载运人员。不得随意调整或拆除安全保护装置,严禁利用限制器和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5.7.4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十不吊”规定。按规定的起重性能作业,不得超载。

5.7.5 严禁使用起重机进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设或凝固在地面上的重物以及其他不明重量的物体。现场浇注的混凝土构件或模板,必须全部松动后方可起吊。

5.7.6 起吊重物应绑扎平稳、牢固,不得在重物上再堆放或悬挂零星物件。易散落物件应使用吊笼栅栏固定后方可起吊。标有绑扎位置的物件,应按标记绑扎后起吊。吊索与物件的夹角宜采用45°-60°,且不得小于30°,吊索与物件梭角之间应加垫块。

5.7.7 起吊载荷达到起重机额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时,应先将重物吊离地面200-500mm后,检查起重机的稳定性,制动器的可靠性,重物的平稳性,绑扎的牢固性,确认无误后方可继续起吊。对易晃动的重物应拴好拉绳。

5.7.8 重物起升和下降速度应平稳、均匀,不得突然制动。左右回转应平稳,当回转未停稳前不得作反向动作。非重力下降式起重机,不得带载自由下降。

5.7.9 严禁起吊重物长时间悬挂在空中,作业中遇突发故障,应采取措施将重物降落到安全地方,并关闭发动机后进行检修。

5.7.10作业中严禁扳动支腿操纵阀。调整支腿必须在无载荷时进行,并将起重臂转至正前或正后方可再行调整。

5.7.11应根据所吊重物的重量和提升高度,调整起重臂长度和仰角,并应估计吊索和重物本身的高度,留出适当空间。

5.7.12起重臂伸缩时,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在伸臂的同时应相应下降吊钩。当限制器发出警报时,应立即停止伸臂。起重臂缩回时,仰角不宜太小。

5.7.13起重臂伸出后,出现前节臂杆的长度大于后节伸出长度时,必须进行调整,消除不正常情况后,方可作业。

5.7.14起重臂伸出后,或主副臂全部伸出后,变幅时不得小于各长度所规定的仰角。

5.7.15汽车式起重机起吊作业时,汽车驾驶室内不得有人,重物不得超越驾驶室上方,且不得在车的前方起吊。

5.7.16采用自由(重力)下降时,载荷不得超过该工况下额定起重量的20%,并应使重物有控制地下降,下降停止前应逐渐减速,不得使用紧急制动。

5.7.17起吊重物达到额定起重量的50%及以上时,应使用低速档。

5.7.18作业中发现起重机倾斜、支腿不稳等异常现象时,应立即使重物下降落在安全的地方,下降中严禁制动。

5.7.19重物在空中需较长时间停留时,应将起升卷筒制动锁住,操作人员不得离开操纵室。

5.7.20起吊重物达到额定起重量的90%以上时,严禁同时进行两种及以上的操作动作。

5.7.21起重机带载回转时,操作应平稳,避免急剧回转或停止,换向应在停稳后进行。

5.7.22当轮胎式起重机带载行走时,道路必须平坦坚实,载荷必须符合出厂规定,重物离地面不得超过500mm,并应拴好拉绳,缓慢行驶。

5.7.23当起重机制动器的制动鼓表面磨损达1.5-2.0mm(小直径取小值,大直径取大值)时,应更换制动鼓,同样,当起重机制动器的制动带磨损超过原厚度50%时,应更换制动带。

5.7.24当同一施工地点有两台以上起重机时,应保持两机间任何接近部位(包括吊重物)距离不得小于2m。

5.5.25行驶时,严禁人员在底盘走台上站立或蹲坐,并不得堆放物件。

5.8作业后应将起重臂全部缩回放在支架上,再收回支腿。吊钩应用专用钢丝绳挂牢;应将车架尾部两撑杆分别撑在尾部下方的支座内,并用螺母固定;应将阻止机身旋转的销式制动器插入销孔,并将取力器操纵手柄放在脱开位置,最后应锁住起重操纵室门。

6 退场

6.1起重机退场行驶前,应检查并确认各支腿的收存无松动,轮胎气压应符合规定。行驶时水温应在80-90℃范围内,水温未达到80℃时,不得高速行驶。

6.2行驶时,严禁人员在底盘走台上站立或蹲坐,并不得堆放物件。

7 资料

7.1设备租赁单位营业执照。

7.2机械设备租赁合同。

7.3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交底。

7.4特种作业人员登记表(附有效证件复印件)。

7.5运转和交接班等记录。

7.6检查记录。

第11篇 机运公司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机运公司厂三队、维修车间

三、引用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三)《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

(四)gb6067-85《起重机械安全规定》

四、定义

起重机械包括:

(一)起重机:包括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汽车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

(二)电动葫芦:起吊重量在0. 5吨以上的。

(三)升降机、电梯等其他小型起重设备。

五、职责

(一)厂三队、维修车间的起重机械、吊车要建立安全技术档案,每年参加由当地政府技术监督部门参加的年审,并具有主管部门签发的“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等有效证件原件,并将复印件送安全科复审备案。

(二)使用单位定期维护保养使用的起重机械,保证不违章操作,发现问题及时向安全、设备部门报告。

六、安装与维修

(一)安装、改造、维修起重机械的施工单位应持有“三证”(即工商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起重设备安全资格认可证)。施工前,需持“三证”、法人委托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印件、施工方案和施工安全措施到安环处初审和备案,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签发后,与公司工程主管部门签定施工合同,进入施工现场作业。

(二)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凭开工审批表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经检验合格的起重机械方可投入运行。

(三)安装、改造、维修起重机械的技术文件和施工质量资料,在竣工验收后,使用单位应建立起重机械设备管理档案。

七、使用与管理

(一)使用单位负责起重机械的使用和管理,建立起重机械设备管理档案,健全起重机械使用与管理的制度和规程,做好起重机械的经常性维修、保养和检查工作。

使用单位管理制度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⒈起重工守则;

⒉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⒊起重机械维护、保养、检查和检验制度;

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二)使用单位起重机械设备管理档案内容包括:

⒈设备出厂技术文件;

⒉安装、改造、维修记录和试验记录;

⒊使用、维修、保养、检查和试验记录;

⒋安全技术监督检验报告书;

⒌设备及人身事故记录;

⒍设备隐患及评价。

(三)厂三队、维修车间应根据所用起重机械的种类、性能以及使用的具体情况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和规程。如交接班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司索指挥规程,起重机械维护、保养、检查与检修制度等。

(四)起重机械司机、司索指挥人员需经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全国通用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上岗;外协起重机械驾驶、司索指挥人员,由物流中心负责检查其特种作业人员(有效)操作证,应使用有相关部门检验合格发给《准运证》的起重机械,起重作业人员应有全国通用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并对证件进行复印备案并存档,严禁无证和持无效证件上岗作业,否则发生后果由物流中心承担。

(五)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每年应对在用的起重机械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每月至少应检查下列项目:

⒈安全装置、制动器、离合器等;

⒉吊钩、抓斗等吊具;

⒊钢丝绳、滑轮组、吊链等;

⒋配电线路、集电装置、配电盘开关、控制器、大臂、支架、支腿等;

⒌液压保护装置、管连接部位。

每天作业前应检查下列项目:

⒈各类极限位置限制器、制动器、离合器、控制器以及车辆安全装置,升降机的安全钩或其它防断绳装置的安全性能等。

⒉轨道的安全状况;

⒊钢丝绳的安全状况。

(六)停用超过一个月的起重机械,使用前应完成上述规定的检查内容。

(七)设备科每两年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起重机械检验。因报停而没有参加检验的起重机械,后因工作需要重新启用的,必须写出书面报告报安全科,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检验合格,发给《准运证》方可启用。

(八)安全科负责起重机械的日常监督检查、负责对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和司索指挥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设备科负责配合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定期检验,安全科、设备科参加起重机械的安装、改造、维修的审核、竣工验收与试车。

八、考核

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员,将按公司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12篇 大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

【章名】 通知

近年来,各施工企业陆续购置了一批大型起重机械,这些机械对加快工程进度、提高工艺质量起了很大的作用。为了加强管理,减少和杜绝起重机械事故的发生,保障设备和人身安全,经多次研究,讨论、修改,现颁发《大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并提出三点要求,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电管局,各省(市、自治区)电力局、电建局、要切实加强对起重机械的管理和安全监督工作,各施工企业要对机械的安全进行全过程管理,按《规定》要求,认真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落实到人,限期解决。

二、能源部施工机械检测中心为我部施工机械安全检测的专业部门,挂靠在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检测中心应加强与各施工企业的联系,互相配合,搞好检测工作。

三、起重机械操作人员,起重机械检验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机械操作证》、《起重机械检验员证》方可操作和出具检验报告。

请各有关单位将贯彻执行《大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况及时告能源部。

【章名】 附:大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大型起重机械的全面管理,确保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电力建设施工企业的大型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大型起重机械是指起重量在30吨以上的塔式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铁路式起重机、履带式起重机、轮胎式起重机、汽车式起重机和龙门式起重机。其他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1.各施工企业新购和在用的大型起重机械必须是具有设计许可证的单位设计,具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并具有“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书”的产品;对原有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起重机械必须经部里认可的检验部门鉴定认可后,方可使用。

2.新购的大型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根据产品说明书等有关技术资料(外文资料须及时译成中文)以及国标起重机安全规程等规定,制定针对本起重机的安全操作和保养制度并组织学习贯彻,在此之前不得使用。

第四条 各施工企业的大型起重机械,按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专业维修的原则向使用单位提供服务,以保证大型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

第五条 机械管理部门对起重机械的技术状况、维修保养、安全操作和执行制度的情况,实行监督管理和考核。各工地、站、队单位的领导和操作人员,要接受检查,对机械管理部门提出的问题,要在限期内认真解决。

第六条 使用单位的负责人,对起重机械的完好,可靠、安全负全面责任,明确操作、指挥、维修、监护的岗位责任。日常机务管理要设置专职机械员,大型起重机械实行机长负责制,机长负责起重机的全面工作,并组织做好检查、保养、润滑、记录、监测等工作。大型起重机械必须配备专职技术人员负责技术工作。

第七条 起重机械要严格执行定人、定机、定岗位制度,起重机械调动时,应执行机调人随的规定,并且使用、保养、维修等有关资料必须要随机调动。

第八条 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取得省电力局发放的《机械操作证》方具有操作资格,经定机任命后才具有操作权力。操作人员不仅要熟悉安全操作规程,还必须掌握机械的性能、结构、原理和用途。必须严格按《安全技术操作规定》、《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和随机出厂的有关《安全规定》使用起重机。

第九条 操作大型起重机械要严格遵守下述规定:

1.经司机全面检查,确认起重机已具备安全可靠使用条件,并做好保养作业和检查记录,方可按指挥信号作业。

2.对违章指挥,司机有权拒绝执行。

3.起重机发生异常要及时报告处理,严禁带故障作业。

4.司机操作时要集中精力,注意信号和作业场区,避免发生过卷和碰撞。起重机起落臂杆、行走、回转时要注意观察周围情况,另一司机负责监护。

5.操作室应有操作规程、润滑图表、操作保养责任制及机长、值班司机挂牌,操作室内其他人员不准进入。

6.检查保养起重机时必须停止作业。

7.起重机轨道和电缆要符合规定,经常检查并做好记录。

8.安全保护装置要齐全、灵敏、可靠。

9.实行多班作业要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好记录和检查工作。

10.dbo系列起重机和起重量在100t及以上的(针对进口的特大型起重机械)起重机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针对本机性能的专门培训。

11.坚持做到“十不吊”,即:(1)超过额定负荷不吊。(2)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不吊。(3)吊索和附件捆绑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4)吊车吊重物直接进行加工的不吊。(5)歪拉、斜吊不吊。(6)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放有活动物不吊。(7)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危险物品无安全措施不吊。(8)带棱角、刃口物件未垫好(防止钢丝绳磨断)不吊。(9)埋在地下的物件不拨、不吊。(10)非起重指挥人员指挥时不吊。

12.高架型式的起重机必须严格执行本机的有关防风措施和规定。

第十条 专业单位的大型起重机械的使用、维护保养、修理记录要认真填写,齐全准确,交机械管理部门归档。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要根据国际gb6061-85起重机安全规程和有关部门颁发的起重机安全监察规定要求,做好起重机的检查和检验工作。

1.班前日常检查:由司机在班前、班后进行,多班作业由交接班司机共同按规定的项目进行检查。

2.经常性检查:使用单位的机械员同司机共同对起重机的主要部位和润滑保养情况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问题组织处理,每月不得少于一次。

3.定期检查:使用单位负责人、技术人员、机械员、司机和维修人员共同参加,每年必须对起重机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

检查内容:

(1)起重机正常工作的技术性能。

(2)安全保护装置和仪器的可靠性。

(3)传动机构、制动系统、液压系统、电气线路及电器元件。

(4)金属结构的变形、裂纹、腐蚀及焊接、铆接、螺栓的联接情况。

(5)钢丝绳的磨损、变形和尾端固定情况。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立即组织修复,并将经常性检查和定期检查情况向机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报告。

4.检验:除按定期检查的内容进行外,还要对起重机的技术性能、安全保护装置做全面试验。此项工作由能源部认可的检测部门承担。

(1)正常工作的起重机,每二年进行一次。

(2)经过大修、新安装、及改造过的起重机,交付使用前。

(3)闲置时间超过一年的起重机,在重新使用前;

(4)经过暴风、重大事故后,可能使强度、刚度、构件的稳定性、机构的重要性能受到损害的起重机。

第十二条 起重机的指挥人员应经过专业知识和起重机常识的培训,应具有网、省局,电建局,总公司颁发的技术证件,指挥时应带有明显标志并保证起重机行走通道没有障碍物。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要加强对钢丝绳的管理,经常检查,按规定选用钢丝绳,严格执行钢丝绳报废技术标准。

第十四条 经常检查润滑油,按使用说明书规定要求添加、更换润滑油、脂。

第十五条 起重机的工作场地、轨道基础和轨道铺设,要符合本机型的技术要求,严格执行质量检查验收制度。起重机轨道设专人维护和清理杂物。

第十六条 起重机的超负荷作业要严格管理,以确保安全。

1.必须超负荷作业时(不得超过额定负荷的10%),由使用单位提供可靠的计算依据,制定合理的作业方案(包括安全措施和出现险情时的抢救方案),办理超负荷工作票,经公司总工批准,由安全、机械、施工部门共同监督实施,各负其责。

2.超负荷作业前,使用单位必须组织对起重机全面检查,确认起重机机况良好,方可作业,起重机如有故障,不得作业。

3.超负荷作业后,使用单位组织对起重机全面检查,并将超负荷作业和检查情况记入本机档案。

第十七条 两机以上联动作业,由使用单位提出作业方案,经公司总工批准方可进行。

第十八条 新购、大修后或移装的起重机,在安装前由安装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对起重机进行技术检查,对由于运输不当或保管不善所产生的变形,开焊等缺陷,要认真进行检修、校正,做好记录,达到技术要求后方可安装。

第十九条 所有电器保护装置和各部位的安全设施,在安装前均应认真检查,证明其完整无损并灵敏可靠时,方可安装。

第二十条 大型起重机的拆卸和安装,要制定拆装工艺规程(包括安全防护措施方案),并经机械、安全管理部门和公司总工审查批准,拆装单位(必须取得安全认可证的单位)要严格遵守拆装程序,对参加拆装的人员要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拆装时要有技术负责人在场指导。

第二十一条 大型起重机安装完毕后,要按规定进行调试,对各部位的安全装置要进行可靠性试验,对整机进行负荷试验。安装、调试、负荷试验记录等交机械管理部门归档保存。验收工作由安装单位组织,机械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参加,验收合格后安装单位可向使用单位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 起重机的结构、技术参数和电器控制系统不得任意修改,必须改装时应提出计算资料、施工图纸和改装方案,在不改变原机构性能时,由机械管理部门同意,公司总工批准。改变性能时应经公司总工审核报主管局批准后执行,改装后的系统必须经过试验由机械管理部门按规定经过六个月试运后办理验收,改装的资料归档保管。

第二十三条 起重机械不准擅自拆卸零部件、切割、施焊。

第二十四条 使用单位要认真执行《技术保养规程》,保养作业由使用单位领导组织进行,并将保养执行情况报机械管理部门,使用单位要明确规定保养责任制。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后果,出现重大机械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及奖罚办法。

第13篇 起重机安全管理办法

机械设备安装完毕需要设保护接零或重复接地的必须接好,要试运转,按各项试验要求指标试运行,并要检查机械上的各部位装置,如提升机上的:

1、安全停靠装置,吊篮运行时,停靠装置将吊篮定位,该装置应能可靠的承担其自重额定荷载;

2、断绝保护装置,当机械运行中发生断绝时,应能可靠的将其停留住并固定在架体上;

3、安全门装置,安全门宜采用联锁开启装置,升降运行时安全门封闭,防止物料滚落;

4、上位限位器该装置应装在提升机最高工作位置,提升达到限定高度时,限位器动作切断电源或自动报警;

5、下极限位器,当起重平台降到最低限位时,限位器自动切断电源,使其停止下降;

6、超载限制器,当荷载达到定额荷载的90%时,发出报警信号,荷载超过额定荷载时,切断起升电源;

7、通讯装置当司机不能清楚地看到操作者和信号指挥人员时,必须加装通讯装置,并能清楚的向每一站讲话,起重司机必须严格培训,持证上岗。

机械司机应按机械保护规定,随时加油、养护,不能带病作业,发现故障要及时上报维修。

第14篇 流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流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避免起重吊装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及国家财产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规、标准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移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范》(q/sy1248-2009),结合油田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辽河油田公司、辽河石油勘探局(以下简称油田公司)及承包商吊装作业管理,控股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流动式起重机即自行式起重机,包括履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不包括桥式起重机、龙门式起重机、固定式桅杆起重机、悬挂式伸臂起重机以及额定起重量不超过1t的起重机。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设备管理部门是流动式起重机的管理部门,使用单位负责流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提供培训、监督和考核。

第五条  安全环保处对流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程序的执行提供咨询、支持和审核。

第六条  各二级单位和承包商按要求执行流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程序,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七条  员工接受流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培训,执行本程序,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三章  安全职责

第八条  作业申请人职责:

(一)作业现场负责人清楚吊装作业可能存在的风险,提出作业申请;

(二)办理作业许可票;

(三)协调落实作业安全措施;

(四)组织现场安全交底和安全培训;

(五)组织实施作业;

(六)对相关作业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第九条  作业批准人职责:

(一)清楚可能存在的危害;

(二)评估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条件变化;

(三)清楚安全控制措施;

(四)确认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五)批准和取消作业。

第十条  起重指挥人员职责:

(一)接受专业技术培训及考核,持证上岗;

(二)严格执行吊装作业计划,按规定的指挥信号进行指挥;

(三)监督吊索或吊具的选择;

(四)正式起吊前应指挥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指挥吊装;

(五)及时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发现安全措施落实不完善,有权暂停作业。

第十一条  司索人员(起重工)职责:

(一)接受专业技术培训及考核,持证上岗;

(二)测算货物质量与起重机额定起吊质量是否相符;根据货物的质量、体积和形状等情况选择合适的吊具与吊索;

(三)检查吊具、吊索与货物的捆绑或吊挂情况;

(四)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及时报告险情;

(五)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和控制措施。

第十二条  起重机司机职责:

(一)接受专业技术培训及考核,持证上岗;

(二)参与吊装作业计划的编制;

(三)严格执行吊装作业计划,按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均应立即执行;

(四)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和控制措施;

(五)定期对起重机进行检查、维护。

第四章 基本要求

第十三条 流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实行作业许可管理,吊装前需由作业现场负责人办理吊装作业许可票。

第十四条 使用前起重机各项性能均应由起重机操作人员检查合格。吊装作业应遵循制造厂家规定的最大负荷能力,以及最大吊臂长度限定要求。

第十五条 禁止起吊超载、质量不清的物货和埋置物件。在大雪、暴雨、大雾等恶劣天气及风力达到六级时应停止起吊作业,并卸下货物,收回吊臂。

第十六条 任何情况下,严禁起重机带载行走;无论何人发出紧急停车信号,都应立即停车。

第十七条 在可能产生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的环境中工作时,应进行气体检测。

第十八条 起重机吊臂回转范围内应采用警戒带或其他方式隔离,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该区域内。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应进行起重吊装作业:

(一)超载或被吊物重量不清时不吊;

(二)指挥信号不明确时不吊;

(三)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可能引起吊物滑动时不吊;

(四)被吊物上有人或有浮置物时不吊;

(五)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如制动器及安全装置失灵、吊钩螺母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时不吊;

(六)遇有拉力不清的埋置物体时不吊;

(七)歪拉斜吊重物时不吊;

(八)工作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吊;

(九)重物棱角处与捆绑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时不吊;

(十)吊装运行路线上有障碍物且与吊装高度间距不足0.5米或下方有人员不吊。

第二十条  可拆卸物件吊装时必须完全拆开,分体吊装。严禁单点吊装(除有固定吊耳)。

第五章  起重机检查

第二十一条  使用前的外观检查

(一)设备技术人员、起重机司机在下列情况下应对起重机进行使用前的外观检查:新购置的;大修、改造后;移动到另一个现场;连续使用时间在1个月以上。

(二)液压流动式起重机外观检查表参见附录a、机械流动式起重机外观检查表参见附录b、钢丝绳和吊钩检查表参见附录c。

(三)因衍架吊臂起重机存在安装、更换、拆除等环节,在检查表中还应增加如下检查内容:起重臂是否有变形、裂缝或严重锈蚀,焊缝有无异常;起重臂的提升绳鼓,钢丝绳松弛后的排列情况;起重臂上的大小销子安装是否正确。

第二十二条  经常性检查

起重机司机每天工作前应对控制装置、吊钩、钢丝绳(包括端部的固定连接、平衡滑轮等)和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发现异常时,应在操作前排除。若使用中发现安全装置(如上限位装置、过载装置等)损坏或失效,应立即停止使用。每次检查及相应的整改情况均应填写检查表并保存。

第二十三条  定期性检查

(一)起重机应进行定期检查,检查周期可根据起重机的工作频率、环境条件确定,但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查内容由企业根据起重机的种类、使用年限等情况综合确定。此项检查应由本单位专业维修人员或企业指定维修机构进行。

(二)起重机还应接受政府部门的定期检验。从启用到报废,应定期检查并保留检查记录。

第二十四条  闲置、备用起重机的检查

(一)对闲置时间在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起重机,在重新投入使用前由设备技术人员按经常性检查的要求进行检查。

(二)对闲置时间超过6个月的起重机,在重新投入使用前由本单位专业维修人员或企业指定维修机构按定期性检查中的要求进行检查。

(三)对备用起重机由设备技术人员按经常性检查中的要求进行检查,检查至少半年一次。放置在恶劣环境中的起重机应增加检查频率。

第六章  起重机维护和修理

第二十五条  使用者或单位不得修改或添加流动式起重机安全设施,其最大起重量不允许超过额定起重量。

第二十六条  每一台流动式起重机都应根据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制订详细的预防性维护计划并定期实施。维护报告应存档。

第二十七条  应按照制造厂家的要求使用专用或指定的润滑油,定期地对运动部件、钢丝绳和链条进行润滑。应定期检查强制润滑系统能否进行正确的润滑。

第二十八条  应经常对液压传输控制系统进行维护,防止发生操作事故或液压油泄漏事故。若液压油泄漏,应彻底清除,避免污染环境。

第二十九条  起重机的修理应由生产厂家或企业指定的专业机构进行。修理时至少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符合原设备制造厂家的技术要求;

(二)更换的零部件应与原零部件的性能和材料相同;

(三)结构件需焊修时,焊接质量应达到标准,所用的材料、焊条等应符合原结构件的性能要求。

第三十条 起重机处于工作状态时,不应进行维护、修理及人工润滑。停机维护时应采取下列安全预防措施:

(一)起重机应转移到安全区域,将吊臂下降至支架上,在吊臂无法下降的情况下,应尽可能将吊钩滑轮组下降至地面,否则应将吊钩滑轮组机械固定;

(二)将所有控制器置于空档位置并关闭开关,锁定启动器,取下点火钥匙;

(三)安装或拆卸吊臂时,应将吊臂垫实或固定牢靠,严禁人员在吊臂上下方停留或通过;

(四)手、脚、衣服应远离齿轮、绳索、绳鼓和滑轮组;

(五)不应用手穿钢丝绳,应使用木棒或铁棍排绳;

(六)在重新启动前,应安装好防护装置和面板,并通知周围人员撤离至安全位置;

(七)凡2m以上的高处维修作业,应采取防坠落措施;

(八)其他。

第三十一条 在起重机的明显位置应有金属铭牌。铭牌的内容包括起重机名称、型号、额定起重能力、制造厂名、出厂日期及其他内容。起重机产权单位应建立起重机及专用辅具的设备技术信息档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起重机出厂技术文件,如产品合格证、图纸、质量证明书、安装和使用说明书、特种设备检验报告等;

(二)启用时间、日常使用、检查、维护、修理、变更和试验等记录;

(三)设备、人身事故记录;

(四)设备存在的问题和评价。

第三十二条 如果制造厂家提供的使用规范和最大吊杆起重能力等数据遗失,应送厂家指定或委托的专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结果应存档。

第七章  吊装作业要求

第三十三条 起重机类型选择

作业前,吊装作业单位应根据作业性质选择起重机的类型,优先顺序如下:

(一)液压操纵伸缩臂轮胎式起重机;

(二)液压操纵固定臂轮胎式起重机(或履带式起重机);

(三)摩擦牵引或机械操纵固定臂轮胎式起重机。

在某些工作场合也可使用衍架吊臂起重机,但在选择摩擦牵引或机械操纵的衍架吊臂起重机之前,应进行风险评估。

第三十四条 起重机安全基本要求

(一)随机备有安全警示牌、使用手册、载荷能力铭牌并根据现场情况设置;

(二)起重机操作室和驾驶室中应配置灭火器;所有排气管道应设置防护装置或隔热层;驾驶室所有窗户的玻璃应为安全玻璃;配置有标尺的油箱应密封良好,避免燃油溅出或溢出;起重机平台和走道应采用防滑表面,人员可接触的运动件或旋转件应安装有保护罩或面板;

(三)根据起重机型号,出入起重机驾驶室、操作室均应配备梯子(带栏杆或扶手)或台阶;所有主臂副臂应设置机械式安全停止装置;

(四)如果起重机遭受了异常应力或载荷的冲击,或吊臂出现异常振动、抖动等,在重新投入使用前,应由专业机构进行彻底的检查和修理;

(五)在加油时起重机应熄火,在行驶中吊钩应收回并固定牢固。

第三十五条 吊装作业安全要求

(一)进入作业区域之前,应对基础地面及地下土层承载力、作业环境等进行评估。在正式开始吊装作业前,应确认人员资质及各项安全措施。起重司机必须巡视工作场所,确认支腿已按要求垫枕木,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

(二)关键性吊装作业及较复杂的吊装作业应编制吊装作业计划或安全工作方案;吊装作业人员参加吊装作业的审核。吊装作业计划参见附录d。

(三)需在电力线路附近使用起重机时,起重机与电力线路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相关标准。在没有明确告知的情况下,所有电线电缆均应视为带电电缆。必要时应制定关键性吊装计划并严格实施;

(四)起重机吊臂回转范围内应采用警戒带或其他方式隔离,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该区域内;

(五)起重作业指挥人应佩戴标识,并与起重机司机保持可靠的沟通,指挥信号应明确并符合规定,沟通方式的优先顺序如下:

1.视觉联系;

2.有线对讲装置;

3.双向对讲机。

当联络中断时,起重机司机应停止所有操作,直到重新恢复联系。

(六)操作中起重机应处于水平状态。在操作过程中可通过引绳来控制货物的摆动,禁止将引绳缠绕在身体的任何部位;

(七)任何人员不得在悬挂的货物下工作、站立、行走,不得随同货物或起重机械升降;

(八)在下列情况下,司机不得离开操作室:

1.货物处于悬吊状态;

2.操作手柄未复位;

3.手刹未处于制动状态;

4.起重机未熄火关闭;

5.门锁未锁好。

第三十六条 关键性吊装作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关键性吊装作业:

(一)货物载荷达到额定起重能力的75%;

(二)货物需要一台以上的起重机联合起吊的;

(三)吊臂和货物与管线、设备或输电线路的距离小于规定的安全距离;

(四)吊臂越过障碍物起吊,操作员无法目视且仅靠指挥信号操作;

(五)起吊偏离制造厂家的要求,如吊臂的组成与说明书中吊臂的组合不同;使用的吊臂长度超过说明书中的规定等;

(六)单件起重机量100吨以上、新工艺或多台起重机吊一件物品、吊装物直线长度大于70米以上、结构特殊或薄壁柔性结构的大型吊装作业;

(七)注汽锅炉吊装、储罐安装维修。

第八章  起重机司机要求

第三十七条 起重机的操作,只能由下列人员进行:

(一)有资质的起重机司机;

(二)司机直接监督下的学习满半年以上的实习起重机司机;

(三)专业维护和测试人员(当起重机必须通过启动来维护和测试时);

(四)有资质的起重机检查人员。

在起重机司机或其他指定人员知晓的情况下,除上述人员外,加油工、作业监督(或其他必须进入驾驶室才能履行职责的人员)也可进入驾驶室从事职责范围内的作业。

第三十八条 司机的身体和心理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二)视力(包括矫正视力)在0.7以上,无色盲、花眼等症状。深度感知能力、视野和反应时间正常;

(三)听力、力量、耐力、敏捷性和协调性以及反应速度应满足要求;

(四)手的灵巧性、协调性正常;

(五)违禁药物测试结果应为阴性;

(六)经体检医生认可无身体缺陷或情绪不稳定的迹象;

(七)无癫痫病史;

(八)其他。

起重机司机应每年进行一次体检,体检应在企业指定的医院进行。

第三十九条 司机应熟悉或掌握以下知识:

(一)起重机各部件的结构和技术性能;

(二)起重机操作规程及有关法规要求;

(三)安全运行要求;

(四)安全防护装置的性能;

(五)发动机和电气方面的基本知识;

(六)指挥信号;

(七)基本维护知识;

(八)其他。

第九章  作业许可票

第四十条 许可票申请。

任何非固定场所的临时吊装作业都应办理吊装作业许可票。吊装作业许可票参见附录e。许可票的申请应由吊装作业负责人办理,申请前应准备好以下相关资料:

(一)风险评估结果(工作前安全分析);

(二)吊装作业计划或吊装安全工作方案;

(三)起重机外观检查结果、钢丝绳和吊钩检查结果;

(四)相关安全培训记录。

第四十一条 许可票的审批。

关键性吊装作业由二级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其它吊装作业许可票由科级单位审批。

第四十二条 许可票的延期。

吊装作业许可票的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班次。如果在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过程中,经确认需要更多的时间进行作业,应根据作业性质、作业风险、作业时间,经相关各方协商一致确定作业许可票有效期限和延期次数(最多不超过7个工作日),超过延期次数,应重新办理作业许可票。固定设备装置安装维修吊装作业许可期限视工期而定,最多不超过30个工作日,若场地条件、吊车、吊装作业人员、方案改变应重新办理作业许可票。

第四十三条 吊装作业许可票的分发、关闭具体管理执行《辽河油田公司作业许可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油田公司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15篇 桥门式起重机事故分析及安全管理

总则

桥门式起重机(桁吊)它是在固定的跨间内装卸和搬运物料的一种机械设备。桥门式起重机有着特殊的使用特性,如果不加强管理和检查,一旦出现事故,就会造成伤亡。引发桥式起重机起重吊运作业事故主要危险因素有:未发信号,使用不合格吊具超载吊运,安全防护装置失灵,指挥信号不明或乱指挥,吊物捆绑不牢,歪拉斜挂吊运,棱角快口没有衬垫等。在起重机事故案例统计中,桥式起重机发生事故数量所占比例为18.8%,事故发生率是所有起重机械里面很高的。因此必须加强对起重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教育,提高起重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

1 解析起重机的机械事故案例

起重伤害与事故是指起重机械在作业过程中,由机具、吊物等所引起的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事故。起重机械所发生的事故占有很大比例,高达25%左右,据资料显示其中死亡事故占15%左右。其中在吊具打击中,有3起脱钩事故,占吊具打击事故的50%;在断绳事故中,有5起过卷事故,占断绳事故的38.5%;在108起事故中,有2起是超载事故,占事故总数的1.9%。吊物脱落打击事故占总事故数的25%,其伤亡人数占总伤亡人数的20.7%,居首位;其次是断绳伤害事故,分别为12%和12.1%;居第3位的是挤压伤害事故,分别为12%和9.3%。由此可见,吊物脱落打击、断绳和挤压伤害事故是起重机械作业过程中的多发性事故。

2 安全管理措施

桥式起重机在地铁施工中应用普遍,减轻了工人劳动强度,提高了生产效率,对实现自动化和现代化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在桥式起重机管理、使用及维护等方面存在许多不足,致使事故率较大,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桥式起重机在地铁应用并在企业设备中占有相当重要的比重,其作业效率情况和安全事故的发生也会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经营管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搞好桥式起重机的安全管理。

2.1 管理体制

建立健全各种管理制度,制定符合桥式起重机的安全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起重机吊运指挥信号》(gb5082-85)的规定,使用起重机械作业时,实现全国统一的起重吊运指挥信号。对在用起重机要进行认真的检查,如存在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限期消除;维修保养不彻底的起重机禁止投入使用;严格防止侥幸和冒险的行为发生,真正树立以人为本的原则,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2.2 操作原则

起重机操作的要领是稳、准、快、安全、合理。稳是指在起升和运行过程中,吊钩和吊运物应停于所需要的位置,不产生游摆和晃动;准是指能把吊钩平稳准确地停在所需要的位置;快是指在稳和准的基础上,使各运行机构协调地配合工作,以最少的时间,最近的运行距离完成吊运工作。这里所说的稳、准、快、安全、合理几个方面是互相联系、不可分割的。不稳不准就不能快;不保证安全生产,常出事故,快也就失去意义;只注意安全而不快,也就不能充分发挥起重机的效率;如果操作不合理,不但影响快,而且影响设备寿命。只要做到稳、准、快、安全、合理地操作,才能充分发挥起重机在生产中的作用。

2.3 安全教育

桥式起重机在工作过程中,由于指挥不当,缺乏经验,考虑不周,捆绑不牢,或司机操作不合理,精神不集中,或者设备有未被排除的故障,带病工作的原因,都可能造成人身或设备事故。因此经常进行安全教育是很有必要的。安全教育有定期教育和班前教育两种形式。

(1)定期教育。定期教育一般是由厂安全技术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定期(一年或半年)组织全厂起重司机学习有关安全生产知识,主要内容是:①对安全操作规程进行详细解释;②学习交流有关起重机安全技术、检验的知识;③从本厂和外厂的事故例证中总结经验教训;④总结推广本厂和外厂的安全生产经验。

(2)班前教育。班前教育每天由生产班长或安全员利用接班前的几分钟时间,向司机讲述有关安全生产的注意事项,其内容一般有以下几方面:①交流本班组安全生产的经验与教训;②指出本班组安全生产的薄弱环节,交待应注意事项,及时堵塞事故漏洞;③讲述安全生产有关知识,提醒司机正确使用防护用品等。

2.4 使用过程中要遵守“十不吊”的原则

起重吊运“十不吊”规定的内容是前人用生命和鲜血换来的教训,是起重吊运操作规程的基本内容,是起重作业安全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是起重吊运作业人员必须掌握的最基本的安全操作规程。主要有:①超载或被吊重量不明时不吊;②指挥信号不明确时不吊;③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可能引起吊物滑动时不吊;④被吊物上有人或有浮置物时不吊;⑤起重机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如制动器及安全装置失灵、吊钩螺母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时不吊;⑥遇有拉力不清的埋置物时不吊;⑦外拉斜吊重物时不吊;⑧工作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和指挥信号时不吊;⑨重物棱角处与捆绑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时不吊;⑩物体装得太满时不吊。

3 结束语

通过对桥式起重机典型事故的分析,提出了安全管理的措施。桥式起重作业也是事故发生频繁的作业,从事起重吊运的作业人员,必须要有一定的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具有高度责任感,熟练掌握起重吊运的操作规程和一些规章制度,始终注意遵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国家安全生产方针,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理念。为了确保桥式起重机的安全作业,提高生产率,各个企业单位同时也应该安装各类可靠灵敏的安全装置,经常开展员工安全教育,经常注意开展安全检查,制定详细的安全检查表,时刻注意桥式起重机的保养和管理工作。出现问题要及时解决,坚决杜绝侥幸心理,真正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起重吊装知识

1、在下列情况下,司机应发出警告信号:

⑴起重机起动后即将开动前;

⑵靠近同层其它起重机时;

⑶在起吊下降吊物时;

⑷吊物在吊运中接近地面工作人员时;

⑸起重机在吊运通道上方吊物运行时;

⑹起重机在吊运过程中设备发生故障时。

3.当接近卷扬限位器,大小车临近终端或与邻近行车相遇时,速度要缓慢。不准用倒车代替制动,

不准用限位器作为断电停车手段,不准用紧急开关代替普通开关。

4.工作停歇时,不得将起重物悬在空中停留。

5.严禁吊物在人头上越过或停留,应使吊物沿吊运安全通道移动。。

6.吊运物件离地不得过高;吊钩不载荷运行时,应升至一人以上高度。

7.运行时,两台起重机大车运行轮之间要保持不小于500mm的距离。

8.重吨位物件起吊时,应先稍离地试吊,确认吊挂平稳,制动良好,然后升高,缓慢运行。

9.吊运过程中,不允许同时操作三个机构(即大车、小车、卷扬不能同时动作)。

10.运行中发生突然停电,必须将开关手柄电源开关切断,起吊件未放下或锁具未脱钩,不准离开工

作现场。

11.运行时由于突然故障而引起吊件下滑时,必须采取紧急措施,向无人处降落。

12.夜间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13.检修时起重机应靠在安全地点,切断电源,挂上“ecpl”生命挂牌挂锁。地面要设围栏,并挂“

禁止通行”的标志。不准在起重机运行时进行检修和调整。

14.起重机司机要做到“十不吊”

⑴超过额定负荷不吊;

⑵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光线暗淡不吊;

⑶吊绳和附件捆缚不牢,不符合安全规则不吊;

⑷桥吊吊挂重物直接进行加工的不吊,

⑸歪拉斜挂不吊;

⑹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放着有活动物不吊;

⑺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具有爆炸性物品不吊;

⑻带棱角缺口未垫好不吊;

⑼埋在地下的物件不吊;;

⑽液态或流体盛装过满不吊;

司机在工作完毕后的职责

1.工作完毕,将起重小车停放在主梁远离大车滑触线的一端,不得置于跨中部位;大车应开到固定

停放位置。

2.起重机应将吊钩升至接近上极限位置的高度,不准吊挂吊具、吊物等。

3.电磁吸盘和抓斗起重机,应将吸盘或抓斗放在地面上,不得在空中悬吊;

4.所有控制器手柄应回零位,将紧急开关扳转断路,拉下电源柜刀开关。

5.司机在下班时应对起重机进行检查,将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及检查情况记录在交接记录本中,特别

是不安全因素必须交待清楚,并交给接班人。

回答者: wuhui5156 - 初级经理 七级 2009-8-24 15:21

第一条:带有驾驶室的起重机械必须设有专人驾驶。严禁非驾驶人员操作。

第二条:起重机司机须持有特殊工种操作证,方能按指定机型独立操作。

第三条:起重机械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禁止使用。

1、钢丝绳达到报废标准。

2、吊钩、滑轮、卷筒达到报废标准。

1、制动器的制动力矩刹不住额定载苛。

2、限位开关失灵。

3、主要受力件有裂纹、开焊。

4、主梁弹性变形或永久变形超过修理界限。

5、车轮裂纹、掉片、严重啃轨或'三条腿'。

6、电气接零保护挂靠失去作用或绝缘达不到规定值。

7、电动机温升超过规定值。

10、转子、电阻一相开路。

11、车上有人(检查、修理指定专人指挥时除外)。

12、露天起重机当风力达六级及以上。

13、新安装、改装、大修后未经验改合格。

14、轨道行车梁松动、断裂、物件破碎、终点车档失灵。

第四条:一般通用桥式起重机操作规程:

1、工作前严禁饮酒。

2、不准带无关人员上车。

3、开车前先检查机械、电气、安全装置是否良好;车上有无可碰、卡、挂现象;确认一切正常,打铃告警后,再送电试车。

1、检查试车中发现有第三条规定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车。

2、操作中必须精力集中,与下面密切配合。操作时不准吸烟、吃东西和与他人谈话。

3、 操作中严格执行'十不吊':

① 超过额定负苛不吊。

② 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光线暗淡不吊。

③ 吊索和附件捆绑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④ 吊挂重物直接加工时不吊。

⑤ 歪拉斜挂不吊。

⑥ 工件上站人或浮放活动物不吊。

⑦ 易燃易爆物品不吊。

⑧ 带有棱角快口物件未垫好不吊。

⑨ 埋地物品不吊。

⑩ 干部违章指挥不吊。

4、操作中要始终做到稳起、稳行、稳落。在造近邻车或接近人时必须及时打铃告警。

5、 吊运物品坚持'三不越过':

① 不从人头上越过;

② 不从汽车、火车头上越过;

③ 不从设备上越过;

6、 运行时,任何人发出停车信号均应立即停车。

10、操作带翻、游翻、兜翻时应在安全地方进行。

11、起吊重物时,距地面距离不许超过0。5米。

12、吊运接近额定负荷时,应升至100毫米高度停车检查刹车能力

13、吊运过程中,不允许同时操作三个机构(即大车、小车、卷扬

不能同时动作)。

14、正常情况下不准打反车。

15、严禁使用两台起重量不同的起重机共吊一物。用两台起重能力

相等的起重机共吊一物时,应采取使两台起重机均能保持垂直起重

措施,其吊物重量加吊具重量之和的不准超过两台起重机起重能力

总和的80%。且须总工程师或其指派的专人在场指挥,方能起吊。

16、上下车时需由梯子平台通过。不准从一台车爬至另一台车。不

准沿轨道行走。

17、车上不准堆放活动物或其他物品,工具应加以固定。

18、同一跨轨道上有两台以上吊车时,不准相互推车碰撞。

19、吊钩不载荷运行时,应升至一人以上高度。

20、露天起重机作业完毕后应加以固定。

21、在处理故障或离车时,控制器必须放于'0'位,切断电源。不

准悬挂重物离开车。下班时把小车停于驾驶室一端,吊钩升至规定

高度。

22、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特别是不安全因素必须交待清楚。

第五条:电动梁式吊车、电动葫芦操作规程:

1、操作前必须做到:

① 向交班人或参阅交接班记录了解设备状况。

② 详细检查卷场限位开关、制动器力矩。

③ 检查钢丝绳、吊钩、吊具和电器部分。

④ 观察车上有无可能掉下来的东西,紧固件有否松动,并试验空

车。

2、操作中做到:

① 必须保持钢丝绳卷绕正确,发生出槽乱卷现象应及时下降理正

后再起吊。

② 吊物件时禁止从人头、火车头、汽车头及设备上越过。

③ 吊物操作要平稳,不准摆晃。

④ 同一跨轨道有两台以上吊车时不准推拉碰撞。

⑤ 发现有第三条情况之一者应停车。

3、离开工作地时应将吊物放下,吊钩升到规定高度,切断电源。

第六条:带有驾驶室的电动跑车,除执行梁式吊车、电动葫芦操作

规程外,还应执行下列规定:

1、开动行走机构时,应先看转辙器(叉道)是否接通。

2、在弯道上不能全速行驶。

第七条:特种天车除执行第四条规程外,还应执行下列规定:

1、操作吊运熔化金属、液体浮渣及浇铸天车:

(1) 起吊前,须注意吊是否将包环吊牢。

(2) 将金属包吊至距地面100毫米以内的高度试验制动器可靠性

(3) 包内液体距包沿之距离不得小于100毫米。

(4)不得将天车停于浇铸钢渣位置。

(5)不准利用天车扯拉'凝固金属'。

(6)吊运金属包时不准从易燃易爆物品上和冰、水面上通过。

(7)发现有漏包现象时,应打铃告警、找安全地方放下,运行中

金属包距地面距离不得大于0。5米。

(8)在起吊时,应注意辅助吊钩动作,不准钢丝绳与金属包相碰

接触。

(9)当天车移动时,应注意避免吊钩及金属包挂住地面物品,不

准从设备上越过。

(10)倾倒液体金属或浮渣时应平衡均匀,以免迸溅到工作场地。

(11)如因有浮渣,液体金属倒不出时,不应再翻复金属包。

2、操作电磁盘及抓斗天车:

(1) 起重电磁盘工作时,只可在指定路线内移动重物。

(2) 起重电磁盘工作时,应经常注意电压变化情况,如有突然下

降或超出规定值时,应停车检查。

(3) 起重钢丝绳及电缆应正确卷绕在卷筒上。

(4) 起重电磁盘不准超高退磁卸物,不吸物时不准通电。

(5) 电磁盘工作不准超'jc'制。

(6) 抓斗工作时,为避免物品物品掉出,应交抓斗闭合紧密,不许可摇晃。

(7) 当抓斗没有完全闭合前,抓斗需稍提起再闭合,以防止过载。

(8) 抓斗起升时,应使负苛均匀传至每支钢丝绳上。

(9) 抓斗工作前,各机构需进行短时间空运转,查看是否正常。

(10)电磁、抓斗不得吸、抓固定物品。不准升高卸物破碎。形状不规则的硬质物品不准抓。

(11)抓斗、磁盘重与重物重量之和不得超过天车的额定起重量。

(12)不工作时磁盘、抓斗应落至地面。

3、吊运毛坯天车:

① 在起吊时须确信捆绑、夹持紧固。

② 将毛坯送进或取出炉子时不得碰击炉口及其他物品。

③ 不准使夹持毛坯的夹钳或其它装置留在炉子中。

第八条:起重机驾驶人员交接班必须实行班点检,详细记录每班检查及运转情况。班检内容包括:

1、有声信号声音宏大。

2、控制器触头应接触良好,保证调速正常。

1、 各制动器必须灵活可靠(特别是卷扬机构)。

2、 锥度轴上的联轴器不准松动。

3、 大、小车缓冲器完整可靠。

4、 集电托及软线不准有挂、卡、碰、脱现象。

5、 各安全开关必须完整、灵活、可靠(特别是升降机构)。

6、 大、小车轨道不准有障碍物。

7、 电动机碳刷、滑环必须光滑,接触良好,调速正常。

10、钢丝绳的紧固、卷绕必须正确,其损坏不得超过报废标准。

11、吊钩、滑轮转动灵活,不准有裂纹、破裂现象,防松螺母必须可靠。

12、空运转试车,确信安全可靠,方可工作。

起重机安全管理15篇

1、起重机的安装、顶升、拆卸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并制订安全作业措施,由专业队在队长负责统一指导下进行,并要有技术和安全人员在场监护。2、起重机安装后,在无荷载情况下,塔身与地面的垂直偏差值不得超过31000.3、起重机专用的临时配电箱,宜设置在塔基上部附近,电源开关应合乎规定要求;电缆卷筒必须运转灵活、安全可靠,不得拖缆。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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