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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消防安全管理6篇

发布时间:2022-11-29 18:09:08 查看人数:10

工程消防安全管理

第1篇 工程消防防火防爆安全管理标准

1目的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的危害,保护职工人身、设备、财产的安全,保障_______热电有限公司2×300mw新建工程的有序进行,为规范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消防防火、防爆安全管理,保障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请各施工单位遵照执行。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_______热电有限公司2×300mw新建工程所有工程,包括: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装修装饰、材料设备库、办公区域、宿舍区域等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3引用标准及相关子系统

3.1 引用标准

3.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3.1.2《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3.1.3《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3.1.4《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

3.1.5《建筑灭火配置设计规范》。

3.2 相关子系统

3.2.1安健环管理;

3.2.2 档案管理;

3.2.3 评估及改进管理。

4专业术语定义(略)

5 职责

5.1标准监督实施及完善负责人

_______热电有限公司总经理是本标准负责人,基建副总经理是本标准协助负责人,负责全面管理本标准,监督检查_______热电有限公司2×300mw新建工程参建单位执行本标准的有效性。

5.2标准监督实施及完善执行人

_______热电有限公司安监部主管领导是标准监督实施及完善执行人,负责组织实施本标准并检查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和评价本部门执行消防安全管理标准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建议,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有关负责人员或部门报告或反馈,提出实施和完善本标准的建议和报告。

5.2_______项目公司安监部和各个施工单位主管安全施工的领导

5.2.1 消防工作必须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5.2.2 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本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消防安全状况。

5.2.3 将消防工作与施工管理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5.2.4 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消防安全标准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5.2.5 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5.2.6 监督检查本公司执行本标准的有效性,审核本标准执行的情况检查报告。

5.3 _______热电有限公司安监部和施工单位消防部门负责人

5.3.1 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执行本标准的情况,及时向_______热电有限公司安监部标准执行人汇报。

5.3.2 各施工单位的保卫部门负责施工区域的检查、指导和监督工作。并接受上级地方消防主管部门对单位消防工作的检查、指导和监督。

5.3.3 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3.4 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3.5 组织制定消防安全标准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5.3.6 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生产组织保障方案。

5.3.7 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5.3.8 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5.3.9 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5.3.10 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术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变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5.3.11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3.12 制定重点区域的紧急应变预案,并组织消防演习。

5.4 _______热电有限公司有关部门领导、消防联络员

5.4.1 掌握消防知识,有火情发生时能够正确的使用消防用具,执行公司《消防规程》

5.4.2 执行本标准的规定,管理本部门的消防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5.4.3 消防专责人员监视消防系统的运行,保证消防水压力满足要求。

6 执行标准

6.1 组织机构设置

6.1.1 _______热电有限公司及施工单位必须成立防火安全组织机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防火安全组织机构设置见附录1。

6.1.2 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消防人员及消防车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6.1.3 _______热电有限公司及施工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

6.1.4 _______热电有限公司及施工单位下设消防安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6.1.5 _______热电有限公司及施工单位工程部下属各部门应设立防火安全小组,班级设义务消防员(人数不少于总人数的百分之十、防火重点部位不少于百分之七十)。

6.2 消防安全管理

6.2.1 施工单位应当在单位工程(含:办公区域、临建宿舍区等)开工前将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法报送消防职能部门。

6.2.2 消防职能部门应当及时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进行审查,并在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明确告知,并提出整改要求。

6.2.3 消防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有关单位改正。

6.2.4 各个施工单位负责各自责任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6.2.5 监理单位、工程部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

6.2.6 施工现场应装设独立充足的消防设施。

6.3 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6.3.1 工程施工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监督管理。

6.3.2 施工单位应当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一名施工现场负责人,具体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工作,配备或者指定防火工作人员,负责日常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6.3.3 施工暂设和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网、围网和保温等材料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规范,不得使用易燃或者可燃材料。

6.3.4 消防设施应有防雨、防冻措施,并定期进行检查、试验,保持消防水畅通、灭火机有效;消防器材不得任意移动或遮盖,严禁挪作他用。

6.3.5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存放、保管施工材料。

6.3.6 施工现场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和易燃可燃材料,对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和压缩可燃气体容器等,应当按其性质设置专用库房分类存放。

6.3.7 在油库及其他易燃易爆品仓库场所严禁吸烟,并设“严禁烟火”的明显标志。

6.3.8 施工中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时,应当制订防火安全措施;不得在作业场所分装、调料;不得在建设项目内使用液化石油气;使用后的废弃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料庆当及时清除。

6.3.9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用火管理标准。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禁止使用明火。确需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报请消防保卫部门批准并办理动火作业票后,方可在指定的地点、时间内作业。采取严密的防火措施,切实保证安全。

6.3.10严禁在办公室、工具房、休息室、宿舍等房屋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6.3.11在易燃、易爆区周围动用明火,必须办理动火工作票经有关部门批准后采取相应措施方可进行。

6.3.12贮存易燃易爆液体或气体仓库的保管人员严禁穿用丝绸、合成纤维等易产生静电的材料制成的服装。

6.3.13闪点在45℃以下的桶装易燃液体不得露天存放,必须少量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应严防曝晒并采取降温措施。

6.3.14各施工单位如需存放炸药、雷管,必须报告保卫部门并得到当地公安部门的许可,并分别存放在专用仓库内,指派专人负责保管,严格领、退料制度。

6.3.15采用易燃材料包装或设备本身必须防火的设备箱,严禁用火焊切割的方法开箱。

6.3.16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用电管理标准,并采取防火措施。安装电气设备和进行电焊、气焊作业等,必须由经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操作。

6.3.17施工单位不得在施工现场区域内设置宿舍。在施工区域外设置宿舍的,燃材料做分隔和使用电热器具。设置的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应当符合有关消防安全的要求。

6.3.18施工现场专用消防通道任何单位不得占用,如应施工需占用,在占用前必须报请消防保卫部门批准,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区域设置临时消防车道,并保证临时消防车道的畅通。禁止在临时消防车道上堆物、堆料或者挤占临时消防车道。

6.3.19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根据作业工程配置相应的消防器材,必要时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对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施工现场,应当安装临时消防竖管,在正式消防给水系统投入使用前,不得拆除或者停用临时消防竖管。

6.3.20采用有火灾危险性的新设备、新工艺和可燃、易燃新材料的单位,必须按照研制部门提供的预防火灾的具体方法,采取相应防火措施。

6.3.21施工现场任何人发现火灾时,应当立即报警,报警内容包括:起火时间、地点、火势等。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接到报警后,必须迅速赶到火灾现场,进行疏散人员、抢救财产、扑救火灾。

6.3.22对于故意损坏消防设施、设备、器材、标志,不听劝告的;未经许可使用明火生产、私自动火作业的;谎报火警,造成消防部门按警出动的;干扰消防监督部门、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给予500-1000元的罚款。

6.3.23熬制沥青及调制冷底子油应在建筑物的下风方向进行,距易燃易物不得小于10米,严禁在室内进行。

6.3.24采用易燃材料搭设的临时建筑应有相应的防火措施。主厂房的临时封闭不得采用易燃材料搭设。

6.3.25氧气、电石、汽油等危险品仓库及乙炔站应有避雷及静电接地设施,屋面应采用轻型结构,并设置气窗及底窗,门、窗应向外开启。仓库室温不得超过35℃。电石仓库的地板应高出室外地面20cm以上,屋面不得漏雨。

7 检查、评价与反馈

标准执行人应经常检查本部门本标准执行情况的规范性,每半年填写一次评价表(附录1),报标准负责人进行评价。

标准负责人根据反馈情况对各部门本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并决定是否升版。

标准执行人须确保向所有文件持有人提供最新的修订版本。

第2篇 工程消防防火、防爆安全管理标准

1目的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的危害,保护职工人身、设备、财产的安全,保障_______热电有限公司2×300mw新建工程的有序进行,为规范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消防防火、防爆安全管理,保障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请各施工单位遵照执行。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_______热电有限公司2×300mw新建工程所有工程,包括: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装修装饰、材料设备库、办公区域、宿舍区域等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3 引用标准及相关子系统

3.1 引用标准

3.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3.1.2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3.1.3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3.1.4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

3.1.5 《建筑灭火配置设计规范》。

3.2 相关子系统

3.2.1 安健环管理;

3.2.2 档案管理;

3.2.3 评估及改进管理。

4 专业术语定义(略)

5 职责

5.1 标准监督实施及完善负责人

_______热电有限公司总经理是本标准负责人,基建副总经理是本标准协助负责人,负责全面管理本标准,监督检查_______热电有限公司2×300mw新建工程参建单位执行本标准的有效性。

5.2 标准监督实施及完善执行人

_______热电有限公司安监部主管领导是标准监督实施及完善执行人,负责组织实施本标准并检查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和评价本部门执行消防安全管理标准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建议,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有关负责人员或部门报告或反馈,提出实施和完善本标准的建议和报告。

5.2 _______项目公司安监部和各个施工单位主管安全施工的领导

5.2.1 消防工作必须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5.2.2 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本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消防安全状况。

5.2.3 将消防工作与施工管理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5.2.4 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消防安全标准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5.2.5 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5.2.6 监督检查本公司执行本标准的有效性,审核本标准执行的情况检查报告。

5.3 _______热电有限公司安监部和施工单位消防部门负责人

5.3.1 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执行本标准的情况,及时向_______热电有限公司安监部标准执行人汇报。

5.3.2 各施工单位的保卫部门负责施工区域的检查、指导和监督工作。并接受上级地方消防主管部门对单位消防工作的检查、指导和监督。

5.3.3 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3.4 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3.5 组织制定消防安全标准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5.3.6 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生产组织保障方案。

5.3.7 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5.3.8 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5.3.9 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5.3.10 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术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变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5.3.11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3.12 制定重点区域的紧急应变预案,并组织消防演习。

5.4 _______热电有限公司有关部门领导、消防联络员

5.4.1 掌握消防知识,有火情发生时能够正确的使用消防用具,执行公司《消防规程》

5.4.2 执行本标准的规定,管理本部门的消防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5.4.3 消防专责人员监视消防系统的运行,保证消防水压力满足要求。

6 执行标准

6.1 组织机构设置

6.1.1 _______热电有限公司及施工单位必须成立防火安全组织机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防火安全组织机构设置见附录1。

6.1.2 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消防人员及消防车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6.1.3 _______热电有限公司及施工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

6.1.4 _______热电有限公司及施工单位下设消防安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6.1.5 _______热电有限公司及施工单位工程部下属各部门应设立防火安全小组,班级设义务消防员(人数不少于总人数的百分之十、防火重点部位不少于百分之七十)。

6.2 消防安全管理

6.2.1 施工单位应当在单位工程(含:办公区域、临建宿舍区等)开工前将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法报送消防职能部门。

6.2.2 消防职能部门应当及时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进行审查,并在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明确告知,并提出整改要求。

6.2.3 消防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有关单位改正。

6.2.4 各个施工单位负责各自责任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6.2.5 监理单位、工程部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

6.2.6 施工现场应装设独立充足的消防设施。

6.3 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6.3.1 工程施工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监督管理。

6.3.2 施工单位应当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一名施工现场负责人,具体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工作,配备或者指定防火工作人员,负责日常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6.3.3 施工暂设和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网、围网和保温等材料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规范,不得使用易燃或者可燃材料。

6.3.4 消防设施应有防雨、防冻措施,并定期进行检查、试验,保持消防水畅通、灭火机有效;消防器材不得任意移动或遮盖,严禁挪作他用。

6.3.5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存放、保管施工材料。

6.3.6 施工现场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和易燃可燃材料,对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和压缩可燃气体容器等,应当按其性质设置专用库房分类存放。

6.3.7 在油库及其他易燃易爆品仓库场所严禁吸烟,并设“严禁烟火”的明显标志。

6.3.8 施工中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时,应当制订防火安全措施;不得在作业场所分装、调料;不得在建设项目内使用液化石油气;使用后的废弃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料庆当及时清除。

6.3.9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用火管理标准。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禁止使用明火。确需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报请消防保卫部门批准并办理动火作业票后,方可在指定的地点、时间内作业。采取严密的防火措施,切实保证安全。

6.3.10 严禁在办公室、工具房、休息室、宿舍等房屋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6.3.11 在易燃、易爆区周围动用明火,必须办理动火工作票经有关部门批准后采取相应措施方可进行。

6.3.12 贮存易燃易爆液体或气体仓库的保管人员严禁穿用丝绸、合成纤维等易产生静电的材料制成的服装。

6.3.13 闪点在45℃以下的桶装易燃液体不得露天存放,必须少量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应严防曝晒并采取降温措施。

6.3.14 各施工单位如需存放炸药、雷管,必须报告保卫部门并得到当地公安部门的许可,并分别存放在专用仓库内,指派专人负责保管,严格领、退料制度。

6.3.15 采用易燃材料包装或设备本身必须防火的设备箱,严禁用火焊切割的方法开箱。

6.3.16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用电管理标准,并采取防火措施。安装电气设备和进行电焊、气焊作业等,必须由经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操作。

6.3.17 施工单位不得在施工现场区域内设置宿舍。在施工区域外设置宿舍的,燃材料做分隔和使用电热器具。设置的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应当符合有关消防安全的要求。

6.3.18 施工现场专用消防通道任何单位不得占用,如应施工需占用,在占用前必须报请消防保卫部门批准,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区域设置临时消防车道,并保证临时消防车道的畅通。禁止在临时消防车道上堆物、堆料或者挤占临时消防车道。

6.3.19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根据作业工程配置相应的消防器材,必要时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对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施工现场,应当安装临时消防竖管,在正式消防给水系统投入使用前,不得拆除或者停用临时消防竖管。

6.3.20 采用有火灾危险性的新设备、新工艺和可燃、易燃新材料的单位,必须按照研制部门提供的预防火灾的具体方法,采取相应防火措施。

6.3.21 施工现场任何人发现火灾时,应当立即报警,报警内容包括:起火时间、地点、火势等。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接到报警后,必须迅速赶到火灾现场,进行疏散人员、抢救财产、扑救火灾。

6.3.22 对于故意损坏消防设施、设备、器材、标志,不听劝告的;未经许可使用明火生产、私自动火作业的;谎报火警,造成消防部门按警出动的;干扰消防监督部门、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给予500-1000元的罚款。

6.3.23 熬制沥青及调制冷底子油应在建筑物的下风方向进行,距易燃易物不得小于10米,严禁在室内进行。

6.3.24 采用易燃材料搭设的临时建筑应有相应的防火措施。主厂房的临时封闭不得采用易燃材料搭设。

6.3.25 氧气、电石、汽油等危险品仓库及乙炔站应有避雷及静电接地设施,屋面应采用轻型结构,并设置气窗及底窗,门、窗应向外开启。仓库室温不得超过35℃。电石仓库的地板应高出室外地面20cm以上,屋面不得漏雨。

7 检查、评价与反馈

标准执行人应经常检查本部门本标准执行情况的规范性,每半年填写一次评价表(附录1),报标准负责人进行评价。

标准负责人根据反馈情况对各部门本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并决定是否升版。

标准执行人须确保向所有文件持有人提供最新的修订版本。

第3篇 铁路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青铁路及相关工程消防安全管理,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铁路消防管理办法》以及路局《消防管理办法》,结合本工程特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参与本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参建单位应当按照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坚持专职安全人员检查管理与其他人员群防群治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各参建单位及人员都有遵守消防法规、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立即处置和参加有组织的应急处置的义务。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五条 指挥部对工程建设消防安全实行领导、检查、监督和管理。各参建单位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监理单位负有检查、监督责任。

第六条 指挥部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公司总经理(指挥长)、党总支书记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小组成员由各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指挥部,负责日常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能是:

贯彻执行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上级消防工作指示、规定;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会议,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总结分析消防安全工作;研究制定消防管理制度、措施,决定消防工作重大事项。

第七条 各参建单位的第一管理者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各参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参建单位应建立消防领导小组,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九条 各参建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领导小组、分工管理职能部门、消防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和各项管理制度措施等,报指挥部核备。

第十条 各参建单位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制定完善消防安全制度;

(二)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三)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四)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照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六)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七)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应急预案,并实施演练;

(八)建立消防安全台帐,做好日常检查记录。

第三章 预防与管理

第十一条 指挥部按建设程序向公安消防部门申报设计防火审查,送达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以及有关资料。承担铁路消防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消防专业资格。未经消防审核的工程不得开工,未经检测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指挥部、监理、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批准的防火设计图纸进行建设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如需变更设计时,必须及时与设计单位协商,并经原审核批准的公安消防部门同意后实施。

第十三条 指挥部、监理、施工单位办公场所的灭火器材按国家《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配备,并指定专人做好消防器材的使用、维修保养和管理等工作。严禁将消防器材、设备挪作他用,严禁阻塞消防通道。

第十四条 各参建单位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参建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灭火救灾的技能。对上岗人员应组织消防安全培训与考核,合格方可上岗;对参建员工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培训与考核。

第十五条 对从事易于引起火灾爆炸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消防专业的知识培训,达到'三懂三会''(懂得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得火灾的扑救方法;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会扑救初起火灾),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六条 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及铁道部的消防技术规范,不得降低消防设计标准。对重点工程、重点部位应作消防设计详细说明,编制消防设计专册,并做好现场人员自身的消防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做好火灾、易燃、易爆等危险源的识别,制定详细的防范和应急处理措施,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 在施工组织方案中,要有专门的消防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指挥部或监理单位方可签发开工报告,否则不予开工。

第十九条 各参建单位所采用的材料、设备应符合国家消防强制性标准要求。施工、监理单位施工中做好建设工程成品与半成品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各参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配置的灭火器进行检查、维护保养,建立台帐资料,记录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施工现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因施工需要搭设的临时建筑,应符合防火要求,不得使用易燃材料。工程建设中通信、信号、电力线两侧不得引火烧荒,水平距离2.5米之内严禁堆放易燃、可燃物品。

(二)使用电气设备和化学危险物品,必须符合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严格落实防火措施,严禁违章 作业。

(三)施工材料的存放、保管,应符合防火安全要求,易燃材料必须专库储存;化学易燃物品和压缩可燃气体容器等,应按其性质设置专用库房分类存放,其库房的耐火等级和防火要求应符合公安部制定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使用后的废弃物料应及时消除。施工现场不准积存易燃、可燃材料。

(四)安装电器设备、进行电气切割作业等,必须由持证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操作。

(五)冬季施工使用的电热器等设备,须有工程技术部门提供的安全使用技术资料,并经施工现场防火负责人同意。冬季施工用的保温材料,必须达到防火阻燃等技术要求。

(六)施工中使用化学易燃物品时,应限额领料。禁止交叉作业;禁止在作业场所分装、调料。

(七)施工现场的消防器材和设施不得埋压、圈占或挪作他用。冬季施工,须对消防设备采取防冻保温措施。

(八)参建单位人员办公、居住等场所严禁使用电炉子、乱拉电线,使用电器、电褥子必须经专人检查断电后方可离开,使用火炉取暖应符合消防、人身安全要求。施工现场伙食团灶间必须单

独设置,加强燃气、电器设备管理。

第二十二条 施工现场应根据工程规模和特点配备消防管理人员和义务消防员,组织义务消防队。消防管理人员和义务消防队在施工现场防火责任人组织领导下,负责日常消防工作。

第四章 事故的处理与调查

第二十三条 发生火灾事故后,现场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向所在单位报告和报警。在消防人员到达前,现场应立即采取措施扑救,制止事故进一步扩大,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邻近单位应予以支援。

第二十四条 发生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应及时向指挥部报告,24小时内应提交书面报告。

第二十五条 指挥部、监理单位与相关部门根据事故的程度,有权封闭现场,下达停工令。

第二十六条 发生事故的单位应按要求做好现场保护,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接受消防管理部门及指挥部的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五章 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各参建单位要加强消防安全的日常检查,每月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易燃、易爆等消防重点部位应进行经常性防火巡查,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消防安全检查,实施监督。

第二十八条 消防安全检查的内容应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用火、用电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管理情况;

(五)作业人员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六)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七)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专库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八)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九)防火巡查情况;

(十)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九条 各参建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人员应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三十条 指挥部每季度对参建单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指挥部对各参建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日常检查、季度考核和考核评价。

第三十二条 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指挥部予以通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或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并给予经济处罚;对发生火灾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各参建单位要按本办法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消防安全管理细则。

第4篇 某基建工程消防安全管理要点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华能长兴电厂(以下简称“电厂”)基建工程各参建单位的防火职责、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和消防设施的设置和管理、火灾报警和施救、易燃易爆物品的存储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参加电厂基建工程的建设、监理、施工等各参建单位的各级管理人员、生产技术人员和现场作业人员。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六届第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国务院令第393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gb 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001公安部61号令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dl5027—1993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dlt 5009.1—2002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第1部分:火力发电厂

3 术语和定义

3.1

火灾

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3.2

消防设施:

指消火栓、灭火器、火灾自动报警和灭火设施、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等各种专门用于防火、火灾报警、灭火以及发生火灾时用于疏散逃生的设施、器材。

3.3

消防安全标识

指用以表达与消防有关的安全信息的图形符号或者文字标识,包括火灾报警和手动控制的标识、火灾时疏散途径的标识、灭火设备的标识、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物质或场所的标识等。

4 职责

4.1 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4.1.1 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4.1.2 为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1.3 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

4.1.4 组织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问题;

4.1.5 对所辖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4.1.6 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4.1.7 建立义务消防队;

4.1.8 组织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4.2 消防安全责任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4.2.1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4.2.2 消防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

4.2.3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

4.2.4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

4.2.5 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

4.2.6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4.2.7 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

5 消防安全管理的要求

5.1 电厂

5.1.1 应监督、协调工程项目施工单位消防器材的合理配置和维护管理,定期组织保卫和消防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督促限期消除,确保消防设施随时处于完好状态;

5.1.2 协调、组织、监督工程项目参建单位节日前后和定期的防火、防爆专业性安全检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5.1.3 负责组织编写消防、突发事件等相关应急预案并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5.1.4 根据工作职责负责组织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的调查分析;负责火灾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

5.1.5 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建立各级人员的防火责任制,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

5.2 施工单位

5.2.1 对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要设专人管理,分类存放,避雷及防静电接地等防护设施完整,设置明显标志。

5.2.2 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建立各级人员的防火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5.2.3 严格按国家规定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5.2.4 应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全部参建人员应熟悉和了解常用灭火器材及本施工作业部位配置的各种灭火设施的性能、布置和适用范围,并掌握其使用方法。

5.2.5 消防设施应选用经国家公安部门批准的定点厂生产的合格产品,其维护、检查、测试的周期、项目和方法以及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应符合生产厂的规定和要求,并在实施细则中作具体规定。

5.2.6 消防设施放置或装设地点的环境条件不符合生产厂的规定和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防冻、防潮或防高温的措施。

5.3 电厂和各施工单位应建立防火档案。防火档案是记录本单位消防工作和消防基本情况的文书档案,也是消防工作的基础管理工作,防火档案应由保卫部门进行管理,以便于防火工作的开展。防火档案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5.3.1 电厂(施工单位)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5.3.2 各类防火制度和实施细则。

5.3.3 各级防火领导人、防火责任人和防火委员会、防火领导小组的名单。

5.3.4 各级防火承包合同书。

5.3.5 各单位义务消防员名单。

5.3.6 各部位、场所消防设施的布置、配备情况。

5.3.7 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5.3.8 与消防有关的活动、会议和防火检查情况的记录。

5.3.9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5.3.10 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6 消防设施的设置与管理

6.1 施工现场及生活区宜设独立电源的消防水管网。消防用水若与其他用水合用时,要保证在其他用水量达到最大流量时,仍能通过全部消防用水量。

6.2 消防管道的管径及消防水的扬程应满足施工期最高消防点的需要。

6.3 室外消防栓应根据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密集程度布设,一般每隔120m应设置一个。仓库、宿舍、加工场地及重要设备旁应有相应的灭火器材,一般按建筑面积每120㎡设置灭火器一个。且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等消防设施。

6.4 消防设施应有防雨、防冻措施,并定期进行检查、试验, 确保消防水畅通、灭火器有效。

6.5 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消防水带、灭火器、砂桶(箱、袋)、斧、锹、钩子等消防器材应放置在明显、易取处,不得任意移动或遮盖。

6.6 办公室、工具房、休息室、宿舍等房屋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冬季防冻采用禁止明火取暖。

6.7 在油库、木工间及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等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设“严禁烟火”的明显标志,并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6.8 在易燃、易爆区周围动用明火或进行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时,应分阶段办理动火许可手续或动火工作票,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措施方可进行。

6.9 存放炸药、雷管,必须得到当地公安部门的许可,并分别存放在专用仓库内,指派专人负责保管,严格领、退料制度。

6.10 氧气、乙炔、汽油等危险品仓库应有避雷及防静电接地设施,屋面应采用轻型结构,并设置气窗及底窗保证良好的通风,门、窗应向外开启。

6.11 运输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应按当地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6.12 临时建筑及仓库的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的规定。

6.13 仓库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采用相应耐火等级的材料建成。

6.14 采用易燃材料搭设的临时建筑应有相应的防火措施。

6.15 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6.16 挥发性的易燃材料不得装在敞口容器内或存放在普通仓库内。

6.17 装过挥发性油剂及其他易燃物质的容器,应及时退库,并保存在距建(构)筑物不小于25m的单独隔离场所。

6.18 装过挥发性油剂及其他易燃物质的容器未经采取措施,严禁用电焊或火焊进行焊接或切割。

6.19 闪点在45℃以下的桶装易燃液体不得露天存放。必须少量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应严防曝晒并采取降温措施。

7 火灾报警及施救

7.1 基建现场的所有电话机近旁应悬挂火警电话号码。发现火情,发现人必须立即扑救并及时拨打“厂内火警”和“119”报警,并向相关部门负责人报告。

7.2 火灾事故报警要点:

7.2.1 火灾地点;

7.2.2 火势情况;

7.2.3 燃烧物和大约数量;

7.2.4 火灾现场人员受困情况;

7.2.5 报警人姓名及电话号码。

7.3 电气设备发生火灾时,应立即将有关设备的电源切断,采取紧急隔停措施。电气设备灭火时,仅准许在熟悉该设备带电部分人员的指挥或带领下进行灭火。

7.4 参加灭火的人员在灭火时应防止被火烧伤或被燃烧物所产生的气体引起中毒、窒息以及防止引起爆炸。电气设备上灭火时还应防止触电。

7.5 消防队未到火灾现场前,临时灭火指挥人应由现场负责人担任。

7.6 火灾扑灭后必须保持火灾现场。

7.7 电气设备火灾时,严禁使用能导电的灭火剂进行灭火。旋转电机火灾时,还应禁止使用干粉灭火器和干砂直接灭火。

8 易燃易爆物品贮存

8.1 易燃易爆物品应放置在专门场所,设置“严禁烟火”标志,并有专人负责管理。管理人员应熟知易燃易爆物品火灾危险性和管理贮存方法,以及发生事故处理方法。

8.2 易燃易爆物品不应设在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内。

8.3 易燃易爆库房应有隔热降温及通风措施,并设置防爆型通风排气装置。

8.4 危险品仓库内若要动火检修,必须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

8.5 不得在易燃易爆的仓库内进行明火及能产生火花的作业。

8.6 易燃易爆物品进库,必须加强入库检验,若发现品名不符,包装不合格,容器渗漏时,必须立即转移到安全地点或专门的房间内处理。

8.7 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的一切电气设施应符合安全规程防爆要求,每天下班前应切断电源,方可离开。

8.8 对雷管、炸药等易燃易爆物品必须按其特性严格分库保管,严禁项目部下属部门内或私人存放,对用剩余量应立即退库保存。

8.9 对雷管、炸药等易燃易爆和危险品必须执行“五双”制度(即双人保管、双锁、双人领、双人用、双帐)。在领用时需经有关部门领导批准。

8.10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种类繁多,发生火灾、爆炸的原因也各不相同,扑救方法各异。各单位应根据仓库内贮存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种类、性质,制订现场灭火规则。化学化验室易燃易爆物品应根据各单位储存、使用规定制订防火灭火规则。

9 检查与考核

9.1 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由电厂安质部负责检查与考核。

9.2 本标准按《华能长兴电厂基建工程违章考核细则》和《华能长兴电厂基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考核细则》进行考核。

第5篇 铁路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青铁路及相关工程消防安全管理,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铁路消防管理办法》以及路局《消防管理办法》,结合本工程特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参与本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参建单位应当按照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坚持专职安全人员检查管理与其他人员群防群治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各参建单位及人员都有遵守消防法规、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立即处置和参加有组织的应急处置的义务。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五条 指挥部对工程建设消防安全实行领导、检查、监督和管理。各参建单位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监理单位负有检查、监督责任。

第六条 指挥部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公司总经理(指挥长)、党总支书记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小组成员由各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指挥部,负责日常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能是:

贯彻执行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上级消防工作指示、规定;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会议,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总结分析消防安全工作;研究制定消防管理制度、措施,决定消防工作重大事项。

第七条 各参建单位的第一管理者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各参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参建单位应建立消防领导小组,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九条 各参建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领导小组、分工管理职能部门、消防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和各项管理制度措施等,报指挥部核备。

第十条 各参建单位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制定完善消防安全制度;

(二)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三)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四)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照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六)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七)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应急预案,并实施演练;

(八)建立消防安全台帐,做好日常检查记录。

第三章 预防与管理

第十一条 指挥部按建设程序向公安消防部门申报设计防火审查,送达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以及有关资料。承担铁路消防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消防专业资格。未经消防审核的工程不得开工,未经检测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指挥部、监理、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批准的防火设计图纸进行建设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如需变更设计时,必须及时与设计单位协商,并经原审核批准的公安消防部门同意后实施。

第十三条 指挥部、监理、施工单位办公场所的灭火器材按国家《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配备,并指定专人做好消防器材的使用、维修保养和管理等工作。严禁将消防器材、设备挪作他用,严禁阻塞消防通道。

第十四条 各参建单位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参建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灭火救灾的技能。对上岗人员应组织消防安全培训与考核,合格方可上岗;对参建员工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培训与考核。

第十五条 对从事易于引起火灾爆炸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消防专业的知识培训,达到'三懂三会''(懂得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得火灾的扑救方法;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会扑救初起火灾),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六条 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及铁道部的消防技术规范,不得降低消防设计标准。对重点工程、重点部位应作消防设计详细说明,编制消防设计专册,并做好现场人员自身的消防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做好火灾、易燃、易爆等危险源的识别,制定详细的防范和应急处理措施,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 在施工组织方案中,要有专门的消防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指挥部或监理单位方可签发开工报告,否则不予开工。

第十九条 各参建单位所采用的材料、设备应符合国家消防强制性标准要求。施工、监理单位施工中做好建设工程成品与半成品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各参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配置的灭火器进行检查、维护保养,建立台帐资料,记录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施工现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因施工需要搭设的临时建筑,应符合防火要求,不得使用易燃材料。工程建设中通信、信号、电力线两侧不得引火烧荒,水平距离2.5米之内严禁堆放易燃、可燃物品。

(二)使用电气设备和化学危险物品,必须符合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严格落实防火措施,严禁违章 作业。

(三)施工材料的存放、保管,应符合防火安全要求,易燃材料必须专库储存;化学易燃物品和压缩可燃气体容器等,应按其性质设置专用库房分类存放,其库房的耐火等级和防火要求应符合公安部制定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使用后的废弃物料应及时消除。施工现场不准积存易燃、可燃材料。

(四)安装电器设备、进行电气切割作业等,必须由持证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操作。

(五)冬季施工使用的电热器等设备,须有工程技术部门提供的安全使用技术资料,并经施工现场防火负责人同意。冬季施工用的保温材料,必须达到防火阻燃等技术要求。

(六)施工中使用化学易燃物品时,应限额领料。禁止交叉作业;禁止在作业场所分装、调料。

(七)施工现场的消防器材和设施不得埋压、圈占或挪作他用。冬季施工,须对消防设备采取防冻保温措施。

(八)参建单位人员办公、居住等场所严禁使用电炉子、乱拉电线,使用电器、电褥子必须经专人检查断电后方可离开,使用火炉取暖应符合消防、人身安全要求。施工现场伙食团灶间必须单独设置,加强燃气、电器设备管理。

第二十二条 施工现场应根据工程规模和特点配备消防管理人员和义务消防员,组织义务消防队。消防管理人员和义务消防队在施工现场防火责任人组织领导下,负责日常消防工作。

第四章 事故的处理与调查

第二十三条 发生火灾事故后,现场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向所在单位报告和报警。在消防人员到达前,现场应立即采取措施扑救,制止事故进一步扩大,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邻近单位应予以支援。

第二十四条 发生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应及时向指挥部报告,24小时内应提交书面报告。

第二十五条 指挥部、监理单位与相关部门根据事故的程度,有权封闭现场,下达停工令。

第二十六条 发生事故的单位应按要求做好现场保护,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接受消防管理部门及指挥部的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五章 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各参建单位要加强消防安全的日常检查,每月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易燃、易爆等消防重点部位应进行经常性防火巡查,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消防安全检查,实施监督。

第二十八条 消防安全检查的内容应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用火、用电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管理情况;

(五)作业人员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六)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七)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专库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八)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九)防火巡查情况;

(十)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九条 各参建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人员应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三十条 指挥部每季度对参建单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指挥部对各参建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日常检查、季度考核和考核评价。

第三十二条 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指挥部予以通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或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并给予经济处罚;对发生火灾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各参建单位要按本办法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消防安全管理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指挥部负责解释。

第6篇 基建工程消防安全管理要点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华能长兴电厂(以下简称“电厂”)基建工程各参建单位的防火职责、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和消防设施的设置和管理、火灾报警和施救、易燃易爆物品的存储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参加电厂基建工程的建设、监理、施工等各参建单位的各级管理人员、生产技术人员和现场作业人员。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六届第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国务院令第393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gb 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001公安部61号令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dl5027—1993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dlt 5009.1—2002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第1部分:火力发电厂

3 术语和定义

3.1

火灾

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3.2

消防设施:

指消火栓、灭火器、火灾自动报警和灭火设施、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等各种专门用于防火、火灾报警、灭火以及发生火灾时用于疏散逃生的设施、器材。

3.3

消防安全标识

指用以表达与消防有关的安全信息的图形符号或者文字标识,包括火灾报警和手动控制的标识、火灾时疏散途径的标识、灭火设备的标识、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物质或场所的标识等。

4 职责

4.1 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4.1.1 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4.1.2 为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1.3 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

4.1.4 组织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问题;

4.1.5 对所辖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4.1.6 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4.1.7 建立义务消防队;

4.1.8 组织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4.2 消防安全责任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4.2.1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4.2.2 消防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

4.2.3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

4.2.4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

4.2.5 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

4.2.6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4.2.7 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

5 消防安全管理的要求

5.1 电厂

5.1.1 应监督、协调工程项目施工单位消防器材的合理配置和维护管理,定期组织保卫和消防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督促限期消除,确保消防设施随时处于完好状态;

5.1.2 协调、组织、监督工程项目参建单位节日前后和定期的防火、防爆专业性安全检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5.1.3 负责组织编写消防、突发事件等相关应急预案并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5.1.4 根据工作职责负责组织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的调查分析;负责火灾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

5.1.5 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建立各级人员的防火责任制,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

5.2 施工单位

5.2.1 对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要设专人管理,分类存放,避雷及防静电接地等防护设施完整,设置明显标志。

5.2.2 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建立各级人员的防火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5.2.3 严格按国家规定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5.2.4 应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全部参建人员应熟悉和了解常用灭火器材及本施工作业部位配置的各种灭火设施的性能、布置和适用范围,并掌握其使用方法。

5.2.5 消防设施应选用经国家公安部门批准的定点厂生产的合格产品,其维护、检查、测试的周期、项目和方法以及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应符合生产厂的规定和要求,并在实施细则中作具体规定。

5.2.6 消防设施放置或装设地点的环境条件不符合生产厂的规定和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防冻、防潮或防高温的措施。

5.3 电厂和各施工单位应建立防火档案。防火档案是记录本单位消防工作和消防基本情况的文书档案,也是消防工作的基础管理工作,防火档案应由保卫部门进行管理,以便于防火工作的开展。防火档案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5.3.1 电厂(施工单位)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5.3.2 各类防火制度和实施细则。

5.3.3 各级防火领导人、防火责任人和防火委员会、防火领导小组的名单。

5.3.4 各级防火承包合同书。

5.3.5 各单位义务消防员名单。

5.3.6 各部位、场所消防设施的布置、配备情况。

5.3.7 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5.3.8 与消防有关的活动、会议和防火检查情况的记录。

5.3.9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5.3.10 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6 消防设施的设置与管理

6.1 施工现场及生活区宜设独立电源的消防水管网。消防用水若与其他用水合用时,要保证在其他用水量达到最大流量时,仍能通过全部消防用水量。

6.2 消防管道的管径及消防水的扬程应满足施工期最高消防点的需要。

6.3 室外消防栓应根据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密集程度布设,一般每隔120m应设置一个。仓库、宿舍、加工场地及重要设备旁应有相应的灭火器材,一般按建筑面积每120㎡设置灭火器一个。且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等消防设施。

6.4 消防设施应有防雨、防冻措施,并定期进行检查、试验, 确保消防水畅通、灭火器有效。

6.5 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消防水带、灭火器、砂桶(箱、袋)、斧、锹、钩子等消防器材应放置在明显、易取处,不得任意移动或遮盖。

6.6 办公室、工具房、休息室、宿舍等房屋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冬季防冻采用禁止明火取暖。

6.7 在油库、木工间及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等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设“严禁烟火”的明显标志,并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6.8 在易燃、易爆区周围动用明火或进行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时,应分阶段办理动火许可手续或动火工作票,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措施方可进行。

6.9 存放炸药、雷管,必须得到当地公安部门的许可,并分别存放在专用仓库内,指派专人负责保管,严格领、退料制度。

6.10 氧气、乙炔、汽油等危险品仓库应有避雷及防静电接地设施,屋面应采用轻型结构,并设置气窗及底窗保证良好的通风,门、窗应向外开启。

6.11 运输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应按当地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6.12 临时建筑及仓库的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的规定。

6.13 仓库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采用相应耐火等级的材料建成。

6.14 采用易燃材料搭设的临时建筑应有相应的防火措施。

6.15 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6.16 挥发性的易燃材料不得装在敞口容器内或存放在普通仓库内。

6.17 装过挥发性油剂及其他易燃物质的容器,应及时退库,并保存在距建(构)筑物不小于25m的单独隔离场所。

6.18 装过挥发性油剂及其他易燃物质的容器未经采取措施,严禁用电焊或火焊进行焊接或切割。

6.19 闪点在45℃以下的桶装易燃液体不得露天存放。必须少量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应严防曝晒并采取降温措施。

7 火灾报警及施救

7.1 基建现场的所有电话机近旁应悬挂火警电话号码。发现火情,发现人必须立即扑救并及时拨打“厂内火警”和“119”报警,并向相关部门负责人报告。

7.2 火灾事故报警要点:

7.2.1 火灾地点;

7.2.2 火势情况;

7.2.3 燃烧物和大约数量;

7.2.4 火灾现场人员受困情况;

7.2.5 报警人姓名及电话号码。

7.3 电气设备发生火灾时,应立即将有关设备的电源切断,采取紧急隔停措施。电气设备灭火时,仅准许在熟悉该设备带电部分人员的指挥或带领下进行灭火。

7.4 参加灭火的人员在灭火时应防止被火烧伤或被燃烧物所产生的气体引起中毒、窒息以及防止引起爆炸。电气设备上灭火时还应防止触电。

7.5 消防队未到火灾现场前,临时灭火指挥人应由现场负责人担任。

7.6 火灾扑灭后必须保持火灾现场。

7.7 电气设备火灾时,严禁使用能导电的灭火剂进行灭火。旋转电机火灾时,还应禁止使用干粉灭火器和干砂直接灭火。

8 易燃易爆物品贮存

8.1 易燃易爆物品应放置在专门场所,设置“严禁烟火”标志,并有专人负责管理。管理人员应熟知易燃易爆物品火灾危险性和管理贮存方法,以及发生事故处理方法。

8.2 易燃易爆物品不应设在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内。

8.3 易燃易爆库房应有隔热降温及通风措施,并设置防爆型通风排气装置。

8.4 危险品仓库内若要动火检修,必须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

8.5 不得在易燃易爆的仓库内进行明火及能产生火花的作业。

8.6 易燃易爆物品进库,必须加强入库检验,若发现品名不符,包装不合格,容器渗漏时,必须立即转移到安全地点或专门的房间内处理。

8.7 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的一切电气设施应符合安全规程防爆要求,每天下班前应切断电源,方可离开。

8.8 对雷管、炸药等易燃易爆物品必须按其特性严格分库保管,严禁项目部下属部门内或私人存放,对用剩余量应立即退库保存。

8.9 对雷管、炸药等易燃易爆和危险品必须执行“五双”制度(即双人保管、双锁、双人领、双人用、双帐)。在领用时需经有关部门领导批准。

8.10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种类繁多,发生火灾、爆炸的原因也各不相同,扑救方法各异。各单位应根据仓库内贮存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种类、性质,制订现场灭火规则。化学化验室易燃易爆物品应根据各单位储存、使用规定制订防火灭火规则。

9 检查与考核

9.1 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由电厂安质部负责检查与考核。

9.2 本标准按《华能长兴电厂基建工程违章考核细则》和《华能长兴电厂基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考核细则》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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