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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易燃易爆压缩气体安全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保护人身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46号令《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编制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
2.1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压缩气体的管理。
2.2 本规定所指的压缩气体是指工程施工中常用的氧气、乙炔气、氮气、氩气。
三.相关文件: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2003年6月1日实施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02年3月15日施行版
《记录管理程序》 cnf/ms mp-08
《装卸、贮存和运输管理程序》 cnf/ms mp-10
《物项验收、储存和发放管理办法》 cnf/ms rm
qcs-004
《供方资格和评价管理办法》 cnf/ms rm qcs-002
《压缩气体安全管理规定》 cnf/ms rm aqb-016
四.职责
4.1 器材分公司负责本规定的制定,安全环保部负责指导、监督本规定的实施和作业人员的培训。
4.2 器材分公司负责气瓶运输(包括装卸)储存的安全管理工作。
4.3 项目部和各使用单位严格按照本办法做好临时存放的安全管理工作。
黑体华文中宋4.4 储存、使用单位的领导职责
4.4.1 凡储存、使用压缩气瓶的单位主管领导应对单位储存、使用的压缩气瓶妥善保管和防护工件负责,并指定专人保管,按规定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和性能合格的使用工具;
4.4.2 压缩气瓶储存、使用单位的主管领导,要抓好外部培训,使负责易燃易爆压缩气体安全工作的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严禁无证人员上岗操作;
4.4.3 要对本单位设备、工具的安全可靠性负责,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工具和设备进行封存或上交,严禁让职工操作和使用带有安全隐患的设备和工具,必要时应进行更新;4.4.4 在工作中尽全力支持、配合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对安全管理人员查出的不符合项,要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整改,发生事故时不推脱责任,积极配合事故调查,为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氛围。
黑体华文中宋4.5 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4.5.1 储存、使用压缩气瓶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要对气瓶的储存、使用负监督管理责任,应每周对气瓶的存放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并作好记录(见附录1);
4.5.2 工程项目部安全员应每天深入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查处并纠正违章现象,严重者要给予处罚;
4.5.3 在租用气体供应单位的钢瓶时,安全管理人员应验证所提供的钢瓶是否经过年检。
黑体华文中宋4.6 作业人员职责
4.6.1 操作时应按要求对易燃易爆压缩气瓶进行分开摆放,氧气瓶与乙炔气瓶两者距离应保持在5米以上,二者距焊割点10米以上,若遇大风天气时两气瓶应放在上风头进行焊割作业,并远离易燃物品和热源;
4.6.2 易燃易爆压缩气瓶内的气体不能全部用完,最后要留0.3-0.5(mpa)的余压,以防止其它物质或空气窜入;
4.6.3 不在水泥地上滚动无护圈的氧气瓶或乙炔气瓶,装卸车时应避免摔、砸等剧烈碰撞;
4.6.4 气瓶在使用时应避开热源,可燃物品和强氧化剂,冬天当气瓶口发生冻结时,应用热水或用不含油脂的蒸气暖化,严禁用火烤或用其它工具敲击瓶体的任何部位。
黑体华文中宋五.易燃易爆压缩气体的运输、储存、使用和托管一般安全管理
5.1 负责易燃易爆压缩气体安全工作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5.2 定期对易燃易爆压缩气体的运输、储存和使用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教育。
5.3 易燃易爆压缩气体运输和装卸安全管理
华文中宋5.3.1 运输工具上应有明显的安全标志,并得到有关部门的准运许可。
5.3.2 任何时候移动气瓶时,阀门都应关闭。
5.3.3 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无保护帽、防震圈的气瓶不得搬运或装车。
5.3.4 任何没有明显标识的气瓶不得进入现场。
5.3.5 能与气瓶内气体产生化学反应或互相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或者气瓶) 严禁同车箱运输。
5.3.6 气瓶在车上,应妥善固定。
a) 横放时,头应朝向一方,垛高不得超过车厢高度,且不超过五层;
b) 立放时,车厢高度应在瓶高的2/3以上。
5.3.7 夏季运输应有遮阳措施,避免曝晒。城市繁华地区应避免白天运输,并且严禁在繁华地区、重要机关、要害部位停靠。
六.易燃易爆压缩气体储存和使用安全管理
6.1 易燃易爆压缩气体储存安全管理
6.1.1易燃易爆压缩气瓶一定要分类储存,不同性质的易燃易爆压缩气瓶存放时要采取不同的措施,氧气瓶和乙炔气瓶存放时应保持10米以上的距离。
6.1.2 易燃易爆压缩气体储存单位和工程项目部、二级单位、气瓶托管单位要严格按照°九防±措施进行管理。
第2篇 工业压缩气瓶安全管理规定
目的:明确压缩气瓶/罐的采办/租赁、运输、储存、使用及定期技术检验的管理,消除气瓶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隐患。
范围:适用于工用工业压缩气瓶/罐的安全管理。
定义:工业压缩气瓶是指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的液体的气瓶(不含仅在灭火时承受压力、储存时不承受压力的灭火用气瓶)。
规 定 内 容
1.0 气瓶/罐的安全要求
1.1 气瓶/罐体必须是具备压力容器生产资质的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
1.2 气瓶/罐体外观不允许有锈蚀,撞击、电弧损伤等缺陷,有出厂合格证和定期检验的合格标志。
1.3 气瓶/罐体的颜色应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一致,各部件配套齐全。
1.4 压力表、阀门应定期进行检验标定,确保压力表、阀门在标定范围内使用。
2.0 气瓶采办/租赁
2.1 必须严格按照《气瓶安全监察规定》(2003)的要求进行采购/租赁。
2.2 采购/租赁的气瓶应符合1.0中的安全要求,验货人应对气瓶的完整性(附件、标签、气瓶颜色、字样和出厂合格证等项)进行检查。
2.3 气瓶的安全检验证书、合格证等资料应建立档案以备检查。
3.0 运输
3.1 使用单位应委托专业运输公司具备危险品运输资质的车辆进行气瓶运输工作。
3.2 运输过程必须做到
3.2.1 旋紧瓶帽、配好防震圈、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
3.2.2严禁超载运输。
3.2.3运输过程中固定牢靠。
3.2.4运输车辆夏季有遮阳设施、防止暴晒,尽可能避免中午气温较高时运输;运送车辆要配备运输专用干粉灭火器。
3.2.5运送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才能上岗,必须按照要求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3.2.6可燃气气瓶运输过程中严禁倒置,易燃易爆品、油脂类、腐蚀性物品严禁与气瓶同车运输。
3.2.7运输杜瓦瓶时,必须直立运输,运输过程中要固定牢靠,运送杜瓦瓶时必须装进笼内,挡板要超过杜瓦瓶高度的2/3。
3.2.8不同种类的气瓶分车运输,不得混运。
3.2.9吊运气瓶时,必须使专用托架笼。
3.2.10严禁使用三轮车机动车、非机动车、摩托车等车辆运送。
4.0 气瓶储存
4.1空瓶和满瓶应分开放置,设置明显的标志。
4.2气瓶应分区、分类、分库储存,并保持足够的安全间距,并在附近设置灭火器材。
4.3气瓶储存点不得靠近热源和电气设备;夏季要防止暴晒;与明火的距离一般不小于10m(高空作业时,应是与垂直地面处的平行距离)。
4.4 气瓶应放置整齐,关紧瓶体阀门,拧紧保护帽,储存时保持直立,并设防倾倒的措施。
4.5 在使用切割气瓶的现场,储存量不宜超过5瓶;超过5瓶但不超过20瓶,应使用专
用储气笼;超过20瓶,应设置切割气瓶库。在气瓶存放点设置足够的灭火器。
4.6气瓶储存区域负责人负责气瓶的日常检查,做好发放、回收记录。
4.7 严禁无关人员和无关车辆进入气瓶储存区域。
4.8气瓶存放处应在醒目的地方应设置“危险”、“严禁烟火”的标志。
4.9 气瓶严禁放置在通风不良的场所,且不得放在橡胶等绝缘体上。
5.0 使用
5.1严格遵照规定用途使用气瓶,不得用于充装其他气体。气瓶充装站及充装人员应
具备法规要求的资质能力。
5.2使用工业压缩气体进行作业的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考核合格获得操作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5.3气瓶使用前,检查瓶阀、减压器,发现漏气、滑扣,压力表针失效时,应及时维
修。
5.4 气瓶在使用时环境温度超过40℃时,应采取有效的降温措施。
5.5 使用时要注意捆绑固定,防止倾倒,严禁卧放使用。
5.6 必须装设专用的减压器、回火防止器。开启时,操作者应站在阀口的侧后方,动
作要轻缓。使用压力不得超过0.15mpa,输气流速不应超过1.5-2.0m3/h·瓶。
5.7 严禁铜、银、汞等及其制品与切割气接触,必须使用铜和金属器具时,合金含铜
量低于70%。
5.8 气瓶要始终保持正压,不得将气用尽。瓶内至少应留有0.3mpa以上的压力。
5.9 气瓶不得放置在可能出现高空落物的地方,应避免气瓶受到剧烈震动和冲击,
严禁从高处滑下或在地面上滚动。
5.10 气瓶吊运时应使用封闭的吊篮,禁止用起重设备的吊索直接系挂气瓶,禁止使
用磁性起重设备吊运气瓶。使用前应检查瓶阀阀体。
5.11 气瓶使用时要保持直立,采取固定措施,防止滚动、倾倒。
5.12 氧气和可燃气瓶应保持5米以上的安全距离,气瓶与火源保持10米以上的距离。
5.13 检查气密性时,应用肥皂水,严禁使用明火试验。
5.14 氧气口操作时严禁使用沾有油脂的工具、手套接触瓶阀、减压器;一旦被油脂
类污染,应及时用二氯化烷或四氯化碳去油擦净。
5.15 使用杜瓦瓶时,严格遵守使用要求,不得超出设计使用范围。
5.16 氧气瓶禁止用于通风换气、气动工具的动力气源以及吹扫容器、设备和各种管
道。
5.17 不得手提瓶帽把气瓶从一个位置提运到另一个位置。
5.18 绝对不能用弧光或热源灼烧气瓶。
5.19 气瓶上的数字和标记不得篡改。氧气瓶和燃气瓶应以色彩进行编码,防止误认。
已经被供应商染色编码的气瓶不得再次涂色。
5.20 气瓶都不得用于滚筒或者作支撑物。
5.21 使用的胶管,其接头必须使用专用的金属候箍扎紧。
5.22 作业前检查所有接头,保证在有压力时不会松脱。
5.23 不能用掐挤胶管来阻止气源,要始终用控制阀关闭气源。
5.24 气瓶使用过程中严禁敲击碰撞,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焊引弧和防止气瓶被动作
为导体。
5.25 发生瓶阀持续泄露,应该停止使用,贴上标签放于空气流通处,远离任何引燃源。
6.0 气瓶定期检验
6.1 气瓶的定期检验和报废应按照有关的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执行。
6.2 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二年检验一
次。在使用过程中若发现气瓶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库存或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
7.0 相关文件和记录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2003)
《溶解乙炔气瓶》gb11638-89
第3篇 压缩气体安全管理规范
一、钢瓶(氧气、液化气、氩气、乙炔气)
1、内装压缩气体的钢瓶,瓶身应竖立倚靠坚固的支撑物。
2、使用前后钢瓶应旋紧置。
3、空钢瓶应置之不置放于空瓶存放处,并加以空瓶的标识。
4、勿将油类放置于氧气瓶的控制阀附近。
5、钢瓶应储放于通风防火、远离火种或热发生源的指定处所。储存于室外时,应注意有适当的排水和避免阳光直接照射的措施。
6、空瓶应于装备气体的钢瓶分开放置。
7、钢瓶不应存放于潮湿接近腐蚀性化学物质和气体的处所。
8、应防止尖锐物品切刮或磨擦钢瓶。
9、避免拖动或滚动钢瓶,应利用手推车或其他可将钢瓶直立运送的车辆。
10、不可令钢瓶掉落,也不可令钢瓶相互撞击。
11、勿将钢瓶置于可能成为电器回路的路径上。
12、各钢瓶均应标示其所装的气体种类。
13、若发现钢瓶的泄漏,且无法靠锁紧螺帽来中止泄漏时,应立即通知供应商派人来抢修。
14、应以肥皂溶液和仪器做泄漏实验,不可用火焰来测试。
15、在钢瓶存放处应备有适当型式的灭火器。
二、储气罐(空气)
1、储气罐安全阀需经过当地计检部门检测、校正,每年一次。
2、储气罐压力不能超出设计压力的10%。
3、罐内压力如果超出安全设定还未排气时,必须立即停用,并及时排出罐内之空气,更换安全阀后方可使用。
4、切勿使用压缩气体来吹喷衣服及身体或机械设备上的铁屑。
三、使用风压工作场所
1、进入利用风压工作场所作业前,必须关闭风压总阀并排除余压。
2、用气枪吹砂及杂物时,必须告知周围人员离开,作业员戴好防护眼镜。
3、有风管爆裂漏气时,请先关掉总阀或风压源(空压机)后进行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