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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炉安全管理9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55

转炉安全管理

第1篇 炼钢厂氧气转炉安全管理措施

1、设备与相关设施

1.1 150t以下的转炉,最大出钢量应不超过公称容量的120%;200t以上的转炉,按定量法操作。

1.2转炉的炉容比应合理。

1.3转炉氧枪与副枪升降装置,应配备钢绳张力测定、钢绳断裂防坠、事故驱动等安全装置;各枪位停靠点,应与转炉倾动、氧气开闭、冷却水流量和温度等联锁;当氧气压力小于规定值、冷却水流量低于规定值、出水温度超过规定值、进出水流量差大于规定值时,氧枪应自动升起,停止吹氧。转炉氧枪供水,应设置电动或气动快速切断阀。

1.4氧气阀门站至氧枪软管接头的氧气管,应采用不锈钢管,并应在软管接头前设置长1.5m以上的钢管。氧气软管应采用不锈钢体,氧枪软管接头应有防脱落装置。

1.5转炉宜采用铸铁盘管水冷炉口; 若采用钢板焊接水箱形式的水冷炉口,应加强经常性检查,以防止焊缝漏水酿成爆炸事故。

1.6转炉传动机构应有足够的强度,应能承受正常操作最大合成力矩;不大于150t的转炉,按全正力矩设计,靠自重回复零位;150t以上的转炉,可采用正负力矩,但必须确保两路供电;若采用直流电机,可考虑设置备用蓄电池组,以便断电时强制低速复位。

1.7从转炉工作平台至上层平台之间,应设置转炉围护结构。炉前后应设活动挡火门,以保护操作人员安全。

1.8烟道上的氧枪孔与加料口,应设可靠的氮封。转炉炉子跨炉口以上的各层平台,宜设煤气检测与报警装置;上述各层平台,人员不应长时间停留,以防煤气中毒;确需长时间停留,应与有关方面协调,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1.9采用“未燃法”或“半燃法”烟气净化系统设计的转炉,应符合gb6222的规定;转炉煤气回收系统的设备、风机房、煤气柜以及可能泄漏煤气的其他设备,应位于车间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转炉煤气回收时,风机房属乙类生产厂房、二级危险场所,其设计应采取防火、防爆措施,配备消防设备、火警信号、通讯及通风设施;风机房正常通风换气每小时应不少于7次,事故通风换气每小时应不少于20次。

1.10转炉煤气回收,应设一氧化碳和氧含量连续测定和自动控制系统; 回收煤气的氧含量不应超过2%;煤气的回收与放散,应采用自动切换阀,若煤气不能回收而向大气排放,烟囱上部应设点火装置。

1.11转炉煤气回收系统,应合理设置泄爆、放散、吹扫等设施。

1.12转炉余热锅与汽化冷却装置的设计、安装、运行和维护,应遵守国家有关锅炉压力容器的规定。

2、生产操作

2.1炉前、炉后平台不应堆放障碍物。转炉炉帽、炉壳、溜渣板和炉下挡渣板、基础墙上的粘渣,应经常清理,确保其厚度不超过0.1m。

2.2废钢配料,应防止带入爆炸物、有毒物或密闭容器。废钢料高不应超过料槽上口。转炉留渣操作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喷渣。

2.3兑铁水用的起重机,吊运重罐铁水之前应验证制动器是否可靠;不应在兑铁水作业开始之前先挂上倾翻铁水罐的小钩;兑铁水时炉口不应上倾,人员应处于安全位置,以防铁水罐脱钩伤人。

2.4新炉、停炉进行维修后开炉及停吹8h后的转炉,开始生产前均应按新炉开炉的要求进行准备;应认真检验各系统设备与联锁装置、仪表、介质参数是否符合工作要求,出现异常应及时处理。若需烘炉,应严格执行烘炉操作规程。

2.5炉下钢水罐车及渣车轨道区域(包括漏钢坑),不应有水和堆积物。转炉生产期间需到炉下区域作业时,应通知转炉控制室停止吹炼,并不得倾动转炉。无关人员不应在炉下通行或停留。

2.6转炉吹氧期间发生以下情况,应及时提枪停吹:氧枪冷却水流量、氧压低于规定值,出水温度高于规定值,氧枪漏水,水冷炉口、烟罩和加料溜槽口等水冷件漏水,停电。

2.7吹炼期间发现冷却水漏入炉内,应立即停吹,并切断漏水件的水源;转炉应停在原始位置不动,待确认漏入的冷却水完全蒸发,方可动炉。

2.8转炉修炉停炉时,各传动系统应断电,氧气、煤气、氮气管道应堵盲板隔离,煤气、重油管道应用蒸汽(或氮气)吹扫;更换吹氧管时,应预先检查氧气管道,如有油污,应清洗并脱脂干净方可使用。

2.9安装转炉小炉底时,接缝处泥料应铺垫均匀,炉底车顶紧力应足够,均匀挤出接缝处泥料;应认真检查接缝质量是否可靠,否则应予处理。

2.10倾动转炉时,操作人员应检查确认各相关系统与设备无误,并遵守下列规定:

——测温取样倒炉时,不应快速摇炉;

——倾动机械出现故障时,不应强行摇炉;

2.11倒炉测温取样和出钢时,人员应避免正对炉口;采用氧气烧出钢口时,手不应握在胶管接口处。

2.12火源不应接近氧气阀门站。进入氧气阀门站不应穿钉鞋。油污或其他易燃物不应接触氧气阀及管道。

2.13有窒息性气体的底吹阀门站,应加强检查,发现泄漏及时处理。进入阀门站应预先打开门窗与排风扇,确认安全后方可入内,维修设备时应始终打开门窗与排风扇。

第2篇 炼钢厂氧气转炉安全管理措施格式怎样的

1、设备与相关设施

1.1 150t以下的转炉,最大出钢量应不超过公称容量的120%;200t以上的转炉,按定量法操作。

1.2转炉的炉容比应合理。

1.3转炉氧枪与副枪升降装置,应配备钢绳张力测定、钢绳断裂防坠、事故驱动等安全装置;

各枪位停靠点,应与转炉倾动、氧气开闭、冷却水流量和温度等联锁;

当氧气压力小于规定值、冷却水流量低于规定值、出水温度超过规定值、进出水流量差大于规定值时,氧枪应自动升起,停止吹氧。

转炉氧枪供水,应设置电动或气动快速切断阀。

1.4氧气阀门站至氧枪软管接头的氧气管,应采用不锈钢管,并应在软管接头前设置长

1.5m以上的钢管。

氧气软管应采用不锈钢体,氧枪软管接头应有防脱落装置。

1.5转炉宜采用铸铁盘管水冷炉口;

若采用钢板焊接水箱形式的水冷炉口,应加强经常性检查,以防止焊缝漏水酿成爆炸事故。

1.6转炉传动机构应有足够的强度,应能承受正常操作最大合成力矩;

不大于150t的转炉,按全正力矩设计,靠自重回复零位;

150t以上的转炉,可采用正负力矩,但必须确保两路供电;

若采用直流电机,可考虑设置备用蓄电池组,以便断电时强制低速复位。

1.7从转炉工作平台至上层平台之间,应设置转炉围护结构。

炉前后应设活动挡火门,以保护操作人员安全。

1.8烟道上的氧枪孔与加料口,应设可靠的氮封。

转炉炉子跨炉口以上的各层平台,宜设煤气检测与报警装置;

上述各层平台,人员不应长时间停留,以防煤气中毒;

确需长时间停留,应与有关方面协调,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1.9采用“未燃法”或“半燃法”烟气净化系统设计的转炉,应符合gb6222的规定;

转炉煤气回收系统的设备、风机房、煤气柜以及可能泄漏煤气的其他设备,应位于车间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转炉煤气回收时,风机房属乙类生产厂房、二级危险场所,其设计应采取防火、防爆措施,配备消防设备、火警信号、通讯及通风设施;

风机房正常通风换气每小时应不少于7次,事故通风换气每小时应不少于20次。

1.10转炉煤气回收,应设一氧化碳和氧含量连续测定和自动控制系统;

回收煤气的氧含量不应超过2%;

煤气的回收与放散,应采用自动切换阀,若煤气不能回收而向大气排放,烟囱上部应设点火装置。

1.11转炉煤气回收系统,应合理设置泄爆、放散、吹扫等设施。

1.12转炉余热锅与汽化冷却装置的设计、安装、运行和维护,应遵守国家有关锅炉压力容器的规定。

2、生产操作2.1炉前、炉后平台不应堆放障碍物。

转炉炉帽、炉壳、溜渣板和炉下挡渣板、基础墙上的粘渣,应经常清理,确保其厚度不超过0.1m。

2.2废钢配料,应防止带入爆炸物、有毒物或密闭容器。

废钢料高不应超过料槽上口。

转炉留渣操作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喷渣。

2.3兑铁水用的起重机,吊运重罐铁水之前应验证制动器是否可靠;

不应在兑铁水作业开始之前先挂上倾翻铁水罐的小钩;

兑铁水时炉口不应上倾,人员应处于安全位置,以防铁水罐脱钩伤人。

2.4新炉、停炉进行维修后开炉及停吹8h后的转炉,开始生产前均应按新炉开炉的要求进行准备;

应认真检验各系统设备与联锁装置、仪表、介质参数是否符合工作要求,出现异常应及时处理。

若需烘炉,应严格执行烘炉操作规程。

2.5炉下钢水罐车及渣车轨道区域(包括漏钢坑),不应有水和堆积物。

转炉生产期间需到炉下区域作业时,应通知转炉控制室停止吹炼,并不得倾动转炉。

无关人员不应在炉下通行或停留。

2.6转炉吹氧期间发生以下情况,应及时提枪停吹:氧枪冷却水流量、氧压低于规定值,出水温度高于规定值,氧枪漏水,水冷炉口、烟罩和加料溜槽口等水冷件漏水,停电。

2.7吹炼期间发现冷却水漏入炉内,应立即停吹,并切断漏水件的水源;

转炉应停在原始位置不动,待确认漏入的冷却水完全蒸发,方可动炉。

2.8转炉修炉停炉时,各传动系统应断电,氧气、煤气、氮气管道应堵盲板隔离,煤气、重油管道应用蒸汽(或氮气)吹扫;

更换吹氧管时,应预先检查氧气管道,如有油污,应清洗并脱脂干净方可使用。

2.9安装转炉小炉底时,接缝处泥料应铺垫均匀,炉底车顶紧力应足够,均匀挤出接缝处泥料;

应认真检查接缝质量是否可靠,否则应予处理。

2.10倾动转炉时,操作人员应检查确认各相关系统与设备无误,并遵守下列规定: ——测温取样倒炉时,不应快速摇炉;

——倾动机械出现故障时,不应强行摇炉;2.11倒炉测温取样和出钢时,人员应避免正对炉口;

采用氧气烧出钢口时,手不应握在胶管接口处。

2.12火源不应接近氧气阀门站。

进入氧气阀门站不应穿钉鞋。

油污或其他易燃物不应接触氧气阀及管道。

2.13有窒息性气体的底吹阀门站,应加强检查,发现泄漏及时处理。

进入阀门站应预先打开门窗与排风扇,确认安全后方可入内,维修设备时应始终打开门窗与排风扇。

第3篇 炼钢厂氧气转炉 安全管理措施

1、设备与相关设施

1.1 150t以下的转炉,最大出钢量应不超过公称容量的120%;200t以上的转炉,按定量法操作。

1.2转炉的炉容比应合理。

1.3转炉氧枪与副枪升降装置,应配备钢绳张力测定、钢绳断裂防坠、事故驱动等安全装置;各枪位停靠点,应与转炉倾动、氧气开闭、冷却水流量和温度等联锁;当氧气压力小于规定值、冷却水流量低于规定值、出水温度超过规定值、进出水流量差大于规定值时,氧枪应自动升起,停止吹氧。转炉氧枪供水,应设置电动或气动快速切断阀。

1.4氧气阀门站至氧枪软管接头的氧气管,应采用不锈钢管,并应在软管接头前设置长1.5m以上的钢管。氧气软管应采用不锈钢体,氧枪软管接头应有防脱落装置。

1.5转炉宜采用铸铁盘管水冷炉口; 若采用钢板焊接水箱形式的水冷炉口,应加强经常性检查,以防止焊缝漏水酿成爆炸事故。

1.6转炉传动机构应有足够的强度,应能承受正常操作最大合成力矩;不大于150t的转炉,按全正力矩设计,靠自重回复零位;150t以上的转炉,可采用正负力矩,但必须确保两路供电;若采用直流电机,可考虑设置备用蓄电池组,以便断电时强制低速复位。

1.7从转炉工作平台至上层平台之间,应设置转炉围护结构。炉前后应设活动挡火门,以保护操作人员安全。

1.8烟道上的氧枪孔与加料口,应设可靠的氮封。转炉炉子跨炉口以上的各层平台,宜设煤气检测与报警装置;上述各层平台,人员不应长时间停留,以防煤气中毒;确需长时间停留,应与有关方面协调,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1.9采用“未燃法”或“半燃法”烟气净化系统设计的转炉,应符合gb6222的规定;转炉煤气回收系统的设备、风机房、煤气柜以及可能泄漏煤气的其他设备,应位于车间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转炉煤气回收时,风机房属乙类生产厂房、二级危险场所,其设计应采取防火、防爆措施,配备消防设备、火警信号、通讯及通风设施;风机房正常通风换气每小时应不少于7次,事故通风换气每小时应不少于20次。

1.10转炉煤气回收,应设一氧化碳和氧含量连续测定和自动控制系统; 回收煤气的氧含量不应超过2%;煤气的回收与放散,应采用自动切换阀,若煤气不能回收而向大气排放,烟囱上部应设点火装置。

1.11转炉煤气回收系统,应合理设置泄爆、放散、吹扫等设施。

1.12转炉余热锅与汽化冷却装置的设计、安装、运行和维护,应遵守国家有关锅炉压力容器的规定。

2、生产操作

2.1炉前、炉后平台不应堆放障碍物。转炉炉帽、炉壳、溜渣板和炉下挡渣板、基础墙上的粘渣,应经常清理,确保其厚度不超过0.1m。

2.2废钢配料,应防止带入爆炸物、有毒物或密闭容器。废钢料高不应超过料槽上口。转炉留渣操作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喷渣。

2.3兑铁水用的起重机,吊运重罐铁水之前应验证制动器是否可靠;不应在兑铁水作业开始之前先挂上倾翻铁水罐的小钩;兑铁水时炉口不应上倾,人员应处于安全位置,以防铁水罐脱钩伤人。

2.4新炉、停炉进行维修后开炉及停吹8h后的转炉,开始生产前均应按新炉开炉的要求进行准备;应认真检验各系统设备与联锁装置、仪表、介质参数是否符合工作要求,出现异常应及时处理。若需烘炉,应严格执行烘炉操作规程。

2.5炉下钢水罐车及渣车轨道区域(包括漏钢坑),不应有水和堆积物。转炉生产期间需到炉下区域作业时,应通知转炉控制室停止吹炼,并不得倾动转炉。无关人员不应在炉下通行或停留。

2.6转炉吹氧期间发生以下情况,应及时提枪停吹:氧枪冷却水流量、氧压低于规定值,出水温度高于规定值,氧枪漏水,水冷炉口、烟罩和加料溜槽口等水冷件漏水,停电。

2.7吹炼期间发现冷却水漏入炉内,应立即停吹,并切断漏水件的水源;转炉应停在原始位置不动,待确认漏入的冷却水完全蒸发,方可动炉。

2.8转炉修炉停炉时,各传动系统应断电,氧气、煤气、氮气管道应堵盲板隔离,煤气、重油管道应用蒸汽(或氮气)吹扫;更换吹氧管时,应预先检查氧气管道,如有油污,应清洗并脱脂干净方可使用。

2.9安装转炉小炉底时,接缝处泥料应铺垫均匀,炉底车顶紧力应足够,均匀挤出接缝处泥料;应认真检查接缝质量是否可靠,否则应予处理。

2.10倾动转炉时,操作人员应检查确认各相关系统与设备无误,并遵守下列规定:

——测温取样倒炉时,不应快速摇炉;

——倾动机械出现故障时,不应强行摇炉;

2.11倒炉测温取样和出钢时,人员应避免正对炉口;采用氧气烧出钢口时,手不应握在胶管接口处。

2.12火源不应接近氧气阀门站。进入氧气阀门站不应穿钉鞋。油污或其他易燃物不应接触氧气阀及管道。

2.13有窒息性气体的底吹阀门站,应加强检查,发现泄漏及时处理。进入阀门站应预先打开门窗与排风扇,确认安全后方可入内,维修设备时应始终打开门窗与排风扇。

第4篇 炼钢厂氧气转炉安全管理措施怎么写

1、设备与相关设施

1.1 150t以下的转炉,最大出钢量应不超过公称容量的120%;200t以上的转炉,按定量法操作。

1.2转炉的炉容比应合理。

1.3转炉氧枪与副枪升降装置,应配备钢绳张力测定、钢绳断裂防坠、事故驱动等安全装置;

各枪位停靠点,应与转炉倾动、氧气开闭、冷却水流量和温度等联锁;

当氧气压力小于规定值、冷却水流量低于规定值、出水温度超过规定值、进出水流量差大于规定值时,氧枪应自动升起,停止吹氧。

转炉氧枪供水,应设置电动或气动快速切断阀。

1.4氧气阀门站至氧枪软管接头的氧气管,应采用不锈钢管,并应在软管接头前设置长

1.5m以上的钢管。

氧气软管应采用不锈钢体,氧枪软管接头应有防脱落装置。

1.5转炉宜采用铸铁盘管水冷炉口;

若采用钢板焊接水箱形式的水冷炉口,应加强经常性检查,以防止焊缝漏水酿成爆炸事故。

1.6转炉传动机构应有足够的强度,应能承受正常操作最大合成力矩;

不大于150t的转炉,按全正力矩设计,靠自重回复零位;

150t以上的转炉,可采用正负力矩,但必须确保两路供电;

若采用直流电机,可考虑设置备用蓄电池组,以便断电时强制低速复位。

1.7从转炉工作平台至上层平台之间,应设置转炉围护结构。

炉前后应设活动挡火门,以保护操作人员安全。

1.8烟道上的氧枪孔与加料口,应设可靠的氮封。

转炉炉子跨炉口以上的各层平台,宜设煤气检测与报警装置;

上述各层平台,人员不应长时间停留,以防煤气中毒;

确需长时间停留,应与有关方面协调,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1.9采用“未燃法”或“半燃法”烟气净化系统设计的转炉,应符合gb6222的规定;

转炉煤气回收系统的设备、风机房、煤气柜以及可能泄漏煤气的其他设备,应位于车间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转炉煤气回收时,风机房属乙类生产厂房、二级危险场所,其设计应采取防火、防爆措施,配备消防设备、火警信号、通讯及通风设施;

风机房正常通风换气每小时应不少于7次,事故通风换气每小时应不少于20次。

1.10转炉煤气回收,应设一氧化碳和氧含量连续测定和自动控制系统;

回收煤气的氧含量不应超过2%;

煤气的回收与放散,应采用自动切换阀,若煤气不能回收而向大气排放,烟囱上部应设点火装置。

1.11转炉煤气回收系统,应合理设置泄爆、放散、吹扫等设施。

1.12转炉余热锅与汽化冷却装置的设计、安装、运行和维护,应遵守国家有关锅炉压力容器的规定。

2、生产操作2.1炉前、炉后平台不应堆放障碍物。

转炉炉帽、炉壳、溜渣板和炉下挡渣板、基础墙上的粘渣,应经常清理,确保其厚度不超过0.1m。

2.2废钢配料,应防止带入爆炸物、有毒物或密闭容器。

废钢料高不应超过料槽上口。

转炉留渣操作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喷渣。

2.3兑铁水用的起重机,吊运重罐铁水之前应验证制动器是否可靠;

不应在兑铁水作业开始之前先挂上倾翻铁水罐的小钩;

兑铁水时炉口不应上倾,人员应处于安全位置,以防铁水罐脱钩伤人。

2.4新炉、停炉进行维修后开炉及停吹8h后的转炉,开始生产前均应按新炉开炉的要求进行准备;

应认真检验各系统设备与联锁装置、仪表、介质参数是否符合工作要求,出现异常应及时处理。

若需烘炉,应严格执行烘炉操作规程。

2.5炉下钢水罐车及渣车轨道区域(包括漏钢坑),不应有水和堆积物。

转炉生产期间需到炉下区域作业时,应通知转炉控制室停止吹炼,并不得倾动转炉。

无关人员不应在炉下通行或停留。

2.6转炉吹氧期间发生以下情况,应及时提枪停吹:氧枪冷却水流量、氧压低于规定值,出水温度高于规定值,氧枪漏水,水冷炉口、烟罩和加料溜槽口等水冷件漏水,停电。

2.7吹炼期间发现冷却水漏入炉内,应立即停吹,并切断漏水件的水源;

转炉应停在原始位置不动,待确认漏入的冷却水完全蒸发,方可动炉。

2.8转炉修炉停炉时,各传动系统应断电,氧气、煤气、氮气管道应堵盲板隔离,煤气、重油管道应用蒸汽(或氮气)吹扫;

更换吹氧管时,应预先检查氧气管道,如有油污,应清洗并脱脂干净方可使用。

2.9安装转炉小炉底时,接缝处泥料应铺垫均匀,炉底车顶紧力应足够,均匀挤出接缝处泥料;

应认真检查接缝质量是否可靠,否则应予处理。

2.10倾动转炉时,操作人员应检查确认各相关系统与设备无误,并遵守下列规定: ——测温取样倒炉时,不应快速摇炉;

——倾动机械出现故障时,不应强行摇炉;2.11倒炉测温取样和出钢时,人员应避免正对炉口;

采用氧气烧出钢口时,手不应握在胶管接口处。

2.12火源不应接近氧气阀门站。

进入氧气阀门站不应穿钉鞋。

油污或其他易燃物不应接触氧气阀及管道。

2.13有窒息性气体的底吹阀门站,应加强检查,发现泄漏及时处理。

进入阀门站应预先打开门窗与排风扇,确认安全后方可入内,维修设备时应始终打开门窗与排风扇。

第5篇 炼钢厂转炉煤气放散点火安全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经过几代炼钢人的不懈努力,炼钢厂终于实现了过剩转炉煤气的放散点火,困扰多年的转炉煤气超标排放问题得以从根本上解决。放散点火工艺作为转炉煤气回收的重要组成和关键环节,其运行状态直接影响到整个煤气生产、净化、回收、输送和储存系统安全,为此,特制订转炉煤气放散点火安全管理考核暂行办法如下:

一、基础安全管理考核

1、炼钢车间作为转炉煤气的发生、生产责任单位,应建立转炉氧枪口、副枪口、下料溜槽、活动烟罩密封系统管理制度及与之相关的联锁保护程序,确保转炉吹炼过程中转炉煤气与外界空气有效隔绝。制度不健全、联锁保护失效、密封效果不好导致煤气含氧量持续超标,影响煤气回收,并导致放散点火不能正常投用的,考核炼钢车间基本奖10000元/次。

2、自动化车间作为转炉煤气生产、净化、回收、输送系统监视和测量装置的维护责任单位,应建立流量计、压力表、煤气检测仪、磁氧分析仪等相关仪表装置的日常检查、维护、校验管理制度。制度不健全、仪表装置失查、失修和校验不及时影响煤气回收,并导致放散点火不能正常投用的,考核自动化车间基本奖10000元/次。

3、回收车间作为转炉煤气的净化、回收和输送责任单位,应建立转炉煤气净化回收系统的工艺、技术、操作规程和点检标准及相关的管理制度、应设置完善可靠的安全联锁保护程序,应明确事故应急处置程序、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制度不健全、联锁保护失效、应急处置不能满足要求、不能起到应有效果,导致煤气回收相关设备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影响煤气回收,并导致放散点火不能正常投用的,考核回收车间基本奖10000元/次;未对外进行信息传递并履行安全告知义务的,追加考核基本奖100元/次;同时,按其影响程度对煤气回收安全运行专项奖予以部分扣除或全部扣除。

二、运行安全管理考核

1、为确保转炉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的安全运行,调动相关岗位的生产积极性,对转炉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的主体责任车间回收车间,实施月份安全专项奖励政策。

2、凡由于以下原因,影响煤气正常回收,并导致放散点火无法正常投用,月累计热停达到 3炉次的,按20%比例对回收车间当月专项奖予以扣除;月累计热停达到 6炉次的,按50%比例对回收车间当月专项奖予以扣除;月累计热停超过6 炉次的,或导致煤气回收系统生产、工艺、设备、安全事故的,按100%比例对回收车间当月专项奖予以扣除,并按照相关事故管理规定予以考核。

(1)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相关工艺设备管理不到位,失检、失修导致设备无法正常运行。

(2)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相关工艺和安全联锁保护条件失效或无法保证正常投用运行。

(3)对转炉冶炼过程中的氧含量变化及磁氧分析仪工作异常情况,未能及时发现、检查、汇报。

(4)对风机系统运行参数监控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参数异常、上报并处理的。

(5)未按时进行设备巡检并记录,未能及时发现设备隐患,未能及时发现现场煤气泄漏险情。

(6)对转炉煤气放散点火运行情况监控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吹扫氮气压力不能满足要求、联锁程序未自行启动、长明火熄火等异常情况,未能及时上报处理。

(7)转炉余热净化系统及煤气回收系统定修时,未能对各部水封溢流、阀门气动控制系统进行安全条件确认。

(8)出现突发故障后,未能及时有效采取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9)管理人员违章指挥或岗位违规操作,导致放散点火处于失控状态。

三、由于公司能源平衡或动力介质厂设备运行影响,导致的焦炉煤气、氮气等动力介质流量、压力、品质等参数波动,影响煤气回收,并导致放散点火功能无法正常投用的,不列入以上基础安全管理和运行安全管理考核范畴。

四、责任科室安全管理考核

1、生产科作为转炉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操作管理的监督责任单位,应负责沟通协调,确保满足转炉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的外部生产条件和安全条件,应督促检查相关车间认真执行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相关规程、制度,对因违章指挥和管理失职、失察影响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的,考核生产科基本奖5000元/次。.

2、技术科作为转炉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工艺管理的监督责任单位,应负责指导、检查相关车间工艺、技术、操作规程的时效性和执行情况,及时掌握工艺调整变化情况。对因违章指挥和管理失职、失察影响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的,考核技术科基本奖5000元/次。

3、机动科作为转炉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设备管理的监督责任单位,应负责沟通协调,确保满足转炉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运行的设备保障条件和安全条件,应督促指导相关车间建立完善煤气回收设备档案、管理制度和点检标准,及时掌握设备运行变化和各种安全联锁状态,对因违章指挥和管理失职、失察影响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的,考核机动科基本奖5000元/次。

4、安全科作为转炉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安全运行的监督检查单位,应负责督促和检查相关车间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规程、制度、预案落实执行情况、相关科室对转炉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管理职责履行情况。对因违章指挥和管理失职、失察影响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的,考核安全科基本奖5000元/次。

5、生产科、技术科、机动科和安全科应共同承担对回收车间转炉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功能投用和安全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责,并对其月份专项奖提出考核意见。

五、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生产、工艺、设备、安全影响和事故,除按上述考核办法执行外,还需按照炼钢厂生产运行、工艺质量、设备管理和安全绩效等相应管理办法追加考核。

六、本考核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第6篇 转炉煤气加臭站安全管理要求

1、从事四氢噻吩的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经专业技术知识培训。

2、四氢噻吩的领取、使用、储存必须明确专人管理,并建立相应的台帐,确保帐物一致。四氢噻吩都有相应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齐全、有效,并妥善保存。

3、管理人员、领用人员及使用人员必须清楚四氢噻吩的性能,熟悉四氢噻吩安全技术说明书的内容。

4、转炉维修对加臭站日常维护和检查的人员,必须进行四氢噻吩性能和四氢噻吩安全技术相关知识的教育培训,并保存好教育培训记录。

5、四氢噻吩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泄漏应及时处理,避免造成污染。

6、储存四氢噻吩的地点必须防潮、防晒且通风良好,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7、每次添加四氢噻吩之前,要仔细阅读四氢噻吩安全技术说明书和燃气自动加药装置使用说明书,按照所从事工作的技术要求,进行规范操作,穿戴好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并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作好防范措施,避免造成事故或污染。

8、作业场所应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毒、防晒、防潮、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

9、对于已用完的四氢噻吩容器,定期交回物资总库集中处理。

10、四氢噻吩严禁食入、吸入,皮肤接触、眼睛接触。一旦食入要饮足量温水,催吐。就医。皮肤接触要脱去污染的衣着,用肥皂水和清水彻底冲洗皮肤。眼睛接触: 提起眼睑,用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就医。

11、发生四氢噻吩着火用水冷却或用干粉灭火器灭火或盖砂土。

12、发生四氢噻吩中毒应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难,给输氧。如呼吸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就医。

13、废弃的四氢噻吩应用焚烧法处置。焚烧炉排出的硫氧化物通过洗涤器除去。严禁直接排入下水道造成水体污染。

14、盛装四氢噻吩的容器在使用前后必须认真检查,清除隐患,防止挥发导致的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

15、管理职责:转炉维修安排专人每天检查两次,每周一、周四对区域设备设施卫生进行全面清扫,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安环科设备科汇报,安环科煤气管理人员每周检查不少于一次。设备科每周检查不少于一次。检查人员做好相应的检查登记台帐。

第7篇 转炉兑铁防止洒铁烧人事故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确保转炉兑铁安全,防止洒铁伤人,厂部特制定转炉兑铁应急安全管理规定如下:

1. 生产部调度室要准确掌握转炉生产情况,严格掌握并控制铁水罐吊起时间,严防吊车主卷抱闸失灵等故障而导致重大事故。

2. 混铁炉出铁和翻铁,要严格把好装入量关,防止大罐跑铁伤人。保持铁水罐嘴好用,并及时处理硬盖,为转炉安全兑铁创造好条件。

3. 混铁炉挂吊人员在挂重罐前必须进行挂罐安全确认,作到万无一失。必须认真检查好兑铁用的钢绳和罐壁(口)是否有悬钢(渣),严禁使用挤、压、烧、起刺、断股与报废钢绳,保证转炉兑铁安全。

4. 按规定转炉具备兑铁条件的含义是“出完钢,翻完渣,检查完炉体,补完炉,把炉子摇到兑铁位置”。

5. 在等待兑铁条件的间隙,炼钢车间要勤观察,掌握铁水重罐在平台的安全情况。严禁铁水重罐在平台内长期停留,预防其他事故发生。

6. 转炉达到对铁条件,在挂钢绳之前,首先要检查确认钢绳质量和罐壁(口)残渣是否会掉下伤人,做到二次把关。兑铁时必须由专人指挥,做到手势明确,哨音清楚,兑铁前通知炉前其他人员撤到安全地带,兑铁是不准任何人通行。

7. 转运车间兑铁前要保持吊车良好状态,不准把设备隐患带到兑铁中,兑铁是必须由技术熟练,操作水平高的司机开车,同时加强僚望,看清手势,坚持安全确认,做到稳、准、慢操作。听从指挥,集中精力,密切注视铁水罐吊运情况,做到预防事故。对指挥手势不清,不吹哨或戴手套指挥,及多人指车作业者,司机有权停止作业。

8. 现场组织者,在生产指挥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转炉兑铁的安全组织工作。要带头遵章贯制,坚持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服从安全的原则,防止盲目抢产,严禁违章指挥,随时纠正违章作业,确保当班安全生产。

第8篇 炼钢厂转炉煤气放散点火安全管理考核办法

经过几代炼钢人的不懈努力,炼钢厂终于实现了过剩转炉煤气的放散点火,困扰多年的转炉煤气超标排放问题得以从根本上解决。放散点火工艺作为转炉煤气回收的重要组成和关键环节,其运行状态直接影响到整个煤气生产、净化、回收、输送和储存系统安全,为此,特制订转炉煤气放散点火安全管理考核暂行办法如下:

一、基础安全管理考核

1、炼钢车间作为转炉煤气的发生、生产责任单位,应建立转炉氧枪口、副枪口、下料溜槽、活动烟罩密封系统管理制度及与之相关的联锁保护程序,确保转炉吹炼过程中转炉煤气与外界空气有效隔绝。制度不健全、联锁保护失效、密封效果不好导致煤气含氧量持续超标,影响煤气回收,并导致放散点火不能正常投用的,考核炼钢车间基本奖10000元/次。

2、自动化车间作为转炉煤气生产、净化、回收、输送系统监视和测量装置的维护责任单位,应建立流量计、压力表、煤气检测仪、磁氧分析仪等相关仪表装置的日常检查、维护、校验管理制度。制度不健全、仪表装置失查、失修和校验不及时影响煤气回收,并导致放散点火不能正常投用的,考核自动化车间基本奖10000元/次。

3、回收车间作为转炉煤气的净化、回收和输送责任单位,应建立转炉煤气净化回收系统的工艺、技术、操作规程和点检标准及相关的管理制度、应设置完善可靠的安全联锁保护程序,应明确事故应急处置程序、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制度不健全、联锁保护失效、应急处置不能满足要求、不能起到应有效果,导致煤气回收相关设备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影响煤气回收,并导致放散点火不能正常投用的,考核回收车间基本奖10000元/次;未对外进行信息传递并履行安全告知义务的,追加考核基本奖100元/次;同时,按其影响程度对煤气回收安全运行专项奖予以部分扣除或全部扣除。

二、运行安全管理考核

1、为确保转炉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的安全运行,调动相关岗位的生产积极性,对转炉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的主体责任车间回收车间,实施月份安全专项奖励政策。

2、凡由于以下原因,影响煤气正常回收,并导致放散点火无法正常投用,月累计热停达到 3炉次的,按20%比例对回收车间当月专项奖予以扣除;月累计热停达到 6炉次的,按50%比例对回收车间当月专项奖予以扣除;月累计热停超过6 炉次的,或导致煤气回收系统生产、工艺、设备、安全事故的,按100%比例对回收车间当月专项奖予以扣除,并按照相关事故管理规定予以考核。

(1)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相关工艺设备管理不到位,失检、失修导致设备无法正常运行。

(2)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相关工艺和安全联锁保护条件失效或无法保证正常投用运行。

(3)对转炉冶炼过程中的氧含量变化及磁氧分析仪工作异常情况,未能及时发现、检查、汇报。

(4)对风机系统运行参数监控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参数异常、上报并处理的。

(5)未按时进行设备巡检并记录,未能及时发现设备隐患,未能及时发现现场煤气泄漏险情。

(6)对转炉煤气放散点火运行情况监控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吹扫氮气压力不能满足要求、联锁程序未自行启动、长明火熄火等异常情况,未能及时上报处理。

(7)转炉余热净化系统及煤气回收系统定修时,未能对各部水封溢流、阀门气动控制系统进行安全条件确认。

(8)出现突发故障后,未能及时有效采取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9)管理人员违章指挥或岗位违规操作,导致放散点火处于失控状态。

三、由于公司能源平衡或动力介质厂设备运行影响,导致的焦炉煤气、氮气等动力介质流量、压力、品质等参数波动,影响煤气回收,并导致放散点火功能无法正常投用的,不列入以上基础安全管理和运行安全管理考核范畴。

四、责任科室安全管理考核

1、生产科作为转炉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操作管理的监督责任单位,应负责沟通协调,确保满足转炉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的外部生产条件和安全条件,应督促检查相关车间认真执行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相关规程、制度,对因违章指挥和管理失职、失察影响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的,考核生产科基本奖5000元/次。.

2、技术科作为转炉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工艺管理的监督责任单位,应负责指导、检查相关车间工艺、技术、操作规程的时效性和执行情况,及时掌握工艺调整变化情况。对因违章指挥和管理失职、失察影响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的,考核技术科基本奖5000元/次。

3、机动科作为转炉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设备管理的监督责任单位,应负责沟通协调,确保满足转炉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运行的设备保障条件和安全条件,应督促指导相关车间建立完善煤气回收设备档案、管理制度和点检标准,及时掌握设备运行变化和各种安全联锁状态,对因违章指挥和管理失职、失察影响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的,考核机动科基本奖5000元/次。

4、安全科作为转炉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安全运行的监督检查单位,应负责督促和检查相关车间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规程、制度、预案落实执行情况、相关科室对转炉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管理职责履行情况。对因违章指挥和管理失职、失察影响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的,考核安全科基本奖5000元/次。

5、生产科、技术科、机动科和安全科应共同承担对回收车间转炉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功能投用和安全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责,并对其月份专项奖提出考核意见。

五、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生产、工艺、设备、安全影响和事故,除按上述考核办法执行外,还需按照炼钢厂生产运行、工艺质量、设备管理和安全绩效等相应管理办法追加考核。

六、本考核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

第9篇 转炉兑铁防止洒铁烧人事故的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确保转炉兑铁安全,防止洒铁伤人,厂部特制定转炉兑铁应急安全管理规定如下:

1. 生产部调度室要准确掌握转炉生产情况,严格掌握并控制铁水罐吊起时间,严防吊车主卷抱闸失灵等故障而导致重大事故。

2. 混铁炉出铁和翻铁,要严格把好装入量关,防止大罐跑铁伤人。保持铁水罐嘴好用,并及时处理硬盖,为转炉安全兑铁创造好条件。

3. 混铁炉挂吊人员在挂重罐前必须进行挂罐安全确认,作到万无一失。必须认真检查好兑铁用的钢绳和罐壁(口)是否有悬钢(渣),严禁使用挤、压、烧、起刺、断股与报废钢绳,保证转炉兑铁安全。

4. 按规定转炉具备兑铁条件的含义是“出完钢,翻完渣,检查完炉体,补完炉,把炉子摇到兑铁位置”。

5. 在等待兑铁条件的间隙,炼钢车间要勤观察,掌握铁水重罐在平台的安全情况。严禁铁水重罐在平台内长期停留,预防其他事故发生。

6. 转炉达到对铁条件,在挂钢绳之前,首先要检查确认钢绳质量和罐壁(口)残渣是否会掉下伤人,做到二次把关。兑铁时必须由专人指挥,做到手势明确,哨音清楚,兑铁前通知炉前其他人员撤到安全地带,兑铁是不准任何人通行。

7. 转运车间兑铁前要保持吊车良好状态,不准把设备隐患带到兑铁中,兑铁是必须由技术熟练,操作水平高的司机开车,同时加强僚望,看清手势,坚持安全确认,做到稳、准、慢操作。听从指挥,集中精力,密切注视铁水罐吊运情况,做到预防事故。对指挥手势不清,不吹哨或戴手套指挥,及多人指车作业者,司机有权停止作业。

8. 现场组织者,在生产指挥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转炉兑铁的安全组织工作。要带头遵章贯制,坚持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服从安全的原则,防止盲目抢产,严禁违章指挥,随时纠正违章作业,确保当班安全生产。

转炉安全管理9篇

经过几代炼钢人的不懈努力,炼钢厂终于实现了过剩转炉煤气的放散点火,困扰多年的转炉煤气超标排放问题得以从根本上解决。放散点火工艺作为转炉煤气回收的重要组成和关键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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