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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浅谈在施工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随着建筑施工规模的不断发展,建筑起重机械在工程建设中的作用也日趋重要,成为降低建筑施工劳动强度、提高生产效率的必要手段。但近几年来由于建筑起重机械所引发的较大安全事故在的安全事故中占较高的比例,而且是重特大事故的易发点,使得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成为建设施工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有效地控制和降低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事故、有效地保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正常运行,是建设安全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一、施工现场存在的常见问题
1、起重机械结构、 机构及起重零部件方面
1)附着结构件因附墙的间距每一工地实际情况不一样,后期周转使用中有改动,工艺粗糙、焊缝及连接可靠度较差,很难达到使用要求。
2)塔吊的过渡滑轮设置不合理,且设置的防钢丝绳跳槽装置未达其功能要求或未设置防钢丝绳跳槽装置。
3)施工升降机运动部件的外露部分如制动器、齿轮齿条产品质量不达标、防坠器标定的检测有效期超过1年。
4)物料提升机楼层停靠装置、断绳保护装置的缺失。
5)高处作业吊篮配重块非标准配件,重量不达标、安全锁失效。
2、起重机械管理组织结构方面
1)施工企业设备管理的专职部门的不健全或把设备管理归入工程综合管理部门进行管理,造成设备使用管理的缺位,另个别施工现场未严格按要求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有个别配备的但兼职或形同虚设,专业技术水平不高,对发现的问题不能正确及时的处理。
2)建筑施工人员流动性较大,导致大量无一定工作经历的农民工短期培训考核上岗操作,安装、拆卸、操作、维修人员年龄老化。
3)个别出租单位、操作人员安全意识较差,侥幸心理严重,未经专业的培训考核合格正规渠道取证,非法伪造操作资格证书,持假证上岗。
3、起重机械日常维护、保养方面
1)出租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维修保养不重视。市场竞争带来了相互压价,于是越是不正规、价格越低(成本低),相对利润就高。如从某一工地拆卸了设备,拆下后即运至另一工地进行安装使用,其中节约了一次运输费、堆放的场地费、维修费等,有的甚至不经保养即转入下一个工地使用,使用中存在的隐患就带到下一次的使用中。
2)加节、顶升、附着过程中的监控不到位。企业对管理缺乏控制,特别从业人员的实际素质无法控制,并且出现同样的操作工人会出现在不同的安装单位,出租单位为减少成本费用,存在挂靠现象、出借资质现象。另外在顶升、加节、附着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中,人员的管理不到位,存在谁出租、谁安装就得负责的现象,缺少总承包单位在危险性较大部位作业中的动态监管。
3)定期检查、维护保养流于形式。现超高层建筑越来越多,特别对于工期较长的工程,很容易忽视起重机械设备1年的检测有效期和定期的责任主体单位组织联合检查验收、维护保养的重要性,小故障不排除带病作业、维护保养流于形式时有发生。
二、针对上述几方面的问题应采取的对策
1、 坚持制度管理随着建筑市场的开放,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租赁、安装企业的重组和民营企业的不断出现,市场竞争日益加剧,导致不少单位重经营轻管理、重使用轻维修,各类事故苗子不断出现,设备故障隐患日益加重。不能计较一时利益,应该从加强管理着手,从企业的合同签约开始,延伸到安装拆卸方案制订、安拆过程的监督和设备的维修保养,人员的培训教育、持证上岗等方面都制定完整、具有可操作性的规章制度,使各项工作步入良性循环的有序状态。由于制度管理是一切工作的切入点,有了规章制度,管理有依据,操作有方向,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管理成效才能在具体工作中应显示出其绩效。
2、 以人为本强化技能培训在设备管理中,企业应始终以抓人的教育为根本。设备管理说到底是由人来体现的,因此抓好、抓住人的管理和使用是兑现管理制度最根本的方面。企业应坚持以人为本,通过开展教育,培训等手段,不断提高人的安全意识,提高操作水平,使设备管理实实在在的有着落点,作业人员的各类素质有了提高,安全生产也有了质的保证。
3、 以机为对象加强设备维修保养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使设备自身素质得到充分利用,不仅保证了设备在施工生产流程中发挥应有作用,也有效地减少了设备故障,同时也延长了设备的使用寿命。企业要根据每台机械的情况,规定设备不同等级的维修保养制度,使设备在进场前都具有可靠的性能,这是保证设备安全运转的物质保证。
4、通过实践建立了设备安全运转巡视员制度,挑选素质好、技术全面的人员组成巡视组,每天在公司、项目部内进行设备安全运转巡视,小的故障立即予以排除,大的故障由他们及时通知专业维修队进行检查。建立巡视员制度后,才能最大程度保证设备的安全运转和及时排除突发的设备故障,有效保证施工生产活动有序进行。
5、 抓好设备故障、事故的分析,设备故障、事故虽有其特殊性一面,但是也有其共同性,因此,重视收集各类设备故障、事故的信息,通过对各类设备故障、事故的分析,及时进行有的放矢的安全教育,起到安全预警的作用,及时发现自身的不足并制订相应的补充措施,使本单位的安全教育、技能培训增加新的内容。
6、 抓好资质管理,目前社会上出现一些设备安装的“游击队”,他们没有专业资质,没有固定的有证人员,而是到处找挂靠,一些单位靠出借资质收取费用。首先这是违法的,其次是一种占小便宜吃大亏的侥幸事情,因此要严禁出借资质和个体挂靠在施工企业中孳生。
7、 加强对机械设备主要危险源的控制,从事故发生的原因来看,起重设备安装和拆卸、违章作业是事故的主要危险源,如何控制好装拆过程是控制机械设备事故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出租、安装、使用单位要健全一整套加强机械管理的办法和措施,从各种因素上杜绝事故的发生,使机械事故的发生降低到最小的程度。针对违章违规作业情况,加强对施工项目经理的安全责任落实,把项目经理作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可有效地提高项目经理的安全意识,加强机械设备管理人员的投入,确保机械设备安装和拆卸施工必须有施工方案,机械作业有操作规程,机械验收有相关制度。
8、 加强专业队伍管理和过程控制对从事危险性较大的机械安装拆卸应实行专业资质管理,对企业在专业人员配备、设备拥有要求、管理制度、装拆的质量及安全生产等几个方面进行考核,使从事这类作业的企业都具有相应的条件,确保机械设备安装拆卸的安全。
综上所述,施工现场起重机械常见问题的预防和控制是系统工程,应从机械结构的安全性、安装、拆除和使用的规范性、日常的维护保养及检验等各个环节进行控制,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地预防和控制机械事故的发生。
第2篇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第五条 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六条 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九条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第十条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第十一条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
第十二条 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三)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
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
第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第十五条 安装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
(二)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三)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
(四)安装工程验收资料;
(五)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六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
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
(四)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五)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六)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
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租期结束后,应当将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记录移交出租单位。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对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查、维护、保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并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的,使用单位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后,即可投入使用。
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第二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
(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三)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四)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
(七)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三)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四)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五)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第二十三条 依法发包给两个及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
第二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二十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统一的样式。
第二十六条 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建筑起重机械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二十七条 负责办理备案或者登记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档案,按照有关规定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统一编号,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状况。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
(三)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安全职责的;
(二)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
(三)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
(一)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二)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二)发现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存在严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依法处理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第3篇 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
最近10 年以来,我们国家在执行扩大内需的宏观调控下,各项基础设施建设可以说是大干快上,建筑业呈现出一派欣欣向荣的繁忙景象。在此背景下,建筑施工从传统的劳动密集型手工作业情况下向机械化作业程度上也提高了很多,典型之一就是目前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在建筑施工中的普遍被使用以前低矮的建筑还可以用肩挑背打来完成,现在放眼一望到处在建的高楼大厦无不在使用建筑起重机械(如物料提升机、施工电梯、塔吊等来完成大量的垂直甚至水平运输。
建筑起重机械的广泛使用无疑大大提高了建筑行业的施工水平,但问题是建筑起重机械在被大量地使用的同时,也最频繁地直接或间接地造成了许多安全事故。日前,全国每年起重事故死亡人数占事故总死亡人数的比重较大,在工业城市中起重事故死亡人数占全产业死亡人数7 %一15 % ,有的地方和部门高达20 %。在发生事故较多的特殊工种中,起重作业事故的次数占34 . 7 % ,事故死亡人数占19 . 53 %。2007 年全国建筑施工发生重大事故两起共计死亡21 人,其中无锡市崇安区银仁一御墅花园工程发生一起scd200 / 200 型施工升降机坠落事故,造成11 人死亡,占死亡总数的50 %强;2007 年因起重伤害造成的较大事故有6 起,高居当年全国建筑施较大事故类型分析排行榜第二位。而湖北省自2007 年9 月30 日至今发生的四起较大施工事故中,就有两起与起市机械的使用管理有关。这些因使用建筑起重机械而造成的安全事故数量多,损失大,影响恶劣,因此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应引起高度的重视。
分析围绕建筑起市机械事故多发频发的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三条:一是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监管不力,服务不到位;二是有些企业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到位;三是部分操作工人及管理干部素质差、技术水平低、责任心不强:所以笔者认为要搞好建筑起市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防lf -事故的发生,首先政府相关部门要拿出强有力的举措,做到监管得力,服务到位;其次企业要建立健全对起重机械的各项管理制度并贯彻落实;另外企业还应加强员工责任心的教育和操作工人技术培训,让操作工真正做到“三好四会”(管好、用好、修好,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故障)。
2 政府对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应采取的措施和提供的服务
政府相关部门应该从起市机械的生产制造、销售、租赁、安装、拆除、检测、使用、监理监督上在资质管理、市场准入等方面采取措施,尽量提供及时周到的服务。
① 对原材料把关不严,甚至使用劣质钢材进行加工制造;或企业质保体系不健全,致使生产制造的起重机械塔身、臂架等主要钢结构焊接质量较差;机械或电气系统设计有缺陷;销售拼装改装的机械等生产制造销售企业,应加强管理整治,严重的应吊销其建筑施工起秉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踢出市场,在设备本身的质量安全上从源头采取措施控制。
② 对不能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自检合格证明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设备租赁企业;出租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没有完全技术档案资料、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起重机械的企业;技术力量薄弱、设备维护保养能力差、自身管理水平低下的机械设备租赁企业,应加强管理整治,严重的应将其踢出市场:
③ 起重机械设备的安拆、使用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对违反规定的有关企业应加强管理整治,严重的应降低或限制其资质直至将其踢出市场:
④ 总承包单位或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无证私自组织自行安装拆除起重机械设备应严加监管整治二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未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的企业应严加监管整治。
⑤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好后,接受邀请进行检测验收的有关机构应尽早为邀请单位提供检测服务并及时出具检测报告;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进入市场,不能垄断检测业务,以提高服务质量。
⑥ 监理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选取、安装、拆卸、使用、维护、保养等不进行监督检查的,应加以管治。
⑦ 政府有关部门对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有资质的市场准人或无资质的市场不准人的生产制造、销售、租赁、安装、拆除、检测、使用、监理等单位;有关起市机械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信息、起重机械注册登记和使用登记等信息应及时公布并方便查询。
3 建筑起重机械的前期管理
① 建筑起市机械如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门(井)架等,购置前首先要进行选型和安全技术经济论证,考虑它的生产性、可靠性、维修性、耐用性、适应性、安全性等技术指标和投资额、运行费、收益等经济指标。
② 对生产厂进行考查。一是起市机械生产厂必须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二是生产厂的生产工艺、设备、工夹具、模具、材料、外购件等应能保证起重机械的质量和安全;兰是起重机械要有制造监督检验证明,是经过产品鉴定的合格产品。
③ 对起重机械设备到货验收、安装、调试、试运行、试验、验收投产使用及走合期使用情况的分析、评价和信息反馈等。
4 建筑起重机械的拆装管理
① 拆装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拆装检测验收制度、拆装前零部件检查制度、技术安全交底制度、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审制度、安装工程验收制度、拆装档案管理制度等:
② 拆装单位在拆装起重机械设备前必须制定专项施工方案,严格执行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生产厂家的使用说明,严格执行制定的拆、装方案和拆装工艺:
遭所装必须进行技术安全交底,交底必须要每个被交底人清楚明后安拆步骤、过程和每个人的工作、职责。被交底人清楚明白后在交底书签字认可。
④ 起重机械在拆装前必须进行全面检查,确认电气、液压、机械各部机构及钢结构完好后方可进行拆装:装拆区域必须设置警戒线,严禁无关人员在装拆区域内行走和逗留。起重机械每完成一个拆装项目时,都必须由塔机工长检查验收、签证,每完成一道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的装拆下作。
⑤ 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必须进行全面检查、调试和试验,确认各项技术指标达到要求和各保险装置齐全、灵敏、可靠。
⑥ 起秉机械安装完毕后,必须按照“安装验收记录”所列逐条验收,验收由安装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设备管理部门、租赁单位起市机械管理人员、安全员、队长、操作司机和使用单位的安全员、机械员共同进行。验收合格后上述人员都在“安装验收记录”上签字认可。验收记录中有数字量化的条款必须进行量比。
⑦ 安装拆除单位要制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演练。
5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管理
① 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章指挥、违章使用、违章操作起重机械设备。
② 起重机械设备必须在设备明显处挂“合格准用牌”、“安全操作规程牌”、“操作人员岗位责任牌”和操作人员姓名,塔机还应挂“十不吊牌”。
③ 起重机械设备必须建立班组,并保证机组人员相对稳定,做到定人,定机、定岗位职责的“三定制度”。塔机每个班组不得少于6 人,施工升降机双笼不得少于4 人,单笼不得少于2 人,门架不得少于2 人。
④ 起重机械机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起秉机械设备产品说明书及《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 j gj33 一2001 )及国家、行业有关规程、规定。做好“十字作业”(清洁、润册、调整、紧固、防腐)。
⑤ 机组人员每天必须做好“日检”及交接班工作,并认真真实填写好“日检记录”、交接班记录和运转记录并存档。安全员、机械员(项目做好“周检记录”) ,起市机械队(或租赁站)做好“月检记录”,设备租赁公司(或单位机械设备科)做好“季检记录”,企业机械设备部(或独立的设备租赁公司)做好“半年检查记录”和起市机械设备的“年审”。安全装置缺损、失效,不灵的不准使用、停机整改。
⑥ 国家明令淘汰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报废,磨损严重,基础件已损坏,再进行大修已不能使其达到使用和安全的也应报废,使用超过规定年限以上的必须报废。报废后的起重机械设备一律不得再使用或整机转让,必须作破坏处理。若有特殊情况(如放置年限久未用等)必须技术鉴定(探伤、应力测试等)报有关政府指定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延期使用。
⑦ 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起重机械设备的各级管理机构:企业要有机械设备管理部门、质量安全管理部门,并设安全员、队长、技术负责人等各级人员必须有岗位职责,专人负责。
⑧ 使用单位要制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演练。
6 起重机械设备维修管理
① 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起重机械设备维修制度,按照起重机械设备的实际情况,有计划地进行“预防维修”(它的特点是“定期检查、按需修理”,即根据机械的运行周期,通过一定的检测手段,检查了解机械的技术状态,发现存在的问题、缺陷和隐患,有针对性地安排修理计划,以排除这峡隐患和缺陷,从而保证机械利用率和完好率)。
② 努力开展预知维修即采用先进的检测诊断技术(如设备故障诊断仪,超声波测厚仪… … ),对机械设备进行不解体检测,结合信息分析和处理,准确地了解机械设备的实际状态,根据检测和诊断中发现的缺陷来安排修理项日。
③ 维修企业和单位对大修理和专项修理后的起甫机械设备,必须出具详细的维修资料,并出具修理质量检验合格证书,对大修后的机械设备应保修六个月,平常的维修中修也必须有完整的修理记录。
7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基础管理。
① 起重机械设备要进行统一编号,分类建帐立卡,每年至少要对照实物清查盘点一次,保持帐、卡、物相符。
② 起重机械设备要建立技术经济档案二内容包括:原始技术资料和交接验收凭证;历次大修理、改造记录;运转时间记录;事故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技术经济档案要有人负责保管。
③ 企业要健全起甫机械设备统计报表制度,按规定编报各项统计报表,并定期组织统计分析,提出改进起甭机械设备管理、使用、经营、维修的分;忻报告。
④ 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微机管理,提高信息、数据处理能力,变静态管理为动态管理,促进设备管理现代化。
8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事故管理
① 由于使用、维修、管理不当原因造成起重机械设备的非正常性损坏属机械设备事故。
② 起重机械设备事故等级:一般事故、大事故、秉大事故。事故等级按以下界限划分:一般事故:机械设备直接损失价值500~~l0000元;大事故:机械设备直接损失价值在l 0000~~50000元;重大事故:机械设备直接损失价值在50000元以上(直接损失价值按机械设备损坏后修复至原正常状态所需的工、料费用)。
③ 塔式起重机发生倾覆、摔臂、拆臂、脱轨、塔帽脱落;吊钩、吊具坠落,施工升降机发生“飞车”及对重摔落;门(井)式架发生吊篮摔落等不论有无伤人及经济损失大小,必须按市大事故处理:
④ 机械事故发生后,应保护现场,查明原因、损失、责任人,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配合进行调查处理。当发生伤亡事故按有关规定执行。
⑤ 对各类事故都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原因和损失不清不放过;责任者未经处理不放过;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严肃处理对事故责任者,视其轻市、损失大小等情况分别给子批评教育、违律处分、经济制裁:因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触犯刑律者,要依法制裁。对事故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应加重处罚,并追究领导责任。
9 结束语
目前,我国针对建筑起市机械的安全管理已有很大的举措,在以前已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和《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等法律法规前提下,建设部刚刚又出台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并配套出台了《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 等文件,我们有理由相信,只要政府加强了监管服务,企业提高了对建筑起重机械管理的安全意识,那么围绕建筑起重机械高发的安全事故态势一定能得到遏制。
第4篇 浅析施工现场大型建筑起重设备的安全管理
近几年来,全国各地随着“大建设”的不断推进,高层建筑设施不断增多,楼房是越“长”越高,大型建筑起重设备在施工过程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与此同时,大型建筑起重设备的使用和管理也产生了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
2008年12月29日17时30分左右,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发生一起塔吊倒塌事故,事故造成3人死亡、5人受伤。
2009年3月31日,广州珠江新城核心区某工地一塔吊正起吊重达数吨的钢管时,吊索突然断开,钢管砸向地面,导致正在进行地下室施工作业的2名工人死亡,另有3人受伤。
2010年8月22日8点左右,芥园西道与咸阳路交口附近一工地,一塔吊正在升到17楼的位置,吊臂转动过程中,突然断裂。塔吊的驾驶室、吊臂、配重块等零部件从40米高空堕落,造成正在作业的工人2死2伤,4辆汽车被砸。
2011年4月16日上午9点10分左右,在临安市某工地,工作人员正在检修塔吊升顶过程,塔吊突然倒塌,当场造成现场工作人员3人死亡。另有2名重伤人员被紧急送往附近医院抢救,但终因抢救无效后死亡。
2011年6月12日15时23分,在由内蒙古某建设项目的施工工地,一塔吊在安装过程中发生了事故。塔吊在旋转调整过程中塔吊标准节突然弯折,导致塔吊平衡臂发生倾覆,在平衡臂上操作的两名塔吊司机和3名安装工随平衡臂一起跌落基坑。事故共造成5人死亡。
2011年6月有14日下午4点30分左右,重庆市黔江区山台山一建筑工地在拆除塔吊时,突然发生倒塌事故,20多米高的塔吊轰然倒塌,当场造成1人死亡、3人不同程度受伤。
血的事故,血的教训,作为一名从事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人员,如何强化对施工现场大型建筑起重设备的安全管理,建立有效的管理体制和机制,积极消除安全隐患,杜绝和减少因建筑起重设备而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提出一己之言,请专家和同行斧正。
一、加强对建筑机械安拆队伍管理
针对事故发生的原因,我们经常会看到大型建筑起重设备安装拆除单位的管理不规范,有部分安拆单位可称之为“散捣队”或“游击队”。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安拆单位安全管理或技术人员不够,有部分设备在安装拆除作业过程中,安拆单位没有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现场监督,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没有预防措施,对设备在安装拆除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可能带来的后果缺少预见性;二是资质不够,随着高层建设工程越来越多,需要承担安拆任务企业的资质是越来越高,而目前市场上建筑机械安拆单位的资质大多为三级资质,有部分设备的安拆是超资质施工;三是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单位内部安全管理体制不完善,如人员配备不齐全,人员的责任心不强,对设备安装过后不能及时做好维保工作,导致设备带病运转,易导致事故发生。
鉴于此,本人认为要在以下两个方面加强管理:一是对于市场的起重设备安拆单位做到“有松有紧”。“松”的是市场放开了,成立注册一个起重设备安拆公司相对容易,在满足了施工企业的需要的同时,但同时也导致了建筑起重设备安拆市场良莠不齐;“紧”的是我们可以从这些良莠不齐的安装单位里选择市场信用好、安拆队伍管理规范、责任心强、技术能力强的单位作为我们的合格分承包方,成为我们的合作伙伴;二是加强与安拆单位的合同管理和安全协议管理。在审核分包单位合同和专项施工方案果,先查看其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年检及相关的备案证明材料及从业人员的是否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不符合资质要求或市场信用不好的坚决不使用。在安全协议里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特别要有经济处罚条款,不仅要有这些条款,还要细化,细化到什么情况下进行处罚,处罚多少,以此来增强分包单位的责任意识,提高其管理能力。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处罚不是目的,不能把分包单位当作是下级来看待,事实上施工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关系更多的是“合作共赢”的关系,是合作伙伴的关系。
二、加强对设备自身运行能力和使用性能的管理
我们经常会发现,一台新进场的设备,无论是塔吊,还是人货电梯,对其进行入场检查时无从下手,经过总结概括,我认为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对设备出厂书面材料的查验,包括设备出厂合格证、监督检验证明、制造许可证(生产许可证)、使用说明书、注册(备案)登记证明及设备的相关运行记录等;二是对进场的设备进行实物查验:1、通过外观查验设备外表是否有严重的锈蚀磨损,设备维护保养是否到位;2、通过工具查验,塔吊的腐蚀磨损深度不超过原厚度的10%,人货的立管壁厚最大减少量不超过原厚度的25%;3、查验设备的限位保险是否齐全,如塔吊的力矩限制器、重量限制器、高度限位、变幅限位、回转限位、变幅小车缓冲器、小车防断绳保险、吊钩保险、滑轮防脱保险、小车防坠落保险等,对于人货电梯来说则要查验吊笼门机械锁止装置和电气联锁装置、外围栏登机门电气和机械联锁装置、安全防坠器(每年检测一次,需要查难验相关检测证明材料)、安全钩、防松断绳保险、上下限位和极限开关等是否齐全;4、查验设备的电气安全保护装置是否齐全;5、查验卷筒、滑轮、钢丝绳、齿轮齿条、吊钩、连接件(销轴、螺栓)等易损构件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三、做好设备安装拆除、顶升加节、安装附墙时的安全管理
从本文开头的叙述中,不难看出至少有50%的事故发生在安装拆除、顶升加节、安装附墙、设备调试这个环节,这个环节的安全管理理应成为我们日常管理的重中之重。根据我在安全管理和设备管理方面的工作经验,认为在这个环节主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做好作业人员的交底工作。近几年来,很少看到施工企业和项目在设备安装拆除前给作业人员开专门的交底会,基本上是以操作工人签字敷衍了事,不注重交底的过程,或交底内容里对操作过程不能细化;二是注重对这个环节的现场监督。包括对现场警戒线是否设置、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防止垂直交叉作业和物体打击措施是否落实、专业分包单位相关安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是否在现场履责、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是否配戴齐全等等;三是注重技术管理工作。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拆除、顶升加节、安装附墙有其自有的规律和工作程序,必须得遵循施工方案和使用说明书上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能颠倒工作流程。特别是对附墙安装时,对安装位置、高度、螺栓等的选择不能有随意性,必须遵循设计要求和相应的方案要求。在我们的日常管理工作中,有时会发现施工现场的附墙拉裂楼体混凝土,或附墙处的脚手架有弯曲的现象发生,从而造成一些不必要的麻烦或隐患存在。四是注重设备安装拆除、顶升加节、安装附墙时的人员管理。对这个环节作业的人员要定岗定人,不得随意更换。举个事故案例,2007年底,某工地塔吊安装作业,上午的操作工人在中午下班时未将连接塔吊构件的销铀插上,下午人员变换,直接从事塔吊顶升作业,导致塔吊大臂倒塌。
四是加强设备使用过程的管理
一是注重设备的验收和维护保养管理工作。在设备验收的环节上,首先得明确设备管理的相关责任主体单位,由主体责任单位共同进行验收,主要包括设备的出租单位、安装单位、施工总包单位、监理单位等对联合验收出发现的安全隐患必须立即消除,否则不得使用;对于维护保养这个环节要注重实际,而不是“走过场”,对实际维护保养的项目和内容要了如指掌,以及在维护保养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的消除,确保设备不带病运转,与时同时,加强对设备维护保养单位的责任心进行管理,必须在现场监督,并有相关的维护保养记录。二是注重对吊装作业过程的管理。我们经常看到或听到塔吊上有吊物坠落,造成地面人员伤亡的事故发生。对于此,在实际吊装操作过程中,要严禁长短不一的物体混装混吊,并加强对吊钩的日常性检查和保养,与此同时,需要加强对起吊信号、司索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工作,严格遵循相应的操作规程。
五是加强对设备基础和设备周边作业环境的管理
一是设备基础有效性是设备安装、使用的前提。在日常工作中,我们会发现无论是塔吊基础还是人货电梯基础有部分是在地下室顶板上,或在回填土上,对落在地下室顶板的设备基础须请设计单位进行设计,验算下室顶板的承载力,以免破建筑结构的安全;对于落在回填土上的设备基础和设备基础落在地下室基础边坡上的情况,要有专门的设计方案,有加强基础承载力的相应措施和技术报告,并严格按照设备基础方案执行,以免因设备基础下沉而带来不必要的麻烦,避免因设备基础问题而导致的重大安全隐患。二是注重设备防外电措施的落实。对于设备周边的高压电线,根据jgj46—200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安全距离,要制定详细的安全防护措施,并严格执行。三是周边居民区和职工生活区设备回转半径内的,要明确相应的防护措施,并将措施落实到位,确保没有吊物坠落伤人伤物。四是严格落实多塔作业有关措施。在我们平时的工作中,时而会发生,一台塔吊大臂缠绕另一台塔吊大臂下面的钢丝绳,或塔吊大臂与另一台塔吊大臂碰撞。对于这个问题的解决,个人认为除采用设备高低差之外,还需做以下工作:一是采用回转限位进行限制;二是加强对信号管理,明确各台塔吊使用的对讲机频率信号,并锁频;三是加强项目部塔吊司机之间以及与信号工之间的沟通协调,等等。
第5篇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第五条 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六条 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九条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第十条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第十一条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
第十二条 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三)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
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
第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第十五条 安装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
(二)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三)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
(四)安装工程验收资料;
(五)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六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
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
(四)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五)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六)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
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租期结束后,应当将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记录移交出租单位。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对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查、维护、保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并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的,使用单位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后,即可投入使用。
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第二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
(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三)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四)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
(七)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三)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四)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五)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第二十三条 依法发包给两个及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
第二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二十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统一的样式。
第二十六条 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建筑起重机械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二十七条 负责办理备案或者登记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档案,按照有关规定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统一编号,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状况。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
(三)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安全职责的;
(二)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
(三)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
(一)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二)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二)发现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存在严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依法处理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