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管理者范文网
当前位置:管理者范文网 > 安全管理 > 安全管理 > 安全管理

燃料安全管理6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88

燃料安全管理

第1篇 燃料输煤系统的安全管理

一、输煤系统的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随着我国相关安全管理制度的不断实施,输煤系统的安全管理策略也在趋于完善。在输煤过程中,安全操作已成为公司职工必须遵守的重要章程,也就是说,安全意识已被企业和职工共同关注,摒弃了过去被动约束下的安全操作现象。当前,企业视安全为质量、为效益,把安全学、习安全工作作为企业发展必须课。但是,我们应该应该清醒的认识到,输煤系统的安全并非是一蹴而就的,如输煤过程粉尘以及煤粉泄漏,还有火灾和爆炸等,这些不安全的因素将直接操作者或者相关的工序的工作的人员的安全纳入到了危险的系数中,随时都会受到事故的危害和影响。一旦事故产生,对企业对工作人员造成的损害都是无法估量的,因此做好输煤系统的安全管理,是在为安全生产做铺垫,是企业发展的基础保证,也是保障企业职工人身安全的核心要务。

二、输煤系统概述存在的安全隐患

2.1输煤系统概述

沙洲发电厂为大型火力发电厂,现电厂容量为2×600mw并留有扩建余地。一期工程建设2_600mw超临界机组,燃用神府东胜与山西晋北混煤,用火车运至河北黄骅港然后转海运,入长江航运至电厂码头。一期工程2_600mw每小时耗煤520吨,按设计每天20小时满负荷运转,日耗煤量10400吨,按设计每年5500小时满负荷运转年耗煤量为286万吨。输煤系统由卸煤、上煤、配煤和贮煤等四个部分组成。同时整个输煤系统的工艺流程采用程控和就地控制,卸船机和斗轮堆取料机具有相对独立的控制操作功能,但与程控室有足够的信息交换。

2.2输煤系统的安全隐患:

(1)在系统的卸煤部分,采用的是一个长275米,宽28米,最大容纳5万吨海轮的码头建构模式。并配备了两台上海港机厂制造的出力为1600t/h的卸船机。并通过15条皮带通过不同的运行方式连接上煤和配煤工序。在此过程中,卸船机的机械安全性能成为影响此工序的重要影响因素。由于卸船机的出力比较大,在长期的满负荷的运转环境下,加上设备的维护不到位,容易出现卸船机的悬臂断折以及出轨的事件发生,造成巨大的设备损害以及人员伤亡等。

(2)输煤系统在输煤过程中同时完成碎煤、除铁、称量和取样等工作,并相应配备各种设备。配煤部分为系统的末端,按运行要求将煤配入锅炉的原煤仓,采用电动双侧犁煤器作为配料机械。贮煤部分为系统的缓冲环节,设四个煤场,贮煤量约为20万吨。此过程很容易出现粉尘以及煤粉泄漏的情况,对环境造成很大的污染。输煤系统的操作人员以及相关工序的人员,长期在这样的高损害性的可吸入颗粒物的环境中,很容易出现“肺尘病”。同时这种煤的粉尘密度达到一定量时,遇到明火很容易发生火灾或者爆炸,火灾爆炸事故所带来的后果,轻则会影响到正常的输煤的运行,重则给电厂带来不可估量的严重的经济损失以及人员伤亡。

此外,输煤系统在各个环节都是连续进行的,各环节的各种因素都存在相互影响、相互制约、互为因果的关系,只有整个工序的每个环节的设备以及操作都能按要求来实现,才能保证输煤过程的顺利完成。因此,任何一个设备的小小故障或者操作人员的小小失误也都可能影响到输煤的工作的顺利开展,并引发一系列的安全问题等。

第2篇 燃料部反违章安全管理办法

一.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 为了更好的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树立安全生产以人为本的理念,营造良好的安全文明生产氛围,杜绝人身和设备事故,特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燃料部的生产、检修、维护、技改等作业过程。

3.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燃料部全体职工,以及承包我部检修、安装、调试、维护的外包单位及作业人员。

二. 管理内容和考核标准

各专业(包括外包单位)必须定期加强对所属员工的安全思想教育,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确保生产、检修、维护全过程的安全。对于本专业(单位)职工发生的违章现象,各专业(单位)应加强教育和管理,针对性进行考核,减少现场的习惯性违章,提高作业的安全水平。

对一般违章现象,按以下办法进行考核。对其余经认定违反各级安全作业规定的违章行为,均可参照本办法进行处罚和考核。

如违章可能造成一定不安全后果,部门将根据其后果定性后依照《部门考核细则》进行考核。

所属员工发生违章后各专业应及时加强教育和考核,每月28日前将本专业反违章情况进行汇总,对部门检查发现和屡次发生违章的专业,由部门在月度绩效考核中予以考核。

1. 作业性违章

凡违反《电力安全作业规程》,不按有关制度和规定所进行的一切现场作业,都将按作业性违章办法进行考核罚款,考核金额100元~500元/次或扣专业1~5分/次。

常见作业性违章如下:

1) 随意移动、损坏、拆除安全设施或移作他用。

2) 非电工私接电源或拆装电气设备。

3) 将电线钩挂在闸刀上或直接插入内使用。

4) 使用的手持电动工具(电钻、电锤、磨光机、砂轮机等)或建筑电动机械(潜水泵、打 夯机、磨石机、无齿锯、木工机械等)未使用漏电保护器。

5) 使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丝或使用没有达到规范要求的熔丝。

6) 流动电源箱盘至固定配电盘之间电源线长度大于40m。

7) 使用钳型电流表测电流时未戴绝缘手套。

8) 在金属容器或坑井内工作时,金属容器无可靠接地,或将行灯变压器带入金属容器或井坑内。

9) 在电源盘、电缆周围2m范围内进行焊、割等高温作业,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10) 电焊机二次接头铜芯裸露,未包扎绝缘。

11) 酒后进入生产现场。

12) 高处作业时随手抛掷工器具、材料或物件。

13) 高处作业时不系安全带或没有其它的安全防护措施。

14) 高处作业切割、焊接的下角料不及时清理,有可能造成高空落物。

15) 高处作业时工器具不系保险绳,无防坠落措施。

16) 搭建脚手架无合格验收牌,无检查验收签名。

17) 在高处平台、孔洞边缘、安全网内休息或倚坐栏杆。

18) 站在石棉瓦、油毡、苇席等轻型简易结构的屋面上工作。

19) 凭借栏杆、脚手架、瓷件起吊物件。

20) 擅自穿越安全警戒区。视红白带、安全防护栏为无物

21) 攀爬脚手架时,未外观仔细检查是否牢固并确认签字,就盲目攀登。

22) 脚手架使用期限过期。

23) 擅自拆除上下爬梯、孔洞盖板、栏杆、隔离层,或拆除上述设施不设明显警告标志,未及时恢复。

24) 使用不规范的梯子或损坏严重的梯子,或梯脚无防滑措施。

25) 非起重人员指挥起吊及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

26) 无安全措施起吊氧、乙炔瓶等易燃、易爆危险品。

27) 吊车吊重物直接进行加工作业。

28) 起吊时歪拉、斜吊。

29) 工件上站人或上附有浮游物时起吊。

30) 在设备管道上,挂吊具起吊重物。

31) 吊挂的重物载空中停留较长时间不放至地面,未将葫芦手拉链条栓载起重链上,并在重物上加保险绳。

32) 起吊钢板、管子、毛竹、钢材等较长易滑构件时采用兜吊的方式。

33) 起重机工作完毕后,未及时摘除吊钩上的千斤绳并将吊钩升起,或未切断电源。

34) 跨越或手扶在运行的卷扬机及设备的钢丝绳上。

35) 操作链条、电动葫芦时,站在葫芦的正下方。

36) 运行中将转动设备的防护罩打开或将手伸入遮拦内,戴手套或用布、棉纱对转动部分进行清扫或检查维修等。

37) 使用砂轮机、车、钳、钻、打磨等切割机械不戴防护眼镜。

38) 进入易燃、易爆区的机动车辆排气管未加设防火罩。

39) 乙炔、氧气皮管混用,乙炔、氧气瓶放置在一起(安全距离为8m)。气瓶无防倾倒措施,不套防震圈。

40) 高处电、火焊作业,对下方的设备不采取防火隔离措施。

41) 焊接、切割工作前未清理周围的易燃物,工作结束后未检查清理遗留物,留下火种。

42) 打锤时带手套或挥动方向对着人。

43) 直接跨越、攀爬、钻过皮带或在皮带上行走。

44) 随意损坏消防器材或挪作他用。

45) 随意堵塞消防通道或取用消防水。

46) 压力容器、锅炉水压试验升压过程中,在承压部件上作业。

47) 拿长毛竹、梯子等长物进入高压室、升压站无人监护。

48) 在带电设备周围用钢卷尺、皮尺进行测量工作。

49) 开沟、挖土前不了解地下有无电缆,擅自工作。

50) 在照明回路上接电焊机或其他电源。

51) 起动输煤皮带前,没有进行联系,也未启动警告铃。

52) 铲车超负荷运载,铲车铲工件时人站在叉架上。

2 . 装置性违章

指工作现场的环境、设备、设施及工器具,不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等相关技术规程和保证人身安全的各项规定及技术措施,安全措施不能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的一切状态。

装置性违章的责任人是管理人员、设备(或设施)的主管或直接领导,因装置性违章而造成的不安全事件或事故,必须追究此类人员的责任。考核罚款金额100元~1500元/次或扣专业1~5分/次。

常见装置性违章如下:

1) 在电缆沟、夹层、锅炉烟道内工作不使用安全电压行灯照明或行灯电压超过36v。

2) 在金属容器内、管道内潮湿的地方使用的行灯电压大于24v。

3) 使用220v及以上电源作为照明电源,无可靠安全措施。

4) 流动电源箱未配漏电保安器。

5) 在金属容器内施焊时,容器外未设专人监护。

6) 电焊机外壳无接地保护。

7) 焊把或电焊机二次线绝缘不良,有破损。

8) 电动工器具、电气绝缘工具未按规定定期检验。

9) 现场使用不合格的电动(移动式)工器具。

10) 脚手架搭设后未经使用部门验收合格并挂牌后就使用。

11) 脚手架未按标准敷设或探头板末绑扎牢。

12) 脚手架有虫蚀。断裂现象或强度不够、质量不能满足高空作业要求。

13) 现场孔、沟、坑四周无安全警界线或围栏、夜间无警告红灯。

14) 高处交叉作业、拆除工程等危险作业,四周无安全警戒线。

15) 易燃、易爆区域未使用防爆电器。

16) 易燃、易爆区、重点防火区,消防器材配备不齐,不符合消防规程的要求,无警示标志。

17) 消防器材不定期检查。

18) 现场消防通道不畅通。

19) 使用不合格的吊装工器具,或未按规程要求对起重设备定期检验。

20) 机械转动、带电部分无保护罩。

21) 工作用电梯带病运行或超载。

3.管理性违章

管理性违章指各级领导直至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规、《电力安全作业规程》、上级部门及本厂颁发的相关技术规程、条例和保证人身安全的技术措施、安全措施进行违章指挥的行为。

管理性违章的责任者是违章指挥者,因管理性违章而造成的事故要追究违章指挥者的责任,并处以考核500元~5000元/次或扣部门5~50分/次。

常见管理性违章如下:

1) 发布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令、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命令,违章指挥工作。

2) 无视安监部门、安监人员的整改通知要求,未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

3) 对工人发现的装置性违章和技术人员拟定的反装置性违章不闻不问,不组织消除。

4) 不认真吸取教训,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5) 招用未经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外包队伍,违反有关规定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外包队伍。

6) 安排未经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或安全考核不合格的人员进行现场工作。

7) 安排不具备特种作业资格的人员进行特种作业。

8) 违反职业禁忌症的有关规定,安排不符合身体健康要求的人员上岗。

9) 违章指挥、默认工作违章作业、冒险作业,在没有可靠的技术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的状态下工作。

10) 不顾职工身体实际状况,强令工人加班加点,超负荷劳动。

11) 班组长(工作负责人)班前不进行安全交底,无交底记录。

12) 重大起重、运输作业、受限空间、特殊高处及带电等危险性作业项目,无组织、技术、安全措施、作业指导书、危险点分析,未指定监护人。

13) 在易燃、易爆区周围动火未填写动火工作票,工作负责人就组织工作。

14) 工作项目无安全措施或未对每一名作业人员交底,工作负责人就组织工作。

15) 经批准的作业指导书或安全措施有错误或缺陷,审批者负主要责任,编写者负直接责任。

16) 工作负责人擅自更改经批准的技术措施,安全措施或工作票、操作票、危险点分析卡和作业指导书。

17) 安排工作方法,工作程序不当,以致工作中危险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如安排在金属容器内同时电焊、火焊、气割等工作。

18) 安排或默认不具备相关安全知识,不会使用消防器材的人员在易燃、易爆区工作。

19) 发生事故后不及时按“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不进行全员教育工作。(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罚不放过。)

20) 发现各类违章现象后不制止、不纠正或不进行处罚和教育。

21) 现场各类规程和图纸、异动报告更新不及时。

22) 不根据作业现场的环境,及时给施工人员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具。

23) 未经电厂主管部门同意,随意变更外包单位工作成员。

4. “两票三制”类违章

在运行或检修现场作业,出现下列没有严格执行“两票三制”的现象,考核罚款50元~1000元/次或扣专业0.5~5分/次。

常见违反“两票三制”情况如下:

1) 设备检修前,工作负责人、工作联系人和工作许可人不同时到检修现场检查安全措施是否正确执行。检修工作结束后,工作负责人、工作联系人与工作许可人不同时到检修现场检查。

2) 检修作业过程中工作负责人离开现场,不指定临时代理人;

3) 工作票、操作票上无危险点分析与预控措施或危险点分析及预控措施与从事的检修工作不符;工作负责人未向工作班成员交代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项或全体工作班成员未在危险点预控措施票上签字认可就开工或操作。

4) 办理工作票时代签名,或无工作票工作、无操作票操作。

5) 在填写操作票时涂改,电气设备不按规定使用双重名称。

6) 现场工作时,工作票不随身携带。

7) 在生产设备上处进行加盘根、换表计等简易工作时,不开工作票。

8) 工作中更换工作负责人、更换工作班成员不办理变更手续。

9) 转动设备检修结束后,工作票未收回就送电试转。

10) 检修工作期限超限,不及时办理延期手续。

11) 检修工作结束,不及时进行工作票终结。

12) 电气几个操作项目合写在一张操作票上,不分别填写。

13) 擅自扩大工作票上工作范围。

14) 工作人员工作前不了解、不检查安全措施就工作。

15) 同时持两份操作票,交叉操作。

16) 工作班人员与工作票成员不符合,工作成员不了解工作内容。

17) 检修工作中工作负责人离开现场,不指定临时代理人。

18) 未查明工作票是否交回及是否具备送电条件即送电,停、送电没有手续。

19) 检修工作结束后,工作负责人与工作许可人不同时到检修现场验收检查。

20) 操作前不核对操作位置、编号,不核对模拟图。

21) 操作监护人不到位,操作人擅自操作。

22) 操作时不唱票、复诵,复诵不严肃,声音微弱,双方听不清。

23) 操作中不按操作票逐项操作打“√”。

24) 操作监护人不监护,与操作人一起操作,或脱离岗位去从事其他活动。

25) 运行当班值长对夜间许可进行的抢修工作的事项,不进行详细记录。

26) 交接班不认真,交接不清楚。

27) 岗位交接班制度不严,不坚持开交、接班会,不在岗位进行交接,不按规定进行设备系统工况检查就交接班。

28) 值班记录本记录马虎、不全,字迹看不清。

29) 巡回检查不准时,检查不到位。

30) 设备不按规定时间进行定期切换工作。

31) 值班监盘不认真,表计变化发现不及时,抄表弄虚作假。

32) 热力系统重大操作,不使用操作票、监护不到位或降低监护等级。

33) 擅自改变安全设施或变更工作票的安全措施,进行工作。

5.其它综合类违章

凡属以下情况的考核罚款金额100元~1000元/次或扣专业1~10分/次。

1) 离岗3个月后没有进行安规考试和安全交底就上岗工作。

2) 现场施工、检修工作结束后,现场未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3) 外来人员(检修、厂家)进入生产、检修现场,没有进行安全教育交底。

4) 现场作业没有使用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5) 办公室、工具房、车间等地方的室内、门前或周围杂乱。

6) 在生产区域违章吸烟。

7) 女工作人员进入生产现场工作,未将长发盘在帽内。

8) 佩戴安全帽不规范,帽带塞在帽子里面或翻在帽子上部。

9) 上班不按规定着装。进入现场敞胸;接触高温物体仍将袖口卷起。

10) 厂内机动车辆行驶时,违章带人。

11) 厂区内(包括厂内机动车辆)超速行驶,违章带人。

12) 施工机械、机动车辆超铭牌使用。

第3篇 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使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防范事故发生,依据国家相关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推行使用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凡燃气管道未覆盖区域及覆盖区域内未连接使用的餐饮经营单位(含建筑工地、学校、企业、机关食堂),要求安装使用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

第三条 生产、经营醇基液体燃料的单位必须取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制造、安装、维修专用燃料燃烧器的单位,应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登记,登记机关应在网上进行公示。

第四条 醇基液体燃料应符合国家标准《醇基液体燃料》(gb 16663-1996),醇基液体燃料专用燃烧器应符合《zgcy60-a型醇基液体燃料燃烧器》(dg4174-2008)。

第五条 购置醇基液体燃料燃烧器的应由生产厂家负责安装。生产、经营醇基液体燃料、专用燃烧器的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检测报告、产品执行证书及产品说明书,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并负责相应的技术服务和指导。

第六条 使用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的单位应符合下列安全条件:

(1)燃料箱、液路、燃料阀系统应严密,不得有液、气泄漏;

(2)专用燃烧器发生异常情况,应立即关闭阀门并及时维修;

(3)燃料系统的管路、接头等应确保在承压0.3兆帕及150摄氏度情况下,无液、气泄漏;

(4)加注燃料时应检查醇基液体燃料运输专用证及防爆泵安全情况;

(5)厨房操作间通风换气保持良好,空气不畅或密闭的空间应安装排风、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6)建立岗位安全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悬挂于操作间醒目处。

第七条 岗位操作人员每天应检查阀门、开关及流量控制装置的安全情况。使用单位每月组织管理、专业、操作人员集中开展一次检查,主要检查燃料箱、管路、呼吸阀、恒温垫、密封垫等安全情况,检查应做好记录。

第八条 使用单位应编制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发生泄漏应及时断电,关闭阀门,现场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及水源。

第九条 燃料箱应在单独空间装设或室外装设,室外装设应采取防雨水、放曝晒措施;燃料箱的容积不得超过0.8立方米,燃料箱的设置应高于燃烧器1.5米。

第十条 燃烧器安装应牢固可靠,噪声应小于65分贝。

第十一条 安装、使用、配送过程中违反本规定的,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4篇 醇基液体燃料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防范事故发生,依据国家相关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 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必须由取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安装。并留存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检测报告、产品执行证书及产品说明书备案。

二、使用醇基液体燃料及用燃烧器的单位应符合下列安全条件:

(一) 燃料箱、液路、燃料阀门应严密,不得有液、气泄漏;

(二) 专用燃烧器发生异常情况,应立即关闭阀门并及时维修;

(三) 燃料系统的管路、接头等应确保在承压0.3兆帕及150摄氏度情况下,无液、气泄漏;

(四) 加注燃料时应检查醇基液体燃料运输专用证及防爆泵安全情况;

(五) 厨房操作间通风换气保持良好,空气不畅或密闭的空间应安装排风、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六) 建立岗位安全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悬挂于操作间醒目处。

三、 岗位操作人员每天应检查阀门、开关及流量控制装置的安全情况。使用单位每月组织管理、专业、操作人员集中开展一次检查,主要检查燃料箱、管路、呼吸阀、恒温垫、密封垫等安全情况,检查应做好记录。

四、 使用单位应编制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发生泄漏应及时断电,关闭阀门,现场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及水源。

五、 燃料箱应在单独空间装设,室外装设应采取防雨水、防暴晒措施;燃料箱的容积不得超过0.8立方米。

六、 燃烧器安装应牢固可靠。

七、 醇基燃料安全操作使用规则

(一) 点火前,打开燃料箱开关并检查开关及管路有无漏液现象。

(二) 点燃引火棒再打开燃烧器开关。

(三) 燃料流入燃烧器内开始点火,燃料流入不宜过多。

(四) 燃料引燃后逐步加大风门风量并调节油阀,风和燃料要匹配,调节到最佳状态使用。

(五) 根据需要随时调控火势,以便节省燃料。

(六) 停火后,关闭燃烧器开关、燃料箱开关防止燃料外溢。

八、 醇基燃料安全使用注意事项

(一) 燃料箱要远离火源,要有防火措施。

(二) 本产品只做燃料使用,严禁食品及其它用途。

(三) 在使用过程中不慎溅到眼睛时立即用清水冲洗。

(四) 定期检查燃料箱及管路防止泄露引发火灾。

(五) 操作空间应安装通风装置保持空气流通。

(六) 如果不慎引发火灾可用水或干粉灭火器自救并拨打119火警电话。

第5篇 醇基液体燃料专用燃烧器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防范事故发生,依据国家相关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推行使用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凡燃气管道未覆盖区域及覆盖区域内未连接使用的餐饮经营单位(含建筑工地、学校、企业、机关食堂),要求安装使用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

第三条生产、经营醇基液体燃料的单位必须取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制造、安装、维修专用燃料燃烧器的单位,应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登记,登记机关应在网上进行公示。

第四条醇基液体燃料应符合国家标准《醇基液体燃料》(gb 16663-1996),醇基液体燃料专用燃烧器应符合《zgcy60-a型醇基液体燃料燃烧器》(dg4174-2008)。

第五条购置醇基液体燃料燃烧器的应由生产厂家负责安装。生产、经营醇基液体燃料、专用燃烧器的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检测报告、产品执行证书及产品说明书,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并负责相应的技术服务和指导。

第六条使用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的单位应符合下列安全条件:

(1)燃料箱、液路、燃料阀系统应严密,不得有液、气泄漏;

(2)专用燃烧器发生异常情况,应立即关闭阀门并及时维修;

(3)燃料系统的管路、接头等应确保在承压0.3兆帕及150摄氏度情况下,无液、气泄漏;

(4)加注燃料时应检查醇基液体燃料运输专用证及防爆泵安全情况;

(5)厨房操作间通风换气保持良好,空气不畅或密闭的空间应安装排风、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6)建立岗位安全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悬挂于操作间醒目处。

第七条岗位操作人员每天应检查阀门、开关及流量控制装置的安全情况。使用单位每月组织管理、专业、操作人员集中开展一次检查,主要检查燃料箱、管路、呼吸阀、恒温垫、密封垫等安全情况,检查应做好记录。

第八条使用单位应编制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发生泄漏应及时断电,关闭阀门,现场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及水源。

第九条燃料箱应在单独空间装设或室外装设,室外装设应采取防雨水、放曝晒措施;燃料箱的容积不得超过0.8立方米,燃料箱的设置应高于燃烧器1.5米。

第十条燃烧器安装应牢固可靠,噪声应小于65分贝。

第十一条安装、使用、配送过程中违反本规定的,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6篇 燃料码头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一 般 规 定

第一条 燃料运输码头系指利用码头进行燃料装卸作业的区域,含船舶、泊位、栈桥等设施。 第二条 燃料运输码头(以下简称“码头”)的新建、改建、扩建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

准和职业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码头设备设施应符合《码头防火设计规范》。

第四条 燃料运输作业的船舶,应持有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合格证书,方能投入使用。 第五条 船舶的布置、结构、管系和电气、消防、防污染设备等,不得擅自更改。

第六条 码头应设消防水系统,消防系统应定期检查,保证完好。每年系统整体试运不少于两次: 第七条 码头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核,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章 管理

第八条 码头应成立以分管领导负责,保卫、消防、安全、作业区、运输等部门参加的码头防火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防火工作的指示和规定;

(二)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督促落实;

(三)按规定配备消防力量、消防设施和器材;

(四)码头应设专人对安全防火工作进行监督;在装卸作业前,对各项安全措施进行检查确认, 符合要求后,方可实施装卸作业;

(五)制定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预案,主要内容应包括设备设施概况,重点部位、应急队伍的组 成及职责、应急措施、应急救援流程图、指挥序列表、通讯方式、应急人员联络表等。并每半年组织 一次应急预案演练;

(六)每月组织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应立即整改,暂时无法立即整改的,应制定切 实可靠的防范措施,并制定整改计划,督促限期整改;

(七)协调解决码头安全管理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第九条 自觉接受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对码头的监督管理,督促生产部门做好日常安全和防火工作, 严格执行码头作业区的动火作业及施工作业等制度。

第十条 加强码头消防设备、器材的管理,保持良好状态,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第十一条 切实重视码头防台防汛工作,汛期应加强检查、巡逻、值班,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十二条 按交通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部 10 号令)的有关条款对运输船舶实施管理。

第十三条 基本要求

第三章 防 火 防 爆

(一)码头应严格执行《防火、防爆十大禁令》。

(二)码头区岸边方向根据需要设置安全围障,划定作业区域,加强门卫管理,禁止无关人员出 入。

(三)码头应按交通部门的规定悬挂信号旗或信号灯,装卸系统与控制室之间应有可靠的通信联 络。

(四)码头应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禁令和警语等,电话机旁应设置紧急救援电话号码告示牌。

(五)码头上港机、输送设备等设施每年应进行一次检修、保养。

(六)码头控制室应有输送燃料显示仪表和保护报警系统。

(七)码头结构应采用不燃性材料,码头上应设置必要的人行通道和检修通道,并保证通道畅通。

(八)装卸燃油的泊位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场所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40m。

(九)在装卸燃油作业时,码头及禁火区域内严禁烟火,杜绝一切火源。

(十)严禁船舶靠泊码头进行检修作业,禁止无关船舶停靠码头。 第十四条 电气设备管理

(一)码头电气设备(包括通信设备)的安装、使用和检修,应符合《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 程》(试行)的规定。

(二)封闭式泵房(舱)应采取强制通风措施,通风能力在工作期间不小于 10 次/h;非工作期间 不小于 3 次/h。

(三)船舶、泊位应设置可靠的避雷设施。

(四)船舶、泊位应单独设置静电接地,并符合《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程》的规定。

(五)码头输油管道、装载臂和钢引桥等装卸设备及金属构件、船岸跨接电缆应进行电气连接并 设置防静电、防雷接地装置。地上架空明敷或管沟敷设输油管道的始末端、分支处及直线段每隔 200~

300m 处应设置防静电、防雷接地装置,接地点宜设在管道固定点处,接地电阻不大于 10ω。

(六)船舶、泊位配电间应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七)码头上下船的出入口处及有爆炸危险场所的入口处应设人体静电消除装置。 第十五条 停靠码头管理

(一)凡准许停靠码头的船只,应服从码头的统一指挥,遵守各项管理规定。

(二)燃油装卸时,发动机排气管无火星熄灭器的船舶、车辆不准停靠码头。

(三)凡停靠码头进行燃油装卸的船舶一律禁止明火,非防爆电器一律停止使用,严禁任何人员 在防火防爆区域内吸烟。

(四)燃料货船装卸作业时,应随时保持适航性,首尾外侧备有应急拖缆,一旦发生意外,应立 即离开码头。

第十六条 装卸作业管理

(一)装卸工作应有作业指导书。

(二)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正确使用设备,消除脏、乱、差、漏,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三)装卸燃油时,作业人员应首先消除人体静电,然后将货船与码头间用两根专用接地导线分 别进行可靠的连接;装卸结束,应将软管、输油臂内的余油除净,关紧阀门,不得用高压水冲洗橡胶、 塑料管,将软管拆除后,应经过规定的静置时间后,才可将接地线拆除。装卸接地线的连接点位置应 离开易燃易爆的危险部位。

(四)装卸燃油作业时应使用防爆电筒和防爆工具。

(五)连接软管应留有余量,以免受到浪损被拉断造成跑料事故;采用金属软管装卸时,应采取 措施避免软管与码头面之间的摩擦和撞击。

(六)装卸作业过程中操作人员应坚守岗位,巡回检查燃料货船的倾斜度,如发生非因装卸物料 引起的倾斜,应立即报告上级,查明原因,尽快处理。

(七)遇有雷电或烟囱、排气管冒火,应立即关阀、封舱,停止装卸作业。

(八)燃料货船、船舶、泊位,任何一方发生火灾时,应按应急预案采取果断措施,必要时,砍 断船缆(紧急释放钩)拖至安全水域。

第十七条 检修作业管理

(一)码头检修作业应在没有实载货船停靠时进行。

(二)检修作业应严格实施监督和检查。

(三)检修用火,应严格执行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章 防 污 染

第十八条 应对码头的污水、残油、废弃物及水上浮油进行回收和处理。

第十九条 污水处理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禁止在码头内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其他有 毒有害物质。

第二十条 加强设备的维护保养,消除跑、冒、滴、漏。

第二十一条 船舶进行装卸作业时,应遵守操作规程,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泄漏事故。

第五章 劳 动 保 护

第二十二条 码头作业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浓度和噪声强度等应符合国家工业卫生标准。 第二十三条 码头应设置救生专用柜(内放救生衣、器材、防护衣、防护胶靴等),设备、设施的

防撞、防滑、耐火等应符合现行规范要求,并定期检查、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二十四条 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人员,应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作业人员应正确佩戴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

第二十六条 码头船舶、泊位应保持整洁卫生,道路畅通,无绊倒物障碍。

燃料安全管理6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防范事故发生,依据国家相关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推行使用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

相关燃料信息

  • 燃料安全管理6篇
  • 燃料安全管理6篇88人关注

    第一条为了加强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防范事故发生,依据国家相关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推行使用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 ...[更多]

相关专题

安全管理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