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录
第1篇 做好建筑安全管理工作 切实防止建筑安全事故
随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简称两个条例)的颁布实施,国家对建筑施工的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和挑战。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是企业全体员工健康、安全的需要,是增强市场竞争力的需要,也是国家法制建设的要求。
笔者多年来从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积累了一些防治高处坠落的经验,在此简要谈点个人的体会和看法:
一、做好开工前的准备工作
1、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必须提高对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认真贯彻《两个条例》。项目部建立以项目经理为安全第一责任人,以现场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及施工班组长为成员的项目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从开工到竣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工作。
2、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按照《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和(《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建质[2003]82号文)的要求,结合工程实际,明确地写出每个高处作业点的防护措施。
3、严格按照《建筑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建设部建教[1997]83号)的要求,做好项目部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培训教育工作,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自觉性和法制意识,不断提高自身的安全管理专业技术素质。
二、做好开工后的基础工作
1、项目经理必须组织项目部有关人员对全体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教育要结合工程实际情况,针对施工不同阶段所存在的高处坠落的安全隐患进行。坚决杜绝“假、大、空”等口号式内容,使教育培训工作即有针对性,又能保持经常性,防止走过场,教育每一个作业人员自觉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杜绝违章作业和冒险行为。
2、施工前应对作业人员的资格进行确认,并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每个分部分项工程和零星安排的作业,都必须向操作者以书面的形式讲清楚施工环境、操作过程、操作工艺、操作方法的具体要求及应采取的防护措施和存在或潜在的危险因素及发生时采取的应急避险措施。施工过程中,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监督安全技术交底内容的执行情况,使每个操作者时时处处重视安全生产工作。
3、按照项目部编制的《安全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及时、规范地做好“四口”“五临边”的防护措施,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同时做好使用过程中的监管工作。当要改变或拆除现场的防护设施时必须经项目负责人的同意,并及时对拆除的部位进行恢复,确保防护措施有效发挥作用。否则会造成事故,如某建筑公司架子班3名作业人员在拆除10层高度处的安全平网时,由于拆除安全网之前未进行仔细检查,未发现安全网东侧的固定点已被拆除,当3人踏入平网后,安全网即发生倾斜脱落,致使3人从高处坠落地面,造成死亡。
三 做好施工过程中的工作
项目部要坚持每天有一人进行现场巡视检查安全生产情况,检查出问题后在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的同时,安全员或技术负责人要对重要环节和提出的问题向作业班组的有关人员进行必要的讲解,并拿出相关的整改措施,措施要有可行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2篇 做好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一、组织机构
以项目经理为首,由项目副经理、专业安全工程师,各施工队及各施工班组等各方面的管理人员组成本工程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
1、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安全生产等,保证施工现场安全。
2、项目副经理:直接对安全生产负责,督促、安排各项安全工作,并按规定组织检查、做好记录。
3、项目总工:制定项目安全技术措施和分部工程安全方案,督促安全措施落实解决施工过程中不安全的技术问题。
4、安全员:监督检查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纠正违章,排除施工不安全因素,安排项目部安全活动及安全教育的开展,监督劳保用品的发放和使用。
5、机电负责人:保证所使用的各类机械的安全使用,监督机械操作人员保证遵章操作,并对用电机械进行安全检查。
6、施工工长(专业工程师):负责上级安排的安全工作的实施,制定分项工程安全方案,进行施工前的安全交底工作,监督并参与班组的安全学习。
三、安全管理制度
1、编制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制度
2、安全技术交底制
3、特殊工种职工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对电工、电气焊工、起重吊装工、机械操作工、安装工、涂装工等特殊工种实行持证上岗,无证者不得从事上述工种的作业。
4、安全检查制度
5、安全验收制度
6、安全生产合同制度
7、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制度”
四、安全教育
安全教育既是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一个重要方面工作。
1、安全教育的特点
①安全教育的全员性:是企业所有人员上岗前先决条件,任何人不得例外。
②安全教育的长期性:安全教育贯彻了每个工作的全过程,贯穿了每个工程施工的全过程,贯穿了施工企业生产的全过程。因此,安全教育的任务“任重而道远”,不应该也不可能是一劳永逸的。
③安全教育的专业性:安全生产管理性与技术性结合,使安全教育有专业性。
2、安全教育的内容
类 别 安全教育
的主要性 内 容
安全思想教育 安全生产的思想基础 尊重人、关心人、爱护人的思想教育,党和国家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针,政策安全与生产辩证关系教育,三热爱教育、共产主义协作风格教育、职业道德教育
安全知识教育 安全生产的重点内容 施工生产一般流程;环境、区域概况介绍,安全生产一般注意事项;企业内外典型事故案例简介与分析;工种岗位安全生产知识。
安全技术教育 安全生产技术、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安全法制教育 安全生产的必备知识 安全生产法规和责任制度,法律上有关条文;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摘要介绍受处分的先例
安全纪律教育 职工守则、劳动纪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第3篇 监理在安全生产管理中责任及处理质量安全事故程序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第五十七条规定了监理在安全生产管理中的责任
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监理工程师处理质量事故的程序:
(1)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暂停令》,并要求停止进行质量缺陷部位和与其有关联部位及下道工序施工,应要求施工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现场。同时,要求质量事故发生单位迅速按类别和等级向相应的主管部门上报,并于24h(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
(2) 监理工程师在事故调查组展开工作后,应积极协助,客观地提供相应证据,若监理方无责任,监理工程师可应邀参加调查组,参与事故调查;若监理方有责任,则应予以回避,但应配合调查组工作。
(3) 当监理工程师接到质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技术处理意见后,可组织相关单位研究,并责成相关单位完成技术处理方案,并予以审核签认。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方案,一般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提出,由其他单位提供的技术处理方案,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签认。技术处理方案的制订,应征求建设单位意见。
(4) 技术处理方案核签后,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设计,必要时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对工程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施工质量进行监理,技术处理过程中的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应进行旁站,并会同设计、建设等有关单位共同检查认可。
(5) 对施工单位完工自检后报验结果,组织有关各方进行检查验收,必要时应进行处理结果鉴定。要求事故单位整理编写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并审核签认,组织将有关技术资料归档。
(6)签发《工程复工令》,恢复正常施工。
处理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程序:
处理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原则,即“四不放过”的原则:安全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职工和事故责任人受不到教育不放过,事故隐患不整改不放过,事故责任人不处理不放过。
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发生后,监理工程师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⑴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发生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暂停令》,并要求施工单位必须立即停止施工,施工单位应立即实行抢救伤员,排除险情,采取必须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做好标识,保护好现场。同时,要求发生安全事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迅速按安全事故类别和等级向相应的政府主管部门上报,并于24h内写出书面报告。
工程安全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①事故发生的时间、详细地点、工程项目名称及所属企业名称;
②事故类别、事故严重程度;
③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④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⑤抢救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⑥报告人情况和联系电话。
⑵监理工程师在事故调查组展开工作后,应积极协助,客观地提供相应证据,若监理方无责任,监理工程师可应邀参加调查组,参与事故调查;若监理方有责任,则应予以回避,但应配合调查组做好以下工作:
①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②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③提出事故的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④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⑤检查控制事故的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
⑥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⑶监理工程师接到安全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涉及技术处理时,可组织相关单位研究,并要求相关单位完成技术处理方案,必要时,应征求设计单位的意见。技术处理方案必须依据充分,应在安全事故的部位、原因全部查清的基础上进行,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以保证技术处理方案可靠、可行,保证施工安全。
⑷技术处理方案核签后,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必要时,监理工程师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对工程安全事故技术处理的施工过程进行重点监控,对于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应派专人进行监控。
⑸施工单位完工自检后,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相关各方进行检查验收,必要时进行处理结果鉴定。要求事故单位整理编写安全事故处理报告,并审核签认,进行资料归档。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处理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职工重伤、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②现场调查资料(记录、图纸、照片);
③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④物证、人证调查材料;
⑤间接和直接经济损失; ⑥医疗部门对伤亡者的诊断结论及影印件;
⑦企业或其主管部门对该事故所做的结案报告;
⑧处分决定和受处理人员的检查材料;⑨有关部门对事故的结案批复等;
⑩事故调查人员的姓名、职务,并签字。
⑹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复工通知,确认具备复工条件后,签发《工程复工令》,
第4篇 监理在安全生产管理中的责任及处理质量、安全事故程序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第五十七条规定了监理在安全生产管理中的责任
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监理工程师处理质量事故的程序:
(1)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暂停令》,并要求停止进行质量缺陷部位和与其有关联部位及下道工序施工,应要求施工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现场。同时,要求质量事故发生单位迅速按类别和等级向相应的主管部门上报,并于24h(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
(2) 监理工程师在事故调查组展开工作后,应积极协助,客观地提供相应证据,若监理方无责任,监理工程师可应邀参加调查组,参与事故调查;若监理方有责任,则应予以回避,但应配合调查组工作。
(3) 当监理工程师接到质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技术处理意见后,可组织相关单位研究,并责成相关单位完成技术处理方案,并予以审核签认。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方案,一般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提出,由其他单位提供的技术处理方案,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签认。技术处理方案的制订,应征求建设单位意见。
(4) 技术处理方案核签后,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设计,必要时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对工程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施工质量进行监理,技术处理过程中的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应进行旁站,并会同设计、建设等有关单位共同检查认可。
(5) 对施工单位完工自检后报验结果,组织有关各方进行检查验收,必要时应进行处理结果鉴定。要求事故单位整理编写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并审核签认,组织将有关技术资料归档。
(6)签发《工程复工令》,恢复正常施工。
处理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程序:
处理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原则,即“四不放过”的原则:安全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职工和事故责任人受不到教育不放过,事故隐患不整改不放过,事故责任人不处理不放过。
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发生后,监理工程师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⑴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发生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暂停令》,并要求施工单位必须立即停止施工,施工单位应立即实行抢救伤员,排除险情,采取必须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做好标识,保护好现场。同时,要求发生安全事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迅速按安全事故类别和等级向相应的政府主管部门上报,并于24h内写出书面报告。
工程安全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①事故发生的时间、详细地点、工程项目名称及所属企业名称;
②事故类别、事故严重程度;
③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④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⑤抢救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⑥报告人情况和联系电话。
⑵监理工程师在事故调查组展开工作后,应积极协助,客观地提供相应证据,若监理方无责任,监理工程师可应邀参加调查组,参与事故调查;若监理方有责任,则应予以回避,但应配合调查组做好以下工作:
①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②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③提出事故的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④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⑤检查控制事故的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
⑥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⑶监理工程师接到安全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涉及技术处理时,可组织相关单位研究,并要求相关单位完成技术处理方案,必要时,应征求设计单位的意见。技术处理方案必须依据充分,应在安全事故的部位、原因全部查清的基础上进行,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以保证技术处理方案可靠、可行,保证施工安全。
⑷技术处理方案核签后,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必要时,监理工程师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对工程安全事故技术处理的施工过程进行重点监控,对于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应派专人进行监控。
⑸施工单位完工自检后,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相关各方进行检查验收,必要时进行处理结果鉴定。要求事故单位整理编写安全事故处理报告,并审核签认,进行资料归档。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处理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职工重伤、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②现场调查资料(记录、图纸、照片);
③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④物证、人证调查材料;
⑤间接和直接经济损失; ⑥医疗部门对伤亡者的诊断结论及影印件;
⑦企业或其主管部门对该事故所做的结案报告;
⑧处分决定和受处理人员的检查材料;⑨有关部门对事故的结案批复等;
⑩事故调查人员的姓名、职务,并签字。
⑹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复工通知,确认具备复工条件后,签发《工程复工令》,
第5篇 安全事故管理安全生产奖惩办法
第一条 为调动员工搞好安全生产的积极性,维护本项目生产施工的正常秩序,确保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关于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本项目安全管理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和劳动遵章守纪的总要求,以及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严格执行目标管理,项目经理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做到一级抓一级,一级保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
第三条 强化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控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考核。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安全管理混乱,事故隐患严重,违章违纪造成员工伤亡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除依照本办法规定实行经济处罚外,还要交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项目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伤亡事故责任划分
第五条 安全协调部负责制定、修订本规定,负责各类事故的汇总、统计、分析和对口上报,对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进行监督,主管火灾事故、爆炸事故、设备事故、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交通事故等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其他各类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对与本项目有关的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负责执行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制考核。
第六条 综合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工区的事故档案。
第七条 凡项目部所属各单位从业人员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自身或他人伤亡的,均属责任事故:
1、 安全生产组织机构、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松散,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
2、 安全防护装置缺少或有缺陷;
3、 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4、 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缺少或有缺陷;
5、 生产(施工)场地环境不良;
6、 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7、 劳动组织不合理;
8、 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
9、 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
10 教育培训不够,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知识;
11、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
12、违反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等。
第八条 事故分类
1、按事故的类别分类
按照事故的类别分类可分为火灾事故、爆炸事故、设备事故、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交通事故等六大类。
(1)火灾事故指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2) 爆炸事故:指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3)设备事故:指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查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动力、电信、仪器(表)、容器、运输设备、管道等设备及建(构)筑物损坏,造成经济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4)生产事故:指由于“三违”或其它原因造成停工、停产及漏油、漏料等事故。
(5)环境污染事故:指在生产、运输、储存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和破坏,并造成物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或影响企业形象的事故。
(6)交通事故:指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由于违反交通规则,或因机械故障等造成车辆损坏、物质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2、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分类
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分类可分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1)工业伤亡事故
——一般事故,指一次事故造成轻伤1 至3 人(包含3 人);或重伤1 人;或直接经济损失5 万元以下(不含5 万元)。
——重大事故,指一次事故造成轻伤3 人以上;或重伤2 至5 人;或死亡1 至2 人;或直接经济损失5 万元至10 万元(不含10 万元)。
——特大事故,指一次事故造成轻伤10 人以上;或重伤5 人以上;或死亡2 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 万元以上(不含10 万元)。
(2)火灾、爆炸事故
——特大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0 人以上(含10 人);重伤20 人以上(含20 人),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 户以上(含50 户);直接财产损失100 万以上(含100 万)。
——重大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 人以上(含3 人);重伤10 人以上(含10 人),死亡、重伤10 人以上;受灾30 户以上(含30 户);直接财产损失30 万以上。
——一般事故,指不具备上述条件的火灾、爆炸事故。
(3)环境污染事故
——一般事故:指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 万元(不含2 万元)以下;或人员发生一般中毒症状,不会导致残疾后果;或企业形象和集体安定受到一定影响;或对周边环境(人、物)造成一定危害。
——重大事故:指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 万元以至10 万元;或人员发生明显中毒症状,可能导致残疾后果;或企业形象和集体乃至社会安定受影响;或对环境造成较大危害。
——特大事故:是指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 万元以上;或人群发生明显中毒症状;或使当地经济、社会的正常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4)交通事故
——一般事故,指一次事故造成轻伤2 人以下(含2 人),无人员重伤或死亡,经济损失不足1 万元。
——大事故,指一次事故造成轻伤3 人以上(含3 人);或重伤1 至2 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 万元至10 万元(含10 万元)。
——重大事故,指一次事故造成重伤3 至10 人;或死亡1 至2 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0 万元至30 万元(含30 万元)。
——特大事故,指一次事故造成重伤10 人以上;或死亡3 人以上;或死亡2 人同时重伤5 人以上(含5 人);或直接经济损失30 万元以上。
第九条 发生伤亡事故必须按照“三不放过”原则,分析原因、明确责任,严肃处理。
第十条 事故报告
1、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项目部领导或安全协调部门,火灾事故应先报火警。
2、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的负责人或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在1 小时内用电话等方式报上级主管部门,并在12 小时内以书面材料上报上级主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应立即向项目部领导报告。
3、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单位、简要经过、造成的后果原因初步分析、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已采取的措施及控制情况等。
4、发生伤亡事故或中毒事故,应保护好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受伤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发生重大火灾、爆炸、环境污染事故时,应以公司领导为首组成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处理,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第十一条 事故调查
1、事故发生后,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应按事故大小,组织成立调查小组。由项目经理任组长,分管副经理、专职安全员任副组长,其他各相关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为成员,进行事故调查、取证。
2、事故调查小组组长还可以根据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增加相关部门和负责人参与事故调查。
3、事故调查小组职责
(1)应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2)确定事故的责任者;
(3)提出事故处理情况、防范措施和建议;
4、本项目内发生的各类事故都必须进行调查,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拒绝或干涉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十二条 事故处理
事故发生后,要根据事故的性质和所负责任大小,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分析原因,明确责任,根据处罚条例,对事故责任人和单位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事故汇报、结案、材料归档
1、发生一般事故,由事故单位负责人向项目部分管领导和主管部门汇报;发生重、特大事故,事故单位负责人必须向项目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汇报,并报公司安全监察部。
2、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结案后要按如下要求,及时把材料整理好,交安全协调部备案。
(1)事故单位报告;
(2)事故证明人(2 人以上)的证明材料;
(3)当事人的自述或询问笔录;
(4)事故现场示意图或照片;
(5)诊断证明书;
(6)调查组对事故的处理决定;
(7)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计算材料;
(8)事故责任者的检查等。
3、事故的统计
为加强安全事故的控制力度,对于安全事故的高发点有一个明晰的了解,安全协调部应将每起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性质、原因等内容进行档案管理,并于每年的年中和年终将半年和全年事故进行统计分析,针对高发的事故、危险源制订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进行严格管理和控制,以降低安全事故的发生率。
第十四条 事故的结果处置
由事故调查组会同公司相关部门讨论提出处理意见,经安全领导小组讨论通过,需要罚款的由项目部综合办公室出示罚款通知,财务科执行,罚款金额列入安全奖励基金。
第三章 奖 励
第十五条 对本项目所属各单位的安全生产考核实行年度考核。
第十六条 本项目所属各单位的安全生产年度考核获奖的基本条件:全年无责任员工因安全事故死亡;员工重伤率低于0.1%,无责任施工重大事故和险性事故;无责任交通特大事故和重大事故、主要责任交通大事故;无责任机械重大、特大事故;无爆炸或火灾事故。
第十七条 获年度安全奖的单位需完成相应的生产计划任务。
第十八条 凡达到安全获奖条件的部室、工区,必须在考核期满五日内将总结报项目部安全协调部(附单位在册人数),凡逾期不报者视为弃权。
第十九条 经项目经理办公会评审后,符合条件的单位,由项目部通报表彰,并奖励。
(一) 获年度奖的单位按在册人数人均奖励500 元,获奖单位所得安全奖用于奖励在安全生产中做出成绩的个人,不得平均分配,必须按照责任大小,拉开档次进行分配。
(二) 对获奖单位领导的奖励:安全领导小组组长奖励2000 元;小组成员按组长的80%进行奖励,安检人员按组长的60%进行奖励。
第二十条 对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的奖励条件:
(1)、全年无责任员工因安全事故死亡;
(2)、全年员工重伤率低于0.5‰,无责任施工重大事故和险性事故;
(3)、全年无责任交通特大事故和重大事故、主要责任交通大事故;
(4)、全年无责任机械重大、特大事故;
(5)、全年无爆炸或火灾事故。
对本项目全年安全管理工作全部达到以上条件,则给予全额奖励,即对组长给予4000 元的奖励,对副组长按组长的80%进行奖励,对成员按组长的60%进行奖励;达到以上四条,按全额奖励的80%进行奖励;达到以上三条,按全额奖励的60%进行奖励;达到以上两条,按全额奖励的40%进行奖励;;达到以上一条,按全额奖励的20%进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班组或个人,由单位推荐并写出单项资料报公司,经公司审核后,授予 “安全生产红旗班组”和“安全生产标兵”荣誉称号,对获得 “安全生产红旗班组”的班组给予5000 元的奖励,对获得“安全生产标兵”的个人给予1000 元的奖励,并颁发锦旗或证书。
第四章 处 罚
第二十二条 凡发生火灾事故、爆炸事故、设备事故、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1、 赔偿
(1)、视其是否窜岗或严重违规违章操作造成事故。窜岗或严重违规违章操作造成事故,损失金额由责任人全额赔偿。从事本职工作造成事故,负全部责任、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者,损失金额在1000 元(包含1000 元)以下的,按经济损失的60%赔偿;损失金额在1000-3000 元(包含3000 元)之间的,超过1000 元部分,按经济损失的50%分别累加赔偿;损失金额在3000-5000 元(包含5000 元)之间的,超过3000 元部分,按经济损失的20%分别累加赔偿;损失金额在5000-50000 元的,超过5000 元部分,按经济损失的10%分别累加赔偿(赔偿的总数为累计数);损失金额特别巨大,超过50000 元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处理。触犯刑事法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或次要责任者,损失金额在1000 元(包含1000 元)以下的,按经济损失的30%赔偿;损失金额在1000-3000 元(包含3000 元)之间的,超过1000 元部分,按经济损失的20%分别累加赔偿;损失金额在3000-5000 元(包含5000 元)之间的,超过3000 元部分,按经济损失的10%分别累加赔偿;损失金额在5000-50000 元的,超过5000 元部分,按经济损失的5%分别累加赔偿(赔偿的总数为累计数);损失金额特别巨大,超过50000 元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处理。
(3)、在事故中负一定责任者,损失金额在1000 元(包含1000 元)以下的,按经济损失的10%赔偿;损失金额在1000-3000 元(包含3000 元)之间的,超过1000 元部分,按经济损失的8%分别累加赔偿;损失金额在3000-5000 元(包含5000 元)之间的,超过3000 元部分,按经济损失的5%分别累加赔偿;损失金额在5000-50000 元的,超过5000 元部分,按经济损失的3%分别累加赔偿(赔偿的总数为累计数);损失金额特别巨大,超过50000 元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处理。
2、罚款
(1)、发生事故造成轻伤1~2 人,给予直接责任、主要责任者罚款500 元和行政警告处分;次要责任者罚款300 元;一定责任者罚款200 元。
(2)、发生事故造成重伤1 人或轻伤3~6 人,给予直接责任、主要责任者罚款1000 元和行政记过处分;次要责任者罚款800 元和行政警告处分;一定责任者罚款500 元和通报批评。
(3)、发生事故造成重伤3 人以上(含3 人)或死亡1 人以上(含1 人),给予直接责任者开除;主要责任者罚款3000 元和留用察看处分;次要责任者记大过或记过处分并罚款2000 元;一定责任者罚款1000 元,并给予行政记过或警告处分,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4)、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 万元以下(含1 万元),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罚款300 元,并给予行政警告处分;负一定责任者罚款200 无,并给予通报批评。
(5)、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 万元至10 万元(含10 万元),负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者罚款1000元,并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或行政记过处分;负次要责任罚款800 元,并给予行政记过或行政警告处分;负一定责任者罚款500 元,并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6)、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 万元以上,负直接责任者给予开除或留用察看处分;负主要责任者罚款2000 元,并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负次要责任者罚款1000 元,并给予行政记过处分;负一定责任者罚款800 元,并给予地政记过或行政警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凡发生交通事故,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1、 赔偿
(1)、对酒后驾驶车辆、无证驾驶车辆、未按规定私自出车、未经过相关部门领导指派驾驶他人车辆、将车交给无证人员或非本单位专职驾驶员和私自驾驶公车办私事造成交通事故责任者,除进行经济处罚外,所发生的事故经济损失由责任者全部自负。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者,损失金额在1000 元(包含1000 元)以下的,按经济损失的60%赔偿;损失金额在1000-3000 元(包含3000 元)之间的,超过1000 元部分,按经济损失的50%分别累加赔偿;损失金额在3000-5000 元(包含5000 元)之间的,超过3000 元部分,按经济损失的20%分别累加赔偿;损失金额在5000-50000 元的,超过5000 元部分,按经济损失的10%分别累加赔偿(赔偿的总数为累计数);损失金额特别巨大,超过50000 元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处理。触犯刑事法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3)、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或次要责任者,损失金额在1000 元(包含1000 元)以下的,按经济损失的30%赔偿;损失金额在1000-3000 元(包含3000 元)之间的,超过1000 元部分,按经济损失的20%分别累加赔偿;损失金额在3000-5000 元(包含5000 元)之间的,超过3000 元部分,按经济损失的10%分别累加赔偿;损失金额在5000-50000 元的,超过5000 元部分,按经济损失的5%分别累加赔偿(赔偿的总数为累计数);损失金额特别巨大,超过50000 元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处理。
(4)、在事故中负一定责任者,损失金额在1000 元(包含1000 元)以下的,按经济损失的10%赔偿;损失金额在1000-3000 元(包含3000 元)之间的,超过1000 元部分,按经济损失的8%分别累加赔偿;损失金额在3000-5000 元(包含5000 元)之间的,超过3000 元部分,按经济损失的5%分别累加赔偿;损失金额在5000-50000 元的,超过5000 元部分,按经济损失的3%分别累加赔偿(赔偿的总数为累计数);损失金额特别巨大,超过50000 元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处理。
(5)、对事故损失有保险公司参与赔偿的,按保险公司赔偿金额的50%加上总损失金额中保险公司未赔偿部分做为损失金额,套以上(1)~(4)项标准进行赔偿。
2、 罚款
(1)、发生一般交通事故,给予同等以上(含同等)责任者罚款500 元;负次要责任者罚款300 元。
(2)、发生大交通事故,给予负同等以上(含同等)责任者罚款1000 元;负次要责任者罚款500 元。
(3)、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给予负全部责任者罚款3000 元;给予负主要或同责任者罚款2000 元;给予负次要责任者罚款1000 元。
(4)、发生特大交通事故,给予负全部责任者罚款5000 元;给予负主要或同责任者罚款3000 元;给予负次要责任者罚款2000 元。
(5)、对酒后驾驶车辆、无证驾驶车辆、未按规定私自出车、未经过相关部门领导指派驾驶他人车辆、将车交给无证人员或非本单位专职驾驶员和私自驾驶公车办私事等未造成事故者,一旦发现或者检举核实,对责任人处以500 元的罚款;对造成事故者,在处以500 元的罚款的基础上,按以上(1)~(4)项对照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项目所辖单位发生责任员工伤亡事故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事故,按下列规定,对事故责任单位和领导实行经济处罚及行政处分。
1、凡发生一次轻伤5 人及以上事故的单位,每负伤1 人处罚10000 元。
2、凡发生一次员工重伤3 人及以上事故的责任单位,每重伤1 人处罚20000 元;凡发生一次员工死亡1 至2 人事故的责任单位,每死亡1 人处罚50000 元。对第一负责人扣罚当月岗位工资和计件工资;对专职安全员扣罚当月岗位工资70%和计件工资;对主要负责人扣罚当月岗位工资50%和计件工资。
3、凡发生一次员工死亡3 人(含3 人)重大伤亡事故的责任单位,每死亡1 人罚款70000 元。对第一负责人扣罚三个月岗位工资和计件工资;对专职安全员扣罚两个月岗位工资和计件工资;对主要负责人扣罚一个半月岗位工资和计件工资。
4、凡发生作业人员责任死亡事故,一次死亡1 至2 人的,每死亡1 人处罚30000 元;一次死亡3 人以上(含3 人)的,每死亡1 人处罚50000 元,对负领导和管理责任者参照上述2、3 款办理。
5、对机动车辆损坏公路设施、撞坏输电、通讯线路和施工挖电缆、光缆,履带拖拉机压坏公路以及造成其它严重经济损失的,按直接经济损失的15%扣罚。
第二十五条 发生多人负伤或死亡事故,必须按规定在事故发生后1 小时内,逐级上报项目部,并按事故调查处理权限按期结案。无故不按规定时间上报和结案的,每件事故另加罚10000 元。
第二十六条 对窜岗、违章操作、违章指挥等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一旦发现或经检举核实,每发生一次对责任单位处罚500 至5000 元。对责任人处罚50 元至500 元。
第二十七条 对隐患的整改未按整改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隐患危及的轻重程度,对照整改条款对责任单位每一项处以500~10000 元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对漏报、谎报、隐瞒事故不报,而被上级主管部门查出的或经举办查证属实的。除追回单位和个人事故期间所得安全奖外,并再以奖励等额处罚;同时,在按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的赔偿和处罚规定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责任的基础上,每件事故另加罚10000 元,通报公司。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奖励经费归入项目部当年支出,由项目部根据考评结果直接奖励。
第三十条 项目部的安全质量奖励指标由财务部管理,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安排使用。安全方面经济处罚缴项目部财务部,按财务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责任员工的赔偿和罚款由财务部直接收取或从其工资和奖金里扣除,具体处理按财务部规定执行。
第6篇 建筑安全管理模式的应用和安全事故
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筑业项目安全事故的现状我国拥有3500 万建筑工人,这是全世界最庞大的行业劳动群体,但总体上来说,他们的劳动环境和安全水平并不尽如人意。经济的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带动的是人们对房屋建筑的要求日益高涨,建筑业从业人员以及全社会都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水平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因此,建筑行业的企业,应该认真地从历史的角度,从客观环境的现状分析和研究建筑的安全管理,并建立起新的安全管理的理念,并将总结出来的新的安全管理理念应用于实际当中,为最大限度的减少或杜绝安全事故而努力。
建筑行业事故的高发地区是在施工的现场,不客气地说,在现代的建筑行业的施工现场都存在大量的安全隐患,当然,我们必须知道,存在着安全隐患并不代表我们要减少或停止建筑的工程的实施。相反,当我们知道工程中存在着大量的安全隐患,我们就必须对自身施工现场进行严格的审查,对各种工作环境进行查勘,认真尽可能的将存在的隐患进行消除,按照国家和行业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认真分析,保证维护建筑人员的安全。
1 建筑安全管理模式的应用现状目前,大多数建筑业企业的安全管理是通过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来实施的,安全管理人员与施工管理人员属不同的岗位,它们之间的本质联系被认为的隔断开来,施工进度安排、工序穿插、人员调配、物(设备)的状态管理等与安全由直接关系的要素,因为安全与施工管理岗位的不同而人为的割裂,对施工管理人员的考核与安全指标、安全职责挂钩较少,甚至不挂钩。安全管理人员由于管理职位与其它人员的等同或较低,造成了安全管理指令不畅通,安全管理措施落实不及时。安全管理资源严重浪费,没有得到有效利用。如项目总工、专业工程师或施工员、设备管理员等,他们都具有安全管理的知识和能力,同时,也都具有安全管理的职责和义务,但在目前的安全管理模式下,这些安全管理资源没有得到有效整合和充分利用。因此,目前的安全管理模式必须进行改进或重建。
2 安全管理事故的原因分析和预控根据安全系统论的观点,发生安全事故的原因可以概括为四点:人――人的不安全行为,是事故的直接原因;物――物(设备)的不安全状态,也是事故的直接原因;环境――不良的生产环境会对人的行为和物的状态产生负面的影响;管理――管理的欠缺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因素,有时甚至是直接的因素,因为管理对人、物和环境都会产生作用和影响。从上述我们可以知道,通过建立一个科学的、合理的安全管理模式,并通过这个安全管理模式的运行,可以提供给建筑工程一个良好的施工环境,以及施工人员的安全保证。
3 安全管理事故模式的应用建立一个新的、科学的、合理的安全管理模式,除了要做到切切实实保证安全管理人员与施工管理人员的人身安全以外,还应该符合国家和行业安全管理法律和法规的要求,让每个参与建筑的管理人员都肩负起保护员工实际利益的具体内容。
3.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既是安全生产必须遵守的原则,也是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无论采取什么样的安全管理模式,都必须坚持这个原则。因此无论使用任何的安全管理模式,我们都必须要坚持这样一个原则。要做到“安全第一”,在工程开始之间,管理人员就必须要对生产的各种环境、生产的过程、以及使用的机械设备进行事前的预计与评估,并且在整个生产过程进行跟踪和检查,发现问题的要及时进行纠正和完善,同时必须要针对生产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尽可能将事故减低到最低限度。
3.2 以法律为核心,依法处理与建筑安全事故的事情《安全生产法》的实施为我国的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对违背安全管理的行为提出了处罚措施。〈建筑法〉是规范我国建筑市场的第一个法律文件,其中,对建筑业企业的安全管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要求总承包企业承担起安全管理的责任,把所有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纳入到统一管理中。这些法律的诞生,让我们的建筑企业真正的有法可依。我们的建筑企业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处理好建筑安全事故的预防和消除工作,让建筑业从业人员能够享受到切切实实的保护措施和安全的提高,这样,才能更好的激发出企业员工的劳动积极性,在本职工作中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3.3 调整安全管理职责,确保安全管理事故落到实处通过职业安全健康体系的认证,安全管理职责得到了明确和完善,但正如上面分析所讲到的,我们在安全管理中,把众多的责任都压到了数量和素质都远远不如施工员队伍的安全员身上,而无论是素质还是数量都远远高于安全员的施工员队伍的安全管理资源没有得到很好的利用,因此,调整安全员和施工员之间的安全管理职责,是建立新的安全管理模式的重要内容。
4 结语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筑企业的安全生成已经成为社会所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如何保证建筑员工的安全,减少事故的发生,给建筑企业管理阶层提出了更新的要求。在这里答案只有一个,那就是提高员工的素质,增强企业的安全意识,依法律的规定,做好建筑安全事故的预防和消除工作。
第7篇 如何提升安全管理质量,减少安全事故?
近年来,虽然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安全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培训等,我们国家的安全事故还是不断,还是无法根除。为什么呢
从1:29:300“海因里希”安全法则来说,每发生一起死亡或重大安全事故必然发生了29起小的工伤伤害事故,29起小的工伤伤害事故里必然发生了300起未伤害到人的事故。这里说明了事故不是偶然的,是必然的,是长期的违章操作造成的。
从事故调查结果来说:80%的事故是人的不安全行为,15%是物的不安全状态,5%是管理或其他因素。人在事故中起到决定性的作用,人是造成事故的基本根源。如果我们把人的不安全行为消除掉,事故基本可以避免。
从“安全”定义来说:安全是一个相对概念。没有绝对的安全,也就是说能接受、未造成伤害或能接受的损失的事故为“安全”。在这里,是否可以这样理解,只要认为是“安全”的就“安全”了。
从国际公认的“三大管理(美式管理、日式管理、中国管理)”模式分析,美式管理是法制管理,法就是一切;日式管理是前辈管理,一切听从于前面进公司人的;那么,中国的管理是什么管理呢既有法制,也有前辈,更有个人;怎么说呢比如,要三个人(一个美国人、日本人、中国人)从前面走到一个坎的边上,美国人来到这个边上在没有叫停的情况下他会停下来问“前面是坎怎么办”;日本人来到这个边上在没有叫停的情况下他会继续走下去;那么中国人呢来到这里你没有叫停,他会在此原地踏步踏,你说他停嘛他在走,你说他走嘛,可是他没有掉下去,这就是中国人,有自己的思维模式,对自己有利的、自己高兴做的就做。
让我想到一个故事。在一个偏远的山庄里,有一家养蛇人家,他家在那一地区是养蛇除了名的,在一次处理蛇的过程中,这个男主人被蛇咬伤并生命有危险,这时有人问这个男人,这么危险的工作你为什么还要做呢男主人说到“其实我爷爷、父亲,全是养蛇高手,养蛇也是祖传下来的,他们也是被蛇咬死的;我也曾经想放弃这一事业,可是,我如果不养蛇,我拿什么来养我的家呢”这个故事说明我们国人的心态:一是对自己有利的、自己承诺的即使再难,也要去完成;二是如果对自己没有益的事情即使再好也是对自己不好,不会去完成,即使在要求下完成也是应付;当在应付做事情或者心不在焉做事情的时候,事故就发生了。
法律法规是国家利益的体现,是强制性执行的。可是我们国人最讨厌的就是别人强制自己去做不愿意做的事情;操作规程是企业规范员工行为特为工序操作制定的规范;是企业对员工强制要求的一种规范行为,也是员工不愿意接受的方式。但这些能给员工的生命安全或公司财产带来保障。怎么办呢改变员工意识,接受法律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如何改变—培训。
有人马上会说,我们公司的培训很到位,可是员工不怎么接受培训。在此,作为安全培训讲师的你们,告诉我一个事实,当您们在做一次由安监组织的企业负责人安全培训时,真正是企业负责人来听课的有几个,您们注意或者统计过吗当然除安监验证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及委托书的情况外。为什么企业负责人不愿意参加安全知识培训首先作为安全培训讲师要让他们明白“我是谁”“我为什么要听你讲”“你讲的对我有什么用”;其次是培训内容,安监组织的企业负责人培训,安监领导要发言,他们说的就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六项职责、事故案例及造成的后果等;然后到我们安全培训讲师培训,继续照ppt念法律法规和六项职责,事故案例(案例又没有针对性)及造成后果等。您要是企业负责人,您会参加这样的培训吗企业负责人不接受的安全培训,企业里面能接受吗如果您在培训的过程中,您问问企业负责人,他们为什么没有落实“安全责任制和安全规章制度”他们会毫不犹豫的告诉您“现在的员工,别说是用规章制度了,我没有用规章制度管理他们动不动就走人了,我们也想搞好安全,您们也是为了我们好,现在的90后就这样,您让我们怎么办呢作为一个安全培训讲师,您考虑这个问题吗
有一次我参加了安监组织的企业负责人培训的讲师选拔,评委当然是安监人员,最后我得到的评语是我的培训跑题了,没有具体讲六项职责。个人认为,如果安全培训模式还是基本定型为:法律法规—事故案例及后果—技术的模式,那么这将是安全管理潜在的最大安全隐患。在《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中‘牢固树立“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的意识’。如果安全培训没有针对性,只是一个形式,那么这样的培训也是重大安全隐患。
对企业负责人的培训如果只是法律法规—事故案例及事故后果—一些基本技术,没有谈及如何到企业负责人的社会责任和对90左右员工的安全管理方法的话,安全事故也许将继续延续。因为我们国家的企业文化就是老板文化,没有改变老板安全意识和责任,将如何改变企业文化和提升员工安全意识呢
没有安全知识,员工就会稀里糊涂受伤害;没有安全知识,事故就会不请自来。安全知识重要,安全意识更重要。有了安全意识,人们就会主动学习安全知识,安全就会有保障。因此,加大安全意识培训力度,员工安全培训的第一课是安全意识培训,也就是如何从“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思想转变,然后再进行安全技术知识培训。
如果都树立了“我要安全”的思想投入到工作去,相信安全生产事故会大大降低。也就是说,没有安全意识培训,只有法律法规、安全操作规程培训的安全管理是基本不能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
第8篇 安全管理中工程论对安全事故的预防和消除
安全管理中非常强调的就是对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及时消除,这个过程的发生和出现往往都是伴随着工程本身的推进而推进的,因此需要相关的组织单位能够从宏观工程的角度看待这个施工现场,这样就可以避免由于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给企业的生产增加无形的成本,这对于安全管理工作是至关重要的。
工程技术对策是指通过工程项目和技术措施,实现生产的本质安全化,或改善劳动条件提高生产的安全性。如,对于火灾的防范,可以采用防火工程、消防技术等技术对策;对于尘毒危害,可以采用通风工程、防毒技术、个体防护等技术对策;对于电气事故,可以采取能量限制、绝缘、释放等技术方法;对于爆炸事故,可以采取改良爆炸器材、改进炸药等技术对策,等等。在具体的工程技术对策中,可采用如下技术原则:
(1)消除潜在危险的原则。即在本质上消除事故隐患,是理想的、积极、进步的事故预防措施。其基本的作法是以新的系统、新的技术和工艺代替旧的不安全系统和工艺,从根本上消除发生事故基础。例如,用不可燃材料代替可燃材料;以导爆管技术代替导爆索起爆方法;改进机器设备,消除人体操作对象和作业环境的危险因素,排除噪声、尘毒对人体的影响等,从本质上实现安全生产。
(2)降低潜在危险因素数值的原则。即在系统危险不能根除的情况下,尽量地降低系统的危险程度,使系统一旦发生事故,所造成的后果严重程度最小。如手电钻工具采用双层绝缘措施;利用变压器降低回路电压;在高压容器中安装安全阀、泄压阀抑制危险发生等。
(3)冗余性原则。就是通过多重保险、后援系统等措施,提高系统的安全系数,增加安全余量。如在工业生产中降低额定功率;增加钢丝绳强度;飞机系统的双引擎;系统中增加备用装置或设备等措施。
(4)闭锁原则。在系统中通过一些原器件的机器联锁或电气互锁,作为保证安全的条件。如冲压机械的安全互锁器,金属剪切机室安装出入门互锁装置,电路中的自动保安器等。
(5)能量屏障原则。在人、物与危险之间设置屏障,防止意外能量作用到人体和物体上,以保证人和设备的安全。如建筑高空作业的安全网,反应堆的安全壳等,都起到了屏障作用。
(6)距离防护原则。当危险和有害因素的伤害作用随距离的增加而减弱时,应尽量使人与危险源距离远一些。噪声源、辐射源等危险因素可采用这一原则减小其危害。化工厂建在远离居民区、爆破作业时的危险距离控制,均是这方面的例子。
第9篇 论市建筑安全管理模式的应用和安全事故
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筑业项目安全事故的现状我国拥有3500 万建筑工人,这是全世界最庞大的行业劳动群体,但总体上来说,他们的劳动环境和安全水平并不尽如人意。经济的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带动的是人们对房屋建筑的要求日益高涨,建筑业从业人员以及全社会都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水平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因此,建筑行业的企业,应该认真地从历史的角度,从客观环境的现状分析和研究建筑的安全管理,并建立起新的安全管理的理念,并将总结出来的新的安全管理理念应用于实际当中,为最大限度的减少或杜绝安全事故而努力。
建筑行业事故的高发地区是在施工的现场,不客气地说,在现代的建筑行业的施工现场都存在大量的安全隐患,当然,我们必须知道,存在着安全隐患并不代表我们要减少或停止建筑的工程的实施。相反,当我们知道工程中存在着大量的安全隐患,我们就必须对自身施工现场进行严格的审查,对各种工作环境进行查勘,认真尽可能的将存在的隐患进行消除,按照国家和行业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认真分析,保证维护建筑人员的安全。
1 建筑安全管理模式的应用现状目前,大多数建筑业企业的安全管理是通过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来实施的,安全管理人员与施工管理人员属不同的岗位,它们之间的本质联系被认为的隔断开来,施工进度安排、工序穿插、人员调配、物(设备)的状态管理等与安全由直接关系的要素,因为安全与施工管理岗位的不同而人为的割裂,对施工管理人员的考核与安全指标、安全职责挂钩较少,甚至不挂钩。安全管理人员由于管理职位与其它人员的等同或较低,造成了安全管理指令不畅通,安全管理措施落实不及时。安全管理资源严重浪费,没有得到有效利用。如项目总工、专业工程师或施工员、设备管理员等,他们都具有安全管理的知识和能力,同时,也都具有安全管理的职责和义务,但在目前的安全管理模式下,这些安全管理资源没有得到有效整合和充分利用。因此,目前的安全管理模式必须进行改进或重建。
2 安全管理事故的原因分析和预控根据安全系统论的观点,发生安全事故的原因可以概括为四点:人——人的不安全行为,是事故的直接原因;物——物(设备)的不安全状态,也是事故的直接原因;环境——不良的生产环境会对人的行为和物的状态产生负面的影响;管理——管理的欠缺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因素,有时甚至是直接的因素,因为管理对人、物和环境都会产生作用和影响。从上述我们可以知道,通过建立一个科学的、合理的安全管理模式,并通过这个安全管理模式的运行,可以提供给建筑工程一个良好的施工环境,以及施工人员的安全保证。
3 安全管理事故模式的应用建立一个新的、科学的、合理的安全管理模式,除了要做到切切实实保证安全管理人员与施工管理人员的人身安全以外,还应该符合国家和行业安全管理法律和法规的要求,让每个参与建筑的管理人员都肩负起保护员工实际利益的具体内容。
第10篇 基建安全管理设想和基建安全事故分析
电厂进入基建期,安全隐患到处都存在,只有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才能给大家营造一个安全、稳定的工作环境,为基建工作的顺利进行做好坚实的基础。现将电厂基建期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如下设想;并对一些典型的安全事故进行分析,引以为戒。
一、 基建安全管理设想
对于基建期的安全管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安全方针;安全目标;安全管理机构的建立;安全管理办法;安全培训和教育;日常安全管理;事故应急预案。
1、 安全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2、 安全目标
不发生人身伤亡事故;不发生重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重大垮(坍)塌事故。
3、 成立安全管理机构
成立安全管理委员会,公司总经理任主任,生产副总经理任常务副主任,设计总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和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任副主任,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管理工程师为成员。
4、 安全管理办法
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编制切实可行的《基建期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包括:引用国家和地方关于安全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规;明确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公司的安全方针、安全目标、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监督、工程建设项目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与评价、安全例会、事故调查处理、安全目标奖惩等。
5、 安全培训和教育
建立完善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制度,实行逐级负责制。确保全员受到应有的安全工作规程、规定、制度和相应的安全与健康知识、安全素质和环境保护知识的教育、培训。主要进行全员入厂培训和上岗培训;专职安全人员的上岗培训;学习国家和地方的安全政策、法律、法规;进行日常安全教育,定期进行安全学习,警钟长鸣;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方针。
6、 日常安全管理
全权委托监理工程师进行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各施工单位专职安全员对所在单位的全体人员安全进行日常管理,发生安全事故要及时上报监理部。若有重大安全事故,要及时上报公司工程部并上报上级安全主管部门。
7、 事故应急预案
针对电厂基建期常见的安全事故,编制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以尽可能挽救受伤害人员的生命安全,使国家、企业和个人的损失降到最低。
事故应急预案主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应急预案的适用范围;事故可能发生的地点和可能造成的后果;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及其组成单位、组成人员、职责分工;事故报告的程序、方式和内容;发现事故征兆或事故发生后应当采取的行为和措施;事故应急救援(包括事故伤员救治)的资源信息,包括队伍、装备、物资、专家等有关信息的情况;事故报告及应急救援有关的具体通信联系方式;相关的保障措施;与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关系;应急预案管理的措施和要求。
二、 基建典型安全事故及分析
1、谨防电焊机负荷侧触电
2002年6月,山西河津市某安装公司对某氧化铝厂3号熟料烧成窑进行大修,17日l7时左右,临时工何某在窑尾焊接钩钉时,不慎触电,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原因分析:
窑体系q235-a钢材制造,导电性能良好。事故主要责任是何某无特种作业资格证,属于违章进行电焊作业。
直接原因
a.何某对电焊操作最基本的技能无所知,焊接时左手持钩钉,右手握焊把,被焊物钩钉根本就没有与窑体接触,负载电流通过引出线、焊把、焊条、钩钉、人体、窑体、二次侧地线,回到电焊机构成电流流通的回路,使电流通过人体,造成触电死亡事故。如果被焊物钩钉与窑体直接接触,由于人体电阻远远大于金属的电阻,通过人体的电流很小(可以忽略不计),这起人身触电事故就不会发生了。
b.何某缺乏电气专业技术知识,在电焊作业时,不戴专用手套;电焊机的引出线接头或绝缘破裂导体裸露;引出线接线柱裸露不加护罩。
c.何某在进行电焊作业时,没有严格执行《电业生产安全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有关规定,违章作业,造成电流流通回路,电流通过身体导致触电身亡。
间接原因
通过人体的电流超过摆脱电流(一般男性为16ma,女性为10.5ma),人体就不能自主摆脱带电体,会感到异常痛苦,身体难以忍受。如时间过长,则可能昏迷、窒息,甚至死亡。30ma的电流是一个危险电流,通过人体的电流达到或超过30ma时,会使有心脏跳动不规则、昏迷、血压升高、强烈痉挛。可能引起心室颤动,致人死亡;50ma的电流称为室颤电流(或致命电流),即通过人体引起心室发生纤维性颤动的最小电流,50ma电流通过人体的时间达1s,就可能发生室颤,使人死亡;通过人体的电流达10ma时,人在很短的时间内就可能死亡。
人体的电阻一般都在1~2kω之间,如果将7v电压加于人体,根据欧姆定律得知,通过人体的电流将是35~70ma,此电流是成年男子摆脱电流的2~4倍,是成年女子摆脱电流的3~6倍,对于电阻小的人来说已达到甚至超过致命电流(50ma),而且人体的电阻在潮湿环境还会下降,这样通过人体的电流将会更大,足以致命。
事故教训
电焊工在进行电焊操作作业时,一定要严格执行《电业生产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并戴好安全手套、鞋袜等绝缘保护用品,没有特种作业资格证的其他人员,或不懂电气知识的人不要擅自操作电焊机,以免造成人身事故。
2、典型焊接安全事故案例
2.1 事故经过
2.1.1氧气挪作他用,发生严重烧伤事故
1995年夏天,某电厂一名参加工作不久、经考核刚取得电力ⅲ类证的焊工,参加机组大修时在冷灰斗内同时放置了电焊工具(电焊线)和火焰切割工具(氧气乙炔胶管),当时天气炎热,中途休息时该焊工在冷灰斗内打开割枪的高压氧阀门,用高速流出的氧气来降温,之后关掉割枪阀门,爬出冷灰斗休息。当再次进入冷灰斗内开始电焊工作时,电焊钳上的电焊条刚一接触起弧,就发生了爆炸着火,造成焊工背部全烧伤。
2.1.2 缺少配套工器具,焊工手胸被烧伤
2003年秋的某天早上,某电厂4名焊工在一次风机平台上加热其联轴器靠背轮准备回装。焊工甲和乙各手持一把加热焊枪,当加热约5~6 min时,焊工甲因加热枪乙炔气用完停止加热和焊工丙一起去换气,换好后,焊工甲就拿起焊枪对着焊工乙加热的火焰点火,但连续点了2次都没点着,而且点火时出现“啪啪”几声鸣爆的声响,于是叫焊工丙去检查减压阀阀门顶针是否打开,发现没开,焊工丙就用手去开阀门顶针,焊工甲就一边等开气一边点火,就在焊工丙刚打开阀门的瞬间,突然听到一声很大的爆炸声,只见乙炔气瓶减压阀接头处喷出一条30~40 cm的火焰,焊工丙的左手掌、胸前的皮肤被喷出的乙炔火焰烧伤,面积约5%,程度为1.5~2级。
2.1.3 焊接接头缺陷引发的焊接安全事故
2003年8月某日,某电厂一名焊工进厂处理200 mw汽机给水泵平衡管泄漏缺陷。焊接采用氩弧焊,焊前经询问钳工确认材料为不锈钢,因切下的管子及锁母均无坡口,就直接采用不锈钢焊丝对口焊接。钳工回装试泵时发现无泄漏,2天后给水泵平衡管又泄漏,检查发现为焊缝热影响区拉裂。
2.2 经分析造成焊接缺陷的原因有:
(1) 对拉裂侧锁母打光谱确认材料为碳钢,焊缝应为异种钢焊接,焊丝选择也不正确;
(2) 未开坡口,致使焊缝强度不足;
(3) 两侧焊口离热影响区较近,造成应力集中。
2.3 防范焊接安全事故的措施
2.3.1 安全意识的强化及基本素质的培养和提高
从第1例事故来看,事故完全是人为因素引起的。为了防止此类事故的发生,可以从以下2个方面来制定防范措施,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
2.3.1.1强化焊接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 : (1) 学习《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工作规定”等,从理论上提高认识; (2) 学习“事故案例”、“安全通报”等,播放“事故案例”的录像教材,从事例中吸取经验教训,强化安全意识;(3) 加强对焊接操作人员施工时的检查,严防违章作业。加强安全知识的培训焊接过程与电和火联系紧密,对焊接工作人员要有计划地进行电的相关知识培训,以防止人身触电和设备损坏;同时还要进行燃烧知识的培训,让焊接工作人员了解发生燃烧的3个条件,有效防止人身烧伤和设备损坏。
2.3.1.2完善焊接工器具的配备和不断改进焊接工序
从第2个案例中我们发现,事故发生主要有两方面的因素:一为硬件,即必要的安全工器具,如此案例中的乙炔回火器;二为软件,即焊接工序。 如果在乙炔减压阀前装上回火器,就可以避免回火引爆乙炔瓶;如果在加热枪的乙炔管接头上加装一个回火器,就可以阻止回火进入乙炔胶管,从而避免事故的发生。如果制定了详细的工作程序,即先做什么,后做什么,并严格按程序去做,可以减少直至避免事故的发生。在此案例中,应规定只有在乙炔气换好后,加热枪才能点火。这里主要是由于没有进行有效沟通,以致在换气人开减压阀时点火,导致了事故的发生。针对此类事故,可采取以下措施:
(1) 使用的工器具要确保安全可靠,工作前要对工器具进行检查,如胶管有无破损、减压阀是否正常、焊机有无接地等;
(2) 个人防护用品(如电焊手套、工作鞋、工作服、面罩等)必须备齐和完好;
(3) 工作前需仔细观察和询问周围的环境,做好隔离措施,如潮湿的环境要做好防触电的措施,周围的油管或氢气设备要做好防火措施,上下交叉作业要做好隔离等;
(4) 工作要有工序,并严格按工序去做,要坚持持续改进,使工序更趋合理,更符合安全要求;
(5) 使用最先进的安全器具,并对工作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分析,提出防范措施。
2.3.1.3加强焊接技术培训
第3个案例的事故是由于焊接质量引起的。由于焊接质量差,焊口缺陷又没有被检验发现,导致管口裂开。这类事故在焊接事故中占很大比例,针对此类事故需做好以下工作:
(1) 加强焊工基础知识如金属材料、焊接材料、焊接工艺、规程、规范等方面的培训,让焊工了解工艺,正确选用焊材,确保焊接质量;
(2) 加强焊工实际操作技能的培训,不断提高焊工操作技能。
2.4 经验教训
从以上分析可知,火电厂检修焊接事故从发生事故的原因大致可以分为3类:焊工本人的安全意识不强、安全基本知识缺乏引起的;使用的工器具不安全所导致;由于焊工技能和焊接基本知识缺乏致使焊接质量差引发的。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严格进行防范,确保焊接安全。做到举一反三,认真总结,达到预防为主的目的。
3、龙门吊倒塌
事故经过:2005年9月27日,郑州郑东新区热电厂工地上正在使用中的龙门吊在进行卸车作业时,突然整体倾斜倒塌,砸在旁边的工具棚上,造成3人死亡,1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180万元的重大安全事故。
事故原因:龙门吊金属结构焊接质量及制造存在严重缺陷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郑州市特检所及期特检员未能严格按照国家检验规程履行职责是发生事故的间接原因。
教训:在设备制造、安装和检验的各个环节都要做到可控,质量检查要到位。
4、低级违章作业,造成触电死亡
事故经过:2002年5月7日,某电厂我经公司检修班职工刁某带领张某检修380v直流焊机。电焊机修后进行通电试验良好,并将电焊机开关断开。刁某安排工作组成员张某拆除电焊机二次线,自己拆除电焊机一次线。约17:15,刁某蹲着身子拆除电焊机电源线中间接头,在拆完一相后,拆除第二相的过程中意外触电,经抢救无效死亡。
原因分析:(1)刁某已参加工作10余年,一直从事电气作业并获得高级维修电工资格证书;在本次作业中刁某案例意识淡薄,工作前未进行案例风险分析,在拆除电焊机电源线中间接头时,未县委书记确认电焊机电源是否已断开,在电源线带电又无绝缘防护的情况下作业,导致触电。刁某低级违章作业是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2)工作组成员张某虽为工作班成员,在工作中未有效地进行案例监督、提醒,未及时制止刁某的违章行为,是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3)该公司于2001年制订并下发了《电动、气动工器具使用规定》,包括了电气设备接线和15种设备的使用规定。《规定》下发后组织学习并进行了考试。但刁某在工作中不招待规章制度,疏忽大意,凭经验、凭资历违章作业。(4)该公司领导对“案例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认识不足,存在轻安全重经营的思想,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防范措施:(1)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现场工作人员招待规章制度的监督、落实,杜绝违章行为的发生。工作班成员要互相监督,严格招待《安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2)所有工作必须招待安全风险分析制度,并填写安全分析卡,安全分析卡保存3个月。(3)完善设备停送电制度,制定设备停送电检查卡。(4)加强职工的技术培训和安全知识培训,提高职工的业务素质和安全意识,让职工切实从思想上认识作业性违章的危害性。(5)完善车间、班组“安全生产五同时制度”,建立个人安全生产档案,对不具备本职岗位所需安全素质的人员,进行培训或转岗;安排工作时,要朣了解职工的安全思想状态,以便对每个人的工作进行周密、妥善的安排,并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确保工作人员的安全可控与在控。(6)各级领导要确实提高对电力多经企业安全生产形势的认识,加大对电力多经企业的安全资金投入力度,加强多经企业人员的技术、安全知识培训、调整人员结构,完善职工劳动保护,加强现场安全管理,确保人员、设备安全,切实转变电力我经企业被动的安全生产局面。
5、一起触电事故案例分析
事故经过:在一建筑工地,操作工王某发现潜水泵开动后漏电开关动作,便要求电工把潜水泵电源不经过漏电开关接上电源。起初电工不肯,但在王某的多次要求下照办了。潜水泵再次启动后,王某拿一条钢筋欲挑起潜水泵检查是否沉入泥里,当王某挑起潜水泵时,即触电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原因:操作工王某由于不懂电气安全知识,在电工劝阻的情况下仍要求将凌水泵电源直接接到电源上,同时,在时知漏电的情况下用钢筋挑动潜水泵,违章作业,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电工在王某的多次要求下违章接线,明知故犯,留下严重的事故隐患,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事故主要教训:(1)必须让职工知道工作过程及工作范围内有哪些有害因素和危险,其危险程度及安全防护措施。王某认为江山易改开关动作,影响了工作,但显然不懂得漏电会危及人身安全,不知道在漏电的情况下用钢筋搅动潜水泵会导致其丧命。(2)必须明确规定并落实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因为特种作业的危险因素多,危险程度大。本案电工虽有一定的安全知识,就是因为没有落实应有的安全责任。(3)应该建立事故隐患的报告和处理制度。漏电开关动作,表明事故隐患存在,操作人应该报告电工,而不应要求电工将电源线不经漏电开关接到电源上。电工知道漏电,就应检查原因,消除隐患,而不能贪图方便,随意处理。
防范措施:(1)同本案相似的违章操作很常见,如当保险丝烧断时用铀线代替、私自退出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等。违章的种类很多,后果都很相似,常常导致重伤或者死亡事故。(2)仅仅通过完善操作规程和工作标准来规范职工的操作行为、公平预防事故是不够的。因为操作行为受很多因素影响,所以必须树立安全第一的安全价值观念和预防为主的理念。如果职工对安全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如果职工不知道如何防止事故,再好的行为规范也只能是一纸空文。
结论:只要安全第一的安全价值观念,预防为主的理念和遵章守纪的行为规范作为重要的内容,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训练,使职工从“要我安全”转变到“我要安全,我会安全”,职工的安全素质就会不断提高,事故就能不断减省。
6、触电坠落案例分析
事故经过:2004年4月12日,某公司承建的中压蒸汽管道工程的24处桁架上下弦、支架连接板焊口需要补焊。早晨上班后,项目部副经理刘某安排班长吴某到控制室确定电源公交车,并把电缆、开关箱等运到现场。于是,吴某让工人袁某、李某和临时工刁某三人将电缆、开关箱等运到650吃厂房后的路边。袁某、刁某先将施工用的电缆的一端拴挂在靠近路边的放置开关箱的树上,另一端穿过马路后,准备拴挂在中压蒸汽管道n5桁架北侧端头上。20分钟后,在未对现场环境进行观察的情况下,袁某从未设爬梯的n5桁架北立柱爬上桁架,刁某随后也爬了上去。李某协助二人将电缆固定在桁架上之后,刁某顺北立柱爬下。李某、刁某二人将电缆向南顺引,袁某则从桁架管道向南行走。当袁某走到桁架北9.3米处时,头部碰到10千伏高压电线,遭电击后坠落地面,送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直接原因:(1)在施工现场的桁架上方有10千伏高压线,且高压线与桁架的垂直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2)袁某违章作业在桁架上行走且未观察现场情况,结果头部碰到高压线,遭到电击后坠落到地面。
事故间接原因:(1)该公司对工人安全教育不够,工人不席子安全操作知识。(2)该公司管理不到位,对工人违章行为未及时纠正,使工人养成了违章习惯,工人缺乏安全意识。(3)在进行作业现场时,未对周围环境进行观察。存在危险因素的情况下开始作业。(4)未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应该由电工进行加高,禁止非电工进行操作。
事故教训:(1)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在作业前,一定要对现场环境进行观察,特别是要搞清高压线和蒸汽、煤气管道等的位置。(2)在高压线下作业时必须保持足金的安全距离。(3)施工单位必须加强安全教育培训,使工人掌握安全生产技术适应,增强安全意识。(4)施工单位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对工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告知现场存在的危险因素及注意事项和操作要求。
7、人身触电事故三例
事故情况:
图方便,接触高压电
电工a某更换好田间变压器上的高压熔断器,要下变压器时,不从台边电杆上的脚钉下去,而准备直接往下跳。当转过身体刚要跳下去时,只觉得右臀部突遭电击,不由自主从台上栽了下来。原来他在转身时,工具袋与高压接线柱过近,又恰逢雨后台上较潮湿,引起工具与10kv接线柱放电。触电和摔跌的结果导致a某神经坏死而截肢。
使用已击穿的按钮,造成触电
雷电将变压器台电杆上的避雷器烧坏,更换好后电工a某去泵房合闸抽水。发现按钮外壳已烧焦,按钮也崩飞了。找到一看,崩飞的按钮也已经烧得变形了。当时他急于抽水,不顾一切就把按钮放回原处,用手指背按下起动水泵电动机。虽然接触器吸合,水泵运转了,a某却被重重地电击了一下,摔了一大跤,险些造成伤亡事故。
一时不忍,终身致残
三电工a、b、c同去更换变压器电杆上的高压绝缘子。a和b止杆更换,c在下面递料。换好绝缘子后,a刚上去一会,因憋不住而在上面小便,结果尿被风一吹,恰好浇在变压器高压接一柱上,只听咣的一声,发生一个大火球,a即从杆上摔下来,下身全部被电弧烧光,连右手也被烧焦,造成终身残疾。
事故教训:以上三例均是在某地近年内发生的,都是因为缺乏电气设备安全工作知识,麻痹大意,不遵守电气安全工作规程所造成。如第一例事故若是停电工作,是可以避免的;第二例说明,损坏的电气设备一定要立即调换新的,才能再使用;第三例事故更说明如果不严格遵守安全工作规程,发生的严重事故往往是意想不到的。
目前的安全管理要实现三个转变,即管理方法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事故控制由事后的被动经验管理向事前主动预防管理转变;现场安全标准化由静态达标向动态达标转变。
作为火电施工项目的管理者,就是要保一方“平安”,就是要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在生产实践中,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员工群众最基本的权利是生存权,最根本利益是生命健康安全。要正确处理安全与效益、安全与稳定的关系,时时、事事把安全放在第一位置,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先进的安全理念,把火电施工现场建成本质安全型现场。只有建设好本质安全现场,才能创造宽松和谐的安全环境,才能更好地保证企业的健康稳定,才能在激烈的电力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第11篇 安全事故管理及安全生产奖惩办法
第一条 为调动员工搞好安全生产的积极性,维护本项目生产施工的正常秩序,确保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关于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本项目安全管理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和劳动遵章守纪的总要求,以及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严格执行目标管理,项目经理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做到一级抓一级,一级保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
第三条 强化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控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考核。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安全管理混乱,事故隐患严重,违章违纪造成员工伤亡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除依照本办法规定实行经济处罚外,还要交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项目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伤亡事故责任划分
第五条 安全协调部负责制定、修订本规定,负责各类事故的汇总、统计、分析和对口上报,对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进行监督,主管火灾事故、爆炸事故、设备事故、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交通事故等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其他各类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对与本项目有关的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负责执行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制考核。
第六条 综合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工区的事故档案。
第七条 凡项目部所属各单位从业人员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自身或他人伤亡的,均属责任事故:
1、 安全生产组织机构、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松散,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
2、 安全防护装置缺少或有缺陷;
3、 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4、 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缺少或有缺陷;
5、 生产(施工)场地环境不良;
6、 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7、 劳动组织不合理;
8、 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
9、 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
10 教育培训不够,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知识;
11、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
12、违反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等。
第八条 事故分类
1、按事故的类别分类
按照事故的类别分类可分为火灾事故、爆炸事故、设备事故、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交通事故等六大类。
(1)火灾事故指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2) 爆炸事故:指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3)设备事故:指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查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动力、电信、仪器(表)、容器、运输设备、管道等设备及建(构)筑物损坏,造成经济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4)生产事故:指由于“三违”或其它原因造成停工、停产及漏油、漏料等事故。
(5)环境污染事故:指在生产、运输、储存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和破坏,并造成物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或影响企业形象的事故。
(6)交通事故:指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由于违反交通规则,或因机械故障等造成车辆损坏、物质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2、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分类
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分类可分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1)工业伤亡事故
——一般事故,指一次事故造成轻伤1 至3 人(包含3 人);或重伤1 人;或直接经济损失5 万元以下(不含5 万元)。
——重大事故,指一次事故造成轻伤3 人以上;或重伤2 至5 人;或死亡1 至2 人;或直接经济损失5 万元至10 万元(不含10 万元)。
——特大事故,指一次事故造成轻伤10 人以上;或重伤5 人以上;或死亡2 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 万元以上(不含10 万元)。
(2)火灾、爆炸事故
——特大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0 人以上(含10 人);重伤20 人以上(含20 人),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 户以上(含50 户);直接财产损失100 万以上(含100 万)。
——重大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 人以上(含3 人);重伤10 人以上(含10 人),死亡、重伤10 人以上;受灾30 户以上(含30 户);直接财产损失30 万以上。
——一般事故,指不具备上述条件的火灾、爆炸事故。
第12篇 加强施工升降机的安全管理 杜绝施工设备安全事故发生
随着我国基本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建筑施工的机械化程度日益提高建筑施工技术发生了日新月异的变化,垂直运输设备,尤其是施工升降机在建筑施工中得到了普遍的使用。近年来施工升降机的恶性事故时有发生,其根本原因在于管理措施不到位,缺乏科学性指导,安全检查工作中应列为重点检查的内容。我站根据以往发生的事故案例和现场检查中经常发现的问题,总结出施工升降机应该重点检查的关键部位和内容,现简述如下,供大家参考。
2、关键检查项目
(1)架体结构
检查架体结构,应查看基础及标准节连接螺栓紧固情况,螺栓按规定设置双螺帽或弹簧垫,各部件焊缝完好无裂纹;附着杆件应按照说明书要求的材质、规格设置,不应任意更改。附着杆间距应符合说明书要求,一般为6m一道;附着杆的连接方式及紧固方式应按说明书要求执行,不得随意变更。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有用铁丝和钢筋代替螺栓或销轴的现象。这种做法是非常危险。
(2)围栏门
围栏门应装有机械联锁装置,使吊笼只有位于底部规定位置时围栏门才能打开,且在门开启后,吊笼不能启动。有相当多施工升降机,在吊笼接近围栏门时,吊笼底部压住一根横梁向下运动,通过换向滑轮钢丝绳带动围栏门向上开启,这是不允许的,很容易给围栏外附近的人造成伤害。
(3)停层
施工升降机各停靠层应设置停靠安全防护门。很明显如果不按要求设置,在高处等候的施工人员很容易发生坠落事故。在设置停靠安全防护门时,应保证安全防护门的高度不小于1.8m,且层门应有联锁装置,在吊笼未到停层位置,防护门无法打开,保证作业人员安全。而目前施工现场普遍存在着等候施工电梯的人员随时可以打开安全防护门,这是很危险的,应引起重视。
(4)钢丝绳端部固结
很多施工现场由于安全意识淡薄,采用绳卡固定时,绳卡数量、卡距、绳间设置、尾端长度等随心所欲,不按标准,致使本来只有80%~85%固接强度的接头打折扣,留下安全隐患。
(5)传动系统
升降机的机械传动系统可分为封闭式和开启式两部分。它的变速部分(涡轮、蜗杆减速箱)和锥鼓式显示器的离心制动部分,是封闭式的。其它部分是开启式的。封闭部分不易检查,现场只能看一下变速箱是否漏油,开启部分的检查与检测不同,应安全检查涉及的点多面广。第一要检查各传动部位的间隙不能过大,一般控制在0.2-0.5mm左右,齿轮与齿条啮合时齿底的间隙为2mm左右。啮合间隙过大或齿轮齿条磨损严重都是很危险的,升降机的运行和制动力都要通过齿轮齿条传递,啮合深度不够、磨损严重或轴向错位过大,都会使啮合面积减小而造成齿轮齿条强度降低,发生断齿事故。在实际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升降机的齿轮齿条只挂住齿尖,啮合面连1/3都达不到,这是非常危险的。啮合间隙的调整主要靠齿条导轮和导轨滚轮的正确定位。检查过程中应注意导轮与齿轮的间隙不应太大,一般为0.2-0.5mm,滚轮与导轨的间隙也要控制在0.2-0.5mm。电梯运行应该平稳,无异响,无明显的震动。
(6)安全开关
升降机的安全开关都是根据安全需要有围栏门限位、吊笼门限位、极限位开关、上下限位开关、对重防断绳保护开关等。在一些工地上为了省事将一些限位开关人为取消和短接或损坏后不及时修复,就等于取消了这几道安全防线,埋下了事故隐患。例如吊笼要装载长东西,吊笼内放不下需伸出吊笼外,因而人为取消门限位或顶门限位,在上述安全设施不完善或不完好的情况下,照样载人载物,这种违章作业是拿人的生命开玩笑,为了避免事故隐患的发生,希望使用单位领导加强管理,严格要求升降机维护和操作人员定期检查各种安全开关的安全可靠性,杜绝事故的发生。
(7)吊笼顶部控制盒
吊笼顶部应设有检修或拆除时使用的控制盒,对变速升降机只允许吊笼以低速运行。在使用吊笼顶部控制盒时,其它操作装置均不起作用,但吊笼的安全装置仍起保护作用,控制盒安装非自动复位的急停开关。这一条主要针对sc型施工升降机。很少企业的产品能同时满足五项规定:包括一些有名的设计单位设计的产品。不满足这五项规定,有什么坏处呢?有可能由于安装、维护人员的误操作,而造成安全事故。希望有关使用单位对施工升降机进行对照检查,尤其是老产品,如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改造。
(8)电路保护
电路应设有断错相保护装置及过载短路、漏电保护器。过压、欠压、错断相保护装置是在当电压降、过电压、电气线路出现错相和断相故障时,保护装置动作,施工升降机停止运行。有些工地上施工升降机维修人员,不及时排除引起过欠压错相保护装置动作的故障,而是把保护装置取消或短接,使其不起作用,给设备留下事故隐患,有一些早期产品根本没有该保护装置,建议应予以配备,施工升降机应在过欠压、错断相保护装置可靠有效的情况下方可载人运物。
(9)防坠安全器
防坠安全器是施工升降机上重要的一个部件,要依靠它来消除吊笼坠落事故的发生,保证乘员的生命安全。因此防坠安全器出厂试验非常严格的,出厂前由法定的检验单位对它进行转矩的测量,临界转速时测量,弹簧压缩量的测量,每台都附有测试报告,组装到施工升降机上后进行额定载荷下的坠落试验,在工地上使用中的升降机都必须每三个月就要进行一次坠落试验。对出厂两年的防坠安全器(防坠安全器上出厂日期),还必须送到法定的检验单位进行检测试验,以后每年检测一次。到目前为止很少有人送检,有些工地甚至连每三个月检测一次坠落试验都不做,都认为自己的防坠安全器没有问题,可是一旦出了事故就后悔莫及。为什么不按制度定期试验和送检呢?使用单位盲目认为不坏就算好。实际上防坠安全器的好坏只能通过试验和送检才能判断好坏,日常运行中是无法确定其是否好坏的,对那些超过期限的防坠安全器,建议还是早些送检和定期试验为好,只有做到心中有数,才能将恶性事故防患于未然。
3、结束语
建筑施工升降机是较大型的垂直运输设备,以往的事故案例和血的教训是很深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