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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加强班组安全管理是遏制习惯性违章的有效途径
以往许多事故案例告诉我们:一个不经意的习惯性动作,也许就在瞬间造成灾祸。从对桩桩事故的血泪控诉中,人们痛定思痛,发现许多事故的祸根竟是自己的习惯性违章。对此,有关专家指出:习惯性违章是安全生产的克星,是引发重大事故的“导火索”,要彻底遏制事故,必须克服习惯性违章,而克服习惯性违章的关键还在于班组的安全管理。
企业安全目标的最终落实层是在班组,各种设备事故、人身事故的发生均与班组人员有关。因此,班组作为安全生产的前沿阵地,应成为安全生产的第一道防线,而这第一道防线,就应该从遏制员工的习惯性违章抓起。
要遏制习惯性违章,企业务必先提高班组长的安全管理执行能力,把“不讲任何借口”的行为准则融合到实际工作当中,印刻在员工的心目中,使各项规章制度的有效落实成为班组每一位员工的一种守则、一种信念和一种力量,从而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去认真对待并做好每一项工作。
要遏制习惯性违章,基层班组就要不断加强员工的培训学习力度,使他们充分掌握安全操作规程,养成按章操作、规范操作的好习惯;还要经常利用典型案例,集体开展分析和讨论,使全体员工做到“安全”二字心中留,从“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的转化。
要遏制习惯性违章,基层班组就要在安全管理日常活动中,大力培养员工严格执行安全规程、各项制度的自觉性,并做到有效落实。与此同时,还要抓好工作前、工作中和工作后的过程管理。工作前要认真分清职责权限,理清工作范围与安全措施,制定工作标准,指定工作任务。同时认真预测工作环境可能会受到的影响、工作是否会出现问题、人员对此项工作的承受能力是否符合等,并及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或调整。在工作中,加强安全监督、检查力度,严格按工作规程制度办事,不越“雷池”半步。对违章操作人员,做到违章必止,违章必处,不顾人情不讲面子。工作后,要认真总结,将好的工作方法加以归纳、收集,把存在的不足进行分析、克服。
要遏制习惯性违章,基层班组就要加强安全管理,充分营造班组安全文化氛围,把各项安全措施真正变成实实在在的行动,摒弃安全管理上的弄虚作假行为和遏制习惯性违章,从而促进员工养成良好的安全习惯。
第2篇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反违章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反违章(以下简称反违章)工作,规范反违章管理,保证公司系统安全局面的持续稳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违章是事故之源,违章是伤亡之源。深入开展反违章工作是提高员工安全素质,规范现场作业行为,强化企业安全管理,遏制人员责任事故的重要手段和有力武器。
第三条 反违章工作应坚持全面、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管理原则。公司系统每一位员工都有反违章的权利和义务,发现有违章行为,均应立即制止。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网省公司);地市级供电、发电、输变电、调度、检修、试验、电力建设等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主业、多经和非电力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地市公司)及其下属单位,包括网省公司代管的县供电企业。
第二章 违章界定
第五条 违章是指在电力生产活动过程中,违反国家和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违反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安全管理要求等,可能对人身、电网和设备构成危害并诱发事故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环境的不安全因素。
第六条 按照违章的性质,分为管理违章、行为违章和装置违章。
(一)管理违章是指各级领导、管理人员不履行岗位安全职责,不落实安全管理要求,不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等的各种不安全作为。
(二)行为违章是指现场作业人员在电力建设、运行、检修等生产活动过程中,违反保证安全的规程、规定、制度、反事故措施等的不安全行为。
(三)装置违章是指生产设备、设施、环境和作业使用的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品不满足规程、规定、标准、反事故措施等的要求,不能可靠保证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的不安全状态。
第七条 按照违章可能造成的事故、伤害的风险大小,分为严重违章和一般违章。严重违章是指可能对人身、电网、设备安全构成较大危害、容易诱发事故的违章现象,其他违章现象为一般违章。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分层分级管理的原则,各单位应建立完善各级各类人员反违章职责,明确各级各类人员在反违章工作中的责任。
第九条 各级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反违章工作全面负责,为反违章工作提供人员、物质条件和管理平台。
第十条 各级分管副职是对分管范围内的反违章工作负全责,策划、组织、开展分管范围内的反违章工作。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反违章工作的责任主体。在组织和实施各项生产活动的全过程落实反违章工作,定期进行班组生产承载力评估分析,定期对管辖范围内的管理违章、装置违章进行统计、分析、整改。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体系是反违章工作的监督主体。制定完善反违章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并严格监督反违章工作,负责反违章工作的考核评估,定期分析通报反违章工作,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三条 生产工区、专业所、车间、县供电企业(以下简称工区)是反违章工作的实施主体。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开展生产活动,强化作业安全管理,严厉打击违章。
第十四条 班组是反违章工作的执行主体。自觉遵章守纪,严格执行标准化作业,开展自查自纠反违章,把违章现象消灭在萌芽状态。
第十五条 各级党群组织应围绕反违章开展思想政治、创优评先等工作,培育企业反违章安全文化,提高员工安全自保互保意识和技能。
第十六条 公司总部的反违章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制度和文件要求,建立健全公司系统反违章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指导网省公司的反违章工作,对网省公司反违章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协调处理公司系统反违章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十七条 网省公司的反违章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电网公司反违章工作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反违章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反违章工作。
(二)指导地市公司的反违章工作,对地市公司反违章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定期统计、分析、考核、上报反违章工作,持续改进。
第十八条 地市公司的反违章职责是:
(一)贯彻上级要求,制定反违章工作实施细则,组织和开展本单位的反违章工作。
(二)指导工区的反违章工作,对工区的反违章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定期统计、分析、考核、上报反违章工作,制定落实改进措施。
第四章 教育培训
第十九条 定期组织反违章培训教育,分层次、分专业开展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宣贯培训,提高职工的反违章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第二十条 宣传反违章工作经验,树立反违章工作典型;及时曝光违章现象,定期汇编典型事故,开展警示教育。
第二十一条 定期对相关领导、管理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人员进行《安规》和安全生产知识调考和考试。严格审核“三种人”(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的资格。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监督检查应坚持宣贯与打击,指导与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对发现的违章现象,必须立即指出,及时纠正,并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整改。
第二十四条 监督检查可通过安全检查、专项监督、现场稽查进行,也可结合隐患排查、风险评估、事故分析、基层调研等进行。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建立完善反违章监督检查标准,明确监督检查的流程、内容、要求,规范反违章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六条 地市公司应建立作业信息网上公布制度,及时公布作业信息,明确作业任务、时间、人员、地点,利于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到岗到位的落实以及现场安全稽查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宜组织专门人员,配置专用交通工具和装备,开展安全稽查工作,建立安全稽查的常态机制。
安全稽查人员宜由在职生产管理人员、安监人员或有关领导担任,也可抽调或外聘。安全稽查人员应具备较强的业务素质和工作经验,熟悉当前安全生产相关规程制度,作风正派,原则性强,身体健康,并定期进行培训。
第八章 奖励考核
第二十八条 反违章考核应奖罚并举,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批评教育与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以奖惩为手段,以教育为目的。
第二十九条 对违章实行分级考核,实行“哪一级发现,哪一级考核”的原则,下级单位和部门发现并按规定给予考核的,上级单位和部门不再进行考核。
第三十条 对反违章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工区、班组、个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人员行为规范、安全管理到位的作业现场,可给予无违章现场奖励。
第三十一条 对反违章工作开展不力、效果不好的单位、工区、班组,以及发生违章行为的个人,应予以批评和考核。
(一)按照违章性质和情节的严重程度,违章考核可分为口头教育、通报批评、经济处罚等形式,可实行“连带处罚”。对违章构成事故者的处罚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及各单位奖惩办法执行。
(二)对违章频发的单位、工区、班组、个人,应加大考核力度。
第三十二条 建立违章记分管理制度,根据违章种类(行为违章、装置违章、管理违章)和违章性质(严重违章、一般违章)对违章进行记分,实行分级管理,并作为安全考核和评先的依据。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网省公司、地市公司可结合实际,制定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针对反违章工作的组织管理、督导检查、分析评估、教育培训、奖励惩罚等环节,应建立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从颁发之日开始实施。
物业安保培训方案
为规范保安工作,使保安工作系统化/规范化,最终使保安具备满足工作需要的知识和技能,特制定本教学教材大纲。
第3篇 建筑工程管理性违章的安全管理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始终是施工企业的关键环节, “事故不难防,重在不违章”各类事故的发生,经分析70%以上是由于操作者本人违章作业酿成的,随着漫长的岁月延续逐步已形成的习惯,引发操作者的习惯性动作,所造成的“习惯性”违章,是安全管理工作的大敌,是造成各类型事故的祸根,因此,杜绝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必须从管理性违章入手.
㈠“习惯性”违章的表现与危害
无论是从安全管理理论或是从安全工作现场时间来讲, “习惯性”违章应包括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两种性质,两个层次的违章,我们在纠正“习惯性”二违(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的活动中.往往把注意力集中在操作者身上,而忽视其他因素,实际上,领导层的管理性违章与操作者作业性违章,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他们相互渗透,相互影响﹑相互作用,要想认真智力,有效纠正,必须对操作者的作业性违章和领导层管理性违章同时管理.只有消除领导层的管理性违章,操作者的作业性违章才能得到有效的控制
那么,什么事管理性违章呢对于这个问题,顾名思义,通常把发生在各级领导层(负有领导性职责)和管理人员的违章,统称为管理性违章,具体地讲是指企业的各级领导在执行党和国家安全方针﹑政策﹑法令﹑法规行为标准﹑规程﹑规章制度时,常常以主观经验﹑意愿及自身理解和需要为出发点,随时改变或借故不执行标准﹑规程﹑规定的违章行为.
从历史上看,由于受到计划经济的影响,常常有一些工程的施工,不考虑技术,工艺﹑质量﹑安全等情况,作为“政治任务” “领导拍板”的“政绩工程”而平明缩短工期,向某节日献礼,使有些人自觉不自觉地产生只要进度﹑效益,忽视质量安全的错误思想
从现实大环境来讲,在市场经济的模式下,施工企业之间的竞争业已将形成白热化,僧多粥少,工程业务难接,好不容易有一个工程在建,几家甚至几十家企业在哄抢,在竞标过程中企业间相互攻击,自己赖行,盲目优惠,盲目压价,造成了不正规的竞争,按国家有关规定,合同条款中应有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一旦为了抢到费用往往会被优惠掉了,于是出现了在面上的,暗箱的违章操作现象,甚至使一些意志薄弱者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个别领导和管理人员的安全质量意识淡薄,少说临到和管理人员对国家的安全法规﹑法令及行业内部的标准﹑规程学习不够,对安全知识掌握得不全面(大多数不懂“一标五规”)特别是对自身的安全责任认识不清,加之对事故的偶然性﹑突发性预防不够.很多现场管理人员往往抱着侥幸心理及长期以来沿袭下来的所谓“施工经验”而产生盲目的自信心等等,都是产生管理性的重要因素
二.管理性文章的表现内容
在施工现场的日常管理中,发现在管理层中的违章现象也很普遍,经梳理归纳如下:
1.检查工作中,不重视安全检查,发现操作者违章时不及时纠正,熟视无睹.施工过程中安全意识淡薄,对事故危险性预测不够,安全纪律执行不严,有章可循,违章处罚力度不够.不很.
2.组织施工时安全防护工作考虑不周,更说不上“五不同”.安全防护与施工进度不同步,往往导致安全防护工作“滞后”.当施工进度与安全管理发生矛盾时,不能坚持 “安全第一”.安全防护费用投入不及时,器具配备不全,防护不到位,总想节省再节省,造成了“省钱买药吃,借钱买棺材”的局面.不重视安全技术.措施.设备在施工现场安全防护作用,在施工组织中,对重点部位的安全设施没有进行重点施工和防护.
第4篇 电力管理总公司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规定
第一条 为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保障职工生命健康,促进安全生产,结合总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电力管理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和进入总公司的承包商。
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安全生产违章行为是指违反“安全生产禁令”行为、安全生产严重违章行为(见附件1)和安全生产一般违章行为(见附件2)。
第四条 安全生产违章行为的认定。
(一)总公司职能部门监督检查查出的违章行为;
(二)政府有关部门执法检查查出的违章行为;
(三)上级有关部门安全检查查出的违章行为;
(四)职工举报并经总公司职能部门查实的违章行为。
第五条 检查出一次违反“安全生产禁令”的行为,扣罚违章人员所在三级单位效益工资5-10万元,责令三级单位按照“安全生产禁令”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六条 检查出一次安全生产严重违章行为,扣罚违章人员所在三级单位效益工资3-5万元,责令三级单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七条 安全生产一般违章行为分ⅰ类、ⅱ类、ⅲ类违章。检查出一次ⅰ类违章行为,扣罚违章人员所在三级单位效益工资6000-10000元;检查出一次ⅱ类违章行为,扣罚违章人员所在三级单位效益工资3000-6000元;检查出一次ⅲ类违章行为,扣罚违章人员所在三级单位效益工资1000-3000元。责令三级单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八条 对一个季度内查出一次以上(含一次)违反“安全生产禁令”的行为或两次以上(含两次)安全生产严重违章行为的三级单位,在全公司范围内通报批评,取消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评比资格。
第九条 对承包商安全生产违章行为的罚款,从安全风险抵押金中扣除。
第十条 对违章行为的处理,由总公司hse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监督执行,月度进行通报,每半年考核一次。
第十一条 罚款作为总公司安全生产奖励基金,用于安全生产建设和奖励。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总公司hse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0年11月25日起实施。
附件:1.安全生产严重违章行为
2.安全生产一般违章行为
附件1
安全生产严重违章行为
一、管理行为
(一)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或无“现场作业指导卡”作业。
(二)安排未经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员工上岗作业。
(三)安排无证员工从事特种作业。
(四)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组织生产施工。
(五)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违反安全评价和“三同时”规定建设施工。
(六)引进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以及存在隐患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七)工程项目无设计施工或擅自变更设计施工。
(八)不按规定为员工配备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器具。
(九)许可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承包商进入总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十)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无防护措施下进行试验、应用新技术、新产品和新设备。
(十一)在生产紧急状态或复杂施工作业活动中擅离岗位或现场。
二、操作行为
(一)电力专业
1.无人监护作业。
2.不按规程验电、装设接地装置。
3.违反工作许可手续或擅自变更工作任务。
4.不按规程要求设置安全措施或违反规程拆除、移动、变动安全防护设施。
5.工作负责人、工作监护人擅离工作现场。
6.工作负责人未确认工作班成员全部撤离现场,即办理工作终结手续。
7.值班人员擅离岗位或不按规定巡视设备。
8.约时停送电。
9.不核对设备名称、编号、位置进行操作。
10.采用突然剪断导、地线的做法松线。
11.在安全距离不足的带电设备附近进行吊装作业。
12.跨越架搭设时无专人监护,宽度不足,承重不够,安全距离不足。
13.进入sf6开关室不检测有毒有害气体含量和氧含量,不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14.未采取安全措施进入通风不良、缺氧或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工作环境作业。
15.不按规定使用绝缘、登高、起重等工器具。
(二)交通专业
1.逆向行驶、下陡坡时熄火或空档滑行。
2.驾驶机动车辆时拨打通讯工具等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3.客货混装、超员超载行驶。
4.未按规定执行“两交一定”制度。
5.穿高跟鞋、拖鞋等驾驶车辆。
6.检修车辆不拉手刹、不打掩木或身体进入车厢下部无安全防护措施。
7.车辆带病行驶或驾驶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的车辆。
8.未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载客车辆未按标准配备安全锤。
9.使用装载机、挖掘机等机械的铲斗或吊车直接举升人员从事高处作业。
10.装载机、抓管机、挖掘机斗臂下或工作回转半径内站人。
(三)地面工程施工
1.在限定的非安全区域内作业或停留。
2.地下情况不明进行破土作业。
3.高处作业平台周边、预留洞口无安全保护措施。
4.违反起重作业“十不吊”规定进行吊装作业。
5.违规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防腐施工。
6.违反规程进行容器和管道试压。
7.使用未经注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8.不按规定正确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9.不按规程要求设置安全设施。
10.使用不符合规范的电气设施。
(四)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
1.未办理许可手续作业。
2.施工作业前不检测有毒有害气体含量和氧含量。
3.无人监护作业。
4.未采取安全措施进入通风不良、缺氧或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工作环境作业。
5.作业过程中不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6.工作负责人、工作监护人擅离工作岗位。
7.作业人员擅自变更作业内容。
8.无关人员进入有毒有害气体作业场所。
9.使用非防爆照明工具和施工器具。
10.使用超校验期的检测设备和仪器。
(五)油气充装作业
1.对不合格气瓶进行充装和对液化气储罐(含汽车罐车)、钢瓶过量充装。
2.未按规定擅自排放液化气残液。
3.在未清除周围火源的情况下,进行机动车装卸和加油加气作业。
4.岗位员工未培训取证或非本岗位人员操作加油、加气机。
5.进行瓶对瓶或罐对瓶充装。
6.在车辆载人或接地不合格的情况下充装。
7.为塑料桶等非导体容器加油。
8.未经许可对油、气容器施焊。
9.使用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和安全附件。
10.施工现场,使用不安装漏电保护器的临时用电设备。
附件2
安全生产一般违章行为
一、ⅰ类违章行为
(一)不按规定填写、审核票证。
(二)开工前工作负责人未进行安全交底或工作班成员未履行确认手续。
(三)工作完毕,未验收即办理工作终结手续。
(四)电力调度员向无权接受调度命令的人员下达调度命令。
(五)电力调度员下达错误的调度命令未造成后果的。
(六)倒闸操作前未进行模拟操作。
(七)操作前未核对运行方式及设备状态。
(八)执行操作票时跳项或漏项操作。
(九)杆塔上有人作业时,调整或拆除拉线。
(十)在不稳固的杆塔上作业。
(十一)杆塔上作业未使用“双保险”保护措施。
(十二)高处作业转位时,失去安全带保护。
(十三)放紧线时跨在导线上或站在导线内角侧。
(十四)在户外变电站和高压室内搬运梯子、管子等长物未放倒搬运,与带电部分安全距离不足。
(十五)登梯作业时无人扶持或移动梯子。
(十六)使用人字梯时,梯子不装保护绳。
(十七)不按规定装载危险化学品。
(十八)低压直接带电作业。
(十九)其他经总公司hse管理委员会认定为ⅰ类违章行为的。
二、ⅱ类违章行为
(一)倒闸操作不执行唱票复诵制。
(二)未按规定进行交接班。
(三)电力调度员下令前未填写调度操作票,或下令时不按规定录音。
(四)未与外来施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
(五)非工作班成员参与现场作业。
(六)专责监护人从事其他工作。
(七)无关人员进入高压试验区。
(八)高压试验被试设备两端不在同一地点时,另一端未派人看守;试验后不充分放电。
(九)工作结束后,电气设备上遗留工具、材料等物件。
(十)驾驶室内装载或悬挂影响安全驾驶的物品。
(十一)在居民区或交通道路附近施工未设置遮栏(围栏)和警示标志,夜间未挂红灯警示。
(十二)临时用电设备未装设保护接地。
(十三)其他经总公司hse管理委员会认定为ⅱ类违章行为的。
三、ⅲ类违章行为
(一)管理人员、监护人员在现场发现违章行为不制止。
(二)在票证上代人签名。
(三)电力调度值班员和接令人不互通姓名,不使用规范术语,不复诵命令。
(四)倒闸操作时,操作完一项未做“√”记号。
(五)接地线编号不对应。
(六)不按规定悬挂标示牌。
(七)配电室、控制室、电缆间等放置杂物。
(八)允许与工作无关人员进入变电站。
(九)进入作业现场不正确佩戴安全帽。
(十)未按规定办理工作间断手续。
(十一)高压试验加压过程不呼唱。
(十二)使用无防护罩、无过压保护装置、无压力监视或管线不合格等缺陷的空气压缩机。
(十三)低压用电接线不规范。
(十四)用铝丝、铜丝等代替保险丝。
(十五)使用无绝缘罩的低压刀闸、拉线开关。
(十六)使用无防滑措施单梯,梯子与地面的斜角度不规范(约为60度)。
(十七)用抛掷的方式传递工具、材料等。
(十八)使用无防护罩的电焊机,或接地线、焊线、电源线不符合要求。
(十九)电气焊作业不按规定使用防护用品。
(二十)戴手套在旋转设备上工作。
(二十一)使用无防护罩的砂轮机;用砂轮机的侧面打磨物件。
(二十二)其他经总公司hse管理委员会认定为ⅲ类违章行为的。
第5篇 班组安全管理从反习惯性违章开始
所谓习惯性违章,就是指那些固守旧的不良作业传统和工作习惯,违反安全工作规程的行为,这是一种长期沿袭下来的违章行为,是经常表现出来的违章行为。它实质上是一种违反安全生产工作客观规律的盲目行为方式,由于没有认识或随心所欲,习以为常,习惯成自然,因而造成极大的危害。
班组是直接从事生产的基层单位,习惯性违章在班组的作业、施工等活动中常有出现。因此,抓好班组反习惯性违章是一项最直接、最根本的任务。无论从班组在安全生产中所处地位和作用上看,还是从安全生产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目的出发,班组都是反习惯性违章的重点。
习惯性违章本身不是小事,而是关系到安全生产的大事。有的班组成员认为,“戴不戴安全帽,扎不扎安全带,只是小事一桩,不必小题大做”,因而对严格管理有反感,事实上,这些“小事”直接关系到个人的生命安危。在作业中违反安全规程的操作方式,往往成为事故的直接诱因,不仅危及人身安全,而且危及设备安全,妨碍电力生产。因此,违章无小事,一切习惯性违章行为,都要切实加以纠正。
习惯性违章是有章不循、明知故犯的行为。行为者往往既熟知安全规程,又懂得其做法的危害性,但在实际行动中,不顾规程和危害,按自己认为可行的方式办事,这就严重地削弱了安全规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习惯性违章是反复出现的违章行为,消极影响很大,特别是发生在老工人身上的习惯性违章行为,将会造成潜移默化的消极影响。有的新员工看到老工人不按规程的规定随意作业,既省事又没事,也会跟着这么做;有的员工看到班组长也有章不循,随意指挥,就会跟着学、照着做。这样一代传一代,使习惯性违章影响面之宽、影响力之长、所造成的危害之大,是不可低估的。对习惯性违章行为,由于人们看得多了习以为常了,根本没把它当回事,久而久之,习惯了那些不正确的行为
纠正、制止习惯性违章应采取四项措施:
1、深化安全教育,树立全程安全意识。开展全员安全教育,把安全教育摆到工作首位,贯彻工作始终,树立起每一个工作人员的全程安全意识,做到安全规程人人会、处处讲、时时想、事事用。
2、强化技术培训,提高人员素质。强化岗位技术培训,开展安全规程技术竞赛活动,提高全员素质,达到人人熟知、熟练安全操作。
3、设立“违章警示牌”,杜绝作业现场的习惯性违章。在习惯性违章发生频率较高的场所,设立黄色“习惯性违章警示牌”,将习惯性违章操作和正确操作在警示牌上写清楚,提醒作业人员规范操作。
4、明确“安全责任人”,签订无违章作业保证书,建立“安全责任人”制度,专(兼)职安全员、班组长明确为“安全责任人”,作业前由“安全责任人”签订无违章作业保证书,同时设立无违章作业监督人,签订无违章监督责任书,与“安全责任人”连带处罚。
第6篇 浅析海水淡化厂房施工安全管理中习惯性违章的危害及防治措施
[摘 要]:根据笔者的现场管理经验以及对相关资料的分析,笔者将违章作业暂时分成两个大类。第一类是习惯性违章作业,第二类是偶然性违章作业。习惯性违章作业与偶然性违章作业二者相比而言,习惯性违章作业更为常见,也是极其容易被大家所忽视的.由于习惯性违章作业具有隐蔽性、易传播性、以及难以根治的特点,所以习惯性违章作业的危害性更大。本文针对习惯性违章产生的原因、特点、表现方式进行一定的浅显分析,并在一定程度上探讨习惯性违章作业的防治措施。
[关键词]:安全管理 习惯性违章 危害 防治措施
1 引言
随着现代社会的高速发展,建筑行业用工制度也在迅速发展,新的用工制度多采用劳务分包形式,大量农民工参加到工程建设中,由于农民工普遍受教育水平不高、安全知识、意识都较为薄弱,安全生产工作遇到前所未有的问题和挑战,对于高标准、严要求的核电工程建设更是如此。在笔者毕业后从事___核电工程bop子项海水淡化厂房现场安全管理期间,习惯性违章作业是现场日常工作中最常遇到的问题。根据统计,工伤事故中60%-70%都是人为因素生成的,其中习惯性违章导致的事故就占到人为造成事故的80%。数据向我们证明,习惯性违章作业,例如不穿劳保鞋、超速驾驶、随意吸烟、随意攀爬脚手架等行为的发生,都是造成事故的安全隐患。为了更好地保障作业人员生命安全,对于习惯性违章作业的管理应该是___核电工程建设过程中,各级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重点之一。
2 习惯性违章作业的特点以及表现形式
2.1习惯性违章作业的定义
习惯性违章作业是指固守旧有的不良作业传统和工作习惯,违反国家和上级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违反企业制定的现场规定操作规程、操作方法等进行作业,不论是否造成事故,统称为习惯性违章作业。习惯性违章作业行为是一种受一定的心理支配的,具有不易被发现,容易传播,难以根治的特点,因此总是重复不断的发生,继而造成事故的频发。
2.2习惯性违章作业的表现形式
1、未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就进入生产现场;
2、在吊物,吊臂下行走逗留;或者不走安全通道、攀爬脚手架、栏杆等;
3、随意拆卸设备(施)的安全装置,仪器,仪表,警示装置
4、调整,检修,清扫设备时未切断电源或不悬挂警示牌;
5、动火等危险作业不进行作业审批;
6、跨越或触摸设备的运动部位;
7、工作前对设备(施)未做检查或操作带故障设备;
习惯性违章作业的心理是比较复杂的,比如冒险心理,好奇心,好胜心理,经验性心理,攀比模仿心理等等 。
海水淡化厂房由四部分组成:海水预处理厂房、海水淡化间及辅助设备间、综合楼、淡化工艺储罐区。除去淡化工艺储罐区相对标高+1.5m外,其中,海水预处理厂房建筑面积4589.31m2,厂房为单层厂房,局部结构为二层建筑,建筑高度为13.8m,结构尺寸54m_61.2m,结构形式为框架结构。海水淡化站及综合楼建筑总面积为7105.35m2,。淡化站为单层厂房,综合楼为二层建筑,建筑高度为12.1m。结构尺寸36m_123.4m,结构形式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上诉施工活动中都需要大量相应的脚手架辅助施工活动。但是在前期未整改前,现场的脚手架上都存在一个共性的问题,就是横向扫地杆都固定在纵向扫地杆的上方。可是根据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中第6.3.2条规定,“脚手架横向扫地杆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紧靠纵向扫地杆下方的立杆上”。同样的问题不止出现在一个班组的施工活动上,整个海水淡化厂房子项施工至今有3个劳务班组在现场进行过脚手架搭设活动,但是这个问题却重复出现。当笔者与现场的施工作业人员交流时发现,“从当上学徒开始,师傅就是这么教的,在其他的地方也是这么干下来的,没人说什么”,这样违反相应操作规程的行为,竟然形成了作业传统,被一代代传了下来。
3 习惯性违章作业的危害性以及防治措施
根据出现频率,笔者把违章作业分成习惯性违章作业和偶然性违章作业。二者相比,习惯性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几率更大,因此其危害性也更大。习惯性违章作业与危险源构成直接关联,因此与事故构成因果关系。笔者个人认为,如果能够很好地解决习惯性违章作业,那么就可杜绝绝大多数安全事故的发生。
3.1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大执行力度
习惯性违章作业是反复出现的违章作业行为,消极性大,特别是“老师傅”和“熟练工”身上的习惯性违章作业行为,将会对新入厂作业的人员产生极大的影响。因为传统的“帮、传、带”制度使得新员工“老行新效”,久而久之就对那些不正确的行为习惯失去了警惕,这就造成习惯性违章作业顽固不化。因此,项目部安全管理工作始终要不断地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加大执行力度,用“三铁六律”规范作业人员行为。加大《安全文明施工奖惩规定》的实施力度,配合cnpe在去年年底开展的“零容忍”活动,建立健全“三违”人员台账。推动反习惯性违章作业活动的开展。
3.2 针对不同层次作业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由于海水淡化厂房子项参建人员中有大量农民工本身的文化水平较低,不具备相应的安全素养,普遍存在习惯性违章作业行为,加上建设工程自身的流动性特点,持续教育很难进行。所以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在保证新员工入场接受三级安全教育的前提下,通过早班会、安全知识宣传单、宣传栏等形式,多方面开展安全生产知识的宣贯学习。使得参建人员意识从“要我安全”转变成“我要安全”,真正意义上认识到“安全第一”,从而减少习惯性违章作业行为。有效杜绝各种例如没有系挂好安全帽带、没有穿劳保鞋等行为是“小事”,不必小题大做的错误思想,形成良好的安全文化氛围。
3.3加强班组建设,创建文明班组
施工班组是从事生产的基础单元,习惯性违章作业在班组施工活动中频发,所以抓好班组安全文化建设是反习惯性违章作业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和方法。 班组作为最基础的单元,必须是反习惯性违章作业的重点之一。根据上游单位cnpe的要求,我项目部已经建立了注册班组长制度,班组兼职安全员制度等,定期对注册人员进行考核和培训。同时对班前会加强管理,做好作业前安全交底,在班前会上检查安全“三宝”,检查工机具设备完好程度等。并根据实际施工情况,进行风险通报。通过推行文明班组活动,施工过程中的习惯性违章作业行为得到了有效的控制。
3.4坚持日常监督,开展专项检查
习惯性违章作业时一种长时间“传承”下来并且经常表现在外的违章作业行为,对自身违章行为没有足够的认识或是习以为常,在作业活动中会不自觉的出现。所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必须通过日常监督检查、月度检查、以及专项检查活动才能及时发现并纠正习惯性违章作业行为,做到防患于未然。在此基础上,对于普遍存在的行为,还应该在班前会或是专项治理中及时教育,达到真正遏制习惯性违章作业的目的。
4 结束语
虽然在海水淡化厂房的建设过程中,反习惯性违章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对于整个___核电工程而言,我们还有许多工作要做。我们必须清醒的认识到:习惯性违章作业行为不是一朝一夕能够杜绝的。目前在海水淡化厂房施工区域内,习惯性违章作业行为还是会不时的出现。而且随着施工进程的推进,其他专业、工种的介入,如何继续开展好反习惯性违章作业工作,仍将是今后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仍然需要安全管理人员不断提升管理能力以及理念,并且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一如既往的做好反习惯性违章作业工作,为海水淡化厂房工程、乃至整个___核电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的实现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7篇 班组安全管理讲座:防止违章动火六大禁令
1.没有批准动火证,任何情况严格禁止动火;
2.不与生产系统隔绝,严格禁止动火;
3.不进行清洗、置换合格 ,严格禁止动火;
4.不把周围易燃物清除,严格禁止动火;
5.不按时做动火分析,严格禁止动火;
6.没有消防措施、无人监护,严格禁止动火。
第8篇 违章人员心理分析与班组安全管理
在电力生产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统计显示,人的不安全行为和设备的不安全因素是导致事故的基本原因。一个人的行为受其心理活动的支配,如果心理活动不符合客观规律,就会出现违章,与其他相关条件结合时,就可能造成事故。
1经常出现在事故中的心理状态
(1)自负心理。技术较为熟练的人,往往过于自信而出现反常现象,致使他们擅自操作或扩大作业范围。
(2)怕脏、怕冷、怕热、爱美心重。生产过程中为了爱美而不遵守安全规程,往往会导致伤亡事故的发生。
(3)空间知觉不准。人在高空但知觉不在高空,在高处作业时用力过猛,失去重心跌落下来。
(4)注意力分散。即注意力被无关的刺激所吸引而发生事故。
(5)求简、求快、贪图方便。作业人员往往为了提高工作效率,求简、求快,省略了各种安全措施,造成违章作业。
(6)冒险、逞强。作业人员只顾眼前的得失,而不顾客观后果,从而盲目行动,蛮干、瞎干,使作业违章不断。
(7)逆反心理。对越是明令禁止不允许逾越的规定,越想找机会尝试,如酒后作业。
(8)侥幸心理。这是人们对客观事物的认识发生了偏差,作出了错误的判断,产生了冒险的心理冲动。在班组生产工作中,作业人员的侥幸心理是普遍存在的,他们往往认为倒霉的事情不一定都让我碰到。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说,班组开展反违章工作和反事故斗争的过程就是不断克服作业人员思想上侥幸心理的过程。
2加强班组安全管理,克服不良心理状态
2.1班组安全管理要以人为本
班组安全管理要树立以人为本的观点,提高广大作业人员的心理素质。在社会生产力的3个要素中(即劳动者、劳动资料、劳动对象),人是最重要最根本最活跃的因素。所谓“事在人为”,“成事在人,败事也在人”,指的就是这个道理。
班组安全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牵涉到班组成员的思想道德、行为习惯、文化素养等方面的内容。班组安全管理以人为本,就是要提高班组作业人员的心理素质、文化素质和技术素养。要大力宣传做好班组反违章工作和开展反事故斗争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只有在提高作业人员心理素质的基础上,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作业人员反违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才能把班组反违章和反事故斗争变成广大作业人员的自觉行动。
2.2提高作业人员对侥幸心理危害性的认识
在班组安全管理中,要着力提高作业人员对侥幸心理危害性的认识,使作业人员懂得:主观上存在侥幸心理,思想上麻痹大意,行动上我行我素,本身就是重大的安全隐患;面对自身安全的大事而麻木不仁,错误地认为事故不会发生在自己身上,事实上就是作业人员的侥幸心理在习惯性违章上的一种表现。防止侥幸心理,最好的方法就是用典型的事故案例来启发大家对反违章工作的重要性的认识,用活生生的事实来促使大家加强对各类事故的防范。
2.3加大反违章、反事故斗争力度
在班组安全管理中,必须让作业人员充分认识违章作业的危害性,充分认识开展反违章、反事故斗争的必要性、紧迫性和严肃性,充分认识开展反违章、反事故斗争对全面遏制习惯性违章、杜绝各类人员责任事故、防止恶性事故再度发生以及提升班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所起的重要作用。为此,班组要通过各种形式,将国家电网公司反事故斗争通知的重要精神和要求传达并落实到每个作业人员身上。班组要将开展反违章、反事故斗争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抓实、抓好、抓出成效,全面提升班组安全生产的管理水平,实现班组安全生产的可控、在控。
第9篇 加强安全管理 杜绝习惯性违章
习惯性违章是安全生产的大敌,是造成各类事故的主要祸根,也是企业安全管理中最难攻克的难题之一。
所谓习惯性违章,是一种人们在长时期里逐渐养成的,一时不容易改变的,为职工认可的、习以为常的、经常性的违反有关安全生产客观规律和制度的行为和倾向。它包括习惯性违章指挥、习惯性违章操作两种性质、两个层次的违章。
一、习惯性违章产生的心态
1.习以为常、麻痹侥幸心理。
2.技术不熟、盲目乐观心理。
3.怕麻烦心理。
4.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冒险蛮干心理。
5.缺乏吸取历史教训心理,即健忘心理。
还有逆反心理、从众心理、无知心理等。
二、习惯性违章的主要表现形式
1.有章不循。
2.冒险蛮干。
3.无证上岗。
4.违章指挥。
5.违反劳动纪律。
三、习惯性违章的查找
1.组织安全大讨论,发动全员查找。
2.对照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标准,技术标准、工作标准查找。
3.充分发挥安全专家的作用。
4.从事故案例中查找。
在实际查找中,要将四种方法结合起来使用,这样会更全面更深入,同时可以为安全管理提供一些其它资料。
四、管理层习惯性违章
管理层习惯性违章比习惯性违章操作更为顽固和隐蔽,具有很大的误导性。工人的习惯性违章可以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但大部分的习惯性违章操作是在管理人员的眼皮底下进行,由于管理层违章行为的存在,发现工人违章作业不及时纠正甚至直接指挥工人违章作业、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现场时有发生。有些事故从表面上看是工人违章作业,如果往深层次分析就会发现,事故的本质原因,往往与管理层违章行为分不开,如劳动组织不合理,安全措施不严密、不科学,安全交底不认真,安全教育、培训没有针对性或不及时或流于形式等等有密不可分的联系。可以说,由于管理层安全思想没到位,责任未到人,行动未到岗,措施不得力,才使得违章操作行为有了市场,习惯性违章现象比比皆是,成为制约安全生产的一个重大隐患。对管理层习惯性违章,我们不能不保持清醒的认识和高度的警惕,杜绝习惯性违章操作要与杜绝管理层习惯性违章一起进行,这样才能收到满意的效果,达到预期的目的。
五、杜绝习惯性违章的措施和方法
1.强化安全生产的思想教育,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的思想。
2.严格考核。
3.开展反违章活动。
4.营造一个人人遵章守纪的好氛围。
5.加大检查力度,要使检查工作做到经常化、制度化、标准化。
6.制定规范化、系统化、科学化的安全生产作业程序。
7.重视本质安全和源头控制,保持工艺和设施的完好性。
第10篇 以安全生产精细化管理杜绝习惯性违章
近年来供电企业安全生产形势相对稳定,传统的带负荷拉刀闸、带地线合刀闸事故基本绝迹。但因疏于管理细节而造成的特重大事故仍时有发生。如:2006年6月30日某市供电分局在农电低压220伏线路更换导线施工中,由于监护人员擅自离岗失去监督和绝缘导线被磨破的原因,致使新换导线和带电导线相联带电,直接造成在场施工人员5人触电死亡和10人受伤。这是一起典型的习惯性违章和对施工安全预案的个性、边缘、潜在问题分析管理不到位而诱发的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由此可见,供电企业安全生产精细化管理对保证企业安全生产有多么的重要。
要从强化职工“三规”教育做起
“三规”指的是厂规、安规和德规。“三规”是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和维护企业自身利益而制定的,做好“三规”教育是企业贯彻依法治企和依德治企的基础。厂规教育是要职工掌握企业有哪些规章制度和标准,学会接受企业规章制度和标准的约束。安全规程教育是要职工掌握企业安全生产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并全面贯彻到自己的工作当中去,确保在生产过程中企业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德规教育则是要职工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规范职工道德行为。
“三规”教育是一个组合,厂规和安规教育是强制性的,因为它既有针对行业生产特性的文化特征,又有加强电力生产现场管理、规范各类工作人员的行为、保证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的重要作用。德规教育则是贯彻以德治企的企业发展方针,制定职工行为道德规范,围绕企业发展主题,突出优质服务的宗旨,培养出职工的优秀职业道德,并以这种职业道德为构建和谐企业和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提供精神动力与道德保证。应该说德规是落实厂规和安规的重要催化剂,因为职工职业道德水准提高了,落实厂规和安规的自觉性就养成了,企业的规章制度就会变成职工的自觉行动。
要从严格生产现场管理做起
生产现场是供电企业事故的主要发生地,供电企业为避免生产现场发生责任事故,内部实行了严格的安全管理。认真落实国家安全法规和生产现场电力安全工作规程。明确各类进入生产现场的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岗位技能培训和考试合格,作业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规程考试,因故间断电气工作连续三个月以上者应重新学习,考试合格后方能恢复工作。新参加电气工作人员、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劳动的管理人员、临时工等,均应经过安全知识培训教育后方能下现场参加指定的工作,并且不得单独工作。外单位承担或外来人员参与电力系统电气工作的工作人员应熟悉安全规程和考试合格。工作前,由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告知现场电气设备接线情况、危险点和安全注意事项。作业现场的生产条件和安全设施等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范的要求,工作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合格齐备,现场使用的急救用品要经常检查、补充和及时更换。作业人员应清楚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紧急处理措施。
生产现场管理是管理者对现场作业人员是否认真执行安全法规、标准、纪律进行监督检查的过程。生产现场安全重在作业人员对企业的安全法规、标准和纪律自觉遵守执行。就运行、修试和安装人员而言,工作前必须对当天的设备运行方式和工作任务清清楚楚,做好事故预想,针对当日工作中存在的个性、边缘和潜在的问题进行细致的危险点分析,将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落实到位。工作结束后对现场进行清理和恢复,做好工作总结和安全性评价,为以后开展同类工作积累经验。
安全监督在生产现场管理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作业人员在长期同一种工作环境中,往往会产生松懈麻痹思想,犯经验主义和投机取巧的错误,用自制条款代替安全规程、用简化程序代替作业标准、用野蛮作业代替科学施工、用盲目指挥代替正确命令。所有这些都必须通过监督加以解决。安全监督必须在生产现场进行。安全监督人员要坚持深入生产现场,对作业人员进行精细化管理,坚持用“三铁”反“三违”,做到落实法规、标准和纪律不走样,纠正违章不留情。生产现场精细化管理开展得越好违章就越少,作业人员严格按照法规、标准和纪律工作,违章作业就无从谈起,企业生产现场就能形成良好的安全局面。
要从落实企业奖惩制度做起
奖惩是企业建立诚信制度体系和调动员工创新工作的激励措施,也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的一种重要方法。奖惩是通过监督考核和评比实现的。安全监督考核和评比是奖惩的基础。在强化安全生产过程中,各级管理人员都应制定分管业务范围内的监督考评规定,并使其与所属工作人员的经济收入挂钩。
安全监督考评必须做到严肃认真不徇私情。对于安规考试不合格和技能要求达不到者,要坚持新人不能上岗和在岗必须下岗的原则。对于违章作业者,要坚持有违必惩,小违降薪、中违下岗、大违除名,并对造成严重后果者追究刑事责任。监督考评人员的工作业绩要接受全体员工的再监督,由基层单位按月或按季度开展民主评价,为企业对其奖惩提供依据。安全监督考评人员对维护安全生产有特别贡献的员工要及时总结经验,在精神和物质两个方面提出嘉奖建议。
安全生产精细化管理是供电企业实现安全生产和反习惯性违章的基础。在这项工作中人是决定性因素,而从上述三个方面做起则是贯彻以人为本的方针。通过强化职工教育、严格现场管理和落实奖惩制度来培养员工的安全生产自觉性则是实现企业永远安全生产的保证。
第11篇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违章管理办法
一、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违章
1、违章是指各项施工生产活动中违反国家和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违反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预防事故措施、安全管理要求等,有可能对人身、机械和设备构成危害并诱发事故的现象,既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及环境的不安全因素。
2、本处罚制度不仅适用于分公司对项目检查的处罚,同时适用于项目部对分包单位和劳务班组的检查处罚。
二、违章行为分为管理性违章、作业性违章、装置性违章和指挥性违章等。
1、管理性违章:指各级领导、管理人员不履行岗位安全职责,不落实安全管理要求,不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等的各种不安全作为;
2、作业性违章:指在工程施工中,职工个人不遵守工程建设相关安全工作规程、规定、制度及不按作业指导书施工等一切不安全行为,其主要责任是个人;
3、装置性违章:指工作现场的设备、设施及工器具,不符合工程建设相关安全工作规程、规定的一切不安全状态,其主要责任是管理人员、设备(或设施)的管理人员或直接领导;
4、指挥性违章:指各级领导乃至施工负责人,违反相关安全法律、法规和保证人身设备安全的技术措施、安全措施进行劳动组织与指挥的行为,其主要责任人是指挥者本人。
附件一:典型违章分类
附件二:习惯性违章表现形式
附件一:典型违章分类
(一)一类违章
序号 | 违章表现 |
1 | 塔吊、门吊、大型脚手架无安(拆)方案或不按方案施工。 |
2 | 在带电设备附近进行吊装作业,安全距离不够且未采取有效措施。 |
3 | 重大特殊作业无施工方案、安全措施。 |
4 | 大型起重机械无保护、警示装置或擅自解除保护、警示装置。 |
5 | 高处作业不按规定搭设或使用脚手架。 |
6 | 停电作业前不验电、不按规定和顺序装拆接地线。 |
7 | 六级及以上强风等恶劣天气进行高空露天作业。 |
8 | 在高处平台作业无安全防护措施跨越栏杆。 |
9 | 高处作业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及防坠落装置。 |
10 | 特种作业无证上岗、酒后进入施工现场。 |
(二)二类违章
序号 | 违章表现 |
1 | 起重作业时,无专人指挥或多人指挥。 |
2 | 吊装物绑扎、吊装方法不当。 |
3 | 安全网布置不到位、绑扎不牢固。 |
4 | 管道沟、基坑等四周无安全警戒线,夜间无警告红灯。 |
5 | 在受力钢丝绳周围、上下方、内角侧和起吊物下面逗留和通过。 |
6 | 交叉作业无安全防范措施。 |
7 | 吊装工器具超负荷使用或带缺陷使用。 |
8 | 擅自拆除孔洞盖板、栏杆、隔离层。 |
9 | 重点防火区无防火设施。 |
10 | 施工前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
11 | 擅自更改已审批的专项方案或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 |
(三)三类违章
序号 | 违章表现 |
1 | 安排未经安全教育或安全考核不合格的人员进行现场施工。 |
2 | 临时电源布置不规范,私拉乱接。 |
3 | 操作人员不按规程操作,非操作人员操作施工机械。 |
4 | 易燃、易爆物品或各种气瓶不按规定储运、存放、使用。 |
5 | 监护人不认真履行监护职责。 |
6 | 排查出的隐患未及时整改。 |
7 | 高处作业人员随手上下抛掷器具、材料。 |
8 | 临时电源无漏电保护器。 |
9 | 机械设备的转动部分无防护装置。 |
10 | 超高、超限的设备、物资堆放无固定措施。 |
11 | 作业现场未按要求设置围栏;作业人员擅自穿、跨越安全围栏和超越安全警戒线。 |
附件二:习惯性违章表现形式
(一)作业性违章表现形式
序号 | 违章表现 |
1 | 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或戴不合格的安全帽,或不系安全帽带。 |
2 | 穿高跟鞋,穿露脚趾、脚跟的凉鞋,拖鞋、裙子、短裤、背心、短袖衫或裸背、长发披肩的施工人员进入现场。 |
3 | 酒后进入施工现场。 |
4 | 随意拖动、损坏、拆除安全设施或将安全设施挪作他用。 |
5 | 不召开班前会,不组织周安全活动,无记录,无内容。 |
6 | 不进行安全检查,不参加安全例会。 |
7 | 私自带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
8 | 无危及生命和财产的特殊情况,砸撬配电箱或开关箱门锁。 |
9 | 非电工私接电源或拆装电气设备。 |
10 | 非电气工作人员修理电气设备。 |
11 | 带电区不设安全围栏和悬挂安全警示。 |
12 | 对电气设备进行耐压实验不设警戒绳。 |
13 | 不具备带电作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带电作业。 |
14 | 闸刀型电源开关带负荷拉闸。 |
15 | 将电源线钩挂在闸刀上或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 |
16 | 电源进出线未从配电箱底部通过而从门框外通过的。 |
17 | 使用的手持电动工具(电钻、扳手、电锤、磨光机、砂轮机等)或建筑电动机械(潜水泵、打夯机、磨石机、无齿机、木工机械等)未装漏电保护器,操作蛙式打夯机、磨石子机时不戴绝缘手套。 |
18 | 潜水泵工作时,在潜水泵排水的坑、池内工作或在周围进行清淤、挖土等作业。 |
19 | 使用的电动工具金属外壳不接地,使用ⅰ类电动工具不戴绝缘手套。 |
20 | 值班人员未及时对现场施工照明停送电,造成工作场所光线昏暗或照明灯不亮或白天开长明灯。 |
21 | 现场配电箱、开关箱门未关闭。 |
22 | 用单相三孔电源插座代替三相电源插座使用。 |
23 | 用电设施引接电源时先接电源进线端,后接负荷端。 |
24 | 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丝或使用不符合规范的熔丝。 |
25 | 电源线、电焊机二次线过道路、通道无可靠的保护措施。 |
26 | 流动电源箱、开关箱至固定配电箱之间电源线长度大于40米。 |
27 | 电源线未使用橡胶软电缆。 |
28 | 在带电设备附近有可能造成触电的位置使用钢卷尺进行测量。 |
29 | 在金属容器内或管道内或坑、井、沟、槽内工作时,金属容器无可靠接地,或将行灯变压器带入金属容器或坑、井、沟、槽内。 |
30 | 在电源盘柜、电缆周围2米内进行焊、割等高温作业。 |
31 | 电焊机二次线接头裸露,未包扎绝缘。 |
32 | 将未从供气阀上卸下的氧、乙炔气胶管及焊、割炬放入管道、容器、箱罐或工具箱内。 |
序号 | 违章表现 |
33 | 用氧气作为通风的风源或吹扫衣着、设备、物件。 |
34 | 将点燃的焊、割炬挂在工件或放在地上,或作照明用。 |
35 | 电焊二次线接在轨道上或用钢筋、型钢随意搭接作为焊接引线。 |
36 | 氧、乙炔气软管接头处未用抱箍和金属丝作为固定。 |
37 | 使用紫铜管作为乙炔气软管接头。 |
38 | 对悬挂在起重机吊钩上的工件和设备进行焊接或切割。 |
39 | 高处作业未按规定要求系安全带,在垂直攀登或高处作业活动范围较大时,未使用攀登自锁器或速差自控器。 |
40 | 高处作业时抛掷物件。 |
41 | 高处作业的工器具不系保险绳,高处堆放的物品无防坠落措施。 |
42 | 高处作业时,施工材料、工器具等放在临边或孔洞附近,无防坠落措施。 |
43 | 高处作业切断、焊接的下角料不及时清理,有可能造出高处落物。 |
44 | 造成高处落物的责任者。 |
45 | 在高处作业场所追跑、打闹、打架等,在作业现场躺卧休息。 |
46 | 高处作业使用撬棍双手施压双脚悬空。 |
47 | 沿绳、脚手架立杆、栏杆、设备等攀爬或任意攀登高层构筑物。 |
48 | 攀爬高结构立柱、斜撑或横梁、大径管道行走,无可靠的防坠落措施。 |
49 | 在高处平台、孔洞边沿、安全网内休息。 |
50 | 无视安全标志或监护人的警告,擅自穿越安全警戒区。 |
51 | 在不合格的脚手架或不稳定物上工作。 |
52 | 不按规定顺序拆除脚手架,拆除时上下同时作业或将脚手架整体推倒。 |
53 | 擅自拆除上、下爬梯、孔洞盖板、栏杆、隔离层,或拆除上述设施时不按规定设明显警告标志并及时恢复。 |
54 | 擅自搭、拆脚手架。 |
55 | 脚手架不验收随意使用。 |
56 | 未经同意随意拆割架杆。 |
57 | 非专业架子工搭、拆大型、承重脚手架。 |
58 | 使用不规范的梯子或已损坏的梯子,或梯角无防滑措施。 |
59 | 两人站在同一梯子上工作,或站在最高两档上工作。 |
60 | 上下梯子时面部朝外或手拿工具、器材等。 |
61 | 无防坠落措施站在水泥瓦、油毡、苇席、彩钢板等轻型简易结构的屋面上施工。 |
62 | 凭借栏杆、脚手架起吊重物。 |
63 | 搭乘载货吊笼。 |
64 | 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如操作和指挥起重机械、从事司索、焊接、切割、电工、冲剪等作业和机动车辆驾驶。 |
65 | 起重作业时未明确专人指挥或未使用规定的、有效地指挥联络信号。 |
66 | 机械操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或擅自脱岗。 |
67 | 吊物绑扎,吊装方法不当。 |
68 | 未经审批起吊超过起重机械额定负荷的物件。 |
69 | 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时起吊。 |
70 | 在吊车吊着的重物上进行加工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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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表现
71
起重机歪拉、斜吊物件。
72
起吊作业时不听从指挥。
73
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有浮置物时进行起吊作业。
74
无安全措施起吊氧、乙炔气瓶等易燃、易爆危险品。
75
起吊物件时在钢丝绳与物件棱角、刃口接触处未采取保护措施。
76
起吊埋在地下不明重量的物件。
77
起吊钢板、管子、毛竹、钢材等较长易滑构件时采用兜吊的方式。
78
起吊大件或不规则组件时、未设置牢固的溜绳。
79
起重机工作完毕后,未及时摘除吊钩上的千斤绳并将吊钩升起,或未切断电源。
80
塔吊、龙门吊使用完毕后未将全部夹轨钳夹紧。
81
跨越或手扶正在运行的卷扬机钢丝绳。
82
将链条葫芦的起重链拆成单股使用。
83
操作链条葫芦时,站在葫芦的正下方。
84
钢丝绳相互套挂连接使用,未用卸卡连接的。
85
直接用链条葫芦的起重链捆绑起吊物件
86
以栏杆、脚手架、平台、运行的管道和设备等作为起吊重物的承力点。
87
吊运物件时不事先招呼人员对物件避让,而从人头上越过。
88
厂内机动车辆行驶时,违章带人。
89
机动车在厂内超速行驶。
90
穿拖鞋开车、带病开车。
91
货运车辆人货混装。
92
非起重司机操作起重机械。
93
起重司机在操作岗位上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94
起重机械违反规程不打支腿起吊重物
95
起重机械在工作时,司机擅自离开操作室。
96
机械操作人员无证上岗。
97
施工机械、机动车辆未经审批手续超铭牌使用。
98
机动车辆装运设备时未绑扎牢固。
99
钻床车床等旋转加工机械的操作人员在工作时戴手套。
100
使用砂轮机、车、铣、钻床等机械或进行气焊、气割、敲电焊药渣时不戴防护眼镜。
101
运行中将转动设备的防护罩打开或将手伸入遮栏内,戴手套或用布、棉纱对转动部分进行清扫或检查维修等。
102
在机械的转动、传动部分保护罩上坐、立、行走或用手触摸运转中机械的转动、传动、滑动部分及旋转中的工件。
103
使用卷板机卷板时,板上站人。
104
施工电梯运行时不关闭电梯门或层间门。
105
敲打电梯、平台、联络电讯器材的。
106
无视施工电梯限载规定,强行进入。
107
在易燃、易爆区域未经批准动用明火或穿带铁钉的鞋;在禁火区域携带火种、吸烟或流动吸烟,在禁火区发现烟头。序号
违章表现
108
进入易燃、易爆区域的机动车辆排气管未加设灭火罩。
109
不关闭氧气、乙炔气阀门就离开工作岗位。
110
氧气、乙炔同车运输。
111
乙炔瓶卧放使用,氧气、乙炔放置距离不够。
112
氧气、乙炔同放置在工具房或住房内。
113
氧气、乙炔气胶管混用。
114
高处焊接、切割作业,对下方的设备、设施未进行保护或不采取防火隔离措施。
115
随意损坏消防器材或挪作他用。
116
占用、堵塞消防通道或随意取用消防水。
117
压力容器或锅炉水压试验过程中,在承压部件上工作。
118
施工现场用明火取暖。
119
对有压力、带电、充油、盛装易燃易爆气体的容器施焊。
120
焊接、切割工作前未清理周围的易燃易爆物,工作结束后未检查清理火种遗留物。
121
打锤时戴手套或挥动方向对着人。
122
用包装箱板当脚手板使用。用不稳定物当脚手架使用或站在不稳定物上作业。
123
掉在安全网或防护棚内的杂物,在收工前未及时清理。
124
高处拆模未按《安规》要求进行,用钢模板做脚手架板。
125
未经工程管理部门同意,在厂房结构上任意打洞、开孔者。
126
未采取措施对盛装过油或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施焊。
127
在金属容器内等受限空间施焊时,容器外或受限空间外未设专人监护。
128
焊把或电焊机二次线绝缘不良,有破损。
129
计量柜不上锁、动力柜后门不上锁。
130
电焊线、气焊软管、电源线不集中布置,走向混乱。
131
随地大小便或在容器内、厂房内、机械设备等处大小便。
132
闸门熔丝与闸刀不相匹配。
133
电源线接头处未使用绝缘胶带包裹,没有防止拉开的措施。
134
电源线未使用双层绝缘的软橡胶电缆,用单层绝缘的塑料线、花线、护套线等做移动电源线。
135
电源线、电焊线、氧—乙炔软管相互交织在一起或与气瓶交织在一起。
136
碘钨灯的金属支架,未采取接地保护。
137
用碘钨灯或普通灯具作移动照明或固定照明灯具吊挂高度低于2.5米。
138
工(机)具库发出的电动工器具、机械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139
脚手架上堆物超过其承载能力。
140
通往高处作业地点未设爬梯、斜道等安全通道。
141
未经设计自行在设备或结构上焊型钢并当作脚手架用。
142
在有粉尘或有害气体的室内或容器内工作,无防尘、毒或通风措施。
143
锅炉房、汽机房各层氧气、乙炔气集中布置点无防火措施。
144
氧气、乙炔气管道阀门漏气。
145
氧气、乙炔表计损坏后还在继续使用,乙炔气瓶卧放或气瓶无防倾倒措施,气瓶夏季无防晒措施。
146
因堆物、存放设备和设置机械等导致现场消防通道不畅通。序号
违章表现
147
进行沥青冷底子油作业时通风不良,或施工完毕(中断)后24小时内,其作业区周围30米内有明火。
148
焊接作业使用的挡风遮布不是防火阻燃布。
149
在办公室、工具间、休息间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150
吊挂的重物在空中停留时间较长时,未将葫芦手拉链拴在起重链上,并在吊物上加保险绳。
151
对吊起的重物进行加工时,未采取支承措施。
152
小型施工机械停用一周后,再用时未进行检验。
153
机械转动、带电部分无防护罩,设在通道上无防护措施。
154
电焊线、电源线、卷扬机钢丝绳、氧乙炔软管设在路口、楼梯、通道处无安全措施,妨碍通行。
155
施工电梯、吊笼带病运行或超载。
156
龙门吊轨道两侧堆放物品,距轨道小于1.5米。
157
施工前对所有工器具不检查或擅自更改施工方案者。
158
检修转动机械部位不挂警示牌者或切断电源且闸刀不挂警示牌者。
159
非本工种人员动用电、火、焊作业。
160
违章作业不服从安监人员管理,无理取闹或刁难、辱骂安监人员者。
161
焊接热处理场所不设围栏警示牌。
162
随意损坏现场的安全标志。
163
使用砂轮机在正面用力打磨工件者。
164
使用裸露电焊线与钢丝绳接触。
165
在管道联箱内存放工具和材料。
166
闸刀接线后不装好保护罩。
167
使用破损的保护罩、插座。
168
工具间、住房内使用碘钨灯照明。
169
电源线直接绑在钢梁等金属构架上。
170
无关人员进入起重机操作室。
171
施工电梯超载使用。
172
电焊、气割作业不带皮手套和防护镜。
173
氧气、乙炔皮管横穿马路、铁轨无防压措施。
174
焊工施焊时不穿戴劳保防护服、绝缘鞋。
175
在金属容器内工作时同时进行电焊、气割。
176
在金属容器内工作时不设通风设施、不设专人监护。
177
在金属容器内工作完毕后不及时将割矩、焊矩移出作业面。
178
焊条进入热处理时,操作人员擅自离岗。
179
对周围违章作业人不加制止者。
180
闸刀和电线裸露,乱拉乱接及不合理使用临时电源者。
181
开挖沟槽、坑基、井坑时不设安全坡或固壁支撑。
182
起重机械作业完毕后不按规定做好安全措施者。
183
在起重吊物下停留或通行者。
184
破坏别人的劳动成果,随意破环安全措施。
185
乙炔瓶无回火防止器。
186
作业人员不走安全通道,擅自穿越安全警戒线。
187
按规定须使用接地的用电施工机具未装接地线。
188
随意损坏用电设施或照明灯具。
189
施工现场随意用明火取暖,且不采取防范措施。
190
对消防器材不定期检查的。
上一页123下一页(二)装置性违章表现形式
序号 | 违章表现 |
1 | 电动机械、配电箱柜外壳无接地保护或接地保护不规范、多台用电设备串联接地。 |
2 | 现场低压配电开关盘柜内护盖、开关把手不安全或损坏、导电部分裸露。 |
3 | 电器安装工器具、绝缘工具未按规定定期试验。 |
4 | 电焊机、卷扬机等小型施工机械无可靠防雨设施。 |
5 | 电焊机一侧、二侧接线板损坏、无可靠的接线柱。 |
6 | 配电盘、电源箱非防雨型临时开关箱等配电设施无可靠的防雨设施。 |
7 | 电焊机外壳无接地保护。 |
8 | 用电设备电源柱头裸露无防护措施。 |
9 | 在金属容器内、管道内等受限空间或潮湿的地方使用行灯电压大于12伏。 |
10 | 现场低压配电开关,护盖不全,导电部分裸露。 |
11 | 配电箱、开关箱未使用漏电保护器或保护器失灵。 |
12 | 一个开关控制两台及以上电动设备。 |
13 | 流动电源盘无漏电保护器或漏电保护器失灵。 |
14 | 现场使用不规范的流动电源盘、刀闸、电源板。 |
15 | 电器安装工器具、绝缘工具未安规定定期试验。 |
16 | 租用的工器具、机械无出租方的相关检验、检测报告。 |
17 | 脚手架搭设后未经使用部门验收合格就使用。 |
18 | 脚手架未按标准敷设或有探头版未绑扎牢。 |
19 | 竹木脚手架有虫蚀、断裂现象或强度不够,不能满足高空作业要求。 |
20 | 高出作业的平台、走道、斜道等处未装设防护栏或未装设防护立网。 |
21 | 施工现场、高出作业区域的孔洞无牢固盖板或围栏,或孔洞盖板、围栏上无安全警示标识。 |
22 | 高处作业下方未搭设分层安全网或防护设施。 |
23 | 防护隔离层、安全网搭设不牢固、不可靠。 |
24 | 深沟、深坑四周无安全警戒线或围栏、夜间无警示红灯。 |
25 | 夜间高处作业照明不足。 |
26 | 高处交叉作业、拆除工程等危险作业,四周无安全警戒线和安全界线隔离。 |
27 | 高处作业临边未设防护栏。 |
28 | 安全设施损坏或有缺陷未及时组织维修。 |
29 | 易燃、易爆区、重点防火区、消防器材配备不齐,不符合消防规程要求,无警示标识。 |
30 | 易燃、易爆区域使用普通电器(应使用防爆电器)。 |
31 | 安全设施损坏或有缺陷未及时组织维修、更换,或工作完毕后不及时回收。 |
32 | 消防水压力不足,未按规定设置消防水管及龙头。 |
33 | 不安要求布设消防器材。 |
34 | 消防器材过期失效。 |
35 | 电焊机、卷扬机等小型施工机械无可靠防雨设施,电焊机一侧、二侧接线板损坏、无可靠的接线柱。 |
36 | 电焊机外壳无接地保护。 |
37 | 起重机械制动装置、信号装置、显示装置、保护装置失灵或有缺陷。 |
38 | 使用不合格的吊装工器具,或起重工器具未按规定要求定期检查。 |
39 | 悬挑式脚手架未经设计,明确其承载能力。 |
40 | 施工现场“四口、五临边”未设置安全防护栏、安全警示的。 |
(三)指挥性违章表现形式
序号 | 违章表现 |
1 | 现场规章制度不健全。 |
2 | 发布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令、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命令,违章指挥施工。 |
3 | 开工手续不全,专项方案、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等未按规定编制和审核。 |
4 | 将主要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关资质的外包队伍。 |
5 | 未签分包合同先行安排施工。 |
6 | 不顾员工身体状况,强令工人加班加点,超负荷劳动。 |
7 | 经批准的专项方案、施工方案或安全措施有较严重的错误或缺陷,审批者负主要责任,编写者负直接责任。 |
8 | 施工负责人擅自更改经批准的技术措施、安全措施。 |
9 | 作业前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不履行全员交底、签字确认制度。 |
10 | 安排未经安全教育或安全考核不合格的人员进行现场施工。 |
11 | 安排不具备特种作业资格的人员进行特种作业。 |
12 | 违反职业禁忌症的有关规定,安排不符合身体健康要求的人员上岗。 |
13 | 违章指挥、默认工人违章作业、冒险作业、在没有可靠的技术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的状态下施工。 |
14 | 对工人发现的装置性违章和技术人员拟定的反装置性违章不闻不问,不组织消除。 |
15 | 未按公司《安全施工管理制度》规定组织各类安全检查。 |
16 | 对作业性违章、装置性违章、指挥违章不及时制止、纠正、处罚和教育。 |
17 | 不认真吸收教训,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同类隐患重复发生。 |
18 | 未按隐患整改通知单要求整改或未整改。 |
19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专项方案,应论证的方案未进行论证。 |
20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未指定监护人。 |
21 | 安排或默认六级及以上大风或恶劣天气时进行高空露天作业,或霜冻、雨雪天气进行高空作业,无防滑、防坠落措施。 |
22 | 安排或默认工作地点风力达到五级时进行受风面积大的起吊作业,或风力达到六级以上时进行起吊作业,或遇有大雪、大雾、雷雨等恶劣天气,或照明不足指挥人员看不清工作地点、操作人员看不见信号时进行起吊作业。 |
23 | 在易燃、易爆区周围动火未办理动火证,施工负责人就组织施工。 |
24 | 安排工作方法、工作程序不当,以致施工中危及到工人的生命和身体健康。 |
25 | 安排或默认不具备相关安全知识,不会使用消防器材的人员在易燃、易爆区工作。 |
26 | 凡需设监护人的工作未设监护人或虽设监护人,但人员不到位。 |
27 | 擅自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或安全设施。 |
28 | 安排或默认机械设备未按计划检修、带病运行、超负荷运行。 |
29 | 进行违章或事故处罚时,默认或指使有关人员降低处罚标准或免于处罚。 |
30 | 无视安监部门、安监人员的警告,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
31 | 不服从现场安监人员管理、监理及业主方管理。 |
32 | 在易燃物品及主要设备上方进行焊接,下方无监护人,未采取防火等安全措施。 |
33 | 未对所辖范围的文明施工责任区域进行划分和管理。 |
34 | 发生事故(包括未遂事故)后,不及时组织并主持对事故的调查、分析。 |
35 | 未组织对起重、电气、安全工器具检测检验和建立管理台帐,现场使用无标志的三类工器具。 |
36 | 施工项目不编制安全措施而施工。 |
37 | 同意在起重机械作业安全装置不良时施工。 |
38 | 班组会安全技术交底没有进行作业区域危险点和风险控制措施。 |
(四)文明施工违章表现形式
序号 | 违章表现 |
1 | 在施工道路以及主干道路上堆放设备、材料、物品。 |
2 | 各施工作业点每天下班前未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
3 | 在施工现场的禁烟区内吸烟以及施工时游流动吸烟。 |
4 | 现场施工用电电缆和地下埋设电缆没有明显标志。 |
5 | 施工场地未按规定要求进行安全文明施工。 |
6 | 责任区域无围护设施。 |
7 | 随意损坏消防器材或挪做他用。 |
8 | 随意堵塞消防通道。 |
9 | 高处清理垃圾时抛掷。 |
10 | 施工现场自行车、摩托车不停放在指定区域,随意乱放。 |
11 | 现场设备开箱后,未及时回收整理,或用箱板当脚手板使用。 |
12 | 掉在安全网或防护棚内、防护棚顶的杂物,在收工前未及时清理。 |
13 | 未经设计、监理同意,在构筑物内任意凿洞者。 |
14 | 高空拆模未按要求进行,运到地面的模板,堆放杂乱。 |
15 | 建筑材料不按规定卸车、存放或占道。 |
16 | 拆除的木料、脚手架、钢模板、架杆、包装物等不及时运走的,堆放杂乱。 |
17 | 现场材料、构件、设备堆放杂乱,未分类摆放。 |
18 | 办公室、工具房、食堂、宿舍等地方的室内、门前或周围环境卫生状况较差。 |
19 | 对焊条头未进行回收。 |
20 | 扬尘较大,不采取措施或未定时对现场道路洒水,。 |
21 | 违反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在现场或设备及容器内大小便。 |
(五)二次污染违章表现形式
序号 | 违章表现 |
1 | 起重用钢丝绳、脚手架管等物件在已完工工作面拖拉。 |
2 | 材料设备在装、运、卸、放置过程中对自身及环境造成损害。 |
3 | 完工后,钢丝绳、铅丝、包装材料未及时清理。 |
4 | 油漆、粉刷等作业未采取防滴、漏措施,造成环境污染。 |
5 | 污染或损坏油漆、粉刷好的设备、物件或墙面。 |
6 | 经批准在设备、物件上进行电、气焊作业,完工后未对焊口、焊缝表面进行清理。 |
7 | 搅拌混凝土等施工材料未与地面隔离。 |
8 | 使用消防设施后,残余物未及时清理。 |
9 | 电焊作业焊渣不清除。 |
10 | 腐蚀药品(酸、碱等)管理使用不当。 |
11 | 在设备及物件上乱涂乱画。 |
12 | 使用梯子是可能造成墙面等物件损坏。 |
13 | 排放污水未正确引向下水道和窨井。 |
14 | 未经清理进行构件、设备安装。 |
15 | 任意倾倒工业及生活垃圾。 |
16 | 车辆行驶或停留时压塌排水沟道、地下构件和损害不承压路面。 |
17 | 履带式机械在混凝土道路上行驶对路面未采取保护措施。 |
18 | 清扫地面时造成墙面、设备污染。 |
19 | 机械设备安装、检修、保养时、污垢油水对其它物件和环境造成污染。 |
三、查处违章的主要原则
1、反违章坚持重在预防的原则,查禁违章罚款必须遵守本制度,不得随意降低罚款标准,做到实事求是,严格执法;
2、对安全设施、装备等不能满足安全施工要求,以及无安全施工措施和未经交底的施工项目,施工人员有权拒绝施工,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报告;
3、施工中制定了技术措施和安全措施,领导不重视,产生的装置性违章演变为指挥性违章,指挥性违章的责任者是违章指挥者本人,但作为下属,明知是违章指挥而不抵制,也应负同等责任;
4、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监察人员发现违章后,均有权向违章人员、现场发出《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附件二),对违章行为进行纠正;
第12篇 冬季农村违章用电表现安全管理措施
(一)违章用电表现
(1) 高低压线路导线受严寒冰冻气候影响,热胀冷缩,加之雪压冰冻容易造成断线事故。
(2) 春节前后,各种农副产品加工用电增多,容易造成电器设备超载损坏。
(3) 私拉临时电器设备,使用不规则材料代替电杆,或用破股铝线、铁丝代替导线,使用挂钩线、地埋线、拦腰线、碰头线及一线一地照明。
(4) 节日期间走亲访友,厂矿、学校回乡人员多,增加用电不申请,私拉乱接电器造成事故。
(5) 燃放焰火花炮、爆竹引起断线触电。
(6) 擅自拆除和退出低压触电保安器,发生漏电伤害事故。
(7) 用铜丝和铅丝代替熔丝或过粗或细熔丝、三相粗细不一致,失去保护作用。
(8) 带电移动电器设备,造成接线松动或接脱,引起触电事故。
(二)安全管理措施
(1) 组织电工对所属范围内高低压线路突击大检查,及时排除险情及隐患。
(2) 经常注意电动机负荷及响声,不得超过额定电流,以免损坏电器设备。
(3) 加强对临时用电的控制和管理,坚持安装质量标准,开展春节前安全用电大检查。
(4) 严格用电制度,不管你是七级工、八级工,不是本乡电工,就不能动。
(5) 结合文娱活动,排演安全用电节目,普及安全用电知识。
(6) 低压触电保安器要正常运行,发生故障和损坏,要立即找电工维修和更换,以保证安全用电。
(7) 熔丝要选配适当,不能随意用铝丝等代替熔丝,安装不可过紧、过松。
(8) 电气设备及其元件、导线等,在未判明是否带电之前,应视为有电,不准人体与带电部分直接接触。从事电气设备的装拆、检修和接线时,应先断开电源,并由电工操作。
第13篇 矿井运输提升系统违章行为的安全管理
(1)用严禁使用的固定车厢式矿车、翻转车厢式矿车、底卸式矿车、材料车和平板车等运送人员。
(2)乘坐猴车时,速度过快,人体及所携带的工具和零件露出中界限。
(3)候车在行驶中和尚未停稳的情况下,站立或上下车。
(4)乘坐猴车时,超员。扒车、跳车和坐车人力推车时放飞车;在矿车两侧推车;推车的间距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5)在巷道坡度大于7%的情况下,仍采用人力推车。
(6)擅自在能自行滑动的坡道上停放车辆。
(7)斜井提升时,有人蹬钩、行人。
(8)在斜巷内违反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的规定。
(9)运送超高、超宽、超重设备或易燃、易爆物品违反有关规定。
(10)在绞车信号系统乱打点。
(11)拉运材料不捆绑或拥绑不合格,不按规定车型装车。
(12)联接装置损坏的矿车不甩出。
(13)在斜面巷道铁道上滑行;坐在平巷内休息时距离铁道距离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14)斜巷挂套链、放飞车、停车不打掩。
(15)绞车过卷、接反向,机车闯信号。
(16)特殊工种不挂证上岗,无证开车、蹬钩。
(17)在铁道干线施工不设警戒。
(18)斜巷运输不按规定安设、使用声光信号及“一坡三挡” 安全保护装置或装置不全、不灵敏可靠。
(19)擅自闯进挂着'禁止通行'或有危险警告牌标的地方。
(20)在无风的井巷中乱跑或睡觉。
第14篇 燃料部反违章安全管理办法
一.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 为了更好的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树立安全生产以人为本的理念,营造良好的安全文明生产氛围,杜绝人身和设备事故,特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燃料部的生产、检修、维护、技改等作业过程。
3.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燃料部全体职工,以及承包我部检修、安装、调试、维护的外包单位及作业人员。
二. 管理内容和考核标准
各专业(包括外包单位)必须定期加强对所属员工的安全思想教育,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确保生产、检修、维护全过程的安全。对于本专业(单位)职工发生的违章现象,各专业(单位)应加强教育和管理,针对性进行考核,减少现场的习惯性违章,提高作业的安全水平。
对一般违章现象,按以下办法进行考核。对其余经认定违反各级安全作业规定的违章行为,均可参照本办法进行处罚和考核。
如违章可能造成一定不安全后果,部门将根据其后果定性后依照《部门考核细则》进行考核。
所属员工发生违章后各专业应及时加强教育和考核,每月28日前将本专业反违章情况进行汇总,对部门检查发现和屡次发生违章的专业,由部门在月度绩效考核中予以考核。
1. 作业性违章
凡违反《电力安全作业规程》,不按有关制度和规定所进行的一切现场作业,都将按作业性违章办法进行考核罚款,考核金额100元~500元/次或扣专业1~5分/次。
常见作业性违章如下:
1) 随意移动、损坏、拆除安全设施或移作他用。
2) 非电工私接电源或拆装电气设备。
3) 将电线钩挂在闸刀上或直接插入内使用。
4) 使用的手持电动工具(电钻、电锤、磨光机、砂轮机等)或建筑电动机械(潜水泵、打 夯机、磨石机、无齿锯、木工机械等)未使用漏电保护器。
5) 使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丝或使用没有达到规范要求的熔丝。
6) 流动电源箱盘至固定配电盘之间电源线长度大于40m。
7) 使用钳型电流表测电流时未戴绝缘手套。
8) 在金属容器或坑井内工作时,金属容器无可靠接地,或将行灯变压器带入金属容器或井坑内。
9) 在电源盘、电缆周围2m范围内进行焊、割等高温作业,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10) 电焊机二次接头铜芯裸露,未包扎绝缘。
11) 酒后进入生产现场。
12) 高处作业时随手抛掷工器具、材料或物件。
13) 高处作业时不系安全带或没有其它的安全防护措施。
14) 高处作业切割、焊接的下角料不及时清理,有可能造成高空落物。
15) 高处作业时工器具不系保险绳,无防坠落措施。
16) 搭建脚手架无合格验收牌,无检查验收签名。
17) 在高处平台、孔洞边缘、安全网内休息或倚坐栏杆。
18) 站在石棉瓦、油毡、苇席等轻型简易结构的屋面上工作。
19) 凭借栏杆、脚手架、瓷件起吊物件。
20) 擅自穿越安全警戒区。视红白带、安全防护栏为无物
21) 攀爬脚手架时,未外观仔细检查是否牢固并确认签字,就盲目攀登。
22) 脚手架使用期限过期。
23) 擅自拆除上下爬梯、孔洞盖板、栏杆、隔离层,或拆除上述设施不设明显警告标志,未及时恢复。
24) 使用不规范的梯子或损坏严重的梯子,或梯脚无防滑措施。
25) 非起重人员指挥起吊及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
26) 无安全措施起吊氧、乙炔瓶等易燃、易爆危险品。
27) 吊车吊重物直接进行加工作业。
28) 起吊时歪拉、斜吊。
29) 工件上站人或上附有浮游物时起吊。
30) 在设备管道上,挂吊具起吊重物。
31) 吊挂的重物载空中停留较长时间不放至地面,未将葫芦手拉链条栓载起重链上,并在重物上加保险绳。
32) 起吊钢板、管子、毛竹、钢材等较长易滑构件时采用兜吊的方式。
33) 起重机工作完毕后,未及时摘除吊钩上的千斤绳并将吊钩升起,或未切断电源。
34) 跨越或手扶在运行的卷扬机及设备的钢丝绳上。
35) 操作链条、电动葫芦时,站在葫芦的正下方。
36) 运行中将转动设备的防护罩打开或将手伸入遮拦内,戴手套或用布、棉纱对转动部分进行清扫或检查维修等。
37) 使用砂轮机、车、钳、钻、打磨等切割机械不戴防护眼镜。
38) 进入易燃、易爆区的机动车辆排气管未加设防火罩。
39) 乙炔、氧气皮管混用,乙炔、氧气瓶放置在一起(安全距离为8m)。气瓶无防倾倒措施,不套防震圈。
40) 高处电、火焊作业,对下方的设备不采取防火隔离措施。
41) 焊接、切割工作前未清理周围的易燃物,工作结束后未检查清理遗留物,留下火种。
42) 打锤时带手套或挥动方向对着人。
43) 直接跨越、攀爬、钻过皮带或在皮带上行走。
44) 随意损坏消防器材或挪作他用。
45) 随意堵塞消防通道或取用消防水。
46) 压力容器、锅炉水压试验升压过程中,在承压部件上作业。
47) 拿长毛竹、梯子等长物进入高压室、升压站无人监护。
48) 在带电设备周围用钢卷尺、皮尺进行测量工作。
49) 开沟、挖土前不了解地下有无电缆,擅自工作。
50) 在照明回路上接电焊机或其他电源。
51) 起动输煤皮带前,没有进行联系,也未启动警告铃。
52) 铲车超负荷运载,铲车铲工件时人站在叉架上。
2 . 装置性违章
指工作现场的环境、设备、设施及工器具,不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等相关技术规程和保证人身安全的各项规定及技术措施,安全措施不能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的一切状态。
装置性违章的责任人是管理人员、设备(或设施)的主管或直接领导,因装置性违章而造成的不安全事件或事故,必须追究此类人员的责任。考核罚款金额100元~1500元/次或扣专业1~5分/次。
常见装置性违章如下:
1) 在电缆沟、夹层、锅炉烟道内工作不使用安全电压行灯照明或行灯电压超过36v。
2) 在金属容器内、管道内潮湿的地方使用的行灯电压大于24v。
3) 使用220v及以上电源作为照明电源,无可靠安全措施。
4) 流动电源箱未配漏电保安器。
5) 在金属容器内施焊时,容器外未设专人监护。
6) 电焊机外壳无接地保护。
7) 焊把或电焊机二次线绝缘不良,有破损。
8) 电动工器具、电气绝缘工具未按规定定期检验。
9) 现场使用不合格的电动(移动式)工器具。
10) 脚手架搭设后未经使用部门验收合格并挂牌后就使用。
11) 脚手架未按标准敷设或探头板末绑扎牢。
12) 脚手架有虫蚀。断裂现象或强度不够、质量不能满足高空作业要求。
13) 现场孔、沟、坑四周无安全警界线或围栏、夜间无警告红灯。
14) 高处交叉作业、拆除工程等危险作业,四周无安全警戒线。
15) 易燃、易爆区域未使用防爆电器。
16) 易燃、易爆区、重点防火区,消防器材配备不齐,不符合消防规程的要求,无警示标志。
17) 消防器材不定期检查。
18) 现场消防通道不畅通。
19) 使用不合格的吊装工器具,或未按规程要求对起重设备定期检验。
20) 机械转动、带电部分无保护罩。
21) 工作用电梯带病运行或超载。
3.管理性违章
管理性违章指各级领导直至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规、《电力安全作业规程》、上级部门及本厂颁发的相关技术规程、条例和保证人身安全的技术措施、安全措施进行违章指挥的行为。
管理性违章的责任者是违章指挥者,因管理性违章而造成的事故要追究违章指挥者的责任,并处以考核500元~5000元/次或扣部门5~50分/次。
常见管理性违章如下:
1) 发布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令、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命令,违章指挥工作。
2) 无视安监部门、安监人员的整改通知要求,未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
3) 对工人发现的装置性违章和技术人员拟定的反装置性违章不闻不问,不组织消除。
4) 不认真吸取教训,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5) 招用未经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外包队伍,违反有关规定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外包队伍。
6) 安排未经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或安全考核不合格的人员进行现场工作。
7) 安排不具备特种作业资格的人员进行特种作业。
8) 违反职业禁忌症的有关规定,安排不符合身体健康要求的人员上岗。
9) 违章指挥、默认工作违章作业、冒险作业,在没有可靠的技术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的状态下工作。
10) 不顾职工身体实际状况,强令工人加班加点,超负荷劳动。
11) 班组长(工作负责人)班前不进行安全交底,无交底记录。
12) 重大起重、运输作业、受限空间、特殊高处及带电等危险性作业项目,无组织、技术、安全措施、作业指导书、危险点分析,未指定监护人。
13) 在易燃、易爆区周围动火未填写动火工作票,工作负责人就组织工作。
14) 工作项目无安全措施或未对每一名作业人员交底,工作负责人就组织工作。
15) 经批准的作业指导书或安全措施有错误或缺陷,审批者负主要责任,编写者负直接责任。
16) 工作负责人擅自更改经批准的技术措施,安全措施或工作票、操作票、危险点分析卡和作业指导书。
17) 安排工作方法,工作程序不当,以致工作中危险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如安排在金属容器内同时电焊、火焊、气割等工作。
18) 安排或默认不具备相关安全知识,不会使用消防器材的人员在易燃、易爆区工作。
19) 发生事故后不及时按“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不进行全员教育工作。(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罚不放过。)
20) 发现各类违章现象后不制止、不纠正或不进行处罚和教育。
21) 现场各类规程和图纸、异动报告更新不及时。
22) 不根据作业现场的环境,及时给施工人员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具。
23) 未经电厂主管部门同意,随意变更外包单位工作成员。
4. “两票三制”类违章
在运行或检修现场作业,出现下列没有严格执行“两票三制”的现象,考核罚款50元~1000元/次或扣专业0.5~5分/次。
常见违反“两票三制”情况如下:
1) 设备检修前,工作负责人、工作联系人和工作许可人不同时到检修现场检查安全措施是否正确执行。检修工作结束后,工作负责人、工作联系人与工作许可人不同时到检修现场检查。
2) 检修作业过程中工作负责人离开现场,不指定临时代理人;
3) 工作票、操作票上无危险点分析与预控措施或危险点分析及预控措施与从事的检修工作不符;工作负责人未向工作班成员交代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项或全体工作班成员未在危险点预控措施票上签字认可就开工或操作。
4) 办理工作票时代签名,或无工作票工作、无操作票操作。
5) 在填写操作票时涂改,电气设备不按规定使用双重名称。
6) 现场工作时,工作票不随身携带。
7) 在生产设备上处进行加盘根、换表计等简易工作时,不开工作票。
8) 工作中更换工作负责人、更换工作班成员不办理变更手续。
9) 转动设备检修结束后,工作票未收回就送电试转。
10) 检修工作期限超限,不及时办理延期手续。
11) 检修工作结束,不及时进行工作票终结。
12) 电气几个操作项目合写在一张操作票上,不分别填写。
13) 擅自扩大工作票上工作范围。
14) 工作人员工作前不了解、不检查安全措施就工作。
15) 同时持两份操作票,交叉操作。
16) 工作班人员与工作票成员不符合,工作成员不了解工作内容。
17) 检修工作中工作负责人离开现场,不指定临时代理人。
18) 未查明工作票是否交回及是否具备送电条件即送电,停、送电没有手续。
19) 检修工作结束后,工作负责人与工作许可人不同时到检修现场验收检查。
20) 操作前不核对操作位置、编号,不核对模拟图。
21) 操作监护人不到位,操作人擅自操作。
22) 操作时不唱票、复诵,复诵不严肃,声音微弱,双方听不清。
23) 操作中不按操作票逐项操作打“√”。
24) 操作监护人不监护,与操作人一起操作,或脱离岗位去从事其他活动。
25) 运行当班值长对夜间许可进行的抢修工作的事项,不进行详细记录。
26) 交接班不认真,交接不清楚。
27) 岗位交接班制度不严,不坚持开交、接班会,不在岗位进行交接,不按规定进行设备系统工况检查就交接班。
28) 值班记录本记录马虎、不全,字迹看不清。
29) 巡回检查不准时,检查不到位。
30) 设备不按规定时间进行定期切换工作。
31) 值班监盘不认真,表计变化发现不及时,抄表弄虚作假。
32) 热力系统重大操作,不使用操作票、监护不到位或降低监护等级。
33) 擅自改变安全设施或变更工作票的安全措施,进行工作。
5.其它综合类违章
凡属以下情况的考核罚款金额100元~1000元/次或扣专业1~10分/次。
1) 离岗3个月后没有进行安规考试和安全交底就上岗工作。
2) 现场施工、检修工作结束后,现场未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3) 外来人员(检修、厂家)进入生产、检修现场,没有进行安全教育交底。
4) 现场作业没有使用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5) 办公室、工具房、车间等地方的室内、门前或周围杂乱。
6) 在生产区域违章吸烟。
7) 女工作人员进入生产现场工作,未将长发盘在帽内。
8) 佩戴安全帽不规范,帽带塞在帽子里面或翻在帽子上部。
9) 上班不按规定着装。进入现场敞胸;接触高温物体仍将袖口卷起。
10) 厂内机动车辆行驶时,违章带人。
11) 厂区内(包括厂内机动车辆)超速行驶,违章带人。
12) 施工机械、机动车辆超铭牌使用。
第15篇 电力管理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规定
第一条 为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保障职工生命健康,促进安全生产,结合总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电力管理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和进入总公司的承包商。
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安全生产违章行为是指违反“安全生产禁令”行为、安全生产严重违章行为(见附件1)和安全生产一般违章行为(见附件2)。
第四条 安全生产违章行为的认定。
(一)总公司职能部门监督检查查出的违章行为;
(二)政府有关部门执法检查查出的违章行为;
(三)上级有关部门安全检查查出的违章行为;
(四)职工举报并经总公司职能部门查实的违章行为。
第五条 检查出一次违反“安全生产禁令”的行为,扣罚违章人员所在三级单位效益工资5-10万元,责令三级单位按照“安全生产禁令”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六条 检查出一次安全生产严重违章行为,扣罚违章人员所在三级单位效益工资3-5万元,责令三级单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七条 安全生产一般违章行为分ⅰ类、ⅱ类、ⅲ类违章。检查出一次ⅰ类违章行为,扣罚违章人员所在三级单位效益工资6000-10000元;检查出一次ⅱ类违章行为,扣罚违章人员所在三级单位效益工资3000-6000元;检查出一次ⅲ类违章行为,扣罚违章人员所在三级单位效益工资1000-3000元。责令三级单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八条 对一个季度内查出一次以上(含一次)违反“安全生产禁令”的行为或两次以上(含两次)安全生产严重违章行为的三级单位,在全公司范围内通报批评,取消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评比资格。
第九条 对承包商安全生产违章行为的罚款,从安全风险抵押金中扣除。
第十条 对违章行为的处理,由总公司hse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监督执行,月度进行通报,每半年考核一次。
第十一条 罚款作为总公司安全生产奖励基金,用于安全生产建设和奖励。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总公司hse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0年11月25日起实施。
附件:1.安全生产严重违章行为
2.安全生产一般违章行为
附件1
安全生产严重违章行为
一、管理行为
(一)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或无“现场作业指导卡”作业。
(二)安排未经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员工上岗作业。
(三)安排无证员工从事特种作业。
(四)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组织生产施工。
(五)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违反安全评价和“三同时”规定建设施工。
(六)引进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以及存在隐患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七)工程项目无设计施工或擅自变更设计施工。
(八)不按规定为员工配备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器具。
(九)许可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承包商进入总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十)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无防护措施下进行试验、应用新技术、新产品和新设备。
(十一)在生产紧急状态或复杂施工作业活动中擅离岗位或现场。
二、操作行为
(一)电力专业
1.无人监护作业。
2.不按规程验电、装设接地装置。
3.违反工作许可手续或擅自变更工作任务。
4.不按规程要求设置安全措施或违反规程拆除、移动、变动安全防护设施。
5.工作负责人、工作监护人擅离工作现场。
6.工作负责人未确认工作班成员全部撤离现场,即办理工作终结手续。
7.值班人员擅离岗位或不按规定巡视设备。
8.约时停送电。
9.不核对设备名称、编号、位置进行操作。
10.采用突然剪断导、地线的做法松线。
11.在安全距离不足的带电设备附近进行吊装作业。
12.跨越架搭设时无专人监护,宽度不足,承重不够,安全距离不足。
13.进入sf6开关室不检测有毒有害气体含量和氧含量,不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14.未采取安全措施进入通风不良、缺氧或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工作环境作业。
15.不按规定使用绝缘、登高、起重等工器具。
(二)交通专业
1.逆向行驶、下陡坡时熄火或空档滑行。
2.驾驶机动车辆时拨打通讯工具等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3.客货混装、超员超载行驶。
4.未按规定执行“两交一定”制度。
5.穿高跟鞋、拖鞋等驾驶车辆。
6.检修车辆不拉手刹、不打掩木或身体进入车厢下部无安全防护措施。
7.车辆带病行驶或驾驶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的车辆。
8.未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载客车辆未按标准配备安全锤。
9.使用装载机、挖掘机等机械的铲斗或吊车直接举升人员从事高处作业。
10.装载机、抓管机、挖掘机斗臂下或工作回转半径内站人。
(三)地面工程施工
1.在限定的非安全区域内作业或停留。
2.地下情况不明进行破土作业。
3.高处作业平台周边、预留洞口无安全保护措施。
4.违反起重作业“十不吊”规定进行吊装作业。
5.违规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防腐施工。
6.违反规程进行容器和管道试压。
7.使用未经注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8.不按规定正确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9.不按规程要求设置安全设施。
10.使用不符合规范的电气设施。
(四)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
1.未办理许可手续作业。
2.施工作业前不检测有毒有害气体含量和氧含量。
3.无人监护作业。
4.未采取安全措施进入通风不良、缺氧或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工作环境作业。
5.作业过程中不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6.工作负责人、工作监护人擅离工作岗位。
7.作业人员擅自变更作业内容。
8.无关人员进入有毒有害气体作业场所。
9.使用非防爆照明工具和施工器具。
10.使用超校验期的检测设备和仪器。
(五)油气充装作业
1.对不合格气瓶进行充装和对液化气储罐(含汽车罐车)、钢瓶过量充装。
2.未按规定擅自排放液化气残液。
3.在未清除周围火源的情况下,进行机动车装卸和加油加气作业。
4.岗位员工未培训取证或非本岗位人员操作加油、加气机。
5.进行瓶对瓶或罐对瓶充装。
6.在车辆载人或接地不合格的情况下充装。
7.为塑料桶等非导体容器加油。
8.未经许可对油、气容器施焊。
9.使用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和安全附件。
10.施工现场,使用不安装漏电保护器的临时用电设备。
附件2
安全生产一般违章行为
一、ⅰ类违章行为
(一)不按规定填写、审核票证。
(二)开工前工作负责人未进行安全交底或工作班成员未履行确认手续。
(三)工作完毕,未验收即办理工作终结手续。
(四)电力调度员向无权接受调度命令的人员下达调度命令。
(五)电力调度员下达错误的调度命令未造成后果的。
(六)倒闸操作前未进行模拟操作。
(七)操作前未核对运行方式及设备状态。
(八)执行操作票时跳项或漏项操作。
(九)杆塔上有人作业时,调整或拆除拉线。
(十)在不稳固的杆塔上作业。
(十一)杆塔上作业未使用“双保险”保护措施。
(十二)高处作业转位时,失去安全带保护。
(十三)放紧线时跨在导线上或站在导线内角侧。
(十四)在户外变电站和高压室内搬运梯子、管子等长物未放倒搬运,与带电部分安全距离不足。
(十五)登梯作业时无人扶持或移动梯子。
(十六)使用人字梯时,梯子不装保护绳。
(十七)不按规定装载危险化学品。
(十八)低压直接带电作业。
(十九)其他经总公司hse管理委员会认定为ⅰ类违章行为的。
二、ⅱ类违章行为
(一)倒闸操作不执行唱票复诵制。
(二)未按规定进行交接班。
(三)电力调度员下令前未填写调度操作票,或下令时不按规定录音。
(四)未与外来施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
(五)非工作班成员参与现场作业。
(六)专责监护人从事其他工作。
(七)无关人员进入高压试验区。
(八)高压试验被试设备两端不在同一地点时,另一端未派人看守;试验后不充分放电。
(九)工作结束后,电气设备上遗留工具、材料等物件。
(十)驾驶室内装载或悬挂影响安全驾驶的物品。
(十一)在居民区或交通道路附近施工未设置遮栏(围栏)和警示标志,夜间未挂红灯警示。
(十二)临时用电设备未装设保护接地。
(十三)其他经总公司hse管理委员会认定为ⅱ类违章行为的。
三、ⅲ类违章行为
(一)管理人员、监护人员在现场发现违章行为不制止。
(二)在票证上代人签名。
(三)电力调度值班员和接令人不互通姓名,不使用规范术语,不复诵命令。
(四)倒闸操作时,操作完一项未做“√”记号。
(五)接地线编号不对应。
(六)不按规定悬挂标示牌。
(七)配电室、控制室、电缆间等放置杂物。
(八)允许与工作无关人员进入变电站。
(九)进入作业现场不正确佩戴安全帽。
(十)未按规定办理工作间断手续。
(十一)高压试验加压过程不呼唱。
(十二)使用无防护罩、无过压保护装置、无压力监视或管线不合格等缺陷的空气压缩机。
(十三)低压用电接线不规范。
(十四)用铝丝、铜丝等代替保险丝。
(十五)使用无绝缘罩的低压刀闸、拉线开关。
(十六)使用无防滑措施单梯,梯子与地面的斜角度不规范(约为60度)。
(十七)用抛掷的方式传递工具、材料等。
(十八)使用无防护罩的电焊机,或接地线、焊线、电源线不符合要求。
(十九)电气焊作业不按规定使用防护用品。
(二十)戴手套在旋转设备上工作。
(二十一)使用无防护罩的砂轮机;用砂轮机的侧面打磨物件。
(二十二)其他经总公司hse管理委员会认定为ⅲ类违章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