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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违章安全管理4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67

反违章安全管理

第1篇 安全生产反违章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安全管理基础工作,深入开展班组安全生产反违章,根据机具设备分公司《安全生产反违章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反违章工作是指机械班在预防违章、查处违章、整治违章等过程中,在制度建设、培训教育、监督检查、评价考核等方面开展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违章界定

第三条 违章是指在生产作业活动过程中,违反国家和电力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违反本单位及上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安全管理要求等,可能对人身、设备构成危害并容易诱发事故的管理的不安全作为、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环境的不安全因素。

第四条 违章按照性质分为管理违章、行为违章和装置违章三类。

(一) 管理违章是指各级管理人员不履行岗位安全职责,不落实安全管理要求,不健全安全规章制度,不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等的各种不安全作为。

(二) 行为违章是指现场作业人员在生产作业活动过程中,违反保证安全的规程、规定、制度、反事故措施等的不安全行为。

(三) 装置违章是指生产作业过程中对设备、设施、环境和作业使用的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品不满足规程、规定、标准、反事故措施等的要求,不能可靠保证人身、设备安全的不安全状态和环境的不安全因素。

第五条 违章按照可能造成的后果,分为严重违章和一般违章。

严重违章是指可能直接造成人身、设备事故,或虽不直接对人身、电网和设备造成危害,但性质恶劣的违章现象。

一般违章是指对人身、设备不直接造成危害,且达不到严重违章标准的违章现象。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机械班班长应带头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实施、谁负责”原则,组织开展分管范围内的反违章工作,严格落实反违章工作要求,防范并严肃查处各类违章。

第十条 机械班每位员工都应自觉遵守安全工作规程规定,深刻认识到“违章就是事故之源,违章就是伤亡之源”,积极主动参与反违章,从我做起共保安全。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 机械班应上级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及时修订补充安全规程规定等规章制度,开展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能知识、安全监督管理等培训,将安全培训作为新入厂人员三级安全教育、从安全素质和技能培训上提高各级人员辨识违章、纠正违章和防止违章的能力。从组织管理和制度建设上预防违章。,

第十二条 机械班班长应充分调动班组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紧密结合生产实际,鼓励员工自主发现违章,自觉纠正违章,相互监督整改违章。

第十三条 机械班对查出的每起违章,应做到原因分析清楚,责任落实到人,整改措施到位。在分析违章直接原因的同时,还应深入查找其背后的管理原因,着力做好违章问题的根治。

第十四条 机械班通过在安全例会上进行通报等形式,对查出的违章现象予以曝光。

第十八条 机械班应及时总结反违章工作经验,根据上级安全工作部署,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活动,组织开展“无违章企业”、“无违章班组”、“无违章员工”等创建活动,持续提升反违章工作水平。

第2篇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反违章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反违章(以下简称反违章)工作,规范反违章管理,保证公司系统安全局面的持续稳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违章是事故之源,违章是伤亡之源。深入开展反违章工作是提高员工安全素质,规范现场作业行为,强化企业安全管理,遏制人员责任事故的重要手段和有力武器。

第三条  反违章工作应坚持全面、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管理原则。公司系统每一位员工都有反违章的权利和义务,发现有违章行为,均应立即制止。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网省公司);地市级供电、发电、输变电、调度、检修、试验、电力建设等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主业、多经和非电力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地市公司)及其下属单位,包括网省公司代管的县供电企业。

第二章  违章界定

第五条  违章是指在电力生产活动过程中,违反国家和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违反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安全管理要求等,可能对人身、电网和设备构成危害并诱发事故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环境的不安全因素。

第六条  按照违章的性质,分为管理违章、行为违章和装置违章。

(一)管理违章是指各级领导、管理人员不履行岗位安全职责,不落实安全管理要求,不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等的各种不安全作为。

(二)行为违章是指现场作业人员在电力建设、运行、检修等生产活动过程中,违反保证安全的规程、规定、制度、反事故措施等的不安全行为。

(三)装置违章是指生产设备、设施、环境和作业使用的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品不满足规程、规定、标准、反事故措施等的要求,不能可靠保证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的不安全状态。

第七条  按照违章可能造成的事故、伤害的风险大小,分为严重违章和一般违章。严重违章是指可能对人身、电网、设备安全构成较大危害、容易诱发事故的违章现象,其他违章现象为一般违章。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分层分级管理的原则,各单位应建立完善各级各类人员反违章职责,明确各级各类人员在反违章工作中的责任。

第九条  各级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反违章工作全面负责,为反违章工作提供人员、物质条件和管理平台。

第十条  各级分管副职是对分管范围内的反违章工作负全责,策划、组织、开展分管范围内的反违章工作。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反违章工作的责任主体。在组织和实施各项生产活动的全过程落实反违章工作,定期进行班组生产承载力评估分析,定期对管辖范围内的管理违章、装置违章进行统计、分析、整改。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体系是反违章工作的监督主体。制定完善反违章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并严格监督反违章工作,负责反违章工作的考核评估,定期分析通报反违章工作,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三条  生产工区、专业所、车间、县供电企业(以下简称工区)是反违章工作的实施主体。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开展生产活动,强化作业安全管理,严厉打击违章。

第十四条  班组是反违章工作的执行主体。自觉遵章守纪,严格执行标准化作业,开展自查自纠反违章,把违章现象消灭在萌芽状态。

第十五条  各级党群组织应围绕反违章开展思想政治、创优评先等工作,培育企业反违章安全文化,提高员工安全自保互保意识和技能。

第十六条  公司总部的反违章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制度和文件要求,建立健全公司系统反违章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指导网省公司的反违章工作,对网省公司反违章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协调处理公司系统反违章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十七条  网省公司的反违章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电网公司反违章工作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反违章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反违章工作。

(二)指导地市公司的反违章工作,对地市公司反违章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定期统计、分析、考核、上报反违章工作,持续改进。

第十八条  地市公司的反违章职责是:

(一)贯彻上级要求,制定反违章工作实施细则,组织和开展本单位的反违章工作。

(二)指导工区的反违章工作,对工区的反违章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定期统计、分析、考核、上报反违章工作,制定落实改进措施。

第四章  教育培训

第十九条  定期组织反违章培训教育,分层次、分专业开展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宣贯培训,提高职工的反违章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第二十条  宣传反违章工作经验,树立反违章工作典型;及时曝光违章现象,定期汇编典型事故,开展警示教育。

第二十一条  定期对相关领导、管理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人员进行《安规》和安全生产知识调考和考试。严格审核“三种人”(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的资格。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监督检查应坚持宣贯与打击,指导与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对发现的违章现象,必须立即指出,及时纠正,并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整改。

第二十四条  监督检查可通过安全检查、专项监督、现场稽查进行,也可结合隐患排查、风险评估、事故分析、基层调研等进行。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建立完善反违章监督检查标准,明确监督检查的流程、内容、要求,规范反违章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六条  地市公司应建立作业信息网上公布制度,及时公布作业信息,明确作业任务、时间、人员、地点,利于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到岗到位的落实以及现场安全稽查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宜组织专门人员,配置专用交通工具和装备,开展安全稽查工作,建立安全稽查的常态机制。

安全稽查人员宜由在职生产管理人员、安监人员或有关领导担任,也可抽调或外聘。安全稽查人员应具备较强的业务素质和工作经验,熟悉当前安全生产相关规程制度,作风正派,原则性强,身体健康,并定期进行培训。

第八章  奖励考核

第二十八条  反违章考核应奖罚并举,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批评教育与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以奖惩为手段,以教育为目的。

第二十九条  对违章实行分级考核,实行“哪一级发现,哪一级考核”的原则,下级单位和部门发现并按规定给予考核的,上级单位和部门不再进行考核。

第三十条  对反违章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工区、班组、个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人员行为规范、安全管理到位的作业现场,可给予无违章现场奖励。

第三十一条  对反违章工作开展不力、效果不好的单位、工区、班组,以及发生违章行为的个人,应予以批评和考核。

(一)按照违章性质和情节的严重程度,违章考核可分为口头教育、通报批评、经济处罚等形式,可实行“连带处罚”。对违章构成事故者的处罚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及各单位奖惩办法执行。

(二)对违章频发的单位、工区、班组、个人,应加大考核力度。

第三十二条  建立违章记分管理制度,根据违章种类(行为违章、装置违章、管理违章)和违章性质(严重违章、一般违章)对违章进行记分,实行分级管理,并作为安全考核和评先的依据。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网省公司、地市公司可结合实际,制定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针对反违章工作的组织管理、督导检查、分析评估、教育培训、奖励惩罚等环节,应建立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从颁发之日开始实施。

物业安保培训方案

为规范保安工作,使保安工作系统化/规范化,最终使保安具备满足工作需要的知识和技能,特制定本教学教材大纲。

第3篇 燃料部反违章安全管理办法

一.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 为了更好的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树立安全生产以人为本的理念,营造良好的安全文明生产氛围,杜绝人身和设备事故,特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燃料部的生产、检修、维护、技改等作业过程。

3.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燃料部全体职工,以及承包我部检修、安装、调试、维护的外包单位及作业人员。

二. 管理内容和考核标准

各专业(包括外包单位)必须定期加强对所属员工的安全思想教育,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确保生产、检修、维护全过程的安全。对于本专业(单位)职工发生的违章现象,各专业(单位)应加强教育和管理,针对性进行考核,减少现场的习惯性违章,提高作业的安全水平。

对一般违章现象,按以下办法进行考核。对其余经认定违反各级安全作业规定的违章行为,均可参照本办法进行处罚和考核。

如违章可能造成一定不安全后果,部门将根据其后果定性后依照《部门考核细则》进行考核。

所属员工发生违章后各专业应及时加强教育和考核,每月28日前将本专业反违章情况进行汇总,对部门检查发现和屡次发生违章的专业,由部门在月度绩效考核中予以考核。

1. 作业性违章

凡违反《电力安全作业规程》,不按有关制度和规定所进行的一切现场作业,都将按作业性违章办法进行考核罚款,考核金额100元~500元/次或扣专业1~5分/次。

常见作业性违章如下:

1) 随意移动、损坏、拆除安全设施或移作他用。

2) 非电工私接电源或拆装电气设备。

3) 将电线钩挂在闸刀上或直接插入内使用。

4) 使用的手持电动工具(电钻、电锤、磨光机、砂轮机等)或建筑电动机械(潜水泵、打 夯机、磨石机、无齿锯、木工机械等)未使用漏电保护器。

5) 使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丝或使用没有达到规范要求的熔丝。

6) 流动电源箱盘至固定配电盘之间电源线长度大于40m。

7) 使用钳型电流表测电流时未戴绝缘手套。

8) 在金属容器或坑井内工作时,金属容器无可靠接地,或将行灯变压器带入金属容器或井坑内。

9) 在电源盘、电缆周围2m范围内进行焊、割等高温作业,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10) 电焊机二次接头铜芯裸露,未包扎绝缘。

11) 酒后进入生产现场。

12) 高处作业时随手抛掷工器具、材料或物件。

13) 高处作业时不系安全带或没有其它的安全防护措施。

14) 高处作业切割、焊接的下角料不及时清理,有可能造成高空落物。

15) 高处作业时工器具不系保险绳,无防坠落措施。

16) 搭建脚手架无合格验收牌,无检查验收签名。

17) 在高处平台、孔洞边缘、安全网内休息或倚坐栏杆。

18) 站在石棉瓦、油毡、苇席等轻型简易结构的屋面上工作。

19) 凭借栏杆、脚手架、瓷件起吊物件。

20) 擅自穿越安全警戒区。视红白带、安全防护栏为无物

21) 攀爬脚手架时,未外观仔细检查是否牢固并确认签字,就盲目攀登。

22) 脚手架使用期限过期。

23) 擅自拆除上下爬梯、孔洞盖板、栏杆、隔离层,或拆除上述设施不设明显警告标志,未及时恢复。

24) 使用不规范的梯子或损坏严重的梯子,或梯脚无防滑措施。

25) 非起重人员指挥起吊及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

26) 无安全措施起吊氧、乙炔瓶等易燃、易爆危险品。

27) 吊车吊重物直接进行加工作业。

28) 起吊时歪拉、斜吊。

29) 工件上站人或上附有浮游物时起吊。

30) 在设备管道上,挂吊具起吊重物。

31) 吊挂的重物载空中停留较长时间不放至地面,未将葫芦手拉链条栓载起重链上,并在重物上加保险绳。

32) 起吊钢板、管子、毛竹、钢材等较长易滑构件时采用兜吊的方式。

33) 起重机工作完毕后,未及时摘除吊钩上的千斤绳并将吊钩升起,或未切断电源。

34) 跨越或手扶在运行的卷扬机及设备的钢丝绳上。

35) 操作链条、电动葫芦时,站在葫芦的正下方。

36) 运行中将转动设备的防护罩打开或将手伸入遮拦内,戴手套或用布、棉纱对转动部分进行清扫或检查维修等。

37) 使用砂轮机、车、钳、钻、打磨等切割机械不戴防护眼镜。

38) 进入易燃、易爆区的机动车辆排气管未加设防火罩。

39) 乙炔、氧气皮管混用,乙炔、氧气瓶放置在一起(安全距离为8m)。气瓶无防倾倒措施,不套防震圈。

40) 高处电、火焊作业,对下方的设备不采取防火隔离措施。

41) 焊接、切割工作前未清理周围的易燃物,工作结束后未检查清理遗留物,留下火种。

42) 打锤时带手套或挥动方向对着人。

43) 直接跨越、攀爬、钻过皮带或在皮带上行走。

44) 随意损坏消防器材或挪作他用。

45) 随意堵塞消防通道或取用消防水。

46) 压力容器、锅炉水压试验升压过程中,在承压部件上作业。

47) 拿长毛竹、梯子等长物进入高压室、升压站无人监护。

48) 在带电设备周围用钢卷尺、皮尺进行测量工作。

49) 开沟、挖土前不了解地下有无电缆,擅自工作。

50) 在照明回路上接电焊机或其他电源。

51) 起动输煤皮带前,没有进行联系,也未启动警告铃。

52) 铲车超负荷运载,铲车铲工件时人站在叉架上。

2 . 装置性违章

指工作现场的环境、设备、设施及工器具,不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等相关技术规程和保证人身安全的各项规定及技术措施,安全措施不能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的一切状态。

装置性违章的责任人是管理人员、设备(或设施)的主管或直接领导,因装置性违章而造成的不安全事件或事故,必须追究此类人员的责任。考核罚款金额100元~1500元/次或扣专业1~5分/次。

常见装置性违章如下:

1) 在电缆沟、夹层、锅炉烟道内工作不使用安全电压行灯照明或行灯电压超过36v。

2) 在金属容器内、管道内潮湿的地方使用的行灯电压大于24v。

3) 使用220v及以上电源作为照明电源,无可靠安全措施。

4) 流动电源箱未配漏电保安器。

5) 在金属容器内施焊时,容器外未设专人监护。

6) 电焊机外壳无接地保护。

7) 焊把或电焊机二次线绝缘不良,有破损。

8) 电动工器具、电气绝缘工具未按规定定期检验。

9) 现场使用不合格的电动(移动式)工器具。

10) 脚手架搭设后未经使用部门验收合格并挂牌后就使用。

11) 脚手架未按标准敷设或探头板末绑扎牢。

12) 脚手架有虫蚀。断裂现象或强度不够、质量不能满足高空作业要求。

13) 现场孔、沟、坑四周无安全警界线或围栏、夜间无警告红灯。

14) 高处交叉作业、拆除工程等危险作业,四周无安全警戒线。

15) 易燃、易爆区域未使用防爆电器。

16) 易燃、易爆区、重点防火区,消防器材配备不齐,不符合消防规程的要求,无警示标志。

17) 消防器材不定期检查。

18) 现场消防通道不畅通。

19) 使用不合格的吊装工器具,或未按规程要求对起重设备定期检验。

20) 机械转动、带电部分无保护罩。

21) 工作用电梯带病运行或超载。

3.管理性违章

管理性违章指各级领导直至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规、《电力安全作业规程》、上级部门及本厂颁发的相关技术规程、条例和保证人身安全的技术措施、安全措施进行违章指挥的行为。

管理性违章的责任者是违章指挥者,因管理性违章而造成的事故要追究违章指挥者的责任,并处以考核500元~5000元/次或扣部门5~50分/次。

常见管理性违章如下:

1) 发布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令、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命令,违章指挥工作。

2) 无视安监部门、安监人员的整改通知要求,未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

3) 对工人发现的装置性违章和技术人员拟定的反装置性违章不闻不问,不组织消除。

4) 不认真吸取教训,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5) 招用未经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外包队伍,违反有关规定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外包队伍。

6) 安排未经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或安全考核不合格的人员进行现场工作。

7) 安排不具备特种作业资格的人员进行特种作业。

8) 违反职业禁忌症的有关规定,安排不符合身体健康要求的人员上岗。

9) 违章指挥、默认工作违章作业、冒险作业,在没有可靠的技术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的状态下工作。

10) 不顾职工身体实际状况,强令工人加班加点,超负荷劳动。

11) 班组长(工作负责人)班前不进行安全交底,无交底记录。

12) 重大起重、运输作业、受限空间、特殊高处及带电等危险性作业项目,无组织、技术、安全措施、作业指导书、危险点分析,未指定监护人。

13) 在易燃、易爆区周围动火未填写动火工作票,工作负责人就组织工作。

14) 工作项目无安全措施或未对每一名作业人员交底,工作负责人就组织工作。

15) 经批准的作业指导书或安全措施有错误或缺陷,审批者负主要责任,编写者负直接责任。

16) 工作负责人擅自更改经批准的技术措施,安全措施或工作票、操作票、危险点分析卡和作业指导书。

17) 安排工作方法,工作程序不当,以致工作中危险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如安排在金属容器内同时电焊、火焊、气割等工作。

18) 安排或默认不具备相关安全知识,不会使用消防器材的人员在易燃、易爆区工作。

19) 发生事故后不及时按“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不进行全员教育工作。(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罚不放过。)

20) 发现各类违章现象后不制止、不纠正或不进行处罚和教育。

21) 现场各类规程和图纸、异动报告更新不及时。

22) 不根据作业现场的环境,及时给施工人员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具。

23) 未经电厂主管部门同意,随意变更外包单位工作成员。

4. “两票三制”类违章

在运行或检修现场作业,出现下列没有严格执行“两票三制”的现象,考核罚款50元~1000元/次或扣专业0.5~5分/次。

常见违反“两票三制”情况如下:

1) 设备检修前,工作负责人、工作联系人和工作许可人不同时到检修现场检查安全措施是否正确执行。检修工作结束后,工作负责人、工作联系人与工作许可人不同时到检修现场检查。

2) 检修作业过程中工作负责人离开现场,不指定临时代理人;

3) 工作票、操作票上无危险点分析与预控措施或危险点分析及预控措施与从事的检修工作不符;工作负责人未向工作班成员交代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项或全体工作班成员未在危险点预控措施票上签字认可就开工或操作。

4) 办理工作票时代签名,或无工作票工作、无操作票操作。

5) 在填写操作票时涂改,电气设备不按规定使用双重名称。

6) 现场工作时,工作票不随身携带。

7) 在生产设备上处进行加盘根、换表计等简易工作时,不开工作票。

8) 工作中更换工作负责人、更换工作班成员不办理变更手续。

9) 转动设备检修结束后,工作票未收回就送电试转。

10) 检修工作期限超限,不及时办理延期手续。

11) 检修工作结束,不及时进行工作票终结。

12) 电气几个操作项目合写在一张操作票上,不分别填写。

13) 擅自扩大工作票上工作范围。

14) 工作人员工作前不了解、不检查安全措施就工作。

15) 同时持两份操作票,交叉操作。

16) 工作班人员与工作票成员不符合,工作成员不了解工作内容。

17) 检修工作中工作负责人离开现场,不指定临时代理人。

18) 未查明工作票是否交回及是否具备送电条件即送电,停、送电没有手续。

19) 检修工作结束后,工作负责人与工作许可人不同时到检修现场验收检查。

20) 操作前不核对操作位置、编号,不核对模拟图。

21) 操作监护人不到位,操作人擅自操作。

22) 操作时不唱票、复诵,复诵不严肃,声音微弱,双方听不清。

23) 操作中不按操作票逐项操作打“√”。

24) 操作监护人不监护,与操作人一起操作,或脱离岗位去从事其他活动。

25) 运行当班值长对夜间许可进行的抢修工作的事项,不进行详细记录。

26) 交接班不认真,交接不清楚。

27) 岗位交接班制度不严,不坚持开交、接班会,不在岗位进行交接,不按规定进行设备系统工况检查就交接班。

28) 值班记录本记录马虎、不全,字迹看不清。

29) 巡回检查不准时,检查不到位。

30) 设备不按规定时间进行定期切换工作。

31) 值班监盘不认真,表计变化发现不及时,抄表弄虚作假。

32) 热力系统重大操作,不使用操作票、监护不到位或降低监护等级。

33) 擅自改变安全设施或变更工作票的安全措施,进行工作。

5.其它综合类违章

凡属以下情况的考核罚款金额100元~1000元/次或扣专业1~10分/次。

1) 离岗3个月后没有进行安规考试和安全交底就上岗工作。

2) 现场施工、检修工作结束后,现场未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3) 外来人员(检修、厂家)进入生产、检修现场,没有进行安全教育交底。

4) 现场作业没有使用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5) 办公室、工具房、车间等地方的室内、门前或周围杂乱。

6) 在生产区域违章吸烟。

7) 女工作人员进入生产现场工作,未将长发盘在帽内。

8) 佩戴安全帽不规范,帽带塞在帽子里面或翻在帽子上部。

9) 上班不按规定着装。进入现场敞胸;接触高温物体仍将袖口卷起。

10) 厂内机动车辆行驶时,违章带人。

11) 厂区内(包括厂内机动车辆)超速行驶,违章带人。

12) 施工机械、机动车辆超铭牌使用。

第4篇 电力班组怎样抓好反违章的安全管理工作

班组是企业最基层的生产组织,也正因为如此,各种设备事故、人身事故的发生均与班组人员有关。无疑,搞好企业的班组安全管理,是企业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它对搞好企业的安全生产具有重大的意义。现就如何搞好班组的安全管理工作,谈几点看法。

1 明确安全职责,理顺关系,各负其责

班长是班组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同时又是完成班组生产任务的核心人物,这就决定 了班长在管好生产的同时,必须管好安全,否则在生产中发生不安全现象乃至事故,班长的责任是不可推卸的。但是,是否只要有了班长这个第一责任人就可以把一个班的安全工作都包下来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班组在完成生产任务时往往要分成几个工作小组,而班长不可能同时负责多个工作面,这就需要由这些组长来负责。在实际作业中,这些组长即为工作负责人,他们经常工作在生产第一线,是班组生产的基本骨干、中坚力量,班长的工作实际 是由这些组长来保证的,而他们的工作则由组员来保证。这就形成在一个班组中,要有各自的职责,既要有班长的职责,又要有组长(工作负责人)的职责,也要有班员的职责。如果人人都各有其责,人人都各负其责,班组的安全基础就会夯实,班组的安全工作就会从根本上得到保障。因此,笔者认为,在班组内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抓好班组安全工作的重点,是做好班组安全工作的根本。

2 抓好安全风险分析,打好有备之仗

班组在执行日常生产任务时,往往以完成任务为目标,而常常疏忽了作业中存在的那些影响人身和设备安全的危险因素,以至于发生各种始料未及的事故。如果在工作开始之前先进行安全分析,对每一项工程全过程的各个环节进行剖析,从中找出人为的、设备的、环境 的以及管理方面的危险点,并制订出相应的预防措施,把危险点控制起来,就可以做到防患于未然。

3 全力提高班员的安全素质

提高每个班员的安全素质,是个很重要的问题。一个人的安全素质,是一个人的安全知识、安全行为、安全思想的综合体现。应该说,班组人员通过安全教育、安全培训、安全知识的学习之后,对各种规程、制度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有了一定的了解,使职工具备了一定的安全素质,但随着科学的不断发展,各种新技术、新设备的不断涌现,班员急需提高技术素质。一些发达国家对企业员工的素质提高是非常肯花大力气,出大价钱的。事实证明,这种使员工综合能力提高的投资其回报是十分显著的,这对我们是很有启发的。

4 正确采用激励机制,奖惩分明

在班组安全管理工作中,正确使用激励机制,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式。目前,企业在安全生产中 采用的就是奖惩激励方式。例如,评选先进、树立安全标兵,对违章者曝光、以至下岗处罚 等等,但奖和惩这两种激励方法都有其自身的特点及不同的使用效果。笔者认为,应该突出 重奖重罚,奖罚分明。对安全生产作出重大贡献者,长期保持安全生产良好状态的班组,就应该得到重奖,在给于精神奖励的同时,也给于一定的物质奖励,这样就会鼓舞士气,奖励一个,带动一片,取得良好的效果。而对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甚至酿成事故的责任者,则应 依据责任大小、认识态度,给于严肃处罚。需要注意的是,处罚一定要以事实为依据,摆事 实、讲道理,使被批评、被扣罚、被曝光者心服口服,达到既教育本人,又教育大家的目的。

反违章安全管理4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安全管理基础工作,深入开展班组安全生产反违章,根据机具设备分公司《安全生产反违章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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