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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网安全管理15篇

发布时间:2023-01-02 13:36:10 查看人数: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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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网安全管理

第1篇 全面加强安全管理 确保电网安全运行

(湖北省超高压输变电局,湖北 武汉 430050)

〔摘 要〕 根据湖北省超高压输变电局的管辖范围,从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出发,介绍了该局对输变电设备的运行、检修和技术改造,变电站和输变电工程的新建和改扩建等几方面的安全管理的具体做法和经验。

〔关键词〕 超高压;输变电;电网;运行;基建

湖北省超高压输变电局(以下简称超高压局),是全国第一家集中管理500 kv输变电设备的专业机构,具有500 kv输变电设备运行、检修、调试、校验、科研、基建等综合能力的大型企业。

500 kv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是超高压局生存立足之本。要夯实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石,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狠抓检修运行维护质量,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制,提高职工的技术素质和安全意识。

1 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组织和技术措施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工作方针,做好班组安全管理工作,重点抓好各班组和专业之间的风险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是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的基础。

超高压局要求各施工单位在实施计划检修和技术改造工作之前,都要制定一份完整的施工方案。该方案由各单位生计科专职工程师编写,主任工程师审核,生产管理负责人批准。它包括具体的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和安全措施,明确现场总工作负责人与各专业工作票负责人之间的责任关系,明确现场工作范围和各专业应做的安全措施,明确现场安全负责人和各专业班组安全员的职责,提出各专业在工作生产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和各关键工序可能产生的后果,将现场工作风险控制在最小限度,加大了现场技术和安全监督力度。实行先班组自验收,再由生技、安监、单位专责和变电站专责共同验收,收,再由生技、安监、单位专责和变电站专责共同验收,并制定详细的设备整组验收表格,逐项验收,逐项签名,严把检修施工质量关,对较大的技术改造项目严格执行'三级验收管理制度。'

2 抓好基建、扩建及改造工程的质量控制

超高压局在现有的检修维护工作中,逐步承接了新变电站,同时也承担了一部分三峡电力外送工程的扩建和改造任务。为完成好这些任务,超高压局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电网公司关于'三峡输变电工程建设管理制度'的规定,对局属各施工单位,提出了具体要求:

(1) 严格审验各单位应具备的开工条件,按现场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各专业编写施工作业指导书,把好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关;

(2) 严格审查施工单位的组织和安全措施;

(3) 严格审核各项施工管理制度和现场施工管理准备工作;

(4) 在施工和验收过程中,督促完成电力生产重大事故25项重点反措要求;

(5) 审验施工人力、机械和施工组织的落实情况,物质、材料的准备工作以及计量器具、仪表是否经法定单位检验合格等具体工作;

(6) 接受现场监理工程师的监督和指导。

抓好技术准备工作是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最重要的因素。为了使工程顺利开工,该局在开工前,组织和参与了对土建专业和电气专业施工设计图纸的初审及设计交底工作,使各专业班组人员提前理解和消化各项施工设计图纸,在工作时对每道施工工序的质量和安全要求做到心中有数,将安全管理和质量控制融入现场施工过程中。

在变电一次、二次设备安装调试完工后,对施工质量进行反复核查验收,对关键性控制回路、关键工序、与运行设备有联系的控制部分,逐项进行整组模拟实况验收。对继电保护、断路器、综合自动化系统的动作行为和动作信号的正确性,进行深入分析,确保关键控制回路的正确性和可靠性,排除深藏隐患的可能性。同时做到运行设备与竣工图一致,确保二次图纸的正确和完整。

为了确保日常生产运行与扩建工程的安全、协调、统一,各变电站安排一名副站长全面负责工程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站安全员每天至少进行2次特巡,检查现场安全员和施工负责人是否到位,安全措施是否完备,有无影响运行设备安全的情况,保证现场有序的施工。同时,在施工期间,各运行班组要每日进行5次现场设备巡视。

提前介入新变电站的设备安装验收工作,一是熟悉设备,二是发现问题,三是协助现场监理工程师进行设备验收,四是边学习、边培训,使运行人员和有关专业人员尽快熟悉和掌握新设备的性能和操作方法,在设备投运前,完成运行规程的编写工作,为新变电站的安全运行奠定坚实基础。

目前,在超高压局所有承接的施工项目中,未出现任何人身伤亡、设备损坏和因人为过失造成的运行设备跳闸事故。

3 抓好各专业之间的安全管理

由于500 kv系统继电保护装置和安全自动装置对高频通道的依赖性较大,继电保护装置的高频通道和系统稳定装置的远切通道,均经载波通讯或光纤通讯传输,因此继电保护专业与通信载波专业之间的接口显得尤为重要。为了规范2个专业在工作现场的具体安全措施,确保500 kv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可靠性,必须解决2个专业在思想上和技术上存在的安全死角,要求2个专业都要认真贯彻执行局《继电保护安全措施票》的管理规定。为了提供运行人员和现场工作人员相互了解的机会,对现场安全技术措施有一个共同的认识,局安监部举办了继电保护和通讯载波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班。

通过技术培训活动,明确了相关专业之间的技术控制和各自的安全责任,提高了职工的安全意识,同时带动了其他专业之间的交流。

4 加强对事故的超前控制

安全性评价是超前控制事故的安全管理方法。过去的安全管理方法是通过对事故、障碍、异常的统计分析,掌握事故发生的原因、规律,采取反事故措施,来防止事故的发生,这是一种事后控制事故的有效方法。但是这种办法只能局限在已经发生的人身、设备故障以及异常状态的范畴内,而不能解决客观上大量存在的尚未引发的人身、设备故障、设备异常等诸多不安全因素。因此,只有将事前控制与事后控制这两种安全管理方法组合起来,才能形成一个比较完整的事故控制管理系统。为了搞好安全性评价工作,该局从1997年开始了宣传启动,并组织了一支素质高又有经验的查评队伍,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认真学习和借鉴兄弟单位的经验,保证了查评工作顺利展开。首先进行各单位自查,以班组为单位,将查评工作任务划分到个人,做到全面、细致、深入、不留'死角',按生产设备单元和查评依据,逐项审核评价和归纳,及时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整改。具体的做法是:

(1) 坚持一个原则。即按期整改,务期必成;

(2) 坚持两手抓。即一手抓一般缺陷的处理,一手抓隐患,尤其是重大隐患的整改;

(3) 做到三个凡是。即凡是本单位能解决的立即整改,凡是需要外单位配合的坚持以自我为主,凡是需要局批准的,写出书面报告,提出隐患产生的原因、危害后果、整改方案,便于领导决策;

(4) 做到四个到位。即人员到位、责任到位、资金到位、考核到位。

(5) 坚持5个结合。即安全性评价与巩固创一流企业成果相结合,与冬试冬修工作相结合,与创无违章企业相结合,与'两措'计划和月年度计划相结合,与基建、扩建和改造项目相结合。明确要求责任到人,从'人、财、物'3个方面给予充分保证。

5 加强职工技术素质和安全意识的教育培训工作

没有一支高素质的职工队伍,就无法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职工技术素质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程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主干电网的安全稳定性。

超高压局职工队伍的文化素质普遍较高,但其技术业务素质、现场工作经验和安全意识,还不能完全满足500 kv电网运行工作的需要,因此必须花大力气,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和技能的培训。该局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把大批专业人员和运行人员送到设备厂家学习,同时到各省市新变电站学习先进的管理经验,造就一支懂技术、善管理、安全意识牢固的高素质职工队伍。

为了搞好安全技术培训工作,已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培训制度。每年有年度计划,每月有安排、有考核。主要内容有:

(1) 抓好新职工入厂三级安全教育;

(2) 抓好上岗前现场规程学习,签定师徒合同,跟班实习;

(3) 抓好全体职工触电急救、消防知识的培训;

(4) 搞好变电站仿真培训和变电作业等特殊工种的培训;

(5) 根据生产检修和设备运行实际情况,开展新技术培训;

(6) 组织职工进行事故预想和反事故演习;

(7) 利用安全日活动,组织职工学习上级领导关于安全工作的指示,分析事故案例,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提高职工的技术业务水平。

超高压局每年举办一期变电站和线路安全技术知识竞赛活动,以及汽车保养知识和驾驶比武活动。各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在狠抓安全管理的同时,积极探索全员安全教育的新方法、新路子,强化职工'我要安全'的主动意识。

经过20年艰苦历程,超高压局职工,将抓住三峡机遇,发挥自身优势,努力实施'第二次创业'发展战略,争创国际一流企业,再铸21世纪新的辉煌。

第2篇 并入电网运行公用发电厂电力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电力生产安全管理,保证电力职工人身安全和电网安全稳定运行,适应电力体制改革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力工业部及省以上电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电网经营企业”),不仅要对直属发电厂进行安全管理,对中外合资、合作以及其他各种类型合资、独资建设、并入电网运行的公用发电厂也要纳入电网安全管理范围,对电力生产的安全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所有并入电网运行的公用发电厂及其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和国务院电力主管部门颁布的电力安全生产规程、制度及与安全技术有关的标准。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网经营企业,并入电网运行的公用发电厂及其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

第二章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电力工业部及电网经营企业对并入其所管辖、经营电网运行的公用发电厂行使电力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职能。

第六条电力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应遵循的一般原则为:凡涉及职工人身安全和电网安全,涉及重大、特大事故的管理内容,由电网经营企业实行统一监督、归口管理;对于不涉及职工安全及电网安全的管理内容,由上网电厂及其所有者和经营者自行管理。

第七条电网经营企业电力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为:

1.组织对影响电网安全、稳定的重大设备事故进行调查;根据情况组织或参加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

2.对拟建、在建、运行的电厂涉及电网安全运行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指导监督;对电站锅炉进行检验、登记。监督《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执行,归口统计、上报事故报告。

3.传达国家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组织电力生产企业参加各种安全专业会议、安全检查或安全性评价,及时向企业通报事故信息。

4.对并网电厂制订落实反事故措施提供必要的咨询和帮助。

5.对在电力安全生产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电力生产企业进行表彰或奖励。

第八条并网电厂必须有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并网电厂安全管理机构业务上接受电网经营企业的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

第九条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应按《电力法》规定,制定电厂内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为保障电力安全生产提供组织和资金保障。

第十条并网电厂应积极参加电网经营企业组织的安全会议、安全技术交流等安全活动。

第十一条并网电厂必须接受对事故的调查,并负责反事故措施的落实;应按规定按时上报或抄报事故有关的报告、报表。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十二条由于并网电厂原因引发或造成扩大的电网运行事故和重大、特大人身或设备事故,应按照《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规定的程序和内容组织调查组调查;并网电厂及有关方面要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由电网经营企业代管电厂的人身、设备重大事故,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一般由代管单位按照《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组织调查,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可根据情况参加。

第十四条非电网经营企业直接管理的一般人身伤亡和设备事故,可根据情况由并网电厂组织或参加事故调查;电网经营企业可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参加。

第十五条末构成职工人身死亡,末涉及电网安全,未构成重大、特大性质的事故,由并网电厂按《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自行调查、处理,电网经营企业的电力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监督。

第四章事故统计、报告

第十六条并网电厂在发生人身死亡事故、重大、特大事故后(含当时不能认定,有可能构成的),应在24小时内向所在电网的电网经营企业安监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并网电厂的事故报告、报表,应按《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有关规定向所在电网的电网经营企业安监部门上报。

第十八条电力工业部归口管理的公司(如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等)所经营电厂的事故报告、报表应同时抄报所在电网的电网经营企业安监部门。

第十九条电网经营企业代管的电厂的事故报告、报表,按对直属企业管理方式统计、上报和考核。

第二十条事故报告、报表应及时、准确、完整。

第二十一条电网经营企业对并网电厂的事故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进行监督评价,如有违反《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有关条款的事故定性,有权重新认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公用发电厂是指由电网经营企业统一调度并且所发电量以送入电网销售为主的各类电厂。

第二十三条电网经营企业可依据本规定对电力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的范围、内容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电力工业部备案;上报备案时间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

第二十四条电网经营企业在与并网运行公用发电厂签订的上网协议中应依据本规定明确有关电力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的内容和范围,并对并网电厂影响电网安全运行的事故有相应的考核规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属电力工业部。

第3篇 电网基建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适应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大建设”体系建设和公司安全工作要求,规范公司系统基建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建设工程安全和从业人员安全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和《国家电网公司基建管理通则》制订,明确基建安全基本原则、管理目标、职责分工、工作内容和要求,是公司基建安全管理工作必须执行的基础性、原则性制度。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部、省公司级单位(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和公司直属建设公司,下同)、地市公司级单位(包括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支撑实施机构、地市供电企业、公司直属单位下属单位)、县公司级单位(包括县供电企业、直属单位下属单位子企业),公司系统新建、改扩建输变电工程以及公司投资、控股的电源工程项目及相关参与方。

第四条 公司基建安全管理应贯彻“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公司及所属单位将基建安全工作纳入本单位安全管理体系,实行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和“一岗双责、党政同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基建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实行基建安全目标管理,逐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在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基建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基建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司所属企业承接公司系统以外工程建设(含境外工程)业务时,应同时遵循相关行业、项目法人单位安全管理相关要求。

第二章 基建安全职责

第六条 公司按照“大建设”体系建设要求设置基建管理机构,分层分级明确安全管理职责;按项目设置业主、监理、施工项目部,明确项目管理安全职责。

第七条 国网基建部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基建安全管理体系,设立安全管理处室,配备安全管理专职人员,持续改进和完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落实公司安全工作要求,制定公司基建安全管理制度、技术标准。

(三)确定公司基建安全管理目标,指导省公司级单位层面的基建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和安全管理工作。

(四)组织开展基建安全标准化、基建安全风险防控、施工分包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培训、基建安全检查、竞赛交流工作。

(五)建立基建安全信息管理制度,收集、发布公司基建安全管理信息。

(六)参与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七)组织开展基建安全管理工作考核与评价。

第八条 公司总部相关部门管理职责

(一)国网安质部负责监督、检查与评价基建安全管理工作。

(二)国网交流建设部负责公司特高压及跨区交流电网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国网直流建设部负责公司直流输电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公司成立的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相应工程的安全管理。负责监督、检查、考核所委托建设管理单位的项目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 省公司级单位基建管理部门管理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及所属企业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所属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安全工作。

(二)省公司级单位基建管理部门下设安全管理处室,配备安全管理专职人员。

(三)建立基建安全管理体系,健全基建安全管理台帐(见附件4),持续改进和完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

(四)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以及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要求,编制年度基建安全管理工作策划方案,并组织落实。

(五)开展基建安全风险管理,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关键工序及危险作业风险识别、评估、预控措施和应急管理等工作落实情况。

(六)组织在建项目及所属设计、监理、施工、调试企业推进基建安全管理标准化工作。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七)落实公司关于分包管理具体要求,开展在建工程及所属企业的分包管理工作。

(八)组织开展基建安全教育培训、基建安全检查和竞赛交流活动。

(九)负责基建安全信息管理,组织收集、分析、上报基建安全信息。

(十)负责监督、管理、考核评价所属建设管理、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基建安全管理工作,参与本单位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一)对本单位所属施工、监理企业承揽的本单位以外的工程建设任务,履行企业上级主管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

(十二)对本单位投资或控股的建设项目履行项目法人安全管理职责,对负责建设管理的项目履行建设管理单位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条 地市(县)公司级单位基建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及所属企业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所属设计、监理、施工企业安全工作。

(二)建立基建安全管理体系,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以及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要求,健全基建安全管理台帐(见附件4),持续改进和完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

(三)开展基建安全风险管理,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关键工序及危险作业风险识别、评估、预控措施和应急管理等工作落实情况。

(四)组织负责建设管理的项目及所属设计、监理、施工企业推进基建安全管理标准化工作。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五)落实公司关于分包管理具体要求,开展在建工程及所属企业的分包管理工作。

(六)组织开展基建安全教育培训、基建安全检查和竞赛交流活动。

(七)负责基建安全信息管理,组织收集、分析、上报基建安全信息。

(八)负责监督、管理、考核评价所属建设管理、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基建安全管理工作,参与本单位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九)对负责建设管理的项目履行建设管理单位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管理职责

(一)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安全负责,承担项目建设安全的组织、协调、管理、监督责任。

(二)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要求,建立健全本项目的安全管理体系。

(三)对满足“同时有三个及以上施工企业(不含分包单位)参与施工、建设工地施工人员总数超过300人和项目工期超过12个月”条件的单项工程(针对输变电工程,变电站工程和输电线路工程可视为两个单项工程),负责(或委托建设管理单位)组建项目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

(四)项目法人单位基建管理部门(或建设管理单位)负责人担任安委会主任,业主项目部经理担任常务副主任,总监理工程师、施工项目部项目经理担任副主任,安委会其他成员由工程项目监理、设计、施工企业的相关人员及业主、监理、施工项目部的安全、技术负责人组成。

(五)负责指导项目安委会组织成员单位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基建安全工作的规定,决定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多个参建单位的安全管理问题;定期组织召开安委会会议,保留会议记录并编发会议纪要;必要时聘请专职安全监督人员开展相关工作。

(六)确定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目标,按规定计列安全费用,确定合理工期,按基建程序组织工程建设。

(七)在工程招标与合同签订工作中,明确项目安全工作目标要求和安全考核奖惩措施,与中标单位签订安全协议。

(八)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和应急管理体系,组织或参与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九)直接负责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时,履行建设管理单位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具体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省公司级单位、地市供电企业、县供电企业,下同)管理职责,各单位所属经研院、所配合履行项目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基建安全管理体系,设置基建安全管理机构(专责),健全基建安全管理台帐(见附件4)。

(二)负责落实本单位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制订年度基建安全管理工作策划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受项目法人委托,履行工程项目建设阶段的安全管理职责,制定工程项目实现安全管理目标的主要保证措施,负责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价参与工程建设的相关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四)参加项目法人组建的安委会工作,或受项目法人委托组建项目安委会,开展相关工作。

(五)组建业主项目部,负责落实本单位及工程项目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或委托业主项目部开展工程项目安全管理评价工作。

(六)受项目法人委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工程项目建设相关证件、批件。提供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的基本条件,包括完成征地、拆迁和四通一平(水、电、路、通讯畅通及平整场地);提供扩建工程运行场地地下管网线路等资料。为施工现场周围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提供保护。

(七)参加招投标工作,受项目法人委托,签订合同和安全协议。负责监督施工企业按合同约定,足额投入参建项目施工安全费用。

(八)督促监理、设计、施工等项目参建企业严格履行相关合同中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责任。对违反合同约定,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对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工作不称职的施工项目经理、 安全管理人员或安全监理人员,要求相关单位予以撤换。

(九)组织开展施工分包管理工作,监督施工、监理单位分包管理工作的履约情况。

(十)组织或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十一)参与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 业主项目部管理职责

(一)负责工程项目现场安全综合管理和组织协调,组织监理、施工项目部落实相应的安全职责,建立项目安全管理台帐(见附件4)。

(二)参加工程项目安委会,组织相关参建单位落实安委会会议决定。

(三)制定工程项目安全管理总体策划方案,并组织实施。批准施工项目部施工安全管理及风险控制方案、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批准监理项目部安全监理工作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工程项目安全考核奖惩措施。

(四)审批施工项目部报送的分包计划和申请,上报项目分包动态信息,监督施工项目部对分包安全的全过程管理。审批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检查施工项目部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工作。审批施工项目部安全费用的使用计划,并监督现场使用情况。

(五)对两个及以上施工企业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施工、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作业活动,组织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六)开展安全风险管理,组织监理、施工项目部对工程项目关键工序及危险作业开展施工安全风险识别、评价,制定针对性的预控措施,并监督落实。

(七)组织安全检查活动,监督安全隐患闭环整改情况。组织项目参建单位开展安全管理竞赛活动。

(八)对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工作不称职的施工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或安全监理人员,提出撤换要求。

(九)负责工程项目安全信息的收集与报送。组织开展工程项目安全管理评价工作。负责对设计单位和施工、监理项目部进行安全管理工作考核与评价。

(十)参与并配合工程项目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企业责任

(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设计规范、标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开展勘察设计,并对提交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负责。

(二)严格执行勘察作业相关规定,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构)筑物的安全。

(三)根据施工及运行安全操作和安全防护的需要,设计安全及防护设施内容,选用符合国家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要求的材料,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防范安全事故的技术要求。

(四)对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和特殊结构的工程项目,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技术要求。

(五)落实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职业卫生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将土方平衡、土石方临时堆放场地以及施工临设、材料堆放场地,以及避免水土流失、施工垃圾堆放及处理、“三废”(废弃物、废水、废气)及噪声等排放处理内容纳入设计文件中。

(六)设计文件应包含项目环境(海拔、地质、边坡等)、工程主要特点(高支模、深基坑、线路工程重要跨越、变电工程间隔扩建等)等内容,并在设计交底时强调相关安全风险。

(七)任命项目设计工地代表,解决现场安全工作中遇到的设计问题。

(八)参与或配合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五条 监理企业责任

(一)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合格的安全管理专职人员,组织开展本企业安全管理及工程项目安全监理工作。

(二)依据国家、行业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以及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规定和监理合同,对工程项目实施监理,并承担安全监理职责。

(三)建立安全监理管理运行机制,健全基建安全管理台帐(见附件4)。

(四)组织检查监理项目部安全监理工作的开展情况,及时掌握工程现场安全动态,提出改进措施。

(五)参与或配合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六条 监理项目部责任

(一)负责工程项目施工的安全监理工作,履行监理合同中承诺的安全监理职责。完善安全监理工作机制,健全项目安全管理台帐(见附件4)。

(二)编制监理规划,明确安全监理目标、措施、计划;编制安全监理工作方案,明确文件审查、安全检查签证、旁站和巡视等安全监理的工作范围、内容、程序和相关监理人员职责以及安全控制措施、要点和目标。

(三)组织项目监理人员参加安全教育培训,督促施工项目部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四)审查项目管理实施规划(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五)审查施工项目部报审的施工安全管理及风险控制方案、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等安全策划文件。审查项目施工过程中的风险、环境因素识别、评价及其控制措施是否满足适宜性、充分性、有效性的要求。

(六)审查施工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监督其持证上岗。审查施工分包队伍及人员的安全资质文件,对施工分包全过程监督。

(七)负责施工机械、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用具)的进场审查。检查现场施工人员和装备投入是否符合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及工程承包合同的约定。

(八)审查安全费用的使用计划,检查费用使用落实情况。

(九)协调交叉作业和工序交接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落实。

(十)对工程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特殊作业和危险作业等进行旁站监理,对重要设施和重大转序进行安全检查签证。

(十一)对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求施工项目部整改,必要时要求施工项目部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业主项目部,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

(十二)组织或参加项目安全检查、工作例会,掌握现场安全动态,收集安全管理信息,通报施工现场安全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和具体措施,督促责任方落实。

(十三)负责安全监理工作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建立安全管理台帐,并督促施工项目部及时整理安全管理资料。

(十四)参与并配合项目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七条 施工企业责任

(一)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专职人员,成立本单位安委会,建立健全基建安全管理体系,健全基建安全管理台帐(见附件4),开展本企业及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二)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以及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要求,保证安全文明施工各项措施落实到位。严格执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在项目现场全面落实体系运转要求。

(三)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包括购置安全工器具和安全设施、改善劳动条件和环境、开展教育培训和宣传等内容),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单独计列,专款专用;完善相应的管理机制,确保安全技术措施所需经费的开支。

(四)建立健全施工机械安全管理体系,落实施工机械管理部门、机械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负责施工机械从购置、租赁、安装、维护、检验、使用、拆除到报废全过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建立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和应急管理体系,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对预案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演练。

(六)建立完善施工分包管理体系,全面落实施工企业分包管理责任,落实施工分包管理流程和评价考核机制。组织签订分包合同,并监督实施。配齐现场分包管理人员,组织分包培训,开展分包商的评价考核,收集分包信息,对分包工程的施工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

(七)组织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企业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八)组织检查施工项目部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及时掌握工程现场安全动态,组织对问题进行整改完善。

(九)依法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为作业人员提供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缴纳意外伤害保险。

(十)根据公司加强班组建设的有关要求,加强施工班组建设,健全施工班组安全管理体系。

(十一)参与或配合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八条 施工项目部责任

(一)负责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建立施工安全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履行施工合同及安全协议中承诺的安全责任。

(二)依据公司有关规定和业主项目部的安全管理目标,制订施工项目部安全管理目标,完善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建立项目安全管理台帐(见附件4)

(三)编制施工安全管理及风险控制方案、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安全费用使用计划等文件,并报监理项目部审查,经业主项目部批准后,在施工过程中贯彻落实。

(四)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作业人员、管理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完善安全技术交底和施工队(班组)班前站班会机制,向作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措施。

(五)负责组织安全文明施工,制定避免水土流失措施、施工垃圾堆放与处理措施、“三废”(废弃物、废水、废气)处理措施、降噪措施等,使之符合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职业卫生和环境保护的规定。

(六)开展施工风险识别、评估工作,制订预控措施,并在施工中落实。

(七)建立现场施工机械安全管理机构,配备施工机械管理人员,落实施工机械安全管理责任,对进入现场的施工机械和工器具的安全状况进行准入检查,并监控施工过程中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重要吊装、关键工序作业;负责施工队(班组)安全工器具的定期试验、送检工作。

(八)完善施工项目部分包管理体系,贯彻落实公司分包管理具体要求,依据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书承诺,提出分包计划和分包申请,落实分包现场安全管控等环节的具体管理要求,组织项目分包管理的考核评价,及时上报分包动态管控信息。

(九)开展并参加各类安全检查,参加安全管理竞赛交流活动,对存在的问题闭环整改,对重复发生的问题制定防范措施。定期召开或参加安全工作会议,落实上级和项目安委会、业主、监理项目部的安全管理工作要求。

(十)负责利用项目现场基建管理新系统开展安全工作,及时准确上报项目安全信息。

(十一)参与编制和执行各类现场应急处置方案,配置现场应急资源,开展应急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执行应急报告制度。

(十二)参与并配合项目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十九条 调试企业责任

(一)严格在资质范围内承揽工程调试业务,配置现场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二)制定工程项目调试方案,落实调试安全技术措施,对工程调试过程中的安全负责。

(三)参与或配合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系统各单位应依据公司有关要求,落实本单位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制。省公司级单位、地市(县)公司级单位相关人员基建安全职责规范参见附件1,施工企业各级部门、人员的安全职责规范参见附件2,各工程项目部相关人员基建安全职责规范参见附件3。

第三章 基建安全管理目标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明确的各级基建安全管理目标是最基本的目标要求,是公司基建系统制定安全管理目标的依据;公司及所属单位、项目部应根据下级目标高于上级目标的管理原则进行逐级细化分解,制定具体的安全管理目标,但不得低于本规定的目标要求。

第二十二条 公司基建安全管理目标

(一)不发生三级及以上人身事件。

(二)不发生基建原因引起的二级及以上电网及设备事件。

(三)不发生二级及以上施工机械设备事件。

(四)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重大火灾事故。

(五)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六)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特大交通事故。

(七)不发生基建原因造成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安全稳定事件。

第二十三条 省公司级单位基建安全管理目标

(一)不发生四级及以上人身事件。

(二)不发生基建原因引起的三级及以上电网及设备事件。

(三)不发生三级及以上施工机械设备事件。

(四)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较大火灾事故。

(五)不发生较大环境污染事件。

(六)不发生本企业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七)不发生基建原因引起对公司造成较大影响的安全稳定事件。

第二十四条 建设管理单位基建安全管理目标

(一)不发生五级及以上人身事件。

(二)不发生基建原因引起的四级及以上电网及设备事件。

(三)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一般火灾事故。

(四)不发生一般环境污染事件。

(五)不发生本企业有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六)不发生基建原因引起、对公司造成影响的安全稳定事件。

第二十五条 监理企业基建安全管理目标

(一)不发生因监理责任造成的五级及以上事件。

(二)不发生因监理责任造成的四级及以上电网及设备事件。

(三)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一般火灾事故。

(四)不发生一般环境污染事件。

(五)不发生本企业有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六)不发生对公司造成影响的安全稳定事件。

第二十六条 施工企业基建安全管理目标

(一)不发生五级及以上人身事件。

(二)不发生因施工原因造成的四级及以上电网及设备事件。

(三)不发生四级及以上施工机械设备事件。

(四)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一般火灾事故。

(五)不发生一般环境污染事件。

(六)不发生本企业有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七)不发生对公司造成影响的安全稳定事件。

第二十七条 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目标

(一)不发生六级及以上人身事件。

(二)不发生因工程建设引起的五级及以上电网及设备事件。

(三)不发生五级及以上施工机械设备事件。

(四)不发生火灾事故。

(五)不发生环境污染事件。

(六)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一般交通事故。

(七)不发生对公司造成影响的安全稳定事件。

第四章 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

第五十五条 公司在工程项目中实行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化、安全设施标准化、现场布置条理化、机料摆放定置化、作业行为规范化、环境影响最小化,营造安全文明施工的良好氛围,创造良好的安全施工环境和作业条件。

第五十六条 公司制定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办法,监督、指导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工作,开展经验交流。

第五十七条 省公司级单位贯彻落实公司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求,制定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要求的具体措施;组织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开展经验交流,不断提高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水平。

第五十八条 设计企业按照合同条款,为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安全文明施工提供与设计相关的技术服务和支持;在编制工程项目概(预)算时,应依据规定全额计列安全文明施工费。

第五十九条 建设管理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和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需要,向施工企业及时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

第六十条 施工企业按规定计列、提取和使用安全文明施工费,分阶段拨付施工项目部使用,确保工程项目安全投入。

第六十一条 业主项目部编制项目安全总体策划,监督指导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要求在工程项目的有效落实;监督指导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使用;定期组织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及安全管理评价。

第六十二条 监理项目部编制安全监理工作方案,履行安全文明施工监理职责,定期组织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实行闭环管理;对安全生产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十三条 施工项目部是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的责任主体,负责贯彻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要求,实行文明施工、绿色施工、环保施工;按规定使用安全文明施工费,分阶段申报、分阶段验收,专款专用,配置满足现场安全文明施工需要的设施。

第五章 施工分包安全管理

第六十四条 公司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分包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监督指导公司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和所属施工企业分包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十五条 省公司级单位应组织所属施工企业完善分包商资质审查机制,审核上报合格分包商名册;负责对所辖工程项目及所属施工企业施工分包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评价和考核,实现对分包的全过程管控。

第六十六条 业主项目部负责审批施工项目部报送的工程项目分包计划及分包申请,严格控制工程项目的分包范围。审查分包商资质和业绩,按流程审批工程项目分包申请。定期组织开展工程项目分包管理检查,考核评价工程项目各参建单位分包管理工作。

第六十七条 监理项目部应完善分包安全监理机制,审查工程项目分包计划申请,审查分包商资质、业绩,并进行入场前把关。动态核查进场分包队伍的人员配备、施工机具配备、技术管理等施工能力,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实施闭环管理。

第六十八条 施工企业是分包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分包商资质审查、现场准入和管控、教育培训、动态考核、资信评价等分包管理体系。在公司发布的合格分包商名册内建立本企业合格分包商名册,对分包商及其人员实施全过程动态管理。

第六十九条 施工企业在工程分包项目开工前,应与分包商签订规范的分包合同和安全协议,明确分包性质和内容,明确分包商在施工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责任和要求。

第七十条 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工程禁止转包或违规分包。主体工程不得专业分包。

第七十一条 施工项目部具体负责工程项目分包队伍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专业分包商自带施工机械、工器具的准入检查,施工方案的审查备案,人员持证上岗审查,对分包队伍施工活动组织安全检查,对分包商管理的动态监管和考核评价等。

第六章 安全风险管理

第七十二条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建立基建安全风险管理体系,成立相应的基建安全风险管理组织机构,组织和推动本单位基建安全风险管理工作。

第七十三条 基建安全风险采取分级管理,建设管理、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负责工程项目的安全风险管理工作,监督、指导项目部做好风险识别、评估和控制工作,通过基建管理信息系统监控施工安全重大风险作业进程,履行重大风险作业到岗到位责任。

第七十四条 公司制定基建安全风险管理制度,每年对基建安全工作状况进行系统性分析、评估,督促指导风险管理工作的开展,通过基建管理信息系统监控施工安全重大风险作业进程。

第七十五条 省公司级单位年度基建安全管理工作策划方案应重点分析本单位的基建安全风险,并制定相应的措施,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开展安全风险识别、评估、预控工作,通过基建管理信息系统监控施工安全重大风险作业进程,履行重大风险作业到岗到位责任。

第七十六条 施工企业应保证风险控制措施所需资源的配置和资金投入,必要时提供技术支持手段或其它措施,确保施工安全风险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第七十七条 施工项目部应对作业安全风险开展识别、评估工作,制定并落实预控措施;危险性较大的作业,要进行现场初勘,建立并动态管理安全风险作业清册,监督检查作业现场预控措施落实,履行风险作业到岗到位责任。

第七十八条 工程项目建设过程通过开展阶段性安全管理评价防控风险;公司所属企业承接的系统外工程项目,由企业组织专家组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管理评价,评价报告及整改情况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十九条 基建安全风险按分层逐级管控原则进行管理及考核评价。实行上级监督评价下级、业主项目部和监理项目部监督评价施工项目部、施工项目部监督评价施工队(班组)和分包单位,确保基建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第七章 施工安全方案管理

第四十四条 由施工项目部总工程师组织编制项目管理实施规划(施工组织设计),分别用单独章节描述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经施工企业技术、质量、安全等职能部门审核,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报监理项目部审查,业主项目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四十五条 施工项目部总工程师组织编制施工安全管理及风险控制方案、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等安全策划文件,经施工企业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分管领导审批,报监理项目部审查,业主项目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四十六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见附件5),施工项目部总工程师组织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含安全技术措施),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企业技术、质量、安全等职能部门审核,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后,由施工项目部总工程师交底,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督实施。

第四十七条 对深基坑、高大模板及脚手架、大型起重机械安拆及作业、重型索道运输、重要的拆除爆破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见附件6)的专项施工方案(含安全技术措施),施工企业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并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业主项目部项目经理签字后,由施工项目部总工程师交底,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督实施。

第四十八条 对重要临时设施、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业、危险作业项目(见附件7),施工项目部总工程师组织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施工企业技术、质量、安全部门和机械管理部门(必要时)审核,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报监理项目部审查,业主项目部备案,由施工项目部总工程师交底后实施。

第四十九条 项目施工应有作业指导书或专项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由施工项目部技术员编制,经施工项目部安全、质量管理人员和项目总工程师审核,报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由施工项目部技术员交底后实施。作业指导书或专项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部分应有独立的章节。

第五十条 施工作业需办理工作票,由施工负责人填写,经施工项目部技术员和安全员审查,风险等级较低的作业(见附件5)由施工队长签发,风险等级较高的作业项目(见附件8),由施工项目经理签发。施工负责人通过宣读作业票的方式向全体作业人员交底,作业人员签名后实施。

第五十一条 一张施工作业票只能填写同一作业地点的同一类型作业内容,并可连续使用至该项作业任务完成。

第五十二条 施工过程需变更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或安全技术措施,应经措施审批人同意,监理项目部审核确认后重新交底。

第五十三条 施工周期超过一个月或重复施工的施工项目,应重新交底;如人员、机械(机具)、环境等条件发生变化,应完善措施,重新报批,重新办理作业票,重新交底。

第五十四条 全体作业人员应参加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或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并按规定在交底书上签字确认。

第八章 安全检查与竞赛交流

第八十五条 基建安全检查分为例行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检查、安全巡查四种方式。

(一)根据公司管理要求或季节性施工特点,开展月、季度及春、秋季等例行检查活动。

(二)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对施工机械管理、分包管理、临近带电体作业等开展专项检查活动。

(三)根据管理需要和项目施工的具体情况,适时开展随机检查活动。

(四)按照基建安全动态管理要求,省公司级单位组织成立基建安全巡查组,配备必要的资源,明确工作要求,开展常态化的基建安全检查活动。

第八十六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按以下要求进行基建安全检查,并跟踪检查提出的问题整改闭环情况。

(一)公司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基建安全检查、两次基建安全管理交叉互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开展防汛、分包、施工机械等专项检查。

(二)省公司级单位每年组织不少于两次基建安全检查,根据实际情况开展防汛、分包等专项检查。

(三)建设管理单位,监理、施工企业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安全检查。

(四)工程项目安委会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安全检查。

(五)业主项目部组织监理、施工项目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六)监理、施工企业承揽公司系统外工程项目,每季度应开展一次安全检查;在建设期内,省公司级单位应视工程具体情况开展安全检查,公司组织抽查。

(七)承揽境外工程项目的单位每年或建设周期内应开展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检查。

第八十七条 基建安全检查以查制度、查管理、查隐患为主要内容,同时应将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生活卫生和文明施工纳入检查范围。

第八十八条 各类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安全文明施工、环境管理问题,应下发整改通知,限期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实行闭环管理;对因故不能立即整改的问题,责任单位应采取临时措施,并制定整改措施计划报上级批准,分阶段实施。对于构成安全隐患的问题,整改要求和程序要严格执行公司关于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规定。

第八十九条 各类基建安全检查工作应尽量采取不预先通知和直接检查工程现场的随机检查方式,确保真实反映项目安全管理情况。检查组织单位应制定检查方案、大纲和检查报告大纲,明确工作要求,落实基建安全检查责任制,实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对检查效果进行总结评价。

第九十条 公司和省公司级单位组织开展在建工程安全管理流动红旗竞赛和安全管理经验交流推广活动,推动工程建设过程中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转、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和规章制度执行、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等管理要求的落实。

第九章 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八条 公司基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实行逐级负责制,确保全员接受培训,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提高安全管理和技能水平。

第二十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每年制定年度基建安全培训计划,分别对省公司级单位基建管理部门相关负责人、相关管理人员,省公司级单位所属经研院和监理、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相关人员,重点工程主要管理人员(项目经理、安全专责、总监理师)进行安全培训。

第三十条 省公司级单位、地市(县)公司级单位制定本单位的年度基建安全培训计划,对本单位各级基建管理相关负责人、相关管理人人员,所属建设队伍安全生产负责人、相关管理人员,以及在建项目主要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第三十一条 建设管理单位对基建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业主项目部对监理、施工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参加培训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十二条 监理、施工企业应每年至少一次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施工企业督促检查分包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对劳务分包人员要建立专项教育名册,按照与本单位员工相同的要求开展培训。

第三十三条 省公司级单位及所属各单位基建管理部门负责人、安全管理相关人员,各级建设队伍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及安全监督部门相关人员等,至少每两年接受一次公司或省公司级单位组织的基建安全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 施工企业对新录用人员应进行不少于40个课时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三十五条 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取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三十六条 施工企业在施工中运用新技术、使用新装备、采用新材料、推行新工艺以及职工调换工种时,应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十章 例行会议

第三十七条 公司每年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及基建工作会议,总结分析基建系统总体安全情况,布置年度基建安全工作,定期召开基建安全分析会,总结分析基建安全状况,协调解决基建安全问题,部署基建安全工作。

第三十八条 省公司级单位每年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及基建工作会议,布置本单位的年度基建安全工作;定期召开基建安全分析会,总结分析基建安全状况,协调解决基建安全问题,部署基建安全工作。

第三十九条 建设管理、设计、监理、施工、调试单位每年召开安全工作会议,每月召开安全工作例会,贯彻上级有关安全工作要求,总结分析本单位安全工作状况,研究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布置下一阶段安全工作。

第四十条 工程项目安委会应建立安全工作例行会议机制,在工程开工前召开第一次会议,以后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委会会议,检查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研究解决工程项目存在的安全问题,会议由安委会主任主持,或委托常务副主任主持。

第四十一条 业主项目部、监理项目部、施工项目部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检查工程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情况,提出改进措施并闭环整改。

第四十二条 施工队(班组)每周开展一次安全活动,检查总结上一阶段安全工作,安排布置下一阶段的安全工作。

第四十三条 安全会议及安全活动应有完整的记录。

第十一章 职业健康

第八十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应落实国家、行业有关职业健康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不断改善现场作业条件和完善职业健康卫生条件,在确保员工健康的前提下组织开展工程建设。

第八十一条 工程设计选用的设备和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职业健康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第八十二条 工程现场的职业健康设施和卫生条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现行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第八十三条 施工企业根据有关规定,按期组织员工体检,并建立员工职业健康档案。严禁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相关禁忌作业。对从事可能危害身体健康的危险性作业的员工进行专门的安全防护知识培训,确保掌握操作规程、职业健康风险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第八十四条 施工企业应制定季节性施工方案,针对冬季、雨季、高温季节、雷电、台风气候特点及野外作业等,采取防洪水、防泥石流、防雷电、防台风、防冻伤、防滑跌、防暑降温、消毒防疫、防野外动物攻击等措施,改善现场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预防职业健康危害和群体性疫情发生。

第十二章 安全信息管理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建立基建安全信息逐级报送机制,完善基建管理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内容和报送渠道,可通过移动视频系统等信息通信新技术收集施工现场信息,定期考核评价安全信息管理工作。

第一百零五条 省公司级单位、建设管理单位、监理企业、施工企业全面落实本单位的安全信息收集、上报工作,通过基建管理信息系统,把关上报的各类安全信息。

第一百零六条 工程项目通过基建信息管理系统报送安全信息,业主、监理、施工项目部组织填报工程建设的安全信息数据,按照管理流程完成安全信息闭环管理工作。

第一百零七条 承揽公司系统外(含境外)工程项目的省公司级单位、监理、施工企业,每月应及时统计、逐级上报工程安全信息,省公司级单位汇总至安全月报中。

第一百零九条 各单位根据上报的安全信息,认真分析存在的基建安全管理薄弱环节,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

第一百一十条 各单位应加强基建安全信息工作的管理和考核,信息报送质量纳入年度综合管理评价。

第十三章 应急与事故处理

第九十一条 基建应急管理工作纳入本单位应急管理体系,在本级应急管理机构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由基建管理部门负责人任组长的基建专业应急工作组,组织编制基建专业应急预案,落实基建应急队伍和物资储备,确保实现快速应急响应。

第九十二条 建设管理单位负责组建工程项目应急工作组,组长由业主项目部经理担任,副组长由总监理工程师、施工项目经理担任,工作组成员由工程项目业主、监理、施工项目部的安全、技术人员组成;施工项目部负责组建现场应急救援队伍。

第九十三条 项目应急工作组及其组成人员应报上级应急管理机构备案(包括通讯方式)。项目应急工作组应建立值班机制;值班人员及通讯方式在其管理范围内公布,并确保通讯畅通。

第九十四条 项目应急工作组负责组织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监督施工项目部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物资和器具,开展应急救援培训,组织开展应急处置方案演练。负责在应急状态下启动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应急救援,服从上级应急管理机构的指挥。

第九十五条 根据现场需要,现场应急处置方案中一般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人身事件现场应急处置

(二)垮(坍)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

(三)火灾、爆炸事故现场应急处置

(四)触电事故现场应急处置

(五)机械设备事件现场应急处置

(六)食物中毒事件施工现场应急处置

(七)环境污染事件现场应急处置

(八)自然灾害现场应急处置

(九)急性传染病现场应急处置

(十)群体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

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报建设管理单位审核批准后开展演练,并在必要时实施。

第九十六条 项目应急工作组在工程开工后或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和应急演练,制定并落实经费保障、医疗保障、交通运输保障、物资保障、治安保障和后勤保障等措施,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九十七条 项目应急工作组接到应急信息后,立即按规定启动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救援工作,同时上报上级应急管理机构。应急响应要及时、迅速、有序、处置正确。事故(事件)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应急响应结束。

第九十八条 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单位应迅速抢救伤员并派专人严格保护事故现场。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

第九十九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一百条 基建安全事故实行即时报告制度。即时报告除严格执行《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有关条款外,工程各参建单位、建设管理单位及各级基建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以下要求。

(一)基建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向现场负责人报告,由现场负责人向本单位负责人即时报告,同时要向建设管理单位、监理单位报告。

(二)发生基建原因引起的六级及以上人身、电网和设备事故,工程建设管理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在1小时内上报省公司级单位基建管理部门,同时在24小时内上报事故书面材料。省公司级单位基建管理部门应在收到事故报告1小时内,向同级安全质量监察部门和行政值班机构报告。

(三)发生基建原因引起的五级及以上人身、电网和设备事故,省公司级单位基建管理部门在收到事故报告后1小时内,上报国网基建部,同时在24小时内上报事故书面材料。

(四)国网基建部应在收到事故报告1小时内,将初步情况通报国网安质部和总值班室。

第一百零一条 事故(事件)报告后出现新情况,应即时补报;各类事故(事件)均应通过基建管理信息系统,在安全信息月报中进行统计上报。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根据管理权限和上级授权组成或参与事故调查组,参与工程建设的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事故性质和事故损失,认定事故责任,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第一百零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认真落实事故调查处理结论和整改措施要求,在征得事故调查组的同意后,组织事故现场的处理与恢复。同时应吸取教训,认真组织举一反三的整改,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并应做好事故资料的收集、整理、统计和存档工作。

第十四章 安全监督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安全监督部门及其安全监督人员行使基建安全监督职能,监督国家有关安全工作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安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监督同级及下级单位的各部门、各级人员基建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安全监督部门对基建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可参与基建安全会议、各类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培训等例行工作。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安全监督部门是事故调查、处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统一对外发布安全信息。

第十五章 考核评价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基建安全考核工作按照责权对等、奖罚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基建安全工作奖惩机制,推进各级基建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负责考核评价省公司级单位基建安全目标管理、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安全标准化管理、安全重点工作落实、安全管理创新、安全信息管理等方面工作,并纳入年度综合评价,依据评价结果表彰年度基建安全管理先进单位和个人,按公司有关制度考核未实现安全管理目标的单位。

第一百一十六条 省公司级单位参照公司评价内容,通过量化评价指标,考核评价建设管理单位、监理、施工企业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工作绩效,并纳入年度综合评价,依据评价结果表彰基建安全管理先进单位、个人,按有关制度处罚未实现安全管理目标的单位和个人。

第一百一十七条 省公司级单位负责监督、指导监理、施工企业奖惩激励机制的实施。

第一百一十八条 监理、施工企业内部应建立基建安全奖惩机制,落实奖励费用,确保奖惩制度落实到位。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负责建立工程项目参建单位激励约束机制。省公司级单位、建设管理单位依据公司激励约束管理要求,对工程项目参建单位的安全工作进行考核,依据考核结果核定工程项目合同结算金额。

第一百二十条 建设管理单位在工程项目合同中明确对安全文明施工、违章及未遂事故(事件)的考核要求,依据合同有关条款及本规定要求,对监理、设计、施工等参建方进行安全考核及评价。合同中应明确安全保证金金额,并作为现场考核资金来源之一。

第一百二十一条 项目安全管理评价结果是项目安全工作考核依据之一,业主项目部应对管理评价不合格的项目部及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并依据有关制度进行处罚。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业主项目部应通报批评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以及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项目部及责任人,并依据有关制度进行处罚。

第一百二十三条 对现场发生的违章及未遂事故(件),监理项目部应签发书面通知并进行处罚,报业主项目部备案。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章与事故考核罚款应纳入安全管理专项基金,用于奖励安全管理先进单位或个人,并予以公示,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发生事故(事件)或重复发生同一类型未遂事故(件)的项目部,取消参与上一级评先评优资格。

第一百二十五条 业主项目部应评价考核参加工程建设的设计企业、监理、施工项目部安全管理工作,评价考核结果经建设管理单位审核后上报省公司级单位,安全考核评价结果一定时段内与工程招投标挂钩。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系统发生事故(事件),应根据事故(事件)的性质、等级,依据公司有关规定,对事故(事件)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和经济考核。基建安全事故(事件)信息未按规定及时上报或漏报、瞒报,按公司有关制度,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第十六章 附则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网基建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电网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规定》(国家电网基建〔2022〕1753号)同时废止。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本规定中的用语解释

(一)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安全生产费用、文明施工费和环境保护费三部分费用的总称。

(二)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安全生产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该费用在工程项目招投标中予以单独明确,不列入竞争性报价,在合同中按规定单独计列。

(三)文明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按照文明施工、绿色施工要求采取的文明保障措施所发生的费用。是依据《国家能源局关于颁布2022版电力建设工程定额和费用计算规定的通知》(国能电力〔2022〕289号)文件要求,在电力建设工程概、预算中计列的费用。

(四)环境保护费是指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部门要求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五)高塔:指全高为80m及以上的杆塔。

(六)施工安全方案:是指工程现场施工安全工作执行的各类安全文件的统称,包括单独编制的安全策划文件、专项安全方案、安全技术措施,也包括项目管理实施规划、作业指导书等施工管理文件内的安全管理章节。

第4篇 电网安全管理现状及美加停电事件的启示

2003-08-14t16:11,美国东北部和加拿大的几大城市发生了大规模的停电事故,其停电范围之大、时间之长、影响之广、危害之深都是史无前例的,被称为“世界电力发展史上最大的事故”。美加大停电事故引起了全球,特别是电力行业的关注,对电网安全问题的关注和讨论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

事故发生后,世界各地专家学者就停电原因,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分析。作为电务系统的基层工作人员,应从美加大停电事故中吸取什么经验和教训,值得深思和探讨。

1电网安全管理现状

1.1淮安地区电网安全管理的优点

(1)坚持统一调度,这是电网安全运行的根本和基础。特别是统一调度,能大大缩短事故处理的时间。

(2)调度机构统一安排发电、供电设备的检修,不但可以避免重复停电,也可使电网在安全经济的方式下运行。

(3)统一配置和整定电网继电保护装置和安全稳定控制装置。无论任何性质的发、供电设备,只要并入电网运行,均根据系统需要统一配置和整定继电保护装置,有利于事故发生时,将其限制在最小范围,而不至于波及全网。

(4)调度员进行岗前培训,持证上岗。新分配的调度员均要参加省调度处组织的岗前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能上岗。每年针对电网的薄弱环节,组织全市联合进行事故演习,从而提高调度员的业务素质及事故处理能力,练就一支高素质的调度员队伍。

1.2电网安全管理存在的隐患

(1)人员的主观因素。首先,部分领导对调度工作不够重视。“重二次,轻一次”,认为调度是很直观甚至简单的工作,因而无法很好地调动调度员的工作积极性。其次,调度员新老更替存在一定问题。培养一名合格的正值调度员,需要2~3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大学毕业生在调度岗位上工作了3年以后,大多竞聘走上管理岗位,调度班常出现人员清黄不接的现象,这对安全生产极为不利。另外,少数调度员缺乏安全责任心,习惯性违章现象不断出现,尤其因调度术语使用不规范而导致电网事故或者使事故扩大的案例时有发生,但仍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值班期间精力不够集中,边工作边忙其它与调度工作无关的事情,极易发生人员责任事故。

(2)电网结构不尽合理。500kv网络不健全,与220 kv电网电磁环网运行,影响220 kv系统的供电能力。并且当500 kv线路故障时,对220 kv网络的压力很大,造成近年来短路容量上升。存在1条线路串接多个变电站的接线方式,供电可靠性低。很多变电站,包括枢纽变,存在大量母兼旁或旁兼母的接线方式,操作不便,不利于事故的快速处理。

(3)发供电平衡方面存在问题。电源建设落后于负荷增长速度,预计江苏电网2004年的用电缺额达27%,外来电力增多,大区域联网导致电网稳定水平降低。

(4)电网建设受经济因素的影响很大。电网建设缺乏长远规划,常常为了节省设备投资,而牺牲一定的安全指标。各地区常出现自创的“四不象”接线方式(如有的地区一条线路带2台末端断路器,分别作2段母线的备用),给误操作埋下隐患。至于线路上的t接线更是常见的现象,有时一条线路t接达4个变电站之多,停送电时极易发生遗漏。

2美加大停电的启示

(1)电网和电源必须统一规划,建设适度超前。这是保证电网安全的前提。

(2)电网必须坚持统一调度。各国专家均认为,美加大停电事故的根源在于美国没有一个能够协调组织各地区电力调运的统一的电力系统和调度中心。目前,我国电力体制已实现“厂网分离”,但调度还得坚持统一,各发电厂应该服从电网调度指令,各级调度仍需坚持下级调度服从上级调度的原则,否则在事故时自行其事,难免发生事故扩大而出现美加大停电的现象。

(3)应加强对线路的巡视。“8.14”症状加大停电,是3条345 kv线路跳闸所引起的一系列连锁的反应所致而这3条线路跳闸的原因均是线路对树放电。淮安电网220 kv线路在2003年也出现过因对通道内路灯放电而跳闸的事件。因而,要加强对线路的巡视力度,对线路通道内的超高树木以及其它危及线路安全运行的设施,要及时与当地政府、相关部门联系,尽早清除。

同时,要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放到重要位置。淮安电网2003年由于电力设施受外力破坏而引发的事故占电网运行事故的50%。为此,需依靠各级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的配合,保护电力设施,严厉打击偷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

(4)深入开展反事故演习活动,提高调度员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要经常针对电网的当前方式和薄弱环节,开展反事故演习,并使之确实起到提高调度员事故处理能力的作用,而不是流于形式,应付检查。尽量使用dts系统或者电网仿真系统进行演习,以锻炼调度员事故处理时的心理素质。在提高调度员业务水平的同时,要注意加强调度员思想素质的培养,提高工作责任心和安全意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

(5)高度重视自动化系统。在当前电网结构日益复杂,电网互联日益密切的情况下,调度员对自动化系统的依赖性越来直工大,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设计和维护直接关系到电网的安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做到高效、可靠、万无一失。

目前淮安地区的电网自动化程度远不如美国先进,却盲目进行无人值守变电站的改造,有些不适合无人值守或根本达不到夫人值守自动化要求的变电站也被列在改造之列,这就给运行操作特别是事故处理带来不便,大大增加了事故处理的时间。

(6)加强与政府部门的联系,取得其对错峰限电工作的支持。2003年出现了“电荒”现象,在市政府、经贸委支持帮助下,制定了错峰限电方案并督促各地区及用电大户执行,使得淮安电网安全度过了一个个用电高峰,经受住了考验。今后供电部门应进一步寻求政府的支持,突破地方保护主义的束缚,以大局为重,将错峰限电方案落到实处。

第5篇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反违章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反违章(以下简称反违章)工作,规范反违章管理,保证公司系统安全局面的持续稳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违章是事故之源,违章是伤亡之源。深入开展反违章工作是提高员工安全素质,规范现场作业行为,强化企业安全管理,遏制人员责任事故的重要手段和有力武器。

第三条  反违章工作应坚持全面、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管理原则。公司系统每一位员工都有反违章的权利和义务,发现有违章行为,均应立即制止。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网省公司);地市级供电、发电、输变电、调度、检修、试验、电力建设等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主业、多经和非电力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地市公司)及其下属单位,包括网省公司代管的县供电企业。

第二章  违章界定

第五条  违章是指在电力生产活动过程中,违反国家和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违反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安全管理要求等,可能对人身、电网和设备构成危害并诱发事故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环境的不安全因素。

第六条  按照违章的性质,分为管理违章、行为违章和装置违章。

(一)管理违章是指各级领导、管理人员不履行岗位安全职责,不落实安全管理要求,不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等的各种不安全作为。

(二)行为违章是指现场作业人员在电力建设、运行、检修等生产活动过程中,违反保证安全的规程、规定、制度、反事故措施等的不安全行为。

(三)装置违章是指生产设备、设施、环境和作业使用的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品不满足规程、规定、标准、反事故措施等的要求,不能可靠保证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的不安全状态。

第七条  按照违章可能造成的事故、伤害的风险大小,分为严重违章和一般违章。严重违章是指可能对人身、电网、设备安全构成较大危害、容易诱发事故的违章现象,其他违章现象为一般违章。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分层分级管理的原则,各单位应建立完善各级各类人员反违章职责,明确各级各类人员在反违章工作中的责任。

第九条  各级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反违章工作全面负责,为反违章工作提供人员、物质条件和管理平台。

第十条  各级分管副职是对分管范围内的反违章工作负全责,策划、组织、开展分管范围内的反违章工作。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反违章工作的责任主体。在组织和实施各项生产活动的全过程落实反违章工作,定期进行班组生产承载力评估分析,定期对管辖范围内的管理违章、装置违章进行统计、分析、整改。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体系是反违章工作的监督主体。制定完善反违章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并严格监督反违章工作,负责反违章工作的考核评估,定期分析通报反违章工作,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三条  生产工区、专业所、车间、县供电企业(以下简称工区)是反违章工作的实施主体。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开展生产活动,强化作业安全管理,严厉打击违章。

第十四条  班组是反违章工作的执行主体。自觉遵章守纪,严格执行标准化作业,开展自查自纠反违章,把违章现象消灭在萌芽状态。

第十五条  各级党群组织应围绕反违章开展思想政治、创优评先等工作,培育企业反违章安全文化,提高员工安全自保互保意识和技能。

第十六条  公司总部的反违章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制度和文件要求,建立健全公司系统反违章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指导网省公司的反违章工作,对网省公司反违章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协调处理公司系统反违章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十七条  网省公司的反违章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电网公司反违章工作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反违章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反违章工作。

(二)指导地市公司的反违章工作,对地市公司反违章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定期统计、分析、考核、上报反违章工作,持续改进。

第十八条  地市公司的反违章职责是:

(一)贯彻上级要求,制定反违章工作实施细则,组织和开展本单位的反违章工作。

(二)指导工区的反违章工作,对工区的反违章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定期统计、分析、考核、上报反违章工作,制定落实改进措施。

第四章  教育培训

第十九条  定期组织反违章培训教育,分层次、分专业开展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宣贯培训,提高职工的反违章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第二十条  宣传反违章工作经验,树立反违章工作典型;及时曝光违章现象,定期汇编典型事故,开展警示教育。

第二十一条  定期对相关领导、管理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人员进行《安规》和安全生产知识调考和考试。严格审核“三种人”(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的资格。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监督检查应坚持宣贯与打击,指导与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对发现的违章现象,必须立即指出,及时纠正,并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整改。

第二十四条  监督检查可通过安全检查、专项监督、现场稽查进行,也可结合隐患排查、风险评估、事故分析、基层调研等进行。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建立完善反违章监督检查标准,明确监督检查的流程、内容、要求,规范反违章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六条  地市公司应建立作业信息网上公布制度,及时公布作业信息,明确作业任务、时间、人员、地点,利于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到岗到位的落实以及现场安全稽查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宜组织专门人员,配置专用交通工具和装备,开展安全稽查工作,建立安全稽查的常态机制。

安全稽查人员宜由在职生产管理人员、安监人员或有关领导担任,也可抽调或外聘。安全稽查人员应具备较强的业务素质和工作经验,熟悉当前安全生产相关规程制度,作风正派,原则性强,身体健康,并定期进行培训。

第八章  奖励考核

第二十八条  反违章考核应奖罚并举,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批评教育与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以奖惩为手段,以教育为目的。

第二十九条  对违章实行分级考核,实行“哪一级发现,哪一级考核”的原则,下级单位和部门发现并按规定给予考核的,上级单位和部门不再进行考核。

第三十条  对反违章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工区、班组、个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人员行为规范、安全管理到位的作业现场,可给予无违章现场奖励。

第三十一条  对反违章工作开展不力、效果不好的单位、工区、班组,以及发生违章行为的个人,应予以批评和考核。

(一)按照违章性质和情节的严重程度,违章考核可分为口头教育、通报批评、经济处罚等形式,可实行“连带处罚”。对违章构成事故者的处罚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及各单位奖惩办法执行。

(二)对违章频发的单位、工区、班组、个人,应加大考核力度。

第三十二条  建立违章记分管理制度,根据违章种类(行为违章、装置违章、管理违章)和违章性质(严重违章、一般违章)对违章进行记分,实行分级管理,并作为安全考核和评先的依据。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网省公司、地市公司可结合实际,制定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针对反违章工作的组织管理、督导检查、分析评估、教育培训、奖励惩罚等环节,应建立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从颁发之日开始实施。

物业安保培训方案

为规范保安工作,使保安工作系统化/规范化,最终使保安具备满足工作需要的知识和技能,特制定本教学教材大纲。

第6篇 浅谈城市配电网安全管理

配网安全管理是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各供电企业行政管理模式的不同,对城市的配电网管理也不尽相同。有的归属于企业经营管理,有的归属于生产管理等等。但管理无论如何划分,城市配电的安全管理都应是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部分,不能有任何的轻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从配网自身的特点看配网安全管理:

(1)城市配网较大电网结构复杂,分支多,用户多,考虑供电可靠性问题,一些城市的线路可以相互转带供电。稍有不慎就可能造成返送电。加上近几年电力供需矛盾的突出,在一些电力紧张的地区和供电可靠性不高的一些中小型城市,许多用户购置自备发电机的现象相当普遍,由于管理的漏洞造成一些客户不能主动到电力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因此在使用上没有防止返送电的装置和措施,返送电的机率增高。

(2)一些中小城市市区电杆上架设广告牌、通讯线等弱电线路的现象屡见不鲜,更有甚者在线路下进行违章建筑,造成无法对设备进行检修,人为增加工作难度。这些给线路检修带来诸多不便,如工作人员在登杆时需要中途摘下脚扣翻越架设物。每一次穿越的过程,都会有不同程度的安全隐患。

(3)在市区尤其繁华街道进行检修,虽然开工前在工作现场设置围栏和有现场人员进行看护,但一些行人却视而不见,翻越围栏者屡屡有之。现场监护人除对作业人员的监护外还要分出许多精力提防过往的行人。另一方面,由于市区噪音大,地面工作监护人纠正工作人员不正确动作和违章行为时,有时工作人员难以听到。配网进行设备和线路检修作业环境差也是城市配电网现场安全管理区别于主网检修现场一个方面,现场作业环境是配网安全管理必需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

(4)城市配电网,电压等级相对于主网来说比较低,造成重大事故的几率较少,因此轻视配网安全管理的思想在一些人的思想中依然存在。主要表现在,不把配网管理单位当作主要生产性单位,安全监督体系不健全。认为配网事故最严重程度就是停电户数多一点,不会影响主网安全运行。由于以上思想的存在,一些地方把配网的安全管理从主网割裂开来,放到无足轻重的位置,这种做法是极其错误的。事实也证明 了这一点。

2、从事故发生的机率分析配网的安全管理。

整个电力系统主要有发、输、变、配几个环节来实现产、供、销的同时完成,配电网作为电力系统最后一个环节,从安全管理的角度出发不能随着电压等级的降低而降低。现以我省公司1990年至2001年高压触电事故统计为例进行分析,全省共发生触电事故10起,死亡5人,其中在配网上发生人身触电事故3起,死亡2人,占事故总数的30%,死亡数占总死亡人数的40%;从我公司1990年至2001年事故统计来看,共发生人身事故11起,死亡2人。其中在配网上发生人身事故5起,死亡2 人,占总人身事故的50%,死亡占总死亡人数的100 %。从以上数字我们可以看出,配网的安全管理任重而道远,忽视这一问题的严重性,势必造成惨重的后果。因此,在城市配电网的安全管理上不但不能有丝毫的削弱而且必须加强,尤其防人身事故又是企业安全管理重中之重。

3、从安全形势的需要看配网的安全管理:

(1)安全工作是我们电力行业永恒的主体。

在安全生产上,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是保证企业安全生产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首先要提高对城市配电安全管理的认识程度。在新颁布的《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第26条中规定 “输电、供电和施工企业的主要生产性车间设专职安全员,其它车间和班组设兼职安全员。企业安全监督、车间安全员、班组安全员组成三级安全网。”因此,要把配网的管理单为作为企业主要生产性单位进行管理,建立完善各项安全管理体系和制度。

(2)由于各城市配电网结构的不同,每个企业应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结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制定出一套结合实际的切实可行的科学的管理方法,并加大对城市配电网安全管理的物力投入,改善工作条件。

(3)依靠政府加强城市配电网的管理。由于政企分开,电力企业的一些政府职能相应的移交政府相关部门,作为电力企业要依靠各级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加大对在电力设施上私拉乱挂和违章建筑的清除,加大对电力设施周边环境的治理,努力创造一个好的供电环境。

4、从适应社会发展看城市配电网的安全运行。电,作为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能源,随着社会的发展,它与人们生活联系的愈加密不可分。人们对它的可靠性要求也越来越高。几次国外的大停电造成的严重后果足以说明安全可靠运行的重要性。因此首先要根据城市规模和性质优化城市配电网结构,提升配网抵御事故能力。其次,加强配网的日常管理,做到严、精、细,同时加大科技投入,运用高科技检测手段进行检测,进行超前预测,超前预防,及早消除事故隐患,做到防患于未然。最后作为前两点补充就是作好社会承诺服务,树立高度的责任心,把“优质、方便、真诚、规范”的服务宗旨落实到每一项具体工作中去,用优质、高效的服务弥补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停电事故。

第7篇 农村电网安全管理

0 引言

电网安全生产是电力企业的生命线,它不仅关系到企业的兴衰、事业的成败,也关系到家庭的幸福、社会的稳定。它既是企业经营管理和经济效益的基础,也是农电企业改革与发展得以顺利进行的前提。没有稳定的安全生产形势,就没有和谐的社会环境和企业发展的空间。高速发展的电力需求对安全生产构成巨大的压力,另外电网本身存在较多薄弱环节,电网的安全管理不容忽视,对此我有如下建议:

1 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不仅仅体现在口号上,更重要的是在贯彻落实上。安全生产是只有起点没有终点的工作,成绩的取得,离不开上级业务部门的正确指导,对于各级领导,特别是基层单位的一把手,“安全第一”必须在安排工作计划和工作重点时体现出来,而不能停留在报告上与安全检查中,其检验标准是要看当安全与工作进度、安全与经济效益等出现矛盾的时候,是否能真正坚持“安全第一”。对于一线职工,“安全第一”要体现在日常的生产行为中,要加强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改变以往粗放散漫的工作作风,真正体现出从“要我安全”转变为“我要安全”。

2 加强安全责任体系建设

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目前基本上是与行政管理体系相对应的,也是目前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得以落实的组织保障。对基层一线而言,必须坚持2条:一是安全责任越到基层应越具体;二是安全责任在体系设计与执行中应逐级加强而不能逐级放松。各级领导的安全责任更多地是体现在安全生产的组织与落实上,因此在宏观上是越往上责任越大;但是,对于一线的工作,具体到某一点上,越往下应该是越具体,责任越明确。因此,一定要树立安全责任的传递意识。

3 加强队伍管理

队伍是安全生产执行的主体,加强队伍管理对安全生产至关重要。队伍管理本身牵涉到方方面面,笔者认为,队伍管理中最重要的是作风管理,要真正地做到令行禁止。电力系统多年来形成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可以说是较为完善的了,但是在现场并不总是能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

要真正做到令行禁止,仅靠安全检查是远远不够的,需要现实生活中一点一滴的积累与长期严格的训练。就如“王牌军”不可能在一天之内形成一样。因此,对电力系统而言,准军事化管理与其说是一种制度,不如说是一种文化,而一种文化的形成是需要经历长时间的锤炼。

4 加强设备管理

设备管理是安全生产的物质基础。选用质量优良的设备是设备管理的基础,好设备对电网安全生产的作用是极其明显的。一方面,设备本身的故障概率将大大降低;另一方面,抢修与方式调整概率的降低、检修维护工作量的减少、容易实施自动控制等都会大大有利于安全生产。在设备管理上,要明确管理权限,责任直接到人,实行缺陷处理责任追究制。

5 加强制度管理

事实经验表明,制定一些规章制度并不是太复杂的事情,而对制度本身进行有效的管理则是相对比较复杂的。严防政出多门、前后矛盾只是制度管理的一个方面,更重要的是这些制度在现场的可操作性。操作不了的、在现场无法执行的制度还不如不要。因此,在制定一些与现场直接有关的规章制度时,有关部门首先要深入基层一线,掌握现场的情况;其次要对制度的现场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遇到问题要及时研究,消除现场人员的逆反心理,使规章制度能得到更好地执行。

6 依靠科技进步,强化技防管理

科技进步对安全生产的作用是很明显的。这些技术的有效使用一方面有赖于现场设备自动化控制性能的提高以及自动化装置本身的运行维护水平的提高;另一方面也与一线人员的观念转变有关。经过多年的实践,已充分证明在安全操作方面,真正可靠的是技防装置,而不是人。加大对技防装置的研究与投入,往往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成效。

第8篇 如何做好电网安全生产管理

电网安全生产不仅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而且是电力公司乃至全社会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基础。

电网安全生产是一个庞大、复杂、变化巨大,且理论性、操作性都很强的系统工程。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全社会对安全、经济、优质用电的要求越来越高,电网安全管理的压力越来越大,电网企业须不断改进思路,基于此对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建议:

一、从设备、安全责任体系到文化建设等各方面树立安全意识

1. 设备管理是安全生产的物质基础。选用质量优良的设备是设备管理的基础,好设备对电网安全生产的作用是极其明显的。一方面,设备本身的故障概率将大大降低;另一方面,抢修与方式调整概率的降低、检修维护工作量的减少、容易实施自动控制等都会大大有利于安全生产。设备管理涉及从设计选型、采购监造、基建调试、运行巡视直至退役报废的各个环节。从生产角度看,设备管理的重点是运行维护。主要应做好以下三方面的工作:(1) “零缺陷管理”,尽一切可能使运行设备的缺陷率降到最低。缺陷管理是设备运行管理的基础,无论设备有多好,检测手段有多先进,缺陷管理都不能放松;(2) 控制好运行设备的发热点。电力系统中设备故障的预兆基本上与异常发热有关,有效地检测这些异常发热点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可使设备的强迫故障停运转变为有计划的检修,这可大大降低设备停运对系统的冲击,并使检修工作有条不紊,降低人身事故发生的概率;(3) 编制好设备技改规划。随着系统规模的扩大与设备更新速度的提高,有计划地加快设备改造是十分必要的,否则很容易出现一批设备中的某一缺陷同时发作的尴尬局面,给系统运行与正常检修秩序带来巨大的冲击,很容易酿成电网或人身事故。

2. 加强安全责任体系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目前基本上是与行政管理体系相对应的,也是目前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得以落实的组织保障。对基层一线而言,必须坚持2条:一是安全责任越到基层应越具体;二是安全责任在体系设计与执行中应逐级加强而不能逐级放松。各级领导的安全责任更多地是体现在安全生产的组织与落实上,因此在宏观上是越往上责任越大;但是,对于一线的工作,具体到某一点上,越往下应该是越具体,责任越明确。因此,一定要树立安全责任的传递意识。

3. 建立安全文化。企业的安全文化范围很广,也很重要。事实上,就算我们的规章制度再全面也有管不到或管不了的地方,就像法律并不能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一样。目前在安全文化建设中,职工的职业道德建设也相当重要。否则,规章制度很容易会成为一纸空文。

4. 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不仅仅体现在口号上,更重要的是在贯彻落实上。对于各级领导,特别是基层单位的一把手,“安全第一”必须在安排工作计划和工作重点时体现出来,而不能停留在报告上与安全检查中,其检验标准是要看当安全与工作进度、安全与经济效益等出现矛盾的时候,是否能真正坚持“安全第一”。对于一线职工,“安全第一”要体现在日常的生产行为中,要加强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改变以往粗放散漫的工作作风,真正体现突出安全意识为重的思想。

二、在队伍、制度、科技等方面加强管理

1. 加强队伍管理。电力系统多年来形成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可以说是较为完善的了,但是在现场并不总是能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要真正做到令行禁止,仅靠安全检查是远远不够的,需要现实生活中一点一滴的积累与长期严格的训练。因此,对电力系统而言,准军事化管理与其说是一种制度,不如说是一种文化,而一种文化的形成是需要经历长时间的锤炼。

2. 加强制度管理。事实经验表明,在制定一些与现场直接有关的规章制度时,有关部门首先要深入基层一线,掌握现场的情况;其次要对制度的现场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遇到问题要及时研究,消除现场人员的逆反心理,使规章制度能得到更好地执行。

3. 依靠科技进步,强化技防管理。科技进步对安全生产的作用是很明显的。经过多年的实践,已充分证明在安全操作方面,真正可靠的是技防装置,而不是人。加大对技防装置的研究与投入,往往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成效。

4. 加强生产计划管理。加强生产计划管理的一个重要指标是生产计划的精细化。每年我们要编制大量的生产计划,原则上讲应该是越细越好。这在目前基建规模大、改造任务重的时候尤为重要,而且计划一经编制批准,必须强调其严肃性,没有原则问题不得更改。许多事故教训证明,计划的不严密与任意改动往往会成为事故的起因。

5. 加强技能管理。职工的技能水平是职工在一线危险情况下确保有安全正确行为的基础。因此,技能培训不能仅限于一般专业知识的学习,还应包括安全技能的内容。就安全生产而言,一般技能的培训甚至要比竞赛培训更为重要。

三、在企业员工中,加强预案编制、强化考核机制,确立设备主人意识

1. 加强预案编制。 对于任何生产工作,常规工作靠规范,突发性事件靠预案(应急机制)。电网的安全生产也不例外,预案编制一要常规化、系统性,并要及时更新;二要把预案编制列入工作质量考核范围;三要经常组织演练,在演练中再发现问题。历史上,上海电网几次重大事故之所以能正确处理,事故预案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2. 确立设备主人意识。各级运行人员是相应运行设备的主人,其他人员接触甚至是接近这些设备,都应事先取得运行人员的同意。这是权力,但更是一种责任,主动放弃这个权力等于失职,性质是很严重的。在现场,尤其是不要迷信所谓的专家,因为不少误碰事故就是这样产生的。

3. 强化考核机制。有规章就要有考核,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更应强化,因为这是确保各项安全责任落实到位的制度保证。目前,我们的各项工作都在落实“以人为本”,这肯定是正确的。但是,若把“以人为本”当成放松考核的借口显然就大错特错了。严格考核的目的本身就是为了防止事故的发生,保证职工的人身安全,就是“以人为本”。如此才可以确保各项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

第9篇 电网公司防止电气误操作安全管理规定

1.总则

1.1 为了加强防止电气误操作安全管理和装置管理,防止电气误操作事故的发生,保障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依据《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试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国家电网公司十八项电网重大反事故措施(试行)》等制定。

1.3 本规定适用于3kv及以上电压等级电气设备。3kv以下电压等级电气设备的防止电气误操作安全管理规定由各企业、单位自行制定。

1.4 国家电网公司防止电气误操作安全管理由安全监察部负责;装置管理及技术标准由生产部负责;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由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及所属单位分级实施。

1.5 国家电网公司内的电力企业和设备运行单位都应遵守本规定,同时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1.6 国家电网公司内的设计、基建、生产、农电等有关单位颁发的相关制度不得与本规定抵触。

2.管理职责

2.1 国家电网公司负责防止电气误操作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防误装置技术标准的制定、修订,每两年组织召开一次专业会议。

2.2 中国电科院负责提供防止电气误操作技术支持,每年三月底前发布防误装置年度分析报告。

2.3 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应成立防止电气误操作工作小组,由主管生产的行政副职或总工程师任组长,安监、生产、基建、农电、调度等部门参加,并在安监部或生产部设立专责(职)人员。

2.3.1 工作小组应组织制定本单位防止电气误操作工作岗位责任制,明确各有关部门和人员的管理职责。

2.3.2 定期分析防止电气误操作工作存在问题,提出工作目标和计划,检查、督促和考核工作落实情况。

2.3.3 制定防止电气误操作及防误装置管理规定、技术措施和年度工作计划,定期检查计划落实情况。

2.3.4 每年二月底前向国家电网公司上报上年度专业工作总结(见附录)、事故分析报告及本年度工作计划,同时抄送中国电科院。

2.3.5 每年召开一次防止电气误操作专业会议。

2.3.6 审定所辖(代管)单位的防误装置技术方案及年度工作计划。

2.3.7 组织或参加电气误操作事故调查分析,制定反事故措施。

2.3.8 负责所辖(代管)单位的防误装置技术监督、信息反馈和经验交流。

2.4 各供电公司(局)、超高压公司(局)、发电厂(公司)应成立防止电气误操作工作小组,由主管生产的行政副职或总工程师任组长,安监、生产、基建、农电、调度等部门参加,并在安监部或生产部设立专责(职)人员。

2.4.1 工作小组应组织制定本单位防止电气误操作工作岗位责任制,明确各有关部门和人员的管理职责。

2.4.2 定期分析防止电气误操作工作存在问题,提出工作目标和计划,检查、督促和考核工作落实情况。

2.4.3 制定防止电气误操作及防误装置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和相关规章制度,定期检查落实情况。

2.4.4 每年一月底前向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上报上年度专业工作总结(见附录)、事故分析报告及本年度工作计划。

2.4.5 将防误装置大修、维护和技术改造项目纳入本单位反事故技术措施。

2.4.6 组织防误装置技术培训。

2.4.7 参加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中有关防误装置选型、设计审查、投运前验收工作。

2.5 检修、基建、调试等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对所从事的作业任务和过程中涉及的防止电气误操作工作负责。

3.管理措施

3.1 设备停复役申请

电气设备停复役申请应充分考虑防止电气误操作工作的安全要求,其工作流程应满足各级调度部门的有关规定。

3.2 操作票管理要求

3.2.1 操作票的填写、审核和使用及倒闸操作的基本条件和要求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试行)》有关规定。

3.2.2 倒闸操作典型操作票的编写、审核、批准执行《国家电网公司变电站管理规范》有关要求。

3.3 倒闸操作管理要求

3.3.1 基本要求

3.3.1.1 操作人员应考试合格且名单经运行管理单位批准公布。

3.3.1.2 现场设备应有明显标志,包括命名、编号、分合指示、旋转方向、切换位置的指示和区别电气相别的色标。

3.3.1.3 一次系统模拟图或电子接线图应与现场实际相符合。

3.3.1.4 应具备齐全和完善的运行规程、典型操作票和统一规范的调度操作术语。

3.3.1.5 应有确切的操作指令和合格的操作票。

3.3.1.6 应有合格的操作工具、安全用具和设施(包括对号放置接地线的专用装置)。

3.3.1.7 电气设备应有完善的防止电气误操作闭锁装置。

3.3.2 基本步骤

3.3.2.1 操作人员按预先布置的操作任务(操作步骤)正确填写操作票。

3.3.2.2 经审票并预演正确。

3.3.2.3 操作前明确操作目的,做好危险点分析和预控。

3.3.2.4 接受调度发布的操作指令及发令时间。

3.3.2.5 操作人员检查核对设备命名、编号和状态。

3.3.2.6 按操作票逐项唱票、复诵、监护、操作,确认设备状态与操作票内容相符并打勾。

3.3.2.7 向调度汇报操作结束及时间。

3.3.2.8 做好记录并使系统模拟图与设备状态一致,然后签销操作票。

3.4 防误装置管理原则

3.4.1 防误装置选用原则

3.4.1.1 防误装置应简单、可靠,操作和维护方便。

3.4.1.2 防误装置应实现“五防”功能:

1) 防止误分、误合断路器;

2) 防止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或手车触头;

3) 防止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

4) 防止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

5) 防止误入带电间隔。

3.4.1.3 “五防”功能除“防止误分、误合断路器”现阶段因技术原因可采取提示性措施外,其余四防功能必须采取强制性防止电气误操作措施。

强制性防止电气误操作措施指:在设备的电动操作控制回路中串联以闭锁回路控制的接点或锁具,在设备的手动操控部件上加装受闭锁回路控制的锁具,同时尽可能按技术条件的要求防止走空程操作。

3.4.1.4 防误装置应选用符合产品标准,并经国家电网公司、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和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鉴定的产品。通过鉴定的防误装置,必须经试运行考核后方可推广使用。新型防误装置的试运行应经国家电网公司、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和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同意。

3.4.1.5 变、配电装置改造加装防误装置时,应优先采用微机防误装置或电气闭锁方式。

3.4.1.6 新建变电站、发电厂(110kv及以上电气设备)防误装置优先采用单元电气闭锁回路加微机“五防”的方案:

无人值班变电站采用在集控站配置中央监控防误闭锁系统时,应实现对受控站远方操作的强制性闭锁。

3.4.1.7 高压电气设备应安装完善的防止电气误操作闭锁装置,装置的性能、质量、检修周期和维护等应符合防误装置技术标准规定。

3.4.1.8 成套高压开关设备应具有机械联锁或电气闭锁;电气设备的电动或手动操作闸刀必须具有强制防止电气误操作闭锁功能。

3.4.2 防误装置的构成及使用要求

3.4.2.1 微机防误装置

1) 微机防误装置应满足国家经贸委第30号令《电网和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及调度数据网络安全防护规定》和(微机型防止电气误操作装置通用技术条件(dl/t687-1999)》的要求。

2) 应做好微机防误装置一次电气设备的有关信息备份。当信息变更时应及时更新备份,以满足防误装置发生故障时的恢复要求。

3) 应制定微机防误装置主机数据库和口令权限管理办法。

4) 现场操作通过电脑钥匙实现,操作完毕后应将电脑钥匙中当前状态信息返回给防误装置主机进行状态更新,以确保防误装置主机与现场设备状态对应。

3.4.2.2 电气闭锁

电气闭锁是将断路器、隔离开关、接地刀闸等设备的辅助接点接入电气操作电源回路构成的闭锁。接入回路中的辅助接点应满足可靠通断的要求,辅助开关应满足响应一次设备状态转换的要求,电气接线应满足防止电气误操作的要求。

3.4.2.3 电磁闭锁装置

电磁闭锁装置是将断路器、隔离开关、隔离网门等设备的辅助接点接入电磁闭锁电源回路构成的闭锁。接入回路中的辅助接点应满足可靠通断的要求,辅助开关应满足响应一次设备状态转换的要求,电气接线应满足防止电气误操作的要求。

3.4.2.4机械闭锁装置

机械闭锁装置是利用电气设备的机械联动部件对相应电气设备操作构成的闭锁。机械闭锁装置应满足操作灵活、牢固和耐环境条件等使用要求。

3.4.3 防误装置解锁管理要求

3.4.3.1 以任何形式部分或全部解除防误装置功能的电气操作,均视作解锁。

3.4.3.2 防误装置的解锁工具(钥匙)或备用解锁工具(钥匙)必须有专门的保管和使用制度,内容包括:倒闸操作、检修工作、事故处理、特殊操作和装置异常等情况下的解锁申请、批准、解锁监护、解锁使用记录等解锁规定:微机防误装置授权密码和解锁钥匙应同时封存。

3.4.3.3 正常情况下,防误装置严禁解锁或退出运行。

3.4.3.4 特殊情况下,防误装置解锁执行下列规定:

1) 防误装置及电气设备出现异常要求解锁操作,应由设备所属单位的运行管理部门防误装置专责人到现场核实无误,确认需要解锁操作,经专责人同意并签字后,由变电站或发电厂值班员报告当值调度员,方可解锁操作。

2) 若遇危及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解锁操作,可由变电站当值负责人或发电厂当值值长下令紧急使用解锁工具(钥匙),并由变电站或发电厂值班员报告当值调度员,记录使用原因、日期、时间、使用者、批准人姓名。

3) 电气设备检修时需要对检修设备解锁操作,应经变电站站长或发电厂当值值长批准,并在变电站或发电厂值班员监护下进行。

3.4.4 防误装置日常管理要求

3.4.4.1 防误装置日常运行时应保持良好的状态;运行巡视及缺陷管理应同主设备一样对待;检修维护工作应有明确分工和专门单位负责;检修项目与主设备检修项目协调配合。

3.4.4.2 防误装置整体停用应经供电公司(局)、超高压公司(局)或发电厂主管生产的行政副职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同时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涉及到防止电气误操作逻辑闭锁软件的更新升级(修改)时,应首先经运行管理部门审核,结合该间隔断路器停运或做好遥控出口隔离措施,报相关供电公司(局)或超高压公司(局)批准后方可进行。升级后应验证闭锁逻辑的正确恢复,并做好详细记录及备份。

3.4.4.3 运行人员(或操作人员)及检修维护人员应熟悉防误装置的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做到“三懂二会”(懂防误装置的原理、性能、结构;会操作、维护)。新上岗的运行人员应进行使用防误装置的培训。

3.4.4.4 防误装置管理应纳入厂站现场规程。防误装置投运前,应制定现场运行规程及检修维护制度,明确技术要求、定期检查、维护和巡视内容等。运行和检修单位(部门)应做好防误装置的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防误装置的基础资料、台帐和图纸。

3.4.4.5 防误装置应与主设备同时设计、同时安装、同时验收投运,对于未安装防误装置或防误装置验收不合格的设备,运行单位或有关部门有权拒绝该设备投入运行。

3.5 设备检修中的操作规定

设备检修过程中需要进行的操作,不得改变运行系统接线方式和安全措施,并且一般应采用常规操作方法在安全措施范围内进行。若采用非常规操作方法,应经现场当值运行人员许可并在监护下进行。

3.6 接地

3.6.1 接地的定义

3.6.1.1 操作接地是指改变电气设备状态的接地。操作接地由操作人员负责实施。

3.6.1.2 工作接地是指在操作接地实施后,在停电范围内的工作地点,对可能来电(含感应电)的设备端进行的保护性接地。

3.6.2 操作接地线的使用和管理,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试行)》有关规定。

变、配电站内操作接地线的挂设点应事先明确设定,并实现强制性闭锁。

3.7 工作接地线的管理

3.7.1 在变、配电站内工作,外部人员不得将任何形式的接地线带入站内。工作中需要加挂工作接地线,应使用变、配电站内提供的工作接地线。运行人员应对本站内装拆的工作接地线的地点和数量正确性负责。

3.7.2 在线路上工作,工作负责人应对本作业班组装拆的工作接地线的地点和数量正确性负责。

4.技术措施

4.1 防误装置的技术原则

4.1.1高压电气设备的防误装置应有专用的解锁工具(钥匙)。

4.1.2 防误装置的结构应满足防尘、防蚀、不卡涩、防干扰、防异物开启和户外防水、耐低温要求。

4.1.3 防误装置不得影响所配设备的操作要求,并与所配设备的操作位置相对应。防误装置应不影响断路器、隔离开关等设备的主要技术性能(如合闸时间、分闸时间、分合闸速度特性、操作传动方向角度等);尽可能不增加正常操作和事故处理的复杂性:微机防误装置应不影响或干扰继电保护、自动装置和通讯设备的正常工作。

4.1.4 防误装置使用的直流电源应与继电保护、控制回路的电源分开,交流电源应是不间断供电电源。

4.1.5 电磁锁应采用间隙式原理,锁栓能自动复位。

4.1.6 微机防误装置的机械挂锁应采用防锈和防腐材料制作。远方操作中使用的微机防误装置电编码锁必须具有远方遥控开锁和就地电脑钥匙开锁的双重属性。

4.1.7 微机防误装置的操作钥匙应具有经授权密码可跳过当前操作步骤的功能。电脑操作钥匙还应具有对同一地址码的电编码锁和机械编码锁进行开锁的双重属性。

4.1.8 通过对受控站电气设备位置信号采集,实现防误装置主机与现场设备状态的一致性,主站远方遥控操作、就地操作实现“五防”强制闭锁功能。

4.1.9 满足多个设备同时操作的要求,可实现多任务并行操作的方式。

4.1.10 对使用常规闭锁技术无法满足防止电气误操作要求的设备(如联络线、封闭式电气设备等),宜采取加装带电显示装置等技术措施达到防止电气误操作要求。

对采用间接验电的带电显示装置,在技术条件具备时应与防误装置联接,以实现接地操作时的强制性闭锁功能。

4.1.11 断路器和隔离开关电气闭锁回路应直接使用断路器和隔离开关的辅助接点,严禁使用重动继电器。

4.2 计算机监控系统防止电气误操作要求

4.2.1 中央计算机监控系统防误闭锁功能应实现对受控站电气设备位置信号的实时采集,实现防误装置主机与现场设备状态的一致性。当这些功能故障时应发出告警信息。

4.2.2 采用计算机监控系统时,电气设备的远方和就地操作应具备完善的电气闭锁功能,或间隔内的电气闭锁加覆盖全站的可实现遥控闭锁的微机“五防”功能。若具有前置机操作功能的,亦应具备上述闭锁功能。

4.2.3 操作控制功能可按远方操作、站控层、间隔层、设备级的分层操作原则考虑。无论设备处在哪一层操作控制,设备的运行状态和选择切换开关的状态都应具备防误闭锁功能。

4.2.4 计算机监控系统应具有操作监护功能,以允许监护人员在操作员工作站上对操作实施监护。

4.2.5 当进行rtu校验、保护校验、断路器检修等工作时,应能利用“检修挂牌”禁止计算机监控系统对此断路器进行遥控操作。

当一次设备运行而自动化装置需要进行维护、校验或修改程序时,应能利用“闭锁挂牌”闭锁计算机监控系统对所有设备进行遥控操作。

4.2.6 运行人员在设备现场挂、拆接地线时,应在“一次系统接线图”上对应设置、拆除模拟接地线,以保持两者状态一致。在设备上挂拆接地线,若设有联闭锁软件,则该接地线挂拆应参与闭锁判断。所有设置、拆除模拟接地线,均应通过口令校验后方可执行。

5.二次设备防止电气误操作管理原则要求

5.1 对压板操作、电流端子操作、切换开关操作、插拔操作、二次开关操作、按钮操作、定值更改等继电保护操作,应制定正确操作要求和防止电气误操作措施。

5.1.1 保护出口的二次压板投入前,应检查无出口跳闸电压、装置无异常、无掉牌信号。二次压板应有醒目和位置正确的标牌(标签)。

5.1.2 涉及二次运行方式的切换开关,如母差固定联接方式切换开关、备用电源自投切换开关、电压互感器二次联络切换开关等在操作后,应检查相应的指示灯或光字牌,以确认方式正确。

5.1.3 二次设备的重要按钮在正常运行中,应做好防误碰的安全措施,并在按钮旁贴有醒目标签加以说明。

5.1.4 应对不同类型保护制定二次设备定值更改的安全操作规定,如微机保护改变定值区后应打印或确认定值表,调整时间继电器定值时应停用相关的出口压板,时间定值调整后应检查装置无异常后再投入出口压板等。

5.2 严格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试行)》“二次工作安全措施票”及相关管理规定。

6.附则

6.1 本规定由国家电网公司组织制定并负责解释。

6.2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10篇 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1 总则

1.1 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提高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方电网公司)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安全施工管理水平,保障施工人员在工程施工中的安全,保证电网安全可靠供电,结合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和南方电网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安全生产监督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等有关标准、规程、规定,以及公司安全生产一号令的精神,结合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的具体情况而制定。

1.3 本办法适用于南方电网公司系统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所涉及的有关工程。

凡是参与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执行国家、电力行业、南方电网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和本办法。

1.4 各子公司必须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安全工作与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同时进行,使施工安全工作逐渐达到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

1.5 负责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建设的项目单位(包括各级建设项目委托管理单位,下同)应实行以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树立“安全施工,人人有责”的观念。

1.6 安全施工应实行科学管理。

通过不断完善安全设施,强化安全教育,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技术素质,逐步做到对事故进行科学预测,并积极采取防范措施,对事故加以预防。

2 管理机构2.1 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安全施工实行分级管理。

南方电网公司为系统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施工安全归口管理单位。

各子公司作为项目法人单位,负责工作范围内的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的安全施工管理,并负责指导各级建设项目委托管理单位(地级市和县级供电企业)的安全施工管理工作。

2. 2 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要成立以各建设项目单位为主、参建单位参加的安全生产委员会,执行相关的安全工作任务。

2. 3 建设项目单位要确定承担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安全监察职能的机构或部门(以下简称安监职能部门)。

在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期间,各单位的三级安全网(企业、站队(工区)、班组(站所))可适当增加具有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临时安监员。

3. 责任制3.1 南方电网公司:3.

1.1 制定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安全施工管理制度、办法。

3.1.2 监督、检查各建设项目单位的安全施工管理工作。

3. 2 建设项目单位:

3.2.1 认真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定,并负责组织贯彻落实。

3.2.2 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本单位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施工安全管理的各项管理制度、安全事故统计及上报制度,制定反事故技术措施和安全劳动保护措施,并定期进行施工安全工作考核。

3.2.3 深入施工单位和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和指导安全工作;

及时解决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对因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失控,导致施工安全没有保证及存在质量问题时,有权责令停工整顿,限期整改。

3.2.4 审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所制定的组织、技术和安全措施方案。

3.2.5 加强与项目所在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联系;

取得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安全工作的支持。

3.2.6 在招标文件中或确定施工承包单位时,对安全技术管理制度、施工资质和安全施工提出明确要求,并审查施工、勘测设计单位的安全资质等级;

确保符合建设项目的要求。

3.2.7 要求施工单位有符合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规定的安全施工基础条件,要求和协助施工单位按基建程序和施工程序施工。

协调解决各施工单位在交叉作业中存在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问题。

3.2.8 参加施工单位对所发生死亡、群伤或其他影响较大的事故的调查分析,吸取事故教训,督促改进安全施工管理工作。

3. 3 监理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在工程监理工作中,要把对施工安全的监理作为与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工程投资控制监理同等重要的工作来考虑。

3.3.1 在编制工程监理大纲、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时,要针对不同工程的特点和技术要求,制定具体的监理内容、监理措施和监理办法。

3.3.2 在工程监理时,要在监理记录中反映对施工安全的监理内容。

对于监理中发现的施工单位制定的安全措施不符合现场安全要求,或施工人员存在不符合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的行为,以及电力设备存在的不能满足电力建设与安全运行的问题,有权提出监理意见,予以纠正,并及时向建设项目单位和施工单位通报。

3. 4 设计单位:

3.4.1 设计单位应把“安全第一”的思想贯穿于设计工作的全过程;

从方案制定到设备选型等方面,都要尽可能为安全施工创造条件。

3.4.2 工程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或电力行业的有关标准。

并满足反事故技术的要求,保证工程投产后的安全生产要求。

3. 5 施工单位:

3.5.1 在承建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时,必须与建设项目单位签定安全协议,明确双方安全责任,承担承建范围内的全部安全生产责任。

3.5.2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法规、行业规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3.5.3 建立健全适应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施工的安全保证和安全监督体系,设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落实好安全生产责任制。

3.5.4 要设置现场安全专职或兼职人员,监督本单位作业人员施工的全过程。

派驻现场的工作负责人、工作监护人、工程技术人员应通过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3.5.5 在开工前必须将编制的施工安全措施报建设项目单位,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

3.5.6 与建设项目单位协商解决施工中的重大安全问题,确定安全技术措施。

3.5.7 施工前,必须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有关本项工作的安全知识和安全规程的培训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在施工时,要按劳动保护规定为参加施工的人员配备足够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工器具。

3.5.8 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的人员安全、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保证机械器具完好,对施工现场安全条件差,或不能保证安全施工的,有权拒绝施工,并向建设单位提出合理化建议,确保施工安全。

3. 6 施工班(组)长:3.6.l 领导本班(组)人员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施工的规定;

模范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对本班(组)人员在施工中的安全直接负责。

3.6.2 支持安全员的工作,坚持安全日活动制度。

根据本班(组)人员情况,合理分工,坚持班前会制度(安全交底),班后会小结和现场清理工作,做到文明施工。

3.6.3 经常对本班(组)人员进行安全思想教育工作,检查本班(组)工地现场安全情况和设备、工具完好情况,监督检查本班(组)人员正确使用安全工器具及劳动保护用品,加强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护,及时纠正习惯性违章和冒险作业。

3.6.4 组织本班(组)对施工项目的安全措施进行讨论,对批准后的施工安全措施要认真贯彻执行。

3.6.5 负责解决本班(组)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问题,遇有严重或较大危险情况要停止施工,并报告上级部门,对于发生的事故,要负责抢救伤员,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领导和安监职能部门。

3.6.6 开工前要向全体施工人员交代清楚当天工作内容及危险因素和控制措施;

严防发生意外。

工作中要做到监护职责到位。

3. 7 施工人员:

3.7.1 认真学习并自觉遵守安全施工的各项规定和措施,严格执行安全工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3.7.2 正确使用、维护和管理好安全工器具及防护用品,使用前后应进行检查核对。

对不熟悉的非本专业使用的工器具及新型机械,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后方能操作,否则不得操作。

3.7.3 工作前应对施工现场迸行检查,认真执行工作票中的安全措施。

在施工中,将发现的不安全因素及时向工作负责人汇报;

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做到“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3.7.4 认真参加安全日活动,主动提出改进安全施工措施建议,并自觉执行电力建设安全生产有关规程。

3.7.5 有权制止他人违章作业,纠正习惯性违章;

有权拒绝无安全施工措施和未经安全交底的施工项目及违章操作的指挥。

3. 8 安监职能部门及其人员:安监职能部门对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实行全过程安全监察。

3.8.1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和反事故措施、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

3.8.2 组织编制本单位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施工安全管理措施规定、办法和细则,并负责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3.8.3 负责参与各参建单位施工安全联系制度建设,保证各项规定和措施的落实。

3.8.4 监督、检查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中的施工安全工作,协调解决施工中的重大问题。

重点是监察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和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及时下达安全监督通知书,限期整改。

3.8.5 参加与协助由本单位领导组织的事故调查,监督“四不放过” 原则的落实,并完成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提出考核意见。

3.8.6 组织开展施工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参与对安监人员和施工人员培训工作。

3.8.7 安全监督人员有权进入施工现场了解安全情况,有权制止违章行为,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工作,并在形成事故调查结论中参与意见。

3. 9 工地(班组)专(兼)职安全员:

3.9.1 认真贯彻执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安全施工管理规定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要求,在安全监督机构的领导下,做好本工地的安全施工管理工作。

3.9.2 负责监督、检查本工地施工场所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情况,对查出的事故隐患;

应立即督促整改。

3.9.3 有权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有权对违章者进行经济处罚,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施工,有权指令先行停止施工,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3.9.4 参加本工地重要施工项目和危险作业项目开工前的安全措施交底,并到现场检查施工条件,监督安全措施的执行。

3.9.5 协助领导做好施工安全宣传、安全日活动布置和安全检查工作,对于检查的问题应按“三定”(定人、定时间、定项目)原则督促整改。

4 安全措施

4.1 安全技术措施

4.1.1 在编制施工计划和施工方案的同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可根据施工具体项目或分段编制),经单位领导批准后与施工同步执行。

4.1.2 在保证安全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的计划中所需的安全工器具;

应由安监职能部门确认后方可购置。

4.1.3 在全部停电和部分停电的电气设备上工作时,必须完成下列技术措施:停电(断开电源)、验电、挂接地线、装设遮栏和悬挂标示牌。

4.2 安全组织措施应严格执行下列制度: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和现场看守制度,工作间断、转移制度,工作终结、验收和恢复送电制度。

4.3 安全施工措施

4.3.1 所有建设与改造工程必须有安全措施。

安全措施必须在开工前向全体施工人员交代清楚,否则不得开工。

4.3.2 重要的临时设施、重要的施工工序、特殊作业、多工种交叉作业、重大起重运输作业、在运行区域内的带电作业等工程,都必须在施工前编制出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落实专责人负责,并经单位领导及有关部门批准后严格执行。

执行过程中应有专人把好安全关。

4.3.3 技术人员在编制安全施工措施时,必须明确指出该项工程的主要危险点,并有针对性的采取防护措施。

4.4 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严格执行南方电网公司制定的“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现场安全措施”。

5 安全检查与例行工作

5.1 南方电网公司、各项目法人单位将不定期对安全施工工作进行检查。

检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5.1.1 检查安全责任制: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是否到位,是否落实了安全施工责任制;

是否做到了“五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

5.1.2 检查施工管理:施工中是否执行了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各级安全机构是否发挥了基本功能。

5.1.3 检查施工安全隐患:查施工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查违章作业,查安全设施及安全标志的设置,查文明施工情况。

5.1.4 检查事故处理:是否真正做到了“四不放过”,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统计和上报。

5.2 建设项目单位应派专人进驻施工现场,检查安全措施执行情况,及时反馈安全信息,必要时可下达习惯性违章作业处罚单,并上报有关部门。

5.3 地(市)、县(市)建设项目委托管理单位每月至少两次到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质量检查,发现问题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5.4 做好下列例行工作:安全例会、安全日活动、安全分析会、开工会和收工会、安全检查和安全通报。

6 临时工安全管理

6.1 各单位应制定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改造工程发包工程和临时工管理制度,规范承包合同和用工合同的形式、内容、应履行的审批程序和各有关方应承担的责任。

6.2 加强对承包方的资质审查,依法签定施工合同,对达不到安全要求的单位不准参加投标。

6.3 承包方人员违反安全生产规程制度时,发包方管理人员或施工监理人员应予制止,并根据合同进行处罚。

6.4 施工单位雇佣的临时工应办理用工手续。

长期临时工应经过体检、安规培训,考试合格后,依法签定用工合同,方可录用、上岗,并建立档案。

对于短期协助挖坑、立杆、放线等工作的农民工,施工单位应与被雇主(乡、村或个人)签订劳动协议,明确安全责任,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与培训。

6.5 临时工进入施工现场作业前,工作负责人应有针对性地对其进行安全教育,交代清楚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及存在的危险因素和预防措施。

当临时工从事有危险的工作时,必须在有经验的专业人员带领和监护下进行。

短期临时工要有正式职工带领工作。

6.6 长期临时工应纳入本单位职工范围进行安全管理,工作所需的安全防护用品应按国家规定和本行业管理标准执行。

7 事故调查处理

7.1 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应按《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农电事故调查统计规程》要求,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人身和设备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和及时上报。

对于发生的特大、重大事故,人身死亡、两人以上施工人员重伤和性质严重的设备损坏事故,须在24小时内上报南方电网公司。

7.2 工程建设单位要会同施工单位共同作好对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工作,本着“四不放过” 的原则,分析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并形成准确完整的事故报告,向有关方面进行通报。

8 考核与奖惩

8.1 各建设项目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安全施工工作制定安全施工目标,定期逐级对施工安全工作进行考核。

8.2 各单位要按照以责论处的原则制定安全施工奖惩办法,实行严格的奖惩制度。

对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中安全工作成绩突出,有一定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发生事故的责任者进行处罚。

8.3 南方电网公司将不定期对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施工安全情况进行通报。

9 附则9.

1 各子公司可按本办法,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9. 2 本办法用于加强南方电网公司系统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内部安全管理,规范安全工作行为,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9. 3. 本办法若与国家颁发的规定相抵触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9.

4 本办法由南方电网公司计划发展部负责解释。

9.

5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11篇 电网安全生产管理特性分析及应对措施

近年来,在国家宏观政策的调控下和供电企业的积极努力下,电网建设力度不断加大,电网供电能力和供电可靠性有了很大提高。但由于电网的建设与投运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并具有点多、线长、面广、技术要求高、运行不间断等特点,电网运行仍受自然环境、设备、人员素质、外力破坏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因此,必须始终重视电网安全管理工作,建立电网生产大安全管理体系,切实有效地降低不利因素带来的影响。

电网安全生产管理的特性分析

电网安全稳定被破坏会带来极大的危害,这决定了构建电网生产大安全管理体系的必要性。电网作为电力产供销的平台和渠道,关系和影响到社会的各个层面。尤其是电网安全稳定被破坏时,涉及到千家万户,影响到各行各业,关系到国计民生,对国民经济和社会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远大于供电企业本身受到的损失和影响。

电网安全生产管理的广泛性,决定了构建电网生产大安全管理体系的艰巨性。电网安全生产是一个庞大、复杂,变数多,且理论性、操作性都很强的系统工程。从目前来看,仅靠供电企业自身的能力,还难以保证电网百分之百地安全稳定可靠运行。一是电网安全生产管理比较宽泛,除能源、交通等因素对发电继而对电网安全生产产生影响外,电力的输、变、配、用等多个环节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有可能影响电网的安全与稳定;二是由于电网覆盖面大,部分线路地处自然环境恶劣区域,巡查维护困难,偏远地区更是如此;三是由于电网企业本身无行政执法权,电力设施的保护等工作,需政府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与配合,才能形成威慑力量。

电网安全生产问题的敏感性,决定了构建电网生产大安全管理体系的紧迫性。电网一旦突发事故,对社会政治、经济方面以及人民的生活方面的影响也是突发的,而事故后的恢复时间有时需要几十个小时。这种突发而至的电力事故,其所具的敏感性较强。履行社会责任,保供电、保稳定,已成为供电企业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电网安全是保障供电的基础和前提,因而构建电网生产大安全管理体系,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具有紧迫性。

电力生产的高危性及电网事故的瞬时性,决定了加强电网安全生产管理的长期性。电力行业是高危险性行业,电网的生产安全管理工作随时会遇到挑战,这种挑战不仅来自于供电企业内部,也存在于供电企业的外部运行环境。电力产、供、销同时完成的特性,决定了电网发生稳定破坏仅需几分钟,甚至几秒钟,因而电网事故具有瞬时性和难以预测性。这也就决定了加强电网安全生产管理,是一项艰苦细致的长期性工作。而这种长期性、复杂性的工作,没有社会各界的支持与配合,仅仅依靠供电企业独立承担是远远不够的。

电网安全生产管理的应对措施

加强电网安全生产管理,基础工作是强化完善电网结构,加强设备的维护与改造力度。在强化基础工作的同时,还应注重以下几个方面的管理工作。

提高电网的应急能力。应加强应急管理,深化实战演练,实现应急预案体系结构、编制流程、评审发布、上报备案、培训演练、修订更新等各项工作的规范管理。充分发挥应急指挥中心的功能,提高电网事故的指挥协调能力及快速反应能力;抓好应急物资与装备建设,定期清理补充应急所需的设备、备品备件,完善抢险装备;强化应急队伍的常态管理,形成反应迅速、善于攻坚、果断处置的机制;规范供电故障抢修管理,大力推进集中检修、低谷检修、零点检查和带电检修,减少停电时间和次数,提高抢修能力。

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应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的监督考核,各级企业领导必须讲政治,顾大局,以对党、对人民、对事业、对员工高度负责的精神,对本企业的安全工作负总责,按照“三个百分之百”要求,始终做到恪尽职守、守土有责。营造“人人为电网、处处想安全”氛围,强化全员全过程参与电网安全管理,牢固树立“安全重于泰山”的责任心和使命感。严格执行《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及有关管理规定,加大事故通报、考核和处理力度,确保事故调查“四不放过”落实到位。

提高全员安全素质。应注重电网骨干力量的配置,及时补充新生力量,招聘专业对口的高校毕业生充实一线生产队伍。强化激励机制,通过政策引导,将优秀生产人员留在一线,牢固树立业绩在一线创造、素质在一线提升的观念,切实提高员工的物质待遇和政治待遇,全面增强员工的爱岗敬业精神。

注重全员安全知识培训,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力度,普及设备基础知识,加强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班组长的安全教育培训,重点讲解电网新技术、新设备知识,确保在岗员工对新设备的产品结构、技术性能、运行特点有全面掌握,对设备存在的缺陷能及时发现,出现故障能及时消除。

注重技能培训和评选,加强首席技师、技术能手评选和技术比武工作,在变电运行、电力营销、送电线路、变电检修等14个专业中大力开展“导师带徒”活动,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全面提升生产人员对设备的掌控能力。

加大安全规范管理。应认真做好输、变、配电三大专业管理细分,达到人、财、物的有机统一,强化人员编制,作业装备、规章制度、考核体系等方面的规范要求,提高专业化管理水平,提高安全生产技术水平,完善标准化生产作业程序,实现专业分工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和扁平化。

深化“四标两率”(标准变电站、标准线路、标准台区、标准电工组,供电可靠率和电压合格率)建管力度,完善“四标”的考核评价标准,加强设备基础资料台账管理,狠抓设备整治和线路的整改,以抓好设备、线路的安全稳定运行来提高供电可靠性,以抓好电网层间无功平衡来降低线损和提高电压合格率。

同时,强化生产管理过程中的同业对标工作,深化各项工作的对标,实现各项工作的节点控制。结合ipe管理体系,全面推进输变电生产管理系统和配电生产管理系统的实用化,并在主、城、农网大力推广和应用,全面实现管理过程上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延伸安全管理范围。供电企业应摒弃“重内轻外”的常规思维,树立整体意识,真正把客户电力设施的管理纳入大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对客户的安全知识培训,确保客户能简单掌握设备运行特点,及时通报安全事故信息,提高其电网安全生产意识,并进一步建立整体联动的应急处置机制,防止客户因素而造成对电网的冲击和破坏。

抓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认真落实“三查六防”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求,对照“百问百查”重点排查内容进行排查,消除高危客户和重要用户安全隐患,强化工作督办,确保不安全因素被消除在萌芽状态,真正保障电网的全面安全。

第12篇 电网安全生产管理

电网安全生产是一个庞大、复杂、变化巨大,且理论性、操作性都很强的系统工程。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全社会对安全、经济、优质用电的要求越来越高,电网安全管理的压力越来越大,电网企业须不断改进思路,加强管理,以确保人身、电网与设备的安全。

1  上海电网安全生产现状

上海市电力公司作为电力输、配、售的特大型企业,统一调度上海电网,参与制定、实施上海电力、电网发展规划和农村电气化等工作,并对全市的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进行监督和指导。公司所辖的上海电网位于长江三角洲的东南前缘,北靠长江,东临东海,与江苏、浙江两省接壤,是华东电网的重要组成部分,供电营业区覆盖整个上海市行政区,供电面积为6 340.5 km2。上海电网是一个快速发展中的特大型都市电网,以500 kv和220 kv超高压电网为主网架。500 kv电网是上海电网的核心网架与高速输电通道,目前已建成双环网。220 kv电网是上海电网的主要供电网络,已实施分层分区运行。此外,现有发电厂25座,全网发电装机容量为1 200万kw左右。2005年夏季最高负荷为16 682 mw,预计全年用电量接近895亿kw·h。

2004年上海电网完成了国家电网公司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责任指标,尤其是实现了全年人身死亡零目标。2005年的各项安全生产指标基本上处于控制之中,全年安全生产形势基本平稳。迄今为止,未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电网、设备、火灾事故;未发生误操作事故。

上海电网经过多年的发展,在输配供电能力、可靠性等方面都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全网能承受单一严重故障的冲击,多次经受住了严重天灾人祸的考验,已连续33年保持了主网的安全稳定运行,2004年上海电网的全网供电可靠率达到了99.94%。

2005年夏季负荷高峰时段,上海市电力公司通过狠抓电网安全管理、运行管理和调度管理以及认真落实需求侧管理,最终战胜了前所未有的电力缺口(390万kw)、多年不遇的恶劣气候(“麦莎”台风高强度、长时间正面袭击上海)以及百年罕见的高温(35℃日均高温为133年一遇)等巨大困难,没有发生电网、人身、设备和误操作等事故,确保了上海全网的安全有序用电。

2  安全生产的薄弱环节

近年来,国内外发生了一系列影响巨大、损失惨重的大面积停电事故;历史上,上海电力公司也发生过多起人身伤亡和误操作(调度)事故。这些事故时刻提醒我们:电网的安全生产工作容不得丝毫的松懈,必须时刻保持清醒的认识,不断深入地分析存在的问题或薄弱环节,并认真研究对策,确保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处于可控、在控和能控状态。

通过对近几年安全生产形势进行分析后得出,上海电网安全生产在总体平稳的态势下压力仍是越来越大,存在许多薄弱环节和不确定性负面因素,安全形势尚不容乐观,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高速发展的电力需求对安全生产构成巨大的压力

(1) 电力供需形势转换迅速,主要矛盾转移,把握工作重点的难度增加。按照近几年电源发展的速度,预计前几年严重缺电的形势将很快缓解,由于电源不足所掩盖的电网供应能力与结构缺陷逐渐浮出水面。而另一方面,社会对供电可靠性的期望又要进一步提高,使得确保电网安全的责任更大、任务更艰巨。

(2) 电网的建设与改造规模空前,量大面广,对安全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战。近几年来,上海电网的基建规模已接近所能承受的极限。从基建质量监控、现场安全管理、施工器械维护到设备试验投运验收、系统方式调整、启动投运等方面都长时间处于高强度运转,稍有不慎,就会留下事故隐患或直接酿成事故。

2.2  电力体制改革的不确定性给安全生产管理带来新的问题

(1) 主辅分离长时间悬而未决,矛盾逐步积累,问题逐渐暴露,部分施工企业出现队伍管理松懈和员工思想不稳定现象,不能根据市场变化趋势及时调整企业内部管理机制和市场运作机制,企业内部存在的问题不能及时得到解决,不稳定因素增多。

(2) 基建市场逐步开放,但与之相适应的管理规范未能及时修正。恶性竞价现象严重,或是施工设施简陋,安全投入不足,或是层层分包,大量雇佣临时工,致使一线施工人员文化技术素质严重下降,安全管理控制的难度加大。

(3) 多年的多种经营发展为电力系统注入了新的活力,但也形成了多元化的利益主体,一些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认真落实,存在认识不到位、责任不到位、管理不到位,特别体现在对外包施工队伍的管理上。

2.3  电网运行环境有进一步恶化的趋势

所谓的运行环境恶化,简单地说就是“天灾人祸”现象进一步加剧。

(1) “天灾”主要体现在近几年中灾害性天气发生的频度与力度均有加剧趋势。夏季容易受台风、龙卷风、强雷暴雨的袭击;冬季又要严防大面积污闪的袭击。一些自然灾害的力度已明显超出当年电网设计所能承受的程度。

(2) “人祸”突出表现为外损和偷盗现象呈恶化趋势。上海电力公司每年在防外损方面投入了大量的人力与物力,但仍不足以阻止外损事故的蔓延和加剧,这其中相关法律、法规建设的滞后,以及行政执法主体的缺位或不作为是一个主要原因。

2.4  安全生产基础薄弱,一些老大难问题积重难返

(1) 现场违章屡禁不止,特别是擅自解锁与监护人员越位操作已成为现场威胁人身安全的主要因素。一些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很好地落实,少数领导对安全工作缺乏严肃认真的态度,抓安全工作停留在表面上。

(2) 随着设备的不断改进与技术的进步,一线运行人员的技能培训已出现严重不适应现象。一方面确是由于任务重、人手紧,培训工作不易安排;另一方面也与各级领导对现场不够重视有关。

(3) 工作作风不过硬,加上社会上的各种思想与诱惑对一线职工的影响日趋严重,使之难以在现场集中精力,安全文化建设与思想教育也亟待加强。

2.5  电网本身存在较多薄弱环节

(1) 这几年上海电网的突出问题之一是电源供应的不稳定和系统备用严重不足,即使是在临近省市电力供应矛盾有所缓和的情况下,上海电网的这一问题还将存在,难以为应付电网突发事故和防范大面积停电提供保证。

(2) 电网设备良莠不齐,一些设备健康水平欠佳。上海电网已具有100多年的历史,存在有大量的老旧设备,一些老的220 kv变电站使用期限已超过35年。尤其是近几年来,负荷高速增长,电网建设虽不断加快,但往往一批老设备尚未改完,一些原来认为较新的设备又成了急需改造的老设备。

(3) 与华东主网联系薄弱。2005年夏季正常情况下就多次发生江苏向上海送电的两回500 kv线路超出送电限额的情况。

(4) 短路电流超标已威胁到电网的正常运行。

随着新的联络通道的建设,短路容量问题将进一步突出,对此必须予以足够的重视。

(5) 中心城区电网供电能力不足。个别城区的220 kv容载比已经小于1.4,限制了供电容量,降低了供电可靠性。

3  做实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建议

3.1  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不仅仅体现在口号上,更重要的是在贯彻落实上。对于各级领导,特别是基层单位的一把手,“安全第一”必须在安排工作计划和工作重点时体现出来,而不能停留在报告上与安全检查中,其检验标准是要看当安全与工作进度、安全与经济效益等出现矛盾的时候,是否能真正坚持“安全第一”。对于一线职工,“安全第一”要体现在日常的生产行为中,要加强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改变以往粗放散漫的工作作风,真正体现出从“要我安全”转变为“我要安全”。

3.2  加强安全责任体系建设

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目前基本上是与行政管理体系相对应的,也是目前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得以落实的组织保障。对基层一线而言,必须坚持2条:一是安全责任越到基层应越具体;二是安全责任在体系设计与执行中应逐级加强而不能逐级放松。各级领导的安全责任更多地是体现在安全生产的组织与落实上,因此在宏观上是越往上责任越大;但是,对于一线的工作,具体到某一点上,越往下应该是越具体,责任越明确。因此,一定要树立安全责任的传递意识。

3.3  加强队伍管理

队伍是安全生产执行的主体,加强队伍管理对安全生产至关重要。队伍管理本身牵涉到方方面面,笔者认为,队伍管理中最重要的是作风管理,要真正地做到令行禁止。电力系统多年来形成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可以说是较为完善的了,但是在现场并不总是能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

要真正做到令行禁止,仅靠安全检查是远远不够的,需要现实生活中一点一滴的积累与长期严格的训练。就如“王牌军”不可能在一天之内形成一样。因此,对电力系统而言,准军事化管理与其说是一种制度,不如说是一种文化,而一种文化的形成是需要经历长时间的锤炼。

3.4  设备管理是安全生产的物质基础

选用质量优良的设备是设备管理的基础,好设备对电网安全生产的作用是极其明显的。一方面,设备本身的故障概率将大大降低;另一方面,抢修与方式调整概率的降低、检修维护工作量的减少、容易实施自动控制等都会大大有利于安全生产。设备管理涉及从设计选型、采购监造、基建调试、运行巡视直至退役报废的各个环节。从生产角度看,设备管理的重点是运行维护。主要应做好以下三方面的工作:

(1) “零缺陷管理”,尽一切可能使运行设备的

缺陷率降到最低。缺陷管理是设备运行管理的基础,无论设备有多好,检测手段有多先进,缺陷管理都不能放松;

(2) 控制好运行设备的发热点。电力系统中设备故障的预兆基本上与异常发热有关,有效地检测这些异常发热点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可使设备的强迫故障停运转变为有计划的检修,这可大大降低设备停运对系统的冲击,并使检修工作有条不紊,降低人身事故发生的概率;

(3) 编制好设备技改规划。随着系统规模的扩大与设备更新速度的提高,有计划地加快设备改造是十分必要的,否则很容易出现一批设备中的某一缺陷同时发作的尴尬局面,给系统运行与正常检修秩序带来巨大的冲击,很容易酿成电网或人身事故。

3.5  加强制度管理

事实经验表明,制定一些规章制度并不是太复杂的事情,而对制度本身进行有效的管理则是相对比较复杂的。严防政出多门、前后矛盾只是制度管理的一个方面,更重要的是这些制度在现场的可操作性。操作不了的、在现场无法执行的制度还不如不要。因此,在制定一些与现场直接有关的规章制度时,有关部门首先要深入基层一线,掌握现场的情况;其次要对制度的现场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遇到问题要及时研究,消除现场人员的逆反心理,使规章制度能得到更好地执行。

3.6  依靠科技进步,强化技防管理

科技进步对安全生产的作用是很明显的。上海超高压公司已连续多年没有发生误操作事故,这其中变电站综合自动化技术与五防闭锁装置的大量使用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当然,这些技术的有效使用一方面有赖于现场设备自动化控制性能的提高以及自动化装置本身的运行维护水平的提高;另一方面也与一线人员的观念转变有关。经过多年的实践,已充分证明在安全操作方面,真正可靠的是技防装置,而不是人。加大对技防装置的研究与投入,往往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成效。

3.7  加强生产计划管理

加强生产计划管理的一个重要指标是生产计划的精细化。每年我们要编制大量的生产计划,精细到什么程度为好,目前尚无统一的标准,原则上讲应该是越细越好。这在目前基建规模大、改造任务重的时候尤为重要,而且计划一经编制批准,必须强调其严肃性,没有原则问题不得更改。许多事故教训证明,计划的不严密与任意改动往往会成为事故的起因。计划编制中遇到的最大问题是所谓的“计划跟不上变化”,可以说,就是因为变化太多,所以才要求把计划编得精细。

3.8  加强技能管理

职工的技能水平是职工在一线危险情况下确保有安全正确行为的基础。因此,技能培训不能仅限于一般专业知识的学习,还应包括安全技能的内容。就安全生产而言,一般技能的培训甚至要比竞赛培训更为重要。澳大利亚煤矿工业已多年不出现人身死亡事故,据介绍经验主要有2条:一条是采用好的安全装置,可以认为是技防;另一条是确保职工在危险情况下有正确、迅速的反应。这2条经验都值得我们借鉴。

3.9  建立安全文化

企业的安全文化范围很广,也很重要。事实上,就算我们的规章制度再全面也有管不到或管不了的地方,就像法律并不能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一样。目前在安全文化建设中,职工的职业道德建设也相当重要。否则,规章制度很容易会成为一纸空文。

3.10  加强预案编制

对于任何生产工作,常规工作靠规范,突发性事件靠预案(应急机制)。电网的安全生产也不例外,预案编制一要常规化、系统性,并要及时更新;二要把预案编制列入工作质量考核范围;三要经常组织演练,在演练中再发现问题。历史上,上海电网几次重大事故之所以能正确处理,事故预案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3.11  确立设备主人意识

各级运行人员是相应运行设备的主人,其他人员接触甚至是接近这些设备,都应事先取得运行人员的同意。这是权力,但更是一种责任,主动放弃这个权力等于失职,性质是很严重的。在现场,尤其是不要迷信所谓的专家,因为不少误碰事故就是这样产生的。

3.12  强化考核机制

有规章就要有考核,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更应强化,因为这是确保各项安全责任落实到位的制度保证。目前,我们的各项工作都在落实“以人为本”,这肯定是正确的。但是,若把“以人为本”当成放松考核的借口显然就大错特错了。严格考核的目的本身就是为了防止事故的发生,保证职工的人身安全,就是“以人为本”。因此,必须用“三铁”反“三违”,以确保各项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

第13篇 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1 总则

1.1 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提高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方电网公司)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安全施工管理水平,保障施工人员在工程施工中的安全,保证电网安全可靠供电,结合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和南方电网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安全生产监督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等有关标准、规程、规定,以及公司安全生产一号令的精神,结合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的具体情况而制定。

1.3 本办法适用于南方电网公司系统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所涉及的有关工程。凡是参与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执行国家、电力行业、南方电网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和本办法。

1.4 各子公司必须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安全工作与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同时进行,使施工安全工作逐渐达到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

1.5 负责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建设的项目单位(包括各级建设项目委托管理单位,下同)应实行以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树立“安全施工,人人有责”的观念。

1.6 安全施工应实行科学管理。通过不断完善安全设施,强化安全教育,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技术素质,逐步做到对事故进行科学预测,并积极采取防范措施,对事故加以预防。

2 管理机构

2.1 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安全施工实行分级管理。南方电网公司为系统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施工安全归口管理单位。各子公司作为项目法人单位,负责工作范围内的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的安全施工管理,并负责指导各级建设项目委托管理单位(地级市和县级供电企业)的安全施工管理工作。

2.2 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要成立以各建设项目单位为主、参建单位参加的安全生产委员会,执行相关的安全工作任务。

2.3 建设项目单位要确定承担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安全监察职能的机构或部门(以下简称安监职能部门)。在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期间,各单位的三级安全网(企业、站队(工区)、班组(站所))可适当增加具有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临时安监员。

3 责任制

3.1 南方电网公司:

3.1.1 制定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安全施工管理制度、办法。

3.1.2 监督、检查各建设项目单位的安全施工管理工作。

3.2 建设项目单位:

3.2.1 认真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定,并负责组织贯彻落实。

3.2.2 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本单位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施工安全管理的各项管理制度、安全事故统计及上报制度,制定反事故技术措施和安全劳动保护措施,并定期进行施工安全工作考核。

3.2.3 深入施工单位和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和指导安全工作;及时解决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对因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失控,导致施工安全没有保证及存在质量问题时,有权责令停工整顿,限期整改。

3.2.4 审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所制定的组织、技术和安全措施方案。

3.2.5 加强与项目所在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联系;取得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安全工作的支持。

3.2.6 在招标文件中或确定施工承包单位时,对安全技术管理制度、施工资质和安全施工提出明确要求,并审查施工、勘测设计单位的安全资质等级;确保符合建设项目的要求。

3.2.7 要求施工单位有符合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规定的安全施工基础条件,要求和协助施工单位按基建程序和施工程序施工。协调解决各施工单位在交叉作业中存在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问题。

3.2.8 参加施工单位对所发生死亡、群伤或其他影响较大的事故的调查分析,吸取事故教训,督促改进安全施工管理工作。

3.3 监理单位:

工程监理单位在工程监理工作中,要把对施工安全的监理作为与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工程投资控制监理同等重要的工作来考虑。

3.3.1 在编制工程监理大纲、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时,要针对不同工程的特点和技术要求,制定具体的监理内容、监理措施和监理办法。

3.3.2 在工程监理时,要在监理记录中反映对施工安全的监理内容。对于监理中发现的施工单位制定的安全措施不符合现场安全要求,或施工人员存在不符合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的行为,以及电力设备存在的不能满足电力建设与安全运行的问题,有权提出监理意见,予以纠正,并及时向建设项目单位和施工单位通报。

3.4 设计单位:

3.4.1 设计单位应把“安全第一”的思想贯穿于设计工作的全过程;从方案制定到设备选型等方面,都要尽可能为安全施工创造条件。

3.4.2 工程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或电力行业的有关标准。并满足反事故技术的要求,保证工程投产后的安全生产要求。

3.5 施工单位:

3.5.1 在承建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时,必须与建设项目单位签定安全协议,明确双方安全责任,承担承建范围内的全部安全生产责任。

3.5.2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法规、行业规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3.5.3 建立健全适应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施工的安全保证和安全监督体系,设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落实好安全生产责任制。

3.5.4 要设置现场安全专职或兼职人员,监督本单位作业人员施工的全过程。派驻现场的工作负责人、工作监护人、工程技术人员应通过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14篇 电网公司安全生产会议管理规定

1 总则

1.1 规范会议管理,提高会议效力,为安全生产信息沟通,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供良好平台。

1.2 本标准规定了广东电网公司各类安全生产会议准备、内容、纪要及相应行动管理要求,适用于广东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部、直属供电企业、县级子公司的安全生产会议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南方电网安监[2003]29号) 7.3、7.4

3 术语和定义

3.1 安全生产会议:组织讨论、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总结安全生产工作完成情况和部署下阶段工作任务的会议,包括: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安全生产分析会、月度安全生产例会、月度生产运行电视电话例会、生产运行周会、安全网例会、安全生产专题会等。

3.2 生产运行部门

3.2.1地区供电局包括输电部、变电部(特大型为变电一、二部)、调度通信中心、计量部、通信设备运维部、试验研究所。

3.2.2县(区)供电局配电部、供电所。

3.2.3县级供电子公司包括:输变电部(大型县级供电子公司为输电部、变电部)、调度中心、供电所。

4 职责

4.1 公司本部

4.1.1公司总经理(或其委托领导)负责组织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扩大)会议、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安全生产分析会议。

4.1.2公司办公室负责人对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扩大)会议、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安全生产分析会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负责。

4.1.3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人对公司月度安全生产例会、月度生产运行电视电话例会、生产运行周会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负责。

4.1.4公司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对各类安全生产会议的协助实施工作负责。

4.2直属单位、县(区)供电局、县级供电子公司

4.2.1直属单位、县(区)供电局、县级供电子公司负责人对本单位(县、(区)局)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及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

4.2.2直属单位、县(区)供电局、县级供电子公司分管安全生产副职对本单位(县、(区)局)月度安全生产分析会及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

4.2.3直属单位、县级供电子公司办公室及县(区)供电局综合部负责人对本单位(县(区)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负责。

4.2.4直属单位、县(区)供电局、县级供电子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人(设置4部的县(区)供电局为综合部负责人)对本单位(县(区)局)安全专题会议、安全网会议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负责。

4.2.5直属单位、县(区)供电局、县级供电子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人(县(区)供电局为配电部负责人)对本单位(县、区局)月度安全生产分析会及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的具体实施的组织工作负责。

4.2.6直属单位、县(区)供电局、县级供电子公司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县、区局)各类安全生产会议的协助实施工作负责。

4.2.7生产运行部门负责人对各自部门(单位)的月度安全生产分析会、安全生产专题会会议组织和负责。

4.2.8直属单位、县(区)供电局、县级供电子公司各分部、班、站负责人对所辖范围的安全生产分析会和安全生产专题会会议的协助实施工作负责。

5 管理内容与方法

5.1 会议准备与要求

5.1.1会议组织实施部门(单位)应事先做好会议筹备工作,明确参加人员、会议内容、议程、时间与地点,发出会议通知,准备相关材料。

5.1.2会议组织实施部门(单位)应提前将会议需要讨论的事项以及对应的材料发至各参会人员,各参会人员应事先准备好意见和建议;各部门(单位)如有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研究或表决的事项,应事先与事项相关的部门(单位)或公司(局)领导进行沟通,以提高会议的效率。

5.2会议实施

5.2.1公司本部、直属单位、县(区)供电局、县级子公司、生产运行部门安全生产会议的实施明细详见附件1《安全生产会议明细表》。

5.2.2除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外其余安全生产会议应按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在必要时召开。

5.2.3安全生产会议由相应的部门组织实施。

5.2.4安全生产会议的主持由相应的领导或指定人员主持。

5.2.5各级有关部门(单位)应配合会议组织方做好会议材料的准备工作,各级参会部门(单位)应按要求落实本部门(单位)的人员参加安全生产会议。

5.2.6安全生产会议的相关内容参见附件1《安全生产会议明细表》中各会议的内容。

5.2.7安全生产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或记录,会议纪要由会议组织部门(单位)或委托的部门(单位)编写,会议主持人签发,并由会议组织部门(单位)或委托的部门(单位)整理发布。

5.3会议要求的传达与落实

5.3.1会议生成的会议纪要或记录应体现上次会议布置工作完成情况,并明确本次会议安排的具体工作任务清单,清单应包括工作任务、工作要求、责任部门(单位)/人、完成时间。各级形成的会议纪要需经主持会议的领导签发后下发至有关部门(单位)。

5.3.2各部门(单位)应落实会议纪要的工作任务,会议组织部门(单位)应对会议安排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跟踪,并对责任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在下次会议上进行通报,责任部门(单位)应对未完成的工作任务说明原因。

5.4会议回顾

5.4.1会议组织部门(单位)应对会议准备、频度、效果、地点、时间安排和参会对象进行回顾,以提高会议和日常工作的效力与效率。

5.5记录保存

5.5.1会议纪要由会议组织实施部门(单位)至少保存三年,安全生产委会会议纪要及安全工作报告同时应保存于档案室。

6 附则

6.1本标准由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6.2本标准从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第15篇 农村电网建设改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新一轮农网升级改造工程即将全面启动,为进一步加强施工组织,规范农网工程安全管理,有序推进工程建设,强化农网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管理,结合我县农村电网工程施工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严格执行局工程管理各项规定,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履行工程建设责任单位安全管理责任。强化现场作业的安全管理,加强危险点分析与预控工作,确保现场施工安全无事故。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农网新建与改造工程建设的局属各单位,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第二章 参建单位安全职责

第四条 安全监察部安全职责

(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网、省、市公司有关规定,负责制定农网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二)局安全监察部为农网工程安全管理牵头部门,负责工程全面安全管理,监督与管理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及时纠正施工人员的习惯性违章行为,组织研究和协调解决有关安全问题。

(三)负责组织农网工程的安全监督检查,指导参建单位开展农网工程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和具体使用。

(四)对现场安全设施、安全标志、安全工器具、安全保护装置、电气防误闭锁装置、特种机械的使用情况、生产现场消防工程和设备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五)参加农网工程项目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工作,做好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既定方案的落实,在移交生产时,消防设施与主体工程应同时移交生产。

(六)协助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农网工程施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全面提高企业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保护技能。及时用

快报、通报、录像等手段向生产单位反馈安全信息。

(七)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等规定贯彻落实本局的保卫、消防和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为农网工程建设施工创造安全的环境和良好的秩序。

第五条 工程管理办公室安全职责

(一)负责组织应用农网工程建设的“通用设计、通用设备、通用造价和标准化工艺”(“三通一标”)。

(二)对主管工程的质量和人员、设备安全负责。

(三)参加对承包工程企业的资格审查,在承包合同中要明确甲乙双方的安全责任。

(四)施工中发现设计与规程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要求不符时,应及时提出书面意见;工程验收前,应将有关图纸、资料完整的按规定移交生产单位,并对正确性负责。

(五)做到工程建设的“三同时”;对工程特别是隐蔽工程的分段验收,投入运行后发生的设计、施工质量事故负责。

(六)参加新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协助组织有关部门提出事故报告和防止类似事故的技术措施。

第六条 生产技术部安全职责

(一)负责农网规划、组织评审110千伏、35千伏农网工程可行性报告,批复农网工程项目,编制和下达项目计划。

(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和规程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并充分发挥其重要作用。

(三)负责对基层单位工程计划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四)组织制订全局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落实《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对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所需资金优先安排使用。

(五)加强技术监督工作,对于因技术监督不善导致的设备损坏、绝缘油劣化、瓷绝缘污闪、保护失灵等直接影响安全生产的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

(六)对于发生的技术性较强的事故,各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要参加调查分析,查找发生事故的技术原因,从技术装置和技术规定上制订反事故措施,并负责实施。

第七条 农电管理中心安全职责

(一)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归口负责管理农网工程建设中各乡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及时宣传贯彻落实国网、省、市公司关于农网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定及其他各种指令性文件和会议精神,并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三)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供电所农网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定期召开安全情况分析会,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改。

(四)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或参加调查分析处理供电所的各种设备和人身事故,及时统计、汇总、上报各种农电安全报表。

(五)配合有关工程管理单位,做好农网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六)组织农电及各供电所有关人员对《国家电网公司农村配网工程施工作业典型安全措施》开展培训和考试考核工作。

第八条 调度运行部安全职责

(一)针对农网工程建设施工情况,合理进行电力调度,对直接调度的电网安全稳定运行负有全面责任。

(二)掌握系统的运行状况,严格执行“两票三制”、“操作五制”,对危及安全的问题及时、妥善地采取措施,力求将农网工程建设期间停电损失减到最小。

(三)对系统的运行和故障状况要按规定程序进行汇报,并从本专业的角度提出反事故措施。

(四)加强对继电保护和自动化工作的管理,防止误计算、误整定、误调度的事故发生。

(五)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对待事故、障碍和违章作业行为,主持或参加并按规定进行调查分析,按时填报事故、障碍原始材料和报告,并对其及时性、正确性负责。

(六)做好农网建设施工期间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按规定做好安全活动,并做好记录。认真学习上级一系列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确保人身、设备和电网安全。

(七)负责监督管理各变电站站内各种设备技术资料、管理资料、运行记录、设备档案的收集保管以及各种工器具的保管使用。

第三章 典型安全措施

第九条 一般规定

(一)农村配网工程要按照“五制”要求认真落实项目法人和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按规定签定安全协议,明确安全管理责任、界面、奖惩规定等内容。

(二)对农配网工程实行工程监理时,必须签订工程监理合同,明确监理范围、责任主体、管控环节、违规处理等内容,确保对安全、质量全过程监理。

(三)工程发包程序应符合要求,要严格审查承包单位的资

质,严禁资质不符合要求的单位承包或变相承包工程,特别是严防采取挂靠等方式参与工程承包。

(四)项目建设单位要将现场施工安全管理作为安全督查的重点,重点检查落实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技术措施的情况。坚决杜绝不办票、不交底、不监护、不停电、不验电、不挂接地线等行为。要督促、指导施工人员正确使用安全帽、安全带等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及安全工器具。

(五)施工单位应根据现场情况编制施工“三措一案”,建

立作业现场分级勘察制度。“三措一案”必须经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审查合格后方可执行,现场勘察记录应随工作票一同存档。

(六)发包工程施工涉及运行设备时,工作票应实行“双签

发”。可根据作业现场需要,使用工作任务单等。建设单位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有违章行为等,应立即制止并纠正, 必要时可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顿。

(七)应认真落实“防触电、防高坠、防倒断杆”的安全防

护措施。要抓好“勘察、 工作许可、安全技术交底、监护、工作终结”等关键环节的安全管控,务必使作业人员做到“工作任务清楚、工作程序清楚、工作危险点清楚、现场安全防范措施清楚”。

第十条 保证安全组织措施要求

(一)现场勘查

1.工作要点:应明确工作内容、停电范围、保留带电部位、 停电设备范围等,应查看交叉跨越、同杆架设、邻近带电线路、 反送电等作业环境情况及作业条件等。勘察时应认真、 仔细。 要对照勘察记录,制定对应安全措施并落实到工作票中。

重点防范触电、高处坠落、误登带电杆塔等危险。下列情况, 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应到现场组织勘察:

(1)带电作业且配电系统非单一电源;

(2)保留带电部位、邻近带电线路或交叉跨越距离等情况

不清楚;

(3)现场施工环境、设备接线方式不清楚,设备识别标识

不清晰或缺失;

(4)有可能造成误登电杆、 误入带电间隔, 停电线路为同

杆架设的多回路线路;

(5)外单位队伍承包工程;

(6)存在反送电可能。

2.邻近带电线路、 交叉跨越线路以及同杆架设线路的勘察工作要求必须查明工作线路(设备) 和邻近带电线路(设备)、交叉跨越、同杆架设的线路的双重称号以及色别、相邻杆塔起止杆号等。

重点防范误碰带电设备、误登带电杆塔等行为。需配合停电时,必须停电作业,严禁强令冒险作业。

3.与配合停电设备运行单位的联系应事先书面申请,明确停送电联系人、联系方式、停电线路名称及操作程序等。

重点是要对配合停电线路进行验电、挂工作地线。

4.加强双电源管理,防止反送电应查明作业线路是否有双电源用户,是否存在反送电特别是低压反送电可能性。

重点是在作业地段所有可能来电方向线路的高低压侧挂接地线。同时要加强对试验电源的管理,防止发生触电事故。

5.检查杆根、基础、拉线牢固情况

(1)电杆埋深是否符合要求、回填土是否夯实;杆身是否存在超过规定的纵向、横向裂纹;检查电杆周围基础是否存在掏挖、 塌方、滑坡等情况。

(2)老旧拉线埋深是否符合要求;拉线是否严重锈蚀;对埋设于水田等易受腐蚀地段的拉棒应进行掏挖检查;拉线、拉棒等拉线组件的强度是否满足要求.

(3)农村低压线路中使用的老旧小方杆(手模杆)、木杆是否牢固;是否存在杆根断裂等。

(二)工作票签发

1.工作票签发人必须认真分析现场查勘记录,结合作业任务,确定工作区域、停电范围及制定对应的安全措施,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充足的施工力量。

2.施工单位办理的工作票应由设备运行管理单位签发,必要时实行施工单位与运行单位“双签发”。

3.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可根据作业现场实际情况,补充安全措施。对工作票上所列的安全措施、停电范围存在疑问时,应向工作票签发人核实,确有错误的,应立即停止工作,重新办理工作票,布置安全措施。

4.对不涉及运行设备的新建农配网工程,要制定相应补充规定,如采用执行施工作业安全措施票等,对其安全管理要求与工作票等同。严禁农配网工程无票作业。

(三)工作许可

1.电话许可必须坚持复诵核对制度,并书面记录清楚。现场许可必须逐项交代、确认现场安全措施正确、完备后,双方签字确认,并详细记录许可时间。

2.工作许可人必须确保工作线路可能来电的各方面(含用户)都拉闸停电,验电挂好接地线后,方能发出许可命令。

(四)现场安全技术交底

1.工作许可后,正式开工前,工作负责人必须向全体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主要内容应包括:

(1)工作任务;

(2)停电范围;

(3)作业现场保留的带电部位、线路;

(4)工作地线悬挂位置及数量、作业现场已布置的其它安全

措施;

(5)作业计划起止时间;

(6)工作人员分工及专责监护人安排情况;

(7)工作程序;

(8)工作地段邻近、平行、交叉跨越的高电压等级电力线路

运行状态及位置,使用个人保安线的要求;

(9)容易误登的电杆或误入的带电间隔情况以及采取的相应防范措施;

(10)作业现场是否存在反送电可能及采取的防范措施;

(11)作业中应注意的技术要点;

(12)补充安全措施布置情况.

交底完后,全体工作人员应签字确认。

(五)工作监护

工作负责人、专责监护人应始终在工作现场,对工作班人员进行认真监护,及时纠正不安全行为,不得擅离职守。

以下情况必须使用工作任务单并指派专责监护人:

(1)工作地点分散,工作负责人不能在作业现场同时监护多班组作业,工作安全风险较大。

(2)工作地点存在同杆架设线路、交叉跨越线路、邻近带电线路。

(3)工作地点附近有同类型设备,易造成误登杆塔、误入间隔。

(4)工作地点有需要配合停电的设备。

(5)工作地点存在需要单独增设的安全措施。

(6)有较多雇佣民工或临时工参加工作。

(7)工作地点跨越河流、沟渠、房屋、公路等。

(8)工作负责人根据现场情况认为有必要时。

(六)工作终结恢复送电制度

完工后,工作负责人应确认设备上无遗留工具、材料等物品,查明全部工作人员确已离开工作现场,方可下令拆除接地线,办理工作终结和恢复送电手续。

第十一条 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要求

(一)停电时必须断开所有可能送电至工作设备各侧的开关、 刀闸、熔断器,并加挂工作接地线。停电设备各端应有明显断开点,必要时派人看守。

(二)为防止低压反送电,应拉开配变高低压侧开关(熔断

器),并摘下熔管。可直接在地面操作的开关(刀闸)的操作机构上应加锁,并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等标示牌。

(三)验电时应使用合格、相应电压等级的接触式验电器。

(四)对开关柜、环网柜验电时,应先认真查看设备一次系统接线图,验电过程中要严格遵守验电工作程序,防止发生触电或验电位置错误。

特别要注意对可能存在低压反送电和感应电压伤人等情况的设备验电,确认其无电压。

(五)装拆接地线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禁止反程序操作。 所有可能送电至工作设备的线路高低压各侧均应可靠接地,不能遗漏。

工作地线的装设位置应合理,应以确保作业现场安全、防止触电如反送电、突然来电等为核心。

(六)个人保安线应严格按规定使用,禁止用个人保安线代

替接地线使用。工作结束时,工作人员应拆除个人保安线。

(七)装设遮拦(围栏) 应能够明确划分工作区域、带电区域和非工作区域,并悬挂标识牌。工作区域涉及到跨越公路、集镇等人口密集区等时,安全围栏应醒目、充足,必要时指派专人看守,防止无关人员误入工作现场。

(八)在一经合闸即可送电到作业现场的刀闸、开关等设备

处,应悬挂醒目的安全标示牌,必要时指派专人看守。在配电双电源用户接入点和有反送电可能的高低压电源侧,应悬挂“禁止合闸,线路有人工作!”等安全标示牌。

第十二条 线路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一)作业前检查要点:

1.现场安全措施是否执行到位,是否存在遗漏、缺失、损坏及移动等情况。重点检查接地线布置、防反送电、防倒断杆、防高处坠落等安全措施。

2.作业区域电杆(设备)双重称号以及色标、起止杆号及相邻杆塔号是否与工作票所列内容一致。

3.电杆、配电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是否存在缺陷,如电杆纵(横)向裂纹超标、横担及金具腐(锈)蚀、拉线断股、拉线基础松动、电杆倾斜超标等。

4.杆根、基础、拉线是否牢固;是否需要增设临时拉绳等安全措施。

5.老旧线路设备存在的危险点、周围环境和电气连接状况等。

6.施工机具、安全工器具、施工机械的安全性能。

(二)立杆、 撤杆工作

主要危险点:1.高处坠落;2.触电;3.倒断杆;4.机具砸碰。

主要安全措施:

1.分工明确,信号统一、动作协调。要划定作业区域,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2.控制好电杆重心和电杆起立角度。控制、牵引等拉绳的控制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操作、指挥,必要时可采取增加临时拉绳等措施。

3.起吊作业的施工机械自身安全措施必须到位,防止因重心偏移、支撑不牢靠、操作不规范等原因而发生倾翻。起重吊钩必须有防脱扣闭锁。

4.邻近带电的高压设备立(撤)杆作业时,生产技术人员应在现场指导,必要时制定“三措” 一案,并采用有效措施,确保作业过程中人体、施工机具、牵引绳、拉绳等无触及带电设备可能。导线、拉线、施工机具应可靠接地。

(三)杆塔上作业

主要危险点;1.高处坠落;2.触电;3.物体打击。

主要安全措施:

1.登杆前应仔细检查杆根、基础、拉线等,工作前应再次确

认作业范围无触电危险,如不能确定,则需重新验电。

2.登杆前应认真核对、确认杆塔双重称号。应正确使用

安全带(带后备保护绳),禁止杆上移位或上杆过程中不使

用安全带。严禁安全带低挂高用。

3.攀登老旧电杆前,应重点检查杆身是否牢固、埋深是否满足要求、电杆拉线是否牢靠。杆上作业前还应检查横担、金具等是否严重锈蚀。

4.新立杆塔在杆根基础未完全牢固前禁止攀登。

5.在经泥石流冲刷、内涝洪水浸泡、大风吹刮、强降雨冲刷后的线路上作业时,工作前应对线路、配电设施进行仔细检查, 必要时在采取增加临时拉绳(或支好架杆)、培土加固等措施后, 在专人监护下登杆作业,严禁不采取可靠措施盲目作业。

6.登杆前须认真检查登高器具(登高板、脚扣)是否牢固、可靠。严禁借助绳索、拉线上下杆塔。冰冻天气作业应增加相应防滑、防冻、保暖等措施。

7.在可能有感应电的杆塔上作业时,在人体接触导线前应挂接保安线,作业结束人体脱离导线后方可拆除。

8.杆上有人时禁止调整或拆除拉线。

9.禁止用突然剪断导地线的方式松线。不得随意拆除受力构

件。杆上作业、移位时必须手扶牢固构件,禁止失去保护绳进行作业或换位。

(四)搭、拆头工作

主要危险点:1.触电;2.高处坠落;3.误登电杆;4.高空坠物;5.导线脱落。

主要安全措施:

1.防触电、防高处坠落、防倒断杆、防误登电杆、防高处坠

物等安全措施同前相应条款。

2.首先必须验电确认无电。为防止突然来电,在工作地点可能来电各侧均应装设工作地线。

3.禁止作业人员擅自扩大工作范围、增加工作内容或变更安全措施。

(五)调整弧垂工作

主要危险点:1.触电;2.高处坠落;3.高空坠物;4.误

登电杆。

主要安全措施:

1.防触电、防高处坠落、防倒断杆、防误登电杆、防高处坠

物等措施同前相应条款。

2.应做好防止导线抽跑、掉落的措施,涉及跨越河流、公路、 铁路、人口密集区的线路时,要做好对应安全措施,必要时专人看守。应提前联系主管部门,协调做好相应安全措施。

3.调整弧垂工作应综合考虑风偏、强对流天气、季节(高温、严寒)、公路、铁路路(轨)面高度、房屋高度等因素。

(六)装、拆拉线工作

主要危险点:1.触电;2.高处坠落;3.高空坠物;4.倒

断杆;5.误登电杆。

主要安全措施:

1.防触电、防高处坠落、防倒断杆、防误登电杆、防高空坠

物等安全措施同前相应条款。

2.杆上有人时,禁止装拆拉线。

3.老旧线路拆除拉线时, 必要时增加临时拉线等安全措施,

防止倒断杆。

4.转角杆、耐张杆、终端杆及跨越高速公路、铁路、河流等线路电杆的拉线装拆工作,应增设临时拉绳,防止倒断杆。

(七)放(紧、撤)线工作

主要危险点:1.触电;2.高处坠落;3.高空坠物;4.导线抽甩;5.倒断杆。

主要安全措施:

1.防触电、防高处坠落、防倒断杆、防误登杆塔、防高空坠

物等安全措施同前相应条款。

2.放(紧、撤)线应专人指挥、统一信号、畅通信息、步调协调,并加强监护。

3.交叉跨越、邻近电力线路时,要提前勘察现场,做好相应安全措施。

4.跨越河流、高速公路、铁路时,应提前联系相关主管部门, 协调做好相应安全措施,必要时可采取封航、封路、搭设跨越架、 专人在交通道口看守、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等安全措施。

5.遇有障碍物挂住时,应先松动导线,沿线巡查,待查明原因并处理后方可重新开工,不能生拉硬拽。

6.人员应站在牵引绳、导线外侧,不能站在导地线线圈内或牵引绳、架空线等下方,防止跑线伤人。

7.放(紧、撤)线前应检查杆根、桩锚、拉线、基础。必要时应增加临时拉绳、桩锚,防止倒断杆。

8.禁止采用突然剪断导线的方法松线。

9.放(紧、撤)线作业,在关键地点、部位应增设专责监护

人,工作负责人、专责监护人不得擅自离开现场。

(八)起重与运输工作

主要危险点:1.起重设备倾倒、损坏;2.电杆等超长设备挂碰;3.装卸过程砸碰;4.误碰带电线路。

主要安全措施:

1.起吊物品不得超过起重机械额定载荷。吊件重量达到额定

载荷的95%时,要由起重专业技术人员在现场指挥。

2.起吊前,工作负责人应全面检查吊绳、吊钩、支腿等,确认起重机械支平停稳。起吊时,应设专人指挥,明确分工,统一信号,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止,查明原因处理后方可继续起吊。

3.吊件全部离地后应暂停起吊,同时检查吊车自身稳定、重物捆绑、钢丝绳受力等情况。上述检查确认完好后方可继续起吊。

4.起吊物应绑牢,吊钩悬挂点应与吊物重心在同一垂线上,吊钩钢丝绳应垂直,严禁偏拉斜吊。落钩时应防止吊物局部着地引起吊绳偏斜。吊物未固定好严禁松钩。

5.在起吊过程中,受力钢丝绳的周围、上下方、内角侧和起吊物的下面,严禁有人逗留和通过。吊运重物不得跨越人员头顶, 吊臂旋转半径以内严禁站人。

6.起吊成堆物件时,应采取防止滚动或翻倒的措施。钢筋混凝土电杆应分层起吊,每次吊起前 剩余电杆应用木楔掩牢,防止散堆伤人。

7.吊件不得长时间悬空停留;短时间停留时,操作人员、指挥人员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8.吊车在带电设备下方或附近吊装时,须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并有专业技术人员在场指导。吊车操作人员应与起吊指挥人员保持持续通讯。吊车应接地,严禁起重臂跨越带电线路进行作业,起重臂及吊件的任何部位(在最大偏斜时)与带电体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最小安全距离。拉绳应使用绝缘绳。

(九)线路倒闸操作

主要危险点:1.误登杆塔;2.误操作;3.触电;4.高处坠落; 5.高空坠物;6.倒断杆。

主要安全措施:

1.作业前应认真核对线路双重称号、杆号、位置,查明交叉

跨越、邻近带电线路、同类性杆塔、易误登杆塔等设施情况。

2.登杆作业前,必须检查杆跟、基础、拉线、杆体等安全状况,登杆过程必须使用安全带。杆上作业应使用工具袋和传递绳,防止高空落物伤人。攀登老旧电杆作业时,应采取增加临时拉绳等安全措施,防止倒断杆。

3.操作前必须认真核对、复诵确认拟操作设备,防止误操作。 在专人监护下逐步逐项操作,严禁跳项或无票、无监护操作。

(十)安装、更换配变工作

主要危险点:1.触电;2.高处坠落;3.物体打击;4.吊运过程砸碰。

主要安全措施:

1.拆除旧变压器时,应断开所有可能送电至原变压器各侧的

断路器(隔离开关),应有明显断开点,验明确无电压后可靠接地,并悬挂标识牌。

2.在作业区域外围设置遮拦并悬挂“止步,高压危险!”、“从此进出!”、“在此工作!”等标识牌。在人口密集区、交通道口作业,应增设专人看守,防止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区域。作业前,应检查变台杆基、杆跟、拉线是否良好,防止倒断杆。

3.吊运设备过程中应做好防范措施,防止吊臂、吊绳、吊物等与周围带电线路安全距离不足。起吊时应轻起慢放、平稳移动, 防止剧烈摆动,必要时应增加临时拉绳。

4.使用链条葫芦吊运变压器前,应检查钢构件等承力部件是否可靠、牢固,变压器与台架固定是否牢固、水平。

5.台架上作业应使用安全带,传递工具、材料等物件应使用绳索,禁止上下抛掷。

6.安装调试完工后,应检查清理现场。严格遵守工作终结和恢复送电制度,按照操作流程进行恢复送电,严禁擅自盲目操作。

(十一)安装、更换配电柜工作

主要危险点:1.触电;2.高处坠落;3.高空坠物;4.移动屏柜时挤碰。

主要安全措施:

1.防触电、防高处坠落、防倒断杆、防误登电杆、防高处坠

物等安全措施同前相应条款。

2.拆除前,首先应断开连接至屏柜的所有电气接线,应有明显断开点,经验明确无电压后可靠接地并悬挂标示牌。

3.屏柜金属外壳应接地良好。

4.搬运屏柜时应统一指挥、步调一致。起立、就位过程中,

应做好防止侧滑、挤压、砸碰等措施。

5.完工后应认真检查、清理作业现场,检查接线情况。接引、 恢复送电工作应严格按照操作流程进行,严禁擅自盲目送电。

(十二)配电柜、台区低压出线检修工作

主要危险点:1.触电;2.低压短路;3.高处坠落。

主要安全措施:

1.防触电、防高处坠落、防倒断杆、防误登电杆、防高空

坠物等安全措施同前相应条款。

2.作业前应认真核对设备编号、名称、位置,防止误登带电杆塔。

3.正确使用个人工器具,并做好相应安全措施,如用绝缘胶带缠绕螺丝刀等工具金属裸露部位,防止低压短路。

4.开关、刀闸等操作把手应可靠闭锁,并悬挂“禁止合闸, (线路)有人工作!”等标示牌。必要时设专人看守。

(十三)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安装测试工作

主要危险点:1.触电;2.相间短路、单相接地。

主要安全措施:

1.安装前,应先断开低压电源。安装、试验台区总保护工作,

应事先通知相关用户,防止反送电。

2.正确使用工器具,对相线、零线进行绝缘处理,防止相间短路,单相接地。作业时人员应站在绝缘垫或干燥的木凳上。

3.接线前应认真核对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接线方向、接线位置,防止误接线。

4.安装完毕后,应按要求进行试验、试跳等项目,填写安装记录,并告知用户相关使用常识。

(十四)低压带电作业

主要危险点:1.触电或电弧烧灼;2.相间短路、单相接地;3.误接线;4.高处坠落;5.马蜂蜇伤。

主要安全措施:

1.低压带电作业应设专人监护。使用有绝缘柄的工具,并对

其外裸导电部分进行绝缘处理,防止相间短路、接地。

2.作业人员应穿全棉工作服、绝缘鞋,并戴手套、安全帽、护目镜等,操作时应站在干燥的绝缘物上。禁止在带电线路上直接使用锉刀、金属尺、金属毛刷等工具。

3.在高低压同杆架设线路的低压带电线路上作业,应做好防止误碰高压带电设备的安全措施,确保作业人员工作活动范围与高压线路间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无误触高压线路、开关、熔断器等设备的可能。

4.登杆前,应先分清相线、零线。断开导线应先断开相线, 后断开零线。搭接导线时顺序相反。人体不准同时接触两根导线。

5.在杆上进行低压带电作业时,宜采用升降板登高,人体与电杆及金属构件接触部位宜用绝缘物进行包裹、隔离。

6.使用配电作业车(绝缘斗臂车)作业,应专人指挥,提前选好工作方位、移动(升降)路线,确保升降过程中人体、车臂等与高压带电线路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十五)装表、接电工作

主要危险点:1.触电或电弧烧灼;2.高处坠落;3.误登杆塔; 4.误接线。

主要安全措施:

1.带电更换表计时,要采取与低压带电作业相同安全防护措

施。

2.电表与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配合接线工作应停电进行。

3.登杆前应认真核对杆塔名称、杆号、位置,防止误登杆塔。

4.高处作业及杆上移动过程中必须使用安全带,防止高处坠落。

5.要做好相应防范措施,防止因低压线路裸露部分误碰、误触有线电视、光缆、电话线等线路而造成其线路带电误伤人。

6.在居民小区等多用户地点安装电表时,应提前查看低压线路接线及分布,分清电源点和相线、零线,防止因误接线造成短路、触电危险。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农网工程建设施工中各参建单位除学习和执行本办法外,还应严格执行《沈丘县电业局农村电网建设(改造)工程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沈丘县电业局负责解释。

电网安全管理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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