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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安全管理15篇

发布时间:2023-01-13 20:45:04 查看人数: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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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安全管理

第1篇 汽车驾驶教练员安全管理规定

一、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教学行车安全。

二、教学过程中,教练员对学员负有监护责任,对学员学习驾驶操作负责。

三、熟练掌握不同道路条件、不同季节气候的安全行车知识,熟悉车辆性能特点,做好爱车例保工作,及时填写技术档案和教学日志,保证车况、车容、车貌,按期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杜绝机务事故发生。

四、场地训练期间须随车指导,监护好场地训练安全,不得擅离职守,道路训练期间必须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进行教学,车上不得搭乘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准超过规定的限额培训学员。

第2篇 汽车加油站的安全管理探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范2

1 加油站的等级划分及选址

根据《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gb50156-92)的规定,加油站的等级划分是根据加油站油罐储量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汽车加油站的站址选择,必须符合城镇规划、环境保护及防火安全的要求,并应选择在交通便利的地方;如选在城市市区的交叉路口,应不影响交叉路口的通行能力。

2 加油站的布局

不同等级加油站的加油机和油罐与明火及散发火花的地点、建筑物、构筑物、交通线、电力及通信线路的距离都必须符合规范的要求。如果民用及其它建筑靠近加油站一侧有门(窗),且室内有非防爆的电器,该建筑可视为“明火及散发火花的地点”。各地方城市可根据城市规划及防火安全的要求,相应控制市内加油站的等级。

3 总平面布置

加油站的进、出口应分开设置,且坡度不得大于6%;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布置好加油站内的油罐、加油机、各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加油站停车场内单车道宽度不得小于3.5m,双车道宽度不得小于6.5m;一、二级加油站与建筑物相邻的一侧,应建造高度不低于2.2m的非燃烧体实体围墙,面向进、出口道路的一侧,建造非实体围墙。

罗会斌(武汉石油化工厂,湖北)

第3篇 汽车船安全管理规定

1 总 则

1.1为了加强汽车船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证安全快捷、优质高效地完成商品车辆的运输,根据 《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solas》公约等有关法规制定汽车船安全管理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汽车船(pure car carrier)。

1.3上汽车船工作的船员,必须经过管理公司有关部门安排的有关汽车船特殊操作的培训。

1.4管理公司负责制定培训教材,并把培训教材分发到各船舶。

1.5直接受派上船的船员未经过公司培训的,必须由船长或其指定人员对其进行培训。

1.6培训内容至少包括以下几项:

1.6.1 观看《汽车专用船装卸作业、预防车体受损指南》的录像或vcd。

1.6.2学习《防止车辆损坏手册》(船员必读)(码头工人必读)。

1.6.3学习管理公司有关《船岸汽车船货物运输操作须知》。

1.7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1.7.1“滚装船舶”,是指具有滚装装货处所或者装车处所的船舶,包括滚装客船和滚装货船。

1.7.2“汽车船”,是滚装货船的基础上派生而出的一种专用船舶,以汽车作运输货物,分别承运同类或多种类别的车辆。

1.7.3“装车处所”,是指滚装船舶的有隔离舱壁的甲板以上或者甲板以下用作装载机动车、非机动车并可以让车辆进出的围蔽处所。

2 汽车船消防管理

2.1汽车船的消防方针是“以防为主、防消结合、立足自救”。

2.2为了落实船舶消防方针,船舶必须建立防火安全小组。

2.3船舶应制定一个完善和详细的消防灭火部署即应急灭火行动计划,来贯彻落实消防方针,确保船舶安全。

2.4汽车船发生火灾比其它船舶更为严重,火灾一旦发生,就会迅速蔓延,难以扑救,而且危险大,损失也大,这是汽车船火灾的特点。船舶应根据这一特点和本船实际情况制定出一个较周密的防火工作计划。

2.5汽车船应按规定间隔进行防火教育:

2.5.1理论知识教育。指派专人负责讲解有关防火灭火原理以及防火灭火设备、器材的正确使用、清洁、保管、消除火灾能源和隐患的内容。

2.5.2经常收集最新火灾案例,用所学到的理论知识联系火灾案例的实际,通过讨论的方式进行训练。

2.5.3加强每个船员对防火灭火设备、器材等的实际操作能力的训练,以提高防火灭火能力。

2.6按期对防火、灭火设备、器材、装备、用品等进行维护保养,使它们始终处于良好并立即可用状态。

2.7定期进行演习,以增强船员的防火灭火能力。

2.8为了做好货舱内的防燃、防爆工作,应指派人员经常测量装车处所内可燃气体的浓度,并进行必要的通风工作,防止火灾和重大事故的发生。

2.9航行中每班坚持巡舱检查制度,以便及早发现火警,控制火情。

2.10装卸车作业期间的防止火灾措施应包括:

2.10.1禁止在装车处所吸烟,通道口应悬挂“no smoking'标志。装车处所内墙壁应有“no smoking”的标志并保持清晰。

2.10.2装卸车期间,如车辆需加油时,应在值班人员的监督下进行。并确认周围没有烟火,尽可能拖到码头进行。

2.10.3当发现车辆漏油的情况,值班人员应立即擦掉,并采取防止漏油的措施。车辆电池需充电时,应在安全地带进行。

2.10.4注意提醒装卸工人尽量避免长时间怠速运转汽车或同时启动汽车,以降低汽车排出的废气污染。

2.10.5装车时确保灭火器和消防栓的周围留有足够的消防通道。

2.10.6装/卸车作业完成后,大副确认所有的气密门、水密门、通道门处于关闭状态。

2.10.7装/卸作业完成后应及时检查确认火灾警报器和烟雾探测器工作正常。

2.10.8值班驾驶员应每班检查确认火灾警报器工作正常。

3 装/卸车作业前准备及装卸操作。

3.1装车前必须做好下列各项工作:

3.1.1清扫、整理货舱及装车甲板,保证装车处所清洁、干爽、明亮。

3.1.2对甲板通风筒进行除锈保养,特别是货舱内风道门口的垃圾应清理。

3.1.3清洁货舱内的油污并检查液压油管及接头,确保管路无漏油。

3.1.4船舶修理完成后,应清除货舱内剩余的钢板、焊条等杂物。

3.1.5检查通过大舱的冷却水管系和消防水管系,确保没有漏水,发现问题及时修理灭漏。

3.1.6根据配载图中车辆的高度要求,调整好活动甲板的位置。

3.1.7检查布置好货舱内的安全标志及标示、通道等。

3.1.8严禁到港前7天内给装车甲板打油漆,防止污染车胎。

3.1.9抵港前应检查污水井,清除污水井内垃圾杂物,每年2次对污水井进行除锈油漆保养。每年2次对污水井进行抽水试验,以证明货舱污水系统处于正常可用状态。

3.1.10利用潮汐表计算可使用汽车吊桥的时间。

3.1.11确保装车处所有足够的照明。

3.2卸车前还应做好下列各项工作:

3.2.1对装车处所进行充分的通风。

3.2.2了解作业的时间安排、堆场的情况。

3.2.3布置人员注意尾跳的安全操作角度。

3.2.4告知驾驶员只能从驾驶门进入汽车,注意防止车门受损。

3.2.5起动车辆前,确认手动档放置在空档位置而自动档放置在泊车位置。

3.2.6制定排放压载水计划,布置具体实施。

3.3在装卸/货之前,船方应与有关各方就下列内容召开装/卸货碰头会议。

3.3.1装/卸、积载情况和装/卸计划。

3.3.2绑扎和解绑的基本方法。

3.3.3重型车辆的积载与绑扎的特别要求。

3.3.4超高车和高度许可的装载甲板。

3.3.5装载甲板重量限制。

3.3.6装车/卸车所使用的驾驶路线和装/卸车辆的操作顺序。

3.3.7工班的数量和组成,工人在舱内作业时应注意的事项。

3.3.8收/放妥尾跳、移动跳板和升降甲板的大概时间。

3.3.9根据货舱的特点要求特别注意的事项。

3.3.10测量管,开/关道门的应留出的地方。

3.3.11出现紧急情况时应报告的部门和人员名单。

3.4在防止货舱内发生碰撞事故的预防措施

3.4.1应用交通锥、交通标识来指示安全的驾驶路线。

3.4.2在货舱内标识限制速度(最大20公里/小时)。

3.4.3保证行驶中的车辆间在货舱内有15米的安全间距。

3.4.4应满足驾驶所需的照明,但照明灯光不能耀眼。

3.4.5应彻底清除甲板上的油渍。

3.5装卸货期间的安全措施:

3.5.1控制汽车的流向、流量,避开已发生危险的区域。

3.5.2在装车处所小心工作和行走,行走时应面对汽车来向。

3.5.3开始启动汽车时,禁止人员进入两车之间。

3.5.4货舱内所有工作人员必须穿反光衣、戴货舱专用安全帽。

3.5.5装卸过程中防止船舶过大的艏倾或横倾。

3.5.6不同港口的车辆应用不同颜色的隔票带进行标识分隔

3.6值班人员应监督装车司机做好装车工作:

3.6.1车门应关闭

3.6.2车灯应熄灭。

3.6.3窗户应关闭。

3.6.4天线应缩入。

3.6.5车门不应上锁。

3.6.6拉紧手刹。

3.6.7拨出钥匙。

3.6.8燃油没有泄漏。

3.7车停后应把变速器操纵杆换到下列位置:

3.7.1自排档汽车:变速杆推到“停车档”。

3.7.2手排档汽车:当停放在甲板上或上行斜坡时,变速杆推到“低速档”。

3.7.3手排档汽车:当停放在下行斜坡时,变速杆推到“倒车档”。

3.8装卸中防止人员坠落的措施:

3.8.1 设置安全绳/网,利用交通锥、防滑胶等以防止人员从船上设有汽车尾跳的位置或可移动跳板上滑落。

3.8.2 在通知工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后才可调节尾跳或移动跳板。

3.9为了避免发生越港货应做到:

3.9.1确保每一卸货港口的车辆积载区分隔标识是清楚的。

3.9.2港口标志类似的货物要在现场清点。

3.9.3完货后要在易漏卸舱室内检查是否漏卸。

3.9.4全部完货后,重新检查所有区域以确认没有车辆漏卸。

3.9.5最后的检查,大副必须参与监督。

3.10 卸车时发现车钥匙丢失和打不开时:

3.10.1立即报告装卸工班组长和船长。

3.10.2联系代理安排锁匠上船开锁。

4 靠离泊期间的注意事项

4.1系泊期间遭遇强风强流时的措施:

4.1.1应停止装卸作业。如需装卸作业,应在公司许可下安排拖轮协助装卸。

4.1.2防止船舶吹离码头的最有效是增加系缆数量。

4.1.3在上述情况下应收起尾跳以防损坏。

4.2特别注意摆放在码头前沿的车辆,防止污染和损坏码头车辆的措施包括:

4.2.1在船靠泊的码头上同时有车停泊时,严禁做船体油漆保养工作。

4.2.2船首船尾的老鼠档要经常检查系妥系牢,防止强风时飘落损坏车辆。

4.2.3为了防止烟灰飘落到码头污染车辆,应在进港前仔细地吹扫烟灰和冲洗甲板。避免发电机超负荷运转冒灰烟。检查烟囱防尘网完好。

4.2.4系泊作业中小心撇缆绳头砸坏泊位附近的车辆。

4.2.5为防止上甲板积水由于船舶倾斜而流下码头污染车辆,水手长在到港前应堵好上甲板、首尾甲板的下水孔盖。

4.3系泊作业中小心撇缆绳头砸坏泊位附近的车辆。

4.4洗锚链的阀门在靠岸前大副应检查确保其处于关闭状态。

4.5严格禁止船员在滚装码头堆场碰触或驾驶车辆。步行穿越滚装码头堆场时应听从堆场管理人员的指令,并按指定的路线行走。

4.6当风力接近6级时,港内靠离泊应注意安全,拖轮协助进行。当风力超过7级时,尽可能避免港内操作。

4.7 为了检验货舱喷淋管路所做的喷水试验后,应放空残水,并用高压空气吹空。

5 积载与稳性

5.1 除舱内斜坡上的空间外,在船的纵向方向,为了安全,积载车辆时,下列空挡应该留出:

4.1.1车门与车门之间,或车门与舱壁之间,应保持10cm的间距。

4.1.2车的保险杠之间,保险杠与舱壁结构之间,保险杠与车门之间,应保持30cm的间距,并可作为(绑扎、解绑、检查等)工作通道。

4.1.3在舱内梯子的前方应留出50cm×50cm的空挡。

4.1.4在手提灭火器和消防栓的地方要留出工作空间。

5.2 标准的装载方法:

5.2.1逆时针装载法:如果驾驶座在车的左侧,装载时应采用逆时针积载方法,对于图示的每一个积载区域来说,这种方式在卸货时能提供宽敞的空间打开车门,使驾驶员进入第一辆要卸载的车。

5.2.2顺时针装载法:如果车辆的驾驶座在右侧,装载时应按顺时针方向进行,顺时针与逆时针装载法原理相同,但方向相反。

5.2.3车头朝外的装载法:车头朝外的积载法适用于舱内较狭窄或弯道较急的地方,在此类舱内不适用逆时针或顺时针装载的方法。

5.2.4航次任务确定后,公司港口船长负责进行电脑配载,并尽快将配载结果发船经大副审核,进行稳性和强度校核,满足要求后方可按此计划装车。

5.3大副应确保装载后船舶稳性应大于0.35米。并在整个航次中满足imo的最低稳性要求。

6 汽车船绑扎材料管理与车辆的系固绑扎作业

6.1在抵达装货港的同时,应根据各个舱室或甲板的装车数量,合理的分配绑扎材料,整齐地挂在挂钩杆上。

6.2绑扎带出现下列情况,应及时报告公司并申请更换:

6.2.1绑扎带的金属头有明显的变形。

6.2.2绑扎带的金属头锈蚀严重磙子表明明显被磨损或接触到绑扎带的部分明显生锈。

6.2.3绑扎带破洞的直径大于或等于带宽的十分之一。

6.2.4绑扎带磨损的宽度大于或等于带宽的十分之-。

6.2.5绑扎带整个表面磨损超过它全部宽度或超过它厚度的十分之一。

6.2.6绑扎带的整个表面变色和变硬达到二分之一或超过了其宽度。

6.3水手长负责绑扎材料的检查、保养和登记工作,并将绑扎材料的情况定期向大副报告。

6.4

每航次结束后应及时向公司或租家填报下航次本轮的绑扎材料清单和防止损坏物品清单。

6.5车辆的标准绑扎方法:绑扎方向与船体横截面的夹角在25度~55度之间,如果绑扎的方式不能满足上述角度,应增加绑扎道数。

6.6每辆车在不同的积载情况下,标准的绑扎道数分别为:

6.6.1车辆纵向积载时,4道。

6.6.2车辆横向积载时,6道。

6.6.3车辆在坡道上积载时,5道。 (上方3,下方2)

6.7标准的绑扎用具:

6.7.1对于轿车:

破断力:2000kg

安全负荷:500kg

推荐绑扎用具:clasper c-500d

tighter a2022

tighter a2022

6.7.2对于卡车:

破断力:4500kg

安全负荷:1125kg

推荐绑扎用具:nav-45

“邦强”td-j-17绑扎带(国产)

破断力:6000kg

安全负荷:1500kg

推荐绑扎用具:rcbc-1500,a6001

6.7.3对于重型卡车和建筑机械

破断力:10000kg

安全负荷:2500kg

推荐绑扎用具:c-25,a10001

破断力:15000kg

安全负荷:3750kg

推荐绑扎用具:链条

破断力:16000kg

安全负荷:4000kg

推荐绑扎用具:hcc-16

6.8在绑扎中易造成损坏的几种情况应特别注意:

6.8.1衣服外的硬物(如钥匙、皮带扣、手表等)与车接触。

6.8.2绑扎人员的个人物品(安全帽、工具)放置在车身上。

6.8.3背着绑扎工具行走,或晃荡的工具与车身相碰。

6.8.4车辆擦碰未收妥固定的绑扎带。

6.8.5车辆碾过甲板上的绑扎带。

6.8.6无意中的碰坏。

6.9绑扎时不应用拖带眼环作为绑扎点。容易造成眼环的油漆脱落和/或变形等损坏。

6.10在斜坡上车辆车头朝上装载时,在后轮必须放置三角楔子。

6.11若发现车的绑扎点有缺陷或不好的绑扎方法,请立即向公司或厂家反映情况。

7 运输途中车辆管理

7.1 装完货后应立即组织人员检查货舱:

7.1.1汽车堆装是否妥当。

7.1.2汽车绑扎是否妥当。

7.1.3汽车上不应有汽油、机油等渗漏。

7.1.4货舱的照明设备应正常。

7.2 开航前及航行中应确认跳板处于关闭和水密状态。跳板水密门监控装置的指示灯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定期检查该设备,使其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

7.3 航行中应确认气密门、水密门、通风挡板/门、人行通道门等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并水密。

7.4 在舱内装载易发生移动的车辆的情况下,船长应尽可能避免选择可能遭遇灾害性天气的航线或当遭遇灾害性天气时适当调整航向,确保船、货安全。

7.5大风浪中航行尽量保持艏艉线与风向成30度夹角,减轻横摇,必要时记入《航海门志》。

7.6装卸期间值班人员应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汽车舱内。航行期间禁止无关船员进入车内。如需检查车辆进入汽车舱需经船长、大副同意后方可进入。

7.7为防止车内的收录机等备件被盗窃,应采取下列措施:

7.7.1过运河时关闭/锁闭所有进入货舱的通道门。指定看舱人员,监控附近的船艇。

7.7.2豪华贵重的轿车积载于封闭性较好的舱室。

7.7.3何人未经许可禁止进入舱内。

7.7.4为了保证安全,必要时候应锁上下舱通道。

7.7.5未经允许严禁进入车辆驾驶室。

7.8 载货航次中对汽车舱车辆的管理检查

7.8.1在每一个装港开航前,应检查每辆车的绑扎情况,同样,在最后一个装货港开航后,也应立即检查车辆的绑扎情况。对于下列情况应予纠正:

7.8.1.1没有绑扎。

7.8.1.2绑扎松懈。

7.8.1.3绑扎绞缠。

7.8.1.4不合适的绑扎角度。

7.8.1.5绑扎带接触船体结构(如肋骨、衬板等)。

7.8.1.6在斜坡上,未用三角木垫轮胎。

7.8.1.7发现车辆手刹没有向上拉到位和/或变速器没移动合适的位置时,应增加绑扎道数。

7.8.2每天应组织甲板部有关人员检查车辆的绑扎状况。若有松动应立即收紧加固。并记入《航海日志》。

7.8.3每当有下列情况时,船员应该检查车辆的绑扎情况

7.8.3.1当预计大风浪来临时。

7.8.3.2大风浪中航行。

7.8.3.3遇到大风浪之后。

7.8.3.4卸完货时。

7.9 在开航前和在恶劣天气来临之前,应检查尾跳、通道门、人孔盖等风雨密设施等的关闭/水密状态,并记入《航海日志》。

8 汽车船跳板的操作与管理

跳板是汽车船上的起重设备、水密设备,同时也是船体与码头装卸货桥梁。相关船员要精读跳板操作指南并熟悉跳板的操作方法,制定出收放跳板的操作规程,,并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以下几点应给予参考:

8.1放跳步骤:

8.1.1使用前提前检查确定跳板动力设备电器绝缘良好,液压系统油位和操作系统控制油箱(有的船没有此油箱)的油位保持正常。

8.1.2使用前通知机舱供电、启动液压泵(冬季提前半小时开泵预热);

8.1.3操作人员准时到位,各就各位,听从指挥,检查并清除尾跳周围障碍物;

8.1.4禁止人员站在跳板下方,应离开一定的距离,连续不断的观察尾跳的移动情况,防止事故发生。

8.1.5解脱跳板固定链条等,检查并打开油路总阀开关,解除所有的手动固定装置和跳板内外紧固液压和手动挂钩;

8.1.6适当松出副板(俗称二跳)钢丝,但勿松出太多,以防缠绕;

8.1.7松主板(俗称一跳)钢丝,当副跳接近码头时,适当收紧副板钢丝,调整副板和地面的接触距离。当跳板接近码头时,与码头接触处需要铺垫垫板或防碰物。

8.1.8放跳时,主板两端吊臂底部始终和副板跳板之间保持一定的间距,直至跳板安全平稳的放在码头上;

8.1.9跳板放妥后,铺好橡皮垫,适当松出主、副跳钢丝使其保持松弛状态。

8.1.10拉好跳板两侧安全绳,关闭液压油泵,以防长时间运转,对液压油泵造成磨损,影响跳板的正常使用。

8.1.11跳板放好后,要派有专人看守,随时注意重型车辆装卸或潮水以及过往船舶带来的兴波涌浪对跳板的影响,发现问题及时调整,使跳板折板与码头保持适当的水平夹角(大约10度左右),避免造成跳板或上下车辆或码头损坏。

8.2收跳步骤:

8.2.1检查主、副跳钢丝松弛情况避免收跳时缠绞;如太松适当收紧。

8.2.2慢慢收紧主板钢丝,保持主板吊臂和副板跳板始终有一定的间距直至跳板收妥。

8.2.3收跳过程中保持副板钢丝不要过紧。

8.2.4跳板收到位后,收紧副板和翼板钢丝。

8.2.5收紧内外保险紧固挂钩、翼板紧固链条或钢丝,固定手动紧固装置,关闭液压油泵,盖好操作台水密盖板。

8.2.6通知机舱收跳完毕。

8.3跳板在使用过程中一定要由专人管理并注意以下几点:

8.3.1使用前需仔细阅读说明书,根据说明书的要求严格进行操作;特别注意跳板在使用时,要符合环境、温度、液压系统的压力、操作程序、船舶倾斜的限制等规定。

8.3.2跳板兼作水密门,需要按照水密门的要求管理,保证密封填料柔软,达到其良好的水密性能。

8.3.3跳板的轴承、滑车、销子、钢丝、链条等受力活动部件,应按起重设备的要求定期检查、检验、加油、活络保养,确保其安全可靠性。

8.3.4经常检查跳板液压系统油位、油质,确保操作系统控制油箱的油位保持正常。

8.3.5跳板处要保证足够的照明,跳板两侧的栏杆、拉绳应保持完好无损,有效防止来往人员落水。

8.3.6汽车在跳板上行驶需注意限制速度,以防发生过大的冲击力。

8.3.7跳板的操作台以及其电器部件要经常检查测量绝缘,保持水密,避免绝缘下降引发事故。

8.3.8在装卸作业时,跳板要有专人看管,无关人员不得接近操作台,防止发生意外。

8.3.9跳板设有水平最大倾斜角度限制报警装置,在装卸作业时,值班人员要注意跳板工作时的水平最大倾斜度报警信号,发现报警时及时调整。

8.3.10收放跳板时,需有专人在码头指挥。

8.3.11跳板钢丝必须严格按照说明书或船舶规范规定时间检验或更换(一般为5年)。

9 汽车船的通风

9.1 为了消除船舱内挥发的油汽和有害的汽车尾气所进行的通风:

9.1.1开船前1小时,大副和电机员应检查通风设备的完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9.1.2大副应根据本航次的货运、气象等情况,制定航次通风实施方案,在航前会上给予通报并将通风要点写在警示板上悬挂在通风系统控制处所。

9.1.3装车前,应视情况开启相应位置的通风机进行通风。

9.1.4航行中,根据载货和气象情况,在5-10次/时换气量的范围内,确定通风的大小,并检测有害气体,发现有害气体增加,应加大通风量。

9.1.5卸车时,应开启卸货舱的全部通风机并安排好车辆卸货顺序.避免车辆在货舱内同时启动。

9.1.6因碰撞或其他原因引起燃油泄漏时,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堵漏,开启通风机,增大泄漏处的通风量。

9.1.7装卸后,应对汽车舱坚持通风,直到可燃气体和有害气体全部消除后,方可停止通风。

9.1.8在每月进行的应急演习中,穿插紧急情况下的通风实施演习,以提高船员对通风管理的应变技能。

9.1.9发现火情,立即停止通风,关闭挡火闸、防火门,先近后远全部关闭。查明火情后,谨慎开启相应风机排烟,有利于扑救。

9.2对汽车船的通风系统管理应做到:

9.2.1 严格遵守交通部《运输船舶消防管理规定》和航运公司安全部门的有关规定。

9.2.2 船舶应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船舶实际制定本船的《安全通风管理实施细则》并组织全体船员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9.2.3 船长是船舶有害气体消除的总负责人,大副是通风工作的具体负责人。

9.2.4 未经船检部门的许可,船舶不得擅自拆割或改变通风系统的作业。

9.2.5 各部门主管人员认真做好通风系统的维修保养计划。

9.2.6 各部门主管人员按照规定要求和计划,定时或不定时对通风系统马达、防火门、风道等进行检查、测量、加油活络等维修保养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处理,确保通风系统处于正常状态。

9.3装卸车辆时通风管理应做到:

9.3.1车辆上船前,船舶应该做好以下工作:

9.3.1.1检查车辆的油箱,对有严重漏油的车辆应拒载。

9.3.1.2车辆油箱内储存的燃油仅限于车辆装卸过程中的消耗量,严禁备用油上船。

9.3.2车辆上船前,船舶应该做好以下工作:

9.3.2.1 正确疏导车辆,安排好车位,防止车与车,车与船相碰撞,避免汽油泄漏事故发生。

9.3.2.2 留有适当通道,便于通风和航行时对有害气体的安全检查和检测。

9.3.2.3 通风口处装载车辆和货物,应留有一定的距离,以免影响通风效果。

9.3.2.4 上船的车辆、货物均应固定绑扎好并留有安全距离。

9.3.2.5 航行中值班人员对车辆舱巡回检查时(每班一次),应携带有害气体检测仪器,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通风处理。

9.3.2.6 有害气体检测点。重点选择在下层舱,各舱的边角以及被车辆或货物堵塞不通死角。

9.3.2.7 每次做好有害气体的测试记录。

9.3.2.8 检测有害气体后的测爆仪,应在新鲜空气中运转一段时间,指针回零后关机。

9.4大副负责保管测爆仪,经常检查电池电量,发现电量不足时及时充电或更换电池。并按规定时间进行维护保养和测试。

10 汽车船货舱标识

10.1为了提醒货舱内的所有工作人员注意安全作业,船舶应经常对货舱内的有关安全警示标志、警示图标、安全警示漫画进行检查、补缺和合理规范。

10.2 为防止车辆在上下斜坡或转湾时打滑,在货舱坡度的下方和大转湾的地方应贴有防滑条。

10.3货舱内的支柱应包有海绵,并贴有黑黄相间的班玛线胶布。

10.4货舱内突起物应用黄色给予警示。

10.5货舱的所有管路应按管系标识图进行标识。

10.6货舱内除了有imo统一的标识外,还应在每层甲板增加如下标识:

10.6.1安全第一(safe first)。

10.6.2坡度上方标有:甲板净高(例如:clear height 1.75 m)

10.6.3甲板编号(如:h2d3, deck no.2)

10.6.4禁止吸烟(no smoking)

10.7应在货舱内合适的位置张贴以下11种安全警示图,以提醒工作人员,防止错误操作或错误行为的发生。

10.7.1按安全路线行驶。

10.7.2车厢内禁止吸烟和饮食。

10.7.3水密门附近用最低速度行驶。

10.7.4小心障碍物。

10.7.5严禁无指挥状态倒车。

10.7.6开关车门小心。

10.7.7确保尾跳板末端铺橡皮垫。

10.7.8请勿在车辆附近刷漆。

10.7.9请勿乱抛绑扎带。

10.7.10出入舱内,请开车头灯。

10.7.11注意安全,小心失足。

11汽车船压舱水管理

11.1操作压舱水应严格遵守公司体系文件的相关规定。

11.2 在操作压载水时为了防止溢出海水而损坏车辆应做到:

11.2.1检查所有的不使用的阀,确保处于关闭状态。

11.2.2应保持水舱有足够的空档。

11.2.3应注意船舶的倾斜和吃水差所引起水舱内空档的变差。

11.2.4进行定期检查,对管道、阀门、水表、控制器及其他相关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11.2.5对舱内的管道要经常检查,如果发现问题要立即修理。

11.3航行中为了增加稳性减少自由液面的影响,应尽可能把中间的压载水舱压满到95%以上,并留有适当的空挡。

11.4装卸重型车辆时应注意左右横倾,应进行平衡舱的调平操作。

11.5某些港口由于码头高度限制,为调整吃水差进行压舱水排放操作应得到当地相关部门同意方可进行。

12 加油应注意事项:

12.1 加油前应把甲板上下水孔全部塞住。

12.2 加油时应严格遵守公司体系文件的相关规定。

12.3 为了避免透气管的溢漏而损坏堆场的车辆应注意:

12.3.1在加油手册中应规定看守人员的职责。

12.3.2所有阀门的开/关位置要标识清楚,以便一眼就能判定阀门的工作状态。

12.3.3应特别注意空气止回阀的情况,并确保油柜有足够的容量。

第4篇 汽车运输总公司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市汽车运输总公司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管理,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努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杜绝或减少各类事故发生,促进企业稳步发展,现结合总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安全管理包括行车安全管理、劳动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及内部治安管理。

第三条:安全管理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一票否决权。总公司全体干部职工必须认真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由总公司安保科负责实施。

第二章 安全管理机构

第五条:总公司安全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安全(消防)生产委员会,总公司内的重大安全问题必须通过安全消防生产委员会研究解决。

第六条:总公司设立安保科为专职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检查和执行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安全措施,负责安全宣传教育,确保安全生产顺利进行。

第七条:总公司所属各单位成立安全领导小组,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下设安全班组,并且配备(专)兼职安全员。服从安保科在业务上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章 领导责任制

第八条:总公司总经理为本企业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安全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负责具体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对安全工作负重要责任,其它副总经理协助搞好安全工作,负协调管理责任。

第九条:总公司所属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二级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主要责任。分管领导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重要责任,如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工伤事故、治安或刑事案件,分管领导必须亲自赶赴现场调查处理,并向总公司或有关部门写出书面报告。

第十条:安保科长对安全工作组织综合协调,并在分管经理指导下,负责日常工作贯彻落实。

第十一条:各单位负责人要切实把安全工作摆在首位,严格坚持安全生产“五同时”。

第四章 行车安全管理

第一则 驾驶员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驾驶员安全管理实行“严格考核、三级审批、持证上岗、共担风险、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十三条:新招录用驾驶员管理:

①招聘驾驶员必须由本人写出申请,经办公室通知,由安保科会同客运分公司、机务科共同考核合格后报总公司研究同意,方可录用。

②录用的驾驶员必须向总公司缴纳10000元安全风险抵押金,如发生事故或违纪违章按有关规定扣除,无上述情况可以退还。同时还须缴纳培训费1500元(不予退还),但对于正式分配或调入的驾驶员一次性收取安全风险抵押金5000元及培训费500元(不予退还),才能成为总公司机动驾驶员,并跟车实习至少一个月后方可顶班或承包车辆。

③录用驾驶员必须认真遵守总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服从管理,维护总公司利益。

第十四条:车主本人作为驾驶员的,必须向总公司交纳5000风险抵押金,经总公司安保科会同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发给其准驾证,凭准驾证方可驾驶总公司所属车籍的车辆。

第十五条:承包车主聘请驾驶员上车必须在总公司机动驾驶员中聘请,不准聘请外单位及无机动驾驶员资格的人顶班上车。如私自聘请驾驶员发生事故,其损失概由承包车主承担,公司不预支,不垫付事故费用,原则上不派人参加事故处理。每发现一次私自聘请非机动驾驶员上车顶班的,处以300---500元罚款。

第十六条:总公司所属车主和驾驶员必须签订《行车安全责任状》和《交通事故承付委托书》,未签订合同发生事故的按总损失的10%予以罚款,不享受安全奖,原则上总公司不派人参加事故调处。

第二则 安全行车

第十七条:总公司所属驾驶员必须服从安全管理,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及安全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文明行车、严禁“三超”(超速、超载、超疲劳),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八条:车辆进、出站必须遵守场区安全管理规定。营运线路单程在400公里以上(高速公路600公里以上)的车辆,不得超过3小时、24小时内累计不得超过行驶8小时。

第十九条:严禁私自带学徒和将车交给无准驾证和证驾不符合人员驾驶。发现一次予以300----500元罚款。

第二十条:驾驶员必须配备和保管好车上消防器材、防冻、防滑及打击车匪路霸器材,且保证完整好用。严禁载客加油,人工直流供油和空档熄火滑行。

第二十一条:营运车辆必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高速公路管理办法》及总公司的速控规定。

第二十二条:驾驶员必须自觉做好车辆“三勤三

检”工作,精心爱护,检测维护,使车辆技术状况符合安全要求,避免因机械故障引发事故。同时,要保持良好的车容车貌,接受总公司的车况检查,对隐患要及时整改,坚决杜绝“带病”车行驶,按规定时间检测,凭合格单报班。

第二十三条:站、乘人员必须密切配合驾驶员搞好旅客安全乘车知识宣传,严禁“三品”上车,保证关门起步,停稳开门。车辆启动前,站、乘人员必须检查货、梯、车门等处是否有人。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的,一次予以罚款50----200元。

第三则 交通事故处理

第二十五条:事故处理一律本着“四不放过”原则。驾驶员发生事故后,应写出事故经过及检讨交安保科,在驾驶员会上作出认识,分析原因,吸取教训。承包车主及当事人负责事故处理,如车主在肇事拘留期间由其直系亲属或者委托人负责事故处理,安保科派人协助。如承包车

主在事故处理过程中不予配合,总公司安保科有权处理,所有费用由承包车主负责。

第二十六条:承包车主聘请的驾驶员发生行车事故,按照承包车主与被聘请人的协议执行。

第二十七条:二人以上合伙承包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承包车主平均承担事故损失(如两人签有安全管理协议,按协议内容承担损失和费用),事故处理预支费用由当事承包车主支付和打借条,事故未结算前总公司借支的费用先扣到承包车辆。

第二十八条:发生违章引起的扣证扣牌由驾驶员自己处理。将车交给无证人员驾驶或证驾不符人员驾驶发生交通肇事,其损失由车主全额承担,总公司不垫付事故费用,不派人参加事故调处。

第二十九条:交通事故预支费用50000元以内由当事车主支付,50000元以上总公司借支50%。事故费用核销:经保险公司理赔,差额在50000元以下由当事车主全部承担,差额在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含10万元)总公司核销30%,当事车主承担70%,差额在10万元以上总公司核销40%,承包车主承担60%。

第三十条:发生交通事故,总公司对肇事驾驶员或承包车主按事故总损失的3%给予罚款。

第四则 车辆保险

第三十一条:总公司所属机动车辆,必须由安保科统一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费由承包车主承担,投保险种和保额不得少于下列规定:

㈠车辆损失险,按车辆重置价投保。

㈡第三者险;以保险公司当年同意承保最高额度投保。

㈢承运人责任险。

第三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及车主必须保护现场,及时施救和报案(报案指向交警和总公司安保科),不得谎报和瞒报;统一由安保科向保险公司办理事故登记报告及索赔手续,任何个人不得私自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

第三十三条:事故赔回的款项由安保科统一办理保险理赔转帐单进总公司帐,任何个人不得到保险公司索要或取闹。

第三十四条:机动车辆必须按期投保和续保,不

得以任何理由掉保、漏保。续保车辆安保科提前15天向所属单位下发续保通知;所属单位必须及时通知承包车主并协助按时办理续保手续,否则所属单位有

权停止车辆运行,因承包车主原因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包车主承担。

第五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必须加强消防工作领导,认

真贯彻执行《消防法》,相应成立义务消防队,并建

立健全有关制度,明确职责。

第三十七条: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并保证齐全有效。

第三十八条:各单位要认真加强电源线路、压力容器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按规定储存、保管、检查和使用,对重点部位应设置醒目的防火防爆标志。

第三十九条:总公司整体布局及房屋建筑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十条:仓库物品要摆放整齐,通道符合安全要求。

第四十一条:火灾事故处理:

①发生火灾,所属单位负责人必须及时报“119”火警,按照灭火应急疏散预案进行现场施救。

②接到报案,总公司领导、分管领导及安保人员迅速赶赴现场,按照灭火应急疏散预案进行现场施救;消防部队赶到后协助消防部队施救、调查处理。

③发生火灾事故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根据事故大小,对所属单位和当事人作出罚款和行政、刑事处理。

第六章 劳动安全管理

第四十二条:所属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劳动法》,根据岗位工种配齐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佩带使用,严禁招收和聘用未成年劳动用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所属单位岗位工种必须制订相应的安全操作(技术)规程或制度,并严格按规程作业。

第四十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业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十五条:严禁“三违”现象发生,发现“三违”现象,一次罚款50元。

第四十六条:各单位要为安全班组提供活动场地、活动时间及一定的活动经费。各安全班组要切实按规定开展活动,作好记录,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安全管理和职工监督职能。

第四十七条:各级工会充分发挥安全监督管理职能,杜绝违章,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十八条:工伤事故处理:

①发生工伤事故,应在抢救伤员,保护现场,防止事故扩大的同时,立即上报总公司安保科和有关部门。

②发生轻伤以下工伤事故,由安保科会同事故单位负责人组织调查,由事故单位负责人在两天内写好事故报告分送总经理、安保科和工会;发生重伤事故,由总经理组织调查,并迅速将事故报交通局,劳动局及总工会。

③发生轻伤以下工伤事故,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200----500元,并承担所有医疗费、误工费及直接财物损失,同时由事故单位组织及时召开现场会。

④发生重伤以上工伤事故,报请劳动部门处理。

第七章 内部治安管理

第四十九条:总公司所有干部职工及职工家属必须严格遵纪守法,遵守总公司的一切管理规定和制度,服从安保科管理,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时刻维护总公司利益和声誉,确保内部稳定。

第五十条:总公司老站门卫、现场管理组、夜间巡逻组、宿舍区门卫由安保科直接管理;检测站门卫由该单位直接管理,接受安保科监督管理;中心站、修理厂门卫由

中心站、修理厂直接管理,接受安保科监督管理。且严格门卫值班制度,门房严禁外人留宿。

第五十一条:各单位职工之间发生纠纷,由单位分管安全领导牵头,工会和安保科派人参加配合调解处理。 第五十二条:总公司宿舍区职工家属之间发生纠纷,由安保科牵头,职工所属单位分管安全领导,工会参加配合调解处理。

第五十三条:对打架斗殴、偷窃财物、无理取闹、拦车堵塞交通、损害公私财物及其它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由安保科严肃处理;对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移交公安、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行政、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所属出租门店和宿舍区的住户必须与安保科签订《治安防火责任书》,服从安保科管理,搞好治安工作综合治理。严禁外来人员占房或长期留宿。

第八章 安全教育

第五十五条:总公司和各生产单位必须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①总公司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职工安全、法制及消防知识培训教育,二次安全分管领导及安全班组长培训。各单位要相应组织职工进行安全知识培训教育。

②重大节、假日前后,要针对安全生产的情况和特点,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

③班组应建立安全活动日制度,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教育。

第五十六条: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每月组织一次职工安全会议,驾驶员必须每月参加市驾驶员协会和安保科组织的安全学习,无故不参加者每次罚款30元。并按规定参加交警部门的年度审验培训学习,否则,不准继续驾驶车辆。

第五十七条:新进职工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后方能上岗,由总公司办公室通知,安保科培训建立档卡。

第九章 安全检查

第五十八条:总公司每季度组织一次综合安全检查,由总经理或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组织。安保科协助做好安全检查的组织、计划、协调、资料整理和总结工作。

第五十九条:每月一次的安全检查及重大节假日的安全检查由安保科组织进行总公司分管安全领导参加。每月一次的车况检查由机务科牵头,安保科及客运分公司配合进行。

第六十条:安全管理人员、生产调度(含现场管理人员)及各单位安全负责人对各自管理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情况应进行经常性检查、并登记备案,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第六十一条:总公司所有车辆执行发班前的安全检查,由安保科车检组实施,驾驶员凭车辆安全合格证报班。调度不得安排未经检查和不合格的车辆应班。

第六十二条: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安保科应经常深入现场查找隐患。

①发现隐患,应尽快向总公司安保科进行反映登记,由安保科及时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并限期整改。

②对总公司安保科下达的《隐患整改通知书》应认真执行,制订整改计划,指定专人负责落实,按规定时间整改。并由安保科进行复查,发现没按期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对单位或个人罚款100----300元。

③对一时难以解决的隐患或重大隐患,应及时上

报,同时必须采取可靠的临时安全措施,以确保安全,否则必须停止生产经营。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总公司各生产经营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订有关实施细则,报总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第六十四条:本规定的总公司属石首市汽车运输总公司和荆州神通集团石首市捷达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十五条:本规定由安保科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原有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十七条:本规定经总公司第四届二次职代会主席团讨论通过,于二00五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第5篇 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和范围

为了加强对液化气体汽车罐车(以下简称罐车)运输、装卸的安全管理,保障职工生命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定。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运输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设计温度不大于+50℃的液化气体、且为钢制罐体的汽车罐车的安全管理。

2 职责

2.1 安全环保部负责液化气体汽车罐车的安全监督管理。

2.2 汽运公司负责做好液化气体汽车罐车的日常维护、保养及产品运输的管理工作。

2.3 销售部产成品库负责做好液化气体汽车罐车的罐装作业管理。

2.4 销售部负责委外运输车辆资质的审查。

3 管理程序

3.1 日常管理

3.1.1 罐车投入使用前,由汽运公司负责按《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准运证;按车辆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汽车罐车牌照;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3.1.2 汽运公司及产成品库,应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并对运输、装缷和管理等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

3.1.3 罐车的押运员和驾驶员应熟悉其所运输介质的物理、化学性质和安全防护措施,了解装卸的有关要求,具备处理故障和异常情况的能力。

1. 罐车押运员必须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取得《汽车罐车押运员证》。

2. 汽车驾驶员必须先取得《机动车驾驶执照》,再经汽车罐车安全驾驶、使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汽车罐车准驾证》后,才有驾驶液化气体汽车的资格。

3.1.4 汽运公司必须认真执行汽车罐车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制度,经常检查安全附件(包括安全阀、爆破片、压力表、液面计、温度计、紧急切断装置、管接头、人孔、管道阀门、导静电装置等)性能,有无泄漏、损伤等;按汽车日常检修和保养要求,对汽车底盘及其走行部分进行检查和修理,及时排除故障,保证性能完好。同时,应保持汽车罐车干净和漆色完好。

3.2 装卸管理

3.2.1 产成品库应具备下述条件,方可从事汽车罐车装卸作业:

1.有熟悉汽车罐车运输与装卸安全技术管理人员,负责汽车罐车装卸安全技术工作;有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的操作人员;

2.有汽车罐车的装卸作业管理制度;

3.有符合防火或防毒、防爆规定的专用场地,并有足够数量的防护用具和备件;

4.装卸设备和管线实施定期检验制度;装卸管道有可靠的联接方式;装卸软管的额定工作压力不低于装卸系统最高工作压力的4倍;

5.必须有经计量部门检验并出具合格证书或定期检验证书的计量设备;

6.必须有专人负责装卸前的检查和记录,并建立档案备查;

7.根据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和介质毒害程度,设置必要的排气、通风、泄压、防爆、阻止回火、导除静电、紧急排放和自动报警以及消防等设施。

3.2.2 充装前应进行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充装:

1.汽车罐车使用证或准运证已超过有效期;

2.汽车罐车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

3.汽车罐车漆色或标志不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4.防护用具、服装、专用检修工具和备品、备件没有随车携带;

5.随车必带的文件和资料不符合本规程的规定或与实物不符;

6.首次投入使用或检修后首次使用的汽车罐车,如对罐体介质有置换要求的,不能提供置换合格分析报告单或证明文件;

7.余压不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8.罐体或安全附件、阀门等有异常。

3.2.3 汽车罐车的装卸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1.进行充装前的检查;

2.按指定位置停车,关闭汽车发动机并用手闸制动。有滑动可能时,应加防滑块;

3.易燃介质作业现场严禁烟火,且不得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和用品;

4.作业前应接好安全地线,管道和管接头连接必须牢靠,对于充装介质不允许与空气混合的应排净空气;

5.作业人员应相对稳定,且经培训和考核合格。装卸作业时,操作人员、司机和押运员均不得离开现场。在正常装卸作业时,不得随意启动车辆;

6.新制造的汽车罐车或检修后首次充装的汽车罐车,充装易燃、易爆介质前必须经抽真空处理,或充氮置换处理,要求真空度不得低于650mm汞柱,或罐体内气体含氧量不得大于3%;

7.充装时必须有液面计、流量计、地磅或其他计量装置。严禁超装。充装完毕必须复查充装重量或液位,如有超装必须立即妥善处理,否则严禁驶离充装单位;

8.装卸完毕作业人员应填写装卸记录,并妥善保存;

9.汽车罐车到站后,应及时卸液。卸液前必须对汽车罐车各附件进行检查,无异常情况方可卸液。单车式汽车罐车不得兼作贮罐使用。汽车罐车不得直接向气瓶灌装;

10.液氨、液化石油气及其它易燃、易爆介质,卸液时不得用空气加压;液化气体卸液,不得采用蒸汽等可引起罐内温度迅速升高的方法升压卸液,采用热水升温卸液时,水温不得超过45℃;

11.装卸作业完成后,应立即按汽车罐车使用说明书或操作规程关闭紧急切断阀和阀门;

12.汽车罐车卸液不得把介质完全排净,必须留有不少于最大充装重量0.5%或100kg的余量,且余压不低于0.1mpa;

13.汽车罐车的满载总重量和轴载重量,应符合原型载重汽车的规定。

最大充装重量不得超过下列计算值:

w=φ×v

式中:w--汽车罐车最大充装重量,t;

φ--单位容积充装重量,t/m3;

v--罐体实测容积,m3。

3.2.4 禁止装卸作业的规定:

1.介质易燃、易爆的汽车罐车,遇有雷雨天气或附近有明火时;

2.周围有易燃、易爆或有毒介质泄漏时;

3.罐体内压力异常时。

低温型汽车罐车的装卸作业还应符合由制造厂提供的使用维护说明书的有关规定。

3.2.5 装卸完后,应填写装卸记录并进行下列各项工作:

1.按汽车罐车使用说明书或操作规程的要求,关闭紧急切断阀和阀门;

2.检查各密封面有无泄漏;

3.核查罐体内介质的压力(充装后不得超过当时环境温度下介质的饱和蒸汽压力)或余压;

4.检查罐体充装重量(不得超过规定的充装重量)或余量;

5.分离汽车罐车与装卸装置的所有连接件;

6.驾驶员必须亲自确认汽车罐车与装卸装置的所有连接件已经妥善分离,才准启动车体。

3.3 运输管理

3.3.1 汽车罐车行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交通管理法规的规定。行驶时按汽车罐车的设计限速行驶,保持与前车的距离,严禁违章超车,并按指定路线行驶;

2.押运员必须随车押运;

3.不准拖带挂车,不得携带其他危险品,严禁其他人搭乘;

4.车上禁止吸烟;

5.通过隧道、涵洞、立交桥等必须注意标高并减速行驶。

3.3.2 汽车罐车停放的要求:

1.不得停靠在机关、学校、厂矿、桥梁、仓库和人员稠密等地方;

2.停车位置应通风良好,停车地点附近不得有明火;

3.停车检修时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不得有明火作业;

4.途中停车如果超过六小时,应按当地公安部门指定的安全地点或专用停车场停放;

5.途中发生故障,维修时间长或故障程度危及安全时,应立即将汽车罐车转移到安全场地,并由专人看管,方可进行维修;

6.重新行车前应对全车进行认真检查,遇有异常情况应妥善处理,达到要求后方可行车;

7.停车时驾驶员和押运员不得同时离开车辆。

3.4 定期检验

3.4.1 罐体的定期检验应由具备法定检验资质的部门进行,定期检验分为年度检验和全面检验,年度检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验每六年至少进行一次,罐体发生重大事故或停用时间超过一年的,使用前应进行全面检验。

3.4.2 底盘的检查按汽车使用及保养说明书和车辆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

3.5 监督考核

安全环保部定期组织对罐车的运输、装卸作业开展专项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并根据公司《安全生产考核细则》的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给予考核。

4 相关记录

4.1 隐患排查台账

4.2 安全检查台账

第6篇 汽车工厂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一、人员组成

1、人员名单: 组长:___ 组员:__安管员:__

2、组织机构网络图

二、主要职责

1、组长职责

(1)负责制定年度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2)统一协调安排本企业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3)组织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4)组织实施检查和不安全隐患整改工作;

(5)组织开展安全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6)组织管理专职人员及义务安全员.

2、组员职责

(1)执行安全法规,督促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保障本企业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企业安全生产情况;

(2)确定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操作规程的实施;

(3)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4)组织建立专职安全队伍;

(5)组织制定符合本企业实际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并不定期组织实施演练.

3、专职安管员职责

(1)认真学习安全培训消防知识,持证上岗;

(2)遇到紧急情况及时上报,处理,必要时要及时报警;

(3)会使用灭火器材;

(4)经常检查,保养,维修消防器材。

第7篇 汽车加油站的安全管理探讨——引言1

汽车加油站是经营及储存汽油、柴油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属甲类火灾危险性场所,如果管理不善,一旦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将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随着中国经济和汽车工业的发展,我国城乡居民的汽车拥有率正在逐年增加;由国内各家地方石油公司、私营业主和外国公司分别管理的汽车加油站也随之增加,中国加入wto后,将会有更多的外国公司到中国来经营加油站;加上近年来加油站火灾爆炸事故时有发生,而且造成了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因此对加油站实行高标准规范化的管理势在必行。

罗会斌(武汉石油化工厂,湖北)

第8篇 加强汽车加油站个体私营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引言1

指出了个体私营汽车加油站普遍存在着的安全事故隐患,同时也对加强个体私营加油站的安全管理,保障个体私营加油站的安全运营提出了若干建议。

个体私营 汽车加油站 安全隐患 安全管理

目前,成品油零售市场上国营、合资、个体私营等多种经济形式并存,其中个体私营加油站占有相当高的比例,已成为汽车加油站服务行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个体私营加油站业主的文化水平低、欠缺专业技能,对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亦缺乏了解,加之建站资金少,使个体私营加油站在加油站的选址、设计、施工等方面有诸多不合理之处,存在较多的安全隐患。

在按照国家现执行的有关法规和标准对个体私营汽车加油站进行安全评价的工作中发现,个体私营加油站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许多问题,现总结如下,并在安全管理方面提出一些建议。

宋贤生 丁学德

第9篇 汽车客运站安全管理措施探讨

如何进行汽车客运站安全管理是汽车客运站进行安全经营的前提和保障。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直接关系着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能让人民群众放心出行,放心承运是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发展的方向。为此,我进行了一些浅层次的安全管理措施探讨。

在进行安全管理时,首当其冲的是要进行安全管理知识的宣传。当安全知识深入到人心是,一种安全常识便潜移默化的形成了一种社会风气,这样会大大减少汽车客运站危险隐患的发生。除了对汽车客运站的员工和司机进行宣传时,还要对人民群众进行宣传,这样可以让其知道安全的重要性,规避风险。客运站可以利用黑板报、大屏幕电子显示屏滚动字幕、张帖标语、挂横幅、广播播放安全语、悬挂卡通警示图、车站小报的安全栏等多种形式营造良好的安全氛围。并利用每日的班前会时间,喊安全口号,学安全小常识,安排安全生产注意事项等,使每一位员工心中安全明灯常亮,脑中安全弦常绷。

“无规矩,不成方圆”,汽车客运站的安全规章制度不规范,难免不发生安全隐患。若想要少发生甚至不发生安全隐患,必须是在规范,严格的制度下。有了规范的制度,员工们才可以去遵守,领导才有尺度去进行合理的赏罚,人民群众才能对汽车客运站成功营运有信心。因此,客运站应依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结合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和百日安全无事故活动。制定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整治方案和应急预案。并且要针对不断出现的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完善和充实制度。如:车站“五不出站”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酒精测试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内部治安制度、消防安全制度和恶劣天气叮嘱提醒等制度以及客流高峰期安全应急预案和消防安全应急预案等方案都要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和补充。力求目标明确,职责分明。

有了制度,就要去执行,如何执行呢?我们应该动员所有员工熟知制度中的项目。安全管理制度一旦制订,具体实效如何,关键看制度能否落实到位。若是工作人员责任心、原则性不强,对待工作得过且过。那将会导致安全工作功亏一溃。我们将安全生产责任制同月考核、季考评结合起来,同工资挂起钩来,力争严把“三”关:

一是旅客进站关。车站利用封闭式管理的优势,在旅客的出入通道,进站口和大门口配备专人严查“三品”,把“三品”堵截在站外车下,确保“三品”不上车。

二是车辆营运关。凡是每日营运车辆都无一例外地接受安全检查。从车辆的转向、制动、底盘、灯光的安检到驾驶员行车的各类营运证件是否齐全有效,从车辆消防器材的配备到做从业人员的上岗资格都一一进行检查。检查不合格,不予以报班售票,不准车辆运营。三是出站复查关。车站源头管理最重要的关口——复查。每辆即将出站运营的车辆一定要在出站口进行最后的安全检查。站务员认真核对车辆安检合格单,

三品检查记录,核定载客人数和实际乘车人员,进行检查记录和登记,并经当事人双方签字,明确责任后方可出站运营。这样不仅堵绝了车辆带病出站,超员出站。而且严格了“五不出站”制度,有力地保障了汽车客运站安全源头管理的系数。

经常性的审查,排查故障也是必须的。汽车客运站要对汽车进行经常性检查,排查故障,包括车前的清洁、补给、润滑、紧固和安全监视,并检查有关制动、操纵等安全部件;还要了解道路交通状况,天气情况,当然还要了解司机的身体健康状况;通过对这些有时微不足道的细节进行检查,可以排除掉一些意想不到的危险情况。

我们通常会忽略一些方面的建设,但这些在汽车客运站经营过程中又是很重要的部分,这就是基础设施的建设,这些决定了客运站是否能经营下去的前提,一所服装厂连衣服的纽扣逗缝制的不牢固,拿什么资本来经营呢!所以我们万万不可忽略汽车客运站的基础设施的建设。

通过上述几个方面浅层的改造,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管理会得到进一步的深化。汽车客运站的资本是人民大众,连人民大众这个资本的安全都保障不了,还怎么能经营下去呢!所以搞好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管理势在必行!

10302103吉阳

第10篇 凝析油汽车装车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凝析油汽车装车作业环节的安全,高效平稳地完成装车生产任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___站凝析油汽车装车作业。

第二章 编制依据

第三条 gb 13348-92 液体石油产品静电安全规程

gb 12014-1989 防静电工作服

第三章 装车前的准备

第四条 罐车在进入地磅房过空磅之前,应将车辆按照由西向东的顺序,车头向西,分三排依次停靠于地磅房南侧,由安全员或地磅房值班人员对驾驶员和车辆的安全设施及相关证件进行检查,并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以上工作均须形成书面记录(详见附表),车辆检查、安全教育全部合格后,方可过空磅,且每组过空磅车辆不应超过6辆。

第五条 过完空磅,罐车进入装车台停泊之后,车辆驾驶员需将车辆钥匙交由装车岗人员保管,且驾驶员活动范围不应超过地磅房南侧10m范围,严禁驾驶员擅自登上栈桥或罐顶进行查看、操作。

第六条 栈桥区域内所有作业人员必须穿着劳动防护服、接触静电扶手释放静电,并由装车岗人员使用复合式气体检测仪对栈桥区域的可燃气体进行检测,形成书面检测记录,当相关气体浓度超过警戒值时应立即向中控汇报现场情况,由中控判断是否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第七条 罐车进入指定位置,当班装车岗人员向中控汇报后,方可进行检车等作业。凝析油装车前,检查鹤管静电接地是否完好,并连接静电接地报警仪,接地电阻合格后(测试值不大于4ω),方可装车,当出现车辆静电接地检车不合格时,应由相应驾驶员将车辆驶离栈桥区域,停至地磅房西侧站场进行处理,处理完毕后再次驶入鹤位进行电阻检测,严禁驾驶员在装车现场对导电铜板进行砂纸打磨等操作。

第八条 每月对凝析油储罐、装车栈桥及装车台接地电阻进行测试,测试值不大于4ω。

第九条 雷电天气或五级及以上大风天气,禁止装、卸油作业。夏季应尽量避免在高温时段进行装车作业。

第十条 装车人员在实行以上步骤过程中,均应严格对照“七想七不干”作业提示卡相关内容,对每一个环节进行确认,形成书面记录存档。

第十一条 装车岗人员现场确认具备装车条件后,汇报中控,由中控通知凝析油泵房启泵或自压装车,装车过程中装车岗人员和泵房人员必须保证通讯畅通。

第四章 装车操作

第十二条 装车作业时,操作人员必须使用防爆工具、站在上风口、佩戴安全带并采取可靠的防滑措施,杜绝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 装车时装车鹤管应插入罐车底部,距底部不超过200mm。

第十四条 启泵后,装车岗人员控制好油品的流速,在鹤管出口未被油品浸没之前,鹤管出口闸阀开度应控制在6-10扣,使鹤管内的油品流速不大于1m/s(约28m3/h);当鹤管出口被油品浸没后,可适当将开度增大至11-20扣,使鹤管内的油品最大流速不超过4.5m/s(约127m3/h)。

第十五条 装车岗人员在装车过程中密切监控液位,杜绝冒罐、跑油事故的发生。

第十六条 装车过程中装车岗人员应密切注意装车情况,及时与中控、泵房联系,合理调节排量,避免憋压、甩龙等事故的发生。

第十七条 装车完毕后,应静置2分钟后再缓慢提起装车鹤管,车辆静置15分钟后,由装车岗人员盖好罐盖,并用防爆工具拧紧罐盖螺栓并施封,卸下静电链,驶离装车现场。

第五章 装车后的确认

第十八条 装车完毕后,当班装车岗人员必须认真检查,对罐车上遗留的大布、手套、毛毡、工具等杂物进行清理,确保罐车无杂物、罐盖闭合正常。全部检查无异常后方可由司机将车辆驶离栈桥。

第十九条 装车岗人员确认所有鹤管、阀门及活动梯复位状态是否完好。

第六章 其他安全要求

第二十条 从事装车操作人员必须经过硫化氢防护相关专业培训,并取得《硫化氢防护技术培训证书》。

第二十一条 装车过程中,感觉身体不适时及时与其他操作人员联系,关闭所负责装车鹤位流程,到达安全区域休息,必要时可以通知凝析油泵房紧急停泵。夏季装车过程中,应做好防暑降温工作,防止中暑。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____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11篇 汽车制造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加强公司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杜绝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____汽车有限公司。

3 细则

3.1 依据gb18218-2000《重大危险源辩识》计算知,我公司危险化学品仓、涂装车间喷漆房、烤漆房为重大危险源,高低配电房、空压机房为重要危险源。

3.2 重大/重要危险源的管理

3.2.1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实施公司、车间、班组联保责任制,实施齐抓共管,三级责任层层落实。重要危险源的管理按照重大危险源的要求进行管理。

3.2.2公司每二年组织或聘请有资质的专家对公司重大危险源实施检测和评估。

3.2.3重大危险源的责任管理部门须每天对危险源设备设施进行检查,并作好记录;安全科每星期进行专项检查,及时排除异常情况;总务科每月组织人员对消防设备进行检查,并由具备消防资质的单位每月对消防喷淋系统进行维护保养,并保存好记录。

3.2.4公司每月组织安全生产月度检查,重点检查重大危险源点。

3.2.5公司每年组织至少一次消防演习(含重大危险源点),重点检验疏散效果和重大危险源消防系统运作情况。

3.2.6凡重大危险源区域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上岗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才能进入工作岗位,区域内所有设施的更改需要经过安全科按程序审核同意方可实施,外来人员要有专人陪同方可入内。

3.2.7维修及动火作业为一级动火,必须书面申请,经主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批准,经现场查看、验收合格,方可开始动火,严禁无证动火。实行谁施工作业谁负责,安全达不到要求禁止作业。

3.2.8对于在安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将责令限期完成整改,如无按要求整改加倍处罚。

3.3 生产技术科对重大危险源点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对重大危险源点的整改项目做到优先安排整改,大型整改项目列入安措计划。

4.记录

4.1 《涂装作业日常安全检查表》

4.2 《危险化学品仓安全检查表》

第12篇 汽车加油站安全管理规范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汽车加油站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管理规范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加油站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经营性加油站,必须依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 对于已投入使用的加油站,必须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第五条 加油站必须与外界有明显的隔离设施和明确的出口、入口,站区内不得设立与加油站业务无关的其它单位。

第六条 加油站应建立健全各级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并认真落实。

第七条 加油站应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相关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一)加油站应制定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考核管理制度,安全检查管理制度,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作业场所防火、防爆管理制度,隐患整改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管理制度,防静电、防雷安全管理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加油站应制定加油操作规程、计量操作规程、卸油(气)操作规程。

第八条 加油站的负责人对本站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并落实本站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九条 加油站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站所从事的加油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十条 加油站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检查督促本站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

第十一条 加油站的从业人员必须经过有关专业技能培训及企业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准进行操作。

第十二条 加油站内宿舍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宿舍的门窗不得朝向站内油罐区和加油机;

(二)严禁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留宿;

(三)宿舍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电炉;

(四)站内宿舍应指定一名负责人按照本站宿舍安全管理规定监督、检查、管理。

第十三条 加油站的营业室、休息间等场所禁止用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生成明火取暖和生活使用。

第十四条 架空通信线和电力线不得跨越加油站。

第十五条 加油站罩棚高度不得低于4.5m,罩棚边缘与加油机或加气机的平面距离不得小于2m。

第十六条 加油机与站房的距离不得小于5m。

第十七条 埋地油罐与重要公共建筑物的距离不得小于50m;液化石油气罐与重要公共建筑物的距离不得小于100m。

第十八条 油罐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级站为30m,二级站为25m,三级站为18m。

地下液化石油气罐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级站为30m,二级站为25m,、三级站为18m。

第十九条 加油站的供电系统的电缆金属外皮或电缆金属保护管两端均应接地,供配电系统的电源应安装与设备耐压水平相适应的过电压(电涌)保护器。

第二十条 架空通信线和电力线不得跨越加油站。

第二十一条 设置在罩棚下的照明灯应选用防护型灯具。

第二十二条 加油站内设置小型内燃发电组的,其内燃机的排烟管口应安装阻火器。

第二十三条 空调主机和室外机应安装在非爆炸危险区域内。

第二十四条 加油站要建立义务消防队伍,每月开展一次消防知识学习,每季度进行一次消防演练,要做到“三知,三会”,即知易发生火灾的部位,知事故应急预案,知灭火方法;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

第二十五条 消防器材应设专人管理,定时检查,定点摆放,定期更换,保证完好有效。

第二十六条 加油站的灭火器材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每2台加油机应设置不少于1只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和1只6l泡沫灭火器;加油机不足2台按2台计算;

(二)地下储罐应设置35kg推车式干粉灭火器1个。当两种介质储罐之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应分别设置;

(三)泵、压缩机操作间(棚)应按建筑面积每50平方米设8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1只,总数不应少于2只;

(四)一、二级加油站应备灭火毯5块、沙子2立方,三级加油站应备灭火毯2块、沙子2立方,加油加气合建站,按同级别的加油站配置灭火毯和沙子;

第二十八条 加油站应在醒目的位置设置安全警示语、警示牌。

警示语内容包括:

(一)站内严禁烟火;

(二)站内严禁检修车辆、敲击铁器等易产生火花的作业;

(三)机动车辆加油时必须熄火;

(四)不准在加油现场使用手机。

第二十九条 加油站每班应有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安全检查主要包括: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业现场安全情况、设备设施运行情况。

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立即报告站长,加油站能解决的,应立即整改;加油站暂时无法解决的,要书面向主管上级报告,同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第三十条 加油站的从业人员必须穿戴防静电服装。

第三十一条 加油作业时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严禁向汽车汽化器及塑料桶等非金属容器内加注易燃油品;

(二)严禁对无油箱盖的车辆加油;

(三)严禁对无引擎盖的车辆进行加油;

(四)遇到高强电闪、雷击频繁时,以及加油站内、站外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停止加油作业;

(五)非加油站的工作人员不得进行加油工作。

第三十二条 卸油作业时,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汽车罐车和液化石油气罐车卸车场地,应设卸车时用的防静电接地装置,并宜设置能检测跨接线及监视接地装置状态的静电接地仪;

(二)卸油点附近必须配备灭火器材;

(三)卸油过程中,驾驶员和接卸人员均不得离开现场,随时检查运行情况,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止接卸;

(四)卸油过程中,禁止闲杂人员逗留围观;

(五)卸油完毕后,驾驶员应全面检查,确认状况正常后,方可发动车辆移开接卸现场;

(六)遇到雷雨天气、附近有明火、管道设备大量泄漏油、液压异常等情况,严禁进行卸油作业;

(七)非加油站的工作人员不得进行卸油工作。

第三十三条 因设备检修等情况必须动用明火时,要书面报告上级安全部门,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动火。动火过程中,应停止加油加气作业,并采取可靠安全措施。

第三十四条 非加油站的人员严禁进入单独设置的油罐区。

第三十五条 加油站内加油车辆之间的间距应符合紧急疏散的条件。

第三十六条 加油站要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安监管危化字[2004]43号)编制符合本站实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应急救援的指挥和协调机构,涉及的应急救援人员分工和职责划分,应急设备设施,紧急处置、人员疏散、抢险、医疗等急救措施方案,社会支持救助方案,应急救援组织的训练和演习等。

第三十七条 加油站的应急预案要每季度演练一次,并有演练记录和演练现场照片。

2005年11月8日,格鲁吉亚首都第比利斯市中心一处最繁忙的加油站在营业中突然发生特大火灾并随后发生大爆炸,警方经调查后确认,这起惨剧是由一位司机驾车驶入加油站时随手扔下的一颗烟头所致。当日晚些时候,格鲁吉亚内务部新闻局在一份公告中称,警方在事故现场检测结果认定,在第比利斯市中心发生的加油站特大火灾和爆炸事故是由一位司机的草率行为造成的。警方称,捷利亚驾车驶入加油站时,他将自己刚抽完的烟头随意弹出了车窗,烟头上的余火点燃了加油站因加油而散布在空气中的汽油,随后火焰迅速吞没了整个加油站并引发爆炸。

加油站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加油站,应符合ob 50156《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的要求,并符合所在地政府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加油、加气合建 的站执行集团公司《液化石油气和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安妻兰萎规磊誓站经营单位应按照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向政府至管部门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四条安全组织

1.加油站应成立以站长为第一责任人、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小组。

2.加油站应设安全员,负责检查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

3.加油站应成立义务消防队伍,编制消防应急预案,开展消防知识学习,加强消防预案演练,做到人人懂得本站消防器材性能,并会使用。

4.加油站应与毗邻单位建立联防组织,定期开展活动。

第五条安全教育

1.加油站应每月对职工进行三次安全教育,并做好记录。

2.加油站应对新职工进行岗前安全教育、考核。

3.进站施工队伍在施工前,加油站经营单位应与施工队签订施工安全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责任,落实安全措施,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防火教育。

第六条安全措施

1.制定“顾客进站加油须知”,主要内容包括:

(1)站内严禁烟火;

(2)严禁在站内检修车辆、敲击铁器等易产生火花的作业;

(3)严禁向汽车汽化器及塑料桶内加注易燃油品;

(4)加油车辆的司机、乘坐人员进站后不应影响加油站安全;

(5)所有机动车辆均须熄火加油;

(6)严禁在作业现场穿、脱、拍打化纤服装;

(7)严禁在加油现场使用手机、寻呼机。

2.加油站内应有明显安全警语、警示标牌。

3.有条件的加油站应在站内适当部位设置拖拉机、摩托车的专用加油点。

4.高强电闪、雷击频繁时,应停止加油、卸油作业。

5.落实防抢、防骗、防盗、防破坏等防范措施和保安工作,确保加油站人身、财物安全。

第七条用火管理

l。用火管理应符合《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

2.加油站生活固定用火点应符合gb 50156《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规定的安全距离要求。

第八条消防管理

1.加油站应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其主要内容是:

(1)组织机构和指挥系统;

(2)地理位置;油罐数量、容积;加油机位置、数量;输油管线走向图;其他油品的存放地点、数量;

(3)建筑物的结构形式、耐火等级、面积、高度、内部设施及相互间的距离;

(4)灭火作战人员的配备、分工,警卫力量的布置,物资抢救、人员疏散措施及相应的操作程序;

(5)各种消防器材的数量、摆放位置、应急补充措施;

(6)对外通信联络及外援力量的部署、指挥等。

2.加油站各种消防器材应按gb 50156《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有关规定配置,且摆放合理,取用方便。

3.消防器材应定专人管理,定时检查、养护,定期换药,保证完好有效。

第九条安全检查

1.加油站应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自检自查为主,上级主管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分级落实安全工作。

(1)加油站每周组织一次安全检查;

(2)当班安全员应对作业现场进行监督,发现违章行为和不安全因素,有权制止和向上级反映;

(3)加油站经营单位每月和遇重大节日应对加油站进行安全检查。

2.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设备有无渗漏、电器接线螺栓是否牢固、防火防爆措施是否可靠、灭火作战预案演练以及隐患整改情况等。

3.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加油站能解决的,应限期抓紧整改;加油站无力解决的,应书面向上级报告,同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第十条事故管理

事故的分类、分级,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按集团公司《事故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章安全技术规定

第十一条用电规定

1.在爆炸危险区内使用的电气设备应符合爆炸危险区等级要求。

2.当由独立变压器供电时,宜采用三相四线接零保护或三相五线专用接地线保护;当使用电网直供或由临近企业转供电时,用电设备的保护方式应与供电网保持一致。在加油站内,用电设备应保护接地和保护接零。

3.电气器具、线路应完好无损,电气连接处应规范、紧密牢固、无腐蚀。

4.设置在罩棚下的照明灯具应选用防护型灯具。

5.对加油机内部的电气密封应定期检查,如发现密封不良应立即修复或更换。

6.加油站内不应随意装接临时电气线路。

7.加油站营业房等场所禁止使用电炉等易引起火灾的电器。

第十二条防雷、防静电

1.钢质油罐及其金属附件应作可靠的电气连接并接地,接地点不少于两处。接地线与接地体的连接处应用焊接,接地线与被接地设备的连接应设断接卡,并用双螺栓连接,埋地部分均用焊接。

2.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每年至少在雷雨季节前检测一次并做好记录。其接地电阻值要求如下:

油罐、站房、罩棚 不应大于10ω

输油管线 不应大于30ω

卸油防静电接地 不应大于100ω

3.弱电系统(通信、信号、监测和微机控制等)应按有关规定或产品技术的要求,采取防雷措施。

4.定期检查加油机、加油胶管及卸油场地的静电连接线,保持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加油站卸油应采取密闭方式。罐车卸油管与油罐进油管的连接应果用快速接头。汽柴油进油口应分别采用阴阳接头,以防混油。油罐卸油进油管应伸至罐内距罐底0.2m处,严禁喷溅式卸油。

第十四条加油站输油管线管沟,应用砂填实。输油管线管沟与电缆沟、暖气沟应隔断。

第十五条加油站卸油静电接地应采用具有报警功能的接地装置。严禁在爆炸危险区内乱拉电线,使用非防爆电器。

第十六条 加油站油罐通气管口应装设阻火器,通气管的口径不应小于50mim。通气管距加油站围墙的距离不应小于3m。通气管口应高出地面至少4m,沿建筑物的墙向上敷设的通气管口,应高于顶面或屋脊lm。

第十七条 当加油站油罐埋在地下水位以下时,应对油罐采取防止上浮的措施。建在水源保护区附近的直埋地下油罐,应采取防渗漏扩散的保护措施,并应设渗漏检测设施。

第十八条根据一、二、三级加油站的要求,对加油站的油罐宜采用具有测量温度、液位等功能的测试监控仪表。

第十九条加油站应采用国家认定的具有整体防爆功能的加油机,不得进行破坏整体防爆功能的改造。

加强汽车加油站(个体私营)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

目前,成品油零售市场上国营、合资、个体私营等多种经济形式并存,其中个体私营加油站占有相当高的比例,已成为汽车加油站服务行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个体私营加油站业主的文化水平低、欠缺专业技能,对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亦缺乏了解,加之建站资金少,使个体私营加油站在加油站的选址、设计、施工等方面有诸多不合理之处,存在较多的安全隐患。

存在问题

1.违规设置油罐和敷设电器设备

有的加油站汽油罐、柴油罐未按照规范要求埋地设置,个别甚至设在室内或地下室内;有的地下油罐通气管管口阻火装置安装不合理。另外,很多加油站的营业室及值班室内的照明线路不按要求敷设,存在着私接乱拉现象。

2.运输油罐车卸油不规范

有的加油站采用敞开式和喷溅式卸油,容易造成油品的挥发,增加损耗,且油气还会沿地面扩散,若遇火源极易引起火灾。喷溅式卸油还容易使油品产生静电火花,引起火灾。所以,加油站的汽车油罐车卸油必须采用密闭卸油方式,卸油管与油罐进油管的连接,应采用快速接头。

3.违规加油现象较为普遍

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违反安全规定给塑料桶加油,汽油在塑料桶内流动摩擦会产生静电,当静电压和桶内的油蒸气达到一定值时,会引发爆炸。二是给客车和摩托车加油时不按照规定操作。按规定,汽车进站加油只能一车一人,但是,有的大客车满载一车旅客来加油,加油站也不加过问。另外,按照规定,在给摩托车加油时,应将摩托车停放在划定的区域内用铁桶将油加入车内,但很多加油站却用加油枪直接给摩托车加油。

1 加油站选址不合理施工队伍不合格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第4.0.3条规定:“石油库的库址应具备良好的地质条件,不得选择在有土崩、断层、滑坡、沼泽、流沙及泥石流的地区和地下矿藏开采后有可能塌陷的地区。”另外,《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第12.1.1条规定:“承建加油加气站建筑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具有建筑企业三级以上资质。”但是,在安全评价中发现,个体私营加油站多设在乡镇城郊,加油站周围地理环境不理想,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特别是在一些多丘陵山脉的地区,设在公路边的加油站因为没有采取较完善的防止油罐上浮的措施,在汛期经常发生浮罐事故——埋地油罐突破地表覆土层浮起;另外因为施工队伍不正规,缺乏加油站建设施工经验,使加油站的建设先天不足,存在许多安全问题,如站内工艺设施防火间距不足,油罐防腐、防浮措施不到位等,给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2 缺乏符合有关安全法规的设计、施工、验收资料

为规范加油加气站的施工,保证加油加气站的建设质量,《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对加油加气站的设计、施工和验收作了详细的规定,第12.1.5条规定:“加油加气站工程施工应按工程设计文件及工艺设备,电气仪表的产品使用说明书进行,如需修改设计或材料代用,应有原设计单位变更设计的书面文件或原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书面文件”;该规范的第12.3.5条~第12.3.17条明确指出了汽车加油加气站的站房及其他附属建筑物的地基基础工程、砖石工程、建筑装饰工程、采暖和给排水设施等的施工和验收要遵守的标准和规范。但是个体私营加油站在建站施工过程中因为缺乏专职监管监督力度,主观随意性大,在加油设计、施工、验收环节漏洞多。比如,一味节省建站费用而不按照正规的设计资料施工,或者建站后不接受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验收就直接投入使用等,缺乏系统的、符合设计安全法规的设计、施工、验收资料等。

3 油罐厚度、几何形状和内部结构不合理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第6.1.1条规定:“汽车加油站的储油罐应采用卧式钢制油罐。油罐采用的钢板标准规格的厚度不应小于5mm。钢制油罐的设计和建造,应满足油罐在所承受外压作用下的强度要求,”但是少数个体私营加油站使用私制油罐,油罐壁厚不到5mm,甚至发现有个别私营加油站存在直埋油罐受压凹陷变形的现象。个体私营加油站罐一般不设置专用卸油口,而是直接从油罐量油孔开放性卸油;油罐卸油口下无进油管,喷溅式卸油。诸如此类的安全隐患给汽车加油站的安全经营构成严重威胁。

4 油罐防腐处理不合格

许多个体私营加油站油罐外表面的防腐设计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质管道及储罐腐蚀控制工作程设计规范》sy0007的规定,没有采用不低于加强级的防腐绝缘保护层。在现场检查还发现,个别私营加油站为了提高站内绿化效果,在埋地油罐上方表土种菜,养花,这种做法加速了地下油罐的腐蚀损坏,缩短了油罐使用寿命。

5 不采用密闭卸油方式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第6.2.1条规定:“油罐车卸油必须采用密闭卸油方式。”采用密闭卸油方式必须设置专用进油管道,采用快速接头连接进行卸油,进油管应伸至罐内距罐底0.2m处。个体私营加油站工艺系统简陋,油罐没有设置专用进油管道,油罐车采用敞口式卸油。敞口式卸油造成了油气沿地面扩散,有些油气中还夹带着油珠雾滴,这不仅加重了对空气的污染,而且极易导致火灾爆炸事故。

6 露天油罐多、直埋油罐少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第6.1.2条规定:“加油站的汽油罐和柴油罐应埋地设置,严禁设在室内或地下室内。”但许多加油站业主认为直埋油罐漏油难被发现,会扩大经济损失,所以不愿采纳油罐直埋地下的做法,油罐多为露天设置。其实与直埋罐相比,露天罐受热辐射量大油品损耗更多,占地面积更大,与其他建筑物的要求距离更大,油罐管理与维修操作不方便,全必须设置冷却水等,由此带来了更多的安全问题。充分考虑到以上因素,油罐直埋的做法更经济、更安全。

7 防雷、防静电措施不到位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第10.2.1条规定:“油罐、液化石油气罐和压缩天然气储气瓶组必须进行防雷接地,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防雷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第10.3.2条规定:“加油加气站的汽油罐车和液化石油气罐车卸车场地,应设罐车卸车时用的防静电接地装置,并宜设置能检测跨接线及监视接地装置状态的静电接地仪。”防静电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0ω。个体私营加油站在建站施工中因为经费紧张或安全管理意识缺乏的缘故,要么缺少防雷、防静电装置,要么有装置但是没有经过资质部门检验合格后再使用,防雷、防静电措施不能满足安全需要。

8 明火控制不严

汽车加油站内采暖设备、电气设备不防爆,站内明火管制不严,加油站周边环境的明火源等均会威胁到加油站安全。另外,站内油品泄漏经排水沟流入库外水沟,或油管线管沟内未填土而聚集油气,遇库外明火均会引起站内火灾。

应采取的管理措施

1 加强政府安全监督管理力度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需要进一步加强汽车加油站选址、设计、施工、验收、运营全阶段的安全监督管理力度,严格执行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许可证制度,对违规、违法经营的个体私营加油站要立即取缔、整顿;对现场督查和安全评价和发现的事故隐患要勒令加油站限期整改,直至满足安全要求。特别是对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汽车加油站更要加大监控力度,并通过迁址、降低库容、增设安全防护措施等手段,减少或避免这类加油站对重要公共建筑物(剧院、礼常等)或居民住宅等场所和设施造成威胁。

2充分发挥安全评价机构职能

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每两年对汽车加油站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机构在受个体私营汽车加油站委托开展安全评价活动时,依靠其掌握的安全技术知识,依据国家安全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能够发现个体私营加油站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环节的缺陷和不足,并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控制、治理对策措施和建议。安全评价结论被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判定企业是否有条件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科学依据。这样以来,一方面提高了政府安全监督管理水平。做到了科学决策;另一方面,个体私营加油站接受安全评价过程中从业人员受到了安全知识教育,增强了安全防范意识,从整体上提高了企业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水平,从而为个体私营加油站的安全运营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

3 个体私营汽车加油站应做到安全管理到位

首先,个体私营加油站亦应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落实到每一位员工;制定完善的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操作技能。实现定置管理,标准化作业,使得系统本质安全化。

其次,要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和有关法规标准要求,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以保证设施、设备符合安全运行的要求。按照《安全生产法》第18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要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的规定,汽车加油站业主必须保障充分的安全资金投入,建设汽车加油站安全设施,维护安全设施的正常使用。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个体私营汽车加油站应充分认识安全在保障员工生命和企业经济利益方面的重要作用,把抓安全、保安全工作从政府管理约束力量下的被运行为转变为企业自觉行为,思想上充分重视,行动中深入落实。认真贯彻落实“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出”的重要指示,安全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坚决预防和控制加油站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13篇 汽车站逐级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

一、总则

为了贯彻落实'预防为主,消防结合'、'主管,谁负责'的消

防工作方针和原则,消除隐患,防止火灾发生,确保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结合车站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领导及工作任务

1、全站消防工作在车站党、政领导下,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工作原则,实行二级领导负责的逐级防火责任制度,即站、班组。

2、车站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和义务消防队,消防队员由各班组抽人兼职。车站消防日常工作

由治安队负责。

3、车站各级领导,要明确消防工作责任,要把消防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在布置工作的同时布置检查消防安全工作,在总结评比工作的同时总结评比消防工安全工作。

4、车站消防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任务

(1)、贯彻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令、规章以及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批示精神。

(2)、制定防火工作计划,布置总结消防工作和年度评比。

(3)、研究重大险情隐患的整改。

(4)、监督、检查本单位的消防工作。

(5)、组织和指导义务消防队活动,组织小组成员本单位消防安全检查、消防隐患。无力解决的要及时上报。

5、义务消防对半及各班组的工作任务

(1)、贯彻执行车站消防安全管理逐级责任制,根据本班组实际安排消防工作。

(2)负责对班组员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和培训,组织演习,不断提高消防技能。

(3)各班组长要对本班组的消防工作进行经常性检查,对存在的隐患要及时上报车站。

(4)对所属班组及个人,指出消防安全工作的奖惩意见,定期向车站领导小组汇报工作。

三、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

1、认真贯彻国家政策、法令以及上级部门的规章制度、文件精神,把消防工作纳入领导工作的议事日程。

2、主持全站消防工作,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布置、监督、检查安全消防工作。

3、召集有关领导和班组负责人,研究整改措施。并负责向上级部门汇报工作。

4、负责对消防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奖惩的审批。

5、主持和参加全站性的消防会议和消防演练、培训。

6、负责消防经费的预算和经费的落实。

(二)车站其他领导要在各自主管的工作范围内,做好消防宣传工作,协助和配合主管领导,贯彻执行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积极参与车站的消防会议和活动。

车站消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班组组长工作职责。

1、认真组织落实车站布置的各项消防安全工作。

2、每月组织一次防火安全检查,并及时向上级汇报。

3、经常组织本班组职工进行消防知识教育。

4、领导和组织本车站义务消防队员学习和训练。

5、召集本小组有关人员研究分析解决隐患漏洞,无力解决的及时上报。

6、制止一切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

7、负责车站的灭火器和消防设备的管理工作。

8、提出对奖惩人员的建议和意见。

消防安全管理员(义务消防队队长)工作职责:

1、负责车站消防日常工作的安排和处理。

2、负责对车站出租房屋、门面、场内明火作业的检查,以及电源等消防措施的落实。

3、负责对进站客车上的灭火器配置情况的检查和督促落实。

4、组织好车站消防器材的管理及维修更换,各种消防档案的建立和管理。

5、负责对车站消防器材的管理及维修更换,各种消防档案的建立和管理。

6、发生险情及火灾事故,积极组织人员抢险救灾,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处理。

7、积极协助和配合车站主管领导,搞好车站消防工作。

四、积极协助和配合车站主管领导,搞好车站消防工作。

电工工作责任制

1、不准在配电房内吸烟及明火作业,不得酒后作业。

2、必须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后,持有操作证方可独立操作。

3、在安装和维修时,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

4、对于违反电器管理规定以及私拉乱接行为,有权进行制止并报车站领导。

5、电器设备、电源、线路要定期检修,如突发故障要立即采取措施排除险情,并做好记录。

6、变电房内不准堆放易燃易爆和其它杂物。

7、因工作需要临时拉线接电,要符合安全规定,用完后要立即拆除。

8、每年雷电季节之前要认真检查一次避雷设备,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维修。

驾驶员消防安全责任制

1、车辆停放后,必须关闭电源开关,检查油箱及管道是否漏油,发现问题及时排除。

2、加油时,必须将车熄火。严禁在加油站修车。

3、坚持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的三检制度,汽车油路发生故障时,不准滴油作业。

4、车上必须配备消防器材,并会使用。

5、禁止在车库和车厢内,存放装易燃易爆物品。

6、在检查和维修作业时,严禁高温、明火。先检查有无漏油,方可作业。

计算机室工作人员防火责任制

1、不得私自安装电器设备,照明灯具和拉接电线。

2、必须掌握各设备的性能、操作规程,不得违规作业。

3、上机前要检查设备、电源装置是否安全完好。

4、机房内要保持整洁,不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

5、下班前要关闭所有电源,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去。

(四)各班组(办公室)工作人员责任制

1、吸烟人员应备有烟灰缸,不准随地乱扔烟头,更不能扔到纸篓内。

2、禁止在室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3、禁止在室内使用电炉等高温电热用品。

4、不准乱接电源、电器。电器开关保险丝损坏或灯具、线路有不寻常现象要及时通知电工维修。

5、下班前要进行检查,断掉、关闭各类电源插座和开关。

6、要懂得一般防火知识和灭火知识,会使用灭火器材。

(五)车站党政领导班子消防安全责任制

1、带头模范执行消防法规和车站的防火安全责任制度。

2、在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要把消防工作纳入议事日程。

3、防火安全与本职工作发生矛盾时,要与有关部门共同协商解决。

4、在分管工作的范围内要严格管理,加强车站职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5、有重大险情或火灾事情发生时,必须亲临现场抢险救灾。

五、消防工作守则:

(一)职工防火守则:

1、提高防火意识,严格遵守车站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各项操作规程。

2、发现险情,隐患必须及时汇报,并有权制止违反消防制度的一切行为。

3、要教育家属子女,做好安全防火工作。

4、任何人不得在办公场所、车厢内、公共场所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5、严禁场内明火作业。

6、禁止在禁烟区域内吸烟,不准乱扔烟头和乱倒废油。

7、掌握消防常识,达到'三懂三会'(即:懂得火灾危险性、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得扑救火灾的办法。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

(二)义务消防员工作守则

1、认真贯彻执行车站防火安全制度

2、群众的防火宣传教育。

3、保管好本单位的消防器材和设备。

4、制止和劝阻违反消防制度的一切行为。

5、努力学习消防知识,提高灭火技能,积极参加各类活动。

6、积极参与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协助事故的调查。

7、加强客运车辆管理,监督所有进站客运车灭火器的配备。

六、车站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防火安全教育制度

1、新招职工时要进行安全防火教育,上岗前要进行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2、根据季节特点开展春防、夏防、冬防并利用每年'11.9'消防日进行防火宣传教育。

3、特殊工种和岗位都应进行专门消防培训,持证上岗。

4、发生火灾后要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召开职工大会,使领导和群众受到教育。

5、要利用会议集中、广播、黑板报等几种形式进行消防宣传,提高全站的防火意识。

(二)消防器材和设备的管理制度

1、灭火器是防火专用器具,必须爱护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破坏。

2、不准使用消防栓、水带、水栓等专用设备工具打扫卫生、浇花。

3、消防器材要按期进行检查和维修,补充、更换,保证完好有效。

4、不准随便拆卸、移动、挪用消防设备。

5、明确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建立档案。

(三)防火安全检查制度

1、坚持二级检查制度,车站每个季度检查一次,班组每月检查一次。

2、节假日(黄金周、春运)前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3、发生火灾后要进行安全大检查。

4、治安队要以重点检查和日常检查相结合,发现火灾隐患,督促进行整改,重大隐患及时上报。

5、建立重大火险立销制度,对检查出的问题要有文字记载。

(四)防火巡查制度

1、防火巡查明确专人负责,重点部位为候车室、停车场、旅客出站通道、配电房。

2、巡查的任务是有无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发现问题要及时制止,消除隐患。

3、防火巡查坚持每日多次,现场查看的制度。

4、防火巡查要按知情上报的报告制度,对巡查过程现场发现的问题,险患,巡查人员必须及时报告,并做好书面记录。

(五)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管理制度

1、严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站上车。

2、严禁车站办公室、场所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3、查获的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及时交站办公室或公安部门处理。

(六)消防工作奖惩制度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班组和个人,由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受奖励和表彰消防工作的单位和人员条件:

1、及时发现火险、火情,及时制止或报警,避免了火灾发生者。

2、勇敢顽强,积极扑救火灾者。

3、发现重大险情隐患并积极提出整改建议取得良好效果者。

4、重视防火工作,积极宣传教育群众,熟练掌握防火,灭火知识,消防工作成绩显著者。

5、敢于制止,检举破坏、偷盗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人和事者。

6、在各种竞赛活动中,成绩优秀者。

(七)消防安全隐患整改制度

1、车站对存在的消防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2、发现站场范围内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

3、违章使用明火作业和燃放烟花爆竹的。

4、安全出口上锁、遮挡,补占用、堆放物品影响通道畅通的。

5、消防栓、灭火器损坏或被遮挡的。

6、电源电线老化、裸露。

7、其它可以当场整改,消除的不安全隐患。

第14篇 汽车厂厂房工程安全管理目标

1、安全管理目标:杜绝重伤以上安全事故、重大设备事故、重大火灾事故和其他重大事故,减少轻伤。采用全封闭施工,创沈阳市'安全文明工地'。

2、管理目标: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建筑行业标准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按iso9000标准进行现场管理,创沈阳市综合文明施工样板工程。具体管理目标如下:

2.1、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实施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确保施工安全。安全管理目标为:在施工生产全过程中消灭死亡事故,杜绝重伤及重大设备、火灾事故;轻伤事故频率控制在3‰以内。

2.2、在施工过程中,分期分阶段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进行检查评分,管理目标为每次评分力争得分90以上,达到优良标准。

2.3、工地特种作业人员及施工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工地所有施工作业人员全部经安全教育后上岗。

2.4、施工现场临时施工用电除符合供电部门规定外,严格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要求采用三相五线制(tn-s接零保护系统),实施三级配电、两级保护。

2.5、工地施工机械设备完好率达到100%,利用率达到70%。

2.6、加强文明施工管理,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在施工现场,材料堆放、加工厂区、现场防火和治安综合治理方面按标准设置和管理,重视厂区服务,文明施工。管理目标为:按文明施工检查评分表检查评分确保合格,力争优良。

第15篇 s汽车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东风汽车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确保生产和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湖北省消防条例》等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公司统一领导、部门严格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员工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由各级行政主要领导负责的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 公司保卫部是公司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对公司各基地和其他各二级单位消防工作的宏观管理,健全公司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指导公司在汉消防重点企业、园区的消防工作,并负责归口管理公司十堰基地消防工作;公司襄阳管理部保卫处归口管理公司襄阳基地消防工作。

第四条 每年11月9日定为公司消防日,11月为公司消防安全活动月。

第五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合资公司(子企业)、其他各直属单位和员工及进入公司的外来单位和人员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消防安全组织

第六条 公司成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保卫部。

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定期分析公司的消防形势,研究部署公司的年度及阶段性的消防工作;

(二)审定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抢险应急预案,重点项目的操作规程;

(三)代表公司参力口政府组织的消防活动,落实公司内部消防安全责任制;

(四)组织研究公司消防安全风险评估,解决消防安全的疑难问题;

(五)在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领导和统一部署下,组织开展公司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整治,确定公司内部消防安全隐患,并督促整改;

(六)组织和指导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灭火演练、推进消防工作的经验;

(七)组织协调公司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扑救,督促调查火灾原因划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八)对责任目标进行检查、考核、总结,推荐先进,提出奖惩意见;

(九)协调其他有关消防安全重大事项。

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消防法律法规,研究提出公司消防工作政策和措施的建议;

(二)起草和修改完善年度消防工作要点、阶段性工作方案、工作制度、灭火抢险应急预案;

(三)参加社会消防活动,拟草公司重点单(部)位、落实消防责任制,保管有关档案台账;

(四)提出消防安全风险评估,重大消防安全疑难问题意见和办法,进行消防工程审核、验收;

(五)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治理,重大隐患先期摸底和督导整改工作,研究消防安全专业工作;

(六)直接和协助火灾事故的扑救和组织指挥,火灾事故调查,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提出处理意见o

(七)抓好和督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灭火演练推广消防工作经验;

(八)做好消防目标检查、考核,初审年度消防先进单位和优秀消防安全责任(管理)人,提交领导小组审定;审定年度优秀消防工作组织者和优秀消防管理员,并发布表彰决定;协助组织好集中表彰的有关事宜;

(九)承办公司安委会和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和完成情况、重大消防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预防措施、较大以上火灾调查报告及对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等事项,经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讨论后, 提交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讨论确定。

第七条 公司各级单位应当建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并确定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国家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贯彻执行公司和上级业务部门关于消防工作的指示及规章;

(二)制订本单位消防工作年度目标、计划,并组织分解实施。

(三)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制订和落实消防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负责督促落实本单位建设工程项目的消防报审、验收或依法上报备案抽查工作;

(五)组织对干部员工进行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六)审核年度消防经费,确保消防所需经费及时投入到位;

(七)组织消防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协助房产、物业部门做好员工住宅区的消防安全工作;

(八)负责本单位义务消防组织建设,制订灭火抢险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积极扑救初起火灾,协助调查火灾事故;

(九)制订消防工作考核办法,负责本单位消防责任目标的考核奖惩和对消防工作进行总结表彰工作。

第三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八条 公司各级单位的行政主要领导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和落实;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须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五)组织消防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或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九条 各单位分管消防工作的领导和单位负责消防工作的归口部门负责人、公司各机关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工作:

(一)组织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消防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器材、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或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九)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 各生产经营(事业)板块单位应当明确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落实消防管理人员,明确工作职责,组织、协调、督促做好所属单位的消防工作。其他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管理员,负责本单位日常的消防安全工作。消防管理员的配备和调整,应当征求上级归口管理部门的意见,经培训后上岗,享受本单位安技管理岗位同等待遇。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消防重点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根据不同性质和火灾危险性,有针对性的每年签订年度消防安全目标责任书。

第十二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负责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场所和建筑物,双方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严格进行监管;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仍由产权单位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对于有两个以上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使用部分的消防安全由使用单位负责,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消防车通道、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等由使用单位的共同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明确管理责任,或委托一个单位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员工住宅区的消防安全管理由公司房地产公司和相关单位的物业管理部门负责,属地单位保卫部门予以配合。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订和公布住宅区消防安全制度、防火公约,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设置相应的防火警示标志、标牌,开展消防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纠正占用防火间距、楼道、搭建临时建筑、堆放物品等违章行为;

(四)安装配备住宅区消防设施、器材,组织扑救住宅区初起火灾;

(五)制定灭火抢险预案,定期开展灭火疏散逃生演练。

第十五条 举办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各类活动,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定和落实的消防应急预案和措施,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重大活动应依法向公安治安部门申报审批。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单位予以督查,双方并签订消防安全协议,明确各方具体的消防安全责任。建设项目实行委托管理的,建设单位还应以合同形式明确委托管理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严格执行国家《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第四章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七条 公司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重视和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公司宣传归口管理部门应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企业精神文明建设内容,督促公司新闻媒体加大消防公益宣传力度,将普及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及逃生自救知识纳入重要宣传内容,大力推广消防安全教育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

公司保卫部应根据消防安全形势和中心工作,研究制定消防安全教育重点,策划组织“119消防日”等教育活动,指导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消防教育活动,并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内容。

公司安全生产归口管理部门应督促企业依法并展消防安全教育工作,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安全生产月”等活动内容并进行考核。

公司新闻媒体应加大消防安全宣传报道力度,积极宣传消防知识和消防工作先进经验,在重要节日和重要活动期间集中进行消防宣传报道,安排刊(播)消防公益广告和进行消防安全提示。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通过各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对在岗员工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易燃易爆场所、公众聚集场所至少每半年对员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应当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和岗位特点,将本单位的火灾危险性、防火灭火措施、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人员疏散逃生知识作为培训的重点。

第十九条 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义务消防队长、易燃易爆场所和公共娱乐场所人员、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和电气焊工等重点岗位工种人员,应积极参加公司保卫(消防)部门组织的消防培训,持证上岗。其中,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管理人员、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等必须依法参加国家执业资格考试(鉴定),持证上岗。保安、门卫和安全巡逻人员必须经过单位消防部门的消防应知应会培训,合格后上岗。

第五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对消防重点单位、特级部位、重点部位以公司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的名义发文公布,统一标准挂牌管理。各单位的消防归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标准,确定本单位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防火标志、警示标语,实行挂牌管理。

第二十一条 消防重点部位要做到“四有四会”,即有健全的消防规章制度,有明确的防火责任制,有针对性的火灾预防措施,有有效的防火灭火设施和应急预案;岗位人员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和相配套的考核办法,并予以公布和严格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要严格对火源的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在厂区和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确需的一切动火,必须在单位消防管理部门办理动火证,落实现场监护人,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开具动火证施工。

专项设备检修或突发性事故抢修的动火证由实施检修的单位向被检修单位的消防归口管理部门申办,实施检修单位对动火过程的现场安全负责,被检修单位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

易燃易爆特级消防重点部位的动火,应当事先制订安全方案报告上级消防归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动火施工。

第二十四条 公司医院、学校、宾馆、单身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采取相应形式向公众提示下列事项:

(一)场所存在的火灾危险性;

(二)场所的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及正确逃生、自救方法;

(三)场所内简易防护、照明、灭火、逃生器材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和使用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在生产、经营、采购、运输、储存、使用或者销毁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严格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规定的消防安全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严禁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的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必须严格执行电气安装技术规程,严禁乱拉滥接、违章使用电热设备、器具。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外出租房屋、场地的消防安全管理。对外出租房屋、场地应建立主要领导审批制度,必须严格审查对方的用途,房屋、场地不能满足其用途的消防安全条件时,严禁出租;能够满足其消防安全条件予以出租的,在合同中要明确相关消防安全责任,每月进行一次检查,确保安全。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注重生产工艺防火研究和管理,并将装备和技术部门作为工艺防火的职能部门,在设备(制造、选购)和生产线的设计、安装、使用和维保等各个环节,都要从技术和管理角度作出充分的论证,采取针对性的防火措施。对一些落后的火灾危险性大的设备、工艺,要及时改造或逐步采用先进安全的设备、工艺予以替代。

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建设消防设施、配置器材,设立消防安全标志,落实人员定期组织检查维修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购置消防设施、器材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严禁在无证经营单位或个人等非正当渠道采购、维修消防设施、器材。

凡在公司内销售、维修消防设施、器材的单位和从事消防设施专项建筑工程设计、安装单位的资质必须经公司保卫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审查,接受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液化气站、油库、化工库等重点部位和固定消防设施控制室值班人员,严禁使用老弱病残,严禁临时雇佣,严禁脱岗、睡岗、代岗。

第三十二条 加强对进厂施工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公司保卫部对十堰基地各单位使用的施工企业、襄阳基地保卫处对襄阳基地各单位使用的施工企业,其他基地和直属单位的消防归口部门对使用的施工企业应当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和备案登记,并发给消防备案登记证。无备案登记证的施工企业,各单位不得使用。使用单位应当与施工企业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落实消防责任。使用单位的消防和相关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对进厂施工企业和人员加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第六章 消防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第三十三条 公司建立和实行消防巡查制度。在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统一部署下,由公司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每年对公司驻鄂单位至少开展两次消防巡查,每年对公司驻其他省(市、区)单位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巡查。

公司各事业板块每年对所属单位巡(检)查3-4次。

第三十四条 基层单位实行“三级消防检查制”,即班组日检查,车间、科室周检查,单位每月底、季末、较长假日、重大节日等进行重点检查。消防检查应当填写上级业务部门专门制作的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位负责人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对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损失大、伤亡大的消防重点部位应当进行每日消防巡查。医院、寄宿制学校、托儿所、幼儿园、易燃易爆部位应当加强夜间消防巡查,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消防巡查应当至少每两小时一次,在营业结束时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其他单位应结合实际,重点对生产区、库区进行夜间消防巡查。

消防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消防巡查应当填写上级业务部门统一制作的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五条 单位应当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自动消防设施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测试,并有检测报告,存档备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和更换药剂的时间等。

第三十六条 公司各级单位的保卫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或有针对性、有重点地深入其管辖单位进行消防检查、抽查。对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在向被检查单位通报和督促整改的同时,要及时向公司消防办报告;对整改难度大的隐患,应确定为公司级火灾隐患,督促限期整改;对随时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的火灾隐患,保卫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可责令停产停业消除隐患。如停产停业对生产经营有较大影响时,应事先向上级报告。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整改消除。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要制订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确定整改期限和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在隐患未消除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单位保卫部门或消防管理员应将整改情况记录报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三十八条 在检查、巡查中发现或职工群众举报有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消防重点部位值班人员、消防设施管理人员、值班人员脱岗的;

(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八)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以上条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对公司和上级部门确定的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整改复函,公司消防办或归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销案。

第七章 建设工程消防管理

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的规划、基建管理、设计、施工和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法规和防火规范,实行“三同时”,即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四十一条 规划部门和各单位在进行厂区、员工住宅小区规划时,必须同时规划消防供水、消防道路、防火间距和消防通讯,规划图应经消防部门会签。

第四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和变更用途的建设工程项目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地方有关法规规定在开工前和竣工验收后应当经消防部门审核或备案。抽查的项目必须报经消防部门审核或备案抽查,其中十堰基地报东岳公安分局消防部门,襄阳基地报襄东公安分局消防部门,其他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或备案抽查和审核或备案抽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工程竣工后未经消防部门验收或抽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公众聚集场所项目(单位)在投入使用和营业前,应向当地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未申请检查或经检查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保卫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做好本单位工程项目催报、登记、施工现场安全检查以及参加工程项目的验收。

第八章 灭火救援

第四十四条 公司制定“东风公司火灾爆炸灭火抢险应急预案”,每年组织一次综合性灭火抢险演练。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以消防重点部位为重点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消防重点单位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其他单位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第四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建立以民兵、保安和重点工种人员为骨干的义务消防组织和灭火应急分队,每年组织1-2次消防学习训练,义务消防员要达到“四会”,即会消除一般火灾隐患、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

第四十七条 单位发生火灾应立即报警和组织力量扑救,近邻单位应当给予支援。发生严重火灾应立即报告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火场指挥员根据灭火抢险需要,可以调动公司内供水、供电、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助。

公司保卫部组织协调公司较大以上火灾的扑救工作,各事业板块组织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 各单位在周边山林发生火灾时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报警,同时应组织义务应急分队和职工群众进行扑救。当山火威胁消防重点部位安全时,应及时向消防队报警,消防队调车进行保护。各单位所在地发生重大山林火灾,接到上级指令时,由武装、保卫部门组织民兵和员工参与扑救。

第四十九条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按照公安消防部门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第九章 消防档案

第五十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以纸质为主的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其他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公安消防部门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

第五十一条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六)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装备情况;

(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五十二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安消防部门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逐级签订的消防安全责任书;

(九)火灾情况记录;

(十)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第十章 奖 惩

第五十三条 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消防安全荣誉称号为:消防安全先进单位,消防安全先进集体,优秀消防安全责任(管理)人,优秀消防安全组织者(管理员),消防安全先进个人。公司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表彰奖励消防安全先进单位、优秀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公司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表彰奖励优秀消防安全组织者(管理员);各基层单位表彰奖励消防安全先进集体、消防安全先进个人。表彰奖励一般每年度进行一次,事迹特别突出的,由基层单位及时奖励。

第五十四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法规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管理考核权限的上级单位对责任单位给予2000~5000元经济考核;对负有领导责任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给予200~1000元经济考核。

(一)消防组织机构不健全的,安全责任制不落实,未逐级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安全或执业资格培训持证上岗的人员末安排培训、无证上岗的;

(三)消防经费不能保障的,公司级火灾隐患不按限期完成整改的;

(四)依法应当进行消防审核或备案抽查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未经消防部门审核或备案抽查、或审核或备案抽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或工程竣工后未经消防验收或抽查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五)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违法使用明火或进行电气焊割末办理动火审批手续的;

(六)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和使用期间动火施工的;

(七)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或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

(八)未按规定使用施工企业,对施工企业管理不严导致发生火灾。

(九)采购和使用不合标准的器材设施,延误灭火抢险救援的。

(十)未积极组织火灾扑救、人员疏散以及善后处理,发现火灾后弄虚作假的。

第五十五条 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如地震等)发生火灾外,均纳入经济考核,与评先挂钩或予以党纪、政纪处分。

对发生火灾的责任单位由有管理考核权限的上级单位进行以下考核和挂钩:

一般火灾一次考核5000-30000元,通报批评。其中,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以下考核5000~10000元,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100000元考核10000~20000元,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000元考核20000-30000元。每伤1人按10%考核标准上提加重考核,每死1人按30%上提加重考核,并按照《东风汽车公司绩效管理办法》等制度予以考核。

较大、重大火灾一次考核30000~50000元,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取消当年度综合评先资格。

特大火灾一次考核50000~100000元,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取消当年度综合评先资格。

对发生火灾负有领导责任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以下考核和挂钩;其中对公司直管的高管人员的考核和处理,由公司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提出意见,经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讨论报公司后,公司党工、纪检(监察)、人事、财务部门按有关程序具体实施。

一般火灾给予10000元以下考核,其中直接经济损失50000元以下考核500~1000元;直接经济损失50000~100000元考核1000~5000元,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000元考核6000~10000元,个人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归为d类,取消当年评先资格,100000元以上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较大、重大火灾给予10000~20000元考核,个人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归为e类,取消当年评先资格,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特大火灾给子20000~30000元考核,个人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归为e类,取消当年评先资格,给子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五十六条 对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或发生火灾后负有责任的其他人员,由各单位参照《东风汽车公司员工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制订考核细则进行经济考核或进行其他处理。

第五十七条 公司内发生应依法追究行政、刑事责任的火灾,一般火灾事故由各单位的归口管理部门配合公安消防机构依法调查处理。发生较大、重特大火灾事故应立即报告公司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由公司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组织内部调查组配合政府安全、公安、消防机构依法调查处理。

第五十八条 消防考核经费专门用于消防表彰奖励和开展消防活动。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东风汽车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办法》(东风司发[2005]38号)同时废止。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各二级单位的保卫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具体指导、监督贯彻实施,公司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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