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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炼化专业工业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工业用火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化工与销售分公司所属企业的工业用火管理。
第二章 用火分类及安全管理
生产用火:指锅炉、加热炉、焚烧炉等生产性设备用火,此类用火安全管理执行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
第四条 固定用火:指在生产厂区内的安全地带经常有明火作业。此类作业场地称为固定用火区。固定用火区域的审定由固定用火申请单位向区域所在单位安全部门提出申请,对设置的固定用火区域进行风险评价并提出相应安全措施,画出固定用火范围平面图,经单位安全部门审查,单位(厂、处级)主管领导签字后,报公司安全、消防部门审批。固定用火区域审批有效期不超过一年。
固定用火区必须具备:
(一)边界外五十米范围内不准有易燃易爆物品;
(二)制定固定用火区域管理制度,指定防火负责人。
(三)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四)设有明显的“固定用火区”标志,并标明用火区域界限。
(五)建立应急联络方式和应急措施。
审批后的固定用火区域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其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条 临时用火是指在生产区域内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明火作业。主要包括:
(一)电焊、气焊、钎焊、塑料焊等焊接切割
(二)电热处理、电钻、砂轮、热煨管、风镐等及临时用电作业;
(三)喷灯、火炉、电炉、喷砂、熬沥青、炒沙子、黑色金属撞击等明火作业。
(四)机动进入正在生产的炼化装置、在生产区域内设置自带动力源的发电机和自带动力源的空气压缩机。
第六条 根据用火部位危险程度,临时用火分为三级。
(一)在以下地点用火为一级用火
1、处于生产状态的工艺生产装置区(爆炸危险场所以内区域);
2、各类油罐区、可燃气体及助燃气体罐区、有毒介质区、液化石油气站;
3、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助燃气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与机房;
4、可燃液体和气体及有毒介质的装卸区和洗槽站;
5、工业污水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下水系统的各种井、池、管道等(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
6、危险化学品库、油库、加油站等;
7、储存、输送易燃易爆液体和气体的容器、管线。
(二)在下列地点用火为二级用火:
1、装置停车大检修,工艺处理合格,经厂组织检查认定后,可以按二级用火管理;
2、运到安全地点并经吹扫处理用火分析合格的容器、管线;
3、爆炸危险场所区域以外的场所用火;
4、在生产厂区内,不属于一级用火和特殊用火的其它临时用火。
(三)特殊用火
在带有可燃、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上不允许用火。确属生产需要必须用火时,按特殊用火处理。特殊用火必须经厂级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及用火单位对所从事的作业共同进行风险评价,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及应急计划后方可用火。
对非可燃有毒带压介质设备管线和可燃带压介质设备管线不置换施焊用火,由各地区分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非可燃有毒带压介质设备管线抢修用火安全管理规定》和《可燃带压介质设备管线不置换抢修用火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条 临时用火必须办理“用火作业票”(式样附后)后方可从事用火作业,“用火作业票”一式三联,一联安全部门或安全员留存;二联用火人持有;三联监护人持有。“用火作业票”存根(即一联)由地方分公司明确的主管部门保存。
第三章 用火作业票的申请及审批
第八条 申请“用火作业票”时由用火单位向用火所在车间提出申请,由用火所在车间人员填写“用火作业票”的申请栏,并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九条用火所在车间作业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和用火人员对从事的作业分别进行生产工艺和施工作业的风险识别并制定削减风险措施,填写“风险识别及削减风险措施”栏,如需采取栏中所列措施划√,不需采取的措施划×,如栏内所列措施不能满足时,可在空格处填写其它削减风险措施。
第十条在反应器、罐、塔、槽等有限空间内或容器本体用火作业,必须对有限空间内的气体进行分析,其分析报告单由作业负责人填写或粘贴在“用火作业票”上。
第十一条一级用火作业票,由车间和厂主管部门检查安全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后,由地区公司明确的主管部门或负责单位负责人审批;二级用火作业票,由车间安全监督检查安全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后,由车间负责人(主任、副主任)批准生效;特殊用火作业票,由车间、厂安全监督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由车间负责人签发,经厂领导审查同意后批准生效。
第十二条以上所有填写“用火作业票”的有关人员都必须到用火现场查看,并在相应栏内签字。
第十三条 特殊用火作业票及“一级用火作业票”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用火作业票”有效时间不超过72小时。
第十四条 节假日期间一般情况下不允许从事用火作业,如生产需要必须用火时,须将用火作业等级相应提高一级。
第十五条 在用火作业票有效时间内,如用火作业条件发生变化,需要继续用火作业应重新办理“用火作业票”。
第十六条 各单位在行政区域内或在公用管网、公用场所的用火作业,涉及其它单位的安全时,由用火单位与相关单位安全部门联系,共同采取安全措施并在“用火作业票”相应栏内签署意见。“用火作业票”仍由该单位按规定程序签发、审批。
第四章 用火的监护及安全措施落实
第十七条 用火作业监护一般由二人担任。车间和施工单位各派一人,以车间人员为主。车间应指派熟悉用火现场情况人员做监护人;
第十八条 用火的安全措施中的退料、吹扫、置换、分析等工艺措施,由生产人员落实。如需加盲板、设防火屏障等措施由车间提出,监督施工单位实施。一般情况,灭火器材的准备、含油污水井的封盖,装置界区内的由车间负责,界区外的由用火单位负责。上述作业无论何种情况,双方必须共同落实好各项安全措施,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不准用火。
第十九条 生产区域内的基建、技措项目等在工程设计的同时必须考虑施工用火的安全及其措施,用火安全措施所需的材料、费用应同时列入工程预算。
第二十条 监护人的职责:
(一)应持有“用火作业票”第三联,对“用火作业票”中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发现制定的措施不当或落实不到位及未按“用火作业票”规定用火等情况,立即制止用火作业;
(二)对用火现场负责监护,用火作业期间不得擅离现场。如发生火灾要立即扑救并报警。
第二十一条 用火人的职责
(一)应持“用火作业票”第二联作业,做到“四不用火”即“用火作业票”未经签发不用火;“用火作业票”提出的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不用火;用火部位、时间与“用火作业票”不符不用火;监护人不在场不用火;
(二)出现异常或监护人提出停止用火时应立即停止用火。
(三)对于强行违章用火的指令有权拒绝。
(四)用火作业结束应清理现场,不得遗留火种。
第五章 用火的综合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十二条 用火前要对用火现场的移动及固定式消防设施全面检查,确认完备后方可用火。
第二十三条 在存有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管道上用火,须首先进行退料及切断各种可燃物料的来源,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并将与之相连的各部位加好盲板(无法加盲板的部位应采取其它可靠隔断措施),防止可燃物料的窜入或火源窜到其它部位,并应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超过30分钟后用火,需重新采样分析。盲板要符合压力等级要求,严禁用铁皮或石棉板代替。
第二十四条 用火分析及合格的标准
(一)用火分析应由有资格的分析人员进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容器、管道、储罐、阀室、管沟等部位及其它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用火,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用火分析;
(二)用火分析的取样点应由用火所在单位当班生产负责人负责提出,并带领分析人员到现场进行取样;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用火的分析样品(采样分析)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三)如果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必须经有检测资质单位标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浓度应小于其与空气混合爆炸下限的10%(lel);
(四)使用色谱分析等分析手段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v/v)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5%;当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2(v/v)%;
第二十五条 在油罐、塔、釜或其它存有可燃介质的有限空间内用火,在将其内部物料退净后,应进行蒸汽吹扫(或蒸煮)、氮气置换或用水冲洗干净,然后打开上、中、下部人孔,形成空气对流,或采用机械强制通风换气,严防出现死角。
第二十六条 进入塔、罐、釜、槽等有限空间内用火应同时执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处于运行状态的装置内,凡能拆移的用火部件,应拆移到安全地点用火。
第二十八条 高处用火(含在多层构筑物的二层及其以上用火)必须采取防止火花溅落的措施,并对火花可能发生溅落的措施确认。
第二十九条 风力五级以上应停止室外的高处用火,六级以上停止室外一切用火;
第三十条 离用火点30米内不准有液态烃泄漏;半径15米内不准有其它可燃物泄漏和暴露;半径15米内生产污水系统的漏斗、排水口、各类井、排气管、管道等必须封严盖实。
第三十一条 二级用火作业超过一天时,每天在开工前,应由用火人、监护人、安全监督共同检查用火现场,核对安全措施,合格后方可用火。
第三十二条 用火作业结束后或下班前,施工人员要进行详细检查,不得留有火种。监火人应将用火作业票收回,并对用火作业现场进行无火种的确认。
第三十三条 储装氧气的容器、管道、设备必须与用火部位隔绝(加盲板),用火前必须置换,保证系统氧含量不大于23.5%(体积)。
第三十四条 是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且乙炔气瓶严禁卧放,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不小于10米,并不准在烈日下暴晒。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 为保证本规定有效实施,各地区分公司参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化工与销售分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工业用火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2篇 炼钢厂高温液体专业安全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了进一步提高炼钢厂安全管理水平,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方针,必须要实现专业安全对口管理,查找消除深层次的安全隐患,全面实现安全生产的本质安全。
二、组织机构
组长:邢义彬
副组长:郭彦津
组员单位:转炉工段 连铸工段 天车工段
三、管理职责:
1. 专业管理小组负责高温液体专业安全管理小组的日常管理。
2. 负责制定转炉、钢包、中包、混铁炉、连铸、天车安全技术措施及管理办法的制定。
3. 检查各项措施的执行情况。
4.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减少漏炉、漏包等事故发生的概率。
5. 参与事故分析、制定各种应急预案。
四、管理措施
1. 及时召开专业组会议,形成例会制度,研究、分析、解决存在的问题及倾向性问题,采取各种措施,加强日常管理,杜绝重大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稳定运行。
2. 按照检查表,定期对各单位进行检查。
3. 由于本专业组不仅有技术及工艺上的特点,而且有季节性的特点。专业组要按照季节的变化,对各单位提出不同的要求,采取针对性措施。例如在夏季不仅要防止高温液体渗漏,而且要防止炉下积水。通过运行,总结出季节性的规律,并且对各阶段进行总结,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4. 各单位对每项安排的工作落实到责任人。
五、近期目标
1. 建立起完善的组织机构,落实责任、定责任人。
2. 建立起完善的考核激励机制,以人为本,充分调动人的主观能动性。
3. 建立起严格的管理体制,严把砌筑关、修补关、检查关、使用关,把事故控制在萌芽状态。
4. 定期检查总结,进行经验交流,使信息反馈迅速敏捷。
5. 加强现场检查,特别确保混铁炉后期的安全运行。
6. 工作重点:
(1) 杜绝混铁炉漏炉;
(2) 杜绝炉下积水;
(3) 防止转炉漏炉;
(4) 防止钢包漏钢、滑板钻钢;
(5) 防止中包翻包、漏包事故。
六、具体工作安排
1. 各单位对所管辖的工作岗位进行危害辨识,制定岗位日常检查表、监控表。
2. 每周各小组成员对所辖区域高温液体安全活动情况进行汇总。
3. 每半月由各班调度汇总本前段时间各工段高温液体安全活动情况(包括事故分析、统计、措施),并向生产厂长汇报,同时将汇总材料上报安全生产指挥中心(汇报材料由生产厂长签字)。
4. 每月组织相关人员对各工段高温液体活动开展情况、以及现场运作情况进行检查一次。
5. 每月对高温液体安全小组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同时将总结材料报安全生产指挥中心备案。
炼钢厂
2010年1月1日
第3篇 各区域专业公司施工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1、在编制、检查和评价生产计划的同时,认真编制、检查和评价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做好施工生产计划与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衔接、配合,防止事故发生。
2、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组织均衡生产,保障安全工作与生产任务协调一致,对改善劳动条件、预防伤亡事故的项目必须视同生产计划优先安排。对施工中重要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实施工作要纳入计划,列为正式工序,给予时间保证。
3、在生产任务与安全保障发生矛盾时,必须优先安排解决安全工作的实施,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的施工生产活动,应及时予以制止。
4、教育施工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把安全管理纳入施工全过程中。
5、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在生产中出现不安全因素、险情及事故时,要果断正确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并通知有关部门共同处理。
6、定期和不定期地组织安全活动和安全生产检查,掌握所属各的安全生产情况,检查生产中的不安全问题和事故隐患,提出改进意见,并监督落实整改。
7、参加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会审,参加临时用电工程的设计和安装验收,参加一般及大、中、异型脚手架的安装和验收,参加自制中小型机具设备及各种设施和设备投入使用前的验收,参加大型机具设备、设施的检查与验收,及时发现问题,监督有关部门或人员解决落实。
8、负责做好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和重要环境因素的登记建档工作,定期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和重要环境因素进行检测、评估、监控,制定本单位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9、对经营承包与安全生产挂钩以及稳定安全生产队伍等提出建设性意见,对削弱安全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向领导汇报,督促解决。
10、参加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4篇 工程总包对专业分包安全管理措施
1施工安全的管理控制流程
2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3安全管理措施
(1)安全防护措施
本工程专业工种繁多,其安全防护范围有:建筑物周边防护,建筑物临边防护,建筑物预留洞口防护,现场施工用电安全防护,现场机械设备安全防护,施工人员安全防护,现场防火、防毒、防尘、防噪音、防强风措施等。所有措施将针对各分包单位和自行施工单位,其中各分包单位必须无条件配合总包单位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2)安全检查
每天进行班前活动,有班长或安全员传达工长安全技术交底,并做好当天工作环境的检查,做到当时检查当日记录。
总包项目经理组织对项目进行一月一次的安全大检查。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发出整改通知单,由各分包项目经理签收,并布置落实整改人、措施、时间。如经复查未完成整改,分包项目经理将受纪律和经济处罚。
对单位各部门到项目随即抽查发现的问题,有项目安全组主任监督落实整改,对不执行整改的人和事,主任有权发出罚款通知单或向总包项目经理反映,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总包安全部门行使有关权利,对分包单位施工管理人员(包括分包项目经理)的安全管理业绩进行记录,工程完工后向主管部门提供依据,列入当事人档案之中。
(5)总包管理人员要立场坚定,对于违反规定的分包单位要做到有错必罚。
第5篇 除灰、脱硫专业临时工安全管理规定
为规范临时工在生产过程中的行为,保证其人身安全,结合本部门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 临时工的安全管理规定
1. 严格遵守现场劳动纪律,不迟到、早退,不脱岗,参加班组的班前、班后会。
2. 工作期间服从当班主值的指挥,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3. 上班前禁止饮酒,上班时发现有酒味,将立即辞退。
4. 进入生产现场必须佩戴好安全帽。
5. 参加班组的每轮学习班,并签名。
6. 每月不少于2次专业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
7. 中、夜班当班主值或主值指定人员对灰库放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到就地检查本上。
二、临时工的岗位职责管理规定
1、常白班临时工岗位职责:
外围区域:
1)#1、#2炉渣仓下地沟清理(清理的渣不能倒入溢流水池)。放渣时溢出的渣由放渣人员负责清理干净。
2)石灰石库房门口到卸料斗一块地面不能有石子堆积,垃圾及时清理。
3)石灰石堆场门口石子应铲倒门以内。
4)球磨机房(包括称重皮带给料机层、石灰石仓顶皮带层、石灰石浆液旋流站)地面卫生打扫。
5)球磨机房、石膏车间、脱硫楼零米墙角蜘蛛网、玻璃、窗台每月至少清理一次,消防箱、灭火器擦干净。
室内区域:
1)电瓶车每天早上擦干净。
2)控制室地面卫生,桌面、饮水机、空调、打印机、工具柜、窗台每日擦干净。
3)控制室书柜,更衣室、休息室衣柜及窗户玻璃每周擦拭一次。
4)石膏车间一楼至三楼地面及楼梯每日清扫干净。
5)石膏车间一楼至三楼墙角蜘蛛网、玻璃、窗台每月至少清理一次,消防箱、灭火器擦干净。
6)专业安排的其它临时任务。
2、巡检工岗位职责:
1)灰库放灰工作。
2)#1、#2炉渣仓放渣工作及捞渣机下料口检查,清堵。
3)真空皮带机下料口检查,清堵。
4)码头灰库地面打扫(湿灰装船机往北区域),冲地水管盘好。
5)码头灰库值班室、码头气化风机房地面卫生打扫。
6)三个贮运灰库地面保持干净,冲地水管盘好。
7)石膏输送皮带检查,皮带四周地面打扫。
8)球磨机尾部弃料箱清小石子,球磨机房地沟清理。
9)称重给料机下料口检查,清堵。
10)专业安排的其它临时任务。
除灰、脱硫专业
2010-10-25
第6篇 专业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1、因设备长期失修造成缺陷,或把设备上的防护罩拆除造成职工伤亡的,由机电部门负责。
2、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使职工无章可循和对职工没有进行安全教育就上岗,造成的伤亡事故的,由安保部门负责。
3、因劳动组织上存在严重缺陷,招收不符合招工条件的职工造成伤亡事故的,由综合管理部门负责。
4、因机动车辆管理制度不健全,造成交通事故的,由综合管理部门负责。
5、因防火制度不健全造成火灾事故的,以及对要害岗位管理不当,造成事故的,由安保部门负责。
6、因技术操作规程不健全、规程管理制度混乱造成的伤亡事故的,由技术部门负责。
7、因原料供应质量不合格,造成伤亡事故的,由经营管理部门负责。
8、因设计不符合国家的技术规法和有关安全规定,造成事故者,由项目部门负责。
第7篇 区专业公司技术质量管理部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技术及安全操作规程的规定,针对工程特点,及时组织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实施。
2、在编制和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的过程中,要在每个环节中贯穿安全技术措施,对确定后的方案若有变更,应及时组织修订。
3、检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中安全措施的实施情况,对施工中涉及安全方面的技术性问题制定解决方案。
4、制定并组织实施施工工艺管理规定,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5、组织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使用过程中相应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工作,并组织实施。
6、参加因工伤亡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中技术性问题的调查,分析事故原因,从技术上提出防范措施。
第8篇 除灰、脱硫专业临时工岗位、安全管理规定
为规范临时工在生产过程中的行为,保证其人身安全,结合本部门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 临时工的安全管理规定
1. 严格遵守现场劳动纪律,不迟到、早退,不脱岗,参加班组的班前、班后会。
2. 工作期间服从当班主值的指挥,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3. 上班前禁止饮酒,上班时发现有酒味,将立即辞退。
4. 进入生产现场必须佩戴好安全帽。
5. 参加班组的每轮学习班,并签名。
6. 每月不少于2次专业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
7. 中、夜班当班主值或主值指定人员对灰库放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到就地检查本上。
二、临时工的岗位职责管理规定
1、常白班临时工岗位职责:
外围区域:
1)#1、#2炉渣仓下地沟清理(清理的渣不能倒入溢流水池)。放渣时溢出的渣由放渣人员负责清理干净。
2)石灰石库房门口到卸料斗一块地面不能有石子堆积,垃圾及时清理。
3)石灰石堆场门口石子应铲倒门以内。
4)球磨机房(包括称重皮带给料机层、石灰石仓顶皮带层、石灰石浆液旋流站)地面卫生打扫。
5)球磨机房、石膏车间、脱硫楼零米墙角蜘蛛网、玻璃、窗台每月至少清理一次,消防箱、灭火器擦干净。
室内区域:
1)电瓶车每天早上擦干净。
2)控制室地面卫生,桌面、饮水机、空调、打印机、工具柜、窗台每日擦干净。
3)控制室书柜,更衣室、休息室衣柜及窗户玻璃每周擦拭一次。
4)石膏车间一楼至三楼地面及楼梯每日清扫干净。
5)石膏车间一楼至三楼墙角蜘蛛网、玻璃、窗台每月至少清理一次,消防箱、灭火器擦干净。
6)专业安排的其它临时任务。
2、巡检工岗位职责:
1)灰库放灰工作。
2)#1、#2炉渣仓放渣工作及捞渣机下料口检查,清堵。
3)真空皮带机下料口检查,清堵。
4)码头灰库地面打扫(湿灰装船机往北区域),冲地水管盘好。
5)码头灰库值班室、码头气化风机房地面卫生打扫。
6)三个贮运灰库地面保持干净,冲地水管盘好。
7)石膏输送皮带检查,皮带四周地面打扫。
8)球磨机尾部弃料箱清小石子,球磨机房地沟清理。
9)称重给料机下料口检查,清堵。
10)专业安排的其它临时任务。
除灰、脱硫专业
2010-10-25
第9篇 谈继电保护专业的安全管理
近几年来,我局出现了一些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不正确动作, 其中因继电保护人员误操作、误整定、误接线造成的事故占了较大的比例,严重影响了电网的安全运行水平。下面就如何提高继电保护专业的安全管理水平谈几点意见。
1 加强技术培训和岗位练兵工作
由于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技术含量高,且发展更新快,因此,一定要努力提高各级技术人员的专业素质,以便为安全生产打下坚实的物质基础。目前我局的110 kv及以上线路已经全部更新为微机保护装置,主变及母差保护正在更新之中。特别是万县变电站500 kv系统投运后,已成为川电东送的重要出口站。其保护设备采用目前国内最先进的装置,部分设备采用了发达国家的产品,并且重要设备的保护采取了双重化配置,这些措施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系统的安全运行水平。但由于继保人员对500 kv变电站的设计原则、二次接线以及保护装置不太熟悉,相当一部分技术人员的思维方式仍然停留在单个变电站系统的观念,这给500 kv系统的安全运行留下了隐患。为解决这一问题,我们采取九字方针,即“请进来、走出去、靠自己”。“请进来”就是请技术专家进行专题讲课并到现场进行指导;“走出去”指的是派出继保人员参加相关的学习班、研讨班或到其他供电局学习交流。这两种方法都是行之有效的办法,但如果技术人员自身不努力,没有刻苦钻研的作风,一切都是空谈,所以提高技术水平最终落脚点在于“靠自己”。对管理人员来说,有责任为继保人员创造条件,争取各种培训机会以提高他们的专业技术水平,提高其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和实际动手的能力。同时,现代社会具有资讯发达、信息交流快的特点,要利用这个优势积极借用“智慧库”,在需要的时候向能够提供帮助的部门如调度所、厂家、设计人员等寻求技术支援。
2 培养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
从已发生的事故来看,老同志占了相当大的比例。仔细分析其原因,有这样的心理历程,由于继电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高技术性,当技术人员刚从事继保工作的时候,作为新手,他有一种战战兢兢的感觉,在工作中采取安全措施的时候,会反复考虑,会征求别人的意见,但随着工作经验的丰富,对工作越来越得心应手, 一些正常的工作程序, 必要的安全措施,在他心里逐渐变成了一种“累赘”。这时事故的苗头就开始出现,在满足一定条件时,事故就酿成了。所以在继电保护工作中,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要年年讲,月月讲,要将这种作风融入到每一个技术人员的血液里,使之成为自觉的行为。
3 抓好二次图纸资料的管理工作
《继电保护和电网安全自动装置现场工作保安规定》明确指出:现场工作应按图纸进行,严禁凭记忆作为工作的依据。如果图纸资料与现场实际接线不一致,就会给继保人员的维护工作带来较大的麻烦和安全上的隐患。造成图纸资料和现场不符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基建时遗留下来的,如在工程安装调试阶段,一般都会出现设计上的修改,技术人员按照设计修改通知单完善接线后,忘记在图纸上做相应修改。二是在技改工作后没有对原图纸进行修改。我局多起事故都有这两方面的原因。所以必须重视图纸资料的管理,若发现图纸与接线不符时,应查线核对,确认接线正确后,在原图纸上改正,如改动较大,在原图纸上修改已不清晰,须尽快绘制新图以符合实际情况,同时,班组留用资料及档案资料也须作相应修改。
4 建立继电保护校验备忘录
继电保护人员的工作经验是在实际工作中摸索、总结出来的, 工作时间越长、保护校验次数越多、缺陷处理范围越广,其工作经验就越丰富。如何快速的增加继保人员的工作经验,建立继电保护校验备忘录是一个有效的途径。继保人员将每一次校验、缺陷处理和发生的事故障碍的经过、原因、处理过程、注意事项、经验教训详细记录在班组公用的继电保护校验备忘录上予以公开,并及时组织讨论学习,这样继保人员每学习一次备忘录,就相当于实际工作了一次,人员的技术素质就会逐步提高。
5 开展标准化作业工作
在继电保护中,因工作中布置的安全措施不完善或者工作终结时应恢复而未恢复接线经常导致事故或障碍发生。在市公司开展的“无违章职工、无违章班组、无违章企业”工作中,强调了标准化作业和危险点分析与控制工作。 目前包括继保专业在内的各专业对各项工作的危险点进行了认真的分析,生产部门也正在抓紧时间编制标准作业指导书。 对于继保人员而言,只要认真贯彻执行这些措施,将安全防范关口前移,并在工作中克服习惯性违章的毛病,就可以大大降低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除上述几点外,要抓好继电保护专业的安全管理,还有许多基础管理工作要做,必须在继电保护的现场运行、维护、校验、规程编制等方面狠下工夫,才能有效地保证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的正确动作,提高其正确动作率。
第10篇 某物业公司安全管理专业委员会职责
物业公司安全管理专业委员会职责
a.负责各部门治安防范、消防、职业安全等安全工作的统一监督与指导工作。
b.积极配合公司各部门的工作,从专业角度提出合理化建议。
c.协助安全管理相关业务的培训,及协助指导、监督、考核工作。
d.负责组织召集安全管理的专项评审、专业研讨、演习、评估等活动,定期分析、评审工作现状,研究改进方案。
e.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各部门安全管理业务的全面巡查,对巡查中的问题进行确认和分析,从专业角度提出改进意见或方案,并监督、检查、验证有关纠正、预防措施的落实情况。
f.组织公司专业人员代表公司与外界同行交流,提交交流报告,从多方面获取专业化信息,吸收、消化先进经验、技术及方法,在公司内予以推广。
g.指导配合各部门就政府有关部门对诸如停车场、电梯、消防等的安全检查工作。
第11篇 井架施工的专业安全管理措施
(1)起重设备、机具、绳索应严格按要求选用,滑车组、千斤顶、手拉葫芦、卸扣等机具使用前必须进行逐台检修,并有书面记录。做到动作自如,制动可靠。滑车等运转机构应加足油。
(2)各吊车操作人员必须熟悉起吊操作程序,持证上岗,注意集中听清、看清指令,吊车有一个人统一指挥,使用旗语和哨语。
(3)全体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高空作业人员佩带好安全带。
(4)起吊时应组织有关人员对四周的警界范围进行监护,严禁非施工人员进入施工范围。
(5) 开工前,应组织有关人员对所有施工场所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 时处理。对所有吊具、索具、设备及防护设施进行认真检查。所有提升绳按要求进行试验,缠绳时逐根检查,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不合格不得使用。 起吊前应对各连接件进行一次全面专门检查,试吊后仍需检查一遍,确保万无一失。
(6)在起吊过程中工作人员应分工明确挂牌上岗,熟悉信号,集中精力,服从指挥。
(7)任何人不得在悬吊物下面工作、停留及来回走动。
(8)井架起吊前应准确掌握天气情况,阴雨、5 级以上风力,不得起吊。
(9)临时操作焊接脚吊架应牢固可靠,高空作业人员工具要有防坠措施, 任何人不得从高处向下抛物。
(10)现场要有足够的消防器材设施,并有应急值班车。
(11)开好班前会,明确任务,讲清当班安全注意事项,下班前切断电源, 消除电气焊遗留火种。
(12)自吊装吊车到井架起吊工作结束,应有专门的治安保卫人员 24 小时不间断警界保护好设备及工器具、器材安全。
(13)总电源有专人负责,上班开锁,下班断电闭锁,每天送电前必须对各 用电设备巡视一遍,防止误动作,确认全部停止状态,才能送电。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有良好的接地装置。
(14)凡参加施工人员,必须参加技术交底、措施贯彻,并应全体签名,确保每个参加人员对全部过程,有较全面的认识了解。
(15)用对讲机机指挥各吊车开停,直接通知到统一指挥的那个人,指挥要信 号明确,通讯联络要准确。
(16)参观人员应有专人安排,不得任意行走。 在施工中遇有特殊情况和本安全措施未包括在内的工序时应及时编制施工措施,进行传达。
(17)特殊工种持证上岗。
(18)大风天气严禁施工现场明火作业
(19)明火作业要有安全保护
(20)氧气瓶、乙炔瓶防震防晒和乙炔瓶防回火。
(21) 采用吊篮提升人时,吊篮必须焊接牢固,所选钢材必须有合格证,经机电经理确认没有问题时,才可使用。
(22)吊篮所用钢丝绳必须检查有无断丝,锈蚀,如有问题不能使用。钢丝绳强度要满足使用要求。
(23)吊篮的高度要符合安全要求。
(24)吊篮提升时人员不能在吊篮内活动。
(25)吊篮每次只能提一人。
第12篇 炼化专业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起重作业安全管理,避免起重伤害和设备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油化工生产企业、化工销售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起重机械包括: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桥、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具(如吊篮)等。
第四条 新购置(进口)的起重机械,其生产厂家必须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指定并核发合格证(进口许可证)的专业制造厂,其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完备,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维护、保养说明书。
第五条 设计、制造、改制、维修、安装、拆除起重机械(包括临时、小型起重机械)时,执行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第六条 对于非人力驱动且起重量大于0.5吨(含0.5吨)的各类起重机械,应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技术档案。
第七条 使用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起重机械进行安全检查,包括每天作业前检查、经常性安全检查(每月至少一次)和定期安全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并接受政府指定部门的定期检查,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起重设备,必须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
第八条 起重机具的使用、拆除和移动应符合操作规程及使用说明书要求。
第九条 起重指挥人员、司索人员(起重工)和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学习并接受安全技术培训,经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地方主管部门签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从事指挥和操作,严禁无证操作。
第十条 严禁使用起重机械移送人员。必须使用固定后的吊篮等进行移送人员作业时,必须在作业前制定详细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保护措施,并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作业。
第十一条 起重作业可按工件重量划分为三个等级,大型为100吨以上,中型为40吨至100吨,小型为40吨以下。
第十二条 大、中型设备、构件吊装或在特殊条件下小型设备吊装均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并报主管部门领导审批,施工中未经审批人许可不得改变方案。
(一)施工方案经审批后,在起重作业前由技术人员向参加起重吊装的人员进行技术交底。交底记录应由施工单位存档。
(二)进行起重作业前应组织检查,分以下几步:
1.班级自检
(1)检查吊钩、钢丝绳、环形链、滑轮组、卷筒、减速器等易损零部件的安全技术状况。
(2)检查电气装置、液压装置、离合器、制动器、限位器、防碰撞装置、警报器等操纵装置和安全装置是否符合使用安全技术条件,并进行无负荷运载试验。
(3)检查地面附着物情况、起重机械与地面的固定或垫木的设置情况,划定不准闲人进入的危险区域并派专人看护。
(4)检查确认起重机械作业时或在作业区静置时各部位活动空间范围内没有在用的电线、电缆和其它障碍物。
(5)检查吊具与吊索是否选择适当、其质量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2.处(队)复检。吊装准备工作完成后,在自查整改的基础上,进行复检。
3.工程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联合检查,在自检、复检合格后由工程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组织联合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1)施工技术方案及技术措施。
(2)施工机、索具的实际配备是否与方案规定相符,如不相符,说明原因并有审批见证。
(3)设备基础地脚螺栓是否符合质量要求。
(4)基础周围回填土夯实情况,施工现场是否平整。
(5)机具、隐蔽工程(如地锚、桅杆地基等)吊装保证措施的落实情况和自检记录。
(6)待安装的设备或构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7)人员分工与岗位责任制。
(8)施工用电必须保证整个吊装过程正常供给。
(9)天气预报情况。
(10)施工机具维修使用情况。
(11)施工人员、指挥人员的资质和熟练程度。
(12)其它方面的准备工作。
(三)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工程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负责组织落实、整改,直至合格为止。安全监督部门对以上起重作业检查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在起重作业时必须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鲜明的标志或特殊颜色的安全帽。
第十四条 在采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吊运同一重物时,施工前,所有参加施工人员必须熟悉吊装方案,尽量选用相同机种、相同起重能力的起重机并合理布置,同时明确吊装总指挥和中间指挥,统一指挥信号。
第十五条 起重作业中,起重指挥应严格执行吊装方案,发现问题应及时与方案编制人协商解决。起重指挥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必须按规定指挥信号进行指挥。
(二)及时纠正对吊索或吊具的错误选择。
(三)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先将工件放回地面,故障排除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四)吊装过程中,任何岗位出现故障,必须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五)指挥吊运、下放吊钩或吊物时,应确保下部人员、设备的安全,重物就位前不得解开吊装索具。
(六)对可能出现的事故,应及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第十六条 起重作业中,起重机司机(起重操作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必须按指挥人员(中间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任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二)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有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三)严禁使用起重机或其它起重机械起吊超载或重量不清的物品和埋置物件。
(四)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螺母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禁止起重操作。
(五)吊物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动、吊物棱角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六)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七)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应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必须在输电路线旁作业时,必须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
(八)在停工或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悬在空中。
(九)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检修。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机构的制动器。
(十)下放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十一)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钢丝绳应保持垂直;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起重机械所承的载荷不能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十二)遇六级及六级以上大风或大雪、大雨、大雾等恶劣天气时,不得从事露天作业。
第十七条 起重作业中,司索人员(起重工)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二)根据重物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吊具与吊索。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吊索、吊具混在一起使用。吊具承载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吊索不得超过安全负荷;起升吊物,应检查其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
(三)吊物捆绑必须牢靠,吊点和吊物的重心应在同一垂直线。捆绑余下的绳头,应紧绕在吊钩或吊物之上。多人绑挂时,应由一人负责指挥。
(四)禁止随吊物起吊或在吊钩、吊物下停留。因特殊情况进入吊物下方时,必须事先与指挥人员和起重机司机(起重操作人员)联系,并设置支撑装置。不得停留在起重机运行轨道上。
(五)吊挂重物时,起吊绳、链所经过的棱角处应加衬垫。吊运零散的物件时,必须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
(六)不得绑挂、起吊不明重量、与其它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地面和其它物体粘结在一起的重物。
(七)人员与吊物应保持安全距离。放置吊物就位时,应用拉绳或撑竿、钩子就位。
(八)高空吊装体积较大的物件时,应捆绑拖拉绳。
第十八条 起重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将吊钩和起重臂放到规定的稳妥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对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必须将总电源开关切断。
(二)对在轨道上工作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锚定住。
(三)将吊索、吊具收回放置于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达到报废标准的要及时更换。
(四)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设施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五)对起重机械进行维护保养时,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志牌或加锁。
第十九条 起重作业施工人员必须接受各级安全监督人员的检查,施工人员应掌握应急事故处理预案。严格执行和落实安全措施及规定。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炼油与销售分公司、化工与销售分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13篇 安全管理专业经理工作职责与职位要求
职位描述:
职责描述:
1. 承接推行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以及安全运营规章制度;
2. 负责优化、推广各项安全技术规程和项目执行落地;
3. 检查、指导、督促门店及相关部门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实现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4. 及时发现运营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并进行专业评估、消除安全隐患;
5. 负责落实安全管理目标及工作计划,参与组织安全检查和考评工作;
6. 参与重大安全事故的现场处理;组织参与事故原因分析及研究制定技术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
7. 组织安全培训及考核,组织安全竞赛、提升全员安全意识;
职位要求:
1. 对办公软件使用熟悉,具备一定的公文写作能力;
2. 逻辑思维清晰,有较强的语言组织和表达能力;
3. 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有效及时进行跨部门之间的沟通;
4. 熟悉安全管理各模块知识,精通安全培训、安全检查知识;
5. 了解零售行业安全管理的业务特点;
6. 三年以上安全管理工作经验优先;
第14篇 炼化专业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减少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生命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油化工生产作业、化工销售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高处作业是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场所进行的作业。
第四条 高处作业分为一般高处作业和特殊高处作业两类。
1.在作业基准面2米(含2米)以上30米以下的,称为一般高处作业。
2.符合以下情况的高处作业为特殊高处作业。
a.在作业基准面30米(含30米)以上。
b.雨雪天气。
c.夜间。
d.在有限空间内的高处作业。
e.接近或接触带电体。
f.突发灾害的高处抢救。
g.在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超出允许浓度的场所进行的高处作业。
第五条 凡进行高处作业,必须办理《高处作业票》(见附表),高处作业票由作业单位作业现场负责人负责填写,与作业点所在基层单位安全负责人(专职安全技术人员或主管安全副主任)联合检查确认作业点安全措施并签字后,由作业单位主管安全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或主管安全的副主任、副经理)审批,并由作业单位派监护人。特殊高处作业必须经施工单位和作业点所在单位副处及以上级别领导或安全总监会签,双方各派一名监护人。未办理作业票严禁作业。严禁在六级(风速10.8m/s)以上大风和雷电、暴雨、大雾等气象条件下以及40℃及以上高温、—20℃及以下寒冷环境下从事高处作业,在30-40°的高温环境下的高处作业应按《高温作业允许持续接触热时间限值》(gb935—89)标准中“重劳动”工作时间轮换作业。
第六条 经医生诊断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癫痫病以及其他禁忌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第七条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衣着要灵活方便,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安全带的各种部件不得任意拆除,有损坏的不得使用。安全带和安全帽应符合国家标准。当遇特殊情况并经作业风险分析评价认为不宜系安全带的高处作业,经作业车间的上一级安全主管部门核实后可作为特殊情况处理,但必须经过严格审核并采取严密有效的防范措施,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
第八条 安全带必须系挂在施工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系挂点下方应有足够的净空。安全带应高挂(系)低用,不得采用低于腰部水平的系挂方法。如遇作业现场无法满足系挂要求的,要采取措施尽量满足系挂要求,并经上级安全管理部门批准。严禁用绳子捆在腰部代替安全带。
第九条 脚手架的搭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程和标准的要求。高处作业应使用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吊架、梯子、脚手板、防护围栏和挡脚板等。作业前作业人员应仔细检查作业平台是否坚固、牢靠,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第十条 高处作业与架空电线应保持不小于2.5米的安全距离。
第十一条 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第十二条 高处作业严禁上下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所用材料要堆放平稳,作业点下方要设安全警戒区,要有明显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各种工具要有防掉绳,工具放入工具袋(套)内。
第十三条 严禁上下垂直进行高处作业,如须分层进行作业,中间应有隔离措施。
第十四条 高处作业人员不得站在不牢固的结构物(如石棉瓦、木板条等)上进行作业,不得坐在平台、孔洞边缘和躺在通道或安全网内休息。楼板上的孔洞应设坚固的盖板或围栏。在没有安全防护设施的条件下严禁在屋架、桁架的上弦、支撑、檩条、挑架、挑梁、砌体、未固定的构件上行走或作业。
第十五条 30m以上的特殊高处作业,应设有专人负责的与地面联系的通讯装置(如对讲机等)。
第十六条 外用电梯、罐笼应有可靠的安全装置。非载人电梯、罐笼严禁乘人。
第十七条 高处作业人员应沿着通道、梯子上下,严禁沿着绳索、立杆或栏杆攀登。
第十八条 从事特殊高处作业前,施工单位要制定作业方案,填写作业票,并经施工地点所在厂主管领导会签,由施工单位主管领导签发。紧急情况为抢救人员时,可由施工作业负责人或其他领导在保证救护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口头批准作业,作业后立即报安全部门备案;需继续作业时应补办作业票证。
第十九条 进入有限空间进行高处作业,在办理有限空间作业票后,办理特殊高处作业票。
第二十条 高处作业票的有效期不超过三天(连续作业不超过24小时),间断作业在重新作业前,双方安全监督或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重新确认安全措施,如有变化,应重新落实安全措施并在票面签字后生效。高处作业票由作业所在车间保管,保存期限为一年。
第15篇 专业管理 安全生产责任制
1、因设备长期失修造成缺陷,或把设备上的防护罩拆除造成职工伤亡的,由机电部门负责。
2、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使职工无章可循和对职工没有进行安全教育就上岗,造成的伤亡事故的,由安保部门负责。
3、因劳动组织上存在严重缺陷,招收不符合招工条件的职工造成伤亡事故的,由综合管理部门负责。
4、因机动车辆管理制度不健全,造成交通事故的,由综合管理部门负责。
5、因防火制度不健全造成火灾事故的,以及对要害岗位管理不当,造成事故的,由安保部门负责。
6、因技术操作规程不健全、规程管理制度混乱造成的伤亡事故的,由技术部门负责。
7、因原料供应质量不合格,造成伤亡事故的,由经营管理部门负责。
8、因设计不符合国家的技术规法和有关安全规定,造成事故者,由项目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