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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管理15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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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管理

第1篇 特大型工业企业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探索

国家关于《特大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规定,特大型工业企业一般应符合以下一个或两个条件:一是年产能达到规定指标,如钢铁联合企业年产钢150万t及以上;二是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达到规定指标,如钢铁联合企业在10亿及以上。根据这样的规定,我国投资在100亿元、200亿元的工业企业比比皆是,投资在300亿元、600亿元甚至更高的企业也不断出现。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新建工业企业的重大投资已出现加速发展的势头,我国特大型工业企业的发展已成破竹之势。在工业企业,尤其是特大型工业企业的建设发展中,旧的安全管理模式面临挑战,特大型工业企业建设工程呈现出诸多新的特点。

特大型工业企业建设工程特点

特大型工业企业具有投资和建设规模宏大的特点。如曹妃甸钢铁基地一期投资在600亿元以上,钢铁厂集中采用了目前我国最大、世界上为数不多的大型焦炉、烧结机、球团焙烧机、高炉、转炉、板坯连铸机、热连轧机和冷连轧机,构成了高效率、低成本的生产运行系统,具有现代化钢铁厂的标志。

特大型工业企业还是一个多工艺的大型联合体。如曹妃甸钢铁基地建设包括了原料场及料场运输,焦化、烧结、球团、炼铁、炼钢及连铸、轧钢、热轧、冷轧,公辅设施如发电系统、供电系统、给排水设施、 燃气设施、热力设施、集中采暖制冷设施、制氧、白灰窑、自动化信息中心、理化检验分析中心、消防系统、总图运输、港口码头等。建设工程的内容极其复杂,承建单位的范围广泛。

设计完善、招投标、工程建设和生产准备交错开展,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与设计完善。特大型工业企业的建设工程一旦展开,大量的工作将铺天盖地而来,给管理者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其中,最为关键的是初步设计及其完善过程。按国家规定,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之后,初步设计之前,应开展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工作。这项决定未来企业安全本质化的重要工作,往往被一些单位忽视,因此,建设单位的领导和安全专业人员应尽早谋划。随后,要依据安全预评价报告,对初步设计进行全面的修改完善。其次,在施工开始后的施工设计中,经常会有设计补充和设计变更的问题,这一点在以往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中也是被忽略的部分,应引起建设单位的足够重视,否则会使建设工程产生一些致命的硬伤,给今后的安全生产工作带来难以想象的问题。

此外,建设工程一旦开始,工程招投标和设备仪器招投标将是最为紧张和复杂的工作,其中涉及的安全问题,在旧有的管理模式中往往是被安全管理部门忽视的部分。实际上,绝大部分的安全设施和安全设备仪器是通过工程招投标和设备仪器招投标才确定下来的。如果安全管理部门游离在此之外,最终将不得不接受既成的事实,变成给人“擦屁股”的部门,专业管理将处于十分被动的地步。为此,在开展工程招投标和设备仪器招投标活动中,安全管理的统一性问题必须提到议事日程,并进行开创性的工作。

思路和对策

鉴于安全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全文化是企业文化的重要成分,因此,必须把科学地开展特大型工业企业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提高到建设企业安全文化的高度,融入到建设企业整体文化的活动中来。

一、建设先进的企业安全文化

特大型工业企业的安全文化建设是一个日积月累的过程,企业和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必将赋予安全文化以新的、科学的内容,如曹妃甸钢铁基地的安全文化基本内容包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健康发展、清洁发展、绿色环保发展、和谐稳定发展”“科学的安全管理机制、完善的安全管理体制”“严格的规章制度、有效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工作系统化、科学化”“用安全系统的思想、方法解决系统安全的问题”“安全管理工作贯穿计划、布置、实施、总结、评比各个环节”“安全工作覆盖到人人、事事、时时、处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等等。

二、建立特大型工业企业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系统

特大型工业企业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系统应包括安全组织保障子系统、制度保障子系统、安全宣教子系统、安全监理子系统、安全督查子系统、安全协调子系统、安全诚信子系统、事故应急救援子系统、风险控制子系统、安全奖罚子系统等。

安全组织保障子系统。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工程安全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保证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同时,参与特大型工业企业建设工程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需依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管理体系,形成联动机制,加强综合治理。

制度保障子系统。各单位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适合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包括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宣教制度、安全奖罚制度等。

安全宣教子系统。开展丰富多彩的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使“安全发展”的理念深入人心。

安全督查协调子系统。建立安全督查机制,包括组织专项检查、联合检查、日常检查以及各单位内部组织的各项安全检查等。建立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各单位分别召开各层次的安全专业会,及时发现和解决工程建设中出现的安全问题;安委会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例会,对安全工作进行总结分析,研究和协调解决事故隐患和各项管理问题,对各单位安全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评比。

第2篇 炼化专业工业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工业用火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化工与销售分公司所属企业的工业用火管理。

第二章 用火分类及安全管理

生产用火:指锅炉、加热炉、焚烧炉等生产性设备用火,此类用火安全管理执行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

第四条 固定用火:指在生产厂区内的安全地带经常有明火作业。此类作业场地称为固定用火区。固定用火区域的审定由固定用火申请单位向区域所在单位安全部门提出申请,对设置的固定用火区域进行风险评价并提出相应安全措施,画出固定用火范围平面图,经单位安全部门审查,单位(厂、处级)主管领导签字后,报公司安全、消防部门审批。固定用火区域审批有效期不超过一年。

固定用火区必须具备:

(一)边界外五十米范围内不准有易燃易爆物品;

(二)制定固定用火区域管理制度,指定防火负责人。

(三)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四)设有明显的“固定用火区”标志,并标明用火区域界限。

(五)建立应急联络方式和应急措施。

审批后的固定用火区域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其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条 临时用火是指在生产区域内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明火作业。主要包括:

(一)电焊、气焊、钎焊、塑料焊等焊接切割

(二)电热处理、电钻、砂轮、热煨管、风镐等及临时用电作业;

(三)喷灯、火炉、电炉、喷砂、熬沥青、炒沙子、黑色金属撞击等明火作业。

(四)机动进入正在生产的炼化装置、在生产区域内设置自带动力源的发电机和自带动力源的空气压缩机。

第六条 根据用火部位危险程度,临时用火分为三级。

(一)在以下地点用火为一级用火

1、处于生产状态的工艺生产装置区(爆炸危险场所以内区域);

2、各类油罐区、可燃气体及助燃气体罐区、有毒介质区、液化石油气站;

3、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助燃气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与机房;

4、可燃液体和气体及有毒介质的装卸区和洗槽站;

5、工业污水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下水系统的各种井、池、管道等(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

6、危险化学品库、油库、加油站等;

7、储存、输送易燃易爆液体和气体的容器、管线。

(二)在下列地点用火为二级用火:

1、装置停车大检修,工艺处理合格,经厂组织检查认定后,可以按二级用火管理;

2、运到安全地点并经吹扫处理用火分析合格的容器、管线;

3、爆炸危险场所区域以外的场所用火;

4、在生产厂区内,不属于一级用火和特殊用火的其它临时用火。

(三)特殊用火

在带有可燃、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上不允许用火。确属生产需要必须用火时,按特殊用火处理。特殊用火必须经厂级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及用火单位对所从事的作业共同进行风险评价,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及应急计划后方可用火。

对非可燃有毒带压介质设备管线和可燃带压介质设备管线不置换施焊用火,由各地区分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非可燃有毒带压介质设备管线抢修用火安全管理规定》和《可燃带压介质设备管线不置换抢修用火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条 临时用火必须办理“用火作业票”(式样附后)后方可从事用火作业,“用火作业票”一式三联,一联安全部门或安全员留存;二联用火人持有;三联监护人持有。“用火作业票”存根(即一联)由地方分公司明确的主管部门保存。

第三章 用火作业票的申请及审批

第八条 申请“用火作业票”时由用火单位向用火所在车间提出申请,由用火所在车间人员填写“用火作业票”的申请栏,并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九条用火所在车间作业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和用火人员对从事的作业分别进行生产工艺和施工作业的风险识别并制定削减风险措施,填写“风险识别及削减风险措施”栏,如需采取栏中所列措施划√,不需采取的措施划×,如栏内所列措施不能满足时,可在空格处填写其它削减风险措施。

第十条在反应器、罐、塔、槽等有限空间内或容器本体用火作业,必须对有限空间内的气体进行分析,其分析报告单由作业负责人填写或粘贴在“用火作业票”上。

第十一条一级用火作业票,由车间和厂主管部门检查安全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后,由地区公司明确的主管部门或负责单位负责人审批;二级用火作业票,由车间安全监督检查安全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后,由车间负责人(主任、副主任)批准生效;特殊用火作业票,由车间、厂安全监督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由车间负责人签发,经厂领导审查同意后批准生效。

第十二条以上所有填写“用火作业票”的有关人员都必须到用火现场查看,并在相应栏内签字。

第十三条 特殊用火作业票及“一级用火作业票”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用火作业票”有效时间不超过72小时。

第十四条 节假日期间一般情况下不允许从事用火作业,如生产需要必须用火时,须将用火作业等级相应提高一级。

第十五条 在用火作业票有效时间内,如用火作业条件发生变化,需要继续用火作业应重新办理“用火作业票”。

第十六条 各单位在行政区域内或在公用管网、公用场所的用火作业,涉及其它单位的安全时,由用火单位与相关单位安全部门联系,共同采取安全措施并在“用火作业票”相应栏内签署意见。“用火作业票”仍由该单位按规定程序签发、审批。

第四章 用火的监护及安全措施落实

第十七条 用火作业监护一般由二人担任。车间和施工单位各派一人,以车间人员为主。车间应指派熟悉用火现场情况人员做监护人;

第十八条 用火的安全措施中的退料、吹扫、置换、分析等工艺措施,由生产人员落实。如需加盲板、设防火屏障等措施由车间提出,监督施工单位实施。一般情况,灭火器材的准备、含油污水井的封盖,装置界区内的由车间负责,界区外的由用火单位负责。上述作业无论何种情况,双方必须共同落实好各项安全措施,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不准用火。

第十九条 生产区域内的基建、技措项目等在工程设计的同时必须考虑施工用火的安全及其措施,用火安全措施所需的材料、费用应同时列入工程预算。

第二十条 监护人的职责:

(一)应持有“用火作业票”第三联,对“用火作业票”中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发现制定的措施不当或落实不到位及未按“用火作业票”规定用火等情况,立即制止用火作业;

(二)对用火现场负责监护,用火作业期间不得擅离现场。如发生火灾要立即扑救并报警。

第二十一条 用火人的职责

(一)应持“用火作业票”第二联作业,做到“四不用火”即“用火作业票”未经签发不用火;“用火作业票”提出的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不用火;用火部位、时间与“用火作业票”不符不用火;监护人不在场不用火;

(二)出现异常或监护人提出停止用火时应立即停止用火。

(三)对于强行违章用火的指令有权拒绝。

(四)用火作业结束应清理现场,不得遗留火种。

第五章 用火的综合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十二条 用火前要对用火现场的移动及固定式消防设施全面检查,确认完备后方可用火。

第二十三条 在存有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管道上用火,须首先进行退料及切断各种可燃物料的来源,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并将与之相连的各部位加好盲板(无法加盲板的部位应采取其它可靠隔断措施),防止可燃物料的窜入或火源窜到其它部位,并应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超过30分钟后用火,需重新采样分析。盲板要符合压力等级要求,严禁用铁皮或石棉板代替。

第二十四条 用火分析及合格的标准

(一)用火分析应由有资格的分析人员进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容器、管道、储罐、阀室、管沟等部位及其它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用火,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用火分析;

(二)用火分析的取样点应由用火所在单位当班生产负责人负责提出,并带领分析人员到现场进行取样;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用火的分析样品(采样分析)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三)如果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必须经有检测资质单位标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浓度应小于其与空气混合爆炸下限的10%(lel);

(四)使用色谱分析等分析手段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v/v)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5%;当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2(v/v)%;

第二十五条 在油罐、塔、釜或其它存有可燃介质的有限空间内用火,在将其内部物料退净后,应进行蒸汽吹扫(或蒸煮)、氮气置换或用水冲洗干净,然后打开上、中、下部人孔,形成空气对流,或采用机械强制通风换气,严防出现死角。

第二十六条 进入塔、罐、釜、槽等有限空间内用火应同时执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处于运行状态的装置内,凡能拆移的用火部件,应拆移到安全地点用火。

第二十八条 高处用火(含在多层构筑物的二层及其以上用火)必须采取防止火花溅落的措施,并对火花可能发生溅落的措施确认。

第二十九条 风力五级以上应停止室外的高处用火,六级以上停止室外一切用火;

第三十条 离用火点30米内不准有液态烃泄漏;半径15米内不准有其它可燃物泄漏和暴露;半径15米内生产污水系统的漏斗、排水口、各类井、排气管、管道等必须封严盖实。

第三十一条 二级用火作业超过一天时,每天在开工前,应由用火人、监护人、安全监督共同检查用火现场,核对安全措施,合格后方可用火。

第三十二条 用火作业结束后或下班前,施工人员要进行详细检查,不得留有火种。监火人应将用火作业票收回,并对用火作业现场进行无火种的确认。

第三十三条 储装氧气的容器、管道、设备必须与用火部位隔绝(加盲板),用火前必须置换,保证系统氧含量不大于23.5%(体积)。

第三十四条 是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且乙炔气瓶严禁卧放,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不小于10米,并不准在烈日下暴晒。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 为保证本规定有效实施,各地区分公司参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化工与销售分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工业用火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3篇 有色金属工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87) 中色安字第469号文颁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有色金属企业劳动条件,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避免国家财产遭受损失,保证生产建设的正常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发〔1987〕5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紧急通知》精神和国家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结合有色金属工业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发布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为依据,用于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事故、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为目的的各项措施,不宜与生产、基建和福利等措施相混淆。

第三十条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所需的经费属于增加固定资产的,由企业更新改造资金中支出;安全装置及设施大修,由大修费中支出;凡不增加固定资产的其他零星安全技术措施费用,摊入生产成本。

第三十一条 已经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不得任意变动。特殊情况下需修改计划时,必须经审批单位同意。

第三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必须有相应的 安全技术设施。安全技术设施必须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安全技术部门必须参加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凡不符合安全、卫生规定的,有权制止施工和投产。

第三十三条 制造新设备、采用新工艺,必须符合安全卫生的要求。

引进新设备,必须同时引进或制造配套的防护设施,并不得任意拆除或更换。

第三十四条 产生粉尘、毒物的作业,要采取密闭、通风、净化等措施。作业环境的尘毒浓度必须符合国家工业卫生标准,不符合标准的要限期治理。

严禁将有尘毒或其他危害的产品扩散、转移给没有防护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生产。

第八章 事故管理

第三十五条 职工在工作时间内生产区域中所发生的和生产有关的伤亡事故

(包括急性中毒事故),均需统计上报、分析和处理。

第三十六条 工伤事故分类,按gb6441―86国标执行。

第三十七条 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最先发现的人,必须立即报告班组长、工段长、车间主任等有关领导;有关领导必须立即转报至安全技术部门、生产调度和厂

(矿)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企业必须在24小时内,分别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工会、检察部门。

发生事故后,应积极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应保护好现场。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伤亡事故现场,必须经劳动部门和人民检察院或事故调查组同意,才能清理。

第三十八条 轻伤事故发生后3天内,由车间负责填报《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给安全技术部门。发生重伤事故后10天内,重大伤亡事故15天内,特别重大伤亡事故30天内,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查明原因,明确性质

(责任事故、自然事故、政治事故)。分清责任,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和拟定防范措施,撰写事故调查报告书,分别上报。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分级负责:

(一)轻伤事故和一般未遂事故,由车间负责组织;

(二)重伤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由企业负责组织;

(三)重大伤亡事故,由企业组织,会同当地劳动、检察、工会等部门共同调查;

(四)伤亡10人以下的特大伤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负责组织,会同当地劳动、检察、工会等部门共同调查。

(五)伤亡10人以上

(含10人)的特别重大伤亡事故,由总公司和当地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共同组织调查。

第三十九条 全面开展事故的经济损失统计工作。在调查事故时,应对事故所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按实际情况如实计算,不得遗漏,并填入事故“登记表”、“调查报告书”和“月报表”中及时上报。

第四十条 在查清伤亡事故情况后,必须对事故进行责任分析。通过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根据事故发生的物质原因、人为原因和管理原因,按有关人员的职责、分工和在生产过程中的作用,追究其所负的责任,并按事故所造成的影响和经济损失大小,提出恰当的处理意见。

第四十一条 确定事故责任者的原则:

(一)因设计上的错误和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计者负责;

(二)因施工、制造、安装和检修上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施工、制造、安装、检修、检验者负责;

(三)因工艺条件或技术操作确定上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由工艺条件或技术操作的确定者负责;

(四)因官僚主义、瞎指挥所造成的事故,由指挥者负责;

(五)已发生事故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由有关领导负责;

(六)因缺少安全规章制度而发生的事故,由生产组织者负责;因违反规定或操作错误而造成的事故,由操作者负责,但未经学习、不懂安全操作知识而发生的事故,由指派者负责;

(七)因缺少安全防护装置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生产组织者负责;因随便拆除安全防护装置而造成的事故由拆除者或决定拆除者负责;

(八)对于已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车间能解决但未及时解决而造成事故,由车间主管领导负责;车间无力解决且已呈报有关部门,未及时解决而造成事故,由贻误部门领导负责。

第四十二条 凡发生下述伤亡事故的,应首先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一)由于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的;

(二)发布的指令、命令、决定、规章制度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规或违背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违章指挥、强令职工或亲自冒险作业造成伤亡事故的;

(三)对职工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未经考试合格就分配上岗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的;

(四)安全设施不齐全,人机匹配不良,设备失修或超负荷运行造成事故的;

(五)劳动组织不合理,擅自加班加点作业,职工因过度疲劳而造成伤亡事故的;

(六)发生事故后,不积极抢救或事后不认真采取防范措施,致使事故扩大,伤害程度加剧或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七)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技术改造项目不执行“三同时”规定;不按规定提取或擅自挪用安全技术措施费用;对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而造成事故的;

(八)在经济体制改革和推行各种经济承包责任制中,没有安全内容和安全、卫生措施而造成伤亡事故或职业中毒的。

第四十三条 事故发生后,当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已将事故调查清楚,对事故责任者进行了处理,拟定并落实了改进措施,该起事故应予结案。事故结案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轻伤事故由企业安全技术处

(科)审批;

(二)重伤事故由企业行政领导审批,报企业主管部门备案;

(三)重大伤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批;

(四)伤亡10人以下的特大伤亡事故报所在省劳动部门审批;

(五)伤亡10人以上的

(含10人)特大伤亡事故由总公司会同企业所在省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备案。

对事故责任者的刑事处理,提请当地人民检察院起诉。

事故结案后的一切原始资料、登记表、报告书及处理意见的批复等一并纳入事故档案,妥善保管。

第四十四条 事故统计及数据处理

(一)及时、准确报送伤亡事故统计月、季、年报表,按报表所列内容如实逐项填写;

(二)对本企业的大量事故资料和数据进行加工、整理,利用数理统计科学原理及事故控制原理,推行安全系统工程管理方法,预测、控制事故;找出事故发生的原因、规律及预防方法,指导安全生产。

第九章奖惩

第四十五条 根据国务院国发

(1983)85号、国发

(1987)53号和总公司

(84)中色安字第421号文件精神实行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奖金来源:厂

(矿)企业按综合奖励基金总额的3~5%列为安全生产奖励基金;建设公司按产值的5‰提取列为专项安全奖;地质勘探公司

(包括其他事业单位)按奖励基金总额

(包括投资节约奖、外部收入等)的2%左右列为安全奖励基金;总公司和有关部门批准的一次性安全奖。

第四十六条 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法规及本办法,保持长期安全生产,或扭转安全生产被动局面成绩显著者给予奖励。

第四十七条 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在学术上、技术上有较大贡献的领导干部、工程技术人员或工人;在实际工作中及时发现或报告隐患、避免重大伤亡事故发生者;防止事故扩大、抢险有功者;以及为企业安全生产作出较大贡献的职工,企业单位应酌情给予表彰和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四十八条 下列企业由总公司授予“安全生产红旗单位”、“安全生产先进单位”或相应的荣誉称号:

(一)地区公司死亡率、重伤率、尘毒合格率稳定达到同类企业先进水平;

(二)专业公司、联合企业死亡率、重伤率、尘毒合格率达到同类企业先进水平,保持较长期无死亡事故;

(三)厂矿企业重伤率、尘毒合格率达到同类企业先进水平,保持5年以上无死亡事故;

(四)地区公司所属企业3年以上无死亡事故,且重伤率、尘毒合格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五)事业单位、死亡率低于0.02‰,负伤率低于同类企业平均水平。

第四十九条 下列人员给予重奖:

(一)避免一次重大伤亡事故或避免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含10万元)者,单位应给予晋升或浮动一级工资,报请总公司授予“安全生产模范”的光荣称号;

(二)多次避免伤亡事故或避免5万元以上经济损失者,单位应给予200~500元物质奖励,并报请总公司授予“安全生产先进分子”光荣称号;

(三)避免一次重伤事故或1万元以上经济损失者,单位应给予奖励50~150元;

(四)在安全管理、安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者,单位应给予工资晋级、职务晋升,并报请总公司授予“安全生产模范”光荣称号。

第五十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造成严重伤亡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企业、事业单位不能升级,也不能评为先进。造成伤亡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经济制裁,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要提请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五十一条 隐瞒事故,弄虚作假,经查出后,则追回奖金,取消其荣誉称号,并严肃处理。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各直属企、事业单位,省属地方国营有色金属企业可参照执行。各地区公司、专业公司、企事业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

第4篇 工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规定

工业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规定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概念、内容和组织。

本制度适用于指导本公司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网络的建立。

2、术语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以保证安全生产为目标,运用安全系统的概念和方法,通过设置管理机构,制定安全规章制度,建立灵敏的安全信息反馈系统,推行安全目标管理,开展群众性的安全活动,把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活动组织起来,形成一个有明确的任务、职责和权限,又能互相协调,促进和制约的安全管理的有机整体。

3.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内容

3.1确定明确的安全生产目标的措施。

3.2建立以行政一把手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组织保证体系。

3.3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规章制度。

3.4制定安全生产管理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贯彻落实。

3.5推广应用现代管理方法,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科学管理。

3.6建立高效灵敏的安全信息反馈系统。

3.7开展群众性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以及班组安全管理活动。

3.8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档案,加强安全管理基础工作。

4、安全管理组织

4.1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对全公司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主管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4.2建立技安组织网络(见附录),在总经理领导下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总经理任主任,主管副总经理任副主任,综合部、经营部、市场部、财务部、特材公司、建筑公司等有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部分基层单位主管安全领导任委员,协助总经理领导全公司安全工作。

4.3按规定配备兼职技安干部,负责全公司安全生产的正常业务、技术工作。

4.4基层生产单位设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设立兼职安全员,协助管理基层单位的安全工作。

4.5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基层生产单位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

附录:__总公司安全保证组织网络

第5篇 工业动火安全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工业动火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工业动火安全管理办法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天然气生产、处理、及集输气、甲醇等易燃易爆物质的装置区域、生产场所、容器、管线、设备和盛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设备、场所内,使用各种直接(或间接)明火以及加热温度在介质燃点以上的施工作业统称工业动火,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厂属各单位及在生产区域施工的各施工单位。

第二章 工业动火等级划分

第四条 工业动火分三级

(一)一级动火

一级动火分a、b两类,其中一级a类动火包括:

1.容量大于5000m3(含5000m3、污油罐、含油醇污水罐、含天然气水罐等)的容器本体及附件动火;

2.天然气气柜和容量大于400m3(含400m3)的石油液化气储罐动火;

3.容量大于1000m3(含1000m3)的成品油罐和轻烃储罐动火;

4.直径大于426mm(含426mm)的集输气管线、干线上动火;

5.天然气井井口无控制部分动火。

一级b类动火包括:

1.天然气净化装置、集输站及场内的加热炉、溶剂塔、分离器罐、换热设备动火;

2.天然气压缩机厂房、流量计间、阀组间、仪表间的管件和仪表处动火。

(二)二级动火

⒈天然气脱油、脱水装置、甲醇回收装置、凝析油装置的动火;

⒉天然气处理厂内和集输(配)气站内的天然气管线、甲醇管线、含醇污水管线、含油污水管线、含凝析油管线的动火;

⒊直径小于426mm的集输气管线、干线上动火;

⒋天然气处理厂和集(配)气站(场)内的分离器、换热器、压缩机等盛装和使用易燃易爆介质的容器和设备的动火;

⒌凡天然气处理厂和集输(配)气站内的排放易燃(可燃)气(液)体的排污管线、天然气管道管件、放空管线上的动火;

⒍天然气计量间、阀组间(阀室)、仪表间、污油污水泵房、注醇泵房的动火;

⒎各种油罐、污油罐、甲醇储罐、含油污水罐、含醇污水罐及其附件上的动火;

⒏甲醇罐区、含醇污水罐区、含油污水罐区等输送易燃(可燃)气(液)体管线上的动火;

⒐易燃、可燃液体气体(包括含易燃可燃液体气体)装卸区及内外设备、管线的动火;

⒑井口加热炉及其附件的现场动火。

(三)三级动火

⒈除一、二级动火之外其他油气区生产和严禁烟火区域的工业动火均为三级动火;

⒉生产区域内需设置固定动火区域的,应在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划出固定动火区,并办理手续,严格管理;

(四)如装置、管道内有凝析油,动火等级上调一级。

第三章 工业动火审批程序与权限

第五条 动火作业前,由施工单位申请动火,并负责办理《动火作业计划书》。生产单位上传《动火作

业计划书》至长庆油田公司危险作业审批系统,相关部门按照审批程序和权限,分级负责,逐级审批(施工单位相关部门以书面方式进行审核),批准后方可动火。审批后的《动火作业计划书》网上自动转入安全环保监督部及所属安全环保监督站备案。各级安全部门对审核过的《动火作业计划书》,以档案形式保存一年。

第六条  新建工程项目的动火作业,由施工单位自行审批、监护;改、扩建项目,由施工单位到甲方建设单位相关部门审批。

第七条 动火审批程序与权限

(一)一级动火。

1.一级a类动火:由生产单位主管生产的领导组织生产、施工单位有关生产、技术、工程、消防、安全人员深入现场调查,制定动火措施。由施工单位编写、审查《动火作业计划书》,送生产单位生产、技术、工程、消防、安全部门及主管生产领导审核后,报油田公司生产、技术、工程、消防、安全部门审查,由油田公司专业主管领导签发《动火作业计划书》。油田公司安全环保监督部及所属监督站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2.一级b类动火:由生产单位主管生产的领导组织生产、施工单位有关生产、技术、工程、消防、安全人员深入现场调查,制定动火措施。由施工单位编写、审查《动火作业计划书》,送生产单位生产、技术、工程、消防、安全部门及主管生产领导审查,由油田公司专业主管领导的书面授权人签发《动火作业计划书》(《授权委托书》见附件3)。油田公司安全环保监督部及所属监督站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二)二级动火。由生产单位基层单位主管生产领导,组织生产和施工单位有关人员到现场调查,制定动火措施。由施工单位编写《动火作业计划书》,施工单位审查后,送生产单位生产、技术、工程、消防、安全部门审查,由二级单位的主管生产领导或授权人批准。生产单位所属安全环保监督站指派现场安全监督。二级《动火作业安全计划书》报油田公司安全环保监督部第六监督站备案。

(三)三级动火。由生产单位基层单位负责人组织生产及施工单位有关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制定动火措施。由施工单位编写《动火作业计划书》,施工单位审查后,由生产单位基层单位负责人批准。生产单位所属安全环保监督站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四)各单位可根据动火地点距离远近、风险等级和频繁程度等实行授权委托制度。一级b类工业动火,经油田公司专业主管领导授权认可后,可按一级动火的要求制定作业计划书进行审查,由主管生产领导签发《动火作业计划书》。动火结束后,由生产单位将《动火作业安全计划书》报厂质量安全环保科备案。

第四章 安全职责

第八条 相关部门动火措施审查职责

(一)生产运行部门

1.负责审查施工内容中各生产单位的协调、组织与安排;

2.负责审查动火设施(装置)停运后的产量调配;

3.负责审查动火作业时间与时限;

4.负责审查除火灾事故以外的其它事故应急预案。

(二)技术部门

1.负责审查工程概况、作业工艺流程和动火技术要求;

2.负责审查动火部位示意图,属于流程改造动火作业,应对改造流程进行技术可行性确认;

3.负责审查工艺改造内容的符合性;

4.从工艺技术上审查动火安全措施的可靠性。

(三)工程基建部门

1.负责审查工程概况、施工内容;

2.负责审查施工单位及人员资质;

3.负责审查施工步骤的安全可靠性。

(四)消防部门

1.负责审查防火器材配备数量,消防戒备;

2.负责审查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及逃生路线图;

3.从防火技术上审查动火安全措施的可靠性。

(五)安全部门

1.审查动火部位、级别、动火原因、用火种类、用火时间;

2.审查现场负责人、监护人的资格;

3.从动火步骤、动火规程上审查动火安全措施的可靠性,并提出补充要求。

第九条  生产单位安全责任:

(一)负责向施工单位提供安全作业的现场条件;

(二)负责向施工单位明确动火施工现场的危险源点和危险状况;

(三)配合施工单位制定动火作业计划书,并负责审查和批准;

(四)负责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标准,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五)负责监督施工单位维护好各种安全消防设施和工艺设备。

(六)负责指派生产单位动火监护人。

第十条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一)负责制定出切实可靠的动火作业计划书,并按照批准的作业计划书严格组织施工;

(二)负责施工作业前组织安全教育,使施工作业人员熟悉掌握和执行生产单位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规定,预防事故发生;

(三)自觉维护生产单位的安全、消防、防护设施设备和器材;

(四)严格执行安全法规以及国家、行业和企业的标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履行法律、法规和企业规定的安全职责;

第6篇 工业气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格式怎样的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公司气瓶的安全管理,根据国家《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各项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所规定压力范围的气瓶有:氧气瓶、乙炔气瓶、氮气瓶。

第三条 领用气瓶时,领用人必须检查气瓶上是否粘贴符合国家标准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

第四条 搬运和装卸气瓶时,必须配戴好瓶帽,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

吊装时,严禁使用电磁起重机和金属链绳。

第五条 存放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要求:

1、仓库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他热源,仓库内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2、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

气瓶应分室存放,并在附近配备灭火器材;3、气瓶放置应整齐,配戴好瓶帽,直立放时,要妥善固定,横放时,头部应朝同一方向;

4、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明火,应保证气瓶瓶体干燥;

5、乙炔瓶存放时应保持直立,不能横躺卧放,以防丙酮流出引燃爆炸。

第六条 气瓶使用前,应认真进行检查:

1、所选用的气瓶漆色、字样与所充装的气体应符合规定;2、气瓶的安全 要齐全、完好,瓶阀应有保护装置(如:气瓶配戴瓶帽等),气瓶上应配戴两个防震圈;3、气瓶的有关技术资料齐全,应符合检验期限;

4、瓶体经外观检查无缺陷,能够保证安全使用;

第七条 使用气瓶过程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1、操作人员应经培训考核,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2、使用气瓶前,使用人需向气瓶第一责任人说明使用用途、地点及时间,在得到许可,并且双方签字登记后方可使用。

3、禁止对气瓶敲击、碰撞,阀门冻结时,不得用火烘烤;

4、开启气瓶阀门时应小心缓慢的进行,操作者应站在侧面以免气流伤人;

5、气瓶防回火装置、减压器、压力表、安全帽等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有效,皮管应用夹头紧固,不漏气,检验是否漏气,要用肥皂水,严禁用明火;

6、氧气瓶、乙炔瓶及其减压器等,禁止与油类接触,操作人员严禁穿戴有油污的工作服和手套,使用中的乙炔瓶不准倒放;

7、气瓶不得靠近热源,夏季要防止日光曝晒;

8、氧气瓶乙炔瓶存放距离不得小于2米,使用距离不得小于5米,距明火必须大于10米;

9、瓶内气体不能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或重量,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

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10、气瓶和电焊在同一地点使用时,瓶底应垫绝缘物,以防气瓶带电;

11、在密闭和狭小的空间进行作业时,要保证有良好的通风;

12、各类气瓶的减压器不准互相代用,并确保不漏气;

13、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子电焊引弧;

14、严禁用温度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

15、工作完毕,应将气瓶阀关好,拧上安全罩,检查操作场地,确认无着火危险后,方准离开。

16、气瓶使用结束后必须及时归还到气瓶存放指定地点,并到责任人处登记使用完毕;

责任人需对归还气瓶进行仔细检查,确保正常安全。

17、责任人需保管好《气瓶使用登记表》,并在每月5号前将前一个月的使用记录交由部门存档管理;

第八条 气瓶发生爆炸,或因气瓶事故引起着火、中毒事故时,应及时上报。

第九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和外协工队的气瓶安全管理。

第7篇 工业气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怎么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公司气瓶的安全管理,根据国家《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各项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所规定压力范围的气瓶有:氧气瓶、乙炔气瓶、氮气瓶。

第三条 领用气瓶时,领用人必须检查气瓶上是否粘贴符合国家标准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

第四条 搬运和装卸气瓶时,必须配戴好瓶帽,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

吊装时,严禁使用电磁起重机和金属链绳。

第五条 存放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要求:

1、仓库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他热源,仓库内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2、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

气瓶应分室存放,并在附近配备灭火器材;3、气瓶放置应整齐,配戴好瓶帽,直立放时,要妥善固定,横放时,头部应朝同一方向;

4、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明火,应保证气瓶瓶体干燥;

5、乙炔瓶存放时应保持直立,不能横躺卧放,以防丙酮流出引燃爆炸。

第六条 气瓶使用前,应认真进行检查:

1、所选用的气瓶漆色、字样与所充装的气体应符合规定;2、气瓶的安全 要齐全、完好,瓶阀应有保护装置(如:气瓶配戴瓶帽等),气瓶上应配戴两个防震圈;3、气瓶的有关技术资料齐全,应符合检验期限;

4、瓶体经外观检查无缺陷,能够保证安全使用;

第七条 使用气瓶过程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1、操作人员应经培训考核,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2、使用气瓶前,使用人需向气瓶第一责任人说明使用用途、地点及时间,在得到许可,并且双方签字登记后方可使用。

3、禁止对气瓶敲击、碰撞,阀门冻结时,不得用火烘烤;

4、开启气瓶阀门时应小心缓慢的进行,操作者应站在侧面以免气流伤人;

5、气瓶防回火装置、减压器、压力表、安全帽等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有效,皮管应用夹头紧固,不漏气,检验是否漏气,要用肥皂水,严禁用明火;

6、氧气瓶、乙炔瓶及其减压器等,禁止与油类接触,操作人员严禁穿戴有油污的工作服和手套,使用中的乙炔瓶不准倒放;

7、气瓶不得靠近热源,夏季要防止日光曝晒;

8、氧气瓶乙炔瓶存放距离不得小于2米,使用距离不得小于5米,距明火必须大于10米;

9、瓶内气体不能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或重量,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

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10、气瓶和电焊在同一地点使用时,瓶底应垫绝缘物,以防气瓶带电;

11、在密闭和狭小的空间进行作业时,要保证有良好的通风;

12、各类气瓶的减压器不准互相代用,并确保不漏气;

13、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子电焊引弧;

14、严禁用温度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

15、工作完毕,应将气瓶阀关好,拧上安全罩,检查操作场地,确认无着火危险后,方准离开。

16、气瓶使用结束后必须及时归还到气瓶存放指定地点,并到责任人处登记使用完毕;

责任人需对归还气瓶进行仔细检查,确保正常安全。

17、责任人需保管好《气瓶使用登记表》,并在每月5号前将前一个月的使用记录交由部门存档管理;

第八条 气瓶发生爆炸,或因气瓶事故引起着火、中毒事故时,应及时上报。

第九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和外协工队的气瓶安全管理。

第8篇 工业企业煤气站安全管理指引措施怎么写

一、总则

(一)目的:使我区工业企业煤气站安全、环保、节能,建造合理,管理、操作制度安全得当。

(二)煤气站的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三)本规范不适用于已被限制和淘汰的一段式发生炉煤气站的设计与制造。

二、基本要求

(一)煤气站建设项目应符合佛山市人民政府和三水区人民政府关于煤制气项目建设管理的有关要求。

(二)煤气站的设计应由具备相关设计资质的技术单位承担完成,整个设计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1-2022)、《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50195-94)、《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2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22)、《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1)等标准、规范及其他相关的国家和行业标准和规范。

(三)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施工、安装和调试单位必须具有相关资质。

(四)加强对煤气站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检查,对煤气站及其附属设施必须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安全评估应委托具备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报告应报送区煤制气项目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对不进行评估或评估认为存在较大隐患的,必须立即停止运营,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报告和评估报告报送区煤制气项目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五)明确煤气站、各班组的安全生产职责。

要求各类人员接受全面的安全技术教育,懂得煤气生产技术知识,熟悉煤气站生产工艺流程,掌握生产设备的技术要求,遇到险情时能采取相应的救援措施,并能对存在的环境、安全隐患进行及时的整改。

三、煤气站的安全管理

(一)制度机构管理

1.煤气站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2. 煤气站站长为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煤气站的安全管理工作。

3. 煤气站应按有关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二)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1.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明确站长、安全管理员、班组长、机修工、电工、特种作业工等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2.建立安全责任考核制度,进行定期考核,予以奖惩。

3. 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包括:

1)安全教育培训制度;2)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3.)防火防爆管理制度(包括动火管理制度);

4)防尘防毒管理制度;

5)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6)安全设施管理制度;

7)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8)厂内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9)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使用制度;

10)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11)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12)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13)事故管理制度;

14)安全生产投入计划;

15)交接班制度;

16)煤气安全信息反馈制度;

17)设备维修检修制度;

18)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9)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20)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

4、制定安全技术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包括:

1)煤气站安全技术规程;2)化验人员安全操作规程;3.)探火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4)供煤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5)电器仪表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6)煤气加压风机安全操作规程;

7)空气鼓风机安全操作规程;

8)净化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9)电捕焦油器安全操作规程;

10)水泵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11)夹套和蒸气包(或锅炉)安全操作规程;

12)热备炉的安全操作规程;

13)煤气脱硫装置安全操作规程;

14)煤气储存柜安全操作规程;

15)煤气的输送和使用安全操作规程;

16)煤气炉的并网和脱网安全操作规程;

17)全站送气安全操作规程;

18)全站停气安全操作规程;

19)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包括火灾、爆炸、中毒、断电、断水等突发事件的处理);20)电工作业安全操作规程;21)焊工作业安全操作规程;22)高处作业安全操作规程;23)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24)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25)起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26)临时用电作业安全操作规程;27)动土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四、安全管理要求

(一)人员管理

1.煤气站站长及安全管理人员应了解煤气发生炉的基本常识,会使用各种救护设备,懂得一般的急救常识,并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安全管理资质;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并经考核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且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方可从事特种作业;3.员工进站工作必须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熟悉本岗位操作技术才能上岗作业;

4.煤气站岗位作业人员应掌握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措施。

(二)危险作业安全管理

1.生产设备、设施检测管理。

包括:

1)建立生产设施安全检测维修管理制度;2)制定检修计划;3.)进行检测、维修前,应对检测、维修作业进行风险评价,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风险,配备、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4)对检测、维修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管理。

2. 对动火作业、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起重作业、高温作业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进行风险分析,制定控制措施,履行严格审批手续,使用安全防护用品,配备监护人员。

3. 对进行检修、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应设置警戒区域和警示标志。

4.对承包商施工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管理,发现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三)辅助设施安全管理

1.煤气站应设化验室,其化验设备应按经常化验的项目设置,不经常化验的项目宜与有关单位协作。

2. 煤气站应设机修间和电修间,其维修设备应按站内机电设备及管道的经常维护和小修的需要设置,大修和中修应与有关单位协作,小型煤气站可不设机修间和电修间,大型煤气站应设仪表维修间。

维修间距离煤气站和煤气管道不小于15米。

3. 煤气站应配备氧气呼吸器、自动救生器等救护设备,即可在发生意外情况时救护,也可以在带气操作、抢修时用于安全防护。

有条件的大中型煤气站应设煤气防护站,配备救护人员。

4.煤气站应在煤气发生炉旁、煤气加压机旁等关键部位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检测报警装置,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h3063-1999)的要求,并视情配备便携式一氧化碳检测仪,可随时检测设备、管道的漏气情况。

(四)设备的安全管理

1.设备的安全要求

1)空气管道上设有泄压水封,爆破阀,煤气止回阀。

2)各煤气净化设备中设有放散管、爆破阀、蒸气吹扫系统。

3. )设备和煤气管道的放散管上设有取样嘴。

4)各煤气设备中的水封有足够的水封高度。

5)低压煤气总管与高压煤气总管设有爆破阀。

6)在煤气设备和管道上设有检修平台及防护栏。

7)各设备的安全要求应遵循《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50195-94)、《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范》(gb6222-2022)的相关规定。

8)用于生产平衡的湿式浮顶气柜的有效容积≤200m3.

9)带有水夹层和集汽包的煤气站设计,制造,安装、检验应严格执行《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

10)煤气发生炉控火应有汽封,以保证看火插杆时不漏煤气。

11)水夹套应用软化水,(水质应符合《工业锅炉水质》的要求),下部应设排污阀。

12)水夹套集汽入包应设有安全阀,水位控制器,进水管应设止逆阀,严禁在水夹套与集汽包连接管上加装阀门。

13)发生炉的进口空气管道上应设阀门,止逆阀和蒸汽吹扫装置。

14)煤气炉的余热换热器应采用火管式换热器,并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15)炉顶总管排空,宜使用钟罩放散阀。

16)竖管旋风除尘器应分别与煤气发生炉成对设置。

17)电除焦油器的数量和容量按设计产量确定,但应不小于2台,并按规范控制煤气流速。

18)煤气净化设备和煤气余热换热器应设放散管和吹管接头,当净化设备相联处无隔断装置进应在设备之间的煤气管道上或较高的设备上装设放散管。

19)设备和煤气管道上应按规范要求装设放散管,放散管的管口必须高出煤气管道、设备和平台4m,离地面距离不小于10m ,放散管的阀门前应装取样管。

20)电除焦油器,电轻油器,必须设爆破阀,放散管和蒸气管爆破阀应装设在设备薄弱处,离地净高度小于2m时应设防护设施,泄压口不应正对建筑物门窗,爆破阀膜的材料宜采用退火状态好的工业纯铝板,并经过试验。

21)煤气炉的竖管旋风除尘器宜设泄压水封。

22)煤气发生炉、煤气净化设备、煤气柜、煤气加压机等设备与管道之间,应设置可靠隔断煤气的装置(如阀门、水封等)当设置盲板时,应设便于装卸盲板的撑铁。

23)泄压或切断水封的有效高度应按规范要求,煤气设备的水封应有保持固定水位的设施。

24)煤气设备管道上装设的防爆阀、入孔、阀门、盲板等,其装设高度离操作层或地面大于2m时应设操作平台。

25)锅炉、压力容器、超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应经法定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并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使用登记证方可使用。

26)设备的转动部份应设防护罩。

2. 空气管道

空气管道系统应设置下列安全设施

1)在煤气发生炉的进口空气管道,应设明杆式或指示式的阀门、自然吸风装置和止逆阀。

2)空气总管的末端,应设爆破膜。

3. )空气总管的末端应设放散管,并应接至室外。

4)饱和空气管道应设保温层,并应在其最低点装设排水装置。

5)空气管道宜架空敷设。

3、煤气管道

1)厂区煤气管道应架空敷设,并应符合《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50195-94)的要求。

2)煤气管道应设导除静电的接地设施,设施电阻应不小于4欧姆。

3. )煤气管道在车间的进口处应设阀门、流量检测装置、压力表接头、取样嘴和放散管,装设位置宜在车间墙外,高于2m的应设操作平台。

4)车间的煤气管道不应穿过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烟道、进风道、配电室和变电室,当需要穿过不使用煤气的生活间时,必须设套管。

5)车间煤气管道应架空铺设,如果地下铺设,则必须符合《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50195-94)的要求。

6)厂区煤气管道的坡度不应小于0.005,车间煤气管道的坡度不应小于0.003,管道的最低点应设排水器。

7)煤气管道的连接,应采用焊接(热煤气可采用法兰),煤气管道与阀门或设备的连接应采用法兰,但与管径小于50mm的 连接可用螺纹连接。

8)煤气管道的隔断装置,应采用封闭式插板阀、密封蝶阀、水封或明杆闸阀,管径小于50mm时可用旋塞。

管道检修需要隔断处,应增设带垫圈及撑铁的盲板或眼镜阀。

9)吹扫用的放散管,应设在煤气管道的最高处、煤气管道的未端、进入车间和设备的进口阀前,但阀门紧靠干管的可不设放散阀。

10)厂房内或距厂房10m以内的煤气管道和设备上的放散管出口高度,应高出厂房顶部4m。

11)厂区煤气管道上,每隔150~200m宜设人孔或手孔。

在独立检修的管段上,人孔不应小于2个。

在煤气管道经常检查处,应增设人孔或手孔。

人孔的直径不应小于600mm,直径小于600mm的煤气管道,应设手孔,其直径与管道直径相同。

12)在煤气加压机前的低压煤气总管上,宜设爆破阀或泄压水封。

4、气密性试验

1)各煤气管道设备和气柜在制造及安装后,应做密封性试验,并消除泄漏点。

2)在煤气炉水夹套、蒸汽集汽器系统中进行整体水压试验,并设置以下安全保护装置:

⑴ 蒸汽集汽器应设有安全阀,以利于超压时安全泄压。

⑵ 蒸汽集汽器应设有压力显示仪表以便操作观察。

⑶ 排污阀:在满水位及高水位时,及进排水;

在正常生产中定期排污,以保证炉体正常运行。

⑷ 蒸汽集汽器应设有液位计,以保证水位在正常值。

⑸ 进水管路应设有止回装置,以免蒸汽回流。

5、电气设备

1)煤气站的供电负荷级别和供电方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2)煤气站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室外煤气设备、煤气管道的防雷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雷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应为二级防雷。

3. )煤气站的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等级,除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中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⑴ 当主厂房的贮煤层为封闭建筑,且煤气发生炉的加煤机与 贮煤斗连接时,应属2区危险环境。

但如贮煤斗内不会有煤气漏入时,且贮煤层为敞开或半敞开建筑时则属22区火灾危险环境。

⑵ 主厂房底层及操作层应属非爆炸危险场所。

⑶ 煤气加压机的煤气净化设备区、气柜区应属2区爆炸危险环境。

⑷ 焦油泵房、焦油库应属21区火灾危险环境。

⑸ 煤场属23区火灾危险环境。

⑹ 受煤斗室、破碎筛分间、运煤栈桥属22区火灾危险环境。

⑺ 煤气管道的排水器室属2区爆炸危险场所。

⑻ 2区爆炸危险区内的电气设施(含电机、线路、开关插座、控制操作箱等)均应防爆,21-23区火灾危险环境电气应为防护型。

4)主厂房、煤气加压机间、空气鼓风机间、煤气净化设备、气柜、运煤系统均应设修理照明,仪表盘处应设局部照明。

5)主厂房、煤气加压机间内各设备的操作岗位的控制室,煤气防护站、主厂房各层通道、栈桥处应设应急照明。

6)煤气站应设调度电话。

6、热工测量、控制调节

1)煤气发生炉、空气鼓风机、煤气加压机等设备应设测量仪表,并设在便于操作观察的场所。

2)煤气站的仪表应采用二次仪表。

3. )煤气发生炉应装设空气流量、负荷和饱和空气压力和湿度、煤气发生炉出口压力和温度仪表,各仪表间应采用连锁控制。

4)汽包或煤气炉水夹套,应就地装设水位和蒸汽压力的指示仪表。

5)煤气站的空气管道、煤气管道、气柜应装设下列参数仪表:

⑴ 空气总管压力、空气鼓风机出口压力

⑵ 低压煤气总管压力

⑶ 煤气加压机出口煤气压力

⑷ 煤气柜容积指示

⑸ 煤气站出口煤气压和温度

⑹ 煤气站出口煤气流量

6)电气滤清器绝缘子箱内应装设测量温度的仪表。

7)煤气发生炉应装设空气饱和温度自动调节装置。

8)煤气站宜设下列自动(半自动)控制调节装置:

⑴ 煤气站生产负荷自动调节(或人工调节)

⑵ 汽包水位自动调节、报警、人工调节

⑶ 发生炉出灰自动(半自动)控制

⑷ 发生炉加煤自动(半自动)控制

⑸ 煤气炉上段出口煤气温度自动调节、报警、人工调节

7、信号与安全连锁

煤气站的信号和安全连锁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空气总管的空气压力下降到设计值时,应发出声、光信号;

当压力继续下降到允许值或空气鼓风机停机时,应自动停止煤气排送机运行,并应发出声、光信号。

2)当煤气加压风机前低压煤气总管的煤气压力下降到设计值(设计煤气柜的煤气柜容积低限时),发出声、光信号,当继续下降到允许值时,必须自动停止煤气加压风机运行,并发出声、光信号。

3. )当电气滤清器出口煤气压力下降到设计值时,应发出声、光信号。

4)当电气滤清器绝缘子箱内的温度下降到设计时,应发出声、光信号。

5)电气滤清器应装设煤气含氧量自动连续检测装置。

当含氧量大于0.8%(v)时,应发出声、光信号,当含量达到1%(v)时,应自动或手动切断其高压电源。

6)当大型煤气站的煤气排送机、空气鼓风机轴承温度大于65. c或其油冷却系统的油压小于50kpa时,应发出声、光信号。

7)煤气加压机的电动机,必须与空气总管的空气压力传感装置或空气鼓风机的电动机进行联锁,其联锁方式应分别符合下列规定: ⑴ 当空气总管的空气压力升到设计值以上时,方应启动煤气排送机,当降到允许值时,应自动停止煤气排送机的运行。

⑵ 空气鼓风机启动后,方应启动煤气加压机;

当空气鼓风机停机时,应自动停止煤气加压机;

联锁装置应能使所有空气鼓风机相互交替工作。

8)煤气加压机的电动机,必须与煤气排送机前低压煤气总管的煤气压力传感装置进行联锁。

当压力下降到允许值时,应自动停止煤气加压机。

9)当煤气加压机、空气鼓风机的电动机采用管道通风时,其电动机与通风机的电动机之间应设电气联锁。

10)连续式机械化运煤和排渣系统,其各机械之间应设电气联锁。

8、操作安全要求

1)严格按规程操作,认真控制好各工艺要求的参数,出站煤气含氧量应小于规定值(<0.5%)。

2)煤气设备和煤气设施严禁在负压状态下运行。

3. )煤气设备和煤气管道上的水封均应有定期清扫制度,且随时保证在溢流状态下运行。

4)严格化验制度,停炉、吹扫、送气均应在气样合格后,才能进行下一工序的操作。

5)煤气设备应在技术状态良好的条件下运行,有故障应及时处理或停机处理,严禁在非正常的情况下强行生产。

(五)、设备检修安全要求

1、停、送煤气的安全要求

⑴ 凡有计划停、送煤气操作,应事先通知煤气站专职防护人员到现场进行安全检查,且应由指定负责人统一指挥,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⑵ 停煤气后,用蒸汽或惰性气体对设备进行吹扫(两次),特别是设备或管道死角、隐蔽部位的残余煤气。

取样化验合格后,才能进行检修,且所取的气样不小于2个。

⑶ 凡与设备或煤气管连接的循环水管、汽管、焦油管、排污管、放散管等工艺管道,在主体设备吹扫的同时应进行吹刷清洗,将这些工艺管道内的煤气吹刷出来。

⑷ 设备检修后,在送煤气之前应用停气的同样方法和步骤,用蒸汽或惰性气体将设备或煤气管道内的空气吹净;

用蒸汽将附属的工艺管道内的空气吹刷干净,且应取气样分析含氧量,合格后方可进行送煤气操作。

2、检修作业的安全要求

⑴ 任何设备检查均应有专人负责,统一指挥,专人负责安全工作。

⑵ 根据规程采取可靠、完善的安全措施。

⑶ 进入煤气设备内部修理应有两人以上。

且设备外应有专人负责监护联系。

⑷ 顶气抽堵盲板时,应由专职防护人员进行。

⑸ 在检修过程中,严禁在煤气生产设备上接电焊机的接电线,或在上面引弧打火,或冲击、碰撞。

⑹ 检修后的施工废料、油污垃圾应即时清理并运出现场。

3、停、送电的安全要求

⑴ 煤气设备检修或检查需要停电时,应由值班电工进行停电操作。

⑵ 电工切断电源后,应将“严禁送电”这类警告牌挂在电源开关上。

⑶ 检修或检查完毕后,由检修负责人通知值班电工,经电工检查确认后才能进行送电操作。

⑷ 停电操作警告牌应由值班电工负责保管,停、送电有关事宜应由值班电工负责执行,并做好停、送电的记录。

4、检修动火的安全要求

⑴ 凡属在煤气危险区域内动火,动火单位必须事先向安全部门提出动火申请,并根据安全部门提出的安全预防措施,做好灭火准备工作,并备有足够的急救防护工具和消防器材,经检查合格后,发给许可动火牌,方可动火作业。

⑵ 在危险区域动火时,批准动火单位应派人到现场监督。

⑶ 带煤气顶压力动火时,动火点附近不准另有其他明火,有电源的设施、设备、动火时应切断电源,并挂停电警告牌,且在煤气设备系统内始终保持正压,煤气管道内处于输送状态,压力保持在20~60mmh2o。

动火人员应佩带防毒面具。

⑷ 在带有焦油的管中有积炭的设备上动火时,应先将焦油和积炭彻底清除干净,以防裂解气达到爆炸着火下限而造成着火爆炸事故。

第9篇 热电厂工业用火安全管理标准格式怎样的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用火管理的范围及用火作业的审批程序、职责。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各直属单位和公司范围内的相关方。

2 用火分类及定义: 本标准将用火分为三类:生产用火、固定用火和临时用火。

2. 1 生产用火:指锅炉、加热炉、焚烧炉等生产性设备用火,此类用火安全管理执行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2.2 固定用火:指在生产厂区内的安全地带经常有明火作业的固定隔离区域和需长期(半年以上)在生产区内的化验室用火,操作室、办公室、会议室等固定地点使用非防爆的家用电器。

2. 3 临时用火:一是指在生产区域内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明火作业。

主要包括:

2.3.1 电焊、气焊、钎焊、塑料焊等焊接切割作业;

2.3.2 电热处理、电钻、砂轮、热煨管、风镐、接用非防爆电气设备等及临时用电作业;

2.3.3 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喷砂、熬沥青、炒砂子、打磨、黑色金属撞击等明火作业;

2.3.4 在生产区域内设置自带动力源的发电机和自带动力源的空气压缩机。

3. 临时用火分级3.1 在热电厂以下地点(区域、设备)的临时用火为一级用火:3.

1.1 全厂所有变压器,油开关,蓄电池室;3.

1.2 全厂所有油系统,油罐区,机组油箱,冷油器,滤油机,稀油站;3.

1.3 瓦斯系统及其管线,分液罐周围10米以内;3.

1.4 锅炉制粉系统磨煤机筒体、粗细粉分离器及连接管、粉仓动火;3.

1.5 酸碱储槽内、酸碱计量箱内;3.2 在生产厂区内,不属于一级用火和特殊用火的其它临时用火为二级用火。

3. 3 特殊用火:

3.3.1 在带有可燃、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上不允许用火。

确属生产需要必须用火时,按特殊用火处理。

特殊用火必须经厂级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及用火单位对所从事的作业共同进行风险评价,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及应急计划后方可用火。

3.3.2 其它特殊情况下的用火。

3. 4 节假日期间一般情况下不允许从事用火作业,如生产需要必须用火时,须将用火作业等级相应提高一级(仅适用于一级用火,二级用火和固定用火等级不变)。

3. 5 安全用火作业票办理规定:

3.5.1 凡在热电厂一级用火区域内进行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明火作业,均必须办理一级用火作业票。

3.5.2 在二级动火区域内使用电焊、气焊、钎焊、塑料焊等焊接切割作业、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喷砂、熬沥青、打磨、热煨管等明火作业。

必须办理二级用火作业票。

3.5.3 在热电厂区内的安全地带经常有明火作业的固定隔离区域和需长期(半年以上),在生产区内的化验室用火,操作室、办公室、会议室等固定地点使用非防爆的家用电器。

必须办理固定用火作业票。

4用火审批程序

4.1 临时用火必须办理“临时用火作业票”。

申请临时用火时由用火单位负责人向用火所在车间提出申请,由用火所在车间项目负责人填写“临时用火作业票”的申请栏,并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

用火所在装置项目负责人会同车间有关人员和用火人员对从事的作业分别进行生产工艺和用火作业的风险识别并制定安全措施,填写“风险识别及安全措施”栏,如需采取栏内所列措施划√,不需采取的措施划__,如栏内所列措施不能满足时,可在补充安全措施栏填写其它安全措施。

4.2需要用火的罐、容器等装有易燃易爆、有毒气体和腐蚀性物料的设备和管线及有限空间用火必须进行化验分析,要有分析数据,将分析数据填入用火作业票中,分析单附在用火作业票的存根上,以备存查和落实防火措施。

4.3 一级临时用火作业票,由车间安全监督检查安全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由热电厂安环科批准;

二级临时用火作业票,由车间安全监督(员)检查安全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由车间负责人(主任、副主任)批准;

特殊临时用火作业票,由车间、厂安全监督共同检查安全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会同机动、车间、施工单位等共同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安全措施、hse作业指导书和应急预案,经热电厂安环科批准,报请厂安全总监和领导同意后实施。

若上述用火作业涉及其他单位,还需相关单位确认和签字。

临时用火必须经当班班长签字确认(大检修除外)。

4.4 固定用火由固定用火单位向热电厂安环科提出申请,对设置的固定用火地点进行风险评价并提出落实相应安全措施,画出固定用火区域平面示意图,指定防火负责人、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设有明显的“固定用火区”标志,并建立应急联络方式和应急措施,经热电厂安环科审核划定用火区域、确定用火时间,落实安全措施,办理“固定用火作业票”,由消防大队会签、案后方可用火。

固定用火审批有效期不超过一年;

对建设项目固定用火区, 热电厂安全环保科、设备技术科、生产运行科、基建科及其他有关部门人员必须参与固定用火地点风险评价,提出相应安全措施,并建立应急联络方式和应急措施。

其安全措施和火票经厂主管领导审批后生效。

审批后的固定用火区域主管部门应定期(不超过2周)对其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留下检查记录,将检查结果和要求通报施工单位落实。

4.5 临时用火作业票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第二联车间监护人持有、第三联用火作业人持有。

临时用火作业票起止时间原则上不允许跨轮班,确属工作需要,临时用火作业涉及到两个(含)以上轮班时,交班车间监护人必须给接班岗位人员交待清楚,接班班长重新指定车间监护人,新指定的车间监护人和当班班长在认真检查确认后在“临时用火作业票”第一、

二、三联上签字。

5 现场用火人员权限、职责

5.1 现场用火人员应严格执行安全用火管理制度,做到“四不用火”,即用火作业票未经签发不用火;

用火作业票提出的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不用火;

用火部位、时间与用火作业票不符不用;

监护人不在场不用火。

5.2 出现异常或监护人提出停止用火时应立即停止用火。

5.3 对于强行违章用火的指令有权拒绝。

5.4 用火作业结束应清理现场,不得遗留火种。

6 用火监督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

6.1 用火作业的监护,由车间和作业单位各派一人。

车间应指派熟悉用火现场情况人员做用火监护人。

用火监护人的职责:时刻掌握用火现场的情况,随时检查用火安全措施,如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或停止用火,在用火期间不得离开现场,如发生火灾要立即扑救并报警。

车间监护人(由当班班长或车间项目负责人指定)必须是车间岗位操作人员,有岗位操作合格证,具体负责工艺安全措施及环境变化的监护;

作业单位监护人具体负责用火作业工器具、作业过程各项安全措施的监护。

6.2 装置项目负责人职责:是指车间负责该项目的技术人员。

根据用火作业需要提出安全措施,并根据实际情况填写补充安全措施,对安全措施和补充安全措施的可靠、完善负责。

作业项目完工后,负责进行验收。

6.3 装置安全监督(员)职责:负责监督、检查用火作业各项安全措施的具体落实情况。

6.4 相关单位签字人职责:当其他单位用火点距本单位在15米以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有威胁时,技术人员要确认安全措施和补充安全措施,负责落实相关措施,必要时加派现场监护人,达到安全用火条件后,在“临时用火作业票”上签字。

6.5 用火主管部门职责:负责审查用火作业票是否按标准办理。

监督、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负责签发一级用火作业票;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特殊用火的安全措施并会签意见,报厂领导审批。

6.6 以上人员有权监督现场用火人员执行“四不用火”原则情况,并有权对用火过程中出现违章情况时采取停止用火和制止、纠正违章行为等措施,对不听劝阻的,有权收回用火作业票,并对当事人行为予以记录,报有关部门予以严厉处罚。

7 安全环保科及各级领导职责、权限

有权随时检查用火作业,如发现违反用火管理标准或用火有危险时,有权停止用火作业,收回用火作业票,并根据违反用火管理制度的情节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

8 用火管理界限的划分

8.1 原则上,负责办理用火作业票的单位负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和指派现场监护人;

谁的设备、管线用火,谁负责办理用火作业票;

在谁的区域内用火,谁负责办理用火作业票。

8.2 对于新增加无产权归属的管线、设备用火,在谁的装置区域内,谁负责办理用火作业票。

厂区各条公路及两侧、无人管理区域新增管线设备、热电厂库房、食堂、浴室、环卫队或其它需要用火时,由施工作业单位提出申请,并指派现场监护人,由安环科负责办理用火作业票,会同周围20米内相邻单位共同落实防火措施并会签有效。

相邻单位要加强巡检,遇危及安全生产或安全用火作业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用火作业,用火人接通知后必须立即停止用火作业。

8.3 各生产装置区域内钳工房、变配电室、电工值班室、仪表工值班室、化验分析室内等需要用火时,由上述单位提出申请,指派现场监护人,并落实用火综合安全措施,用火作业票由生产车间会签有效。

8.4 厂区内非本厂库房、食堂、浴室、环卫队等需要用火时,由上述单位提出申请,指派现场监护人,并落实用火综合安全措施,由用火点所在厂用火管理部门负责办理用火作业票。

8.5 任何单位要在油品罐区、瓦斯罐区等要害生产部位用火时,用火作业票由上述要害生产部位管理单位负责办理,并组织落实用火安全措施。

其它任何单位签出的用火作业票均无效。

8.6 用火点在距其它装置15米以内,对该装置安全生产可能有威胁时,该装置所在单位技术人员要确认用火综合安全措施,并在用火作业票上签字,必要时加派监护人。

8.7 设备所属单位到另一单位所辖区域施工用火时,由产权单位提出申请,填写用火作业票,经所辖区域单位负责人审查会签,双方共同落实防火措施,各派一名监护人,按用火级别审批后,方可用火。

8.8热工车间在工艺车间管辖区域内动火作业由工艺车间签发用火作业票(热工车间所属的电源箱、控制柜内等动火除外)。

8.9 厂内检维修的临时用电,电管部门必须根据批准合格的临时用火作业票,给予办理用电手续。

9 用火分析及合格的标准9.

1 用火分析应由有资格的分析人员进行。

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容器、管道、储罐、阀室、管沟等部位及其它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用火,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用火分析;

9.2用火分析的取样点应由用火所在单位安全人员负责提出;

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用火的分析样品(采样分析)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9.3如果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必须经有检测资质单位标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浓度应小于其与空气混合爆炸下限的10%(lel);9.

4 使用色谱分析等分析手段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v/v)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5%;

当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2(v/v)%;

10 用火的基本原则和综合安全措施

10.1在存有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管道上用火,须首先进行退料及切断各种可燃物料的来源,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并将与之相连的各部位加好盲板(无法加盲板的部位应采取其它可靠隔断措施),防止可燃物料的窜入或火源窜到其它部位,并应采样分析;

分析合格后超过一小时后用火,需重新采样分析。

盲板要符合压力等级要求,严禁用铁皮或石棉板代替。

10.2在油罐、油箱、瓦斯分液罐或其它存有可燃介质的有限空间内用火,在将其内部物料退净后,应进行蒸汽吹扫(或蒸煮)、氮气置换或用水冲洗干净,然后打开上、中、下部人孔,形成空气对流,或采用机械强制通风换气,严防出现死角。

10. 3. 正常生产的装置和罐区内,凡是可用可不用的火一律不准用火;

凡能拆下来的一定要拆下来移到安全地点用火;

节假日原则上禁止用火,对必须的用火作业,须将用火作业等级相应提高一级(仅适用于一级用火,二级用火和固定用火等级不变)。

装置、单元或设施停工排料吹扫期间禁止各类用火。

用火级别按照从高到低依次是特殊、一级、二级,认定有争议时按照级别高的执行。

10.4高处用火(含在多层构筑物的二层及其以上用火)必须采取防止火花溅落的措施,并对火花可能发生溅落的措施确认。

风力五级(含)以上停止室外的高处用火,六级以上停止室外一切用火。

10.

5 离用火点30米内不准有液态烃泄漏;

半径15米内不准有其它可燃物泄漏和暴露;

半径15米内生产污水系统的漏斗、排水口、各类井、排气管、管道等必须封严盖实。

用火现场5米以内应无无积水、无障碍物,便于在紧急情况下施工人员迅速撤离。

在泵房、机房、厂房等场所用火,必须保证2个以上应急通道,并保持畅通。

10.

6 用火前要对用火现场的移动及固定式消防设施全面检查,确认完备后方可用火。

必要时应配消防车保护。

10.

7 用火完工后,由车间监护人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火种存在方可离开。

10.

8 一张用火作业票只限一处使用。

特殊临时用火、一级临时用火作业票有效时间不超过

8 小时;

二级临时用火作业票不超过72小时,二级用火作业超过一天时,每天在开工前,应由用火人、监护人、安全监督共同检查用火现场,核对安全措施,合格后方可用火。

固定用火作业票不超过一年,固定用火票每半年由安全监督部门组织消防大队等单位审验一次。

在用火作业票有效时间内,如用火作业条件发生变化,需要继续用火作业应重新办理“用火作业票”。

10.

9 装置进行大、中修,因用火工作量大,对易燃、可燃和有毒物料均应彻底送至装置外罐区,并加盲板与装置隔绝。

装置内各部位均应彻底吹扫、清洗、置换,打开人孔,通风换气。

10.10 储装氧气的容器、管道、设备必须与用火部位隔绝(加盲板),用火前必须置换,保证系统氧含量不大于23.5%(体积)。

10.11 进入有限空间内用火,必须同时遵守“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标准”。

11 用火作业票

1

1.1 用火作业票是用火依据,不得涂改、代签,要妥善保管。

1

1.2

一、二级临时用火作业票(包括特殊用火)由申请用火单位存档;

固定用火作业票由审批部门存档。

1

1.3 公司实行统一印制的用火作业票。

1

1.4 用火作业票存根保存期为一年。

12 名词解释

用火单位:是指用火点所在单位或用火设备所属单位;

用火作业单位:是指施工及检维修用火单位或具体用火作业实施单位;

用火地点:是指用火点所在的装置具体位置或区域名称,对于环境条件、风险状态、安全措施、监护条件、作业单位、用火等级、作业条件和内容相同,并在同一平面内划定并标示明确的半径不

大于10米的区域可视为一个用火地点,一张用火作业票仅限一个地点;

用火目的:是指用火作业的具体设施对象及作业内容、目的;

用火等级:是指按照标准划分临时用火作业票的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特殊;

用火时间:指开始用火作业到用火作业结束的连续时间;

用火种类:是指电焊、气焊、切割、打磨等用火具体类别;

装置项目负责人:是指负责签发检维修作业票的车间技术人员;

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是指检维修作业单位在用火作业期间工作项目具体组织、安排、负责的人员;

用火作业人、作业单位监护人:是指用火作业单位在现场的用火人员和监护人,必须具有合格有效特种作业证或安全作业上岗证;

车间监护人:是指负责用火现场监护的车间人员;

用火主管部门:热电厂安环科是一级及特殊用火作业票的审签部门;

申请用火单位车间领导:是指用火点所在单位领导(主任、副主任);

相关单位负责人:是指本装置用火可能影响到的其他装置或其它需要给予协助落实安全措施和监护的单位或设施所属单位的领导或技术人员;

厂领导:是指热电厂单位正职、主管生产副职或值班厂领导;

13 检查与考核

热电厂安环科、安全监督(安全员)负责对所辖范围的标准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14 相关纪录

13.1 j 73--015--202 2 中国石油乌鲁木齐石化公司临时用火作业票

13.2 j 73--016--202 2 中国石油乌鲁木齐石化公司固定用火作业票

第10篇 工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工业动火安全管理,依据sy/t5858-2004《石油工业动火作业安全规程》、q/sy64-2007《油气管道动火管理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化专业工业用火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标准和规定,结合分公司生产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业动火,是指在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制造和维修容器、管线、设备及盛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设备时,以及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其它施工作业如:使用电焊、气割、喷灯、电钻、砂轮、非防爆工具及加热、化学反应等方式可能产生火焰、火花、炽热表面或使易燃易爆介质温度高于燃点的施工作业。

第三条 分公司实行工业动火作业许可制度。凡进行工业动火作业,在办理作业许可证的同时,必须办理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分公司所属各单位和承包商,分公司各控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  工业动火分级

根据分公司生产特点和动火部位爆炸危险区域危险程度、影响范围及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分公司工业动火分为油气生产类(含天然气净化)工业动火和炼油化工类工业动火分别进行管理。

第五条 油气生产类(含天然气净化)工业动火等级划分

(一)一级动火

(1)原油储量在10000m3以上(含10000m3)的油库、联合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范围内的在用管线及容器本体动火;

(2)容量大于5000m3(含5000m3, 包括原油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气水罐等)、容器本体及附件动火;

(3)天然气气柜和容量大于400 m3(含400 m3)的石油液化气储罐动火;

(4)容量大于1000 m3(含1000 m3)成品油罐和轻烃储罐的动火;

(5)直径大于或等于325mm的集输气管线、在输油(气)干线上停输动火或带压不停输更换管线设备的动火;

(6)集输站(含cng站)及场内的加热炉、溶剂塔、分离器罐、换热设备的动火;

(7)天然气净化装置;

(8)在天然气压缩机厂房及密闭空间的天然气管道及管件和设备处动火;

(9)天然气井井口无控制部分动火。

(二)二级动火

(1)原油储量在1000m3~10000 m3的油库、联合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管线及容器本体动火;

(2)容量小于5000 m3储罐、容器本体及附件的动火;

(3)容量小于400 m3石油液化气储罐的动火;

(4)容量小于1000 m3成品油罐和轻烃储罐的动火;

(5)容量1000 m3~10000 m3原油库的原油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及原油、污油泵房的动火;

(6)铁路槽车油料装卸栈桥、汽车罐车油料灌装油台及卸油台内外设备及管线上的动火;

(7)输油(气)站、cng站、石油液化气站内的加热炉、溶剂塔、分离器罐、换热设备、站内工艺管线停产置换合格后的动火;站内外其它设备及站外直径108mm以上的集(配)气管线以及液化气充装间、气瓶库、残液回收库等的动火;

(8)在停产置换合格后的天然气压缩机厂房及密闭空间的天然气管道及管件和设备处动火

(9)临时停产置换合格后的天然气净化装置动火

(10)采(油)气井井口装置(无控部份以外)处动火;

(11)在直径小于325mm的天然气输气管线上的动火;

(三)三级动火

(1)原油储量小于1000m3(含1000m3)的油库、集输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管线及容器动火;

(2)容量小于1000 m3(含1000 m3)的油罐和原油库的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污油泵房的动火;

(3)焊割盛装过油、气及其他易燃易爆介质的桶、箱、槽、瓶的动火;

(4)天然气净化装置整体停产置换合格后;

(5)除一级、二级动火外,易燃易爆区域的生产动火。

第六条  炼油化工类工业动火等级划分

(一)一级动火

(1)处于生产状态的工艺生产装置;

(2)各类油罐区、可燃气体及助燃气体罐区、液化石油气站;

(3)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及助燃气体的泵房与机房;

(4)可燃液体和气体及有毒介质的装卸区和洗槽站;

(5)工业污水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下水系统的各种井、池、管道等(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

(6)化学危险品库、油库、加油站;

(7)储存、输送易燃易爆液体和气体的容器、管线。

(二)二级动火

(1)装置停车大检修、工艺处理合格,经厂组织检查,认定可以按二级动火管理的生产装置;

(2)运到安全地点并经吹扫处理,检测分析合格的容器、管线;

(3)仓库(危化品库除外)、车库;

(4)生产装置区、罐区外的非防爆场所;

(5)在生产厂区内,不属于一级动火和特殊动火的其它动火。

(三)特殊动火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是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应严格控制。严禁在生产不稳定以及设备、管道等腐蚀情况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严禁在含硫原料气管道等可能存在中毒危险环境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确需动火时,必须经(厂)级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及动火单位对所从事的作业共同进行风险评价,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及应急预案后方可用火。

第七条 动火升级管理

1. 如装置、管道内有轻烃、凝析油,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等级上调一级。

2. 遇节日或夜间等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3.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第三章 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申请、审批、关闭

第八条 作业许可证的办理。

1.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应说明作业范围、确定危害和评估风险、制定相应防范措施。

2. 作业许可证按《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作业许可管理流程》办理。

3. 油气生产工业(含天然气净化)动火审批权限

(1)一级动火。由分公司二级单位相关部门及主管领导审查后,报分公司审查,由分公司主管领导签发《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2)二级动火。由分公司三级单位相关部门及主管领导审查后,报分公司二级单位审查,由二级单位主管领导签发《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二级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3)三级动火。由分公司三级单位相关部门及主管领导审查后,报二级单位安全管理部门,由三级单位主管领导签发《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三级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4)远离分公司机关的二级单位需要分公司审批的一级工业动火,经分公司主管安全生产领导授权认可后,可按一级动火的要求制定方案进行审查,由二级单位主管安全生产领导签发《工作动火作业许可证》并指派现场安全监督,二级单位不得再次授权下属单位办理一级动火。取得授权认可的二级单位,每季度将《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报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4.炼油化工工业动火审批程序及权限:

(1)一级动火。由作业单位、属地单位分别编写动火作业方案和应急预案,并由属地单位提出申请,厂主管安全生产领导组织安全、技术、设备等部门以及作业单位对动火现场的动火安全措施进行书面审定和现场核查,属地单位负责人和作业单位动火负责人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审查合格后由厂主管领导签发《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厂安全管理部门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2)二级动火。由作业单位编写动火作业方案和应急预案,并由属地单位提出申请,由厂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安全、技术、设备等部门以及作业单位对动火现场的动火安全措施进行审定,并由属地单位负责人和作业单位动火负责人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安全管理部门工业动火管理人员和负责人到动火现场确认措施落实,签字认可后方能动火,并由厂安全管理部门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3)特殊动火。必须经(厂)主管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动火单位负责人在现场对其动火作业进行危险因素识别并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及应急预案后经(厂)主管领导签字认可后方可动火。并由厂领导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5. 作业前由作业单位提出申请,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实地管理作业许可所涵盖的工作,对作业许可证填写的内容签字确认,并组织开展风险识别,风险识别的内容应包括工作步骤、存在的风险及危害程度、相应的控制措施等,具体执行《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工作安全分析管理规定》。

第11篇 工业气瓶安全管理办法格式怎样的

为细化公司工业气瓶的管理,保证工业气瓶的安全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1、职责

1.1、生产采购部

1.1.1 、负责工业气瓶租用和工业燃气采购的管理,租用的工业气瓶应符合安全要求;

1.1.2 、负责确认供货厂家相关资质,督促供货厂家在生产、运输等过程中遵守有关国家法律法规;

1.1.3 、负责督促供货厂家按需、按时、按量送货到指定位置(仓库),并建立采购台帐。

1.2、安全环保部

1.2.1 、负责对工业气瓶的储存、使用的监督管理和安全检查;

1.2.2 、组织库管人员参加资格培训,及消防安全知识培训;

1.2.3 、负责对进入生产作业区域的运输工业气瓶车辆的监管。

1.3、结构车间

1.3.1 、负责工业气瓶的入库验收、储存和发放管理;

1.3.2 、负责对工业气瓶入库与发放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气瓶类别、入库出库时间和领用单位等;

1.3.3 、负责对库房内工业气瓶定检周期钢印的验证和外观检查,并将结果及时告知供货厂家,督促其整改。

1.4、使用部门负责对领用工业气瓶的安全使用和管理,并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2、采购2.1、工业气瓶租用及工业燃气采购在定点单位内择优选购。

对少量、临时使用的燃气采购、租用执行相关采购程序。

2. 2、各种工业燃气定点单位必须是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生产厂家,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鉴定证书等相关资料齐全有效。

2. 3、对定点单位的资质每年由采购部评审,复审合格的继续签订供货合同,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定点资格,评审资料报安全部备案。

2. 4、应对相关方施加必要的影响,运输工业气瓶的车辆应避开员工上下班高峰时间。

3、基本要求3.1、租用的工业气瓶外观无明显缺陷损伤和腐蚀,并在有效检验周期内使用,无定检钢印或无法识别的气瓶拒绝使用。

氧气瓶、乙炔气瓶、二氧化碳气瓶检验周期为3年,氮气瓶的检验周期为5年。

3. 2、租用的工业气瓶瓶体表面漆色、字样应清晰正确,符合国家标准。

氧气瓶瓶体为淡蓝色,乙炔气瓶瓶体为白色,二氧化碳气瓶瓶体为铝白色,氩气瓶瓶体为银灰色,氮气瓶瓶体为黑色。

3. 3、租用的工业气瓶的瓶阀、手轮、瓶帽和防震胶圈等安全 应齐全完好,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拒绝使用。

4、储存

4.1、气瓶在搬运中应防止震动,装卸时禁止抛、掷、摔及其它容易引起撞击的方法。

4.2、气瓶应储存于气瓶专用库内,库房应符合有关规定,通风良好保持干燥,不得有通往室外的沟道等。

库房内应使用防爆电器,库房门口应有醒目的安全标志和消防器材。

4.3、库房应远离热源,严禁明火,有防止日光直射库内的措施。

4.4、各种工业气瓶应分开存放,存放量符合规定,标识明显并有可靠的防倾倒措施。

4.5、空、实瓶应分开放置,严禁空瓶与实瓶混存,空、实瓶应有明显的标识,并保持有效间距

1.5米以上,乙炔瓶与氧气瓶不能同储一室。

4.6、进、退库的钢瓶,要仔细检查阀门是否漏气或沾染油脂,一经发现问题,应立即进行隔离,禁止发放和使用,并挂有明显标志。

5、使用

5.1、使用前应对气瓶安全状况确认,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拒绝使用。

5.2、工业气瓶上下都应设置橡胶防震圈,下部防震圈应设置在距瓶底大约200mm位置,上部防震圈应设置在距瓶颈下端大约100mm位置。

5.3、气瓶使用时要直立放置,应有可靠的防止倾倒措施,乙炔瓶严禁卧倒使用。

5.4、气瓶及瓶阀周围严禁沾染油脂,不得用沾有油脂及油污的手套、油工具去接触氧气瓶及其 。

5.5、与电焊交叉作业时,为防止气瓶带电,应在瓶底加绝缘垫。

氧气瓶要保证绝缘,气瓶不可导电。

5.6、气瓶内气体不得全部用尽,应按规定留有余量。

氧气瓶内应保留0.1mpa以上的余压,乙炔瓶内应保留0.05mpa以上的余压。

5.7、气瓶与明火间距应符合规定,不得靠近火源、热源,与明火间距应大于10米,气瓶壁温应小于60℃,乙炔气瓶与电焊机的距离不应小于5m。

5.8、冬季要防止氧气瓶阀冻结。

如有结冻现象,只能用不超过40℃热水解冻,严禁用明火烘烤,也不准用金属物敲击,以免瓶阀断裂。

5.9、作业现场气瓶存放量应符合规定,同一地点放置数量不应超过5瓶。

若超过5瓶,但不超过20瓶时,应有防火防爆措施。

超过20瓶以上时,必须设置二级瓶库。

6、储存、使用违反上述条款的,依据《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12篇 hse工业安全管理岗职责

1、在科长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工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上级部门关于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3、参与制定、修订本单位安全环保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4、负责各类工业动火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查及现场监护工作。

5、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做好在用特种设备安全性能的检测工作。

6、负责组织特殊工种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取证和复审考核工作。

7、负责和参加各类工业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和隐患项目治理、整改的监督工作。

8、负责建立健全各种台帐、资料、档案等工作。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第13篇 工业园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怎么写

工业园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工业园区的消防管理,保障公共设施及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由物业管理处和工业园区所有人员共同遵照执行。

二、工业园区的防火工作,依据“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实行综合治理,并接受市公安消防局的领导和监督。

三、工业园区的防火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由产权单位组织管理,物业管理处具体负责,由消防部门监督实施。

四、物业管理处的防火工作职责:

1、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防火安全知识,对客户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安全教育;

2、制订防火管理制度,并监督保障实施;

3、定期组织开展防火自查,及时掌握辖区物业的防火情况,协调有关方面采取相应保障措施;

4、保证公共区域疏散通道的畅通;

5、定期对辖区公共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使其处理良好备用状态;

6、正常情况下消防设施的停水停电不得过夜,特殊原因需要过夜的,必须经有关人员同意,并及时通知所有人员加强防范;

7、领导义务消防组织,进行扑救初期火灾和安全疏散演练;

8、严禁载有危险品的车辆进入本区域或停放;

9、组织人员补救初期火灾,对情况严重难以扑灭的,应及时打“119”电话求救,并协助维持火场秩序,配合事故处理。

五、工业园区经营人员的消防职责和义务:

1、遵守电器安全使用规定,严禁乱拉临时电气线路,严禁超负荷使用电器;

2、不得随意堆放、晾晒易燃物,严禁乱扔烟头,严禁将带有火种的杂物或其它易燃物倒入垃圾桶,严禁在垃圾桶内烧垃圾;

3、室内不得存放超过0.5公斤的汽油、酒精、香蕉水等易燃品;

4、严禁占用、堵塞任何消防通道、楼梯走道、天台出品或其他疏散口,严禁在楼道、天台进行喷油漆的危险作业;

5、严禁损坏、盗用消防设施、器材,挪用消防设施及消防水源;

6、严禁封闭或损坏安全疏散标识、事故照明设施及消防标志;

7、遇强雷天气,尽量 所有电器,拔掉电源插座,以免烧坏电器或发生火灾;

8、发生火灾时,应及时告知物业管理处或拨打119,并 电闸,迅速离开现场。

使用楼梯走廊逃生遇烟雾浓密时,应尽量贴近地面爬行,并以湿毛巾遮盖在面部,免受烟雾熏晕;

9、学习消防常识,掌握简易的灭火方法,发生火警及时报警,积极扑救;

10、发现他人违章用火、用电、用电焊、气焊或有损坏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应及时劝阻、制止或向物业管理处报告;

11、所有人员必须服从消防机关和物业管理处有关消防方面的管理、监督,不得刁难、辱骂或以暴力、威胁手段妨碍消防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纵火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物业管理处或房屋产权单位需要改变的用途时,其防火安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要求,并经市消防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方可使用。

七、在执行灭火救灾任务中受伤、致残或牺牲的人员其医疗、抚恤待遇及其养伤期间的生活费用,由发生火警的肇事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八、公共娱乐场所按《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九、凡违反本规定的,物业管理处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报请消防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14篇 工业动火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工业动火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工业动火安全管理办法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天然气生产、处理、及集输气、甲醇等易燃易爆物质的装置区域、生产场所、容器、管线、设备和盛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设备、场所内,使用各种直接(或间接)明火以及加热温度在介质燃点以上的施工作业统称工业动火,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厂属各单位及在生产区域施工的各施工单位。

第二章 工业动火等级划分

第四条 工业动火分三级

(一)一级动火

一级动火分a、b两类,其中一级a类动火包括:

1.容量大于5000m3(含5000m3、污油罐、含油醇污水罐、含天然气水罐等)的容器本体及附件动火;

2.天然气气柜和容量大于400m3(含400m3)的石油液化气储罐动火;

3.容量大于1000m3(含1000m3)的成品油罐和轻烃储罐动火;

4.直径大于426mm(含426mm)的集输气管线、干线上动火;

5.天然气井井口无控制部分动火。

一级b类动火包括:

1.天然气净化装置、集输站及场内的加热炉、溶剂塔、分离器罐、换热设备动火;

2.天然气压缩机厂房、流量计间、阀组间、仪表间的管件和仪表处动火。

(二)二级动火

⒈天然气脱油、脱水装置、甲醇回收装置、凝析油装置的动火;

⒉天然气处理厂内和集输(配)气站内的天然气管线、甲醇管线、含醇污水管线、含油污水管线、含凝析油管线的动火;

⒊直径小于426mm的集输气管线、干线上动火;

⒋天然气处理厂和集(配)气站(场)内的分离器、换热器、压缩机等盛装和使用易燃易爆介质的容器和设备的动火;

⒌凡天然气处理厂和集输(配)气站内的排放易燃(可燃)气(液)体的排污管线、天然气管道管件、放空管线上的动火;

⒍天然气计量间、阀组间(阀室)、仪表间、污油污水泵房、注醇泵房的动火;

⒎各种油罐、污油罐、甲醇储罐、含油污水罐、含醇污水罐及其附件上的动火;

⒏甲醇罐区、含醇污水罐区、含油污水罐区等输送易燃(可燃)气(液)体管线上的动火;

⒐易燃、可燃液体气体(包括含易燃可燃液体气体)装卸区及内外设备、管线的动火;

⒑井口加热炉及其附件的现场动火。

(三)三级动火

⒈除一、二级动火之外其他油气区生产和严禁烟火区域的工业动火均为三级动火;

⒉生产区域内需设置固定动火区域的,应在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划出固定动火区,并办理手续,严格管理;

(四)如装置、管道内有凝析油,动火等级上调一级。

第三章 工业动火审批程序与权限

第五条 动火作业前,由施工单位申请动火,并负责办理《动火作业计划书》。生产单位上传《动火作

业计划书》至长庆油田公司危险作业审批系统,相关部门按照审批程序和权限,分级负责,逐级审批(施工单位相关部门以书面方式进行审核),批准后方可动火。审批后的《动火作业计划书》网上自动转入安全环保监督部及所属安全环保监督站备案。各级安全部门对审核过的《动火作业计划书》,以档案形式保存一年。

第六条 新建工程项目的动火作业,由施工单位自行审批、监护;改、扩建项目,由施工单位到甲方建设单位相关部门审批。

第七条 动火审批程序与权限

(一)一级动火。

1.一级a类动火:由生产单位主管生产的领导组织生产、施工单位有关生产、技术、工程、消防、安全人员深入现场调查,制定动火措施。由施工单位编写、审查《动火作业计划书》,送生产单位生产、技术、工程、消防、安全部门及主管生产领导审核后,报油田公司生产、技术、工程、消防、安全部门审查,由油田公司专业主管领导签发《动火作业计划书》。油田公司安全环保监督部及所属监督站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2.一级b类动火:由生产单位主管生产的领导组织生产、施工单位有关生产、技术、工程、消防、安全人员深入现场调查,制定动火措施。由施工单位编写、审查《动火作业计划书》,送生产单位生产、技术、工程、消防、安全部门及主管生产领导审查,由油田公司专业主管领导的书面授权人签发《动火作业计划书》(《授权委托书》见附件3)。油田公司安全环保监督部及所属监督站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二)二级动火。由生产单位基层单位主管生产领导,组织生产和施工单位有关人员到现场调查,制定动火措施。由施工单位编写《动火作业计划书》,施工单位审查后,送生产单位生产、技术、工程、消防、安全部门审查,由二级单位的主管生产领导或授权人批准。生产单位所属安全环保监督站指派现场安全监督。二级《动火作业安全计划书》报油田公司安全环保监督部第六监督站备案。

(三)三级动火。由生产单位基层单位负责人组织生产及施工单位有关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制定动火措施。由施工单位编写《动火作业计划书》,施工单位审查后,由生产单位基层单位负责人批准。生产单位所属安全环保监督站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四)各单位可根据动火地点距离远近、风险等级和频繁程度等实行授权委托制度。一级b类工业动火,经油田公司专业主管领导授权认可后,可按一级动火的要求制定作业计划书进行审查,由主管生产领导签发《动火作业计划书》。动火结束后,由生产单位将《动火作业安全计划书》报厂质量安全环保科备案。

第四章 安全职责

第八条 相关部门动火措施审查职责

(一)生产运行部门

1.负责审查施工内容中各生产单位的协调、组织与安排;

2.负责审查动火设施(装置)停运后的产量调配;

3.负责审查动火作业时间与时限;

4.负责审查除火灾事故以外的其它事故应急预案。

(二)技术部门

1.负责审查工程概况、作业工艺流程和动火技术要求;

2.负责审查动火部位示意图,属于流程改造动火作业,应对改造流程进行技术可行性确认;

3.负责审查工艺改造内容的符合性;

4.从工艺技术上审查动火安全措施的可靠性。

(三)工程基建部门

1.负责审查工程概况、施工内容;

2.负责审查施工单位及人员资质;

3.负责审查施工步骤的安全可靠性。

(四)消防部门

1.负责审查防火器材配备数量,消防戒备;

2.负责审查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及逃生路线图;

3.从防火技术上审查动火安全措施的可靠性。

(五)安全部门

1.审查动火部位、级别、动火原因、用火种类、用火时间;

2.审查现场负责人、监护人的资格;

3.从动火步骤、动火规程上审查动火安全措施的可靠性,并提出补充要求。

第九条 生产单位安全责任:

(一)负责向施工单位提供安全作业的现场条件;

(二)负责向施工单位明确动火施工现场的危险源点和危险状况;

(三)配合施工单位制定动火作业计划书,并负责审查和批准;

(四)负责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标准,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五)负责监督施工单位维护好各种安全消防设施和工艺设备。

(六)负责指派生产单位动火监护人。

第十条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一)负责制定出切实可靠的动火作业计划书,并按照批准的作业计划书严格组织施工;

(二)负责施工作业前组织安全教育,使施工作业人员熟悉掌握和执行生产单位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规定,预防事故发生;

(三)自觉维护生产单位的安全、消防、防护设施设备和器材;

(四)严格执行安全法规以及国家、行业和企业的标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履行法律、法规和企业规定的安全职责;

(五)负责加强施工作业队伍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工作。施工作业前、施工中发现危及安全动火施工的隐患、险情及问题,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处理。当发生事故时,必须按照制定的事故应急预案采取必要的措施抢险,并立即报告生产单位。

第十一条 动火负责人的安全责任

动火负责人必须由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担任,其安全责任如下:

(一)动火负责人是动火作业的直接组织者,对安全动火作业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认真督促监护人、动火人等相关人员履行安全职责,落实动火作业计划书中各自负责的安全措施,并互相检查,确认落实后方准动火;

(三)动火作业前,动火负责人必须对所有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进行作业计划书的技术交底;

(四)动火过程中,动火负责人对所有现场施工人员的“三违”行为,均有批评教育、制止或处罚权,发现不能保证施工安全时有权停止施工,排险后方可重新动火。

第十二条 动火监护人的安全职责

生产单位动火监护人的安全责任如下:

(一)动火监护人在动火负责人的授权下,对动火安全负直接监护责任;

(二)动火监护人应具有较强的责任心,有生产实践经验,并经过严格的培训;

(三)动火监护人必须全面了解动火区域和部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熟悉并掌握常用的急救方法,具备消防知识,能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护器具;

(四)动火监护人在接到动火作业计划书后,应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填写现场记录(见附件2),确认落实后方准动火,发现不能保证施工安全时有权提出暂不作业;

(五)动火监护人应熟悉应急预案,并能指挥处理异常情况;

(六)动火过程中,动火监护人不得离开现场;动火完工后,动火监护人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火种存在时方可离开。

第十三条 动火作业人的安全责任

(一)参加动火作业的焊工、电工、起重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具备相应的有效资质等级,持证上岗;

(二)动火作业人是动火施工具体操作者,对安全动火负直接责任,必须遵守生产单位的动火作业安全制度及其他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动火措施;

(三)动火作业人在动火作业前,必须核准动火部位、动火时间,接到动火指令后,认定各项安全措施已落实,在负责人、监护人均在场情况下,方能动火;

(四)动火作业人在动火过程中,发现不能保证动火安全时有权停止动火,经动火负责人、动火监护人确认隐患整改完毕后方能继续动火;

(五)熟悉并掌握应急预案;

(六)动火作业人应按规定摆放动火设备,正确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器具。

第五章 工业动火基本安全要求

第十四条 《动火作业计划书》基本要求

(一)进行工业动火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计划书》,动火作业计划书应详细说明动火作业范围、确定危害和评估风险、制定相应防范措施。

(二)动火作业计划书是动火现场操作依据,不得涂改、代签。动火作业如在限定时间不能完成,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计划书由生产单位主管生产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持续有效,三级动火作业计划书由生产单位基层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持续有效。动火作业计划书只限一个场所一次使用。

(三)一级《动火作业计划书》有效时间为8小时,如在动火作业本班不能完成,要实行交接确认制度,制定交接班确认表。确认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动火部位、动火范围、动火负责人、现场监护人、动火作业人、现场安全防护器材、消防器材、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氧气等浓度检测器材及检测数据,封堵与隔离、卡开、盲死部位是否变化,动火作业危害是否增加、风险是否变化、工艺及参数是否变化、安全措施及应急措施是否需要补充等,并由接班相应人员签字后方可持续有效。二级《动火作业计划书》的有效时间为3天,三级《动火作业计划书》有效时间为5天,动火作业如有中断或超过一天时,再次动火前应由动火人、监护人共同检查动火现场,核对安全措施,合格后经签字确认方可动火。

(四)《动火作业计划书》一式4份(一级《动火作业计划书》应增加2份),并加盖采气三厂动火审批章。生产单位、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监督、厂质量安全环保科各持一份。动火人、动火监护人、现场负责人及有关部门和人员持复印件。《动火作业计划书》的保存期限为12个月(自动火结束之日起)。

第十五条 在动火作业准备过程中,施工单位应与生产单位密切配合,进行危害识别、制定动火措施、做好变更管理及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 动火现场基本要求

(一)正常生产装置、罐区动火时,凡是可不动火的一律不动,凡是能拆下来的必须拆下移到安全区域动火。

(二)节假日及夜间作业,非生产必需,一律禁止动火。若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要提高一个审批等级。

(三)紧急情况时,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应口头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汇报,经批准后,可采取紧急措施先动火,但事后必须及时补办动火作业手续及方案。

(四)动火现场应按动火安全措施要求,配备足够的消防车、消防及医疗救护设备和器材。

(五)动火现场5米以内应做到无易燃物、无积水、无障碍物,便于在紧急情况下施工人员迅速撤离。非动火人员未经准许,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六)在整个动火施工过程中,生产和施工单位指定现场负责人负责现场的协调和管理,并监督动火措施的实施。

(七)凡动火作业涉及其他特种作业的,必须办理相应的作业票,严禁以《动火作业计划书》代替。

第十七条 机具要求

(一)采用电焊进行动火施工的储罐、容器及管道等应在焊点附近安装接地线,其接地电阻应小于10ω。施工现场电气线路布局与要求应符合gbj50257《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

(二)电焊机等电器设备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并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三)各种施工机械、工具、材料及消防器材应摆放在动火安全措施确定的安全区域内。

第十八条 含硫化氢或其它有毒气体的场所应做好相应的防中毒措施,其中含硫化氢的场所具体执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预防硫化氢中毒事故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

第十九条 动火作业隔离要求

(一)工业动火前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经检测气体合格后方可动火。如气体检测超过1h后动火的,应对气体进行再次检测,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二)与动火部位相连的油气管线必须进行可靠的隔离、封堵或拆除处理。

(三)与动火直接有关的阀门必须挂牌标明状态;需动火施工的设备、设施和与动火直接有关阀门的控制由生产单位安排专人操作和监护(可加装安全锁具),作业未完工前不得擅离岗位。

(四)动火施工区域应设置警戒,严禁与动火作业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动火区域。

(五)动火作业人员在动火点的上风作业,应位于避开油气流可能喷射和封堵物射出的方位。特殊情况,应采取围隔作业并控制火花飞溅。

第二十条 动火作业气体测试要求

(一)需要动火的塔、罐、容器、槽车等设备和管线,清洗、置换和通风后,要检测可燃气体浓度,达到许可作业浓度才能进行动火作业。

(二)凡进入罐、塔、釜及其它容器内的有限空间动火,要检测有限空间内气体。气体检测包括可燃气体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氧气和氮气浓度等,其可燃介质(包括爆炸性粉尘)含量必须低于该介质与空气混合物的爆炸下限的10%(体积),氧含量19.5%~23.5%,有毒有害气体含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气体样品要有代表性(容积大的应多处采样,根据介质与空气相对密度的大小确定采样重点应在上方还是下方)。出现异常现象,应停止动火,重新检测。并将分析化验单附在《动火作业安全计划书》上备查。

(三)动火施工作业前,应对动火点及操作区域空气中可燃气体浓度进行检测,动火施工作业中可燃气体浓度应低于其爆炸下限的25%。若采取强制通风措施,其风向应与自然风向一致。

(四)在动火施工全过程中,动火监护人应跟踪检测可燃气体浓度。

第二十一条 进入有限空间动火作业要求

(一)罐、塔、釜或其它存在可燃介质的有限空间内动火,在将其内部物料除净后,应进行蒸汽吹扫(或蒸煮)、氮气置换或用水冲洗干净,然后打开上、中、下部人孔,形成空气对流或采用机械强制通风换气,严防出现死角。

(二)有可能影响该有限空间的物料来源都应被切断。

第二十二条 高处动火作业要求

(一)高处动火作业应具有围栏和扶手的固定作业平台,特殊情况下现场条件不具备上述要求应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并经专业人员确认;设立防落物设施;佩戴全身安全带,使用自动锁定连接、人造纤维绳索。

(二)高处动火(含在多层构筑物的二层或二层以上用火)必须采取防止火花溅落措施,并应在火花可能溅落的部位安排监护人。

(三)在架空管线及脚手架上施工的人员,应系安全带。

(四)遇有五级以上(含五级)大风不应进行高处动火作业,遇有六级以上(含六级)大风不应进行地面动火作业。特殊情况下进行围隔作业并控制火花飞溅。

第二十三条 动火作业中的动土作业要求

(一)动土作业应完成以下作业危险分析:所有地下管道、电缆、光缆应确定方位;地面堆土、堆物应加以控制,进行必要的支撑以防滑坡。

(二)埋地管线动火施工,操作坑大小应根据实际情况(如管径、埋深等)来确定,操作坑的深度、坡度应方便施工和动火作业人员逃生。

(三)在埋地管线操作坑内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应系阻燃或不燃材料的安全绳。

第二十四条 禁止以下动火

(一)禁止无《动火作业安全计划书》动火。

(二)禁止无监护人动火。

(三)禁止安全措施不落实动火。

(四)禁止与《动火作业安全计划书》内容不符的动火。

(五)禁止应急防范措施不落实动火。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诠释权归厂hse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15篇 大亚湾核电站工业安全管理指标体系

大亚湾核电站是我国第一个中外合资的大型商业核电站。该电站按照世界核电站和国内电力行业的标准,建立了一套完整、规范的工业安全管理指标体系,在核电站安全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1 指标体系建立的原则和目的

大亚湾核电站投入商业运行后,采用世界核电站营运者协会(wano)的十项主要指标衡量安全生产的总体业绩,其中用于衡量工业安全的指标是事故率f:

按12个月滚动统计,其含意为在12个月内100个员工发生工业事故的次数。按照这一指标统计,1994年大亚湾核电站工业事故率为0.4,低于当年wano中间值0.63,呈现良好状况。但该核电站工业安全科分析当年的工业安全状况时发现,许多人身伤害风险和事故隐患没有办法通过这一指标反映出来,如果发生重伤以上的事故,这一指标也不能表示出来。因此,有必要在事故率这一基本指标的基础上建立一个完整的指标体系,以实现更全面、更准确地反映工业安全状况的目的。

指标体系建立的原则是:

(1) 全面反映当年工业事故状况;

(2) 反映工业安全的潜在问题,具有状况分析和趋势预测的作用,为改进决策提供依据;

(3) 便于统计,能向各相关部门快速提供信息;

(4) 提高事故、事件透明度,便于经验反馈和事件分析。

2 指标体系的构成

指标体系分为3个层次5类,见图1。

图1 指标体系构成图

指标体系的定义:

(1) 重伤及死亡事故——造成一人重伤或死亡的事故;

(2) 轻伤事故——造成人员损失工时一天以上(不包括受伤当日)的事故;事故率f及严重度g为

(3) 伤害事件——人员受到伤害,但未达到损失工时一天的事件;

(4) 未遂事件——造成人员伤害的可能性很大,但未造成后果的事件;

(5) 异常——明显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

对于未遂事件和异常,因没有明显的后果不易判别,因此,根据核电站的实际,列出9项典型的未遂事件标准,10项典型的人员违章标准,以提高执行中的准确性和可操作性。

3 指标体系的信息来源

指标体系统计的信息来源主要有4个渠道:

(1) 核电站24 h事件报告制度。核电站为了提高事故事件的透明度,建立了24 h事件报告制度,要求核电站任何员工(包括承包商)发现任何设备、人员行为方面的异常情况,都要通过填写24 h事件单,向全电站报告。工业安全科从事件单中选出与工业安全相关的事件进行调查,按指标体系分类统计;

(2) 电站各部门安全员的报告。要求发生事故、事件及人员违章行为要主动报告,并协助工业安全科进行调查分析;

(3) 医疗部门的伤病处置信息。核电站远离市区,建有较完整的医疗服务中心。该中心每周将外伤处置信息报至工业安全科,这些信息包括人员姓名、单位、受伤地点、受伤类型、严重程度等;

(4) 核电站厂区出入口自动控制系统的信息。该系统记录任何时刻进出厂区人员的姓名和时间,随时可以调出、打印、核实人员是否进入厂区工作。

4 指标体系的作用和效果

指标体系建立几年来取得如下作用和效果:

(1) 对核电站工业安全状况有了一个量化的描述,便于更具体地了解整体状况。每年工业安全大纲中对这些指标定出目标值,工业安全科每月通过这些指标的实际值向电站各部门报告。通过实际值与目标值的比较使领导和员工清楚地了解工业安全控制的差距。

(2) 指标分析为制定事故预防对策提供了依据。指标系统建立后,工业安全科每季度对指标情况进行分析、比较,找到管理中的主要问题,提出针对性对策,并向电站工业安全、辐射防护委员会报告。通过对上一年度的指标分析,查找管理方面的主要问题,为制定年度管理改进计划项目和电站工业安全年度工作大纲提供依据。

工业安全管理体系在电站工业安全管理工作中发挥了良好的作用,近年来电站工业事故率呈稳定下降趋势,连续3年轻伤事故率不超过0.14,远远低于wano中间值。

5 指标管理体系的不足

(1) 因异常指标包括的范围不全面,仍有一些无法确定的异常未纳入定义之中;

(2) 指标界定过程中仅有人的经验成份,判断的准确程度不一致,表明指标定义仍有待在实际工作中进一步具体化、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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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管理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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