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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劳务项目发包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项目发包的安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股份公司《长期项目发包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度,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长期项目发包是指采用项目发包的方式,将设备(设施)维修、港口作业等项目长期(一年及一年以上)发包给承包企业;
非长期项目发包是指采用项目发包的方式,将设备(设施)维修、港口作业等项目非长期(一年以内)发包给承包企业。非长期项目发包包括短期项目发包和单项作业发包。
第三条 严禁将项目发包给未通过股份公司、公司安全资质审核、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各基层单位、相关科室。
第二章 项目承包企业安全资质审核
第五条 安全监督科负责对长期项目承包企业安全资质进行初级审核,对非长期项目承包企业安全资质审核。公司各发包主管科室(技设科、业务科、计统科、总务科等) 在项目招标、或发包前,应按安全资质审核的主要内容要求将有关企业的详细资料提交安全监督科审查,或由安全监督科及公司各发包主管科室组成联合审查组,实地对拟参加项目招标、或拟项目承包企业进行审查。安全资质审查合格后,才能进行招标或发包。
第六条 安全资质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承包企业须持有效的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企业执照,并具有相应资质和承包能力;
(二)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组织,并按要求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其它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有效;
(四)职工的基本体能、技能达到所从事项目承包作业的基本要求;
(五)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发包单位要求的安全帽、工作鞋、工作服等劳动防护用品;
(六)设置有规范的安全管理记录、台帐、档案(包括安委会办公会议记录、班前安全工作会议记录、班组安全活动记录、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台帐、安全教育培训档案等);
(七)对职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经常性安全教育的档案资料;
(八)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持有政府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九)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机动车驾驶员持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资格证书和证件;
(十)特种设备经政府主管部门定期检验并具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证、车辆牌照及行驶证;
(十一)须提交的其它相关资料。
第七条 安全资质审核程序
(一)安全监督科负责对长期项目承包企业安全资质进行初级审核,审核合格填写《承包企业安全资质审核申请表》(见附件1),并履行签字、盖章手续后,报安全监督部审核。
(二)安全监督部对长期项目承包企业的安全资质初级审核资料进行审核合格后,签发《安全生产资质证书》(见附件2)。《安全生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1年。
(三)安全监督科负责对非长期项目承包企业安全资质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签发《安全生产资质单》(附件3),《安全生产资质单》有效期为1年。
第八条 安全监督科须于每年11月30日前,对需要申报和复审《安全生产资质证书》的长期承包企业进行初级审核,将初级审核合格资料上报安全监督部。
第九条 发包主管科室与承包企业签订长期项目承包合同时,须确认承包企业持有效的《安全生产资质证书》;签订非长期项目承包合同时,须确认承包企业持有效的《安全生产资质证书》或《安全生产资质单》;
安全监督科须依据项目承包合同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第十条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有效期1年。遇有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港口生产作业情况发生变化时,双方须对《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进行修改完善。
长期项目承包合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须在签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安全监督部备案。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一)双方的安全生产职责、管理区域范围;
(二)双方在安全生产方面享有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三)项目承包企业职工三级安全教育、日常安全培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方面的约定;
(四)生产作业现场安全协调管理的约定;
(五)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正确使用方面的约定;
(六)发生事故时,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的约定;
(七)对违章作业、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等发生违约情况承担违约责任,接受违约处罚的约定;
(八)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事故善后处理的约定;
第2篇 承发包合同安全管理办法
一、范围
为加强承发包工程中安全施工的管理,明确承发包业务各方的安全责任和义务,根据《合同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工程范围内需对外签订及执行承发包合同的乙方
二、引用标准
《合同法》
三、术语和定义
无
四、培训和资格
公司各办理承发包业务的合同草拟、流转、审核及批准签认人员需熟悉并掌握本办法的管理要求。
五、职责
1 、乙方用工部门、项目管理部门负责
1)乙方根据业务承包的具体内容调整安全协议内容并报甲方项目部审核;
2)乙方负责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协议;
3)方对录用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保存记录。
6.管理要求
1、在下列业务活动中,必须签订安全协议:
1)施工过程中相关承包业务;
2)建筑、安装承包业务;
3)设备、设施租赁业务;
4)实习、培训业务;
5)委托检测、检验、维修、保养业务;
6)后勤、服务等承包业务;
7)其他有可能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的业务活动。
2、贯彻先订合同后施工的原则,在业务活动开始前必须签订安全协议并作为承包合同附件。
3、乙方在对外签订发(分)包合同时,必须根据《供方评定管理程序》的要求和分工组织对承包方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款:
1) 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是否符合合同中的承包内容;
2) 对政府明文规定需具备资质才可以承接的工程和作业,如:建筑吊装、拆房、起重吊运、起重机制造等都必须有相对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3) 承包方在合同上签字的人员必须是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4、若发(分)包工程是在公司和由公司提供的场所内或由公司总承包的工程范围内(以下简称:公司范围内)作业的,还必须增加审查承包方以下内容:
1) 必须由经培训合格,并持有安全管理人员证书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2)具有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资格操作证;
4)各类劳动防护用品齐全;
5)各类作业人员的年龄、文化程度必须符合国家规定、身体健康,没有妨碍所从事作业的禁忌症或生理缺陷;
6)承包方为我公司提供服务的人员的保险情况、各种车辆人、机械的检验保险情况。
5、发(分)包工程是在公司范围内作业的,在安全协议中必须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和界限。安全管理责任根据“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确定,乌海市天宇能源有限公司作为业主方可以通过口头、书面等方式向施工方提出职业健康、安全、环保方面的整改建议。
6、在承发包合同中必须明确合同的有效期,有效期要考虑工程的延长和脱期,安全协议的有效期与承包合同同步。
7、承发包合同签订后,若工程内容需要增加或作较大修改时必须增订补充。
8、公司有关部门在对外签订承揽合同和安全协议时应考虑安全生产的风险。
9、安全协议的签订
(1)凡发(分)包工程在公司范围内作业的,必须在与承包方签订承包商务合同的同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附录a,以下简称《安全协议》),《安全协议》原则由甲方用工部门或项目管理部门代表公司与乙方签订,加盖公司公章,承包方签订人必须是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代人,盖承包单位公章。
(2)《安全协议》中要求填写的承、发包方指派安全管理人员的姓名、联系号码必须如实填写,且必须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
(3)《安全协议》中的“其他未尽事宜”栏,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4)公司各有关部门,在签订好《安全协议》后,必须将一份《安全协议》报安全环保部备案同时报一份至承包合同签订部门作为承包合同的附件保存。
10、合同的执行
(1)公司各有关部门在签订合同后,应根据承发包合同和《安全协议》所规定的承、发包方各自承担的安全责任,履行自己的职责,根据“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公司与项目有关部门对承包方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发现问题以《罚款通知单》、《整改通知单》或备忘录等形式通知承包方(签收),必要时抄报公司领导或有关政府主管部门。
(2)公司发包给承包方的项目原则不得转包、分包,确因工作需要必须转包、分包的,必须向原承包合同签订部门或项目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原签订部门或项目管理部门必须按《供方评定管理程序》的要求各分工组织对分包商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总包方与分包方必须签订安全协议,以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同时报项目管理部门备案。
(3) 承包方对所承包的项目未经项目管理部门书面同意擅自转包分包的,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造成事故的全部由总包单位承担,同时按公司有关规定追究执行。
(4)公司有关部门在对外签订承揽合同或安全协议时,若有明确规定由公司承担安全生产责任的,必须按规定落实措施,组织实施安全管理,安全环保部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11、附录
(1)《安全管理协议》( 附录a)
第3篇 发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内发包工程安全管理,依据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a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贵州大方发电有限公司对外发包工程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安全监察部是公司负责发包工程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参与对承包方的安全资质审查,负责签订发包工程安全协议书,参与承包方安全技术措施审查,组织施工人员的入厂安全教育。
第四条 计划营销部负责签订外包工程合同前组织审查承包方的资质和条件。
第五条 党群工作部在审计承包工程合同时一并审查发包工程安全协议,审查承包单位的资质和条件。
第六条 生产技术部负责发包工程中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查和相关的技术监督工作。
第七条 项目责任部门负责落实承包工程安全协议书中应由发包方采取的安全措施,对工程进行相应的安全、质量监督。负责组织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在工程开工前对承包方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
第二章 管理内容与方法
第八条 对承包方的安全资质审查
(一) 本公司在招用承包单位时,须严格审查承包方的安全资质,未经安全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禁止录用。
(二) 安全资质审查在工程发包前进行。
(三) 对于发生人身死亡及重大设备事故的承包单位,一年内不得向其发包工程,连续发生两次的,不得继续录用。
(四) 安全资质审查的内容:
1、 有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
2、 有关部门颁发的“安全施工合格证”或“安全资格认可证”或相应的证书。
3、 有施工简历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
4、 能否胜任承包工程,有无熟悉承包工程及施工现场有关安全技术要求的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相应许可证、特殊工种作业证上岗。
5、 有满足工程需要、保证安全施工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
6、 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方必须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必须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必须设有兼职安全员。
第九条 签订承包工程合同:
(一) 不论采取哪一种承包形式,发包方和承包方都必须有具备法人资格的负责人或其委托人签订的承包合同。承包工程的性质和项目必须在施工(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之内。
(二) 工程合同中,具体规定发、承包双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承包工程安全协议书作为工程合同安全管理的补充附件,同样具有法律效率
(三) 本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部门、班组不得对外签订发包工程合同。
第十条 签订承包工程安全协议书:
(一) 承包合同签订的同时,承包方负责人应与安全监察部负责人共同签订“承包工程安全协议书”。协议内容包括承包方和发包方各自应采取的安全措施,提出安全注意事项,明确安全责任。
(二)对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或其他区域)内作业,凡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要求设置监护人的工作项目还必须明确现场工作监护人。
第十一条 发、承包方的安全责任:
(一) 发包方的安全责任:
1、 在开工前由项目责任部门组织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对承包方的负责人、安全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应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有完整的记录和资料。
2、 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或其他区域)内作业,有可能造成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容易引起人员伤害及和设备事故的场所作业,开工前项目责任部门必需组织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与承包方工作负责人共同到现场勘察,事先进行详细的安全技术交底。项目负责部门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承包方的工作内容、作业区域,要求承包方作好危险点分析、制订“三措”(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安全措施),送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审查合格后监督实施。以上内容必需有完整的记录与资料。
3、承包工作凡涉及《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要求使用工作票的,工作负责人由承包方担任。
4、 承包方的工作负责人必需具备《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规定的条件,能承担《安规》规定的安全责任,经项目责任部门考试合格后报安全监察部审批。有长期合作关系的承包方工作负责人资格审查,每年进行一次。
5、 承包方负责人开工前将工作负责人名单及其允许工作的范围报项目负责部门。
6、 若承包方不具备工作负责人资格,由项目责任部门指定发包方协作部门负责监护工作,监护人必须到位尽责,督促落实工作票及“三措”,对许可的正确性、现场安全施工负责。
7、 安全监察部对承包方的安全施工予以监察。
(二) 承包方的安全责任:
1、承包单位的负责人是工程安全施工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监察部门提出的意见必须及时整改。
2、在工程开工前,承包方必须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使全体施工人员均掌握工程状况、特点及“三措”内容,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工作,对现场个人的施工安全负责。长期施工的承包单位应每年进行一次《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等规程、规定的考试。上述考试成绩应记入技术档案。
3、 复杂的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制订施“三措”,报项目责任部门,经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审查合格后贯彻落实。
4、 现场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和《承包工程安全协议书》。进入电力生产区域内施工,还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对规定可以不使用工作票的地方,开工前应得到值班负责人的同意。
5、 开工前,应对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进行一次检查,确保符合安全规定且不超过检验周期。
6、 严禁使用未成年人和不适应现场安全施工要求的老、弱、病、残人员进行施工。
7、 承包单位的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安全技术培训,持证上岗。
8、 承包单位必须接受发包单位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发生人身事故和不安全情况,必须立即报告安全监察部,同时按规定上报。
第十二条 对承包方的入厂安全教育
安全监察部须对承包方的负责人、安全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应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全体施工作业人员入厂安全教育由项目责任部门组织进行。教育内容主要为有关安全生产制度,与工程有关的工作负责人须具备《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规定的条件,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常识、了解现场安全注意事项等技能。
第十三条 向承包方交待的安全措施、安全注意事项均应列入施工现场“三措”或工作票中。凡项目部门临时(包括按规定可不制订施工现场安全技术措施、不使用工作票的工作)向承包方提示的安全事项,应尽可能采取书面形式,并取得承包方的确认。
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管理:
(一) 施工过程中,承包方和发包方均应落实安全协议和工程合同中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安全、劳动保护等事宜。
(二) 进入电力生产区域内施工,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工作票(包括电气、热机工作票;动火工作票)制度。对规定可以不使用工作票的工作,应得到现场值班负责人的同意后方可开工。
(三)项目责任部门所指定的责任人负责做好联系协调工作,经常检查监督施工人员按合同要求进行施工,发现违章有权停止其工作。
(四) 承包方施工人员必须做到遵章守纪,文明施工,自觉接受安全监察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发生人身事故或危及设备安全运行的异常情况必须立即报告安全监察部门。
(五) 承包方施工人员在本公司区域内工作发生违反安全规程制度的行为,安全监察部有权按本企业制度规定给予经济处罚,直至停工整顿、限期清退。
第十五条 为了形成有效的制约机制,根据上级有关发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行外包工程预交安全保证金办法,并规定:工程承包总费用在10万元及以下者交2000元,工程承包总费用在10万元以上者交5000元,留作安全保证金。安全保证金由安全监察部代收。凡在施工过程中有违章违规行为则按照公司有关规定予以扣除一部分乃至全部安全保证金;若造成发包方人员伤害、设备损坏等后果者,则加重处罚,并在工程结算时结清。若施工中没有发生不安全现象,则预交安全保证金在工程结算时如数退还给承包单位。
第十六条 外包工程结束,经有关部门质量验收合格,并经安全监察部签字后,财务部门方可支付承包费用。
第十七条 安全责任的划分:
(一)凡是外单位承包我公司电力生产有关工程时,我公司有关部门在签订工程合同时,已按规定对承包单位进行了资质审查、入厂安全教育,并且在开工前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如隔离电源、汽源、水源及可燃气体等);对施工难度及危险性较大的工程项目,凡事先要求承包方制定“三措”,并经审查合格监督实施,按规定应设监护人的工程项目设了监护人,交代了安全注意事项,并有详细的记录、纪要等,承包单位在施工中发生人身伤亡时,不定为本企业(发包方)的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二) 按规定必须设有监护人的工程项目,若因监护人工作不到位,外包人员在失去监护的情况下施工而酿成的人身或设备事故,则应追究监护部门或监护人的责任。
第三章 记录与报告
第十八条 报告与记录格式及填写要求
(一) 计划营销部应建立能反映对承包方进行安全资质审查过程的有关资料档案,并应明确审查流程和有关责任人。
(二) 安全监察部应建立能反映对承包方人员进行入厂安全教育情况的资料,包括教育的时间、内容、接受教育的人员名单并签名。
(三) 对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违章现象,安全监察部应及时作好记录。
(四) 项目责任部门应有完整记录、资料来反映对承包方进行的安全技术交底。经审核会签的“三措”一式四份分别存于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项目责任部门与承包方。
(五) 安全监察部建立承包工程安全协议书档案。
第十九条 保存期限
所有记录资料一律在工程结束后保存一年。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贵州大方发电有限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4篇 对发包项目和出租项目的安全管理
(一)公司内工程项目对外发包须经过董事会的讨论通过方能进行。
(二)公司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在安全方面要有明确的相关条款。
(三)承包单位需提供相应的资质材料及相关的安全施工方案。
(四)承包单位不得转包工程业务,可以独立组织施工的单项工程不得肢解发包。
(五)主体工程必须由承包单位自行施工,其它分项工程如需分包,必须经公司批准择优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合同与总包合同的约定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总包合同为准。
(六)建设工程必须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应避免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七)不得将厂房(仓库)、场所、设备或其他的工程项目,出租或者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八)不得把存在安全隐患的厂房(仓库)、场所、设备进行出租。
(九)外来承包施工单位或租赁单位除遵守合同中的约定外,其作业人员也应遵守本公司的规章制度。
(十)公司内部的对外发包及租赁的项目每月进行整理,由相关部门向总经理汇报。
(十一)公司内相关部门要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统一管理,不能以任何形式推卸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坚决纠正“以包代管”、“以租代管”的行为。
第5篇 承发包合同安全管理办法格式怎样的
一、范围 为加强承发包工程中安全施工的管理,明确承发包业务各方的安全责任和义务,根据 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工程范围内需对外签订及执行承发包合同的乙方
二、引用标准
三、术语和定义 无
四、培训和资格 公司各办理承发包业务的合同草拟、流转、审核及批准签认人员需熟悉并掌握本办法的管理要求。
五、职责
1 、乙方用工部门、项目管理部门负责
1)乙方根据业务承包的具体内容调整安全协议内容并报甲方项目部审核;2)乙方负责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协议;3.)方对录用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保存记录。
6.管理要求
1、在下列业务活动中,必须签订安全协议:
1)施工过程中相关承包业务;2)建筑、安装承包业务;3.)设备、设施租赁业务;
4)实习、培训业务;
5)委托检测、检验、维修、保养业务;
6)后勤、服务等承包业务;
7)其他有可能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的业务活动。
2、贯彻先订合同后施工的原则,在业务活动开始前必须签订安全协议并作为承包合同 。
3、乙方在对外签订发(分)包合同时,必须根据《供方评定管理程序》的要求和分工组织对承包方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款:
1) 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是否符合合同中的承包内容;2) 对政府明文规定需具备资质才可以承接的工程和作业,如:建筑吊装、拆房、起重吊运、起重机制造等都必须有相对应等级的资质证书;3.) 承包方在合同上签字的人员必须是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4、若发(分)包工程是在公司和由公司提供的场所内或由公司总承包的工程范围内(以下简称:公司范围内)作业的,还必须增加审查承包方以下内容:
1) 必须由经培训合格,并持有安全管理人员证书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2)具有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资格操作证;
4)各类劳动防护用品齐全;
5)各类作业人员的年龄、文化程度必须符合国家规定、身体健康,没有妨碍所从事作业的禁忌症或生理缺陷;
6)承包方为我公司提供服务的人员的保险情况、各种车辆人、机械的检验保险情况。
5、发(分)包工程是在公司范围内作业的,在安全协议中必须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和界限。
安全管理责任根据“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确定,乌海市天宇能源有限公司作为业主方可以通过口头、书面等方式向施工方提出职业健康、安全、环保方面的整改建议。
6、在承发包合同中必须明确合同的有效期,有效期要考虑工程的延长和脱期,安全协议的有效期与承包合同同步。
7、承发包合同签订后,若工程内容需要增加或作较大修改时必须增订补充。
8、公司有关部门在对外签订承揽合同和安全协议时应考虑安全生产的风险。
9、安全协议的签订
(1)凡发(分)包工程在公司范围内作业的,必须在与承包方签订承包商务合同的同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附录a,以下简称《安全协议》),《安全协议》原则由甲方用工部门或项目管理部门代表公司与乙方签订,加盖公司公章,承包方签订人必须是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代人,盖承包单位公章。
(2)《安全协议》中要求填写的承、发包方指派安全管理人员的姓名、联系号码必须如实填写,且必须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
(3)《安全协议》中的“其他未尽事宜”栏,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4)公司各有关部门,在签订好《安全协议》后,必须将一份《安全协议》报安全环保部备案同时报一份至承包合同签订部门作为承包合同的 保存。
10、合同的执行
(1)公司各有关部门在签订合同后,应根据承发包合同和《安全协议》所规定的承、发包方各自承担的安全责任,履行自己的职责,根据“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公司与项目有关部门对承包方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发现问题以《罚款通知单》、《整改通知单》或备忘录等形式通知承包方(签收),必要时抄报公司领导或有关政府主管部门。
(2)公司发包给承包方的项目原则不得转包、分包,确因工作需要必须转包、分包的,必须向原承包合同签订部门或项目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原签订部门或项目管理部门必须按《供方评定管理程序》的要求各分工组织对分包商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
总包方与分包方必须签订安全协议,以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同时报项目管理部门备案。
(3) 承包方对所承包的项目未经项目管理部门书面同意擅自转包分包的,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造成事故的全部由总包单位承担,同时按公司有关规定追究执行。
(4)公司有关部门在对外签订承揽合同或安全协议时,若有明确规定由公司承担安全生产责任的,必须按规定落实措施,组织实施安全管理,安全环保部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11、附录
(1)《安全管理协议》( 附录a)
第6篇 承发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公司承发包行为,强化公司承发包工程的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检修施工、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采购带现场安装等的承发包工程。
3 责任管理
3.1 承包单位领导或项目负责人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负全面责任,必须对施工现场进行日常的安全巡视,发现隐患应及时进行整改,并主动接受公司有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监督和管理。
3.2 发包部门领导或项目负责人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负全面责任,必须指定专人对施工现场进行日常安全管理,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负责协调处理。
3.3 工程所在区域的部门领导或安全负责人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负区域管理责任,必须认真地向承发包单位或部门进行安全现场环境和不安全因素的交底和介绍,并积极配合施工过程中各类危险作业的安全监护工作,发现不安全因素有权及时制止或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3.4 公司有关职能部门领导或安全负责人根据各自的职能要求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负职能管理责任,应指定专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通知发包部门或承包单位进行整改,并有权责令承包单位停止作业,同时要及时做好记录,以作为对发包部门月度考核、承包商年度评定和工程项目费用结算认证的依据。
4 管理要求
4.1 发包管理
4.1.1 发包部门应检查承包单位的以下文本是否齐全或规范:
4.1.1.1 承包方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进沪许可证、企业资质证书;
4.1.1.2 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承包方应提供的“综合保险”凭证。
4.1.1.3 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2.1.1.4 施工人员必须符合作业要求,外地进沪人员须已办理务工证和用工合同;
4.1.1.5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1.2 发包部门在与承包单位签订工程项目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时,必须同时签订《施工项目承包工程安全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安全协议》)。
4.1.3 安全督查室负责对承包单位安全资质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发给“上海焦化有限公司外来施工企业安全资质证书”,取得该资质证书后,方可在焦化公司承包工程。
4.1.4 发包部门应严格控制承包单位将工程项目再发包的现象。
4.1.5 发包部门应将承包单位在公司施工期间的安全管理情况作为承包商动态管理的重要内容。
4.1.6 发包部门应督促承包单位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到公司相关部门办理其它相关手续,手续不全,不得开工。
4.2 承包管理
4.2.1 承包单位签订《安全协议》后,经安全督查室进行复核同意,加盖上海焦化有限公司行政章。《安全协议》一式三份,发包部门、承包单位、安全督查室各留存一份。
4.2.2 承包单位参加施工人员必须按《外来施工人员安全教育规定》的要求,经过公司三级安全教育。
4.2.3 承包单位未经发包单位同意不得将承包的工程项目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进行施工。
4.3 施工管理
4.3.1承包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保__规和本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4.3.2 施工人员进入公司区域一律不准吸烟,违者罚款,造成后果者,则从严追究责任。
4.3.3 公司区域内严禁无证动火,在申请取得《动火许可证》后,要仔细查对有关安全要求和措施的落实情况,以保证动火的安全。凡延期或重新动火必须重新提出动火申请。
4.3.4 因施工需要搭建临时工棚或进行掘土打桩,须向公司有关部门提出申请。不准擅自搭建违章建筑或动土作业,以免损坏地下电缆和管线。临时工棚内必须放置足量合格的消防灭火器材,不准随便存放危险易燃物品,更不允许在棚内明火作业。
4.3.5 施工用电或用水须事先联系和申请,不准擅自进入生产区域架设临时线路。装设电气设备的人员必须是持证电工,并按规定进行。施工结束后,要负责拆除临时用电器具,以免留下隐患。
4.3.6 投入施工使用的起重机械、焊割工具及其他各类器具设备,都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并经常检查。各种安全附件必须完好有效,严禁使用有明显缺陷的施工用具。
4.3.7 因施工需要拉设钢丝绳、浪风绳,需经本公司有关部门同意,不得随意损坏本公司各种设施,特别是不能危及本公司交通、供电、供水、供汽、生产管线、重点设备及厂房建筑的安全。
4.3.8 一切施工作业人员和车辆,都不准无故进入与作业无关的生产区域,从事与作业无关的活动。
4.3.9 未办妥手续和落实好必要的安全措施,严禁进入设备内部作业。进入设备(塔、釜、容器等)内作业时,内部照明必须采用安全低压行灯或外部投光式照明。
4.3.10 进入施工现场,应按规定戴好安全帽。在进行离地2m以上的悬空危险作业时,安全设施必须可靠有效。禁止在悬空作业时向地面乱丢物件、工具,以防止落物伤人或砸坏设备,造成事故。
4.3.11 因工作需要打开的楼板、地沟、窨井、盖板以及新挖沟、坑、孔、洞都要设立明显标记(夜间要挂红灯),防止行人坠落。施工结束后要及时进行回填和复盖。
4.3.12 要严格遵守我公司《设备检修挂牌安全规定》的有关规定,不准擅自开动或停止属我公司范围内的各类机械动力设备,严禁跨越运送煤和焦炭等运输皮带。
4.3.13 做到文明施工,施工现场的材料、机具、设备的摆放必须整齐稳固,并保持道路畅通。拆除的模板、毛竹、脚手板、废旧设备及废料要及时清除,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4.4 事故处理
4.4.1 在施工过程中,若发生工伤事故,现场人员除积极抢救伤者外应保护好事故现场,并应在1小时内报告公司安全督查室,同时按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区劳动保护监察部门,同时积极协助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
4.4.2 外来施工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参照公司“事故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4.5 外来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外来施工队伍安全风险保证金制度》(见附件)。
4.6 凡不遵守上海焦化有限公司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参照“员工奖惩实施细则”进行处理。
4.7 本规定由安全督查室负责解释。
4.8 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第7篇 发包工程和临时工的安全管理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电力事业的发展和电力体制、经营机制的转换,在电力生产、基建、多种经营工作中,工程发包、承包、转包活动日益增多,大量使用包工队伍和临时工、民工也是一种 趋势,给安全管理带来了新的难度和课题。电力部颁发的《关于安全工作的决定》和《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电力系统多种经营安全管理规定》都对加强发包工程和临时工的安全管理提出了要求,发包工程和临时工的安全管理已经成为电力企业安全工作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由于发包工程和临时工是电力发展中的一件新事物,对它的安全管理还缺乏经验和认识,有待于在实践中作进一步的探索、总结和提高,使其逐步纳入规范化的轨道。
一、 发包工程的安全管理
(一) 实行招投标制度,择优选择承包施工队伍
实行招投标制度,按照发包工程或项目的特点,择优选择承包单位,是发包工程安全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环。特别是,选择施工队伍时一定要严格进行安全资质审查。发包工程的安全资质审查一般应由本企业安监部门具体承担,对不符合安全资质的队伍,企业不得录用,安监部门有否决录用的权力。着重审查承包单位是否具备下列必备条件:
(1) 持有有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施工资质证书和法人代表资格证书。
(2) 持有有关部门颁发的“安全施工合格证”,有施工简历和近三年的安全施工记录。
(3) 具备安全施工的技术素质(包括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以及特种作业人员)。
(4) 具备满足工程需要、保证安全施工的机构、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
(5) 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单位必须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必须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必须设有兼职安全员。
(6) 具有必要的安全施工管理制度及办法。
对以上内容的审查工作可以采用询问、查验文件资料的方式进行,必要时还应进行走访调查摸底,甚至进行考核。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特别注意两个问题:一是承包单位的弄虚作假;二是说情求情。因此,负责审查把关的安监部门和人员要经得住考验,坚持从严审查、全面考核,实事求是地择优选择外包施工队伍。
(二) 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所有发包工程,甲、乙双方在签订工程合同时,都必须签订作为合同附件的安全协议。或在合同中明确工程的安全、质量目标以及双方必须承担的安全责任和义务,作为对具体工程进行安全管理,且有法律效力的依据。
1. 发包单位(甲方)一般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1) 对承包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确认其符合各项安全要求。
(2) 开工前对承包单位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应指定一名专职安监人员负责发包工程的安全管理。
(3) 督促承包单位做好开工前职工的安全教育和考试工作,并进行必要的抽考和验证。
(4) 对特殊作业、危险作业,有可能造成火灾、爆炸、触电、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事故及有可能引起生产设备停电、停运事故的,应事先要求和督促承包单位编制安全施工措施,并监督实施。
(5) 应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承包单位召开安全管理和安全工作例会,及时向承包单位传达上级部门和电力系统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通报,并监督学习与贯彻执行。
(6) 发包单位的安监部门有权对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管理混乱、事故不断的承包单位作出处罚直至提出终止合同的要求。
2. 承包单位(乙方)一般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1) 必须遵守发包单位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规定,接受发包方的安全管理、监督和指导,并定期向发包单位安全部门汇报工作。
(2) 必须按规定配备安全人员,形成安全管理网络,做好现场安全监察与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按规定为施工人员配备劳动保护用品、用具,在施工现场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3) 工程开工前,承包单位必须组织全体人员分工种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受教育人员名单位和考试成绩须报发包单位安监部门备案。凡增补、更换工种的,在上岗前也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并报发包单位安监部门备案。
(4) 开工前必须自上而下地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全体施工人员均掌握工程特点及施工安全措施。
(5) 开工前,应对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要确保符合安全规定并不超过检验周期。
(6) 对复杂的、危险性大的施工项目,应编制单独的安全施工措施,对大型工程还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经发包单位审查合格后贯彻实施。
(7) 在工程施工中,一旦发生伤亡事故或其他事故,在抢救伤员的同时必须妥善保护现场,立即向发包单位安监部门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对事故必须认真执行“三不放过”的原则等。
发、承包双方除了要履行好上述职责以外,还须认真落实合同中规定的双方应承担的有关安全、劳动保护的其他事宜。在工程合同或安全协议中,除了必须明确发承包双方的安全职责以外,还必须明确发生事故后各自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安全奖罚规定和安全施工保证金的提取。安全施工保证金一般按施工管理费的30%预留和提取,发生人身死亡事故扣除全部保证金,发生人身重伤事故则扣除50%。
(三) 强化安全教育
承包单位绝大多数是非电力系统单位,对电力系统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特点往往认识不足,因此,除了承包单位必须自身加强安全教育,发包单位要督促承包单位搞好安全教育以外,发包单位根据电力系统工程施工的要求和具体工程的特点对承包单位(特别是非电力系统承包单位)的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教育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教育的内容主要有:
(1) 电力系统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特点,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规定等。
(2) 工程概况、施工特点和安全管理要求。
(3) 工程(工地)施工区域内主要危险作业项目和场所,安全注意事项。
(4) 电力系统发生的有关典型事故及宣传力度,经常组织开展各种安全活动,营造浓厚的安全施工气氛,这是发包单位加强对承包单位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和有效手段,也是发包单位的重要职责。
(四) “抓两头,顾中间”
“抓两头”,即抓工程项的开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发包方要严格审查和控制开工条件,只有具备必要的开工条件之后,才能同意开工。“抓两头”主要内容是,开工前的各项手续齐全,经审查均符合要求,施工的技术安全措施已落实,承包单位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和考试已完成等等;工程竣工后,必须经过验收,验收时,必须要安监部门的代表参加,主要检查工程在实施过程中,有无违反安全规程和违反合同安全条款的问题,是否发生和存在安全、质量问题,进行安全考核,结清安全保证金等。
“顾中间”,就是要抓好发包工程的全过程安全管理,杜绝“以包代管”。发包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要对工程项目及其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进行全过程的检查、督促、指导和服务。对于一个大型的电力工程,往往有好几支甚至几十支施工队伍,施工队伍和施工人员进出工地很频繁,在施工周期内,安全施工管理,往往时紧时松,安全施工情况时好时坏,因此,必须要对发包工程实行动态安全管理,对施工工地要加强动态检查,对承包单位的安全施工,要动态考核,对承包单位的资质也要动态管理。
二、 临时工的安全管理
(一) 目前存在的问题
从电力系统近几年来统计的情况来看,临时工的人身伤亡事故时有发生,究其原因,主要存在以下的一些问题。
(1) 人员的素质得不到保证。如使用的临时工文化程度低、年龄偏大、不作体检等。有的临时工连生产现场的标牌、警示牌都不认识,造成误碰设备、走错间隔而产生设备和人身事故。
(2) 管理上有放任自流的倾向。有的单位对招来的临时工不培训、不进行安全教育,在作业前又不进行现场的安全注意事项和作业界限的交待,失之管理又盲目使用,在各类事故通报中有许多血的教训。
(3) 用工管理上尚有许多薄弱环节和漏洞。《劳动法》实施以来,有的单位没有很好地贯彻和执行,对使用的临时工不签合同,不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一旦发生事故时,就处于被动的局面。
(二) 采取有效手段,做好临时工的安全管理工作
抓好临时工的安全管理,是我们电力企业安全管理中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以往的教训和经验来看,我们应该抓好以下几项关键工作。
(1) 要保证录用临时工的素质。就素质来讲,首先要保证政治素质,企业中应对录用人员了解其以前的社会经历、思想状况,坚决排除不合适人员进入电力企业作业;其次,要保证录用临时工的文化素质,就目前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的要求和电力企业属于高技术且对社会关系密切的行业要求来讲,对录用人员的文化要求一般不得低于初中毕业,对特别简单的工作录用人员可以适当放宽;第三,要保证录用临时工的身体素质,在正式录用前,一定要对临时工进行必要的体格检查,对有色盲、恐高症、高血压、心脏病、各类传染病等的人员要严格把关,不得录用。此外,不得录用童工和属于退休年龄以上的人员。要达到上述要求,需要企业有关管理部门的合作、配合和共同把关。
(2) 严格管理,把临时工纳入企业正常管理工作的范围。企业一旦录用临时工,要签订用工合同,在管理上也应当纳入企业正常的管理工作范围。首先,要对临时工按工种的性质和工作范围进行必要的岗位技术培训,原则上用在什么岗位就应接受相应岗位的技能和安全培训,并经过考试合格,符合条件者上岗;其次,要进行严格的安全学习和考试,完成三级安全教育,建立安全档案,做到持证上岗;第三,要明确临时工的归口管理部门,从录用程序、录用标准,到录用后的教育、培训和上岗要求等,企业要有一套规范性的标准或制度;第四,要保护临时工的合法权益,做好临时工的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工作。
(3) 做好临时工的现场管理和动态考核工作。临时工从某种解度来说,是企业的补充用工,与技术工种相比,一般素质较低,因此必须做好现场工作过程的监护工作。以往,有些企业对临时工缺乏现场的监护、教育和管理,曾发生过许多人身伤亡事故。有些事故是扩大临时工工种范围,又失去必要工作监护造成的;有些工作本因由技术工种来做的也拉临时工来做,事故教训极为深刻。此外,必须加强对临时工的动态考核,对工作表现不好,不服从管理和对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临时工要坚决予以辞退,排除安全生产中的不安全因素和隐患。同时,要关心临时工的思想、生活等问题,为临时工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学习、生活氛围,消除低人一等的思想。企业中有些职工也要改变对临时工的歧视态度,共同为安全生产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
(三) 要严格控制计划外用工,改变用工的形式和办法
根据统计的数字来看,目前企业的临时工已占用很大的比例,且某些工种基本上已由临时工来承担,有些临时工所掌握的技术已有一定的水平,导致在关键时刻出现“要挟”或“出难题”的情况,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一方面,我们必须正本清源,严格控制和掌握临时工的数量和质量;另一方面,要加强职工岗位职责的管理,消除少数职工“只看不干”的倾向。与此同
时,与长期临时工可以使用外包队伍的办法来处理,以合同的形式明确双方关系和安全责任,以利于加强管理。
第8篇 劳务发包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格式怎样的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项目发包的安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股份公司《长期项目发包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度,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长期项目发包是指采用项目发包的方式,将设备(设施)维修、港口作业等项目长期(一年及一年以上)发包给承包企业;
非长期项目发包是指采用项目发包的方式,将设备(设施)维修、港口作业等项目非长期(一年以内)发包给承包企业。
非长期项目发包包括短期项目发包和单项作业发包。
第三条 严禁将项目发包给未通过股份公司、公司安全资质审核、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各基层单位、相关科室。
第二章项目承包企业安全资质审核
第五条 安全监督科负责对长期项目承包企业安全资质进行初级审核,对非长期项目承包企业安全资质审核。
公司各发包主管科室(技设科、业务科、计统科、总务科等) 在项目招标、或发包前,应按安全资质审核的主要内容要求将有关企业的详细资料提交安全监督科审查,或由安全监督科及公司各发包主管科室组成联合审查组,实地对拟参加项目招标、或拟项目承包企业进行审查。
安全资质审查合格后,才能进行招标或发包。
第六条 安全资质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承包企业须持有效的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企业执照,并具有相应资质和承包能力;
(二)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组织,并按要求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其它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有效;
(四)职工的基本体能、技能达到所从事项目承包作业的基本要求;
(五)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发包单位要求的安全帽、工作鞋、工作服等劳动防护用品;
(六)设置有规范的安全管理记录、台帐、档案(包括安委会办公会议记录、班前安全工作会议记录、班组安全活动记录、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台帐、安全教育培训档案等);
(七)对职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经常性安全教育的档案资料;
(八)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持有政府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九)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机动车驾驶员持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资格证书和证件;
(十)特种设备经政府主管部门定期检验并具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证、车辆牌照及行驶证;
(十一)须提交的其它相关资料。
第七条 安全资质审核程序
(一)安全监督科负责对长期项目承包企业安全资质进行初级审核,审核合格填写《承包企业安全资质审核申请表》(见 1),并履行签字、盖章手续后,报安全监督部审核。
(二)安全监督部对长期项目承包企业的安全资质初级审核资料进行审核合格后,签发《安全生产资质证书》(见 2)。
《安全生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1年。
(三)安全监督科负责对非长期项目承包企业安全资质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签发《安全生产资质单》( 3),《安全生产资质单》有效期为1年。
第八条 安全监督科须于每年11月30日前,对需要申报和复审《安全生产资质证书》的长期承包企业进行初级审核,将初级审核合格资料上报安全监督部。
第九条 发包主管科室与承包企业签订长期项目承包合同时,须确认承包企业持有效的《安全生产资质证书》;
签订非长期项目承包合同时,须确认承包企业持有效的《安全生产资质证书》或《安全生产资质单》;
安全监督科须依据项目承包合同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第十条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有效期1年。
遇有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港口生产作业情况发生变化时,双方须对《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进行修改完善。
长期项目承包合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须在签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安全监督部备案。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双方的安全生产职责、管理区域范围;
(二)双方在安全生产方面享有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三)项目承包企业职工三级安全教育、日常安全培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方面的约定;
(四)生产作业现场安全协调管理的约定;
(五)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正确使用方面的约定;
(六)发生事故时,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的约定;
(七)对违章作业、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等发生违约情况承担违约责任,接受违约处罚的约定;
(八)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事故善后处理的约定;
(九)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告知的约定;
(十)其它安全管理方面的约定。
第三章发包项目的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安全监督科与项目承包企业在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时,须向项目承包企业提供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履行安全生产及职业健康告知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对项目承包企业要重点做好以下安全管理工作:
(一)在明确主体责任的基础上,对承包企业视同内部单位进行安全管理;
(二)为项目承包作业提供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作业环境;
(三)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严禁让项目承包企业从事承包合同中规定项目以外的其它工作;
(四)各级管理人员严禁直接指挥项目承包企业职工作业。
但遇事故险情或违章作业时要采取果断措施进行处理;
(五)安全监督科每月对长期项目承包企业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一次检查、指导,对长期项目承包企业安全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完善、安全管理组织及安全专管人员和会议制度落实情况、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安全基础台账、记录、档案的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按《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进行处罚。
(六)加强对承包企业生产作业现场的日常检查,发现违章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并按《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进行处罚。
(七)对承包企业月度检查、日常检查中发现的隐患须及时记录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台帐》,检查的相关资料存档备查。
对承包企业的罚金须用于奖励承包企业,不得挪作他用。
(八)每月召开安全工作会时须通知长期项目承包企业列席参加,同时总结布置安全生产工作。
每季初5日内将上季度项目承包企业安全管理、事故、事件情况以书面材料报安全监督部;
(九)长期承包企业特种设备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发生变化时,安全监督科须履行初审手续,报安全监督部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承包作业。
第十四条 公司对维修项目承包企业还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在承发包维修项目合同的基础上实行《维大修、改造项目作业单》制度。
公司、承包企业须确定专人签发、签收作业单,作业单应一式四份(技术设备科、安全监督科、维修项目辖区作业队、承包企业各一份)。
(二)技术设备科负责签发《维大修、改造项目作业单》,同时履行安全告知义务,对承包作业安全生产实行统一协调、管理。
(三)维修项目辖区作业队指派专人负责对承包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具体指导及协调管理。
(四)安全监督科负责对单项维修作业总体安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违章、违约情况进行纠正、处罚。
第十五条 公司对发包项目场内机动车辆作业承包企业还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在承发包作业合同的基础上实行单项发包作业单制度。
公司、承包企业须确定专人签发、签收单项作业单,单项作业单一式三份(生产业务科、安全监督科、承包企业各一份),单项发包作业单由生产业务科制订。
(二)生产业务科负责签发单项发包作业单,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告知义务,对承包作业安全生产实行统一协调、管理。
(三)安全监督科对单项承包作业进行安全监督管理,对违章、违约情况进行纠正、处罚。
第十六条 因项目承包企业不熟悉某项作业或缺乏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经验时,相关单位可接受承包企业邀请,派安全生产管理代表,协助项目承包企业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安全监督科对项目承包企业在作业过程中发生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及事故情况纳入对相关单位的安全考核。
第十八条 安全监督科按时参加安全监督部不定期召开的承包企业安全工作协调会议,按照要求统一协调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四章事故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承包企业在承包作业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发包主管科室和项目辖区作业单位须立即报安全监督科。
安全监督科按规定及时上报安全监督部,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
第二十条 项目承包企业发生非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由公司和承包企业组成事故调查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双方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和发生事故的具体情况,确定事故责任,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费用和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包企业发生轻微及以上等级事故,按上级主管部门调查结论意见承担相应责任,同时按责任比例承担事故善后赔偿。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安全监督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9篇 建设单位在发包工程中的安全管理
在电力基本建设中,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履行工程安全的归口管理工作,实行全口径的人身伤亡事故统计。各建设单位在落实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上做了大量工作,分工明确、责任分明,通过推行现场作业程序标准化、安全设施规范化、施工场地定置化等综合管理手段,使劳动作业环境、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有了很大的改观。但是,据近几年在电力基本建设中发生的事故分析,建设单位全口径人身伤亡事故仍时有发生。因此,作为建设单位如何完善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如何采取有效措施检查、督促承包方在工程施工中做好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全口径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仍是今后工作的重中之重。
1 抓好工程施工前期安全管理
1.1 安全资质的审查要静态与动态相结合
在电力基本建设中,承包方将承包工程的特殊工种进行转包,在施工中使用包工队伍和临时工的现象已日益增多,这增加了搞好安全管理工作的难度,也给建设单位的安全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防止承包方在工程转包以及使用包工队伍和临时工时发生“以包代管”等现象,建设单位必须对承包方的安全资质进行静态与动态相结合的审查。不但在工程招投标期间要审查承包方的“一照三证”及近3年的安全施工记录,施工人员的安全素质,保证安全施工的机构安全、防护设施及安全工器具的配备情况;审查两级机构以上承包方管理机构的安全人员配备情况,并进行必要的安全施工管理制度的静态评审。而且在施工期间要分阶段进行动态复检。对“复检”不合格方发出黄牌警告,限期整改,当达不到要求时,可以终止合同,并按合同条款赔偿一切损失。
1.2 签订安全协议
签订安全协议是建设单位对发包工程进行安全管理和经济制约的重要手段。当投标单位中标后,建设单位应与承包方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和义务;明确发生事故后各自应承担的经济责任;明确安全奖罚规定和安全施工保证金的提取。当发生人身伤亡或存在安全隐患而引起的罚款均将在保证金中扣除。
1.3 进行电力安全培训
由于绝大多数的承包方是非电力系统单位,对电力系统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特点往往认识不足。因此,除了承包方加强自身的安全教育外,建设单位要根据电力系统工程施工的要求和工程的具体特点组织承包方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安全培训。特别是在电力运行区域内的扩建工程,施工人员必须经建设单位安全教育和考核才能发放通行证,无证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以确保基建与生产结合面上的安全。
1.4 严把开工关
建设单位要严格审查承包方的开工条件:审查承包方的工程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现场专职安全人员的落实情况;审查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身份证及“上岗证”;审查是否具有并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以及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审查施工人员是否经过三级安全教育以及必要的安全培训和安全交底;审查现场安全工器具、防护设施、施工机械的配备情况及施工人员的劳动保护和作业环境等情况。
2 加强施工现场监督力度
建设单位要抓好发包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杜绝“以包代管”,就必须对发包工程实行动态管理。对承包方的安全管理进行全过程的检查、督促、指导和服务,并加强安全考核。首先要组织落实,在以建设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为主任委员,各承包方安全第一责任人为副主任委员的工程安委会领导下,设立以建设单位安监部门牵头,各承包方安监部门参加的专业齐全的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的工地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组。该监督组将负责检查各承包方是否按照建设单位编制并批准的施工总平面布置图的要求搭设“临建”及堆放材料;检查各承包方是否按已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及《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等要求组织施工。对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管理混乱的承包方进行处罚并提出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的承包方予以警告、停工整顿,直至清退,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方承担。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工程安委会汇报监督情况,并以安全简报的形式向各承包方领导及被监督的施工队伍传递、交流安全监督情况。“表扬与批评”、“奖励与处罚”均反映在简报上。使企业的领导者、管理部门及时了解和掌握安全施工实际状况,从而进行必要的决策,同时对基层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的不安全行为发出警示性信号,使其在安全施工和安全管理中起到信息交流、反馈、宣传和教育的作用。
3 控制工程安全技术措施费
在工程招标时,可将工程的安全技术措施及相应的费用作为工程招标的一个内容列入招标文件中,让投标方在投标文件中明确安全技术措施及其相应的费用。在实际施工时,只有实施了投标书中的承诺并起到了预期的效果,经建设单位确认后才能支付相应的安全措施费。上述方法与直接将“安措费”如数拨给承包方相比,既能提高承包方编制和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积极性,也能防止承包方在转包及使用包工队伍或临时工时发生“以包代管”的现象,保证“安措费”真正用在安全技术措施上。
安全管理是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要加大安监人员巡回检查力度,发现安全问题及时解决,把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真正做到“以防为主”。同时要督促各承包方加强自检、互检、专检力度,使他们相互学习、交流、竞赛,共同提高工程建
设的安全管理水平。(董观生)
第10篇 劳务发包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项目发包的安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股份公司《长期项目发包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度,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长期项目发包是指采用项目发包的方式,将设备(设施)维修、港口作业等项目长期(一年及一年以上)发包给承包企业;
非长期项目发包是指采用项目发包的方式,将设备(设施)维修、港口作业等项目非长期(一年以内)发包给承包企业。非长期项目发包包括短期项目发包和单项作业发包。
第三条 严禁将项目发包给未通过股份公司、公司安全资质审核、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各基层单位、相关科室。
第二章项目承包企业安全资质审核
第五条 安全监督科负责对长期项目承包企业安全资质进行初级审核,对非长期项目承包企业安全资质审核。公司各发包主管科室(技设科、业务科、计统科、总务科等) 在项目招标、或发包前,应按安全资质审核的主要内容要求将有关企业的详细资料提交安全监督科审查,或由安全监督科及公司各发包主管科室组成联合审查组,实地对拟参加项目招标、或拟项目承包企业进行审查。安全资质审查合格后,才能进行招标或发包。
第六条 安全资质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承包企业须持有效的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企业执照,并具有相应资质和承包能力;
(二)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组织,并按要求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其它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有效;
(四)职工的基本体能、技能达到所从事项目承包作业的基本要求;
(五)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发包单位要求的安全帽、工作鞋、工作服等劳动防护用品;
(六)设置有规范的安全管理记录、台帐、档案(包括安委会办公会议记录、班前安全工作会议记录、班组安全活动记录、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台帐、安全教育培训档案等);
(七)对职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经常性安全教育的档案资料;
(八)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持有政府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九)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机动车驾驶员持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资格证书和证件;
(十)特种设备经政府主管部门定期检验并具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证、车辆牌照及行驶证;
(十一)须提交的其它相关资料。
第七条 安全资质审核程序
(一)安全监督科负责对长期项目承包企业安全资质进行初级审核,审核合格填写《承包企业安全资质审核申请表》(见附件1),并履行签字、盖章手续后,报安全监督部审核。
(二)安全监督部对长期项目承包企业的安全资质初级审核资料进行审核合格后,签发《安全生产资质证书》(见附件2)。《安全生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1年。
(三)安全监督科负责对非长期项目承包企业安全资质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签发《安全生产资质单》(附件3),《安全生产资质单》有效期为1年。
第八条 安全监督科须于每年11月30日前,对需要申报和复审《安全生产资质证书》的长期承包企业进行初级审核,将初级审核合格资料上报安全监督部。
第九条 发包主管科室与承包企业签订长期项目承包合同时,须确认承包企业持有效的《安全生产资质证书》;签订非长期项目承包合同时,须确认承包企业持有效的《安全生产资质证书》或《安全生产资质单》;
安全监督科须依据项目承包合同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第十条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有效期1年。遇有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港口生产作业情况发生变化时,双方须对《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进行修改完善。
长期项目承包合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须在签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安全监督部备案。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一)双方的安全生产职责、管理区域范围;
(二)双方在安全生产方面享有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三)项目承包企业职工三级安全教育、日常安全培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方面的约定;
(四)生产作业现场安全协调管理的约定;
(五)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正确使用方面的约定;
(六)发生事故时,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的约定;
(七)对违章作业、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等发生违约情况承担违约责任,接受违约处罚的约定;
(八)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事故善后处理的约定;
(九)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告知的约定;
(十)其它安全管理方面的约定。
第三章发包项目的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安全监督科与项目承包企业在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时,须向项目承包企业提供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履行安全生产及职业健康告知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对项目承包企业要重点做好以下安全管理工作:
(一)在明确主体责任的基础上,对承包企业视同内部单位进行安全管理;
(二)为项目承包作业提供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作业环境;
(三)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严禁让项目承包企业从事承包合同中规定项目以外的其它工作;
(四)各级管理人员严禁直接指挥项目承包企业职工作业。但遇事故险情或违章作业时要采取果断措施进行处理;
(五)安全监督科每月对长期项目承包企业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一次检查、指导,对长期项目承包企业安全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完善、安全管理组织及安全专管人员和会议制度落实情况、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安全基础台账、记录、档案的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按《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进行处罚。
(六)加强对承包企业生产作业现场的日常检查,发现违章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并按《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进行处罚。
(七)对承包企业月度检查、日常检查中发现的隐患须及时记录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台帐》,检查的相关资料存档备查。对承包企业的罚金须用于奖励承包企业,不得挪作他用。
(八)每月召开安全工作会时须通知长期项目承包企业列席参加,同时总结布置安全生产工作。每季初5日内将上季度项目承包企业安全管理、事故、事件情况以书面材料报安全监督部;
(九)长期承包企业特种设备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发生变化时,安全监督科须履行初审手续,报安全监督部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承包作业。
第十四条 公司对维修项目承包企业还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在承发包维修项目合同的基础上实行《维大修、改造项目作业单》制度。公司、承包企业须确定专人签发、签收作业单,作业单应一式四份(技术设备科、安全监督科、维修项目辖区作业队、承包企业各一份)。
(二)技术设备科负责签发《维大修、改造项目作业单》,同时履行安全告知义务,对承包作业安全生产实行统一协调、管理。
(三)维修项目辖区作业队指派专人负责对承包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具体指导及协调管理。
(四)安全监督科负责对单项维修作业总体安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违章、违约情况进行纠正、处罚。
第十五条 公司对发包项目场内机动车辆作业承包企业还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在承发包作业合同的基础上实行单项发包作业单制度。公司、承包企业须确定专人签发、签收单项作业单,单项作业单一式三份(生产业务科、安全监督科、承包企业各一份),单项发包作业单由生产业务科制订。
(二)生产业务科负责签发单项发包作业单,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告知义务,对承包作业安全生产实行统一协调、管理。
(三)安全监督科对单项承包作业进行安全监督管理,对违章、违约情况进行纠正、处罚。
第十六条 因项目承包企业不熟悉某项作业或缺乏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经验时,相关单位可接受承包企业邀请,派安全生产管理代表,协助项目承包企业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安全监督科对项目承包企业在作业过程中发生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及事故情况纳入对相关单位的安全考核。
第十八条 安全监督科按时参加安全监督部不定期召开的承包企业安全工作协调会议,按照要求统一协调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四章事故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承包企业在承包作业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发包主管科室和项目辖区作业单位须立即报安全监督科。安全监督科按规定及时上报安全监督部,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
第二十条 项目承包企业发生非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由公司和承包企业组成事故调查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双方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和发生事故的具体情况,确定事故责任,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费用和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包企业发生轻微及以上等级事故,按上级主管部门调查结论意见承担相应责任,同时按责任比例承担事故善后赔偿。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安全监督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11篇 发包工程和临时工安全管理
(1)生产性企业应建立发包工程和临时工管理制度,规范承包合同和用工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应履行的审批程序和各有关方应承担的责任。
(2)生产性企业对外发包工程项目必须依法签订合同。合同中应具体规定发包方和承包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并由发包方安全监督部门审查同意。
(3)生产性企业在工程项目发包前必须对承包方以下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查:
1)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施工简历和近3年安全施工记录;
2)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是否符合工程要求;
3)满足安全施工需要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
4)具有二级机构的承包方是否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是否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是否设有兼职安全员。
(4)发包方应承担以下安全责任:
1)对承包方的资质进行审查,确定其符合规定条件;
2)开工前对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
3)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如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容易引起人员伤害和设备事故的场所作业,发包方应事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经发包方审查合格后监督实施;
4)合同中规定由发包方承担的有关安全、劳动保护等其他事宜。
(5)工程开工前,发包方可以预留一定比例的施工管理费作为安全施工保证金。在发生人身死亡或重伤事故时,由发包方根据工程规模和工期确定安全施工保证金的扣除比例。
(6)承包方施工人员在电力生产区域内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时,发包方安全监督部门应予制止,直至停止承包方的工作。
(7)因承包方责任造成的发包方设备、电网事故,由发包方负责调查、统计上报,无论任何原因均对发包方进行考核。
发包方根据合同对承包方进行处罚。
(9)因承包方负主要责任造成的承包方人身事故,不对发包方进行考核,但发包方与承包方有资产关系或有管理关系者除外。
(9)生产性企业的车间(工地、工区)、班组禁止作为工程的发包方向外发包工程项目。
(10)临时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工作规程的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或佩戴标志上岗。
(11)临时工分散到车间、班组参加电力生产工作时,由所在的车间、班组负责人领导。
(12)临时工从事有危险的工作时,必须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和监护下进行,并做好安全措施。
临时工进入高压带电场所作业时,还必须在工作现场设立围栏和明显的警告标志。开
工前监护人应将带电区域和部位、警告标志的含义向临时工交待清楚并要求临时工复述,复述正确方可开工。
禁止在没有监护的条件下指派临时工单独从事有危险的工作。
(13)临时工的安全管理、事故统计、考核与固定职工同等对待。
临时工从事生产工作所需的安全防护用品的发放应与固定职工相同。
施工企业承建的项目在施工力量不足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工程的需要招收部分临时工,作为补充劳动力,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签订正式用工合同。
2)通过体检及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
3)分到施工班组后,由正式职工带领工作,并纳入本企业职工的范围进行安全管理。
第12篇 发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内发包工程安全管理,依据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a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贵州大方发电有限公司对外发包工程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安全监察部是公司负责发包工程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参与对承包方的安全资质审查,负责签订发包工程安全协议书,参与承包方安全技术措施审查,组织施工人员的入厂安全教育。
第四条 计划营销部负责签订外包工程合同前组织审查承包方的资质和条件。
第五条 党群工作部在审计承包工程合同时一并审查发包工程安全协议,审查承包单位的资质和条件。
第六条 生产技术部负责发包工程中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查和相关的技术监督工作。
第七条 项目责任部门负责落实承包工程安全协议书中应由发包方采取的安全措施,对工程进行相应的安全、质量监督。负责组织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在工程开工前对承包方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
第二章 管理内容与方法
第八条 对承包方的安全资质审查
(一) 本公司在招用承包单位时,须严格审查承包方的安全资质,未经安全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禁止录用。
(二) 安全资质审查在工程发包前进行。
(三) 对于发生人身死亡及重大设备事故的承包单位,一年内不得向其发包工程,连续发生两次的,不得继续录用。
(四) 安全资质审查的内容:
1、 有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
2、 有关部门颁发的“安全施工合格证”或“安全资格认可证”或相应的证书。
3、 有施工简历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
4、 能否胜任承包工程,有无熟悉承包工程及施工现场有关安全技术要求的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相应许可证、特殊工种作业证上岗。
5、 有满足工程需要、保证安全施工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
6、 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方必须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必须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必须设有兼职安全员。
第九条 签订承包工程合同:
(一) 不论采取哪一种承包形式,发包方和承包方都必须有具备法人资格的负责人或其委托人签订的承包合同。承包工程的性质和项目必须在施工(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之内。
(二) 工程合同中,具体规定发、承包双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承包工程安全协议书作为工程合同安全管理的补充附件,同样具有法律效率
(三) 本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部门、班组不得对外签订发包工程合同。
第十条 签订承包工程安全协议书:
(一) 承包合同签订的同时,承包方负责人应与安全监察部负责人共同签订“承包工程安全协议书”。协议内容包括承包方和发包方各自应采取的安全措施,提出安全注意事项,明确安全责任。
(二)对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或其他区域)内作业,凡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要求设置监护人的工作项目还必须明确现场工作监护人。
第十一条 发、承包方的安全责任:
(一) 发包方的安全责任:
1、 在开工前由项目责任部门组织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对承包方的负责人、安全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应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有完整的记录和资料。
2、 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或其他区域)内作业,有可能造成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容易引起人员伤害及和设备事故的场所作业,开工前项目责任部门必需组织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与承包方工作负责人共同到现场勘察,事先进行详细的安全技术交底。项目负责部门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承包方的工作内容、作业区域,要求承包方作好危险点分析、制订“三措”(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安全措施),送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审查合格后监督实施。以上内容必需有完整的记录与资料。
3、承包工作凡涉及《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要求使用工作票的,工作负责人由承包方担任。
4、 承包方的工作负责人必需具备《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规定的条件,能承担《安规》规定的安全责任,经项目责任部门考试合格后报安全监察部审批。有长期合作关系的承包方工作负责人资格审查,每年进行一次。
5、 承包方负责人开工前将工作负责人名单及其允许工作的范围报项目负责部门。
6、 若承包方不具备工作负责人资格,由项目责任部门指定发包方协作部门负责监护工作,监护人必须到位尽责,督促落实工作票及“三措”,对许可的正确性、现场安全施工负责。
7、 安全监察部对承包方的安全施工予以监察。
(二) 承包方的安全责任:
1、承包单位的负责人是工程安全施工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监察部门提出的意见必须及时整改。
2、在工程开工前,承包方必须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使全体施工人员均掌握工程状况、特点及“三措”内容,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工作,对现场个人的施工安全负责。长期施工的承包单位应每年进行一次《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等规程、规定的考试。上述考试成绩应记入技术档案。
第13篇 电力生产发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发、承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集团公司系统的电力生产、多种产业工作应充分挖掘、利用集团公司系统自身的人力和设备资源来完成。确需要利用系统外人力资源的,必须采用对外发包工程的方式,严禁雇佣临时工。集团公司系统各对外发、承包工程单位要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规范企业的电力生产、多种产业发、承包工程和用工管理。
“电力生产工作”是指发电、输变电、供电、电力调度、电力检修、电力试验、电力建设等有关的生产性工作,如电力设备(设施)的运行、检修维护、施工安装、试验、生产性管理工作以及电力设备的更新改造、业扩、用户电力设备的安装、检修和试验、输煤、除灰等工作。
“多种产业工作”是指非电力生产为主业的工作。
“集团公司系统自身的人力和设备资源”包括集团公司系统主业、多种经营等,隶属各企业管理的检修公司、燃料公司、实业公司等二级公司。
“临时工”指与企业的雇佣合同期2年以下(不含2年)或无固定工作岗位的外来用工人员。
第三条 集团公司系统对外发、承包工程必须由企业统一管理,严禁以车间、班组、部门或个人名义发、承包工程。
发包工程必须承包给有相关资质和施工能力的单位;外出承包工程必须由企业统一管理,纳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范围。
第四条 发、承包工程必须依法签订合同,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发包方和承包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第五条 发、承包工程严禁“以包代管”。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外出承包工程,在执行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的同时,还应严格执行发包方现场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中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各基层企业。
第二章 发包方的职责
第七条 发包方在工程项目发包前必须对承包方以下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查,并复印有关见证性材料备案:
(一)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安全资质证书,施工简历和近3年安全施工记录。
(二)人员年龄、工种、健康状况等是否符合要求;工作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是否满足工程需要;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有合格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三)承包方保证安全施工的组织机构、工器具、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能否满足安全施工要求。涉及定期试验的工器具、绝缘用具、施工机具、安全防护用品,是否有具有检验、试验资质部门出具的合格的检验报告。
(四)承包方施工队伍超过300人的是否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是否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是否设有兼职安全员。安全管理机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持有资质证书。
第八条 开工前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必要时,在承包方教育培训的基础上对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程、制度、要求。
第九条 在有危险性的生产区域内作业,有可能造成火灾、爆炸、触电、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烫伤、坠落、溺水等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设备损坏、环境污染、电网破坏事故的,发包方应事先要求承包方做好危险点分析,并制订安全措施,经发包方审核批准后,监督承包方实施。承包方应按有关行业安全管理法规、条例、规程的要求设监护人。
第十条 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工程合同中,必须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并签订安全协议作为附件。安全协议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发包方提出的确保施工安全的组织措施、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要求;
(二)承包方制定的确保施工安全的组织措施、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
(三)承包方应遵照执行的有关安全文明生产、治安、防火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四)发包方对现场实施奖惩的有关规定;
(五)有关事故报告、调查、统计、责任划分的规定;
(六)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考试及办理施工人员准入手续等要求。
第三章 承包方的职责
第十一条 必须按照发包方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接受发包方的资质和条件审查。
第十二条 要积极主动地配合发包方做好技术交底工作,了解所承包工程的生产和工艺流程的特点,对作业现场可能的危险因素进行分析;组织全体施工人员认真学习,学习要有签字。
第十三条 开工前应按照与发包方签订的安全协议的要求,认真制定确保施工安全的组织措施、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经发包方审核批准后贯彻落实。
第十四条 承包方不得擅自将工程转包、分包和返包。施工单位在工作中遇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由发包方配合完成的工作,需书面提出申请,经发包方厂级领导批准后,指派有关车间、班组配合完成。
第十五条 承包方施工队伍在施工过程中不得擅自更换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工作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关系到施工安全及质量的特殊工种人员,特殊情况需要换人时须征得发包方的同意,并对新参加工作人员履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六条 现场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发包方现场安全管理的规程、制度和安全协议明确要求的安全、消防、治安及文明生产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承包方必须自觉接受发包方的安全监督、管理和指导,对发包方提出的技术和安全方面的意见必须及时整改;发生人身事故或危及设备的不安全情况,除按规定逐级上报外还必须立即报告发包方。
第十八条 承包方在开工前要向发包方交纳工程总造价的5%作为安全风险抵押金。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承包系统外工程按发包方要求交纳。
承包方因违章作业造成设备停运、损坏、火灾及人身伤亡等影响安全生产的,按规定接受发包方的考核。
第十九条 承包方在办理手续时须提供工作人员的名册,注明所有工作人员的年龄、文化程度、身体健康状况等,并提供身份证等相关见证材料以供验证;提供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品登记表。
第二十条 承包方不得使用童工;非特殊技术性的工作,工作人员年龄不得超过55岁;所有工作人员不得有所承包工程的职业禁忌症。
焊工、起重机械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在有效期内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四章 发、承包工程的现场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承包方队伍进入作业现场前,发包方要对其进行消防安全、电力设施保护及社会治安方面的教育。所有教育培训和考试完成后,办理准入手续后,凭证件出入现场。
证件上应有本人近期免冠照片、姓名、承包方名称、准入的现场区域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发包方要积极做好发包工程的工作票、动火票办理等事宜,除长期外委队伍外,发包工程应实行工作票双负责人制。发包企业工作负责人对现场作业安全措施是否执行到位,施工人员是否在指定时间、区域内工作负责,外包队伍工作负责人对施工作业的现场组织、协调和施工作业人员安全行为负责。
第二十三条 发、承包方安全监察部门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指导安全施工,要随时对施工安全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情况,及时纠正,并按规定给予惩处。
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的安全监督部门,对本企业外出承包工程的现场,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四条 承包方队伍严重违章作业,导致设备停运等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后果,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进行停工整顿,有权决定终止合同的执行。
第二十五条 遇有工程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方施工的,发包方应与承包方签定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发包方对各承包方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发、承包工程中发生生产事故,不论事故原因,必须按照《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要求报告。
第二十七条 各企业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订本企业发、承包工程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14篇 某电力生产发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发、承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集团公司系统的电力生产、多种产业工作应充分挖掘、利用集团公司系统自身的人力和设备资源来完成。确需要利用系统外人力资源的,必须采用对外发包工程的方式,严禁雇佣临时工。集团公司系统各对外发、承包工程单位要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规范企业的电力生产、多种产业发、承包工程和用工管理。
“电力生产工作”是指发电、输变电、供电、电力调度、电力检修、电力试验、电力建设等有关的生产性工作,如电力设备(设施)的运行、检修维护、施工安装、试验、生产性管理工作以及电力设备的更新改造、业扩、用户电力设备的安装、检修和试验、输煤、除灰等工作。
“多种产业工作”是指非电力生产为主业的工作。
“集团公司系统自身的人力和设备资源”包括集团公司系统主业、多种经营等,隶属各企业管理的检修公司、燃料公司、实业公司等二级公司。
“临时工”指与企业的雇佣合同期2年以下(不含2年)或无固定工作岗位的外来用工人员。
第三条 集团公司系统对外发、承包工程必须由企业统一管理,严禁以车间、班组、部门或个人名义发、承包工程。
发包工程必须承包给有相关资质和施工能力的单位;外出承包工程必须由企业统一管理,纳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范围。
第四条 发、承包工程必须依法签订合同,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发包方和承包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第五条 发、承包工程严禁“以包代管”。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外出承包工程,在执行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的同时,还应严格执行发包方现场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中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各基层企业。
第二章 发包方的职责
第七条 发包方在工程项目发包前必须对承包方以下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查,并复印有关见证性材料备案:
(一)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安全资质证书,施工简历和近3年安全施工记录。
(二)人员年龄、工种、健康状况等是否符合要求;工作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是否满足工程需要;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有合格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三)承包方保证安全施工的组织机构、工器具、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能否满足安全施工要求。涉及定期试验的工器具、绝缘用具、施工机具、安全防护用品,是否有具有检验、试验资质部门出具的合格的检验报告。
(四)承包方施工队伍超过300人的是否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是否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是否设有兼职安全员。安全管理机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持有资质证书。
第八条 开工前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必要时,在承包方教育培训的基础上对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程、制度、要求。
第九条 在有危险性的生产区域内作业,有可能造成火灾、爆炸、触电、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烫伤、坠落、溺水等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设备损坏、环境污染、电网破坏事故的,发包方应事先要求承包方做好危险点分析,并制订安全措施,经发包方审核批准后,监督承包方实施。承包方应按有关行业安全管理法规、条例、规程的要求设监护人。
第十条 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工程合同中,必须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并签订安全协议作为附件。安全协议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发包方提出的确保施工安全的组织措施、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要求;
(二)承包方制定的确保施工安全的组织措施、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
(三)承包方应遵照执行的有关安全文明生产、治安、防火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四)发包方对现场实施奖惩的有关规定;
(五)有关事故报告、调查、统计、责任划分的规定;
(六)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考试及办理施工人员准入手续等要求。
第三章 承包方的职责
第十一条 必须按照发包方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接受发包方的资质和条件审查。
第十二条 要积极主动地配合发包方做好技术交底工作,了解所承包工程的生产和工艺流程的特点,对作业现场可能的危险因素进行分析;组织全体施工人员认真学习,学习要有签字。
第十三条 开工前应按照与发包方签订的安全协议的要求,认真制定确保施工安全的组织措施、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经发包方审核批准后贯彻落实。
第十四条 承包方不得擅自将工程转包、分包和返包。施工单位在工作中遇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由发包方配合完成的工作,需书面提出申请,经发包方厂级领导批准后,指派有关车间、班组配合完成。
第十五条 承包方施工队伍在施工过程中不得擅自更换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工作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关系到施工安全及质量的特殊工种人员,特殊情况需要换人时须征得发包方的同意,并对新参加工作人员履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六条 现场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发包方现场安全管理的规程、制度和安全协议明确要求的安全、消防、治安及文明生产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承包方必须自觉接受发包方的安全监督、管理和指导,对发包方提出的技术和安全方面的意见必须及时整改;发生人身事故或危及设备的不安全情况,除按规定逐级上报外还必须立即报告发包方。
第十八条 承包方在开工前要向发包方交纳工程总造价的5%作为安全风险抵押金。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承包系统外工程按发包方要求交纳。
承包方因违章作业造成设备停运、损坏、火灾及人身伤亡等影响安全生产的,按规定接受发包方的考核。
第十九条 承包方在办理手续时须提供工作人员的名册,注明所有工作人员的年龄、文化程度、身体健康状况等,并提供身份证等相关见证材料以供验证;提供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品登记表。
第二十条 承包方不得使用童工;非特殊技术性的工作,工作人员年龄不得超过55岁;所有工作人员不得有所承包工程的职业禁忌症。
焊工、起重机械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在有效期内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四章 发、承包工程的现场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承包方队伍进入作业现场前,发包方要对其进行消防安全、电力设施保护及社会治安方面的教育。所有教育培训和考试完成后,办理准入手续后,凭证件出入现场。
证件上应有本人近期免冠照片、姓名、承包方名称、准入的现场区域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发包方要积极做好发包工程的工作票、动火票办理等事宜,除长期外委队伍外,发包工程应实行工作票双负责人制。发包企业工作负责人对现场作业安全措施是否执行到位,施工人员是否在指定时间、区域内工作负责,外包队伍工作负责人对施工作业的现场组织、协调和施工作业人员安全行为负责。
第二十三条 发、承包方安全监察部门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指导安全施工,要随时对施工安全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情况,及时纠正,并按规定给予惩处。
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的安全监督部门,对本企业外出承包工程的现场,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四条 承包方队伍严重违章作业,导致设备停运等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后果,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进行停工整顿,有权决定终止合同的执行。
第二十五条 遇有工程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方施工的,发包方应与承包方签定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发包方对各承包方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发、承包工程中发生生产事故,不论事故原因,必须按照《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要求报告。
第二十七条 各企业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订本企业发、承包工程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15篇 承发包合同安全管理办法怎么写
一、范围 为加强承发包工程中安全施工的管理,明确承发包业务各方的安全责任和义务,根据 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工程范围内需对外签订及执行承发包合同的乙方
二、引用标准
三、术语和定义 无
四、培训和资格 公司各办理承发包业务的合同草拟、流转、审核及批准签认人员需熟悉并掌握本办法的管理要求。
五、职责
1 、乙方用工部门、项目管理部门负责
1)乙方根据业务承包的具体内容调整安全协议内容并报甲方项目部审核;2)乙方负责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协议;3.)方对录用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保存记录。
6.管理要求
1、在下列业务活动中,必须签订安全协议:
1)施工过程中相关承包业务;2)建筑、安装承包业务;3.)设备、设施租赁业务;
4)实习、培训业务;
5)委托检测、检验、维修、保养业务;
6)后勤、服务等承包业务;
7)其他有可能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的业务活动。
2、贯彻先订合同后施工的原则,在业务活动开始前必须签订安全协议并作为承包合同 。
3、乙方在对外签订发(分)包合同时,必须根据《供方评定管理程序》的要求和分工组织对承包方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款:
1) 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是否符合合同中的承包内容;2) 对政府明文规定需具备资质才可以承接的工程和作业,如:建筑吊装、拆房、起重吊运、起重机制造等都必须有相对应等级的资质证书;3.) 承包方在合同上签字的人员必须是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4、若发(分)包工程是在公司和由公司提供的场所内或由公司总承包的工程范围内(以下简称:公司范围内)作业的,还必须增加审查承包方以下内容:
1) 必须由经培训合格,并持有安全管理人员证书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2)具有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资格操作证;
4)各类劳动防护用品齐全;
5)各类作业人员的年龄、文化程度必须符合国家规定、身体健康,没有妨碍所从事作业的禁忌症或生理缺陷;
6)承包方为我公司提供服务的人员的保险情况、各种车辆人、机械的检验保险情况。
5、发(分)包工程是在公司范围内作业的,在安全协议中必须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和界限。
安全管理责任根据“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确定,乌海市天宇能源有限公司作为业主方可以通过口头、书面等方式向施工方提出职业健康、安全、环保方面的整改建议。
6、在承发包合同中必须明确合同的有效期,有效期要考虑工程的延长和脱期,安全协议的有效期与承包合同同步。
7、承发包合同签订后,若工程内容需要增加或作较大修改时必须增订补充。
8、公司有关部门在对外签订承揽合同和安全协议时应考虑安全生产的风险。
9、安全协议的签订
(1)凡发(分)包工程在公司范围内作业的,必须在与承包方签订承包商务合同的同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附录a,以下简称《安全协议》),《安全协议》原则由甲方用工部门或项目管理部门代表公司与乙方签订,加盖公司公章,承包方签订人必须是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代人,盖承包单位公章。
(2)《安全协议》中要求填写的承、发包方指派安全管理人员的姓名、联系号码必须如实填写,且必须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
(3)《安全协议》中的“其他未尽事宜”栏,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4)公司各有关部门,在签订好《安全协议》后,必须将一份《安全协议》报安全环保部备案同时报一份至承包合同签订部门作为承包合同的 保存。
10、合同的执行
(1)公司各有关部门在签订合同后,应根据承发包合同和《安全协议》所规定的承、发包方各自承担的安全责任,履行自己的职责,根据“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公司与项目有关部门对承包方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发现问题以《罚款通知单》、《整改通知单》或备忘录等形式通知承包方(签收),必要时抄报公司领导或有关政府主管部门。
(2)公司发包给承包方的项目原则不得转包、分包,确因工作需要必须转包、分包的,必须向原承包合同签订部门或项目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原签订部门或项目管理部门必须按《供方评定管理程序》的要求各分工组织对分包商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
总包方与分包方必须签订安全协议,以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同时报项目管理部门备案。
(3) 承包方对所承包的项目未经项目管理部门书面同意擅自转包分包的,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造成事故的全部由总包单位承担,同时按公司有关规定追究执行。
(4)公司有关部门在对外签订承揽合同或安全协议时,若有明确规定由公司承担安全生产责任的,必须按规定落实措施,组织实施安全管理,安全环保部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11、附录
(1)《安全管理协议》( 附录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