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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作安全管理8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92

运作安全管理

第1篇 大型吊装搬运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总则

为规范公司大型吊装搬运作业,避免发生起重伤害事故,依据集团公司《移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范》制定本规定。

2.范围

2.1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生产、施工管辖范围内大型设施、设备吊装、搬运作业管理(不含吊管机);

2.2本规定未涵盖内容或范围执行本规定引用或与作业相关的标准;

2.3甲方有规定的按甲方规定执行。

3.职责

3.1安全质量部负责制、修订吊装作业制度,监督本规定执行情况。

3.2工程部负责吊装作业的技术支持、服务。

3.3施工承包单位(项目部)对所辖区域内的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负责,为作业提供人员、技术、设备、设施保障。

3.4作业批准人-----项目部经理或其授权人

3.4.1指定或确认现场负责人及其他管理、技术人员,并明确责任;

3.4.2组织风险辨识、评价,评估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条件变化;

3.4.3清楚可能存在的危害及安全控制措施,审批作业方案及作业许可证;

3.4.4确认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为吊装、搬运作业安全提供必要的条件;

3.4.5监督检查现场作业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操作规程的情况,按公司《hse问责制度》对“三违”行为进行处理;对作业负监督管理责任。

3.4.6紧急情况下负责应急救援组织、资源调配。

3.4.7批准和取消作业。

3.5 作业申请人-----作业队管理、技术人员

3.5.1负责移动式起重机使用前的确认,移动式起重机设备合格证、年检证书、维修保养等资料符合要求,设备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3.5.2对作业人员进行现场hse培训、交底;提出作业申请,办理作业许可证;

3.5.3作业前,对作业场所、周围、空中影响作业的障碍物进行确认,移动、拆除障碍物涉及第三方的须征得许可;无法移动的须根据实际情况做适当的标识;

3.5.4负责按《项目hse技术交底》要求及起重专业要求实施作业,执行安全措施,对相关作业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3.5.5作业过程中发现不符合安全要求时,有权停止作业,消除隐患后方可恢复作业。

3.6起重指挥人员

3.6.1接受专业技术培训及考核,持证上岗;

3.6.2严格执行吊装作业计划,按规定的指挥信号进行指挥;

3.6.3监督吊索或吊具的选择;

3.6.4正式起吊前应指挥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指挥吊装;

3.6.5及时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发现安全措施落实不完善,有权暂停作业。

3.7司索人员(起重工)

3.7.1接受专业技术培训及考核,持证上岗;

3.7.2测算货物质量与起重机额定起吊质量是否相符;根据货物的质量、体积和形状等情况选择合适 的吊具与吊索;

3.7.3检查吊具、吊索与货物的捆绑或吊挂情况;

3.7.4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及时报告险情;

3.7.5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和控制措施。

3.8起重机司机

3.8.1符合吊装作业的专业资格要求;

3.8.2参与吊装作业计划的编制;

3.8.3严格执行吊装作业计划,按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均应立即执行;

3.8.4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和控制措施;

3.8.5定期对起重机进行检查、维护。

3.8.6工作前应对控制装置、吊钩、钢丝绳(包括端部的固定连接、平衡滑轮等)和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发现异常时,应在操作前排除。

3.8.7使用中若发现安全装置(如上限位装置、过载装置等)损坏或失效,应立即停止使用。每次检查及相应的整改情况均应填写检查表并保存。

4.作业许可管理

4.1常规临时吊装作业

公司生产、施工领域的任何非固定场所的临时吊装作业均事先办许可证;

4.2非常规临时吊装、搬运作业

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 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项目部组织编制吊装计划及专家评审,经项目总工程师审核、项目部经理批准、报监理、甲方负责人批准后发布实施。

4.3吊装涉及搬运作业,则将运输路线实地勘察、优选运输路线的要求;明确标注运输沿线障碍物(桥梁等)影响作业安全的因素的搬运运输线路示意图;运输过程中的车辆排序及联络方式,中途临时停车安全措施、搬运起止时间等内容与吊装作业合并编写一个方案。

4.4作业对外分包的,项目部参照本规定、分包合同对分包商作业过程实施监督、管理,项目部与分包商对作业过程的安全负同等责任。

4.5严禁无许可证的临时吊装、搬运作业。

4.6作业许可证的办理

4.6.1临时吊装作业许可证的申请、审批,按《cpe油建公司特殊危险作业许可审批管理办法》执行。

批准人接到申请人作业申请,进行书面审查、现场核查,检查确认符合要求,批准人、申请人在许可证上签字后许可证生效。

4.6.2作业申请人向批准人申请办理许可证,准备以下资料(涉及搬运应同时准备的资料):

⑴吊装(搬运)平面(运输线路)示意图。明确标注吊装现场(运输沿线)障碍物(桥梁等)影响作业安全的因素;

⑵《风险因素清单》及控制措施、作业程序;

⑶吊装作业申请(《搬运hse计划方案》);

⑷起重机、吊钩、钢丝绳、索具技术测算结果及检查结果;

⑸相关安全培训记录。

⑹其他相关资料。

4.7作业许可证的时效

4.7.1许可证的期限不得超过一个班次,延期后总期限不超过24小时;

第2篇 吊装搬运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大型)

1.总则

为规范公司大型吊装搬运作业,避免发生起重伤害事故,依据集团公司《移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范》制定本规定。

2.范围

2.1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生产、施工管辖范围内大型设施、设备吊装、搬运作业管理(不含吊管机);

2.2本规定未涵盖内容或范围执行本规定引用或与作业相关的标准;

2.3甲方有规定的按甲方规定执行。

3.职责

3.1安全质量部负责制、修订吊装作业制度,监督本规定执行情况。

3.2工程部负责吊装作业的技术支持、服务。

3.3施工承包单位(项目部)对所辖区域内的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负责,为作业提供人员、技术、设备、设施保障。

3.4作业批准人-----项目部经理或其授权人

3.4.1指定或确认现场负责人及其他管理、技术人员,并明确责任;

3.4.2组织风险辨识、评价,评估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条件变化;

3.4.3清楚可能存在的危害及安全控制措施,审批作业方案及作业许可证;

3.4.4确认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为吊装、搬运作业安全提供必要的条件;

3.4.5监督检查现场作业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操作规程的情况,按公司《hse问责制度》对“三违”行为进行处理;对作业负监督管理责任。

3.4.6紧急情况下负责应急救援组织、资源调配。

3.4.7批准和取消作业。

3.5 作业申请人-----作业队管理、技术人员

3.5.1负责移动式起重机使用前的确认,移动式起重机设备合格证、年检证书、维修保养等资料符合要求,设备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3.5.2对作业人员进行现场hse培训、交底;提出作业申请,办理作业许可证;

3.5.3作业前,对作业场所、周围、空中影响作业的障碍物进行确认,移动、拆除障碍物涉及第三方的须征得许可;无法移动的须根据实际情况做适当的标识;

3.5.4负责按《项目hse技术交底》要求及起重专业要求实施作业,执行安全措施,对相关作业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3.5.5作业过程中发现不符合安全要求时,有权停止作业,消除隐患后方可恢复作业。

3.6起重指挥人员

3.6.1接受专业技术培训及考核,持证上岗;

3.6.2严格执行吊装作业计划,按规定的指挥信号进行指挥;

3.6.3监督吊索或吊具的选择;

3.6.4正式起吊前应指挥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指挥吊装;

3.6.5及时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发现安全措施落实不完善,有权暂停作业。

3.7司索人员(起重工)

3.7.1接受专业技术培训及考核,持证上岗;

3.7.2测算货物质量与起重机额定起吊质量是否相符;根据货物的质量、体积和形状等情况选择合适 的吊具与吊索;

3.7.3检查吊具、吊索与货物的捆绑或吊挂情况;

3.7.4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及时报告险情;

3.7.5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和控制措施。

3.8起重机司机

3.8.1符合吊装作业的专业资格要求;

3.8.2参与吊装作业计划的编制;

3.8.3严格执行吊装作业计划,按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均应立即执行;

3.8.4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和控制措施;

3.8.5定期对起重机进行检查、维护。

3.8.6工作前应对控制装置、吊钩、钢丝绳(包括端部的固定连接、平衡滑轮等)和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发现异常时,应在操作前排除。

3.8.7使用中若发现安全装置(如上限位装置、过载装置等)损坏或失效,应立即停止使用。每次检查及相应的整改情况均应填写检查表并保存。

4.作业许可管理

4.1常规临时吊装作业

公司生产、施工领域的任何非固定场所的临时吊装作业均事先办许可证;

4.2非常规临时吊装、搬运作业

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 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项目部组织编制吊装计划及专家评审,经项目总工程师审核、项目部经理批准、报监理、甲方负责人批准后发布实施。

4.3吊装涉及搬运作业,则将运输路线实地勘察、优选运输路线的要求;明确标注运输沿线障碍物(桥梁等)影响作业安全的因素的搬运运输线路示意图;运输过程中的车辆排序及联络方式,中途临时停车安全措施、搬运起止时间等内容与吊装作业合并编写一个方案。

4.4作业对外分包的,项目部参照本规定、分包合同对分包商作业过程实施监督、管理,项目部与分包商对作业过程的安全负同等责任。

4.5严禁无许可证的临时吊装、搬运作业。

4.6作业许可证的办理

4.6.1临时吊装作业许可证的申请、审批,按《cpe油建公司特殊危险作业许可审批管理办法》执行。

批准人接到申请人作业申请,进行书面审查、现场核查,检查确认符合要求,批准人、申请人在许可证上签字后许可证生效。

4.6.2作业申请人向批准人申请办理许可证,准备以下资料(涉及搬运应同时准备的资料):

⑴吊装(搬运)平面(运输线路)示意图。明确标注吊装现场(运输沿线)障碍物(桥梁等)影响作业安全的因素;

⑵《风险因素清单》及控制措施、作业程序;

⑶吊装作业申请(《搬运hse计划方案》);

⑷起重机、吊钩、钢丝绳、索具技术测算结果及检查结果;

⑸相关安全培训记录。

⑹其他相关资料。

4.7作业许可证的时效

4.7.1许可证的期限不得超过一个班次,延期后总期限不超过24小时;

4.7.2延期只适用于安全措施有效、作业条件、作业环境没有变化的情况。在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核过程中,经确认需要更多的作业时间,应根据作业性质、风险、时间,经相关各方协商一致确定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和延期次数。

4.7.3一份作业许可证只限一次使用,严禁涂改、转借临时吊装(搬运)作业许可证。

4.8许可证取消

当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许可证取消

4.8.1作业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

4.8.2作业许可证规定的作业内容发生改变;

4.8.3实际作业与规范的要求发生重大偏离;

4.8.4发现有可能发生立即危及生命的违章行为;

4.8.5现场作业人员发现重大安全隐患;

4.8.6禁止无现场负责人、无监护人、作业人员无资格证作业;

4.8.7事故状态下。

4.9临时吊装作业若涉及搬运、高处作业或临时占道作业妨碍道路通行时,需要编制相应安全措施,纳入吊装方案中,并办理相应作业许可证。

4.10许可证的使用

许可证一式三联,审核批准后,一联由作业单位存根、一联交承运单位、一联由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持证组织施工;

5.作业实施

5.1 项目部按照临时吊装作业计划(《搬运hse计划方案》),完成人员、设备、设施、作业环境准备,对作业人员确认。

5.2 临时吊装(搬运)作业和涉及的挖掘、临时占道作业等许可证都已经审批完成。

5.3许可证记载的项目部现场负责人、作业申请人、安全员、监护人、作业人员到现场,确认作业条件满足作业要求。

5.4 属地管理单位现场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到场,确认相关许可作业的准备工作已完成。

5.5 作业前现场负责人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讲明作业的危险及工作步骤、责任划分、注意事项、应急措施等,并进行人员清点。

5.6 项目部作业现场负责人,落实各项措施、现场教育完成,下达实施作业指令。

5.7作业过程中,各岗位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严禁擅自离岗。

5.8吊装作业一般规定

5.8.1现场负责人应监督相关责任人对新购置的、大修(改造后)、从另一个现场调入、连续使用时间在1个月以上的起重机进行使用前的外观检查;检查内容见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四。

5.8.2起重机操作员与指挥员应始终保持听觉或视觉上的联系;

5.8.3在货物吊装的调整、升降或起重机的移动过程中应持续鸣笛;

5.8.4在将起重机移入某一区域时,确保起重机的稳定和不损坏地下设施以及不伤到人员。

5.8.5确保起吊钢索始终保持垂直;

5.8.6安全插销和安全舌片处于良好状态;

5.8.7通过引绳、拉钩来控制货物的摆动;

5.8.8确保起重机水平度;

5.8.9工作区域没有无关人员;

5.8.10确保起重货物上没有人员。

5.8.11吊装作业中的“十不吊”。即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吊装:

⑴指挥信号不明;

⑵超负荷或物体重量不明;

⑶斜拉重物;

⑷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

⑸重物下站人;

⑹重物埋在地下;

⑺重物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

⑻棱刃物体没有衬垫措施;

⑼重物越人头;

⑽安全装置失灵。

5.8.12电网附近的起吊作业

⑴所有空中电缆应当被视为带电,禁止起重机及操作人员与电缆有任何接触并保持一定的距离;

⑵在电线附近起吊作业应制定书面的作业计划并严格实施;

⑶在允许的情况下,应断电且在良好接地的情况下进行操作;

⑷专人负责警戒。

电压(kv)

6以下

6至10

10至35

35至110

110至220

220以上

距离(m)

2.5

2.7

3.0

3.2

4.6

5.2

5.8.13在管道附近的操作

⑴如在管道附近1.5米或管道上空进行吊装,应在管道上加装保护设施,并制定书面的起吊计划;

⑵在已投入使用的油气管道附近作业应编制安全程序和操作规程;

⑶应在操作区域设置警戒带,任何非直接参与操作人员不得进入该区域;

⑷应事先拟定处理管道被碰或断裂状况的应急措施;

5.8.14开始吊装前必须进行试吊,货物离开地面20-30cm,停留60秒,确认正常后才可以进行吊装作业。

5.9吊装作业实施

5.9.1作业前,现场负责人组织对吊装现场进行清理、平整、划定警戒区域、设置警示标识,确保满足吊装设备安装的条件、吊装时有足够的场地和空间;

5.9.2拆除吊装物的关联附件,使吊装物处于无吊装障碍状态;

5.9.3所有参加吊装的设备、人员按规定时间就位;

5.9.4现场负责人安排各责任人检查:人员设备、绳索、工具就位情况,气象条件符合吊装要求,设置吊装安全警戒区,确定准备工作完毕;

5.9.5检查确认准备工作符合要求后,由现场负责人,对所有吊装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任务交底,交底完成后无关人员撤离作业区,吊装小组组长下达实施令;

5.9.6起重指挥员按吊装实施方案,指挥吊装。吊装指挥人员须持证上岗;

5.9.7项目部hse监督员对吊装全过程实施监督检查;

5.9.8严格执行吊装作业中的“十不吊”。

5.9.9设备吊装就位固定符合要求后,由吊装指挥人员指挥起重设备与吊装物脱离。确认安全后,吊装结束。

5.10大件搬运一般规定

5.10.1大件搬运:大型货运汽车(平板车、半挂车等)装载不可解体的货物后,从地面算起高度超过5米;宽度超出侧面车厢0.5米;长度超过车厢后面达车厢长度1/2以上的,含其中之一者为大件搬运。

搬运方案由承运单位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项目总工审核、项目部经理审批、发布后实施。

5.10.2搬运前准备

⑴项目部组织相关人员对搬运物进行实物测量,确定其质量和外形尺寸(极点尺寸);

⑵现场负责人根据搬运物质量和外形尺寸测量结果,对从启运地到目的地运输路线进行实地勘察,综合勘察情况优选运输路线;

⑶现场负责人负责路经的道路、桥梁及有其它障碍物的,大件搬运前应做加固、维护和障碍排除,以满足运输需求。

⑷现场负责人组织人力拆除吊装物的关联附件,使吊装物处于无吊装障碍状态。不可拆除的部分,应采取保护或控制措施。

⑸现场负责人负责应对搬运物的装卸现场进行清理和平整,满足装卸时有足够的场地和空间。

⑹项目部根据作业许可证、搬运方案叙述的搬运物质量和外形尺寸(极点尺寸)等参数向工程管理部门提出车辆申请;

5.10.3搬运实施

⑴所有参加搬运的车辆、人员按要求到起运点报到,项目部清点、核实搬运的车辆、相关人员资格;

⑵现场负责人负责对人员设备、器材、工具就位情况,具体准备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落实。

⑶现场负责人负责对所有搬运人员进行健康、安全环境保护教育、任务交底及具体要求后,由领导小组组长下达实施令。

⑷项目部安全监督员对搬运全过程实施监督检查。

5.11许可证关闭

当吊装、搬运作业完成后,申请人与批准人(或其授权人)确认:

5.11.1清理作业现场,恢复地貌;

5.11.2申请人(监护人)检查现场并确认无任何隐患后;

5.11.3申请人和批准人双方现场确认、签字,许可证关闭;

6.附则

6.1本规定由公司安全质量部组织制定、负责解释。

6.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公司《大型吊装、搬运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6.3凡违反本规定作业者,按公司《hse问责制度》有关规定处理。

第3篇 起重、搬运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起重机械系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桥、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 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 设备和辅助用具(如吊篮)等。

第二条 新购置的起重机械,其生产厂家应是政府主管部门颁发具有资质的专业制造厂,其安全、 防护装置必须齐全、完备,具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新安装的起重设备应由 当地政府相关检验部门进行检查试验,取得颁发的使用许可证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第三条 设计、制造、改制、维修、安装、拆除起重机械(包括临时、小型起重机械),需由取得 政府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颁发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改造、安装后的起重装备,应取得当地政府相关部门 颁发的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第四条 起重作业按起吊工件重量划分为三个等级,大型为 100 吨以上;中型为 40 吨至 100 吨; 小型为 40 吨以下。各类起重机械,应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台账,使用单位建立技术档案。

第五条 自制、改造和修复的吊具、索具等简易起重设备,必须有设计资料(包括图纸、计算书等), 并应有存档资料。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图纸进行,经具有检验资质的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 起重机具的吊勾及滑轮组必须有防脱落装置,否则禁止使用。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七条 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起重机械进行日检、月检和年检。对在检查中发现问题 的起重设备,应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

第八条 起重指挥人员、司索人员(起重工)和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必须持有国家政府颁发的、有 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从事指挥和操作;取得一种或几种起重设备操作证的人员,去 承担另一种新型起重设备的操作前,应经过该项新设备的单独测验,取得相应操作证后方可正式工作。

第九条 在进行大型起重作业前,安全监督部门应对施工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进行审 查。

第十条 安全监督部门应对从事起重作业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格确认。 第十一条 起重作业前作业负责人应进行以下项目的安全检查:

(一)对起重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二)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三)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

(四)核实天气情况。 第十二条 作业中安全措施

(一)起重作业时必须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

(二)起重指挥必须按规定的指挥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作业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三)起重指挥应严格执行吊装方案,发现问题应及时与方案编制人协商解决;

(四)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先将工件放回 地面,故障排除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五)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六)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第十三条 起重操作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 行;

(二)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三)严禁使用起重机或其他起重机械起吊超载或重量不清的物品和埋置物体。在特殊情况下必 须超铭牌使用时,应经过计算和试验,并经主管生产的副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没有制造厂铭牌 的各种起重机具,应经查算,并作荷重试验后,方准使用;

(四)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禁止起 重操作;

(五)吊物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动、吊物棱角处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时不得进行 起重操作;

(六)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七)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必须 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必须按照中国__集团公司电力安全作业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的规定保 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制定专门的作业安全技术措施,经批准后执行,作业时必须进行安全监护,安全 距离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

(八)在停工或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悬吊在空中;

(九)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 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十)下放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十一)用两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两台起重机的起重量如大小不同,则在挂绳子时,应根据起重容量计算绑扎钢丝绳的距离来分 配荷重,或按不同的起重容量制作横梁来承受起重量,以免一台所受的负荷过重,一台过轻,造成事 故;

2.两台起重机的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起重物应保持水平,起重绳应保持垂直;各台起重机械 所承受的载荷不能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 80%;

3.应由专人统一指挥,指挥人应站在两台起重机的驾驶人员均能看清的地方;

4.应在工作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按照由主管生产的厂副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

(十二)遇 6 级以上大风或大雪、大雨、大雾等恶劣天气时,不得从事露天起重作业。 第十四条 司索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二)根据重物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吊具与吊索;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 或不同规格的吊索、吊具混在一起使用;吊具承载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吊索不得超过安全负荷;起 升吊物,应检查其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

(三)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重心应在同一垂直线;

(四)禁止人员随吊物起吊或在吊钩、吊物下停留;因特殊情况进入悬吊物下方时,应事先与指 挥人员和起重机司机(起重操作人员)联系,并设置支撑装置,不得停留在起重机运行轨道上;

(五)吊挂重物时,起吊绳、链所经过的棱角处应加衬垫;吊运零散的物件时,应使用专门的吊 篮、吊斗等器具;

(六)不得绑挂、起吊不明重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地面和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 重物;

(七)人员与吊物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放置吊物就位时,应用拉绳或撑竿、钩子辅助就位。 第十五条 起重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将吊钩和起重臂放到规定的稳妥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对使用电气控制的起 重机械,应将总电源开关断开;

(二)对在轨道上工作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有效锚定;

(三)将吊索、吊具收回放置于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四)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设施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五)对起重机械进行维护保养时,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志牌或加锁。 第十六条 人工搬运

(一)工作人员应根据搬运物件的需要,应穿戴符合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 害的个人防护用品(ppe);

(二)搬运的过道应当平坦畅通,如在夜间搬运应有足够的照明,如需经过山地陡坡或凹凸不平 之处,应预先勘测道路;

(三)用人工搬运或装卸重大物件而须搭跳板时,须使用厚 50mm 以上的木板,跳板中部须设有支 持物,防止木板过度弯曲。从斜跳板卸物件时,须用绳子将物件从后面拴住,工作人员应站在卸放重 物的两侧,不准站在卸放重物的正面下边;

(四)不准肩荷重物登上移动式梯子或软梯;

(五)容易破碎的物品必须放在适当的框、篮或架子上搬运;

(六)搬运管子、工字铁梁等长形物件,应注意防止物件甩动,伤害附近的人员或设备。用车推时应绑扎牢固;

(七)加热的液体应放在专门的容器内搬运,并且不得盛满,应用车子推或两人抬,不准一人肩 荷搬运。

第十七条 手工搬运及其安全要求

(一)肩扛,其重量以不超过本人体重为宜。最好有人搭肩,搭肩应稍下蹲,待重物到肩后,直 腰起立,不能弯腰,以防扭伤腰部;

(二)肩抬,两个以上抬运重物时,必须同一顺肩。换肩时重物须放下。多人共同搬运、抬运或 装卸较大的重物时,应有一人担任指挥,搬运的步调应一致,前后扛应同肩,必要时还应有专人在旁 监护;

(三)使用撬杠。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长短大小不同规格的撬杠。操作时,撬杠应放在身体一侧, 两腿叉开,两手用力。不准站在或骑在撬杠上面工作,也不准将撬杠放在肚子下,以防发生人身伤害 事故。

(四)使用跳板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必须使用厚度大于 50mm 的跳板,凡腐朽、扭纹、破裂的跳板,均不得使用;

2.单行跳板,其宽度不得小于 0.6m。双行跳板,其宽度不得小于 1.2m;

3.跳板坡度不得大于 1:3。凡超过 5m 长的跳板,下部应设支撑;

4.跳板两头应包扎铁箍,以防裂开。

第十八条 用管子滚动搬运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滚杠搬运应由专人负责指挥;

(二)管子能承受重压,直径相同,长短适合,光滑垂直。管子承受重物后,两端各露出托板长 度宜在 150~300mm 内,以便调节滚动搬运转向

(三)在重物滚动搬运中,放置管子应在重物移动的前方,并应有一定距离。在移动中需要增加 滚杠时,必须停止移动;

(四)在移动中需要调正方向时,应采用锤击方式,严禁用手直接调整。禁止用手去抓受压的滚 杠,拿取滚杠时,四指伸进筒内,拇指压在上方,以防压伤手指;

(五)重物上坡时应用木楔垫牢管子,以防管子滚下;下坡时,必须用绳子拉住重物的重心,防 止下滑过快。

第4篇 国际广场安全管理运作方式

君临国际广场安全管理运作方式

1、岗位设置

安全岗位设置说明:

1)1号岗:位于博爱广场,由安全班长负责

2)2号岗:形象岗,位于b幢办公入口附近

3)3号岗:主出入口岗

4)4号岗:机动车主入口岗,位于b栋西南侧机动车出入口

5)5号岗:外围巡逻岗,位于文化景观带和院士广场

6)6号岗:公寓门童,位于酒店式公寓大堂

7)7号岗:巡楼岗

8)8号岗:停车场管理岗

2、岗位设置原则

(1)充分考虑安全管理特点设立形象岗,展示安全管理良好形象。

(2)巡逻岗巡逻周期能保障在1个小时内全面巡检一次,建筑物内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

(3)出入口、建筑物大堂的重点把控,特别是人员、物资进出的有效控制。

(4)考虑各岗位之间的距离和安全员的体力及快速增援的及时性。

(5)考虑到智能设备控制,君临国际广场出入口、写字楼、酒店公寓、高层公寓、地下停车场、周界保护的安全性、功能性和复杂性。

(6)突出'统一调配、分级管理'的安全思路,无安全管理盲区。

3、安全岗位工作职责及标准

(1)形象岗:形象岗设专用岗亭,安全员白天8:00-18:00 在岗,要求着装整洁统一、举止规范,对进出广场业主、车辆行军礼。以展示物业风貌和安全管理形象。

(2)巡逻岗:巡逻岗全天24小时在岗,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安全巡视和写字楼楼层巡视。

(3)门童岗:酒店式公寓设门童岗,24小时负责维护公寓秩序,提供客户相关服务。

(4)车管岗:君临国际广场交通车管岗实行全天24小时在岗,负责车辆交通秩序维护,路面专业泊车、地库停车服务。

4、安全管理队伍建设

安全员是维护和管理君临国际广场治安秩序的专职人员,安全队伍建设是非常重要的。

(1)安全员入职标准

1)热爱安全工作,品行端正,无犯罪前科和违法劣迹,作风正派,态度和善,遇事冷静,机智果断勇敢;

2)具有较强的观察、分析和判断是非能力,思维敏捷,反应迅速,意志坚强;具有高度社会责任感;具有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勇敢精神;具有一定的社会经验;

3)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素质,身体健康,年龄18到25岁,身高172mm以上,裸眼视力1.0以上,无残疾,无重听,无口吃,无色盲和色弱,体形匀称,相貌端正,朴实大方;具有较强的吃苦耐劳的精神和环境适应能力。

(2)业务技能培训

1)安全业务培训主要分上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两个类型。

2)培训方式:理论讲授、制度学习、经验介绍、操作、模拟训练等。

3)上岗前培训内容:安全员的基本素质、基本专业知识、基本专业技能,公司有关制度和君临国际广场物业现场熟悉。

4)岗位培训内容:形势教育、法律基本常识、专业基础和消防知识、车辆管理、紧急情况处理、擒拿格斗知识、队列风貌、文明礼貌、职业道德、职业纪律、敬业精神等。

(3)日常管理

1)保持安全员队伍的稳定性。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增强与客户间的沟通和了解,加强治安防范。在人员招聘中,严格把关;

2)建立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作为安全员的行为准则和工作标准,并建立注重才干、配套考核的机制,竞争上岗,优胜劣汰;

3)严格选配安全领班。领班的选配是安全班组建设工作的重要一环。他们与安全员工作密切相关,最了解其思想动态,是安全工作的中坚力量和骨干。

4)树立安全队伍的良好形象。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安全员不仅要讲究文明礼貌,注重仪表修养,并且要懂得相关的法律、法规。因此通过开展必要的军事训练和日常教育工作,树立良好的安全队伍形象。

5、 人防、技防结合,构筑安全屏障

(1)君临国际广场安全屏障构成图

如上图所示,君临国际广场的安全系统形成了封闭性的保护屏障。六大安全系统通过护管队伍的科学运用,显得更全面、更先进、更专业,为君临国际广场主业主放心享受高品质生活提供全面保障。

(2)安全屏障系统运作

安全系统分布点控制目标工作要点

闭路电视监

控系统电梯内、消防梯入口、换层入口、地下停车场出入口电梯、停车场、、走火通道、3楼活动中心 安全监控、消防报警系统昼夜开通,设立24小时监控值班岗,全面了解和严密监视大楼安全状况

密切注意屏幕情况,发现可疑情况定点录像

火灾自动装置报警,立即通知护管员赶赴现场,查明情况。

必须保持充沛的精力,不打瞌睡、聊天、吃零食,以高度责任感认真观察,不向外人提供大楼监控点、消防设备等安全方面的资料

红外线防盗

探测系统大楼围墙;各业主家防止从非正常通道进入人员,在禁止入内的时间内监控出入情况

紧急呼叫系统各业主家中业主发生紧急情况时争取最快时间赶到

火警自动报

警系统大楼公共区域温感、烟感、自动喷啉系统等消防设备的启动,有效地控制火灾

快速反应护

管队伍 管理中心建立快速反应系统,2分钟内集合,争取有效时间,保护业主的安全为已任

大楼广播系统各层公共过道火灾时指引人员疏散;发生突发情况,提醒业主警惕

以上系统和监控中心相连,当发现异常情况时,监控中心将做出积极的反应措施,它是安全设备的运用机构,其作用突出了安全的防范和力量的调配。通过监控中心的统一协调,利用安全警报信息处理网络,调动所有部门力量,及时处理应急突发事件,并做出快速判断,当内部力量不足时及时向社会公众部门寻求支援。

监控中心信息处理图:

6、安全应急方案的设计与演练

针对君临国际广场的建筑结构及周边环境,设计各种突发事件预案,如治安刑事、火警、火灾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反应预案,进行相应的模疑演练,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维护君临国际广场的正常生活秩序。以下是紧急事件处理流程图:

第5篇 吊装搬运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总则

为规范公司大型吊装搬运作业,避免发生起重伤害事故,依据集团公司《移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范》制定本规定。

2. 范围2.1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生产、施工管辖范围内大型设施、设备吊装、搬运作业管理(不含吊管机);2.2本规定未涵盖内容或范围执行本规定引用或与作业相关的标准;2.3甲方有规定的按甲方规定执行。

3. 职责3.1安全质量部负责制、修订吊装作业制度,监督本规定执行情况。

3. 2工程部负责吊装作业的技术支持、服务。

3. 3施工承包单位(项目部)对所辖区域内的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负责,为作业提供人员、技术、设备、设施保障。

3. 4作业批准人-----项目部经理或其授权人

3.4.1 指定或确认现场负责人及其他管理、技术人员,并明确责任;

3.4.2 组织风险辨识、评价,评估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条件变化;

3.4.3 清楚可能存在的危害及安全控制措施,审批作业方案及作业许可证;

3.4.4 确认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为吊装、搬运作业安全提供必要的条件;

3.4.5 监督检查现场作业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操作规程的情况,按公司《hse问责制度》对“三违”行为进行处理;

对作业负监督管理责任。

3.4.6 紧急情况下负责应急救援组织、资源调配。

3.4.7 批准和取消作业。

3. 5 作业申请人-----作业队管理、技术人员

3.5.1 负责移动式起重机使用前的确认,移动式起重机设备合格证、年检证书、维修保养等资料符合要求,设备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3.5.2 对作业人员进行现场hse培训、交底;

提出作业申请,办理作业许可证;

3.5.3 作业前,对作业场所、周围、空中影响作业的障碍物进行确认,移动、拆除障碍物涉及第三方的须征得许可;

无法移动的须根据实际情况做适当的标识;

3.5.4 负责按《项目hse技术交底》要求及起重专业要求实施作业,执行安全措施,对相关作业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3.5.5 作业过程中发现不符合安全要求时,有权停止作业,消除隐患后方可恢复作业。

3. 6起重指挥人员

3.6.1 接受专业技术培训及考核,持证上岗;

3.6.2 严格执行吊装作业计划,按规定的指挥信号进行指挥;

3.6.3 监督吊索或吊具的选择;

3.6.4 正式起吊前应指挥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指挥吊装;

3.6.5 及时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发现安全措施落实不完善,有权暂停作业。

3. 7司索人员(起重工)

3.7.1 接受专业技术培训及考核,持证上岗;

3.7.2 测算货物质量与起重机额定起吊质量是否相符;

根据货物的质量、体积和形状等情况选择合适 的吊具与吊索;

3.7.3 检查吊具、吊索与货物的捆绑或吊挂情况;

3.7.4 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及时报告险情;

3.7.5 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和控制措施。

3. 8起重机司机

3.8.1 符合吊装作业的专业资格要求;

3.8.2 参与吊装作业计划的编制;

3.8.3 严格执行吊装作业计划,按指挥信号进行操作。

对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均应立即执行;

3.8.4 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和控制措施;

3.8.5 定期对起重机进行检查、维护。

3.8.6 工作前应对控制装置、吊钩、钢丝绳(包括端部的固定连接、平衡滑轮等)和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发现异常时,应在操作前排除。

3.8.7 使用中若发现安全装置(如上限位装置、过载装置等)损坏或失效,应立即停止使用。

每次检查及相应的整改情况均应填写检查表并保存。

4.作业许可管理

4.1常规临时吊装作业

公司生产、施工领域的任何非固定场所的临时吊装作业均事先办许可证;

4.2非常规临时吊装、搬运作业

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 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项目部组织编制吊装计划及专家评审,经项目总工程师审核、项目部经理批准、报监理、甲方负责人批准后发布实施。

4.3吊装涉及搬运作业,则将运输路线实地勘察、优选运输路线的要求;

明确标注运输沿线障碍物(桥梁等)影响作业安全的因素的搬运运输线路示意图;

运输过程中的车辆排序及联络方式,中途临时停车安全措施、搬运起止时间等内容与吊装作业合并编写一个方案。

4.4作业对外分包的,项目部参照本规定、分包合同对分包商作业过程实施监督、管理,项目部与分包商对作业过程的安全负同等责任。

4.5严禁无许可证的临时吊装、搬运作业。

4.6作业许可证的办理

4.6.1 临时吊装作业许可证的申请、审批,按《cpe油建公司特殊危险作业许可审批管理办法》执行。

批准人接到申请人作业申请,进行书面审查、现场核查,检查确认符合要求,批准人、申请人在许可证上签字后许可证生效。

4.6.2 作业申请人向批准人申请办理许可证,准备以下资料(涉及搬运应同时准备的资料):

⑴吊装(搬运)平面(运输线路)示意图。

明确标注吊装现场(运输沿线)障碍物(桥梁等)影响作业安全的因素;

⑵《风险因素清单》及控制措施、作业程序;

⑶吊装作业申请(《搬运hse计划方案》);

⑷起重机、吊钩、钢丝绳、索具技术测算结果及检查结果;

⑸相关安全培训记录。

⑹其他相关资料。

4.7作业许可证的时效

4.7.1 许可证的期限不得超过一个班次,延期后总期限不超过24小时;

4.7.2 延期只适用于安全措施有效、作业条件、作业环境没有变化的情况。

在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核过程中,经确认需要更多的作业时间,应根据作业性质、风险、时间,经相关各方协商一致确定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和延期次数。

4.7.3 一份作业许可证只限一次使用,严禁涂改、转借临时吊装(搬运)作业许可证。

4.8许可证取消

当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许可证取消

4.8.1 作业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

4.8.2 作业许可证规定的作业内容发生改变;

4.8.3 实际作业与规范的要求发生重大偏离;

4.8.4 发现有可能发生立即危及生命的违章行为;

4.8.5 现场作业人员发现重大安全隐患;

4.8.6 禁止无现场负责人、无监护人、作业人员无资格证作业;

4.8.7 事故状态下。

4.9临时吊装作业若涉及搬运、高处作业或临时占道作业妨碍道路通行时,需要编制相应安全措施,纳入吊装方案中,并办理相应作业许可证。

4.10许可证的使用

许可证一式三联,审核批准后,一联由作业单位存根、一联交承运单位、一联由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持证组织施工;

5.作业实施

5.1 项目部按照临时吊装作业计划(《搬运hse计划方案》),完成人员、设备、设施、作业环境准备,对作业人员确认。

5.2 临时吊装(搬运)作业和涉及的挖掘、临时占道作业等许可证都已经审批完成。

5.3许可证记载的项目部现场负责人、作业申请人、安全员、监护人、作业人员到现场,确认作业条件满足作业要求。

5.4 属地管理单位现场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到场,确认相关许可作业的准备工作已完成。

5.5 作业前现场负责人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讲明作业的危险及工作步骤、责任划分、注意事项、应急措施等,并进行人员清点。

5.6 项目部作业现场负责人,落实各项措施、现场教育完成,下达实施作业指令。

5.7作业过程中,各岗位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严禁擅自离岗。

5.8吊装作业一般规定

5.8.1 现场负责人应监督相关责任人对新购置的、大修(改造后)、从另一个现场调入、连续使用时间在1个月以上的起重机进行使用前的外观检查;

检查内容见

二、

三、 四。

5.8.2 起重机操作员与指挥员应始终保持听觉或视觉上的联系;

5.8.3 在货物吊装的调整、升降或起重机的移动过程中应持续鸣笛;

5.8.4 在将起重机移入某一区域时,确保起重机的稳定和不损坏地下设施以及不伤到人员。

5.8.5 确保起吊钢索始终保持垂直;

5.8.6 安全插销和安全舌片处于良好状态;

5.8.7通过引绳、拉钩来控制货物的摆动;

5.8.8确保起重机水平度;

5.8.9工作区域没有无关人员;

5.8.1 0确保起重货物上没有人员。

5.8.1 1吊装作业中的“十不吊”。

即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吊装:

⑴指挥信号不明;

⑵超负荷或物体重量不明;

⑶斜拉重物;

⑷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

⑸重物下站人;

⑹重物埋在地下;

⑺重物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

⑻棱刃物体没有衬垫措施;

⑼重物越人头;

⑽安全装置失灵。

5.8.1 2电网附近的起吊作业

⑴所有空中电缆应当被视为带电,禁止起重机及操作人员与电缆有任何接触并保持一定的距离;

⑵在电线附近起吊作业应制定书面的作业计划并严格实施;

⑶在允许的情况下,应断电且在良好接地的情况下进行操作;

⑷专人负责警戒。

电压(kv)

6以下

6至10

10至353.5至110

110至220220以上

距离 (m)

2.5

2.73.0

3.2

4.6

5.2

5.8.1 3在管道附近的操作

⑴如在管道附近

1.5米或管道上空进行吊装,应在管道上加装保护设施,并制定书面的起吊计划;

⑵在已投入使用的油气管道附近作业应编制安全程序和操作规程;

⑶应在操作区域设置警戒带,任何非直接参与操作人员不得进入该区域;

⑷应事先拟定处理管道被碰或断裂状况的应急措施;

5.8.1 4开始吊装前必须进行试吊,货物离开地面20-30cm,停留60秒,确认正常后才可以进行吊装作业。

5.9吊装作业实施

5.9.1 作业前,现场负责人组织对吊装现场进行清理、平整、划定警戒区域、设置警示标识,确保满足吊装设备安装的条件、吊装时有足够的场地和空间;

5.9.2 拆除吊装物的关联 ,使吊装物处于无吊装障碍状态;

5.9.3 所有参加吊装的设备、人员按规定时间就位;

5.9.4 现场负责人安排各责任人检查:人员设备、绳索、工具就位情况,气象条件符合吊装要求,设置吊装安全警戒区,确定准备工作完毕;

5.9.5 检查确认准备工作符合要求后,由现场负责人,对所有吊装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任务交底,交底完成后无关人员撤离作业区,吊装小组组长下达实施令;

5.9.6 起重指挥员按吊装实施方案,指挥吊装。

吊装指挥人员须持证上岗;

5.9.7 项目部hse监督员对吊装全过程实施监督检查;

5.9.8 严格执行吊装作业中的“十不吊”。

5.9.9 设备吊装就位固定符合要求后,由吊装指挥人员指挥起重设备与吊装物脱离。

确认安全后,吊装结束。

5.10大件搬运一般规定

5.10.1大件搬运:大型货运汽车(平板车、半挂车等)装载不可解体的货物后,从地面算起高度超过5米;

宽度超出侧面车厢0.5米;

长度超过车厢后面达车厢长度1/2以上的,含其中之一者为大件搬运。

搬运方案由承运单位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项目总工审核、项目部经理审批、发布后实施。

5.10.2搬运前准备

⑴项目部组织相关人员对搬运物进行实物测量,确定其质量和外形尺寸(极点尺寸);

⑵现场负责人根据搬运物质量和外形尺寸测量结果,对从启运地到目的地运输路线进行实地勘察,综合勘察情况优选运输路线;

⑶现场负责人负责路经的道路、桥梁及有其它障碍物的,大件搬运前应做加固、维护和障碍排除,以满足运输需求。

⑷现场负责人组织人力拆除吊装物的关联 ,使吊装物处于无吊装障碍状态。

不可拆除的部分,应采取保护或控制措施。

⑸现场负责人负责应对搬运物的装卸现场进行清理和平整,满足装卸时有足够的场地和空间。

⑹项目部根据作业许可证、搬运方案叙述的搬运物质量和外形尺寸(极点尺寸)等参数向工程管理部门提出车辆申请;

5.10.3搬运实施

⑴所有参加搬运的车辆、人员按要求到起运点报到,项目部清点、核实搬运的车辆、相关人员资格;

⑵现场负责人负责对人员设备、器材、工具就位情况,具体准备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落实。

⑶现场负责人负责对所有搬运人员进行健康、安全环境保护教育、任务交底及具体要求后,由领导小组组长下达实施令。

⑷项目部安全监督员对搬运全过程实施监督检查。

5.11许可证

当吊装、搬运作业完成后,申请人与批准人(或其授权人)确认:

5.1

1.1清理作业现场,恢复地貌;

5.1

1.2申请人(监护人)检查现场并确认无任何隐患后;

5.1

1.3申请人和批准人双方现场确认、签字,许可证 ;6.附则

6.1本规定由公司安全质量部组织制定、负责解释。

6.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公司《大型吊装、搬运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6.3凡违反本规定作业者,按公司《hse问责制度》有关规定处理。

第6篇 起重吊运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范围

规定起重吊装、运输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明确作业过程的安全技术规范和施工人员的安全操作行为,防止起重伤害事故的发生。

适用于公司区域内的各种起重吊装、短驳运输作业。大型物件、线型复杂件及其它有特殊吊装要求物件的吊装,另行规定。

2职责

2.1安环部负责起重吊运相关的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初、复训和取证工作。负责监督生产现场的吊装,审批大件吊装申请。

2.2技术部负责编制大件吊装工艺。

2.3造船部/修船部负责制订吊运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组织实施起重吊运作业。

2.4施工部门负责实施起重吊运作业,负责现场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

3管理内容

3.1对相关部门的工作要求

3.1.1对施工部门的要求

3.1.1.1负责起重吊运作业的具体组织、实施,负责现场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

3.1.1.2拟定具体施工方案,包括被吊装物件的吊运路径、吊索具的配备数量/规格以及被吊物与起重机械的距离等要求,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交底。

3.1.1.3掌握作业期间的气象信息,对突发情况及时调整作业计划并报告相关部门。

3.1.1.4负责本部门各类起重机械(设备)的日常检查、保养和维修,确保处于安全可靠状态。

3.1.2对造船部/修船部的要求

3.1.2.1对有特殊吊运要求的起重作业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制订吊运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管理要求。

3.1.2.2下达施工计划,对现场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

3.1.2.3协调、解决作业过程中的起重机械(设备)问题。

3.1.2.4组织做好起重机械(设备)的检查、检定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3.1.3技术部

3.1.3.1按《大型物件吊装安全管理办法》(附件a)编制大件吊装工艺,按规定流程审核,必要时组织评审。工艺文件应依据公司吊装能力控制分段(产品)设计重量、外形尺寸,明确安全技术措施,图纸应注明吊码(耳攀)和加强结构的规格、吨位、受力、安装部位及焊接质量要求等信息。

3.1.3.2深入现场,解决施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工艺技术问题,并提出改进方案和技术措施。

3.1.4对安环部的要求

3.1.4.1负责起重吊运相关的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初、复训和取证工作。

3.1.4.2负责对生产现场的吊装环境安全、安全技术措施、警戒设置、人员监护等事故防范措施的落实进行监督、检查。

3.1.4.3起重吊运作业中发现的不安全因素发出整改指令,遇到危及或可能造成事故的现象和隐患,有权责令停止作业,整改完毕后批准恢复作业。

3.1.4.4按《大型物件吊装安全管理办法》(附件a)要求,审批大件吊装申请。

3.1.4.5对作业过程中发生的各类违章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进行教育、处罚。

3.2对相关岗位人员的工作要求

3.2.1起重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

3.2.1.1年满18周岁,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3.2.1.2掌握本工种安全技术知识和基本操作技能。

3.2.1.3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起重吊运作业的生理性和心理性缺陷。

3.2.1.4经特种作业专业技术考核合格、具有起重吊运作业资格的持证人员。

3.2.2对生产总管(主管)的要求

3.2.2.1编制生产计划,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明确各部门和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制定吊运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3.2.2.2在布置生产任务时,必须布置安全工作。工程主管及班组长,应了解具体操作人员的身体状况和情绪变化,合理安排生产任务。

3.2.2.3查明作业现场及周围环境的安全状况,督促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安排相关人员进行检查(如:防护栏杆、扶梯、安全网、脚手架等),特别要对脚手架、吊笼、光照等进行检查确认,为起重吊运安全作业创造条件。

3.2.2.4特殊情况需要拆除起重机械限位的,由施工部门提出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查、批准,机电部门负责实施,指定专人进行监护,作业结束后及时恢复。

3.2.2.5对于各类大型物件、线型复杂件及其他有特殊吊装要求物件的吊运,按《大型物件吊装安全管理办法》(附件a)执行。

3.2.2.6作业中,总管(主管)加强现场指导和监督检查。

3.2.3对起重作业人员的要求

3.2.3.1必须严格遵守“起重十不吊”的规定。

3.2.3.2保持充沛的精力,身体严重不适者不可以上岗。

3.2.3.3工作前正确穿戴好劳护用品,进入生产现场应戴好安全帽,高处作业应系好安全带,水上作业应穿好救生衣,同一组施工人员间要相互监督和检查。

3.2.3.4作业时,指挥手势信号或声音信号要准确、清晰、无误。

3.2.3.5多人操作时,必须确定由一人总指挥,指挥人员不能只用对讲机进行指挥,还应辅助手势、旗语等指挥信号。

3.2.3.6现场站位

a)指挥人员与起重驾驶员之间视线清楚;

b)指挥人员不应站在死角位置,当被吊物向指挥人员靠近时,不应构成威胁。

3.2.3.7负责被吊物的重量估算或复核,确保被吊物重量在控制范围内。

3.2.3.8施工结束,必须将工具、吊索具整理好,擦净油泥。用完的油抹布、油手套不得乱扔,应集中回收。

3.2.4对起重机械驾驶人员的要求

3.2.4.1驾驶员保持充沛的精力,工作时要精力集中,身体严重不适者不可以上岗。

3.2.4.2上下梯道、平台应双手拉好扶手栏杆,上班时不准穿高跟鞋,使用电梯时不能超载。

3.2.4.3作业前应做好设备点检并做好记录,检查各类极限位置限制器、制动器、离合器、控制器、门联锁开关、紧急报警装置、升降机、安全钩、防断绳装置、锚定装置等和使用的钢丝绳吊索具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本部门领导。

3.2.4.4起重机械运行或吊物移动,声光报警必须正常工作。

3.2.4.5驾驶员禁止用安全装置停车,操作中遇到突然断电,操作手柄必须回到零位。

3.2.4.6多人指挥时,驾驶员按总指挥指令操作。但当任何人发出危险信号时,驾驶员应立即停车。

3.2.4.7发现被吊物体上有浮物或站人时,拒绝起吊;非起重人员指挥时,拒绝起吊。

3.2.4.8双人操作时,启动起重机和离开工作岗位都必须通知对方;认真做好交接班工作,记好当天的工作情况及起重机的运行情况。

3.2.4.9工作完毕后,停车要规范,露天的起重机还必须到锚定位置下锚,并使用夹轨钳或铁鞋等安全装置进行锚定,防止大风吹动。

3.2.4.10起重机行进时尽量朝前。起重机行进时,关注轨道情况或视屏信号,被吊物视线不清时,密切关注视屏信号,发现异常情况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3.3现场管理要求

3.3.1物件吊运或分段、结构件翻身作业前,应现场检查和确认以下项目:

a)清除垃圾、边角余料及作业区的障碍物,确保大件与胎架完全脱离;

b)吊耳规格、数量及安装位置、方向与图纸相符,棱角、快口已采取了保护措施;

c)吊耳坡口、焊脚、包头符合要求,大件吊耳,经过着色试验并检验合格;

d)按图纸装焊了加强件,加强件和附件焊接质量检验合格;

e)吊装技术方案、施工要点已向班组及施工人员交底清楚;

f)正确选用吊索具,钢丝绳、卸扣等使用前检查,符合安全要求;

g)气候、光照条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h)装运不规则大件或分段时,应采取有效稳固措施;砂斗运输严格按专用工装的使用要求实施;

i)作业区周围设置警戒线,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入内;

j)运输车辆机械性能处于良好状态,运输路况良好,道路两旁及上方无障碍物;

k)使用车辆运输超长、超宽的大件时,在大件四周设有警示标志。

3.3.2作业前,起重指挥确定吊运路径,使物件在吊运过程中有足够的空间,与起重机械自身的保持一定距离,特别是与龙门吊的刚性腿、柔性腿的距离,不得发生碰撞。

3.3.3两台起重机械(设备)协同进行吊运作业,每台承受的重量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的80%,起重指挥密切注意起重机械吊臂间的相对位置、运行状态和趋势,并及时提醒其他起重指挥和驾驶人员。当吊臂临近另外一台起重机械的旋转半径范围内,起重指挥必须通知其起重指挥和驾驶员,起重指挥和驾驶员听到通知后必须做出明确答复。

3.3.4吊运不规则物件或整箱物件,应先采用低位试吊的方法确定重心,如重心偏离,应采取防倾倒的辅助性措施。被吊物接近或到达额定起重量时,吊运前应先检查制动器,并用小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运。

3.3.5吊运管系或类似物料时,如钢网板、钢网片必须严格按规范捆绑牢固,禁止兜吊;物件绑扎完毕,起重指挥要对物件绑扎情况进行确认,防止起钩后因重心不平衡或绑扎不牢而导致物件倾斜或脱钩。

3.3.6吊运气瓶、危险化学品等,必须使用专用的吊装箱(斗)。

3.3.7物件吊装,其吊钩的受力方向应与物体的重心垂直,不能斜吊或斜拖,绳、链接触的被吊物体锐角处应加可靠衬垫,分段等物件的折角边缘处应焊接半圆管作保护。

3.3.8吊挂重物时,吊挂绳索之间的夹角不得大于120度。

3.3.9吊运重物不能离地面太高,无阻挡情况下应离地0.5米,越过地面设备或其他物件应高于0.5米以上,禁止吊物从人员上空越过,任何人员不准在吊物下停留或穿越。

3.3.10起重机械(设备)作业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及重物等与高压电线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下表规定:

线路电压(kv)〈11-35      60     110    154    220    330
最小距离(m)1.53      3.1     3.6    1.1    1.7    5.3

3.3.11因突然停电或起重机突然发生故障致使被吊物悬吊在空中时,应立即在下方设立警戒区域,禁止人员进入。

3.3.12在突发恶劣天气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固定好起重机及被吊物体。

3.3.13吊运有线型的分段进行脱离胎架前,应在挂钩钢丝绳收紧的情况下,才可割除分段与胎架之间的定位焊。

3.3.14起重机械在作业和行走中,起重指挥(起重工)必须全程监护。

3.3.15吊运隔舱、肋板、框架、舱口围及工装部件时,应电焊定位或烧焊有效支撑并经检查确认后方可脱钩,起重指挥监护吊索具安全提升。

3.3.16卸下的物体,应垫好垫木,不得压在电气线路或管道上面,禁止堵塞安全通道,堆放时要整齐平稳。

3.3.17堆放重叠物体时,不准强行抽拉钢丝绳,对于易滚动的物体在堆放或叠放时,应放好止动斜塞。

3.3.18在坞墙甲板登船梯两侧的坞吊轨道上,应加装防止坞吊行走时碰撞登船梯的限位装置(铁鞋等),限位装置与船梯应留有一定的安全距离。坞吊通行,起重工将装置拆除,通过后立即恢复,其它情况下任何人不得拆除、移动该限位装置。

3.3.19同跨内高低跨行车不得进行交叉作业,严禁在吊物情况下相互穿越,高层行车吊物行走时,低层行车必须驶离高层行车运行区间。高层行车不行驶时,必须先去除吊钩上的钢丝,将吊钩升至最高处。

3.3.20进公司作业的各类浮吊在航行、作业时遵守海事局相关航行规定,到达吊运作业水域进行抛锚、绞锚或绞缆时,人员不得进入危险区域。

3.3.21浮吊起吊时,派船员观察吃水,保持大浮吊左右平衡,根据被吊物件的重量,浮吊预先吃力,调整吊点,使吊点与吊物件重心保持垂直。

3.3.22浮吊进出港池时,应控制好姿态,被吊物件与港池边起重机保持足够的距离。

3.3.23汽车式起重机稳定性原则是后方>侧方>前方,因而禁止从车头方向旋转吊运物件;地面应夯实平整,必须支好支撑,使轮胎不承载方可吊运,必要时在支撑下垫木楞以扩大支撑面积;长距离移动时必须固定好吊钩。

3.3.24进入重点站房、仓库等区域起重作业,应遵守重点站房、仓库其他管理要求。

3.3.25在船舶修理过程中,使用船方的行车等起重机时,应由船方操作,事前统一起重指挥信号。

3.3.26起重机械发生故障,无法停靠在扶梯口时,维修人员与驾驶员在上下起重机前,必须事先通知相邻起重机司机,相邻起重机司机必须停止起重机运行。

3.3.27起重机械(设备)在运行时,不得进行清洁、检查、维修和加油等作业。

3.3.28机械或人力滚运物体时,应有专人指挥,牵引绳周围不准站人。滚运过程中或移动滚杠时,应在专人指挥下协调作业,防止压伤作业人员。

3.3.29人力装卸、搬运易燃易爆物品时,禁止携带火柴、打火机等可燃烧的物品。

3.4起重吊索具的安全使用

3.4.1常用吊索具

3.4.1.1根据吊件重量和吊索具夹角,正确使用吊索具,严禁在超负荷和受冲击载荷的情况下使用。

3.4.1.2作业人员借用吊索具时应检查其是否合格、是否有标色,有无破损,若有问题应立即调换。

3.4.1.3吊索具使用后,应妥善保管好,严禁与腐蚀性物品混放。

3.4.1.4对自制吊具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4.1.5钢丝绳不准采取套绳、结扣和拉挂等方式使用;原则上不准单根钢丝绳单头吊运物件,除非有可靠的防旋转措施。

3.4.1.6钢丝绳在使用过程中应严防扭结、压扁、弯折、碰电等现象出现。

3.4.1.7当吊物处于工作位置最低点时,钢丝绳在卷扬机卷筒上的缠绕不少于3圈。

3.4.1.8纤维吊索捆扎各类物体时,锐角要垫好,不准在尖锐或粗糙物体上拖拉。

3.4.1.9不得使用多接头进行吊挂作业,以防滑脱和爪钩变形。

3.4.1.10卸扣在使用过程中不准横向垂直受力,不准敲击螺纹部位,卸扣螺纹旋紧后应退半牙,防止螺牙旋紧受力后横销变形而旋扭不动。

3.4.2钢板卡钳

3.4.2.1起吊中、小型钢板应采用四点起吊方法操作,且每对挂钩的钢索必须贯穿相连,使其受力后自动拉紧,以防滑脱。

3.4.2.2吊运大型钢板,宜采用平衡架起吊法操作。

3.4.2.3严禁用钢板卡子进行单边吊运操作。

3.4.2.4挂钩的开口发现变形时,应停止使用。

3.4.2.5挂钩连接销子应经常检查,直径磨损极限为5%。

3.4.2.6应经常检查挂钩的损坏情况,确保其完好性。

3.4.3钢板夹钳

3.4.3.1根据起吊物重量和厚度,正确选用型号。夹钳的夹持安全宽度为最大开口的四分之一以上,安全吊运负荷应为最大许用载荷的20% 以上。被吊物体表面硬度不得大于hrc37(hb=345)。

3.4.3.2起吊前被吊物体必须插到位,如没插到位应立即停止起吊。

3.4.3.3夹钳在使用中严禁受到冲击负荷。

3.4.3.4操作前找到物体的重心,合理选用几个吊点,严禁歪拉斜吊。

3.4.3.5禁止在同一根吊索上安装两个夹钳,禁止吊拔与固定物相连的物体,禁止吊运两快以上层叠的物体,起吊时被吊物上下不得有负载,禁止侧吊。

3.4.3.6当起吊并进行运行移动时,禁止站在起吊物的下方进行工作和逗留。

3.4.3.7为保证夹钳使用前的整体安全性,禁止自行焊接改装、修理。

3.4.4磁性吊具

3.4.4.1磁性吊具在起吊时,应先试吊,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操作。

3.4.4.2被吊物体在没有安全落地前,不得操作脱磁开关放落物体。

3.4.4.3除电磁吊外,其他磁性吊具均不得进行重叠吊运作业。

3.4.4.4凹凸不平、波浪型、弓型钢材不得采用磁性吊具吊支运。

3.4.4.5磁性吊具必须置于吊物的重心位置,物体的斜度必须控制在5度以下。

3.4.4.6磁性吊具与被吊物的吸着面间不得有杂物、灰尘和油水等。

3.4.4.7起吊较长物件,必须使用大秤吊进行多点起吊,并注意吊上负荷的均衡性。

3.4.4.8磁性吊具用完后,应妥善放置于平整钢板上。

3.4.4.9除永磁吊外,凡磁性吊具必须配置应急供电装置,对于蓄电池磁性吊不得横置或倒放。

3.4.4.10磁性吊具吊运物件时,禁止从人或设备上方运行。

3.5小型起重工具的安全使用

3.5.1卷扬机

3.5.1.1卷扬机应安装在平整无障碍物处,其支承面的安装必须牢固、可靠;不得有滑动、倾斜现象。

3.5.1.2卷筒应与导向滑轮中心线对正,卷筒轴心线与地面导向滑轮轴线距离满足:无槽卷筒不应小于卷筒长度20倍,有槽卷筒不应小于卷筒长度15倍;对于修船施工现场由于作业空间的限制,应尽可能使卷筒轴心线与地面导向滑轮轴线距离尽可能大。

3.5.1.3卷扬机启动前,应对钢丝绳、离合器、制动器、棘轮、棘爪等进行仔细检查,确认各部件运转良好,机壳无漏油现象,钢丝绳走向无割损方可动转。

3.5.1.4卷扬机作业必须进行试吊,启动后要缓慢均匀,严禁突然加速,防止绞扭或碰撞,拉紧的钢丝绳两侧危险区域不准有人员停留。

3.5.1.5停车时,要切断冷风,控制器要放回零位。

3.5.2千斤顶

3.5.2.1操作受力点应选择准确,支承应稳固,基础平整坚实,顶头面应采取防滑措施。

3.5.2.2操作千斤顶必须用专用手柄,严禁锤敲物击。

3.5.2.3千斤顶不能作为长时间支撑物用,起顶重物时,应采取随起随垫枕木方法,使千斤顶的受力得到缓解。

3.5.2.4发现千斤顶倾斜时,应立即停止操作,松开调整后,方能继续操作。

3.5.2.5使用螺旋千斤顶,螺杆不得旋尽,螺纹若有磨损,应降低规格使用或报废。

3.5.2.6多台千斤顶联合作业时,应有专人指挥,其动作应同步均衡。

3.5.2.7高处使用千斤顶时,为防止滑脱坠落伤人,应用麻绳或铁丝等栓住提手,绑扎在牢靠处。

3.5.3滑轮

3.5.3.1应仔细检查滑轮和滑轮轴的磨损度,轮槽底直径减少量达到钢丝绳直径的50%时必须报废,滑轮槽壁磨损达到原壁的20%、轮槽不均匀磨损大于3mm时应报废。

3.5.3.2滑轮轴及壳有裂纹、轮缘有破损均应报废。

3.5.3.3滑轮应经常进行检查,如发现有异常现象,必须纠正。

3.5.3.4应经常加油保护。

3.5.3.5使用时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滑轮直径不得小于所用钢丝绳直径的8倍。

3.5.4电动葫芦

3.5.4.1电器部分须符合国标gb6067的安全要求。

3.5.4.2上升限位装置及控制器的点压系统均应灵活、可靠,不允许以上升限位当作开关来使用。

3.5.4.3电动葫芦必须设有过卷扬限制器的装置,制动装置必须安全可靠,制动面严禁有油污等杂物。

3.5.4.4电动葫芦钢丝绳、吊钩、安全装置、控制器等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并定期进行保养。

3.5.5手动葫芦

3.5.5.1手拉葫芦应建立维修保养记录,保持各部件状态正常。

3.5.5.2手动葫芦严禁超负荷使用,每台只限一人操作,悬挂的支承点必须能承受起吊的重量(包括自重)。

3.5.5.3用多台手动葫芦同时起吊一件物件时,应合理布置起升点,并统一指挥:如拉不动时,应马上停止操作,检查原因,确认安全后,方可继续操作。

3.5.5.4起吊重物过程中如需暂时将重物悬停,应将手拉链栓在起重链上;若需长时间停留,应在重物下方垫上木墩,防止自锁机构失灵而发生以外事故。

3.5.5.5操作手动葫芦,用力应均匀,作业前均应试吊,检查制动器的可靠性。

3.5.5.6手动葫芦的部件应保持完好,并经常进行检查,报废标准按gb6067-89执行。

3.6人力收放小型物料

3.6.1应尽力避免用人力收放小型物料上下舱的方法,应使用料斗集中收放的方法。

3.6.2船舶进厂后,散货船、集装箱船等有大开口舱口围的船舶,根据工程需要,可在每个舱口围设立小型物料收放点,配置专用绳索,并用油漆做好标识;舱内设置禁区,禁止人员进入;舱口围的快口上安装钢管以防绳子磨损。

3.6.3收放人员在工作前必须对本人的工作区域仔细观察,在确定本人和他人的安全后方可开始作业。

3.6.4在物料上下舱的过程中至少2人协调作业,其中一人在舱底监护,阻止其他人员进入施工区域。

3.6.5人力收放小物料必须使用白棕绳,且白棕绳直径不得低于12mm,不得使用有断股、腐烂等不良现象的白棕绳。

3.6.6白棕绳使用完毕后必须存放于干燥通风处,以保持其良好的状态。

3.6.7白棕绳捆扎物料不得少于2个绳扣,对本身可系绳扣的不得少于3个绳扣。

3.6.8小件、散装物料必须置于容器内,确保收放过程的安全。

3.7大型分段吊运及翻身作业指南详见《大型分段吊运及翻身起重作业安全指南》(附录b)。

3.8船体吊环及安装详见《船体吊环及安装安全要求》(附录c)。

3.9起重吊索具安全检查详见《起重吊索具安全检查办法》(附件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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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 大件吊运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目的

为了确保船舶及海洋工程建造项目大型钢结构分段(以下简称大型分段)的吊运、翻身以及大型设备的吊运作业安全,避免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使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船舶及海洋工程建造大型物件吊装作业的管理。

第三条 定义

大型物件:是指重量大于等于30吨的大型分段和设备;或重量达到起重设备额定起重载荷80%以上;以及形状较大、重心不确定的物件(包括首尾线形分段)。

第四条 职责和分工

1、技术部负责大型物件吊装工艺、方案的制定。

2、生产管理部负责常规分段吊装方案的审定,并按照吊装方案和本规定要求实施大型分段吊装(分段的下胎、吊移、翻身、转向、总组、合拢)的施工及管理工作。

3、项目经理负责召集相关人员对存在疑问的分段吊装方案进行讨论修改。

4、大型设备、形状不规则的分段由项目经理召集相关人员讨论制定吊装方案。

5、总装部编制大型分段、设备吊装作业指导书并执行。

6、机装科负责设备吊装过程中的配合与监控。

7、施工单位按照图纸要求领取吊耳并安装。

8、安全环保部负责监督和考核。

第五条 管理内容

1、吊装工艺、方案的制定

1.1分段吊装、翻身工艺(方案)由技术部根据船舶、海洋工程项目的分段划分图、分段的重心和线型、施工区域的起重设备起重能力等因素制定,分段重量不允许超过载重设备额定负荷的95%。

1.2吊耳的选用按照《船体吊环及安装要求》选用合适的吊耳。

1.3所在分段吊装、翻身工艺(方案)中选用的吊装工具必须要保证足够的安全系数,钢丝绳、吊耳、卸扣的选用必须匹配。根据钢丝绳夹角安全系数参考取值如下:

作业夹角(θ) 安全系数参考取值

θ≤30° 安全系数值不得小于5

30°<θ≤60°时 承重增加15% 安全系数值不得小于6

60°<θ≤90°时 承重增加41% 安全系数值不得小于7~8

90°<θ≤120°时 承重增加100% 安全系数值不得小于10~12

钢丝绳夹角禁止>120°

1.4分段吊装、翻身工艺文件中要明显标记分段的重心位置:吊耳的位置、吨位、数量;分段结构加强措施:以及卸扣、钢丝绳的型号和其他辅助工具的数量和吨位。

1.5分段吊装、翻身工艺文件必须在吊装、翻身之前二周指导完毕,总装部根据工艺(方案)文件提前准备和布置起重索具。

1.6所有的分段吊装、翻身工艺文件除配发相关部门外,还须配发安全环保部和质检部。

1.7大型设备的吊装工艺(方案)原则上由厂家制定,超过公司起吊能力的设备吊装工艺(方案)由厂家、项目组、设计、起重人员根据公司起重机械吊装能力共同研讨决定。吊装专用工具由厂家提供,吊装过程中厂家尽量派专人进行指导。若厂家未制定吊装方案,由项目经理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厂家、专业起重人员共同研讨制定吊装方案。

1.8使用两台以上起重设备吊装时,原则上应按起重设备的额定载荷平均分配重量,但最多不超过起重设备额定载荷的80%。

1.9租用设备必须经设备保障部、安全环保部及使用部门联合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且操作者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

2、大型物件吊装审批权限

2.1 大于等于30吨,低于等于80吨或大于公司所有起重设备额定负荷80%小于90%的大型物件由项目主管申请,经技术主管、探伤员、起重指挥、项目经理、安全组长确认签字,管生产的副总经理审批后方可吊装。

3、分段吊装、翻身前的起重作业检查

3.1 10吨以上所有分段、设备每次吊装和翻身由吊装人员均要按照此规定要求进行检查和确认,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吊装。

3.2其他检查确认项目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增加。

4、大型物件吊装、翻身作业过程一般安全要求

4.1总装部按照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大型钢结构分段吊运及翻身起重作业安全实施指南》以及作业指导书要求进行分段吊装和翻身施工。

4.2分段吊装作业禁止出现超负荷和强令冒险作业现象。

第六条:本规定由安全环境卫生科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8篇 起重搬运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起重机械系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桥、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 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 设备和辅助用具(如吊篮)等。

第二条 新购置的起重机械,其生产厂家应是政府主管部门颁发具有资质的专业制造厂,其安全、 防护装置必须齐全、完备,具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新安装的起重设备应由 当地政府相关检验部门进行检查试验,取得颁发的使用许可证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第三条 设计、制造、改制、维修、安装、拆除起重机械(包括临时、小型起重机械),需由取得 政府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颁发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改造、安装后的起重装备,应取得当地政府相关部门 颁发的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第四条 起重作业按起吊工件重量划分为三个等级,大型为 100 吨以上;中型为 40 吨至 100 吨; 小型为 40 吨以下。各类起重机械,应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台账,使用单位建立技术档案。

第五条 自制、改造和修复的吊具、索具等简易起重设备,必须有设计资料(包括图纸、计算书等), 并应有存档资料。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图纸进行,经具有检验资质的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 起重机具的吊勾及滑轮组必须有防脱落装置,否则禁止使用。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七条 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起重机械进行日检、月检和年检。对在检查中发现问题 的起重设备,应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

第八条 起重指挥人员、司索人员(起重工)和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必须持有国家政府颁发的、有 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从事指挥和操作;取得一种或几种起重设备操作证的人员,去 承担另一种新型起重设备的操作前,应经过该项新设备的单独测验,取得相应操作证后方可正式工作。

第九条 在进行大型起重作业前,安全监督部门应对施工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进行审 查。

第十条 安全监督部门应对从事起重作业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格确认。 第十一条 起重作业前作业负责人应进行以下项目的安全检查:

(一)对起重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二)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三)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

(四)核实天气情况。 第十二条 作业中安全措施

(一)起重作业时必须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

(二)起重指挥必须按规定的指挥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作业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三)起重指挥应严格执行吊装方案,发现问题应及时与方案编制人协商解决;

(四)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先将工件放回 地面,故障排除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五)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六)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第十三条 起重操作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 行;

(二)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三)严禁使用起重机或其他起重机械起吊超载或重量不清的物品和埋置物体。在特殊情况下必 须超铭牌使用时,应经过计算和试验,并经主管生产的副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没有制造厂铭牌 的各种起重机具,应经查算,并作荷重试验后,方准使用;

(四)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禁止起 重操作;

(五)吊物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动、吊物棱角处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时不得进行 起重操作;

(六)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七)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必须 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必须按照中国__集团公司电力安全作业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的规定保 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制定专门的作业安全技术措施,经批准后执行,作业时必须进行安全监护,安全 距离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

(八)在停工或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悬吊在空中;

(九)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 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十)下放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十一)用两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两台起重机的起重量如大小不同,则在挂绳子时,应根据起重容量计算绑扎钢丝绳的距离来分 配荷重,或按不同的起重容量制作横梁来承受起重量,以免一台所受的负荷过重,一台过轻,造成事 故;

2.两台起重机的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起重物应保持水平,起重绳应保持垂直;各台起重机械 所承受的载荷不能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 80%;

3.应由专人统一指挥,指挥人应站在两台起重机的驾驶人员均能看清的地方;

4.应在工作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按照由主管生产的厂副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

(十二)遇 6 级以上大风或大雪、大雨、大雾等恶劣天气时,不得从事露天起重作业。 第十四条 司索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二)根据重物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吊具与吊索;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 或不同规格的吊索、吊具混在一起使用;吊具承载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吊索不得超过安全负荷;起 升吊物,应检查其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

(三)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重心应在同一垂直线;

(四)禁止人员随吊物起吊或在吊钩、吊物下停留;因特殊情况进入悬吊物下方时,应事先与指 挥人员和起重机司机(起重操作人员)联系,并设置支撑装置,不得停留在起重机运行轨道上;

(五)吊挂重物时,起吊绳、链所经过的棱角处应加衬垫;吊运零散的物件时,应使用专门的吊 篮、吊斗等器具;

(六)不得绑挂、起吊不明重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地面和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 重物;

(七)人员与吊物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放置吊物就位时,应用拉绳或撑竿、钩子辅助就位。 第十五条 起重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将吊钩和起重臂放到规定的稳妥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对使用电气控制的起 重机械,应将总电源开关断开;

(二)对在轨道上工作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有效锚定;

(三)将吊索、吊具收回放置于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四)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设施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五)对起重机械进行维护保养时,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志牌或加锁。 第十六条 人工搬运

(一)工作人员应根据搬运物件的需要,应穿戴符合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 害的个人防护用品(ppe);

(二)搬运的过道应当平坦畅通,如在夜间搬运应有足够的照明,如需经过山地陡坡或凹凸不平 之处,应预先勘测道路;

(三)用人工搬运或装卸重大物件而须搭跳板时,须使用厚 50mm 以上的木板,跳板中部须设有支 持物,防止木板过度弯曲。从斜跳板卸物件时,须用绳子将物件从后面拴住,工作人员应站在卸放重 物的两侧,不准站在卸放重物的正面下边;

(四)不准肩荷重物登上移动式梯子或软梯;

(五)容易破碎的物品必须放在适当的框、篮或架子上搬运;

(六)搬运管子、工字铁梁等长形物件,应注意防止物件甩动,伤害附近的人员或设备。用车推时应绑扎牢固;

(七)加热的液体应放在专门的容器内搬运,并且不得盛满,应用车子推或两人抬,不准一人肩 荷搬运。

第十七条 手工搬运及其安全要求

(一)肩扛,其重量以不超过本人体重为宜。最好有人搭肩,搭肩应稍下蹲,待重物到肩后,直 腰起立,不能弯腰,以防扭伤腰部;

(二)肩抬,两个以上抬运重物时,必须同一顺肩。换肩时重物须放下。多人共同搬运、抬运或 装卸较大的重物时,应有一人担任指挥,搬运的步调应一致,前后扛应同肩,必要时还应有专人在旁 监护;

(三)使用撬杠。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长短大小不同规格的撬杠。操作时,撬杠应放在身体一侧, 两腿叉开,两手用力。不准站在或骑在撬杠上面工作,也不准将撬杠放在肚子下,以防发生人身伤害 事故。

(四)使用跳板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必须使用厚度大于 50mm 的跳板,凡腐朽、扭纹、破裂的跳板,均不得使用;

2.单行跳板,其宽度不得小于 0.6m。双行跳板,其宽度不得小于 1.2m;

3.跳板坡度不得大于 1:3。凡超过 5m 长的跳板,下部应设支撑;

4.跳板两头应包扎铁箍,以防裂开。

第十八条 用管子滚动搬运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滚杠搬运应由专人负责指挥;

(二)管子能承受重压,直径相同,长短适合,光滑垂直。管子承受重物后,两端各露出托板长 度宜在 150~300mm 内,以便调节滚动搬运转向

(三)在重物滚动搬运中,放置管子应在重物移动的前方,并应有一定距离。在移动中需要增加 滚杠时,必须停止移动;

(四)在移动中需要调正方向时,应采用锤击方式,严禁用手直接调整。禁止用手去抓受压的滚 杠,拿取滚杠时,四指伸进筒内,拇指压在上方,以防压伤手指;

(五)重物上坡时应用木楔垫牢管子,以防管子滚下;下坡时,必须用绳子拉住重物的重心,防 止下滑过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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