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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警管理12篇

发布时间:2022-11-10 16:51:03 查看人数:85

报警管理

第1篇 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设施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1 目的与适用范围

为了加强对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设施的管理,及时发现可燃气体泄漏,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报警器的安全管理。

2 引用法规、标准

《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检定规程》(jjg693-2004)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设计规范》(sh3060-1999)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

3 职责

3.1消防管理部门负责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设施的维护管理;

3.2生产部门电器仪表管理人员负责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检查报警器运行的技术性能状态;

3.3消防管理部门每年联系有资质的单位对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设施等进行检测,每月对进行1次试验;

3.4生产必部门操作人员必须懂得报警器的性能、会操作使用。

4 总体要求

4.1在线的报警器完好率应达到95%以上。

4.2凡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装置及储运系统,存在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意外泄漏可能的,必须按照“三同时”的原则配备检测报警器。

4.3报警器设置的地点、数量、方式,执行《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设计规范》(sh3060-1999)有关规定。

5 选择报警器应满足以下要求:

5.1功能、结构、性能和质量符合国家法定要求。

5.2取得国家法定计量单位颁发的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

5.3取得国家指定的防爆检验部门发放的防爆合格证,并达到安装现场所要求的防爆等级。

5.4技术先进,质量稳定,反应灵敏,便于维修,保证备品备件供应。

5.5受其它气体的干扰小,受温度、湿度影响小。

5.6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要求。

6 报警器安装现场所应注意的主要问题:

6.1可能泄漏的可燃气体的密度。

6.2室外安装时应考虑主导风向等环境因素。

6.3雨水及可燃气体对检测元件的影响。

6.4便于维修和校验。

7 检测报警器纳入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管理。

8 在报警器使用和管理中,由于责任心不强造成事故或损失的部门和个人,视其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9 本规定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2篇 气体检测报警器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应用可燃性气体检测报警器(以下简称报警器)监视生产现场可燃性气体泄漏和积聚状况,是预防爆炸事故的重要手段,必须纳入制度管理。

第二条 必须加强报警器的使用和管理,报警器的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达到100 %。

第三条 选择报警器应具备条件

1、 功能、结构、性能和质量应符合国家法令的要求。

2、 取得国家法定计量单位颁发和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

3、 取得国家指定的防爆检验部门发放的防爆合格证,并达到安装现场所要求的防爆等级。

4、 技术先进、质量稳定、反应灵敏、便于维修、保证备品备件的供应。

5、 受其它气体的干扰小,受温度、湿度影响小。

6、 在国家标准颁布后,严格执行国家标准。

第四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装置及贮运系统等有可燃性气体意外泄漏可能的,必须按着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的“三同时”原则配备报警器。引进项目和国内配套项目也要按照这一原则配备报警器。

第五条 报警器设置的地点、数量、方式应参照国内外同类装置,设备的配备情况,依据生产经验和装置实际情况执行。

第六条 报警器安装场所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 可能泄漏的可燃性气体的密度。

2、 室外安装应考虑主导风向等环境因素。

3、 雨水及有毒气体对检测原件的影响。

第七条 报警器校验用标准气体,校验仪器、校验方法及校验人员应征得所在地市级计量部门的书面许可。

第八条 报警器实行厂、车间、班组三级管理,专业管理以机动处为主,安全、技术、计量、仪表等职能部门共同负责。

第九条 各管理部门都要认真制订以下有关制度:

1、 报警器管理、检查、报废、更新、拆除、停用、临时停用和验收制度。

2、 强制定期检验和标定制度。

3、 维护保养和检修制度。

4、 有关人员的培训制度。

第十条 各管理部门的工作任务:

1、 机动(计量)部门负责组织现有生产装置新增报警器的施工及投用前的验收检查,负责报警器年(季)度检修,技措计划的制订和审核,负责报警器运行状况和维护,检修质量的检查,负责报警器运行指标(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的考核评比,负责正常业务范围内的其它工作。

2、 质量安全环保处参加增设报警器的审查和投用前验收检查,负责排除、停用、临时停用的审查和备案,负责对报警器的投用、管理、维修工作的监督。并且负责新装置报警器的选型、设置方案工作。

3、 仪表车间应指定班组,指定专人负责报警器的维护、校验工作,健全档案资料。

4、 生产车间的操作人员必须懂得报警器的性能、原理、并会操作使用。

第十一条 厂要加强报警器有关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实技术力量和维修人员,完善必要的标定手段。

第十二条 厂根据本制度制订实施细则,并纳入经济责任制考核范围。

第十三条 在报警器使用和管理中,由于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第3篇 可燃性气体检测报警器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应用可燃性气体检测报警器(以下简称报警器)监视生产现场可燃性气体泄漏和积聚状况,是预防爆炸事故的重要手段,必须纳入制度管理。

第二条必须加强报警器的使用和管理,报警器的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达到100 %。

第三条选择报警器应具备条件

1、 功能、结构、性能和质量应符合国家法令的要求。

2、 取得国家法定计量单位颁发和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

3、 取得国家指定的防爆检验部门发放的防爆合格证,并达到安装现场所要求的防爆等级。

4、 技术先进、质量稳定、反应灵敏、便于维修、保证备品备件的供应。

5、 受其它气体的干扰小,受温度、湿度影响小。

6、 在国家标准颁布后,严格执行国家标准。

第四条凡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装置及贮运系统等有可燃性气体意外泄漏可能的,必须按着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的“三同时”原则配备报警器。引进项目和国内配套项目也要按照这一原则配备报警器。

第五条报警器设置的地点、数量、方式应参照国内外同类装置,设备的配备情况,依据生产经验和装置实际情况执行。

第六条报警器安装场所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 可能泄漏的可燃性气体的密度。

2、 室外安装应考虑主导风向等环境因素。

3、 雨水及有毒气体对检测原件的影响。

第七条报警器校验用标准气体,校验仪器、校验方法及校验人员应征得所在地市级计量部门的书面许可。

第八条报警器实行厂、车间、班组三级管理,专业管理以机动处为主,安全、技术、计量、仪表等职能部门共同负责。

第九条各管理部门都要认真制订以下有关制度:

1、 报警器管理、检查、报废、更新、拆除、停用、临时停用和验收制度。

2、 强制定期检验和标定制度。

3、 维护保养和检修制度。

4、 有关人员的培训制度。

第十条各管理部门的工作任务:

1、 机动(计量)部门负责组织现有生产装置新增报警器的施工及投用前的验收检查,负责报警器年(季)度检修,技措计划的制订和审核,负责报警器运行状况和维护,检修质量的检查,负责报警器运行指标(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的考核评比,负责正常业务范围内的其它工作。

2、 质量安全环保处参加增设报警器的审查和投用前验收检查,负责排除、停用、临时停用的审查和备案,负责对报警器的投用、管理、维修工作的监督。并且负责新装置报警器的选型、设置方案工作。

3、 仪表车间应指定班组,指定专人负责报警器的维护、校验工作,健全档案资料。

4、 生产车间的操作人员必须懂得报警器的性能、原理、并会操作使用。

第十一条厂要加强报警器有关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实技术力量和维修人员,完善必要的标定手段。

第十二条厂根据本制度制订实施细则,并纳入经济责任制考核范围。

第十三条在报警器使用和管理中,由于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第4篇 气体检测报警器安全管理规定格式怎样的

第一条 应用可燃性气体检测报警器(以下简称报警器)监视生产现场可燃性气体泄漏和积聚状况,是预防爆炸事故的重要手段,必须纳入制度管理。

第二条 必须加强报警器的使用和管理,报警器的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达到100 %。

第三条 选择报警器应具备条件

1、 功能、结构、性能和质量应符合国家法令的要求。

2、 取得国家法定计量单位颁发和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

3、 取得国家指定的防爆检验部门发放的防爆合格证,并达到安装现场所要求的防爆等级。

4、 技术先进、质量稳定、反应灵敏、便于维修、保证备品备件的供应。

5、 受其它气体的干扰小,受温度、湿度影响小。

6、 在国家标准颁布后,严格执行国家标准。

第四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装置及贮运系统等有可燃性气体意外泄漏可能的,必须按着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的“三同时”原则配备报警器。

引进项目和国内配套项目也要按照这一原则配备报警器。

第五条 报警器设置的地点、数量、方式应参照国内外同类装置,设备的配备情况,依据生产经验和装置实际情况执行。

第六条 报警器安装场所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 可能泄漏的可燃性气体的密度。

2、 室外安装应考虑主导风向等环境因素。

3、 雨水及有毒气体对检测原件的影响。

第七条 报警器校验用标准气体,校验仪器、校验方法及校验人员应征得所在地市级计量部门的书面许可。

第八条 报警器实行厂、车间、班组三级管理,专业管理以机动处为主,安全、技术、计量、仪表等职能部门共同负责。

第九条 各管理部门都要认真制订以下有关制度:

1、 报警器管理、检查、报废、更新、拆除、停用、临时停用和验收制度。

2、 强制定期检验和标定制度。

3、 维护保养和检修制度。

4、 有关人员的培训制度。

第十条 各管理部门的工作任务:

1、 机动(计量)部门负责组织现有生产装置新增报警器的施工及投用前的验收检查,负责报警器年(季)度检修,技措计划的制订和审核,负责报警器运行状况和维护,检修质量的检查,负责报警器运行指标(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的考核评比,负责正常业务范围内的其它工作。

2、 质量安全环保处参加增设报警器的审查和投用前验收检查,负责排除、停用、临时停用的审查和备案,负责对报警器的投用、管理、维修工作的监督。

并且负责新装置报警器的选型、设置方案工作。

3、 仪表车间应指定班组,指定专人负责报警器的维护、校验工作,健全档案资料。

4、 生产车间的操作人员必须懂得报警器的性能、原理、并会操作使用。

第十一条 厂要加强报警器有关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实技术力量和维修人员,完善必要的标定手段。

第十二条 厂根据本制度制订实施细则,并纳入经济责任制考核范围。

第十三条 在报警器使用和管理中,由于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第5篇 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设施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与适用范围

为了加强对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设施的管理,及时发现可燃气体泄漏,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报警器的安全管理。

2 引用法规、标准

《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检定规程》(jjg693-2004)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设计规范》(sh3060-1999)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

3 职责

3.1消防管理部门负责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设施的维护管理;

3.2生产部门电器仪表管理人员负责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检查报警器运行的技术性能状态;

3.3消防管理部门每年联系有资质的单位对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设施等进行检测,每月对进行1次试验;

3.4生产必部门操作人员必须懂得报警器的性能、会操作使用。

4 总体要求

4.1在线的报警器完好率应达到95%以上。

4.2凡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装置及储运系统,存在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意外泄漏可能的,必须按照“三同时”的原则配备检测报警器。

4.3报警器设置的地点、数量、方式,执行《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设计规范》(sh3060-1999)有关规定。

5 选择报警器应满足以下要求:

5.1功能、结构、性能和质量符合国家法定要求。

5.2取得国家法定计量单位颁发的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

5.3取得国家指定的防爆检验部门发放的防爆合格证,并达到安装现场所要求的防爆等级。

5.4技术先进,质量稳定,反应灵敏,便于维修,保证备品备件供应。

5.5受其它气体的干扰小,受温度、湿度影响小。

5.6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要求。

6 报警器安装现场所应注意的主要问题:

6.1可能泄漏的可燃气体的密度。

6.2室外安装时应考虑主导风向等环境因素。

6.3雨水及可燃气体对检测元件的影响。

6.4便于维修和校验。

7 检测报警器纳入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管理。

8 在报警器使用和管理中,由于责任心不强造成事故或损失的部门和个人,视其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9 本规定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6篇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应用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以下简称报警器)监视生产现场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漏和积聚状况,是预防爆炸和中毒事故的重要手段,为了加强对报警器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报警器的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应达到100%。

第三条 选择报警器应满足以下条件:

1.功能、结构、性能和质量符合国家法定要求;

2.取得国家法定计量单位颁发的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

3.取得国家指定的防爆检验部门发放的防爆合格证,并达到安装现场所要求的防爆等级;

4.技术先进,质量稳定,反应灵敏,便于维修,保证备品备件的供应;

5.受其它气体的干扰小,受温度、湿度影响小;

6.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要求。

第四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石油石化生产装置及贮运系统,存在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意外泄漏可能的,必须按照“三同时”原则和设计规范的要求配备报警器。

引进项目和国内配套项目也应按照这一原则配备报警器。

第五条 报警器设置的地点、数量、方式,应严格执行石化集团公司《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h3063-1999)有关规定。

第六条 报警器安装场所应注意的主要问题:

1.可能泄漏的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密度;

2.室外安装时主导风向等环境因素;

3.雨水及有毒气体对检测元件的影响。

第七条 报警器校验用标准气体,校验仪器、校验方法及校验人员应取得所在地市级计量部门的书面许可。

第八条 报警器专业管理以机动部门为主,技术、计量、仪表等职能部门共同负责,安全部门负责监督有关制度的落实工作。

第九条 各管理部门都要认真制订以下有关制度:

1.报警器管理、检查、报废、更新、拆除、停用、临时停用和验收制度;

2.强制定期检验和标定制度;

3.维护保养和检修制度;

4.有关人员的培训制度。

第十条 各管理部门的工作任务。

1.机动(计量)部门负责组织现有生产装置新增报警器的施工及投用前的验收检查;负责报警器年(季)度检修、技措计划的制定和审核;负责报警器运行状况和维护、检修质量的检查;负责报警器运行指标(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的考核评比;负责正常业务范围内的其它工作。

2.安全部门参加增设报警器的审查和投用前验收检查;负责对现有报警器拆除、停用、临时停用的审查和备案;负责对报警器设计、安装、投用、管理、维修工作的监督。

3.设计、技术、供应部门负责报警器的选型、设置方案、采购等工作,并征求安全部门的意见。

4.仪表车间应指定班组、指定专人负责报警器的维护、校验工作,健全档案资料。

5.生产车间的操作人员必须懂得报警器的性能、原理,并会操作使用。

第十一条 各企业要加强报警器有关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实技术力量和维修人员,完善必要的标定手段。

第十三条 在报警器使用和管理中,由于玩忽职守造成事故或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第7篇 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应用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以下简称报警器)监视生产现场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漏和积聚状况,是预防爆炸和中毒事故的重要手段,为了加强对报警器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报警器的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应达到100%。

第三条 选择报警器应满足以下条件:

1.功能、结构、性能和质量符合国家法定要求;

2.取得国家法定计量单位颁发的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

3.取得国家指定的防爆检验部门发放的防爆合格证,并达到安装现场所要求的防爆等级;

4.技术先进,质量稳定,反应灵敏,便于维修,保证备品备件的供应;

5.受其它气体的干扰小,受温度、湿度影响小;

6.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要求。

第四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石油石化生产装置及贮运系统,存在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意外泄漏可能的,必须按照“三同时”原则和设计规范的要求配备报警器。

引进项目和国内配套项目也应按照这一原则配备报警器。

第五条 报警器设置的地点、数量、方式,应严格执行石化集团公司《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h3063-1999)有关规定。

第六条 报警器安装场所应注意的主要问题:

1.可能泄漏的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密度;

2.室外安装时主导风向等环境因素;

3.雨水及有毒气体对检测元件的影响。

第七条 报警器校验用标准气体,校验仪器、校验方法及校验人员应取得所在地市级计量部门的书面许可。

第八条 报警器专业管理以机动部门为主,技术、计量、仪表等职能部门共同负责,安全部门负责监督有关制度的落实工作。

第九条 各管理部门都要认真制订以下有关制度:

1.报警器管理、检查、报废、更新、拆除、停用、临时停用和验收制度;

2.强制定期检验和标定制度;

3.维护保养和检修制度;

4.有关人员的培训制度。

第十条 各管理部门的工作任务。

1.机动(计量)部门负责组织现有生产装置新增报警器的施工及投用前的验收检查;负责报警器年(季)度检修、技措计划的制定和审核;负责报警器运行状况和维护、检修质量的检查;负责报警器运行指标(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的考核评比;负责正常业务范围内的其它工作。

2.安全部门参加增设报警器的审查和投用前验收检查;负责对现有报警器拆除、停用、临时停用的审查和备案;负责对报警器设计、安装、投用、管理、维修工作的监督。

3.设计、技术、供应部门负责报警器的选型、设置方案、采购等工作,并征求安全部门的意见。

4.仪表车间应指定班组、指定专人负责报警器的维护、校验工作,健全档案资料。

5.生产车间的操作人员必须懂得报警器的性能、原理,并会操作使用。

第十一条 各企业要加强报警器有关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实技术力量和维修人员,完善必要的标定手段。

第十三条 在报警器使用和管理中,由于玩忽职守造成事故或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第8篇 气体检测报警器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应用可燃性气体检测报警器(以下简称报警器)监视生产现场可燃性气体泄漏和积聚状况,是预防爆炸事故的重要手段,必须纳入制度管理。

第二条必须加强报警器的使用和管理,报警器的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达到100 %。

第三条选择报警器应具备条件

1、功能、结构、性能和质量应符合国家法令的要求。

2、取得国家法定计量单位颁发和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

3、取得国家指定的防爆检验部门发放的防爆合格证,并达到安装现场所要求的防爆等级。

4、技术先进、质量稳定、反应灵敏、便于维修、保证备品备件的供应。

5、受其它气体的干扰小,受温度、湿度影响小。

6、在国家标准颁布后,严格执行国家标准。

第四条凡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装置及贮运系统等有可燃性气体意外泄漏可能的,必须按着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的“三同时”原则配备报警器。引进项目和国内配套项目也要按照这一原则配备报警器。

第五条报警器设置的地点、数量、方式应参照国内外同类装置,设备的配备情况,依据生产经验和装置实际情况执行。

第六条报警器安装场所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可能泄漏的可燃性气体的密度。

2、室外安装应考虑主导风向等环境因素。

3、雨水及有毒气体对检测原件的影响。

第七条报警器校验用标准气体,校验仪器、校验方法及校验人员应征得所在地市级计量部门的书面许可。

第八条报警器实行厂、车间、班组三级管理,专业管理以机动处为主,安全、技术、计量、仪表等职能部门共同负责。

第九条各管理部门都要认真制订以下有关制度:

1、报警器管理、检查、报废、更新、拆除、停用、临时停用和验收制度。

2、强制定期检验和标定制度。

3、维护保养和检修制度。

4、有关人员的培训制度。

第十条各管理部门的工作任务:

1、机动(计量)部门负责组织现有生产装置新增报警器的施工及投用前的验收检查,负责报警器年(季)度检修,技措计划的制订和审核,负责报警器运行状况和维护,检修质量的检查,负责报警器运行指标(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的考核评比,负责正常业务范围内的其它工作。

2、质量安全环保处参加增设报警器的审查和投用前验收检查,负责排除、停用、临时停用的审查和备案,负责对报警器的投用、管理、维修工作的监督。并且负责新装置报警器的选型、设置方案工作。

3、仪表车间应指定班组,指定专人负责报警器的维护、校验工作,健全档案资料。

4、生产车间的操作人员必须懂得报警器的性能、原理、并会操作使用。

第十一条厂要加强报警器有关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实技术力量和维修人员,完善必要的标定手段。

第十二条厂根据本制度制订实施细则,并纳入经济责任制考核范围。

第十三条在报警器使用和管理中,由于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第9篇 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器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规范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以下简称报警器)的管理,确保报警器时刻处于完好备用和报警可信的状态,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域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的管理。

注:可燃气体:指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可燃液体气化后形成的可燃气体。

有毒气体: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通过肢体接触可引起急性或慢性健康的气体。常见的有:二氧化氮、硫化氢、苯、氰化氢、氨、氯气、一氧化碳、丙烯腈、氯乙烯、光气(碳酰氯)等。

释放源:指可释放能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或有毒气体的位置或地点。

检(探)测器:指由传感器和转换器组成,将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浓度转换为电信号的电子单元。

指示报警设备:指接受检(探)测器的输出信号,发出指示、报警、控制信号的电子部件。

检测范围:指检(探)测器在试验条件下能够检测出被测气体的浓度范围

报警设定值:指报警器预先设定的报警浓度值。

响应时间:指在试验条件下,从检(探)测器接触被测气体达到稳定指示值的时间。通常,达到稳定指示值90%的时间作为响应时间;恢复到稳定指示值10%的时间作为恢复时间。

安装高度:指检(探)测器检测口到制定参照物的垂直距离。

爆炸下限:指可燃气体爆炸下限浓度(v%)值。

爆炸上限:指可燃气体爆炸上限浓度(v%)值。

最高容许浓度:指工作地点、在一个工作日内、任何时间均不应超过的有毒化学物质的浓度。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指一个工作日内,任何一次接触不得超过的15分钟时间加权平均的容许接触水平。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指以时间为权数规定的8小时工作日的平均容许接触水平。

直接致害浓度:指环境中空气污染物浓度达到某种危险水平,如可致命或永久损害健康,或使人立即丧失逃生能力。

3. 职责

3.1 生产部负责生产装置设置报警器的施工及投运前的检查验收工作;负责报警器年(季)度检测、技改计划的审核;负责报警器运行状况和检修质量的监督检查;负责报警器运行指标(投运率、完好率和准确率)的考核。

3.2 安全部负责对报警器设计、安装、投用、管理、维修及现场使用工作的监督检查。

3.3 采供部负责报警器的采购工作,动力分厂配合采供部负责报警器的选型。

3.4 动力分厂负责固定式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的日常维护、检修工作,并建立健全档案资料。

3.5 焦化分厂、甲醇分厂必须保证岗位操作人员懂得报警器的性能、原理,并会操作使用;负责报警器运行记录,确保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的正常运行。

4.工作程序

4.1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化工生产装置及贮运系统,存在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意外泄漏可能的区域,必须按照《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三同时”原则和设计规范的要求配备报警器。

4.2 报警器属于生产安全设施,实行公司、分厂、工区、班组四级管理,报警器的日常检查、维护、检修、停用、拆除与报废工作需严格遵守《安全设施管理制度》。

4.3 选型要求

4.3.1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必须选用国家指定机构及授权检验单位的计量器具制造认证,防爆性能认证和消防认证。

4.3.2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必须经国家制定机构及授权检验单位的计量器具制造认证;防爆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还须经国家指定机构及授权检验单位的防爆性能认证。

4.3.3对机械性损坏、雨水和风沙等侵害有防护措施;有防电磁干扰功能,避免信号失真。

4.4 安装规范

4.4.1设置的地点、数量、安装方式应遵守《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zt223-2009)、《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等现行标准规范,保障生产安全需求。

4.4.2既属可燃气体又属有毒气体,只设有毒气体报警器。

4.4.3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同时存在的场所,应同时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

4.4.4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的场所,宜采用固定式报警器;当不 具备设置固定式的条件时,应配备便携式检测报警器。

4.4.5已知空气中有毒气体浓度经常或者持续超过报警限制的特殊场所,可不设立固定式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点。如因工作需要进入作业场所,有关人员应配备便携式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及有效的个体防护用品。

4.5 运行维护

4.5.1 生产部每年制定报警器检测计划,并实施;每月对报警器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各分厂月度绩效考核。

4.5.2 安全部每季度对报警器进行一次检查,分厂、工区每月对区域内的报警器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同时填写《气体泄漏报警系统专项检查表》。

4.5.3 生产岗位人员负责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器的运行数据记录工作,数据异常及时记录填写《固定式气体报警仪巡查记录表》,并向上级汇报。

4.5.4 仪控人员每班对所辖区域报警器进行一次巡检,发现故障及时处理,确保报警器运行正常;检修维护报警器时,填写《仪控检修维护工作票》。

4.6 档案管理

4.6.1 检测报警器的原始资料及时存档,包括名称、型号、传感器类型及寿命,主要技术指标以及出厂和安装时间及安装位置等。

4.6.2 检测报警器的运行记录、标定记录、维护记录和计量检定资料等及时存档。

4.7 报废更新

4.7.1 任何人不得擅自停用报警器,必须停用时需按相关程序审批,报安全部备案。

4.7.2 在报警器临时停用状态下,生产单位应按照本规定4.4.4和4.4.5要求,配备便携式检测报警器,确定检测频率做好相关记录,制定相关应急措施并严格执行。

4.7.3 探测器的传感器应按说明书规定的使用寿命或无法正确标定时应及时更换。

4.7.4由于使用不当或者恶劣环境的影响,确认检测报警器损坏不能修复时,需要及时报废更新。

4.8 在报警器使用和管理中,由于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按公司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5.相关文件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

《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zt 223-2009

《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安全设施管理制度》

6.相关记录

《气体泄漏报警系统专项检查表》、《固定式气体报警仪巡查记录表》、《仪控检修维护工作票》

7.分发范围

生产部特检职能级以上人员、安全部主管级以上人员;供应主管级以上人员;焦化分厂、甲醇分厂及动力分厂主管级以上人员、安全员、安全考核员、生产系统各班长tsd

第10篇 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器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规范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以下简称报警器)的管理,确保报警器时刻处于完好备用和报警可信的状态,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域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的管理。

注:可燃气体:指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可燃液体气化后形成的可燃气体。

有毒气体: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通过肢体接触可引起急性或慢性健康的气体。常见的有:二氧化氮、硫化氢、苯、氰化氢、氨、氯气、一氧化碳、丙烯腈、氯乙烯、光气(碳酰氯)等。

释放源:指可释放能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或有毒气体的位置或地点。

检(探)测器:指由传感器和转换器组成,将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浓度转换为电信号的电子单元。

指示报警设备:指接受检(探)测器的输出信号,发出指示、报警、控制信号的电子部件。

检测范围:指检(探)测器在试验条件下能够检测出被测气体的浓度范围

报警设定值:指报警器预先设定的报警浓度值。

响应时间:指在试验条件下,从检(探)测器接触被测气体达到稳定指示值的时间。通常,达到稳定指示值90%的时间作为响应时间;恢复到稳定指示值10%的时间作为恢复时间。

安装高度:指检(探)测器检测口到制定参照物的垂直距离。

爆炸下限:指可燃气体爆炸下限浓度(v%)值。

爆炸上限:指可燃气体爆炸上限浓度(v%)值。

最高容许浓度:指工作地点、在一个工作日内、任何时间均不应超过的有毒化学物质的浓度。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指一个工作日内,任何一次接触不得超过的15分钟时间加权平均的容许接触水平。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指以时间为权数规定的8小时工作日的平均容许接触水平。

直接致害浓度:指环境中空气污染物浓度达到某种危险水平,如可致命或永久损害健康,或使人立即丧失逃生能力。

3. 职责

3.1 生产部负责生产装置设置报警器的施工及投运前的检查验收工作;负责报警器年(季)度检测、技改计划的审核;负责报警器运行状况和检修质量的监督检查;负责报警器运行指标(投运率、完好率和准确率)的考核。

3.2 安全部负责对报警器设计、安装、投用、管理、维修及现场使用工作的监督检查。

3.3 采供部负责报警器的采购工作,动力分厂配合采供部负责报警器的选型。

3.4 动力分厂负责固定式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的日常维护、检修工作,并建立健全档案资料。

3.5 焦化分厂、甲醇分厂必须保证岗位操作人员懂得报警器的性能、原理,并会操作使用;负责报警器运行记录,确保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的正常运行。

4.工作程序

4.1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化工生产装置及贮运系统,存在可燃气体和有毒 气体意外泄漏可能的区域,必须按照《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三同时”原则和设计规范的要求配备报警器。

4.2 报警器属于生产安全设施,实行公司、分厂、工区、班组四级管理,报警器的日常检查、维护、检修、停用、拆除与报废工作需严格遵守《安全设施管理制度》。

4.3 选型要求

4.3.1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必须选用国家指定机构及授权检验单位的计量器具制造认证,防爆性能认证和消防认证。

4.3.2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必须经国家制定机构及授权检验单位的计量器具制造认证;防爆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还须经国家指定机构及授权检验单位的防爆性能认证。

4.3.3对机械性损坏、雨水和风沙等侵害有防护措施;有防电磁干扰功能,避免信号失真。

4.4 安装规范

4.4.1设置的地点、数量、安装方式应遵守《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zt223-2009)、《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等现行标准规范,保障生产安全需求。

4.4.2既属可燃气体又属有毒气体,只设有毒气体报警器。

4.4.3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同时存在的场所,应同时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

4.4.4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的场所,宜采用固定式报警器;当不 具备设置固定式的条件时,应配备便携式检测报警器。

4.4.5已知空气中有毒气体浓度经常或者持续超过报警限制的特殊场所,可不设立固定式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点。如因工作需要进入作业场所,有关人员应配备便携式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及有效的个体防护用品。

4.5 运行维护

4.5.1 生产部每年制定报警器检测计划,并实施;每月对报警器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各分厂月度绩效考核。

4.5.2 安全部每季度对报警器进行一次检查,分厂、工区每月对区域内的报警器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同时填写《气体泄漏报警系统专项检查表》。

4.5.3 生产岗位人员负责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器的运行数据记录工作,数据异常及时记录填写《固定式气体报警仪巡查记录表》,并向上级汇报。

4.5.4 仪控人员每班对所辖区域报警器进行一次巡检,发现故障及时处理,确保报警器运行正常;检修维护报警器时,填写《仪控检修维护工作票》。

4.6 档案管理

4.6.1 检测报警器的原始资料及时存档,包括名称、型号、传感器类型及寿命,主要技术指标以及出厂和安装时间及安装位置等。

4.6.2 检测报警器的运行记录、标定记录、维护记录和计量检定资料等及时存档。

4.7 报废更新

4.7.1 任何人不得擅自停用报警器,必须停用时需按相关程序审批,报安全部备案。

4.7.2 在报警器临时停用状态下,生产单位应按照本规定4.4.4和4.4.5要求,配备便携式检测报警器,确定检测频率做好相关记录,制定相关应急措施并严格执行。

4.7.3 探测器的传感器应按说明书规定的使用寿命或无法正确标定时应及时更换。

4.7.4由于使用不当或者恶劣环境的影响,确认检测报警器损坏不能修复时,需要及时报废更新。

4.8 在报警器使用和管理中,由于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按公司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5.相关文件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

《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zt 223-2009

《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安全设施管理制度》

6.相关记录

《气体泄漏报警系统专项检查表》、《固定式气体报警仪巡查记录表》、《仪控检修维护工作票》

7.分发范围

生产部特检职能级以上人员、安全部主管级以上人员;供应主管级以上人员;焦化分厂、甲醇分厂及动力分厂主管级以上人员、安全员、安全考核员、生产系统各班长tsd

第11篇 可燃有毒性气体检测报警器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应用可燃性气体检测报警器(以下简称报警器)监视生产现场可燃性气体泄漏和积聚状况,是预防爆炸事故的重要手段,必须纳入制度管理。

第二条 必须加强报警器的使用和管理,报警器的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达到100 %。

第三条 选择报警器应具备条件

1、功能、结构、性能和质量应符合国家法令的要求。

2、 取得国家法定计量单位颁发和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

3、 取得国家指定的防爆检验部门发放的防爆合格证,并达到安装现场所要求的防爆等级。

4、 技术先进、质量稳定、反应灵敏、便于维修、保证备品备件的供应。

5、 受其它气体的干扰小,受温度、湿度影响小。

6、 在国家标准颁布后,严格执行国家标准。

第四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装置及贮运系统等有可燃性气体意外泄漏可能的,必须按着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的“三同时”原则配备报警器。引进项目和国内配套项目也要按照这一原则配备报警器。

第五条 报警器设置的地点、数量、方式应参照国内外同类装置,设备的配备情况,依据生产经验和装置实际情况执行。

第六条 报警器安装场所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 可能泄漏的可燃性气体的密度。

2、 室外安装应考虑主导风向等环境因素。

3、 雨水及有毒气体对检测原件的影响。

第七条 报警器校验用标准气体,校验仪器、校验方法及校验人员应征得所在地市级计量部门的书面许可。

第八条 报警器实行公司、车间、班组三级管理,专业管理以仪表车间为主,安全科、生产技术科、设备科等职能部门共同负责。

第九条 仪表车间要认真制订以下有关记录:

1、 报警器管理、检查、报废、更新、拆除、停用、临时停用和验收记录。

2、 强制定期检验和标定记录。

3、 维护保养和检修记录。

4、 有关人员的培训记。

第十条 各管理部门的工作任务:

1、 仪表车间负责组织现有生产装置新增报警器的施工及投用前的验收检查,负责报警器年(季)度检修,技改计划的制订和审核,负责报警器运行状况和维护,检修质量的检查,负责报警器运行指标(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的考核评比,负责正常业务范围内的其它工作。

2、 安全科、仪表车间参加增设报警器的审查和投用前验收检查,负责排除、停用、临时停用的审查和备案,负责对报警器的投用、管理、维修工作的监督。并且负责新装置报警器的选型、设置方案工作。

3、 仪表车间应指定班组,指定专人负责报警器的维护、校验工作,健全档案资料。

4、 生产车间的操作人员必须懂得报警器的性能、原理、并会操作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要加强报警器有关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实技术力量和维修人员,完善必要的标定手段。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本制度制订实施细则,并纳入经济责任制考核范围。

第十三条 在报警器使用和管理中,由于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仪器选型及要求

1、明确检测目的,选择仪器类别 简而言之,有害气体的检测有两个目的,第一是测爆,第二是测毒。所谓测爆是检测危险场所可燃气含量,超标报警,以避免爆炸事故的发生;测毒是检测危险场所有毒气体含量,超标报警,以避免工作人员中毒。测爆的范围是0~100%lel,测毒的范围是0~几十(或几百)ppm,两者相差很大。 危险场所有害气体有三种情况,第一、无毒(或低毒)可燃,第二、不燃有毒,第三、可燃有毒。前两种情况容易确定,第一测爆,第二测毒,第三种情况如果有人员暴露测毒,如无人员暴露可测爆。测爆选择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测毒选择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

2、明确检测用途选择仪器种类(便携式或固定式) 生产或贮存岗位长期运行的泄漏检测选用固定式检测报警仪;其他象检修检测、应急检测、进入检测和巡回检测等选用便携式(或袖珍式)仪器。仪器型号包含了生产厂家、功能指标和检测原理三项主要内容。

3、明确检测对象,择优选择仪器型号 选择仪器型号时要考虑以下几点原则:

① 生产厂家讲诚信、信誉好、生产的质量有保证,通过了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具有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cmc生产许可证,具有消防、防爆合格证。

② 选择的型号产品功能指标要符合标准的要求。

③ 仪器的检测原理要适应检测对象和检测环境的要求。

第12篇 液化气站的安全管理及燃气报警系统的实现

1 前  言

华飞公司的17#建筑为供华飞生产和生活专用的液化气站,为危险品储存和输送重地,站内包含的设备有:灌充泵、贮罐、蒸发器、调压设备以及与之相关的阀门、管道、仪表、控制设备、消防器材和设施。它是华飞公司最重要的防范区域之一,做好该站的安全管理对华飞的安全生产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为确保安全,该站安装了先进的燃气自动报警系统,并与华飞公司的消控中心联网。

2 液化气站的安全管理

液化气站的安全事关重大,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必不可少,所有工作人员及外来人员都必须要严格遵守站区内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在人员上要严格要求、认真管理。液化气站的日常管理由确定的人员负责,该岗位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lpg操作许可证。该岗位人员有责任进行定期的巡检并记录各项设备参数,查看可能存在的隐患。要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站区。操作人员按规定对设备进行日常操作,主管人员每周巡查两次,每月进行专项检查并出具检查报告,对存在的问题制定出整改计划并及时予以落实。站区工作人员必须掌握灭火技能。除了市燃管处的检查外,公司安技和运行部门要组织对lpg储存、罐装、蒸发及调压设备进行大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在任何时间,相关

人员必须保证通讯畅通。

要做好站房的进入管理。站区大门必须及时锁好,并严格管理好钥匙。外来人员必须经批准,在<<外来车辆与人员记录本>;>;上登记后方可进入站区。进站车辆必须装设阻火器,并服从管理。进入站区的人员,不得携带火种,不得穿带钉的鞋以及易产生静电火花的服装,携带的手机、寻呼机应关闭电源。

切实做好灌装管理。槽车必须装设阻火器,车况良好,装备符合行业标准。灌装作业前,液化气站的日常管理人员必须与槽车押运人员共同检查管道及接地线连接,确认无误后方可开始灌装,灌装期间,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在现场全程监督,不得擅离,灌装操作结束后,必须仔细检查现场确认无异常后方可离开。

做好设备管理。按计划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始终处于完好状态。按规定进行压力容器、仪表的检测、检验。操作人员每周要检查消防器材并维护其清洁,站区内消防器材必须常年保持完好。站区内装有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若有报警,操作人员须立即去现场察看,查清原因,同时通知相关主管。站区贮罐压力达到8bar以上或气温高于34℃时应开启喷淋系统。站区内的防雷接地系统必须每年检测和维护,确保其完好。设备间确保通风顺畅。

做好资料管理。液化气站操作规程、设备的说明书、图纸、检验报告、《运行记录》、《外来人员登记簿》、《lpg灌装记录》和《交/接班记录》、维修记录应专门存放建档,做好管理。

另外,站区围墙外15米范围内的所有施工必须事先经运行处、安技处同意批准,并在保卫部门备案后方可在指定的时间内进行施工。

3 液化气站燃气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实施和使用

加装燃气自动报警系统的目的是要对燃气的泄漏及时发现、及时报警,避免事故的发生。当空气中有可燃气体或可燃性液体挥发的蒸汽时,探测器即发出与可燃气体在空气中浓度成比例的电信号,该电信号传送给报警控制器时,报警控制器即显示可燃气体的浓度。当被测可燃气体浓度达到或超过设定的报警浓度时,报警控制器即发出报警并输出有关开关控制信号,提示操作人员采取安全措施,从而起到保障安全生产,避免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发生的作用。

每套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含一只安装在现场的探测器及安装在安全区域的一台报警控制器组成。报警控制器输出开关信号给消防自动报警系统的监视模块,经监视模块把报警信号传到消防自动报警系统。

选择燃气自动报警系统设备要注意采用合格稳定的产品,产品的生产符合is09000国际质量保证体系,具备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防爆合格证、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中心检验报告及当地消防部门的产品备案登记。系统设计要由消防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施工由具备消防安装资质的专业的安装公司实施,安装符合相关的消防规定。

华飞公司液化气站的灌充泵、贮罐、蒸发器、调压设备所在区域均安装了燃气自动报警系统设备,考虑到液化气比重大于空气,探头安装在低于可能的泄漏点。具体安装位置考虑设备周围环境的特点,尤其容易积聚可燃气体的场所。在贮罐上方的阀门附近,也安装了燃气自动报警探头,以检测可能的阀门泄漏。通过燃气自动报警系统设备的输出触点,经消防监视模块与华飞公司的消防报警系统连接,将报警信号与华飞公司消控中心联网,以便警情及时得到处理。(如下图所示)

通过对站区工作人员进行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的使用培训,使其能深刻了解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的性能及分布,熟悉掌握系统的操作规程,以便能迅速准确进行操作。由于消防设备工作的特点,平时应保证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电源的可靠供给,并严禁私自切断消防电源。遇紧急或异常情况,必须及时迅速向有关领导汇报,并采取及时的应急措施。遇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故障,必须及时向维修部门反映,联系检修。严禁非培训人员操作或维护该装置,严禁修改设定。

深圳特安电子有限公司的产品被选用在华飞公司液化气站的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上。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的开机由所在处消防值班人员进行,开机后一直处于运行状态。检查确认包括电源线在内的各连线电路无误后,系统即可投入使用。一般机器送电延时30秒预热后方能进入正常工作状态。延时过后,按下报警点设定开关(如果延时没有完成,按动作开关,机器没有反应),此时液晶显示器有一刻度条显示,该刻度条即为报警点设定值低限,再按一次报警点设定开关,显示刻度条即消失,如不再按sp开关,经8秒后,显示刻度条也会消失。完成上述步骤后将机器连续通电48小时。完成通电48小时后,机器即进入正常监控状态。报警指示灯:在声、光报警状态下红色指示灯亮,报警消声且监测环境的可燃气体浓度超过报警设定值低限时红色指示灯常亮,超过报警设定高限时红色指示灯闪亮。自检按键:机器在检测状态时按此键将转换为自检状态,自检正常后将自动转换为监控状态。消声按键:按此键可在声、光报警状态消除声音报警。

安装好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并投入使用后,要做好日常巡视:电源是否正常、有无故障、报警信号、可燃气体浓度是否在正常范围内,填写巡视记录。每月应试验声光报警。在正常情况下,系统严禁私自停机,关机必须得到安技处的批准,由使用部门的消防值班人员进行关机。

该装置必须定期进行维护及保养,以保证正常工作。探测器要避免人为的经常高浓度可燃性气体的冲击及水的溅射,避免探测器经常断电,预防检测元件工作不稳定。每季度应该对检测元件用标准样气检测,检查标定,该工作由有资质的合作单位进行,必要时更换零件。系统根据厂家的建议,每三年更换一次检测元件。

4 结束语

液化气站的安全,要有好制度,并且认真实施,同时通过先进的报警系统来提前发现异常,避免事故的发生。

报警管理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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