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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隧道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1、人员保证:
桥梁施工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2、安全管理小组职责:
2.1项目经理安全职责
2.1.1、对本项目工程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要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坚决执行国家、地方政府以及上级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法律、法令、规定、制度、标准、规范。不论以何种形式组织生产,项目经理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责。
2.1.2、工程开工前,针对施工生产的具体情况,负责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制定相应的实施性安全组织和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及环境保护措施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层层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2.1.3、组织制定施工现场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办法、规定,并监督实施。安全组织机构、保证体系健全,安排作业队(作业班组等)定期进行安全活动。
2.1.4、创建安全的施工作业环境,组织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做到安全文明施工。
2.1.5、采用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时,必须向作业人员进行性能、特点、安全技术要求及作业防护条件的交底。
2.1.6、提供现场施工防护和安全设施所应用的机械、设备、材料、资金和劳力,保证职工的作业条件和安全设施符合国家或行业或地方政府的标准。
2.1.7、合理安排施工程序和施工技术保障,杜绝由于安排不善导致工序颠倒或造成疲劳作业。
2.1.8、领导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定期研究分析施工中存在的不安全生产问题,并加以解决。
2.1.9、对违章行为要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支持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安全生产要与分配挂钩,实施考核与奖罚。
2.1.10、拒绝安排不合格的施工队和人员上岗作业,拒绝安排无证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2.1.11、采纳作业人员提出的改善作业防护条件的合理建议,并组织实施。
2.1.12、所有施工队进场施工,一律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权力和义务;对承包单位、租赁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施工队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必备的资质。
2.1.13、发生事故时,要保护好现场,及时上报。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处理工伤事故,对重伤以上事故及重大未遂事故要亲临现场组织调查、实事求是地提出调查分析报告和处理意见,并认真吸取教训。
2.1.14、接到安全监察指令书,对存在的问题,按指令要求进行整改,并按期将完成情况上报安监部门。
2.2项目生产副经理安全职责
2.2.1、对本项目工程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要把安全生产列入议事日程,做到'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把安全工作贯穿到每一个环节中去,定期召开安全例会、定期组织安全检查,针对问题采取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2.2.2、组织制定各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负责贯彻实施;及时纠正违章、冒险作业,经常进行安全教育,对特种作业人员加强管理,坚持定期培训,对新工人、调换工种人员、伤愈复工人员,进行岗位安全教育,督促、检查作业队(作业班组等)定期开展安全活动,活动时间、内容有安排、有保证。
2.2.3、支持安全管理人员工作,主动听取他们的汇报,积极发挥他们的作用,认真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和好人好事。
2.2.4、保证施工生产现场的各种安全防护设施齐全、有效,认真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并负责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纠正,落实改正办法及措施。
2.2.5、发生事故或未遂事故,要认真分析、弄清事故原因,找出事故规律,采取防范措施。发生伤亡事故,做好现场保护工作,及时上报。
第2篇 某高速公路项目剖隧道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一、一般安全规定
1、从安全生产出发,对施工现场出进料、材料堆放需作出详细妥善的布置,在进洞前应完成对风、水、电、路等设施的统一安排。
2、进洞前应先做好洞口工程,稳定好洞口的边坡和仰坡,作好天沟、边沟等排水设施,确保地表水不危及隧道的工程安全。
3、隧道施工各班组间,应建立完善的交接班制度,并将施工、安全等情况记载于交接班的记录簿内。工地值班负责人应认真检查交接班情况。
4、进入隧道工地的人员,必须按规定配带安全帽防护用品,遵章守纪,听从指挥。
5、不良地质施工应按照:先治水、短开挖、弱爆破、先护顶、强支护、早衬砌的原则,稳步前进。设计文件中指明有不良地质情况时,必要时进行超前钻孔,探明情况,采取预防措施。
二、开挖及凿孔安全规定:
1、开挖人员到达工作地点时,应首先检查工作面是否处于安全状态,并检查支护是否牢固,顶板和两帮是否稳定,如有松动的土石或裂缝,应先予以清除或支护。
2、人工开挖土质隧道时,操作人必须相互配合,并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3、机械凿岩宜采用湿式凿岩机,或带有捕尘的凿岩机。站在渣堆上作业时,要注意碴堆的稳定,防止坍滑伤人。
4、风钻钻眼时,应先检查机身、螺栓、卡套、弹簧和支架是否正常完好;管头接头是否牢固,有无漏风;钻杆有无不直、带伤以及钻孔堵塞现象;湿式凿岩机供水是否正常;干式凿岩机捕尘设施是否良好。不合格的应予修理或更换。
5、带支架的风钻钻眼时,必须将支架安置稳妥。风钻卡钻时应用扳钳松动拨出,不可敲打,未关风前不得拆除钻杆。
6、电钻钻眼应检查把手胶套的绝缘和防止电缆脱落的装置是否良好。电钻工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胶鞋,不得用手回转钢钎,不得用电钻处理卡住的钎子。
7、工作面内不得拆卸、修理风钻、电钻。
8、严禁在残眼中继续钻眼。
9、钻孔台车进洞时要有专人指挥,认真检查道路状况和安全界限,车速不得超过25米/分钟。台车行走或待避时,钻架和机具收拢到放置位置。就位后不得倾斜,并应刹住车轮,放下支柱,防止移动。
三、爆破作业安全规定:
1、爆破器材加工房应设在洞口50m以外的安全地点,严禁在加工房以外的地点改制和加工爆破器材,爆破作业和爆破器材加工人员严禁穿着化纤衣服。
2、装药前应检查爆破工作面附近的支护是否牢固;炮眼内的泥浆、石粉应吹洗干净;装药与钻孔不宜平行作业;刚钻好的炮眼热度过高,不得立即装药。如果遇有照明不足,发现流砂,流泥未妥善处理,或可能有大量溶洞涌水时,严禁装药爆破。
3、洞内每天放炮次数应有明确规定,装药离放炮时间不得过久。
4、火花起爆时严禁明火点炮,其导火索长度应保证点完导火索后,人员能撤至安全地点,并不得短于1.2m。一个爆破工一次点燃导火索长度不得超过该次被点导火索中最短导火索长度的1/3。计时导火索燃毕,必须立即撤离工作面。
5、为防止点炮时照明中断,爆破工应随身携带手电筒。严禁用明火照明。
6、采用电雷管爆破时,必须遵守国家现行《爆破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并应加强洞内电源管理,防止漏电引爆。装药时可用投光灯、矿灯照明,起爆主导线宜悬空架设,距各种导电体间距必须大于1m。
7、爆破后必须经过15分钟通风排烟后,检查人员方可进入工作
面,检查有无“盲炮”及可疑迹象;有无残余炸药或雷管;顶板及两帮有无松动石块;支护有无损坏与变形。在妥善处理并确认无误后,其他工作人员才能进入工作面。
8、发现“盲炮”时,必须由原爆破人员按规定处理。
9、装炮时应使用木质炮棍,无关人员与机具等均应撤离到安全地点。
10、隧道爆破禁止使用黑火药。
11、两工作面接近贯通时,两端应加强联系,统一指挥。岩石隧道两工作面接近15m(软岩为20m),一端装药爆破时,另一端人员应撤离到安全地点。导坑已打通的隧道,两端施工单位必须协调放炮时间,放炮前加强联系和警戒,防止对方人员误入危险区。
12、土质或岩石破碎的隧道接近贯通时,应根据地质情况加大预留贯通的安全距离,此时只准一端掘进,另一端的人员和机具应撤至安全距离。贯通后的导坑应专人看管,严禁非作业人员通行。
四、洞内运输安全规定:
1、进洞的各类机械与车辆,宜选用带净化装置的柴油机动力,燃烧汽油的车辆和机械不宜进洞。
2、各类进洞车辆必须处于完好状态,制动有效,严禁人料混载。所有运载车辆均不准超载、超高运输。装运大体积或超长料时,应有专人指挥,并设置显示界限的红灯。
3、进出隧道的人员应走人行道,不得与机械或车辆抢道,严禁扒车或强行搭车。
4、机械装渣时,坑道断面应能满足装载机械的安全运转,装载机械的回转范围内不得有人通过。电缆线、高压胶管等应有专人收放保护。
5、车辆在装卸碴时须制动停稳;在洞内倒车与转向时,须开灯鸣号或由专人指挥;洞外卸碴场地段应保持一段上坡,并在堆碴边缘处设置挡车木。
6、凡停放在接近车辆运行界限处的施工设备与机械,应在其边缘设置低压红色闪光灯,显示界限,以防止运输车辆撞碰。
7、洞内车辆相遇或遇行人时,应使用近光或小灯。
五、支护工程安全规定:
1、隧道各部开挖后,除围岩完整坚硬,及设计文件中规定不需支护者外,都必须根据围岩情况、施工方法采取有效的支护。
2、施工期间,现场施工负责人应会同有关人员对支护各部定期
检查。在不良地质地段每班应设人随时检查,发现支护变形或损坏时,应立即整修和加固;当变形或损坏情况严重时,应先撤出施工人员,再进行加固。
3、洞内地段和洞内水平坑道与辅助坑道的连接处,应加强支护或及早进行永久衬砌。洞口地段的支撑宜向外多架5--8m明厢,并在其顶部压土以稳定支撑,待洞口建筑全部完工后方可拆除。
4、洞内支护,宜随挖随支护,支护到开挖面的距离一般不得超过4m;如遇石质破碎、风化严重和土质隧道时,应尽量缩小支护工作面。当短期停工时,应将支撑支抵工作面。
5、不得将支撑柱置于废碴或活动的石头上。软弱围岩地段支撑柱应加设垫板或垫梁,并加木楔楔紧。
6、漏斗孔开挖时应加强支护,并加设盖板;供人上下的孔道应设置牢固的扶梯。
7、支撑使用的梁、柱、连接杆件等选材,必须符合设计和承载要求。木支撑宜用易于拆立的框架结构,并保证坑道运输净空。钢支架安装,宜选用小型机具吊装。
8、喷锚支护时,危石应清除,脚手架应牢固可靠,喷射手应配戴防护用品;机械各部应完好正常,压力应保持在0.2mpa左右;注
浆喷嘴严禁对人放置。
9、检查发现已喷锚区段的围岩有较大的变形或锚杆失效时,应立即在该区段增设加强锚杆,其长度不小于原锚杆长度的1.5倍。如喷锚后发现围岩突变或围岩变形量超过设计允许值时,宜用支架。
10、当发现测量数据有不正常变化,洞内或地表位移值大于允许位移值,洞内或地面出现裂缝以及喷层出现异常裂缝时均应视为危险信号,必须立即撤出作业人员,待制定处理措施后才能继续施工。
第3篇 隧道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西铁路客运专线隧道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细化安全控制措施,有效预防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隧道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构建“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长效管理机制。
第三条 本项目隧道工程的所有参建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在隧道工程实施中各负其责。
第四条 本项目隧道工程安全目标:杜绝死亡事故、杜绝塌方事故、杜绝爆炸事故、杜绝爆破物品丢失事故。
第二章 隧道工程施工安全控制
第五条 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设计文件有关要求,组织编制隧道工程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审核各隧道施工单位工程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
1.明确隧道工程安全保证措施和安全目标,对不良地质和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控制措施、应急预案及防坍塌措施等,要提出指导意见。
2.隧道开工前要对隧道工程安全保障体系、安全控制重点、安全应急预案、防坍塌措施的可操作性进行评估,要核查施工单位的安全投入和主要管理人员是否满足投标承诺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并颁发准许开工通知后方可正式开工。
第六条 建立隧道分级管理制度
公司根据本线隧道规模、地质复杂程度、工程风险等情况,将本线隧道划分为重(难)点隧道和一般隧道,进行分级管理,明确安全责任。
1.重(难)点隧道主要指:长隧道及不良地质、软弱围岩、岩溶地质、黄土隧道、穿越高速公路的隧道。
2.每一座重(难)点隧道在开工前,应明确公司的分管包保领导和分管部门负责人,明确施工组织及安全措施,明确变更设计方案的审查规定和责任,明确日常定期检查的频次、内容,明确定期考核和工作报告的要求,并建立每座隧道动态管理档案。
第七条 公司根据责任分工,建立隧道工程安全日常检查制度,并建立专门的《隧道施工安全检查记录簿》。
1.公司总经理每月不少于一次对全线重(难)点隧道施工进行重点检查,每季度对管内隧道施工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将检查和处理的情况及时填写《隧道施工安全检查记录簿》。
2.分管领导每月不少于二次对全线重(难)点隧道施工进行重点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对一般隧道施工进行全面检查,并将检查和处理的情况及时填写《隧道施工安全检查记录簿》。
3.分管部门和分管技术人员要建立隧道工程安全管理台帐,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技术人员每月不少于二次对重(难)点隧道施工进行重点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对一般隧道施工进行全面检查,并将检查和处理的情况及时填写《隧道施工安全检查记录簿》。
第八条 隧道安全检查的重点和处理措施
1.隧道安全的检查重点:设计开挖方案的实施情况、光面爆破控制、超前地质预报和监控量测、初期支护(二次衬砌、仰拱施工)跟进进度和施工质量、地质情况是否与设计相符、瓦斯隧道的瓦斯监测和通风、施工用电、火工品管理、应急预案及演练、安全员履行职责情况等。
2.对检查出的问题在现场填发整改通知单,做好检查记录写实,提出处理和整改要求,并制定专人负责追踪落实整改情况。
第九条 建立隧道安全定期例会、分析、报告制度
1.公司每季度组织施工、设计、监理单位召开隧道安全分析例会,集中梳理解决隧道施工安全中存在的问题,建立《隧道施工安全分析记录簿》并做好记录。
2.公司分管领导和安质部每月对检查记录进行收集、核查、归档,梳理、分析隧道工程安全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整改的情况,并在《隧道施工安全分析记录簿》上做好记录。
3.安质部按照公司领导要求,定期将隧道工程安全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整改的情况及下步安全工作措施报公司领导。
第十条 定期通报制度
公司每月对管内的隧道工程安全情况进行通报,并下发隧道工程安全工作的重点。
第十一条 责任考核制度
1.公司通过信用评价及相关制度,对施工、设计和监理单位的隧道安全控制情况进行考核,对出现问题的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2.公司按照隧道安全管理职责的落实情况进行内部考评,按照相应的考核办法奖惩。
第三章 重大方案制定、审核和实施
第十二条 对于浅埋偏压、不良地质、长大反坡等重(难)点隧道,公司组织施工、设计、监理单位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安全控制措施,审查施组方案;必要时邀请专家研究完善施工安全控制措施。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对于上述隧道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必须经本企业主管领导审查签认后报总监审核批准,再报公司备案后实施。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要加大对上述隧道施工组织方案实施的现场监控力度,严格监督施工单位按批准的方案组织施工。实施过程中隐蔽工程要留有数码影像资料备查。
第四章 强化超前地质预报和监控量测工作
第十五条 超前地质预报是预防各类突发性地质灾害的有效手段,施工单位必须将超前地质预报纳入工序管理。
1.施工单位应按照投标承诺和隧道施工需要配备超前地质预报设备,制定超前地质预报实施性方案。
2.施工单位专业地质人员要对掌子面围岩进行详细的描述和记录,并作出掌子面地质素描图,地质工程师应对围岩进行准确判断。
3.对松散地层、浅埋地段、断层破碎带、富水及可能产生岩爆地段等不良地质地段,要求采用地质预报系统、地质雷达、红外线探测仪中的一种或几种综合方法,进行综合地质预报,同时采用超前水平钻探方法精确预报围岩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
4.地质描述与超前预报成果采取日常检验批验收与专题报告相结合的资料收集模式进行管理。地质工程师每天采集地质素描、进行分析和汇总,并向技术负责人汇报;每周进行汇总,提报监理单位核备;每两周向设计单位和公司提供情况说明和图件,并提供分段成果报告。
5.对地质条件与设计变化较大、可能产生地质灾害或影响隧道施工安全的地段(断层、节理密集带,富水地段,不同岩性接触带等)所做的超前地质预报,要及时将专题预报成果交付设计单位进行动态设计。情况紧急时要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并向公司报告,确保施工安全。
6.公司要加强监督和检查工作,重点检查超前地质预报人员和设备的配备、预报方案的实施和质量、隧道施工现场安全控制等情况,并将检查结果纳入信誉评价。
第十六条 监控量测工作应坚持“真实、精度、定人、定时、分析、报告”的指导思想。施工单位必须将监控量测纳入施工工序,制定详细的监控量测方案,制定专人负责监控量测。
1.施工前必须根据隧道规模、地形、地质条件、支护类型和参数、施工方案、施工方法等进行监控量测设计。设计内容包括:量测项目、量测仪器、测点布置、量测频率、数据处理及量测人员组织。监控量测设计工作由施工项目部技术主管负责。
2.量测人员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布点和量测,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定量测项目。
3.量测人员按规定做好洞内(外)观察,及时绘制地质素描图,填写地质状态记录表和围岩级别判定卡。对埋深较浅地段要做好洞外观察。
4.量测人员应根据变化速度和量测断面距掌子面的距离,及时调整监控量测频率。
5.量测人员对量测数据要及时进行整理、绘图、分析、报告,及时调整支护参数。
6.量测数据分析结果每日需经施工项目部技术主管审核签认。对ⅳ级及以上围岩的变形情况每日还需经专业监理工程师签认。工程指挥部技术主管根据分析判断围岩变形情况,并作为重要依据提交设计单位进行围岩变更,调整支护参数。
7.量测人员发现量测数据有突变或异变时,必须立即向工程指挥部技术主管汇报,并立即安排施工人员撤离危险地点,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安全。
第五章 加强隧道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各作业工区必须配备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管理员,专职负责施工安全监控工作,规范做好施工情况记录。隧道洞口应设置值班室,安装监控设备,严格出入洞人员登记制度。
第十八条 不良地质隧道施工时,严格遵循“早预报、先治水、短开挖、弱爆破、强支护、勤量测、早封闭”的施工原则,保证隧道不塌方。严禁擅自改变施工方法。采取双侧壁导坑法、cd法、crd法等工法掘进时,要保证临时支撑喷射混凝土强度及厚度。
第十九条 洞内支护坚持“随挖随支护”的原则。如遇石质破碎、风化严重时,应尽量缩小支护工作面。钢拱架架立时不得置于虚砟或松动石上,软弱围岩地段基底夯实加设垫板或加设垫块楔紧。
第二十条 软弱及不良地质隧道仰拱施做应紧跟,仰拱距开挖面距离宜控制在40m以内,并根据围岩量测结果适时施做二次衬砌,从严控制二次衬砌距掌子面距离。
第二十一条 隧道施工现场必须符合通风、照明、粉层和有害气体控制等作业环境标准,安全防护设施必须按规定配备到位。对长大隧道要进行通风设计,配足通风设备。对富水隧道、反坡施工隧道的洞内要认真做好抽排水工作,严禁洞内长时间积水。
第二十二条 隧道开工前,施工单位应规范编制应急预案,经本企业分管领导签认后报公司备案,隧道施工现场应规范配备报警、救援、逃生等设施,严格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对作业人员进行逃生教育。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要加强火工品管理。严格按照火工品管、用的相关规定做好爆炸物品的采购、运输、储存、领发料及爆破操作过程中的管理,项目经理必须每月、安全总监必须每半月对炸药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
第二十四条 隧道施工采用的大型机械设备进场前必须检验合格,确保正常使用、安全可靠、状态良好。
第二十五条 做好洞内交通组织。洞内运输车辆限速行驶,作业地段车速一般每小时应小于10公里,严禁超车。在衬砌台车(或作业台架)作业地段应设置慢行、警示标志。中心水沟检查井要及时设置盖板或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二十六条 各种电气设备必须设置漏电保护、安全隔离、安全警戒设施。电线路严禁搭靠或固定在易导电的金属上。各种机械、金属设备上所有照明及易发生电击危险场所的照明和行灯应使用36v及以下安全电压;潮湿环境下行灯电压必须低于12v,并有绝缘良好的手柄和护罩。
第六章 隧道施工安全“八停工”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严格隧道施工安全管理,对存在以下安全隐患之一的。公司、监理单位要勒令施工单位立即停工整顿:
1.擅自变更隧道施工方案、施工工艺或变更审批手续不规范、安全防范措施不当;
2.ⅳ、ⅴ级围岩掌子面距离二次衬砌施工超过90米;
3.没有按照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实施超前地质预报;
4.没有按照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实施监控量测;
5.使用的大型机械未按规定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
6.大型设备操作规程和管理办法不规范或未落实;
7.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
8.专职安全人员不到位或未按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 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及处罚。对出现以下安全问题之一的要追究施工单位责任,追究监理单位相应责任,追究公司包保领导和部门相应责任。
1.没有建立安全责任体系;
2.分管工作或包保工作发生问题的;
3.问题处理不及时造成危险、危害的;
4.管理不力、措施不落实造成损失的;
5.工作不到位、不作为或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
6.发生一般及以上隧道安全事故;
7.对施工单位没有严格执行规范规定的仰拱与掌子面距离、二次衬砌与掌子面距离的,在超过1~5米范围内,每米罚款1.0万元;超过5米的,每米罚款5万元。罚金在责任单位的质量保证金中扣除。对监理单位没有尽到监控责任的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安质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4篇 隧道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隧道工程施工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作业人员安全与健康,减少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tj076-95)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二工区项目部所属各施工单位的隧道工程项目。
第二章 总体规定
第三条 管理规定
(一)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结合工程特点,运用现代管理技术、方法与手段,制定隧道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方案,对危险源和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和全过程的跟踪、检查。
(二)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发生紧急情况时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完整的应急救援组织或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三)各施工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贯彻落实安全责任,设置专门的安全组织机构,配置足够的安全器材。提供专项安全资金,并用好用足,不得挪用。
(四)各施工单位必须实行隧道工程施工安全目标管理,并建立相应的安全保证体系和管理网络,机构健全,人员到位,责任到人。
(五)各工区经理、施工队负责人为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对隧道施工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职责要逐层落实到人。
(六)进入隧道工程施工现场的各类人员均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经专门安全知识培训教育。须持证上岗的人员必须持有相关证件。
(七)隧道施工人员作业要接受安全技术交底。在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时,应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
(八)隧道施工现场应按规定配备必须的安全装置和设施,进入现场人员必须按规定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并接受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
(九)隧道施工应建立交接班制度,并将涉及施工安全情况记载于交接班记录簿内。工地值班负责人应认真检查交接班执行情况。
第四条 技术规定
(一)施工场地应作详细的部署和安置,出碴、进料及材料堆放场地应妥善布置,弃碴场地应设置在地质稳定、不堵塞河流、不污染环境、不毁坏农田的地段。对风、水、电、路等设施作出统一安排,并在正式掘进前完成。
(二)掘进前应先做好洞口工程,做好洞口边坡和仰坡的稳定及天沟、边沟等排水设施,确保地表水不危及隧道施工安全。
(三)在软弱围岩地段施工时,应按照短进尺、弱爆破、早喷锚、勤量测、紧封闭的原则稳步前进。若遇不良地质情况,必须进行超前地质预报,探明情况,提前采取预防措施。
(四)隧道掘进过程中必须坚持勤监测,以保证隧道施工安全。
第三章 开挖
第五条 人工开挖及凿孔
(一)开挖人员到达工作地点时,应首先检查工作面是否处于安全状态,检查支护是否牢固,顶板和两帮是否稳定,如有松动的石、土块或裂缝应先予以清除或进行支护。
(二)人工开挖土质隧道,操作人员必须互相配合,并保持必要的操作安全距离。
(三)机械凿岩时,必须采用湿式凿岩机或带有捕尘器的凿岩机。
(四)站在碴堆上作业时,应注意碴堆的稳定,防止滑坍伤人。
(五)风钻钻眼时,应先检查机身、螺栓、卡套、弹簧和支架是否正常完好;管子接头是否牢固,有无漏风;钻杆有无不直、带伤以及钻孔堵塞现象;湿式凿岩机的供水是否正常;干式凿岩机的捕尘设施是否良好,不符合要求的应予以修理或更换。
(六)使用带支架的风钻钻眼时,必须将支架安置稳妥。风钻卡钻时应用板钳松动拔出,不可敲打,未关风前不得拆除钻杆。
(七)电钻钻眼应检查把手胶套的绝缘及电缆防脱装置是否良好。电钻工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操作时不得用手导引回转钢钎,不得用电钻处理被夹住的钎子。
(八)在工作面内不得拆卸、修理风、电钻。
(九)严禁在残眼中继续钻眼。
(十)钻孔台车进洞时要有专人指挥,认真检查道路状况和安全界限,其行走速度不得超过25m/min。台车在行走或待避时,应将钻架和机具都收拢到放置位置,就位后不得倾斜,并应刹住车轮,放下支柱,防止移动。
第六条 爆破
(一)爆破前要进行钻爆设计,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二)装药与钻孔不应平行作业。
(三)爆破器材加工房应设在洞口50m以外的安全地点。严禁在加工房以外的地点改制和加工爆破器材。长隧道施工必须在洞内加工爆破器材时,其加工硐室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的有关规定。
(四)爆破作业和爆破器材管理及使用人员必须穿着防静电服装。
(五)进行爆破时,所有人员应撤离现场,其安全距离为:
(1)独头巷道不少于200m;
(2)相邻的上下坑道内不少于100 m;
(3)相邻的平行坑道,横通道及横洞间不少于50 m;
(4)全断面开挖进行深孔爆破(孔深3-5 m)时,不少于500 m。
(六)洞内每天放炮次数应有明确的规定,装药离放炮时间不得过久。
(七)装药前应检查爆破工作面附近的支护是否牢固;炮眼内的泥浆,石粉应吹洗干净;刚打好的炮眼,不得立即装药。如果遇有照明不足,流砂未经妥善处理或可能有大量溶洞涌水时,严禁装药爆破。
(八)洞内爆破不得使用黑色火药。
(九)装炮时应使用木质炮棍装药,严禁火种。为防止起爆时发生照明中断,爆破工应随身携带手电筒,严禁用明火照明。
(十)点炮前,无关人员与机具等均应撤至安全地点。爆破员实行“一爆三检”制度,爆破员最后离场,班组长清点人数,发出警告信号5秒后方可引爆。
(十一)爆破后必须经过15 分钟通风排烟后,检查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检查有无“盲炮”及可疑现象;有无残余炸药或雷管;顶板、两帮有无松动石块;支护有无损坏与变形。在妥善处理并确认无误后,其他施工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
(十二)当发现“盲炮”时,必须由原爆破人员按规定处理。
(十三)两工作面接近贯通时,两端应加强联系与统一指挥。岩石隧道两工作面距离接近15 m(软岩为20 m),一端装药放炮时,另一端人员应撤离到安全地点。导坑已打通的隧道,两端施工单位应协调放炮时间。放炮前要加强联系和警戒,严防对方人员误入危险区。
土质或岩石破碎隧道接近贯通时,应根据岩性适当加大预留贯通的安全距离,届时只准一端掘进,另一端的人员和机具应撤离至安全地点。贯通后的导坑应设专人看管,严禁非施工作业人员通行。
第七条 爆破器材的管理
隧道工程爆破器材的使用及保管,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并按当地公安部门规定严格执行。
第八条 爆破器材的运输
(一)在任何情况下,雷管与炸药必须用专用运输车,放置在带盖的容器内分别运送。人力运送时雷管与炸药不得由一人同时运送;汽车运输时,雷管与炸药必须分别装在两辆车内运送,其间距应相隔50m以上;有轨机动车运输时,雷管与炸药不宜在同一列车上运送,如必须用同一列车运送时,装雷管与炸药的车辆必须用三个空车厢隔开。
(二)人力运送爆破器材时必须有专人护送,并应直接送到工地,不得在中途停留;一人一次运送的炸药数量不得超过20kg或原包装一箱。
(三)汽车运送爆破器材时,汽车排气口应加装防火罩,运行中应显示红灯。器材必须由爆破工专人护送,其他人员严禁搭乘。爆破器材高度不得超过车厢边缘,雷管或硝化甘油类炸药的装载不得超过二层。
(四)有轨机动车运送爆破器材时其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m/s,护送人员与装卸人员只准在尾车内乘座,其他人员严禁乘车。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必须放在专用带盖的木质车厢内,车内应铺有胶皮或麻袋,并只准堆放一层。
(五)在上下班或人员集中的时间内,严禁运输爆破器材。
(六)严禁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拖车、拖拉机、机动三轮车、人力三轮车、自行车、摩托车和皮带运输机运送爆破器材。
第四章 洞内运输
第九条 各类进洞车辆必须处于完好状态,安全防护装置齐全、有效。运输时严禁人料混载。
第十条 进洞的各类机械与车辆,宜选用带净化装置的柴油机动力。
第十一条 所有运载车辆均不准超载、超宽、超高运输,运装料具时,应有专人指挥专车运输,并设置显示界限的红灯。
第十二条 进出隧道的人员应走人行道,不得与机械或车辆抢道,严禁扒车、追车或强行搭车。
第十三条 装、卸碴
(一)人工装碴时,应将车辆停稳并制动。漏斗装碴时,应有联络信号,装满时应发出停止信号,并及时盖好漏碴口。接碴时,漏斗口下不得有人通过。
(二)机械装碴时,坑道断面应能满足装载机械的安全运转,装碴机上的电缆或高压胶管应有专人收放,装碴机操作时其回转半径内不得有人通过。
(三)卸碴时,应将车辆停稳制动,严禁人站在斗车内扒碴。
第十四条 运碴
(一)有轨运输应遵守下列规定:
1、洞内平曲线半径不应小于车轴距的7倍;洞外不应小于10倍;
2、双线运输时,其车辆错车净距应大于0.4 m,车辆距坑壁或支撑边缘的净距不应小于0.2 m;
3、单线运输时,在一侧应设宽度不小于0.75 m的人行道,并在适当地点设错车道,其长度应能满足最长列车运行的要求;
4、洞内轨道坡度宜与隧道纵坡一致,卸碴地段应设不小于1%的上坡道;
5、在线路尽头应设置挡车装置和标志,以及足够宽的卸车平台;
6、运输线路应有专人维修、养护,线路两侧的废碴和余料应随时清理。
(二)无轨运输应遵守下列规定:
1、洞内运输的车速不得超过:人力车5km/h;机动车在作业地段单车10 km/h,有牵引车及会车时5 km/h;机动车在非作业地段单车20 km/h,有牵引车时15 km/h,会车时10 km/h;
2、车辆行驶中严禁超车;
3、在洞口、平交道口及施工狭窄地段应设置“缓行”标志,必要时应设专人指挥交通;
4、凡停放在接近车辆运行界限处的施工设备与机械,应在其外缘设置低压红色闪光灯,组成显示界限,以防运输车辆碰撞;
5、在洞内倒车与转向时,必须开灯鸣号或有专人指挥;
6、洞内车辆相遇及有行人通行时,应关闭大灯光,改用近光或小灯光;
7、路面应有一定的平整度,并设专人养护;
8、洞外卸碴场地段应保持一段的上坡段,并在堆碴边缘内1.2m处设置档木。
第五章 支护
第十五条 隧道各部(包括竖井、斜井、横洞及平行导洞)开挖后,除围岩完整坚硬,以及设计文件中规定的不需支护者外,都必须根据围岩情况、施工方法采取有效的支护。
第十六条 施工期间,现场施工负责人应会同有关人员对支护各部定期进行检查。在不良地段每班应设专人随时检查,当发现支护变形或损坏时,应立即整修和加固;当变形或损坏情况严重时,应先将施工人员撤离现场,再行加固。
第十七条 洞口地段和洞内水平坑道与辅助坑道(横洞、平行导坑等)的连接外,应加强支护或及早进行永久衬砌。洞口地段的支撑宜向洞外多架5-8m明厢,并在其顶部压土以稳定支撑,待洞口建筑全部完工后方可拆除。
第十八条 洞内支护,宜随挖随支护,支护至开挖面的距离一般不得超过4m;如遇石质破碎、风化严重和土质隧道时,应尽量缩小支护工作面。当短期停工时,应将支撑直抵工作面。
第十九条 不得将支撑立柱置于废碴或活动的石头上。软弱围岩地段的立柱应加设垫板或垫梁,并加木楔塞紧。
第二十条 漏斗孔开挖时应加强支护,并加设盖板;供人上下的孔道应设置牢固的扶梯。
第二十一条 采用木支撑时应选用松、柏、杉等坚硬且富有弹性的木材,其梁、柱的梢径不得小于20cm,跨度大于4m时不得小于25cm;其它连接杆件梢径不得小于15cm,木板厚度不得小于5cm。木支撑宜采用简单、直立,易于拆、立的框架结构,并应保证坑道的运输净空。
第二十二条 钢支护安装时要严格按设计或者变更设计施工,钢支护构件要绑扎牢固,以防整体构件或连接构件滑落伤人,损伤机械。安装应采用纵向连接杆件将相邻钢支护连接牢固,防止钢支护倾覆、扭转、变形等事故发生。钢支护脚部应设锁脚锚杆,防止钢支护下沉及水平收敛。钢支护安装,宜选用小型机具进行吊装,并遵守起重吊装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喷锚支护时,危石应清除,脚手架应牢固可靠,喷射手应配戴防护用品;机械各部应完好正常,压力应保持在0.2mpa左右;在处理管路堵塞时,喷头应有专人看护,防止消除堵塞后,喷头摆动伤人。注浆管喷嘴严禁对人放置。
第二十四条 应定期进行锚杆抗拔力试验,防止锚杆滑脱造成事故。当发现已喷锚区段的围岩有较大变形或锚杆失效时,应立即在该区段增设加强锚杆,其长度应不小于原锚杆长度的1.5倍。如喷锚后发现围岩突变或围岩变形量超过设计允许值时,宜用钢支架支护。
第二十五条 当发现测量数据有不正常变化或突变,洞内或地表位移大于允许位移值,洞内或地面出现裂缝以及喷层出现异常裂缝时,均应视为危险信号,必须立即通知作业人员撤离现场,经处理达到安全作业条件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六章 衬砌
第二十六条 根据隧道开挖的设计要求及时进行衬砌或压浆,特别是洞门建筑的衬砌必须尽早施工,地质不良地段的洞口必须首先完成。
第二十七条 衬砌使用的脚手架、工作平台、跳梯、梯子等应安装牢固,不得有露头的钉子和突出的尖角。靠近通道的一侧应有足够的净空,以保证车辆、行人的安全通过。
第二十八条 脚手架及工作平台上的铺板,应钉铺结实。木板端头必须搭于支点上。高于2m的工作平台四周应设置不低于1m的栏杆。跳板应钉防滑条。
第二十九条 脚手架及工作平台上所站人数及堆置的建筑材料,不得超过其计算载重量。
第三十条 在洞内作业地段倾卸材料时,人员和车辆不得穿行。
第三十一条 机械转动部分应设置防护罩,电动机必须有接地装置,移动或修理机器及管线路时,应切断电源、风源。
第三十二条 安装、拆除模板和拱架时,作业地段应有专人监护。拆下的模板不得堆放在通道上。
第三十三条 拆除灌筑混凝土模板内支撑时,应随拆随灌。
第三十四条 衬砌用的石料及砌块,应采用车辆运送,装卸车或安装砌块时宜使用小型机械提升。
第三十五条 用石料砌筑边墙时,应间歇进行。当砌筑高度至2-3m时应暂停,4小时后方能继续砌筑。若墙后超挖过大,回填层应逐层用干(浆)砌料填塞,以免坍塌。
第三十六条 压浆机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并试运行,管路联接要完好,压力要正常,操纵压浆喷嘴人员应配戴护目眼镜及胶皮手套。喷浆嘴应支撑牢固,压浆时掌握喷嘴的人员必须注意喷嘴,一旦脱落要设法躲避;拔取喷嘴必须在撤除压力后进行;检修和清洗应在停止运转、切断电路、关闭风门后进行。
第三十七条 采用模板台车进行全断面衬砌时,台车距开挖面的距离不得小于260m,台车下的净空应能保证运输车辆的顺利通行。混凝土灌筑时,必须两侧对称进行。台车上不得堆放料具,工作台应满铺底板,并设安全栏杆。拆除混凝土输送软管时,必须停止混凝土泵的运转。
第三十八条 严禁在洞内熬制沥青。
第七章 通风及防尘
第三十九条 隧道作业环境标准
(一)粉尘允许浓度;每m3空气中,含有10%以上游离二氧化硅的粉尘必须在2mg以下。每m3空气中,含有10%以下游离二氧化硅的粉尘必须在4mg以下。
(二)氧气浓度不得低于20%(按体积计,下同)。
(三)瓦斯(沼气)或二氧化碳不得超过0.5%。
(四)一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30mg/m3。
(五)氮氧化物(换算成二氧化氮)浓度应在5 mg/m3以下。
(六)二氧化硫浓度不得超过15mg/m3。
(七)硫化氢浓度不得超过10mg/m3 。
(八)氨的浓度不得超过30mg/m3 。
(九)隧道内的气温不得超过28℃。
第四十条 隧道内空气成分每月应至少取样分析一次;风速、含尘量每月至少检测一次。
第四十一条 隧道施工时的通风,应设专人管理。应保证每人每分钟供给新鲜空气1.5-3 m3 。
第四十二条 无论通风机运转与否,严禁人员在风管的进出口附近停留,通风机停止运转时任何人员不得靠近通风软管行走和在软管旁停留,不得将任何物品放在通风管或管口上。
第四十三条 施工时宜采用湿式凿岩机钻孔,用水炮泥进行水封爆破以及湿喷混凝土喷射等有利于减少粉尘浓度的施工工艺。
第四十四条 在凿岩和装碴工作面上应做好下列防尘工作:
(一)放炮前后应进行喷雾与洒水;
(二)出碴前应用水淋透渣堆和喷湿岩壁;
(三)在吹入式的出风口,宜放置喷雾器。
第四十五条 防尘用水的固体质含量不应超过50 mg/l,大肠杆菌不得超过3个/l。水池应保持清洁,并有沉淀或过滤设施。
第八章 照明、排水及防火
第四十六条 照明
(一)隧道内的照明灯光应保证亮度充足、均匀及不闪烁,应根据开挖断面的大小、施工工作面的位置选用不同高度的照明。
(二)隧道内用电线路,应使用防潮绝缘导线,并按规定高度用磁瓶悬挂牢固。不得将电线挂在铁钉及其他铁件上,不得捆扎在一起。如使用电缆应悬挂在高处,不得拖在地面上。
(三)隧道内各部的照明电压为:
1、开挖、支撑及衬砌作业地段为12-36v;
2、成洞地段为110-220v;
3、手提作业灯为12-36v。
(四)隧道内的用电线路和照明设备必须设专人负责检修管理,检修电路与照明设备时应切断电源。
(五)潮湿及漏水隧道中的电灯应使用防水灯口。
第四十七条 排水
(一)有地下水排出的隧道,必须挖凿排水沟,当下坡开挖时应根据涌水量的大小,设置大于20%涌水量的抽水机具排出。抽水机械的安装地点在导坑的一侧或另开偏洞安装,并用栅栏与隧道隔离。
(二)抽水设备宜采用电力机械,不得在隧道内使用内燃抽水机。抽水机械应有一定的备用台数。
(三)隧道开挖中预计要穿过涌水地层时,宜采用超前钻孔探水,查清含水层厚度、岩性、水量、水压等,为防治涌水提供依据。
(四)如发现工作面有大量涌水时,要立即令工人停止作业,迅速撤至安全地点。
第四十八条 防火
(一)各洞、井口施工区,洞内机电硐室、料库、皮带运输机等处均应设置有效而数量足够的消防器材,并设明显的标志,定期检查、补充和更换,不得挪做他用。
(二)洞口20m范围内的杂草必须清除。火源应距洞口至少30m以外。库房20m范围内严禁烟火。洞内严禁明火作业与取暖。
(三)洞内及各硐室不得存放汽油、煤油、变压器及其易燃物品。清洗风动工具应在专用硐室内,并设置外开的防火门。
第九章 瓦斯防治
第四十九条 隧道施工发现瓦斯时,应加强通风,采取防范措施,当隧道内的瓦斯浓度经通风后仍超过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时,应遵守本节的各条规定。
第五十条 瓦斯防治主要是消除瓦斯超限和积存,断绝一切可能引燃瓦斯爆炸的火源。
第五十一条 隧道内严禁使用油灯、电石灯、汽灯等有火焰的灯火照明。任何人员进入隧道必须接受检查,严禁将火柴、打火机及其他可自燃的物品带入洞内。
第五十二条 有瓦斯的隧道,每个洞口必须设专职瓦斯检查员。一般情况下每小时检测一次,并将结果记入记录薄。检测瓦斯的检定器应每季度校对一次。
第五十三条 电灯照明
(一)输电线路必须使用密闭电缆。
(二)灯头、开关、灯泡等照明器材必须采用防爆型,开关必须设置在送风道或洞口。
第五十四条 矿灯照明
(一)每个洞口常备的完好矿灯总数,应大于经常用灯总人数的10%。
(二)矿灯均需编号,常用矿灯的人员应固定灯号。
(三)矿灯如有电池漏液、亮度不足、电线破损、灯锁不良、灯头密封不严、灯头圈松动、玻璃和胶壳破裂等情况,严禁发出。发出的矿灯,最低限度应能连续正常使用11小时。
(四)使用矿灯人员应严禁拆卸、敲打和撞击矿灯。出洞或下班时,应立即将矿灯交回灯房。
第五十五条 掘进工作面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停止电钻打眼;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放炮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严禁装药放炮。
电动机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切断电源停止运行。
掘进工作面的局部瓦斯积聚浓度达到2%时,其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
第五十六条 因超过瓦斯浓度规定而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必须在瓦斯浓度降低到1%以下时方可开动;使用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的掘进工作面只准人工复电。
第五十七条 隧道爆破作业
(一)严禁用火花起爆和裸露爆破。
(二)爆破时,宜使用瞬发电雷管,若采用毫秒雷管时,其总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严禁使用秒和半秒延期电雷管。
(三)有瓦斯的隧道需使用煤矿安全炸药。
(四)短隧道放炮时,所有人员必须撤出隧道洞外;长隧道单线应撤出300m以外,双车道上半断面开挖撤至400m以外,双车道全断面开挖应撤至500m以外。
(五)隧道中的使用的机具,如电瓶车、通风机、电话机、放炮器、矿灯等,必须采用防爆型。
第五十八条 必须严格采用湿式凿岩,洞内使用的金属锤头必须镶有不产生火花的合金。装碴使用的金属器械,不得猛力与石碴碰击,铲装前必须将石碴浇湿。
第五十九条 洞内装设及检修各种电气设备时,必须先切断电源。电缆互接或分路时必须在洞外进行锡焊和绝缘包扎并热补。严禁在洞内电缆上临时接装电灯或其他设备。电缆在洞内接头时,应在特制的防爆接线盒内或有防爆接线盒的电气设备内进行连接。
第六十条 通风必须采用吹入式。通风主机应有一台备用机,并应有两路电源供电。通风机停止时,洞内全体人员必须撤至洞外。
第六十一条 隧道内严禁一切可以导致高温与发生火花的作业。
第六十二条 隧道施工时必须配备必要的急救和抢救的设备和人员。施工人员必须具有防止瓦斯爆炸方面的安全知识。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如有与国家或行业颁布的有关规定不相一致的,以国家或行业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由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5篇 高速公路隧道工程安全管理体系规范
(一)安全目标:
1、杜绝因工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2、严防重大爆炸、火灾、坍塌和交通事故;
3、年重伤率、轻伤率分别控制在5%以下。
(二)安全管理机构
为了加强项目部的安全管理工作,增强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根据发包人的要求,结合项目部的实际情况,建立以项目经理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其他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生产管理保证体系;健全安全管理网络。
项目经理成立安全监察部,配备专职安全监察人员,各施工作业队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班组设兼职安全环保人员。设立治安防火保卫系统,配备治安防火保卫专业管理人员。
以施工队为单位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举办消防知识培训和消防技能训练、演习。在安全管理机构的领导下,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防火、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具体工作。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见附图。
(三)主要安全管理制度
1、安全教育制度:工人在上岗前,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掌握必备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对重点岗位的生产知识、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制度、施工纪律进行培训和考核。
2、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制度:从事特种作业如:起重工、电气焊工、电工、场内机动车辆驾驶员等,必须严格经过培训考试合格,获取劳动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者才能上岗。
3、安全检查制度:建立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建立登记、整改制度。要定人、定措施、定经费、定完成日期。
4、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实行项目部安全工程师给施工队进行安全交底,施工队安全员给工班长、施工人员进行安全交底的二级负责制。
5、安全用电管理制度:电气设备要有可靠的保护接地。电工必须持证上岗,洞内外用电必须有专职电工负责,严禁非专业人员操作、维修电气设备,严禁私自接线。
6、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进入现场前进行查验。使用机械坚持'两定三包'即定人、定机、包使用、包保管、包保养。
7、人员进出洞登记制度:进洞人员必须进行逐次、逐员、全额清点登记,建立人员进洞登记薄,专人负责。项目部要对工地所有人员建立个人档案,要有年龄、籍贯、性别、身份证号等详细记录。
8、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规定,发生事故必须立即上报,不得隐瞒。
(四)安全管理要点
1、施工用电管理
(1)制订用电安全操作规程、用电安装规程、用电运行管理规程和电气维修检查制度,作好记录。
(2)施工现场的输电线须按要求架设,不可随地拖拉,各类电箱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3)电气设备及输电线路安装完毕后,必须经技术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运行。
2、机械设备安全管理
(1)实施严格的机械安全管理和使用制度。确认机械状况良好能安全运行时,再投入使用。加强对设备的检查、保养、维修。保证安全装置完备、灵敏、可靠,确保设备的正常安全运转。
(2)操作人员必须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佩带个人劳防用品,作到持证上岗。
(3)机具设备和车辆在施工使用过程中,定期维修和保养。
3、安全标志、标牌
在本工程现场周边配备、架立并维护一切必要而合适的标志牌,为过往车辆、行人提供安全和方便。
4、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施工相关规范作业,保证施工过程的安全及以后运营中的安全。
(五)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1、安全生产承诺制
为了保证工程施工过程的安全文明生产,项目部可向发包人做出预留安全保证金的承诺,其具体考核内容和方法如下:
(1)全面完成发包人分解给项目部各项安全文明生产控制指标。
(2)在生产过程中杜绝发生人为责任死亡、重伤事故,轻伤事故频率控制在核定指标之内。
(3)杜绝发生人为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和机械设备的事故。
(4)杜绝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5)事故隐患整改率达到98%以上,对暂不具备整改条件的事故隐患也要采取临时防护措施保证不因此发生事故,待具备整改条件时及时整改。
(6)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100%。
2、实行安全生产补偿金和抵押金制
项目部对内部职工全面实行风险抵押金制,在采用这种办法时充分考虑到各施工单位生产作业环境和条件,测定出风险补偿金和安全生产抵押金数额,根据核定给各单位的事故分解控制指标,同时核定补偿金和抵押金数额,针对各类考核指标,统一制订奖惩标准,对达到考核指标的责任单位返还予留风险抵押金,并发给安全风险补偿金。对于突破考核指标的责任单位,扣除全部风险抵押金,不发给风险补偿金。还要按奖惩规定给事故责任单位一定数额经济罚款,罚款可用来改善作业条件的经费和奖励对安全工作有特殊贡献人员,利用这种办法可以充分调动全员安全生产意识,还可使补偿金变为职工辛勤劳动所得。无论是考核指标和经济奖惩都十分清晰合理,充分体现出安全风险补偿金的调节作用和风险抵押金的约束力,又能维护安全生产考核的严肃性。从而把罚款为主转移到奖励为主,不断增加激励因素和改善安全检查管理手段。
3、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制度
采用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来强化各施工作业队,加强安全管理,防止班组出现生产障碍和其它事故,是一项较成熟有效的办法。项目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同作业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按考核内容要求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后,明确责、权、利的关系,作业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再同下属作业班组签定安全责任书,这样层层落实责任,形成一个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网络,使每级领导直至每个作业职工都充分感到所承担的压力和义务,能有效地克服只求生产进度,忽视安全工作的倾向,使全体职工能进一步的认识到,安全生产就是最大的经济效益。
4、安全生产奖惩制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所遵循的原则是'以责论处'和重奖重罚,制定的制度应合理、合法。在奖惩时要分级管理,实行一级管一级,下级对上级负责。对于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和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规章制度、避免生产过程发生事故的有功集体和个人,其奖励可分为表扬、一次性发放奖金、授予荣誉称号和表扬、记功、发奖金、增加工资,对于忽视安全生产不认真履行安全工作职责,工作失职、渎职或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盲目施工、野蛮施工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集体、个人都将给予处罚。处罚办法可分为:行政处罚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下岗、解除劳动合同。对发生事故的集体及个人,当年取消评选先进资格。通过落实安全奖惩制度来不断增加安全监察的约束力,从根本上体现出安全工作一票否决权。
5、安全生产教育制
安全教育的内容、形式和方法:
安全思想意识教育。就是通过说教训练清除人们头脑中那些不正确判断思想,而灌输新的正确思想、愿望和安全行动,树立人们的安全意识。方针政策教育。对全体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教育,并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通过各种教育方式使全体职工掌握、了解各项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的内涵,并得以贯彻落实,执行,安全生产才有保证。
劳动纪律教育。主要是使全体职工懂得严格执行劳动纪律对安全的重要性,加强劳动纪律教育,不仅是提高单位管理水平、合理组织劳动,提高劳动生产效率的重要条件,也是减少或避免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保障安全生产的必要前提。多年实践证明,重视纪律教育,严格执行劳动纪律,安全生产就有保证,反之安全生产就难以实现。
安全知识教育。主要包括:一般生产技术知识、一般安全常识、专业安全技术知识的教育,要掌握安全知识,就必须同时掌握相应的生产技术知识,了解单位的基本生产概况,生产技术过程,作业方法或工艺流程,与生产技术过程和作业方法相适应的各种机具、设备的构造质量、规格性能,操作技能和使用方法,还要使职工了解掌握本单位危险作业区域及其生产中使用的有毒有害原材料,可能散发有毒有害物质的安全防护常识和消防规章制度、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伤亡事故报告方法等。
专业安全技术教育。是指对某一工种的岗位职工,必须具备的专业安全知识专门教育。使岗位职工熟悉了解掌握单位根据有关专业制定各种安全操作技术规程。
安全技能教育。主要对职工进行安全操作技能,安全防护技能、安全避险技能、安全救护技能、安全应急技能技术知识的教育。这种教育以班组为基础,依赖有优秀技能经验的实践者做监督的保证。
(六)安全生产责任制
建立纵向到基层班组、作业工人,横向到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各级领导、管理人员和职能部门对安全生产应负的责任。
1、项目经理是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1)贯彻落实国家、行业、上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各项规章制度。
(2)明确本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支持安全管理人员工作。
(3)履行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理配置人力、物资、设备、资金等要素,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大力推进安全标准工地建设。
(4)正确处理安全与进度,安全与效益的关系,把安全工作贯穿于施工生产全过程。
(5)经常听取职工群众对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建议,总结推广科学管理经验。
(6)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
(7)组织制定本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做好事故现场保护和伤员抢救工作,按规定及时如实上报,不得隐瞒、虚报和故意拖延不报。
2、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其安全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有关指示、决议,组织制定、修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措施计划等。
(2)贯彻'五同时'原则,监督检查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和职能部门职责履行情况。
(3)指导业务部门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领导开展重大事件应急响应工作。
(4)参加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3、项目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负技术责任。其安全生产责任是:
(1)组织识别重大危险源,编制、审定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和安全施工、防护措施,对其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安全可靠性负责。
(2)主持项目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的验收
,严格控制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防护设备、设施投入使用;使用中的设施、设备,按规定定期组织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工程部安全职责
(1)负责参与重难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风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技术方案的编制、审核工作,提出方案优化意见和建议。
(2)参与大型非标设备的设计检算和验收工作。
5、设备物资部安全职责
(1)负责起重设备、施工机械车辆、压力容器、变配电设备及电力线路的验收工作。
(2)负责对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防护设施、用品进行检查,保证采购使用合格产品。
6、办公室和医务室,负责职工健康检查,指导防尘、防毒等卫生工作。
7、财务部,负责对项目安全生产经费计划进行审查,确保安全生产经费及时、足额投入。
8、施工队队长的安全生产责任
(1)了解掌握职工健康状况,合理组织劳动力,对有禁忌病的职工、有禁忌的工作岗位,不得安排其从事相关作业活动。
(2)发生安全事故必须停止施工,组织事故抢险,防止事故扩大,按程序立即上报。
9、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
(1)带领班组员工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制止'三违'行为。
(2)作业前,要对拟用机具、设备、防护用具及作业环境进行安全检查。
10、操作工人的安全职责
(1)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执行安全技术交底,服从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按规定佩带个体防护用品。做到不伤害他人,不伤害自己,不被他人伤害。
(2)作业前要对工具、机械、电气设备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或向领导报告。
(3)对因违章操作、盲目蛮干或不听指挥而造成事故和经济损失承担直接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