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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电管理标准8篇

更新时间:2024-11-12 查看人数:85

用电管理标准

第1篇 临时用电安全管理标准

1 目的

为规范现场非标准配置的临时用电线路的安装和使用提供安全管理标准。

2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油田公司油气生产、施工作业、检修作业、建筑施工等过程中,临时性使用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v/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的作业。对1kv及以上的临时高压变配电工程,不适用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塔里木油田公司需要从现场固定的电气开关、配电室及配电箱等引接出的临时性用电线路的安装和使用。

3 术语和定义

非标准配置的临时性用电线路 — 是指除按标准成套配置的,有插头、连线和插座的专用接线排和接线盘以外的,所有其它用于临时性用电的电缆、电线、电气开关、设备等。超过6个月的用电,不能视为临时用电,必须按照gb 5019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或gb5008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执行。

4 职责

4.1 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由施工单位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施工单位负责人审核及生产单位现场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4.2 生产部门是临时用电的主管部门,安全部门是临时用电的监督部门。临时用电作业必须办理“临时用电许可证”,必要时编制临时用电施工方案和应急措施。临时用电许可证由施工单位负责人提出申请,生产单位现场负责人批准。

5 原则

5.1临时用电必须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安全工作许可、上锁挂签测试等程序。

5.2 在开关上引接、拆除临时用电线路时如果有裸露带电部分,其前级开关必须断电上锁。

5.3 任何不符合安全规范或存在安全隐患的临时性用电线路和设备不得投入使用。

5.4 安装、维修、拆除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必须由电气工程师或专业电工进行。

5.5 所有的临时用电线路必须采用耐压等级不低于500v的绝缘导线。

5.6 所有的临时配电箱都必须标上电压标识和危险标识。室外的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及开关、插座应设有安全锁具,有防雨、防潮措施,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的下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大于1.3m,小于1.5m;移动式分配电箱、开关箱的下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大于0.6m,小于1.5m。

5.7 所有的临时用电都必须设置接地保护,接地电阻小于4欧姆。在潜在的潮湿区域和户外、临时建筑的电源插座必须使用漏电保护器。

5.8 所有的临时用电需要与带电的电路、设备连接时,必须由现场负责人批准;必须采取预防措施,制止未经授权的人员接近任何带电的线路。

5.9 所有的临时用电拆、接线路的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做好个人防护。

5.10 各类移动电源及外部自备电源,不得接入电网。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

5.11 临时用电单位不得变更用电地点和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一旦发生此类现象,供电单位应立即停止供电。

6 标准/指南

6.1临时用电组织设计

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上(含5台)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上(含50kw)的还应另行编制临时用电组织设计。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

现场勘测;

确定电源进线、变电所或配电室、配电装置、用电设备位置及线路走向;

进行负荷计算;

选择变压器;

设计配电系统(配电线路、配电装置、接地装置、绘制临时用电工程图纸,主要包括用电工程总平面图、配电装置布置图、配电系统接线图、接地装置设计图);

确定防护措施;

临时用电线路设备接线、拆除方案;

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6.2架空线路和地面走线

6.2.1使用周期在一个月以上的临时用电线路,应采用架空线方式安装,要求:

在起重机和设备进入的区域内不允许使用架空线路;

架空线必须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脚手架及其它设施上;

一般情况下,不得在架空线路上进行接头连接,如果必须接头则须进行结构支撑,确保接头不承受拉、张力;

临时线架空时,厂区内不得低于2.5m,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m。

6.2.2使用周期在一个月以下的临时用电线路,可采用架空线或地面走线方式,要求:

所有的地面走线须设有走向标记和安全标志;

在必须横跨道路或有重物挤压危险的路段,需将相应线路穿硬管保护,硬管必须固定;当位于交通繁忙区域或重型设备经过的区域时,应用混凝土件对其进行保护,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要避免布置在已知或将来需要开挖的地区。

6.3 用电设备安全使用要求:

6.3.1使用前应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

6.3.2送电操作顺序为: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前级过载保护电流必须大于后级)。停电操作顺序为:开关箱—分配电箱—总配电箱(出现电气故障的紧急情况除外)。

6.3.3 临时电源暂停使用时,应在接入点处切断电源。

6.3.4 检查现场的电器设备、线路和配电箱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6.3.5 搬迁或移动用电设备时,应先切断电源。

6.3.6 配电箱应保持整洁、接地良好。

6.3.7 所有进场的用电设备应检查合格贴上标签后方可进场使用,搬迁或移动后的用电设备应再次检查确认。

6.3.8 配电箱熔断器熔体更换时,应用符合原规格的熔体代替。

6.3.9 施工现场所有用电设备,除作保护接零外,必须在设备负荷线的首端处设置漏电保护装置。36v(含36v)以下的用电设备若工作环境干燥可免装漏电保护器。

6.3.10移动工具、手持工具等用电设备应有各自的电源开关,必须实行“一机一闸”制,严禁用同一开关电器直接控制二台或二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6.3.11 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的用电设备必须符合防爆等级要求。

6.4临时照明

临时照明接线要求:

根据现场作业需要,选择满足安全条件的照明亮度;

使用合适的灯具和带护罩的灯座,防止意外接触或破裂;

使用不导电材料悬挂电线;

根据需要接地;

临时照明用行灯电源电压不超过36v,灯泡外部有金属保护网;

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在特别潮湿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工作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

7 临时用电许可证(见附录a)

7.1临时用电许可证的审批

由临时用电单位提出申请,生产单位负责人组织专业人员对临时用电组织设计进行审核,由专业电工对临时用电安全措施和用电设备进行检查并签字确认后,生产单位负责人批准。

7.2 临时用电许可证的取消

临时用电申请人或批准人委派的安全人员发现工作安全标准不能满足要求,有权将临时用电许可证抽走并告知施工单位。这种情况一旦出现,必须立即停工,在保持现场安全的情况下,通知批准人许可证被取消的原因。

当临时用电的用途、地点、负荷发生变化时,施工单位必须停止工作,通报生产单位,并重新申办临时用电许可证。

7.3 临时用电许可证期限在会议审核时确定,并在许可证上明确标注,超过此期限,必须重新办理许可证。

7.4 临时用电许可证的分发

临时用电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放在作业现场;第二联放在控制室或值班室或现场监理处;第三联由生产单位留存。

8 结束临时用电

临时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生产单位按照临时用电组织设计的拆除方案拆除临时用电线路。线路拆除后,由生产单位指派的电气工程师或专业电工检查验收。临时用电许可证在生产单位保留一年。

第2篇 工程安全用电管理标准

1目的

为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用电,确保_______热电有限公司2×300mw新建工程施工中不发生触电伤亡事故,制订本标准。

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_______热电有限公司2×300mw新建工程的安全用电管理工作。

3 引用标准及相关子系统

3.1引用标准

3.1.1 《中国_______公司工程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办法》;

3.1.2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dl5009.1—2002;

3.1.3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国家行业标准;

3.1.4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劳动部;

3.1.5 《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

3.1.6 《电力建设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3.2 相关子系统

3.2.1 安健环管理;

3.2.2 档案管理;

3.2.3 基建与生产接口管理;

3.2.4 纠偏与控制;

3.2.5 评估及改进管理。

4 专用术语定义

5 职责

5.1 标准监督实施及完善负责人

_______热电有限公司基建副总经理是本标准负责人,负责本标准的全面管理,监督检查_______热电有限公司所属中部门执行本标准的有效性。

5.2 标准监督实施及完善执行人

_______热电有限公司安监部主管领导是本标准监督实施及完善执行人,负责检查本标准在本部门的执行情况,对执行标准中存在的问题应积极及时予以解决或处理,负责收集和提出完善本标准的建议,经本标准负责人同意和授权修订本标准。

6 安全检查执行标准

6.1 10kv施工用电配电设施应由_______项目公司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维护管理,其它的由各施工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6.2 各运行维护管理单位都要明确职责及管理范围,指派专业人员负责维护管理,并且要有明确的管理制度。

6.3 各施工单位用电负荷确定后,如需接引线或变动较大负荷时,应事先向用电管理机构_______项目公司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增容。

6.4 各施工单位的配电站(室)、开关柜及配电箱应加锁并设警告标志。如“禁止攀登、高压危险”、“止步、高压危险”。

6.5 进行高压作业应办理工作票手续并设专人监护。工作结束后要办理终结手续,对现场进行详细检查,确认无异后,方可恢复送电。

6.6 严禁约时停送电的方式在线路或设备上进行任何工作。

6.7 高低压设备停送电,要使用经检验合格的绝缘手套、绝缘绳、绝缘靴、验电笔、验电棒、令克棒。严禁使用不合格工具。

6.8 倒闸操作必须填写倒闸操作票,必须把各方面的电源切开,有一个明显的断开点,防止向停电设备倒送电。

6.9 对准备进行工作的电气设备检修、试验、断开电源后,必须将电源回路的动力和操作熔断器取下,就地操作,把手拆除或加锁,并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

6.10 经_______项目公司批准的单独巡视高低压设备的人员,在巡视设备时,不得进行其他工作,不得移开或越过遮栏。

6.11 巡视配电装置,进出高压室,必须随手将门锁好。

6.12 施工现场使用的电动工具必须装设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方可工作。

6.13 潮湿的施工现场、金属容器内及管道内的工作必须使用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v。行灯电源线应使用软橡胶电线,行灯应有保护罩。

7 检查、评价与反馈

标准执行人应经常检查本部门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的规范性,每半年填写一次评价表(附录1),报标准负责人进行评价。

标准负责人根据反馈情况对各部门本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并决定是否升级。

标准执行人必须确保为所有文件持有人提供最新的修订版本。

第3篇 违约用电窃电查处管理标准

1总则

1.1本标准规定了对违约、窃电行为的查处和日常管理工作以及给予检举、查获者的奖励办法。

1.2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及各供电分公司。

2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用电检查管理办法》

《供电营业规则》

《窃电(违约)案件举报奖励办法》湖北丹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布

3管理职能

3.1 违约、窃电的查处是营销管理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环节,监察大队是违约、窃电的查处的归口部门。市场营销部负责辖区范围内,反窃电检查和对用户违约用电检查的日常管理工作。

3.2 电力监察大队负责处理全公司违约、窃电的查处工作,对电量超过十万千瓦时、金额超过5万元的违约、窃电案件的处罚,必须报公司分管营销副总经理审批。

3.3电力监察大队和市场营销部可直接处理供电区域内违约窃电用户,也可将调查处理的用户交由供电分公司处理;对违约窃电情节复杂、需由上级查处更为合适时,供电分公司可报上级处理。

3.4 电力监察大队对全公司违约、窃电处理与反窃电专项检查管理失职、失误负责;各供电分公司用电检查对本级辖区内违约、窃电查处管理负责,并接受上级用电检查的监督管理。

3.5 当窃电案件较为严重、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时,公司安保部门有移交处理的联系职能,并参与案件的全过程。

4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违约用电、窃电行为必须坚决依法查处,必须做到有案必查、有错必纠。

4.2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为窃电:

4.2.1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4.2.2 绕越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4.2.3伪造、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4.2.4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

4.2.5故意使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

4.2.6采用其它办法窃电。

4.3下列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用电秩序的行为,属于违约用电行为:

4.3.1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擅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的;

4.3.2 私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的;

4.3.3 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的;

4.3.4擅自使用已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手续的电力设备或启用供电企业封存的电力设备的;

4.3.5 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管理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的;

4.3.6 未经供电企业同意,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将备用电源和其它电源私自并网的。

4.4 违约、窃电的查处

4.4.1违约、窃电的检查、处理需按照程序规范、手续合法、主体明确的要求进行。

4.4.2 查处违约、窃电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证据确凿,有法律认可的物证、摄相、笔录等证据。

4.4.2.1每例案件均由主持调查责任单位填报《窃电、违约行为查处呈报表》上报电力监察大队。

4.4.2.2现场取证填列《窃电、违约案件调查取证清单》,收取证据及材料。

4.4.2.3 用电监察人员在执行检查时,应携带《用电检查证》,并按规定填写《用电检查工作单》。现场用电监察人员不得少于两人,现场检查确认有违约用电或窃电行为的,检查人员必须当场调查、取证,并下达《违约用电、窃电通知书》一式两份,由客户代表签收,一份送达客户,一份作为处理依据存档备查。

4.4.2.4 检查人员发现窃电行为应保护现场,及时采取拍照、摄像、录音等手段收集证据,收缴与窃电有关的物证(对不易移动的物证应进行拍照)并及时登记备案,对于窃电工具、窃电痕迹、计量表计等需要鉴定的,检查人员应予以封存。鉴定单位或机关进行鉴定后出具的书面鉴定结论应及时登记备案。

4.4.2.5 对拒绝承担窃电责任的窃电行为人,其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依法起诉。对已经查获且其窃电行为并构成犯罪的嫌疑人,应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依法起诉。

4.4.2.6 客户对违约用电行为或窃电行为拒不承认和改正,用电监察人员可依照电力法规规定的程序终止供电。

4.4.2.7 对违约用电、窃电行为的处理应依照查、处分开原则。用电监察部门应制定违约用电、窃电处理的内部流程,按照现场开据的连续编号的《违约用电、窃电通知书》,连续登记《违约用电、窃电处理情况登记表》,计算并填写《违约用电、窃电处理工作单》,按照审批权限经相关领导审批后,填写《缴费通知单》,并交给客户;《违约用电、窃电处理工作单》(一式二份)交营业收费部门,登记《违约用电、窃电处理情况登记表》内“转营业收费日期”栏。客户持《缴费通知单》到营业收费部门缴费。营业收费部门依据《违约用电、窃电处理工作单》收取追补电费及违约使用电费,并填写有关内容。填写完毕的《违约用电、窃电处理工作单》,一份留存,一份转回用电监察部门。用电监察部门将“工作单”存档,同时登记《违约用电、窃电处理情况登记表》;对有停限电的客户,安排恢复送电工作。违约、窃电的客户交纳一切费用后,收费营业人员应及时通知用电监察部门,保证尽快恢复对客户的正常供电。

4.5对查实窃电用户的处理,除当场停止供电,根据电量的多少,分级审批后按不同的电价,追补电费和补交追补电费的三倍违约使用电费。

4.6.6 对查实的违约用电户,除应立即制止、拆除、查封用电设备(器具)外,并给予下列经济违约处理:

4.6.6.1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擅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用电类别的,应按实际使用日期补交差额电费,并承担二倍差额的违约使用电量。使用起讫日期难以确定的实际使用时间按三个月计算。

4.6.6.2 私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的,除应拆除私增容设备外,属两部制电价的用户,应补交增容设备容量使用月数的基本电费,并承担三倍私增容量基本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其它用户应承担私增容量每千瓦(千伏安)5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如用户要求继续使用者,按新装增容办理手续。

4.6.6.3 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的,应承担高峰超用电力每次每千瓦1元和超用电量与现行电价电费五倍违约使用电费。

4.6.6.4 擅自使用已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手续的电力设备或启用供电企业封存的电力设备的,应停用违约使用的设备。属于两部制电价的用户,应补交擅自使用或启用封存设备容量和使用日数的基本电费,并承担二倍补交基本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其它用户应承担擅自使用或启用封存设备容量每次每千瓦(千伏安)3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启用属于私增容被封存的设备的,违约使用者还应承担本标准第4.6.6.2条规定的违约责任。

4.6.6.5 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管理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者,属于居民的应承担每次5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属于其它用户的应承担每次50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

4.6.6.6 未经供电企业同意,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将备用电源和其它电源私自并网的,除当场拆除接线外,应承担其引入(供出)或并网电源容量每千瓦(千伏安)5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

4.6.6.7 违约用电用户,拒绝接受处理,可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公司规定的审批权限,经批准同意后可停止供电,并追交欠费和违约使用电费,停电造成的后果由违约者自负,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起诉,追究责任。

4.6.6.8 因窃电或违约用电造成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损坏的,责任者必须承担供电设施的修复费用或进行赔偿。

4.6.6.9 私制供电企业专用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模者,造成窃电的按窃电处理,造成供电设施损坏的,按本标准第4.4.6.8条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治安处罚或刑事责任。

4.7 窃电量和窃电时间的认定方法

4.7.1在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或绕越用电计量装置用电的,所窃电量按私接设备额定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确定。

4.7.2 其它行为窃电所窃电量,按计费电能表最大电流值(对装有限流器的,按限流整定电流值)所指的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窃用的时间计算确定。

4.7.3 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窃电日数至少以三个月计算,每日窃电时间:电力用户按12小时计算,照明用户按6小时计算。

4.8供电职工在查处窃电、违约用电过程中,应遵守《供电职工服务守则》,供电职工利用职务之便,内外勾结窃电,或由于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在管辖范围内发现多次窃电案件或重大窃电案件时,用电检查应通知其所在单位负责人视其情况及时进行批评、帮助、教育,直至扣发责任者奖金或者给予行政处分、待岗、开除等提议。对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4.9 对检举、查获违约、窃电行为人员的奖励:

4.9.1 举报奖励每笔(次)底线金额为20元。

4.9.2 用电监察人员直接查获处理的,按实际收取违约使用电费总额的4%计发奖金,每笔(次)最高不超过500元。

4.9.3 供电企业从事营销管理工作的职工举报而查获处理的,按实际收取违约使用电费总额的6%计发奖金,每笔(次)最高不超过600元。

4.9.4 供电企业其他职工举报而查获处理的,按实际收取违约使用电费总额的8%计发奖金,每笔(次)最高不超过800元。

4.9.5 非供电企业人员署名举报而查获处理的,收取违约使用电费后,按实际收取违约使用电费总额的15%计发奖金。

4.9.6 对有重大贡献的举报人,经公司分管营销副总经理批准,奖金限额可以适当提高;

4.9.7 对直接参与打击违约和窃电工作的公安司法机关有功人员,每次每人计奖50—100元。

4.9.8 同一窃电(违约)行为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主要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电力监察大队或电力监察中队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该案确有直接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4.9.9 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窃电(违约)行为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第一署名者或者第一署名者委托的其他署名者领取。

4.9.10 举报案件由电力监察大队受理。电力监察大队应当在案件查结后一个月内,填写《窃电(违约)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并注明有关事项。支付奖金审批程序为:电力监察大队审核—分管领导初审—总经理审批—举报人领取奖金。

4.9.11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电力监察大队领奖通知后两个月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委托他人代领的,还应携带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权利。

4.9.12 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应当在《窃电(违约)案件举报奖励付款专用凭证》上签名,并注明身份证号码及填发单位。

4.10 举报保密规定

4.10.1 举报人领取奖金填写的《窃电(违约)案件举报奖励付款专用凭证》由电力监察大队作为保密件保管。领取奖金款项的财务凭证另行制作,财务凭证只注明举报案件名称、编号和举报奖金数额及审批人、经办人的签名,不填写举报内容和举报人姓名及身份。

4.10.2 电力监察颁发举报奖金时,可应举报人的请求,简要告其所举报的窃电(违约)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但不提供窃电行政处理决定书及有关案情材料。

4.10.3 对有突出贡献的举报人,除给予物质奖励外,还可以给予相应的精神奖励,但公开表彰宣传必须事先征得当事人的同意。

4.11 各供电分公司监察班每月应按时向电力监察大队呈报《用电检查月报表》

4.12补收当年电量及电费按抄收管辖范围分别由供电分公司,营业站(点)开当月电费收据,入当月售电月报。

4.13形成的报告和记录

4.13.1 电力违法行为受理、立案呈报表;

4.13.2 电力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审批表;

4.13.3 违约、窃电受理、立案登记簿;

4.13.4 用户违约、窃电处理登记簿;

4.13.5 反窃电专项检查记录表;

4.13.6 反窃电专项检查台帐。

4.14 查处违约窃电管理所形成的报告与记录,每季报公司分管营销副总经理审核,并抄送至市场营销部。

5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考核得分计入建设一流供电企业考核总分,一并进行奖惩兑现。

第4篇 某景区用火用电管理标准

景区用火用电管理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景区用火用电管理制度。

本标准适用于景区用火用电的管理。

2 内容

2.1 照明用电。各部门办公场所应全部使用节能灯具,鼓励利用自然光照明,除阴雨天气外,原则上白天不开照明灯具;夜间加班后要做到人走灯灭,杜绝“长明灯”、“白昼灯”。

2.2 办公用电。计算机、打印机、复印及传真等办公机具不用时,应随时关闭;在长时间未使用以及下班后,要切断电源,减少待机消耗;办公场所无人时,要随手关闭饮水机电源,严禁使用电热杯、电磁炉等大功率耗电器。同时,各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办公区域内的用电设备。

2.3 空调系统用电。夏季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冬季空调温度设置不高于20℃,并做到无人时不开空调,非工作时间不开空调;提倡每天少开1小时空调,开空调时不开门窗。

2.4 在景区内用火要实行审批制度,凡需动用明火作业必须经单位领导审批,动火时要现场检查,提供安全保障措施,并指定专人现场看护。

2.5 加强对生活用火的管理,在严禁使用明火的地方设醒目的禁火标志,严禁燃放烟花,焚烧物品,生火做饭等行为发生。

2.6 对用火用电实行责任制,消除火灾隐患,杜绝用火用电等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5篇 某工程安全用电管理标准

1目的

为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用电,确保_______热电有限公司2×300mw新建工程施工中不发生触电伤亡事故,制订本标准。

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_______热电有限公司2×300mw新建工程的安全用电管理工作。

3 引用标准及相关子系统

3.1引用标准

3.1.1 《中国_______公司工程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办法》;

3.1.2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dl5009.1—2002;

3.1.3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国家行业标准;

3.1.4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劳动部;

3.1.5 《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

3.1.6 《电力建设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3.2 相关子系统

3.2.1 安健环管理;

3.2.2 档案管理;

3.2.3 基建与生产接口管理;

3.2.4 纠偏与控制;

3.2.5 评估及改进管理。

4 专用术语定义

5 职责

5.1 标准监督实施及完善负责人

_______热电有限公司基建副总经理是本标准负责人,负责本标准的全面管理,监督检查_______热电有限公司所属中部门执行本标准的有效性。

5.2 标准监督实施及完善执行人

_______热电有限公司安监部主管领导是本标准监督实施及完善执行人,负责检查本标准在本部门的执行情况,对执行标准中存在的问题应积极及时予以解决或处理,负责收集和提出完善本标准的建议,经本标准负责人同意和授权修订本标准。

6 安全检查执行标准

6.1 10kv施工用电配电设施应由_______项目公司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维护管理,其它的由各施工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6.2 各运行维护管理单位都要明确职责及管理范围,指派专业人员负责维护管理,并且要有明确的管理制度。

6.3 各施工单位用电负荷确定后,如需接引线或变动较大负荷时,应事先向用电管理机构_______项目公司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增容。

6.4 各施工单位的配电站(室)、开关柜及配电箱应加锁并设警告标志。如“禁止攀登、高压危险”、“止步、高压危险”。

6.5 进行高压作业应办理工作票手续并设专人监护。工作结束后要办理终结手续,对现场进行详细检查,确认无异后,方可恢复送电。

6.6 严禁约时停送电的方式在线路或设备上进行任何工作。

6.7 高低压设备停送电,要使用经检验合格的绝缘手套、绝缘绳、绝缘靴、验电笔、验电棒、令克棒。严禁使用不合格工具。

6.8 倒闸操作必须填写倒闸操作票,必须把各方面的电源切开,有一个明显的断开点,防止向停电设备倒送电。

6.9 对准备进行工作的电气设备检修、试验、断开电源后,必须将电源回路的动力和操作熔断器取下,就地操作,把手拆除或加锁,并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

6.10 经_______项目公司批准的单独巡视高低压设备的人员,在巡视设备时,不得进行其他工作,不得移开或越过遮栏。

6.11 巡视配电装置,进出高压室,必须随手将门锁好。

6.12 施工现场使用的电动工具必须装设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方可工作。

6.13 潮湿的施工现场、金属容器内及管道内的工作必须使用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v。行灯电源线应使用软橡胶电线,行灯应有保护罩。

7 检查、评价与反馈

标准执行人应经常检查本部门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的规范性,每半年填写一次评价表(附录1),报标准负责人进行评价。

标准负责人根据反馈情况对各部门本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并决定是否升级。

标准执行人必须确保为所有文件持有人提供最新的修订版本。

第6篇 供用电合同管理标准规定

1 总则

1.1本标准规定了供用电合同的管理职能、权限、责任、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1.2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及所属供电分公司。

2 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3管理职能

3.1为了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规范供用电双方行为,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供用双方签订供用电合同的履行是制定本标准的目的。

3.2公司有关部门、各供电分公司在与电力用户签订供用电合同时,应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协商确定合同内容。

3.3供用电合同适用公司供电营业区内的供电企业与电力用户之间在签订和履行供用电合同过程中的一切活动。

3.4市场营销部作为供用电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标准实施细则的制订、实施及指导此项工作的开展。

3.5市场营销部供用电合同代理签订人必须经过签协资格培训、考核合格,并经董事长签发书面委托书,才具备供用电合同签字资格。

3.6 新增高压电力用户容量在1000千伏安及以上带有非正弦负荷、冲击负荷、三相不平衡负荷等的电力用户,由市场营销部根据实际情况,草拟供用电合同文稿报营销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审批。

3.7 35千伏用户供用电合同,由市场营销部根据实际情况草拟文稿,报营销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审批。

3.8供用电合同实行微机管理,其内容由市场营销部根据标准格式确定。

3.9 市场营销部对签订过程中下列事宜作出监督

3.9.1对具备签协资格的签协人进行审定,并向总经理推荐。

3.9.2 根据用户实际情况,本着有利公司和合同履行的原则,与用户协商,提出增补合同条文。

3.9.3 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合同纠纷作出解释,必要时汇报公司领导作出结论。

3.10 市场营销部对未正确执行《供用电合同管理标准》造成的损失负责。

3.11供用电合同中有关安全、设备维护、计量等条款,对应的部门未按供用电合同履行,由于监督过失而造成的损失负责。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供用电合同的格式和分类

4.1.1供用电合同共分《并网及并网电量购销合同》、《高压供用电合同》、《低压供用电合同》、《临时供用电合同》、《居民用电须知》。

4.1.2《并网及并网电量购销协议》、《高压供用电合同》采用计算机打印,一式三份,适用于小水电并网和供电电压为10kv、35kv的高压电力用户。

4.1.3 低压供用电合同按修统一格式,采用标准印刷文档填写;低压供用电合同适用供电电压为220/380v普通电力用户。

4.1.5 临时供用电合同采用计算机打印,一式三份,适用于短时、非永久性用电的用户。

4.1.6 居民供用电合同采用发放《居民用电须知》的方式,适用于城镇居民生活用电户。

4.1.7 除标准格式的供用电合同外,供用电双方签订的电力调度协议、自备电源并网协议、电费结算协议应作为供用电合同的重要组成部份。

4.2 供用电合同的内容

4.2.1 供用电合同的内容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违约责任,供电接线与产权分界示意图,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合同的有效期等条款。

4.2.2 供用电合同除包括该合同的文本外,还应包括与客户签订的相关协议,客户的有关经济、技术资料及其它的文件,均与合同正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2.3 合同签订后供用电双方都应各自保存好全部相关资料以备查。

4.3 供用电合同的签订

4.3.1新增10kv用户供用电合同草拟,由市场营销部负责,归口报装专责做好高压10kv用户供用电合同文稿的打印,报分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审定,按规定程序与用户签订供用电合同。

4.3.2 10kv各类用户续签合同,由用电检查岗位拟订供用电合同文稿,报分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审定,按规定程序与用户签订供用电合同。

4.3.3 低压供用电合同由董事长授权,各供电分公司负责签订,供电分公司用电检查员作为合同专责,负责本辖区内的低压供用电合同拟订,报分管经理或经理审定,按规定程序与用户签订供用电合同。

4.3.4 临时供用电合同分高、低压两种方式签订。

4.3.5 高压临时供用电合同,由市场营销部根据标准格式拟订文稿、打印,报分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审定,按规定程序与用户签订供用电合同。

4.3.6 低压临时供用电合同,由供电分公司用电检查专责根据标准格式,拟定供用电合同,报分管经理或经理审定,按规定程序与用户签订供用电合同。

4.3.7居民用电须知由各供电分公司抄收岗位在抄表时与电费通知单一并送达到居民用户。

4.3.8 35kv新增高压电力用户、容量在1000千伏安及以上的非正弦负荷、冲击负荷、三相不平衡负荷用户由市场营销部负责签订。业扩专责作为合同专职员,初步拟订文稿后会同生产技术工程部、市场营销部、安全监察部等有关部门会审后确定合同文稿,报分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审定,按规定程序与用户签订供用电合同。

4.4 供用电合同的监督、检查

4.4.1 各供电分公司用电检查专责负责对100kva以下的专变用户,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作好协调、处理。

4.4.2各供电分公司用电抄收岗位负责对低压电力用户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4.3 电力监察大队用电检查专责对各供电分公司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4.4 对发现电力用户违反供用电合同的规定,应查明原因,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合同内容,追究用户的违约责任。

4.5 供用电合同的变更

4.5.1 供用电合同的履行期限确定为三年,合同到期后由各合同专职员根据情况,办理延长合同期限手续或重新签订合同。

4.5.2 电力用户日常发生的业扩、变更用电申请书、工作单等由各供电分公司、公司营业中心留存,建立用户档案,同时作为该合同附件部份。

4.6 供用电合同的管理

4.6.1 供用电合同一式三份。高压电力用户供用电合同由市场营销部存档一份,由市场营销部报装专责统一管理,客户档案中留存一份。低压电力用户供用电合同由供电分公司存档一份,由各供电分公司用电检查存档一份,客户档案存一份。

4.6.2 新客户必须签订供用电合同,才能办理送电手续。

4.6.3 供用电合同专用章管理

4.6.3.1 合同使用供用电合同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行政公章代替合同专用章。待合同审核、双方代表人签字后,方能加盖供用电合同专用章。

4.6.3.2 供用电合同章由公司统一刻制,市场营销部专人保管。

4.6.4 供用电合同编号按电力营销系统客户编码规则进行,并与电力营销系统客户代码保持一致。

4.7 供用电合同应建立以下档案资料

4.7.1 高压供用电合同文本

4.7.2 低压供用电合同文本

4.7.3 临时供用电合同文本

4.7.4 居民用电须知书

4.8工作指标

4.7.1 供用电合同签订率达到100%;

4.7.2 供用电合同续签率达到100%;

4.7.3 供用电合同合格率达到100%。

5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考核得分计入建设一流供电企业考核总分,一并进行奖惩兑现

第7篇 某景区职工公寓用水用电卫生管理标准

景区职工公寓用水、用电和卫生管理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__景区职工公寓水电、卫生管理制度。

本标准适用于__景区各部门职工公寓的管理。

2 内容

2.1 自觉节约用水,做到人去水关,严禁出现无人时水龙头大开、细水长流等浪费现象。

2.2 注意节约用电,人离房间要关灯,严禁出现长明灯现象,禁止使用电炉、电饭锅、电热杯、热得快等,严禁私拉乱扯线路。当室内温度高于30℃或低于0℃时方可启用空调,并要养成人走关机的好习惯,确保不开无人空调。

2.3 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乱丢东西、乱泼脏水,保持公寓楼道及洗衣间地面的卫生干净,对其他职工和外来人员的不良卫生习惯有监督和劝导责任。

2.4 自觉遵守厕所管理制度,服从厕所管理人员管理,便后冲厕、手纸入篓,共同维护厕所卫生和设施。

2.5 自觉维持水池的干净清洁,严禁往池内倒剩菜、剩饭,或因池内泄水慢而将排水滤嘴去掉,以免将管道堵塞。

2.6 轮流值日,职工每天都要对各自房间卫生进行打扫,保证门窗干净、明亮、窗纱无尘,地面和墙壁整洁、无脏迹、划痕,保持各自床铺整洁、无杂物,被子叠放整齐,备穿衣物、床上物品、床底鞋子和日常用具要干净整齐,摆放有序。垃圾装袋封口后及时送到楼道环卫工指定的垃圾桶内,室内空气清新、无蚊蝇。

2.7 各部门负责人要加强对本部门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凡发现违反上述任一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20-200元罚款。

第8篇 临时用电安全管理标准格式怎样的

1 目的为规范现场非标准配置的临时用电线路的安装和使用提供安全管理标准。

2 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油田公司油气生产、施工作业、检修作业、建筑施工等过程中,临时性使用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v/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的作业。

对1kv及以上的临时高压变配电工程,不适用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塔里木油田公司需要从现场固定的电气开关、配电室及配电箱等引接出的临时性用电线路的安装和使用。

3. 术语和定义非标准配置的临时性用电线路 — 是指除按标准成套配置的,有插头、连线和插座的专用接线排和接线盘以外的,所有其它用于临时性用电的电缆、电线、电气开关、设备等。

超过6个月的用电,不能视为临时用电,必须按照gb 5019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或gb5008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执行。

4 职责

4.1 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由施工单位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施工单位负责人审核及生产单位现场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4.2 生产部门是临时用电的主管部门,安全部门是临时用电的监督部门。

临时用电作业必须办理“临时用电许可证”,必要时编制临时用电施工方案和应急措施。

临时用电许可证由施工单位负责人提出申请,生产单位现场负责人批准。

5 原则

5.1临时用电必须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安全工作许可、上锁挂签测试等程序。

5.2 在开关上引接、拆除临时用电线路时如果有裸露带电部分,其前级开关必须断电上锁。

5.3 任何不符合安全规范或存在安全隐患的临时性用电线路和设备不得投入使用。

5.4 安装、维修、拆除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必须由电气工程师或专业电工进行。

5.5 所有的临时用电线路必须采用耐压等级不低于500v的绝缘导线。

5.6 所有的临时配电箱都必须标上电压标识和危险标识。

室外的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及开关、插座应设有安全锁具,有防雨、防潮措施,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的下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大于

1.3m,小于

1.5m;

移动式分配电箱、开关箱的下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大于0.6m,小于

1.5m。

5.7 所有的临时用电都必须设置接地保护,接地电阻小于4欧姆。

在潜在的潮湿区域和户外、临时建筑的电源插座必须使用漏电保护器。

5.8 所有的临时用电需要与带电的电路、设备连接时,必须由现场负责人批准;

必须采取预防措施,制止未经授权的人员接近任何带电的线路。

5.9 所有的临时用电拆、接线路的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做好个人防护。

5.10 各类移动电源及外部自备电源,不得接入电网。

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

5.1

1 临时用电单位不得变更用电地点和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一旦发生此类现象,供电单位应立即停止供电。

6 标准/指南

6.1临时用电组织设计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上(含5台)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上(含50kw)的还应另行编制临时用电组织设计。

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现场勘测;

确定电源进线、变电所或配电室、配电装置、用电设备位置及线路走向;

进行负荷计算;

选择变压器;

设计配电系统(配电线路、配电装置、接地装置、绘制临时用电工程图纸,主要包括用电工程总平面图、配电装置布置图、配电系统接线图、接地装置设计图);

确定防护措施;

临时用电线路设备接线、拆除方案;

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6.2架空线路和地面走线

6.2.1 使用周期在一个月以上的临时用电线路,应采用架空线方式安装,要求: 在起重机和设备进入的区域内不允许使用架空线路;

架空线必须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脚手架及其它设施上;

一般情况下,不得在架空线路上进行接头连接,如果必须接头则须进行结构支撑,确保接头不承受拉、张力;

临时线架空时,厂区内不得低于2.5m,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m。

6.2.2 使用周期在一个月以下的临时用电线路,可采用架空线或地面走线方式,要求: 所有的地面走线须设有走向标记和安全标志;

在必须横跨道路或有重物挤压危险的路段,需将相应线路穿硬管保护,硬管必须固定;

当位于交通繁忙区域或重型设备经过的区域时,应用混凝土件对其进行保护,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要避免布置在已知或将来需要开挖的地区。

6.3 用电设备安全使用要求:

6.3.1 使用前应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

6.3.2 送电操作顺序为: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前级过载保护电流必须大于后级)。

停电操作顺序为:开关箱—分配电箱—总配电箱(出现电气故障的紧急情况除外)。

6.3.3 临时电源暂停使用时,应在接入点处切断电源。

6.3.4 检查现场的电器设备、线路和配电箱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6.3.5 搬迁或移动用电设备时,应先切断电源。

6.3.6 配电箱应保持整洁、接地良好。

6.3.7 所有进场的用电设备应检查合格贴上标签后方可进场使用,搬迁或移动后的用电设备应再次检查确认。

6.3.8 配电箱熔断器熔体更换时,应用符合原规格的熔体代替。

6.3.9 施工现场所有用电设备,除作保护接零外,必须在设备负荷线的首端处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36v(含36v)以下的用电设备若工作环境干燥可免装漏电保护器。

6.3.1 0移动工具、手持工具等用电设备应有各自的电源开关,必须实行“一机一闸”制,严禁用同一开关电器直接控制二台或二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6.3.1

1 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的用电设备必须符合防爆等级要求。

6.4临时照明临时照明接线要求:根据现场作业需要,选择满足安全条件的照明亮度;

使用合适的灯具和带护罩的灯座,防止意外接触或破裂;

使用不导电材料悬挂电线;

根据需要接地;

临时照明用行灯电源电压不超过36v,灯泡外部有金属保护网;

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在特别潮湿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工作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

7 临时用电许可证(见附录a)

7.1临时用电许可证的审批由临时用电单位提出申请,生产单位负责人组织专业人员对临时用电组织设计进行审核,由专业电工对临时用电安全措施和用电设备进行检查并签字确认后,生产单位负责人批准。

7.2 临时用电许可证的取消临时用电申请人或批准人委派的安全人员发现工作安全标准不能满足要求,有权将临时用电许可证抽走并告知施工单位。

这种情况一旦出现,必须立即停工,在保持现场安全的情况下,通知批准人许可证被取消的原因。

当临时用电的用途、地点、负荷发生变化时,施工单位必须停止工作,通报生产单位,并重新申办临时用电许可证。

7.3 临时用电许可证期限在会议审核时确定,并在许可证上明确标注,超过此期限,必须重新办理许可证。

7.4 临时用电许可证的分发临时用电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放在作业现场;

第二联放在控制室或值班室或现场监理处;

第三联由生产单位留存。

8 结束临时用电临时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生产单位按照临时用电组织设计的拆除方案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线路拆除后,由生产单位指派的电气工程师或专业电工检查验收。

临时用电许可证在生产单位保留一年。

用电管理标准8篇

1总则1.1本标准规定了供用电合同的管理职能、权限、责任、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1.2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及所属供电分公司。2引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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