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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安全用电管理标准【16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38

工程安全用电管理标准

第1篇 工程安全用电管理标准

1目的

为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用电,确保*******热电有限公司2×300mw新建工程施工中不发生触电伤亡事故,制订本标准。

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热电有限公司2×300mw新建工程的安全用电管理工作。

3 引用标准及相关子系统

3.1引用标准

3.1.1 《中国*******公司工程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办法》;

3.1.2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dl5009.1—2002;

3.1.3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国家行业标准;

3.1.4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劳动部;

3.1.5 《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

3.1.6 《电力建设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3.2 相关子系统

3.2.1 安健环管理;

3.2.2 档案管理;

3.2.3 基建与生产接口管理;

3.2.4 纠偏与控制;

3.2.5 评估及改进管理。

4 专用术语定义

5 职责

5.1 标准监督实施及完善负责人

*******热电有限公司基建副总经理是本标准负责人,负责本标准的全面管理,监督检查*******热电有限公司所属中部门执行本标准的有效性。

5.2 标准监督实施及完善执行人

*******热电有限公司安监部主管领导是本标准监督实施及完善执行人,负责检查本标准在本部门的执行情况,对执行标准中存在的问题应积极及时予以解决或处理,负责收集和提出完善本标准的建议,经本标准负责人同意和授权修订本标准。

6 安全检查执行标准

6.1 10kv施工用电配电设施应由*******项目公司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维护管理,其它的由各施工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6.2 各运行维护管理单位都要明确职责及管理范围,指派专业人员负责维护管理,并且要有明确的管理制度。

6.3 各施工单位用电负荷确定后,如需接引线或变动较大负荷时,应事先向用电管理机构*******项目公司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增容。

6.4 各施工单位的配电站(室)、开关柜及配电箱应加锁并设警告标志。如“禁止攀登、高压危险”、“止步、高压危险”。

6.5 进行高压作业应办理工作票手续并设专人监护。工作结束后要办理终结手续,对现场进行详细检查,确认无异后,方可恢复送电。

6.6 严禁约时停送电的方式在线路或设备上进行任何工作。

6.7 高低压设备停送电,要使用经检验合格的绝缘手套、绝缘绳、绝缘靴、验电笔、验电棒、令克棒。严禁使用不合格工具。

6.8 倒闸操作必须填写倒闸操作票,必须把各方面的电源切开,有一个明显的断开点,防止向停电设备倒送电。

6.9 对准备进行工作的电气设备检修、试验、断开电源后,必须将电源回路的动力和操作熔断器取下,就地操作,把手拆除或加锁,并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

6.10 经*******项目公司批准的单独巡视高低压设备的人员,在巡视设备时,不得进行其他工作,不得移开或越过遮栏。

6.11 巡视配电装置,进出高压室,必须随手将门锁好。

6.12 施工现场使用的电动工具必须装设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方可工作。

6.13 潮湿的施工现场、金属容器内及管道内的工作必须使用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v。行灯电源线应使用软橡胶电线,行灯应有保护罩。

7 检查、评价与反馈

标准执行人应经常检查本部门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的规范性,每半年填写一次评价表(附录1),报标准负责人进行评价。

标准负责人根据反馈情况对各部门本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并决定是否升级。

标准执行人必须确保为所有文件持有人提供最新的修订版本。

第2篇 发达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概述

工业发达国家在安全和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方面已经有一百多年的历史,也是几经反复才发展到了今天的规模和水平,现已形成了比较科学的符合市场经济条件的机制和制度,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等各方面积累了不少经验,这些经验与制度包含着千百万劳动人民的鲜血和汗水,也应当将其视为人类文明的共同财富。

每一个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的现状和发展都与其历史文化传统、经济发展以及技术管理水平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研究和了解各国的不同做法和特点,有利于我们更加深入和全面地理解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目的与意义,有利于我们在汲取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探索自己的发展道路。

安全问题是伴随着社会生产而产生和发展的。只要有生产就会有不安全的因素,就会有防止危害、保护劳动者安全的要求。我国作为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二,有关建筑业劳动保护的记载已经有2000多年的历史。不过,现代的安全管理活动是从18世纪中叶英国的工业革命开始的。传统的手工业劳动逐渐被大规模的机器生产所代替,虽然生产率得到了空前的提高,但同时也大大增加了伤害的可能。加上资本家为了赚取最大利润,采用提高劳动强度、延长劳动时间等手段残酷剥削工人,致使工人的劳动条件十分恶劣,伤亡事故频繁发生。为了维护自身的安全和健康,工人用各种手段和资本家进行斗争,譬如罢工,甚至破坏机器,迫使资本家和政府不得不适当改善劳动条件,开始进行安全管理。

从18世纪中叶到现在,美国和英国等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在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方面都已经有了长足的发展,并且取得了巨大的成功。由于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在本质上的一致性,因此,研究和借鉴发达国家的历史经验可以使我国在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方面少走许多弯路,也可以在此基础之上完善我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模式,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

1  美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管理

美国的建筑业一直以相当快的速度和规模进行包括道路、桥梁、大楼、厂房等等的建设。1999年建筑业从业人员共计850万人,约占全美总就业人口的6.5%。美国建筑公司的规模一般都比较小,80%的建筑工程都由仅占建筑公司总数10%的较大的公司承担。2001年建筑业工人共死亡1225人,工人的10万人死亡率为14.4,建筑业的死亡人数占所有行业死亡总人数的20.8%。图1所示为美国1975-2001年建筑业从业人员数和死亡率、伤残率的统计数据。根据美国1993年的统计数据,建筑业雇佣的劳动力相当于美国全国总劳动力的5%,但是却有11%的致残事故和18%的死亡事故发生于建筑业内。由于建筑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已经占建设项目总成本的7.9%或者以上。

图1  美国1975-2001年建筑业从业人员数量及死亡率、伤残率的变化

美国没有独立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政府对建筑活动的管理,与对其他商业活动的管理一样,主要是通过法律手段实现的。美国专门针对某一行业或市场的法规很少,企业行为的基本规则一般都受综合性经济法规的制约。建筑管理也不例外:主要是通过综合性法规、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管理。

美国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属于整个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的一部分。政府对职业安全与健康非常重视,把通过各种努力保证全国每个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作为安全管理的最终目标。在策略方面,美国把制定“职业安全健康标准”作为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基础与核心,强调根据严谨而详尽的法规标准和技术条例对雇主的活动进行严格的检查、帮助和处罚。尽管osha赞同有针对性的工作现场的安全与健康计划是预防伤害事故的根本措施,并且努力促进安全计划的发展和实施,但是又强制要求雇主不打任何折扣地执行0s-ha制定的各种标准。

美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相关法律属于整个职业安全与健康法律体系的一部分。美国目前的职业安全与健康法律体系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是基本法——职业安全与健康法,明确了职业安全与健康的各项基本原则,成立了管理机构体系;第二层是osha制定的严格、细致的各项标准,不但明确了安全与健康措施的各个细节,甚至对各行业应该采取的不同的工程措施也做了详细规定;第三层是osha标准的行动指南。

1970年颁布的《职业安全与健康法》(oshact)是美国现有的职业及建设工程安全法规体系的基础。该法案适用于制造业、建筑业、海运、海洋工业、农业、法律、医药、慈善事业、有机构(项目)的劳动者和私立学校等。但是不适用于:个体户、只有家人自己工作的农场以及受其他联邦法律特殊规定的社会成员。

《职业安全与健康法》(osh act)赋予了职业安全健康局(osha)制定标准的权力。osha标准中既有属于一般安全与卫生管理原则的规定,又有各行业技术细节的要求,内容完善、覆盖面广。federalre~ster(联邦注册)是查找关于osha标准的信息的最好资源,因为所有的标准一旦通过、修订或废止都要在那里发表。

osha标准可以分为四个主要类别:一般行业(29cfrl910);建筑(29cfrl926);海事(造船、海运油库、港口——29cfr 1915—19)和农业(29cfrl928)。有些标准只适用于该类别,另外一些则通用于所有的行业。

2  英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管理

2001年,英国建筑业从业人员超过190万人,有20万个建筑公司,其中85%的公司雇员少于5人。·尽管英国建筑业的安全状况在欧洲位居前列,但是英国所有行业的死亡事故中大约有1/3发生在建筑业。2000/2001年度英国建筑业的10万人死亡率为6.0,是所有行业平均死亡率的6倍。图2所示为1981-2001年的所有产业的10万人死亡率和建筑业的10万人死亡率的统计数据。

英国作为市场经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与美国的状况相似,政府主要通过法规手段规范建筑市场。英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管理也属于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体系的一部分,而英国健康与安全法律的悠久传统已经有150多年历史了。

第3篇 工程技术人员在安全管理中的作用

工程技术人员常有这样一种观念,安全是专职安全管理部门的工作,技术人员只要做好技术和质量管理工作就可以了。果真如此吗?我国近50年来所发生的死亡事故统计资料表明,由于生产工艺流程本身的缺陷、职工违反操作规程和作业环境条件、设备、工具的缺陷造成的伤亡事故,已占所有事故总数的60%以上。

尽管人们一向很少提到工程技术人员在安全管理中的作用,其实,不知不觉中,工程技术人员已经为安全生产做了大量的工作,也为安全生产负起了很大的责任,如图纸自审、会审、主要原材料的检验、测(计)量仪器和仪表的年度报检(审)、开(停)工报告的报批、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的编制(特别是其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如模板支撑设计、设备吊装方案、深坑坑壁支护等)、网络进度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各种安全技术交底、工程质量验收等等,任何一项工作都和安全管理工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其实,从本质上讲,技术工作和安全工作是紧密相连的。工程技术工作的全过程中都含有安全工作。施工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安全生产的质量。当产品(半成品)质量缺陷小的时候,就表现为不合格产品(半成品)或出现质量事故,当产品(半成品)质量缺陷增大或累计迭加到一定程度时,就会变质为安全隐患,甚至酿成生产安全事故。

在很多工作现场,施工技术人员为了图省事,往往没有进行详细的计算,而是根据经验指导施工,甚至有的工地完全是由架子工自己根据现场情况进行施工的。而另一方面,许多施工企业经过改制,工人大部分都是临时雇用的,工人的技术素质参差不齐,这样就造成了施工安全技术标准难以落实,酿成事故就在情理之中了。

从现有的管理体制上来看,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也不可能对施工现场每个专业的施工、每道施工工序都完全介入和监督;从工程技术人员的业务范围上来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同安全管理业务有完全的融合性。因此,工程技术人员完全可以从以下方面参与安全生产工作。

一、优化施工计划和施工技术方案

工程技术人员应根据施工现场的自然环境条件、材料机具、劳力的供应情况,紧密结合工程实际,制定出最经济、最安全的施工方案,编制便于指导施工的施工组织设计(作业指导书)和合理的进度计划。在施工前进行详细的安全、技术交底,施工中应经常深入现场,了解和掌握现场施工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改进施工方案和生产工艺,提高施工的安全性。对于比较特殊的施工部位(工艺),如模板支撑加固、吊装施工、深坑支护以及采用新的施工工艺等,必须经过专业技术人员的计算、分析和论证,制定出详细可行的实施方案,并加强检查和验收力度,确保技术上可行,安全上有保障。

二、加强对施工方案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力度

作为施工企业的工程技术人员,要经常深入施工现场进行指导,并结合现场实际,及时调整有关安全技术措施。在各道工序进行质量验收时,安全质量一定要摆在首位。因为没有安全,就无法保证正常的生产,更不要谈质量和效益。很多技术人员在检查验收时,往往会偏重于有关技术质量指标的检查,因为业主和监理最关心的正是这些方面。而作为施工单位的技术人员,其实更需要注重的恰恰是验收标准中的牢固性、稳定性等安全要求部分。在工序交接时,应明确各个工序的工作职责,要在检查确认的基础上进行对口交接,在中间交接表上也可考虑增加安全施工交接一项,工序交接时也可邀请安全管理人员参加,做到“上不清、下不接”。美国的一项研究发现了一个很有价值的“10倍”规律:如果上道工序产品质量的缺陷的处理费用为“1”,那么等到下一个工序完成时,相应缺陷所需的处理费用就为“10”,依次类推,到再下一道工序完成时,所需的处理费用将达到“100”,并由此兴起了“零缺陷”产品运动。如果我们对每道工序工作在安全方面也这样严格要求的话,事故必定会大大减少。

三、认真组织专业性安全检查和不定期的特种作业检查

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种设备、特殊场所和特殊施工工序,除安全管理部门的综合性检查外,应组织有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专业性安全检查。检查前应明确检查重点、检查手段和检查方法,如对电气焊、起重、运输车辆、压力容器、易燃易爆场所、高空作业场所、深坑施工场所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等,必须进行全面检查和验收。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处理,以确保安全生产。

总之,工程技术人员作为直接组织生产、检查生产质量的重要成员,一定要时刻牢记安全,结合现场实际,用科学的方法指导生产,控制质量和安全,杜绝违章指挥、消除违章作业,为企业创造更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4篇 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保证措施

(一)质量管理体系

建立项目质量管理制度和保证体系(见附图2),形成质量管理网络,落实各级管理人员的质量职责,实施施工全过程质量监控。项目经理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工程质量负全责。

在本项目加固施工中,要求全体施工人员都要牢固树立“质量第一、信誉为本、用户至上”的企业宗旨,严格执行“自检、专检和交接检”三检制度,以“精心施工、严格要求、事前控制、杜绝返工”为指导思想,确保每道施工工序、施工环节的施工质量,保证一次性交工验收合格率达到100%。

(二)质量保证措施

1、组织措施

1)安全质量部每旬组织一次质量检查,每月由总工程师组织一次质量检查,召开一次工程质量总结分析会。项目经理部组织每月质量检查评审,奖优罚劣。整个施工过程中,做到施工操作程序化、标准化、规范化,贯穿“工前有交底、工中有检查、工后有验收”的操作管理方法。配备数名专职质检员,负责本工程的日常质量检查工作。

2)强化质量教育,增强全员创优意识

利用现场质量标语、板报、上质量课、现场分析会、观摩会等多种宣传教育形式,不断强化全员质量意识,使大家认识到质量第一、保证优质工程是企业生存、发展的需要,从而牢固树立“质量第一、信誉为本、用户至上”的观点,调动每个职工创优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3)加强组织建设,严格质量管理制度

健全组织制度,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项目经理亲自挂帅。建立质量创优领导小组,下属施工队也设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各作业班组设兼职质检员,形成自上而下的质量管理网络。明确各级质检人员实现质量创优目标的任务、责任和权限,并赋予他们验工计价质量签证否决权。

4)坚持标准化管理,严格质量控制

施工中,做到事事有标准,事事依标准;规范施工,对标检查,按标奖罚,用标准规范作业行为。把好技术交底关,各分项工程均实行书面技术交底,做到按设计图纸、规范、规程和标准施工。把好操作程序和工序交接关,严格按操作规程施工,工序交接检查要按标准进行。把好质量评定关,质量检查评定达不到标准的工程,坚决返工,直到达标为止。

5)坚持工艺试验制度

本标段拟采用的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新设备等在第一次实施前,均安排试验单元进行工艺试验。坚持“一切经过试验、一切用数据说话”的原则,优选施工参数,优化资源配置。

6)坚持工艺过程三检制度

每道工序均严格进行自检、专检和交接检;上道工序不合格,下道工序不接收。

7)坚持隐蔽工程检查签证制度

凡隐蔽工程项目,在内部三检合格后,按规定报请监理工程师复检,检查结果填写表格,双方签字。

8)坚持“四不施工”“三不交接”

“四不施工”即:未进行技术交底不施工;图纸及技术要求不清楚不施工;测量控制标志和资料未换手复核不施工;上道工序未进行三检不施工。“三不交接”即:三检无记录不交接;技术人员未签字不交接;施工记录不全不交接。

9)主动做好施工中的协调配合工作

与业主真诚合作,共同把好质量关,在施工过程中,教育所有施工人员尊重和服从现场监理工程师的监督和指导。

10)做好各种试验、检测记录,为施工提供可行的数据,按业主要求及时编制准确齐全的竣工资料。

2、技术措施

1)工程开工前组织技术人员对设计图纸进行学习,充分了解设计要求及意图,召开开工动员大会,使所有施工者了解工程概况,施工内容,质量目标。

2)认真编制切实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选择最优施工工艺。经监理工程师审批后,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施工过程中,经常检查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落实情况,确保施工生产正常进行。

3)加强对进场原材料的控制,按要求进行质检,确保材料质量满足施工要求,保证施工质量。

4)植筋、粘贴纤维布、粘贴钢板等特种工艺由熟练的专业特种施工人员完成,确保施工质量。

5)质量奖罚

发现违反施工程序,不按设计图纸、规范、规程施工,使用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原材料、成品和设备时,各级质检人员有权制止,必要时暂停施工进行整顿。制定严格、细致的质量奖罚制度,完善工程质量的激励约束机制。

六、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

(一)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见附图3),由项目经理全权负责,项目副经理具体分管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安全措施的制订落实;项目部设专职安全员,施工作业队设兼职安全员,将安全生产落实到人,保证项目安全目标顺利实施。

(二)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1、组织措施

1)建立安全文明管理体系,在施工现场挂置安全文明生产宣传标牌,安全文明操作规程。

2)项目部成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安全领导小组,项目经理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施工现场由专职安全负责人在施工期间全天候负责所有安全事务,下设若干安全员,负责现场排查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现场安全负责人直接对项目安全领导小组负责。

3)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对现场进行定期不定期安全检查,落实整改措施,所有工人进场施工前必须进行“公司、项目部、班组”三级安全教育,提高工人安全防范意识。

4) 经常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确保安全生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对关键部位时常予以检查及时排除不安全因素,确保施工安全。

5)生产作业区,生活区应合理布置,有条不紊,现场材料堆放有序,施工中做到落手清,工完物洁,道路畅通。

6)加强办公室、宿舍、食堂、厕所、进出道路的卫生管理工作,使员工有一个干净整洁的工作生活环境。

2、技术措施

1)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坚持安全文明施工,上岗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各类机械设备使用前,先对安全性能进行检查,电器设备装设漏电保护装置。

2)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教育管理,提高其自身安全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律观念。

3)施工现场设置围护和施工标牌,安全标记及安全负责人姓名挂牌。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六大纪律”和“十大规定”。

4)加强现场保卫,严格执行机械安全操作规格,各种固定设备都要设置操作规程标牌,并有接地和有效的防护装置。

5)严格执行施工用电规程,电气线路、开关箱以及各种配件都必须符合规定,按规定设置漏电保护装置,并经常组织检查和维护,防止漏电,每天完工后要关闭电源,配电箱上锁。

6)对于电工、焊工等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取得合格证或上岗证后才能上岗。无证人员严禁参与工程特殊工种的施工。

7)各种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必须取得操作合格证,不准操作与证不相符的机械设备,不准将机械设备交给无本机操作证的人员操作,对机械设备操作人员要建立档案,专人管理。

8)脚手架搭设前应严格进行钢管的筛选,凡严重锈蚀、薄壁、严重弯曲裂变的杆件不宜采用。严重锈蚀、变形、裂缝、螺栓螺纹已损坏的扣件不宜采用。不宜采用承插式钢管做底步立杆交错使用。禁止钢竹、钢木混用;禁止扣件、绳索、铁丝混用。设置防护网确保施工及下方行人安全。拆除脚手架要统一指挥、上下呼应、动作协调,当解开与另一人有关的结扣时,应先通知对方,以防坠落。拆除时严禁碰撞脚手架附近电源线,以防发生事故。

第5篇 系统管理和系统安全安全管理工程

一、系统管理的组成

根据系统的一般定义,系统管理是由六个要素构成:

(1)人。这是最重要的要素,系统的一切活动是靠人来进行的。只有充分调动人的积极性,人尽其才,才能提高管理和生产的效率。

(2)物资。包括原材料、能源、半成品和成品等。当前能源是物资的主要部分。

(3)设备。包括机械设备、电气设备、动力设备、运输设备、工具、仪器仪表等,也包括仓库、场地的面积和容量等。这是生产建设的物质技术基础,也是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4)资金。包括固定资金、流动资金等。一定要讲求经济效益,提高资金的利用率。

(5)任务。包括国家及上级机关下达的项目、指标和与其他单位订立的合同。系统的任务一定要明确,要有数量和质量上的要求。

(6)信息。包括原始记录、统计资料、情报、技术规范、图纸报表、规章制度等。在系统中,信息是个很重要的因素。要求信息及时、畅通,使领导心中有数,便于做出正确的决策。

在系统管理中,这六个要素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按其功能来分,可归纳为“四大流”。

(1)人流——即由工人、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汇合而成的劳动力资源。把具有各种能力的人安排到与之相适应的岗位上,发挥各种人的积极作用,这是“四大流”畅通的根本保证。

(2)物流——即由物资、设备汇合而成的资源流。它贯穿于从原材料投入到合格产品产出的全过程。

(3)资金流——即各种资金形态的流动。是物流的资金形态运动。

(4)信息流——即由任务与情报汇合而成的指导生产过程和管理过程的信息。系统活动的实质是信息的提取、传递、转化、整理、检索、判断、贮存、更新、计算等。物流和资金流的畅通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信息流。如果信息流发生错误,就会导致其它流的混乱。

在系统的生产过程和管理过程中,为了生产某项产品,从供应部门购入原材料、半成品入库,然后由仓库发往各车间投入加工,把加工好的零部件进行装配,经包装后送到用户手中,这是一个物流过程。从资金形态来讲,也构成了资金流的过程。在物流过程中,有很多原始记录、产品零部件图纸、零部件明细表、工艺卡、工装图纸、零件消耗定额、劳动定额、生产计划、原材料供应计划、销售计划等等,也构成信息流,它指导物流和资金流等工作。

第6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知识竞赛试题

一、选择题(请在答题卡上填写答案)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已经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该条例自2004年()起施行。

a、1月1日b、2月1日c、7月1日

2、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

a、土木工程、建筑工程b、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装修工程c、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3、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应由()提供,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a、建设单位 b、设计单位 c、监理单位

4、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a、5b、15c、30

5、()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a、设计单位b、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c、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

6、()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a、工程监理单位 b、施工单位c、建设单位

7、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

a、生产(制造)许可证b、产品合格证c、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8、()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a、出租单位 b、建设单位 c、施工单位

9、()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a、项目经理b、监理人员c、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0、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a、总承包单位 b、建设单位c、现场施工单位

11、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a、总承包单位和安装单位 b、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c、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

12、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a、15b、30c、10

13、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a、1b、3c、5

14、()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a、施工单位b、建设单位c、监理单位

15、()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a、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b、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c、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

16、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a、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b、建设行政主管部门c、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1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a、建设行政主管部门b、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c、各有关专业部门

18、()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a、建设单位 b、施工单位c、总承包单位

19、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施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a、工程总承包单位 b、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c、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

20、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a、20万元以上50万元b、5万元以上10万元c、10万元以上20万元

21、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情况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a、1年b、3个月以上1年以下c、2年

22、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a、3倍以上5倍b、1倍以上3倍c、5倍以上10倍

23、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a、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上b、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上c、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上

24、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a、20%以上50%以下b、10%以上20%以下c、50%以上100%以下

25、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a、1b、3c、5

26、本条例规定( )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a、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 b、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 c、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

27、施工单位()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a、项目经理 b、技术负责人c、主要负责人

28、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a、定期安全检查b、专项安全检查c、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

29、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承担主要责任。

a、总承包单位b、分包单位c、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

30、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脚手架工程等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签字后,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a、施工单位项目经理b、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c、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

31、施工单位发生生产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上报。实行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负责上报事故。

a、总承包单位b、分包单位c、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

32、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由()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

a、分包单位 b、总承包单位c、分包单位及总承包单位

33、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的罚款;情况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a、10万元以下b、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c、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34、施工单位在编制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及()的专项施工方案时,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a、脚手架工程b、起重吊装工程c、高大模板工程

35、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或者在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a、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b、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c、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二、判断题(请在答题卡上填写答案)

1、制定本条例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因特殊原因,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3、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如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无法确定,可暂不列入工程概算。()

4、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5、有资质的施工单位都可以承包拆除工程。()

6、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监理人员现场监督。()

7、施工单位无力支付民工工资时,可暂时使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

8、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不承担连带责任。()

9、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10、施工单位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在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11、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12、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13、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14、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15、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上级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16、建设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建设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17、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18、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可以适当收取审查费用。()

19、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其他机构实施。()

20、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21、发生生产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22、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23、采取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无法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可以免除处罚。()

24、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况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5、抢险救灾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安全生产管理,依本条例执行。()

26、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27、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但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不承担监理责任。()

28、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29、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30、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在进入施工现场后进行查验其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答题卡

姓名:单位: 分数: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一、选择题(请在正确答案上打“√”)

1、 abc 2、abc 3、abc

4、 abc 5、abc 6、abc

7、 abc 8、abc 9、abc

10、 abc11、abc12、abc

13、 abc14、abc15、abc

16、 abc17、abc18、abc

19、 abc20、abc21、abc

22、 abc23、abc24、abc

25、 abc26、abc27、abc

28、 abc29、abc30、abc

31、 abc32、abc33、abc

34、 abc35、abc .

二、判断题(请在正确的题目后面打“√”,错误的题目后面打“×”)

1、()2、()3、()4、()5、()

6、()7、()8、()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第7篇 机械管理员、机械工程师安全职责

1  负责做好施工机械用、管、修过程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  组织编制施工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3  负责起重机械操作工(操作工、厂驾)取证人员的审定和档案管理,并协助安监部办理特殊工种上岗证。

4  负责大、中型施工机械安装、拆装、改装的安全施工措施的审查和作业过程的监督。

5  负责施工机械、起重索具技术鉴定、标识和性能试验,编制大、中型起重机械的负荷试验程序经总工批准后组织实施。

6  贯彻落实安全奖惩办法。组织制定施工机械安全与经济挂钩的实施细则,并督促执行。

7  定期组织施工机械安全大检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8  按《机械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处理机械设备事故,并负责机械事故的统计汇总。

第8篇 浅谈水利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

在众多土木工程项目施工中,水利工程施工的安全问题显得更为突出,贯彻安全法规和标准,深化文明施工管理,对水利工程施工尤其迫切,结合近年来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实践,作如下浅论,以供探讨.

1  水利工程施工安全隐患分析

与一般建筑工程施工比较,水利工程施工存在更多、更大的安全隐患,分析如下:

(1)工程规模较大,施工单位多,往往现场工地分散,工地之间的距离较大,交通联系多有不便,系统的安全管理难度大.

(2)涉及施工对象纷繁复杂,单项管理形式多变,如有的涉及土石方爆破工程,接触炸药雷管,具有爆破安全问题;有的涉及潮汐,洪水期间的季节施工,必须保证洪水和潮汐侵袭情况下的施工安全;有海涂基础、基坑开挖处理(如大型闸室基础)时基坑边坡的安全支撑;大型机械设施的使用,更应保证架设及使用期间的安全;有引水发电隧洞,施工导流隧洞放工时洞室施工开挖衬砌、封堵的安全问题.

(3)施工难度大,技术复杂,易造成安全隐患.如隧洞洞身钢筋混凝土衬砌,特别是封堵段的混凝土衬砌,采用泵送混凝土,模板系统的安全.高空、悬空大体积混凝土立模、扎筋、混凝土浇筑施工安全问题等.

(4)施工现场均为“敞开式”施工,无法进行有效的封闭隔离,对施工对象、工地设备、材料、人员的安全管理增加了很大的难度.

(5)水利工地招用民工普遍文化层次较低,素质普遍较低,加之分配工种的多变,使其安全适应应变能力相对较差,增加了安全隐患.如曾发生的民工从脚手架上坠落、钢筋穿过胸腔;在地垅上面扒料,跌入地垅中,慢慢地被地垅漏斗中的黄沙活埋致死等恶性事故,多系民工自身缺乏安全常识所致.

2  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的预防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要保证整个施工期间的安全,首先以人为本应抓好施工准备阶段的安全管理.工程施工安全的预防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2.1  抓好安全教育,在思想上绷紧安全这根弦.

安全预防,思想是关键,首先应使各施工单位最高管理人树立强烈的安全意识.在水利工程施工中能否坚持安全第一,关键取决于施工单位管理层领导和工程项目部主要负责人能否把安全作为各项工作之前首先考虑的问题,为此施工单位应明确提出把安全作为管理层领导和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考核的主要依据之一,并采用一票否决制;凡出现安全事故,并追究相应领导的责任,年度考核不合格,视情节扣发年度奖金,直至解聘和辞职.通过“一票否决制”,迫使和激发从管理层到项目部人员抓安全的自觉性.

以人为本,强化广大职工,民工的安全责任意识.切实改变民工心中你要我安全的心态,变成我要安全的心态.通过三级安全教育和一票否决的制度以及大量事故案例、事故通报、大会动员、小会布置讨论、摆事实讲道理等多种形式、多种途径,极大提高职工、民工对安全的责任感.使每一个人都明确:施工安全,不仅关系个人的生命安危,它同时也关系着工程的声誉和形象,关系着整个工程建设的顺利与否,它确实是每一个人的头等大事.

在思想上建立了忧患意识,使每个管理人员和民工都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就为贯彻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提供了强有力的思想保证.

2.2  制订安全制度,进行制度教育

从业主到施工单位项目部,基层班组,在统一安全第一思想的基础上,层层制订落实安全制度,安全制度必须结合本部门,本班组自身情况,既有一般要求、一般情况下的安全制度,也结合各单位情况提出特殊要求,对安全制度,应“警钟长鸣”,采用各种形式贯彻、灌输、落实、执行.

2.3  利用施工组织设计交底,进行安全施工技术教育.

为了使工程建设施工重大安全技术措施得以落实,应在项目施工前编制《安全防护手册》作为安全规范,发给全体职工进行认真学习,并利用施工组织设计或项目施工技术交底,进行本项目施工重安全措施的教育,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针对工程项目特点,提出本项目应特别强调的安全隐患及应对措施,通过对安全措施的交底和教育,使施工人员和每一位工人对工程施工总的安全要求和安全措施心中有底,这将给施工中落实具体的安全技术措施奠定基础.

2.4  施工队伍组建时拟安全管理,从组织上落实安全措施.

每一项目上马,工地应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管理体系,并在现场设质量安全员,赋予相应安全管理权力,包括违章作业制止权,严重隐患停工权,经济处罚权,安全一票否决权,保证其有效行使职责.

在组建施工队伍,施工班组时,应选择技术过硬,安全质量意识强的人员.可以对安全质量意识较差,并犯有安全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项目轮空制:即组建班子时有意识让其轮空,使其接受教训.可令项目责任人充任非脱产安全员,实行安全与效益挂钩,迫使其督促下属执行安全规章制度.

对于特种作业人员,危险作业岗位,应严格培训,持证上岗.新工人实行三级安全教育,未经安全教育的不准上岗.并明确规定工人有权拒绝管理人员的违章指挥及无安全防护的危险作业.

3  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监控

在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中,施工过程的管理和监控是过程性的,管理的时间长、跨度大、涉及面广,同时也是管理是否有效直接接受检验的阶段.在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中,既要统筹兼顾,不留死角,又应集中力量抓好重点;既要重视施工高峰期的施工安全,又必须注意其它施工期间各个安全环节;既要严格控制关键工序安全操作规程,又要全面抓好一般工序施工的安全要求;既要抓好关键部位施工对象的施工安全,又应保证全部施工对象的安全生产.

第9篇 项目工程师安全管理职责权限

项目工程师安全管理职责与权限

编制施工组织设计,负责对有关安全难度系数大的施工方案进行优化。

(1)组织编制相应的安全保证计划,并组织内部评审,上级审核通过后督促实施;

(2)确保危险部位和过程,对风险较大和专业性强的工程项目应组织安全技术论证;

(3)选择或制定施工阶段针对性安全技术交底文本;

(4)对工程技术组负责的安全体系要素进行见控,落实改进措施;

(5)作出因本工程项目的特殊性而补充的安全操作规程;

(6)负责对施工员、技术员、安全员进行打桩阶段、基础阶段、主体阶段、装饰阶段的安全技术交底以及工程重要危险的安全技术交底;

(7)负责审批本工程三级动火审批,及消防器材的布置方案;对各类机械、仪器设备进行验证。

(8)根据本工程的施工进度状态,针对性和及时性制定现场施工用电、机械设置、材料堆放的现场布置方案;

(9)指定安全预防技术措施,分析调查安全事故隐患指定针对性的纠正和预防措施,并进行检查监督有关人员执行实施。

第10篇 电力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

安全生产是电力建设永恒不变的主题。电力建设安全文明施工水*映了施工企业的综合管理水平。施工单位应充分发挥核心作用,建立起安委会领导下的以行政管理体系为核心、以技术保障管理体系为主体、以安全监督管理体系为重点、以思想保障体系基础、以群众监督体系为保证的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安全管理目的,强化安全管理,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科学长效的安全管理激励机制、监督检查机制;以人为本,营造浓厚的安全文化氛围,为员工建立安全、环保、健康的工作环境;全面推广安全设施标准化,全面实施精品工程,以精品工程促进安全文明施工,以安全文明施工保证精品工程。

2 提高认识,强化安全管理

2.1 安全生产管理的根本目的

安全生产管理最根本的目的是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是对电力施工企业的最根本要求;是保护社会生产力,使之能正常生产,保护生产关系,使广大员工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员工进场后,首先是要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建立完善的安全监督网络,坚持以项目经理为核心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对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组织、统一协调、统一管理”。全面推广使用垃圾通道、高处作业平台、滑线安全网、手扶水平安全绳等标准化安全设施,切实做到“临边有栏、孔洞有盖,水平保护、垂直保护、交叉保护”和“临时围栏标准化,施工照明永久化,厂区道路规范化,施工用电安全化,氧气乙炔系统无漏点,绿化跟着建设走”。这也是电力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内容。

2.2 安全生产对电力施工企业的影响

安全生产能为员工带来幸福、社会稳定、企业经济效益和企业的发展。但应注意到在长期安全生产过程中,人们可能萌生的思想的现象。因此,应正确认识掌握安全生产的规律,意识到事故条件随时可能形成,因此应坚持不懈地同麻痹、大意、不负责任三大安全管理敌人作斗争,这是保障电力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的关键。

2.3 安全教育要有针对性

对项目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的目的是使所有人员通过安全教育及技能教育获得长期、稳定的安全操作技能,做到按安全操作规程施工,不违章作业。

对项目生产管理人员教育的目的是使其获得科学的、稳定的有利于安全生产的决策能力。即自觉依法管理、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的能力;在紧急、危险、关键时刻能够正确处置的能力;在施工过程中对危险源、环境因素能预先进行辨识并制定和落实控制措施;在规章制度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能正确做出有利于安全生产的决策的能力。

项目安全管理应全方位、全天候、全过程、全员管理,即横向到边,纵向到底。项目经理作为项目第一安全责任人必须实施安全管理,这是法律责任赋予的要求;项目施工人员必须接受项目部的安全管理,这是每一个施工人员的义务。

2.4 提高项目安全管理人员水平的途径

要提高项目施工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水平,可通过直接实践和间接实践来提高。所谓间接实践就是通过学习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安全管理专业知识和企业规章制度而获得管理知识,从而提高自身素质。而直接实践则是吃一堑长一智,从事故中得到经验和教训。

3 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危险、危害因素尽管表现形式不同,但从本质上讲,之所以能造成危险、危害后果,均可归结为存在能量、有害物质和能量、有害物质失去控制等方面因素的综合作用,并导致能量的意外释放或有害物质泄漏、扩散的结果。要控制能量、有害物质,从项目安全管理上来说,可从控制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环境条件、安全管理这四方面进行控制。

3.1要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首先要求操作人员要按规程操作、正确方法的使用设备;及时发现、处理异常或危险状态;及时巡视检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熟悉避险方法;准确、及时、全面地提供生产过程中的各种信息资料,不弄虚作假,不隐瞒真相;服从指挥,忠于职守,勇于同一切危及自身或他人安全、健康的行为作斗争。

3.2要控制物的不安全状态,控制设备是基础。设备都有寿命,任何设备的故障都有其规律性。只要掌握其规律,在施工过程中加强检查、维护、保养,应能有效控制物的不安全状态。用高科技、新技术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做到即使发生误操作也保证不发生事故、即使设备有缺陷也要保证不发生事故。

3.3要合理利用、适应环境(时间、空间和技术)条件:空间是指作业的环境,作业的时间要考虑加夜班、节假日、人的精神状态等因素,要百倍警惕事故多发时节。任何先进技术都有特殊的安全问题,选择生产技术的首要条件是安全可靠,安全技术研究就是针对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开展研究;针对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危险现象开展研究;针对生产过程中潜在的危险现象开展研究;结合新技术发展提出的新问题开展研究。

3.4要加强安全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是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管理就是决策,管理不善是项目失败的主要原因。“兵熊熊一个,将熊熊一窝”,项目安全管理存在缺陷是所有事故的普遍原因,管理失误往往是从项目经理管理不到位造成的。

4 项目管理层如何搞好项目施工安全生产

4.1 抓项目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形成正确的项目安全文化

项目管理人员处于决策地位,是执行决策的决定因素,是同事故作斗争的核心。项目管理人员要把项目安全生产基本特征作为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来抓。

4.2 树立科学的战略思想

我们坚信,出除了不可抗拒的因素外,一切事故都是可以避免和预防的。事故与安全是一对永恒的矛盾,这就要求我们建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安全是项目管理成功的基石,是项目效益的前提。

4.3 加强安全管理的方法

4.3.1 解决认识问题,突出安全管理工作的基础地位。在电力企业处于改革的过程中,在项目要正确处理好安全与效益,安全与进度,安全与其他工作的关系,突出安全生产的基础地位,如果失去安全生产基础的支持,项目效益就无从谈起。

4.4.2 认真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特别是项目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搞好安全工作的重要组织措施。多年实践证明,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得好,安全状况就好,反之安全状况就差。为了能够落实好安全生产责任制,首先必须对各级各类人员及各部门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责、权、利进行明确界定,责、权、利不清,责任制也很难落实。通过与各级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书、与各单位和部门签订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协议书的形式,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并按责任和协议要求追究违章、违约责任。

4.4.3 建立起安委会领导下的以行政管理体系为核心、以技术保障管理体系为主体、以安全监督管理体系为重点、以思想保障体系基础、以群众监督体系为保证的安全管理体系。使五大体系充分发挥作用。企业的安全生产是这几个体系共同努力完成的,不论哪个体系在系统运作过程中出现问题,都会影响安全生产的正常运转,因此都要不断地给予完善。

4.4.4开展危险点分析与预控,做到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

加强施工危险点分析,开展危险源调查,制定危险点清单。在此基础上制订危险点预控措施,通过消除、隔离、疏导等方法控制危险源,防止事故发生。

加大重大危险整改消除力度,对重点项目、重点部进行重点监控,做到隐患不消除、问题不解决决不放过。

制定重大事故应急处理、救援预案并定期演习。建立起各单位相互联动,建立起现场医院、就近人民医院相互联动的机制。

认真做好现场警戒和清场工作。大型脚手架拆除、塔吊组立、高空落物区域等高危险作业场所切实做好警戒和清场工作,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4.4.5 积极推行设备状态检修,提高设备可靠性。状态检修实行设备点检定修制,在许多发电厂得到了应用。设备点检定修制就是以设备点检为核心的设备维修管理体制,是实现设备

可靠性、维护性、经济性,并使上述三方面达到最佳化管理的体制。点检定修制从过去传统的以“修”为主的管理思路转变到以“管”为主的思路上来,变过去设备坏了再修或周期到了就修为设备的预知检修,通过对设备的状态检修管理,有效防止设备过维修和欠维修,从而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提高设备利用率。加强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工作,提高人员素质。提高人员素质不仅仅是安全生产管理的要求,也是企业整体发展的需要。要重点把握好培训对象、内容、形式、效果等4个环节,切实提高培训内容的针对性、培训对象的层次性和培训形式的多样性,把职工安全知识、安全技术水平、业务能力与职工个人业绩考核相结合,与激励机制相结合,使企业管理人员及职工达到较高的业务水平、较强的分析判断和紧急情况处理能力,使广大职工把安全作为工作、生活中的“第一需求”,实现安全工作“要我安全→我要安全→我懂安全→我会安全”的转变。

4.4.6 健全组织保障体系 健全制度管理体系 制定创一流安全文明工地考核标准 实现管理制度化和标准化。

5 结论

安全生产是项目管理中的头等大事,而项目经理围绕“安全生产”的主题应做的工作很多,既要抓主要矛盾,又不能留下丝毫安全隐患;这些工作如何进行才是最合理、最可靠的、值得项目经理们不断深入地研究和探讨。

第11篇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监督工作和监督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铁道部规章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是指铁道部及其受委托的铁路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依法对铁路建设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和现场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铁路工程建设,从事铁路工程建设活动及实施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责任主体是指参与铁路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及参与铁路建设活动的检测、咨询等机构。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质量安全行为,是指责任主体在铁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的活动。

第六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铁道部有关规定,根据铁路行业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审核批准的设计文件等实施。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制订铁路建设工程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对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监督总站)的具体业务实行领导。

监督总站受铁道部委托具体实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依据铁道部规定,在铁路局所在地设区域监督站,在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设直属监督站,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业务由监督总站直接管理。

第八条 监督总站的主要职责:

1.贯彻国家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的相关制度;

2.负责铁路行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的管理,指导、检查并考核监督站的工作;

3.组织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掌握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动态,通报工程质量安全情况,上报工程质量安全信息,组织交流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4.参加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对监督站提交的铁路大中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进行审查;

5.负责收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情况并向铁道部报告,按规定组织或参与铁路建设重大工程质量、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检查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情况;

6.负责受理有关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和隐患的人民来信、来电、来访等举报;

7.负责组织监督人员培训,核发监督人员证件;

8.建立铁路建设各责任主体质量安全不良行为档案,并定期公布;

9.按照委托权限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0.完成铁道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区域监督站和直属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负责管辖区域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监督站的主要职责:

1.贯彻国家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制订监督站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相关制度;

2.对管辖区域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报工程质量安全情况,上报工程质量安全信息,交流监督工作情况;

3.参加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出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

4.及时向监督总站报告铁路建设工程发生的质量安全事故,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检查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

5.组织人员培训,管理聘用人员证件;

6.受理有关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和隐患的人民来信、来电、来访等举报;

7.按照委托权限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8.定期向监督总站报告工作;

9.完成监督总站组织或指定的监督检查等任务。

第十条  监督站必须建立下列工作制度:

1.岗位责任制;

2.聘用监督人员管理制度;

3.监督检查制度;

4.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信息报告制度;

5.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6.工程质量安全问题举报受理制度;

7.委托监督检测管理制度;

8.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9.监督费使用管理制度;

10.廉政工作制度;

11.监督工作纪律及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监督站应配备必要的办公、交通、通讯、检测仪器等设施,保证监督工作正常开展。

第十二条  监督站不得以质量安全监督的名义,从事其他非监督业务工作。

第三章  监督人员

第十三条 监督站设站长、副站长兼总工程师,监督站站长由铁路局建设管理处处长兼任的,设专职常务副站长主持监督站日常工作。

监督站领导变动,在征求监督总站意见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监督站站长、副站长从事铁路建设相关工作不应少于10年,且必须具有铁路工程系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副站长兼总工程师必须具有铁路工程系列高级技术职称。

第十五条 监督人员任职条件

1.具有工程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连续从事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满15年;

2.从事铁路建设相关工作5年以上;

3.具有铁路工程系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4.熟悉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

5.经国家或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十六条 监督站除兼职站长外,其他监督人员必须是专职监督人员,其中线路、桥梁、隧道、四电、房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每专业不少于1人。

第十七条 监督站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少量的监督人员。聘用的监督人员必须年龄不大于65周岁,身体健康,具有铁路工程系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铁路建设工程技术。

聘用人员不得与被监督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行政隶属或经济利益关系,不得从被监督的铁路公司或铁路局的项目管理机构中聘用人员。

监督站必须与聘用监督人员签订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以及其他双方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监督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不得少于两人,应主动出示监督证件,依法履行相关告知义务。

第十九条 质量安全监督证管理:

1.铁道部统一颁发由铁道部印制并加盖证件专用章,以监督总站和监督站为单位统一编号的监督证;

2.监督总站负责对铁道部所发监督证进行年检,未经年检的监督证自动失效;

3.监督人员调离监督工作岗位,由监督站负责收回监督证并交回监督总站注销;

4.监督人员填写《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审批表》(附件1),经所在监督站、铁路局审核合格,加盖公章报监督总站,审查合格后颁发监督证。

5.监督证遗失应及时向监督站和监督总站报告,并登报声明作废后,按有关规定补发;

6.监督证不得转借、涂改,违反规定的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聘用监督人员经监督站审核合格,并报监督总站批准后,由监督站核发铁道部统一印制的临时监督证。

第二十条 监督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调离监督机构:

1.违反监督程序实施监督的;

2.监督工作中存在严重错误,造成不良后果的;

3.违反监督工作纪律,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4.不参加年度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

5.从事与监督工作无关的其他工作的;

6.违背廉政建设规定的;

7.其他不宜从事监督工作的情况。

第四章  监督程序

第二十一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从建设项目开工前办理监督手续开始,至建设项目正式竣工验收结束。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铁路建设工程项目申报开工的同时,携带《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表》(附件2)及以下相关资料,到监督站办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1.建设项目审批文件的复印件;

2.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项目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及主要措施;

3.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副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及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已审核批准的设计文件目录等。

未按规定办理监督手续的铁路建设工程项目不得开工。

第二十三条  监督站收到监督手续申报资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规定的,下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书》(附件3)。

需补充资料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发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补充资料通知单》(附件4)。

第二十四条  监督站在《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书》下达的同时,编制《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计划》(附件5),在规定的时间召开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单位参加的监督会议,介绍监督程序、监督人员,宣读监督计划,公布监督工作纪律和举报电话(要求在主要施工现场立牌公告或列入施工现场标识牌中)等。

第二十五条 监督工作的主要方式:

1.对参建各方的质量安全行为进行抽查;

2.对参建各方的有关资料进行抽查;

3.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实体工程质量、现场施工安全情况进行抽查抽检;

4.对工程质量施工安全问题的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处理;

5.按规定组织或参与对违法违规质量行为和质量问题、事故的调查核实,提出处罚建议或按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6.配合安全主管部门对施工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实行以抽查为主、例行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大中型建设项目的监督抽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对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现场签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现场处罚通知单》(附件6),并交付责任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的,监督人员应在通知单上注明。检查结束后,以《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通知书》(附件7)的形式,将检查情况通知建设单位,提出监督整改要求。

第二十七条 监督站应建立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台帐,对发现的问题实行闭合管理;对要求整改的项目,适时安排复查。对要求临时停工的项目或工点,应在停工整改完毕后进行复查,符合复工条件的,签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复工通知单》(附件8)。

第二十八条 国家主管部门或铁道部组织验收的铁路建设项目,监督站向验收委员会提交经监督总站审核后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附件9)。铁道部委托铁路管理机构组织验收的铁路建设项目,监督站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并向铁道部提交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

第二十九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推行信息化管理。各铁路局(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应将监督站列入铁路办公信息系统。监督站要加强网络的监督信息管理,按规定及时发布、更新、报送有关信息。

第三十条  监督站应建立监督档案管理制度,按铁道部有关档案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对监督档案应及时进行收集、整理、归档,确保其真实、完整。监督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办理监督注册手续的相关资料及监督计划;

2.首次监督会议纪要;

3.监督检查记录等资料;

4.质量安全行为、实体质量和施工安全的抽查检测资料;

5.质量安全不良行为记录;

6.质量安全问题、事故的处理和行政处罚等资料;

7.质量安全问题举报受理情况;

8.质量安全监督信息或情况通报;

9.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

10.其他有关资料。

第五章  质量检测

第三十一条 监督检测是工程质量监督,以及对质量问题、事故或举报进行分析的重要手段之一,监督单位应加强对监督检测工作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监督总站负责制订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机构条件,定期选定并公布监督检测机构名录;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监督检测费用单价参考标准。

第三十三条 监督检测单位由监督站选择,签订检测合同。监督站不得设立检测机构。严禁检测机构以监督站名义出具检测结果或结论。

第三十四条 监督检测费用小于招标规模规定的,应在监督总站公布的监督检测机构名录内选择;达到国家规定招标规模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招标选择检测机构;因特殊情况需委托其他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应书面报监督总站同意。

第三十五条 监督站选择的检测机构不得与被检测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厂家、供应商等存在隶属关系及其他利害关系,发现检测机构与其有联系的,应立即终止合同,并追究相关监督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检测机构对其出具的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凡出具虚假检测结果的,一经发现将从监督检测机构名录删除,并记入不良质量安全行为档案。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监督费用

第三十七条 各监督站应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监督费由各监督站按照规定收取,按规定在收取当日就地全额上缴中央国库。

第三十八条 监督站每年应按规定时间将次年监督费收支预算报铁路局财务处审核,并抄报监督总站。

监督站日常经费由所在铁路局依据监督站支出情况和财政预算补助金额在成本支出预算中安排。设备、仪器、交通工具等必须按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进行采购管理。

第三十九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只能用于监督工作正常经费支出,如办公、检测、通讯(含监督人员移动通讯)、交通、培训、会议,购置办公设备、技术图书、检测仪器、交通工具、劳保用品,聘用监督人员聘金,以及监督工作需要且国家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定允许的其他支出项目。

第四十条  监督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差旅费、福利待遇及技术职称、行政级别晋升等按所在铁路局机关工作人员标准执行。

以借用方式聘用监督人员费用由监督站参考当地水平自行确定,原则上由聘用监督人员的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负责发放,监督站与聘用监督人员的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定期清算。确需由监督站负责发放的,应在协议中明确委托发放事宜。没有劳动(人事)关系单位的退休返聘人员,可由监督站负责发放。

第四十一条  为保障监督人员现场人身安全,监督站可根据工作需要为监督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十二条  监督站应积极配合物价、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对监督费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处罚程序

第四十三条 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违规质量安全行为实施处罚。

处罚一般由负责项目监督的监督站实施,也可由监督总站实施。

第四十四条  监督工作适用的处罚措施主要包括:责令改正、通报、临时停工、责令返工或限期拆除、警告、限制进入铁路建设市场等。

对单位或个人的同一个违规质量安全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处罚。

第四十五条 参建单位或个人因违规质量安全行为受到处罚,其违规质量安全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规质量安全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参建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规质量安全行为的危害后果的;

2.配合铁道部或铁路监督机构查处违规质量安全行为有积极表现并取得较好效果的;

3.其他依法应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

违规质量安全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免予处罚。

第四十七条 参建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1.违规质量安全行为情节恶劣的;

2.违规质量安全行为危害后果严重的;

3.曾因相同违规质量安全行为被行政处罚的;

4.隐匿、销毁或伪造工程实物、资料、凭证等证据的;

5.对举报人、控告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6.拒绝或阻碍监督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共同违规质量安全行为中起主导作用的;

8.已发现自己的违规质量安全行为但仍使其继续的;

9.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四十九条  监督人员询问证人和当事人时应分别进行,并告知其作伪证的法律责任。在工程实物、资料、凭证等证据可能灭失或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先行封存。封存时应当制作《证据封存登记清单》,并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对所封存的证据做出继续封存或其他处理决定。

第五十条  铁路监督机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有陈述或申辩行为而加重处罚。

第五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给予单处警告或责令改正、临时停工处罚的,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宣布并送达。

第五十二条 铁道部依法对铁路监督机构的监督执法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章 考 核

第五十三条  监督总站每年度对监督站进行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考核内容包括机构设置、制度管理、人员设备配置、证件管理、监督档案、信息化管理、监督费管理以及监督工作开展情况等。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第五十四条  监督总站每年组织一次'全路工程质量安全优秀监督工作者'评选。监督站依据考核办法对监督人员实施考核。

本人年度考核合格,所在监督站经监督总站考核优秀或合格,所监督的建设项目没有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监督人员,方可参加优秀监督人员评选。

第五十五条  监督站和监督人员考核办法由监督总站起草报铁道部批准后实施。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实施本办法所采用的法律文书格式,由铁道部统一制定。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铁道部原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铁建设〔2006〕147号)同时废止。

附件:1.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审批表

2.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表

3.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书

4.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补充资料通知书

5.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计划

6.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现场处罚通知单

7.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通知书

8.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复工通知书

9.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

第12篇 厂房工程安全组织管理

(一)组织机构

1、建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领导小组,由项目经理任组长,技术负责人、安全员为副组长,施工员、材料员等其他(根据需要)为组员,明确岗位责任,奖罚兑现。

2、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和公司要求,结合工地实际情况,制定工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制度的奖罚办法。

3、凡安全防护措施不齐备,存在严重隐患。或管理人员盲目指挥,安全无保证一时,安全员有权令其停工,坚持一票否决制。

(二)安全管理目标

无死亡事故。

无重伤事故,全年轻伤率不超过3‰。

无火灾及重大交通责任事故。

一般事故隐患整改率达95%以上。

特殊工种全部持证上岗。

施工现场安全合格率100%,优良率50%以上。

安全全面达标,争创市文明施工工地。

安全目标(伤亡事故控制目标,安全达标,文明施工目标)年、月都要控制达标计划,目标分解到人,责任落实,考核到人。

(三)安全生产基本要求

1、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做到安全工作与生产任务同时计划、同时布置、同时检查、同时总结、同时评比,安全防护措施提前施工,经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2、加强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人报到后,按在册人数开会宣传有关法规、规章制度,由项目经理与每个人签定《安全生产合同书》,未经教育培训和签定合同书的人员不准上岗作业。

3、每个分部分项工程,按工种由项目经理或施工员,向班组做安全交底,交底要求具体、明确,要有正式的书面记录和签字。特殊工种,如架子工、塔机工、电工等分别按安全技术标准规程做专项技术交底,形成书面文字,签字后交付作业。

4、每月安全领导小组作一次工地的安全检查,平时,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分片或分组开会教育,令其整改。

5、每天安全员和班组长向班组安全讲话,检查安全准备工作,紧跟生产制度,进行监护,对违章作业,及时纠正,对冒险作业,坚决制止。其教育或均需记录签字,以示慎重敲响警钟。

6、严格'三件宝'的使用,上班不戴安全帽的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的一次罚款5-30元,不听劝阻的,停止其作业。

安全网间隔一层搭设,必须牢固可靠,符合规范要求。

7、严禁酒后上班,不准打赤脚、穿拖鞋、硬底鞋上班。不准高处向下扔物品,违规罚款5-30元。

8、'四口',坑、井、易燃易爆场所,电源装置和危险地带,设置护栏,夜间设红灯示警。

9、特殊工种,如电工、架子工、焊工,起重工、机械工等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不准进行操作。

10、机械设备有漏电保护装置和接零接地,施工电线架空搭设,不准线拖在地上,开关、插座集中在配电箱内,有防雨装置由电工专职管理。

11、经常对机械设备进行检查维护保养,每天上班试运行运转后才能进入施工操作,严禁塔机等机械设备带病作业。

12、易发生触电事故地方和移动照明,使用36伏低压行灯。

13、搅拌台、钢筋制作场、木工制作场,必须在牢固棚架下操作。磨石机、水泵操作和电工等,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作业。

14、木工房、库房、工棚、厨房等临时设施,配套足够的灭火器材,挂有醒目的警示标志,严禁吸烟。

15、暑期施工,有相应的十滴水,清凉油等,防暑药品,爆晒地点,应有遮荫措施。对粉尘,有毒气体有保护措施。

16、若发生安全事故,除积极挽救伤员和上报外,必须按'三不放过'原则,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切实整改。

(四)安全管理基础资料

安全档案资料是安全基础工作之一,也是检查考核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治疗和反映工作情况的重要依据,同时是为安全管理工作提供分析、研究、掌握安全动态,以便改进工作,达到预测、预报、预防事故的目的,必须及时作好作全,真实反映情况。要作好的治疗主要有:

1、工地的安全组织机构及岗位责任制;

2、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各项制度;

3、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情况;

4、安全技术资料(计划、措施)、交底、检查验收;

5、班组安全活动情况(包括违章作业的教育、处理);

6、组安全工种人员上岗证复印件(编汇成册,注明上、离岗时间和原因);

7、奖罚资料;

8、伤亡事故档案;

9、关文件、会议记录。

五)安全检查

1、按《重庆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检查评分表》中的项目,逐一检查。

2、对安全管理基础资料逐一核实,审查。

3、作出评定、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意见。

4、复查整改情况。

第13篇 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1、专业安全监理工程师在总监理工程师领导下工作,是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专业安全监理的直接负责人。

2、认真执行落实总监理工程师编制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划中专业安全措施、规章制度,根据情况可制定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并赋予实施。

3、参与审查专业安全施工、安全措施方案和施工强制性标准是否合格,提出意见,对其他有关委托内容负责进行审核,监督落实。

4、在施工过程中经常检查专业施工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及使纠正。问题严重需要报告总监理工程师解决处理。协助总监理工程师做好专业安全管理工作。工作中记录好内容,保管好资料。

第14篇 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意义

广义的工程安全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指工程建筑物本身的安全,即质量是否达到了合同要求、能否在设计规定的年限内安全使用,设计质量和施工质量直接影响到工程本身的安全,二者缺一不可;另一方面则是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人员的安全,特别是合同有关各方在现场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

1、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了配合这部法律的贯彻落实,国务院于2003年11月12日针对建设行业颁布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安全条例》),并于2004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安全条例》出台后,针对其中的第14、57条(监理的安全职责),在工程管理界引发了广泛的讨论。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表述笔者的见解。

2、“工程安全”的含义及导致工程安全事故的原因

2.1 “工程安全”的含义

工程安全在世界各国都是一个受到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广义的工程安全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指工程建筑物本身的安全,即质量是否达到了合同要求、能否在设计规定的年限内安全使用,设计质量和施工质量直接影响到工程本身的安全,二者缺一不可;另一方面则是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人员的安全,特别是合同有关各方在现场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安全条例》中的“安全生产”以及本文中提到的“安全管理”均指后者。

2.2 导致工程安全事故的原因

我国的工程建设规模巨大,但建设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安全生产的管理和职工安全教育滞后,因而当前建设系统的安全形势非常严峻。2003年共发生工程安全事故1292起,死亡1524人。2004年共发生工程安全事故1144起,死亡1324人。导致工程安全事故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建设工程的特点导致施工中容易发生安全事故。建设工程规模大、周期长、劳动强度高,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是否齐全配套,采用的工艺技术是否合理以及照明、通风情况等都会给安全生产带来隐患。

(2)参建各方缺少以人为木的安全意识和管理机制。业主作为项目的投资方往往只重视视进度而忽生产视过程的合理性和安全性。大部分承包商缺乏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和足够的安全按理人员,现场职工和农民得不到应有的安全培训。

(3)工程承包企业的成本因素导致减少安全防护措施。

1)低价投标。各个工程承包企业为了拿到项目,竞相压低报价,有的甚至以低于成本价投标。

2)分包转包。实行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工程,由于总承包商和中间承包商层层分包,层层收取管理费,大大压缩了一线施工队伍的利润空间。

3)业主拖欠工程款项。无论政府或私人业主拖欠承包商款项的现象十分普遍。由于以上三种情况的出现,导致承包商不得不拼命压缩成本,也必然会减少安全生产措施的投入。

(4)合理的建设工期得不到保障。不少政府官员为了自己的业绩往往会要求项目提前竣工,很多私人业主为了投资项目尽早竣工,也经常无理要求承包商压缩工期,迫使承包商日夜赶工。合理的工期得不到保障,建筑工人超负荷工作、疲劳作业,必然导致安全隐患增加。

(5)建筑工人素质不高。建筑工人大多来自农村,他们一方面缺乏安全常识,不懂得在劳动中合理地保护自己:另一方面维权意识很差,一旦出现了安全事故,不懂得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也导致了承包企业对安全生产的刁<重视。

3、监理工程师的地位和职责

根据我国《合同法》,建设单位(以下称“业主”)与施工单位(以下称“承包商”)签订的合同属于承揽合同,即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给付报酬的合同。由于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工程项目属于不动产,如房屋、铁路、公路、桥梁等,这对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影响很大,且工程项目完成的周期较长,因此我国《合同法》分则部分将建设工程合同单独列为一章。这类合同除了具备承揽合同的一般特性以外,一个很突出的特点就是定做人(即业主)可以委托第三方(即监理工程师)监督承揽人的工作过程,以确保承揽工作按时保质完成。

业主监理工程师签订的合同-委托建设监理合同是委托合同的一种,监理工程师受业主委托对项目实施监督和管理。监理合同的标的是服务,即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委托为业主提供高水平的、专业化的智力服务。监理工程师对工程的监督不排除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进行的监督,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实施监督的依据是业主的授权,其与业主、承包商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

监理工程师职责的核心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业主对承包商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合同款项支付等方面实施监督。客观、公平地执行监理任务。

4、参照国际惯例监理工程师没有安全责任

4.1fidic合同条件的有关规定

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在1999年出版了几本新版合同条件,在“施工合同条件”(新红皮书)、“工程设备与设计/建造合同条件”(新黄皮书)以及“epc交钥匙项目合同条件”(银皮书)中对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均有明确的规定。这三本合同条件均在承包商的一般义务中明确规定“承包商应对所有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法和全部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责任”(第4.1款)。在“安全程序”中规定,承包商应遵守所有适用的安全规则:照料现场所有人员的安全:除去现场的危险障碍物:提供安全设施等(第4.8款)。

对业主方在安全方面的要求仅限于业主方应负责保证在现场的业主方人员和业主的其他承包商根据“安全程序”和“环境保护”有关条款的要求,采取与要求承包商采取的类似行动(第2.3款)。

fidic“新红皮书”中“工程师的职责与权力”中规定:“业主应任命工程师,工程师应履行合同中赋予他的职责”,“工程师的任何批准、校核、证明、同意、检查、检验、指示、通知、建议、要求、试验或类似行动(包括未表示不批准),不应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责任,包括对错误、遗漏、误差和未遵照的责任”(第3.1款)。

80年代,我国参照世行贷款项日工程采购招标文件和fidic合同条件中咨询工程师的有关规定建立了建设监理制度。90年代中,各部委颁布了一系列工程建设合同范本。这些合同范本中对业主方工程项目管理的理念和监理工程师的地位和职责范围的规定与fidic合同条件中的咨询工程师基本上是一致的。

第15篇 工程项目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外分包队伍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外分包队伍在生产中的安全与健康,特做出如下规定:

1施工单位在与外分包队伍签订合同时,对其资质必须认真审核。不准与未经批准进津的、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单位签订合同。

2外分包队伍人员进入现场后,各单位必须首先对其全体成员进行入场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注册登记发证。未经注册登记人员,不得参加施工生产。

3在接受企业三级教育的同时,外分包队伍要明确一名领导人,为该外分包队伍的安全负责人,主管日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在本企业备案。

4进入施工现场的外分包队伍,要保证人员的相对稳定。需要调换人员时,外分包队伍领导要事先提出调换计划,经本企业同意后方可调换。重新入场的人员要重新进行三级教育和注册登记,否则不得参加施工生产。未经同意,擅自增加或调换人员,一旦发生事故要追究外分包队伍领导的责任。

5外分包队伍必须遵守和执行'建设部关于加强集体所有制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的暂行规定'和现行的一切安全生产的法规和制度,信守安全生产责任协议,认真落实各项安全规定的要求。

6使用外分包队伍时,要视同本企业的班组一样认真做好安全交底及其他安全管理工作。要本着指导、帮助的原则管理安全生产工作。

7凡外分包队伍使用本企业的机电设备,必须事先办理交接验收手续。非特殊工种工人,不得从事特殊工种作业。外分包队伍操作简易机具的特殊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劳动部门培训、考核,考试合格后,取的安全资格操作证,无证者不准上岗操作。

8外分包队伍的领导对其职工要经常进行法制教育和安全生产、遵章守纪的教育,做好施工前的安全交底。不论是领导还是操作工人均不得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

9本企业有权按照规章制度,对外分包队伍的违章冒险作业人员进行处罚、停工整顿、直至解除合同。

10外分包人员发生死亡、重伤事故时,我们要与外分包队伍组成联合调查组,本着'三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事故调查,严肃处理。

第16篇 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强化企业建设项目(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建设项目安全工作职责,保障施工人员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引进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3建设项目管理、送审、内容及程序

3.1根据项目建议书,由各企业企划部门负责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应有该项目的危险、危害因素和相应的防范措施的论述。

3.2根据国家规定,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项目,应进行预评价;

3.2.1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

3.2.2火灾危险性生产类别为甲类的建设项目;

3.2.3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或高度危险场所的建设项目;

3.2.4大量生产或使用ⅰ级或ⅱ级危害程度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建设项目;

3.2.5大量生产或使用石棉粉料或含有10%以上的游离二氧化硅粉料的建设项目;

3.2.6其它危险、危害因素大的建设项目。

4预评价工作各企业应选择并委托设计单位以外的有劳动安全预评价资格的单位承担。

5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是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运用科学的评价方法,分析和预测该项目存在的职业危险、危害因素的种类和危险、危害程度,提出合理的管理对策及明确的防范措施,并作为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劳动卫生设计和管理、监察的主要依据。

6承担预评价的单位应按规定编制预评价大纲和预评价报告书,各企业企划部门应组织在初步设计审查前完成预评价报告书的评审,在评审中要体现安监部对预评价报告的审阅意见。

7可行性研究报告会审时应有安监部门及相关部门参与讨论,安监部门提出可行性论证意见,其中环境保护方面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组织者应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如实予以阐述。

8建设项目总发包方应将承包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企业资质证、特殊工种人员上岗证件等相关证件交安监部门审核,经审核符合要求的,造册留档。

9投标、承包单位不论大小,都要有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包括抓安全生产的领导,专兼职安全人员以及各种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人员审查考核等制度。

10在签订承包合同时要根据工程项目的要求和内容,明确订立并履行各方对安全生产所应负职责的具体条款。分包单位执行和遵守发包单位的一切安全规定,并接受督促检查。

11安全施工与检查

11.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2发包企业要把安全管理要求向承包单位进行传达,承包单位要定期组织对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发包企业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11.3在施工期间,各企业的基建部门、安监部门对施工单位应经常进行检查,以确保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投入使用。如发现隐患,应及时提出书面整改通知,并监督检查其整改情况。

11.4发包企业与承包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互相协助或新增项目时,要及时补充安全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承包施工单位应确保施工人员不得进入企业生产作业现场和危险区域,防止发生意外事故。同时承包施工还应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工作,防止因施工而影响周边人员安全。

12建设项目中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各企业设备和资产管理部门应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单位检验,直至合格并取得安全使用证书,如电梯、起重机等。

13凡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的建设项目,各企业企划部门应根据预评价报告书及上级部门审批意见,会同安监部门进行自查,合格后,在竣工验收前五十天,委托规定回避的单位以外具有检验资格的单位承担预验收,编制《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验收专题报告》。

14建设项目在各个阶段的送审资料及上级行政部门的审查批复文件,有关部门应妥善保管,在竣工验收时,一并归入该建设项目技术档案资料内,由专门部门统一保管,有关部门及安监部门应保存必要的复印件以备查。

15建设项目“三同时”要求

15.1建设项目均应执行职业安全、环境保护、工业卫生和消防“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的职业安全与卫生措施、环境保护设施、消防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

15.2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论证阶段应有企业安全部门参与,提出可行性论证意见,其中环境保护方面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组织者应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如实予以阐述。

15.3建设项目的设计任务以及初步设计应有职业安全、工业卫生、环境保护和消防的内容,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会议应有企业安全部门参加,并有企业安全部门的书面认可意见。

15.4建设项目进行立项审批时,主管部门必须把相关的安全准备事项填写《建设项目立项安全审核表》报安全部门审核,此时安全部门可以根据审核内容,把安全、消防、环境的要求书面通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把要求写入建设施工合同。

15.5每项需要经过立项建设的工程项目,主管部门都必须填写《建设项目立项安全审核表》,此审核表作为建设工程项目开设财务施工工号的前提条件之一。

15.6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将该建设项目设计图纸资料以及有关的安全、环保、卫生、消防等方面的设计图纸和文件相应的地方主管部门进行报建审批,未经审批或审批不同意的建设项目不得动工。经审批同意后,各相关资料应该复印送安全部门一份,项目主管部门应按设计要求组织职业安全卫生措施、环境保护设施和消防设施的施工,其施工进度与主体工程一致,并保证施工质量。安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施工要求的项目,有权停工整改。

15.7建设项目竣工后,项目主管部门应组织有企业安全部门参加的内部验收,填写《建设项目验收记录表》,此表作为企业工程项目付款的前提条件,验收不合格的财务部不与付款,主管部门应督促施工、监理单位予以整改并复验直至合格。

15.8在单位内部有安全部门参与的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主管部门应将有关完工图纸和文件送与上述相应的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审批手续,经各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竣工验收,建设项目才能投入使用。

16本规定由安监部负责解释。

工程安全用电管理标准【16篇】

1目的为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用电,确保*******热电有限公司2×300mw新建工程施工中不发生触电伤亡事故,制订本标准。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热电有限公司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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