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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调查报告 第2篇关于建立“村情民意恳谈会”制度的调查报告 第3篇关于执行审判公开制度的调查报告 第4篇湖南医疗保险制度的调查报告 第5篇关于外国退休年龄和养老制度调查报告范文 第6篇国内兽医制度状况调查报告范文 第7篇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调查报告 第8篇浅议社会调查报告制度在刑事诉讼中的运行模式范文 第9篇农村低保制度建设情况调查报告 第10篇关于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的调查研究报告 第11篇关于大学生村官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调查报告 第12篇有关企业管理制度的调查报告 第13篇关于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普及和群众反响的调查报告 第14篇关于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行情况的调查报告 第15篇关于改革和完善诉讼证据制度 实现司法公正与高效的调查报告
第1篇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调查报告
近几年来,农村问题牵动着亿万人民的心。久违了故乡的我,走进了故乡,调查了我们村庄的情况,我深切感受到了改革30年来农村的巨大变化。同时也让我感受到党和政府兴农富农政策给农村和农民带来的实惠。
以前农民们在种地的同时还要给国家缴纳农业税,而现在人们不仅不用缴税还可以得到国家给的粮食补贴;以前村里的孩子没钱上学,现在却可以免费去上学甚至还有补贴的伙食费,部分地方还有蛋奶工程;以前农民们总是因为家电太贵而买不起,现在家电下乡工程更是大快人心,让那些没钱用电器的人们拥有了自己的家电.....更令人欣喜的还要算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了,人们从此不用再愁有病没钱看的问题了。使更多的人民得到了实惠。
(一)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具体内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采取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的方式筹集资金。
(二)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具体做法。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开展七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大、市政协的监督指导下,在市上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在全市上下的积极争取和共同努力下,我们坚持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作为大力改善民生,加快构建和谐社会的德政工程,切实加强领导,健全机制,强化责任,狠抓落实。自上世纪90年代一直把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体系和改革公务员及事业工作人员公费医疗制度工作并了成就,但我国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一直未将农村人口纳入思考范围,农村人口否能享受医疗保障关系到我国医疗保障体系健全环节。以前在我们村,地区自费医疗制度仍然占主导地位,农民是当地最大的自费群体。前几年,本地农村人口老龄化医疗服务普及药品价格上涨等原因。农民医疗费用攀升超过了农民平均收入增长幅度,越来越多农民无力承担。增长的医疗费用已成为我村医疗卫生保障问题“因病致贫”的主要成因,而现在市政府成立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分别成立管理组织,并成立相应的监督组织。同时,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引导广大农民逐步树立互助共济的观念,积极参加合作医疗。并多方筹资,保证基金运转。筹集资金以市为单位进行统筹,农民以户为单位自愿缴纳,部分乡镇还采取“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原则,由经济条件较好的村集体对农民个人出资部分给予适当补贴。由于近年来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农民们收到了政府的关怀和实惠的效果。
(三)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存在问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我市的全面实施,有效地缓解了患病家庭的经济压力,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因病返贫、因病致贫现象,促进了农村卫生事业的发展,受到农民的拥护和支持,但该制度推行过程中仍有不少问题需要解决。
(1)少数农民认识不够到位。由于部分基层干部和工作人员对推行新农合的目的、意义缺乏深入了解,宣传发动工作尚有差距,致使少数农民对实施新农合的认识还不足;加之合作医疗曾几经反复,一些农民对新农合制度还存有疑虑:一怕合作医疗不持久;二怕挤占挪用合作医疗基金;三怕医疗单位多收费、乱收费。同时,一些农民的健康投资观念、互助共济观念以及风险观念较为淡薄,自觉参合意愿还不强。
(2)参合群众的受益面和受益率均较低。新农合实施以来,我市主要对参合群众的住院医药费用给予报销,另有10种慢性病门诊可审核结报,加上享受体检和分娩补助缺乏稳定高效的筹资渠道。
(3)缺乏稳定高效的筹资渠道。尽管新农合强调农民参加要以自愿为原则,但为了保证参合率,目前参合群众个人筹资部分主要还是采取行政推动、层层包干、实绩考核的办法,由基层干部挨门逐户收缴,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筹资成本较高。
(四)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涉及千家万户、维系农民健康的“民心工程”,也是今年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为农村实事之一、新农村建设十大工程之一——“农民健康工程”的头号重要内容。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执政为民、以人为本和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新农合工作的重大意义,把这项造福广大农民的大事抓紧、抓实、抓好。
(1)继续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大宣传力度,改进宣传方法,利用多种方式,帮助群众算大帐、算细帐、算长远帐,引导他们克服侥幸心理,转变单纯“受益”的观念,强化健康投入和互助共济意识,增强参合自觉性和主动性。要广泛宣传医疗服务机构不同的报销比例和医生用药告知制度,切实保障农民权益。要强化和普及农村健康知识教育,建立农民健康档案,切实提高农民的卫生意识和健康水平。
(2)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纳入政府的工作目标和为民办实事的内容,纳入领导干部任期目标和政绩考核的内容。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制定我镇每年实施方案,真正把这项民心工程落到实处。
(3)不断强化合作医疗管理能力建设。要加强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建设和管理,按规定解决经办机构的编制,将经办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证。加大资金投入,加快合作医疗信息化建设,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尽早实现网上审核报销、监管和信息传输,实现参合群众即看即时结报。在此基础上,强化经办机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提高合作医疗管理能力。
(4)完善农村医疗服务监管机制。要建立合作医疗定点服务机构的准入和退出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农民医药费用负担。加强对医疗机构管理人员和医务工作人员的教育,提高政策和业务水平,坚持实行用药告知制度,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改善服务态度,保证广大参合农民享受到优质的医疗服务。坚持按期公布收支账目,及时公示农民个人医药费用核销情况,并扩大公示范围,广泛接受监督,提高农民对新农合的信任度。
(5)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领导。要加强对有关部门的组织协调,做好新农合制度的实施、推进和监督工作。财政、宣传、农业、民政、食品药品监管、扶贫以及纪检监察、物价、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共同推动新农合工作的开展。卫生部门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职能作用,加强管理和政策指导。要动员各种社会力量理解和支持新农合制度,通过全社会的不懈努力,逐步在我市建立起符合市情、适应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医疗卫生需求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第2篇 关于建立“村情民意恳谈会”制度的调查报告
2003年7月份以来,_县县委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市委加强乡镇领导干部作风建设要求,认真研究新形势下党的群众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特点,大胆创新、积极探索加强党群干群联系、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新途径,在农村实行了以“察民情、解民忧、帮民富”为主要内容的“村情民意恳谈会”制度,架起了党和政府与群众之间沟通的桥梁,既转变了乡村干部作风,又宣传和教育了群众,对做好农村工作、维护农村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一、基本动因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建设小康社会,重点和难点都在农村。没有农村的全面小康,就没有全社会的小康。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村社会一些深层次问题逐步显现出来,稳定和发展成为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两大主题。以胡锦涛同志为___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提出了群众利益无小事,要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的“亲民”思想,要求广大党员干部要深怀爱民之心,恪守为民之责,善谋富民之策,多办利民之事。这就为我们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协调和处理好农村稳定和发展问题指明了方面。广大乡村干部处在农村工作的第一线,是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带领广大农民群众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骨干力量,是党联系农民群众的纽带和桥梁。在新形势下农村基层党组织如何构建起与广大农民群众之间机动有效的沟通交流机制,与群众保持密切而广泛的联系,保持党的凝聚力、亲和力,保持农村的稳定和发展,更好地团结和带领广大农民群众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是摆在各级党组织面前亟待破解的新课题。
近年来,_县通过开展农村党建“三级联创”活动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集中学习教育活动,逐步建立健全了乡村干部“学习培训日”、党员活动日、民主评议干部等制度,有效地提高乡村干部的素质,促进了乡村干部作风转变,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随着农村村民自治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益完善和农村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工作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一是乡村干部素质作风与农村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不相适应。部分乡村干部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缺乏深入地学习,理解不透彻,宣传不到位,落实有偏差,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不执行,甚至欺上瞒下,弄虚作假;有的干部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主观主义严重,宗旨观念淡薄,高高在上,脱离群众,脱离实际,不求实效;有的干部对群众想什么、盼什么、要求做什么,了解不深、把握不准,对农民群众的疾苦缺乏同情心,眼睛向上,心思向上。这不仅严重影响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影响了党的形象和威信,而且影响了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二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党群干群感情纽带弱化与农民群众渴求畅通民意反映渠道存在着矛盾。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原有的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农民在经济利益上对基层组织的依附关系不复存在,在组织领导上的依赖关系变得松散,在思想感情上依恋关系变得疏远,“有吃有喝不找你”。同时,农民群众又需要基层组织能够建立起一种党群干群关系沟通渠道,有苦有处诉,有冤有处提,有事有处找,“有怨有事要找你”。群众主人翁意识的淡化与基层组织执政手段的弱化使党群干群隔阂加深,双方缺乏基本的信任感,党群干群矛盾比较突出。一些群众对乡村干部有看法,气忿地说干部“不像话”。一些干部则对群众不服从管理有情绪,委屈地说群众“不听话”。三是农民群众民主参与意识的增强与乡村基层干部的传统领导方式产生碰撞。随着我国民主法治进程的推进,广大群众理性思维活跃,平等意识、自主意识、参与意识和法治意识迅速提升,不仅要求维护自身的利益,而且要求更多地参与村里重大事务的决策。但是由于当前农村基层组织的领导方式、工作机制还不尽完善,民主化建设力度不大,使一些地方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流于形式,民主监督乏力,部分基层干部习惯于搞行政命令,搞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造成了农村干部和农民群众之间矛盾冲突,引发农村社会不稳定因素。特别是今年6月份省委书记李克强同志在_县__乡___村调研时发现一些问题之后,_县县委进行了深刻反思,认识到七里堡村存在的问题,不仅仅是这一个村的问题,带有普遍性,也有复杂性,不仅在一定程度上暴露了基层干部在工作中存在工作作风不深入、对群众关心不够等问题,也反映了存在着发现问题渠道不够通畅、解决问题机制不够健全等问题。
_县县委认识到,要想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必须解放思想,创新工作,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变化,积极探索一种在基层发现问题、掌握问题、解决问题的机制,超前化解和处理各类社会矛盾纠纷。基于上述考虑,县委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在认真总结以往党建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决定在全县推行“村情民意恳谈会”制度,每月定期由乡镇领导干部分村轮流、一般干部到联系村,组织部分党员、村民代表、普通群众召开“村情民意恳谈会”,与群众面对面拉家常,交真心、听真话、知真情、解难事,架起党和政府与群众沟通的桥梁,在知民情中改进作风,在办实事中改善关系,在帮民富中加快农村经济发展步伐。
二、主要做法
_县在推行“村情民意恳谈会”制度过程中,围绕“察民情、解民忧、帮民富”这个主题,深入宣传,周密安排,严格程序,明确责任,强化督查,坚持边实践、边总结、边规范,探索出了一套“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反馈问题”的运行机制。
(一)精心准备,夯实基础。推行“村情民意恳谈会”制度伊始,不少干部不理解,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没有必要主动去戳“马蜂窝”。部分群众也认为,召开“村情民意恳谈会”是走形式,提了意见也白提;有的还对这项工作是否能长期坚持开展下去表示怀疑。为此,县委要求乡村基层党组织召开恳谈会前要精心准备:一是排查民情。恳谈会前,乡镇干部要进村入户,党员、村民代表要深入所联系户家中,收集社情民意,广泛征求意见,了解群众的所思、所盼、所想,并对问题进行梳理汇总。二是制定预案。乡镇党委召开会议,认真分析梳理出来的问题,超前研究具体的处理办法和整改措施,并根据乡镇领导干部分工,对口确定参加村恳谈会的乡镇干部。三是会前预告。村党支部提前将“村情民意恳谈会”的内容方法,通过广播、板报等形式通知党员和村民代表,鼓励大家积极参与,做好发言准备,做到有的放矢。从而打消了群众顾虑,让群众都认识到,召开“村情民意恳谈会”是党委政府、村“两委”真心实意倾听群众反映、为群众排忧解难办实事、切实转变干部作风的有效措施,是知群众冷暖的温度计,听取群众呼声的传感器,为民办事和帮民致富的信息源。
(二)规范内容,严格程序。一是明确恳谈内容。主要是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介绍与农民群众相关的法律法规、农村科技实用技术、市场经济信息、勤劳致富的好路子以及群众迫切要求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困难群众的生活状况、对村“两委”和党员干部的反映、村民要求向乡镇党委政府反映的其它事项、对上级机关的意见和要求等。二是严格恳谈程序。首先是干部表态。由乡镇主要领导、党支部书记表态发言,讲明“村情民意恳谈会”的目的,表明乡村两级干部虚心接受群众监督、真心听取意见、热心为民办事的诚意,调动群众发言的积极性。其次是村民说事。让与会村民畅所欲言,向乡镇党委和村“两委”反映需要解决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村“两委”对群众提出的问题进行详细的记录。其三是干部承诺。由乡村主要领导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能解决的现场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向群众说明原因,并公开作出承诺;解决不了的,整理上报乡镇党委、政府统筹安排,协调解决。三是明确恳谈要求。县委要求乡村干部要坚持做到“五不准”,即“参加恳谈会不准乘坐小汽车;对群众提出的尖锐问题不准中途打断;对群众的指责抱怨不准顶撞;对群众提出的疑难问题不准推拖不办;召开恳谈会后不准在村里喝酒”,有效地打消了群众的疑虑,拉进了干群之间的距离。县委书记赵中生、副书记江文玉、县委常委、组织部长李香芳等领导还多次参加部分村的“村情民意恳谈会”,进行指导和督查,收到了很好的效果。目前,全县共召开“村情民意恳谈会”950余次,累计参加人员达12000人次,收集群众反映问题6大类1200多条。
(三)明确责任,强化落实。为民办实事是衡量“村情民意恳谈会”效果的唯一标准。为此,我县坚持实行村情民意承诺制度,把为民办实事作为开好“村情民意恳谈会”的着力点和落脚点。各村“恳谈会”结束后,对现场不能解决的问题,对群众进行承诺,并填写《村情民意恳谈会情况反馈表》,由乡镇干部、支部书记、村委主任签字后报乡镇党委,由乡镇党委就各村排查的问题进行梳理分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归口办理,并制定详细的督办意见,对交办问题落实到人,提出时限要求。对不属乡镇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上报,由县集中协调解决,并在10日内给群众回复。10日内不能解决、答复的问题,要及时向当事人解释原因。对群众反映强烈、长期积累下来的问题,要求乡镇派驻工作组,集中精力专门进行解决,确保“村情民意恳谈会”取得实效。目前,全心已协调解决群众反映问题570件,要求限期解决的630件。
(四)定期反馈,取信于民。_县各级党组织对于通过召开“村情民意恳谈会”排查出的问题和征求到的意见,狠抓落实,限时办结,并在下次“村情民意恳谈会”上向群众进行反馈,形成“征求-解决-反馈-再征求-再解决-再反馈”的大循环格局,做到了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以实实在在的成效取信于民,使群众认识到推行“村情民意恳谈会”制度是广大干部真心转变作风、虚心听取意见、热心为民办事的务实行动,群众对党和政府多了理解,少了隔阂,多了赞誉,少了怨言,多了支持,少了抵触。群众由原来的怕干部、不信任干部,变为“有苦会上诉、有怨会上讲、想富会上找干部”,群众参与的积极性更加高涨。
三、初步效果
_县推行“村情民意恳谈会”制度,受到了广大党员、干部群众的欢迎,也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全县上下出现了干部听民情、顺民意、办实事,群众信党委、信干部、心气顺的喜人局面,极大地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确保了社会大局稳定,促进了经济的快速发展。
一是畅通了民意反映渠道,架起了党群干群之间的“连心桥”。过去,干部了解民意的渠道比较狭窄、群众向上级反映问题不够畅通,以至于存在的问题不能及时发现、有效控制、迅速解决,致使党员干部与群众间产生隔阂,党群、干群矛盾有所激化。“村情民意恳谈会”制度推行以来,全县广大群众给予了极大的热情和支持。各村召开恳谈会,群众参加恳谈会十分踊跃,气氛热烈,积极发表意见和建议,情景非常感人。许多群众感慨:“以前和县乡领导说说知心话机会很少,现在好了,可以面对面地与各级领导谈谈自己的想法,开通了老百姓敢于说真话、说实话,政府及时为民办实事、解难题的‘绿色通道’”。百姓由原来的怕干部、不相信干部,有事对干部采取回避态度,或直接到市县上访,或与党委、政府对着干、煽动群众闹事,变为“有苦会上诉,有怨当面讲,想富找干部”,乡村干部都能成为扎扎实实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的“小跑腿”、工作员和贴心人,彻底扭转了昔日群众对干部是个“传话筒”、“通讯员”的片面认识。老百姓称赞说:“过去干部是催粮要款、吃百家宴,现在是服务上门,工作到家,我们心暖了,气顺了,这样的会开得越多越好哇!”。
二是乡村干部为民服务意识明显增强,工作作风明显转变。通过“村情民意恳谈会”,乡村干部面对群众提出的令人脸红心跳的问题,认识到了自己与群众的要求之间的差距。广大干部细心研究群众利益,体察群众情绪,体验到了群众的艰辛、疾苦、勤劳和善良,听到了群众过去不想说、不愿说、不敢说的意见和建议,了解了群众想什么、盼什么、最需要什么,服务意识进一步增强,服务的针对性更加明确,拉近了与群众的距离。干部与群众接触多了,身上的官气少了;与实情接触多了,虚假浮夸少了,有效地提高了乡村干部决策的科学性,避免了工作了盲目性,增强了工作的主动性和预见性。广大干部纷纷要求到群众最困难的地方去,要求到群众意见最大的地方去,要求到工作长期推不动的地方去,开展工作,为民谋利。桥盟乡、西岗乡主要领导率先垂范,以身作则带领干部住乡入村、包信访案件、联系不稳定村和上访户,从自身做起,有力地促进了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高村镇干部在“村情民意恳谈会”制度中坚持“三个一”兴实风,从镇领导到一般镇机关干部每人“一个民心日记本,一支笔,一辆自行车或摩托车”,经常进村入户,深入田间地头,主动和群众谈心,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确保了小事不出村,一般问题不出区,大事不出乡。
三是解决了一批热点难点问题,促进了农村社会大局的稳定。通过召开“村情民意恳谈会”,县、乡、村干部了解了农村存在的问题和存在的矛盾,并以此为突破口,积极化解矛盾,解决热点难点问题,减少了信访量,促进了农村的稳定。朝歌镇西坛村召开“村情民意恳谈会”之后,镇党委针对该村历史遗留问题多、热点难点问题多、班子内部不团结的状况,迅速派驻了由一名党委副书记牵头的工作组,通过认真走访干部、党员和群众,查阅大量有关档案资料,对32条问题全部进行了调查处理。为让群众满意,在下次“村情民意恳谈会”上,镇党委领导进村将32条问题处理情况如实向全体党员、群众代表进行了反馈。该村党员黄改兰、村民代表冯二孩拍手称赞说:咱西坛的事也处理了,以前的旧事再也不提了,以后还一心一意搞经济吧。目前,全县已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570多个。同时,全县还对群众反映需要较长时间解决的农田灌溉及人畜吃水、校舍改造及师资力量薄弱、道路维修等350条问题,分别制定出相应措施,正在着手解决。对一时难以解决的个别问题,如西部山区电视无信号或信号弱等向群众作了解释工作,对有些属于政策宣传不到位的,如土地调整、退耕还林补偿等问题向群众认真宣传了国家有关政策。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解决后,广大群众的气顺了,劲足了,党群干群关系更加密切了。
四是进一步理清了经济发展思路,促进了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通过“村情民意恳谈会”,乡村干部根据了解到的情况,结合农村的自然条件和资源状况,认真分析影响农村经济发展的各种矛盾和制约因素,与农民一起研究产业结构调整和增加农民收入问题,进一步理清了工作思路。北阳镇卧羊湾村包村干部何彬在恳谈会上了解到群众有利用地处云梦山风景区地理位置优势发展经济的愿望,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带领20余户村民学习蛋壳壁画和剪纸等工艺品制作艺术,发展旅游产业,增加了农民的收入。西岗乡通过“恳谈会”发现群众想致富但缺乏技术、资金和科技知识等问题,积极开展“送科技下乡”活动,为群众送去《河南科技报》、《农家参谋》等农业科技书籍,并邀请省农学院专家来乡传授山药、莲菜等特色农业技术,今年以来,全乡380户农民种植特色农产品780亩,平均每户年增收3000元。
四、几点启示
实践证明,_县实行“村情民意恳谈会”制度的做法,为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转变干部作风、做好农村工作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启示之一:在新形势下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必须从现阶段农村和农民的实际出发,寻找最佳的途径和载体。建立起健全的联系群众的制度,是新形势下实现党的群众工作目标不可缺的要素之一。与群众建立密切关系,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要畅通党群干部密切联系的绿色通道,只有这样,才能减少摩擦,增强亲和力。“村情民意恳谈会”制度拓宽了民主渠道,让群众有苦能诉,有理能讲,有话能说,充分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和愿望,解决了过去有话没地方、没机会说,说了也没人听、不顶用等问题,加强了党群干群之间思想的沟通,交流了感情,消除了隔阂,实现和维护好了群众的利益,因而得到了广大群众的拥护和支持,具有较强的生命力。
启示之二:在新形势下做好农村工作工作,必须坚持群众路线,以群众满意为最终目标。实践证明,坚持走群众路线,始终保持与农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是解决农村各种矛盾的关键。只有与农民群众的关系顺了,感情深了,各种困难和矛盾才能应刃而解,各项工作才能得到顺利开展。“村情民意恳谈会”把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具体落实到关心群众疾苦、帮助群众解决困难和增加农民收入上,知民之所想,察民之所虑,解民之所忧,为民之所需,是党和政府倾听群众呼声、及时把握社情民意、接受群众监督、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让群众体会党和政府是真心为自己解决问题的,怨气也就没有了,情绪也就理顺了,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也就落实到了实处。
启示三:在新形势下实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必须为群众多办好事、实事。俗话说,这奖,那奖,不如老百姓的夸奖;金杯,银杯,不如老百姓的口碑。民得党恩,党方赢民心。体察群众疾苦,解决群众困难,帮助群众致富,是对我们干部最基本的要求。“村情民意恳谈会”制度把“察民情、解民忧、帮民富”作为主题,把群众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群众需求作为第一选择,把群众满意作为第一标准,逐步解决群众的热点难点问题,让老百姓得到了更多的实惠。实践证明,我们的干部只有全心全意为群众办实事,为群众排忧解难,才能赢得了群众信任和支持,才能更好地带领群众去实现和发展自已的根本利益。
启示之四:新形势下抓好干部作风建设工作,必须从村级抓起,向上延伸,上下结合,整体推进。在“村情民意恳谈会”上,群众反映的许多问题,表现在下面,根源在上面,单靠乡村抓整改,有些问题难以得到根本解决。乡村干部作风不扎实,固然与其自身存在问题有关,但也与上级部门作风浮躁,将部门的工作任务转嫁到乡村头上有关,致使基层感到中心任务多,疲于应付,只对上负责,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去研究如何发展农村经济,如何为群众办实事,如何带领群众致富。因此,在抓好乡村干部作风建设的基础上,要向上延伸,实行市、县、乡、村四级联动,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给基层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3篇 关于执行审判公开制度的调查报告
审判公开是国际社会公认的一项重要的国际司法准则,也是我国宪法和三大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诉讼原则。为了落实审判公开制度,增强人民法院审判的公开性和透明性,最高法院将其作为司法改革的世纪主题之一。我院转变观念,大力推进各种审务公开制度,自觉接受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一、取得的主要成绩
为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以公开促公正,我院高度重视审判公开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改善办公办案条件,落实审判公开制度,除了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特殊情况外,对绝大多数案件的案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予以了公开审理。主要有:
(一)审前公开。为方便当事人诉讼,我院在立案厅配置了立案须知、操作流程等告示牌;特地安装了电子屏传播每日审判信息;在审判厅外设置专门公告栏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同时设立违法违纪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广泛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二)审理过程公开。法院审理案件的活动,包括证据的提出、调查与认定等 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以外,一律在公开的法庭上进行,允许公众旁听,允许新闻媒介采访、报导。椐统计,自2003年以来,凡依法应公开审理的案件公开开庭率达到100%。
(三)审判结论公开,即公开宣判。将判决结论以公开的形式宣布,允许公众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接受社会监督。定期宣判的案件,先期公告宣判的时间和地点;当庭宣判的,在法定时间内及时送达判决书。
二、存在的问题
(一)公开的范围还不够大。实践中,对于审理减刑、假释案件,一般都是采取书面形式进行,即根据刑罚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裁定。这类案件事实上并没有纳入公开审理的范畴。
(二)公开的程度不够,公开的方式有限。囿于我院客观物质条件的限制,一些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难以公开审理,已经公开审理的,也由于法院条件的简陋,影响了审理的社会公开面。目前我院对案件的公开方式,还主要限于在审判厅公开审理和公开宣判。由于物质条件等方面的原因,还没有主动通过媒体、网络向社会公开,公民对案件情况的查阅基本上只能通过借阅档案来获得。
(三)公开的实质意义还不够明显。公开审理要求法院对案件的实质性审判活动,即对案件证据的采用、事实的认定、对当事人是非责任的评判都应在公开的法庭上进行,法官只有通过法庭审理,才能形成对案件的认识,作出裁判。而我们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公开审理还存在着形式化的倾向。法官在开庭审理前过多界入诉讼,通过对证据的调查收集和对当事人的询问,事实上已经开始了对案件的实质性审理,评断意见也已经形成,使得先定后审存在可能。此外,由于目前的审委会制度和院、庭长审批制,造成审理与判决脱离。
(四)法律规定不尽完善。尽管我国诉讼法确认了审判公开原则,也规定了违反公开审判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并发回重审。但对实践中违反审判公开原则,对不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的情形,则缺乏进一步的规定。如有关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商业秘密等案件,属于不应公开审理的,由于审判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或其他原因,对这些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实际上对当事人的权益造成了损害,有些是精神的,有些是物质的,对于出现这样的问题应该如何补救呢?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两个《办法》,也没有相关违反审判公开原则承担责任的规定。
三、建议
(一)进一步探索新形式,扩大公开审判的范围。目前,我们对裁判文书的公开还主要限于旁听的形式,不但旁听群众有限,宣判时仅宣读裁判文书也是不够的。以后应借助现代科技力量,将裁判文书通过媒体、网络向社会公开,将裁判文书认定的事实、证据,下判的理由、法律依据以及裁判结果向社会公开,准许公民自由查阅和接受社会监督。法律虽没有明确规定,但实际上,公开裁判文书是现代各国司法制度的通例,一中院已经建立起专门的网站,通过网络的形式向社会公开裁判文书。这一举措真正完整地体现了公开审判原则的精神内涵,值得我们学习。此外,应当扩大公开审理的案件范围,减刑、假释案件应尽可能地公开审理,公开的方式可以是多样的。不少法院都已采用了这一做法,既增强了审理案件的透明度,又提高了办案的效率和质量,对促进服刑犯人接受教育改造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灵活掌握案件公开的程度。法律规定应当公开审判的案件,除了休庭评议之外,涉及审判过程的其他环节,应根据个案情况灵活处理公开的 度。对于哪个环节应公开,哪个环节不应公开,或是公开的内容是什么,尽管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规定,但在具体操作时,法官完全可以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前提下,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灵活掌握。比如,在涉及个人的隐私时,或是证人出庭作证时,法庭可以宣布暂时禁止公众旁听,等这一环节审理完毕再恢复公开。同样,在审理一些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过程中,如果当事人要求公开某个环节或法庭认为某个环节公开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也可以公开这个环节的审判。
(三)完善立法规定。上文谈到了现行法律对违反审判公开原则的法律后果和责任追究缺乏完备的规定,因此,我们建议,立法部门应以出台办法或其他的方式规定追究违反审判公开原则的具体责任人员应负的法律责任。这样,不仅进一步提高了审判公开原则在诉讼中的地位,而且对切实增强审判人员的办案责任心,树立程序正义的新理念,确保审判公开原则的全面贯彻执行也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第4篇 湖南医疗保险制度的调查报告
湖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已于2000年4月开始实施。最近,该省城调队会同岳阳市城调队就实施情况进行的一项专题调查表明:医疗改革运行中新旧制度转换基本平稳。但由于医改处于起步阶段,距用比较低廉的费用提供比较优质的医疗服务的改革目标还有一定差距,存在的问题亟待解决。问题如下:
一、公费医疗药品报销范围不够合理
现行的《湖南省公费医疗药品报销范围》(以下简称《报销范围》)是医保用药报销的依据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个人参保后自负金额的多寡。
2、甲、乙类药品划分不尽合理。比如安乃近、复方氨基比林、乙酰螺旋霉素等是医生最常用的常规退热、消炎药,却都划为乙类药品。
3、《报销范围》中少数品种偏离实际。如:青霉素甲类药中的凯德林、舒氨新、凯兰欣、优普林并不是大多数医生的常规用药,有的医生对此药还闻所未闻。相反,医生对划入乙类的苄星青霉素、羧苄青霉素情有独钟,病人也乐用这类常规药。价格便宜、纯属国产的麻醉药也分出了甲、乙类,不利于医生因人施药,及时治疗。
二、具体操作有诸多不便
1、报账、转院手续烦琐。报账要经过初审、复审、核审、审批四关,有的是同一部门几人分别审,有的是不同部门不同人员审。对因无法确诊的患者要求转院的,还要求本人提出申请后经主治医生、医务科、医保科、医保中心批准后方可转出。
2、结账程序不便于快捷操作。现有的医保出院费结算程序让操作人员无法做到快捷方便。
三、医疗单位工作难度加大
四、医疗单位、医保机构、患者之间产生摩擦
五、一些费用收取欠科学
六、参保单位对患者支持不够
希望相关部门能重视和加强医疗保险管理制度,让老百姓实现真正的好看病,看好病的宗旨。
第5篇 关于外国退休年龄和养老制度调查报告范文
人社部部长尹蔚民2023年3月10日在“两会”上说,希望今年制定出式延迟退休方案,明年将延迟 退休方案报经中央同意后公开征求意见,后年推出延迟退休方案。但从群众舆论看,绝大多数反对延迟退休。人民网关于延迟退休的调查中,93.9%的网友反对 “延退”,只有2.4%的人接受。看来延迟退休政策一定是“顶层设计”了。值得注意的是,有的官员和专家在解释延长退休政策时总喜欢拿外国说事,张嘴就外 国如何如何,可惜他们没有把事实真相告诉公众。下面,笔者就介绍15个国家的真实退休年龄和养老制度。
阅读提示:提出推迟退休年龄,不能只看到少数国家退休年龄比我们高,还要分析人家的退休年龄与寿命和工作年 限的关系等因素。我们按中国进入劳动力市场的平均年龄为18岁计算,到60岁退休要连续工作42年,工作年限占预期寿命的66.1%。日本进入劳动力市场 的年龄比我们长4年,同样是60岁退休,日本人只工作38年,工作年限占寿命的45.7%。
外国养老保险制度一般都规定,所有公民只要有工作收入就要交纳社会养老保险,不管是受雇于政府还是私营单位,也不管是为别人打工还是自雇职业者,这是法律规定的公民义务。
外国政府主导的社会养老金虽然叫法不同,但基本上可以归纳为三种养老金并存:基本养老金、补充养老金和补贴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全民统一标准,不管是农民还是工人,是军人还是普通公务员,也不管过去交没交养老保险,交了多少养老保险,到了法定退休年龄,都有资格领取基本养老金,这就保证了所有公民的“老有所养”。
补充养老金:根据个人养老保险的交费情况,对基本养老金进行补充,体现“多交多得”的原则,满足职工的个性化需求。
补贴养老金:如果退休人员赡养的家庭成员多,则根据家庭财产、收入和负担情况,给予补贴,使老年人退休后的家庭生活水平不至于下降很多,体现了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关怀。
不少国家规定了几个退休条件,只要符合一个条件就可以退休,法定退休年龄只是名义上的,如果工龄或养老保险交纳到了一定年限,照样可以退休,因此,实际退休年龄会早于法定退休年龄。
1.法国:法定退休年龄60岁,实际退休年龄59.4岁
第6篇 国内兽医制度状况调查报告范文
存在政出多门”多头管理”弊端,国对动物饲养、动物屠宰、产品流通三个环节实行“分段管理”体制。由于部门利益的驱动导致疫病控制、食品安全监控脱节,导致管理体系混乱、机构重复、职责不清、推诿、扯皮、内耗等;整体素质低、队伍庞大;而“地方保护主义”又导致动物防疫法得不到有效贯彻,一些重大动物疫情还没有得到有效控制,新的疫情又不断出现;某些违禁药品的使用还没有根除;由于责任体系不尽合理,执法人员素质低,三乱”现象时有发生,诸如只收费不检疫、有疫情隐而不报,甚至将执法当作创收手段解决自筹吃饭等现象禁而不止,损害兽医执法的整体形象。这样的兽医管理体制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更不利于与国际惯例接轨。官方兽医制度急需加快实施。
官方兽医制度的优势及特点
官方兽医由国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任命并授权,管理体制上官方兽医制度属于一种垂直管理制度。对国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从而确保兽医卫生执法的公正性。官方兽医由国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垂直领导并提供经费支持和保障,故其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自然应对国家直接负责。这就能有效地排除地方政府或企业不正当的干扰,避免地方政府或企业受利益驱动而设置的障碍或地方保护。这种独立于地方政府或企业之外的执法模式,可确保其执法的公正性。
从而确保兽医卫生执法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动物及其产品卫生安全涉及到三个必要环节,垂直管理制度下”官方兽医实施的动物卫生工作的全过程监管。即动物饲养场防疫、屠宰场卫生监督和流通过程的卫生安全。
各级防疫机构都制定了重大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计划,动物饲养过程中的疫病防治监督工作:动物健康无疫是动物产品安全的第一道屏障。计划实施过程中,诸如免疫接种、扑杀销毁、消毒等都需要官方兽医的有效监督。既可确保出栏动物健康无疫,又可有效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
这些工作只有在代表国家利益的官方兽医监督之下,动物屠宰过程中的卫生监督工作:主要涉及到宰前、宰中和宰后的卫生检疫。才可出具科学的结论和公正的结果。
对前两个过程的检验和认可。故该过程的监督更应当是一种政府行为,流通过程的卫生监督工作:第一和第二环节的延续。理所当然地需要官方兽医代表国家行使职权。
动物产品整个生产过程,从以上三个环节可以看出。都必须由代表国家和公共利益的官方兽医统一进行监督。如果对此过程任何一个环节予以分割,都将无法保证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卫生质量。由此可见,只有在实施官方兽医制度的状态下,才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卫生安全。
确保官方兽医技术和行政于一体,官方兽医制度以行政执法和动物防疫技术支持体系为后盾。维护兽医卫生执法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首先。官方兽医管理的不仅仅是动物本身,某种程度上更是对动物及动物产品管理人即畜主的管理和监督。因此国家以其强制力为后盾,官方兽医正常行使职权的法律保障。
其次。接受法律法规、实验室诊断、流行病学检测、紧急疫病扑灭技术等方面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才有资格竞争官方兽医职务。故国家官方兽医培训计划是将官方兽医技术和行政融于一体的摇篮,这是保障其科学正确执法的知识保障。
其次。离开国家兽医诊断实验室的检测、诊断、鉴定结果,官方兽医根本无法确定动物疫病的存在与否,也无法签署动物卫生证书。故国家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体系是官方兽医正确履行职权确保其权威性的技术保障。
最后。这是实施官方兽医制度的根本目标所在官方兽医只有及时正确地
向国家主管部门通报疫情,协助相关部门扑灭动物疫情,防止外来病入侵,并采纳科学的风险评估建议,才可确保动物卫生安全。背离这一点,官方兽医就没有必要存在也可以说,国家动物疫病监控和扑灭计划是官方兽医行使职权的主要内容。
才使官方兽医得以融技术和行政两个方面于一体,正是基于上述国家技术行政支持体系。保证其执法的权威性、公证性与科学性。
确保并促使其公正执法。官方兽医权力与责任共存。
官方兽医都拥有很大的权力,从外国官方收益制度的实施情况看。其本人即可代表国家签发证书。但从另一方面讲,如果在其执法过程中出现失误,官方兽医同时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就迫使其加强自身修养,以维护执法的公正。
可以看出,综合以上所述。由于官方兽医实行国家垂直管理,确保其独立、统一、公正地执法;由于官方兽医对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过程实施全过程卫生监控,并由国家技术行政支持体系作后盾,确保其兽医卫生监督执法的权威性和科学性;由于官方兽医个人为执法主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可以促使其公正执法。所以实施官方兽医制度,既可克服我国现行制度“政出多门”多头管理”弊端,减少推诿、扯皮、内耗等不良影响,有利于动物防疫法的贯彻落实;又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动物疫病传播风险,维护人类和动物健康。确保动物及动物产品卫生安全,提高动物产品的卫生质量,增强我国动物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第7篇 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调查报告
现行的公务用车制度的弊端愈来愈明显。全国各级各地方对改革公务用车制度,也进行了有益的尝试,但都未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为加快我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步伐,我们对全市近年来公车购买、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并深入分析了现行公务用车制度存在的弊端,在认真借鉴国内城市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具体办法和政策建议,供领导完善决策和部门实施公车改革时参考。
一、我市公务用车的基本情况
近几年来,我市对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加强了管理:制订了一些政策,对党政机关的公务用车的编制、标准配备、购置更新等进行规范化管理、阳光操作;同时也加大了对违纪使用公车案件的处置力度;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作了一些探索,在规范公车使用、降低财政支出等方面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现有公务用车制度的弊端仍然十分突出。公车使用中出现的问题依然存在,特别是我市近期发生的几件公车私用的案件,群众反响很大,人民群众对于公车改革的呼声日益强烈。
二、目前公务用车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制度的不规范,所造成目前公务用车问题,全国各地区各部门也大同小异,就我们瑞安市而言,主要存在以下四方面的突出问题:
2、公车私用现象严重,公车成为权力象征。由于制度缺乏约束力,导致公车私用现象屡禁不止。公务车早已成为主人身份、地位、权力的象征,不少领导干部都是一人包一辆车,到了无车不出门的地步,严重脱离了群众。单位或部门的公车使用虽有相应的制度,但是这些制度形同虚设,因为公车费用不仅全部由财政采承担,而且个人(驾驶员)有时还享受出车费、加班费等。正因为如此,政府虽然三令五申,公车不公、公车私用等不正之风愈演愈烈,公车迎亲、公车旅游、公车扫墓、公车钓鱼、公车接送子女上学等现象早已是司空见惯。市纪委纠风办每年在节假日进行的突击检查中,查证违规使用的公车达30辆。少数人更是凭借手中的权利或职务上的便利,使得公务车几乎成了他们的私家车,上下班哪怕几分钟的路要坐车、下班后赴宴要车、节假日走亲访友要车,甚至家属子女、七姑八姨办私事也要车。据调查,在某些地方公务车公用占三分之一、干部私用占三分之一、司机私用占三分之一,公车不公日益严重。有的领导干部上班时间由司机驾车,下班后和节假日自己开车,更有部分领导干部干脆自己驾车,让在编司机休息。
3、公车使用效率低下,浪费惊人。资料表明,社会其他运营车辆每万公里运行成本为8215元左右,党政机关则的公务用车运行成本高达数万元,每辆出租车的使用效率至少为公车的5倍以上,而运营成本仅为公车的13%左右。效率的低下,造成自然资源的极大浪费。另一方面,由于现任领导都有相对固定用车,有的则成了专车。由于是领导的专车,其他需要用车的业务处室却很难用到车,造成了公车的闲置浪费。
三、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主要做法
改革公务用车制度不仅是当今社会的热门话题,也是各级机关一直在努力解决的现实问题。从1998年起,我国公车改革进入快车道,许多城市都在积极探索改革现行公车制度弊端的有效方法。从先行改革的地方情况分析,改革的思路和举措大体分为以下三种模式:
(一)公车服务市场化:一是实行公车租用,即部门、单位相对集中的区域将车辆集中管理,成立车辆管理服务中心,将党政机关现有公车整建制转为经营性实体,模拟市场经营实行有偿服务。按市场租车计价方式,向部门、单位和个人提供有偿用车服务。公务人员按照级别、岗位发放交通补贴或实行费用包干,需用公车时按里程、车型交纳费用。这种改革方式的最大好处是积极稳妥,既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原有公车制度的弊端,又照顾到目前驾驶、后勤人员无法安置的现状。
山东省泰安市于2001年下半年成立了市直机关管理局车辆管理中心,规定各部门和单位除保留一辆工作用车外,其余车辆和驾驶员全部由车辆管理中心集中管理,统一调度,计价使用。部门按每车每年8000元的标准领取用车代币券,超支不补,节余归己。当年11月,泰安市53个党政机关搬到新大楼,1700多名公务员从部门领导到一般干部,上下班都持市财政局统一办理的乘车证,搭乘由公交公司开通的专线公共汽车。同时,泰安市把gps卫星导航定位系统引入车辆管理,指挥中心根据每一辆车的行驶路线和所处位置,在全国范围内及时就近调度用车,从要车、派车、行程、耗油、计费到问题处理等全过程实现了智能化管理。这种公务用车形式,改变了家庭式、小而全的公务资源配备方式,实行资源共享。
第8篇 浅议社会调查报告制度在刑事诉讼中的运行模式范文
为了贯彻我国“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执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20__年12月始,北辰法院在审理未成年刑事案件中,开始适用未成年被告个体情况社会调查报告制度。同时,__区法律援助中心被确定为国际司法桥梁资助项目试点单位,使这一制度在我院更加顺利展开。但社会调查报告作为新生事物,在实际操作运行中,对社会调查报告的主体、性质、作用等,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大的争义。为总结经验,健全和完善我国的未成年被告人个体情况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笔者拟对上述争议问题发表自己粗浅的看法,以期抛砖引玉,为这一制度更加规范的适用,裨益于司法实践。
一、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制度产生的依据
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制度产生的依据是20__年4月1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为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调查。”这就是我国未成年被告人个体情况社会调查报告制度。
二、社会调查主体
对未成年被告人个体情况社会调查的主体,《若干规定》规定了四种调查主体:
1.控方,即公诉人;
2.辩方,即辩护人;
3.法院;
4.法院委托的社会团体组织。但在司法实践中,各类社会调查主体,在实际操作中,均存在着各种实际问题:(1)对公诉人作为社会调查主体,因最高人民检察院没有作相关的司法解释,所以公诉机关认为该社会调查报告制度不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必经程序,因此不属于其工作职责范围,实际司法中,公诉人做社会调查的也寥寥无几。(2)辩护人担任社会调查主体,是目前在司法界适用较多的。这对保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辩护人提供的社会调查报告,在内容上大多存在着“报喜不报忧”的问题,即只调查对未成年被告人定罪量刑有利的事实和情节,却有意无意地忽略了对该未成年被告人不利的一面,不能客观全面地反映被调查主体的真实情况。(3)由主审法官本人担任社会调查主体,这不仅与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控辩式诉讼方式相悖,而且容易产生“先入为主”、“先定后审”等问题。(4)法院委托的社会团体组织。由于《若干规定》对此规定得比较原则,使实际工作中,人民法院应该委托哪一社会团体组织、对调查人员的要求、经费的承担以及调查后如何在庭审中出示,均未做具体规定,所以在司法实践中采用此种方式的很少。
三、社会调查报告的性质
对社会调查报告能否作为证据使用以及社会调查报告应在刑事诉讼庭审中的哪一阶段出示,存有以下争议:
1.一种观点认为,社会调查报告不能作为刑事证据。理由是: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只是对未成年被告人在案发前的日常生活、学习表现、家庭情况、社会交往和成长经历的调查,与其犯罪事实是否存在、是否有罪、罪责轻重等均无关,因此不能把调查报告作为刑事证据使用,而只能作为法庭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量刑时的一种参考。因此其不能在法庭举证、质证阶段出示。
2.另一种观点认为,社会调查报告可以作为刑事证据。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因此社会调查报告作为对未成年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的调查,只要符合刑事诉讼法有关证据规定,应该是具备证据效力的。可以在法庭举证、质证阶段出示。
笔者认为,对社会调查报告,是否具有证据性质以及在刑事诉讼庭审中的哪一阶段出示,不能一概而论,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社会调查报告中,附有未成年被告人以往学习、工作等表现,如在学校的“三好”学生奖状、工作单位等颁发的先进个人等证书、所在学校或居住地的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以往表现的证明,只要符合刑诉法证据的相关规定,就可以作为刑事证据(书证),在法庭举证、质证阶段出示;对社会调查报告,只是辩护人通过对未成年人成长经历的调查,自己书写形成的调查报告,笔者认为此种调查报告,不能作为证据,只能作为量刑的参考。可在法庭辩论阶段,作为辩护意见的依据,与辩护词一并宣读。
四、社会调查报告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一规定为未成年人犯罪定罪量刑提供了法律依据。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实施刑罚,一向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未成年被告人个体情况社会调查报告,对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的全面调查,为参与审理的法官考量未成年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因而对其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供了依据。因此,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实行“社会调查报告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五、对规范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设想
1.社会调查报告的主体,建议统一适用社会调查员制度。社会调查员即为地方设置的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办公室(简称预青办)人员。随着我国对未成年罪犯社区矫正工作的高度重视,设置预青办的地方越来越多,人员和机构是现成的;预青办人员可以站在中立的立场客观、全面地进行调查;预青办人员是我国未成年罪犯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其先期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长经历,更有利于其后期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2.社会调查员的调查报告,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建议通过立法的方式,规范社会调查员制度。使社会调查员通过调查并制作的个体情况社会调查报告,内容客观真实、全面完整、准确公正。而且由社会调查员出庭宣读报告,该报告在法庭上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和质证,并经过查实以后,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3.社会调查报告作用的延伸。社会调查员出庭,除宣读社会调查报告外,对未成年人自愿认罪的案件,法官可以邀请其参与法庭教育。由于社会调查员进行了社会调查,因而就整个法庭而言,除未成年被告人的监护人外,社会调查员是最了解和熟悉被告人成长轨迹的人,由他们参与法庭教育,效果应该是最佳的、最理想的。另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八条:“对于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应当收监服刑的未成年罪犯,少年法庭应当填写结案登记表并附送有关未成年罪犯的调查材料及其在案件审理中的表现材料,连同起诉书副本、判决书或者裁定书副本、执行通知书,一并送达执行机关。”因此,社会调查报告,应当送达到执行机关。另笔者认为,为更好的发挥社会调查报告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作用,对被判处管制、缓刑、免于刑事处罚的未成年被告人,人民法院在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监所科、司法局社会矫正办公室、预青办送达相关执行手续时,一并将未成年被告人个体情况社会调查报告(涉及个人隐私部分除外)送达,以便于上述部门尽快了解情况,利于对未成年犯罪有针对性地进行帮教。
第9篇 农村低保制度建设情况调查报告
星星之火可以燎原,农村低保是政府对农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的一个保障标准,是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救助农村困难群众的新型社会救助制,是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解决“三农”问题、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高度重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着力解决、保障、改善贫困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营造和谐的邻里关系及氛围,进一步保增长、保稳定,能更好地促进新农村建设和谐发展。近日,××县××镇人大主席团组织部份县、镇人大代表对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的落实情况进行走访调查。并写出调查报告在人大代表活动中进行审议。
通过走访调查,代表们认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一项帮助特殊群体的惠农政策,只有实实在在的落实好、利用好才能发挥其作用,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贫困问题。它的保障对象是:因病因残丧失主要劳动力的人员,生活常年贫困的农村困难家庭成员及符合五保供养的“应保未保”对象。对未享受五保待遇、无劳动能力且生活特别困难鳏孤寡独对象给予重点保障,按月70元的金额享受低保待遇,对家庭主要成员因残因病、无劳动能力且子女未成年、生活特别困难的对象按月50元的给予救助,因灾及其它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对象月救助40元,这点钱在实际生活中它能为农村贫困户救急救苦。我镇的低保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县民政局指导下,镇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低保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层层落实责任,使有限的低保名额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发挥了最大的作用。
一是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按会政办发20__65号印发《××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和会政办通20__66号贯彻落实《××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的文件精神,镇党委政府召开会议,制定分配方案,成立低保工作领导小组和督查组,召开村委会全体干部进行业务培训和名额分配。同时要求各村在操作中要开好村两委班子会、村民小组长低保工作业务培训会、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召开的低保对象群众推荐会、党员及村民代表参加的低保对象审核评议会来保障工作的落实。
二是加大宣传,营造氛围。为了真正的贫困村民的切身利益,各村充分利用广播、黑板报、宣传栏、会议等形式斯斯广泛宣传开展农村低保目的,低保原则、低保范围、审批程序、发放形式,积极争取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让大家不为个人的小利益而相互争抢低保名额,并能根据自己和别人的情况互相谦让,把贫困名额真正落到贫困家庭中,从而进一步营造邻里之间的和谐氛围,让低保切实达到预期的目的。
三是健全制度,阳光操作。实行层层责任制,镇党委书记、镇长为低保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相应的村总支书记、村主任也是第一责任人,谁失职追究谁。镇级把低保名额分到村级,村级把低保名额分到小组,由村民小组召开村民会议对低保对象进行评议、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村委会,由村委会召开村两委和德高望重的村民代表、党员参加的会议进行审核评议,把评议出的结果在村和小组上再一次公示无异议后报镇民政办,由低保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公示后报党委政府审批报县低保科。整个操作过程形成制度,在评审的工作过程中严格按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每一步严格把关监督,实行阳光操作。
四是监督过硬。在操作过程中督查组全程跟踪督查,并在镇信访办和民政办分别设立信访和举报箱,发动群众进行全面监督,如在低保工作中有违规操作或把不符合条件的纳入对象,经核实后严格查处并追究责任,同时对对举报真实者给予奖励。
五是正面引导,鼓励帮助脱贫。从正面宣传教育群众,让群众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正确看待低保制度,都知道低保时一种救助贫困制度。让广大群众树立只有脱贫致富才是光荣,不脱贫是落后的信念,在生活中要用向前发展的眼光看待问题。并想方设法找发展路子,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低保对象早日摘下低保的帽子。镇还成立结队矿帮扶队子,让干部职工尽绵薄之力为贫困户排忧解难、出谋划策,帮助脱贫,进一步促进新农村的建设和谐发展。
第10篇 关于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的调查研究报告
长期以来,地方政府与公办学校关系没完全理顺、将学校视为教育行政部门的一个机构,从对校长、教师的选聘到考核进行较多的行政干预,校长一言堂、内部管理同质化、民主监督机制失灵和社区与家长没有真正参与学校管理等。不仅降低了教师队伍的职业化和专业化水平,而且也制约了现代学校制度的建设。现代学校制度建设迫切需要通过排除他律性因素干扰即去行政化来理顺外部制度环境,通过加强学校内部治理结构探索建立符合学校特点的管理制度和配套政策,以及通过促进学校管理民主化进程来保障教育的公共性。
对此,我们采用调查研究的方法,就如何落实学校依法办学自主权、落实自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办学、促进社会参与学校教育机制的建立等问题进行问卷和访谈,并就促进中小学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等提出对策建议。
一、基本情况
公共教育管理领域内的政府和学校之间的关系主要体现为教育行政与学校管理之间的关系。教育行政与学校管理之间一般有三种管理水平:一是法制管理水平,二是制度管理水平,三是两者在教育管理运行机制上的自觉的意识管理水平。长期以来,“我国的教育行政和学校管理之间关系的根本特征不是制度性的,而是以行政性(上下级的)、管理型(管与被管)、习惯性(随意地、人际的)为根本特征。”这一教育行政管理特征尽管具有的精确、快速、效率、成本低等优点,成为实现政府职能专门化的普遍做法。但这种管理模式暴露的问题也愈来愈突出,集中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刻育行政机关成了“大校长”。公办学学校类似于国家教育行政机关的附属机构、分支机构,学校的主体地位不明,在人、财、物、课程及其它教学业务方面政府对学校统得过死,校本管理远未形成,依法自主管理难以实现。
学习评价评价搞成“一刀切”。现行学校评价制度评价主体是教育行政机关及其指定的机构,功利化取向十分明显,评价指标体系“一刀切”,统得过死,没有顾及学校的差异和特色,对学校多元化、差异化发展,有一定负面引导作用,导致了现代教育观念难以贯穿和指导教育教学全过程,素质教育难以全面实施,学生的充分、全面、多元、终身发展和允许有差异地发展的目标难以全面实现。
人财物上学校成了“肌无力”。在先行管理制度下,表面看起来学校很风光,满身肌肉,实际上是“肌无力”。一些公办学校应获得的公共教育经费难以落实,在人力资源管理、经费的筹集及管理、生源等方面,出现了制度层面的一些亟需研究的问题。如需要的教师进不来,“富裕’的教师出不去,经费筹集渠道单一,开支管得过死,经费常常是捉襟见肘,学校招生权受到限制。制度因素导致部分学校的资源未能充分、有效地发挥作用。
学校管理搞成了“家长制”。首先是学校决策机制存在问题。一是决策权力过分集中于主要负责人,部分学校校长缺乏民主意识,养成“个人说了算”家长制作风,教职工难以有效地介入学校管理工作。二是决策过程简单化、经验化,决策预案不充分,决策程序不民主,决策结果不透明。决策和执行分离,决策的有效性不高、指导力不强。决策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重大决策失误得不到及时的纠正和处理。管理方式陈旧。学校管理仍沿用传统的金字塔式(层层垂直命令式)管理方式,这种管理方式组织上过分庞杂、管理结构上多层次、管理职能上多重叠、管理手段上高集权,因而,在现代组织管理中已经逐步被淘汰。现代管理模式强调实行扁平式管理,尽可能减少中间环节,直接面对政策对象,解释政策初衷,增强政策认同,保障信息畅通,从而使管理更加有效。
学校管理相对封闭——搞成了“孤岛”。制度的分割作用,导致部分学校不能与社区、家庭沟通。这一切,都与学校制度的相对落后、现代学校制度尚未系统建立有一定的关系。制度障碍已经成为我国基础刻育阶段现代学校建设与发展的较大的障碍之一。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传统的科层制管理难以应对后工业时代出现的种种社会问题,公共管理服务领域在公平、质量、效益等各个方面遭到质疑。教育内外部环境日益复杂化,教育活动的不确定性、不可预测性不断提高,这些变化对学校尤其是校长在处理复杂事态方面的综合能力要求越来越高,传统的教育行政管理体制已经不适应当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际需要,无论是政府教育管理职能的转变,还是现代学校制度的建设,在当前都无法回避“去行政化”这一改革命题。为此,我们接受了中国教育学会整体改革委员会课题《现代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制度体系建构研究》,假定在管办评体检成熟的情况下,学校应该如何建构内部管理体系,同时回答建构依法办学内部管理体制需要哪些外部条件。
二、目的和意义
“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这是毛泽东同志的经验总结。《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23-2023年)》明确提出要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构建政校分开、管办分离的新型政府与学校之间的关系,探索建立符合学校特点的管理制度和配套政策,逐步取消实际存在的行政级别和行政化管理模式。可以说,今天我国的教育改革已进入深水区,改革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制度变革上,而制度变革的核心是如何对政府与学校之间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进行重新调整和分配。
学校现代教育制度建设的前提是实现教育“管办评”分离、学校“去行政化”它涉及到的核心问题是对公共教育领域里长期存在的政府对学校管理和教育实践活动干预过多,以及服务单一化、僵硬化等弊端而提出的改革问题,目的在于削弱教育行政过程中的权力性、强制性等要素,突出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的专业技术指导能力。为此,我们必须认真而客观地了解社会各阶层的对此反应,以中小学教师人事管理中存在的行政化现象及去行政化实践探索作为问题焦点,重点分析和探讨去行政化对推动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的重要性。目的是为了提高我们研究的实效性和科学性,为学校现代制度建设研究提供基础。
三、调查内容、对象与方法
为此,2023年上半年,我们以“转变政府教育管理职能”、“建设现代学校制度”、“中小学教师人事管理改革”等内容为主题,分别对校级领导、中层干部、教师、社区及家长代表。采用随机抽样调查,共发放调查表300份,回首250份,回收率80%。同时我们组织访谈5次。然后采用统计分析,形成报告。
四、调查情况分析
调查结果表明,当前我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从对校长、教师的选聘到学校用人制度均有较多的行政干预,不仅降低了师资专业化水平,也制约着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的实际进程。因此,去行政化不仅局限于高校内,基础刻育领域内同样迫切需要去行政化。
当前学校管理中突出的问题有:
(一)教学行政部门对学校管过多。简政放权,进一步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这是伴随政府职能转变、构建现代学校制度而提出的教育改革方向。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教育行政部门事先具备了有关对学校人、财、物的管理权利;而学校作为法人单位,必然希望能够自主、自律地按照各校的办学传统和理念进行改革,然而却因各个学校基本上不具备有关作为组织条件的人、财、物等方面的决定权,而必须依赖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和指导,这就构成了现实中教育行政和学校管理之间既限制又依赖的矛盾关系,这一矛盾关系也成为制约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的主要因素之一。
多年来,我国形成了公办学校政府办,公办,一直没有很好解决政府怎么管学校的问题,长期以来政府习惯于一手包揽,从校长任命到教师选聘,从学校制度建设(怎么办学)到学校评价都是政府说了算,结果学校千人一面,同质化想想十分突出,不能满足社会对公办学校的多元化需求。对此被调查者颇有微词,
绝大多数人认为“当下的学校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问题是“主管部门管得太多,学校自主权有限” “校长任命制,专家办学特色不明,校长过分依赖主管部门”,学校“管”得太死,制度没有激活教师积极性。教师对于“论资排辈”,绩效分配“大锅饭”现象很是不满。部分家长和社区代表也觉得管理主体单一,缺乏建构社区和家庭参与学校管理的机制。
(二)任命制不利于校长职业专门化。教育人事管理行政化的特色就是实行校长任命制为主,学校校长是靠教育行政部门发现、培养,形成近亲繁殖和裙带繁衍,这无疑把有些具有现代校长素质、办学理想和创新型人才排除在外,有些人当了校长以后,把校长当官做,眼睛向上,只对主管部门负责,缺乏眼睛向下服务于教师和学生的精神,对学校发展、对教师发展和学生发展负责的意识淡薄。
在《关于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中明确提出:“改进和完善中小学校长选拔任用制度,积极推行中小学校长聘任制。中小学校长的选拔任用要扩大民主,引入竞争机制。”调查表明,在被调查的80%人拥护“自荐竟聘”和“民主推荐”。绝大多是人认为学校去行政化,校长应该实行职级制,走专家化发展道路,一边校长全心全意办好学校。在访谈中大家认为,校长任命制是比较典型的行政化管理模式,这种选拔方法一方面不能保证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当选校长,使得选拔校长的过程成为一般行政干部交流的过程,不利于校长职业的专门化;另一方面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人权与事权相脱离,教育局一些业务科室与基层学校在行政级别上出现“倒挂”现象,加大了教育行政和业务部门对学校进行有效管理的难度。
(三)协调选聘不利于教师队伍建设。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是学校管理的永恒主题,然而在高度行政化的管理模式下,由多部门协调选聘教师的行政化管理模式降低了教师职业的专业性。这一办法是一把具有“双刃剑”:一方面由多部门协调选聘起到了权力的相互制约和平衡作用,以防权力过于集中到某一部门;而另一方面,教师职业是“以作为教育者的使命感和深厚的教育热情为基础的,而且具有广泛的教育涵养,能够深入理解学习能力、教育理念和方法以及人的成长和发育规律,具有出色的教育艺术等综合素质和能力,具有高度专业化的职业。”
面对这样一个既要求具有较高专业水准,又要求具有较高责任感的专业群体,有必要由专门的机构对教师进行认证、选聘和考核。采取多个部门选聘教师的做法,难免运用一般行政原理,加大了横向行政部门干预教育的随意性,从而降低了教师这一职业的专业性,这必然很难从入口处把好教师队伍素质关。
调查和访谈表明,在被调查中80%的人希望,专门机构(第三方)选聘,学校使用,主管部门备案,也有部分赞同学校选用,但担心学校领导暗箱操作。
(四)职称评聘分离可谓一把双刃剑。教师职称和职务不搞一刀切和终身制,去年全国人代会上,就有代表提出,目前实行的绩效工资的高低,一个重要的参评依据就是职称的高低,职称“终身制”使得一些学校的部分教师只要评上高级职称就认为万事大吉,在之后的工作中不再“卖力”。建议取消教师职称“终身制”。解决教师不思进取、高原现象问题,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学校采用评聘分离,地址高评和高职低聘,行政部门搭建促进教师校际交流的平台,促进教师良性流动。
在绝大多数受访对于“教师学校使用教师时,不搞终身制,根据学校编制的职称职数,实行“高职低聘、低职高聘”,有利于调动中青年教师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教师专业技术终身发展;有利于教师队伍的正向交流和合理流动;有利于学校对教师的动态管理。但也有人认为这是一把双刃剑,学校领导必须制定公正公平的制度,将过程公开化、透明化,否则会造成人心惶惶,不利于学校的安定团结。
(五)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的要素欠缺。“管、办、评”分离后,学小现代教育管理制度,依法办学,民主管理,一方面学校必须成立学校民主管理机构,引进现代企业管理你年和模式,实行校长负责制下的“扁平化”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另一方面要求扩大学校管理主体的内涵,引进社区、家长参与学校管理,教育主管部门将引进第三方机构对学校办学质量进行专业评估。而这一切目前都不够成熟。
大家认为,依法成立由校长、学校行政、教代会代表、骨干教师、社区代表和家长代表的学校“校务管理委员会”,实行民主管理。能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作为学校管理的主体的积极性,增加学校的向心力,有利于学校校长“依法办学,民主治校”的各项制度的贯彻和执行,有利于畅通教师的各项诉求渠道,保证学校管理的公正、公开和透明,有利于减轻校长日常事务管理,专心思考学校发展,体现专家办学的优势。
绝大多数人支持引进“第三方”评估学校,因为专业机构的评估一般尊重教育规律和学校特色,既体现科学性和有效性,有体现了客观、公正、科学的。但也有人对此持怀疑态度:因为专业机构是由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换汤不换药;目前专业机构很不成熟,难免出现偏差。
对当前的“社区”和“家委会”参与学校办学的普遍看法是很不成熟,社区办学还停留在形式上,.与世界上其他国家不一样,目前社区办学积极性不高,很难从实质上参与学校办学。目前家委会大多属于帮、为学校解决具体问题的机构,还没有真正参与到办学过程中。家委会显得比较松散,成员的素质和积极性参差不齐,很难形成一股参与办学力量。
(五)现代学校制度要求高素质校长。建立现代学校制度是依法治校、民主管理的要求,也是校园文化建设和校园政治文明建设的组成部分。校长作为学校发展和学校管理的首要负责人,应该关注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并在校内制度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成为推进和建构现代学校制度的灵魂人物。因此校长必须具有现代眼光和博大情怀,先进的教育理念和不断创新的精神,民主的智慧和深厚的情感凝聚力是校长必备的素质,所以说“一个好校长就是一所好学校”。
“好校长应该具备哪些素质呢?”大家不约而同的认为:好校长应该具有:对我国教育现状保持清醒的头脑,是教育的思考者和实践者,具有教育家办教育的战略思考;要有法制意识,发扬民主,依法治校,满怀激情引领教职工办好学校;要有教育理想和教育激情,主动地为师生服务,具有管理即服务的理念;要有科研思维,沉下身子回到课堂,与老师们一起研究和解决课程设置、课堂教学中出现的问题,是课堂的领导者和管理者;要有学习和创新精神,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办出学校自己的风格和特色。
(六)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的一些想法。大家对现代学校的一揽子制度的看法有:一是看好现代学校制度,认为着一揽子制度很系统,如果能变成自觉行为,管理成本会很小,机制的效益会很高;制度很科学,广大教职工通过校务委员诉求和讨论,将自己的意志转化为自觉行为,充分体现民主治校的思想。但也有一部分人不看好,认为制度很繁琐,关键是很难变成自觉行为,管理成本会很高,执行力度很大。这不是制度本身的问题,二是不合符当前实际,因为教师已经适应了为管理而管理的制度。
校长所担心的是现代教育制度将人事权下放、经费包干给学校意味着对校长发出了挑战:.挑战校长的法律意识,校长是否有依法办学,接受民主监督的意识;挑战校长的民主意识,校长能否实行民主管理,依靠广大教职工办好学校;挑战校长的责任意识,校长是否有向政府负责,向社会负责的意识;挑战校长的办学智慧,校长是否具有办学能力,能把一所学校办成好学校;挑战校长的创新意识,校长能否运用教育智慧,以创新思维推动学校特色发展。一句话,校长愈来愈不好当了。
当然要推行现代学校制度路还很长,不可能一蹴而就,它的前提是政府松手,简政放权,去行政化,实现“管、办、评”分离,而实行“管办评“分离的关键是“政府放权”,否则一切免谈。
四、思考建议
调查结果表明,当前我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从对校长、教师的选聘到学校用人制度的行政干预过多,不仅降低了师资专业化水平,也制约着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的推进。因此,在基础刻育领域内去行政化,建设依法办学的现代学校管理体系,对于深化教育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我们特提出以下思考建议:
(一)改革校长选拔制度,实行中小学校长专业职级制。一直以来,我国将学校视为教育行政的一个机构,中小学校长也具有行政级别。具有行政级别的校长忙于行政事务,无法将主要精力放在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上来,也无法关注教师专业化发展的诉求,容易忽视教师的主观能动性,造成教师从事教育改革的职业权利与职业能力严重缺乏,“教师的不支持与不适应使教育改革只能得到有限的、支离破碎的执行,使教育改革形式上变化较多,实际进步很小。”
人事部提出对事业单位人事实行“脱钩、分类、放权、搞活”的总体思路,为此,近年来,在上海、中山、潍坊等地区试点运行了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实践表明,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是教育体制改革的一个方向,把校长职位与其原来的行政级别脱离,通过选聘、考核建立起新的一套校长职级系列,目的在于减少学校教育中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培养教育家办学的氛围,这项改革可以视为是当前我国教育去行政化一次试水。
潍坊市在推进素质教育改革的过程中认识到教育家办学的重要性。从2023年起就推行校长职级制改革,从最初取消校长的行政级别到实行校长职级制、任期制,确保让懂教育的人来办教育,基本上阻断了传统的行政官员担任中小学校长的路径。2023年,该市成为国家试点的校长职级制改革单位。目前,该市正通过采取后备人才制、校长遴选制、校长职级制、校长薪酬制、校长任期制、校长与教育主管部门交流任职制、县市区教育局长任职资格制等一系列配套改革措施继续完善该项改革。
与传统的校长任命制相比,实行校长职级制管理具有以下几方面优势:一是校长的选拔、考核以及调配归口于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减少了横向部门之间的行政干预,实行公开遴选制,为教育家办学提供了制度保障;二是减少了校长过于繁琐的行政事务,增加了投入于教育教学活动的时间和精力,有助于校长职业化,为培养教育家办学创设了平台;三是增强了学校办学活力和创新意识,有助于创新型人才的培养。
不过,在现阶段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进展并不顺利。主要原因:一是校长任命权不在地方教育局,即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实施职级制改革的主观愿望,但很难付诸实施。二是实施校长职级制,必须要有比行政级别更具吸引力的改革条件。潍坊实施职级制改革,是采取与校长职级制改革相适应的薪酬制和任期制等配套改革环节予以保障的,这需要政府统筹支持,单靠教育行政部门是不能够实现的。
(二)建设现代学校制度,实施依法办学民主管理制度。从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的国际经验来看,构建现代学校制度主要受制于三方面要素:一是学校自主性的外部保障机制——教育行政机关向学校下放包括人事、预算和“学校管理规则”在内的管理权限;二是学校办学自主权的内部保障机制——学校内部组织的重建和学校管理者能力的提升;三是保障教育的公共性——实行社会参与,促进教育管理民主化。建议今后主要通过以下三方面推进现代学校制度建设。
1.政府实行简政放权,进一步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首先,要解放思想,推广校长职级制改革,保障校长职业的专业化水平。校长职级制,对于加快实现中小学等事业单位与机关行政级别脱钩,建立校长职级制,不仅可以保障教育主管部门的事权与人权的相对统一,也是教育行政机关向学校“放权”的重要探索,有利于教育家的培养。实践表明,通过取消校长行政级别的改革举措不但没有影响教育质量,反而唤起了校长和教师的改革主动性和积极性,一些年轻的教育家型的校长正在实践中脱颖而出。
其次,简政放权,进一步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构建服务型政府的前提是要实行简政放权,也就是教育行政机关向学校教育机关放权。以教师编制为例,目前,结构性缺编问题比较突出,解决好这个问题,就有必要重新研究和制订中小学教师编制标准,适当增设一定的弹性编制给地方,因地制宜地解决结构性缺编的问题。有了一定的弹性编制,既可保障每校每年都有一定比例教师能够脱岗培训,又能保障教师有效流动,同时也有效解决代课教师的问题。实践表明,目前一些地方已经具备解决教师结构性缺编问题的主动性和相应能力。如山东省寿光市通过“政府出资,教育局招聘,学校用人”的灵活机制,采取了“动态编制”办法有效解决了高中教师缺编的问题。实行由教育行政机关向学校教育机关下放权限。在管理学中,自主权包括财权、人权、物权和事权,在确保让懂教育的人来办教育的基础上,将适当的人事权、公用经费使用权转交给学校。
第三,处理好政府与学校的关系,不能取消对教育必要的行政干预。教育行政与学校管理之间的关系是相互联系、密不可分的。首先,教育行政组织与学校教育组织之间的一般关系应是宏观指导与微观实施的关系、一般指导与具体执行的关系。教育行政机关制定的方针政策,归根结底要通过学校教育过程来体现和检验,而学校行政管理过程也不能游离于政府之外成为“孤岛”。实行由教育行政机关向学校教育机关下放权限也必须具备相应的前提条件,如校长可以有权聘用教师,但必须要事先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得到正式的审批认可才能聘用。同理,学校预算以及经费的使用等都必须事先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
2. 强化学校内部治理,依法建构现代教育管理制度。目前,我市多数学校面临缺乏自身战略发展规划能力、学校领导力欠缺等实际问题。针对上述问题,首先,需要政府层面从教师职业化和专业化建设的重要性出发,重新明确中小学教师尤其是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身份和地位,通过加强教师资格、校长资格的认定,逐步减少教师选聘过程中不必要的行政干预,真正实现从源头上把关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其次,加强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改进和完善学校中层管理组织,进一步加强学校自身发展规划和内部治理能力。
第三,加强学校管理领导力专题培训以及内部组织建设,增强校长以及学校中层管理的组织协调能力。只有学校有了自律性、自主性改革的意识和相应的能力水平,才能推进现代学校制度,才能真正落实教育的公平和质量提升。
3.社会参与学校管理,保障教育的民主化和公共性。政府、学校、家庭、社会是教育的核心利益相关者,从教育的公共性考虑,教育利益者彼此间需要平等对话,但在行政垂直管理体制下,学校只对上负责,忽视了家长、社会对学校教育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在教育需求多元、民主理念日益深入的今天,社会对教育的关注度越来越高,这也正集中体现了教育相关者的利益诉求。面对来自社会的压力,一方面需要对教育行政过程实行问责制,实行信息公开,以取得社会对教育的信赖;另一方面需要加强管理的民主化进程,鼓励家长、社会以及社区居民参与学校管理过程。而且社会参与不能仅停留于重大教育改革决策过程中,而是从制度建设的视野加以推进。
仍以教师人事管理为例,教师评价由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家长和学生共同参与,既可以发挥社会、家长的民主监督作用,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校长负责制的不足,避免校长的专权,可形成校长负责制与民主参与制度之间相互制约、相互协作的良性机制。
目前,我国一些地区已先行在社会参与学校管理制度建设方面进行了有效的实践探索,如南京市的校务委员会制度、我市青羊区的中小学民主管理委员会制度、宁波海曙区的教育议事会制度等等,这些地区的改革经验为促进学校管理民主化进程提供了很好的经验。不过,社会参与学校管理是需要一定的必要条件的,如合理的民主参与制度、参与者的民主议事水平以及学校管理者的办学理念等。这里特别要指出的是,在缺乏明确理念的前提下提倡社会参与,不但容易带来妨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嫌疑,而且也关系到公共教育质量的问题。因此,在实行社会参与的过程中,一定要考虑到教育的公共性与私有性之间的关系,采取亏慎态度推进学校管理的民主化进程。
第11篇 关于大学生村官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调查报告
近几年来,农村问题牵动着亿万人民的心。我身为__村大学生村官,深切感受到了近几年来我村的巨大变化。同时也让我感受到党和政府兴农富农政策给农村和农民带来的实惠。
以前村民们在种地的同时还要给国家缴纳农业税,而现在人们不仅不用缴税还可以得到国家给的粮食补贴;以前村里的孩子没钱上学,现在却可以免费去上学甚至还有补贴的伙食费,以前村民们总是因为家电太贵而买不起,现在家电下乡工程更是大快人心,让那些没钱用电器的人们拥有了自己的家电.....更令人欣喜的还要算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了,村民们从此不用再愁有病没钱看的问题了。使更多的人民得到了实惠。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具体内容。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采取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的方式筹集资金。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具体做法。
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在县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在全镇上下的积极争取和共同努力下,我们村坚持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作为大力改善民生,加快构建 和谐社会 的德政工程,切实加强领导,健全机制,强化责任,狠抓落实。以前在我们村,自费医疗制度仍然占主导地位,农民是当地最大的自费群体。前几年,本地农村人口老龄化医疗服务普及药品价格上涨,农民医疗费用攀升超过了农民平均收入增长幅度,越来越多农民无力承担。增长的医疗费用已成为我村医疗卫生保障问题因病致贫的主要成因,而现在县政府成立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分别成立管理组织,并成立相应的监督组织。在__村,村干部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引导广大农民逐步树立互助共济的观念,积极参加合作医疗。农民以户为单位自愿缴纳,还采取了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原则,近年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村民们收到了政府的关怀和实惠的效果。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存在问题。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我村的全面实施,有效地缓解了患病家庭的经济压力,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因病返贫、因病致贫现象,促进了我村卫生事业的发展,受到农民的拥护和支持,但该制度推行过程中仍有不少问题需要解决。
(1)少数农民认识不够到位。由于部分基层干部和工作人员对推行新农合的目的、意义缺乏深入了解,宣传发动工作尚有差距,致使少数农民对实施新农合的认识还不足;加之合作医疗曾几经反复,一些农民对新农合制度还存有疑虑:一怕合作医疗不持久;二怕挤占挪用合作医疗基金;三怕医疗单位多收费、乱收费。同时,一些农民的健康投资观念、互助共济观念以及风险观念较为淡薄,自觉参合意愿还不强。
(2)参合群众的受益面和受益率均较低。新农合实施以来,我村主要对参合群众的住院医药费用给予报销,另有10种慢性病门诊可审核结报,加上享受体检和分娩补助缺乏稳定高效的筹资渠道。
(3)缺乏稳定高效的筹资渠道。尽管新农合强调农民参加要以自愿为原则,但为了保证参合率,目前参合群众个人筹资部分主要还是采取行政推动、层层包干、实绩考核的办法,由基层干部挨门逐户收缴,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筹资成本较高。
(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议。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涉及千家万户、维系农民健康的民心工程,在农村,村干部要从执政为民、以人为本和建设 和谐社会 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新农合工作的重大意义,把这项造福广大农民的大事抓紧、抓实、抓好。
(1)继续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工作。要结合本村实际,加大宣传力度,改进宣传方法,利用多种方式,帮助群众算大帐、算细帐、算长远帐,引导他们克服侥幸心理,转变单纯受益的观念,强化健康投入和互助共济意识,增强参合自觉性和主动性。要广泛宣传医疗服务机构不同的报销比例和医生用药告知制度,切实保障农民权益。要强化和普及农村健康知识教育,建立农民健康档案,切实提高农民的卫生意识和健康水平。
(2) 完善农村医疗服务监管机制。要建立合作医疗定点服务机构的准入和退出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农民医药费用负担。加强对医疗机构管理人员和医务工作人员的教育,提高政策和业务水平,坚持实行用药告知制度,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改善服务态度,保证广大参合农民享受到优质的医疗服务。坚持按期公布收支账目,及时公示农民个人医药费用核销情况,并扩大公示范围,广泛接受监督,提高农民对新农合的信任度。
(3)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领导。要加强对有关部门的组织协调,做好新农合制度的实施、推进和监督工作。财政、宣传、农业、民政、食品药品监管、扶贫以及纪检监察、物价、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共同推动新农合工作的开展。
第12篇 有关企业管理制度的调查报告
大一暑假,为了深入贯彻学校的大学生既要学习也要实践的理论,更好的促进大学生的成长,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我在祥云股份有限公司学习生活的一段时间,对公司的一些基本情况有了一定的了解,这段时间我最大的体会就是认识了解到了一个企业想要发展就必须有一套完整的企业管理制度
成功的企业在企业管理制度实施方面具有共同的特点:那就是规范性的管理制度编制或创新(新的企业管理制度编制过程实际就是一种创新的过程),规范性管理制度实施的效果等因素较其他企业成功;而且这些管理制度是在不断的、稳定的创新、优化过程中,循环性升级式地提高实施质量,并不断的保持和增强科学、高效的企业管理制度体系的运转效能;换句话讲:在竞争中拥有竞争优势的企业或在某一段时间成功的企业,其内部的企业管理制度及其所含的规范、规则等一系列因素一定也是具有较强的优势。具体说,企业间如在某一方面存在差距,一定是与此方面的相关管理制度及其所含规范、规则等的总体实施效果有一定的差距;企业间如在同一产品、同一市场领域里的竞争存在优、劣势之分,也一定是企业间在整体企业管理制度及其规范、规则因素的总体表现方式、表现效果存在差距。
由此可见,谋求生存、希望形成与保有竞争优势、追求成功的企业家及企业高级管理工作者有必要充分认识并合理运用企业管理制度的规范性、创新性的特征及其之间的相互关系,从而来保证与促进企业管理制度在企业规范性地实施,发挥其在企业中应有的地位与作用。
为此我对企业管理制度究竟是什么以及该如何发挥作用呢,怎样提高企业管理制度等问题作出一系列的调查,访问,我将根据我此次实践的结果具体下论述。
什么是企业管理制度?
据了解企业管理制度是企业员工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共同须遵守的规定和准则的总称,企业管理制度的表现形式或组成包括企业组织机构设计、职能部门划分及职能分工、岗位工作说明,专业管理制度、工作或流程、管理表单等管理制度类文件。
通过访问该公司高级企业管理人员我了解到一个具体的专业性的企业管理制度一般是由一些与此专业或职能方面的规范性的标准、流程或程序、规则性的控制、检查、奖惩等因素组合而成的。此间我发现了一个很有趣的方程,规则=规范+程序。从一个具体的企业管理制度的内涵及其表现形式来讲:企业管理制度主要由编制企业管理制度的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管理制度的实施程序、管理制度的编制形成过程、管理制度与其他制度之间的关系等因素组成的。通过查找相关资料我发现其中属于规范性的因素有:管理制度中的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管理制度的构成等;属于规则性的因素有:构成管理制度实施过程的环节、管理制度实施的具体程序、控制管理制度实现或达成期望目标的方法及程序;形成管理制度的过程,完善或修订管理制度的过程,管理制度生效的时间、与其他管理制度之间的关系。
了解了企业管理制度,那么我们该如何提高企业的管理制度呢?
一、 企业管理制度具有规范性,而且只有具有一定的规范性才能发挥企业管理制度的作用。为此我们必须提高企业管理制度的规范性。
1、从企业管理制度的内涵可知: 企业管理制度本身就是一种规范。企业因为生存和发展需要必须制定系统性、专业性相统一的规定和准则,从而要求员工在职务行为中按照企业经营、生产、管理相关的规范与规则来统一行动、工作,如果没有统一的规范性的企业管理制度,企业就不可能在企业管理制度体系正常运行下,实现企业的发展战略,只有在以规范性准则的前提下,企业才能稳定高小的运转,从而提高企业的竞争实力。
2、 规范实施企业管理制度是需要规范性的环境或条件的:第一,编制的制度是规范的,符合企业管理科学原理和企业行为涉及到的每一个事物的发展规律或规则的;第二,实施规范性的制度全过程是规范的,而且是全员的整体职务行为或工作程序是规范的;只有这样,企业管理制度体系的整体运作才有可能是规范的,否则将导致管理制度的实施结果呈现不规范的状态。
二、 企业管理制度的规范性是在稳定和动态变化相统一的过程中呈现的,我们既要在原有基础上不断规范企业管理制度又要在此基础上不断发展,创新。
企业管理制度的规范性是要求企业管理制度呈稳定和动态的统一的,长年一成不变的规范不一定是适应的规范,经常变化的规范也不一定是好规范,应该根据企业发展的需要而实现相对的稳定和动态的变化。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企业管理制度应是具有相应的稳定周期与动态的时期,这种稳定周期与动态时期是受企业的行业性质、产业特征、企业人员素质、企业环境、企业家的个人因素等相关因素综合影响的。企业应该依据这些影响因素的变化,控制和调节的企业管理制度的稳定性与动态性。据了解导致规范性的企业管理制度动态变化的因素一般有三种情况:
1、 企业经营环境、经营产品、经营范围、全员素质等因素是要经常发生变化的,这些因素的变化相应会引发组织结构、职能部门、岗位及其员工队伍、技能的变化,继而会导致使用、执行原有的企业管理制度中规范、规则的主体发生变化,企业管理制度及其所含的规范、规则因素必然须因执行主题的变化而相应改变或进行修改、完善。
2、 产品结构、新技术的应用导致生产流程、操作流程的变化,生产流程、操作程序相关的岗位及其员工的技能必然要随之变化,与之相关的企业管理制度及其所含的规范、规则、程序等因素必然须因此而改变或进行修改、完善。
3、 因为发展战略及竞争策略的原因,企业需要不断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生产成本、增加市场份额,当原有的管理制度及其所含的规范、规则、程序成为限制提高生产或工作效率、降低生产成本等的主要要素时,就有必要重塑企业机制,改进原有企业管理制度中不适应的规范、规则、程序。
三、 规范性企业管理制度的良性动态变化必须是与企业管理制度相适应的创新结果。要提高企业的管理制度必须加强企业的创新能力。
企业管理制度的动态变化需要企业进行有效的创新,也只有创新才能保证企业管理制度的具有相对的稳定性、规范性,合理、科学、把握好或利用好时机的创新是保持企业管理制度规范性的最佳途径或唯一途径。
1、企业管理制度是企业管理制度的规范性实施与创新活动的产物,通俗的讲:企业管理制度=规范+规则+创新;这是因为:一方面,企业管理制度的编制须按照一定的规范来编制,企业管理制度的编制在一定意义上讲,是企业管理制度的创新,企业管理制度创新过程就是企业管理制度文件的设计、编制,这种设计或创新是有其相应的规则或规范的。另一方面,企业管理制度的编制或创新是具有规则的,起码的规则就是结合企业实际,按照事物的演变过程依循事物发展过程中内在的本质规律,依据企业管理的基本原理,实施创新的方法或原则,进行编制或创新,形成规范。
2、 企业管理制度的规范性与创新性之间的关系是一种互为基础、互相作用、互相影响的关系。良性的循环关系是两者保持统一、和谐、互相促进的关系,非良性的关系则是两者割裂甚至矛盾的关系。作为企业来讲,应该努力使企业管理制度的规范性与创新性因素之间的关系呈良性关系,也就是:规范性的因素是创新的产物,现行的企业管理制度里规范性的因素是前期企业管理制度创新的目标,同时,又是下一轮创新的基础。只有这样,企业管理制度才能在规范实施与创新的双重作用下不断完善、不断发挥其保证与促进企业发展的作用。
改革开放24年来,许多国外著名的大企业都在中国建立了 合资、合作、独资企业、产品市场占有量不断扩大,对中国的经济发展已经产生重要影响,加之经济全球化,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等等我国现代企业将迎来一个机遇与挑战并存、改革与发展共进的 积极、健康和高效发展环境。但是,由于我国企业培训发展时间相对较短,还存在很多认识上、实践上的误区和问题。 因此,发展稳定性的,高效性的,创造性的企业管理制度尤为重要了,只有不断的保持和增强科学、高效的企业管理制度体系才能使我们的企业在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只有有了一个好的企业管理制度才能带动企业的持续发展,企业管理制度是一个企业成功的关键。
通过这次实践,让我提前懂了一些在学校不能学到的东西,懂得了企业发展的不容易,为以后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同时此次社会实践调查也让我明白当代中国现代企业的发展机遇与挑战并存,为此,作为一名大学生,我们肩负着时代的使命,我们必须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为中国的发展强大做准备,为服务社会做准备。为社会做出伟大贡献努力奋斗!
第13篇 关于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普及和群众反响的调查报告
关于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普及和群众反响的调查报告
关于广东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普及和群众反响的调查报告
人作为社会概念中最重要的要素,决定了社会的基本属性,保障人的健康无疑是社会发展的先决条件。由于农村的特殊情况,“看病难”“看病贵”困扰着九亿多中国农民,也牵动着党和政府的心,农村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是令各级政府非常头痛的事情,长此以往侵蚀的无疑是社会前进的原动力,只有解决好此问题才能够切实地减轻农村居民因疾病带来的负担,才能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为此,广东省从起开始推进农村合作医疗发展,明确提出实施全民安康工程,把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列入了全民安康工程之中,也是一项民生工程。八年以来,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否切实地惠民利民了,农民对医疗制度尚存在那些疑惑,又又怎样的改进意见?为此,华南理工大学土木与交通学院本科生级水利水电工程班利用寒假实践组织深入农村的社会调查实践,以期获得反馈信息,并总结分析,提出我们的建议。
一、 调查对象及其一般情况
调查对象:广东地区的广州、梅州、潮州、云浮等农村村民。其中男性108名,占受访者76.5%,女性33名,占受访者23.5%。其中受访者年龄段分别为20-30,22名;30-40,67名;40-50,42名,50-60,10名。具体比例如表所示, 其中他们的学历分布为:小学10.7%,初中53.8%,高中24.6%,大专7.6%,本科及以上1.5%。收入主要来源分布为:务农27.6%,外出打工32.3%,个体户10.9%,当地务工21.5%,其他27.7%。家庭年收入如下表所示 经过 粗略计算,他们去年医疗支出约500元~元不等,约占收入的1%直至40%之高。
二、 调查方式
我们班上分组,每个组组员6-8个组员,设立组长一名,收发问卷同学两名,团支书负责统筹协调整体问卷调查工作的推进,具体见附表一。我们通过拉家常的方式,认真倾听和务农记录农民的心声,了解了农民最基本的生活状况。我们供派发问卷141份,由于是一对一单独进行问卷调查,收回问卷141份,回收率为100%。学校问卷调查表见附表二,级水利水电工程班整理版见附表三。鉴于学校问卷涉及问题多而广,我们自己就参加农村合作医疗者问卷进行分析,问卷分析、结论均来自我们自己从学校问卷整理出来的整理后的问卷,以期寻求到解决的建议或结果。
四、调查时间
20__.1.24—20__.2.14
五、调查内容及体会
我们调查中,参与农村合作医疗年数分布如下表所示,(图略) 再看看对医疗政策的了解程度分布,以及参加农合后,家庭医疗费用改变的分布
我们分析出一些现象,得出一些原因与结论。
现象:
1, 参加农合的积极性并不是很高;
2, 宣传农合政策力度或效果不够,很多人没有好的途径或他们喜闻乐见,易于理解的途径对政策进行解读理解;
3, 参加农合的年数普遍的集中在2—4年中,且他们参加农合有些不会连续参加,视情况而定。
4, 参加农合后老百姓没有得到很大的实惠,甚至出现了有负担加重的个例。
原因分析及结论:
1、 由于农民普遍学历集中在小学到高中之间,还有各种信息的获得又是靠农民之间的人际传播。由于知识所限,使农民缺乏获得医疗保健信息的正规渠道,只能靠非正规的渠道获得零散和不确切的信息。对于国家一些政策他们很难能自己解读,这就需要政府或一些主流媒体宣传方式方法的改进和提高。比如电视、报纸,宣传手册,书册要图文并茂,简洁易懂易读有趣味,最好是用文艺下乡的形式在农村进行演出。内容取材农村生活,关于参加农合的内容,可以是歌曲、小品、戏剧戏曲等。喜闻乐见的形式不仅丰富老百姓文化生活,政策的宣传效果也将大大提高。
2, 政策方面的变动,打击了农民的积极性。农民朋友都比较现实的朴实的,尤其是在钱的面前。政策的年年变更,增加了解读政策的难度,最好在三年内保持其基本不变。引人注意的是,缴纳农合的钱越来越多,这是让农民朋友们积极性减退的主要原因。
3, 参加农合后农民大部分没有得到真正的实惠,只有少部分人觉得得到实惠大,更有少部分增加了负担。有41.6%的选择医疗费用稍有减少,20.3%的选择没有改变,还有30%的选择了不清楚。说明没有得到真正的实惠,看病成本没有明显降低。农民朋友看病,通常在常见病的治疗上,农民是靠自己的经历和他人的经历对县、乡、村各种医疗机构的医疗水平进行判断,就可能不到指定的农合医院看病或在其他地区看病。这样一来,看病费用就得不到报销或报销比例降低,从而导致以上的出现。
4, 出现看病成本增加,我们有以下几种分析。由于参加农合,看病都会到定点医院就医,在这种情况下有时候,农民看病次数会增多,没有参加有些小病可以自己忍过去或自 己治疗,参加农合后每次看病成本降低,但次数增多导致看病费用提高;还有就是医院问题,不乏一些医生利用农合幌子本不需开这么多药的病多开,费用提升。最后叠加起来的效果是,农民朋友们觉得治病更贵了,所以积极性受到影响。
我们再继续看看通过何种宣传媒体获知农村合作医疗政策,
分布如下表(图略)
从上表我们可以得出,报纸电视等主流媒体仍是宣传的主力军,灵活的宣传手册也起到不错的效果。所以相关宣传人员应多从这方面下功夫。多一些通俗易懂的文字图像,电视节目等。而千百年来中国人常说的口口相传起到最重要的作用。所以上面的宣传做的好,将更好促进政策的宣传。网络应该是一支潜力股,随着电脑的普及,教育水平和人民文化水平的提高,网络将逐渐深入我们的生活,深入到农村。在农村网络化后,建立飞信政策宣传群,qq群,bbs等进行政策的宣传与交流分享,这将大大促进宣传效果和力度。
接下来,再看看接受合作医疗的一些问题。
关于生病,选择定点或非定点这是大部分人的比较犯难的问题,其分布(图略)
我们分析出一些现象,得出一些原因与结论。
现象:
1, 多数人还是就近选择治疗机构,一面报销比例高,说明此类医疗机构的医疗水平得到了提高,老百姓信任。
2, 还有不少然选择非定点,主要是自己家常备药,自己治疗,或是选择更近的一些诊所治疗,不是农合定点医疗合作所。
3, 在选择级别原因上,费用效果报销比例占据前三。大部分选择乡镇定点医疗机构和县级医疗机构治疗,而很少县外的。
原因分析及结论:
1, 多数人选择定点医疗说明老百姓懂得利用手中的权利,去享受应有的服务,这是观念上的进步。而还有不少人选择不去,主要是一些小病自己可以处理或大部分就近诊所治疗。鉴于此,为了让老百姓得更多实惠,方便治病,政府可以在村里通过培训考核一部分优秀医务工作者,并指定其为乡村合作医疗诊所,可以解决老百姓小病不出门的问题。在授予这些点时,注意量的控制,保证医生素质能力的情况下,合理布局授权
2, 引进优秀医务毕业大学生下基层,这样既可以缓解就业压力,也可以挺高农村医疗水平及良性发展,更好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质量。不过一定要有福利保障毕业生或相关的优惠政策,让农村留得住人,出得了人。
3, 在选择农合的原因中,我们得出可以适当提高赔付比例,带动提高参与积极性,老百姓是很现实的,但也不贪心。而选择级别是大多数人集中到乡镇,有这样的看法。级别越高,治疗费用越高,报销比例反而更少,到县外更低。我们不禁要问,那遇到大病难治疗的病呢?对于那些他们基本上怀着最后的希望走出县市或者是省最好的医院去,要最好的治疗,可是也会是最大的一笔费用。报销比例偏低,这部分才是最需要关心和资助的。所以在大病难病的前提下,可以建立特殊情况特殊办法的机制,开拓特殊条例,实现社会公平与和谐。
最后我们在看看农村合作医疗中医院方面的情况
报销难易程度分布, 定点医疗与非定点医疗价格对比图, 合作医疗药品治疗效果图(图略)
现象及分析
1, 报销难度比较大,对于老百姓来说,几次来回的手续弄得晕头转向,叫苦不迭。在提倡服务型政府来说,建立一个“一键式”办理赔付窗口简化程序,方便看病,轻松报销。
2, 对于农合药品价格,院方应建立一个电子公示栏,滚动公布农合前与后药品价格对比,让老百姓心中有数,有底。对于价格调高的给予解释,另外就是政府的强有力的监管,不许医院自己胡来自己随意调整药品价格,并定期在媒体上公布监管结果及公布黑名单。
3, 对于药品治疗效果,政府严格把关。药品的治疗不仅仅是一个诚信政府对人民的承诺,更是对人民生命的尊重。
就医时,出示医疗卡统计表
定点医疗机构,出示正规医疗费用发票及报销详细清单情况
现象原因分析及结论
1, 可以看出还是有大部分医务工作者把好关做了自己的事情,但只有少部分人严格,甚至一部分渎职。这对自己不尊重,对农民朋友不尊重。还有不核查的,一部分是不重视,也有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为自己的熟人行方便,比如没有参加农合的或城市居民,不出示票据和清单的此类医务工作者,可能就会从中牟利获益。所以一方面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二是医院方面加强法制医德方面的教育,三是媒体宣传舆论监督,让老百姓明白清楚自己的权利,让社会来监督。“三管齐下”不让农民的利益受到损害,不给贪污腐败留温床。
五, 我们的发现---乡村的医疗卫生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医疗信息的获取渠道不畅:通常在常见病的治疗上,农民是靠自己的经历和他人的经历对县、乡、村各种医疗机构的医疗水平进行判断,各种治疗信息的获得又是靠农民之间的人际传播。由于知识所限,使农民缺乏获得医疗保健信息的正规渠道,只能靠非正规的渠道获得零散和不确切的信息。
2、医疗费用来源单
一、脆弱:调查发现,这两个村子医疗费用主要是通过家庭积蓄支出,通过大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接济来减轻医疗费用负担,通过向亲朋好友的借钱缓解医疗费用负担。老年农民是依靠家庭保障度过晚年的,通常由家庭中已成家自立门户的子女为老人提供老人的日常生活费用,老人的疾病治疗费用一般也由子女分摊。因此,对于孤寡老人来说,就医困难就更为突出。
通过调查,我们更深刻地了解了农村医疗现状: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村民已经开始重视自己的健康和生活质量,交通不便所造成的看病难现象已经基本不存在,村民的医疗意识也正逐渐增强。虽然医疗保险已经开展,但很多农民对医疗合作任然不了解或了解的不是十分清楚。鉴于这种情况,向广大农民讲明了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政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目的是加强农村家庭抵抗疾病风险的能力,可以初步解决农民的大病保险,减轻医疗负担,防止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合作医疗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3、村民对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疑虑
农民只知政策但不了解具体内容。
调查显示有些农民虽然知道政策,但对其具体内容却不是很了解。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对于投保和报销都有明文规定。只有符合报销条件所产生的医药费用,才能获得补偿。并不是什么都可以报销,如打架、斗殴、交通肇事以及性传播疾病等所产生的医疗费用、规定的自费药等都是不能从农村医保中获得补偿的。但我们调查发现农民对这些了解甚少。
农民担心农村医保政策的信誉。
在农民眼里,信誉就是关键。在问及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有何顾虑时,有52%以上的人担心新型农村医保政策不稳定,怕钱白投了,约15%人对其获得补偿时,担心资金无法兑现,办理时程序复杂。也有30.5%的人对此无顾虑,相信政策带来的巨大实惠性和稳定性。无论是哪种情况,农民都对医疗保险的信誉表示了极大的关注。只有确信其对医疗保险的投保确实能够得到分担风险的回报才会民们反映。访谈中,农民表现了对乡、村部分干部不信任,对商业保险公司投保。“现在基本是一部分贫困户确实交不起钱:一部分富裕户个人付得起医疗费,但不一定投保,多数农户能付得起保费,究竟是不是投保,还要看可信不可信”。
农民担心医保定点医院少
医保药品品种少、价格高。调查还发现,对合作医疗了解较清的农民则反映药物价格高,医保范围内的药品品种少,医药费报销覆盖的医疗单位少,给病人的治疗带来不便。应该加强对定点医院的审批和检查,不管哪种所有制形式,只要条件具备,人民群众满意的医院和药店都可以作为定点医疗和药品供应机构。对于那些本身素质不高,假公肥私的工作人员应及时更换,对医保医院加强动态监督。
农民担心合作医疗管理有漏洞。
他们担忧急需支出时不能按时领款到手,或者资金被个别人非法挪用,甚至担心有些工作人员会携款逃跑。他们提出实行合作医疗,就要长久实施管理透明等制度,要规范制度实施的各个环节。然而作为制度建设,为防止这些问题的发生,有关部门必须要加强监督管理,加强对基金筹集、使用情况的审计和检查,定期向群众公布财务账目,接受群众监督,这样也就加大了管理成本。
六、我们对推行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几点建议
1、加大政策内容宣传积极引导。农民害怕补偿不方便,对农村医保的各种顾虑,关键还是要加大医保政策内容宣传,积极引导,进一步提高农民群众参加合作医疗的各种积极性。通过各种渠道如,电视、报纸、传单、公开信,实施补偿办法以及各项规定家喻户晓,人人明白。
2、信誉是推行农村医疗保险必须具备的条件。农民的社会医疗保险是以政府保险机构信誉和农产投保为基础的一种社会医疗保障形式,则政府和保险机构的信誉是农民医疗保险的关键问题。
3、为了降低药品价格,可以实行乡镇医院村卫生所,直接向厂家统一采购药品,减少中间环节,降低药品进价,鼓励使用低成本、低价格,疗效又肯定的药物。要实行药品价格公示,加大农民群众的监督,让农民明明白白看病买药,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4、政府应该出台政策,宣传和鼓励医学专业大学生到乡镇医院就业。这样才能为乡镇医院的发展注入活力,农民的医疗保健也才能有智力保障。
5、加大立法部门对医疗保险金的监管,使农民及时地领取足额保险金。
第14篇 关于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行情况的调查报告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是缓解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有效措施。我区从__年7月1日起实施了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为广大农民群众办了一件好事、实事。为了准确掌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运行情况,为区委、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依据,由区政协学宣委牵头,自6月20日开始,深入区卫生局、高台子镇、卧龙街道办事处、牛心台街道办事处,通过召开座谈会、听取汇报、入户走访等形式进行了此项工作的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行的基本情况
1、 农民参合情况
截至__年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已覆盖全区五个涉农镇街,26个行政村。全区农业人口32139人,参合农户9563户,参合农民29979人,参合率为93.28%。
2、基金筹集情况
__年,全区筹集到位新农合基金154.79万元。其中,省级以上财政补助资金43.34万元,市财政补助资金32.20万元,区财政补助资金48.29万元,农民个人筹资30.96万元。
3、基金支出情况
截至__年12月31日,已有35288人次获得了医疗费用补偿,补偿费用总计127.95万元,占年筹资总额(提取风险基金后)的90.65%。其中住院补偿1157人次,补偿费用为102.84万元,占总补偿费用的80.38%,次均住院补偿费用为888.82元,占次均住院总费用3437.14元的25.86%;门诊补偿34131人次,补偿费用为25.11万元,占总补偿费用的19.62%,次均门诊补偿费用为7.36元。基本体现了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原则。
4、基金流向分布
截至__年底,参合农民就医发生医药费用总额为561.69万元,其中,在区内发生医药费用总额为169.61万元,区外为392万元。区内住院为150人次,区外住院为1007人次,区外住院人次占住院总人次的87.04%;区内门诊为33679人次,区外门诊为452人次,区内门诊人次占门诊总人次的98.68%。以上数据表明,门诊基金流向基本合理,住院基金流向不尽合理。
5、参合农民受益情况
截至__年底,参合农民累计受益35288人次,其中,住院补偿1157人次,门诊补偿34131人次,体现了兼顾受益面的原则。
6、采取有效措施,完善新农合制度
为了不断完善新农合制度,区卫生局主要抓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狠抓宣传培训,降低筹资难度。组织开展了新农合知识宣传培训,增强农民的参合意识;公示农合基金支出及大病患者补偿情况,公开诊疗及药品收费标准,让农民放心就医。二是调整工作方式,降低筹资成本。变层层上报参合数据的工作模式为村组人员直接上报农合中心,减少中间环节,实现参合信息、系统数据、缴费资金的完全统一;加强农合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三是规范补偿程序,提高受益程度。按要求扩大了参合农民医药费的报销范围,调高了报销比例,农民得到了更大的实惠。四是严格管理制度,规范服务行为。制定并实施了调查走访和监管制度、定点医疗机构诊疗和用药制度、报销费用三级审核和定点医疗机构报销费用垫付制度,病人可随时就诊、随时结算、随时报销。五是健全管理机制,确保基金安全。设立了农合基金社保专户和农合基金支出专户;成立了药品统一采购办公室和财务统一管理办公室。
从总体调查情况和数据统计分析看,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做到了平稳起步,稳健运行,资金运转安全,工作进展顺利。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农民对合作医疗的信心大大增强;农民对党的新农合政策十分拥护;农民对我区农合管理中心的工作表示满意。新农合制度的实施已取得了“农民得实惠,民生得发展,政府得民心”的三赢效果。
二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1、农民个人参合资金的收缴有难度。一是部分农民疾病风险意识淡薄,没有未雨绸缪的忧患意识和风险控制的保险意识,参合积极性有待提高。二是有的农民现实心理较强,交了参合费但没得过病,觉得吃亏,下一年就不愿意再交钱。还有的农民期望值过高,认为入了新农合不管合不合规范,什么都要求报销,达不到自己的要求就不满意,对农合政策进行反宣传,因而动摇了一些农民的参合信心。三是有外出打工人员的家庭参合率低。在外务工人员患病不能回本市就医,而新农合制度规定以户为单位,按户参合,不允许分户单人参合。四是遵循“农民自愿”的原则,对怀疑和不理解农合政策的农民没法强制要求参合,只能做 宣传动员工作。2、宣传力度不够。虽然通过各种方式进行了宣传,但调查走访发现,许多农民只知道新农合政策,但对其制度以及参合人的权利、义务、药费报销和管理办法等具体内容知晓率不高,个别农民甚至存在误解,把新农合等同于过去的合作医疗或一般的商业保险,没有认识到这是国家的一项惠民政策。
3、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行为不够规范,基础设施、医疗水平和服务能力还不能完全满足新农合工作的需要。新农合制度要求:农民就诊小病不出镇,大病不出区,疑难复杂病到市级以上医院治疗。但从我区运行情况看,一些可以在镇卫生院治疗的常见病、多发病大量涌入市级医院。一些可以在区级医院治疗的疾病却转到市、省级医院。其原因:一是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存在基础设备陈旧、经费短缺、专业技术人员匮乏、医疗技术水平有限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不能与新农合制度完全接轨,这是导致农合患者外流的主要原因。二是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不够规范:有的医务人员不写病志、不开处方、不填门诊日志等现象仍然存在;个别定点医疗机构还存在诊疗环节不透明等问题;少数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核对卡证不细,审查把关不严,填写卡证不实,给农合基金运行带来了风险,某种程度上降低了定点医疗机构自身的信誉;三是我区地处近郊,交通便利,这也是患者外流不可忽视的客观原因。
4、农民反映的具体问题有三个:一是药价高。认为定点医疗机构的药价高于其他药店,按比例报销后,得到的实惠不是很多。二是患者在市级医院住院的医药费予以报销,门诊花费不报,而农民多数是在门诊就诊,此问题意见较大,希望执行以往的医药费报销制度。三是按农合管理中心的规定,患者必须在出院后八天内的星期三和星期四两个工作日到农合中心报销医药费,时间仓促,希望增加报销医药费的工作日。经与区卫生局沟通,问题的情况如下:关于药价问题:农合管理中心是代表全区定点医疗机构统一从正规的医药供应渠道进药,要求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加价15%售出;关于医药费报销问题:新的农合医药费报销制度是__年市里出台的新规定,取消市级医院门诊药费报销项目后,大幅度提高了在市级医院住院费的报销比例,体现了大病统筹原则,同时将区级医疗机构门诊药费的报销比例,从15%提高到了20%,目的就是促使农民小病不出区,让农合资金尽量消化在区级医疗机构;关于报销时间问题:目前,区卫生局已取消了医药费报销时限,规定年度内发生的医药费在本年报结。
三、对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几点建议
1、加大宣传力度,为新农合工作长远发展奠定基础
一是根据农村群众生活方式、文化水平的特点,将经常性宣传与集中性宣传相结合,将新农合知识的宣传与健康教育宣传相结合。采取多种形式把党和政府惠及农民群众的新农合,全面准确及时有效地宣传好,使之家喻户晓。要利用发生在身边的生病得资助、无病保平安的典型事例引导群众,帮助群众树立卫生保健意识、健康风险意识、互助共济意识和参合监督意识,在自愿原则下最大化地提高农民的参合积极性和自觉性。通过宣传,让群众明白费用补偿的支付办法和程序,清楚参加新农合后应享受的权益,打消顾虑,放下包袱,使他们真正放心地参加新农合。二是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对本单位的医务人员进行相关培训,使其掌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基本政策、基本作法和基本要求,能够对参合农民及其家属进行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和说明。2、建立农民群众自愿参合的长效机制,研究探索筹资新方法
正确引导农民自愿出资参加新农合,是推行新农合的基础性工作。建立一个稳定的长效筹资机制,要进一步完善农民个人缴费方式,多渠道为农民提供自觉缴费的方便。一是按“先缴后保”原则,确定来年收取参保费的时间,参保的农户要在年底前交清下一年度的资金。采取定筹资时间、定送缴地点的方式(比如:每个村设一到两个缴费点,每年10-11月为缴费时间),把干部上门一家一户收取变为农民自愿主动送缴;二是适当延长缴费时间,在大面积缴费结尾后,留下少量人员,查缺补漏。三是积极探索和尝试采取在农民自愿参加并签约承诺的前提下,由村民自治组织代为收缴,或在农民个人知情并自愿签约同意的前提下,与其他公共事业收费一并收缴,或由乡镇财税部门一次性代收,或与在信用社开设账户的农户签订代扣缴费协议,出具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等等。四是按属地管理原则,及时为迁入、迁出农民办理户口,迁入地的相关部门在办理落户手续的同时收缴其参保费,使迁入群众及时享受新农合政策的待遇,从而提高参合率。
3、健全监管机制,强化日常监督
为保证新农合各项政策措施和规章制度的落实,进一步规范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和经办机构服务行为,及时防范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应在各个环节上建立严格的监督制约机制。一是要进一步完善新农合管理中心、定点医疗机构和参合农民三者制衡的有效机制,建立健全监管、审计、公开的有效措施,实行新农合补偿跟踪调查制度,确保新农合基金安全有效地用在参合农民身上。二是建立预警机制,严格控制医药费用的不合理增长。除了实行药品集中采购或跟踪采购、严格执行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之外,应在全区建立医药费用警告与通报机制,严格控制参合农民自负医药费用比例,把医药费用控制成效列入新农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管理不到位,医药费用控制不力,群众意见多的地区和单位定期在全区范围内进行通报。要重点对药价进行监管,确保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间药价的统一。三是根据新农合制度的性质,原则上,当年筹集的参合资金当年应支出结清,不应剩余。如有剩余,应研究在年内适当月份对患过病农民的医药费进行再报销,让农民当年缴资,当年受大益。
4、加强医疗机构建设,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一是要多渠道募集资金,抓好定点医疗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为新农合制度的更好实施奠定物质基础。首先,政府应继续加大对医疗卫生的投入 。新农合制度公益性强,体现了党的惠农政策,深受社会关注。由于农村卫生医疗机构的医疗设施老化、短缺,已不能适应新农合工作的需要,政府作为投入的主渠道,在财政上应予以倾斜,以逐步解决其服务能力低下、以药补医和趋利忘义等问题。其次,多方协调,拓宽资金募集渠道。利用城乡共建有力契机募集资金进行投入,并注意资源配置的合理性,避免同区域内医疗设备的重复购入;走向市场,谁投入医疗设备与谁合作,互惠互利;出台政策,在乡村基本建设中预留出医疗卫生服务用房,作为公益设施无偿使用;区卫生局内部也应继续挖潜,整合好自身医疗卫生资源。通过积极努力,提高我区农村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最大限度的避免患者外流。二是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定点医疗机构激励机制,不断提高服务质量。首先要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加大培训力度,全面提高医疗技术水平,以精湛的医术赢得农民的信任。其次,抓好医德医风教育,增强服务意识,决不允许个别医护人员从中牟取不当利益,以热情的服务,慰藉患者的心灵。5、不断巩固提高,进一步便民利民
一是总结经验,科学测算,不断完善基金收支使用方案,防止基金过多沉淀或透支。要按照农民“能承受得实惠”、医院“能接受不亏本”、基金“能负担不透支”的原则,稳步探索降低起付线、提高封顶线以及增加个人帐户比例的可行性,合理扩大受益面,增强新农合制度的吸引力。二是尽快实现信息化管理。充分利用计算机及网络技术,将参保农民的个人资料、就医情况、住院费用报销情况等基础资料实行计算机网络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既方便各项工作的开展、各种数据的统计,也可有效杜绝一些人为因素的影响。三是进一步加快农村医疗卫生体系建设,进一步强化村级卫生组织,为农民就近看病提供便利条件。四是设立举报、咨询电话,公布电话号码,方便农民群众监督,随时为群众提供咨询。
6、积极争取,确保新农合资金投入
根据中央七部委《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地方财政增加的合作医疗补助经费,应主要由省级财政承担,原则上不由省、市、县按比例分摊,不能增加困难县的财政负担”。建议区政府向市、省政府报告,能否争取这一政策精神在我区的落实,尽力减轻我区区、镇两级的财政压力,防止新农合政策因地方财政困难半途而废。
第15篇 关于改革和完善诉讼证据制度 实现司法公正与高效的调查报告
诉讼证据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是《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规定的重要改革内容之一,对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实现意义重大。根据__年北京市法院院长会议的部署和市高级法院__年任务分解安排,__年6月份,市高级法院成立了改革和完善诉讼证据制度的调研课题小组,深入全市三级法院对审判工作中的证据问题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学习、研究了现行法律对证据问题的规定和有关著作、学术论文。在认真分析的基础上,对改革和完善诉讼证据的建议进行了研究和论证,现将有关调查研究的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全市法院诉讼证据工作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诉讼证据制度是诉讼制度的核心。目前本市三级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总的来讲,我国的诉讼证据制度基本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但是也存在着一些问题,特别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日益完善,社会对司法公正与效率提出更高要求的情况下,有些问题则显得比较突出,主要有: 第一,当事人举证没有时间的限制。举证期限问题是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最为突出的问题之一。法律对法院审理案件有审限的限制,但对当事人的举证期限则没有明确的规定,使审判实践中出现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当事人在诉讼的各个阶段都可以提出证据,使相当一些当事人在庭前故意不提交证据,而在庭审中突然提出新证,或只在二审中才提交关键性证据,以达到“突袭”对方当事人、限制对方当事人的答辩权或上诉权的目的。由此往往导致遭受“突袭”的当事人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中由于对“新证据”缺乏了解而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进而有可能影响到法院裁判的公正性。二是拖延诉讼,浪费人力、物力、财力,增加诉讼成本。当一方当事人在法庭上突然提出“新证据”下,对方当事人自然不愿处在被动地位,其通常要考虑用一定时间对对方的“新证据”进行分析研究,并力求找到能够作为反驳意见的相关证据材料。由此产生的后果是,该当事人向法院提出延期审理的要求,而这一要求应当讲是合法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在个别情况下诉讼就有可能无限期地进行下去,这样,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而且扰乱了法院正常的审理秩序,降低了审判效率,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院公正司法的形象。 第二,举证责任不清,法院职权主义较浓,直接影响群众对裁判的公认度。目前我国法律实行的是当事人举证与法院调查取证相结合的证据制度,但由于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对此项制度的规定相对原则,弹性较大,对于在何种情况下应当由法院调查取证、何种情况下由当事人举证的标准不够明确。实践中,法院为了查明案件事实,过多地主动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甚至包揽调查取证的情况还不同程度地存在,致使不少案件在收集和提出证据方面存在较大的任意性和随意性。其结果,导致在此案中法院主动收集和调取证据,在彼案中又不这样做,或者只主动收集和调取一方当事人的证据。这不仅造成了个案中当事人之间心态的不平衡,而且使一些当事人认为法院有意偏袒一方,进而怀疑法院裁判的公正性;同时由于法院力量与任务的矛盾日益突出,尽管审判人员疲于奔命,而案件仍然大量积压;另一方面,助长了当事人提供证据的惰性和对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依赖性,从而导致诉讼责任不清,使当事人负举证责任的法律规定没有得到真正贯彻。 第三,鉴定的效力认定比较混乱,存在着多头鉴定和重复鉴定的问题,常常造成诉讼资源的浪费,造成案件久拖不决。在司法实践中,鉴定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对同一专门性问题存在着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的问题;二是鉴定结论互相矛盾,造成众多案件难以及时下判,有的案件陷入了鉴定的怪圈,使案件在长达几年的时间内不能审结;三是鉴定、勘验人不出庭接受质询问题严重,影响和制约着审判工作的开展;四是鉴定的提起程序混乱,有诉讼前的鉴定,也有诉讼中的,有法院提起的鉴定,也有当事人委托的,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着鉴定效力的认定。 第四,证人不出庭问题严重。目前法律关于证人出庭作证问题规定得比较原则,只规定了证人出庭作证是公民的法定义务,但对其出庭的费用如何补偿,对其人身安全如何保护等等,均缺乏明确规定。实践中,证人拒不作证,或即使作证,出庭率也极低。据统计,目前在刑事审判中证人出庭率仅8%;在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出庭率也只是10%左右,通常是由当事人或者公诉机关向法院提供一些证人证言或者讯问笔录。这些证人证言或者讯问笔录在法庭上也仅是出示而已,无法在质证中进行询问,导致一些证人证言存在着虚假和证言反复等情况。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证人证言作为证据的认定效力,在有些情况下,审判人员为核实一些比较关键的证人证言,又不得不作一些调查工作。这也成为制约我国落实公开审判、强化庭审功能的一个关键性问题。 第五,法庭质证与认证等做法不统一,有损法庭审判的严肃性。各法院对法庭证据的出示和质证上标准不一样,有的法院对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全部出示,有的是有选择出示;在质证方式上有的采用一证一质,有的采用综合质证;证据在裁判文书中的表述不一,有的详细表述,有的综合表述,有的仅仅列举了证据名称便得出“足以认定”的结论。这样做弊端很多,不能反映庭审情况、不能反映法院对证据的分析和采纳的过程,使当事人难以相信裁判是公正的,不能让当事人明明白白诉讼。 二、改革与完善证据制度的紧迫性 第一,改革与完善证据制度是法院审判工作的迫切需要。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证据中存在的问题已严重地影响和制约着全市法院审判方式的改革,影响着法院审判工作的开展和审判工作水平的提高,其结果是直接制约着人民法院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实现,诉讼证据工作的改革与完善已成为法院的当务之急。调研中各法院对此呼声很高,反应强烈。 第二,改革与完善证据制度是我国诉讼机制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建立现代诉讼机制的需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特别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发展,对法院的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市场主体要参与市场经营和活动,就要求主体必须是平等的,交易是诚实信用、公平的,出现纠纷就应当有
一个公平、公开的解决机制去裁决。而我们的诉讼证据还不能适应,法院的职权主义打破了当事人在举证方面的平衡,有失法院作为中立裁判者的地位;证据的公开的力度不够,使当事人对法院裁判产生不信任感等等。因此也造成社会和当事人对法院裁判的结果还不能完全认可。 第三,改革与完善证据制度是我国诉讼机制适应加入wto的需要。我国即将加入wto,实现与国际市场接轨,实现市场经济的最终到位。wto是在市场经济基本原则基础上运行的,它将一些共同的和先进的以及最能体现市场经济精神与自由平等市场经济观念的基本法治原则、观念确定下来,作为各成员国建立自己的法律制度的指导,世贸规则要求各国的司法裁判与之相适应,建立“平等、统一、独立、透明”的诉讼机制,而目前我国的审判独立性问题、法院的职权主义与当事人的平等地位问题、司法的透明度问题、裁判的统一与执行问题都不适应要求。 三、诉讼证据制度中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第一,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相对原则。目前我国尚没有统一的证据法典,相关的证据规定散见于三大诉讼法和有关的司法解释之中,而三大诉讼法对证据问题的规定比较简单,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单独规定仅有8条,民事诉讼法有12条,行政诉讼法有6条。这些条文都比较原则,不能适应审判的需要,即使最高法院对三大诉讼法的证据问题作出了相应的司法解释,但审判实践中,操作起来,还是不解决问题。 第二,诉讼理念上的偏差。法律规定的原则并没有对司法公正与高效的实现构成障碍,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大部分是我们在旧的思想认识基础上造成的。我们对公正的主流理解是实现绝对的客观公正。表现在诉讼制度上,特别是作为其核心内容的证据制度的设计是追求案件的客观事实。一个案件的审判,当事人可以在一审期间举证,二审还可以举证,甚至案件终审后,还可提出新的证据予以推翻进行再审。当事人举不了证的,法院也有权、或者有责任进行调查取证,确保案件案情的真实,否则就不是公正。这样一个案件的反复审判,导致社会对司法审判失去了信任感,有的人就质问法院,法院判案还有没有谱?且不说最终结果的公正与否,即使是绝对的公正,但也难以说服社会。最终败诉的当事人会指责法院不公正,有关社会各界及新闻~也会根据自己的公正价值观对生效或未终审的裁判进行评论,甚至指责。其实质是当事人及社会对法院诉讼程序的不认可、不认同。 事实上,案件时过境迁,案件的真实情况很难再现,只能靠一种诉讼规则去认定一个强制性社会接受的事实。人们常说,空口无凭就是这个道理。诉讼只能是最大限度地恢复案件的客观事实,只能是一种相对性的追求,只能是依据现有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过分强调人民法院必须在查实、查清案件客观事实的基础上才能下判,是不符合实际的,也是行不通的,是违背诉讼规律的。其结果导致让社会实现不了的东西抱有起了过高的希望;特别是在社会风气不正的情况下,当事人常常会将此归于法院裁判的不公。 第三,法院职权主义色彩较浓,对当事人的合意尊重不够。诉讼是控辩双方的诉争,法院只是一个中立的裁判者,诉讼法的任务不是让程序当事人沦为法院审理活动的客体,相反,应赋予对程序的进行有利害关系的人以相当的程序保障,保障当事人参与诉讼的充分性,保障其能适时、适式提出证据、陈述意见,或进行辩论的机会。但目前在诉讼证据制度中还存在着法院职权主义,没有把诉讼双方置于平等的地位,也没有形成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对抗。 第四,法庭审理的证据公开性不够。尽管本市法院采取了一些措施,实行了公开审判,公民可以凭有效身份证明旁听案件的审理,可以查阅有关的法律文书,但是在诉讼过程中,与诉讼结果直接相连的、当事人十分关注的证据问题的公开性相对不够。目前法官有一个心理,认为“这案件我判的没有问题,就不怕你不服”,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存在着较大的随着性,对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不全部接受,而是按照其主观认为而定,对于哪些证据在法庭上进行质证,对于哪些证据被采信,哪些证据没有被采信,从法庭上没有给当事人以明确的说法,一纸判决下来,对于证据的采信情况也是十分简单的概括,甚至看不出双方当事人举证的情况,更不用说证据采信中的认证与否,常常被当事人或者社会嬉为不讲理的判决。其实并不是法院判决不讲理,而是法官裁判的根据和理由不被当事人所理解。 四、关于改革与完善诉讼证据制度的调研建议 解决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改革和完善诉讼证据制度当务之急是,转变诉讼证据的观念,按照现代诉讼理念,在现行法律规定的框架下,制定本市法院办理各类案件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规范全市法院不统一的诉讼证据行为,改革影响和制约司法公正与高效的传统做法,通过操作规程,予以调整,确保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实现。 根据我们对实践中存在问题的调研,对相关理论和法律规定的学习研究,现对制定本市法院证据规定提出一些建议性意见: (一)关于制定证据规定的指导思想问题 证据规定应当着眼解决当事人和社会对法院诉讼程序和诉讼结果的认可度问题,主要是转变诉讼证据理念,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从操作上倡导一种现代诉讼的意识:对法院在诉讼中的中立裁判者地位进行定位,在此定位下对证据问题进行规范和引导,从操作上规范法官的诉讼行为,最大限度地实现诉讼的公平、民主、公开。 第一,确立控辩双方在诉讼证据上的平等地位。公正是按照一种科学的诉讼规则得出的一个诉讼结果,其不仅仅表现在诉讼结果上,更重要的是诉讼过程的平等、公平,参与诉讼的各方共同遵守,并获得对等的机遇。在证据规定中,一些证据制度应围绕这要求进行设计,平等在赋予当事人的举证权、质证权、知情权等。 第二,法庭要最大限度地保持中立,淡化职权主义,有限的职权要被动的提起。从诉讼理论上讲,诉讼就是诉讼双方,或者说是控辩双方之间的对抗,法院只是居中的裁判者。我们必须按照这个定位设计诉讼制度、诉讼证据制度,法庭必须最大限度地保持中立,淡化职权主义,有限的职权将被动的提起。 &n
bsp; 第三,树立法院审判案件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进行裁判。法院认定的并不一定是绝对的客观事实,而只能是最大限度地恢复案件的客观事实,实际上是根据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运用证据来认定一个法律事实,不能一味强调人民法院必须在查实、查清案件客观事实的基础上才能下判,这是不符合实际的,也是违背诉讼效率和效益原则的。鉴于此,我们在制定“证据规定”时应当遵循现代诉讼证据理念树立了“法院审判案件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进行裁判。”的现代诉讼理念。 第四,突出诉讼证据的公开性。在制定证据规定时,公开性应该是一个重要原则。突出证据的公开性对法院具有积极的意义,一方面可以抑制法官滥用、懈怠职权,对法官形成约束;另一方面也能树立法院裁判公正的形象。因此,诉讼中,对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情况应该在法庭上进行质证、认证。如果在法庭上认证确有困难,则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进行叙述,给当事人以明白的结果。不透明的诉讼机制使当事人对诉讼结果缺乏可预测性,难免使当事人,包括社会公众对法院的裁判顾虑重重,缺乏可信度。 (二)关于制定证据规定的体例问题 关于制定证据规定的体例问题,有两种看法,一种是主张刑事、民事、行政分别制定;另一种是主张制定一个包括三大诉讼有关证据问题的统一证据规定。经研究,我们认为宜制定一部统一的诉讼证据规定,理由如下:一是三大诉讼虽各有特点,对证据问题也各有不同的要求,但其均拥有共同的诉讼证据属性,在基本原理、基本理论和许多适用规则上也是相通的;二是目前全市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诉讼证据问题还存在着许多认识模糊和运用混乱的地方,分别制定三大诉讼证据规定,有可能会出现基本原理上的不一致或相通问题的重复规定;三是既便于审判人员学习掌握,也便于审判领域之间的相互了解。在制定“规定”的技术问题上,可以将三大诉讼证据所共同适用的原则和要求规定在总则部分,将其特殊性要求规定在分则中,分别适用。这样,可以使全市法院在诉讼证据的基本理念上统一认识。 (三)关于制定证据规定要结合国情的问题 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建立,市场观念已深入人心,建立发达的市场经济已成大势所趋,现在只不过是处于一个过程之中;我国加入wto后,又对我们的诉讼机制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我们必须按照现代国际规则办事,必须在审判工作中充分体现现代理念。同时也应当看到,我国目前的市场经济毕竟并不十分发达,国家并不富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正在进行之中,良好的社会法制环境还没有完全形成,公民法律意识还有待加强。从本市来讲,地区社会状况差异较大,在远郊区县,特别是偏远山区,经济相对落后,交通不便,群众法律意识淡漠,一些当事人能出山“打官司”都是一件很不容易的事,有的要走上一天的路。因此,我们在制定证据规定时,必须考虑我们的国情,必须坚持和发扬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与此相适应的诉讼制度,特别是证据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也必须有一个过程,在个别地方,这个过程可能还会比较漫长,有些条款必然具有过渡性质,如我国的证人制度还不能完全与国际接轨,必要限制的人民法院司法调查权还须保留等,这些反映国情的规定在一段时期还必须有所体现。 (四)关于证据规定中几个主要具体问题 第一,关于法院调查取证与当事人举证的关系问题。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依据现行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和要求,应当明确:在观念上,根据时代的发展、具体的法制环境和审判方式改革的大方向,应当淡化法院调查取证的职权主义,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不主动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法院的职权调查取证活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启动。只有在当事人已充分举证,对于影响查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经过庭审质证仍无法认定其效力的,法院方可依当事人的申请或职权调查收集证据,并且在一般情况下,调查收集证据的内容不得超出当事人申请的范围。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对此条件,应当明确。 第二,关于举证期限问题。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规定”必须明确诉讼双方向法院提举证据应有时间的限制,法院不得因当事人举证而影响审限。在具体操作上,鉴于目前我国的法律规定,可以采用当事人协商的方法解决:一是由当事人对举证期限进行协商,法院确认后,由诉讼各方共同遵守,当事人协商的举证期限应在开庭日之前;二是在当事人协商不一致时,或者根据案情的需要,由法院在合理的期限内指定举证期限;三是如果当事人在上述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可以向法院申请延期,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同时处理好当事人在上述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证据时的一、二审之间的关系,应充分保护及时举证一方当事人的权益。 第三,关于证人出庭作证问题。鉴于我国国情和目前法律依据的欠缺,我国的证人制度还很难一步到位。为在全市法院最大限度地解决证人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力求确保证人证言的真实性,目前我们所能尝试的方案只能是尽量增加证人出庭作证的操作性:一是将证人出庭作证作为当事人举证的一部分,规定证人除正当理由外,均应当出庭作证,并将“正当理由”予以了明确限定,加重提举证人的诉讼方的责任;二是在现有条件下,尽量落实证人出庭作证所产生的必要费用,规定“证人出庭作证所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必要费用,证人要求补偿的,由法院审查决定,并计入必要的诉讼费用,由申请证人到庭的一方当事人先予支付,法院根据双方过错程度予以判定”。 第四,关于鉴定、勘验问题。针对实践中的问题,“鉴于目前我国司法鉴定的管理现状,我们无法真正解决审判实践中鉴定内容正确与否的实质性问题,只能从实际出发,侧重解决鉴定的程序问题,增加当事人对鉴定结论的认可度,主要是通过尊重当事人合意意志、减少法院职权的方式实现,规定鉴定机构的确定由诉讼双方共同选择,同时增加对有争议鉴定结论的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的规定。 第五,关于建立证据交换制度,突出证据公开性问题。近年来,全市部分法院积极实践,在知识产
权、民事、经济和行政审判的普通程序中尝试适用,取得了一定效果。主要表现在:一是使诉讼各方对对方的诉讼证据情况在开庭前能有基本了解,一定程度上防止了诉讼一方在法庭上搞“突袭”;二是有利于法院裁判的公开透明,增强了当事人对法院判案的信任度;三是有利于案件的快速审理,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审判效率;四是促进了当事人间的和解,使相当一些纠纷在开庭前可以得到解决。应该肯定,证据庭前交换制度是实现诉讼民主和公开的一种有益探索,我们应在总结各法院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在规定中对此予以明确。 第六,关于证据的法庭质证与审查认定问题。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证据的质证与审查认证公开性不够。因此,应围绕民主、公平、透明和效率原则,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和实践经验的总结作出规定:一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所有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公开出示,并由诉讼双方在庭审中进行质辩,凡未经法庭公开出示和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二是突出证据认定与否的说理性,明确证据经过诉讼双方质证后,法院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对之作出认证,说明认定与否的理由,并在法律文书中表述;三是强调认证包括当庭认证和判决书中的认证,并对适用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的当庭认证及操作进行规定。 另,在调研的基础上,我们课题小组起草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各类案件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试行)》建议稿,请党组研究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