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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管理制度项汇编(15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96

煤矿安全管理制度项

包括哪些

煤矿安全管理制度是一项全面的管理体系,它涵盖了从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教育培训、设备维护管理到应急响应等多个层面。具体包括:

1. 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职责,确保每个人对自身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

2. 安全规程与操作程序:制定详细的操作流程和安全规范,以减少因操作不当引发的事故。

3. 设备检查与维护:定期进行设备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防止因设备故障引发的安全隐患。

4. 现场安全管理:包括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督、隐患排查与整改,以及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等。

5. 安全教育培训:对员工进行定期的安全知识培训和应急演练,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培训内容

煤矿安全培训应涵盖以下内容:

1. 安全法规:讲解国家和地方的煤矿安全法律法规,让员工了解并遵守相关法规。

2. 安全知识:传授矿井通风、防尘、防火、防爆、防瓦斯等方面的基本知识。

3. 应急技能:教授如何正确使用个人防护装备,以及在火灾、塌方、透水等紧急情况下的自救互救方法。

4. 设备操作:对矿井主要设备的操作、维护和故障排除进行培训,确保员工能正确操作。

5. 实践演练: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突发情况的实际操作能力。

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是应对煤矿安全事故的关键,主要包括:

1. 紧急疏散计划:设定清晰的疏散路线,确保在事故发生时人员能迅速撤离。

2. 救援队伍:建立专业的救援队伍,进行定期培训,提升其救援能力。

3. 应急设备与物资:储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物资,如呼吸器、急救包、通信设备等。

4. 通讯联络: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快速、准确地传递信息,协调救援行动。

5. 后续处理:设立事故调查小组,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预防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重要性

煤矿安全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直接关系到矿工的生命安全和企业的稳定运营:

1. 保障生命安全:有效预防和控制事故,保护矿工的生命安全,减少人员伤亡。

2. 维护企业声誉:良好的安全记录可以提升企业的社会形象,增强公众信任。

3. 提高生产效率:通过预防事故,减少停机时间,提高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

4. 符合法规要求:遵守国家和地方的安全生产法规,避免因违规导致的罚款或停产。

5. 促进可持续发展:安全的生产环境是煤矿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有利于企业的长远规划。

煤矿安全管理制度是煤矿企业日常运营的核心组成部分,其实施需要全员参与,通过科学的管理和持续的改进,才能构建一个安全、高效的工作环境。

煤矿安全管理制度项范文

第1篇 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颁布日期】2003年06月13日

【实施日期】2003年08月01日

【内容分类】

【名称】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

【题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2号

【章名】全文

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2号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工作,保障煤矿安全监察员依法行政,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行煤矿安全监察员制度。煤矿安全监察员是从事煤矿安全监察和行政执法工作的国家公务员。

第三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按干部管理权限对煤矿安全监察员实行分级管理。

第四条 煤矿安全监察员除符合国家公务员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熟悉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

(二)熟悉煤矿安全监察业务,具有煤矿安全方面的专业知识;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四)符合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规定的工作经历和年龄要求;

(五)身体健康,适应煤矿安全监察工作需要。

第五条 煤矿安全监察员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确认,并颁发煤矿安全监察员证。

第六条 煤矿安全监察员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实施煤矿安全监察,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煤矿及其有关人员不得拒绝、阻挠。

第七条 煤矿安全监察员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照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对煤矿安全实施监察;

(二)对划定区域内的煤矿安全情况实施经常性安全检查和重点检查;

(三)查处煤矿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决定或提出实施行政处罚的意见;

(四)参与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

(五)监督检查煤矿职业危害的防治工作;

(六)参加煤矿伤亡事故的应急救援、调查和处理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由煤矿安全监察员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煤矿安全监察员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具有下列权力:

(一)有权随时进入煤矿作业场所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参加煤矿安全生产会议,向有关单位或者人员了解情况;

(二)在检查中发现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三)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有权要求煤矿立即消除或者限期解决;发现威胁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要求立即停止作业,下达立即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的命令,并立即将紧急情况和处理措施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四)发现煤矿作业场所的瓦斯、粉尘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超过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煤矿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有权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并将有关情况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五)发现煤矿矿长或者其他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发现工人违章作业的,有权立即责令纠正或者责令立即停止作业;

(六)发现煤矿使用的设施、设备、器材、劳动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有权责令其停止使用;需要查封或者扣押的,应当及时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处理;

(七)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力。

第九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为煤矿安全监察员提供履行职责所需的装备和劳动防护用品。

煤矿安全监察员下井工作,享受井下工作津贴。

第十条 煤矿安全监察员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应当向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出示煤矿安全监察员证。

煤矿安全监察员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伪造、买卖或转借他人。

第十一条 煤矿安全监察员在执行公务时,涉及本人或者涉及本人有关亲属的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煤矿安全监察员发现煤矿存在事故隐患或危及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处理或者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煤矿安全监察员对每次安全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应当作详细记录、填写执法文书,并由参加检查的煤矿安全监察员签名后归档。

煤矿安全监察员发出安全监察指令,应当填写执法文书并送达行政相对人。

第十三条 煤矿安全监察员应当依法履行煤矿安全监察职责,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维护国家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煤矿安全监察员不得接受煤矿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煤矿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参加煤矿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借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在煤矿为自己、亲友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五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制定煤矿安全监察员培训规划和办法,组织实施对煤矿安全监察员的岗前培训、年度轮训、特殊培训。煤矿安全监察员每三年应当接受不少于一个月的脱产培训。

第十六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监察员的监督约束制度。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行政监察部门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煤矿安全监察员履行工作职责实施行政监察。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及时受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煤矿安全监察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和控告。煤矿安全监察员应当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煤矿及其职工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七条 煤矿安全监察员实行定期交流轮岗制度。

第十八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和国家有关规定对煤矿安全监察员的德、能、勤、绩、廉进行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煤矿安全监察员使用和奖惩的依据。

第十九条 煤矿安全监察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一)在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中成绩突出,有重大贡献的;

(二)在防止或者抢救煤矿事故中,使国家、煤矿和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三)在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中依法履行职责,使煤矿安全状况有明显好转的;

(四)在煤矿抢险救灾等工作中奋不顾身、作出贡献的;

(五)在煤矿安全技术装备开发与推广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六)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七)有其他功绩的。

第二十条 煤矿安全监察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受煤矿的馈赠、报酬、礼品、现金、有价证券;

(二)参加煤矿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的;

(三)利用职务便利为本人及亲友谋取私利的;

(四)滥施行政处罚或者擅自改变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单位和个人的;

(六)对被监察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刁难或者打击报复的;

(七)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煤矿安全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予以批准或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煤矿擅自从事生产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取得批准的煤矿不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的;

(四)对已经存在的煤矿事故隐患或煤矿安全违法行为按照法定职责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或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不依法及时处理或报告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2000年12月9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布的《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2篇 煤矿安全监察档案管理规定

【颁布单位】

【颁布日期】2000年12月29日

【实施日期】2001年01月01日

【内容分类】

【名称】煤矿安全监察档案管理规定

【题注】煤安政法字[2000]第48号

【章名】全文

煤矿安全监察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煤矿安全监察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档案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及《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安全监察档案是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履行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工作中形成并处理完毕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件资料。

第三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对档案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全国煤矿安全监察档案工作进行规划和协调。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下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应当对每个煤矿建立煤矿安全监察档案。

第五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形成的全部档案应由本机构档案管理部门集中管理,禁止不归档和私人占有档案。

第二章 档案的构成和归档

第六条 煤矿安全监察档案主要由煤矿安全基础性文件、安全监察日常文件、安全检查文件、行政处罚文件、煤矿事故调查处理文件组成:

(一)煤矿安全基础性文件,包括矿井安全设施设计文件、矿井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文件、矿井安全基本情况、灾害情况、历年事故情况、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相关资料、事故隐患、灾害处理应急计划等;

(二)安全监察日常文件资料,包括煤矿安全监察立法相关资料、有关批示、各类文件、会议资料、安全统计分析资料、检举揭发材料以及其他日常管理文件等;

(三)安全检查文件,包括经常性安全检查、重点安全检查、安全抽查和复查的相关资料、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处理决定书等;

(四)行政处罚文件,包括处罚依据材料、陈述申辩材料、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送达回执、复查意见书、吊销采矿许可证移送书、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资料、各类证据等;

(五)煤矿事故调查处理文件,包括事故报告、抢救记录、事故调查询问笔录、事故调查报告、事故批复文件及其他有关文件等。

第七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建立文件资料归档制度,对文件资料(包括音像、电子文件材料)归档的范围、时间、质量、数量、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

第八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办理完毕的文件资料应及时归档。归档的文件资料应齐全完整准确,层次分明。

第九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行业务部门预立卷制度。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应将每次安全检查和执法活动、日常监察工作中所形成的文件资料整理后,由经办人签字归档。档案工作人员应对归档工作进行指导,并对归档文件资料进行验收。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工作规章制度,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或兼职档案工作人员。档案工作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经档案业务培训后上岗。

第十一条 煤矿安全监察档案管理部门和档案工作人员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本单位的档案工作规划和规章制度;

(二)收集、整理、保管有关档案资料;

(三)督促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业务部门和工作人员将形成的档案及时归档;

(四)做好档案的管理、提供、利用和信息开发工作;

(五)组织有关煤矿安全监察档案的学术交流和培训工作;

(六)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保证档案工作的基本费用,配备必要的符合要求的设备设施。

第十三条 煤矿安全监察档案应采用先进的管理手段,实行计算机专业管理。

第十四条 档案人员对接收的案卷,应进行科学系统的分类、编目和加工整理。以每一个煤矿为基础管理单位。

第十五条 煤矿安全监察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定期和永久二种。煤矿安全监察档案保管期限表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国家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档案人员应定期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审查鉴定,按照鉴定销毁工作程序对档案进行销毁和调整。

第十七条 档案人员应经常对档案的保管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档案损坏的,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或作相应处理。

第十八条 档案人员应对档案的收进、移出、保管、利用等情况进行统计,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档案工作基本统计表。

第十九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工作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将文件材料全部归档,并还清所借档案。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

第二十条 档案人员要做好安全监察信息及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汇总和分析工作。

第二十一条 档案人员应开展档案的编研和开发工作,健全检索工具,编制参考资料,开发信息资源,促进档案利用。

第二十二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建立健全档案的借阅管理制度,掌握档案的利用情况。

第二十三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监察人员利用档案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提供有价值的煤矿安全档案材料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和有关人员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一)将煤矿安全监察档案据为已有,拒绝归档的;

(二)丢失、涂改档案的;

(三)违反档案管理及保密规定,擅自提供档案,造成泄密或严重后果的;

(四)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害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3篇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罚实施细则附则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罚实施细则附则

(一)、发生本细则未列举的“三违”现象或危及安全生产的现象,根据情节轻重,参照本细则相近的条款进行处罚,涉及法律犯罪的“三违”行为由上级或司法部门根据法律裁决。

(二)、凡因“三违”罚款无法落实到人头的,罚款金额落实到责任单位,由责任单位落实到人头,勿推诿、扯皮。

(三)、特殊情况或情节严重的“三违”人员对其处罚意见应根据当时情况来追查,由矿领导研究决定。

(四)、机电设备、运输方面的处罚按《〈矿机电运输管理处罚条例〉》执行。

(五)、奖励

1、施工单位当月未发生重伤以上人身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各项安全措施,在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给予单位奖励200-2000元。

2、发生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时报告上级,以及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避免了重大事故,或显著减轻事故危害程度的,给予个人奖励100-1000元。

3、抢救事故有功人员或减轻事故危害程度者,给予个人奖励100-1000元。

4、在安全技术管理、安全设施、安全装备方面有发明创造、有重大改革或推广新技术有卓越成绩的,给予个人奖励200-2000元。

5、对安全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的,给予个人奖励50-500元。

6、抓获破坏或盗窃安全设施、生产设备、器械、工具等嫌疑人或举报属实的,给予个人奖励100-1000元。

7、施工单位对于矿安全检查的安全隐患能按时整改并能及时完成矿领导和有关部门安排的工作任务,给予单位适当奖励。

(六)本细则自20__年8月1日起施行。

(七)、本细则解释权属于__煤矿。

第4篇 煤矿安全生产对管理人员的处罚实施细则

煤矿安全生产对管理人员的处罚实施细则

(一) 副总及以上矿领导出现下列情形予以处罚:

1、因自身管理不到位或失误造成的一般安全事故罚50元/次,造成重伤及以上事故的罚1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 研究处理。

2、对分管范围内由于中层干部违章指挥造成的安全事故负连带责任。一般事故罚50元/次,重伤事故罚100元/次,重大事故由矿 研究处理。并参与分管范围内的事故追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3、在现场发现的属自身分管范围内的各类不安全隐患不及时组织、安排落实处理的,如果造成一般安全事故罚100元/次,重伤事故罚2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由矿 研究处理。

4、在现场发现的不属自身分管范围内的各类不安全隐患不及时向有关分管领导通报并督促落实处理而造成重伤事故的罚1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 研究处理。

5、对在现场发现的重大不安全隐患不盯在现场立即组织处理或当班未处理完不在现场向下一班带班领导交待清楚就离开的,罚100元/次,造成事故的由矿 研究处理。

6、摆不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重生产、轻安全、违章指挥的,罚款50元/次,造成事故的罚200元/次,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由矿 研究处理。

7、对业务部门和施工单位所反映的不安全隐患,必须认真对待,给予明确答复,采取相应措施组织落实处理,否则按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8、对自己在现场发现的“三违”现象及人员不制止,不处理的,罚款50元/次,造成事故的由矿 研究处理。

9、不得为业务部门追究的安全事故责任者说情、打招呼,违者报矿 处理。

10、必须参加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和安全办公会议,并对本身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作出详细的安排、部署,无故不参加者,罚款50元/次。

(二) 业务部门工作人员出现以下情况予以处罚:

1、因自身管理不到位或失误造成的一般安全事故罚30元/次,造成重伤事故罚1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由矿研究处理。

2、对在现场发现的各类不安全隐患必须向施工单位现场跟班人员交待清楚,限期整改好,到期进行验收;同时向矿分管领导汇报,并通知施工单位。否则,罚款30元/次,造成事故的由安全经理组织追查处理。

3、对在现场发现的重大不安全隐患,必须盯在现场,督促施工单位立即进行处理,并及时汇报矿调度。否则,罚50元/次,造成事故的由安全经理组织追查处理。

4、业务部门主管,因自己或下属工作人员管理不到位,工作落实不到位或失误的,罚30元/次,对造成一般事故的罚50元/次,造成重伤事故的,罚1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研究处理。

5、在井下发现“三违”现象及人员,要立即给予制止,提出处罚意见交安检站执行,并向违章者所在单位领导通报。否则,罚款30元/次,造成事故的,由安全经理组织追查处理。

6、业务部门工作人员摆不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重生产,轻安全,违章指挥的,罚50元/次;造成一般事故罚100元/次,造成重伤以上人身事故的降一级工资。

7、业务部门工作人员检查工作不认真细致,走马观花,导致事故隐患不能得到及时发现和排除的,罚30元/次;造成事故的,罚1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的降一级工资。

8、业务部门追查事故时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罚款100元/次。

9、业务部门不派人参加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的,罚部门主管50元/次;指派的人员不听安排或无故不参加的,罚责任者50元/次。

10、每项工程开工前,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矿工程部组织有关部门按措施要求对该项工程的前期准备工作进行验收,符合规定的由工程部签发开工合格证方可开工。工程部不组织,罚100元/次;有关部门不派人参加的罚100元/人次;不符合开工条件而强行开工的罚同意开工者200元;造成事故的每次降一档工资。

11、政工部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组织培训或有关部门不参加的,对责任单位和主管罚100元。

(三) 生产、辅助工区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予以处罚:

1、严于职守,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原则,如失职,不坚持原则,发现一次罚50元;由自身原因当月出现三次及以上者,降一级工资。

2、对业务部门所查出的不安全隐患,必须按要求安排落实处理。不落实处理的罚50元/次,造成一般事故的罚100元/次,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降一级工资。

3、深入井下及时查找自身所辖范围内存在的不安全隐患。如对自己辖区内存在的不安全问题视而不见,每出现一次罚款50元,造成事故的降一级工资。

4、违章指挥或对工人违章作业、冒险蛮干不加制止,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5、必须坚持一工程一措施。措施的编制在安全上要有针对性,并做到字迹清晰、图文并茂;每份措施必须传达到所有施工人员并履行签字手续。没措施严禁安排开工。对未参加规程措施学习签字的职工,严禁安排参与施工。否则,对责任者罚50元/次,“规程、措施”签字依据,及时送一份到安检站,否则,每份罚20元,并限期送达。

6、对本单位的“三违”人员不得纵容、包庇,更不得干扰业务科室对“三违”人员的查处,必须积极协助业务科室对“三违”人员的追查,否则,罚责任者200元/次,并追究领导责任。

7、主管负责人和技术员必须参加矿组织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必须按要求及时组织整改,当班处理不完的,现场移交下一班处理,并把处理情况及时反馈到有关业务科室和矿分管领导,否则,罚责任者50元/次。

8、安排无证人员担任特殊岗位工作的罚50元/次。

9、负责人、书记对调入本区(队)实习期未满的工人必须签订师徒合同。不订的,罚负责人、书记各50元/人次;造成事故的,降一级工资。

第5篇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罚细则总则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罚实施细则总则

1、各有关施工生产单位必须认真组织每周一的安全自查活动,并在平�会前书面报矿安检站,未组织检查、弄虚作假者每次罚款200元。矿组织的周二安全检查及每员月的安全大检查(包括上级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各有关单位必须安排人员参加(至少一名领导和一名电工),未参加检查,每次罚款20-100元。

2、岗位工或特殊工种不持证上岗,按20元/人次处罚。

3、井口检身人员工作失职,造成职工携带烟火下井或酒后下井,罚检身人员50元,罚责任者1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工作籍。

4、矿召开的各种安全会议、专题会议及其它会议无故不参加的单位罚款50元/次,迟到罚款20元/次。

5、发生事故不及时汇报或不积极组织抢救的,罚责任者1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根据情节轻重由矿研究处理。

6、规程措施必须严格执行会审制度,对不组织会审的部门主管每次罚款100元,对无措施指挥生产的责任者每次罚款100元,造成事故的由矿研究处理。

7、职工变更工种,新工人入矿未按规定组织安全技术培训或未建立师徒合同,罚责任者50元。

8、井人员不穿工作服、不戴安全帽、不佩带矿灯入井者罚款50元。

9、工人违反劳动纪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罚款50--100元.

⑴脱岗者(情节严重者取上限,其它按下限)。

⑵在岗上或井下睡觉者(情节严重者取上限,其它按下限)。

⑶在岗上或井下打架斗欧者(取上限)。

⑷在岗上打毛衣、打牌、看小说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者。

⑸未经有关领导同意,自找他人代岗者。

⑹酒后上岗者。

⑺不认真执行现场交接班者(要害工种取上限)。

⑻作业人员不听从安全生产指挥者。

10、损坏机电设备、通风设施、通讯设施、井下路标和各种安全设备设施者,除对责任者按经济损失的两倍赔偿外,还执行100--200元的罚款,属于有意破坏者,一经查实,将给予降级,情节严重者开除工作籍。

11、安检员、瓦检员、班组长、区队长不认真执行“一班三汇报”制度者,罚款20元/人、次。

12、对敢于坚持安全生产、抵制“三违”的人和事进行打击报复者,一经查实,将给予100-5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

13、采煤、掘进等施工生产单位,不按规程、措施要求施工,当安监员及业务部门人员提出整改而被拒绝或无故拖延,不及时进行整改的,有权作出停止生产进行整改的决定,每停头(面)整改一次,罚款100--1000元。

14、有关施工单位对于矿临时安排的工作未完成或未落实的,视情节每次按100-1000元处罚,二次安排在规定的时间未完成的,将按第一次的罚款金额加倍处罚。

第6篇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煤矿的质量管理是煤矿的生存之道,抓好质量管理对安全效率有所保障,质量管理是每个员工应尽的职责和义务,特制定本制度。

1、在矿井施工工程中,施工人员必须按作业规程进行技术规范的操作。

2、在作业时的技术标准和安全措施要求认真按安全规程规定的实施行为为准则进行作业。

3、在巷道工程、支护工程、开采工程,严格质量规范,认真履行技术行业质量标准。

4、在掘进时的煤严禁煤矸混装,保持优质、优量,煤矸混装的拒绝验收。

5、矿用所有材料按安全标志,合格产品进库,劣质产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

第7篇 煤矿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

1、为抓好矿井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实现预定安全目标,特制定本制度。

2、矿必须在年前定出新一年的安全生产总体目标,由分管安全的领导作出实现该目标的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为加强对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组织领导,矿成立管理领导小组。

4、每一区队、部门必须根据总体目标,制定出本区队、部门管理范围实现安全生产的措施计划并认真落实。

5、有关部门必须认真抓好各级人员的思想教育,确保全员对安全目标管理的统一认识。

6、每一员工必须支持、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实现安全生产。

7、各区队、部门必须严严格格、扎扎实实做好各项安全管理基础工作,严格实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8、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执行责、权、利结合。

9、为加大安全目标管理力度,矿对各区队、部门及个人进行划分责任区、明确责任人、层层把关,确保安全生产。

10、矿必须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于查出的安全隐患,必须落实措施,及时进行整改。

11、矿年终对安全目标管理状况进行综合考核,评比,对于在安全目标管理中有突出表现、成绩显著的区队、部门和个人进行奖励,对于不负责任而不实现安全管理目标的进行处罚。

第8篇 煤矿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1、我矿安全目标为:实现全矿全年无死亡、无重伤、轻伤不得超过6人次。

2、为实现以上安全目标,矿分每季度为一个安全阶段目标,每季度消灭重伤以上人身事故和重大非人身事故,轻伤不超过1人次。

3、凡实现矿季度安全目标和全年安全目标,矿将根据每个职工对安全工作的贡献大小给予一次性50元以上的奖励。

4、若突破以上安全目标,矿将严肃追查处理,对相关责任者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重大事故由上级主管部门追查处理。

第9篇 煤矿安全管理人员考核细则

一、由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每月举行1—2次安全知识培训,没有举行培训的,一次处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主任罚款200元,扣分:5分。

二、安全员对工作不认真负责,玩忽职守,对违章人员不制止,不处理,不及时上报调度室,违章指挥,一次罚款100元,扣分2—5分;对因此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其责任,态度不好的,予以辞退。

三、瓦检员不做到“一炮三检”、“一班三检”,瓦检记录不清,不及时上牌公布,一次处50—100元罚款,扣分5—10分。

四、工人入井不佩带安全帽、合格矿灯、穿工作服、矿靴的,一次处检身员、跟班安全员各罚款30元,扣分3分。

五、斜井或上、下山巷道,规定“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如发现人、车同行一次处当班安全员罚款50元,扣分3分。

六:发现工人酒后下井,一人次处检身员、跟班安全员各罚款200元,扣分:10分。

七、机电设备必须专人操作,让他人代管操作的,一次处当班员50元,扣分3分,代为操作者一次处罚20元,扣分2分。

八、凡井下的设备专职操作人员不按《规程》规定操作,造成设备损坏的,由当事人赔偿全部损失,扣分:10分。

九、采煤、掘进作业面的顶板,经检查有安全隐患,除要求当时排除的以外,未排除的处跟班安全员罚款200元,扣分:10分;不及时处理到位的一次处跟班安全员罚款100元,扣分:5分。

十、采煤、掘进不按《规程》支护的,欠一支柱处跟班安全员20元,不按规定装箱的,一次处跟班安全员30元,扣分:3分(跟班安全员提出但工人不执行的,只对工人处罚);

十一、回采工作面,严禁一人回柱放顶,违者一次处跟班安全员罚款30元,扣分:5分。

十二、电工不按操作规程办事,违章一条处罚款30元,扣分:5分;造成电气设备损坏或其他事故的,由当班电工负全部责任,并扣分100分,符合辞退条件的,应予辞退。

十三、回风巷道要清理干净,经常维修以免堵塞,若因此造成通风不能正常进行的,一次处安全生产矿长50元,扣分:2分。

十四、井下工作人员不准在危险的地方休息,违者一人次处跟班安全员50元,扣分2分;严禁在井下睡觉,违者一人次处跟班安全员罚款150元,扣分:5分。

十五、井下的炸药、雷管严禁乱丢、乱放,雷管、炸药混装,违者一人次处放炮员罚款100元,扣分:5分。

十六、井下如发现有人携带烟、火,一人次处当班检身员、跟班安全员各罚款150元,扣分5分。

十七、发现工人上、下班搭乘矿车,一人次处跟班安全员罚款100元,扣分:5分。

十八、风筒不及时修补,如发现有漏风现象严重或风筒破口达1寸以上,处当班安全员罚款20元,扣分:2分。

十九、处理瞎炮必须按照规定操作,严禁挖瞎眼,一经发现处跟班安全员罚款100元,扣分:5分。

二十、工作面必须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或空顶距超长,违者一次处跟班安全员罚款100元,扣分:5分。

二十一、井下严禁乱挖滥采,为抓产量偷挖保安煤柱,发现一次处跟班安全员罚款50元,扣分:2分。

二十二、非本矿工作人员严禁入井,违者一人次处当班值班员罚款50元,扣分2分。

二十三、本矿技术矿长,技术员必须搞好各类掘进,回采、通风、运输等巷道作业面的设计、布置;对安全隐患及时查处,提出整改方案,对掘进巷道没按要求悬挂中线、设腰线,欠一处罚款5000元,扣分20—50分。并按矿规和协议有其它处罚的一并处罚;对有明显安全隐患的,不下井检查或没有提出整改方案的,一次处罚500元,扣分20分;对因技术矿长、技术人员的失职,引起的较大事故,除要求技术矿长、技术人员负赔偿责任外,并由相关部门追究其应负的责任。

以上集分考核,每月考核一次,每月满分100分,每月70分以上为及格者,全年总集分1100分,全年集分800分以上才能享受矿所设安全奖,并按集分在700分以下的,作辞退处理。

第10篇 煤矿安全管理科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协助领导组织推动安全生产工作,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令、方针和政策。

二、汇总和审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三、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和修订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对制度、规程的贯彻执行进行监督检查。

四、经常进行以抓点带面的形式对现场检查,协助解决问题,存在特别紧急的不安全因素,有权指令先行停止施工,并且立即通知有关责任人整改。

五、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

六、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检查、监督基层单位安全培训工作,特别是新工人的上岗前培训。

七、指导基层专(兼)职安全员工作。

八、督促有关部门按规定及时发放和合理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九、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提出预防事故的措施,并督促按期执行。

十、组织有关部门研究执行防止职业中毒的措施。

十一、督促有关部门搞好劳逸结合和女工保护工作。

十二、责任目标:确保施工现场安全达标率100%,施工现场文明施工达标率100%,安全检查每个工地每周不少于1次,年度安全大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安全检查落实整改率100%,确保年度无安全事故发生,轻伤事故频率控制在1.5%以内,管理人员、工人安全教育必须达到100%,确保各项安全技术措施有针对性,施工用电达到部颁标准,“三宝”、“四口”防护达标,各种脚手架搭设达标,施工机具防护齐全有效,模板工程达到部颁标准,塔吊达到部颁标准。

第11篇 煤矿安全管理代班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矿级领导带班制度和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目标主体责任制,特制订本矿《安全管理代班制度》。

1、矿级领导因身体不适、突发事件等原因不能参加当日现场带班作业的,可以安排其他矿级领导临时代班,代表人必须在《矿级领导带班记录》中记载代班原因及代班期限。

2、业主或矿长临时安排他人代班的,现场代班时间累计不得超过48小时,且安排领导和代班人必须同时在带班记录上签字,代班人必须由具有带班资质或参加过矿山安全培训机构举办的安全、技能培训的人员担任。

3、矿级领导现场人班时间不得超过7天,若代班时间需超过7天的,需经业主、办公室、生产技术科,安监科开会决定,参会人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同意,且必须落衬“谁在岗,谁主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安全责任落实制。

4、代班原则:按领导级别依次行使安全目标主体管理权,业主为全矿安全生产总责任人,主要负责人全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专职安全管理员为全矿安全生产现场第一责任人,各班组长为安全生产现场第二责任人,业主当日不在岗位的由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负责人不再岗的由安全员担任,以上主体职员均不再岗的由班组长汇同各班技术人员按应急机制监督管理,全矿不得进行爆破作业。

5、代班期间要经常巡视炸药仓库、边坡、采掘作业点、破碎机等重点部位,发现问题要及时向业主和主要负责人报告。

6、把当天发现的问题、上级临时通知,以及解决的问题,及时传达给每名工作人员,为第二天的工作做好准备,对工作人员的迟到、早退、漏岗等情况进行检查,并认真填定带班记录备查。

7、代班期间玩忽职守、违章指挥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按矿规处罚制度执行,问题严重的按相关部门规定处罚。

8、代班制度除适用矿级领导外,各主管人员和班组长一并按此规定执行,以此类推层层落实目标责任。

第12篇 煤矿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是煤矿生产建设必须遵循的“三大规程”之一,是职工从事岗位作业进行生产活动的准则和行为规范,是保障生产安全的基础。为规范安全操作规程的编制、审核、贯彻、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第1条从事矿井生产、生活的所有岗位工种必须制定安全操作规程,由各分管领导组织本系统的单位部门负责人对本单位部门所有岗位工种编制安全操作规程并审核贯彻执行。(对山东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执行部分不再制定)

第2条安全操作规程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符合现场条件,体现专业工种特点,具有指导性,便于规范化操作。

第3条安全操作规程的编制应涵盖如下内容:

1、各工种、岗位对操作人员的基本要求;

2、各工种、岗位对操作人员操作程序和标准;

3、岗位环节全过程控制,要涵盖从进入操作现场、操作准备到操作结束和离开操作现场全过程的各个操作环节;

4、违反操作程序和标准可能导致的危险和危害。

第4条安全操作规程必须经单位技术负责人组织审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批准发布实施。

第5条职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岗位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培训,掌握工种安全操作规程,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特殊工种必须按规定经具有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第6条基层区队(车间)必须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操作规程培训,培训形式可多样化,每半年组织一次考试。

第7条安全监察部门、专业职能部门负责对安全操作规程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操作规程的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8条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是提高职工素质、保证安全生产的一项长期基础工作,各单位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和分工,认真组织开展好此项工作。否则,因操作规程编制、审核、贯彻执行不力的给予100~500 元的处罚,因无安全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要追究相关责任。

第13篇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为切实搞好我矿的生产管理,明确职责范围,减少扯皮,不留死角,进行有效地生产组织、控制和协调,达到稳定秩序,疏通环节,提高效率,实现安全、文明、高产高效之目的,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凡属矿井生产的开拓、开采、巷道准备、维修、机电设备安装维修工程,供电、排水、压风、抽风、提升、运输和“一通三防”各系统的调整及其系统内的设备、设施等的安装、拆除、更换的施工作业,均应编制和提出计划,并提交作业规程或措施,由矿统筹安排,任何单位不得擅自作主,进行影响正常生产秩序及各系统正常进行的非正常性施工作业(应急抢险、抢救除外)。

第二条:矿井生产的各期计划,由技术科、生产科、企管科根据有关规定,组织人员编制。呈报和下达年、季、月生产计划指标,要结合矿井实际情况,通过矿领导集体研究,矿长负责确定。月度计划指标,应根据有关劳动定额,结合具体实际情况编制提出,并组织有关人员审议后,由矿长确定。一经确定的年度、季度、月度计划,由企管科负责编制表册,及时呈报,发至各有关部门和生产单位。生产月度作业计划,要在计划实施前2天下发。

第三条:各单位、部门按照矿下达计划,要尽快研究制订出落实完成计划指标的方案和措施,并做好相应的传达、布置工作。生产科负责落实矿井产量进尺、工程计划的生产组织和生产设备、材料、物资供应的安排和布置工作。供应科按计划负责材料、物资的采购供应。

第四条:矿利用生产平衡会、调度会和工前会形式,调度、平衡生产计划及指标的落实,主要由生产科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根据计划布置具体生产工作。并及时分析、研究、总结旬、月生产组织、计划指标及有关布置工作的落实情况,汇报和提出下步打算要求。

矿安全生产平衡会每逢1、11、21日召开。上午8:30分安全生产小组成员参加;下午15:00时,全矿所有副区、科级以上干部参加,政工科负责点名,办公室做好会议记录。迟到、早退者要每人罚款10元;无故缺席者罚款20元,并给予通报。

每天生产调度会16:00时开始召开,生产科长主持,调度室主任做好记录。生产、技术、安全、供应、生产区队、辅助生产单位的负责人和当日值大班的领导,必须按时到会。单位行政负责人休息或其它原因不能到会者,要指定人员参加,无故不到会者罚款20元,迟到者罚款10元。因未到会而影响工作布置或其单位生产的,应由参加会议者负责。

第五条:各生产、辅助单位及有关部门,必须接受矿计划性工作指导,按矿领导、生产科和有关会议布置积极组织落实,完成矿和生产科布置下达的生产工作任务及有关指标。在组织生产和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现或出现问题,要及时向矿领导及职能部门反映、汇报。否则,影响生产或完不成有关指标,按矿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责成单位负责人说明情况或检查。

第六条:矿值大班干部应坚持24小时值班,及时处理当班有关重大问题。中、夜班要有一人下井,至重点区域头面及施工场所了解情况,检查落实有关问题,并实行交接班制度。接班人员必须在值班日的早上6:30分到调度室参加工前会。

第七条:当班调度员,对矿井生产和当班安全、工程施工情况等及时了解掌握和调度,对发现和井下汇报要求调度处理的问题,要及时妥善处理。重大问题按程序反映汇报。对当班上级的来电、来函必须要做好专门记录,并向矿领导汇报。对当班安全生产等方面情况要做好记录,必须交给下班处理的问题事项,要采用文字记录形式并口头交待清楚。待接班人员办理签字交接手续后,方可下班。否则,出现事故,追究接班人员责任。

第八条:各生产、辅助单位,每班次都要有区队干部跟班指挥生产。当班带班干部必须参加矿召开的工前会,并将矿工前会安排的生产任务及对安全、质量的要求和注意事项,结合本单位当班次施工作业的任务要求、安全及质量保证措施等,在本单位工前会上向当班人员传达并交待清楚,确保完成生产的任务。

第九条:井下现场带班干部,要坚持按时上班和现场交接班制度,不得晚下井、早上井(参加调度会的区长、书记早班可提前2小时上井,现场交接班时间为:夜班0:00,早班:8:00,中班:16:00)。现场交接班时要交清接明上班次安全、生产、质量等情况,特殊情况时(如:现场生产设备、安全及事故正在处理)上班次带班干部不准离开现场或交接上井(经本区区长或矿领导同意的除外)。

第十条:当班带班干部,必须坚持井下现场向调度室班中、班末汇报制度。汇报要清楚明了、具体、实际,否则,迟报、漏报一次罚10元,并且在调度室的考勤无效。回报不实或因漏报而影响安全生产的,要严格追究处罚。

第十一条:井下现场人员、跟班干部、固定岗位人员,坚持8小时工作制。特殊情况,需经调度室值班人员许可方可上井。否则,早上井一人次罚款50元,并记一次“三违”。因早下班或离岗等原因造成的责任事故,严格追查处罚。

第十二条:井口下料严格按规定时间执行,运料重车当班要倒运出来(喷浆料车可压一天,但一头面最多不超10辆),每压一辆按10元处罚。

第十三条:非计划性工作和其它生产应急工作,由生产科根据具体情况安排,一般均实行派工单制度,接受派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所派生产、工作任务。否则,处罚接受单位及其负责干部。派工单每月结算一次。有定额的按定额结算,无定额的按矿计时工结算。

第十四条:各类影响时间,由坐台调度员如实记录。调度室按旬、月统计纳入月度生产结算和合同考核(月度影响规定:溜子队每一道机巷30小时;机电、运输各为30小时。影响每超过规定1小时,按200元给予处罚)。当班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问题,无人及时处理,责任单位应赔偿被影响单位。因设备、材料供应不及时(包括未及时采购、修旧备用的设备、材料及零配件)而影响生产,追究供应、管理等有关部门的责任。

第十五条:收尺及煤岩别折算由技术科地质、测量负责实测实报。一项工程未结束时,每旬,每月各测报一次。每项工程结束(包括采掘工程、修复工程、毛硐、小井等)必须及时测量实报,并在图纸上标绘清楚。测报不实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井巷修复,按以下规定执行:

1、掘进施工巷道未交付使用前,连续施工200米以上的,其工作面迎头向后200米范围内的断梁折柱,由掘进单位及时更换合格。否则,拖后一天,每一断折棚罚款50元。200米以外的断折棚由生产科安排其施工单位或其它单位及时更换,每更换一棚、补一个计时工,未及时更换的,按每棚50元罚责任单位。

2、采煤工区负责其工作面两道的所有维护,其范围内,必须达到无断梁折柱,断面符合要求。否则,每一断折棚,罚款50元。造成片邦、漏顶或其它事故追究其采煤工区责任。

3、除未交付使用的掘进巷道和采煤工作面两道外,其它失修井巷一般由修备工区负责维护和修复。年、季、月要有修复计划,坚持做到“一工程一措施”,具体由生产科安排实施。月度修复工程及维护、改棚工作量纳入生产结算,并要检验其修复、改棚的质量,达到规定要求的予以计量,否则不予计量或酌情处罚。修复巷道工程造成冒顶堵巷者,严格追究责任。修复完毕时,其修复施工单位要将余料及时运走,其它煤矸、杂物清理干净。否则,处以50元至200元处罚。

第十七条:“五大”工程质量严格执行旬、月检查制。检查组织、汇报如下:

1、检查时间:“一通三防”检查逢8、18、28日;机电、运输检查逢9、19、29日;采、掘、修质量检查逢10、20日和月底一天的早7:40分准时在调度会议室集中召开检查预备会。

2、重点工程和采掘工作面的竣工验收,由施工单位首先提出验收申请,矿及时组织验收和交接。新工作面投产前,由生产矿长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或系统功能达不到要求,不得移交生产。

3、旬检查要严格对照标准进行检查。检查的当天下午3:30分在调度室召开检查汇报会,标办要做好检评记录,并负责下发整改通知单。凡是参加检查的人员,都应参加汇报会,无故缺席一人次罚款20元。

第十八条:采掘工程出现不合格或综合防尘不达标的头面,按质量标准化奖罚规定及通防有关规定处罚,并责令停产整改。

第十九条:矿井所有的溜子安装、回收及日常各区队溜子配件的提供,均由溜子队负责安装与回收,要按生产科安排,落实工作。

第二十条:各生产、辅助单位所分管负责的巷道、机电硐室及其它区域,必须保持清洁卫生,无杂物。否则,检查发现一次(处)达不到卫生要求,扣文明生产2分,并按文明生产管理规定给予罚款。所有设备、设施(包括设备及其零配件),必须按有关规定管理、使用和防护。否则,损坏者追究其区域分管负责单位的责任,并按规定处罚;严重者,按破坏生产论处。

第二十一条:生产现场出现一般及以下生产事故,由责任单位及时妥善处理。否则,达不到有关要求,一处(次)罚款100-500元;造成后果的,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各级生产管理人员及全体职工,必须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关于煤矿生产安全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程和上级及本矿的各项有关管理规定,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否则,造成生产被动或影响正常生产秩序及系统运行者,按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并处罚。

第14篇 煤矿安全管理体系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我矿本质安全管理体系建设逐步推进和健康发展,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激励机制,进一步强化安全管理的过程控制,切实把安全生产与员工切身利益紧密联系起来,调动全体员工做好安全工作的积极性,实现我矿本质安全型矿井建设目标,现制定“白芨沟矿本质安全管理体系考核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我矿本质安全管理体系建设目标是:实现神华集团公司本质安全管理三级矿井;消灭轻伤以上人身事故;消灭各类重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消灭a类“三违”,b类c类“三违”逐年下降;最终实现安全管理零缺陷、工程质量零次品、安全检查零死角、设备运行零故障、员工操作零“三违”、安全生产零事故的本质安全管理目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矿属各单位、科室。

第四条 本办法施行的依据是《神华集团本质安全管理体系考核评分标准》(以下简称“神华标准”)和神宁集团公司相关文件。

第五条 矿成立本质安全管理体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各副总,机关各科室科长,基层各生产单位、辅助生产单位、地面生产服务单位队(科、厂)长 。

领导小组下设考核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主 任:

成 员:

领导小组下设以下工作小组

采掘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职 责:负责综一队、综二队、综掘队、掘一队、掘二队、准备队及全矿地测防治水专业本质安全管理体系检查、评价、考核。

2.机电运输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职 责:负责机电队、运一队、运二队、运转队、选煤厂、机安队、汽车队、通讯队及全矿机电运输专业的本质安全管理体系检查、评价、考核。

3.通防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职 责:负责通风一队、瓦抽队、灭火队、救护队及全矿通防专业的本质安全管理体系检查、评价、考核。

4.卡布梁采区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生产科、机电科、通风科、安监二站、调度室相关人员。

职 责:负责采一队、采二队、掘三队、机运队、综合服务队本质安全管理体系检查、评价、考核。

5.职业健康和环境卫生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人力资源科、企管科、工会、供应科、物业公司有关人员。

职 责:负责全矿职业健康和环境卫生系统的本质安全管理体系检查、评价、考核。

6.安全文化建设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文化宣传科、职工培训科、武保科有关人员。

职 责:负责全矿安全文化建设系统的本质安全管理体系检查、评价、考核。

7.综合管理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职 责:负责对矿本质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检查、评价、考核与管理。

第六条 本质安全管理体系检查考评分为五级(满分100分)。

一级: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

二级:得分80分以上(含80分);

三级:得分70分以上(含70分);

四级:得分60分以上(含60分);

非本质安全矿井:60分以下。

第七条 本质安全管理体系按“神华标准”五大部分(二级指标)28个系统(三级指标)207个元素(四级指标)962个五级指标检查评级。

第八条 神宁集团公司对矿按本质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结构工资两部分考核。其中本质安全管理体系按“神华标准”5大项全面考核,满分100分,由集团公司安监局每季度检查考核一次。安全结构工资按“神华标准”第4大项“生产系统安全要素管理(144个元素)”考核,满分60分,由驻矿安监处每月检查考核一次。

第九条 “神华标准”本质安全管理体系考核评分。

考核评价时直接对照五级指标进行检查,根据五级指标检查结果计算四级指标得分,四级指标得分之和为最终结果。具体打分方法为:

1 若四级指标下包含1-2个五级指标,任何一个五级指标不满足时,该四级指标得0分;五级指标全部满足时,四级指标得设计分值。

2 若四级指标包含2个以上五级指标,任何一个五级指标不满足,该四级指标得设计分的50%;两个以上(含两个)五级指标不满足时,该四级指标得0分。

第十条 矿安全结构工资检查评分。

安全结构工资按“神华标准”第四大项生产系统安全要素管理(144个元素),分井下现场检查和地面内业检查两部分。矿已把所有五级指标分解到各科室和基层单位,各科室及基层单位进一步落实责任,把指标分解到人。

1.安全结构工资井下现场检查评分

1.1 井下现场检查分采掘(包括地测防治水)专业、机运专业、通防专业归口检查。

生产科(地测科协助)、机电科、通风科按照职能对业务范围内的所有基层单位制定有针对性地现场检查表,经专业副总审核、分管矿领导签发,统一印制执行。

1.2 矿对基层井下现场本质安全管理检查每旬不少于一次。由安监科组织,矿领导、各副总、各生产科室参加。生产科室每检查组不得少于一人,按照检查表对专业范围内的检查项目进行检查评分。各科室的检查问题和评分结果于翌日10:00时前以五定表形式报安监科,安监科汇总作为矿每旬检查结果。

1.3 职能科室对专业范围内基层单位井下现场本质安全管理检查每旬不少于一次。由生产科、机电科、通风科分口组织,安监科、地测科、调度室等相关科室参加。生产科、机电科、通风科分口评分,于次旬3日前将检查问题和评分结果以五定表形式报安监科,作为专业每旬检查结果。

1.4 对基层单位本质安全管理体系井下现场检查考评以矿检查和专业检查结果为定级依据,满分100分,其中矿检查占60分,专业检查占40分。计算公式:现场检查得分=(矿检查得分之和/矿检查次数)× 0.6 +(专业检查得分之和/专业检查次数)× 0.4。矿旬检出现一次非本质安全等级其考评结果定为非本质安全等级,其最高得分不得大于或等于60分。

2.安全结构工资地面内业检查

2.1 矿对各基层单位安全结构工资内业检查按“神华标准”第4大项“生产系统安全要素管理(144个元素)”中内业资料和“神华标准”第一大项、第二大项、第三大项、第五大项相关内容同时检查。

2.2 安全结构工资内业检查每月进行一次,由安监科组织生产科、地测科、机电科、通风科、调度室等职能科室参加,分专业进行。

2.3 安全结构工资内业检查以受检单位被检查项目设计分值之和为满分。计算公式:内业检查得分=(实际得分/被检查项目设计分值之和)×100。

3. 基层单位安全结构工资得分满分100分,以现场检查得分和地面内业得分为依据。其中现场检查得分占60%,地面内业得分占40%。计算公式:安全结构工资得分=(现场检查得分×60%)+(内业检查得分×40%)。

4.安全结构工资考核加减分规定

4.1 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取消事故责任单位安全结构工资;发生轻伤事故一人次,扣事故责任单位20分;发生轻伤事故二人次及以上,取消事故责任单位安全结构工资;发生轻微伤一人次,根据事故情节和受伤程度扣事故责任单位3-8分,累计累扣。

4.2 发生非人身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按事故情节、损失大小和事故追查结果确定事故等级,参照人身事故扣分。

4.3 对采掘生产单位、辅助生产单位按管理难度制定难度系数。

采掘生产单位:综一队和3个圆班组掘进队1.1;其余采煤队和2个圆班组掘进队1.05;其他采掘生产单位1.0。

辅助生产单位:通风一队、机电队、运输二队、瓦抽队1.1;运输一队、通风二队、运转队、机运队、选煤厂、机安队1.05;其他辅助生产单位1.0。

第十一条 矿本质安全管理体系检查评分办法

矿本质安全管理体系检查评分分矿自检和上级检查两部分。神华集团公司每年对我矿本质安全管理体系检查验收一次,神宁集团公司每季度检查考核一次,矿自检实行月检查、季考核。

1.矿本质安全管理体系自检

1.1矿本质安全管理体系自检每月检查一次,享受结构工资的单位,其结构工资月度考评结果即为本质安全管理体系月度考评结果。

1.2 不享受安全结构工资的单位,由安监科组织,相关科室参加,按“神华标准”每月检查一次,其得分即为月度考评结果。

1.3 各单位每季度3个月得分的加权平均分即为该单位本质安全管理体系季度考评结果。

2.上级对矿本质安全管理体系检查

上级对矿本质安全管理体系检查考核结果,作为矿考核各职能科室和各基层单位的重要依据。矿按上级检查出的问题和扣分原因,对责任单位和监管单位直接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矿设立本质安全管理体系奖励基金,专项用于本质安全管理体系奖励。

第十三条 奖励基金资金来源

1.矿按吨煤提留自用的安全奖;

2.矿按工资总额提留自用的本质安全管理体系奖;

3.矿从计件工资(效益奖)支付的原安全质量抵押金;

4.矿本质安全管理体系罚款。

第十四条 安全结构工资考核结算

享受安全结构工资的单位,其结构工资考核结果为结算安全结构工资的依据。

1.按我矿本质安全管理体系建设目标,结算安全结构工资的基准分为70分。得分达到70分,按得分结果结算安全结构工资;得分在70分以上,每超1分加发安全结构工资3%,低于70分,每少1分减发安全结构工资3%;得分在60分以下,取消安全结构工资结算资格。

2. 享受安全结构工资的单位从计件工资(效益奖)支付的原安全质量抵押金,作为本质安全管理抵押。

2.1 本质安全管理抵押标准为:采掘生产单位100元/人、辅助生产单位60元/人。

2.2本质安全管理抵押支付的条件为:得分结果达到本安三级,全额返还抵押金;得分结果达到本安二级及以上,按抵押金额给予奖励;得分结果达到本安四级,减发抵押金额50%;得分结果为非本质安全等级,取消兑现抵押金。

第十五条 本质安全管理体系考核奖励。

为鼓励全矿员工推行本质安全管理体系的积极性,矿设立每月50000元的专项奖励资金。

1.全矿生产单位、辅助生产单位按月度综合考评结果,各取前2名进行奖励。其标准为:采掘单位第一名集体奖励10000元,党政技1000元/人;第二名集体奖励8000元,党政技800元/人。辅助生产单位第一名集体奖励6000元,党政技800元/人;第二名集体奖励4000元,党政技600元/人。

2.专业科室按上级月度考核结果,对专业第一名奖励5000元,专业第二名奖励3000元。专业达到规划等级,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全月检查考核工作,从安全结构工资中给予适当考核奖励。

3.其他单位科室,由考核办公室按月考核,矿季度奖励。其标准为:第一名集体奖励3000元,党政技800元/人;第二名集体奖励2000元,党政技600元/人。

第十六条 本质安全管理体系考核处罚。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责任,对达不到规划等级,推行本质安全管理体系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1.对上级检查,达不到规划等级的责任基层单位,集体罚款10000元,党政技罚款1000元/人;对责任专业科室罚款3000元,科长罚款600元。

2.对上级检查出的问题,凡是人为因素落实不力、管理不善者,由考核办公室提出处罚意见,报领导小组批准进行责任追究并通报全矿。

3.矿检查综合考评达不到规划等级的责任单位集体罚款6000元,党政技罚款500元/人;矿检查综合考评为非本质安全的单位集体罚款10000元,党政技罚款1000元/人。

4.矿查出的安全隐患和员工不安全行为执行“关于印发《白芨沟煤矿安全问题及隐患管理办法(试行)》及《白芨沟煤矿井下巷道文明生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神宁白矿〔2008〕261号)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本质安全管理体系考核奖罚资金的管理、使用。

1.各专业科室日常本质安全管理罚款由科室开具处罚通知单报人力资源科,由人力资源科扣款;矿检查

第15篇 k矿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我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遏制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生产状况逐步好转。促进煤矿企业合法、安全、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炭法》和国家446号令,及其它相关煤矿管理规定,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1、煤矿企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谁办矿、谁受益、谁负责安全生产”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重点遏制瓦斯、水害、火灾、顶板等事故。

2、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持企业负责,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行安全生产法人负责和投资决策人负责制相统一的管理制度。明确企业及法人是煤矿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和安全生产的责任人,对煤矿安全生产承担法律责任。

3、转变思想,与时俱进,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的重要性,同时将各种制度贯彻到平时的安全生产工作中。

二、强化安全生产管理,提升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水平

4、完善矿井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矿井设立矿长、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同时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并有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同时每班必须配备一名有责任心的跟班管理干部,实行8小时跟班作业。煤矿企业还必须配齐持有有效特种作业资格证的瓦检员、放炮员、电工、绞车工、安检员、瓦斯监控员。

5、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矿企业必须明确企业法人、分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各岗位人员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责任逐级分解,落实到各岗位人员,形成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6、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包括“一通三防”防治水、防灭火等管理机构,管理措施,明确责任人,人员至少4人以上。

7、制定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年度生产方案和各项工程的技术措施,并严格执行。

8、建立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各矿应设立专职安全检查机构,且人员不少于5人,并确保每旬集中检查一次,排查隐患,督促各项措施的落实到位。

9、落实安全办公会议制度。煤矿每周至少由企业法人(或矿长)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专门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办公会议决定事项要明确责任,形成纪要,并在下次会议检查落实,留有记录。

10、各煤矿必须建立值班调度室,实行24小时领导全班调度制度。每班必须由值班干部组织开好班前会、做好调度记录、做好领导下井记录、跟班干部下井记录等。

11、按要求完善矿井管理的“十六”项制度和“八大”记录。

三、加强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和技术管理

12、落实企业法人(矿长)和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企业法人(矿长)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0次,生产、安全、机电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5次。

13、落实现场管理制度。要严格落实井口检身制度和进出人员清点登记制度,严禁人员酒后或带火种下井;严禁穿化纤衣服、打赤膊下井;严禁使用失爆矿灯,下井人员必须配戴安全帽、防爆矿灯和自救器。加强现场检查和安全管理,严格按照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组织生产,从严查处“三违”现象,现场存在安全重大隐患时要立即停止作业,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存在险情时必须立即将人员撤出到安全地点,并及时上报。

14、加强现场作业管理,每项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技术负责人批准并向现场人员贯彻后认真执行,对贯通巷道、排放瓦斯、处理自然发火、探放水等工作,矿技术负责人要到现场指挥。

15、井口20米内严禁烟火,并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牌,井口照明必须一律使用矿用防爆灯,严禁明火照电,地面压风机必须置于井口20米以外,绞车房配电设备必须隔开,绞车房和充电房要配有灭火器、沙箱等灭火器材,严禁使用危房。

16、加强技术基础工作,技术负责人负责制定矿井灾害预防计划,加强矿井灾害预防工作,矿井必须经常实测并及时填绘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和井下避灾线路图。对矿井地质情况,开采情况,周边矿井采空区情况要定期进行分析,针对性的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并调查当地水文资料,形成完整的技术资料,严禁超层越界开采。

17、煤矿开采应做到合理利用资源,并使用正确的开采方法,严禁乱采乱挖、乱费资源;严禁开采各类保安煤柱。

18、确保矿井生产系统完善可靠,并有两个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两个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得少于30m,保持采煤工作面至少有两个安全出口,分别通到进、回风巷道。严禁独眼井生产,严禁未经市煤炭行业监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生产系统。

19、矿井必须有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井下必须有足够风量,每旬组织1次对矿井全面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随时测风,严禁采掘工作面微风或无风作业;严禁瓦斯超限作业;严禁利用老塘通风,风筒离作业点档头不得超过3米,井下局扇距回风口的直线距离不得小于10米。

20、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严禁自然通风和以局代主。地面主扇必须配备一台同等功率的配用主扇,并能保证随时开启,且安装好反风装置,严禁随意停开风机,确保风机24小时正常运转,在停风状态下,必须撤出人员,维修巷道,检修设备不得破坏正常通风系统。

21、严禁风井出煤,如风井井筒维修需启动风井,实行向安监站请求报告制度。系统调换应向市局报告,批复后方可实施。

22、加强瓦斯检测与管理,实行瓦斯“三对口”和“一炮三检”制度,矿井必须严格执行瓦检员提前半小时进班,最后出班,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认真填写日记手册和瓦斯报表,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必须坚持每天审查瓦斯报表,均要签字,提出意见。

22、加强矿井水害防治的技术管理,严格执行“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五项综合治理措施,受水威胁的矿井和区域必须建立探放水队伍,配齐探放水设备,技术负责人每季度组织一次对矿井水情调查,制定水害防治的专项措施,探水距离不得小于10米,完善好探放水记录。

23、应在井底附近建立水仓和排水设施,且必须建在新鲜风流中,同时必须备有两套能正常运转的排水设备。水仓总有效容量不得小于4小时的正常涌水量,水泵总排水能力应能在20小时内排出24小时的最大涌水量,严禁在水体下和洪泛区采煤。

24、加强现场的顶板管理。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主要巷道必须按照作业规程的要求,严格执行顶板管理制度,及时加强支护,严禁空帮、空顶、超前作业。严格执行敲邦问顶制度,严格当班质量验收,及时解决存在的质量隐患和安全问题,确保采掘工作面支护优良和作业安全,严禁使用茅草拼邦。

25、有煤层自然发火倾向的矿井必须配备一氧化碳检测器,制定合理的防灭火措施,加强巡视。

26、制定启封密闭、处理瓦斯超限和瓦斯积聚的排放措施。

27、加强盲巷及暂停工巷道的管理,盲巷、废弃巷道及采空区必须及时打好永久性密闭,暂停工巷道必须打好栅栏并悬挂警示牌。

28、贯通巷道和石门揭煤,井筒揭煤必须制订安全措施,防止瓦斯煤炸和瓦斯突出。

四、加强机电,爆破材料的管理

29、矿井必须采用双回路供电,实行井上、下用电分开,严禁由地面中性点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

30、各煤矿必须使用安全达标的矿用提升绞车,并使用合格的钢丝绳,严禁使用φ1.2以下的绞车提升人员,斜井和立井井口必须设置栅栏门。

31、立井提升人员必须配套合格的罐笼,每次提升人员不得超过四人,严禁人货混装,严禁不带电操作,严禁使用吊桶上下人员。

32、斜井提升必须设立“一坡三档”,并安装防跑车装置,运送人员必须使用专用人车,并做到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严禁人员蹬钩,乘坐矿车,严禁断电放飞车。

33、加强主副索的检查并做好记录,主要提升钢丝绳必须每天以0.3m/s以下的速度进行一次详细检查,并作好记录,当断丝面积超过5%、直径缩小超过10%的钢丝绳严禁使用。

34、加强电气设备的管理和保护,井下电气设备(含电缆)必须具有煤安标志和合格证。严禁电气设备失爆,井下电器要有“三大”(断路、漏电、接地)保护装置,煤电钻必须使用综合保护装置,检修或搬迁井下电气设备前必须切断电源,并由专职电工进行操作,严格执行“谁断电、谁送电”的原则。

35、矿井必须有和外界联络的通讯设备,井上下设置可靠的声光信号装置和防爆电话,采掘工作面有通讯电话,并由专职信号工发送信号,保持矿井通讯24小时畅通。

36、禁止使用塑料编织袋风筒或其他非抗静电阻燃风筒。制定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恢复通风前瓦斯排放措施,严禁一台局扇向两个作业点供风,严禁串联通风。

37、加强瓦斯监控系统的管理工作。按规定进行强检和日常校验,严禁自行调高瓦斯报警、断电浓度值,规定其断电值为0.9%瓦斯浓度。合理安装好探头,低瓦斯矿井至少配足两个探头,高瓦斯矿井至少三个探头,安排专人负责。

38、局扇供电必须使用专用电缆、专用开关,实行风电、瓦斯电闭锁。

39、严格执行地面放炮制度,使用发爆器放炮,发爆器与钥匙分开存放。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专用铜蕊绝缘线,雷管、炸药必须分装在带锁的非金属容器内,由放炮员运送下井。

40、各爆破作业地点要编制爆破说明书,当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或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时,严禁装药放炮,严禁使用非矿用安全型炸药,保证矿井爆破材料“领、用、销”的数据记录真实、一致。坚持“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班组长、安检员、专职放炮员三人共同认定后,才许放炮)放炮制度。

五、完善各项相关的管理体制

41、井下每个工作面,每班次作业人员不得超过9人(含跟班干部),其中集中在同一地点的作业人员,不得超过5人,煤矿企业必须为井下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无偿支付保险费。

42、落实职业危害的防治,配备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检测和防护设备与装置,认真落实现场防治呼吸性粉尘、噪声、有毒有害气体的措施,切实改善井下作业环境。按标准为职工免费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43、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按相关规定提足用好安全生产费,保证隐患整改的资金投入。每年制定安全资金提取和使用计划,并交纳一定数额的安全风险押金,设立专用帐户,明确专人负责。

44、严格井下从业人员准入标准,煤矿对招用的井下从业人员(包括农民工)必须按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严禁使用女职工和未成年人以及有智障的人员从事井下作业。

45、严禁以包代管或层层转包,煤矿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矿井采掘或井巷维修进行劳务承包,严禁随意转让股权,卖买矿井。

46、矿井必须和有救灾能力的矿山救护队签订预防性安全检查、安全技术服务和救灾协议。

47、保证安全培训条件,矿井要明确培训管理责任,制定教育培训计划,落实培训场地、经费、教材、教员及设施。自身条件不具备的必须与具有资质的培训基地签订教育培训协议委托培训。

48、落实全员培训。对新招入的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不少于72学时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并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4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井下作业人员每年接受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0学时,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必须经相关机构培训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方可上岗工作。

49、加强应急管理建设,建立应急救援机制。煤矿要制定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改完善,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救援制度,以法人代表(矿长)牵头成立机构,并报镇安监站备案,同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定期组织培训和演习。

50、严格落实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企业负责人应按规定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积极组织抢救,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严禁发生事故后逃匿,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配合调查,从中吸取教训。

51、坚决杜绝“三违”和“三超”现象,造成事故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

煤矿安全管理制度项汇编(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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