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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管理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作用和地位【16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92

技术管理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作用和地位

第1篇 技术管理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作用和地位

技术管理具有超前性、规划性和指导性的特点。因而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基础和保证。煤矿事故,特别是重大恶性事故的发生,大多是煤矿生产中某个环节或某些人员的失误或疏忽造成的,而技术管理上出现漏洞或者技术管理不到位,往往是造成事故的一个主要因素。因此,加强技术管理工作,提高技术管理水平,改善煤矿安全技术面貌,对煤矿安全生产具有重要意义。

1 技术管理是煤矿安全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它贯穿于煤矿生产活动的全过程

煤矿安全管理时刻存在于煤矿生产管理工作之中,涉及到煤矿生产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而煤矿生产的过程十分复杂,环节众多,要做到安全生产,就必须综合地运用多种生产技术和管理技术。因此,我们必须把技术管理看成是煤矿安全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融入到煤矿生产管理全过程中去,指导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使煤矿生产的各个环节相互配合,相互适应,避免因某一环节发生故障而打乱正常的生产秩序,甚至酿成重大事故。

2 技术管理是制定合理的开拓开采设计方案和完善的《作业规程》的核心

矿井开拓开采设计的合理与否,直接影响着煤矿的安全生产。矿井的开拓和开采设计是对巷道布置、采区划分、生产工艺流程、设备选型以及安全技术措施等的总体规划和安排,为满足矿井开拓开采部署合理化的需要,在设计时就必须对地质勘探、先进技术和装备的发展和使用、先进工艺流程的发展水平作广泛的了解。设计应贯彻集中化、机械化和技术经济合理化原则,巷道布置力求简单,各系统的设计和设备能力的选型要经济实用,全矿性的防治事故措施要有力,这些都必须有技术的支持,必须进行充分的技术论证、技术分析和技术方案对比,最终制定出最佳方案。一座矿井的开拓设计,甚至一个采区的开采设计,关系到整个矿井的寿命和效益,是煤矿的基础,所以技术管理在制定开拓开采设计时的作用就显得尤其重要。

《作业规程》是实施开拓开采方案的基础文件,具有指导性、规范性和强制性。它规定了操作中的具体做法,是技术管理的具体体现。它的内容除了对系统和工艺要求、质量标准、劳动组织有详细明确的说明以外,还有应针对性很强的安全技术措施。如果地质条件和工程内容发生变化时,还应及时制定补充措施。目前,在《作业规程》的编写、审批、贯彻、执行方面,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问题值得重视。

(1) 有的《作业规程》写得较为笼统,欠具体化。例如《煤矿安全规程》要求采掘工作面禁止空顶作业,在《作业规程》中也照写禁止空顶作业,现场条件需要工人进入无支护区进行临时支护怎么办?在临时支护没有完成前,工人在无支护区作业算不算空顶作业?

(2) 有的单位为了怕承担事故责任,便将《作业规程》写得面面俱到,把一些没有实际内容根本无一点针对性的东西统统罗列进去,甚至原封不动地把《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内容也抄了进去。而且每发生一次事故,增加一些内容。这样发展下去《作业规程》会成什么样子?但对此作法似乎是谁也没有理由反对或改变。

(3) 在编写《作业规程》时安全系数多大比较合适是值得研究的,安全系数过小,会出现工人按《作业规程》作业也可能发生事故;若安全系数过大,不仅会造成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而且易使工人产生错觉,甚至认为不按要求做也不会发生事故。久而久之,造成工作上习惯性违章,同样会发生事故。造成这些问题的产生,除了一部分人的不负责外,在编制《作业规程》时,技术管理的不规范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因此,要使《作业规程》更合理、更科学,就必须加强技术管理工作。

3 技术管理是排查治理煤矿事故隐患的有效手段

在地下开采的煤矿中,客观上存在着水、火、瓦斯、粉尘、顶板等危害因素,在生产过程中采、掘、机、运、通等工序和环节配合不当就会酿成故障或事故,严重危及职工的安全。不论何种条件的煤矿,均存在着不安全的因素,只是程度的不同而已。只有通过不断排查事故隐患,全面认识本单位存在的问题及其严重程度,明确安全上的工作要点,有针对性地采取治理措施,安排治理隐患工程,才能为预防事故奠定基础。

隐患与事故密切相关,预防事故的重点,就是消灭隐患。按隐患存在的性质和状态可分为: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长期性隐患和短期性隐患。有可能引发重大事故的隐患列为重大隐患,要重点治理。其它隐患列为一般隐患,一般隐患是动态的,暂时影响较小,但是,如果重视不够,治理不及时、不彻底,也可能上升为重大隐患直至造成事故。开采有瓦斯、煤尘、水患、自然发火和顶板问题的矿井自然是长期性隐患,这些隐患将伴随矿井开采的始终。对长期性隐患要加强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完善监测手段,实施防治措施和工程来加以治理,使其不出现危险状态。瓦斯浓度的异常和超限,井下出现co,采掘工作面接近含水层,采煤工作面初次来压和周期来压以及过断层和老空等属于短期性隐患。对这类隐患应明确责任,加强治理措施,使其尽快消除或安全通过。短期性隐患应作为现场排查治理的重点。在排查事故隐患时,要依靠技术手段对地质条件、生产环节、开采状况等进行全面具体的分析,不仅要有定性分析,还要尽可能做到定量分析,根据理论分析和实践经验探讨隐患与事故的关联度。这样,才能得出准确、科学的依据,并制订出切实可行的措施,把事故消灭在萌芽之中,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4 突出抓好“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工作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

据我市有关统计资料表明,近几年来瓦斯、煤尘和火灾事故,约占总事故次数的45%,死亡人数占总数的62%以上,并且一些安全生产情况较好,技术管理水平较高的煤矿也相继发生特大瓦斯、煤尘和火灾事故。如武乡县东庄煤矿,1994年5月28日的特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死亡24人;沁源县黄土坡煤矿2000年10月13日的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6人;郊区南村煤矿1999年12月21日的火灾事故等。这说明“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工作稍有疏忽,思想上稍有松驰,事故随时都有可能发生,重大瓦斯、煤尘和火灾事故就无法得到控制,安全生产就没有主动权。因此,要彻底扭转安全生产的被动局面,就必须把“一通三防”工作作为安全工作的重点,突出抓好“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工作,坚决控制瓦斯、煤尘和火灾等重大、特大事故的发生。搞好“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工作应从以下两点着手:

(1) 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及各业务部门的“一通三防”管理工作责任制,实行齐抓共管,协同作战。明确行政正职是“一通三防”工作的第一责任者,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全面负责“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工作,并重点把好5关:即设计关、生产布局关、措施审查关、隐患处理关和“一通三防”安措资金使用关。

(2) 高度重视矿井通风技术管理工作。它是矿井防治瓦斯、粉尘和防灭火工作的基础,在具体工作中,要加强矿井通风系统的管理,调整改造不合理的通风系统,管好用好通风设施,建立完善的矿井通风管理制度,合理供给和分配风量,确保矿井通风系统合理、稳定、可靠,供风充足。

5 依靠科技进步来加强技术管理是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的最大动力

煤矿安全状况不佳,除了受制于地质和开采的特殊条件以外,还与装备和工艺落后,安全技术管理人员素质和煤矿职工的综合素质等有很大关系。要实现煤矿安全的根本好转,必须依靠科技进步,改进采煤方法,大力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提高煤矿职工的综合素质,尽量降低劳动强度,努力改善井下工作环境,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的发生,使煤矿取得最佳经济效益。

推广新技术应因地制宜,做好可行性研究和技术论证工作,另外还要有足够的资金投入来保证。对改善安全条件的新技术和新设备应予以充分重视,不能因为没有直接经济效益而被忽略。相当一部分新技术存在着二次开发问题,应注意在新条件下推广使用新技术和新设备的适应性和可靠性,避免形成新的隐患,使其在安全生产中发挥良好作用。

技术上创新与改进所面临的安全问题较多。例如:在过去认为不能使用机械化采煤的煤层中发展采煤机械化;在特殊条件下采用锚喷支护;在含水冲积层下不断提高开采上限;在冲击地压煤层中实现安全开采等都有安全问题需要解决。将上述诸多问题归纳起来有两条:一是原有的部分做法和经验不能使用了,必须重新探索方法和总结新经验;二是有些要突破原有的规定,即所谓“突破禁区”,在技术上有很大风险。在技术工作中不敢创新是不对的,但对创新工作采取简单从事不顾及安全后果的做法更是不可取的。正确的做法是慎重对待创新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积极稳妥地开展工作,循序渐进地进行试验。鉴于煤矿基础理论知识较薄弱,试验和测试手段欠缺,信息资料不足的状况,提倡煤矿与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合作,搞好产、学、研结合,开展技术攻关,使科研成果尽快在现场推广使用,以促进煤矿安全生产。

6 建立和完善技术管理体系,充分调动和发挥工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是煤矿安全生产的有力保障

煤矿安全生产的大量事实已经说明,加强对生产技术的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建立以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为首的技术责任制的技术管理体系是十分必要的。没有一套有效的技术管理机制,没有一个完善的技术管理机构,技术管理就必然带有随意性、盲目性,也必然给煤矿安全生产带来隐患。

技术管理同样应坚持以人为本。为了适应安全生产的需要,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从组织上充实技术管理人员,调动工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当前,部分煤矿经济效益较差,甚至不能按时发放工资,影响了职工的生产积极性,造成一些工程技术人员离开煤矿向行业外流动。技术工作责任较大,而得到的待遇偏低,也影响了一部分工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致使有些工程技术人员产生“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思想,不能主动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三是技术创新机制和激励机制尚不完善,甚至存在干好干差一个样情形,因而使广大职工包括工程技术人员缺乏技术创新的热情。这些问题若能得到较好的解决,使广大煤矿职工热爱矿山,在工作中积极主动,千方百计开展技术创新活动,不断改进生产技术和安全技术,则肯定会对安全生产作出较大贡献。

在煤矿安全管理体制和安全监察体制改革的新形势下,要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的根本好转,稳定煤矿安全生产的良好局面,必须大力加强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只有这样,才能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的健康发展。

(任建华 李计祥)

第2篇 技术质量安全管理职责

技术质量安全管理职责

1、计划部门是企业的关键所在,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安全生产,个人安危的切身利益,生产部门中心任务必须两手抓,即一手抓生产编排管理,一手抓安全质量管理,在主管副总经理的领导下,按企业年度计划,拿出长安排,短计划,编制出每季每月的生产作业计划,并认真督促贯彻落实,出成效。

2、根据企业“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宗旨,要经常组织每个施工队成员学好规程,用规程,着装上岗,高空作业要常警鸣,细讲解,勤检查,认真督促。

(1)每周开展一次安全分析会

(2)每月一次安全质量,施工小结讨论会

(3)每季一次安全检查质量,施工作业总评建议会

3、全面负责调动施工队生产工作,安监察管理,施工质量。熟悉和掌握人员的思想动态,安技水平,组织均衡三个安排,四个有,三不一,四个坚持。

4、人员安排均衡,配备水准一样;

5、吊装安排细致,勤检查隐患,安全作业;

6、施工作业安排,杜绝瞎指挥,盲目蛮干。

7、四有即:

有纪律,班前班后点名,检查安全设施上岗;

有防范,对危害作业,有措施准备进行;

有程序,现场施工按预先方案施工作业;

有安排,明天任务,今天派,出工前“三交代”收工后“三检查”。

8、三不即:不误工、不延时、不出事故。

9、一保证即:要保质保量的完成每日工作任务,每项工作保证一票合格。

10、四个坚持即:

坚持“两票”制度,严把填写、审批、执行“三关”。

坚持安全工具定期进行检查和试验。

坚持易燃、易爆物品按规定使用、保管和运输。

坚持事故调查分析,做到“三不放过”。

11、对企业下达的各项施工任务,要先吃透,再安排,重大施工方案要严格按企业的规定认真执行,每天必须做好施工中作业日记、交、接桩要认真组织人员有章有序进行交接、预算、查看现场等任务,达到保持保量,全面完成各项施工任务。

12、要定期不定期向主管领导反映和汇报施工队人员思想动态、生产作业进度、工作编排程序、安全管理质量、教育培训措施等情况,把员工的合理化建议随时反馈到企业领导层,形成上下衔接一致,沟通渠道畅通。

13、对安装、施工作业验收、送电要全过程监察及督促,达到安全质监第一,信誉至上,虚心接受有关部门的工程检查验收,达到一票合格、不返工、无事故、不误工、无损耗、不返空、计划周。

14、严于律己,要以主人翁姿态管理好施工队安全、技术、业务,经常组织生产人员技术革新,小改小革、安全知识、增产节约、团结友爱和合理化建议活动,积极引导员工参加企业安全管理,勇于管理,勇于向不良倾向作斗争,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15、充分发扬团结友爱,协调员工之间与后勤之间的关系,使员工从思想上体现出爱岗位、爱集体、乐于吃苦的精神面貌。

第3篇 某煤矿雨季顶板管理安全技术措施

一、概述

雨季即将来临,煤矿巷道顶板状态会因此复杂多变。为进一步加强顶板管理工作,杜绝在雨季期间顶板事故的发生,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作业规程》、《煤矿操作规程》及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经征求矿相关业务部门、矿建监理公司、矿建施工单位的意见,特制定“雨季”顶板管理专项措施。

凡我矿所属矿建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此专项措施,切实做好顶板管理工作。

此专项措施主要针对雨季期间顶板情况制定

二、雨季期间顶板情况

本矿区地表大部分被第四系上更新统离石组(q2l)及全新统(q4)冲洪积层、第三系静乐组(n2j)所覆盖,三叠系瓦窑堡组第三段基岩沿沟出露。依据钻孔揭露和邻区资料,现将区内地层情况分述如下:

1、三叠系上统永坪组(t3y)

为三叠系含煤地层基底。岩性以灰绿、灰白色中粒石英砂岩为主,夹细粒砂岩及粉砂岩薄层,局部含薄煤层。本次施工钻孔除b3孔(未见底)外均未揭露该地层,据b3钻孔资料,其厚度大于51.44m。

2、三叠系上统瓦窑堡组(t3w)

为区内主要含煤地层,沿较大沟谷底部零星出露其上部地层。岩性为一套由粗砂岩-细砂岩-粉砂岩-泥岩的韵律式互层,总厚度大于280m。按区域资料及其岩性特征、含煤性和沉积特征自下而上分为五段,由于遭受后期冲刷,上部第四、五段全部被剥蚀,区内仅保留其下部的一、二、三段地层。煤层埋藏深度为20~153m,结构简单,一般不含夹矸。煤层直接顶板以灰、深灰色粉砂岩及细砂岩为主,底板多为深灰、灰黑色泥岩或粉砂质泥岩。该煤层属于局部可采的不稳定型薄煤层。预计在雨季期间,地面降水与井下巷道顶板联系不大,但是为防患于未然,仍要高度重视雨季期间巷道顶板含水量高、顶板加重等原因造成的掘进工作面冒顶、掘进工作面迎头片帮事故。

三、井下施工队组情况

矿井现有掘井工作面2个。其中926水平有两个掘进面,即30101回风巷和30101进风巷。

四、掘进工作面防止冒顶的安全技术措施

1、雨季来临之前,要对已掘的巷道进行一次详细的检查,发现支护不完整的、顶空帮空的要及时处理。

2、掘进工作面发生大冒顶时的预兆:掘进迎头顶板掉渣、有响声、裂缝、脱层、漏顶、煤壁片帮等。

3、每个单位巷道开工前,必须有切实可行、会审批准的《作业规程》。《作业规程》中必须对可能遇到断层、破碎带、老空、采空区、钻孔及冒顶处理等特殊安全措施予以规定,在施工过程中,遇到断层、破碎带时必须及时编制补充措施,经审批后,传达贯彻到位。过老空、采空区、钻孔或距见煤点小于20米前,还必须提前编制补充措施,经审批后,传达贯彻到位。

4、掘进工作面必须备有数量不少于20根的钢棚腿、10根木顶梁及相应的背帮背顶材料(包括木楔50块以上,背板1m2),刀锯、锛、镐、大锤各一把。要求上述备用材料存放地点距迎头不得超过100米。

5、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在掘进施工过程中,每个工作人员在工作前及工作中,必须经常认真的进行敲帮问顶,发现有冒顶征兆时,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进行处理。敲帮问顶的具体操作严格执行山西省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之规定。

6、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及时用好前探梁。掘进迎头的空顶距离、巷道施工锚杆的形式、规格、间排距、角度、深度、施工工艺;网的规格及搭接质量;喷浆料标号、喷厚、初喷、复喷距离;临时支护形式及数量,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有明确规定,现场必须严格按《作业规程》要求实施。

7、独头长距离的掘进工作面,必须有防止冒顶堵人的安全措施。

8、巷道开门口、交岔点、贯通时,必须制定专项顶板管理安全措施,经审批后,传达贯彻执行。

9、巷道施工支护质量要求,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执行,特别是巷道的初次支护:锚杆锚盘必须紧贴岩面并预紧,以便巷道支护体对顶板有足够的初撑力,防止顶板下沉冒顶。巷道施工支护质量要求必须在作业规程或施工措施中明确规定。

10、项目部管理人员、监理方、矿各职能科室有关人员,必须经常检查施工工程质量,发现不合格的,要立即停止作业进行处理。

11、强化井下现场的巡检工作,区队必须每班安排专人对后方巷道进行检查,发现有急剧下沉,变形严重的地段,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加固处理,防止顶板事故发生。

12、加强巷道离层仪观测工作,提供准确信息,做到预防为主,彻底杜绝顶板事故的发生。

13、当掘进时顶板发生异常变化,必须停止掘进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

14、炮掘工作面遇到顶板破碎时,爆破要少装药,采取多循环放小炮的方法施工,放炮后先打好临时支护,在出矸。

15、掘进工作面遇到顶板破碎时,要短掘短支,禁止长距离空顶作业。

16、严格管理制度,班前会将顶板安全放在首位,要将检查顶板的工作落到实处。

17、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带班值班制度,确保井下班班有干部带班。

五、掘进工作面迎头防止片帮的安全技术措施

1、掘进时,要时刻观察迎头顶板情况,发现顶板下沉、破碎、淋水等情况,立即停工,待情况查明后,在进行作业。

2、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每班班组长应安排专人随时对迎头进行敲帮问顶工作,并派有经验的老工人专门担负施工期间的安全监护工作,监护人员没有得到班组长的通知,不得随意撤除。

3、队组要强化超前支护,实行班班考核,责任到人的管理方式。

4、施打帮部锚杆时,严禁任何人员在距迎头2米范围内背对迎头作业。施打帮部锚杆时,班长必须对两帮末支护岩体进行敲问,除掉活矸、危岩方可开始作业,作业过程中,班长必须随时监护两帮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示警撤人。

5、若迎头压力大,岩体松散,造成迎头迎脸破碎,片帮严重时,严禁爆破,只可以用风镐掘刷,并将循环进尺缩至0.8米。

6、大断面掘进时,必须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迎头防片帮安全措施。

六、巷道过断层破碎带、煤质疏松地段情况

巷道掘进经过断层破碎带、煤质疏松地段时,要专门制定专项施工措施,进行加强支护,并贯彻落实到施工队组。

七、已完工大巷情况

要不定期巡查已完工大巷,发现矿压集中导致顶板破碎现象,要对破碎地段进行补强支护,严防冒落和垮塌。

八、 此专项措施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延安市宝贸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二零一三年一月五日

第4篇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23年修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30 号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已经2023年4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 长骆 琳

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的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第八条 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人民的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举报。

第二章 培训

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

第十条 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

第十一条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安排,并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三章 考核发证

第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考试和审核两部分。考试由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负责。

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分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并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考试申请表,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持学历证明或者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组织考试。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考试不及格的,允许补考1次。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十四条 考核发证机关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公布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十五条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在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

第十六条 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并经考试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体检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等材料。

第十七条 收到申请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特种作业人员所提交申请材料的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已被受理。

第十八条 对已经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

第二十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

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

第四章 复审

第二十一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第二十二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二)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

(三)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申请延期复审。

第二十三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

第二十四条 申请复审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复审合格的,由考核发证机关签章、登记,予以确认;不合格的,说明理由。

申请延期复审的,经复审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二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一)健康体检不合格的;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的;

(三)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

(四)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

(六)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或者延期复审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本规定经重新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再办理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手续。

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对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发现其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及时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特种作业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方便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三)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特种作业人员死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特种作业操作证被依法撤销的。

第三十二条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应当每年分别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报告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情况。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第三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复审工作中滥权、玩忽职守、徇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企业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统一制定,报同级人民的政府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证书工本费由考核发证机关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贸委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13号)同时废止。

第5篇 安全、质量管理安全技术措施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搞好安全质量、工作质量达标工作,努力推进本质安全。

2.严禁“三违”,必须遵章指挥、遵章作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三不伤害”。

3.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现场交接班、安全质量验收等制度,突出现场管理,落实执行、过程控制。严格执行“三大规程”[《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相关细则、规范、文件等规定。

4.必须严格按设计进行施工,跟顶板、按中线或腰线掘进,严禁两帮托根及超欠挖。

5.跟班干部严格掌握好中线及安全质量。现场发现中线或腰线有偏差,应由技术员用后边经纬线进行校正,其它人员不许校线,并及时通知技术人员重新给线。现场有变化,必须及时汇报,并采取针对性措施处理。

第6篇 采面顶板管理安全技术措施

a7煤层采用伪倾斜柔性掩护支架采煤法进行开采,煤层宽度平均2.5米,采煤工作面由柔性掩护支架进行支护,人员在掩护支架下进行打眼、装药爆破及出煤等工作。煤层顶底板垮落方法为自然垮落,开采后的煤层顶底板自然垮落到掩护支架上。

采面顶底板管理重点主要在掩护支架支护情况及采空区顶底板的管理工作。

在回采过程中,人员进入采面前,应严格按要求对采面掩护支架进行仔细检查,严格按规定顺序作业,严禁盲目闯入工作面。尤其在进行爆破作业后,必须注意采面掩护支架有无异常现象,若发现支护不良情况,必须及时进行处理,严禁盲目作业。

1、每班在回采工作前,进入工作面首先要检查支护完好情况,查看掩护支架有无歪斜、不正不平的现象,如有异常情况要及时处理,由外向里,逐步维修、调整,使支架能正常有效支护。

2、时刻注意支架和顶板情况,支架位置要始终保持与煤层顶底板垂直支护,发现有异常情况,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安全隐患未处理,禁止回采作业。

3、发现支架有损坏的现象,当班安全员和班组长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维修,严禁支架带病作业,使支护尽快恢复后,方可回采作业。

4、每次爆破完后,回采人员都应严格、仔细检查掩护支架支护情况,对支架切入顶板或底板的现象必须及时调整,采区有效措施,局部对顶板或底板进行挑顶处理,使支架放平,均匀平整。

5、工作面爆破要严格按要求进行,防止崩坏顶板或底板侧的支撑煤柱,以免造成支架扭曲、歪斜或切入顶底板等现象。若由于采面爆破造成支架变形、扭曲等,要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如采取打点柱等方式,将支架支撑住,使支架处于均匀平整,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作业。

6、采面在推进过程中,煤层直接顶底板会随着工作面的推进随采随落,煤和矸石都落到掩护支架上。开采过程中,作业人员要防止柔性掩护支架发生倒架、倾斜、扭曲等现象,而导致发生窜矸、漏矸伤人事故。

7、采空区采用全部自然垮落法。为了防止采空区由于面积大而发生大面积垮落,开采时,应沿走向将采区划分为几个区段,在每个采空区均进行永久性封闭,采区封闭措施,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新疆拜城天辰矿业有限公司

2008年9月19日

第7篇 夏季工地施工应该注意的安全管理技术措施

一、组织落实

1、成立由项目经理为首的夏季施工安全领导小组,制定一系列安全、质量、工期保证措施,做到加强管理、周密计划、措施到位、责任落实、奖罚分明。

2、设专人定时收听天气预报,如遇雷阵雨、台风等恶劣天气,充分利用无线对讲系统、手机等灵活性通知方式及时向领导汇报,并通知各个系统负责人,采取相应对策,将灾害造成的损失尽量减少,直至零损失。

3、适当调整作息时间,尽量避开中午高温时间作业,必要时按排凌晨和晚间气温降低时施工,并备好防暑降温用品,防止中暑事故的发生。

二、材料准备

1、雨季来临之前,备足、备齐防雨、防洪物资,彩条布、水泵等。

2、易损及易耗物资应准备充足,防止雨天脱货,造成停工。

三、施工措施

1、项目负责人,施工员在技术交底的同时,必须对施工班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交底。作业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准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

2、雨季施工时,应保证现场运输道路的畅通。经常打扫路面,清除积水。

3、雨季施工现场应有可靠的排水设施,雨季来临前,应对原有的排水系统进行检查,疏浚、修补、加固,必要时增加排水设施。

4、混凝土浇筑应尽量避开高温时间段,另外混凝土搅拌站要定期测定砂、石的含水率,及时调整混凝土配合比。高温天气对混凝土用湿草包覆盖养护,浇水次数适当增加,用草包保持湿润。夏季施工要加强混凝土的养护,砌筑砂浆在规定时间用完。

5、雨季砌体施工时,应严格控制砂浆稠度,在保证墙体稳定性的前提下,适当降低砌体的砌筑高度,砌筑砂浆浸雨后,应增加干水泥和水重新搅拌后使用。每天收工或雨停后,砌体竖缝应填满砂浆,砌体顶面应摆干砖一皮或覆盖防雨材料,以防雨水冲刷。有大风、大雨等异常天气,应检查砌体垂直度的变化,及时调整。晴天高温时,墙体砌筑前,砖或砌块应充分湿润,这时砂浆的稠度可适当增加。

6、预制构件进场后,要集中堆放在指定地点,堆放地点应夯压密实,构件下垫枕木,四周设排水沟。

7、设备堆放场地、建筑加工场地太大,应增加防雷接地装置,并在雷雨季节前,组织对现场所有的防雷接地装置进行安全测试。

第8篇 气瓶质量安全技术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气瓶的安全监察,保证气瓶的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承担气瓶定期检验的单位,应按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的规定,经市质监局核准,取得国家质检总局统一颁发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证》(以下简称《核准证》)后,方可在核准的范围内从事气瓶检验活动。

《核准证》有效期为4年。持有《核准证》的气瓶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向市质监局提出复核准申请。逾期不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有效期满后不得从事气瓶定期检验。

第二十六条经批准同意建气瓶检验机构的单位,应在检验场所的地址选定后,向当地环保、公安消防部门申报,获得批准后方可按《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的要求向市质监局提出核准申请。

第二十八条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8334)执行。

(五)低温绝热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

(六)气瓶的定期检验周期和使用寿命国家另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气瓶定期检验必须逐只进行,各类气瓶定期检验的项目和要求,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不得偷工减料随意减少检验项目和检验内容,保证检验结论真实、可靠。

第三十五条对超过标准规定使用年限或经检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必须报废,并进行破坏性解体处理;经检验使用寿命只剩最后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应注明检验有效期,到期后由气瓶产权单位送气瓶检验机构进行破坏性解体处理。

第三十六条 各检验机构必须划定明确的气瓶堆放场地,确保检验后各充装单位(气瓶产权单位)的气瓶单独堆放;经检验合格的气瓶必须确保返还原气瓶产权单位。

第三十九条 各检验机构应按由市质监局统一规定的检验责任区域从事检验工作,不得跨责任区域检验。如遇特殊原因需跨责任区域检验,应当在检验前书面报告市质监局,经同意后方可进行检验。

检验机构如果不能按期完成本单位责任区域内的气瓶检验工作,应当及时报告市质监局,不得将所承担的检验工作转包给其他检验机构。

凡不能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市质监局将按有关规定暂停其核准项目的检验检测工作,所负责的检验工作由其他检验机构承担。

第四十一条检验机构在核准的检验项目内开展的检验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重庆市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

第四十二条检验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不得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气瓶送检(充装)单位.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市质监局和各区县质监局依据各自监察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气瓶的充装、使用、定期检验等单位实施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对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依法撤销原许可。

第四十四条气瓶充装许可实行年度监督检查制度。区县质监局每年应当对本辖区内的气瓶充装单位进行一次年度监督检查(附件5),并将年度监督检查结论记录在《气瓶充装许可证》(副证)上。未经年度监督检查或年度监督检查不合格的充装单位,应责令其暂停充装并限期整顿。对整顿不合格的充装单位,应报请市质监局取消其充装资格。

年度监督检查结论分为两种:

合格:按《年度监督检查评定表》进行评定,关键项目合格率为100%,一般项目合格率为≥80%合格。

不合格:达不到上述要求的为不合格。

第四十五条区县质监局负责将辖区内气瓶充装单位建档的自有产权气瓶的种类、数量、当年充装的气瓶数量和年度监督记录上报市质监局。

第四十六条各区县质监局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机构的检验工作质量每年至少进行1次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报市质监局。

监督检查不合格的,由实施检查的区县质监局责令改正。监督抽查连续2次不合格,或者监督抽查、抽查考核不合格,由市质监局暂停其核准项目的检验工作;情节严重的由市质监局吊销《核准证》。

第四十七条市质监局负责组织对全市的检验机构监督抽查,每年抽查数量不少于获证单位总数的25%,4年中至少应当对每个获证单位抽查1次,并将抽查结果进行通报。

第四十八条凡发现有违反本规定进行充装、使用和检验气瓶的,市质监局或区县质监局可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其进行整改。对拒不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进行整改的,按照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2001年第14号令)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九条安全监察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规定由市质监局特监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重庆市气瓶质量安全技术监督管理规定》(渝质监〔2001〕236号)同时废止。

第9篇 煤矿局部停风安全技术措施和局部通风机的管理

一、风机安设:

1、符合《安全规程》第128条等规定。

2、风机应有0.3米以上高的支架,设备齐全,吸风口有风罩和整流器,高压部分有衬垫。

二、管理和安全措施:

1、由班组安全员管理通风设施,加强日常检查维护工作,保证正常运行。

2、采用反边或罗圈接头法连接风筒,及时修补或更换破损风筒防止漏风;风筒要每个吊环逐段吊挂平直、风筒拐弯处要缓慢拐弯,也可设弯头平缓过渡,要拉紧拉稳,风筒出风口到齐头小于4米,要保证风量充足。工作面附近要有40米长的备用风筒。

3、临时停工不准停风,因检修等原因停风要设栅栏,揭示警标,撤人停电,严格按盲巷管理规定和要求进行处理,复工时由安全员对工作面进行瓦斯检查以后,如有瓦斯超限现象,按规定排放处理瓦斯以后方可作业。

4、因一次爆破时消耗的炸药量较大,需风量也大,所以延长通风时间至30分钟后,安全员和班长方可先进入检查通风和瓦斯等安全情况,符合要求后方准其他人员进入工作面工作。

5、爆破时,在风筒靠近工作面的前端,可设置一向下侧宽不小于40厘米防护板,也可设置3-4米或更长的一段铁风筒,随工作面推进向前移动,以防崩坏胶皮风筒。

四川恒鼎实业有限公司原料部技术科

第10篇 通风系统管理安全技术措施

1、确保矿井通风系统独立、可靠,改变通风系统时必须履行报批手续。

2、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保证正常连续运转,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备用通风机要保证能在10min内启动。主通风机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停止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3、采、掘工作面必须实行独立通风。相邻采掘工作面布置独立通风困难时,在制定安全措施后可采用串联通风,但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禁止采煤工作面回风流串进掘进工作面。

对于本条规定的串联通风,必须在进入被串联工作面的风流中装设甲烷断电仪,且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其他有害气体浓度都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

4、矿井必须实行“以风定产”,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杜绝微风、无风作业。

5、巷道贯通前必须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6、矿井必须备有矿井通风系统图。图中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通风设施及局部通风机安装的地点。通防管理部按月绘制通风系统图,并随井下采掘变化情况及时填补。

7、矿井水平设计和采区设计,必须有相应的通风设计,经矿总工程师审查后,随同采区设计一并报恒源公司审批。

8、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通风阻力测定。在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或改变矿井或一翼通风系统后,都必须重新进行通风阻力测定。

9、矿井必须有完善的通风系统。矿井通风系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改变一个采区通风系统时,必须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改变全矿井、一翼或一个水平的通风系统时,必须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10、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系统后,方可回采。

11、矿井的每个采区必须设置至少一条专用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12、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必须引入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中。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可将此种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但其回风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其他有害气体浓度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条的规定,并制订安全措施,报恒源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13、杜绝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和采煤工作面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现象。

14、井下爆炸材料发放硐室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风流必须直接引入矿井的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中;井下采区变电所、及实现采区变电所功能的中央变电所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风流应引入回风巷。

15、优化矿井通风系统,合理布置通风设施,优化通风网络,避免角联通风,使整个通风系统达到合理、稳定、可靠的通风要求。

16、矿井的开拓开采过程中,应尽可能地均衡布置采掘工作面,从而使风量合理分配,提高风量利用率,降低通风能耗。

17、采掘工作面料场要码放整齐,并限量存放,减少小于或等于90°的拐弯巷道,使风流畅通,降低矿井风阻。主要进、回风巷道实际断面不能小于设计的2/3;综采(放)工作面向外20m范围内的上下风巷断面不得小于设计断面的3/4,其他采煤工作面(掩护支架除外)向外20m上下风巷断面不得小于设计断面的2/3。采用沿空留巷和y型、h型通风的回采工作面必须一次采全高,沿空留巷巷道断面不得小于设计断面的3/4。

煤层倾角大于12°的采煤工作面运用下行通风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并满足工作面风速不低于1m/s。

18、严格控制采区采掘工作面个数:

1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同时布置1个回采工作面和2个掘进工作面作业。

1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的,该采区最多只能同时布置2个回采工作面和4个掘进工作面作业。

严禁在一个采煤工作面范围内再布置另一个采煤工作面同时作业。

第11篇 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与技术措施

由于化学品普遍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特性,因此在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需要加强安全管理,并且采取积极的技术措施,防止化学品(尤其是危险化学品)对作业人员以及其他人员的伤害。

(一)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为了加强对化学品(尤其是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预防事故的发生,国务院于2002年5月12日批准公布并施行了《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除该条例之外,《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等法律法规,都对使用化学品及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作了规定。

综合这些规定,主要内容有:

1.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不得在作业场所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用人单位应当尽可能使用无毒物品;需要使用有毒物品的,应当优先选择使用低毒物品。

2.用人单位应当依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预防职业中毒事故的发生,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3.禁止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和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

4.用人单位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除应当符合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卫生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2)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

(3)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

(4)高毒作业场所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5.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对应急救援预案适时进行修订,定期组织演练。

6.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管理措施,加强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7.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及其后果、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中毒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有关条款。

8.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有关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用品。劳动者经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9.用人单位应当为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并确保劳动者正确使用。

10.用人单位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必须事先制定维护、检修方案,明确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确保维护、检修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必须严格按照维护、检修方案和操作规程进行。维护、检修现场应当有专人监护,并设置警示标志。

11.需要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事先采取下列措施:

(1)保持作业场所良好的通风状态,确保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

(3)设置现场监护人员和现场救援设备。

未采取规定措施或者采取的措施不符合要求的,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劳动者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作业。

12.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13.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在存在威胁生命安全或者身体健康危险的情况下,有权通知用人单位并从使用有毒物品造成的危险现场撤离。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依据规定行使权利,而取消或者减少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享有的工资、福利待遇。

14.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

(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6)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的作业。

(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15.劳动者有权在正式上岗前从用人单位获得下列资料:

(1)作业场所使用的有毒物品的特性、有害成分、预防措施、教育和培训资料。

(2)有毒物品的标签、标识及有关资料。

(3)有毒物品安全使用说明书。

(4)可能影响安全使用有毒物品的其他有关资料。

16.劳动者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二)预防职业中毒的综合性措施

工业毒物的种类繁多,影响面大,职业中毒约占职业病总数的一半。多年来国家有关部门为预防职业中毒发布实施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标准制度,对职业中毒的防治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预防职业中毒必须采用综合性的防治措施。

1.组织管理措施

企业的各级领导必须十分重视预防职业中毒工作,在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预防职业中毒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企业内部接触毒物的性质,制定预防措施及安全操作规程,并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

2.消除毒物

在生产中,利用科学技术和工艺改革,使用无毒或低毒物质代替有毒或高毒的物质。

3.降低毒物浓度

降低空气中毒物含量使之达到或者低于最高容许浓度,是预防职业中毒的中心环节。为此,首先要使毒物不能逸散到空气中,或消除工人接触毒物的机会;对逸出的毒物要设法控制其飞扬、扩散,对散落到地面的毒物应及时消除;第三,缩小毒物接触的范围,以便于控制,并减少受毒物危害的人数。降低毒物浓度的方法包括:

(1)改革工艺。尽量采用先进技术和工艺过程,避免开放式生产,消除毒物逸散的条件;采用远距离程序控制,最大程度地减少工人接触毒物的机会;用无毒或低毒物质代替有毒物质等等。如用真空灌装代替热灌法生产水银温度计,用四氯乙烯代替四氯化碳干洗衣物,用静电喷漆代替人工喷漆等。

(2)通风排毒。应用局部抽风式通风装置将产生的毒物尽快收集起来,防止毒物逸散。常用的装置有通风柜、排气罩、吸气罩等,排出的毒物要经过净化装置,或回收利用或净化处理后排空。

(3)合理布局。不同生产工序的布局,不仅要满足生产上的需要,而且要考虑卫生上的要求。有毒的作业应与无毒的作业分开,危害大的毒物要有隔离设施及防范手段。

(4)安全管理。对生产设备要加强维修和管理,防止跑、冒、滴、漏污染环境。

4.个人防护

做好个人防护与个人卫生,对于预防职业中毒虽不是根本性的措施,但在许多情况下起着重要作用。

除普通工作服外,对某些作业工人还需供应特殊质地或式样的防护服。如接触强碱、强酸应有耐酸耐碱的工作服,对某些毒物作业要有防毒口罩与防毒面具等。为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状况,减少毒物作用机会,应设置盥洗设备、淋浴室及存衣室,配备个人专用更衣箱等。

5.增强体质

合理实施有毒作业保健待遇制度,因地制宜地开发体育锻炼,注意安排夜班工人的休息,组织青年进行有益身心的业余活动,以及做好季节性多发病的预防等,对提高机体抵抗力有重要的意义。

6.严格进行环境监测、生物材料监测与健康检查

要定期监测作业场所空气中毒物浓度,将其控制在最高容许浓度以下。实施就业前健康检查,排除职业禁忌证者参加接触毒物的作业。坚持定期健康检查,早期发现工人健康问题并及时处理。

(三)预防职业中毒的通风排毒措施

工业毒物进人人体的途径有三种,即呼吸道、皮肤和消化道,其中主要是呼吸道。从大量事故案例来看,加强作业场所的通风排毒,是防范事故的一个重要技术措施。

通风按其动力分为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按其范围又可分为局部通风和全面通风。通风排毒措施是一种简便易行又十分有效的防毒措施。

1.局部通风

局部通风是指有毒物质比较集中,或作业人员经常活动的局部地区的通风。局部通风有局部排风、局部送风和局部送、排风三种类型。

2.全面通风

全面通风是用大量新鲜空气将作业场所的有毒气体冲淡至符合卫生要求的通风方式。全面通风多用于毒源不固定,毒物扩散面积较大,或虽实行了局部通风,但仍有毒物散逸点的车间或场所。全面通风只适用于低毒有害气体、有害气体散发量不大或作业人员离毒源比较远的情形。全面通风不适用于产生粉尘、烟尘、烟雾的场所。

3.混合通风

混合通风是既有局部通风又有全面通风的通风方式。如局部排风,室内空气是靠门窗大量补人的,在冬季大量补人冷空气,会使房间过冷,往往要采用一套空气预热的全面送风系统。

(四)预防职业中毒的个体防护措施

根据有毒物质进入人体的途径,相应地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保护劳动者在使用化学品时的安全。

1.呼吸防护措施

正确使用呼吸防护器是防止有毒物质从呼吸道进人人体引起职业中毒的重要措施之一。需要指出的是,这种防护只是一种辅助性的保护措施,根本的解决办法还在于改善劳动条仵,降低作业场所有毒物质的浓度。用于防毒的呼吸器材,大致可分为过滤式防毒呼吸器和隔离式防毒呼吸器两类。

2.皮肤防护

皮肤防护主要依靠个人防护用品,如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手套、口罩、眼镜等,这些防护用品可以避免有毒物质与人体皮肤的接触。对于外露的皮肤,则需涂上皮肤防护剂。由于工种不同,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也因工种的不同而有所区别。操作者应按工种要求穿用工作服等防护用品,对于裸露的皮肤,也应视其所接触的不同物质,采用相应的皮肤防护剂。

皮肤被有毒物质污染后,应立即清洗。许多污染物是不易被普通肥皂洗掉的,而应按不同的污染物分别采用不同的清洗剂。但最好不用汽油、煤油作清洗剂。

3.消化道防护

防止有毒物质从消化道进人人体,一是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在有毒工作场所作业时,应按照规定不饮水不吃食物,防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体内;二是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到饭前洗手,注意搞好个人卫生。

第12篇 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权力与职责

一、安全管理权力

1、有权决定项目部内技术发展规划、矿井开拓布署方案,批准接替方案。

2、有权调配“一通三防”所需的人、财、物。

3、有权处理“一通三防”管理失职的责任人员。

4、应及时检查各部门对“三大规程”和技术措施执行情况。

5、当工作现场出现通风瓦斯隐患、不符合“一通三防”规定时,有权决定立即停产,并责令整改和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6、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

二、安全管理职责

1、在项目经理领导下,对全矿安全管理工作负技术责任。对全矿“一通三防”工作负全面责任。督促各部门严格执行“三大规程”和行业标准,抓好标准化管理工作,负责标准化工作评比、考核。

2、定期召开工程技术人员研讨会,组织技术革新,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使用新产品,负责制定我矿工程技术人员管理规定,定期考核、表彰奖励优秀工程技术人员,不断提高技术管理水平。

3、按时编制好我矿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矿井救灾演习计划、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组织开展好通风等级评定和瓦斯鉴定工作,管理好瓦斯监控系统,做好一年一度的反风演习。

4、及时组织编制和严格审查、批准各类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及时督促填绘各种与实际相符的技术图纸。由于审查把关不严、不细而造成事故负技术责任,造成无措施开工工程负管理责任。

5、参加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活动,定期组织“一通三防”专题检查活动,对查出的不安全隐患及时签发整改通知责令限期整改,并追踪复查。

6、领导技术科、通风科抓好技术管理和督促现场管理,组织定时与不定时抽查。完成上级规定的入井天数。检查不留死角,保证通风设施完好,不出现瓦斯事故。由于检查督促处理不力,发生事故负管理责任。

7、凡发生通风瓦斯异常时,应立即到现场制定措施进行处理,分析研究存在问题的原因,制定补救措施,严格执行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

8、对分管范围内管理人员工作情况进行指导、督促、抽查,对未认真履行职责而发生事故又未进行处理时,负重要管理责任。

9、负责抓好矿内工程质量和产品质量、负责指导、批准、检查地面防洪、建筑施工及质量,由于监督检查不力造成事故,负主要管理责任。

10、发生事后,应立即赶到事故现场,协助矿长指挥,负责提供详细的资料,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制定补救与防范措施。

11、轮流值班时,履行值班矿长安全管理权力与职责。

第13篇 采空区管理及安全技术措施

为加强王家塔矿回采过程中和回采后采空区管理工作,确保王家塔矿煤炭生产长期安全有序地进行,特制定本措施如下:

1.为避免初次放顶形成飓风,工作面投产前就要制定详细可行的强制放顶措施,合理选择炮眼参数及布置方式,确保强制放顶效果。

2.开采过程中观察采空区顶板的垮落情况,发现采空区悬顶严重时要制定专门措施,减慢工作面推进速度或放震动炮处理采空区悬顶,避免顶板一次性大面积垮落对人员和设备造成损伤。

3.随时监测采空区漏风情况,在工作面进风侧吊挂导风设施减少采空区进风,降低采空区自然发火危险。

4.定期检查开采工作面与相邻准备工作面或备用工作面间的密闭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维护,确保密闭不漏风。

5.定期检查开采工作面与相邻准备工作面或备用工作面间的密闭内外温度、一氧化碳浓度、瓦斯浓度等火灾参数,及时发现采空区自燃情况,以便及时采取防灭火措施,确保生产正常进行。

6.由于王家塔矿开采的煤层埋藏较浅,要对顶板及地面设置监测、监控系统,并派专人值守,随时观测采空区及地面的裂隙情况,对地表裂隙采用压埋灌浆等措施进行堵漏,确保采空区地表不漏风。

7.加强观察采空区积水、瓦斯等有害气体的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避免给邻近工作面及矿井造成灾害。

8.一旦发生采空区发火情况,火势较弱时,可以采取加快回采速度的办法是发火区尽快进入窒息带,自动熄灭;当发现火势较强时,必须先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对采空区进行封闭后再进行注氮灭火工作。

9.采煤面停采、回撤期间,应及时减少工作面风量;停采后,利用束管对采空区气体进行监测,每天至少测定一组数据;采煤面回采结束后,应在40天内回撤完毕。

10.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应在45天内完成采空区的密闭工作。在与采空区联通的所有巷道内构筑永久密闭,密闭要求:墙体采用砖混结构,两侧砖厚各500mm,中间夹300mm混凝土,混凝土标号为pc32.5,强度c30;每道密闭均留设观察孔、措施孔、泄水孔(观察孔距顶板500mm左右,措施孔在密闭中间,泄水孔不高于地板500mm);密闭周边掏槽300mm;严密不漏风(手触无感觉、耳听无声音)墙体平整;无裂缝(雷管线不能插入)。

11.在采空区密闭内设置束管监测探头,建立采空区密闭管理及检查制度,每7天对密闭内外温度、一氧化碳浓度、瓦斯浓度等参数进行检查,建立台帐。

12.王家塔矿防灭火手段采用的是注氮与喷洒阻化剂。注氮要求顺槽内有专用管路,注氮位置为工作面下隅角。使用ф51mm无缝钢管作为氮气注入段,注入深度为支架后15m。喷洒阻化剂位置为工作面上下隅角及各支架架间。

13.对防灭火系统及设备要定期维护。日常应加强注氮机、阻化剂泵站的保养和维护工作,确保各种防灭火手段随时可以投入使用。

第14篇 工程项目安全管理技术措施

1.内容

①施工现场和立体交叉作业工作面的安全措施;

②安全用电措施;

③施工期间防火和消防措施;

④安全施工的有关组织措施。

2.职责

由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生产)专职安全员对整个工程项目的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3.安全管理措施

1)提高全体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安全生产教育与思想意识教育相结合,旨在改变施工作业者的安全意识。

3)实行'三工制',加强工前教育、工中检查、工后讲评,进行严格、及时监控。

4)根据施工生产内容的变化,及时进行相应的生产技术知识和安全操作知识教育。

5)坚持安全教育经常化,保证教育培训时间和效果。

6)安全教育和培训与经济收入挂钩。

4.建立安全管理网络。

1)建立安全员岗位责任制,设立专职安全员,同时在活动在施工生产最基层、不脱离生产岗位的施工人员中设立兼职安全员。真正把安全监控职能渗透到生产全过程的每个方位,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

2)建立联保互保安全责任制。通过作业者互相监督、互相控制、互相保护,实现对人的不安全行动的有效控制。

第15篇 矿用带式输送机安全技术管理规定

1、 煤矿井下必须使用“三证”齐全的阻燃带.新胶带在使用前要与“三证”一起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在新胶带入井使用前要送公司监督检测中心作胶带性能检测。带式输送机托辊的非金属零部件和包胶滚筒的胶料,其阻燃性和抗静电性必须符合有关规定,井要有相应的合格证.

2、 带式输送机巷道断面必须按(煤n‘安全规程》施工,带式输送机要干、直,机头峒室、配电点壁龛都必须符合带式输送机巷的要求。

3、 井下带式输送机必须装设皮带综合保护装置,并定期试验,试验人员签字,做好试验记录。

4、 新安装或移设的带式输送机必须有完整的设计和审批手续,包括巷道的规格质量、机电设备的配备和安装质量、安全保护设施等,并合理硫定皮带初张力.

5、 输送机头、机尾和巷道每隔50米必须安设消防支管阀门和水管接头,井配备相应长度的水管和构:合要求数量足够的消防器材,液力偶合器严禁使用司燃性传动介质(调速型液力偶合器不受此限)。

6、 在机头、机尾及两台输送机搭接处巷道要支护良好,并分别有20米、40米的不燃材料支护,严禁用易燃材料刹帮刹顶。

7、 皮带运行要平稳,不打滑、不跑偏、不磨擦机架和吊架,下层皮带距离底扳不小于200毫米,两部带式输送机的搭接长度不小于500毫米,高差在300-500mm之间。

8、 润滑油、润滑脂必须存放在专门的峒室内,专油、专桶、专油抽,峒室要用不燃性材料支护,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易燃物品严禁存放在机电峒室内。

9、 加强带式输送机的现场管理,各岗位工种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严禁直接手拉、脚蹬、脚踩输送带点气开车;检修时严禁站在机头、机尾、传动滚筒、输送带等运转部位工作;严禁用皮带运送材料设备(掘进下运皮带除外)。

10、 倾斜井巷中使用的带式输送机,上运时,必须同时装设防逆转装置和制动装置,应加设软启动装置:下运时,必须装 设制动装置.应加没软制动装置。

11、 现有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严禁乘人。

12、 各带式输送机机头的喷雾装置要有专人管理,防止长流水滴入煤仓或下部皮带,造成皮带打滑。

13、 煤矿井下非主要进风巷带式输送机禁止火,电焊和喷灯焊接,如需在井下主要进风巷烧焊,必须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223条规定执行。

14、 带式输送机打卡子时要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1)、打卡子时必须有组长以上领导现场指挥。 (2)、将所要打的卡子转到土壤筒与传动滚筒之间的合适作业位置,在转动的过程中机头与机尾要做好信号联系方可开车。 (3)、使用张紧绞车松开储带仓内皮带,同时将皮带机主机开关打反气,用传动滚筒吐出皮带;张紧绞车松绳时作业人员要注意与钢丝绳的距离,井注意观察钢丝绳的状态,防止点气时伤人或将钢丝绳卡入滑轮或勒入张紧绞车轴上;松绳人要注意点气时绳的余量,当余量不足时及时通知点气人员停止点气,然后继续松绳,禁止强制点气;吐皮带时可用人力枉传动滚筒前方两侧,边点气边拽皮带,要求人距传动滚筒半米以上的距离,严禁人员站在己吐出的皮带上拽皮带。 (4)、卡子转到位后将主机开关打零位,给好闭锁,挂上停电作业牌,抽出所要打卡子的柔性销,割掉损坏的卡子,割口要平直 (5)、打完卡子后穿上柔性销,张紧皮带,送电进行试运转 (6)遇有特殊情况处理皮带卡子时要制定严格的作业措施,贯彻落实后方可施工。严禁对皮带时用点动的方式,可用绞车拉动或用手动起重机对皮带。

15、 新安装的集中运输巷带式输送机要由集团公司组织验收

16、 胶带输送机的驱动装置、联轴器、传动滚筒、尾部滚筒、储带仓等部位都要装设保护罩和保护栏杆,溜煤眼要安设合适的蓖子和防护栏。

17、 胶带运行时严禁人员跨越皮带,需跨越时要设桥梯;胶带运行过程中严禁用铁锹和其它工具刮滚筒和胶带上的煤泥或用工具拨跑偏的皮带。

18、 皮带机检修、维护作业以及相关工程必须制定安全技 术措施,并在作业前贯彻到每一个作业人员。

19、 皮带司机必须经过技术培训 ,考试合格发证并持证上岗

20、 建立健全带式输送机管理、运行、维修、检查和定期试验制度,对其安全运行责任落实到人,并严格监督检查。 2 1、轨道运输与皮带运输和人行道相交叉处要制订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16篇 某矿用带式输送机安全技术管理规定

1、 煤矿井下必须使用“三证”齐全的阻燃带.新胶带在使用前要与“三证”一起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在新胶带入井使用前要送公司监督检测中心作胶带性能检测。带式输送机托辊的非金属零部件和包胶滚筒的胶料,其阻燃性和抗静电性必须符合有关规定,井要有相应的合格证.

2、 带式输送机巷道断面必须按(煤n‘安全规程》施工,带式输送机要干、直,机头峒室、配电点壁龛都必须符合带式输送机巷的要求。

3、 井下带式输送机必须装设皮带综合保护装置,并定期试验,试验人员签字,做好试验记录。

4、 新安装或移设的带式输送机必须有完整的设计和审批手续,包括巷道的规格质量、机电设备的配备和安装质量、安全保护设施等,并合理硫定皮带初张力.

5、 输送机头、机尾和巷道每隔50米必须安设消防支管阀门和水管接头,井配备相应长度的水管和构:合要求数量足够的消防器材,液力偶合器严禁使用司燃性传动介质(调速型液力偶合器不受此限)。

6、 在机头、机尾及两台输送机搭接处巷道要支护良好,并分别有20米、40米的不燃材料支护,严禁用易燃材料刹帮刹顶。

7、 皮带运行要平稳,不打滑、不跑偏、不磨擦机架和吊架,下层皮带距离底扳不小于200毫米,两部带式输送机的搭接长度不小于500毫米,高差在300-500mm之间。

8、 润滑油、润滑脂必须存放在专门的峒室内,专油、专桶、专油抽,峒室要用不燃性材料支护,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易燃物品严禁存放在机电峒室内。

9、 加强带式输送机的现场管理,各岗位工种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严禁直接手拉、脚蹬、脚踩输送带点气开车;检修时严禁站在机头、机尾、传动滚筒、输送带等运转部位工作;严禁用皮带运送材料设备(掘进下运皮带除外)。

10、 倾斜井巷中使用的带式输送机,上运时,必须同时装设防逆转装置和制动装置,应加设软启动装置:下运时,必须装 设制动装置.应加没软制动装置。

11、 现有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严禁乘人。

12、 各带式输送机机头的喷雾装置要有专人管理,防止长流水滴入煤仓或下部皮带,造成皮带打滑。

13、 煤矿井下非主要进风巷带式输送机禁止火,电焊和喷灯焊接,如需在井下主要进风巷烧焊,必须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223条规定执行。

14、 带式输送机打卡子时要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1)、打卡子时必须有组长以上领导现场指挥。 (2)、将所要打的卡子转到土壤筒与传动滚筒之间的合适作业位置,在转动的过程中机头与机尾要做好信号联系方可开车。 (3)、使用张紧绞车松开储带仓内皮带,同时将皮带机主机开关打反气,用传动滚筒吐出皮带;张紧绞车松绳时作业人员要注意与钢丝绳的距离,井注意观察钢丝绳的状态,防止点气时伤人或将钢丝绳卡入滑轮或勒入张紧绞车轴上;松绳人要注意点气时绳的余量,当余量不足时及时通知点气人员停止点气,然后继续松绳,禁止强制点气;吐皮带时可用人力枉传动滚筒前方两侧,边点气边拽皮带,要求人距传动滚筒半米以上的距离,严禁人员站在己吐出的皮带上拽皮带。 (4)、卡子转到位后将主机开关打零位,给好闭锁,挂上停电作业牌,抽出所要打卡子的柔性销,割掉损坏的卡子,割口要平直 (5)、打完卡子后穿上柔性销,张紧皮带,送电进行试运转 (6)遇有特殊情况处理皮带卡子时要制定严格的作业措施,贯彻落实后方可施工。严禁对皮带时用点动的方式,可用绞车拉动或用手动起重机对皮带。

15、 新安装的集中运输巷带式输送机要由集团公司组织验收

16、 胶带输送机的驱动装置、联轴器、传动滚筒、尾部滚筒、储带仓等部位都要装设保护罩和保护栏杆,溜煤眼要安设合适的蓖子和防护栏。

17、 胶带运行时严禁人员跨越皮带,需跨越时要设桥梯;胶带运行过程中严禁用铁锹和其它工具刮滚筒和胶带上的煤泥或用工具拨跑偏的皮带。

18、 皮带机检修、维护作业以及相关工程必须制定安全技 术措施,并在作业前贯彻到每一个作业人员。

19、 皮带司机必须经过技术培训 ,考试合格发证并持证上岗

20、 建立健全带式输送机管理、运行、维修、检查和定期试验制度,对其安全运行责任落实到人,并严格监督检查。 2 1、轨道运输与皮带运输和人行道相交叉处要制订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

技术管理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作用和地位【16篇】

技术管理具有超前性、规划性和指导性的特点。因而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基础和保证。煤矿事故,特别是重大恶性事故的发生,大多是煤矿生产中某个环节或某些人员的失误或疏忽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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