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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管理制度是对发电企业的生产运营、安全管理、环境保护、设备维护、人力资源、财务管理等多个方面进行规范化管理的制度体系。它旨在确保电力生产的安全、稳定、高效,同时满足环保法规要求和社会公众需求。
包括哪些方面
1. 生产运营管理:明确发电流程、调度规则、应急响应机制,确保电力供应的连续性和可靠性。
2. 安全管理制度:设定安全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检查,预防事故的发生。
3. 环保规定:遵守排放标准,实施节能减排措施,实现绿色发电。
4. 设备维护保养:制定设备检修计划,保证设备良好运行状态。
5. 人力资源管理:规定员工培训、考核、晋升等机制,提升团队素质。
6. 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行为,控制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7. 合同与采购管理:规范供应商选择、合同签订、物资采购流程,保障供应链稳定。
8. 法规遵从性:确保企业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避免法律风险。
重要性
发电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保障安全:严格的管理制度能防止生产事故,保护员工生命安全,减少财产损失。
2. 提高效率:通过规范流程,减少浪费,提高发电效率,降低运营成本。
3. 环保合规:遵循环保法规,减少对环境的影响,树立企业社会责任形象。
4. 维护设备:良好的设备维护制度延长设备寿命,减少停机时间,保证电力供应。
5. 促进发展:科学的人力资源和财务管理,为企业的长期发展提供坚实基础。
方案
1. 制定全面的管理制度:结合企业实际情况,构建涵盖各个方面的管理制度,确保无遗漏。
2. 建立执行机制: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负责制度的执行、监督和评估,确保制度落地。
3. 员工培训:定期组织培训,使员工充分理解并遵守各项规定,提高执行意识。
4. 不断优化: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定期评估和修订制度,使之更加适应企业发展需求。
5. 强化内外沟通:与监管机构保持密切联系,确保政策法规的及时更新,与供应商、客户建立良好沟通,共同维护产业链稳定。
发电管理制度的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员参与、持续改进。只有这样,才能在保证电力供应时,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发电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并入电网运行的公用发电厂生产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电力生产安全管理,保证电力职工人身安全和电网安全稳定运行,适应电力体制改革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力工业部及省以上电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电网经营企业”),不仅要对直属发电厂进行安全管理,对中外合资、合作以及其他各种类型合资、独资建设、并入电网运行的公用发电厂也要纳入电网安全管理范围,对电力生产的安全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所有并入电网运行的公用发电厂及其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和国务院电力主管部门颁布的电力安全生产规程、制度及与安全技术有关的标准。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的电网经营企业,并入电网运行的公用发电厂及其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
第二章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第五条 电力工业部及电网经营企业对并入其所管辖、经营电网运行的公用发电厂行使电力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职能。
第六条 电力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应遵循的一般原则为:凡涉及职工人身安全和电网安全,涉及重大、特大事故的管理内容,由电网经营企业实行统一监督、归口管理;对于不涉及职工安全及电网安全的管理内容,由上网电厂及其所有者和经营者自行管理。
第七条 电网经营企业电力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为:
1.组织对影响电网安全、稳定的重大设备事故进行调查;根据情况组织或参加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
2.对拟建、在建、运行的电厂涉及电网安全运行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指导监督;对电站锅炉进行检验、登记。监督《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执行,归口统计、上报事故报告。
3.传达国家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组织电力生产企业参加各种安全专业会议、安全检查或安全性评价,及时向企业通报事故信息。
4.对并网电厂制订落实反事故措施提供必要的咨询和帮助。
5.对在电力安全生产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电力生产企业进行表彰或奖励。
第八条 并网电厂必须有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并网电厂安全管理机构业务上接受电网经营企业的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
第九条 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应按《电力法》规定,制定电厂内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并为保障电力安全生产提供组织和资金保障。
第十条 并网电厂应积极参加电网经营企业组织的安全会议、安全技术交流等安全活动。
第十一条 并网电厂必须接受对事故的调查,并负责反事故措施的落实;应按规定按时上报或抄报事故有关的报告、报表。
第三章 事 故 调 查
第十二条 由于并网电厂原因引发或造成扩大的电网运行事故和重大、特大人身或设备事故,应按照《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规定的程序和内容组织调查组调查;并网电厂及有关方面要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由电网经营企业代管电厂的人身、设备重大事故,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一般由代管单位按照《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组织调查,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可根据情况参加。
第十四条 非电网经营企业直接管理的一般人身伤亡和设备事故,可根据情况由并网电厂组织或参加事故调查;电网经营企业可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参加。
第十五条 末构成职工人身死亡,末涉及电网安全,未构成重大、特大性质的事故,由并网电厂按《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自行调查、处理,电网经营企业的电力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监督。
第四章 事故统计、报告
第十六条 并网电厂在发生人身死亡事故、重大、特大事故后(含当时不能认定,有可能构成的),应在24小时内向所在电网的电网经营企业安监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并网电厂的事故报告、报表,应按《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有关规定向所在电网的电网经营企业安监部门上报。
第十八条 电力工业部归口管理的公司(如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等)所经营电厂的事故报告、报表应同时抄报所在电网的电网经营企业安监部门。
第十九条 电网经营企业代管的电厂的事故报告、报表,按对直属企业管理方式统计、上报和考核。
第二十条 事故报告、报表应及时、准确、完整。
第二十一条 电网经营企业对并网电厂的事故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进行监督评价,如有违反《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有关条款的事故定性,有权重新认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公用发电厂是指由电网经营企业统一调度并且所发电量以送入电网销售为主的各类电厂。
第二十三条 电网经营企业可依据本规定对电力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的范围、内容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电力工业部备案;上报备案时间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
第二十四条 电网经营企业在与并网运行公用发电厂签订的上网协议中应依据本规定明确有关电力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的内容和范围,并对并网电厂影响电网安全运行的事故有相应的考核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电力工业部。
第2篇 发电厂交通安全管理标准规程
-us>7.5无准驾证驾驶公司机动车辆的考核
4.7.5.1职工无准驾证驾驶公司机动车辆的,每次扣1一2个月月奖。
4.7.5.2未经批准擅自将公司的机动车辆借给公司外人员驾驶的,每次扣责任人1一2个月月奖。
4.7.5.3驾驶员私自将机动车辆交无准驾证人员驾驶的,每次扣2一4个月月奖金。
4.7.5.4领导指派无准驾证人员驾驶公司机动车辆的,每次扣2一4个月月奖金。
4.7.5.5无准驾证驾驶公司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按出私车标准处罚,经济扣罚标准根据事故等级向上升一级处理。
4.8交通安全是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交通安全责任人应加强对交通安全的管理,严格按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对事故不得隐瞒和弄虚作假。公司职工对违反本标准的行为有权制止和报告。
5检查与考核
5.1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由公司交通安全委员会和总经理工作部组织检查与考核。
5.2按《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考核标准》进行检查与考核。
第3篇 长兴发电公司脚手架安全管理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脚手架安全管理的管理职责、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脚手架的安全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动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原能源部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
原水利电力部、能源部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原建设部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
3管理职能
安全监察部是公司脚手架安全管理的归口部门,具体负责脚手架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具体负责脚手架搭建、验收、使用和拆除中的安全管理。
4管理内容与要求
4.1在生产工作场所搭建脚手架,一律由委托搭建脚手架的部门填写《脚手架搭建委托验收单》一式三份。委托部门必须在委托单上写明脚手架的规范(长度、宽度、高度及载重等)、搭建日期、计划使用时间、搭建地点、设备名称及联系人等,见资料性附录a。
4.2搭建脚手架工作的规定和要求
4.2.1搭建脚手架必须严格执行《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
4.2.2搭建脚手架的工作人员必须经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上岗证书者。
4.2.3搭建脚手架所用的杆柱可采用木杆、竹竿或金属管。木杆应采用剥皮杉木或其它坚韧的硬木,禁止使用杨木、柳木、桦木、油松和其它腐朽、折裂、枯节易折断的木杆。竹竿应采用坚固无伤的毛竹,不准使用青嫩、枯黄或有裂纹、虫柱以及受机械损伤的竹竿。脚手架踏板的厚度应不小于5厘米。
4.2.4脚手架的金属钢管,禁止使用弯曲、压扁或有裂缝的管子。连接部分的专用管夹应符合要求。
4.2.5脚手架工作面铺设的脚手板,相互间应连接牢固,并满铺。工作面的外侧必须有1米高的栏杆,栏杆须有二挡。上下脚手架须有坚固的踏脚挡。
4.2.6严禁在各种管道、阀门、电缆架、仪表箱、开关箱、栏杆等设备上搭建脚手架。
4.3 脚手架的验收
4.3.1脚手架搭建完工后,先由搭建该脚手架的施工负责人验收,合格后会同委托人共同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分别在《脚手架搭建委托验收委托单》上签名,并同时在《脚手架验收合格牌》上签名,见资料性附录b。
4.3.2经验收合格后的脚手架,必须挂上《脚手架验收合格牌》,并写明允许最大载重量及使用日期等。
4.3.3遇有炉膛内专用脚手架或特殊、大型的脚手架验收时,必须有委托方和搭建方负责人及安全监察部人员参加。
4.4脚手架的使用
4.4.1没有经过验收合格的脚手架一律严禁使用。脚手架的使用负荷重量每平方米不允许超过270公斤。凡超过最大负荷重量的脚手架必须经过重新计算并加固处理后方可使用。
4.4.2作业人员在使用脚手架前,必须认真检查脚手架是否完好,接合处的铁丝或专用管夹有否松动,立柱是否正直,踏脚板有否空缺,栏杆及上下脚手架横挡是否齐全,若有异常应立即向搭建单位提出整改,经重新验收合格后使用。
4.4.3凡遇脚手架有碍工作,必须改变脚手架结构时,一律由搭建方进行,并经重新验收合格后使用。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脚手架的结构。
4.5脚手架的拆除
4.5.1由于工作原因需延长脚手架的使用期限时,必须提前向搭建方提出延长使用日期的要求,并在委托单上注明延长使用日期、原因。
4.5.2搭建方应根据脚手架搭建委托单上的拆除日期,及时进行脚手架的拆除工作。
4.5.3在拆除脚手架时,周围应设安全围栏,拆除大型脚手架时应有专人现场监护。严禁高处向低处抛掷脚手架的构件。无关人员禁止在拆除脚手架工地逗留。在电力线路附近拆除脚手架时应停电进行。不能停电时,应采取防止触电和损坏线路的措施。
5检查与考核
5.1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由公司分管领导和安全监察部组织检查与考核。
5.2按《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考核标准》进行检查与考核。
第4篇 大同发电公司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根据国电集团公司下达的国电集科[2004]83号文件《国电集团公司多媒体广域网络系统管理办法及信息技术规范的通知》的要求。制定网络安全管理制度,适合在大同发电有限公司内的管理信息网络中使用。
第二条安全管理制度须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范:物理层、网络层、平台安全,物理层包括环境安全和设备安全、网络层安全包含网络边界安全、平台安全包括系统层安全和应用层安全。
机房安全管理
第三条 大同发电公司网络机房是网络系统的核心,除网络信息处管理人员外,其他人不经允许不得入内,网络信息处的管理人员不准在主机房内会客或带无关人员进入。未经许可,不得动用机房内设施
第四条机房工作人员进入机房必须遵守相关工作制度和条例,不得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宜,每天下班前须检查设备电源情况,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可离开。
第五条为防止磁化记录的破坏,机房内不准使用磁化杯、收音机等产生磁场的物体。
第六条机房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设备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保证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第七条机房温度要保持温度在18±5摄氏度,相对湿度在50%±5%。
第八条做好机房和设备的卫生清扫工作,定期对设备进行除尘,保证机房和设备卫生、整洁。
第九条机房设备必须符合防雷、防静电规定的措施,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处理,计算机及辅助设备的电源须是接地的电源。
第十条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认真履行机房值班制度,做好防火、防水、防盗等工作。
第十一条机房电源不可以随意断开,对重要设备必须提供双套电源。并配备ups净化电源供电。公司办公楼如长时间停电须通知信息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并指明电源恢复时间。
设备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网络系统的主设备是连续运行的,网络信息处每天必须安排专职值班人员。
第十三条负责监视、检查网络系统运行设备及其附属设备(如电源、空调等)的工作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向网络信息处领导报告,遇有紧急情况,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妥善处理。
第十四条 负责填写系统运行日志、操作日志,并将当日发生的重大事件填写在相关的记录本上。负责对必要的数据进行备份操作。
第十五条 负责保持机房的卫生及对温度、湿度的调整,负责监视并制止违章操作及无关人员的操作。
第十六条 不准带电拔插计算机及各种设备的信号连线。不准带电拔插计算机及各种设备。不准随意移动各种网络设备,确需移动的要经网络信息处领导同意。
第十七条 在维护与检修计算机及设备时,打开机箱外壳前须先关闭电源并释放掉自身所带静电(可摸一下暖气管或接地线)。
网络层安全
第十八条公司网络与信息系统中,在网络边界和对外出口处必须配置网络防火墙。
第十九条未实施网络安全管理措施的计算机设备禁止与internet相连。
第二十条任何接入网络区域中的网络安全设备,必须使用经过国家有关安全部门认证的网络安全产品。
第二十一条在计算机联入企业信息网络之后,禁止一其他任何方式(如拨号上网、isdn、adsl等)与internet相连。
第二十二条对于公司企业内部网路应当根据应用功能不同的要求,必须进行网络分段管理,以防止通过局域网“包广播”方式恶意收集网络的信息。
系统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禁止下载互联网上任何未经确认其安全性的软件,严禁使用盗版软件及游戏软件。
第二十四条 密码管理:密码的编码必须采用尽可能长并不易猜测的字符串,不能通过电子邮件等明文方式传送传输,密码必须定期更新。
第二十五条 登陆策略:仅给经过授权的用户暴露账号,不得设置多人共用的账号,连续登陆三次失败,须暂时禁止此账号并通知该账号用户。
第二十六条 普通系统用户:未经相关部门许可,禁止与其他人员共享账号和密码;禁止运行网络监听工具或其他黑客工具;禁止查阅别人的文件。
第二十七条 系统管理员:不得随意在系统中增加账号,随意修改权限,未经管理部门的许可,严禁委托他人行使管理员权利。
第二十八条 外来软盘或光盘须在没联网的单机上检查病毒,确认无毒后方可上网使用。私自使用造成病毒侵害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网络系统的所有软件均不准私自拷贝出来赠送其它单位或个人,违者将严肃处理。
系统应用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 实行专人负责检测病毒,定期进行检查,配备相应的实时病毒**。
第三十一 条 严禁随意使用软盘和u盘等存储介质,如工作需要,须经过病毒检测方可使用。
第三十二条 严禁以任何途径和媒体传播计算机病毒,对于传播和感染计算机病毒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的处分。制造病毒或修改病毒程序制成者,要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十三条 发现病毒,应及时对感染病毒的设备进行隔离,情况严重时报相关部门并及时妥善处理。
第三十四条 实时进行防病毒监控,做好防病毒软件和病毒代码的智能升级。
第三十五条应当注意保护网络数据信息的安全,对于存储在数据库中的关键数据,以及关键的应用系统应作数据备份,数据备份应当满足《国电电力大同发电公司数据备份管理制度》的要求。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本办法由总经部网络信息处负责解释
第5篇 并入电网运行公用发电厂电力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电力生产安全管理,保证电力职工人身安全和电网安全稳定运行,适应电力体制改革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力工业部及省以上电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电网经营企业”),不仅要对直属发电厂进行安全管理,对中外合资、合作以及其他各种类型合资、独资建设、并入电网运行的公用发电厂也要纳入电网安全管理范围,对电力生产的安全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所有并入电网运行的公用发电厂及其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和国务院电力主管部门颁布的电力安全生产规程、制度及与安全技术有关的标准。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的电网经营企业,并入电网运行的公用发电厂及其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
第二章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电力工业部及电网经营企业对并入其所管辖、经营电网运行的公用发电厂行使电力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职能。
第六条电力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应遵循的一般原则为:凡涉及职工人身安全和电网安全,涉及重大、特大事故的管理内容,由电网经营企业实行统一监督、归口管理;对于不涉及职工安全及电网安全的管理内容,由上网电厂及其所有者和经营者自行管理。
第七条电网经营企业电力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为:
1.组织对影响电网安全、稳定的重大设备事故进行调查;根据情况组织或参加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
2.对拟建、在建、运行的电厂涉及电网安全运行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指导监督;对电站锅炉进行检验、登记。监督《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执行,归口统计、上报事故报告。
3.传达国家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组织电力生产企业参加各种安全专业会议、安全检查或安全性评价,及时向企业通报事故信息。
4.对并网电厂制订落实反事故措施提供必要的咨询和帮助。
5.对在电力安全生产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电力生产企业进行表彰或奖励。
第八条并网电厂必须有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并网电厂安全管理机构业务上接受电网经营企业的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
第九条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应按《电力法》规定,制定电厂内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为保障电力安全生产提供组织和资金保障。
第十条并网电厂应积极参加电网经营企业组织的安全会议、安全技术交流等安全活动。
第十一条并网电厂必须接受对事故的调查,并负责反事故措施的落实;应按规定按时上报或抄报事故有关的报告、报表。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十二条由于并网电厂原因引发或造成扩大的电网运行事故和重大、特大人身或设备事故,应按照《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规定的程序和内容组织调查组调查;并网电厂及有关方面要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由电网经营企业代管电厂的人身、设备重大事故,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一般由代管单位按照《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组织调查,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可根据情况参加。
第十四条非电网经营企业直接管理的一般人身伤亡和设备事故,可根据情况由并网电厂组织或参加事故调查;电网经营企业可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参加。
第十五条末构成职工人身死亡,末涉及电网安全,未构成重大、特大性质的事故,由并网电厂按《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自行调查、处理,电网经营企业的电力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监督。
第四章事故统计、报告
第十六条并网电厂在发生人身死亡事故、重大、特大事故后(含当时不能认定,有可能构成的),应在24小时内向所在电网的电网经营企业安监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并网电厂的事故报告、报表,应按《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有关规定向所在电网的电网经营企业安监部门上报。
第十八条电力工业部归口管理的公司(如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等)所经营电厂的事故报告、报表应同时抄报所在电网的电网经营企业安监部门。
第十九条电网经营企业代管的电厂的事故报告、报表,按对直属企业管理方式统计、上报和考核。
第二十条事故报告、报表应及时、准确、完整。
第二十一条电网经营企业对并网电厂的事故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进行监督评价,如有违反《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有关条款的事故定性,有权重新认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公用发电厂是指由电网经营企业统一调度并且所发电量以送入电网销售为主的各类电厂。
第二十三条电网经营企业可依据本规定对电力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的范围、内容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电力工业部备案;上报备案时间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
第二十四条电网经营企业在与并网运行公用发电厂签订的上网协议中应依据本规定明确有关电力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的内容和范围,并对并网电厂影响电网安全运行的事故有相应的考核规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属电力工业部。
第6篇 发电厂扩建工程环境健康安全管理措施
1电危害● 三相五线2002 年使用率100%
● 漏电保护使用面85%以上● 加强教育,非专业人员不进行引接线路, 专业人员按规范合理引接电源线路
●操作电动工具时个人防护到位
大临建设期 全过程 工程部 安环站
2电磁辐射● 划定作业界限,控制现场人员● 个人防护到位作业时 全过程 工程部综合部 安环站
3设备、设施缺陷● 重大设备事故为0
● 安全装置齐全有效● 更新缺陷无法弥补的设备、设施
● 对在用设备、设施进行定期维护、保养● 每月对设备、设施的安全性能进行一次检查,重点在起重设备、安全设施
●增加人员意识,自觉做好防护
工程开工时 全过程 工程部综合部 安环站
4防护缺陷● 整改率100%
● 四口、 五临边 防护合格率100%● 按规范完善存在缺陷的防护, 特别是主厂房主体施工过程中各层平台临边、洞口,● 高空脚手架搭设拆除及作业平台防护● 对防护进行定期检查、维护● 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检查、督促、教育,杜绝三违行为
工程开工时 全过程 综合部 安环站
5作业环境不良● 四口 防护合格率100%●按__《工程项目安全环保工作指导意见》规划生产、生活、办公环境
● 加强教育,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加强管理,材料实行定置定位管理
● 硬化路面,夜间照明充足
●做好冬季防冻防滑、夏季防暑降温、雨季防洪抗涝工作
工程开工时 全过程 安环站 相关职能部门
6运动危害● 运动部位防护
● 运动物检查
●个体防护到位
工程开工时 全过程 物资部 工程部
7信号缺陷● 加强教育,增强意识
●信号到位,监护到位
工程开工时 全过程 安环站 物资部
8标志缺陷危险源点标志设置率100%● 检查标志缺陷部位,标志设置合理
●对标志进行维护
工程开工时 全过程 安环站 物资部
9负荷超限● 昼夜施工时实行三班工作制
●加强检查,身体状况处于低谷时,不安排危险性大的作业
工程开工时 全过程 工程部 物资部
10指挥错误● 加强教育,增强意识
● 指挥到位,监护到位
●起重等特种作业,必须持证上岗
工程开工时 全过程 安环站 综合部
11操作失误安全教育覆盖率、交底率100% 三宝防护率100%● 加强教育,增强意识、安全技能、操作技能
● 防护到位
●监护到位
工程开工时 全过程 综合部 安环站
12监护失误● 加强教育,增强意识
● 作业人员做好个人防护
●配备足够的专职、兼职安全人员,增强安全人员责任心
工程开工时 全过程 综合部 安环站
第7篇 柴油发电机房组安全管理制度
柴油发电机房严格实行岗位责任制,非本工程部工作人员外,其它外来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本机房,如有特殊情况,需经工程部主管同意后、由本部门人员陪同方可入内;
发电机房设备设施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及要求,内装有防火岩棉消声设施,防止噪音污染,对产生热源的位置采取隔热措施,保持良好的自然通风;
机房内须保持整齐、清洁,与发电机组无关的物品不得堆放在机房内,各种可燃物品如油类应贮藏在规定地点;
发电房设置有足够、有效的消防灭火器材,值班人员应熟悉和掌握消防灭火器材的性能及使用方法;
保证柴发机房内的主要通道足够的照明,工作地点的局部照明良好;
操作人员需经培训后方可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做到勤听、勤看、勤检查,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机房内禁止吸烟;
值班人员必须仔细定时填写发电机的各项有关数据,对机组运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尽量在当班解决,并详细作好书面记录,对于关键问题要及时向领导汇报。
第8篇 某某发电厂运行管理制度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在发电生产运行管理工作中的行为,提高发电企业的运行管理水平,健全责任制,保证发电设备能够在安全,经济,可靠,环保的良好状态下运行,根据发电企业的生产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直属,全资,控股发电企业(发电厂或发电公司,以下全部简称“发电厂”)。
第三条 发电厂运行管理的任务与目标
_电力生产的安全和效益,主要是通过发供电运行实现的,运行工作是电力生产的第一线。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都应坚持检修为运行服务,各项工作为生产服务的观点。
_运行管理是发电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发电厂运行管理工作就是通过发电厂对运行生产的计划、组织、指挥、控制和协调,保证发电生产的安全、经济、可靠、环保,实现集团公司的整体利益最大化。
_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调动和发挥发电厂运行人员的积极性,合理利用资源,努力降低消耗,保证电能、热能质量,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用电、用热的需要。
第四条 发电厂运行管理工作的要求:
(一) 有一个政令畅通,密切配合,求实高效的运行生产指挥和管理系统。
(二) 有一套健全、行之有效、符合现场实际的运行规章制度和完善的基础工作。
(三) 有一支政治觉悟和文化、技术素质高、热爱运行工作,相对稳定的运行队伍。
(四) 有一个文明、良好的运行生产工作秩序和环境。
(五) 运行各项安全、经济指标达到或接近国内同类型设备的先进水平。力争达到国际同类型设备的先进水平。
第一章 运行生产指挥系统和管理系统
第一条 各发电厂厂长对本厂的运行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必须重视运行工作,经常深入现场进行督促和检查,掌握主要设备系统的运行情况及存在问题,掌握运行方面领导人员和主要技术骨干的配备情况及存在问题,参加生产调度会议,及时协调全厂各部门为运行生产服务。
第二条 各发电厂生产副厂长是运行生产工作的直接领导者,(其职责分工由各企业自行制订)。并配备一名运行副总工程师,主抓运行方面的技术管理工作(其职责、权限由各厂明确制订)。生产副厂长(或总工程师)应做好以下重点工作:
(一) 贯彻电力生产的方针、政策,批准运行生产方面的各项规程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和督促实施。
(二) 健全以值长为首的现场生产指挥系统,批准其职责和权限,并及时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三) 主持生产调度会议,全面掌握运行生产情况,及时指挥协调各部门的工作,解决生产上存在的问题。
(四) 经常深入现场,掌握主要设备的运行情况,定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夜巡、特巡和监督性巡视。
(五) 经常了解生产管理部门及运行车间(部)对运行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并予以评价和做出改进工作的指示。
(六) 每月主持召开一次运行分析会议,每半年主持召开一次运行管理工作会议,总结分析工作情况,部署下阶段的工作任务。
(七) 参与审批运行工作的领导人员、技术管理人员及主要岗位的值班人员的调配,主持对值长的独立值班考试。
(八) 审批运行生产计划、运行方式和全厂性的系统图,审批重要的热工及厂属继电保护与自动装置整定方案,审批重大的特殊试验方案,并主持该项试验。
(九) 审批运行年度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并督促实施,审批全厂性的反事故演习方案,并主持进行演习和做好总结评价。
(十) 主持重大的或复杂的运行情况调查分析和全厂性的安全大检查活动。
第三条 各企业生产技术部门都要承担运行生产技术管理的职责。生产技术部门应做好以下重点工作。
_参加生产调度会议,汇报运行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按生产副厂长或总工程师的指示,组织、协调有关生产车间予以完成。
_组织编制、修订、审核现场运行规程、运行生产技术管理制度、全厂性的系统图等,划分运行各专业的设备管辖范围及职责分工,并督促执行。
_组织编制、修订、审核现场岗位运行日志及各种原始记录的格式和内容,并对主要记录和数据每天审阅分析,提出改进意见。
_组织编制运行生产工作计划。
_参加运行方式和热工、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的整定方案的审查。组织制订和审核重大的特殊试验方案,并参加该项试验。
_组织全厂性的运行分析会议,运行管理工作会议,主持专业性的运行分析会议,并提出分析报告。
_编制或审核电厂的运行月报和总结报告,审核各种运行技术专题报告。
_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写出事故技术分析报告。
_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或审核全厂性的反事故演习方案、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现场培训计划、省煤节电措施计划等,并组织或参加实施。
_经常深入现场,掌握主要设备的运行状况及缺陷状况,检查指导现场运行规程和技术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指导运行车间(部)和运行现场,做好各项基础管理工作,并负责考核。
第四条 发电厂应建立和加强以值长为首的现场运行生产指挥系统。在调度业务和运行操作上,值长接受电网调度人员的和指挥,在行政和技术上,值长受本企业厂长、生产副厂长及总工程师(或运行副总工程师)的领导和指挥。在夜间或紧急情况下值长可代表厂长行使生产指挥调度权。(各发电厂应具体明确规定值长的职权和权限)。
第五条 各发电厂的运行车间(部),不论实行哪种体制,都应明确一名主任或副主任分管运行管理工作,并配备运行专责技术人员负责运行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其职权和权限由各企业自行制定。
运行计划管理
第一条 运行工作应实行计划管理。运行工作计划是生产计划和其它组织技术措施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运行工作计划应按年度、季度、月度,实行自下而上的汇总编制,自上而下的下达执行。
第二条 运行工作计划应将指标和工作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科(部,处)室、运行车间(部)、运行值、班组及个人,使所有运行人员都担负起执行计划的责任。并应开展多种形式的竞赛评比活动,将计划完成情况与考核、评比、奖励结合起来。在计划执行中,要定期进行检查和统计分析,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并注意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
第三条 运行工作计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运行调度方式及变更;
(二)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及调整;
(三) 运行反事故措施及季节性反措工作;
(四) 省煤节电及节水降耗措施;
(五) 运行现场培训工作;
(六) 其它运行生产及管理工作。
运行规程、制度的管理
第一条 运行工作的技术管理主要体现在有关运行生产的各项规程、管理制度以及其它基础工作上。各企业应根据集团公司的统一要求和运行管理的实践经验,结合推广应用现代科学管理的方法,以实用有效为原则,进一步健全、完善运行规程和制度,使之达到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要求。
第二条 运行现场和运行管理部门应具备的规程、制度、原始记录及技术资料按集团公司颁发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三条 现场运行操作规程应以国家有关电力生产的技术管理法规、典型规程、制造厂设备说明书及设计说明书的要求为依据进行编写,经厂总工程师批准,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四条 新设备投运以前三个月,应完成运行操作规程(包括临时规程)的编制、审批和印发工作。
第五条 运行设备系统发生变更时,应对规程及系统图予以补充或修订,并在此设备系统投运前,将修订后的规程及系统图发至运行人员中进行学习。
第六条 现场运行操作规程应根据已发生事故暴露的问题和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措施随时予以补充和修订。
第七条 每3-5年应对现场运行规程进行一次全面修定,设备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并履行审核批准手续。
第八条 运行现场应严格执行原电力部颁发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电厂应制定详细的工作票、操作票管理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运行车间(部)应会同生技部门每季度组织一次执行“两票”全过程跟踪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反“两票”制度的问题。
第九条 运行车间(部)每月应对已执行的“两票”进行整理和分析,并按“两票”标准和合格率统计办法,进行统计和考核。每季厂部应对运行车间(部)的统计进行抽查核实,并注意发现和纠正带有普遍性、习惯性违章的问题。
第十条 各企业应根据设备系统的情况,针对重要操作和复杂操作制订防止发生事故的安全措施,并严格贯彻落实。
第十一条 运行工作中的电气操作、机组启停及单项重大操作,应严格执行操作监护制。操作人填写操作票,经班长、单元长、值长审查批准后进行操作。监护人任务应明确,严禁代替操作人操作。
第十二条 机组大、小修后的重大试验,应有厂部、运行车间(部)主管领导和技术人员在场监护进行。
第十三条 交班人应事先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接班人应提前30分钟到达生产现场,按规定进行接班前检查,查阅有关记录,了解设备情况,掌握运行方式。
第十四条 接班前,应召开班前会,然后按岗位在现场正点、全称签名交接。
第十五条 处理事故或进行重要操作未告一段落时,不得进行交接班。
第十六条 交班后应召开班后会,总结本班工作。
第十七条 运行人员应按岗位需要,配备手电筒,听针、测温仪等必要的检查工器具。
第十八条 巡回检查应严格按照制度规定的路线、项目、周期进行。厂部、运行车间(部)应定期检查实际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对于夜巡、特巡、监督性巡查以及事故后巡查,要具体规定巡查的要求和注意事项。
第二十条 因巡查不到位、不认真,应发现而未发现的设备缺陷造成的事故,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及时发现重大设备缺陷和事故隐患,防止了事故发生的人员应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二十一条
设备的定期试验与轮换,应严格按照制度规定的项目、周期(时间)进行。
第二十二条
对运行影响较大的试验、轮换工作,应安排在适当的时间和运行方式下进行,并做好事故预想和处理异常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试验与轮换工作情况应及时记入岗位运行日志和专用的记录薄上。
第二十四条
运行车间(部)、生技部门要经常对设备定期试验与轮换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的重点是:
(一) 事故信号和报警装置的定期试验;
(二) 锅炉及其它压力容器安全阀的定期试验;
(三) 水电厂大坝的定期监测;
(四) 汽轮机自动主汽门、调速汽门、抽汽逆止门、各种超速保护及交直流油泵的定期试验、真空严密性试验;
(五) 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通道的定期试验;
(六) 消防水泵、事故照明、柴油发电机等的定期试验;备用变压器、备用母线、备用开关、备用励磁机、备用交直流电源、备用水泵、备用磨煤机、备用冷却器等的定期轮换。
(七) 重要设备定期试验与轮换工作项目如不能按时进行,应经总工程师(或运行副总工程师)批准。
第二十五条
岗位运行日志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运行方式及变更;
(二) 调度命令和上级指示;
(三) 运行操作和设备启停、试验、切换;
(四) 设备异常、事故现象与处理经过,包括灯光音响、信号、主要参数变化、保护和自动装置的动作和投退等情况;
(五) 设备检修、维护工作、包括工作票的开工、间断与终结
(六) 与有关岗位联系的事项;
(七) 其它运行记事。
第二十六条
以上记录依时间顺序,准确记录各项记事的开始,发展与终了时间。
第二十七条
运行值班人员在交接班时应认真查阅本岗位的运行日志,并根据记事内容查阅其它有关记录,对要求签名的予以全称签名。
第二十八条
运行人员填写运行日志及其它记录应实事求是详细认真,做到字迹清楚,按规定的标准和内容填写,并保持其清洁完整。运行日志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年,运行表单保存期不得少于五年,如填写有误,应按差错进行考核,如有弄虚作假,应予以批评教育,并按规定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运行车间(部)运行主任和运行专责技术人员应定期查阅所有岗位的运行日志及其它记录的填写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应签署要求改进的意见。在收回日志、记录时,应进行系统地检查分析,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组织督促落实。
第三十条 各企业主管运行的领导人员和技术人员、安监人员,都有权在运行日志上签署意见。
发电出力、供热及燃料管理
第一条 各企业的机组最高出力应达到额定铭牌出力,最低出力应达到制造厂提供或通过试验可以保证安全稳定运行的出力,如因设备问题限制了出力应及时申请修改出力计划,并尽快消除影响出力的设备问题。
第二条 设备长期达不到额定出力,应认真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条 各发电厂每年应按当地电网公司的要求提出下一年度的发电出力计划,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如遇外部条件影响或内部条件限制,使全厂综合出力受阻,应提出技术分析报告。
第四条 火电燃煤机组最低出力和调峰能力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 50mw及以下凝汽式机组,低谷停机调峰;
(二) 100mw机组低谷带50%负荷和停机两种方式;
(三) 200mw及以上机组低谷带50%负荷;
(四) 机组不允许超出力运行。
第五条 热电厂每年应根据本厂供热设备及系统的能力和外网供热曲线的要求,核定机组的供热能力。
第六条 为确保对用户的不间断供热,热电厂应留有适当的备用余量和必要的应急措施。
第七条 热电厂应在供热季节前使供热设备和系统处于完好状态,确保对用户的供热。
第八条 用户要求的供热曲线(由热力公司提供)经厂部审定后交值长执行,并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备案。
第九条 停用的供热设备应做好保养工作,各厂的化学车间专业人员对保养的热力设备要定期进行抽检和监督。
第十条 各厂燃料管理部门应根据集团公司年度生产任务的要求,订购符合机组设计要求的燃料,并做好燃料的调运、贮存、保管工作。
第十一条 煤场应按不同的煤种分堆(罐)存放,防止存煤自燃及减少自燃损耗,每月应进行一次准确的盘点,盘点前按要求进行煤堆整形。
第十二条 加强入厂、入炉煤计量、化验管理,要认真做好配煤工作,保证入炉煤质量,现有的混煤设备应正常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现有清除燃煤中的铁、木、石块的分离设备应正常投入使用,确保制粉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十四条 进厂燃料的过衡率和检质偏差应符合集团公司有关燃料管理的规定。
运行分析及经济运行管理
第一条 运行分析是通过对设备状态、操作监视、异常现象和运行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等进行专题或综合分析,及时发现和找出运行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及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运行工作的措施和对策,不断提高安全经济运行水平的重要运行管理活动。各企业都要大力加强并普遍开展运行分析工作。
第二条 运行分析首先要认真做好运行经济指标的计划统计工作。厂部应按年、季、月编制计划下达给运行车间(部),并按实际运行数据分类进行统计,编制运行生产日报。运行管理人员要经常分析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及时提出改进运行方式和操作调整的措施,并指导和督促实施。
第三条 运行人员都要加强运行表单的分析,指导运行操作和调整。运行分析和重点内容是:
(一) 设备的主要运行参数和运行方式的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合理性;
(二) 运行生产的技术经济指标;
(三) 重大和频发性的设备缺陷;
(四) 运行生产中的异常情况及技术监控情况;
(五) “两票三制”、值班纪律及文明生产的执行情况;
(六) 运行操作、调整及运行规程执行情况;
(七) 设备检修质量、试验状况及设备的健康水平;
(八) 热工、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的动作情况,仪表的指示情况。
第四条 岗位分析:运行值班人员在值班时间内对仪表指示、设备参数变化、设备异常和缺陷、操作异常等情况进行分析。并将分析和处理情况记录在运行分析专用记录薄内。岗位分析记录由班长、运行车间(部)运行专责技术人员审核。
第五条 专业分析:由运行车间(部)运行专责技术人员负责,每月将运行记录整理加工后,对运行方式及影响机组安全、可靠、经济、出力等各种因素进行系统地分析。并将分析情况报运行车间(部)和厂生技部门,做为月度运行分析活动的资料。
第六条 专题分析:由厂生技部门运行专责技术人员负责,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行某些专题分析;如设备大修或技术改进前后运行状况的分析,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的分析和其它专业性试验分析等。
第七条 事故及异常运行分析:根据事故和异常情况的性质、涉及范围,由生产副厂长或总工程师(运行副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安监部门负责人、生技部门负责人、运行车间(部)负责人、值长、单元长、班长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参加,在事故及异常情况发生后,及时对事故的经过、原因及责任进行分析,并提出防范对策。
第八条 全厂性综合分析:由生产副厂长或总工程师负责,每年、季、月定期进行分析。生技、安监和其它运行车间(部)有关人员参加。重点分析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指标的完成情况及存在问题,提出分析报告用以指导今后的运行工作。
第九条 各企业在运行分析的基础上,应做好运行工作的总结和报表工作。每年1月20日前,应将上一年度的运行工作总结报送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
第十条 节煤节水节电是电力工业必须坚持的方针,各厂应加强此项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我国的能源政策,电厂要服从电网的经济调度,单台机组要服从全厂的经济调度。在服从电网调度和保证安全运行条件下,使全厂达到最经济运行方式。水电厂应配合电网调度管理部门实现水轮发电机组的最优组合和机组之间负荷的最优分配,使水电厂在耗水量和附加费用最少的经济方式下运行。
第十一条 运行人员值班时要全神贯注,精心操作,勤检查,勤分析,勤联系,勤调整,做到汽温稳、汽压稳、水位稳、负荷调整稳,保持各项参数在最佳状况下运行。
第十二条 搞好辅机的经济调度和运行,合理启停设备, 要最大限度地节约厂用电、节约点火及助燃用油,并加强考核。
设备维护、验收及缺陷管理
第一条 设备是安全、可靠、经济运行的物质基础,运行人员是设备的主人,必须按照运行维护制度的规定,认真做好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
第二条 运行人员应提前介入新设备投运前的验收及试运工作。并重点检查验收以下项目:
(一) 图纸、资料、记录和试验报告;
(二) 设备及系统的整体性能;
(三) 运行监控系统及操作装置;
(四) 安全设施及防护装置;
(五) 运行场地、场所。
第三条 运行人员在设备检修和重大消缺后,必须认真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的重点是:
(一) 工作现场已清扫、整理干净、工作人员已撤离现场;
(二) 检修交接记录齐全。内容包括:已处理的问题、存在的问题,设备改造和试验结果;
(三) 设备具备启运条件;
(四) 安全防护装置符合规程要求。
第四条 运行人员在检查验收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有权拒绝办理终结和竣工手续。
第五条 电厂应制定详细的《设备缺陷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设备缺陷分为三级:
(一) 紧急缺陷:性质严重,情况危急,即将可能发生事故,必须停机处理的缺陷。
(二) 重要缺陷:性质重要,情况严重,已影响安全经济运行及文明生产,需降负荷处理的缺陷.
(三) 一般缺陷:性质一般,情况较轻,对安全经济运行及文明生产有一定影响,机组在运行中可以处理的缺陷
第六条 运行人员通过监视分析和巡回检查发现的设备缺陷,均应记录在设备缺陷登记薄上(或电脑网络)或通知单上。
第七条 对紧急缺陷,应立即报告班长、值长、运行车间(部),值长应立即报告调度、生产副厂长,总工程师(运行副总工程师)并通知生技部门和检修人员。值长应根据生产副厂长或总工程师(运行副总工程师)的指示,向调度办理检修申请手续。在紧急缺陷未得到处理前,运行人员必须做好事故预想和防止事故的措施,并按现场规程处理。
第八条 对重要缺陷,应及时报告班长,班长应及时报告值长、相关车间,相关车间应及时组织检修人员消除。在重要缺陷消除前,运行人员应做好事故预想和防止事故扩大的措施。
第九条 对一般缺陷,按现场设备缺陷管理制度办理。
第十条 生技部门应及时向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汇报紧急、重要缺陷详细情况和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运行人员应为检修人员处理设备缺陷创造条件,并做好安全措施,确保检修设备与运行系统可靠地隔绝。
运行培训工作的管理
第一条 运行人员应按照集团公司颁发的《发电厂生产人员技术培训管理制度》的规定,切实搞好日常和定期培训工作,提高运行人员的实际操作技能、事故处理能力和技术理论水平,满足运行生产发展的需要。
第二条 切实加强对运行学习班的组织领导,运行人员无论采用何种倒班方式,学习班中的生产培训活动时间平均每轮值不得少于4小时。
第三条 学习班中的生产培训活动,应以实际操作技能(包括运行规程、制度)、反事故措施和技术理论的学习为主,采取技术讲课,技术问答专题讨论等多种形式,充分利用好学习班的时间。
第四条 运行车间(部)、生技部门的运行专责技术人员应会同生产培训专责人认真编制好年、季、月运行学习班的生产培训计划,下达到运行车间(部)、班做好准备工作,使运行学习班的生产培训活动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
第五条 具有单机容量200mw及以上机组的发电厂,每年应安排相关的主岗人员到模拟机进行培训学习。其它各厂可酌情安排学习。
附 则
第六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9篇 发电机安全运行管理制度
(1) 按照规定时间检查各指示仪表,注意润滑油的压力、水温是否有变化。润滑油的压力不得低于150kpa,冷却水温度不得高于95℃。
(2) 注意检查曲轴箱油位、燃油箱油位、散热器水位,低于正常位置应予以补充。
(3) 勤观察配电屏各仪表及各报警指示灯是否正常;凡红灯亮表示有故障,绿灯正常运行指示灯。
(4) 检查充电器是否正常充电。
(5) 倾听机器的各部分运转声响是否正常。
(6) 手摸机体外壳、轴承部位外壳、油管、水管,感觉温度是否正常。
(7) 留意发动机或电器设备是否有焦糊等异味。
(8) 发现有不良情况,应即处理解决;严重的应停机处理。
(9) 凡故障停机,需把故障消除,然后按动机组上的重复手掣,机组方可再进行动作。
(10) 对各运行参数,每班记录不少于两次。
第10篇 水力发电厂规范化值班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凌津滩水力发电厂(以下简称电厂)发电运行值班工作,展现中控室文明窗口形象,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根据《安规》、现场运行规程以及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有关文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电厂发电运行工区的值班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交接班管理制度
第三条 交班前20分钟值班员向值长汇报设备运行状况,交班值必须对本班的工作情况作详细记录,对所负责的卫生区域进行清扫。
第四条 接班人员必须提前15分钟到达值班现场,按岗位进行对口交接,查阅前、后台记录,询问情况,重点检查了解下列情况:
(一)系统、设备运行方式;
(二)设备的运行情况;
(三)设备检修安全措施的布置情况;
(四)至前一次当班时间内设备故障及设备异动情况;
(五)检查安全工器具、钥匙、备品情况及规程、图纸等有无短缺或损坏,若有应及时向交班人员提出并作好记录,否则一经接班,接班者对其负全部责任;
(六)对中控室、交接班室卫生进行检查,发现卫生不合格时,必须及时向交班人员提出,待清扫干净后再接班,否则一经接班,接班人员负全部责任;
(七)调度命令及上级指示;
(八)各项工作完成情况;
(九)设备异常或异动后,必须到现场进行交接,否则,因交接不清发生问题,除交班人员无交代和记录外,一般情况下,由接班人员负全部责任。
第五条 交班人员应向接班者详细介绍设备运行方式、设备异动、本班的操作、存在的问题等情况,并和接班者到现场查看以下内容:
(一)设备重大缺陷;
(二)工器具、钥匙及公用图纸资料等;
(三)异动后的设备。
第六条 交接班应做到“三交”、“五不接”
(一)三交
1、口头交;
2、书面交;
3、现场交。
(二)五不接
1、未做好交班准备工作不接(如记录不清、交待不明、心中无数);
2、在事故处理或操作过程中不接;
3、工具、资料不全不接(如钥匙、工具、图纸、资料、运行日志、双票、各种记录等);
4、卫生工作未做好不接;
5、上级通知或命令不明确,或有其它明显妨碍设备安全运行的情况不接。
第七条 接班程序
查阅记录→询问情况→检查设备→召开班前会→按时接班→汇报
第八条 开好班前、班后会
(一)接班的前台值长提前五分钟列队召开班前、班后会,队列人员按高矮排序、立正姿势在交接班室进行,后台值班人员由后台值班负责人交待接班安全注意事项;
(二)接班值长清点人员,了解接班人员精神状态;
(三)交班值长总结汇报值班情况:值班纪律、文明生产情况,讲评值班人员的工作和安全情况,布置班后其它工作与注意事项;
(四)接班值长安排工作,交待有关安全注意事项。
第九条 先接班值长在接班签名处签名,后交班值长在交班签名处签名,由接班值长发出接班令后,交班人员方可离开现场。
第十条 前台值长在接班后一小时内向001调度汇报本厂设备运行情况。
第十一条 互相换班必须遵守有关规定,禁止上连班。
第三章 监盘规定
第十二条 值班员单独监盘,不允许中途离开岗位。
第十三条 监盘时必须坐姿端正、规范,精力集中。
第十四条 监盘时不准和他人闲谈,不准看书报及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准无关人员围盘。
第十五条 监盘人员应认真监视各种参数的变化情况,做到调整及时,动作灵敏,加减适量,保证各种运行参数在允许的范围内,及早发现报警和异常情况并及时汇报、处理。
第十六条 监盘人员轮换时,交盘者必须交待清楚,使接盘者做到心中有数,接盘后应全面检查一次报警信息。
第十七条 发生事故或异常时,监盘人员应严守岗位,全面判断报警信号变化情况,报告前台值长,同时按照现场规程规定,及时进行各种调节、处理,尽快排除事故,恢复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 监盘人员应时刻注意水情测报系统前置机显示的凌津滩上、下游水位情况,发现水位异常或超过51m时应采取紧急措施,按《凌津滩水库调度规程》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监盘时应打开hdsr事件顺序记录画面,并随时进行刷新,发现有异常告警及时判断处理,并通知有关人员。
第四章 着装规定
第二十条 衣着规定
(一)前台值班按规范化值班要求穿运行制服;
(二)后台值班按《安规》要求穿劳保工作服;
(三)上班穿工作鞋,严禁赤脚或穿拖鞋(中控室、交接班室除外)、高跟鞋,操作及巡视必须穿绝缘鞋(靴)。
第二十一条 提倡蓄短发,女同志的长发、辫子应盘起,严禁值班时披发。
第二十二条 进入危险区应正确使用相应的防护用品(如安全帽、防护服、防毒面具、防护眼镜等)。
第五章 中控室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中控室是展现电厂安全文明生产与职工精神风貌的窗口,因此凡进入中控室的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二十四条 正常情况下,除当班人员和发电运行工区负责人外,因工作需要,下列人员可以进入中控室
(一)厂部及上级有关领导;
(二)有关部门负责人、专责工程师;
(三)监控专业人员;
(四)经当班值长同意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五条 事故情况下,下列人员可进入中控室
(一)厂部及上级有关领导;
(二)有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专业技术人员;
(三)应当班值长要求协助处理事故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六条 进入中控室必须换拖鞋,个人鞋子必须摆放整齐。
第二十七条 在值班期间,值班人员应做到八不准
(一)不准看小说、报纸和书籍、杂志;
(二)不准串岗、早退、离岗、打瞌睡;
(三)不准随地吐痰、泼水,乱扔纸屑、杂物;
(四)不准闲谈、喧哗、吵闹,要保持中控室肃静;
(五)不准拆卸、损坏公用设施,禁止在操作台、调度台和其它设施上乱写、乱画、乱刻,茶杯及个人用品必须放入个人文件柜内;
(六)不准干私活;
(七)不准带亲友和小孩上班;
(八)不准在中控室吃食物。
第二十八条 值班人员应行为规范、用语文明,提倡使用普通话。
第二十九条 中控室应保持干净、整洁,每班均应进行卫生清扫,拖鞋等应定期清洗更换。
第三十条 上级领导和来宾视察工作时,值班人员应起立打招呼,主动介绍设备和生产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做到热情周到、有问必答(涉及机密的问题除外)。
第三十一条 中控室内所有设施、台帐及用具实行定置摆放,定期对台帐进行清理、归档及处理。
第六章 中控室电话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中控室应设置调度台、调度应急单机电话、系统行政电话和电信程控电话等四种通信方式。
第三十三条 中控室的电话只能用于工作联系,且联系工作时必须使用录音电话。
第三十四条 使用电话联系工作时,首先互通单位和姓名,做到吐词清楚,使用统一的调度术语
受话:喂!您好,我是×××,请问找×××
发话:喂!您好,我是(单位)×××,请找×××
第三十五条 接受电话发布的命令时,受令人应复诵无误,调度员下达的操作指令和重要事情及事故处理应录音。
第三十六条 除当班值班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准接或传达调度操作指令及使用调度电话,用电话传达重要的指令,由前台值长负责进行。
第三十七条 当班时间禁止电话闲谈或为私事占用电话通道,一般情况下,非当班人员不得进入中控室打电话。
第三十八条 中控室开通的电信长途直拨电话仅在紧急情况下与调度联系,禁止长时间占用。
第三十九条 中控室、线路保护室、主变保护室、机旁小室、计算机室禁止使用无线通讯。
第七章 前、后台值班记录标准
第四十条 前台值班记录应记录以下内容
(一)在接班页按格式要求填好年、月、日和气象、值别;
(二)厂内、厂外与生产有关的联系工作;
(三)在交班页上按格式要求如实、准确填写运行方式;
(四)调度命令:发令时间、发令单位和发令人姓名、调度命令的具体内容,执行情况、时间以及汇报时间、单位和姓名;
(五)各级领导的指示、指令;
(六)设备的投、退及开、停机情况;
(七)泄洪闸门的操作情况,以及当时的水位、负荷等;
(八)各种申请
1、申请提出需记录:送申请单人员的姓名及申请单位、提出时间、申请的调度单位、调度员的姓名、申请的内容、票号、计划工作时间。
2、申请批答需记录:申请批准下达的时间、批准申请的调度单位和调度员姓名、批答的内容、票号和批准工作时间、申请批答后的汇报情况。
(九)事故处理一般应记录以下内容:
1、事故前的设备运行方式与工况;
2、事故发生时间与当时的天气情况;
3、主要事故象征,跳闸开关的名称和时间,保护及自动装置的动作情况;
4、事故的汇报、处理情况;
5、设备的检查、处理情况;
6、向各级调度和领导的汇报、请示情况;
(十)工作票的办理及倒闸操作、定期工作等情况;
(十一)运行、备用中的发供电设备及辅助设备、设施、有关建筑物等的缺陷、异常处理情况及检修作业交待;
(十二)与后台值班人员联系工作的时间、姓名、内容。
第四十一条 后台值班记录应记录以下内容
(一)在接班页按格式要求填好年、月、日和气象、组别;
(二)记录厂内与生产有关的联系工作;
(三)办理工作票的许可和终结情况
1、办理工作许可手续须记录:许可开工时间、工作负责人和许可人的姓名、工作内容、票号和布置的安全措施;
2、办理工作终结手续须记录:终结时间、工作负责人和许可人的姓名、工作内容、票号,拆除的安全措施和设备检修、调试及消缺后的作业交待情况。
(四)所有的操作应详细记录:操作开始、结束时间,操作内容,操作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
(五)设备的异常、缺陷的内容及处理情况;
(六)定期工作的执行情况及时间;
(七)前台值长下达的调度操作命令内容、时间及执行情况;
(八)设备巡视任务及工作安排。
第八章 工器具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 所有的公用工器具、仪表、备品备件由工区物资管理员统一领取、统一管理,及时入库建帐、注册登记。
第四十三条 非当班人员借用工器具、仪表、钥匙等,必须得到当班有关人员的同意,并办理借用手续,高压室钥匙的借用人员必须符合《安规》的要求。
第四十四条 工器具、仪表、钥匙等在归还或交接班时,必须仔细检查,认真核对,确认完好无损。
第四十五条 工器具、仪表应按有关规定交有关部门定期试验、校核,并标示清楚,禁止使用不合格的工器具和仪表。
第四十六条 所有的工器具、仪表、备品备件等必须按定置摆放整齐,使用后应及时放回原地。
第四十七条 应正确使用各种工器具及仪表,如因使用方法不当而损坏,使用者应负责赔偿。
第九章 奖惩考核
第四十八条 不严格履行本制度,按照《运行考核管理制度》进行考核。后果严重的,按照《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的有关标准进行考核处罚。
第十章 反 馈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应根据执行情况和反馈意见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一般一年审查一次,三年全面修订一次。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制度由电厂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其它相关制度同时废止。
第11篇 外单位人员进入发电厂、变电站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范围
为加强外单位进入运行发电厂、变电站进行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外单位的人员违章作业造成的电网、设备事故及对云南文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安全生产监督规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对具备法人资格外单位在公司管理的运行发电厂、变电站中承包有关工程的安全管理。外单位进入公司的其它电力生产区域工作可参照执行。
外单位人员参与协助公司部门和班组在发电厂、变电站组织开展的工作,视作公司部门和班组的现场作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制度的引用而成为本制度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制度,然而,鼓励根据本制度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制度。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
2.2《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2.3《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安全生产监督规定》
2.4《中国南方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及定义适用于本规定。
3.1外单位:是指与运行单位无直接行政隶属关系的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
3.2发电厂、变电站危险性生产区域:发电厂、变电站的高压室及高压场地、控制室、继电保护室、蓄电池室、电容器及电抗器室、站用变室、接地变室、电缆室及电缆沟。
3.3工程管理部门:公司对基建、大修、技改等工程项目进行管理的部门。
3.4发、变电运行部门:
发、变电运行业务实施主体,是发、变电设备运行的直接责任部门。
4安全管理职责
4.1公司安全监察部的安全职责:
4.1.1审查外单位安全生产业绩及备案的工作。
4.1.2审查公司与外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合同或协议。
4.1.3审查外单位制定的安全文明施工“四大措施”。
4.1.4审查外单位工作负责人、工作票签发人是否符合本单位的公布备案情况;签发外单位进入发电厂、变电站工作的《外单位工作任务许可单》。
4.1.5对发电厂、变电站内大型、复杂的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
4.2工程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4.2.1组织对外单位施工资质的审查工作。
4.2.2组织与外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合同或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采取的安全措施。
4.2.3组织审批对外单位制定的施工方案。
4.2.4工程准备阶段负责对外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安监人员和工程监理人员进行全面安全技术交底。
4.2.5对外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技术监督或监护。
4.3发、变电运行部门的安全职责:
4.3.1核对外单位及人员是否符合本单位的公布备案情况。
4.3.2审核会签外单位人员进入变电站办理的工作票,审查施工方案的相关安全措施。
4.3.3按工作票要求落实有关安全措施。
4.3.4工作许可前对外单位工作负责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4.3.5对外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或监护。
5外单位进入发电厂、变电站作业前的有关程序
5.1安全资质审查。
5.1.1进入发电厂、变电站作业的外单位应经过公司组织的审查备案。
5.1.2外单位如需对所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必须经发包单位审批,分包单位也必须是公司组织的审查备案单位之一。
5.2安全生产管理合同或协议的签订。
5.2.1施工前,外单位必须与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合同或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5.2.2公司原则上每宗发包工程项目应予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但对于同一外单位承包的经常性维护等项目,可定期签订安全生产协议。
5.2.3签订的安全生产协议必须经公司安全监察部审查同意。
5.2.4外单位如需对所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必须与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并报工程管理部门备案。
5.3施工方案制定与审批。
5.3.1外单位在发电厂、变电站危险性生产区域内工作,应制定完善的施工方案。
5.3.2发、变电运行部门审查施工方案中的确保电网、设备安全运行和防止触电的安全措施。
5.3.3工程管理部门对施工方案进行审批。对重大和复杂的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应由公司分管工程建设工作的有关领导批准。
5.4安全教育培训和有关人员资格认可。
5.4.1外单位施工人员每年的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合格等资料和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资格必须得到公司安全监察部的认可备案。
5.4.2监理单位的监理人员每年的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合格等资料必须得到公司安全监察部的认可备案。
5.5安全技术交底。
工程进场前,工程管理部门对外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以及工程项目的监理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做好书面记录,经三方相关人员确认并签名,各执一份。
5.6在发、变电运行部门办理有关事宜。
5.6.1外单位必须向发、变电运行部门提供经批准的施工方案、工程管理部门对其的安全技术交底记录、公司安全监察部签发的《外单位工作任务许可单》。
5.6.2发、变电运行部门核对外单位及其施工人员是否符合有关公布备案情况。
5.6.3发、变电运行部门办理工作票会签手续。
5.7其它
5.7.1外单位施工人员应取得进入发电厂、变电站的出入证或许可证明,即《外单位工作任务许可单》。
5.7.2外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在发电厂、变电站内留宿,如确需在发电厂、变电站内住宿的,必须经发、变电运行部门和安监部门同意并盖章后方可。
6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
6.1外单位进入发电厂、变电站作业,必须持有进入发电厂、变电站的出入证或许可证明,并在门卫处做好登记工作。
6.2外单位进入发电厂、变电站后,未取得工作许可前,所有人员必须在发电厂、变电运行部门指定区域等待。
6.3在工作许可前,发、变电运行部门的工作许可人填用《发电厂、变电站安全技术交底单》向外单位的工作负责人进行安全交底,互相签名确认,并履行工作其它相关的许可手续。
6.4外单位进入发电厂、变电站危险性生产区域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南方电网公司、云南电网公司及公司颁布的各项有关安全生产、文明生产(施工)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6.5对于发电厂、变电站危险性生产区域的施工现场,工程管理部门、发变电运行部门应定期进行安全监督。
6.6对于大型、复杂的施工现场,安全监察部、工程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安全监督,发、变电运行部门应派人驻守发电厂、变电站进行安全监督。
6.7以下情况,工程管理部门应进行现场监护:
6.7.1安全危险性较大工序的施工期间。
6.7.2改变安全技术方案,并使施工安全风险增加的施工期间。
6.7.3因客观因素,大幅压缩工期的施工期间。
6.8以下情况,发、变电运行部门应进行现场监护:
6.8.1带电作业。
6.8.2动火作业。
6.8.3部分停电的110kv施工现场。
6.8.4部分停电的高压室施工现场。
6.8.5在运行中的二次电缆室及电缆沟施工。
6.8.6高压场地起重、吊装设备。
6.8.7高压设备上的油漆。
6.9外单位在每日收工前,应清扫施工现场。工程完成后,不得遗留各种工具、材料、废料和垃圾在工作现场,由发、变电运行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结束工作票离场。
第12篇 发电厂动火作业管理办法
发电厂易燃、易爆工作场所较多,为避免危控区域内盲目动火所造成的火灾、爆炸等事故,结合电厂生产实际,特制定本方法。
一、动火等级划分
1、一级动火区域:发电厂所有生产用煤气管网设施,包括煤气管路,沿途水封,锅炉房外检修水封,末端放散水封,锅炉燃烧系统等。
2、二级动火区域:发电厂生活茶炉用煤气设施,汽轮机油系统管路区域、厂用配电室及电缆铺设区域、临时存放油品,如汽油、煤油等易燃、易爆的工作场所。
3、三级动火区域:其它因检修或其它工作需要动火的工作场所。
二、一级动火区域的日常管理
1、设备副厂长,负责一级动火区域内,动火管理工作,动火项目负责人为本项动火作业的责任人,动火区域内车间负责人,对动火过程中安全措施的采取实施监督。
2、根据电力行业生产特点和部颁标准有关规定,在电厂从事动火作业严格按照“热力机械工作票和热力机械操作票”的有关程序执行。
3、在煤气区域从事检修涉及动火作业,由运行车间负责人,按照设备缺陷办理程序,填写设备缺陷单,送检修专业,检修负责人,根据热力机械工作票办理程序,办理工作票。
4、工作票逐级办理签字认可后,由当班值长安排运行车间,采取相应安全措施,运行车间根据“热机操作票”的有关规定采取措施。
5、现场安全措施采取完毕,由运行、检修负责人共同现场确认“安全措施确已逐项采取”后,检修负责人安排检修人员作业。
6、涉及煤气区域直接明火作业可能造成爆炸、火灾等严重后果的动火作业,设备副厂长必须召集检修、运行专业负责人共同到现场察看,分析现场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及相应的应急予案,并拿出书面的检修方案,经审核批准后遵照执行。
7、工作票上动火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执行措施不到位,不允许动火作业。
三、二级动火区域的日常管理
1、二级区域内动火作业,动火场所负责人,为本项动火作业的安全监护人,动火项目负责人为本项作业责任人。
2、二级区域内动火作业,仍然按照“热力机械工作票”和“热力机械操作票”的有关程序招行。
3、具体办理办法同一级动火区域动火作业管理。
四、三级动火区域内动火管理
1、检修场所动火作业,由检修负责人承担监护责任,动火操作者为工作责任人,运行车间班组负责人实施动火许可制度。
2、非检修作业产生明火作业由作业场所负责人负责。
3、检修作业动火管理按照“检修规程”中有关规定作业。
4、非检修作业产生明火管理按照“操规”“安规”中有关规定执行。
五、煤气区域动火一般安全事项
1、煤气系统管路本体及附属配套设施动火,必须采取断煤气,与运行煤气系统有效隔断,蒸汽吹扫,煤气检漏等措施后方可作业。
2、长期运行的煤气管路动火,特别是焦气管路动火,在管路蒸汽吹扫后,应先将动火点附近的阀门、人孔等打开检查,将管内底部残渣清理干净后方可动火。
3、检修煤气管路与运行煤气管路,上下交叉或并列运行,要将动火点附近的运行煤气管路,作科学遮护后方可动火,以防火花飞溅引起煤气着火。
4、煤气区域电焊作业,严禁接地线同运行煤气系统相连,以防接地不良打火引起煤气着火。
5、高气系统沿途水封上增设的蒸汽加热管路检修,最好在高气完全切断情况下动火,或在保持低蒸汽压力前提下带压氧焊消缺,如应急处理或技术不成熟,蒸汽管路必须按煤气管路有煤气情况处理。
6、非煤气系统本体检修而在煤气区域内动火作业,作业前必须用煤气报警器检查运行煤气系统有无泄漏,现场配备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
7、严禁在运行煤气管路上进行敲扫、锤击等可能产生明火的作业,绝不允许站在运行煤气管路上动电、氧焊作业。
六、汽轮机油系统动火一般安全事项
1、禁止在油管道上未经蒸汽冲洗等工作,直接放油后焊接。
2、油管路法兰、阀门等可能产生漏油部位附近不准有明火,必须动火时必须有防护措施。
3、油系统附近的热力管道或其它热体的保温必须齐全,保温层表面温度在正常25℃环境下,不得超过50℃。
4、油系统区域不得任意使用电炉等物件,不得用明火加热油温。
5、油品临时存放点,不准进行临时电、氧焊接工作,必须动火时,必须将油捅有效隔离遮护。
6、油系统区域必须配备足够的消防安全设施。
七、配电室电缆层动火一般安全事项
1、配电设施区域动火严格按照电气工作票,有关程序执行。
2、电缆配电室附近,进行明火作业时,应严防火种进入电缆沟内。
3、电缆架设用材料及动火工作地点,严禁使用竹木脚手架。
4、动火点应配置一定数量的灭火器,黄沙动火工作时,有专人监护。
5、动火作业前,应用石棉板将附近电缆遮挡,必要时切断电源。
6、动火作业时,应与导电部分保持一定距离,6kv以下电缆不应小于1.5m,6kv以上电缆不应小于3m。
7、喷灯的点火,加油或煽融绝缘剂,不得在电缆沟、电缆夹层内进行操作,应远离电缆架。
8、工作变压器附近动火作业,火焰与导电部位距离,应符合10kv及以下时,不得小于1.5m,动火现场配置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九、检修场所动火一般安全事项
1、动火现场无汽油、煤油等其它易燃物品大量堆放。
2、电焊作业时,接地线必须可靠接地,严禁将焊接导线搭设在氧气瓶、乙炔瓶及油管路等设备和管线上。
3、严禁把乙炔、氧气带搭在高温管路和电线上,不得把重物、热物放在软管上,也不得把软管和电焊用导线放在一起。
4、氧气、乙炔瓶使用中,至少保持5m以上的安全距离。
5、检修现场用各类临时电源线或照明线,必须保持完好,防漏电。
6、其它未明确者,按照操规、安规动火作业有关规定执行。
第13篇 发电厂消防管理办法范文
为对发电厂辖区内消防安全设施实施有效管理,确保生产设备安全。根据集团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制定发电厂消防管理方法。
1、成立安泰发电厂义务消防组织机构,对全厂消防安全实施全面管理职能
队长:发电厂厂长
副队长:生产副厂长、设备副厂长、调度室主任
成员:各车间第一负责人
消防监督员:电厂专职安全员(兼)
消防组织机构下设四个小组:以应对不同时段下突发性消防安全事故,具体为:
第1小组:组长由生产副厂长担任,各车间正、副主任为组员,处理日常白班作息时段发生的异常消防事件。
第2小组:组长由日行政值班领导担任,各厂区甲班值班长为副组长,各班组兼职消防员为成员。
第3小组:组长由日行政值班领导担任,各厂区乙班值班长为副组长,各班组兼职消防员为成员。
第4小组:组长由日行政值班领导担任,各厂区丙班值班长为副组长,各班组兼职消防员为成员。
第2~4小组,主要负责处理本值班时段内发生的突发性消防安全事件。
2、发电厂义务消防机构的安全职责
1)受市消防队和集团保卫消防处的领导,不定期向上级部门汇报电厂的消防管理工作。
2)负责制定电厂消防方面的规章制度等。
3)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配制消防设施和器材,建立消防设施台账,设置消防安全标志。
4)负责电厂范围内消防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消防器材的检查、使用、维修等方面。
5)组织员工学习消防安全知识,做到“四懂、四会”。
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7)车间第一负责人为本部门安全消防责任人,依据上级消防管理要求,明确相关人员的消防安全职责。
3、根据电厂工艺特点,确定消防安全重点保护区域,实行专人负责制,确保上述危控区域的消防安全。
4、一电厂义务消防实行“群防群治”原则,全厂员工均有义务参加消防日常预防和消防事故抢救处理工作。
5、一电厂范围内一律禁止吸烟,杜绝非生产火源。
6、凡是点火操作,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进行,将操作现场油污和易燃物品消除干净。
7、各车间配备的消防设施和报警装置未经安全管理部门批准,不准随意撤换或更换,消防带等设施不准移作他用。
8、各消防负责人应随时检查消防设施完好程度,发现灭火器失效,消防管和消防栓有漏水及阀门开关不灵活等现象,及时通知相关人员处理。
9、一电厂不定期举办消防知识宣传及消防事故演习活动,以提高消防队员及全厂职工消防意识和消防自救能力。
10、一旦发现火灾苗头,要求消防队员及时汇报,并作好现场应急处理,做到动作迅速,头脑清醒,按救火程序进行,不准临阵逃脱。
11、对发生的安全消防事故。事后一定要组织相关人员分析讨论,总结经验教训,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预防措施。
附:一电厂危控区域责任区
序号
危控点
所在辖区
责任人
现场负责人
01
锅炉压力
容器及管道
锅炉车间,汽机车间
各车间主任
锅炉当班班长
02
煤气
高炉煤气输送管道
锅炉0米室外高气水封区域
锅炉0米室外焦气水封区域
锅炉车间主任
锅炉当班班长
03
电力设备
高压室、低压室、各车间动力柜、控制柜室外架空线路及地理电缆
室外布置电气设备
电气车间主任
电气当班班长
04
化学品
总化验室、生产药品库、工业硫酸、液氨储点
化水车间主任
总化验班长
运行班长
05
油系统
汽机油系统管路
各车间临时油品存点
汽机车间主任
各车间主任
汽机运行班长
06
氧气乙炔
机修车间
刘光荣
备注
1、各危控点日常管理及应急措施参见《作业指导书》中应急方案及公司“消防安全管理方法”有关规定。
第14篇 发电厂临时用电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确保设备与人身安全,依据《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发电厂和变电所部分)。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规定的临时用电电压等级为380/220v。
二、发电厂内临时用电从联系到拆除工作依据附件《安泰发电厂临时用电工作联系单》进行。
三 、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
四、临时用电设备及线路的绝缘应良好。
五、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实行一机一闸一保护
六、临时用电单位不得变更地点和工作内容,严禁任意增加用电负荷,严禁私自向其它检修场地或单位转供电。
七、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均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使用中不准将接地装置拆除或对其进行任何工作。
八、电源开关外壳或电缆、电线绝缘有破损不完整或带电部分外露时,应立即找电气车间修好,否则不准使用。
九、凡配备有电气工具和用具的车间必须设专人保管,建立设备台帐,记录内容为:设备规范、使用情况、试验记录等。每六个月委托电气车间联系公司供电部进行试验,试验结果应记录在设备台帐内。
十、使用前必须检查电线是否完好,有无接地线;坏的或绝缘不良的不准使用;使用时应接好漏电保护器和接地线;使用中发生故障,必须立即通知电气车间处理。
十一、不熟悉电气工具和用具使用方法的员工严禁擅自使用。
十二、使用电气工具时应执行下述规定:
1、用电钻等电气工具时须戴绝缘手套。
2、使用电气工具时,不准提着电气工具的导线或转动部分。
3、在梯子上使用电气工具,应做好防止感应电坠落的安全措施。
4、在使用电气工具工作中,因故离开工作场所或暂停止工作以及遇到临时停电时,必须立即切断电源。
5、禁止带电拖动用电设备,以防触电事故发生。
十三、使用行灯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1、在特别潮湿或周围均属金属导体的地方工作,如在汽包、除氧器以及其金属容器或水箱内部,必须使用便携式照明灯具,电压不准超过12v。
2、行灯电源应由携带式或可固定式的降压变压器供给,变压器不准放在汽包等设备的内部。
十四、电气工具和工具的电线不准接触热体,不要放在湿地上,并避免载重车辆和重物压在电线上。
十五、进行焊接工作时必须执行以下规定:
1、在潮湿地方进行电焊工作,焊工必须站在干燥的木板上,或穿橡胶绝缘鞋。
2、固定或移动的电焊机的外壳必须有良好的接地。
3、电焊工作所用的导线必须使用绝缘良好的皮线,如有接头时,则应连接牢固,并包有可靠的绝缘。电焊机一次线长度不应大于5米,二次线长度不应大于30米。
4、电焊机附件安装电源刀闸时,电焊工在合上或拉开电源刀闸时,应戴干燥的手套,另一只手不得按在的电焊机外壳上。
5、电焊工更换焊条时,必须戴电焊手套,以防触电。
6、不准将带电的绝缘电线搭在身上或踏在脚下。
7、当电焊设备正在通电时,不准触摸导电部分。
8、电焊工离开场所时,必须把电源切断。
十六、在锅炉汽包、油箱以及其他金属容器内进行焊接工作,应有下列防止触电的措施:
1、电焊时焊工应避免与铁件接触,要站立在橡胶垫上或穿绝缘鞋,并穿干燥的工作服。
2、容器外面应设有可看见和听见焊工工作的监护人,并应设有开关,以便根据焊工的信号切断电源。
十七、厂部安监人员应定期进行临时用电的安全监督与检查;在大修时,应加大安全监督与检查力度。
十八、配备有电动工具和用具的车间和维修车间要定期组织员工学习《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并按照《安泰发电厂员工培训制度》的要求定期进行考试。
十九、施工单位需要从发电厂接事故电源时,按公司《工程管理规定》执行。公司批准手续送达电厂,需经厂长批准,电气车间按本制度规定办理。
二十、公司其它单位需要从发电厂接临时电源时,经厂长批准,电气车间按本制度规定办理。
第15篇 发电厂动土作业管理办法
为避免工作场所内动土作业前期准备工作不到位,盲目动土而造成停电、停水、破坏采暖系统、供水系统等事故的发生,结合电厂生产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1、厂区范围内,本厂组织的管线开挖、基础砌筑、地下管网检查等工作。
2、外单位在厂区范围内,组织进行管线开挖,基础砌筑等工作。
3、厂区地面堆放50kg/cm2以上的重荷载物件对地下管网的挤压。
4、推土机压路机等重型施工机械,在厂区地下管网集中区域,行走对地下管网的碾压破坏。
二、发电厂地下管网设施主要包括10kv及以上高压电缆、低压电缆、厂区给排水系统、厂区采暖系统、厂区生活用水管网、集团综合供水管网等,其主要分布如下:
1、高压室西电缆沟出口至厂区西围墙区域,地面浅层铺设焦发〈一〉、〈二〉原二机焦554、原工程线555等10kv高压电缆。
2、水处理车间西至厂区西围墙区域,南北全线铺设公司综合供水管网及厂区主排水管线,全线沿途还有不少横向管网穿插,为动土作业最敏感区域。
3、供水房至南大门南北向主道西1—4米草坪区域带,内铺设二区生活用水管、二区生产调频水管、给排水管等4趟管线,其中一趟为塑料管。
4、循环水管网铺设区域。
5、循环泵往东净水楼前草坪区域铺设循环水、给回水管两趟、工业用水管两趟、生活用水管一趟及采暖用水管,动土作业时必须仔细造线。
6、高压室至35kv变电站焦发〈三〉〈四〉〈五〉高压电缆沟铺设区域。
7、25mw厂区化水车间西侧以及车间北侧和8万m3水池中间地段铺设的电缆,水管网设施
8、其它地下管网图中明显的管网集中分布区域。
三、电厂资料管理部门应有各厂区完整的地下管网设施分布图和地下隐蔽工程竣工图,并在生产实际中不断修订和完善地下管网设施资料。
四、发电厂动土作业管理办法
1、化水车间负责全厂,给排水管网位置的确认和动土现场监督管理,并在现有地下管网资料基础上,编制详细的“地下给排水管网图”。
2、电气车间负责全厂高、低压电缆铺设位置的确认,和动土现场监督管理并在现有高、低压电缆地下分布图的基础编制详细的“高、低压电缆地下分布图”。
3、汽机车间负责采暖系统管网,化水车间负责地下采暖系统管网位置的确认和动土现场监督管理,并在现有资料基础上编制详细的“采暖系统地下管网分布图”
4、上述三份地下管网分布图资料一份车间自留,一份报厂资料室存档。
5、需要从事动土作业行为的,由该项目负责人负责办理动土证手续。
6、生产副厂长,负责厂区内动土作业管理,接到动土作业申请,生产副厂长应组织电气、化水、汽机专业负责人,陪同动土项目负责人,共同到拟定动土现场,仔细核对动土区域有无相应的管网设施,并现场分析穿插方案及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7、经现场研究可行后,办理书面的动土手续,动土证上应写明作业的时间、地点、内容、范围、施工方法和参加作业人员工作负责人,各地下设施负责人现场考察意见及应采取的安全措施等。
8、办理动土证手续后,由动土项目负责人,在现场按动土范围洒白线确认界限后,组织有关人员实施动土作业。
9、化水、汽机、电气项目负责人,如在动土范围内存在相应地下管网设施,应指定专人,现场予以监督作业,以防事故的发生。
10、如现场研究该区域不能动土作业,应根据动土作业目的考虑绕行或其它方案,经现场研究可行后,重行办理动土证手续。
11、因现场勘察不到位进行动土作业而发生事故的,由相关专业负责人负责,未按动土证说明及未按相关专业负责人意见,盲目施工动土而发生事故的,由动土施工负责人承担责任。
五、发电厂动土作业一般注意事项
1、厂区西围墙区域,南北向主道禁止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行走。
2、厂区内,地下管网分布复杂,埋置深度不一,又无专门的地下管沟,为避免施工事故发生,厂区内从事管线开挖等动土作业,只要区域内可能存在管网,就不允许使用挖掘机、装载机等施工机械开挖。
3、动土区域存在高、低压电缆又无专门的电缆沟时,当开挖至埋置深度200mm处后,绝不允许使用洋镐等尖锐利器开凿,而只能用铁锹等工具逐层缓慢开挖,以防损坏电缆层,造成短路爆炸伤人事故。
4、动土区域存在电缆沟、暖气沟时,尽量绕行或穿插电缆层、暖气层底部运行。破坏电缆沟、暖气沟时必须强调作业方法规范,不得损坏电缆、暖气管网并在穿越后及时封堵。
5、动土区域存在塑料供水管网时,动土施工开挖至埋设层时,不允许再使用洋镐等尖锐利器开挖,而只能用铁锹等物缓慢开挖。
6、如动土区域路线同地下管网相隔很近而又必须施工作业,除在施工前作好周密的安全措施保证外,还必须作好施工应急准备工作,必要时采取临时断水、断电等措施保证动土安全。
7、其它未明确者根据现场动土实际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