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
发电企业制度
发电企业的制度体系是其运营的核心骨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
2. 生产运行制度:规范设备操作和维护,保证电力供应的稳定。
3. 质量控制制度:确保电力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满足用户需求。
4. 人力资源制度:包括招聘、培训、考核、激励等,提升员工素质。
5. 财务管理制度:有效管理资金流,确保企业经济效益。
6. 环保与可持续发展制度:遵循环保法规,推动绿色能源的发展。
内容是什么
这些制度的具体内容广泛而深入,如安全管理制度涵盖了风险评估、应急预案和安全教育培训;生产运行制度规定了设备检修周期、操作规程和故障处理流程;质量控制制度涉及电力参数监测、电能质量改进措施;人力资源制度则关注员工的职业生涯规划和绩效评价;财务管理制度则涵盖预算编制、成本控制和审计程序;环保制度则规定排放标准、废弃物处理和节能措施。
规范
制定和执行这些制度时,应遵循以下规范:
1. 合法合规:所有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
2. 清晰明确:条款表述要清晰,避免歧义,方便理解和执行。
3. 实用性强:制度应符合企业实际情况,具备可操作性。
4. 持续更新:随着企业发展和外部环境变化,制度需适时修订。
5. 公开透明:制度的制定和修改过程应公开,接受员工监督。
重要性
发电企业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1. 规范行为:制度为员工提供行为准则,确保企业活动有序进行。
2. 防控风险:通过制度,企业可以预防和应对各种潜在风险。
3. 提升效率:明确的工作流程和责任分配,能提高生产和服务效率。
4. 保障利益:良好的制度有利于保护企业资产,提升经济效益。
5. 塑造文化:制度是企业文化的重要载体,影响员工的价值观和行为模式。
发电企业的制度是其稳定运营和持续发展的基石,每个环节都应得到严谨对待和严格执行。
发电企业制度范文
第1篇 发电企业工作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检修工作票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在执行国家行业标准《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制度(以下简称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了(热力)机械工作票、电气工作票、热控工作票、动火工作票的内容、填写、使用和管理等要求。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直属、全资、控股发电企业。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企业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贯彻落实《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发电企业工作票管理制度》。
第五条各企业安监部门对本企业工作票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六条工作票签发人职责
(一)工作必要性。
(二)工作是否安全。
(三)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四)所派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班人员是否适当和足够,精神状态是否良好。
(五)经常到现场检查工作是否安全地进行。
第七条工作负责人(监护人)职责
(一)正确安全地组织工作。
(二)结合实际进行安全思想教育。
(三)监督、监护工作人员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四)检查工作票中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和值班人员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条件。
(五)工作前对工作人员交代安全措施、危险点分析及注意事项。工作中及时制止工作人员的任何违章行为。
(六)工作班人员变动是否合适。
第八条工作许可人职责
(一)负责接收工作票、审查工作票中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
(二)工作现场布置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
(三)负责检查停电设备有无突然来电的危险;对工作负责人正确说明哪些设备带有压力、高温和有爆炸危险。
(四)对工作票中所列内容发生疑问,必须向工作票签发人询问清楚,必要时应要求做详细补充。
第三章 内 容
第九条工作票包括:(热力)机械工作票、电气第一种工作票、电气第二种工作票、电气线路第一种工作票、电气线路第二种工作票、热控工作票、一级动火工作票、二级动火工作票、继电保护安全措施票、热控保护安全措施票。
第十条工作票的执行范围:
(一)在生产现场进行检修、改造、试验和安装等工作时,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
(二)在电气设备上工作时应填写电气第一种工作票或电气第二种工作票(工作票格式见附件1)
1.填用电气第一种工作票的工作为:
a.高压设备上工作需要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者。
b.高压室内的二次接线和照明等回路上的工作,需要将高压设备停电或做安全措施者。
c、低压厂用母线上的工作,需将母线停电或做安全措施者。
2.填用电气第二种工作票的工作为:
a.带电作业和在带电设备外壳上的工作。
b.控制盘和低压配电盘、配电箱、电源干线上的工作。
c.二次接线回路上的工作,无需将高压设备停电者。
d.转动中的发电机、同期调相机的励磁回路或高压电动机转子电阻回路上的工作。
e.非当值值班人员用绝缘棒和电压互感器定相或用钳形电流表测量高压回路的电流。
(三)在电力线路上工作时应填写电气线路第一种工作票或电气线路第二种工作票(工作票格式见附件1)
1.填用电气线路第一种工作票的工作为:
a.在停电线路(或在双回线路中的一回停电线路)上的工作。
b.在全部或部分停电的配电变压器台架上或配电变压器室内的工作。
2.填用电气线路第二种工作票的工作为:
a.带电作业。
b.带电线路杆塔上的工作。
c.在运行中的配电变压器台架上或配电变压器室内的工作。
(四)在重点防火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如需动火工作时应填写一级动火工作票或二级动火工作票(工作票格式见附件2)。
a. 一级动火区(指火灾危险性很大,发生火灾时后果很严重的部位或场所)填用一级动火工作票。
b. 二级动火区(是指一级动火区以外的所有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填用二级动火工作票。
(五)在热控回路上工作时应填写热控工作票 (工作票格式见附件4)。
(六)复杂和危险性较大的工作,应制订组织、安全、技术措施(“三措”),经审核、批准后严格执行。
第四章 填 写
第十一条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许可人、工作负责人必须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所要求具备的条件,并按规定考试合格,领导批准,书面公布。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许可人、工作负责人应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规定认真履行职责、落实安全责任和现场安全措施,确保检修工作过程中的人身和设备安全。
第十二条工作票要用蓝/黑色圆珠笔或钢笔填写,一式两份(使用复写纸,黑(字)票在上,红(字)票在下)。红票必须经常保存在工作地点,由工作负责人保管;黑票由现场运行值班人员保管,按值移交。使用微机管理的工作票,应打印一份经常保存在工作地点,由工作负责人保管。
第十三条手写工作票关键字不得涂改,字体端正,非关键字最多可改二处,但必须有工作票签发人盖章;微机打印工作票不得涂改;填写完的工作票在最后一项安全措施项目后空白行左侧处盖“以下空白”章(工作票专用标准章式样见附件6)。
第十四条工作票一般由工作票签发人填写,工作票签发人不得兼任工作负责人。工作票签发时工作票签发人应将工作票全部内容向工作负责人交待清楚。工作票也可由工作负责人填写,填写后交工作票签发人审核,工作票签发人对工作票的全部内容确认无误后签发。
第十五条如果几个工作班按规定填用一张总的工作票,则总的工作负责人应由部门指定的专人担任。
第十六条进行危险点分析预控工作。对人员、设备、环境、管理中可能引发事故的危险因素进行分析控制。
第十七条工作票的填写说明
(一) (热力)机械工作票的填写
1.标题栏“________(热力)机械工作票”,_________处填写本企业名称(此处可在印制工作票时直接把企业名称印好); “________部门__________班组”,__________处分别填写所在部门和班组名称;“№__________”处为工作票统一编号。
2.工作负责人、参加工作人数、附页等,填写清楚,不能漏项(有附页,在附页栏处填写张数,如无附页填写“无”,附页包括工作票附页、动火票、“三措”等)。
3.工作内容一栏,必须将工作的具体内容,地点填写清楚,且只能填写一项工作内容(在一项主工作内容之后可用括号填写分项工作内容)。
4.“必须采取的安全措施”一栏,每条措施均应有序号,若措施较多可使用附页,若安全措施比较少出现空白行,要紧顶第一空白行盖“以下空白”章。由检修人员执行的安全措施应注明“检修人员自理”。
5.“措施执行情况”一栏,填写与措施对应的编号,当工作许可人执行完一项后,划一个钩(√)。
6.“运行值班人员补充的安全措施”一栏,由运行人员填写。若无补充,在该栏目第一空白行盖“以下空白”章,若有补充,应逐条填写并注明序号;若安全措施比较少出现空白行,要紧顶第一空白行盖“以下空白”章。
7.“工作负责人变更”一栏,因工作需要变更工作负责人时,应由工作票签发人将变动情况记录在工作票上,并进行签名、填写变更时间,被变更的工作负责人向新的工作负责人交待清楚工作内容、安全措施和工作人员情况后方可离开,新的工作负责人在开始工作前,须经工作许可人同意。
8.“工作票延期”一栏,当工作任务不能按期完成,应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手续只能办理一次,如需再延期,应重新签发工作票,原工作票注销。
9.检修设备试运,对需要经过试运检验施工质量后方能交工的工作,或工作中需要启动检修设备时,工作票必须押回工作许可人处,方可进行设备试运。在此过程中,严格执行安规有关项目,试运结束后,工作许可人和工作负责人签字,并注明恢复工作时间。
(二) 电气第一种工作票的填写(电气第二种票参照执行):
1.标题栏“_______电气第一种工作票”______处填写本企业名称(此处可在印制工作票时直接把企业名称印好);“工作部门_______” “班组________” ________处填写所在部门、班组,“№__________” 处为工作票统一编号。
2.“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一栏必须将工作的具体内容、地点填写清楚,且只能填写一项工作内容(在一项主要工作内容之后可用括号填写分项工作内容)。
3.“安全措施”(由工作票签发人填写)一栏,每条措施均应有序号,写清停电设备的名称、编号以及拉开的开关、刀闸和保险,接地线装设地点、应设遮栏地点、应挂标示牌名称。若措施少出现空白行,要紧顶第一空白行盖“以下空白”章,中间不能留空白行。
4.“安全措施”工作许可人填写一栏,工作许可人每完成一项安全措施后,填写清楚已做该项安全措施,已装设接地线标明地点、编号,当所有安全措施完成后,会同工作负责人到现场再次检查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备,以手触试,证明检修设备确无电压,向工作负责人指明带电设备的位置和注意事项,并在工作票上注明带电设备部位和注意事项,工作许可人和工作负责人在工作票上分别签名。若工作许可人认为安全措施不全需要补充,可在补充安全措施栏目进行补充。
5.“工作负责人变动”一栏,因工作关系需要变更工作负责人时,应由工作票签发人将变动情况记录在工作票上,填写变动时间,并在工作票签发人处签名,被变更的工作负责人要向新的工作负责人交待清楚工作内容、安全措施和工作人员情况后方可离去。
6.“工作票延期”一栏,工作在预定时间尚未完成,工作票签发人同意延期后,由工作负责人向工作许可人和值长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填写延期时间并签名。
7.“备注”一栏,填写需要向工作负责人交待的事项或其它问题。
(三) 热控工作票的填写
1.“№:______”一栏,填写工作票序号(工作票的序号编写位数可企业自行制定);“部门(分场)______班组______”一栏填写所在部门和班组;“附页:____张”一栏,填写附页的张数或无(包括安全措施附页和热控、继电保护安全措施票)。
2.“工作负责人:________工作人员:____________共___人”一栏,填写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主要工作人员的姓名和参加该项工作的总人数。
3.“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_______”一栏,填写工作的详细内容和具体地点,且只能填写一项工作内容。
4.“计划工作时间:______”一栏:填写该项工作计划的开始和结束时间。
5.“必须解除的热控装置”一栏的填写:必须有序号且按顺序填写被解除的保护或自动装置,当解除的保护危及到发电机组的安全稳定运行时,须填写“热控、继电保护安全措施票”。
6.工作票中“安全措施”一栏的填写:在填写过程中每条措施均应有序号,且应按安全操作顺序填写,若措施较多可使用附页,若安全措施比较少,出现空行,要紧顶第一空白行盖“以下空白”章,安全措施应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a) 要求运行人员所做的安全措施,“措施执行人”和“措施检查人”一栏,均由运行人员签名。
b) 要求热控人员所做的安全措施,“措施执行人”一栏由热控人员签名,“措施检查人”一栏由工作负责人签名。
7.“运行人员补充措施”一栏,由运行人员填写,若无补充,则在该栏目最开头填写“无补充”;若有补充的安全措施,应逐条填写并注明序号;补充措施较多时原工作票收回作废,重新填写新工作票。“措施执行人”和“措施检查人”一栏,填写与上一条中的要求相同。
8.“批准工作结束时间”一栏,由值长根据设备的运行状况和检修工作的具体内容,填写批准工作结束时间。
9.“上述安全措施已全部执行”一栏,当所有的安全措施全部执行后,由工作许可人填写允许开工时间后,工作许可人、工作负责人共同签名。
10.“工作负责人变更”一栏,因工作需要变更工作负责人时,应由工作票签发人将变动情况记录在工作票上,并进行签名、填写变更时间,被变更的工作负责人向新的工作负责人交待清楚工作内容、安全措施和工作人员情况后方可离开,新的工作负责人在开始工作前,须经工作许可人同意并签名。
11.“工作票延期”一栏,工作在预定时间尚未完成,经工作票签发人同意延期后,由工作负责人向值长申请延期,值长同意后,填写延期结束时间并签名。
12.“工作终结”一栏,当所有的检修工作终结后,填写具体的工作终结时间,工作负责人应全面检查热控措施已恢复,组织清扫施工现场,工作负责人与工作许可人共同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并签名。
13.“备注”一栏的填写:与工作有关但票面中未涉及到的内容;需要交待的事项。
(四) 继电保护安全措施票的填写(热控保护(信号)安全措施票填用参照执行)
1. 继电保护安全措施票使用要求
对于一些重要设备,特别是复杂保护装置或有联跳回路的保护装置,在进行检修、维护、试验工作前,应随工作票办理继电保护安全措施票(继电保护安全措施票样式见附件5)。
2.继电保护安全措施票的填写说明
——“编号”一栏的填写:按部门自行规定的统一编号填写,并作为班组内部档案资料。
——“对应的工作票号”一栏的填写:应填写相对应的工作票编号。
——“被试设备及保护名称”一栏的填写:填写具体设备及保护名称。
——“工作负责人”一栏的填写:该项工作的负责人姓名。
——“签发人”一栏的填写:该工作票的签发人姓名。
——“工作内容”一栏的填写:具体工作任务。
——“工作时间”一栏的填写:由工作单位根据工作的需要填写具体需要工作的时间,以××年××月××日××时××分的格式填写。
——“安全措施内容”一栏的填写:由工作负责人,按照安全、准确、可靠的原则填写具体安全措施内容,包括应打开及恢复压板、直流线、交流线、信号线、联锁线和联锁开关等,按工作顺序填写安全措施。
——“执行”一栏的填写:安全措施内容的具体执行过程,已执行,在“执行”栏打“√”。
——“恢复” 一栏的填写:安全措施内容的具体恢复过程,已恢复在恢复栏打“√”。
——“填票人” 一栏填写:继电保护安全措施票内容填写者签名,一般为工作负责人。
——“操作人”一栏填写: 安全措施执行人在保护装置恢复后签名;
——“监护人”一栏填写:监护人应进行全过程安全措施执行监护并签名。
——“审批人”一栏填写:对继电保护安全措施票的内容进行审核、批准执行该项工作并签名。
(五)对工作票中“危险因素控制措施”的填写:
——对工作票中“危险因素控制措施”的填写,应针对工作特点、作业方法、应用的工器具、工作环境、设备状况、气候条件、工作时间等,结合事故教训,分析可能引发事故的危险点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由工作负责人填写,工作票签发人审核。
——填写“危险因素控制措施”应在危险点分析的基础上进行,按照“四个方面、三个层次”来开展(四个方面是指:人员、环境、设备、管理;三个层次是指:工作前、工作过程、工作结束)。
——重大、复杂作业项目,应制定安全、组织、技术措施方案,并在工作前下发到部门、班组,便于提前组织作业人员学习和进行危险点分析并填写“危险因素控制措施”。
第五章 使 用
第十八条工作票采用统一格式,字体为华文中宋五号,标题为黑体三号,表格行距8mm(格式参见附件1-5)。工作票使用微机管理的,应满足工作票使用要求,采用授权管理,分级控制。
第十九条第一种工作票应由工作负责人在工作前一日送交工作许可人处,临时消缺工作可以在工作开始以前送交工作许可人处;工作负责人不得委托他人办理工作票,一个工作负责人只能发给一张工作票。工作票上所列的工作地点,以一个电气连接部分为限。
第二十条工作许可人接收、审查工作票时,发现问题应向工作负责人询问清楚,如安全措施有错误或有重要遗漏,应立即退回,由工作票签发人重新签发工作票。措施不完善、不明确时,工作许可人可对工作票安全措施进行必要补充。
第二十一条工作许可人签收、许可、终结工作票后,应在工作票登记簿(或mis)上进行登记。已终结的工作票盖“已终结”字样印章,作废的工作票,盖“作废”字样印章。(工作票专用标准章式样见附件7)。
第二十二条工作票的使用规定
(一)一个班组在同一个设备系统上依次进行同类型的设备检修工作,如全部安全措施不能在工作开始前一次完成,应分别办理工作票。
(二)若一个电气连接部分或一个配电装置全部停电,且属于同一电压、位于同一楼层、同时停送电,则所有不同地点的工作,可以发给一张工作票,但要详细填明主要工作内容。几个班组同时进行工作时,可办理一张工作票,工作票发给一个总的工作负责人,在工作班人员栏内只填明各班负责人及工作总人数,不必填写全部工作人员名单。
(三)在未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前,不准将设备合闸送电,如有紧急需要,需执行安规中有关规定。
(四)工作票的编号,原则上便于工作票的统一管理和统计,同时分别设立(热力)机械、电气、热控工作票登记本备查。
(五)一个工作负责人同一时间只能承担一项工作任务。因工作需要,工作负责人需离开该工作现场,进行别的检修任务时,必须履行工作负责人变更手续。
(六)工作票应提前送交工作许可人处,由工作许可人对工作票全部内容进行审查,必要时填写补充安全措施。
(七)电气、热控设备进行检修、试验等工作时,若需解除机组的主保护,在填写工作票时,应同时办理热控、继电保护安全措施票,并同工作票一并执行。
第二十三条个别特殊工作的工作票规定
(一)热控人员在网控、发电机和变压器等电气设备上从事热控范围内的工作,不需要电气主设备停电者应办理热控工作票(网控设备的检修由网控运行许可人许可);如需要电气设备停电时,在电气工作人员开票将该设备停电完成后热控人员再办理热控工作票。
(二)热控人员从事照明等系统工作时,由电气工作负责人办理电气工作票,监护热控人员工作。
(三)检修电气设备,需关闭(热力)系统的阀门时,除办理电气工作票外,需(热力)机械检修人员配合的,(热力)机械人员办理(热力)机械工作票,作为电气人员从事该项工作的安全措施内容之一;如不需(热力)机械检修人员配合的,需关闭(热力)机械系统的阀门时,做为电气、热控人员从事该项工作的安全措施内容之一写入电气工作票。
(四)多经公司所属班组进行检修等工作不具备许可条件时,多经公司结合工作票制度,自行制定本部门的管理制度,上报本企业安监部门审核合格后严格执行。
第六章 管 理
第二十四条工作票由安监部门统一发放、回收、监督,并做出合格率评价。
第二十五条已执行的工作票应保存三个月。
第二十六条工作票检查评价
(一)工作票合格率计算办法:
月合格率=×100%
(二)工作票的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不合格:
1.工作任务、内容填写不明确或遗漏;未填写设备名称和编号。
2. 不是用蓝/黑色园珠笔或钢笔填写,字迹潦草或票面模糊不清,工作内容和安全措施有涂改;微机打印工作票有错、漏字、被涂改。
3.安全措施不正确、不具体、不完善;对设备名称、编号、时间、动词等关键词有涂改;手写工作票非关键字涂改超过两处;手写工作票涂改处签发人未盖章;微机打印工作票有涂改。
4.公用系统与单元系统(设备)共用一张工作票。
5.安全措施比安全规程的要求降低;扩大工作票使用范围;工作地点与工作票内容不符。
6.工作许可手续未完备,检修人员已开始工作;工作终结时,未按要求检查设备状况;工作票遗失。
7.检修设备需要送电试转、水压试验等,未将工作票押回。
8.签名人员不具备资格、代签名、没有签名或未签全名。
9.一个工作负责人手中办有两张及以上工作票,或一个工作班成员在同一时间参加两张及以上工作票的工作。
10.工作负责人变更,未经原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许可人办理变更手续。
11.检修工作延期,未在工作票上按规定履行延期手续;提前开工;终结时间超期。
12.工作票有重号、缺号或没有编号;没有填写日期或其它不符“安规”要求的。
13.未盖“以下空白”、“已终结”或“作废”印章;未按要求盖章、盖错章。
14、工作票中所填工作班人员与现场工作人员不符。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各发电企业根据本制度制定本企业的工作票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属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
第2篇 发电企业集控运行岗位巡回检查制度
一、总则
1.1 巡回检查制度是保证设备经济运行,及时发现问题的有效措施,各级运行人员应认真执行。
1.2 各专业各岗位的运行人员,应按所管辖的设备范围和所在的运行值的具体工作安排,认真负责、一丝不苟的进行巡回检查。
1.3 巡回检查工作必须由能够独立担任工作的运行人员进行。
1.4 巡回检查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安规》中的有关规定进行。
1.5 进行巡回检查的运行人员必须带好所用的工具。如:手电筒、听音棒等,带好安全帽。检查前应按专业查阅相应的主、副值班员记录本以及缺陷记录本,以便对刚操作过的、变更过的、或有缺陷的设备进行重点检查。巡回检查时,应根据设备特点,仔细看、听、摸 、嗅 ,并携带必要的工具。除定期巡回检查外,还应针对设备特点,对运行方式的变化,对有缺陷的设备增加检查。
1.6 对巡回检查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应立即进行分析及时消除或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扩大,并汇报主值、值长(单元长),做好记录。
1.7 巡回检查的次数规定:
1.7.1 各主、副值、巡操要按各自管辖设备分工进行交、接班巡回检查一次。
1.7.2 值长在值班过程中,每班巡回检查至少一次;设备有缺陷时,可增加巡回检查次数。
1.7.3 值班中巡检每小时一次;设备配电室每班巡回检查两次。每个值每轮班第一个中班检查外围电气系统一次。
1.7.4 对异常运行及有缺陷还没有处理的设备或刚投入运行的设备应增加巡检次数。
1.7.5 设备启动和停运时,巡操必须在设备安装地点监视设备启停情况。
1.7.6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各专业可以对巡检次数、路线进行更改,各值必须严格执行。
1.8 巡回检查的重点:
1.8.1 过负荷、温度高及长期满负荷运行设备。
1.8.2 异常运行及有缺陷还没有处理的设备。
1.8.3 刚投入运行的设备。
1.8.4 新投入运行的设备。
1.9 巡回检查的主要项目:
1.9.1 设备运行的方式及所处的运行状态(运行、备用、检修)。
1.9.2 设备运行工况参数应符合规程规定。
1.9.3 运行设备的振动、声音及外观变化情况。
1.9.4 运行设备的泄漏情况,如:漏汽、漏水、漏粉、漏、漏压缩空气等 。
1.9.5 电气设备是否过热、放电 、冒烟等现象。
1.9.6 热工、电气保护及自动装置的运行情况。
1.9.7 常设安全措施是否健全,固定是否牢靠,临时安全措施布置的情况等 。
1.9.8 检查区域的内容按季节、气候等 原因采取相应措施。
1.9.9 检查区域的照明:机房夏季早7点关,晚7:30点开,冬季早8点关,晚6点开;电气配电室照明在检查完关。
1.9.10 发电部经理、值组长、各专业运行专责工程师、按专业每周各进行一次巡回检查,并应抽查巡回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
1.9.11 各运行值值长在值班过程中要对巡回检查情况进行检查。
1.9.12 巡回检查要做到“五到”:腿要跑到、眼要看到、耳要听到、手要摸到、鼻要闻到。
1.9.13 巡回检查终了应向主、副值班员汇报检查情况。若发现设备缺陷应及时记入缺陷记录本中。
1.9.14巡回检查中若发现重大缺陷,需立即处理消缺时,巡检可直接向当值值长汇报,必要时也可直接向相应专业的运行专责工程师、值组长、运行管理总监、运行部经理汇报,便于及时联系维修部进行处理。
1.9.15巡回检查中发现的异常运行情况,应及时向主、副值班员汇报,以利于及时消除。不能在本班内处理的异常情况,应记入主值、巡操记录本内,并向接班人员做明确的交代。
1.9.16 巡回检查制度从下发各运行值之日起执行。
1.9.17对巡回检查制度不理解或有疑问的地方,可向发电运行部提出询问,发电运行部应给予答复。
1.9.18 发电运行部各运行值必须严格照巡回检查管理制度执行。
第3篇 发电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各级安全责任制,规范安全目标管理,健全安全管理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体现重奖重罚、分级负责的原则,充分运用各种手段,调动全公司员工安全生产的积极性,以达到杜绝各类事故发生为目的。依据国家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国电办[2000]3号)和《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国电总[2001]478号)、《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根据国投电力集团公司相关通知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工作必须贯彻分级负责、分级控制的原则,在奖惩过程中必须把奖惩尺度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结合起来,做到以责论处、权责对应;把思想工作、教育工作同行政、经济手段结合起来,最终达到预控的目的。根据安全生产三级预控的原则,公司发生人身死亡、重大设备损坏和电网事故、恶性电气误操作等,公司领导及各职能部门经理、主管、专业人员应负管理责任;部门发生重伤和事故,部门的各级干部应负管理责任;班组发生轻伤和障碍,班组的班长应负管理责任。
第三条 实行奖惩制度,体现安全生产权责追究和奖罚分明的原则,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思想教育与行政惩戒相结合。对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在安全生产中取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发生事故的部门和有关责任者给予批评和处罚;对失职、渎职或严重违章即使未造成严重后果,也要进行处罚。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某发电责任公司,涉及安全生产的部门与个人。
第五条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制度中引用而构成为本制度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标准暂行规定》(1989)
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92)
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1991)
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自理标准规定》(1992)
国家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2000-5-1实施)
国家电力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2001-1-1实施)
《安全生产法》 (2002-11-1实施)
《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国电总[2001]478号)
第二章 安全目标
第六条 公司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一实现:实现年内安全生产两个百日无事故,争创全年无责任性考核事故。
五杜绝:(1)杜绝人身死亡、群伤事故;(2)杜绝电网事故;(3)杜绝特重大设备事故;(4)杜绝恶性误操作事故和五种电气误操作(见注1)事故;(5)杜绝火灾事故;(6)杜绝特、重大交通事故。
四控制:事故率控制在0.5次/台年;一类障碍控制在2次/台年;人身轻伤控制在1‰次;二类障碍控制在10次/台年。
注1:五种电气误操作包括:(1)三种恶性电气误操作事故: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刀闸),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或隔离开关。(2)两种一般电气误操作事故:误(漏)拉(合)断路器(开关),误入带电间隔。
第三章 安全奖励
第七条 安全奖励用于奖励在安全生产中做出优异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公司设立安全生产奖励基金,基金来源从公司工资总额中预留,资金由人力资源部划拨财务管理部单独列帐,设备技术部提出意见并会同人力资源部掌握使用。
第八条 全公司设立安全生产特殊贡献奖,用于奖励在工作中发现并制止违章行为,避免了人身事故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设备事故等不安全情况;部门实现每月无人身未遂和二类障碍及以上事故,以及在安全预防措施方面解决了安全生产上长期不能解决的难题,填补了我公司在生产现场安全措施方面空白的个人或集体。具体奖励办法参照《安全生产特殊贡献奖考核发放办法》执行。
每九条 公司设立统一的“安全生产长周期记录”,每年的安全记录自当年的元月一日开始统计,年内安全记录不跨年计算,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设立长周期安全奖,具体奖励办法参照《安全生产长周期奖考核发放办法》执行。
第十条 安全责任目标奖励。公司各部门经理或相关人员实行安全责任书安全目标的考评奖励。每年公司与各部门安全第一责任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按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奖惩条款,各部门经理向公司缴纳安全生产保证金,年终考评全面实现安全生产责任书规定的安全目标时,除全数返回所交保证金外,并按保证金数额的一定比例对各部门经理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 安全先进奖励。公司每年进行一次年终综合评比,根据评比条件,在评比过程中按照各级人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部门安全生产目标、安全生产指标完成情况,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并依据《安全生产法》建立相关安全奖励激励体制,根据评选结果,由公司给予表彰奖励;安全生产标兵、安全管理先进个人享受公司劳动模范待遇;以上奖励均由设备技术部会同有关部门报请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或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安全处罚
第十二条 对发生特大设备事故或重大及以上人身伤亡事故的处罚
根据事故调查组调查报告的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给予以下行政处分:
1、对主要责任者和直接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
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二年至开除处分。
3、对责任者部门分管的助理、专业组长、专责工程师(或项目负责人)给予撤职至开除留用察看二年处分。
4、对责任者部门的经理给予撤职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5、公司有关管理部门的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损失或影响重大的给予撤职处分。
6、对公司行政正职、分管的副职,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给予处分。并依据安全生产法给予处罚。
7、对责任部门员工扣除岗位绩效工资3个月,公司其它部门扣除岗位绩效工资2个月。
第十三条 对发生责任性重大设备事故、重大电网事故的处罚
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以下处分:
1、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一年至开除的处分。
2、对次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记大过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
3、对责任人所在部门的分管助理、专业组长、专责工程师(或项目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4、对责任人所在部门的经理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5、对公司有关管理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6、对公司的行政正职、分管的副职,董事会研究决定,给予处分。
7、对责任部门员工扣除岗位绩效工资2个月,公司其它部门扣除岗位绩效工资1个月。
第十四条 对发生因经济损失构成的重大火灾事故或因人身伤亡、经济损失构成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特、重大交通事故的处罚
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消防部门、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定性及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以下处分:
1、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2、对次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3、对责任者所在部门分管助理、专责工程师(或项目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4、对责任者所在部门经理给予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
5、对公司有关管理部门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至行政警告处分。
6、对公司行政正职、分管副职,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给予处分。
7、对责任部门员工扣除岗位绩效工资2个月,公司其它部门扣除岗位绩效工资1个月。
第十五条 对发生人身死亡事故的处罚
根据事故调查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给予以下行政处分:
1、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一年至开除处分。
2、对次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3、责任人所在部门分管助理、专责工程师(或项目负责人)给予行政记大过、撤职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4、对责任人所在部门经理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5、对有关管理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至记过处分。
6、对公司行政正职、分管副职,由董事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处分。
7、对责任部门员工扣除岗位绩效工资2个月,公司其它部门扣除岗位绩效工资1个月。
8、一年内重复发生两起及以上人身死亡事故或一次死亡两人的事故,对公司行政正职、分管副职,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第十六条 对发生三种电气恶性误操作事故的处罚
三种电气恶性误操作事故包括:带负荷误拉(合)隔离开关(刀闸)、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
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给予以下处分:
1、对主要责任人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一至二年的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处分。
2、对次要责任人给予记过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
3、对责任者所在部门分管助理、专责工程师(或项目负责人),给予记过至记大过处分。
4、对责任者所在部门经理给予行政警告处分,一年内重复发生误操作事故,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的处分。
5、对公司有关管理部门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
6、对责任部门员工扣除岗位绩效工资2个月,公司其它部门各员工扣除岗位绩效工资1个月。
7、发生两种一般电气误操作事故,指误断(合)断路器(开关)、误入带电间隔,按上述处理条款降一级处罚;其中误入带电间隔造成人员伤亡的,同时按本条款和人身伤亡的有关条款择重处罚。
第十七条 对发生与电力生产有关的重伤事故的处罚
根据事故调查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给予以下处分:
1、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2、对次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至记过处分。
3、对责任者所在班组班长(或项目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扣除岗位绩效工资2个月。
4、对责任者所在部门分管助理、专责工程师给予通报批评,扣除岗位绩效工资1个月。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给予记过处分。
5、对责任者所在部门的经理给予通报批评,扣除岗位绩效工资1个月。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给予行政警告至记过处分。
6、对非生产性人身死亡或重伤事故,参照本条款酌情处理。
7、对责任部门及其它部门,月度考核执行经营策划部制定的月度考核标准。
第十八条 对人身轻伤的处罚
根据事故调查结论,按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以下处理:
1、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扣除岗位绩效工资2个月。
2、对次要责任人给予扣除岗位绩效工资1个月。
3、对责任者所在班组的班长(或项目负责人)给予扣除岗位绩效工资1个月。
4、对责任部门月奖执行经营策划部制定的月度考核标准。
第十九条 对一般误操作事故的处罚
由于工作责任心差,不认真执行执行“两票三制”及各种规章制度、规程,误碰、误动、误投退压板,误下命令,误整定保护、误接线,热机操作误(漏)开、关阀门(挡板)、误(漏)投(停)辅机、监控过失等,构成中断安全记录的一般误操作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者给予以下处分:
1、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扣除岗位绩效工资2个月,降岗使用至行政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记过处分至记大过处分。
2、对次要责任人给予扣除岗位绩效工资1个月,降岗使用至公司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至记过处分。
3、对责任者所在班组的班长、值长扣除岗位绩效工资1个月,公司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警告处分。
4、对责任者所在部门分管助理、专责工程师给予扣除岗位绩效工资1个月,公司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加倍处罚。
5、对责任者所在部门经理给予扣除岗位绩效工资1个月,公司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加倍处罚。
6、对责任部门月奖,执行经营策划部制定的月度考核标准。
第二十条 对中断安全记录的一般设备考核事故的处罚
根据事故调查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责任者给予以下处分:
1、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扣除岗位绩效工资2个月,降岗使用至行政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记过处分至记大过处分。
2、对次要责任人给予扣除岗位绩效工资1个月,降岗使用至公司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至记过处分。
3、对责任者所在班组的班长给予扣除岗位绩效工资1个月,或降岗使用,全公司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警告处分。
4、对责任者所在部门分管助理、专责工程师给予扣除岗位绩效工资1个月,公司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加倍处罚。
5、对责任者所在部门经理给予扣除1个月岗位绩效工资50%,公司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加倍处罚。
6、对责任部门月奖,执行经营策划部制定的月度考核标准。
第二十一条 对火灾事故的处罚
因火灾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0元至300000元或一次火灾造成一人重伤或三人轻伤或以上者,根据事故调查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者给予以下处分:
1、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扣除岗位绩效工资4个月,降岗使用至行政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记过处分至记大过处分。
2、对次要责任人给予扣除岗位绩效工资2个月,降岗使用,公司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至记过处分。
3、责任者所在部门经理给予扣除岗位绩效工资2个月,情节严重者,降岗使用至给警告处分,公司通报批评。
4)对责任部门扣100%月奖。
第二十二条 对交通事故的处罚
不认真贯彻执行交通规则,车辆带病开车,违章驾驶,造成车辆严重损坏,直接经济损失10000元至30000或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轻伤三人以上者,根据事故调查组调查结论和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定性及责任划分,负同等责任及以上者,对有关责任人给予以下处理:
1、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降岗跟班学习劳动,期满后经交规及技术技能考试合格后由部门安排工作。
2、对责任者所在部门经理、安全员给予扣除岗位绩效工资2个月,降岗或警告处分。
3、对事故部门月奖,执行经营策划部制定的月度考核标准
第二十三条 对人员责任性一类障碍的处罚
由于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工作中思想麻痹,图省事,应付差事,不严格执行检修工艺标准或运行操作规章制度,造成人员责任性一类障碍,根据事故调查分析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者给予以下处理:
1、对主要责任人给予扣除岗位绩效工资2个月,公司通报至行政警告处分。
2、对次要责任人给予扣除岗位绩效工资1个月。
3、对责任者所在班组的班长、值长给予扣除1个月岗位绩效工资80%。
4、对责任者所在部门分管助理、专责工程师给予扣除1个月岗位绩效工资50%。
5、对责任者所在部门经理通报批评。
6、对事故部门月奖,执行经营策划部制定的月度考核标准。
第二十四条 对恶性二类障碍或严重人身未遂的处罚
发生恶性二类障碍或严重人身未遂的处理参照责任性一类障碍、人身轻伤的处罚条款酌情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隐瞒事故的处罚
在事故发生后或事故调查中,若发现隐瞒事故或隐瞒事故真相的,一经查实或以科学依据认定,本着从重处罚的原则,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人(当事人)和决策人、当事人及知情的主管人员做出如下处罚:
1、对隐瞒人身死亡事故、重大及以上设备事故、重大及以上电网事故的处罚:
1)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人(当事人)和决策人给予开除处分。
2)对隐瞒事故的班组班长给予撤职至开除留用察看二年的处分。
3)对隐瞒事故的部门经理、分管助理、专责工程师给予撤职至开除留用察看一至二年的处分。
4)对公司事故调查不力的有关部门责任人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2、对隐瞒人身重伤事故、一般设备事故和电网事故的处罚:
1)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人(当事人)和决策人给予开除处分。
2)对隐瞒事故的班组班长给予撤职至开除留用察看一至二年的处分。
3)对隐瞒事故的部门经理、分管助理、专责工程师给予撤职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
4)对事故调查不力的有关部门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至警告处分。
3、对隐瞒人身轻伤事故、设备一类障碍的处罚:
1)对隐瞒人身轻伤事故、设备一类障碍的主要策划人(当事人)和决策人给予行政警告至行政记过处分。
2)对隐瞒事故的班组班长给予公司通报批评至行政警告处分。
3)对隐瞒事故的部门经理、分管助理、专责工程师给予公司通报批评至行政警告处分。
4、对隐瞒严重人身未遂、设备二类障碍的处罚:
1)对隐瞒严重人身未遂、设备二类障碍的主要策划人(当事人)和决策人给予待岗半年至行政警告处分。
2)对隐瞒严重人身未遂、设备二类障碍的班组班长给予待岗两个月至半年的处罚。
3)对隐瞒严重人身未遂、设备二类障碍的部门经理、分管助理、专责工程师给予公司通报批评。
第二十六条 隐瞒一类障碍或人身重伤以下事故由部门、班组发现上报设备技术部的,对责任人按本规定处理,不追究部门、班组的隐瞒事故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在事故发生后和事故调查中发生以下情况,使事故调查不能正常进行,或不能得出正确结论,对主要当事人和有关领导参照隐瞒事故处理:
1、隐瞒事故重要情节的。
2、向事故调查人员出示虚假证明或提供伪证的。
3、躲避、阻碍事故调查的。
第二十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者为隐瞒事故:
1、有故意隐瞒事故的个人或组织行为。
2、不按规定将事故上报的。
3、隐瞒事故的主要情节和谎报重要情节。
第二十九条 发生事故后,若事故情况复杂、原因不易查清,对主动讲清事故真相、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的事故责任者给予从轻处罚或免于处罚。
第三十条 以上所列发生事故的处罚中,给予的通报批评扣500元,警告扣1000元,严重警告扣2000元,记过处分扣5000元,记大过处分扣10000元。
第五章 事故调查分析责任追究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事故及时汇报规定
1、部门发生人身轻伤、一类障碍及以上事故后,必须立即汇报部门领导及设备技术部、公司领导,最长时间不超过半小时。部门在事故发生后应立即组织分析,写出书面报告交设备技术部;
2、在正常上班时发生的人身未遂、异常、二类障碍等不安全情况,2小时内向设备技术部汇报,其它时间发生的不安全情况在正常上班后2小时内汇报,并于汇报后三日内上交书面报告。不得以任何理由晚汇报,否则,公司将追究部门管理人员的责任,给部门安全第一责任人及安全员、班长给予50-1000元处罚,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三十二条 “说清楚”制度
发生人身轻伤、一类障碍及以上事故,部门经理三日内向设备技术部进行事故“四不放过”执行情况汇报,实行“说清楚”制度。
第三十三条 连带责任考核
由于现场安全监督不力或技术管理、指导不到位发生的不安全情况,将对安监人员或生产技术人员进行连带责任考核。
第三十四条 月度事故叠加考核
对于公司一月内连续发生几起事故,按公司制定的《绩效管理办法》执行,对各部门奖金考核的百分比,按对应性质的事故次数,叠加考核。
第三十五条 保证工作人员工作积极性的措施
1、事故责任者在接受降岗处罚过程中(公司内待业人员除外),除事故当月绩效奖全部扣完外,原则上其它月绩效奖不因本次事故而受到影响。
2、事故责任者在接受处罚过程中,能主动改正错误,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并在安全生产、事故预防工作中做出成绩者,可由部门写出书面材料,由设备技术部审核并报请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中止对事故责任者处罚。
第三十六条 事故责任划分规定
1、由于下列原因发生的人身设备事故,有关的领导干部(部门专责、点检工程师及以上干部)应对事故负主要责任或直接责任:
1)违章指挥。
2)对已经发现的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事故隐患,应由该领导干部安排消除而未及时安排消除,或未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
3)发生由于没有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但缺陷、隐患已实际存在,且应制订出检修试验安全技术措施而未制订,所造成的人身设备事故。
4)工作负责人对全体工作人员在没有进行技术交底和安全措施交底的情况下,就下令开工,致使工作人员对应采取的安全措施不明确,施工现场管理混乱而造成的人身、设备事故。
5)对亲自看见的导致事故的违章作业行为不制止。
6)对自己所管辖范围内的违章作业行为不组织查处,结果发生由于违章作业而导致的人身事故(以记录为准,30天内未进行查处,或只查不处理的视为不查处)。
7)安排未经技术培训、安规考试合格的人员独立工作,或安排无特种作业证的人员进行特种作业。
8)对本公司、本部门已经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未落实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在本部门重复发生。
9)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改造的工程项目,没有做到安全防护装置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就擅自批准投产使用。
10)擅自批准无证安装锅炉、起重机械(1吨及以上),或未经定期检验合格的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投入使用。
11)在无可靠防范措施的情况下,批准设备带病运行或缺少保护装置运行,造成后果者。
12)对上级文件或事故通报中指出的本部门也潜在的事故隐患,不组织消除,听之任之,致使同类事故在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同样发生。
13)领导干部布置工作任务时安排人力不足,工期过紧,工作负责人提出意见而领导干部未予采纳,促使工作人员抢工期,赶进度,而省略安全措施,或加班加点过多而疲劳过度,以致造成伤亡事故。
14)经事故调查分析,事故调查组或当地劳动部门,主管局认为有关领导应负主要责任或直接责任的伤亡事故。
2、工作负责人对违章指挥或不进行两交底就下令开始工作的干部不提出意见,盲目服从,则对事故应负有直接责任。
3、由于签发了不合格的工作票或工单而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工作票或工单签发人应负主要责任,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不提出意见,盲目执行应负同等的直接责任。
4、由于不按工作票或工单上的正确要求做好安全措施而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工作许可人负主要责任,工作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5、工作人员开工后未经工作负责人许可,擅自进行其它工作,造成人身事故时,工作人员本人负主要责任,工作负责人(监护人)监护不严,应负次要责任。
6、由于操作票不合格而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应根据不同情况,由事故调查组具体分析,确定事故的主要责任、直接责任、次要责任及领导责任。
7、凡分配未经《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或《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的人员去工作,或者分配没有被批准独立值班(独立工作)的人员去独立值班(独立工作),或者分配没有经过安全生产知识教育的临时工、民工、待业青年、学生等外来人员参加本单位班组的生产(施工)劳动,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时,分配工作的干部应负主要责任,直接带领工作的班组长不提出意见,盲目领工则应负次要责任。
8、由于不按时实施本单位制定的反事故措施计划或劳动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而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则该项措施的负责人或批准延期或取消该项措施的领导干部应负主要责任,安全监察人员(安全员)不督促、不检查、或未提出意见则应负次要责任。
9、由于工作监护人(负责人)或操作监护人不认真进行监护,造成误操作或误碰、误登带电设备,或造成高处坠落等伤亡事故,则监护人负主要责任,被监护人负直接责任。
10、由于生产或施工现场应经常设置的爬梯、栏杆、孔洞盖板、转动机械的防护罩、低压电器漏电保护器等安全防护设施不完善或不起作用,造成人身伤亡事故时,该项设施的检修负责人应负主要责任,设备主管部门的领导未及时安排消除缺陷,则应负领导责任。
11、违反行业及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加强承包工作及多种经营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关于加强电力建设包工队、临时工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和网局《关于民工和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规定》,把工程承包给不具备安全资格的包工队、集体企业或其它企业,发生了人身伤亡事故或设备损坏事故时,负责审查施工队安全资格的部门对事故应负主要责任,若在承包合同签订前未让安全监察人员审查,则甲、乙方代表签字人应负主要责任。
12、违反行业或网公司《关于民工和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规定》,使用民工、临时工,没有办理审批手续,或违反使用范围,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或设备事故时,批准使用的人应负主要责任,使用部门的领导或领工人员未提出意见,盲目使用则应负直接责任。
13、违反安全生产法内相关条款,不落实、组织实施相关措施,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不落实等,则应负管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发生事故后部门不能按时上报对相关责任人的初步处理意见,或对处理内容与分析报告不祥细,每次考核责任部门100元;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中有关事故、一类障碍、人身重伤、轻伤等事故的划分按国务院、劳动部的有关法规和国家电力公司《电业事故调查规程》的规定执行。其责任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和设备技术部划定。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中受处罚的部门及领导,对其部门发生事故负有领导责任,按上述条款规定确定。如果领导人员由于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等导致事故,而成为事故的主要或次要责任者时,按主要或次要责任者相应条款处理。
第四十条 本细则中受处罚的员工,符合公司待岗、下岗规定时,列为待岗、下岗员工管理。
第四十一条 对违章行为处罚的规定,参照《反三违考核条例》考核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某发电公司。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某发电公司设备技术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