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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纪公司管理制度是对公司日常运营的规范和指导,旨在提升工作效率,保障业务的有序进行,同时也为员工提供清晰的行为准则,促进团队协作与个人职业发展。通过明确的规则设定,可以减少管理冲突,增强公司的稳定性和竞争力。
包括哪些方面
1. 人力资源管理:涵盖招聘、培训、绩效评估、薪酬福利等方面,确保员工能力与公司需求匹配,激发员工潜力。
2. 财务管理:规定财务报告、预算制定、成本控制和审计流程,保证财务透明度和合规性。
3. 项目管理:定义项目立项、执行、监控和收尾的流程,确保项目按时、按质完成。
4. 客户关系管理:设立客户服务标准,处理客户投诉,维护公司声誉。
5. 合同管理:规范合同签订、履行和终止的程序,规避法律风险。
6. 内部沟通与协作:建立有效的信息传递机制,促进部门间协调合作。
7. 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设定员工行为准则,强调诚信、尊重和专业精神。
重要性
经纪公司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
1. 规范运营:制度为公司运营提供了标准化的流程,减少了混乱和误解。
2. 风险防范:通过明确的规定,预防潜在的法律和财务风险。
3. 激励机制:合理的绩效评估和奖励制度能激发员工积极性,提高整体业绩。
4. 文化塑造:制度传达公司的价值观和期望,塑造独特的企业文化。
5. 持续改进:定期评估和修订制度,推动公司不断适应市场变化。
方案
1. 制度制定:由管理层主导,各部门参与,结合行业特点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全面的管理制度。
2. 培训与宣导:定期举办培训活动,确保员工了解并理解各项制度。
3. 执行监督:设立专门的执行小组,负责监督制度的落实情况,及时处理违规行为。
4. 反馈与调整:鼓励员工提出改进建议,定期评估制度的效果,适时进行修订。
5. 奖惩机制:建立奖惩制度,对遵守制度的员工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规行为进行纠正或处罚。
通过上述方案,经纪公司管理制度将更加完善,为公司的稳健发展提供坚实基础。
经纪公司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房产经纪公司销售部现场管理实施细则
房产经纪公司项目销售部现场管理实施细则
一、总则
1、爱职敬业,尊章守纪,以诚待人;
2、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忠于职守;
3、快捷高效,竭诚服务,一丝不苟;
4、配合协作,维护集体利益。
二、着装
要求员工上班一律着工服、皮鞋,男员工要打领带。
三、仪表、仪容
1、员工必须保持衣冠,头发整洁,男员工发长不过耳,遮领;
2、女员工淡妆上岗,打扮适度,男员工不许蓄胡须;
3、注意个人卫生,上岗前(中)不得饮酒;
4、态度和蔼,不得面带倦意;
5、上班时不得带有色眼镜;
6、客户面前不得修指甲,剃牙,掏鼻子,挖耳朵,打饱嗝,伸懒腰,哼歌,化妆。
四、礼貌礼节
1、对待客人、领导态度要自然,大方,热情,稳重,有礼,做到笑脸相迎,用好敬语;
2、常说礼貌用语,“您好”“请”“谢谢”“对不起”“不客气”;
3、与客人、领导相遇时,要主动让路;与客人、领导同行时,礼让其先行;
4、接待客人、领导时面带微笑,与客人、领导谈话时应讲究礼貌,用心聆听,不抢话插话,争辩;批评时不辩解,冷静对待,及时上报;
5、客人及领导到访时应起立迎送;
6、见领导应主动打招呼,称呼其职务,不可直呼其名;
7、客户离去时应送至门口,目送离去;
8、同事间应以__小姐、__先生相称;
9、不得以生硬,冷淡的态度待客;
10、电话铃响三声内接听电话,接电话,要先说“您好,__”。
五、上下班管理规定
1、员工上下班必须打卡;
2、工作时间必须佩带胸卡;
3、不许迟到早退;
4、不许旷工;
5、工作时间坚守岗位,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6、不许在销售大厅内化妆;
7、工作时间内,不许在岗位吃东西;
8、不许在销售大厅内吸烟;
9、不许在销售大厅内聊天、看书、看报、睡觉;
10、不许故意损害公物;
11、不许乱放或丢失销售手册;
12、不许随地吐痰,乱丢烟头、纸屑、杂物;
13、不许在工作区域内聚众喝酒,打牌,下棋,玩电子游戏,听收录机;
14、不许违反公司部门规定的工作程序或规章制度;
15、不许高声喧哗;
16、必须保持个人的储物柜内外整洁;
17、工作时间内,不许长时间打私人电话(3分钟);
18、工作桌面不许乱堆乱放,私人物品或公司文件、资料;
19、未经批准,不许私自脱岗,私自外出;
20、未经批准,不许到其他部门串岗,干扰同事工作;
21、未经批准,不许私自换班;
22、未经批准,不许私自向客户或他人提供公司文件及资料;
23、未经批准,不许私自收取客户保留金、定金等;
24、应自觉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25、应自觉严格按工作程序处理业务;
26、应尊重客户、领导、同事;
27、应自觉维护公司利益,严守公司秘密;
28、应自觉维护公司荣誉;
29、服从指挥,遵守纪律
30、爱护、正确使用销售手册,工作时,随身携带;
31、按时上下班,按公司规定着装,佩带名牌;
32、接待完客户,自觉清理水杯等杂物,以保持工作区清洁卫生;
33、每天早签到人员应自觉清理工作区卫生;
34、严格执行电话、接待登记制度和日报制度。
注:凡违反以上规定的销售员,每次处罚50元,并示情节后果另行处罚。
七、__项目售楼处值班制度
1、每日晚班值班(参照每周值班表)的销售员所接热线、上门客户不列入轮接纪录。
2、如在值班时间接到以前联系过或曾经来过的客户,值班销售员有责任马上通知负责该客户的销售员,并同时热心接待该客户,如发现有怠慢客户或客户投诉情况,当晚值班销售员则停接第二日来电或来访。
3、值班销售员若发生早退现象,则按旷工处理。
注:凡违反以上规定的销售员,每次处罚50元,并示情节后果另行处罚。
七、售楼处电器开关管理制度
a、每日9:00应准时开启:
1、入口处玻璃地面灯;
2、入口左侧效果图射灯;
3、沙盘内灯、沙盘顶部射灯;
4、启动地喷泉;
5、卫生间照明、排风扇;
6、根据温度开启两组空调;
b、每日17:00应准时开启:(遇有阴天时可提前开启)
1、入口处门灯;
2、销售厅内所有照明灯;
3、玻璃墙后射灯;
c、每日21:00后(或最后一位客户离开后),应及时关闭除照明必须 的所有灯光、空调、喷泉。
d、及时将电器损失情况报内勤处理。
e、以上工作由值班保安从进场日起负责执行。
八、__项目样板间管理制度
第一条:样板间开放时间早9:00,周六、周日无休。如销售员在此时间外需看样板间必须提前报备物业公司,得到物业公司许可后方可使用。
第二条:样板间设专职清洁人员(物业公司配备)。清洁人员应做到家具、地面无尘土。家具、门窗清洁光亮。物品摆放整齐。
第三条:进入样板间人员需穿鞋套。鞋套有清洁人员统一保管,人员进入样板间由清洁员发给鞋套方可进入。
第四条:进入样板间后销售员在保持样板间卫生的同时,还应提醒客户维护样板间设施。样板间内陈列的家具,用品、装饰物等,一律严禁携带出样板间。一经发现有上述问题,处罚当事带看销售员100员(人民币)/次以上。
第五条:样板间内严禁吸烟,天然气开关严禁打开,卫生间严禁销售员、清洁人员及客户使用。
第六条:物业公司及销售部内勤每周检查样板间一次,样板间内物品发生
丢失或人为损坏,由销售部与物业公司根据具体情况追查责任人并进行相应处罚。
第七条:物业公司于每日样板间关闭前需检查房屋门窗等,门窗关严,电灯关灭,并注意防火防盗。
第八条:以上规定必须严格遵守执行,如出现问题,将对责任人根据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注:凡违反以上规定的销售员,每次处罚50元,并示情节后果另行处罚。
九、热线接听制度
1、销售人员进入工作区,应穿统一的工作服并佩带胸卡。
2、接待台前及工作区应保持整洁。
3、热线电话前不得无人,电话铃响三声必须接听。
4、听热线电话应声音热情,首先报出物业名称,准确、清晰、简捷地介绍物业情况,并应请客户到现场参观。
5、凡询问有关房子情况的热线电话均算有效热线。
6、在接听热线过程中,感觉到客户对本项目有较多了解,该销售员有责任询问客户是否有联系过,如查出联系过的销售员的名字,那么有责任将客户情况告知此销售员;如未查出,该销售员有责任通过《来电登记表》确认客户身份。
7、凡因病假或私事未能接听热线,均不予补接。
8、接听热线的销售员按副总监安排序,相互轮流,相互监督。
注:凡违反以上规定的销售员,每次处罚50元,并示情节后果另行处罚。
十、来访接待制度
1、准备接待客户的销售员必须提前站在接待台前迎接客户,安排接待上门的销售员按照要求排座相应位置,按照顺序负责接待上门客户。前台不允许有空位。销售员按照安排顺序接待客户完毕,应立即通知下一个销售员做接待准备,并将客户情况填写《来访登记表》。
2、凡是上门询问有关房子情况或来销售厅参观均算有效上门。(如找其他部门的客人除外)。
3、如果上门客户已经与其他销售员联系过,但忘记了销售员姓名,那 么应正常接待。
4、接待此客户销售员有责任以适当方式询问上次接待者的姓名,如果问明应立即告知并交给上次接待的销售员,或请客户留下上次登记的姓名电话,以便核对《来访登记表》,告知其他销售员。
5、上门客户已来过的,或已联系过销售员,但此销售员不在现场,那么第一接待的销售员有责任把客户交接给其他手头无工作的销售员,被交接的销售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由副总监协调)。
6、待接销售员负责及时补充资料架上的资料,保持销售大厅的整洁,下班时要确保洽谈区的所有电脑及电源关闭。
7、凡因病假、迟到或私事未能接待上门来访,均不予补接。
注:凡违反以上规定的销售员,每次处罚50元,并示情节后果另行处罚。
十一、日常工作管理制度
为了严肃销售纪律,加强日常管理,确保销售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此制度:
1、销售人员迟到早退5分钟以内,第一次罚款20元,当月
第二次罚款50元;5分钟以上,第一次罚款50元,当月
第二次罚款100元;以上超过两次辞退处理。
2、来访台前一律保持两名销售员在岗,遇接待客户时及时补充,无正当理由不在岗,第一次处罚当事人50元,第二次对当事人辞退处理。并处罚相关副总监100元/次。
3、来电组应在热线响起两声内接听来电,并致问候语(你好,__),否则第一次处罚当事人50元,第二次对当事人辞退处理。
4、每日不能按时上缴日报的责任人罚款50元/次(相关内容 见日常报送制度)。
5、销售人员分别在接电、接访办公室工作,应保持室内卫生,个人物品摆放整洁,否则对相关当事人按情节处罚10到50元/次,并处罚相关副总监50元/次。
6、销售人员到岗一律着工装,否则处罚当事人50元/次,并记旷工。
7、来访组负责每日资料架内资料的补充工作,未能及时补充,处罚责任副总监50元。
8、销售人员应爱护各项销售工具(模型、样板间、电脑、复印机等),造成损坏照价赔偿,如属有意损毁,除双倍赔偿外,辞退处理。
9、销售人员每日应注意来访办公室的各项通知,对于未能严格执行的当事人,示情节处罚当事人50至100元/次,直至辞退处理。
10、无理由不到岗者辞退处理。
11、销售人员及参观客户一律穿鞋套进入样板间,否则处罚将客户带入的销售员50元/次。
12、进入样板间后销售员在保持样板间卫生的同时,还应提醒客户维护样板间设施。样板间内陈列的家具,用品、装饰物等,一律严禁携带出样板间。一经发现有上述问题,处罚当事带看销售员100元/次。
13、对于以上未尽其它违规处罚详见过失罚则
14、本制度自即日起由销售部全体监督执行,罚金一律在处罚两日内交到值班副总监处,逾期对当事人辞退处理,并在工资内双倍扣除。
十二、签约制度
1、销售员在确定价格及验证房号是否存在,方能将此房下订,如发现任何一项不符均不可私订,由副总监视其行为处理,严重的上报公司辞退处理。
2、销售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在不填写《认购书领用登记表》、《合同领用登记表》时领取《认购书》、《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
3、已交保留金退房的客户,其退款除由客户本人亲自到内勤处领取外,公司内任何人一律不得代领,一经发现,相关当事人将以辞退处理,并保留采取手段解决的方式。
4、销售员不得将未经审批加盖合同章的《认购书》交给客户,其内容无效。一经发现,上报公司辞退处理。
5、由销售员原因造成客户未能如期签约的,视逾期时间,报公司扣除当事人相应比例佣金。
6、遇有合同条款更改,除经销售总监或总监助理批准外,其他人均不得擅自作主,其所签合同无效,一经发现,上报公司辞退处理。
7、未严格依照公司签约流程,致使房屋定购信息不能准确反映在电脑上,造成销售错误,视情节上报公司记过处理,严重的调职或辞退处理。
十三、__项目收款制度
1、收付款管理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经济政策,财政制度和银行现金管理及公司财务管理等有关规定,确保资金安全。
2、现金是指广义现金,包括现金、存折及转帐支票等。
3、现金收取:
3.1现金收取范围:
3.1.1办理签署认购书的客户交纳的2万元现金。
3.1.2办理签署购房合同的客户交纳的购房款。
3.2客户原则上应采用存折、招商行“一卡通”及支票的形式交纳认购金及购房款。(存折应另留底金额10元,
设置密码的应注明密码)。
3.3项目部内勤每天应将所有收到的现金、存折及支票存入银行相应帐户,在银行接收时由银行签收盖章。
4、现金支付:
4.1现金支付范围:
4.1.1.办理签署认购书的客户的订金退款;
4.1.1.1办理退款的客户,均需提前一天通知销售部,每周四为退款 日,其它时间销售部均不办理退款。
4.1.1.2办理退认购金的客户退款时,必须有销售部总监签字的退认购审批单和认购书原件及付款收据,内勤人员审核单据无误后,才可办理现金退款,同时收回所有单据(客户本人必须在退认购审批单上签字)。如发现手续不符,涂改、伪造凭证的应拒绝支付。
4.1.1.3销售部需提前一天将需要退认购金的合计金额通知财务部(注明支票、现金数额)。由财务部统一取款。
4.1.2办理签署购房合同的客户的房款退款。办理退房款应到都市心海岸售楼处财务部办理退款。办理退款时,客户必须有销售人员陪同,并持有销售总监签字的退房审批单和购房契约原件及付款收据。财务人员审核单据无误后,按照财务手续办理退款,同时收回单据(客户本人必须在退房审批单上签字)。如发现手续不符,涂改、伪造单据的应拒绝支付。
5、按揭处理:
5.1在银行将按揭款入到帐户后,客服部取回单据,并转给销售内勤,由销售内勤为客户开具发票。
5.2以按揭形式购房的客户在办理退款时,由财务部先将客户剩余按揭款还清,再为客户办理退款手续。
6、收据及发票的开据:
6.1对于交纳订金的客户,开具公司内部收据;
6.2对于交纳房款的客户,开具房地产业资金往来专用发票;
6.3对于按揭购房的客户,在收到按揭款后,开具房地产业资金往来专用发票;
6.4对于交齐房款的客户,按照合同额开具房地产业销售专用发票,并收回已向客户开具的收据或发票。
6.5对于交纳存折的客户,首先开具公司内部收据(印章为销售部),待款项入到公司指定有帐户后,再开具公司内部收据(印章为财务专用章)。
6.6如遇客户收据或发票丢失,在办理退款或换取发票时,需由客户出具证明,并有客户、经办人、销售部总监共同签字方可办理相应手续。
6.7收据及发票的内容注明:客户名称、楼号、房间、款项性质、面积、大小写金额,开票人、日期。
7、销售部每天核对收取现金、存折的金额是否与票据相符。
8、销售部内勤二日内将进帐单、,现金缴款单及相关单据交回公司财务部,并在每周五、每月末最后一日将票据返回公司财务部,每月与财务以帐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解决。
9、售楼处设专人负责收取现金、开具收据或发票,并做出收支记录。除收取认购金、房款外,曙光项目部不对外办理现金收支业务。
10、销售内勤工作时间为am9:00-pm17:30,如有特殊交款,销售副监应提前通知内勤。
11、本办法随销售政策变更而进行调整。
12、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十四、客户确认制度
1、抢单:销售员明知客户已与其他销售员联系过,为了个人利益不择手段。将此客户成交业绩及佣金据为已有,视为抢单。抢单将受到公司最严厉的处罚:辞退,并且业绩佣金归已与客户联系过的销售员。
2、撞单:多名销售员与同一买房客户联系,但不知情,称为撞单。
3、公司实行销售员首接业绩制。原则上以《销售日报表》登记第一时间的销售员为准(第一时间保留时限为2个月),该客户成交业绩归此销售员。
4、接待上门客户或热线电话时如发现该客户是某位销售员在其他项目时的客户或熟人,但该销售员从未向该客户介绍过我项目并且该客户并未提及该销售员的名字,则该客户与该销售员无关,按正常的上门或热线接待。
5、客户为销售员介绍另外客户,销售员应提前在《销售日报表》中登记被介绍客户姓名及电话。此客户看房或来电时,无论是否提及该销售员姓名,其他销售员均有义务将此客户还给该销售员。如销售员未登记,被介绍客户亦未提及该销售员,则该客户与此销售员无关。
6、销售员在得知与其他销售员撞单的情况下,为了获取业绩和佣金,私下联络客户换名,或采用其他办法购房等不择手段的行为,一旦查出,将没收佣金,并予以辞退处理。
7、销售员不允许走私单,如被发现将予以开除。
8、在__项目部工作的非销售人员,不得将接待的客户不经销售部指定介绍给某个特定的销售员。
9、如果发生客户到销售部领导处投诉或反映原销售员不称职,经销售部合查属实,销售部有权安排其他销售员继续谈判至签约,业绩、佣金平均分配,此类客户今后带来的新客户有权自愿选择销售员洽谈。
10、未成交客户介绍的新客户,如客户指定原销售员接待,则由原销售员接待,如未指定则算作上门客户并按顺序接待。
十五、客户跟踪制度
1、接待来电来访后,认真填写《来电登记表》及《来访客户登记表》并作好来电、来访客户笔记,安排客房跟踪日程。
2、于每日上班开始半小时,根据所安排结果及时作跟踪笔记,在当日下班时,整理当日工作,完善工作日记。
3、于每周报告副总监本周客户情况。
4、销售副总监每周定期检查工作笔记,对笔记不合格者进行处理(如停接电话、停代客户等),并记入劳动考核。
5、从客户与其销售员等第一次联系之日起至一个月止,销售员未跟踪客户,该客户不再受公司保护。
第2篇 房产经纪公司销售人员薪金管理制度
房产经纪公司项目销售人员薪金管理制度
一、公司销售人员薪金管理制度以公正诚信、多劳多得为原则。
二、新聘的销售人员必须参加公司安排的不低于5日至10日的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方能上岗。培训期间薪金减半,公司提供免费工作午餐。
三、销售人员试用期为1个月,公司将对其素质进行综合检验,并保留解聘该销售人员的权利。
四、试用期间,销售人员薪金为500元/月,公司提供免费工作午餐。
五、试用期过后,销售人员薪金制度为底薪加佣金制。
1、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每月对销售人员下达销售任务,分不同档次采取薪金制度。
2、销售任务以开盘后当月新认购并签约的数量为计量标准。
3、未完成任务(如2套)则当月底薪600元,按其当月销售额的1.5/千计提佣金。
4、完成任务(如2套)则当月底薪1000元,按其当月销售额的2/千计提佣金。
5、客户交付20%首付款后提取20%佣金,在符合手续报送银行后,销售人员即可于当月底计提该套房佣金的75%,剩余5%佣金待办理完按揭手续后提取。
7、如销售人员连续2个月未完成公司的销售任务,则公司有权解聘该销售员,其工作由副总监指定的销售人员接替。
8、严禁销售人员为获取更高比例的佣金而私下转让业绩。因其影响公司对销售人员的综合评定并侵害了公司利益。一经发现,将对当事人及其副总监给予严厉查处直至解聘。
10、如果客户退房且销售员已提该套房佣金,则应于当月底扣除此笔已发佣金。
11、由公司介绍的客户经副总监指定销售人员负责,该套房计入销售人员业绩,但不计提佣金。
12、每月公司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从销售人员薪资中代扣应缴的个人收入所得税款。
13、公司每月给予销售冠军500元的个人奖励。
10、公司鼓励销售人员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并对其中佼佼者予以奖励。
11、考核周期从当月1日至次月1日。
12、每月10日前发上月薪金。
第3篇 房地产经纪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房地产经纪公司项目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固定资产的定义:(a)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b)单位价值观念2000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运输工具和其他设备,器具等。同时具备ab两条标准的并产权属于公司为公司固定资产,其余为低值耗品。
固定资产由公司办公室决定分配使用。使用人应与“产权人”签定使用合同或领取清单,固定资产日常维修按公司制度或按总负责管理人与使用人委托合同条款执行。
__售楼处固定资产包括传真机、电脑、打印机、打卡机及复印机等办公设备。
一、所有固定资产购置后,办公室进行登记建档并报公司备案。
二、办公室负责安排专人负责保护,定期检查或请厂家上门维护、保养。
三、所有固定资产属公司财产要求员工爱惜使用,仔细了解其使用方法后再进行操作,由于疏忽或过失造成设备损坏者按其情节轻重赔偿,凡属故意毁坏者应按所毁物品原件进行赔偿并对由此可能造成的其他损失进行处罚。
四、固定资产的购置由各部门申请,由办公室报总监助理审批后报送公司。
五、家俱管理规定
家俱分给个人使用的由个人负责保管,公共区域的家俱由办公室或指定专人负责。
使用人员在离职办理交接时将使用物品交还办公室并填写《交接物品清单》,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六、办公设备管理:办公设备包括复印机、电脑及打印机、传真机、电话、打卡机等。(见各项规定)
第4篇 房地产经纪公司销售会议管理制度
房地产经纪公司项目销售会议管理制度
1、销售例会(每周四下午5:00)
1.1由总监助理主持,客服内勤、销售副总监参加,会议议题明确:
(1)各部门汇报工作完成情况;
(2)上周销售过程中出现问题的分析、解决;
(3)各部门工作的协调;
(4)下周销售工作安排;
(5)公司有关工作安排;
1.2销售例会后24小时内内勤完成会议纪要的整理上报工作并以工作档案形式存档保留。
1.3要求参加销售例会的相关人员在会前及时完成《销售任务管理统计表》见附表,会后交送销售总监办公室。
1.4参加例会人员要求准时出席,如遇特殊情况需提前向销售总监或总监助理请假。
1.5无法参加会议的人员也应及时将《销售任务管理统计表》送至销售总监办公室或内勤处。
2.销售员工作会议(每周一次)
2.1分销售小组召开,由销售副总监主持,时间由各组分别规定,销售代表参加,会议议题明确
(1)检查销售情况,检查销售代表工作日记,布置工作。
(2)针对销售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解决,遇特殊情况及时上报,并及时反馈。
(3)传达公司有关工作安排。
2.2销售副总监在会后24小时内完成情况反馈的整理、所做工作上报销售总监并作为工作档案及时存档。
3、销售总监或总监助理有权视工作中出现的紧急情况临时召开会议。
4、销售月度例会(每月最后一个周五5:00pm)
4.1由销售部总监主持,销售总监、内勤、总监助理及销售副总监参加,会议题明确:
(1)各部门工作总结;
(2)本月销售过程中出现问题的分析、解决;
(3)各部门工作的协调;
(4)下月销售工作安排;
(5)公司有关工作安排;
4.2销售月度例会后24小时内内勤完成会议纪要的整理上报工作并以工作档案形式存档保留。
4.3参加例会人员要求准时出席,如遇特殊情况需提前向销售总监或总监助理,如需在会上发言,须提前将发言内容交给内勤。
4.4无法参加会议的人员也应及时补阅会议纪要,不因缺席而耽误工作。
第5篇 房地产经纪公司销售部考勤管理制度
房地产经纪公司项目销售部考勤管理制度
1、销售人员正常上班时间:9:00am 下班时间:5:30pm。
2、值班人员当天值班至8:00pm,每日二人。
3、销售人员上下班(上班需在着工服后)必须本人打卡,严禁代打卡。
对未在上班时着工服打卡,按迟到处理,委托、替代别人打卡处罚双方当事人50 元/次。
4、销售人员应相互提醒,以免忘记打卡,早晚任一次未打卡均按当日旷工处理。
5、销售人员须严格遵守考勤制度,销售人员如需临时换班、换休须提前报请副总监批准,副总监将当班安排表修改后并及时通知内勤。
6、销售人员比正常或规定时间晚到视为迟到一次(因公司班车原因除外)迟到每次罚款 20 元,超过半小时按旷工半天计,每月三次迟到辞退处理。
7、销售人员如遇休息日参加公司会议,应严格按开会时间到场,迟到每次罚款 20 元,超过半小时按旷工半天计。
8、病假:(1)临时有病,需提前上班前一小时电话申请经副总监同意后休假一天。
(2)病假三天以上需有医院证明,无证明按事假处理。
9、事假:事假须向副总监提前一天请假,超过三天需书面报告销售总监批准同意后方可休假。
10、病假扣除本人日工资额的50%,事假扣除本人当日工资。
11、旷工:无故不上班,按旷工处理,旷工一天扣除当事人100 元,累计3 天开除处理。
12、考勤卡是统计出勤的依据,除销售总监或内勤外,任何人不得更改,由内勤负责。
13、员工当班过程中如需外出办事(因公),须向副总监请示,填写《人员外出登记表》经批准后方能外出。
14、内勤每月月底统计考勤并负责更换下月考勤卡。
人员外出登记表
第6篇 _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
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设 立
第三章 变更和终止
第四章 从业资格
第五章 经营管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罚 则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防范保险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公司是指依照《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规定,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的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包括直接保险经纪和再保险经纪。
直接保险经纪是指保险经纪公司与投保人签订委托合同,基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按约定收取中介费用的经纪行为。
再保险经纪是指保险经纪公司与原保险人签订委托合同,基于原保险人的利益,为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安排再保险业务提供中介服务,并按约定收取中介费用的经纪行为。
第四条 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专门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的保险经纪公司,均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经营保险经纪业务,应当是依照本规定设立的保险经纪公司。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从事保险经纪活动。
第六条 保险经纪公司从事保险经纪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原则。
第七条 保险经纪公司在办理保险经纪业务过程中因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他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经纪公司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 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经纪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设 立
第九条 保险经纪公司可以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
第十条 申请设立保险经纪公司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股东或发起人;
(二)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
(三)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实收货币;
(四)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
(五)持有《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经纪人员不得低于员工人数的二分之一;
(六)具有符合中国保监会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保险经纪公司的法定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经纪”字样。
第十二条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不能投资于保险经纪公司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成为保险经纪公司的股东或发起人。
第十三条 保险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由中国保监会审查。
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
保险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的内容和方式包括对申请材料的审核、考察谈话、考试等。谈话应当做出记录,谈话记录应当经考察人和被考察人双方签字。申请材料、考察谈话记录、考试成绩作为被考察人任职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与中国保监会对被考察人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一并存入被考察人的任职资格档案。
第十四条 保险经纪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除应持有《资格证书》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经济、金融、保险、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保险经纪或相关工作三年以上;
(二)具有非经济、金融、保险、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保险经纪或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从事保险经纪或相关工作10年以上的,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十五条 保险经纪公司的设立分为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六条 申请筹建保险经纪公司,申请人应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建申请报告;
(二)筹建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情况分析、公司发展思路、近三年的业务发展计划和盈利情况预测等;
(三)公司框架,包括资本金、股权结构或出资比例、组织机构等;
(四)筹建方案;
(五)筹建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
(六)筹建负责人简历及其亲笔署名的无违法犯罪记录和其他不良记录的声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保险经纪公司筹建负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二)具有保险经纪或相关工作经历;
(三)无违法犯罪记录或其他不良记录。
第十八条 中国保监会自收到符合要求的筹建材料之日起,在三十天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是否受理。依法拒绝受理的,应说明理由;依法予以受理的,依据本规定进行审查,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筹建申请人做出是否批准筹建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不批准筹建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保险经纪公司的,应当成立筹备组,并于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逾期未完成筹建工作或未达到开业标准的,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保险经纪公司在筹建期内不得从事任何保险经纪活动。
第二十条 完成筹建工作的,申请人可向中国保监会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开业申请报告;
(二)公司章程;
(三)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框架、决策程序、业务、财务和人事制度等;
(四)高级管理人员送审材料;
(五)员工名册、员工《资格证书》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六)股东名册、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加盖股东单位财务印章的最近三年财务报表、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七)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资本金入帐原始凭证复印件;
(八)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
(九)营业场所使用权或所有权的证明文件;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一)中国保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中国保监会自接到符合要求的开业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天内进行验收,在三个月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开业申请人。不批准开业的,应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保险经纪公司的设立申报材料应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格式上报。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开业的保险经纪公司应按规定领取《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保险经纪公司应严格遵守中国保监会制定的许可证管理制度。申领或换发《许可证》后应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 保险经纪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中国保监会可吊销其《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许可证》有效期三年,保险经纪公司应在有效期满六十天前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换发《许可证》。申请公司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中国保监会可拒绝为其换发《许可证》;未获得中国保监会换发的《许可证》的,不得继续经营保险经纪业务。
第三章 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六条 保险经纪公司的下列事项需报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一)修改公司章程;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股东;
(四)变更组织形式;
(五)变更股权结构;
(六)变更住所;
(七)变更高级管理人员;
(八)变更业务范围;
(九)变更公司名称;
(十)分立、合并;
(十一)解散、破产;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报批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二十七条 保险经纪公司依法解散、撤销和破产的,应向中国保监会交回《许可证》,并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予以公告。
第四章 从业资格
第二十八条 保险经纪公司从业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统一组织的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第二十九条 凡通过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者,均可向中国保监会申请领取《资格证书》。申请领取《资格证书》的人员,需提交下列文件:
(一)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文件;
(二)身份证或护照(影印件);
(三)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以上的政府机关开具的以往行为证明材料;
(四)近期正面免冠两寸照片两张。
第三十条 申请领取《资格证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品行良好、正直诚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在申请前五年未受过刑事处罚或严重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条件的,中国保监会可直接授予其《资格证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资格证书》由中国保监会统一印制,禁止伪造、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
第三十三条 《资格证书》是中国保监会对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基本资格的认定,并不具有执业证明的效力。
第三十四条 保险经纪公司应按中国保监会规定,对其从业人员实行执业资格管理。
第三十五条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证书》)是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从事保险经纪活动的证明文件。
第三十六条 《执业证书》由中国保监会统一监制,保险经纪公司负责核发。
保险经纪公司不得向未取得《资格证书》的员工核发《执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在开展保险经纪业务时,应主动出示《执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因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而受到处罚,并被禁止进入保险行业的人员,已获得《资格证书》的,保险经纪公司不得颁发《执业证书》,已颁发《执业证书》的,保险经纪公司应负责收回《执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持有《执业证书》的保险经纪从业人员终止从事保险经纪业务或转聘至另一家保险经纪公司时,保险经纪公司应将其《执业证书》收回。
第五章 经营管理
第四十条 保险经纪公司的经营区域由中国保监会核定。保险经纪公司应在核定的经营区域内开展保险经纪活动。
第四十一条 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经纪公司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选择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
(二)协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索赔;
(三)再保险经纪业务;
(四)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
(五)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四十二条 保险经纪公司所经纪的业务应与承保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一致;但涉及到共保、异地承保及统括保单等业务时,可按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保险经纪公司在注册地以外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的常驻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四十四条 保险经纪公司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个人发生保险经纪业务往来;
(二)超出中国保监会核定的业务范围;
(三)超越授权范围,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四)伪造、散布虚假信息,或利用其他手段损害同业的信誉;
(五)挪用、侵占保险费或保险金、赔款;
(六)向客户做不实宣传,误导客户投保;
(七)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或不如实向投保人转告投保声明事项,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八)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限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恶意欺诈保险公司;
(十)法律、行政法规认定的其他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保险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保险经纪公司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应明确告知客户有关保险经纪公司的名称、住址、业务范围、法律责任等事项,按客户要求说明保险经纪公司收取的经纪佣金。
第四十六条 保险经纪公司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委托合同。
第四十七条 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开设独立的客户资金专用帐户。
第四十八条 保险经纪公司应建立经纪业务的详细记录,逐笔记录客户名称、经纪的险种、代领的各项保险金或保险赔款、代交的保费、收费时间和解付时间、经纪佣金的收取金额及时间等内容。
第四十九条 保险经纪公司对应解付的保费,须在约定的时间内进行解付。
第五十条 保险经纪公司依法办理业务,应按双方当事人约定收取经纪佣金。
第五十一条 保险经纪公司应当保守在经营过程中知悉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第五十二条 保险经纪公司各类业务资料的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十年。
第五十三条 保险经纪公司应按其注册资本15%缴存营业保证金,或按中国保监会的规定购买职业责任保险。
保险经纪公司应在开业后三十天内将营业保证金足额缴存到中国保监会指定的商业银行。经批准,保险经纪公司可以以中国保监会认可的有价证券缴存营业保证金。
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经纪公司不得动用其缴存的营业保证金。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 保险经纪公司应当按规定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送有关报表、资料。报送的各类报表、资料应当有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名,并加盖公司印章。
第五十五条 保险经纪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的各类报表、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六条 保险经纪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十天内,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其他有关事项的说明。
前款所称会计师事务所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会计师事务所成立三年以上,没有不良记录;
(二)内部机构设置及管理制度健全;
(三)有1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
第五十七条 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经纪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保险经纪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第五十八条 中国保监会对保险经纪公司进行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设立或变更事项的报批手续;
(二)资本金;
(三)营业保证金、职业责任保险;
(四)业务经营状况;
(五)财务状况;
(六)信息系统;
(七)管理和内部控制;
(八)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九)中国保监会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七章 罚 则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设立保险经纪公司的,予以取缔,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条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而获得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或开业的,取消其筹建资格或吊销《许可证》,并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经纪公司擅自合并、分立、解散或破产的,给予警告,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第六十二条 保险经纪公司未按规定,擅自变更名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住所、股权结构、股东的,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 保险经纪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中国保监会核准任职资格而擅自任命高级管理人员;
(二)未经中国保监会同意以临时负责人名义及其他方式指定高级管理人员;
(三)因特殊情况经中国保监会同意指定临时负责人,其实际任期超过3个月;
(四)未按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抄报高级管理人员任命决定或高级管理人员纪律处分决定。
第六十四条 保险经纪公司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保险经纪活动或违反规定异地开展保险经纪活动的,给予警告,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第六十五条 保险经纪公司在筹建期间从事保险经纪业务活动的,给予警告,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筹建资格。
第六十六条 保险经纪公司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个人发生保险经纪业务往来的,给予警告,处以其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保险经纪公司违反本规定发放《执业证书》的,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 保险经纪公司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限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或采取非正当手段进行不公平竞争的,给予警告,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第六十九条 保险经纪公司违反本规定,挪用、侵占保险费、保险金或赔款的,给予警告,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第七十条 保险经纪公司与客户串通骗取保险金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第七十一条 保险经纪公司在业务经营中散布虚假信息,损害他人信誉,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 保险经纪公司超越授权范围,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或串通他人欺诈委托人的,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第七十三条 保险经纪公司存在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责令停业整顿,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七十四条 保险经纪公司向监管部门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报表、资料的,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第七十五条 保险经纪公司向客户披露虚假或不实信息,误导客户投保的,或者向客户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不如实向投保人转告投保声明事项,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第七十六条 保险经纪公司未按规定开设账户的,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第七十七条 保险经纪公司未按规定缴存营业保证金或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第七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保险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予以撤换,吊销《资格证书》。
第七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保险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视情节轻重,取消其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
第八十条 违反本规定,拒绝或妨碍中国保监会依法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一条 在中国境内设立外资保险经纪公司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八十二条 本规定要求提交中国保监会的各类材料,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八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八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此前颁布的有关保险经纪公司的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