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旨在确保员工的生命安全,预防和减少在紧急情况下的潜在风险。这套制度通过规范设施的规划、安装、维护和使用,旨在为员工提供清晰、快速的逃生路径,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反应能力,从而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员工的人身安全。
包括哪些方面
1. 设施规划:确定安全出口的位置,设置合理的疏散路线,确保设施布局符合消防法规。
2. 设备配置:安装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识、警报系统等,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有效引导人员撤离。
3. 维护管理:定期检查设施功能,及时修复损坏设备,确保设施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4. 培训演练:组织员工进行疏散演练,提升员工对疏散设施的认知和使用技能。
5. 应急预案:制定详尽的应急预案,明确紧急情况下的行动指南和责任人。
重要性
公司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一方面,它能够帮助公司在火灾、地震等灾害发生时,迅速有序地疏散人员,减少伤亡。另一方面,良好的安全环境也有助于提升员工的工作满意度,增强公司的社会责任感。此外,遵守相关法规,避免因疏忽导致的安全事故,也是保护公司声誉和避免法律纠纷的关键。
方案
1. 设施规划阶段,应由专业的安全顾问参与,结合建筑结构和人员分布,设计出最优化的疏散方案。
2. 定期进行设施检查,至少每季度一次,确保所有设备功能正常。对于高风险区域,如化学实验室,检查频率应更高。
3. 每年至少组织两次全员疏散演练,模拟真实场景,让员工熟悉疏散流程,提高应对能力。
4. 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制度的执行和监督,确保各项规定得到落实。
5. 建立反馈机制,鼓励员工报告设施问题或提出改进建议,持续优化疏散设施和流程。
总结,公司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是企业安全管理的核心组成部分,必须得到充分重视和严格执行。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面临突发情况时,确保每个员工都能安全、迅速地撤离,保护好我们最宝贵的资源——生命。
公司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某公司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根据《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结合公司实际而制定。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管辖内的所有生产、办公、生活场所(员工集体宿舍、食堂等)和没有签定消防安全协议的出租房屋建筑及场地。
二、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的设置要求
第三条 疏散出口:
1、当一个厅室或房间面积不大于60㎡时,可设一个疏散出口,当大于60㎡时,每个厅室或房间的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
2、房间内最远点与最近疏散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20m。
第四条 疏散门:
1、疏散门应采用平开门,不应采用平移门、卷帘门及旋转门;
2、疏散门应向外开启,当其建筑面积不大于60㎡且经常停留人数不多时,可向内开启。疏散出口不应设置门槛,在距疏散出口1.4m范围内不应设置台阶及影响人员正常疏散的障碍物。
第五条 疏散走道:
1、疏散走道应双向疏散,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2m,地面应保持平直,不应设置影响人员疏散的障碍物;
2、疏散走道与其它部位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3、疏散走道的地面、顶棚及隔墙等不应采用可燃材料装修,严禁采用燃烧后产生剧毒气体的材料进行装饰或装修。
第六条 疏散楼梯:
1、疏散楼梯应便于人员疏散,踏步布置均匀通畅,楼梯间内不应设置影响人员疏散的障碍物;
2、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不应敷设空调风管和易燃、可燃液体管道及可燃气体管道;
3、疏散楼梯宜通至上人屋面,且在各楼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其首层应能直通室外。
第七条 安全出口:
1、办公室、员工集体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内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层数不超过3层,且人数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但必须在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辅助疏散设施。
2、除特殊情况外,人员密集场所的窗口、阳台等开口部位不应设置防盗窗,当必须设置时,应有从内部易于开启的装置,窗口、阳台等开口部位应设置辅助疏散器具。
第八条 安全疏散标识:
1、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应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志;
2、沿疏散走道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米以下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米,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米,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米。设置在地面上的应急标志灯,应保证视角连续,且间距不应大于5米;
3、内走廊型的办公室、员工集体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在其疏散走道及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设置能保持视觉连续的蓄光型疏散指示标线或间距不大于4m的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
4、设置在疏散走道两侧的蓄光型疏散指示标线应保持连续,设置在疏散路线地面上的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应采用嵌入式,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的激发光源或自然采光量应达到规定要求。
第九条 应急照明灯:
1、安全出口和面积不大于60㎡房间的疏散门的正上方 “安全出口”指示标志没有连续不断的应急灯光的,应安装应急照明灯;
2、疏散路线上的楼梯间每层都必须安装应急照明灯;
三、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的管理
第十条 分公司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的管理责任职能部门为分公司安全技术室,管理责任人为其所在班组的负责人。
第十一条 公司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的管理责任职能部门为安全生产部,公司机关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的管理责任人为安全生产部安全员。
第十二条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楼梯间;
2、人员密集场所在使用期间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的门不应锁闭;
3、需要经常保持开启状态的防火门,应保证其火灾时能自动关闭;自动和手动关闭的装置应完好有效;
4、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有保证火灾时人员疏散畅通的可靠措施;
5、消防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消防安全标志应完好、清晰,不应遮挡;
6、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应安装栅栏、卷帘门。窗口、阳台等部位不应安装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卷帘门,否则必须在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辅助疏散设施;
7、举办会议、考试、表演等大型活动,应事先根据场所的疏散能力核定容纳人数。活动期间应对人数进行控制,采取防止超员的措施。
第十三条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责任人应每天进行检查,确保消防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清晰、有效、没被遮挡,发生损坏时应及时向管理责任职能部门汇报,以安排维修、更换和整改。安全疏散设施管理责任人对整改质量负有监督和验收的责任。
第十四条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责任职能部门每月应组织一次检查,进行一次疏散设施实验检测,并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十五条 应急灯均以放电状态出厂,使用前必须进行20 小时的充电,才可进行放电。使用中的应急灯具应定期进行性能检查,每半个月或一个月通过连续开关试验,以检查电路转换及电池的应急功能,并进行放电,以延长电池使用寿命。
四、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2篇 公司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根据《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结合公司实际而制定。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管辖内的所有办公、工作场所。
二、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的设置要求
第三条 疏散出口:
办公室疏散出口为走廊西头出口,各仓库疏散出口为出入库进出口;
第四条 疏散门:
1、疏散门应采用平开门,不应采用平移门、卷帘门及旋转门;
2、疏散门应向外开启,疏散出口不应设置门槛,在距疏散出口1.4m范围内不应设置台阶及影响人员正常疏散的障碍物。
第五条 安全出口:
除特殊情况外,窗口等开口部位不应设置防盗窗,当必须设置时,应有从内部易于开启的装置。
第六条 安全疏散标识:
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显著位置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志;
第七条 应急照明灯:
办公室和仓库各个安全出口应安装应急照明灯;
三、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的管理
第八条 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的管理责任职能部门为仓储部,管理责任人为其所在部门的负责人。
第九条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楼梯间;
2、消防应急照明、消防安全标志应完好、清晰,不应遮挡;
3、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应安装栅栏、卷帘门。窗口等部位不应安装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卷帘门,否则必须在窗口等部位设置辅助疏散设施。
第十条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责任人应每天进行检查,确保消防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完好、清晰、有效、没被遮挡,发生损坏时应及时向管理责任职能部门汇报,以安排维修、更换和整改。安全疏散设施管理责任人对整改质量负有监督和验收的责任。
第十一条 应急灯均以放电状态出厂,使用前必须进行20 小时的充电,才可进行放电。使用中的应急灯具应定期进行性能检查,每半个月或一个月通过连续开关试验,以检查电路转换及电池的应急功能,并进行放电,以延长电池使用寿命。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仓储部修订并负责解释。
第3篇 公司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怎么写
一、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根据《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结合公司实际而制定。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管辖内的所有办公、工作场所。
二、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的设置要求
第三条 疏散出口: 办公室疏散出口为走廊西头出口,各仓库疏散出口为出入库进出口;
第四条 疏散门:
1、疏散门应采用平开门,不应采用平移门、卷帘门及旋转门;2、疏散门应向外开启,疏散出口不应设置门槛,在距疏散出口
1.4m范围内不应设置台阶及影响人员正常疏散的障碍物。
第五条 安全出口:除特殊情况外,窗口等开口部位不应设置防盗窗,当必须设置时,应有从内部易于开启的装置。
第六条 安全疏散标识: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显著位置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志;
第七条 应急照明灯:办公室和仓库各个安全出口应安装应急照明灯;
三、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的管理
第八条 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的管理责任职能部门为仓储部,管理责任人为其所在部门的负责人。
第九条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楼梯间;2、消防应急照明、消防安全标志应完好、清晰,不应遮挡;3、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应安装栅栏、卷帘门。
窗口等部位不应安装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卷帘门,否则必须在窗口等部位设置辅助疏散设施。
第十条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责任人应每天进行检查,确保消防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完好、清晰、有效、没被遮挡,发生损坏时应及时向管理责任职能部门汇报,以安排维修、更换和整改。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责任人对整改质量负有监督和验收的责任。
第十一条 应急灯均以放电状态出厂,使用前必须进行20 小时的充电,才可进行放电。
使用中的应急灯具应定期进行性能检查,每半个月或一个月通过连续开关试验,以检查电路转换及电池的应急功能,并进行放电,以延长电池使用寿命。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仓储部修订并负责解释。
第4篇 a公司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根据《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结合公司实际而制定。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管辖内的所有生产、办公、生活场所(员工集体宿舍、食堂等)和没有签定消防安全协议的出租房屋建筑及场地。
二、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的设置要求
第三条 疏散出口:
1、当一个厅室或房间面积不大于60㎡时,可设一个疏散出口,当大于60㎡时,每个厅室或房间的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
2、房间内最远点与最近疏散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20m。
第四条 疏散门:
1、疏散门应采用平开门,不应采用平移门、卷帘门及旋转门;
2、疏散门应向外开启,当其建筑面积不大于60㎡且经常停留人数不多时,可向内开启。疏散出口不应设置门槛,在距疏散出口1.4m范围内不应设置台阶及影响人员正常疏散的障碍物。
第五条 疏散走道:
1、疏散走道应双向疏散,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2m,地面应保持平直,不应设置影响人员疏散的障碍物;
2、疏散走道与其它部位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3、疏散走道的地面、顶棚及隔墙等不应采用可燃材料装修,严禁采用燃烧后产生剧毒气体的材料进行装饰或装修。
第六条 疏散楼梯:
1、疏散楼梯应便于人员疏散,踏步布置均匀通畅,楼梯间内不应设置影响人员疏散的障碍物;
2、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不应敷设空调风管和易燃、可燃液体管道及可燃气体管道;
3、疏散楼梯宜通至上人屋面,且在各楼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其首层应能直通室外。
第七条 安全出口:
1、办公室、员工集体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内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层数不超过3层,且人数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但必须在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辅助疏散设施。
2、除特殊情况外,人员密集场所的窗口、阳台等开口部位不应设置防盗窗,当必须设置时,应有从内部易于开启的装置,窗口、阳台等开口部位应设置辅助疏散器具。
第八条 安全疏散标识:
1、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应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志;
2、沿疏散走道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米以下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米,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米,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米。设置在地面上的应急标志灯,应保证视角连续,且间距不应大于5米;
3、内走廊型的办公室、员工集体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在其疏散走道及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设置能保持视觉连续的蓄光型疏散指示标线或间距不大于4m的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
4、设置在疏散走道两侧的蓄光型疏散指示标线应保持连续,设置在疏散路线地面上的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应采用嵌入式,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的激发光源或自然采光量应达到规定要求。
第九条 应急照明灯:
1、安全出口和面积不大于60㎡房间的疏散门的正上方 “安全出口”指示标志没有连续不断的应急灯光的,应安装应急照明灯;
2、疏散路线上的楼梯间每层都必须安装应急照明灯;
三、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的管理
第十条 分公司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的管理责任职能部门为分公司安全技术室,管理责任人为其所在班组的负责人。
第十一条 公司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的管理责任职能部门为安全生产部,公司机关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的管理责任人为安全生产部安全员。
第十二条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楼梯间;
2、人员密集场所在使用期间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的门不应锁闭;
3、需要经常保持开启状态的防火门,应保证其火灾时能自动关闭;自动和手动关闭的装置应完好有效;
4、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有保证火灾时人员疏散畅通的可靠措施;
5、消防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消防安全标志应完好、清晰,不应遮挡;
6、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应安装栅栏、卷帘门。窗口、阳台等部位不应安装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卷帘门,否则必须在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辅助疏散设施;
7、举办会议、考试、表演等大型活动,应事先根据场所的疏散能力核定容纳人数。活动期间应对人数进行控制,采取防止超员的措施。
第十三条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责任人应每天进行检查,确保消防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清晰、有效、没被遮挡,发生损坏时应及时向管理责任职能部门汇报,以安排维修、更换和整改。安全疏散设施管理责任人对整改质量负有监督和验收的责任。
第十四条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责任职能部门每月应组织一次检查,进行一次疏散设施实验检测,并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十五条 应急灯均以放电状态出厂,使用前必须进行20 小时的充电,才可进行放电。使用中的应急灯具应定期进行性能检查,每半个月或一个月通过连续开关试验,以检查电路转换及电池的应急功能,并进行放电,以延长电池使用寿命。
四、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5篇 __公司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根据《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结合公司实际而制定。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管辖内的所有生产、办公、生活场所(员工集体宿舍、食堂等)和没有签定消防安全协议的出租房屋建筑及场地。
二、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的设置要求
第三条 疏散出口:
1、当一个厅室或房间面积不大于60㎡时,可设一个疏散出口,当大于60㎡时,每个厅室或房间的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
2、房间内最远点与最近疏散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20m。
第四条 疏散门:
1、疏散门应采用平开门,不应采用平移门、卷帘门及旋转门;
2、疏散门应向外开启,当其建筑面积不大于60㎡且经常停留人数不多时,可向内开启。疏散出口不应设置门槛,在距疏散出口1.4m范围内不应设置台阶及影响人员正常疏散的障碍物。
第五条 疏散走道:
1、疏散走道应双向疏散,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2m,地面应保持平直,不应设置影响人员疏散的障碍物;
2、疏散走道与其它部位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3、疏散走道的地面、顶棚及隔墙等不应采用可燃材料装修,严禁采用燃烧后产生剧毒气体的材料进行装饰或装修。
第六条 疏散楼梯:
1、疏散楼梯应便于人员疏散,踏步布置均匀通畅,楼梯间内不应设置影响人员疏散的障碍物;
2、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不应敷设空调风管和易燃、可燃液体管道及可燃气体管道;
3、疏散楼梯宜通至上人屋面,且在各楼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其首层应能直通室外。
第七条 安全出口:
1、办公室、员工集体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内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层数不超过3层,且人数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但必须在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辅助疏散设施。
2、除特殊情况外,人员密集场所的窗口、阳台等开口部位不应设置防盗窗,当必须设置时,应有从内部易于开启的装置,窗口、阳台等开口部位应设置辅助疏散器具。
第八条 安全疏散标识:
1、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应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志;
2、沿疏散走道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米以下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米,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米,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米。设置在地面上的应急标志灯,应保证视角连续,且间距不应大于5米;
3、内走廊型的办公室、员工集体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在其疏散走道及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设置能保持视觉连续的蓄光型疏散指示标线或间距不大于4m的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
4、设置在疏散走道两侧的蓄光型疏散指示标线应保持连续,设置在疏散路线地面上的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应采用嵌入式,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的激发光源或自然采光量应达到规定要求。
第九条 应急照明灯:
1、安全出口和面积不大于60㎡房间的疏散门的正上方 “安全出口”指示标志没有连续不断的应急灯光的,应安装应急照明灯;
2、疏散路线上的楼梯间每层都必须安装应急照明灯;
三、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的管理
第十条 分公司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的管理责任职能部门为分公司安全技术室,管理责任人为其所在班组的负责人。
第十一条 公司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的管理责任职能部门为安全生产部,公司机关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的管理责任人为安全生产部安全员。
第十二条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楼梯间;
2、人员密集场所在使用期间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的门不应锁闭;
3、需要经常保持开启状态的防火门,应保证其火灾时能自动关闭;自动和手动关闭的装置应完好有效;
4、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有保证火灾时人员疏散畅通的可靠措施;
5、消防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消防安全标志应完好、清晰,不应遮挡;
6、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应安装栅栏、卷帘门。窗口、阳台等部位不应安装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卷帘门,否则必须在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辅助疏散设施;
7、举办会议、考试、表演等大型活动,应事先根据场所的疏散能力核定容纳人数。活动期间应对人数进行控制,采取防止超员的措施。
第十三条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责任人应每天进行检查,确保消防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清晰、有效、没被遮挡,发生损坏时应及时向管理责任职能部门汇报,以安排维修、更换和整改。安全疏散设施管理责任人对整改质量负有监督和验收的责任。
第十四条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责任职能部门每月应组织一次检查,进行一次疏散设施实验检测,并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十五条 应急灯均以放电状态出厂,使用前必须进行20 小时的充电,才可进行放电。使用中的应急灯具应定期进行性能检查,每半个月或一个月通过连续开关试验,以检查电路转换及电池的应急功能,并进行放电,以延长电池使用寿命。
四、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