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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外管理制度5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70

公司对外管理制度

公司对外管理制度是确保企业与外部环境和谐互动,维护企业形象,优化业务运作,以及保护企业利益的重要机制。它旨在规范公司的对外行为,提升对外交流的效率,防止法律风险,并为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伙伴关系奠定基础。

包括哪些方面

1. 公关策略:定义如何与媒体、公众、政府机构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沟通。

2. 合同管理:规定合同的签订、执行和终止流程,确保合规性。

3. 市场营销规范:设定广告、促销活动和销售行为的标准,防止误导消费者。

4. 供应商管理:规定选择、评估和管理供应商的程序,以保证供应链的稳定。

5. 客户关系管理:指导如何处理客户投诉、服务请求和关系维护。

6. 风险管理:识别可能的法律、财务和声誉风险,并制定应对策略。

7. 社会责任:阐明公司在环保、公益等方面的责任和行动。

重要性

公司对外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律合规:避免因不合规行为导致的法律纠纷,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2. 品牌建设:塑造和维护良好的企业形象,增强品牌信誉。

3. 资源优化:有效管理对外关系,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4. 风险控制:通过预先规划,减少不确定性对企业的影响。

5. 战略执行:确保对外策略与公司整体战略一致,推动业务发展。

方案

1. 制度制定:由法务、市场、公关等部门共同参与,确保制度全面、具体、可执行。

2. 培训与宣导:定期对员工进行对外管理制度的培训,确保全员理解并遵守。

3. 执行监督:设立专门的监督机制,定期检查制度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偏差。

4. 反馈与调整:鼓励员工提出改进建议,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制度。

5. 案例学习:分析成功或失败的对外案例,从中吸取经验教训,完善管理制度。

通过以上措施,我们可以构建一个健全的对外管理制度,确保公司在复杂的市场环境中稳健前行,实现可持续发展。

公司对外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 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维护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担保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公司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公司对担保事项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七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对象、决策权限及审议程序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法人资格的法人提供担保,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由公司提供担保的法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与公司有相互担保关系法人或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的重要业务关系的法人;

(二)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和良好的资信状况。

第九条 虽不符合前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被担保人,但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一)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下的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做出决议。

(二)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对外担保,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四)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上述第 (五) 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

第十二条 公司接到被担保方提出的担保申请后,公司总经理指定有关部门对被担保方的资信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和评估,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公司经理层审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的情况,对不符合公司对外担保条件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三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公司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不得为其担保。

第四章 担保合同的签订

第十四条 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范,合同事项明确。担保合同需由公司法律顾问审查,必要时交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审阅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十五条 公司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由公司财务部会同公司法律顾问(或公司聘请的律师),完善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包括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的手续。

第十六条 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由公司董事长或授权代表签订。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担保事项的登记与注销。相关合同签订后,经办部门应将合同副本交至公司财务部进行登记管理,将合同复印件送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第五章 对外担保的风险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在担保期内,对被担保方的经营情况及债务清偿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任何担保均应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应按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妥善保管,若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要及时通报监事会、董事会秘书和财务部门。

(二)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财务部应指定专人对公司提供担保的借款企业建立分户台帐,及时跟踪借款企业的经济运行情况,并定期向公司经理报告公司担保的实施情况。

(三)公司财务部门应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四)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公司财务部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告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由公司在知悉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五)公司对外担保发生诉讼等突发情况,公司有关部门(人员)、被担保企业应在得知情况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财务部、总经理报告情况,必要时总经理可指派有关部门(人员)协助处理。

(六)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偿,并将追偿情况及时披露。

第十九条 被担保方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时,公司应立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

第二十条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担保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及债务人财产经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以前,公司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有关责任人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二十二条 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且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的,公司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份额外的保证责任。

第六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作出决议后,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将有关文件及时报送上海交易所并在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有关责任部门和人员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处,以便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它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七章 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予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七条 公司相关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责任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定,无视风险擅自对外担保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责任人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法律规定保证人无须承担责任的,责任人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擅自承担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担保过程中,责任人违反刑法规定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证券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超过”均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2篇 集团公司对外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集团公司对外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1、目的

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对外经济合同管理,以降低经营风险,防止损失,保障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合同订立的规范要求、合同订立前的审批、合同的履行与变更以及合同的管理。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范围内各类合法有效的对外经济合同及协议(以下统称合同),与合同事宜有关的往来信件、电报、电话记录、图表等。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产品销售合同、废旧物资出售合同、采购合同、工程施工合同、委托外加工合同、技术、劳务合同、对外投资、融资合同等,但不包括集团公司内部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经济责任制合同等。

3、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q/jsg0119―2007法律事务管理实施细则

4、合同管理职责

4.1法定代表人职责

4.1.1解决合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1.2按照审批权限批准对外订立的合同,指导处理重大合同纠纷。

4.1.3授权委托人员对外签订合同。

4.1.4定期或不定期了解合同的签订、履行及管理情况。

4.2法律事务部职责

4.2.1制订合理有效的合同管理制度。

4.2.2制订集团的标准合同文本。

4.2.3负责合同签订前的法律审核。

4.2.4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各部门合同订立和管理情况。

4.2.5参与重大合同谈判。

4.2.6参与处理重大合同纠纷。

4.3合同订立单位职责

4.3.1起草合同并按程序报审批。

4.3.2依法签订、变更、解除属本单位负责的合同。

4.3.3认真执行合同条款,并定期自查合同履行情况。

4.3.4做好合同的台帐登记、统计、归档工作。

4.3.5发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行为,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

4.3.6处理合同纠纷的协商、索赔、更改、调解,协助处理合同纠纷的仲裁、诉讼等。

4.3.7按期统计、汇总本单位合同签订、履行以及合同纠纷处理情况,并向领导汇报。

4.4财务部门职责

4.4.1审核财务凭证的合法性、有效性。

4.4.2严格执行合同中的付款、收款规定。

4.4.3加强与合同订立单位的联系,及时通报合同履行中的应收应付情况。

4.4.4做好与合同有关的应收应付款项的统计、分析,提出处理建议。

4.5印章管理部门职责

4.5.1对经过了审核、批准的合同盖章,对违反审核、批准程序的合同一律不得盖章。

4.5.2做好合同用印登记。

5、合同审批权限

5.1集团本部各类对外经济合同按照附表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

5.2根据公司章程需要报经股东会、董事会批准的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

5.3对于只有单价没有总额的合同,一律由集团分管领导及以上领导审批。

5.4各审批权限者可根据具体情况将合同提交上级领导审核,但不是将自己的权限再向下授权。

5.5为规避审批而拆分合同金额的,根据集团公司规定追究其责任。

5.6各子公司合同审批权限按照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的规定执行。

5.7本规定明确的是合同签定文本的审批权限,对于合同涉及的具体业务是否开展、如何开展等事项仍按原相关制度执行。

6、合同管理基本原则

6.1签订合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

6.2集团公司或子公司是签订合同的主体,业务部门(包括分公司、分厂、办事处)不得以本部门名义签订合同。

6.3除下列业务外,必须签订书面合同,严格禁止不签书面合同就支付预付款:

6.3.1先收钱后发货的销售业务,但该业务需经审批权限者签字审批同意。

6.3.2生产、办公所需即时、零星采购(5000元人民币以内)。

6.4书面合同必须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或公章,禁止合同上加盖部门印章。

6.5禁止签订虚假业务内容的合同。

7、合同订立的规范要求

7.1对外签订合同必须是集团公司、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一般由销售、供应、基建规划部等单位的中层及以上领导,或业务员作为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对外签约权。无权或超越权限对外签订合同,作为违纪行为处理;造成集团公司损失的,追究责任人经济责任,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7.2在对外经济合同签订前,经办人必须认真了解、审查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包括: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经营范围、履约能力以及资信情况、对方签约人的签约权限等。

7.3合同文本必须参照法律事务部制作的各类合同的范本起草。合同内容由双方约定,条款必须包括:合同双方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验收标准、计量单位、付款方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如对合同范本更改的内容、补充协议的内容涉及集团公司责任承担等法律风险的,须由法律事务部审核确认后执行。

7.4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合同必须按顺序编号,防止漏失。

7.5合同及其有关的书面材料,应当语言规范,字迹(符号)清晰,条款完整,内容具体,用语准确、无歧义。

7.6订立依法可以设定担保或者对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没有把握的合同,必须要求对方当事人依法提供保证、抵押、留置、定金等相应形式的有效担保。

7.7对方当事人提供的保证人,必须是法律许可的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对对方当事人的保证人的主体资格和清偿债务能力须参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审查。

8、合同订立前的审核、审批

8.1按照合同金额大小,集团公司合同分为10万元以下合同、10万元以上合同两类。

8.2合同金额10万元以下(国内

销售合同金额50万以下)合同的审批流程如下:

填写合同

审批单

领导审批

审批

起草合同

8.3合同金额10万元以上(国内销售合同金额50万以上)合同审批流程如下:

起草合同

填写合同

审批单

法务审核

领导审批

10万元以上合同如果使用集团合同文本签订且对其内容未进行删改的,也可不经法务审核直接送领导审批。

8.4法律事务部主要对合同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1)合同条款的完备性、准确性;

2)合同文本的标准化、违约条款及诉讼条款;

3)其它存在法律风险的条款。

为了确保合同的审核质量,业务员应当在正式签约前报法务审核,不得将已盖有对方印章的合同报审核。

8.5业务部门认为合同不能按照法务审核意见修改的,由业务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根据业务实际需要决定是否采纳法务意见进行修改。

9、合同签署、用印及归档

9.1合同代理人必须在合同尾部“委托代理人”处签字。非经分管领导批准,业务员不得携带空白盖章合同书或公章(合同专用章)外出签订合同。

9.2合同凭审批后的合同审批单申请用印。

9.3合同签订后,我方必须至少持有1份合同原件。通过传真签订的合同,原则上要求对方将合同原件邮寄给我方。年度合同必须用书面形式签订,严禁使用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签订。

9.4业务部门应确定一名专职或兼职合同管理员,负责合同的整理归档。合同管理员须收集和归档各种有关的合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资料:

1)合同正副文本及附件;

2)合同文本的签收记录;

3)对方的名片、厂家介绍、产品介绍等资料、各类广告、宣传资料、各类通讯工具号码等;

4)与合同有关的来往文书、电报、电传、信函、电话记录都应作为履约证据留存。

5)合同履约情况,除妥善保存有关收付凭证外,还要做好履约记录。

6)对方当事人提供的未经我方合同承办人见证而复制的或未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资料。

7)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包括文书、函电)等,均应及时建档,妥善保管。

10、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10.1合同付款依据必须具备品质确认,数量准确,付款凭证合法,验收通过,使用单位无异证明。

10.2严格执行集团公司有关设备验收、入库验收、内部项目验收等制度及合同规定,做好有关验收工作,无论是货物贸易、服务、咨询,还是工程竣工等均应严格验收手续,同时以书面形式保留验收资料。

10.3合同执行中,对方当事人作为款、物接收人而要求变更接收人时,必须有书面变更协议(或当事人出具有效的法律文件)。严禁未取得对方当事人的书面材料而凭口头约定向已变更的接收人发货或付款。

10.4我方遇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无法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收集有关证据,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同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

10.5合同过程中,我方发现对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合同经办人(包括有关技术部门)应当催促对方当事人采取有效补救措施,收集、保存对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有关证据并及时向领导报告。

10.6我方因故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说明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因和请求对方书面答复的期限,尽快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

10.7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以按合同约定、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遵从先协商,后诉讼的程序予以处理。

11、附录

11.1合同文本审批权限表

第3篇 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投资管理,规范公司投资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证资金运营的安全性、收益性,依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的对外投资行为,各分公司不得进行对外投资。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对外投资指将货币资金以及经资产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实物,以及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四条投资的目的:有效地利用闲置资金或其他资产,进行适度的资本扩张,以获取较好的收益,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条投资的原则

(一)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必须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四)必须坚持效益原则,原则上长期投资收益率不应低于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

第六条对外投资的分类

对外投资按投资期限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一)短期投资一般包括购买国债、企业债券、金融债券以及股票等。

(二)长期投资一般包括:

1.出资与公司外部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成立合资或合作制法人实体;

2.与境外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开办合资、合作项目;

3.以参股的形式参与其他法人实体的生产经营。

第七条公司累计对外投资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第二章 对外投资管理机构

第八条投资业务的职务分离

(一)投资计划编制人员与审批人员分离。

(二)负责证券购入与出售的业务人员与会计记录人员分离。

(三)证券保管人员与会计记录人员分离。

(四)参与投资交易活动的人员不能同时负责有价证券的盘点工作。

(五)负责利息或股利计算及会计记录的人员应同支付利息或股利的人员分离,并尽可能由独立的金融机构代理支付。

第九条对外投资管理权限:

(一)公司长期投资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批,其审批权限不应超出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超出董事会审批权限的由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短期投资账面余额在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由总经理审批;短期投资账面余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由董事会审批;公司短期投资账面余额原则上不应超过500万元。短期投资账面余额是指投资完成后,短期投资科目的账面余额。

(三)分公司不得进行对外投资,各分公司现有的对外投资,全部转移到公司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条公司有关归口管理部门或分公司为项目承办单位,具体负责投资项目的信息收集、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项目申报立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协调以及项目后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投资效益评估、经济可行性分析、资金筹措、办理出资手续以及对外投资资产评估结果的确认等。

第十二条对专业性较强或较大型投资项目,其前期工作应组成专门项目可行性调研小组来完成。

第十三条公司法律顾问、审计部门负责对项目的事前效益审计、协议、合同、章程的法律主审。

第三章 短期投资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短期投资程序

(一)公司财务部定期编制资金流量状况表;

(二)投资分析人员根据证券市场上各种证券的情况和其他投资对象的盈利能力编报短期投资计划;

(三)依照短期投资规模大小按照职权审批该项投资计划;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按照短期证券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购进日期等项目及时登记该项投资;

第十六条 公司建立严格的证券保管制度,至少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控制,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有价证券,证券的存入和取处必须详细记录在证券登记簿内,并由在场的经手人员签名。

第十七条 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当日记入公司名下。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定期组织有价证券的盘点(详见财物盘点制度)。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对每一种证券设立明细帐加以反映,每月应编制证券投资、盈亏报表,对于债券应编制折、溢价摊销表。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部应将投资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时入帐。

第二十一条 公司短期投资分别由总经理、董事会按其职权批准处置。

第四章长期投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外长期投资按投资项目的性质分为新项目和已有项目增资。

(一)新项目投资是指投资项目经批准立项后,按批准的投资额进行的投资。

(二)已有项目增资是指原有的投资项目根据经营的需要,需在原批投资额的基础上增加投资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对外长期投资程序

(一)公司财务部协同投资部门确定投资目的并对投资环境进行考察;

(二)公司对外投资部门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编制投资意向书(立项报告);

(三)公司对外投资部门编制项目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财务部、总经理办公室;

(四)公司财务部协同对外投资部门编制项目合作协议书(合同);

(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六)公司对外投资部门制定有关章程和管理制度;

(七)公司对外投资部门项目实施运作及其经营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外长期投资项目一经批准,一律不得随意增加投资,如确需增资,必须重报投资意向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五条 对外长期投资兴办合营企业对合营合作方的要求

(一)有较好的商业信誉和经济实力;

(二)能够提供合法的资信证明;

(三)根据需要提供完整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对外长期投资项目必须编制投资意向书(立项报告)。项目投资意向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投资目的;

(二)投资项目的名称;

(三)项目的投资规模和资金来源;

(四)投资项目的经营方式;

(五)投资项目的效益预测;

(六)投资的风险预测(包括汇率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政治风险);

(七)投资所在地(国家或地区)的市场情况、经济政策;

(八)投资所在地的外汇管理规定及税收法律法规;

(九)投资合作方的资信情况。

第二十七条投资意向书(立项报告)报公司批准后,对外投资部门应委托专业设计研究机构负责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总论:

1.项目提出的背景,项目投资的必要性和投资的经济意义;

2.项目投资可行性研究的依据和范围。

(二)市场预测和项目投资规模:

1.国内外市场需求预测;

2.国内现有类似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的统计;

3.项目进入市场的生产经营条件及经销渠道;

4.项目进入市场的竞争能力及前景分析。

(三)算和资金的筹措:

1.该项目的注册资金及该项目生产经营所需资金;

2.资金的来源渠道,筹集方式及贷款的偿还办法;

3.资金回收期的预测;

4.现金流量计划。

(四)项目的财务分析:

1.项目前期开办费以及建设期间各年的经营性支出;

2.项目运营后各年的收入、成本、利润、税金测算。可利用投资收益率、净现值、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进行分析;

3.项目敏感性分析及风险分析等。

第二十八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公司批准后,财务部协同对外投资部门编制项目合作协议书(合同)。项目合作协议书(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合作各方的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

(二)合作项目的名称、地址、经济性质、注册资金及法定代表人;

(三)合作项目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四)合作项目的内部管理形式、管理人员的分配比例、机构设置及实行的财务会计制度;

(五)合作各方的出资数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及出资期限;

(六)合作各方的利润分成办法和亏损责任分担比例;

(七)合作各方违约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八)协议(合同)的生效条件;

(九)协议(合同)的变更、解除的条件和程序;

(十)出现争议时的解决方式以及选定的仲裁机构及所适用的法律;

(十一)协议(合同)的有效期限;

(十二)合作期满时财产清算办法及债权、债务的分担;

(十三)协议各方认为需要制订的其他条款。

项目合作协议书(合同)由公司法人代表签字生效或由公司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生效。

第二十九条 对外长期投资协议签定后公司协同办理出资、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

第三十条长期投资的财务管理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财务部根据分析和管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告,以便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和投资回报状况进行分析,维护公司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三十一条 对外长期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一)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1.按照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2.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3.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二)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转让对外长期投资:

1.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2.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3.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4.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转让投资的规定办理。

(三)对外长期投资转让应由公司财务部会同投资业务管理部门提出投资转让书面分析报告,报公司批准。

(四)对外长期投资收回和转让时,相关责任人员必须尽职尽责,认真作好投资收回和转让中的资产评估等项工作,防止公司资产流失。

第五章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对外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一)以现金、存款等货币资金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二)公司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投资,或以应收款项换入长期股权投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如果涉及补价的,按以下方法确定受让的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1.收到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2.支付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三)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投资的(包括股权投资与股权投资的交换、以放弃非现金资产而取得的投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如涉及补价的,应按以下方法确定换入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1.收到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2.支付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补价,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第三十三条 短期投资的核算

短期投资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应于实际收到时,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但收到的、已记入应收项目的现金股利或利息除外。

持有的短期投资,在期末或者至少在年度终了时应以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并将市价低于成本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失。

已确认跌价损失的短期投资的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确认的投资损失的金额内转回。

第三十五条&nb

sp; 长期债权投资的核算

债券投资溢价或折价,在债券购入后至到期前的期间内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摊销。摊销方法可以采用直线法,也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

债券投资应按期计算应收利息。计算的债券投资利息收入,经调整债券投资溢价或折价摊销额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债券初始投资成本中包含的相关费用,如金额较大的,可以于债券购入后至到期前的期间内在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摊销,计入损益;如金额较小的,也可以于购入债券时一次摊销,计入损益。

其他债权投资按期计算的应收利息,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对一次还本付息的债权投资,应计未收利息应于确认时增加投资的帐面价值;对分期付息的债权投资,应计未收利息应于确认时作为应收项目单独核算,不增加投资的账面价值。

第三十六条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

长期股权投资采取以下两种核算方法

(一)成本法

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成本法核算。

采用成本法核算,除追加或收回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一般应保持不变。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

(二)权益法。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

采用权益法时,公司应在取得股权投资后,按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不属于投资企业的净利润除外),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公司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投资的账面价值。

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按一定期限平均摊薄,计入损益。

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期限,合同规定了投资期限的,按投资期限摊销;合同没有规定投资期限的,初始投资成本超过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按不超过10年的期限摊销;初始投资成本低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按不低于10年的期限摊销。

第三十七条投资减值准备

投资减值准备按照《中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拟定,报董事会批准后执行,其解释权、修改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4篇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一切对外投资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的申报、审批、监管等。

第三条 基本原则

1.明确管理权限。

2.落实出资者和经营者的责任。

3.加强出资者的监督力度。

第四条 主管部门

公司______部是对外投资的管理部门。

第五条 对外投资决策

______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投资权限为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____%以下,其它重大投资项目应由______申报______审查批准。

第六条 对外投资项目

1.公司鼓励以下对外投资项目:

(1)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的项目;

(2)拥有技术优势或资源优势的开发项目;

(3)与公司生产经营有关的原材料、能源和产品销售等紧密相关的项目。

2.公司不鼓励以下对外投资项目:

(1)不具竞争优势的项目;

(2)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3)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

3.对外投资项目要采用_______形式进行,累计对外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_____%。

第七条 对外投资申报

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应由_____向_____提交以下材料进行申报:

1.对外投资项目概况;

2.对外投资可行性分析报告;

3.本单位近_____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4.合作投资的,提交有关合作协议及合作方基本情况。

第八条 对外投资审批

1.______申报对外投资项目后,由______负责审核并对项目提出初步意见后提交______作进一步审批。

2.审批的基本原则: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投资方向;

(3)经济效益良好或符合其它投资目的;

(4)有规避风险的预案;

(5)与公司投资能力相适应;

(6)申报资料齐全、真实、可靠。

3.审批额度

(1)低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_____%的项目由_____审批;

(2)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_____%至_____%的项目由_____审批;

(3)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_____%以上项目由_____审批。

第九条 对外投资监督

1.对外投资项目运作完成后,应于_____日内将本项目的运作情况报送_____,并抄送_____。

2._____部、_____部对对外投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会同有关部门对投资效果进行不定期调查和评价。

第十条 奖惩

1.对严格遵守本制度、对外投资项目效益良好的项目负责人将给予表扬和奖励,具体嘉奖方法为:____________________。

2.违反本制度的,公司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视情况给予__________处分;造成损失的,决策者要承担相应损失;对有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附则

本制度自_____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由公司_____部负责解释。

第5篇 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某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风险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担保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不得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三条对外担保必须坚持充分理由原则。

(一)对外提供的担保必须给公司带来重大利益,或不提供担保必然给公司带来重大损失,且带来的利益或损失明显大于相关担保风险损失的;

(二)与被担保单位存在相互担保协议,且相互担保规模相当;

(三)坚决杜绝人情担保。

第四条对外担保必须坚持反担保原则。即要求被担保单位提供可靠的反担保,或提供可执行的抵押或质押,使担保发生损失时可以得到补偿。

第五条对外担保必须由项目建议部门会同财务部门进行严格的风险评估。必须索取被担保单位的营业执照、经审计的近期财务报告等基础资料;必须掌握担保项目的资金使用计划或项目资料;必须对被投资单位的资信情况、还款能力严格审查,对各种风险充分预计,并提出是否提供担保的建议。

第六条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或由总经理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批准后由公司实施,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七条对外担保的授权审批权限。

(一)董事会的审批权限

单笔担保金额在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年度累计金额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对外担保项目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审批。

(二)超出总经理审批权限的对外担保项目由公司董事会审批,公司董事会的审批权限应不超出公司章程中有关规定。

(三)超出董事会审批权限的担保项目由股东大会审批。

第八条对外担保有效期内,有关责任部门必须对有关担保事项严格监控,对风险情况及时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九条公司为担保人在担保范围内履行代为清偿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及反担保人追偿。

第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拟定,报董事会批准后执行,其解释权、修改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200_年_月_日起实施。

公司对外管理制度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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