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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篮管理制度是针对建筑施工中高空作业吊篮的管理和使用制定的一套详细规则,旨在保障作业安全,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程质量和人员安全。
包括哪些方面
1. 吊篮设备管理:涵盖吊篮的选购、验收、登记、维护保养、检验与报废等环节。
2. 吊篮操作人员资质:规定操作人员的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及定期复训的要求。
3. 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吊篮安装、拆卸、使用过程中的安全规范和应急处理措施。
4. 现场监督与检查:设立现场安全员,定期进行吊篮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5. 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记录和处理,强化责任落实。
重要性
1. 保障安全:防止因吊篮操作不当引发的坠落事故,保护工人生命安全。
2. 提升效率:合理管理能确保吊篮正常运行,减少因设备故障造成的停工时间。
3. 遵守法规:符合国家和行业关于高空作业的安全规定,避免法律风险。
4. 保证质量:通过规范操作,确保工程质量,避免因吊篮问题影响施工质量。
方案
1. 设立专门的吊篮管理部门,负责设备采购、维护和安全监管。
2. 建立吊篮使用登记制度,每次使用前后需进行检查并记录,确保设备状态良好。
3. 对操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颁发证书,并定期进行复训,提升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4. 制定详细的吊篮安全操作手册,包含安装、使用、拆卸和应急处理流程,确保每个工人熟悉并遵守。
5. 强化现场监督,设置专职安全员,每天进行安全巡查,发现隐患立即整改。
6. 实施违规处罚机制,对违反规定的操作人员进行警告、罚款甚至取消操作资格,形成有效约束力。
7. 定期邀请第三方机构对吊篮进行专业检测,确保设备性能符合安全标准。
本管理制度旨在构建一个全面、严谨、高效的吊篮管理体系,通过科学的管理方式,降低风险,提升项目整体运营水平。所有相关人员应严格执行,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的工作环境。
吊篮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制度
目前高空作业吊篮似乎是并到起重机械一类,起重机械如施工电梯、塔吊、吊篮租赁等需要办理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告知、联合验收等资料或者手续,那么高空作业吊篮需要办理哪些手续,需不需要产权备案,到安监站备案等。
加强对吊篮管理,确保施工安全,一直以来就是安全生产管理的大问题,高处作业吊篮已成为高处坠落事故的一大危险点:
一、严格验收制度,强化对吊篮作业人员的安全考核
1、吊篮在安装、移位后,必须经施工、监理、产权、安装等单位进行联合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经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方可使用。
2、凡是建筑施工现场进行吊篮安装、拆卸、移位、操作等相关作业的人员,必须经省建管局考核,取得机械操作工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未取得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一律不得攀登吊篮和从事与吊篮相关的任何作业。
二、强化对吊篮保险装置的安全监管
1、吊篮安全锁等安全装置必须使用有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型式试验合格证》的产品,原设备的生产厂家有安全装置的,应使用原厂家的产品。安全装置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原厂家或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2、施工单位在使用吊篮前,施工、监理、产权、安装等单位必须对安全装置检验情况进行核对,对安全装置的检验情况与原厂家或检验机构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进行确认,不得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安全装置。
3、产权单位更换安全装置时,应到市安全防护用具市场购买合格产品,并将合格证、购货凭证等相关资料存放在设备档案备查。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购买、更换、使用安全装置。
4、安全装置上的标牌须清晰明确。凡是安全装置标牌损坏、丢失的,必须要到原厂家重新办理标牌,并固定在安全装置上。
三、其他注意事项
1、吊篮平台上的作业人员必须配带安全带,安全带不允许连接在吊篮平台上。
2、吊篮平台上的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严禁超载使用。
3、当吊篮平台沿着外墙面移动需要由导引构件引导时,外墙面应设置这种构件。外墙构件应能使吊篮平台内的操作人员安全地靠近需要进行作业的部分,而不得使操作人员悬空俯身。
4、为保障公众的安全,在吊篮作业区周围必须设立围栏或防护措施,并应附加醒目的标志。
5、生产厂对使用单位有培训安装、操作和维护、保养人员的义务。
第2篇 高处作业吊篮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救援预案
一、高空作业吊篮事故预防措施
1.1.1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其所需料具,必须列入工程的组织设计,操作者严格按照《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1.1.2施工前,逐级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和交底,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
1.1.3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和落实安全防护措施,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禁止穿拖鞋或光脚。在没有防护设施的高空,必须正确使用合格的安全带,距地面2m以上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
1.1.4施工现场的吊篮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示牌,不得擅自拆动,需拆动时,要经工地施工负责人同意。
1.1.5攀登和悬空高处作业人员以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必须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1.1.6施工中的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发现有缺陷和隐患时,必须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的,必须停止作业。
1.1.7对进行高处作业遇有6级以上大风、暴雨、浓雾等恶劣天气,不得进行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1.1.8防护棚搭设与拆除,应设警戒区,并派人监护,严禁上下同时拆除。
二、高处作业吊篮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2.2.1.吊篮设备出库前须对以下零部件进行安全性能检查,确保合格后方可出库投入使用:
1)限位装置、制动装置
2)安全锁
3)升降装置(含手动升降装置)
4)钢丝绳防松装置
5)电器安全装置
6)紧固件是否松动
7)焊缝是否裂纹
8)运动的零部件是否有卡阻现象
9)减速箱及传动装置有否足够的油量
10)负载试验应按核定载荷的125%进行(均布载荷)
2.2.2.吊篮设备应经法定认可的检测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取得安全使用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2.2.3.每天作业开始前应对设备进行检查,以确保设备在正常、安全的情况下使用,并做好检查记录。
2.2.4.吊篮设备在实际使用中应定期检查:
1)实际工作二周后,应对钢丝绳进行一次检查。
2)非常设的吊篮每六个月应进行下列内容的安全性能检查:
a)解体各部件,检查其锈蚀及受载零部件的磨损、变形、损伤情况;
b)电气装置、个元器件的可靠性。
2.2.5.维修保养
1)作业时,吊篮发生故障或异常,应立即停止使用并由专职人员进行检修。
2)不允许在空中检修吊篮。特别情况应有可靠的安全措施方可进行检修。
3)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中发现问题应及时维修。
4)每天工作结束后,应做好悬吊平台、钢丝绳的清洁工作。
5)应按说明书规定牌号的润滑油对运动和摩擦部件进行定期加油。
6)吊篮应采取防雨、防水措施。
7)吊篮拆除后,应将各种绳索、电缆线盘整好,并妥善存放。
8)自锁钩每次使用后,应在弹簧处加防锈油。
9)钢丝绳报废应按gb5972中2.5规定执行。
三、发生紧急情况时的救援预案
3.31.停电导致无法作业时(包括因电源电缆断线而导致的停电)
停电时,可通过手动操作使作业平台在小范围内升降。
1)切断控制箱电源(将漏电断路器开关拨至off),将电源电缆的插头拔下。
2)到达位置后,必须将电磁马达制动器拧紧(还原),拆下手柄。
3.3.2.钢丝绳出现异常时
如主钢丝绳发生扭曲、乱丝而卡在提升机中,或有塑料纸等异物卷入提升机,提升马达将发出杂音,并且上升下降变得不规则,甚至会突然停止。此时必须立刻停止运行设备(包括手动运行),立刻通知技术人员进行维修。
注:一般情况下,吊篮设备发生故障,吊篮操作人员须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吊篮技术人员进行检修。
3.3.3.高处作业事故应急措施
1)当发生高处坠落事故后,项目现场应马上报告公司领导、工程管理部。经医疗急救培训的人员首先观察伤者的受伤情况,部位、伤害性质。拨打120急救电话,立即送医院抢救。同时,保护好现场。
2)如伤员发生休克,应先处理休克,处于休克状态的伤员要让其安静、保暧、平卧、小动,并将下肢抬高约20度左右。
3)遇呼吸、心跳停止的伤员,应立即进行人工呼吸,胸外心脏挤压。
4)出现颅脑损伤,必须维持呼吸道通畅,昏迷者应平卧、面部转向一侧,以防舌根下坠或分泌物,呕吐物吸入,发生喉阻塞。
5)有骨折的伤员,应初步固定后再搬动,遇有凹陷骨折,严重的颅底骨折及严重的脑损伤症状出现,创伤处用消毒的纱布等覆盖伤口,用绷带或布条包扎。发现伤者手足骨折、不要盲目搬动伤者,应在骨折部位用夹板把受伤部位临时固定,使断端不再移位或剌伤肌肉,神经或血管。固定方法:以固定骨折处上下关节为原则,可就地取材,用木板、竹头等,在无材料的情况下,上肢可固定在身侧,下肢与腱侧下肢缚在一起。
6)发现脊椎受伤者,创伤处用消毒的纱布或清洁布等覆盖伤口,用绷带或布条包扎。搬运时,将伤者平卧放在帆布担架或硬板上,以免受伤的脊椎移位,断裂造成截瘫,招致死亡。抢救脊椎受伤者,搬运过程,严禁只抬伤者的两肩与两腿或单肩背运。
7)动用最快的交通工具或其他措施,及时把伤者送往邻近医院抢救,运送途中应尽量减少颠簸,同时密切注意伤者的呼吸、脉搏、血压及伤口的情况。
第3篇 吊篮使用安全管理制度要求
一、电动吊篮强制性条文
1、电动吊篮必须由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的专业队进行,并应有安全人员在场监护,电动吊篮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吊篮施工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审核合格后方可组织施工。
3、使用前要对行程、限位、急停开关,驱动机构和制动器等进行空载检查,正常后方可使用,检查时必须有防坠落措施。
4、吊篮安装完毕后,应经上海市检测中心检测合格后发放准用证方可使用。
5、操作人佩戴的安全带必须系在独立设置的生命绳上。
6、吊篮的负载不得超过1176n/㎡,严禁集中堆载、偏载、超载。
7、电动吊篮电气设备必须接地、接零。
8、吊篮内物料均匀分布,不得超出吊篮。长料立放时,应采取防滚落措施;散料应装箱或装笼。严禁超载使用吊篮。
9、严禁人员攀登、穿越提升机架体和乘吊篮上下。
10、作业结束后,吊篮应与建筑物固定,并切断电源,锁好电器控制箱。
二、吊篮进场安装前监理单位应审核的资料
1、吊篮在进场安装前,吊篮产权单位(包括吊篮租赁单位和自有吊篮的使用单位)首先应向监理单位、总包单位、使用单位提供如下资料(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并应当向当地的施工安全监管机构办理产权备案,并提交以下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本企业的吊篮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专业维修人员名单。开展吊篮安拆业务的,还应提供本企业吊篮安装拆卸工名单。
(3)本企业的吊篮安全质量管理制度。
(4)本企业吊篮设备一览表。
(5)其他需要备案的资料。
高处作业吊篮(整机)合格证;
2) 高处作业吊篮的出厂型式检验报告及产权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的抽检报告(每个型号抽1台,有效期2年);
3)每次安装拆卸前,吊篮安装拆卸人员应持有(本市或外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5) 高处作业吊篮用钢丝绳质量证明书;
6) 高处作业用安全绳检测报告;
7) 安全锁在有效期内的校验证明;新出厂的安全锁自出厂之日起在12个月之内有效。
8) 产权单位属于租赁单位时,产权单位还应提供与使用单位签订的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中应明确双方的责权与安全管理范围。
2、监理单位、总包单位、使用单位应对以上资料进行审核,合格后方可进场安装。
三、吊篮进场验收
1、吊篮整机验收:
(1)吊篮整机的使用年限原则为6年。对于超过使用年但使用状况良好的吊篮,应经具有相应计量认证资格的专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可继续使用1年,检验不合格的应予以报废。
(2)吊篮进入施工现场应当进行验收,未经进场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吊篮,严禁在施工现场安装和使用。
2、吊篮验收参加单位:
(1)吊篮验收由吊篮使用单位会同吊篮产权单位、安拆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共同进行,做好验收记录,填好《施工机械检查验收表(电动吊篮)》(表aq-c9-2),本表由施工单位填报,经参与验收各方签字后,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租赁单位、拆装单位各存一份。
(2)实行施工总承包或者吊篮使用单位由建设单位依法直接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或者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吊篮进场验收。
3、吊篮进场验收内容:
(1)吊篮生产厂家、出厂日期、购机日期(购机合同);
(2)吊篮及重要部件(提升机、安全锁)编号、吊篮使用及维修保养情况;
(3)吊篮整机《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合格证书》、吊篮产品使用说明书(说明书中应标明各关键零件的材质等技术要求,主要承载构件的截面与壁厚尺寸等技术参数);
(4)吊篮整机使用年限、安全锁有效标定证明、吊篮钢丝蝇质量合格证明,严禁使用超过有效标定期而未标定的安全锁;
(5)组装吊篮提升机、安全锁、电控箱、《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合格证书》及同意组装的授权书;
(6)吊篮结构的焊缝、裂纹、变形、磨损等以及钢丝绳的外观,应符合《高处作业吊篮》gb19155的规定;
(7)吊篮结构件的实际壁厚和截面尺寸的偏差,不得大于吊篮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标明的设计壁厚10%和设计截面尺寸5%;
(8)吊篮配重重量必须符合吊篮生产厂家的设计规定,严禁使用严重破损的配重件,严禁使用液体或散状物体做配重填充物;
(9)吊篮及重部件(提升机、安全锁、电控箱)维修保养记录应齐全、真实。
4、对于吊篮进场验收有重大争议的,吊篮产权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计量认证资格的专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四、吊篮安装、移位和拆卸的安全监理
1、吊篮安装的安全控制
(1)吊篮安装、移位和拆卸由吊篮安拆单位负责,安装前监理人员检查吊篮安拆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吊篮安拆合同及安全协议书。
(2)检查安装拆除方案是否逐级审核签字,沒有报监理单位进行审批,不可进行安装拆卸作业。
(3)对于特殊建筑结构或者非标吊篮的安装、移位、拆卸,吊篮安拆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吊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和非标吊篮生产厂家的专项设计计算书进行论证审查。
(4)检查对吊篮安装、移位和拆卸工人的安全技术交底签字的原始记录,并且要持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要求必须持证上岗。
(5)吊篮安装前要对临时用电电源及其他用电设施进行验收,要符《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吊篮安装过程中要对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情况检查。
2、吊篮安装验收程序
(1)吊篮安装完毕后,吊篮安拆单位应当先行自检,做好吊篮安装自检记录并存档备查。
(2)吊篮使用单位应会同吊篮产权单位、安拆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共同进行吊篮安装验收。
(3)实行施工总承包或者吊篮使用单位由建设单位依法直接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或者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验收。
3、吊篮安装验收要求
(1)标淮吊篮的安装应当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规定。
(2)吊篮工作钢丝绳和安全钢丝绳不得安装在同一悬挂点上,不得使用有缺陷的钢丝绳。
(3)当悬挂机构前梁支撑在建筑结构上时,应当有可靠的防止前梁产生滑移和侧翻的措施,支撑处的建筑结构承载力应当大于吊篮各工况的载荷最大值。
(4)悬挑机构前横梁外伸强度、刚度必须满足设计要求,悬臂的距离满足整机稳定力矩与倾覆力矩之比大于2的标准要求;前支撑与承接面的接触要扎实稳定;悬挂机构横梁安装水平高差≤2%横梁长度,而且只允许前高后低,不允许前低后高;
(5)挂设安全带的安全绳应当固定在具有足够强度的建筑结构上,严禁与吊篮的任何部位连接,安全绳拐角处须采取防磨断保护措施。
(6)每一台吊篮必须配“一机一闸一漏一箱”装置的专用配电箱。
(7)其他安装项目应当符合《高处作业吊篮》gb19155、《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的规定;
(8)吊篮安装验收应当逐台逐项验收,经空载运行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悬吊平台在不小于5 m的行程中升降,测试升降速度和电动机功率,试验三次,将试验结果记入高处作业吊篮gb19155-2003表a5)
(9)吊篮安装验收执行施工机械检查验收表(电动吊篮)aq-c9-2表。经参与验收的各方签字,由各方存档备查。
(10)凡未经安装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吊篮,严禁投入使用。
4、吊篮安装的监理检查重点:
(1)张紧绳必须在方管横梁上方居中。
(2)拉紧加强绳时,吊耳装置必须在横梁的中部向后拉,严禁从后支座直接对拉。
(3)生命安全绳应固定在有足够强度的建筑物结构上,严禁固定在吊篮结构上,并在两个支架中间下垂,每台吊篮配一根生命安全绳。
(4)安全绳和电缆在建筑物结构拐角处必须做保护。
(5)钢丝绳在做回弯时,必须使用鸡心环保护使其圆滑过渡。
(6)前后支架、横梁等结构件必须用可拆卸的标准螺栓紧固,严禁用销轴组装。
(7)支架配重码放到位后应固定并采取防止丢失措施。
(8)重锤应安装在安全钢丝绳下方。
(9)前支架的上立柱和下立柱必须在同一条垂直线上。
(10)现场如需使用骑墙马式支架时,女儿墙结构必须有足够强度。
5、吊篮移位作业的控制及验收
(1)吊篮移位可分为一般移位和安装移位。一般移位是指在同一楼层或同一平面内,不需要拆散和重组安装悬挂机构的移位;安装移位是指需要对悬挂机构进行拆卸,并在移动位置后需要重组安装的位移。
(2)吊篮一般移位作业应由吊篮安拆单位负责,也可在其指导下,经安全技术交底,由吊篮使用单位操作实施,但移位完成后,须由吊篮安拆单位进行校验和调试。
(3)吊篮移位的验收,经吊篮使用单位会同产权单位、安拆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共同验收并在验收合格报告上签字后,吊篮方可投入使用。
(4)吊篮安装移位作业,应当按本导则《吊篮安装、移位和拆卸的安全监理》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5)安装、移位和拆卸屋顶吊篮部件时,其安全防护措施应当符合《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的有关规定。
五、做好对施工现场吊篮的日常巡查及维护。重点注意以下事项:
1、检查安全操作培训教育情况,应有《作业人员安全教育记录表》,并经被培训人签字确认。吊篮安全操作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高处作业吊篮》gb19155、《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吊篮安全操作规程和吊篮产品使用说明书等内容。
2、检查自锁器使用情况,吊篮上的操作人员必须使用自锁器将安全带联接到生命安全绳或其它安全装置上,严禁超载或带故障使用。
3、吊篮异常运转情况的处理。吊篮操作人员发现吊篮运转异常或者出现故障时,应当立即切断电源并停止操作,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撤离现场,并及时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4、吊篮故障处理。吊篮故障应当由吊篮产权单位的专业维修人员及时进行修复或排除,在排除故障、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安全锁须由安全锁生产厂家进行维修。
5、空载运行。每次使用前均应在2米高度下空载运行2-3次,确认无故障方可使用,并应当组织吊篮操作人员对吊篮的安全状况进行全面检查,主要内容是操作系统、上限位装置、提升机、手动滑降装置、安全锁动作等均应灵活,并做好检查记录。产权单位驻场员、使用方安全员每日必须进行安全巡查,认真检查现场吊篮的运行情况。(每班作业前,产权单位的专业人员应对吊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6、运转、检查、维护、保养记录。吊篮操作人员应当如实填写吊篮运转、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和交接班记录。吊篮使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原始记录备查,其中吊篮运转、日常检查、维护保养记录应提交吊篮产权单位。
7、吊篮维修前应的注意事项。在吊篮运行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进行吊篮保养、调整和检修工作。维修和拆卸吊篮时,必须先切断电源,设置“维修禁用”和“拆除禁用”的警示牌或者指派专人警戒后,方可进行检修。
8、安全防护。上吊篮工作时必须带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严禁酒后上吊篮作业。严禁把吊篮作为垂直运输工具使用。夜间禁止使用吊篮。
9、专用电箱。高处作业吊篮的专用电箱,应做到“一机一闸一漏一箱”,吊篮自配的电气控制箱可视作现场的开关箱,现场的配电箱内接驳的吊篮数量应根据现场吊篮电源线长度及负荷情况合理配置。现场吊篮专用配电箱和吊篮自配的电气控制箱严禁接驳其它用电设备。
10、吊篮作业人员要求。每次吊篮运行只能由一个人控制,在运行前提醒篮内其他人员并确定上、下方有无障碍物方可运行。操作人员必须有两人,不允许单独一个人作业,已确保在突然停电时,可由两人分别使用吊篮手动下降装置安全落地。
11、安全员配置规定。原则上,每30台吊篮现场派驻至少1名专业人员,依此类推,遇安装、拆除时,适当增加专业人员。
12、吊篮垂直运行规定。吊篮使用单位在吊篮下方可能造成坠落物伤害的范围,应当设置安全隔离区和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不得在吊篮垂直运行区域内进行交叉作业。
13、恶劣天气不得使用吊篮。遇有雷、雨、大风(5级)天气不得使用吊篮;
14、吊篮操作人员应熟悉、掌握的规范、规定。吊篮操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高处作业吊篮》gb19155、《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吊篮安全操作规程和产品使用说明书等要进行操作,严禁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吊篮操作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15、重新启用吊篮的规定。对停用15日及以上重新启用的吊篮,吊篮使用单位应当会同产权单位、安拆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照有关标准规范和产品使用说明书进行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启用。
六、施工单位要严把安全关,将施工人员的安全放在第一位,坚决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
第4篇 吊篮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及要求
一、电动吊篮强制性条文
1、电动吊篮必须由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的专业队进行,并应有安全人员在场监护,电动吊篮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吊篮施工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审核合格后方可组织施工。
3、使用前要对行程、限位、急停开关,驱动机构和制动器等进行空载检查,正常后方可使用,检查时必须有防坠落措施。
4、吊篮安装完毕后,应经上海市检测中心检测合格后发放准用证方可使用。
5、操作人佩戴的安全带必须系在独立设置的生命绳上。
6、吊篮的负载不得超过1176n/㎡,严禁集中堆载、偏载、超载。
7、电动吊篮电气设备必须接地、接零。
8、吊篮内物料均匀分布,不得超出吊篮。长料立放时,应采取防滚落措施;散料应装箱或装笼。严禁超载使用吊篮。
9、严禁人员攀登、穿越提升机架体和乘吊篮上下。
10、作业结束后,吊篮应与建筑物固定,并切断电源,锁好电器控制箱。
二、吊篮进场安装前监理单位应审核的资料
1、吊篮在进场安装前,吊篮产权单位(包括吊篮租赁单位和自有吊篮的使用单位)首先应向监理单位、总包单位、使用单位提供如下资料(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并应当向当地的施工安全监管机构办理产权备案,并提交以下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本企业的吊篮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专业维修人员名单。开展吊篮安拆业务的,还应提供本企业吊篮安装拆卸工名单。
(3)本企业的吊篮安全质量管理制度。
(4)本企业吊篮设备一览表。
(5)其他需要备案的资料。
高处作业吊篮(整机)合格证;
2) 高处作业吊篮的出厂型式检验报告及产权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的抽检报告(每个型号抽1台,有效期2年);
3)每次安装拆卸前,吊篮安装拆卸人员应持有(本市或外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5) 高处作业吊篮用钢丝绳质量证明书;
6) 高处作业用安全绳检测报告;
7) 安全锁在有效期内的校验证明;新出厂的安全锁自出厂之日起在12个月之内有效。
8) 产权单位属于租赁单位时,产权单位还应提供与使用单位签订的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中应明确双方的责权与安全管理范围。
2、监理单位、总包单位、使用单位应对以上资料进行审核,合格后方可进场安装。
三、吊篮进场验收
1、吊篮整机验收:
(1)吊篮整机的使用年限原则为6年。对于超过使用年但使用状况良好的吊篮,应经具有相应计量认证资格的专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可继续使用1年,检验不合格的应予以报废。
(2)吊篮进入施工现场应当进行验收,未经进场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吊篮,严禁在施工现场安装和使用。
2、吊篮验收参加单位:
(1)吊篮验收由吊篮使用单位会同吊篮产权单位、安拆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共同进行,做好验收记录,填好《施工机械检查验收表(电动吊篮)》(表aq-c9-2),本表由施工单位填报,经参与验收各方签字后,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租赁单位、拆装单位各存一份。
(2)实行施工总承包或者吊篮使用单位由建设单位依法直接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或者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吊篮进场验收。
3、吊篮进场验收内容:
(1)吊篮生产厂家、出厂日期、购机日期(购机合同);
(2)吊篮及重要部件(提升机、安全锁)编号、吊篮使用及维修保养情况;
(3)吊篮整机《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合格证书》、吊篮产品使用说明书(说明书中应标明各关键零件的材质等技术要求,主要承载构件的截面与壁厚尺寸等技术参数);
(4)吊篮整机使用年限、安全锁有效标定证明、吊篮钢丝蝇质量合格证明,严禁使用超过有效标定期而未标定的安全锁;
(5)组装吊篮提升机、安全锁、电控箱、《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合格证书》及同意组装的授权书;
(6)吊篮结构的焊缝、裂纹、变形、磨损等以及钢丝绳的外观,应符合《高处作业吊篮》gb19155的规定;
(7)吊篮结构件的实际壁厚和截面尺寸的偏差,不得大于吊篮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标明的设计壁厚10%和设计截面尺寸5%;
(8)吊篮配重重量必须符合吊篮生产厂家的设计规定,严禁使用严重破损的配重件,严禁使用液体或散状物体做配重填充物;
(9)吊篮及重部件(提升机、安全锁、电控箱)维修保养记录应齐全、真实。
4、对于吊篮进场验收有重大争议的,吊篮产权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计量认证资格的专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四、吊篮安装、移位和拆卸的安全监理
1、吊篮安装的安全控制
(1)吊篮安装、移位和拆卸由吊篮安拆单位负责,安装前监理人员检查吊篮安拆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吊篮安拆合同及安全协议书。
(2)检查安装拆除方案是否逐级审核签字,沒有报监理单位进行审批,不可进行安装拆卸作业。
(3)对于特殊建筑结构或者非标吊篮的安装、移位、拆卸,吊篮安拆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吊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和非标吊篮生产厂家的专项设计计算书进行论证审查。
(4)检查对吊篮安装、移位和拆卸工人的安全技术交底签字的原始记录,并且要持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要求必须持证上岗。
(5)吊篮安装前要对临时用电电源及其他用电设施进行验收,要符《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吊篮安装过程中要对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情况检查。
2、吊篮安装验收程序
(1)吊篮安装完毕后,吊篮安拆单位应当先行自检,做好吊篮安装自检记录并存档备查。
(2)吊篮使用单位应会同吊篮产权单位、安拆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共同进行吊篮安装验收。
(3)实行施工总承包或者吊篮使用单位由建设单位依法直接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或者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验收。
3、吊篮安装验收要求
(1)标淮吊篮的安装应当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规定。
(2)吊篮工作钢丝绳和安全钢丝绳不得安装在同一悬挂点上,不得使用有缺陷的钢丝绳。
第5篇 吊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公司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以下简称“吊篮”)的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吊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行为,防止和减少吊篮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所属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吊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吊篮的出租单位须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出租吊篮时,出租单位应当与项目部签订租赁合同、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每月保养的具体时间以及项目部不得转租吊篮等内容。
第四条 出租或使用的吊篮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和产品型式检验报告,严禁使用不合格产品。严禁使用钢管等材料自行制作的吊篮。
第五条 不得出租、使用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吊篮:
(一)属于国家和本市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制造厂家及有关要求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六条 使用吊篮的项目部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吊篮的安全技术档案,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吊篮使用的操作规程;
(二)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三)负责对吊篮进行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确保吊篮的状况完好,其安全性能符合国家、行业及本市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四)对本项目部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并配备齐全、有效的安全防护用品。
第七条 出租单位负责吊篮的安装和拆卸(包括二次移位)工作。严禁项目部擅自安装、拆卸吊篮。
吊篮安装、拆卸(包括二次移位)前,由出租单位制定安装、拆卸专项方案,并报项目部、本公司和监理单位审查,同时应对安装工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项目部确保施工现场达到吊篮安装、拆卸所需的车辆进出场条件,并提供临时用电电源。
吊篮安装和拆卸作业时,出租单位应设置警戒区,指派专人负责统一指挥和监督,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从事吊篮安装、拆卸的人员(搬运人员除外)应持有有效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 安装单位在吊篮安装完成并自验合格后,报项目部、本公司。本公司组织出租单位、项目部、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填写《高处作业吊篮验收记录表》和《蚌埠市建筑工程高处作业吊篮安装使用登记表》。吊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停用5日以上的吊篮使用前,应当按照以上程序重新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第九条 项目部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吊篮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督促出租单位对吊篮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三)审查出租单位的营业执照,吊篮的产品合格证及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审查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审查操作人员的培训证明,审查安装、拆卸人员的资格证书。
第十条 本公司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审查出租单位的营业执照,吊篮的产品合格证及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审查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审查操作人员的培训证明,审查安装、拆卸人员的资格证书;
(二)组织出租单位、项目部、监理单位对安装后的吊篮进行验收;
(三)监督项目部对吊篮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督促出租单位对吊篮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四)派人对现场进行巡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或要求相关单位整改。
第十一条 对于使用吊篮的每个施工现场,出租单位均应派驻专业人员负责设备的维修保养和检查工作,确保吊篮的安全技术性能和安全装置符合标准、规范及有关规定的要求。
每班作业前,出租单位的专业人员应对吊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十二条 出租单位应对吊篮操作人员进行吊篮理论知识、安全操作技能的培训。操作人员经考核合格并取得有效的证明后方可操作吊篮。
第十三条 施工作业时,严禁超过吊篮的额定载荷。作业时,吊篮下方严禁站人,严禁交叉作业。
第十四条 操作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标准规范、操作规程及产品说明书的要求,严禁违章操作。
第十五条 操作人员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每班作业前,操作人员应当对吊篮进行检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处理,排除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后,方可使用吊篮。
第十六条 吊篮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操作人员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吊篮的安全锁,必须按照国家标准或规范的规定,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或生产厂家校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校验的有效期限不大于1年。
校验标识应粘贴在安全锁的明显位置处,同时应在安全管理资料中存档。
第十八条 吊篮上的操作人员应当配备独立于悬吊平台的安全绳及安全带或其它安全装置。
安全绳应当固定于有足够强度的建筑物结构上。严禁将安全绳、安全带直接固定在吊篮结构上。
第十九条 有架空输电线场所,吊篮的任何部位与输电线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0m。如果条件限制,应当与有关部门协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使用吊篮。
第二十条 利用吊篮进行电焊作业时,严禁用吊篮做电焊接线回路。吊篮内严禁放置氧气瓶、乙炔瓶等易燃易爆品。
第二十一条 严禁将吊篮用作垂直运输设备。严禁作业人员从窗口上、下吊篮(首层除外)。
第二十二条 维修和拆卸吊篮时,应先切断电源,并在显著位置设置“维修禁用”和“拆除禁用”的警示牌,并指派专人值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