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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职责是什么
队长安全岗位,是企业组织中关键的安全管理角色,主要负责确保团队成员在执行任务或工作过程中遵守安全规定,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团队的整体安全与效率。
岗位职责要求
1. 熟悉并掌握国家安全法规和企业安全政策。
2. 具备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危机处理能力。
3. 能够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风险评估。
4. 对潜在的安全隐患有敏锐的洞察力,并能及时采取预防措施。
5. 负责制定和更新安全操作规程。
6. 能够有效沟通,确保团队成员理解并执行安全规定。
岗位职责描述
队长安全岗位承担着维护团队安全的重任,其核心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1. 安全监管:监控工作现场,确保所有活动符合安全标准,防止违章操作。
2. 风险管理:识别潜在的危险源,制定预防措施,降低安全风险。
3. 培训教育:组织定期的安全培训,提高团队成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4. 应急响应:在事故发生时,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指导团队进行安全疏散或事故处理。
5. 规程制定:根据实际情况,更新和完善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其适用性和有效性。
6. 沟通协调:与各部门协作,确保安全信息的畅通,解决安全问题。
7. 记录与报告:维护安全记录,定期报告安全状况,为管理层提供决策依据。
有哪些内容
1. 法规合规:确保团队遵守国家及地方的安全法规,以及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2. 安全检查:定期进行安全巡查,对工作环境、设备设施进行安全评估。
3. 事故调查:参与事故调查,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4. 安全文化:推动安全文化建设,营造全员关注安全的工作氛围。
5. 资源调配:合理分配安全资源,如防护装备、应急设备,确保其充足可用。
6. 合作与沟通:与上级管理层保持紧密联系,及时反馈安全状况,争取必要的支持和资源。
队长安全岗位的工作,是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旨在通过持续的努力,构建一个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促进团队的稳定发展。
队长安全岗位职责范文
第1篇 巡消队队长安全工作岗位职责
1、根据消防法规要求,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制度,规定及计划,并督促落实。
2、使用各种形式对公司员工及消防员进行消防常识与专业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3、督促检查各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计划的实施落实情况,并加强对重点部位的巡视检查。
4、对市场内维修和来市场施工单位制定防火安全制度及措施,审批“动用明火作业”,申请制定火警应急疏散方案与计划,组织消防学习,发生火警后立即赶到现场组织、指挥。
5、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档案及材料的收集和积累。
6、定期对下属工作进行评估,奖惩及培训。
7、完成上级领导临时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2篇 车间队长安全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以及分厂的规定、制度,对本班组职工的安全生产负责。
2、经常教育和检查本班组职工使用机械设备、电气设备、工器具、原材料、安全装置、个人防护用品等,确保机械设备等处于良好状态,消除不安全隐患。负责组织本班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组织力量清除,并报告车间值班。
3、督促检查工作地点,作业场所的安全与卫生工作,保持物品合理放置,实行安全文明生产。
4、认真做好新职工(包括实习、人培人员)、改变工种职工的安全教育工作,按标准要求考核上岗作业。加强本班组职工安全操作方法的指导,制止“三违”现象。
5、有权拒绝上级不符合劳动保护、安全生产规定的指令和意见。
6、认真组织本班组的安全活动,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技能,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发现安全隐患立即向车间领导汇报,并监督及时处理。
7、发生事故立即报告,同时保护现场,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协助事故的调查处理,分析事故原因,拟定整改措施,认真组织实施。
8、搞好生产设备、安全装备、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的检查维护工作,使其经常保持完好和正常运行;督促教育职工合理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用具,正确使用灭火器材。
第3篇 巡消队队长安全工作岗位职责要求
1、根据消防法规要求,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制度,规定及计划,并督促落实。
2、使用各种形式对公司员工及消防员进行消防常识与专业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3、督促检查各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计划的实施落实情况,并加强对重点部位的巡视检查。
4、对市场内维修和来市场施工单位制定防火安全制度及措施,审批“动用明火作业”,申请制定火警应急疏散方案与计划,组织消防学习,发生火警后立即赶到现场组织、指挥。
5、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档案及材料的收集和积累。
6、定期对下属工作进行评估,奖惩及培训。
7、完成上级领导临时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4篇 区队长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区队长是工队的安全第一责任者,在生产矿长和调度主任的领导下,负责本工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作为本队的区队长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的专业知识。
1、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示精神;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按“三大规程”及措施组织指挥本队的安全生产。
2、对本队的安全工作负责,是本队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
3、组织指挥生产时,必须严格质量标准化管理,做到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不生产。加强对本队职工的安全教育及业务学习,提高本队职工的自主保安意识。防止违章作业造成事做。
4、做到无规程、措施不开工,规程、措施未贯彻不开工,有威胁人身安全隐患不排除不生产。不违章指挥,不违章蛮干,对“三违”人员要及时处理。
5、严格工程质量管理,以质量保安全,以安全促效益,全面完成生产任务。制定本队各种安全职责,并进行考核。
6、严格放炮管理,坚持使用水炮泥,坚持炮后洒水防尘。严格提升运输管理,严格钢丝绳日检制度,坚持完善并使用好“一坡三挡”。
7、严格执行“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加强局部通风管理,保护好通风设施,做到无风、微风不作业,瓦斯超限不作业,坚持使用前探支架,杜绝空顶作业。
8、按时参加安全办公会,“一通三防”专题会,安全生产调度会及其它安全生产专业会。按时参加安全大检查,对有关部门提出的安全隐患及时安排处理。
9、经常深入现场、组织、指挥、检查本队的安全生产,解决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问题,发生事故要及时到现场组织指挥抢险救灾。
10、积极推广使用掘进的先进技术、设备及新工艺,努力提高掘进效率和防灾抗灾能力。教育本队职工爱护电气设备、通风设备、设施、保证设备、设施的完好及正常使用。
11、凡因贯彻执行“三大规程”不严,安全管理工作松懈,工程质量达不到质量标准,事故隐患处理不及时,工人违章作业不及时制止等原因而造成事故,要追究掘进队长的责任。
第5篇 运输队队长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运输队队长是本工区的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在运输工作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运输队队长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保证在运输作业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协调好各运输队(班、组)的工作,保证其能够按照运搬计划、运搬安全措施及有关规定组织运搬作业。
第3条 组织好班前会,在会上及时传达安全生产的规定、通知、会议精神,总结上一班的安全生产情况,下达当班工作任务,布置工作。
第4条 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召开安全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在施工中遇到的问题。
第5条 按规定为操作人员配齐工具、安全用品等。
第6条 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各岗位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照规定进行考核。
第7条 调配各工种操作人员,合理组织职工按照运输任务进行运搬操作,及时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第8条 在批准进行大件设备、物资的运输计划时,应对有关具体安全措施严格把关,确保安全。
第9条 及时组织安全质量检查,排查和处理运输现场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第10条 组织好对运输安全设施的维护和定期检查,确保灵敏可靠。
第11条 定期组织职工进行安全学习,开展区队安全教育,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
第12条 及时参加有关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认真学习、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要求。
第13条 督促、检查相关人员的责任制落实情况和业务保安的执行情况,定期组织进行评比活动。
第14条 监督本区队运搬计划、运搬安全措施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三违”现象。
第15条 每班至少组织一次本工区隐患排查,及时排查生产中的安全隐患,并组织治理。
第16条 组织好本工区新工人签定师徒合同,并监督执行。
第17条 负责本工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
第18条 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切实提高从业人员按章作业的意识。
第19条 如实、及时汇报安全事故,协助、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第20条 组织落实好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第21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22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23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运输队队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4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法给予运输队队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5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运输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26条 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运输队队长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27条 运输队队长对煤矿井下货物、设备等运输安全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28条 运输队在运输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运输队队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9条 未及时组织职工进行安全学习,开展区队安全教育,或未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运输队队长负主要责任。
第30条 没有按照运输计划、运输安全措施及有关规定组织作业的,运输队队长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31条 在批准进行大件设备、物资的运输计划时,未对有关具体安全措施严格把关,不能确保安全的,运输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2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或损害的,运输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3条 不能保证工区各岗位操作人员齐全,或本工区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运输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4条 未组织好本单位新工人签订师徒合同,或师徒合同执行不好的,运输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5条 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本单位接连发生同类事故或从业人员经常不按章作业的,运输队队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36条 运输队队未有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运输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7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运输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8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运输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9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运输队队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运输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40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6篇 采掘副队长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采掘副队长是各采掘连队正常安全生产必备的主要负责人,是当班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在单位正职的领导下,对安全生产部门下达的各项任务,认真组织落实,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理顺各个生产环节,合理调配劳动力,提高生产效率,对现场的安全隐患,及时处理。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配合各采掘队长组织本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在队长的领导下,抓好所带班组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传达各项《作业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2条 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杜绝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
第3条 合理组织劳力,抓好出勤和工时利用,提高采掘效率。
第4条 带领本班组职工积极参加安全活动日,努力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提高管理水平,做好队长的参谋。
第5条 开好班前会,按时向调度室汇报当班的安全生产情况,坚持八小时工作制,做好现场指挥,严抓工程质量,严格按规程要求施工。组织好班前、班后会,认真总结本班安全生产状况及执行好作业人员升井签名制度。
第6条 带头执行矿规、矿纪,完成队长交给的任务。
第7条 抓好现场工程质量,设备维修质量、煤炭质量、管理使用好通防设施,杜绝材料浪费,搞好成本核算,降低粉尘浓度,有效控制职业危害。
第8条 组织开展岗位技术大练兵,积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努力提高机械化水平,抓好煤炭回收率,做到优质、高产、低耗。
第9条 开展好各项安全活动,严反“三违”,认真分析事故,及时总结经验,抓好两个文明建设和“双基”建设,以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为契机,搞好现场管理工作。
第10条 加强自身业务学习,努力提高管理水平,重要工作要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听从指挥,调动职工的积极性。
第11条 抓好职工的安全思想教育,关心职工生活。
第12条 搞好特殊工种培训工作,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二)、责任追究
第13条 对各项《作业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及时传达的,采掘副队长负重要责任。
第14条 不带头执行矿规、矿纪,完不成队长交给的任务的,采掘副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采掘副队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或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作业人员屡次违章作业行为熟视无睹;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
第 16条 采掘队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与采掘副队长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造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报告程序及时、如实报告当班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7条 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跟班采掘副队长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罚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18条 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采掘副队长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于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采掘副队长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第19条 各采掘副队长未组织本班级干部职工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当班采掘副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对当班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凡出现的大小事故是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者。
第21条 采掘工作面的支护质量、安全上下出口、超前支护、前探支护达不到支护要求的,采掘副队长负领导责任。
第22条 未组织好班前会和班后会召开的,采掘副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采掘工作面现场的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或发现没及时整改处理的,而造成事故的采掘副队长负领导责任。
第24条 现场违章指挥,造成他人伤害的,采掘副队长负重要直接责任。
第25条 造成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有毒气体不符合标准规定要求,未及时采取措施的,采掘副队长负重要责任。
第26条 对职工重大违章现象,未发现或发现不加制止的,采掘副队长负连带责任。
第27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主要责任、连带责任可根据情节严重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7篇 掘进队队长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掘进队队长是本连队的安全第一责任者,负责对本连队在巷道掘进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掘进队队长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并持证上岗。掘进队队长必须合理的组织施工,保证安全。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保证在巷道掘进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协调好各掘进队(班、组)的工作,严格按照“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措施的规定组织施工。
第3条 根据煤矿制定的各项工作标准、质量标准,组织掘进工作面的施工。
第4条 组织好班前会,及时安排有关工作,传达安全生产的规定、通知、会议要求。
第5条 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召开安全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施工中遇到的问题。
第6条 合理调配各工种操作人员,合理组织施工。
第7条 按规定为操作人员配齐工具、安全用品等。
第8条 安排掘进班组施工以前,必须为其备齐支护材料、临时支护材料等。
第9条 负责组织制定掘进工作面各操作岗位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10条 及时组织安全质量检查,排查和处理现场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隐患。
第11条 参加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并对掘进施工现场的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
第12条 负责“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
第13条 定期组织职工进行安全业务知识学习和培训,开展区队安全教育,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
第14条 组织好本队的新工人签订师徒合同,并监督执行。
第15条 负责本队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
第16条 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切实提高从业人员按章作业的意识。
第17条 要如实、及时汇报安全事故,协助、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第18条 组织落实掘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第19条 每班至少组织一次本工区隐患排查,及时排查安全隐患,并组织治理。
第20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21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22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掘进队队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3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掘进队队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4条 在本队内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掘进队队长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本队的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25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掘进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26条 掘进队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掘进队队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7条 对本队掘进工作面的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28条 未组织制定本区队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29条 在掘进过程中,没有按照“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的有关规定组织施工,掘进队队长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30条 不能够保证各岗位操作人员齐全,或本队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1条 未及时组织职工进行安全学习,开展区、队安全教育,或未要求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2条 掘进工作面的支护质量、巷道成形等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33条 没有组织好掘进工区的班前会,认真分析每日的工作重点,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4条 未及时发现、整改掘进工作面的安全隐患,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5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6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7条 未组织好本队的新工人签订师徒合同,或师徒合同执行不好的,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8条 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本队接连发生同类事故或从业人员经常不按章作业的,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39条 掘进队未有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40条 掘进队未有效落实探放水制度的,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41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42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掘进队队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43条 分管的掘进队(班、组)不能够协调工作,掘进队队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44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8篇 综采队长安全生产与地测防治水工作岗位职责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综采队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综采队长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为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在组织的本专业质量检查评比活动中弄虚作假,综采队长负直接责任。
4、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综采队长负直接责任。
5、综采队长对上报的各类资料、数据的准确性、时效性负直接责任。
6、工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综采队长负直接责任。
7、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综采队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综采队长负直接责任。
8、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9篇 掘进队长安全生产与地测防治水工作岗位职责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掘进队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掘进队长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为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在组织的本专业质量检查评比活动中弄虚作假,掘进队长负直接责任。
4、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掘进队长负直接责任。
5、掘进队长对上报的各类资料、数据的准确性、时效性负直接责任。
6、工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掘进队长负直接责任。
7、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掘进队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掘进队长负直接责任。
8、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10篇 副队长安全管理岗位职责
1. 协助队长搞好车队安全管理工作。
2. 在队长领导下,做好全体员工的技术培训,安全教育工作。
3. 车辆发生事故后,及时组织急救及事故分析,做好车辆事故的处理登记、汇报、事故追查等工作。
4. 负责稽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运行情况和驾驶员的违章行为,对“三违”人员要进行处罚,情节严重要汇报追查。
5. 所有车辆的完好检查,每月至少组织三次检查,并将责任落实到人,并做好有关记录。
6. 负责地面和井下车场的安全管理,车辆有序停放,车容车貌,车辆卫生的检查,相关设施的维护管理。
7. 认真贯彻执行本安体系,每月对员工不安全行为及违章情况进行统计分析,进行岗位员工考核。
8. 做好队内所有地点及车辆所配置的消防安全设施的监督检查和登记统计工作。
9. 及时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
10. 完成矿领导、职能管理部门及队领导交给的其他工作。
第11篇 采煤队队长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采煤队队长是本连队的安全第一责任者,负责本连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采煤队队长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采煤队队长必须合理组织生产,保证安全生产。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在组织生产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协调好各采煤队(班、组)的工作,严格按照“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措施的规定组织生产。
第3条 根据煤矿制定的各项工作标准、质量标准化组织采煤工作面的生产。
第4条 组织好班前会,合理、及时安排有关工作,传达安全生产的规定、通知、会议要求。
第5条 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召开安全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在生产中遇到的问题。
第6条 合理调配各工种操作人员,合理组织生产。
第7条 按规定为操作人员配齐工具、安全用品等。
第8条 负责组织制定本连队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9条 及时组织安全质量检查,排查和处理现场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第10条 参加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并对煤矿生产现场的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
第11条 负责本队(班、组)“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12条 定期组织职工进行安全业务知识学习和培训,开展区队安全教育,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
第13条 每班至少组织一次隐患排查,及时排查生产中的安全隐患,并组织治理。
第14条 组织好本连队的新工人签订师徒合同,并监督执行。
第15条 负责本连队的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
第16条 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切实提高从业人员按章作业的意识。
第17条 如实、及时汇报安全事故,协助、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第18条 组织落实采煤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第19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20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2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采煤队队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2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采煤队队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3条 在本连队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采煤队队长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本连队的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24条 未及时组织采煤队进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25条 采煤连队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采煤队队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对本连队采煤工作面的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27条 未组织制定本区队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采煤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28条 在采煤过程中,没有按照“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的有关规定组织生产,采煤队队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9条 不能保证工区各岗位操作人员齐全,或本连队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采煤队队长负主要责任。
第30条 采煤工作面的支护质量、安全出口、两巷超前支护等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采煤队队长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31条 采煤队没有组织好采煤队的班前会和没有认真分析每日的工作重点,采煤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2条 未及时发现整改采煤工作面的安全隐患,采煤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3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采煤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4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采煤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5条 未组织好本连队的新工人签订师徒合同,或师徒合同执行不好的,采煤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6条 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本连队接连发生同类事故或从业人员经常不按章作业的,采煤队队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37条 采煤工区(连队)未有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采煤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8条 采煤队队长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采煤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9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采煤队队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采煤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40条 分管的采煤队(班)不能够协调工作,采煤队队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41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