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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管理制度是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预防、控制和消除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保护员工的健康,确保企业的稳定运营。
包括哪些方面
1. 职业病危害识别与评估:定期进行工作环境的监测和评估,识别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2. 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并执行针对各类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降低职业病发生的风险。
3. 员工培训: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其自我防护能力。
4. 预防措施:采取有效的工程技术、个体防护和管理措施,减少职业病的发生。
5. 健康监护:实施定期的职业健康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职业健康问题。
6. 应急预案:建立应对职业病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确保快速响应和妥善处理。
7. 法规遵守:遵守相关职业卫生法规,确保企业的合规性。
重要性
1. 保障员工健康:职业病危害管理制度可以保护员工免受职业病侵害,维护员工的基本权益。
2. 提升生产效率:减少因职业病导致的缺勤和低效工作,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
3. 降低运营成本:预防职业病的发生,避免因治疗和赔偿产生的高额费用。
4. 维护企业声誉:良好的职业健康管理有助于树立企业负责任的社会形象,提升品牌价值。
5. 遵守法规要求: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避免因违规行为带来的罚款和法律责任。
方案
1. 设立职业健康管理机构:企业应设立专门的部门或人员,负责职业病危害的管理和监控。
2. 制定制度文件:明确职责分工,制定详细的操作流程和应急预案,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3. 强化监督与考核:定期对企业内部的职业健康管理进行检查,对存在问题的部门或个人进行整改和考核。
4. 搭建信息平台:利用信息化手段,实时监控职业病危害数据,实现动态管理。
5. 加强合作与交流:与专业机构合作,定期更新职业病防控知识和技术,提升管理水平。
6. 定期评估与修订:根据实际情况和法规变化,定期对制度进行评估和修订,保持其适用性和有效性。
通过上述措施,企业能够构建起一套完善的职业病危害管理制度,为员工创造一个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同时也为企业的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职业病危害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为做好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工作,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效预防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并做好制定、修订和落实工作。
二、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各个生产车间等对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粉尘、噪声、高温、毒物等危害因素及危害点进行确定和辨识,并按照职业卫生管理标准进行定期检测及评估,确定每一个点的危害程度。
三、用人单位应设置设专人,负责日常监测和管理工作,建立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四、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联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作业现场的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及评价
五、用人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六、检测与评价结果应及时向劳动者公布,并上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七、检测或者评价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毒面罩等相关防护用品。
八、有新、改、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九、检测结果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时,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治理措施难度较大的应制订规划,限期整改到位。
十、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和设备大修后,应进行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检测和评价。
十一、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制定年度检测计划和经费预算,财务部门要保障检测经费的落实。
第2篇 安全消防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公司作业环境安全、职业病预防、消防安全管理,认真执行安全标志标准,加强标志的采购、使用、维护和管理,发挥安全标志的警示作用,为员工创造安全可靠的工作环境,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公司的安全生产,提高安全工作绩效,特制定本规定。
2、适应范围
适用于公司作业环境以及安全、消防、职业卫生标志的管理
3、引用文件、术语定义
《图形符号安全色和安全标志》gb2893-2008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
《消防安全标志第1部分:标志》gb13495.1—2015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15630-1995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
《高毒物品告知卡》gbz203-2007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7231-2003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
4、职责
4.1安全管理员:负责管理公司作业环境安全、职业卫生、消防安全标志,负责安全警示标志使用的有效性管理、检查考核。
4.2各职能部门及员工:负责作业环境、作业过程安全标志的保管、使用与保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上报部门安全管理员。
4.3采购部:负责安全标志采购、入库管理工作。
4.4财务部:负责落实安全标志的资金保障。
4.5总经理:负责审批安全标志采购资金的使用计划。
5、管理程序
5.1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区域或专业划分
安全管理员根据安全风险识别评价的要求在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或有关设备上,按照gb2894规定,设置安全标志。
警示标志分为:安全标志、消防标志、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在公司实际经营过程中,应特别注意消防安全标志和防止人员伤害标志的应用。
5.2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置原则和设置要求;
安全标志的设置原则体现安全风险识别评价控制的目的,结合施工现场或不同生产、生活、办公场所具体情况悬挂标志。可以在台阶、楼梯、护栏等设备设施或场所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5.3安全标志、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和安全防护的采购、发放管理
5.3.1安全管理员每年初,根据公司现场安全管理需要,提出安全标志使用计划,经总经理审批后进行采购。在平时根据需要提报临时采购计划。
5.3.2采购部采购的安全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2893、gb2894的要求,经过安全管理员检查合格后,发放至各部门使用。
5.3.3安全管理员建立安全标志登记台账,明确安全标志的名称、位置、负责人、设置、取消日期。警示标志一旦设置不得擅自移动或拆除。需要拆除时必须经安全管理员批准。
安全标志牌应设置在醒目和施工现场危险部位与安全警示相对应的地方,使现场人员及相关人员注意并了解其内容。遇有触电危险场所,应使用绝缘材料标志牌。
在检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以及公司区域内的坑、沟、池、井、陡坡等设置安全盖板或护栏等防护措施。该项目安全标志由施工单位负责,安全管理员督促检查。
5.4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的检查与维护要求;
5.4.1安全管理员每月对安全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作为安全生产检查的一项内容进行管理。发现的安全隐患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并督促责任部门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签字确认。参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要求进行。
5.4.2依据设备设施管理制度的要求,安全警示标志需要定期维护检查保养。各部门部门将管辖范围内的安全警示标志按照维保计划安排进行维护保养并填写相应记录。
5.4.3因施工需要,安全标志牌须移动或拆除时,由相关部门的安全管理员负责组织将安全标志牌移动或回收保管。
5.4.4未经安全管理员允许,任何人不得随意移动或拆除安全标志牌。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管理员组织相关人员对变形的安全标志牌及时进行整修和更换,各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污损的安全标志及时清洗。
6、形成的文件和记录
6.1安全警示标志登记台账 编号:aqjz-07-17
6.2安全警示标志检查记录 编号: aqjz-07-18
7、附记
无
第3篇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管理制度
1 概述
1.1 监测目的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是系统地收集、汇总、分析、解释并评价有毒有害因素对职业人群健康影响的信息,为职业病防治计划执行过程提供有用信息,为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评价职业病防治规划提供重要依据,为预防、控制职业病提供信息服务。
1.2 监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简称《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简称《尘肺病防治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及配套规章、技术标准是制定本信息监测方案的依据。
1.3 适用范围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病防治机构、卫生防疫站,依法从事职业病防治活动的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等均适用本方案。
2 监测类型
2.1 职业病危害事故监测
2.2 全国常规监测
2.3 主动监测
3 监测内容
3.1监测对象 监测对象为在职业活动中接触粉尘、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的劳动者。农药中毒病例是指在农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农药而引起中毒的患者和由于误服、有意接触农药的患者(不包括食物农药残留超标和属于刑事案件的中毒患者)。
3.2 监测点 依据不同的监测类型确定监测点。
3.2.1职业病危害事故监测 首诊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患者的医疗卫生机构。
3.2.2常规监测的法定监测点 凡符合《职业病防治法》所规定的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依法从事职业病防治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急性职业中毒、农药中毒患者首诊的医疗卫生机构,均为法定职业病常规监测点,或称责任报告单位。
3.2.3主动监测。
3.3监测项目
3.3.1职业病危害事故监测 根据《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三类: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的规定要求,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标准和范围的职业病危害事故,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的要求,进行实时报告和信息监测。该事件属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信息报告的职业病防治院、所和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下统称职能机构)应在确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终止后2周内填报《职业卫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卡》,同时进行个案病例网上直报,纳入常规急性职业病监测信息月统计汇总。
3.3.2常规监测
3.3.2.1疾病监测
①职业病监测 以职业病目录(卫法监发[2002]180号)为准。属于本监测范围的职业病病种共9类102种(不包括放射性疾病和电光性眼炎)。
②农药中毒监测
3.3.2.2有毒有害作业工人健康监护
3.3.2.3作业场所职业病有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的监测
3.3.3主动监测 在监测点对作业人群的劳动条件、健康监护(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表)、职业病有害因素和职业人群健康影响等信息进行连续、系统的监测、收集、汇总、分析、管理和评价,为预防、控制职业病提供有针对性的干预措施。主动监测的具体监测点的选择、内容见相关监测方案。
4 报告原则 遵循依法报告、统一规范、属地管理、准确及时、分级分类报告、审核、汇总、分析的原则(不包括主动监测,下同)。
4.1 报告单位 常规监测的各类监测点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承担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信息报告的各级职能机构,都是责任报告单位。
4.1.1 急性职业病(主要是急性职业中毒)和急性农药中毒由首诊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填报《职业病报告卡》(限于急性职业病内容)和(或)《农药中毒报告卡》。
4.1.2 依法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填报《尘肺病报告卡》、《职业病报告卡》和(或)《农药中毒报告卡》。
第4篇 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1、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2、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3、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4、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第5篇 职业病危害监测与评价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与评价,保障生产运行人员的身体健康,特制定横河煤矿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评价制度。
一、横河煤矿通防科是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管理部门,配备专人负责整个矿区、生产作业区和所有从事生产运行的场所的作业环境监测、应急救援及其它监测的联系工作,并做好以下工作。
二、制订横河煤矿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计划,确保监测正常运行,建立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包括以下内容:
(一)监测点分布图;
(二)监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
(三)监测的周期;
(四)监测结果的登记与报告。
三、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
(一)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二)向劳动者公布。
四、监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时的处理原则:
(一)及时向所在部门告知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情况;
(二)在现场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三)进入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场所配备必须的个人防护用品;
(四)对超标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制订治理计划并加以落实;
五、实施部门及经费保障
每年安监站要提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与评价的经费计划,保证必要的经费来完成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评价。
第6篇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1、加强新建及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审批程序,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参加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
2、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开展职业病危害预防评价的有关工作,按有关规定报批。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要充分考虑和落实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有关建议和措施,项目车间应建立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等档案。
3、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必须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业卫生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4、做好职业卫生防护设备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未经上级行政部门允许,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因故停用设备设施应办理停用手续,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5、设备设施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并负责填写设备设施运行记录。
6、设备设施的日常保养由操作人员负责,做到岗前按规定做好设备点检工作,班中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班后做好清扫工作。
7、设备设施发生故障,操作人员必须采取防治措施,防治故障扩大并通知维修人员及时处理。
8、定期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进行检修和维护,定期检测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9、设备设施经技术鉴定不能满足职业危害防护要求,要及时进行更新。
10、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外包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车间。
11、对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作业环境、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或扩大的职业卫生隐患,应纳入安全隐患治理计划,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并由车间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或者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牵头负责整改。
12、加强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技术资料档案管理工作。
13、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逐步采取技术改造,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防护用品等,落实各项防护措施,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第7篇 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及检测、评价管理制度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与评价,保障作业场所人员的身体健康,特制定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及检测、评价制度。
一、通风队是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管理部门,需备专人负责整个矿区从事生产运行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检测、工作,建立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包括以下内容:
(一)监测点分布。
表1 煤矿作业场所测尘点的选择和布置
地点 | 工种 | 检测点位 |
辅运顺槽 综掘面 | 综掘机司机 | 综掘机作业位 |
2运皮带司机 | 2运皮带作业位 | |
支护工 | 支护作业位 | |
主运顺槽 综掘面 | 综掘机司机 | 综掘机作业位 |
2运皮带司机 | 2运皮带作业位 | |
支护工 | 支护作业位 | |
主运、辅运顺槽综掘面 | 辅运皮带司机 | 辅运皮带头与刮板机转载点 |
主运皮带司机 | 主运皮带头与刮板机转载点 | |
刮板机司机 | 刮板机与3-1盘区皮带转载点 | |
综采面 | 综采机司机 | 综采机回风侧5m处 |
移架工 | - | |
端头支护工 | 回风巷10m处 | |
刮板机司机 | 刮板机机头作业位 | |
转载机司机 | 转载机作业位 | |
综采主运顺槽 | 乳化液泵司机 | 乳化液泵作业位 |
主运顺槽皮带司机 | 主运皮带作业位 | |
3-1盘区 | 主运顺槽皮带司机 | 3-1盘区主运顺槽皮带机头作业位 |
主运大巷皮带司机 | 3-1煤主运大巷皮带机头作业位 | |
5-1煤层 | 给煤机司机 | 井底煤仓给煤机作业位 |
主运皮带司机 | 5-1煤主运皮带作业位 | |
主驱动机房 | 主斜井皮带司机 | 主斜井皮带作业位 |
值班室 | ||
原煤仓顶 | 原煤入仓皮带司机 | 原煤入仓皮带作业位 |
洗煤厂 | 201皮带司机 | 201原煤皮带机尾作业位 |
201原煤皮带机头作业位 | ||
巡检工 | 202振动筛作业位 | |
206振动筛作业位 | ||
205破碎机作业位 | ||
207块煤转载皮带作业位 | ||
208末煤转载皮带作业位 | ||
加药工 | pac加药位 | |
pam加药位 | ||
203皮带司机 | 203手选拣矸皮带作业位 | |
701、721皮带司机 | 701末精煤皮带尾部作业位 | |
721块精煤皮带尾部作业位 | ||
洗煤厂 | 小块皮带司机 | 产品分级筛作业位 |
小块皮带头部作业位 | ||
701末精煤皮带头作业位 | ||
放仓工 | 籽煤仓放仓工作业位 | |
煤场 | 铲车司机 | 铲车作业位 |
过磅员 | 磅房作业位 | |
机修车间 | 电焊工 | 电焊作业位 |
打磨工 | 打磨作业位 | |
气割工 | 气割作业位 | |
锅炉房 | 司炉工 | 上煤作业位 |
表2 煤矿作业场所噪声检测点的选择和布置
辅运顺槽综掘面 | 综掘机司机 | 综掘机作业位 |
2运皮带司机 | 2运皮带作业位 | |
支护工 | 支护作业位 | |
主运顺槽综掘面 | 支护工 | 支护作业位 |
综掘机司机 | 综掘机作业位 | |
2运皮带司机 | 2运皮带作业位 | |
主运(辅运)顺槽 | 辅运皮带司机 | 辅运皮带与刮板机转载点作业位 |
主运皮带司机 | 主运皮带与刮板机转载点作业位 | |
刮板机司机 | 刮板机与3-1盘区皮带转载点作业位 | |
采煤工作面 | 综采机司机 | 综采机作业位 |
端头支护工 | 端头支护作业位 | |
刮板机司机 | 刮板机作业位 | |
转载机司机 | 转载机作业位 | |
综采主运顺槽 | 主运顺槽皮带司机 | 主运顺槽皮带机头作业位 |
乳化泵司机 | 乳化泵站作业位 | |
3-1盘区 | 主运顺槽皮带司机 | 二采区主运顺槽皮带机头作业位 |
主运大巷皮带司机 | 17煤主运大巷皮带机头作业位 | |
5-1煤层 | 给煤机司机 | 井底煤仓给煤机作业位 |
主运皮带司机 | 17煤主运皮带作业位 | |
中央水泵房 | 注水泵工 | 注水泵作业位 |
工人填表处 | ||
主驱动机房 | 主斜井皮带司机 | 主斜井皮带机头作业位 |
值班室 | ||
原煤仓顶 | 原煤入仓皮带司机 | 原煤入仓皮带机头作业位 |
洗煤厂 | 1皮带司机 | 1原煤皮带机尾作业位 |
2原煤皮带机头作业位 | ||
巡检工 | 2振动筛作业位 | |
3破碎机作业位 | ||
4振动筛作业位 | ||
7块煤转载皮带作业位 | ||
8末煤转载皮带作业位 | ||
洗煤厂 | 203皮带司机 | 9手选皮带作业位 |
4层巡检工 | 10块煤脱泥筛作业位 | |
11-1磁选机作业位 | ||
5层巡检工 | 12末煤脱泥筛作业位 | |
13脱介筛作业位 | ||
14矸石/3013块煤脱介筛作业位 | ||
板框工 | 15板框压滤机作业位 | |
清水仓工人取样位 | ||
pam工人加药位 | ||
pac工人加药位 | ||
71、2皮带司机 | 16面煤脱水离心机作业位 | |
17煤泥脱水离心机作业位 | ||
18煤泥转载刮板机作业位 | ||
19煤泥转载皮带作业位 | ||
20煤泥入料泵作业位 | ||
洗煤厂 | 701、721皮带司机 | 21循环水泵作业位 |
22煤泥底流泵作业位 | ||
23稀介泵作业位 | ||
24块精煤皮带机尾作业位 | ||
小块皮带司机 | 产品分级筛作业位 | |
籽煤皮带机头作业位 | ||
701末精煤皮带机头作业位 | ||
放仓工 | 籽煤仓放仓工作业位 | |
地磅房 | 过磅员 | 磅房过磅员作业位 |
压风机房 | 空压工 | 工人值班室 |
1#空压机作业位 |
(三)噪声检测周期每季度一次。
(四)监测结果及时登记、报告及公示。
监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时的处理原则:
(一)及时向所在部门告知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情况。
(二)在现场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三)进入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场所配备必须的个人防护用品。
(四)对超标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制订治理计划并加以落实。
二、粉尘检测周期
(一)总粉尘:
1.作业场所中的粉尘浓度,井下每月测定两次或者采用实时在线监测,地面每月测定一次或者采用实时在线监测。
2.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监测一次。
(二)呼吸性粉尘:
作业场所个体呼吸性粉尘检测,每月测定1次。
(三)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每6个月测定一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应当测定1次。
(四)粉尘检测的数据必须准确,可靠,并按时上报。
(五)粉尘检测的仪表、仪器必须按时到经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归口单位鉴定合格。
(六)通风队要对检测报表、粉尘分散度、游离sio2、仪表、仪器的送检等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对职业危害因素超过国家标准的作业场所提出整改措施。
三、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8篇 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管理制度
为了做好本厂职业卫生检测工作,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效预防职业危害,切实保障员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一、 本厂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在本厂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对本厂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和监督检测,建立本厂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档案,并妥善保存;监督检测由本厂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每年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二、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点的设定和检测周期的确定应符合gbz 159-《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等规范要求,由本厂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检测人员和被检测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共同确定,所有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每年至少检测一次。
三、检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主要包括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噪声、高温等危害因素。
四、检测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手套等相关防护用品,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和委托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根据检测结果,比对国家有关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标准做出符合性判定和评价并出具《监测报告》,并根据检测周期向本厂职业卫生领导小组报告,由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填制《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结果告知书》,并在厂务公开栏公示。
五、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应及时将作业场所或岗位职业危害因素测定结果整理后,存入本厂职业卫生档案。
六、对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应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给有关班组,督促其采取相关的治理措施,如仍不达标的应通知立刻停产,治理达标后方能生产。
七、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应制定年度检测计划和检测经费预算,财务部门要保障检测经费的实施。
八、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卫生检测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职业卫生法规、标准和本厂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第9篇 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一、我公司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二、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各部门、各车间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领导小组处理,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三、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依法组织本单位职业病患者的诊疗。
四、依法组织对劳动者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
五、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六、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七、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逐步采取技术改造、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防护用品等,落实各项防护措施,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第10篇 职业病危害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规范员工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采购、发放、领用和使用,切实保护员工职业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一、个体防护用品是单位免费发给员工个人保管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免遭或减轻职业病危害的一种辅助措施,必须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单位应当确保配备个体防护用品所需的资金。配发给员工使用的个体防护用品必须由领用员工个人签字记录。
二、单位应当《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工种和实际作业需要,编制《单位个体防护用品配备发放标准》作为个体防护用品配备、采购、发放、领用和督促正确佩戴使用的依据。未列入的工种可根据单位实际需要,参照本单位同类工种相似条件发放。
三、单位必须采购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个体防护用品中的服装(含工作棉衣)款式,必须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为主,做到领口紧、袖口紧、下摆紧。工作服的面料以全棉材料为主(特殊作业的例外)。
四、对于从事多种作业的员工,应当按其主要作业工种发给个体防护用品,如果发给的防护用品在从事其他作业时不能适用的,由部门提出申请,可借用其所需要的防护用品。
五、凡员工工种有变动时,应及时办理手续改发现行工种的个体防护用品(原工种的个体防护用品发放使用时间相应延长)。
六、员工因某种原因离开原生产岗位不从事生产工作,在六个月以上,其防护用品应按实际离开时间相应延长使用期限或停发。
七、对于生产中必不可少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防护用品、防毒面具、防尘(毒)口罩等特殊防护用品,必须建立定期品质检查制度,不合格和失效的一律不准使用。
八、特殊防护用品的购置,应根据实际需要编制计划,购置的防护用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的相关规定以及具有合格检验证书。
九、对于在易燃、易爆、烧灼及有静电发生的场所作业的人员,禁止发放使用化纤防护用品。
十、凡领用绝缘防护用品及工具的部门或个人,在重新更换领取时,必须实行以旧换新的制度,以保证人身安全。不属于领用绝缘工用具和个体防护用品的部门或个人,需领用绝缘工用具和劳防用品时,必须提出申请报有关部门批准。
十一、其他方面的员工个体防护用品的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个体防护用品采购审批、采购和验收入库登记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并签字。采购审批、发票、验收入库登记、个人领用签字记录等应当归档保存。
第11篇 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保障使用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及上级有关部门文件指示精神,为保障我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开展,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资金的使用、实施,实行专款专用,为保证资金使用规范到位,特制定本制度
一、资金来源管理及使用范围
1、资金来源:在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2、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我矿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资金、管理使用的全部过程,各工区、科室严格按本管理制度实施执行;
3、适用范围
(1)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
(2)矿井瓦斯监测系统支出;
(3)矿井综合防治煤尘支出;
(4)矿井防灭火支出;
(5)矿井防治水支出;
(6)矿井顶板管理支出;
(7)矿井机电设备、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8)矿井配电室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9)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凡符合设备设施支出;
(10)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
(11)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健康监护、职业病健康宣传培训等费用支出;
(12)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直接相关的支出。
二、管理办法
1、通风科、技术科、机电科等职能科室每年12月25日前将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相关的资金计划汇总报财务科。
2、财务科具体负责和实施安全投入资金计划的安排、调整、检查、统计、上报。
3、计划安排过程中,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及矿井安全生产的切实需要,确保重点工程兼顾一般的原则。
三、组织结构
为切实做好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资金的管理工作,矿成立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资金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袁宪玉
副组长:杜秀库、代云海
成 员:李峰、杜宝忠、刘传新、胡崇高、高 山、杜曼菲
四、有关要求
1、职业病危害防治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项资金计划由职业健康办公室落实,其他产生费用由矿财务科负责解决,资金使用包括:预防和治理职业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
2、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依据、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由工伤社会保险承担。
3、对各项职业危害防治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年底要把下一年度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健康监护、职业健康宣传培训等费用纳入生产成本预算,严格预算管理,严禁挪用。每年对职业病病人进行一次复查,并定期为病人进行康复治疗。职业病人的工资、护理费等其他待遇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
第12篇 灵新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1 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使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卫生防护用品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 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3 安全管理科负责全矿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单位负责所在单位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使用、保养,确保防护用品的正常使用。
4 职业防护设施要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故购置下列防护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4.1产品名称、型号;
4.2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4.3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5 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
6 各单位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
7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13篇 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的合同管理制度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将有关情况如实告知劳动者,不得隐瞒和欺骗。劳动合同是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签订的,不得随意终止或解除。
(一)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签订合同时的告知义务的法律规定
1.《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2.《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胡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二)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合同告知的内容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了用人单位的合同告知义务,把职业病危害告知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其主要内容包括:
1.劳动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
2.危害后果。
3.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工资待遇、岗位津贴和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5.职业健康知识培训教育。
6.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用人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劳动者。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合同告知可采用劳动合同告知书的形式。《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各地制定的劳动合同示范版本,多数已将职业病危害告知内容列为合同的条款。
(三)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和《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以劳动能力鉴定为准,一到四级不能)。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履行告知义务,而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作业时。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4篇 职业病危害场所管理制度
1. 单位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2. 单位应按《工作产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制度》对工作产所进行检测评价。
3. 单位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对严重超标且危害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经营产所,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4. 单位在可能产生职业病为好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语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阐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具体参照《工作产所职业病为好警示标识》(gbz158-2003)
5. 单位应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作业产所规定设置警示标识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急救器具专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同时做好定期检查和记录。
6. 员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严禁使用不明性能的物料试剂和仪器设备,严禁使用有毒有害溶剂洗手和冲洗作业产所。
7. 加强对检维产所的职业卫生管理。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生产装置,在制定停产检修方案时,应有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参与,提出对尘毒噪声等的防护措施,确定检维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范围和要求。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装置检维现场应严格设置防护标志,应有相关人员做好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工作。
8. 应加强检维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现场冲洗设施完好情况的检查。
9. 应加强检维现场尘毒检测监控工作,根据检维修现场情况与有关部门联系检测事宜,随时掌握现场尘毒浓度,及时做好防护工作。
10. 应做好检维修后开工前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防护效果鉴定工作,重点对检维修后设施的整改等情况进行检查确认,避免设备启动时发生意外职业伤害。
11. 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正确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凡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者不得上岗作业,并追究车间班组的管理责任。
12. 有毒有害物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安全卫生要求,防止泄露扩散。
第15篇 职业病危害监测设备使用管理制度
1、各单位应对职业病危害监测设备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监测设备管理人员负责设备的建档,集中管理设备说明书和技术文件,按计量检定周期对计量仪器设备进行送检,记录使用过程中的技术状态、故障、事故、计量检定等,并及时整理,建立仪器设备档案。
2、监测人员使用监测设备,必须熟悉其性能、原理、操作、保养、维护和一般故障的排除方法,并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3、监测人员应严格按操作规程或使用说明书使用监测设备,保持监测设备整洁、完好和安全,认真及时填写职业病危害监测设备使用记录。
4、仪器设备出现故障,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申请维修。性能达到正常并进行校验或检定后才能继续使用,并及时填写仪器维修记录。
5、监测人员应对监测设备进行日常保养维护,经常检查仪器设备的技术性能,确保仪器设备性能正常,保证监测工作质量。
6、经过检定的监测设备应标有“合格”、“准用”或“停用”的标记,监测人员不得使用“无标记”、“停用”或超过检定周期的设备进行监测分析工作。
7、需降级或报废的监测设备,经检定部门检定确认,由监测设备管理人员提出,经营管理部统一办理报废手续。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档案经鉴定后定期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