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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管管理制度15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83

防爆管管理制度

防爆管管理制度旨在确保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安全有效地使用防爆管,预防因设备故障或不当操作引发的爆炸事故。该制度涵盖了防爆管的选购、安装、使用、维护、检查和报废等各个环节,旨在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企业的财产安全。

包括哪些方面

1. 防爆管的选择与采购:明确防爆管的技术规格、性能指标和适用环境,规定采购流程和验收标准。

2. 安装与调试:规定防爆管的安装位置、方法及注意事项,确保安装过程符合安全规范。

3. 使用与操作:制定防爆管的操作规程,包括启动、运行、停机等步骤,强调正确操作的重要性。

4. 维护保养:设定定期的保养周期和维护内容,规定异常情况的处理措施。

5. 检查与测试:明确检查频率,规定检查项目和标准,设置应急处理预案。

6. 记录与报告:要求详细记录防爆管的使用、维护和检查情况,及时上报异常情况。

7. 培训与教育:实施定期的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对防爆管安全知识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8. 报废与替换:规定防爆管达到使用寿命或出现严重损伤时的报废程序,明确更换标准。

重要性

防爆管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在于其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安全生产和持续运营。有效的管理可以减少因设备故障导致的生产中断,降低维修成本,防止因爆炸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良好的管理制度有助于提升企业形象,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符合国家相关法规要求,为企业的长期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方案

1. 制定详细的防爆管操作手册,明确每个环节的具体操作步骤和注意事项,确保员工能够准确执行。

2. 设立专门的防爆管管理部门,负责制度的实施、监督和改进,确保各项规定得到落实。

3. 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模拟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提高员工应对能力。

4. 引入先进的监测设备和技术,提高防爆管的运行监控水平,及时发现潜在风险。

5. 对违反制度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形成有效的约束机制,促使员工遵守规定。

6. 不断更新和完善管理制度,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操作流程,保持制度的时效性和实用性。

通过上述方案的实施,防爆管管理制度将在企业的日常运营中发挥重要作用,为企业创造一个安全、高效的生产环境。

防爆管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防尘防毒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1范围

本管理制度规定了宜阳县赵堡镇20mwp分布式光伏项目工程防尘、防毒、防火、防爆安全管理职责、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等。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宜阳县赵堡镇20mwp分布式光伏项目工程各参建单位。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制度的引用而成为本制度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制度。

洛阳华美电力有限公司宜阳光伏项目部相关管理制度

3 术语定义及缩写语

4 职责

4.1 业主负责现场防尘、防毒、防火、防爆的归口管理。

4.2 监理单位负责监督各施工单位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要求做好现场防尘、防毒、防火、防爆的管理。

4.3 各施工单位负责各自责任区域的防尘、防毒、防火、防爆的管理,坚持“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

5 管理内容和方法

5.1 施工单位应加强高粉尘浓度作业场所的作业控制和管理,从技术措施、防护措施方面做好防范措施。

5.2 水泥搅拌、碎石作业、爆破作业等高粉尘场所作业,应实行湿式作业,通过通风、喷雾、洒水等方式使有害物质降低到允许程度。不应在无防尘措施的情况下,进行干法生产。

5.3 施工单位应尽可能消除危害源,采取措施降低危害程度,选用无害、无毒材料。

5.4 施工承包商应加强有毒物质采购、储存、领用与清退环节的控制,至少应满足以下要求:

a) 购买有毒物质时,应办理必要的《购买危险化学品/有毒物质申请表》,清楚填写物品种类、数量、物品性质,交本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审批,采购的物质,公安、卫生、环保部门有明确规定的必须办理相关手续。

b) 有毒物质应由指定部门统一采购与储存,入库前应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定期检查。

c) 有毒物质应设专用仓库储存,并根据物品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等安全措施。

d) 领用有毒物质,应办理领用申请,清楚填写领取物品名称、数量、用途、时间,交本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审批。

e) 施工结束后,作业人员应将施工剩余的有毒物品退回,办理《危险化学品清退审批表》,清楚写明物品名称、用途、退回时间、退回数量等。

5.5作业人员应佩带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具。包括(不限于):

a) 焊接作业戴护目镜,穿阻燃耐高温防护服、必要时戴防尘口罩。

b) 其它可能危害职工健康的作业或作业场所的工作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具。

5.6 进入设备容器、深井、廊道进行有毒物质作业,施工人员必须穿戴适用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防毒器具等。

5.7 涉及有尘毒物质的施工项目及射线作业,应设作业安全监护人,安全防护用品、器具应齐备。施工期间,施工人员应做好预防伤害他人的安全措施,设置安全标志、警戒绳等。

5.8 在进行有腐蚀性物质或能使皮肤吸收毒物作业时,除配备足够适用的个体防护用具外,现场还应备有冲洗水,必要时配备充足的急救器材和药品。

5.9 容器内作业或有毒气体聚集场所,应装设通风装置。

5.10 消减污染源或减少污染物排放,如采用无毒、低毒、低污染替代材料,或改进工艺过程以减少物料消耗。

5.11 加强机械设备和贮存设备的管理,消除减少跑冒滴漏现象。

5.12 推广应用适用的污染防治技术,如酸/碱液中和处理排放、冲管设置消音器、食堂设置隔油池等。

5.13 尽可能回收利用并统一处理废物料。

5.14 生活/施工污水排放口不得建在生活饮用水源地、重要渔业水体和其它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或保护区。

5.15 生活/施工污水一般应统一排放到经许可的下水管道,如无指定的管网,则应经过必要的处理后排放。

5.16 水压试验、酸洗、冲管等产生含酸、碱废液排放时,施工承包商应负责组织进行中和处理,达到要求后排放。

5.17 从事焊接检验作业的单位应把冲、洗片等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含酸、碱废液,如显(定)影液等,进行中和处理,ph值达到规定要求后排放,或者收集后统一处置。

5.18 设置医务部门的施工承包商,应对医务活动产生的医疗废液按要求进行必要的无毒化处理,使其符合排放要求。

5.19 责任单位对机动车辆尾气污染应采取下述措施进行控制:

a) 安排交通车辆进行年检,使尾气排放达到规定标准,对超标车辆按要求采取有效防治技术或安排报废。

b) 厂内机动车驾驶员应严格按照机械设备的使用说明书及有关操作规程使用机械设备,认真做好例行保养工作。

c) 对机动车辆使用的燃油进行必要的控制,购买无铅汽油或与机械性能相匹配的燃油。

d) 应加强对机械设备检查,保证燃油动力装置性能良好,燃油燃烧充分。

5.20 应尽量配置低污染灭火器材。

5.21 不得在现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等会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5.22 对生活后勤产生的锅炉烟气、食堂油烟等配置适宜的环保设施,以减少大气污染。

5.23 配备必要的防毒器材、装备,并对员工定期进行防毒培训和防毒演练。

5.24施工现场严禁游动吸烟,吸烟必须在规定区域。

5.25 在油库、木工间、易燃易爆场所设“严禁烟火”明显标志,并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

5.26 切割、焊接作业时应有防火隔离措施。

5.27 施工承包商不得随意变动消防器材的位置和数量,禁止挪为他用。

5.28 各单位专兼职消防员负责对消防设施的维护和保养,重点部位消防设施的维护与保养应形成记录;一般作业场所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根据需要形成记录。

5.29 对已过期失效或因火灾等原因使用过的消防设施应及时更换或更新。

5.30 建立火工材料安全组织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网络。

5.31 对爆破作业的审批、领用、运输、使用、退库五大环节实行规范化管理,实行专人审批、专人领料,专车运输,专人押运,专人爆破,专人监管,专人退料。

5.32 为确保火工材料的安全管理,实行八不准制度:

① 炸药库作业场所和运输车辆内严禁吸烟,不准使用手机;

② 当班人员不准喝酒;

③ 爆破申报表手续不全不准领药;

④ 雷管、炸药不准混装;

⑤ 雷管、炸药不准重摔和抛送;

⑥ 施工现场守护火工材料的人员不准离开;

⑦ 没有炮工证不准上岗作业

⑧ 警戒不到位不准起爆

5.33 放炮时必须有专人指挥,明确警戒范围及信号标志, 派出警戒人员,规定警戒放炮时间,有条件的地方应将爆破时间和警戒区域予以公示。

5.34 装药人员严禁穿有钉子及铁掌的鞋,药卷必须用木棒或竹棒轻塞,严禁用力捣实或用金属物送药。

5.35 露天爆破的安全警戒半径为:深孔法不小于400米,浅坑法不小于200米,警戒半径内的建筑物、设备应予以保护,人员应予以疏散。

5.36 在同一地点,露天浅孔不得与深孔爆破同时进行。

5.37 火工材料在使用前必须检验,凡不符合技术标准的火工材料一律禁止使用。

5.38 在无照明的夜间、中大雨、浓雾天、雷电和五级以上风(含五级)等恶劣天气,均不得进行露天爆破作业。雷雨天不得进行电雷管起爆作业。

5.39 利用电雷管起爆的作业区要切断一切电源,当工作面杂散电流大于30毫安时,不得采用电雷管起爆,加工房以及接近起爆电源线路的任何人,均不得携带不绝缘的手电筒,以防引起爆炸。

5.40 爬罐作业中,炸药和起爆网络安装完毕后,需拆除风钻,将风水电源管口封闭好,爬罐退回到安全区域,才能进行起爆。爆破后及时派经验丰富的人员对围岩进行检查清橇。

5.41 氧气、乙炔、汽油等危险品库应有避雷及防静电接地设施,屋面采用轻型结构,能保持通风,门、窗向外开启。

5.42 存放炸药、雷管的场所,必须得到当地公安部门的许可,并分别存放,派专人负责保管,严格领、退料制度。

5.43 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电气防爆标准,电气设备的配置必须与区域的危险等级配置要求相匹配。

6检查与考核

6.1 本制度执行情况由湖南中天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宜阳县赵堡镇20mwp分布式光伏项目监理部负责检查。

6.2 检查发现不符合的按《安全、文明施工考核与奖励细则》、《合同文件》、《综合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第2篇 消防、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1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消防管理,防火防爆管理,包括禁烟管理,仓库及罐区安全管理的控制要求。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涉及防火防爆管理区域的各单位。

2管理职责

2.1公司消防工作由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按照《消防法》规定,加强消防组织建设,强化义务消防队伍,增强扑救火灾能力。

2.2 任何部门、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部门、员工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2.3各单位负责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贯彻落实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本部门消防档案和管理网络,把消防安全管理纳入本部门的生产经营和施工建设等各项工作之中。

3控制要求

3.1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根据生产规模、作业环境及生产介质的要害程度,成立义务消防队,并坚持经常性的义务消防演习和消防知识教育。

3.2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消防管理的有关法规和标准。

3.3 生产岗位和现场要按标准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各类消防设施、消防器材要定期检查严禁挪作它用。消防设备要定期试运和保养。

3.4 高大建筑物,各种储罐,各类生产设施及工艺管网,必须按规范要求采取保护接地措施,且每年至少委托有资质的机构检测一次接地电阻值的测试,填报《燃气、电器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登记表》,测试数据和资料应齐全准确并妥善保管。

3.5 易燃易爆生产区域每年冬、春季要及时组织进行清除杂草及可燃物,消防火灾隐患。

3.6 购进消防设备、器材及防火材料等,必须选用经国家产品质量论证、国家核发生产许可证或者国家消防产品质量检验中心检测合格的产品。

3.7 各单位及部门应当经常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全员消防意识。

3.8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奖励。

4管理程序

4.1灭火预防

4.1.1所属基层单位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本单位总体规划,落实消防经费,做到专款专用。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4.1.2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装置、罐区、栈台、仓库和泵房,以及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站、库等应当设置在合理的位置。不符合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限期解决。

4.1.3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和装饰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并按规定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

4.1.4 大通县金地燃气有限公司所属公司防火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a.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b.确定本单位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并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申明确防火安全责任;

c.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员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d.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e.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f.保障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标志;

g.各单位领导要定期分析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研究解决实际问题。

4.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各防火单位应当结合公司关键部位及要害单位安全管理的规定,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后易造成人员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部位,确定为本部门的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4.5.1设置防火标志,确定火灾危险源(点),实行严格管理;

4.5.2结合岗位职责,实行防火巡检,巡检记录;

4.5.3定期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4.5.4制定灭火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4.6防火防爆管理要求

4.6.1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和上级公司“防火防爆十大禁令”。

4.6.2生产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对产品应当附有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数据的说明书,并且注明防火防爆注意事项。

4.6.3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禁止携带火种进入生产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罐区要实行封闭式管理。

4.6.4储存可燃物资的仓库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4.6.5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明火作业的,必须严格按照安全用火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4.6.6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4.6.7 严格执行《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禁止使用未经合法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

4.6.8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使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修建道路以及停水、停电、截断通信线路有可能影响消防灭火救援时,必须事先通知公安消防部门,经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进入。

4.6.9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4.7 消防组织

4.7.1所属公司建立由员工组成的义务消防队。

义务消防队的主要职责是:

a.学习宣传消防法规,定期参加消防训练,参加实地消防演习;

b.协助本单位落实消防安全制度,进行经常性的防火检查;

c.熟悉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明确危险点和控制点,维护本单位设施和消防器材,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d.扑救初起火灾,协助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

4.8 宣传与培训教育

4.8.1 认真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活动。各部门要把消防安全纳入宣传计划,采取各种形式宣传消防法规,普及消防知识,剖析消防案例,结合消防日、重大节日以及季节特点,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员工消防意识。

4.8.2 公司每年拟定员工消防培训教育规划和计划,安全环保综合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培训教育内容。

4.8.3 消防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消防专项培训,演习掌握相应的操作技能,经考试合格上岗,保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4.8.4 对进入公司及转岗的员工和进入生产区的各类人员,在进行安全教育时,必须有相适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内容。

4.9基础设施与装备

4.9.1所属公司的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必须与生产建设相配套,做到统-规划同步发展。上报生产建设规划,必须同时上报消防规划。

4.9.2 所属公司的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装备、器材,应满足国家有关消防法规、标准规范以及科技进步的要求。要积极采用和推广成熟的消防新技术、新产品。加强对现有消防设施的管理,确保各种消防设备、设施、装置完整好用。

4.9.3所属公司根据实际需要,按规定配置必要的通讯、灭火、防护、训练器材和检验仪器等,要满足战备和灭火的需要。

4.9.4要确保消防资金的投入。教育、科研、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设备更新和基本建设等专项费用中,都应将消防方面的费用列入计划。

4.10 灭火救援

4.10.1 所属公司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人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控制和扑救火灾。

4.10.2 在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时,消防总指挥员有权根据灭火的需要,决定下列事项:

a.使用各种水源;

b.截断电源、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

c制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限制用火用电;

d.为防止火灾蔓延,拆除或破损毗邻火场的建筑物、构筑物;

e调动本地区内供水、供电、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助;

f向公安消防部门及消防联防单位请求援助。

g.对因参加扑救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4.10.3 火灾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接受事故调查。

4.10.4 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不得用于与消防和抢险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

4.11法律责任和处罚

4.11.1对火灾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凡《消防法》中已经作出规定的,按《消防法》中的规定进行;违反《消防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11.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a.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严禁使用明火作业,或者违反集团公司防火防爆十大禁令,在上述场所携带火种、吸烟、使用明火的;

b.未经批准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c.穿易产生静电的服装和带铁钉的鞋进入油气区,或者在油气区用黑色金属或易产生火花的工具敲打、撞击和作业的;

d.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或者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火灾,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e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案例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f埋压、圈占消防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g.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或故意阻碍消防车通行、影响火灾救援的;

h.有重大火灾隐患,经通知逾期不改正的;

i.无视消防监督管理部门的警告,未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

j.消防安全工作及消防设备无人负责,管理混乱的;

k.不按规定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教育知识发生火灾事故的;

l.设备带病运行,不按规定检修,造成火灾后果的;因缺乏消防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m.作业环境不安全,消防设施不齐全,又不采取措施,造成火灾或影响火灾扑救的;

n.规章制度不健全,无按照安全操作规程作业,造成火灾或影响火灾扑救,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o.发生火灾事故后仍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4.12仓库、罐区(生产区域)控制要求

生产区域应采用封闭式管理,区域周围设置封闭式围墙、围栏等,并在进出区域的主要通道、路口设置门卫,且24小时有人值班。

4.12.1 进出生产区域的人员管理

4.12.2本单位员工凭“出入证”进出生产区域,外来人员(指外来施工人员、临时来访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应在门卫登记后进入。

4.12.3人员进入生产区域(仓库、罐区)前,应将随身携带的香烟、火机及其它火种交由门卫存放,寻呼机、手机等移动通讯设备应关闭,爆炸危险区域内禁止进行摄像、照相活动。

4.12.4人员进出生产区域,应穿戴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禁止穿带铁钉鞋和化纤衣服进入生产区。

4.12.5 进出生产区域内的机动车辆管理

4.12.6所有进出生产区域的机动车辆,经过门卫检查、登记、确认事由后佩戴防火帽进入。

4.12.7由生产区域内向外运送物资,驾驶人员应向门卫提交有效的出站证明和手续方可放行。

4.12.8在生产区域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应遵守道路和区域内行车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应急车辆,如消防车、救护车等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不受该规定限制)。

4.13 生产区域作业安全管理

4.13.1在生产区域内从事临时作业,应严格执行临时作业许可证制度,作业前,确定现场安全监护人。

4.13.2公司作业主管部门应掌握生产区域内的作业分布情况,合理安排工作,确保各项作业安全顺利进行。

4.13.3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工程、安全、监督等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及时对作业情况进行检查。

4.13.4作业中应严格执行国家各项安全管理规定,作业区与生产区设置隔离措施。

4.13.5作业现场避免或消除“跑、冒、滴、漏”现象。作业过程中,严禁将废料、残液及垃圾等废弃物倒入下水道。停用的机具应及时断电,完工后,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4.14 应急管理

4.14.1生产区域的有毒有害岗位、报警装置、喷淋设施、防护器具、应急电话等,均应设立醒目的标志牌。运行的电气设施、设备应安装故障(事故)报警装置。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岗位还应设置紧急状态下的声光报警系统。

4.14.2进入生产区域作业的人员,应了解作业区域内的报警装置、急救电话等应急设施的所在位置。

4.14.3生产区域应在易于人员集中的安全地点设置紧急情况下的人员应急集合点。

4.14.4有条件的可在生产区域易于人们观察的地点设置风向标,以便于岗位职工及时掌握天气的风向情况。

4.14.5生产区域发生事故或报警装置报警后,应立即停止所有的施工作业,准备救护。

4.14.6如发生化学危险品严重泄漏或重大火灾,现场人员应在启动警报装置后,立即向上级和消防部门报警,并简要说明事故性质、灾情、及地点和报警人姓名。

4.14.7各单位应根据生产性质、特点制定出符合实际的“生产区域应急预案”。

4.15 消防设施

4.15.1消防设施的控制要求

消防设施包括所属公司各类固定、半固定和移动式消防设施,包括消防水泵房、消防装置和罐区的各类固定式消防设施和各种小型移动式消防器材等。

4.15.2各单位、部门要加强对各类消防设施的管理,建立、健全并落实各级管理责任制和维护保养责任制,确保消防设施完好。

4.15.3工艺操作、装置检修人员对本岗位、本装置或罐区的消防设施要做到会维护保养、会使用,冬季要做好消防设施的防冬保温工作。

4.15.4消防设施的管理要纳入安全管理和设备管理工作中,设专人负责,建立消防设施台帐,定期对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试验、称重、药剂更换补充进行检查。

4.16消防水泵房的管理。

4.16.1消防供水泵房是消防水的保证中心,必须加强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禁将泵房改作它用或在泵房乱放杂物,泵房的管理要纳入设备创完好管理活动中。

4.16.2水泵要保持完好,做到零部件齐全,机泵运行时不振动、不泄漏,出力能满足设计要求。平时要严格按照备用机泵的管理要求,定期进行盘车和机泵润滑,认真进行维护保养,并且每周试验一次。

4.16.3建立24小时值班制,做到设专人值班,有专人负责,严格交接班制度,对于出现的故障要处理不过夜,时刻保持战备状态。

4.17装置、罐区内固定消防设施的管理。

4.17.1要加强装置、罐区内固定消防设施的管理,按期进行试验:

消防喷淋系统每半年试验一次;泡沫产生系统每年试验一次,做到不堵、不漏;消防水炮、消火栓要经常试验,使之处于完好状态。

4.17.2加强装置内固定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经常检查,定期做反腐处理。对消防系统上的阀门、喷嘴等要经常检查、清理,损坏的要及时更换,确保零部件齐全,灵活好用。

4.18 小型移动式消防器材的管理。

4.18.1小型移动式消防器材是扑救初期火灾的必备工具,必须加强管理,不得随便挪用。

4.18.2小型移动式消防器材要按消防设计规范的要求进行配备,要有固定的摆放位置,设立消防器材棚(箱),并设专人维护保养。

4.18.3按照各种移动式消防器材的使用要求,按期更换药剂,并做好铅封。在器材上要标明更换日期,以便进行检查。

5记录

5.1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取证记录

5.2消防设施维护运行记录(消防设施、设备、器材)

5.3消防设备台账

5.4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记录表

第3篇 某施工现场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施工现场的可燃物质较多、如木材、装饰材料、可燃塑料、锯末刨花、汽油、煤油、油漆和有机溶剂等。而引燃的火源则有:作业人员扔下末熄的烟头,各种电气设备所产生的高热或电火花、冬季施工取暖的炉火、建筑施工和安装使用的电(气)焊的火焰及高温铁渣、雷击放电等,因而施工现场的防火是不可忽视的一项管理工作。

施工现场仓库防火

一.易燃仓库的设置、储存注意事项

(一)易燃仓库的设置

1.易着火的仓库应设在水源充足,消防车能驶到的地方,并应设在下风向。

2.易燃露天仓库四周,应有不小于6m平坦消防通道,通道上禁止堆放障碍物。

3.易燃仓库并应将生活区、生活辅助区和堆场分开布置。有明火的生活辅助区和生活用房与易燃物之间,至少应保持防火间距。

4.易燃仓库与其他建筑物、架高电线的防火间距,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5.对易引起火灾的仓库,应将库房内、外区域分段设防火墙,分成若干防火单元,以便考虑失火后能阻止火势的扩散。

(二) 贮存注意事项

1.对贮存的易燃物应经常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发现火险隐患,必须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2.易燃物品仓库,应保持良好通风,并应经常注意库内温湿度变化。发现温度超过38度时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其自燃起火。

二. 易燃仓库的装卸管理

1.拖拉机不准进入仓库,堆料场进行装卸作业,其他车辆进入仓库或堆料场装卸时,应安装符合要求的火星熄灭器。

2.在仓库或堆料场内进行吊装作业时,其机械设备必须符合防火要求,严防产生火星,引起火灾事故。

三. 易燃仓库的用电管理

1.仓库或堆料场内一般应使用地下电缆,所使用的照明灯与易燃物间至少应保持1m的距离。

2.安装的开关箱、接线盒,应距离易燃物不小于1.5m,不准乱拉临时电气线路。

3.仓库或堆料场严禁使用碘钨灯,以防电气设备起火。

4.对仓库或堆料场内的电气设备,应经常检查维修和管理,贮存大量易燃物品的仓库应设置独立的避雷装置。

施工现场防火

一. 施工现场的防火要求和管理

(一)施工现场防火要求

1.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施工方法和施工技术,均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2.施工现场应明确划分用火作业,易燃材料堆放、仓库、和生活等区域。

3.施工现场的道路应畅通无阻;夜间应设照明,并加强值班保卫。

4.不准在高压架空线下面搭设临时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物品。

5.开工前应将消防器材和设施配备好(消防水管、砂箱、铁锹等)。

6.焊、割作业点与氧气瓶和乙炔发生器等危险物品的距离不得少于10m,与易燃易爆物品的距离不得少于30m。

7.乙炔发生器和氧气瓶的存放之间的距离不得少于2m,使用时两者的距离不得少于5m。

8.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焊割设备上的安全附件应完整而有效,否则严禁使用。

9.施工现场的焊割作业,必须符合防火要求,严格执行“十不烧”规定:

1)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无证者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2)属一.二.三级动火范围的焊割作业,未经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准进行焊割;

3)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不得进行焊、割;

4)焊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有易燃、易爆物时,不得进行焊、割;

5)各种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未经彻底清洗,或未排出危险之前,不准进行焊、割;

6)用可燃材料作保温层、冷却层、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飞溅到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7)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焊、割;

8)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前,不准焊、割;

9)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在作业时,不准焊、割;

10)与外单位相连的部位,在没有弄清有无险情,或明知存在危险而未采取有效的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10.施工现场用电,应严格按照用电的安全管理规定,加强电源管理,以便防止发生电气火灾。

11.冬季施工采用煤炭取暖,应符合防火要求和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二)施工现场火灾事故管理

1.施工现场发生火警或火灾,应立即报告消防部门,以最快的速度组织抢救。

2.在火灾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共同做好现场保护,并会同消防部门进行现场勘察工作。

3.对火灾事故的处理提出建议,并提出和落实防范的措施。

二.禁火区域划分和特殊建筑施工现场防火

1.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一级动火:

1)禁火区域内;

2)油罐、油箱和贮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气体的容器以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

3)各种受压设备;

4)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

5)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

6)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质的场所。

2.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动火:

1)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焊、割等作业;

2)小型油箱等容器;

3)登高焊、割作业。

3.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用火作业,均属三级动火作业。

4.施工现场的动火作业,必须执行审批制度。

1)一级动火作业应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公司安全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2)二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工地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本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3)三级动火作业由所在班组填写动火申请表,经工地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二)特殊建筑施工现场的防火

1)24m以上的高层建筑施工现场,应设置具有足够扬程的高压水泵或其他防火设备和设施。

2)增设临时消防水箱,必须保证有足够的消防水源。

3)进入内装饰阶段,要明确规定吸烟点。

4)严禁在屋顶用明火熔化柏油。

5)高层建筑和地下工程施工现场应备有报警装置,以便于及时报警。

灭火器材的配备

(一)现场仓库消防灭火设施

1.仓库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应有足够的消防水源,其进水口一般不应少于两处。

3.仓库或堆料场内,应分组布置灭火器,每组灭火器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30m。

(二)施工现场灭火器材的配备

1.一般临时设施区,每100平方配备两个灭火机,大型临时设施应备有专供消防用的太平桶、积水池、黄沙池等器材设施;上述设施周围不得堆放物品。

2.临时木工间、油漆间等,每25平方应配置一个种类合适的灭火机;油库、危险品仓库应配备足够数量、种类的灭火机。

建立建全防火管理制度

(一)建立、建全消防组织和检查制度

1.从公司、项目部应建立系统消防组织。建立义务消防队,每班有义务消防员。

2.定期实行防火检查制度,发现火险隐患,必须立即消除;一时难以消除的隐患,必须定人员、定项目、定措施限期整改。

(二)各消防负责人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有关指示。

2.组织制订岗位防火责任制度,火源、电源管理制度,门卫制度,值班巡查制度,安全防火检查制度。

3.划分防火责任区,指定防火负责人,明确职责,逐级落实防火任务。

4.领导专职、义务消防员,加强管理;定期组织防水安全检查。

5.负责组织消防器材设备的配置、维修和管理。

6.负责组织向职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普及消防知识,提高职工防火警惕性。

7.对各种专业人员和新进场工作的职工,进行专业防火安全知识教育。

8.配备专人,负责经常检查、监督危险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4篇 井下电气防爆管理制度

(一)防爆电气设备除按《煤矿安全规程》、《河南省煤矿防爆电气性能检查细则》执行,还应遵守下列要求:

1、煤矿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必须经过安全检验并取得ma标志。

2、专职防爆检查员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培训考试,并取得合格证,兼职必须经过矿级(或相当于矿级)培训考试并取得合格证。无防爆检查合格证不得对电气设备进行防爆性能检查。

3、防爆电气入井前,应检查“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ma标志”及安全性能。

4、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变更额定值使用和技术改造时,必须经国家授权的矿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验。

5、推广使用高效、低耗、节能电气设备,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电气设备产品。防爆性能遭到破坏的电气设备,严禁在井下使用。其他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电缆护套深入器壁5~15㎜,使用合格的卡爪和弹簧垫片,接线整齐,无毛刺。螺母、垫片不压绝缘外皮,电气间隙、爬电距离符合要求,接线室和本体腔无杂物。

⑵所有电气设备(包括小型电器)的选用,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

⑶防爆电气设备(包括小型电器)、电缆的使用电压等级不得高于其标称电压等级,否则视为失爆。电气设备严禁超容量、超电压等级使用。

⑷螺栓和螺母不允许用塑料或轻合金材料制成。

⑸设在护圈内的螺栓头或螺母的上端不得超出护圈的高度。

⑹闲置的喇叭嘴内必须使用完好的密封圈。

⑺隔爆开关的电源、负荷引入装置,不得颠倒使用。

⑻隔爆开关控制进线装置严禁出负荷线或动力线(监测、监控检漏继电器的电源除外)。

⑼电源进线的截面必须大于等于负荷线的截面积。

⑽地线长度应适宜,松开线嘴卡爪拉动电缆后,三相火线拉紧或松脱时,地线不掉。

⑾电气设备台台上架(台),放置时尽量与地面垂直,最大倾角不超15,尽量放在通风良好处,不得有淋水、滴水。

⑿电气设备实行包机管理,悬挂标志牌、完好牌、防爆合格证等。

⒀电气设备紧固用螺栓、螺母、垫圈等应进行反腐处理,作供电用的螺栓、螺母应使用铜件或热镀锌件,同一部位紧固件规格一致,弹簧垫圈规格与螺栓直径相适应,螺母应上满丝,并露出1~3丝。

⒁压盘式喇叭嘴紧固要均匀适中,不得偏斜。

第5篇 d煤矿电气防爆管理制度

一、防爆设备入井验收制度

1、新进及在修设备必须经机电区设备防爆检查组严格按照电气防爆检查细则检查合格签发设备防爆合格证,并记入防爆设备技术档案。

2、设备组及使用单位凭煤安标志下发及领取设备,无煤安标志的设备严禁入井。

3、机电区负责对入井设备的防爆性能进行复查,并检验煤安标志,合格后签发入井证,机运队凭煤安标志入井证安排入井。

4、设备组对新购置及检修的设备质量负责,严格按照设备完好标准进行验收,不完好设备严禁入井。

5、完好电气设备包括:设备电气保护装置,内部接线、操作机构、防爆机构等按完好标准要求。

6、各生产区队领用设备时,应按完好标准进行严格复检,并在领用单上签字,入井后按质量完好标准使用,确保设备防爆性能。

二、防爆设备的检查

1、防爆设备检查人员,必须持有集团公司有关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按照部颁“设备完好标准”和省厅颁发的“电气设备防爆性能检查细则”独立地进行防爆检查工作。检查中发现失爆现象与不安因素,有权立即停止生产,通知有关部门问题处理后,方可继续生产。

2、防爆设备检查工作。(管理小组)负责全矿使用在册的防爆电气设备(包括小型防爆电器)的检查、登记建帐等管理工作。对需入井使用电气设备进行完好状态与防爆性能检查。防爆合格者发给“防爆合格证”并加盖“防爆合格”图章。

3、矿机运队每班固定一名责任心较强的井口工负责检查、核收“入井证”,并在月底交电管组。严禁无证下井。

4、防爆设备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文字形式通知有关单位限期解决。

5、采、掘、开、机运、机电各队应配一名防爆检查电工,负责本队日常防爆电器设备的检查监督工作。

三、处罚办法

1、经机电区电管组定期检查每发现一处失爆,对该队罚款2000元,队长、书记各罚款500元,当班电工罚款200元。

2、经上级检查团检查发现一处失爆,按集团公司规定罚责任单位5000元。

第6篇 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生产装置

1.根据生产、使用化学物品的火灾和防爆危险性等级分类要求,结构、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1987年12月16日七部一委规程)等规范、规程的有关要求。

2.在工艺装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应充分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报警(声、光)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

3.在有可燃气体(蒸汽)可能泄漏扩散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其报警信号值应定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20%以下,如与安全联锁配合,其联锁动作应是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50%以下。

4.所有自动控制系统,应同时并行设置手动控制系统。

5.因反应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紧急泄压排放处理槽等设施。

6.应在可燃气体(蒸汽)的放空管出口处设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截止阀,以便在放空管出口处着火时,切断气源灭火。放空管最低处应装设灭火管接头。

7.输送易燃物料时,应根据管径和介质的电阻率,控制适当的流速,尽可能避免产生静电。设备、管道等防静电措施,应按《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技术规定》(cd90a3)的有关规定执行。

8.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的生产设备或贮存设备,应装有爆破板(防爆膜),导爆筒出口应朝安全方向,并根据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

9.各生产装置、建筑物构筑物、罐区等工业下水出口处,除按规定做水封井外,尚应在上述区域与水封井间设置切断阀,防止大量易燃、易爆物料突发性进入下水系统。

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

1.动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2.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30米。

3.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他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4.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

5.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他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6.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

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

1.特殊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易燃、易爆区域(即: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

3.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及特殊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4.遇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情况下的动火,应升级管理。

7.各类动火作业区域应由各厂明文规定,并在厂区平面图上标明。

8.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必须经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其动火证的有效期为1天(24小时);二级动火也应该分析,二级动火证的有效期为6天(144小时)。

9.动火证上应清楚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含动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取样点、分析结果、每次开始动火时间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

10.用火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及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证一律由安全(防火)部门审批,用火时要将用火证悬挂在用火点附近备查。

11.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各项责任人的职责

1.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2.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防火部门报告。动火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每次动火前30分钟(含动火停歇超过30分钟的再次动火)均应主动向现场当班化工班组长呈验动火证。

3.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担当,监护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

4.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5.化工班、组长(值班长、工段长)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6.动火分析人对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证的要求及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认可。

7.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等级,审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证审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动火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取样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要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

2.取样与动火的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期或动火作业中间停止作业时间超过30分钟,均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3.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该仪器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样标定合格。

动火分析应执行以下标准与规定 :

1.若使用测爆仪时,被测对象的气体或蒸汽的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体积比,以下同)。

2.若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时,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10%时,其浓度应小于 1%;当爆炸下限浓度大干等于4%时,其浓度应小于0.5-%;当爆炸下限浓度小于4%时,其浓度应小于 0.2%。

3.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联接管道。

4.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如进入设备内动火,同时要办“设备内作业许可证”。

5.动火部位应备有适用的消防器材或灭火措施。

6. 5.5级以上大风、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其他消防安全规定

1.执行化工部“关于在化工企业中禁止吸烟的决定”([87]化生字第892号)。

2.禁止机动车辆进入易燃、易爆生产区和易燃、易爆化学品库。凡必须进入上述区域的机动车辆,应配装阻火器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

3. 严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机动车辆、设备、地坪和衣服等。

4.应随时将使用过的油棉纱、油纸等易自燃的擦洗材料,放入有盖的铁制专用容器内,并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清除。

5.厂区内不准随意存放非生产用液化石油气瓶,办公室和更衣箱(室)内不准存放酒精等易燃、可燃液体。

6.严禁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内搭设建筑、构筑物或堆放各类物资。

7.研制易燃、易爆的新材料、新产品和有火灾、爆炸危险的新设备、新工艺的单位,必须对研制的每一项目提出预防火灾、爆炸的具体措施。

8.采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新设备、新工艺和可燃、易燃新材料的单位,必须按照研制部门提供的预防火灾爆炸的具体方法,采取消防安全措施,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交付生产。

9.易燃、易爆场所禁止使用撞击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10.易燃、易爆场所禁止穿着能产生静电火花的化纤织物工作服和带铁钉的鞋。

11.扑救有毒、有害物质的火灾时,应站在上风向,必要时佩戴防护用具。

12.使用乙炔气、氧气、氢气的企业,还应分别遵照《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试行)》([81]劳总锅字10号)、《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规定(试行)》([89]化工字第0073号)、《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 4962)等有关规定执行。

13.汽车库应遵守《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gbj 67)等有关规定。

第7篇 某电厂锅炉四管防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止锅炉水冷壁、过热器、再热器和省煤器(以下简称锅炉四管)爆漏,减少锅炉非计划停运,提高锅炉运行的可靠性和经济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减少锅炉四管爆漏,要坚持“预防为主、质量第一”的方针,要做细致的工作,搞好调查研究,经常分析爆漏原因,掌握锅炉四管爆漏的现状和规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爆漏事故多次重复发生。

第三条为了防止锅炉四管爆漏,必须坚持发电设备全过程管理,加强各个环节的质量意识,对锅炉的运行维护、检修、技改等各个环节把好质量关。

第二章 锅炉运行管理

第四条 运行人员运行中应密切监视锅炉金属壁温、主汽温、再热气温,合理调整,杜绝超温现象。

第五条 汽包上水前各种水位计必须投入,汽包水位计应保持完整不漏水漏汽,以免指示不准,每班必须对就地和控制室水位计校对1次,如果发现任一水位计不准,立即联系处理。如果控制室各种指示水位计全部失灵或消失,严禁锅炉启动或立即手动紧急停炉。

第六条 锅炉点火后,应避免汽包低水位或高水位运行,当汽包水位降至水位保护动作值时,若保护未动作,应立即手动mft。

第六条 锅炉点火后,凝结水的水质应加强化验;品质不合格的给水严禁进入锅炉。

第七条 锅炉在启动升压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规程要求控制升温、升压梯度,如有异常,及时分析原因,采取相应措施。

第八条 每天必须定时对炉膛吹灰,防止受热面结焦。在吹灰过程中操作员站必须始终有人监视,当出现吹灰枪卡在中间位置时,应立即停止吹灰汽源,并及时联系有关人员将吹灰枪摇出。当吹灰结束后应到就地检查吹灰枪是否完全退出,蒸汽阀是否完全关闭,防止因蒸汽对部分管子长期冲刷引起泄漏。

第九条 锅炉的燃烧器必须对称投入,保持燃烧均匀,改善贴壁气氛。增减负荷尽可能按照规程要求执行,严禁出现汽温、汽压突升、突降的现象。

第十条 锅炉在正常运行时,应按时进行定期排污,注意当定期排污门全开时不得超过半分钟;连续排污门应时刻保持一定开度不得全关。

第十一条 锅炉点火升压汽包不连续进水时,必须开启省煤器再循环。

第十二条 在运行中应尽可能保持给水流量和温度稳定,停止或投入高压加热器时,应缓慢操作,避免给水温度急剧变化。

第十三条 为了防止省煤器管氧腐蚀,应时刻注意给水的含氧量,一旦超标应立即查明原因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锅炉短时停用时,应将省煤器和水冷壁内部全部充满除过氧的水,并且维持蒸汽压力≥0.2mpa,如需对省煤器或水冷壁进行检修时,应采用带压放水余热烘干的方法将管内及联箱内的积水全部放尽、吹干,以反腐蚀。

第十五条锅炉点火升压前过、再热器各疏水门和向空排气门应充分开启。当锅炉点火后汽压升至0.2mpa时,关闭各放空气门。

第十六条在锅炉正常运行期间,严格按汽温壁温的控制管理规定控制各受热面温度,严防超温。

第十七条 调节减温水门时不要过大、过快,以防减温器损坏及套筒断裂造成过热器联箱裂纹。

第十八条 锅炉运行中应加强定期巡检,发现水冷壁、过热器、再热器、省煤器等管子发生爆漏时,应及时停炉,防止扩大冲刷损坏其它管段。

第三章 锅炉维护

第十九条加强锅炉设备的维护,特别是吹灰器的维护,发生缺陷立即处理,并告知运行人员,防止因吹灰器卡涩吹漏受热面。

第二十条 锅炉临检时间超过4天时,应检查以下项目:

(一)省煤器防磨装置检查和整理,管排磨损情况检查。

(二) 过热器、再热器磨损情况检查,被吹灰器吹损情况检查。

(三) 过热器、再热器防磨装置检查和整理。

第四章 锅炉检修

第二十一条 按《防止火电厂锅炉四管爆漏技术导则》、《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等规定,大、小修中防爆防磨小组对锅炉四管要认真组织检查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二条 大小修中重点检查部位:

(一) 锅炉受热面经常受机械和飞灰磨损部位(如穿墙管、旋吊管、管卡处管子和省煤器、水平烟道内过热器上部管段、卧式布置的再热器等)

(二)易因膨胀不畅而拉裂的部位(如水冷壁四角管子、燃烧器喷口和人孔门弯管部位的管子工质温度不同而连在一起的包墙管与烟、风道滑动面连接处的管子等)。

(三)受水力或蒸汽吹灰器的水(汽)流冲击的管子及水冷壁或包墙管上开孔装吹灰器部位的邻近管子。

(四)屏式过热器、高温过热器和高温再热器等有经常超温记录的管子。

第二十三条 检查的项目与周期:

序号

项目

小修

大修

一、汽包

1

汽包内部污垢情况检查

_

2

汽水分离装置严密性及托水盘、破旋隔栅平整度检查修理

_

3

加药管严密性、药液分配孔及邻炉加热管孔等冲刷、堵塞情况检查

_

4

汽包内壁及各种可见管孔裂纹检查

_

5

汽包内壁纵环焊缝、预埋件可见部位抽查

_

6

汽包人孔加强圈内对接焊缝必要时检查

_

7

校验水位计的准确性

_

_

8

校对汽包膨胀指示器零位及膨胀量检查

_

_

9

汽包活动支架、吊架检查

_

_

10

汽包弯曲度、倾斜度测量

_

11

汽包集中下降管孔裂纹检查

_

12

汽包给水引入处焊口检查

_

二、联箱

1

联箱内部污垢检查处理

_

2

喷水减温器联箱内部状况检查

_

3

表面式减温器抽芯检查

_

4

联箱支、吊架检查

_

5

全炉膨胀指示器校对零位及膨胀量检查

__

6

联箱内部隔板必要时抽查

_

7

联箱各种管座焊口检查

_

三水冷壁及下降管

1

炉膛开孔周围水冷壁管磨损、腐蚀检查

_

_

2

对流受热面管下弯头检查

_

3

冷灰斗水冷壁管检查

_

4

水冷壁管结渣、腐蚀、超温、磨损检查

_

_

5

水冷壁监视段割管检查

_

6

水冷壁高温区定点测厚

_

_

7

水冷壁被掉焦砸伤、砸扁检查

_

_

8

下降管弯头壁厚、椭圆度抽查

_

9

水冷壁支吊架、挂钩检查

_

10

炉膛四角及与燃烧器大滑板相联处水冷壁管拉伤情况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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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被吹灰器吹损情况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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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排磨损及蠕变胀粗、鼓包情况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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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管外壁宏观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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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过、再热器穿墙管碰磨情况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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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被吹灰器吹损情况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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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过热器顶棚管、包覆管的墙角部位管子拉伤情况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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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过热器、再热器吊卡及固定卡检查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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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热器膨胀间隙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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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高温过、再热器监视段割管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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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过、再热器管壁温度测点检查及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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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防磨装置检查和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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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磨损情况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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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管排及其间距变形情况检查及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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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省煤器入、出口联箱管座焊口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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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省煤器入口割管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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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疏水管、排污管、放水管、加热管、空气管、取样管座及管道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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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过热器出口联箱向空排汽管、安全门、导汽管根部焊口及弯头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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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主汽、再热汽出口管道定点蠕胀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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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主汽、再热汽出口管弯头、焊口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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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主、再热汽管道监视段定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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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主、再热汽、给水等管道支吊架检查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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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减温器喷水管及给水管道内壁腐蚀、冲刷情况抽查,必要时测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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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主汽、给水管道三通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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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检查消音器焊缝、检查通流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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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锅炉定排、连排、事故扩容器及焊缝、封头、导向板等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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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校验锅炉安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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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炉膛安全保护装置检查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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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检修质量标准及注意事项:

(一)在检修中必须注意消除管排变形、烟气走廊和管子膨胀受阻现象,保持膨胀指示器完整、指示正确。

(二) 对锅炉受热面管子,经检查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予更换:

1、 碳钢和低合金钢管的壁厚减薄大于30%或按下列计算,剩余寿命小于一个大修期的间隔时间者:

rl=δ(2σtvc—p)—p(d—2δo)(小时)

c(2σtvc—p)

式中:

δ:最近一次测量的壁厚(mm);

δo:原始管子壁厚(mm);

d:管子原始外径(mm);

σtvc:钢材使用温度下的最低蠕变强度极限(mpa);

p:管内压力(mpa);

c:壁厚减薄速度 c=δ1—δ(mm/h);

h

δ1:上一次测量的壁厚(mm);

h:测得δ1和δ之间的累计运行时间(小时);

2、碳钢管胀粗超过3.5%d,合金钢管超过2.5%d时;

3、腐蚀点深度大于壁厚的30%时;

4、碳钢和钼钢石墨化≥四级的;

5、高温过热器表面氧化皮超过0.6mm且晶界氧化裂纹深度超过3~5晶粒的。

6、表面裂纹肉眼可见者;或发现微观或蠕变裂纹时。

7、 常温机械性能低,运行一个小修间隔后的残余计算壁厚已不能满足强度计算要求的。

8、 应按规定进行定期割管检查。检查炉膛热负荷最高区域的水冷壁管内壁结垢腐蚀情况;对高温过热器、再热器管子作金相分析。水冷壁在大修前的最后一次小修中检查垢量超标或锅炉运行年限达到《火力发电厂清洗导则》中的规定值时,要进行酸洗。

9、检修中,锅炉受热面管子更换后应作锅炉工作压力下的水压试验;水冷壁受热面的50%以上管子更换新管和省煤器、过热器、再热器成组更换后应进行超压水压试验。

(三)主要检修用材料的保管。

1、 锅炉四管检修或改造所用的管材,入库前应进行抽检(包括外径、壁厚偏差、管内外有无裂纹、锈蚀等,对合金钢还应进行材质复检)。所有材料应具有质量证明书,材质复检后应做明确标记。

2、焊接材料(焊条、焊丝、钨棒、氩气等)应符合国家及有关行业标准,质保书、合格证齐全,并经验收后方准入库。

3、 管材、焊接材料的存放、使用,必须按规定严格管理,防止存放失效或错收、错发。

4、锅炉大、小修后或局部受热面检修后,要对有关受热面检修焊口进行100%探伤检验。

5、大小修期间,对锅炉金属壁温测点、汽温测点进行认真检查和校验,确保测量准确,防止因测温不准而出现超温现象。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五条 运行分场应设专职锅炉运行管理人员,负责本制度中有关锅炉运行条款的执行和检查监督,负责对有关锅炉检修、维护条款的提醒、联系、监督、配合及验收工作。

第二十六条 检修分场按照设备管辖范围划分严格执行上述检修试验管理规定,在检修中认真执行并作好记录。

第二十七条 生技部对锅炉运行发生的四管爆漏事件,必须组织分析原因,提出防范措施,监督措施完成情况。并汇总原因作好规律统计台帐。

第二十八条 生技部、安监部定期抽查本制度执行情况,未执行的按50元/项考核,经分析造成事故承担事故责任。

第8篇 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

1、检修合格的防爆电气设备及小型电器,经机电运输科检查,防爆性能符合要求,贴防爆合格证后方入可库或投入使用。

2、防爆电气设备,应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及ma标志,防爆检查员要复验并加贴防爆合格证,否则,禁止投入使用。

3、在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和五小电器需防爆性能良好,满足《防爆细则》的要求:

(1)、鸡爪子、羊尾巴、明线头,罚责任人300元;

(2)、闲置进线装置内无挡板或密封圈,罚责任人300元;

(3)、防爆外壳有裂纹及孔洞,罚责任人300元;

(4)、采掘工作面使用非防爆设备及小型电器,罚责任人300元;

(5)、一个进线装置同时穿二根电缆的,罚责任人300元;

(6)、铠装电缆盒没有灌电缆胶而使用的,罚责任人300元;

(7)、高压防爆开关接线盒引入铠装电缆、电缆胶未到喇叭盒2/3、电缆胶裂纹、芯线能够相对活动的,罚责任人200元;

(8)、连接装置不全、损坏、变形、失灵起不到闭锁作用的,罚责任人300元;

(9)、接线腔与开关内腔或电机定子腔体通气的,罚责任人100元;

(10)、各种设备检漏、风电闭锁、电机综合保护、过流、无压释放、仪表等安全保护失灵或甩掉不用的,罚责任人300元;

(11)、螺旋式接线嘴与密封圈之间没加金属垫圈,罚责任人200元;

(12)、叠压式接线嘴压紧电缆后压扁量超过电缆外径10%的,罚责任人200元;

(13)、密封圈内径与电缆外径有大于1mm间隙的或密封圈外径与进线装置间隙大于2mm着(小线嘴大于1mm者),罚责任人300元;

(14)、密封圈的宽度小于电缆外径的0.7倍或小于10mm;厚度小于电缆外径的0.3倍或小于4mm、密封圈与电缆之间有包扎物的,罚责任人300元;

(15)、两个密封圈套用或密封圈切开套在电缆上的,罚责任人300元;

(16)、密封圈老化失去弹性、变质、起不到密封作用,罚责任人200元;

(17)、电缆护套进入器壁长度不小于5mm的或超过15mm的,罚责任人200元;

(18)、闲置的进线嘴用挡板厚度小于2mm或材质非钢板的,罚责任人200元;

(19)、动力电缆及信号电缆护套破损且露出芯线绝缘面继续使用的,罚责任人300元;

(20)、用螺栓固定的防爆面缺螺栓、弹簧垫或使用不合格弹簧垫的,罚责任人200元;

(21)、喇叭嘴亲嘴、防爆面螺栓松动或弹簧垫压不平的,罚责任人200元;

(22)、螺旋式接线嘴拧进少于6扣或使用三根指头能拧进半扣的,叠压式压线嘴能活动的,罚责任人200元;

(23)、密封圈与金属垫圈之间安装错位的,罚责任人200元;

(24)、闲置进线装置挡板压在密封圈里边的,罚责任人200元;

(25)、各种喇叭嘴压紧程度不够,手指轻易把电缆推进,罚责任人300元;

(26)、防爆面锈蚀严重,不定期加油的或有油漆的,罚责任人200元;

(27)、操作手柄及按钮与外壳间隙大于0.5mm的,罚责任人200元;

(28)、防爆面透孔螺栓不透出的(但透出不得超过3个“扣距”),罚责任人100元;

(29)、电工带电作业的,罚责任人200元;

(30)、非电工人员检修电气设备及小型电器的,罚责任人200元;

(31)、电缆、电气设备及小型电器漏电的,罚责任人200元;

(32)、各种安全闭锁装备和保护装备擅自改动或甩掉不用的,罚责任人200元;

(33)、用铜、铝、铁等代替保险丝的,罚责任人200元;

(34)、防爆面螺栓规格不一致的,罚责任人100元;

(35)、防爆设备不经防爆人员检查而下井使用的,罚责任人100元;

(36)、带电搬迁电气设备的,罚责任人100元;

(37)、接线压紧出现松动的,罚责任人100元;

(38)、停电作业时,不按规定检查瓦斯、验电、放电、打接地线的,罚责任人100元;

(39)、停电作业时不挂停电牌或擅自拿掉停电牌的,罚责任人100元;

第9篇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1、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按性质分类存放,存放处应设置明显的标识。配齐足够的消防水源和灭火器材,须有良好的通风、隔热降温设施,并定期检测;

2、危险品仓库内,除安装防爆的电器照明设备外,不准安装其他电器设备,工作人员不得穿带钉的鞋和化纤衣物,非工作人员严禁入内;

3、氧气瓶嘴、瓶身严禁油类污染,进库气瓶应旋紧瓶帽,气瓶应套上两个防震圈,否则不得在地面上滚动。乙炔气瓶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横卧地面滚动;

4、氧气瓶、乙炔气瓶等化学危险品不得露天存放,也不得存放在潮湿或有腐蚀性的地点;

5、装卸易燃易爆物品时,应轻拿轻放;

6、危险品仓库应按照设计要求设立避雷防静电装置,并至少在每年雷雨季节之前检查整修一次;

7、有关工作人员应熟悉所储存危险品的燃烧特性、防火常识、灭火方法。严格执行用火用电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10篇 电气防爆管理员现场管理制度

电气防爆管理员对井下通讯供电系统,信号控制系统,实行专职专业管理检查。督促各单位用好、管好电器设备不出现失爆设备和不合格接头,保证安全生产。

一、每月三次对各单位电器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汇总上报科设备组。

二、每天由专管区域负责人对各自片段巡查,防爆状况检查,设备完好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设备管理组发“隐患通知单”并于当日送交责任单位,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三、对各单位危及安全的供电设施失爆隐患,防爆检查人员有权停止供电,待整改完以后,再予送电。

四、各单位在用电器设备完好率在92%以上,小型电器完好率在95%以上,必须消灭失爆,达不到以上要求者,应按矿发文件规定进行处罚。

第11篇 燃料公司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对公司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爆炸、有毒事故的发生,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国家及有关部门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2范围:公司所辖范围内。

3职责:

3.1安全环境管理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防火、防爆、防毒的安全检查工作。

3.2生产部负责生产区域的安全操作。

3.3各部门负责人应对本部门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3.4相关部门根据各部门职责,做好防火、防爆、防毒工作。

4.内容:

4.1人员培训:

4.1.1员工上岗前必须接受安全、管理、职业健康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4.1.2 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管理、职业健康培训教育,具体按《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执行。

4.2设施设备符合要求:

4.2.1库内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安装、配置避雷和静电导除设施,每年进行两次测试。

4.2.2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电气防爆标准,电气设备的配置必须与区域的危险等级配置要求相匹配。

4.2.3 监视和测量设备应建立台账,并定期校验。

4.2.4生产设备与装置必须按国家规定设置安全设施,并定期保养、校验。

4.3对重点部位、关键装置的管理:

4.3.1对危险化学品仓储场所要设置明显的标志,注明品名、特性、防火措施和灭火方法,并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4.4操作安全管理:

4.4.1装卸作业前,应了解货物的理化性质、防护方法和装卸操作注意事项,并穿戴规定的防护用具。

4.4.2装卸前,要首先接好静电接地线,车辆发动机要熄火,雷雨天气应停止装卸货物。

4.4.3装卸作业时,操作人员应掌握操作程序和防火、防爆、防毒要求,精心操作,防止货物渗漏、外溢。

4.4.4装卸时,应根据货物的性质,控制货物流速,以防止因流速快而造成静电荷积聚,产生静电火花。

4.4.5任何不按操作规程的操作将受到严肃处理。

4.5施工管理:

4.5.1所有作业人员应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不得携带火种、手机、bp机等违禁品,不准穿带铁钉的工作鞋和易产生静电的服装。

4.5.2所有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公司相关安全管理和制度和规定,如有违犯,按规定进行处理。

4.5.3对重点施工作业,应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进行重点监护,做到监护人员、消防器材、安全措施“三落实”。

4.6车辆管理:

4.6.1车辆进入库区,必须佩戴防火帽,安装静电导除装置,并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准堵塞消防通道,驾驶员不准离开车辆,装车过程中,车辆的发动机必须熄火,切断电源。

4.6.2安全环境管理委员会事务局对入库车辆进行检查和抽查,发现违章,及时制止。

4.6.3生产管理部人员在车辆装卸前应按规定对车辆进行检查,并填写检查单。

4.7消防器材、设施设备管理:

消防器材、设施设备管理应按《消防设备管理程序》执行。

4.8监视、监测和劳动保护:

4.8.1在火灾危险性大、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应设置安全报警系统、安全监视系统。

4.8.2应定期对作业场所进行毒气监测,并进行公布。

4.8.3在作业现场应设置必要的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的警示标识。

4.8.4对作业现场的员工应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查体,对接触剧毒或长期暴露于有毒有害作业环境的员工应根据所接触化学品种类,增加检查项目。

4.8.5公司应配备必要的防毒器材、装备,并对员工定期进行防毒培训和防毒演练。

4.9安全检查:

检查工作一般分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和临时检查三种。日常检查是指作业人员在工作前与工作结束时必须进行安全检查,安全环境管理委员会事务局巡查人员按的事务局巡查方式巡查;定期检查是公司安全环境管理委员会成员、部门管理人员应以周或月对仓库和车间进行重点检查;临时检查是指风雨前后、高温或恶劣天气前后、重大节日前,各级管理人员应有针对性的检查。

第12篇 危险物品易燃易爆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1、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按性质分类存放,存放处应设置明显的标识。配齐足够的消防水源和灭火器材,须有良好的通风、隔热降温设施,并定期检测;

2、危险品仓库内,除安装防爆的电器照明设备外,不准安装其他电器设备,工作人员不得穿带钉的鞋和化纤衣物,非工作人员严禁入内;

3、氧气瓶嘴、瓶身严禁油类污染,进库气瓶应旋紧瓶帽,气瓶应套上两个防震圈,否则不得在地面上滚动。乙炔气瓶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横卧地面滚动;

4、氧气瓶、乙炔气瓶等化学危险品不得露天存放,也不得存放在潮湿或有腐蚀性的地点;

5、装卸易燃易爆物品时,应轻拿轻放;

6、危险品仓库应按照设计要求设立避雷防静电装置,并至少在每年雷雨季节之前检查整修一次;

7、有关工作人员应熟悉所储存危险品的燃烧特性、防火常识、灭火方法。严格执行用火用电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13篇 工程施工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生产的安全进行,加强防火意识,宣传防火知识,预防各种火险隐患,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现场消防

(1)现场总平面布置、施工方法和施工技术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按施工组织设计,防火措施需要配置相应各类的消防器材设备设施。

(2)落实消防责任制,把好动火审批监护关。现场明火作业时,必须先报项目综合办公室审批后方准动火,按照谁申请谁负责的原则,不得擅自动用明火。作业现场必须设专人监护,作业完毕经确认安全后方准离开。

(3)施工现场严禁吸烟,易燃物品场所和木工车间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

(4)施工现场的焊割作业和氧气瓶、乙炔瓶的存放与使用,必须符合防火要求。

(5)用电时,应严格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预防使用电器不当引发火灾;

(6)各班组必须设有专(兼)职防火管理责任人,防火管理人员应实行定期防火安全检查制度,发现火险隐患必须立即清除或限期整改;

(7)定期向职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和宣传防火知识,提高职工的防火警惕性;

(8)违反防火规定造成人为火灾的有关责任人,查明情况后进行处

罚,情节严重的应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9)各工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2、工地防火须知

(1)重点防火部位应设明显的防火标志,并有严密的消防措施;

(2)在易燃部位动用明火,必须严格审批手续,落实现场防范措施。

(3)严格执行对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不了解其性能和安全操作方法的人员不得从事操作和保管工作。

(4)临时木工间、油漆和危险仓库等场所和禁火区域严禁吸烟。

(5)焊割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十不准规定。

(6)非电工严禁装接用电器具、拉设电线。

(7)严禁擅自使用的非生产性加热器。

(8)消防器材不得挪作他用,周围不准堆物,保持道路通畅。

3、班组防火制度

(1)认真贯彻上级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指示、规定,并贯穿于整个生产之中。

(2)经常对班组成员进行易燃、易爆等防火安全教育。

(3)对本班组的工作区域要经常自查防火安全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以确保安全生产。

(4)电焊工、油漆工、木工、内燃机工、电工、沥青工,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和防火安全制度进行作业。

(5)发生火灾事故及时扑救,保护现场。

(6)不乱扔烟蒂,离岗下班应及时切断电源。

第14篇 公司防火防爆管理制度(10)

公司防火、防爆管理制度(十)

一、目的

为了加强和规范本公司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消防法》制定本制度。

二、职责

本公司总经理郎文清是公司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公司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企业安全委员会成员(各主管)协助总经理负责消防安全具体工作。包括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3.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4.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5.组织实施对本部门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三、公司通过风险评价将容易发生火灾或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油漆原材料仓库、油漆仓库、油漆生产车间、溶剂库、配电室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四、公司各部门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企业安全委员会应在各安全出口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持消防通道、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等处于正常状态。严禁各部门有下列行为:

1.占用疏散通道。

2.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3.在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4.其他影响安全疏散行为。

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销售、运输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六、公司发生火灾时,安全委员会应立即组织实施灭火和启动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任何员工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七、公司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条件。火灾扑灭后,公司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八、公司每周一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

1.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2.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3.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4.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5.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6.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7.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8.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9.防火巡查情况。

10.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11.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

九、公司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1.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本公司、本职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部门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职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15篇 电器设备防爆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防爆电器的管理,确保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防爆性环境用防爆电器设备国家标准汇编》和《煤矿机电设备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别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防爆设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作为失爆设备处理:

1、新到货的防爆设备,没有防爆标志、生产许可证号、检验合格证和防爆设备到货验收单等。

2、防爆设备失去防爆性能,没有防爆标志,经修复而不能达到防爆性能者。

第三条:防爆设备在安装前必须进行下列检查,凡有故障或防爆性能遭到破坏的设备禁止安装:

1、电器设备铭牌规定数据是否与接线电压和使用机器设备的容量相适应;

2、设备的外形结构是否完整,防爆性能是否良好;

3、设备内部是否损坏;

4、检修记录和验收手续是否齐全完整。

第四条:防爆设备安装地点,不应有积水和滴水,特别在淋水很大的采掘工作面安装设备时,禁止乱放与防爆设备安全运行和验修无关的杂物,设备的安装要稳固可靠,合乎产品说明书上的规定安装要求,不准有倾斜或震动现象。

低压开关在安装后应平正牢固,磁力开关的最大倾角不提超过15°。设备与设备之间或与墙壁之间,要留有足够的距离,以便检修。高压防爆开关的安装位置必须平整,电缆与开关连接时,必须通过进线装置,进线装置必须灌注绝缘胶、封堵严密。

第五条:防爆设备安装后应符合防爆性能的要求。

1、各处螺丝和弹垫必须齐全完整拧紧,防爆接合面的间隙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防爆面不得锈蚀,如锈蚀应作以处理。

2、接线工艺符合“完好标准”要求。

3、闭锁装置应牢固可靠。

第六条:高压设备两台以上的开关组合使用时,其连接器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第七条:防爆电气设备日常检查原则是谁使用谁负责,由连队维护员负责,每天至少一次,检查内容:

1、防爆设备及周围环境是否保持清洁,有无淋水积水和妨碍设备安全运行、检修的杂物。

2、防爆设备是否有良好的通风散热条件,外壳是否遭受外力损坏。

3、设备安装是否牢固可靠,有无倾斜,歪倒及震动现象。

4、防爆设备的外形结构,是否符合防爆性能要求。

5、设备的接地装置是否完整牢固。

6、设备各部声音和温度是否正常,有无异常声音。

7、电缆吊挂是否牢固、整齐,有无破损和被挤埋的现象,工作面电缆有无被炮崩的危险。

8、电缆接头是否松动、过热,是否符合要求。

第八条:防爆设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禁止使用:

1、缺少消弧罩,或消弧罩的电压等级低于接入电压者;

2、使用无熔断器管的裸露熔丝(片)者;

3、磁力开关的磁力系统失去作用,利用力即可“起动”、“停止”者;

4、有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电缆损伤漏出金属芯线。

5、闲置进线装置内无挡板和金属压圈。

6、防爆外壳有裂纹及孔洞,防爆外壳锈死打不开转盖的。

7、采掘工作面使用非防爆设备及小型电器。

8、一处进线装置同时窜二根电缆的,电机接线盒盖上反的。接线盒与开关内腔或与电机绕组通气的。

9、闭锁装置不全,变形损坏起不到闭锁作用的。

10、隔爆室(腔)的观察窗(孔)的透明板松动,破裂或使用普通玻璃的。

11、防爆外壳严重变形的,开焊、裂纹(变形长度超过50mm,同时凸凹深度超过50mm者)。防爆面缺螺栓、弹簧垫圈的。防爆内壳有锈皮脱落(锈皮厚度达0.2mm及以上)。隔爆面有大于0.5mm深的伤痕,其长度大于接合面宽度2/3以上的。伤痕过长、过深造成不能修理造成设备报废的,按设备原值处罚。

12、防爆电气设备(包括小型防爆电器设备)、电缆的使用电压等级大于其标称电压等级的。

13、利用开关控制线进线装置出入动力线的。

14、密封圈不合格者(老化、失去弹性、变质、变形等),永久变形的。密封圈外径与孔室内径间隙大于2mm(小线嘴大于1mm者)。 密封圈内径与电缆外径间隙大于1mm。密封圈宽度小于电缆外径的0.7倍,且最小厚度小于10mm的。密封圈厚度小于电缆外径的0.3倍,且最小厚度小于4mm。密封圈与电缆之间有包扎物的。两个密封圈套用或密封圈切开套在电缆上的。密封圈部分破损的,有缺口且与电缆外径比较有效宽度和厚度达不到要求的。

15、空闲引入装置密封挡板直径比引入装置内径小于2mm,挡板直径在110mm及以上时厚度小于3mm的。密封挡板生锈的。

16、进线嘴压紧后,没有余量或进线嘴内缘压不紧密封圈或密封圈端面与四壁接触不严或密封圈能活动的。

17、电缆在引入装置内能轻易来回抽动的。电缆护套进入接线室器壁小于5mm的或超过15mm的。动力电缆护套破损且露出芯线绝缘面继续使用的。

18、挡板放在密封圈里边的,压盘式引入装置或螺母式引入装置金属圈放在挡板与密封圈之间的。压盘式引入装置或螺母式引入装置,在压紧装置与密封圈之间缺少金属垫圈的。压盘式引入装置缺少压紧螺栓或压紧螺栓未上紧的,手能晃动的。

19、喇叭嘴亲嘴的。

20、螺栓固定隔爆接合面,螺栓或螺母滑扣、乱扣、锈蚀严重紧不到位置的、并未采取可行的措施的。

21、防爆外壳带电的。防爆面弹簧垫压不平或失效(注:单个弹簧垫失效并现场能及时处理的除外。)。

22、同一部位螺栓、螺母规格不一致,钢紧固螺栓拧入螺母的深度小于螺栓直径。

23、螺旋线嘴拧进小于5扣。

24、高压铠装电缆终端接线盒没有灌绝缘胶,绝缘胶没有灌到电缆端分口以上或绝缘胶裂纹而能相对松动的。

25、螺母式引入装置紧不到位,用一只手的拇指、食指和中指能使压紧螺母旋进超过半圈的。

26、信号线及控制电缆破皮露出芯线绝缘的。

27、橡套电缆护套损坏,伤痕深度达最薄处二分之一以上,长度达200mm或沿圆长三分之一以上者。

28、防爆灯具电源断开后,才能打开透明罩的联锁装臵失灵的。防爆型灯具玻璃罩出现松动、裂纹、破损的。

29、矿灯灯头破裂、灯头圈松动、玻璃破裂、灯头密封不严、灯锁失效的。矿灯灯线破损露芯线,灯线引入装臵损坏,密封不严,灯线窜动的。

防爆管管理制度15篇

防爆管管理制度旨在确保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安全有效地使用防爆管,预防因设备故障或不当操作引发的爆炸事故。该制度涵盖了防爆管的选购、安装、使用、维护、检查和报废等各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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