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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线管理制度14篇

更新时间:2024-11-12 查看人数:65

射线管理制度

射线管理制度旨在确保在涉及射线作业的企业或机构中,工作人员的安全,保护环境,并提高工作效率。这一制度涵盖了射线设备的采购、安装、使用、维护,以及人员培训、健康监护等多个环节。

包括哪些方面

1. 射线设备管理:包括设备的选购标准,安装规范,日常运行和维护程序。

2. 安全操作规程:制定详细的射线操作步骤,确保作业人员按照规程进行操作。

3. 人员培训:对操作射线设备的员工进行专业培训,确保他们了解射线的危害和防护措施。

4. 健康监护:定期对接触射线的员工进行健康检查,预防潜在的健康风险。

5. 应急预案:制定应对射线泄漏或其他意外情况的应急措施。

6. 法规遵从:确保所有的射线作业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规。

重要性

射线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保护了员工的生命安全,防止射线暴露导致的健康问题。有效的管理制度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因设备故障或操作不当引起的停机时间。遵守法规能避免企业面临罚款或法律纠纷,维护企业的良好形象和社会责任。

方案

1. 设备管理:建立严格的设备采购流程,选择信誉良好的供应商,确保设备符合安全标准。定期进行设备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并解决潜在问题。

2. 操作规程:编写详细的操作手册,涵盖从开机到关机的所有步骤,并定期对员工进行复训,强化安全意识。

3. 培训与监护:设立专门的培训课程,由专业讲师讲解射线知识和防护技巧。设置健康档案,与医疗机构合作,定期进行健康监测。

4. 应急预案:制定详尽的应急预案,包括疏散路线、应急设备使用方法等,并组织定期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5. 法规遵从:设立法规遵从部门,负责跟踪相关法规更新,确保企业始终合规运营。

通过实施上述方案,我们将构建一个全面、严谨的射线管理制度,为员工创造安全的工作环境,同时也为企业稳定发展提供保障。

射线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射线探伤安全管理制度

管理职能

射线探伤管理按公司、检测工程公司(机械厂)和班组进行三级管理,各级应有相应专职射线防护管理人员。在公司主管安全经理的组织下,安全环保处、保卫处、物资装备公司、检测工程公司(机械厂)、探伤班组形成安全操作、防护管理网络,各司其职。

管理内容及要求

1射线探伤人员的知识要求及培训

1.1所有射线探伤操作人员、设备维护、维修人员上岗前都必须进行相应的安全操作、防护及事故处理等知识的培训,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方可从事探伤工作。上岗前的培训一般为10天,上岗后每2年复训一次,复训时间不得少于5天。

1.2新参加射线工作的人员及中断半年以上重新上岗的人员在上岗前应经安全知识培训考试。同时应定期培训,不断强化安全防护观念。

1.3首次使用的新型射线机,使用前必须进行操作培训。必要时邀请仪器生产厂家派员进行现场指导或派人去厂家接受培训。

1.4 安全环保处组织参加卫生防疫部门举办的安全防护方面培训,公司质量处负责组织参加国家、省、市质量技术监察机构的培训考试及取证工作。

1.5班组周一安全活动,班前安全讲话应将有关操作的安全防护知识作为教育内容。采用各种方式,互相传授,提高操作、防护的技能。

1.6采用适当的形式对公众进行射线安全防护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

1.7辐射安全教育内容要求见附录

2设备性能

2.1ⅹ光机的技术性能、安全与可靠性、包装、运输、贮存等应符合zby201-84的要求。机内应有齐全的安全保护元件,接地线完整,各连接电缆应无漏电,插座、接头应牢固可靠,机头内气压符合要求。ⅹ光机表面应完整,不得有裂痕、锈蚀、变形等各种异常现象。

2.2γ射线仪源鞭与控制缆的连接头应安全可靠。安全联锁机构性能应灵敏正常,保证射线源能可靠地被锁闭在安全位置。导源管与机身之间接头、各导源管之间接头、曝光头完好无损。控制缆与导源管不得有机械变形等损伤。驱动机构操作应灵活无齿轮打滑现象,在源处于安全位置时,曲柄行程记录仪读数应回“0000”。

2.3γ射线机应备有相应型号的换源器(到源罐)。当源处于机身或倒源罐内安全位置时,容器外的漏射线剂量率应符合国家安全防护的有关规定。所使用的源强度不得超过机身屏蔽所允许的最大活度值。

3设备购置、使用及操作

3.1需购置新射线探伤机或γ源应办理申报手续。由检测工程公司(机械厂检验室)向单位的安全部门、设备部门申报,并由主管单位向物资装备公司申报,由物资装备公司采购,各单位不得擅自购买,申报时应说明射线机的型号、性能、源种类、强度及主要防护措施。

3.2班组射线机使用实行租用制度。由班长向设备员办理设备租用手续。使用完毕及时交还。出、入库时应进行安全验收检查。γ射线仪必须填写领用及回收手续单。

3.3各种型号的射线机应有相应的操作规程。具体操作时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操作人员在探伤期间不得擅自离岗。射线机不允许未经培训的人员进行操作。

3.4射线机的领用、操作、回收时必须执行“三检”制。减少设备故障所导致的辐射事故。

3.1领用时,对机体安全性能和操作功能进行检验。

3.2操作时,γ机各部件的检查、各部件的连接状况、射线监测仪性能等应由2人互检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操作。

3.3在工作前的准备及进入工作状态和工作完毕收源入罐的全过程都必须用巡测仪对射线机工作情况及现场剂量情况进行监测,特别注意源是否到位。若未到位,不得继续操作,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3.5不同型号χ射线机的电缆不得串用,其长度不得任意接长或截短。若确实需要加长者,应征得探伤技术部门及设备主管部门的同意。使用χ光机应先确认电源电压是否合适。

3.6班组使用γ射线仪前及使用结束后,必须填写交接检查记录。班组每次探伤时应使用日记。记录源的种类、强度、机器型号、使用地点、时间、操作情况、应急过程、剂量监测、操作人员。

4设备维护、维修及管理

4.1 检测工程公司(机械厂)应设立探伤设备专管员。负责设备的维护、维修及日常管理。随时对设备进行检查、保养。每季对射线机、机体安全性及操作功能进行全面检查,并作好检查记录,建立设备台帐。射线机的检查须按设备性能的各项要求进行,保养时主要应注意驱动缆等部件进行清洗、润滑,发现磨损严重的另部件,应及时更换,严禁探伤机“带病”使用。个人剂量报警器、场所剂量巡测应定期校验。

4.2班组必须按实际工作情况填写使用记录,并配合设备专管员对设备进行保养工作。平时使用中注意各接头处的保护,防止泥砂等杂物进入而产生卡源现象等故障。

4. 3每台γ射线机应配备铜质钥锁二把。一把随机由使用班组管理,另一把由设备专管员保管,以备应急使用。

4. 4射线仪发生故障,使用者应向设备专管员报告并以书面形式详细汇报事故过程。

5射线机的存放、运输及换源

5.1现场铁房应配备专用的γ源(机)存放铅箱。铅层厚度应符合安全防护的要求。铅箱应加锁,钥匙由专人负责保管。γ源存放处必须放置明显的放射线警告标志,并注明“危险!注意辐射!”。存放设施周围50mm处的漏射线剂量率不得超过200μgy/h。存放时射线仪必须处于闭锁状态。

5.2 _射线仪远距离运输时,机头必须悬空固定在架子上,架子必须牢固。风扇侧朝上。控制箱必须有一定的防震措施。近距离运输时也应采用必要的防震措施。

5.3远距离运输γ源由检测工程公司(机械厂)安全部门对源的放置、固定方法检查许可后方可进行。γ源射线仪必须安放在屏蔽包装箱内,妥善固定。驱动缆和导源管要避免受压变形。短距离搬运及工作中应避免剧烈振动,放置平稳,防止跌落。操作人员应充分利用运输工具,尽量避免直接携带。手提源容器时应戴上铅橡皮手套。

5.4新、旧射源的更换应在专用换源器(倒源罐)上进行。按相应仪器型号的换源程序    进行操作并作辐射剂量监测。γ源应统一由物装公司,由物装公司再统一回收处理,严禁各单位擅自处理废源。

5.5每次新源到货时应测试倒源罐及机身外的漏射线剂量率,并作记录,以确定是否可用。

第2篇 放射线工程项目安全标志管理制度

1、施工现场安全标志用以表达特定的安全信息,对提醒人们注意不安全的因素,防止事故的发生起到保障安全的作用。

2、施工现场在有必要提醒人们注意安全的场所、醒目地方,必须设置安全标志牌。

3、项目部选购和制作的安全标志牌,必须符合gb2893-82《安全色》,gb2894-1996《安全标志》,gb16179-1996《安全标志使用导则》的规定。

4、标志牌设置的高度,应尽量与人眼的视线高度相一致。标志牌的平面与视线夹角应接近90度角,观察者位于最大观察距离时,最大夹角不低于75度。

5、标志牌不应放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以免这些物体位置移动后,看不见安全标志。标志牌前不得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

6、现场安全标志的布置要先设计,后布置。项目技术负责人要根据现场的实际设计好具有针对性、合理的安全标志平面布置图,现场依此进行布置。

7、施工现场安全标志,不得随意挪动,确需挪动时,须经原设计人批准,并备案。

8、标志牌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如发现有破损、变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9、项目部要派专人管理现场的标志牌,对损坏和偷窃标志牌者要严肃查处。

10、工程竣工后,项目部要统一收集、保管标志牌,以备后续工程施工使用。

第3篇 γ放射线放射源保管、贮存、领取、使用归还登记、检查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矿放射源的保管、贮存、领取、使用、 归还登记、检查等工作,特制订本管理制度,望严格执行。

一、放射源现状

我矿现有放射源11个,其中6个137cs放射源已报废,5台hhcⅱ型核子秤放射源用于井下各采煤工作面。

报废的6个137cs放射源以前用于立井提升系统,现在已被密封库存,不再使用,由物资供应部负责保管。

5台用于微机核子秤的hhcⅱ型放射源,由生产技术部派专人负责监管,如需使用,由生产技术部在物资供应部登记、领取,并到现场安装调试,安装完毕后,以书面形式移交使用单位。在用放射源的日常看护管理由使用单位负责,并认真做好日常使用记录,做到班班交清,责任到人。放射仪器使用完毕后,由生产技术部组织人员进行拆除、回收及入库,放射源的维修由生产技术部负责。

二.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保护条例》中的有关规定。

2.物资供应部负责报废放射源和使用放射源的密封及库存管理工作,要采取安全可靠的保管措施,制定严密细致的登记制度,由部长负总责并将责任落实到人,严防放射源的失窃。

3.由党工部主管保卫的部长负责微机核子秤放射源的日常使用监管工作,党工部保卫部门负责放射源的防盗、防丢失工作。

4. 由党工部主管保卫的部长牵头、机运部、生产技术部、物资供应部派人参加,每月至少组织一次放射源保管情况的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放射源防盗措施是否完善和落实,各放射源存放、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检查情况必须在保卫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5.放射源罐应由专人管理严防被盗和丢失。铅罐锁紧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得随意移动和打开,维修人员因工作需要,打开放射源时,必须经主管人员批准。

6放置放射源的专用箱子必须有明显的危险标志和警示语。

7.放射源罐在准直孔打开(即工作条件)时的立体角左右为16度,上下为5.4度,在此范围内应设置危险标志,严禁人员进入。

8.放射源罐及其附近不得有淋水、煤尘堆积。

9.无论使用或不使用放射源,在塞子旋到固定位置后必须插上销子且上锁,严禁将铅罐塞子从铅罐中拔出,防止丢失放射源。

10.放射仪器在较长时间停止使用时,必须通知放射管理人员或维修人员关闭放射源并上锁,以确保安全。

11.现场保管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现场交接班,认真填写当班放射源的使用情况。

12.保管人员、维修人员发现放射源在使用中有异常现象、损坏、丢失或被盗时,应立即向保卫部门及相关部门汇报。

13.放射源长期不用或放射源强度不够时不能使用,不得自行随意处理。

三.放射源的使用

1.使用放射源时,先把锁打开,拔掉销子将铅塞子旋转180度,使扁平长方孔位于上方,再插上销子锁好。

2.不使用时,把锁打开,拔掉销子,将铅塞旋转180度,使扁平长方孔位于下方,插上销子锁好。

3.在任何情况下,严禁将铅罐塞子从铅罐中拔出。

本管理制度从下发之日起严格执行。

第4篇 尘毒噪射线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项目部负责对本项目施工现场射线作业的综合管理工作,通过合理安排施工工序,采取适当措施(如:为施工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改变施工式艺或作业方法)降低射线作业所造成的职业危害。

第二条项目部安监科及综合办保卫部门负责对射线作业的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第三条各从事射线作业的单位负责具体的管理工作,应提前采取必要措施,施工中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及时上报项目部予以处理。

第四条在加强射线作业个体防护的同时,应通过技术开发做出相应的工艺调整,减少作业人员接触射线源。

第五条射源的运输、保管必须报请当地公安、卫生部门批准。

第六条 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应经相应的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七条自行运输时,应使用专用机动车辆并由专人押运,押运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射线防护知识;

第八条在现场搬运射源时,搬运人员距射源应不小于0.5m,抬起高度不得超过膝部,上下梯子时应使用起吊工具。

第九条应存放在专用的贮藏室内,不得与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品一起存放;

第十条存放容器必须经过计算和实测复核,确认符合要求并标明射源名称后方可使用。在距容器0.5m处的剂量率应低于3毫雷姆/小时。容器必须加锁,且应定期进行检查,并设专人管理。

第十一条施工现场不得存放射源,如因特殊情况必须在施工现场停留的射源,必须报项目部,并做好防范工作。

第十二条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射线机的性能,掌握操作知识; 射线机安置处及周围环境必须干燥,安放时应避免强烈振动; 射线机应有可靠的接地;射线机在第一次试用或停放较长时间后再用时,必须进行一次_射线操作训练;射线机的射口侧应设铅质滤光隔板。

第十三条射线探伤作业现场必须用安全警戒绳圈出警戒区,悬挂警告标志,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作业区。

第十四条射源处于工作状态时,工作人员严禁离开现场。射源应由一人操作,一人监护。

第十五条在高处进行探伤作业时,应搭设工作平台,并有防止射源坠落的措施。

第5篇 射线源安全检测监控管理制度

1、放射性同位素装置库房设专人负责保管,设置双门双锁,两个人掌握库房钥匙。

2、严格执行放射性同位素装置使用交接手续,建立出入库登记制度,领用人必须签字后,方可领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装置。

3、未经领导同意,不得随意领取放射性同位素装置。

4、定期检查库房内放射性同位素装置使用情况,做好记录。

5、自检中,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公司领导;发现丢失、泄露事故立即上报领导及保卫、环保等有关部门。

6、库房旁边设置放射危险警戒标志牌。非放射检测工作人员禁止出入放射性同位素库房。

7、施工前向当地环保部门和施工地环保部门申请办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转出手续。

8、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放射性同位素安全运输许可手续。

9、为了安全运输的可靠性,采用检测专用机动车进行运输的措施。放射性同位素绝对不允许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放在一起运输。

10、放射性同位素途中运输时,为防盗、防泄露,指定专人管理,采用专人负责制。

11、运输时,机动车设置放射性同位素警戒标志,将置于γ源的密封的检测探伤机存放在封锁的铅箱内,铅箱符合放射性同位素安全防护标准,以防源泄漏。

12、放射性同位素出入源库,由源库管理员检测技师负责交接,并做好登记、记录及交接人员签字。

13、旧源返回原生产厂回收运输时,同样采取上述安全防护运输措施,并设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14、对将要移出使用的放射源报至盘锦市环保局书面申请。

15、将要移出使用的放射源报至盘锦市公安局运输申请。

16、经上述两个有关部门的批复文件,移出的放射源方可使用。

17、放射源在使用地点,应向县一级环保、公安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18、放射源应在指定地方、工程上使用,未经公司同意任何第三方无权使用。

19、在外使用放射源、_射线装置公司与移出使用方签定《放射源转移合同》。移出方即:公司在外施工检测工程项目部;项目工程负责人与公司签署《放射源转移合同》即成为第一责任人。项目部并设立专人管理,定期对机组放射源、_射线装置的安全使用、存放管理进行检查。

20、工程项目部在下发检测机组使用的放射源、_射线装置时,必须与机组负责人(rt-ii)签订《放射源移出合同》,机组负责人即成为第一责任人,负责放射源、_射线装置在机组使用、存放的管理工作,并做好出入库的收发纪录,记录要清晰、齐全,记录使用人、使用时间、地点,不使用时存放在机组仓库里的保险柜内,并设有警示标示,钥匙由专人(rt-ii)保管;第一责任人负责日常工作中的检查、监督、使用、保管工作,每次的检查要有记录。

21、使用时由现场机组长(rt-ii)签字领出,即负责放射源、_射线装置在运输、现场使用时安全保管工作,要指派专人(rt-ii)使用,按说明书或技术人员指导的方法操作。严禁违章操作,防止同位素泄漏,造成辐照射事故。操作者要佩戴个人剂量笔,报警器以便随时监测照射强度。直至返回入库。

22、机组在使用时应定期对放射源装置进行检查和维护。对放射性同位素装置的检查

①项目部有关负责人员每月要进行2次以上的检查,检查各机组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情况,记录、存放,个人防护是否按规定去操作的。

②各检测组要经常性检查放射性同位素装置的使用和保管情况,现场使用情况,有无违章操作情况检查要有记录。

③各机组要每天检查使用保管情况,每天用完后将源存放在指定的地点(铅箱)。

23、移出使用方依据国家《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放射事故管理规定》对所接受的放射源负有使用和防护管理的责任。

24、公司定期对接受方放射源的使用、贮存、运输等防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移出使用方是放射源安全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如因管理、使用不善发生丢失、泄露、污染等事故,接受方除承担经济损失外,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6篇 尘毒射线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施工单位各级领导要加强防尘防毒、射线工作的领导,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的议事日程上。在切实改善劳动条件的同时,对施工管理人员、操作人员要加强安全技术、劳动卫生和防尘防毒知识的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员工的安全技术素质。

第三条 所有的建设项目,其尘毒治理和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四条 计划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在编制和审批下达投资计划时,必须同时提出防治尘毒和安全设施的要求。

第五条 各有关单位应制定安全文明施工、防尘防毒、射线源的管理办法,确保防范于未然。

第六条 从事有尘有毒的工作时,施工人员必须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尘毒扩散。工作完毕后,清理现场时严禁从高处甩垃圾、抛物,应用编织袋装好往下运。严禁野蛮行为的发生。

第七条 从事射线工作的人员,主管领导应指定专人负责,专人保管,确保放射源的密封性达100%。

第八条 储存放射源的地方应悬挂“危险”警告牌。

第九条 各施工单位领导要加强防尘防毒的监督检查工作。落实治理尘毒的技术措施与放射源的保管措施。

第十条 各级领导要关心爱护从事防尘防毒、射线工作的员工,体现党和政府的温暖,按有关规定执行劳动保护法规。

第7篇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管理制度

一、采矿公司所属单位在计划、购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之前,除了给环保中心报批外,同时报医疗管理中心审批。购置申请未批准前,不得购置。

二、在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竣工验收同意后,可到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购置手续。

三、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必须参加健康检查,接受放射防护专业知识和相关法规知识培训,获得《放射人员健康证》,方可从事放射性同位素专业,在岗位工作中必须佩带剂量牌,并接收有医疗机构资质单位的职业健康监督。

四、发生放射源事故实行部门负责,分级管理和报告。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事故。医疗管理部门协助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公安部门调查。

五、放射工作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地址、场所、生产工艺流程、原材料或者卫生许可规定的项目,在三十日内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变更手续制度。对车间班组负责人更换,要认真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交接班手续。

六、从事放射工作单位的负责人,根据本单位情况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单位的放射防护工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场所必须设置防护措施。危险场所设警示牌标志。

七、禁止将放射性同位素、含放射性同位素设备或者射线装置转让、调拨、出租给无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八、放射工作单位建立健全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一)设立放射防护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放射防护管理人员。

(二)建立放射工作管理档案,定期对放射工作场所及其周围环境进行放射防护监测和检查。

(三)组织本单位放射工作人接受放射防护法规、专业技术的知识培训。

(四)制定并落实放射事故预防措施与应急预案,发生放射事故,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告。

(五)从事放射防护管理和现场接触放射线专业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保健津贴。

九、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有下列情况给予处罚:

(一)发生先购置放射源后审批许可证,并已使用的单位。

(二)未经培训未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而从事放射工作的。

(三)未经上岗前健康检查而上岗的。

(四)上岗后未进行按规定健康检查,没有建立个人剂量档案的。

(五)对放射工作许可登记证过期或超过许可登记范围使用、运输、储存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造成放射事故的。

(六)对发生放射事故隐瞒不报或者弄虚作假的。

(七)发生放射源物质泄露事故、失窃造成严重后果的。凡有以上情况将按照《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对法人代表和用人单位进行行政和经济处罚。

第8篇 尘毒噪及射线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项目部负责对本项目施工现场射线作业的综合管理工作,通过合理安排施工工序,采取适当措施(如:为施工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改变施工式艺或作业方法)降低射线作业所造成的职业危害。

第二条 项目部安监科及综合办保卫部门负责对射线作业的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第三条 各从事射线作业的单位负责具体的管理工作,应提前采取必要措施,施工中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及时上报项目部予以处理。

第四条 在加强射线作业个体防护的同时,应通过技术开发做出相应的工艺调整,减少作业人员接触射线源。

第五条 射源的运输、保管必须报请当地公安、卫生部门批准。

第六条 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应经相应的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七条 自行运输时,应使用专用机动车辆并由专人押运,押运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射线防护知识;

第八条 在现场搬运射源时,搬运人员距射源应不小于0.5m,抬起高度不得超过膝部,上下梯子时应使用起吊工具。

第九条 应存放在专用的贮藏室内,不得与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品一起存放;

第十条 存放容器必须经过计算和实测复核,确认符合要求并标明射源名称后方可使用。在距容器0.5m处的剂量率应低于3毫雷姆/小时。容器必须加锁,且应定期进行检查,并设专人管理。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不得存放射源,如因特殊情况必须在施工现场停留的射源,必须报项目部,并做好防范工作。

第十二条 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射线机的性能,掌握操作知识; 射线机安置处及周围环境必须干燥,安放时应避免强烈振动; 射线机应有可靠的接地;射线机在第一次试用或停放较长时间后再用时,必须进行一次_射线操作训练;射线机的射口侧应设铅质滤光隔板。

第十三条 射线探伤作业现场必须用安全警戒绳圈出警戒区,悬挂警告标志,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作业区。

第十四条 射源处于工作状态时,工作人员严禁离开现场。射源应由一人操作,一人监护。

第十五条 在高处进行探伤作业时,应搭设工作平台,并有防止射源坠落的措施。

第9篇 射线源安全检测、监控管理制度

1、放射性同位素装置库房设专人负责保管,设置双门双锁,两个人掌握库房钥匙。

2、严格执行放射性同位素装置使用交接手续,建立出入库登记制度,领用人必须签字后,方可领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装置。

3、未经领导同意,不得随意领取放射性同位素装置。

4、定期检查库房内放射性同位素装置使用情况,做好记录。

5、自检中,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公司领导;发现丢失、泄露事故立即上报领导及保卫、环保等有关部门。

6、库房旁边设置放射危险警戒标志牌。非放射检测工作人员禁止出入放射性同位素库房。

7、施工前向当地环保部门和施工地环保部门申请办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转出手续。

8、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放射性同位素安全运输许可手续。

9、为了安全运输的可靠性,采用检测专用机动车进行运输的措施。放射性同位素绝对不允许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放在一起运输。

10、放射性同位素途中运输时,为防盗、防泄露,指定专人管理,采用专人负责制。

11、运输时,机动车设置放射性同位素警戒标志,将置于γ源的密封的检测探伤机存放在封锁的铅箱内,铅箱符合放射性同位素安全防护标准,以防源泄漏。

12、放射性同位素出入源库,由源库管理员检测技师负责交接,并做好登记、记录及交接人员签字。

13、旧源返回原生产厂回收运输时,同样采取上述安全防护运输措施,并设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14、对将要移出使用的放射源报至盘锦市环保局书面申请。

15、将要移出使用的放射源报至盘锦市公安局运输申请。

16、经上述两个有关部门的批复文件,移出的放射源方可使用。

17、放射源在使用地点,应向县一级环保、公安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18、放射源应在指定地方、工程上使用,未经公司同意任何第三方无权使用。

19、在外使用放射源、_射线装置公司与移出使用方签定《放射源转移合同》。移出方即:公司在外施工检测工程项目部;项目工程负责人与公司签署《放射源转移合同》即成为第一责任人。项目部并设立专人管理,定期对机组放射源、_射线装置的安全使用、存放管理进行检查。

20、工程项目部在下发检测机组使用的放射源、_射线装置时,必须与机组负责人(rt-ii)签订《放射源移出合同》,机组负责人即成为第一责任人,负责放射源、_射线装置在机组使用、存放的管理工作,并做好出入库的收发纪录,记录要清晰、齐全,记录使用人、使用时间、地点,不使用时存放在机组仓库里的保险柜内,并设有警示标示,钥匙由专人(rt-ii)保管;第一责任人负责日常工作中的检查、监督、使用、保管工作,每次的检查要有记录。

21、使用时由现场机组长(rt-ii)签字领出,即负责放射源、_射线装置在运输、现场使用时安全保管工作,要指派专人(rt-ii)使用,按说明书或技术人员指导的方法操作。严禁违章操作,防止同位素泄漏,造成辐照射事故。操作者要佩戴个人剂量笔,报警器以便随时监测照射强度。直至返回入库。

22、机组在使用时应定期对放射源装置进行检查和维护。对放射性同位素装置的检查

①项目部有关负责人员每月要进行2次以上的检查,检查各机组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情况,记录、存放,个人防护是否按规定去操作的。

②各检测组要经常性检查放射性同位素装置的使用和保管情况,现场使用情况,有无违章操作情况检查要有记录。

③各机组要每天检查使用保管情况,每天用完后将源存放在指定的地点(铅箱)。

23、移出使用方依据国家《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放射事故管理规定》对所接受的放射源负有使用和防护管理的责任。

24、公司定期对接受方放射源的使用、贮存、运输等防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移出使用方是放射源安全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如因管理、使用不善发生丢失、泄露、污染等事故,接受方除承担经济损失外,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10篇 某放射线工程项目安全标志管理制度

放射线工程项目安全标志管理制度

1、施工现场安全标志用以表达特定的安全信息,对提醒人们注意不安全的因素,防止事故的发生起到保障安全的作用。

2、施工现场在有必要提醒人们注意安全的场所、醒目地方,必须设置安全标志牌。

3、项目部选购和制作的安全标志牌,必须符合gb2893-82《安全色》,gb2894-1996《安全标志》,gb16179-1996《安全标志使用导则》的规定。

4、标志牌设置的高度,应尽量与人眼的视线高度相一致。标志牌的平面与视线夹角应接近90度角,观察者位于最大观察距离时,最大夹角不低于75度。

5、标志牌不应放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以免这些物体位置移动后,看不见安全标志。标志牌前不得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

6、现场安全标志的布置要先设计,后布置。项目技术负责人要根据现场的实际设计好具有针对性、合理的安全标志平面布置图,现场依此进行布置。

7、施工现场安全标志,不得随意挪动,确需挪动时,须经原设计人批准,并备案。

8、标志牌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如发现有破损、变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9、项目部要派专人管理现场的标志牌,对损坏和偷窃标志牌者要严肃查处。

10、工程竣工后,项目部要统一收集、保管标志牌,以备后续工程施工使用。

第11篇 _射线探伤安全管理制度

1. 从事射线探伤人员必须参加卫生部门组织的放射防护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考核,领取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工作人员证》方可上岗操作。

2. 进入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必须穿好工作服,佩带好劳动保护用具及辐射防护用具,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

3. 进入容器内部作业,必须使用安全电压照明,具有良好的通风换气系统,并有专人监护,在用容器检测时,容器内的气体必须经过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

4. 严禁穿化纤衣服和火种进入存在有易燃介质的容器内部探伤。

5. 检测操作前,仪器接地线应可靠接地,并检查仪器有无漏电,电缆有无破损情况。操作时严格执行《_射线机操作规程》,确保仪器的安全使用。

6. 射线探伤操作时,应按gb16357和gb18465的规定划定控制区和管理区(或监督区),设置安全警告标志,夜间作业应用红灯警示标志。

7. 射线探伤作业前,应通知现场无关人员撤离至警戒线以外,必要时设专人巡视,防止无关人员误入透照现场。

8. 射线操作人员进入现场应佩带个人剂量监测设备和防护用品,并采取减少在透照现场时间、增大距射线源的距离以及利用现场地形、设备等屏蔽物进行有效的射线安全防护。

9.对造成操作人员或公众人员误照时,应及时将照射人员送医疗机构检查治疗,并向检测公司分管领导和向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第12篇 尘毒、射线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施工单位各级领导要加强防尘防毒、射线工作的领导,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的议事日程上。在切实改善劳动条件的同时,对施工管理人员、操作人员要加强安全技术、劳动卫生和防尘防毒知识的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员工的安全技术素质。

第三条 所有的建设项目,其尘毒治理和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四条 计划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在编制和审批下达投资计划时,必须同时提出防治尘毒和安全设施的要求。

第五条 各有关单位应制定安全文明施工、防尘防毒、射线源的管理办法,确保防范于未然。

第六条 从事有尘有毒的工作时,施工人员必须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尘毒扩散。工作完毕后,清理现场时严禁从高处甩垃圾、抛物,应用编织袋装好往下运。严禁野蛮行为的发生。

第七条 从事射线工作的人员,主管领导应指定专人负责,专人保管,确保放射源的密封性达100%。

第八条 储存放射源的地方应悬挂“危险”警告牌。

第九条 各施工单位领导要加强防尘防毒的监督检查工作。落实治理尘毒的技术措施与放射源的保管措施。

第十条 各级领导要关心爱护从事防尘防毒、射线工作的员工,体现党和政府的温暖,按有关规定执行劳动保护法规。

第13篇 同位素射线防护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射线装置的监督管理,确保从事射线工作人员的安全与健康,防止射线事故的发生,保证检修、运行人员的安全,根据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厂目前有医用_光透视仪一台,金相射线探伤仪五台,燃料部生产现场煤质监测仪一套,煤质监测仪含有两个源,一个位于六号皮带头部,一个位于七号皮带尾部。

第三条、 医用_光透视仪由职工医院设备专责人负责管理,金相射线探伤仪由金相组组长负责管理,燃料部煤质监测仪由燃料部安全员负责管理。

第四条、 射线工作人员,在从事工作时要做好安全防护安全措施,既要保护好自己,也要保护好他(她)人。

第五条、 到期换源、拆源及新购含射源的装置,必须报请安监部,厂内任何单位及个人都不得擅自换源、拆源及新购含射源的装置。

第六条、 发生射线事故,经上级政府部门鉴定,构成人身伤害事故的除对专责管理人员处罚外,还要对源使用单位领导进行处罚。

第七条、 对射源管理不负责、不到位、擅自拆下射线警示牌的人员按严重违章进行处罚。

第八条、 使用射源装置的单位,负责射源装置的日常监视,一但发现异常、丢失应立即向安监部及安全保卫部报告。

第九条、 燃料部运行要将射源装置完好纳入交接班检查项目中,值班记录要体现射源装置的完好情况。

第十条、 凡在射源装置附近从事检修工作,除要正常办理工作票手续外,还应在危险因素控制卡上写清防止误碰射源装置的措施及工作人员受射线损伤的防范措施。

第14篇 γ放射线放射源保管贮存领取使用归还登记检查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矿放射源的保管、贮存、领取、使用、 归还登记、检查等工作,特制订本管理制度,望严格执行。

一、放射源现状

我矿现有放射源11个,其中6个137cs放射源已报废,5台hhcⅱ型核子秤放射源用于井下各采煤工作面。

报废的6个137cs放射源以前用于立井提升系统,现在已被密封库存,不再使用,由物资供应部负责保管。

5台用于微机核子秤的hhcⅱ型放射源,由生产技术部派专人负责监管,如需使用,由生产技术部在物资供应部登记、领取,并到现场安装调试,安装完毕后,以书面形式移交使用单位。在用放射源的日常看护管理由使用单位负责,并认真做好日常使用记录,做到班班交清,责任到人。放射仪器使用完毕后,由生产技术部组织人员进行拆除、回收及入库,放射源的维修由生产技术部负责。

二.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保护条例》中的有关规定。

2.物资供应部负责报废放射源和使用放射源的密封及库存管理工作,要采取安全可靠的保管措施,制定严密细致的登记制度,由部长负总责并将责任落实到人,严防放射源的失窃。

3.由党工部主管保卫的部长负责微机核子秤放射源的日常使用监管工作,党工部保卫部门负责放射源的防盗、防丢失工作。

4. 由党工部主管保卫的部长牵头、机运部、生产技术部、物资供应部派人参加,每月至少组织一次放射源保管情况的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放射源防盗措施是否完善和落实,各放射源存放、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检查情况必须在保卫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5.放射源罐应由专人管理严防被盗和丢失。铅罐锁紧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得随意移动和打开,维修人员因工作需要,打开放射源时,必须经主管人员批准。

6放置放射源的专用箱子必须有明显的危险标志和警示语。

7.放射源罐在准直孔打开(即工作条件)时的立体角左右为16度,上下为5.4度,在此范围内应设置危险标志,严禁人员进入。

8.放射源罐及其附近不得有淋水、煤尘堆积。

9.无论使用或不使用放射源,在塞子旋到固定位置后必须插上销子且上锁,严禁将铅罐塞子从铅罐中拔出,防止丢失放射源。

10.放射仪器在较长时间停止使用时,必须通知放射管理人员或维修人员关闭放射源并上锁,以确保安全。

11.现场保管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现场交接班,认真填写当班放射源的使用情况。

12.保管人员、维修人员发现放射源在使用中有异常现象、损坏、丢失或被盗时,应立即向保卫部门及相关部门汇报。

13.放射源长期不用或放射源强度不够时不能使用,不得自行随意处理。

三.放射源的使用

1.使用放射源时,先把锁打开,拔掉销子将铅塞子旋转180度,使扁平长方孔位于上方,再插上销子锁好。

2.不使用时,把锁打开,拔掉销子,将铅塞旋转180度,使扁平长方孔位于下方,插上销子锁好。

3.在任何情况下,严禁将铅罐塞子从铅罐中拔出。

本管理制度从下发之日起严格执行。

射线管理制度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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