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录
伤害管理制度是一套旨在预防和管理企业内部及工作中可能出现的身体伤害和心理伤害的规章制度。它涵盖了员工的安全培训、工作环境评估、事故报告与处理、工伤保险等多个环节,旨在保障员工的健康与安全,维护企业的稳定运营。
包括哪些方面
1. 安全培训:定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2. 工作环境评估:定期检查工作场所的安全条件,识别潜在风险,并采取措施消除或降低这些风险。
3. 事故报告与处理:建立快速有效的事故报告机制,确保事故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
4. 个人防护设备:为员工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并确保其正确使用。
5. 工伤保险:为全体员工购买工伤保险,保障其在工作期间受伤后的权益。
6. 康复与复职计划:为受伤员工提供康复支持,并协助其回归工作岗位。
7. 心理健康关怀:关注员工的心理健康,提供必要的心理咨询服务和支持。
重要性
伤害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一方面,它可以降低员工受伤的风险,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提高员工的工作满意度和忠诚度。另一方面,减少工伤事故可以降低企业的经济损失,避免因事故导致的生产中断和声誉损害。此外,符合国家相关法规要求,也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体现,有助于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
方案
1. 建立全面的安全管理体系:制定详细的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各部门和员工的安全职责。
2. 定期安全检查:由专门的安全团队进行周期性的现场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安全隐患。
3. 实施动态风险评估:针对新设备、新工艺引入的风险进行评估,并调整相应的安全措施。
4. 强化安全培训:通过模拟演练、案例分析等方式,提升员工的安全技能和应对能力。
5. 建立事故应急响应机制:设立事故应急小组,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迅速响应。
6. 关注员工心理健康:设立员工援助计划,提供心理咨询服务,预防和解决工作压力引发的问题。
7. 定期回顾与改进:定期评估伤害管理制度的执行效果,根据反馈进行必要的调整和完善。
通过上述方案的实施,企业能够构建一个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促进员工和企业的共同发展。
伤害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建筑施工企业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
根据《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也是保护建筑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转移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建设部于2003年5月23日公布了《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3]107号),从九个方面对加强和规范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提出了较详尽的规定,明确了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同时,还对保险期限、金额、保费、投保方式、索赔、安全服务及行业自保等都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其内容如下:
1.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已在企业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从事现场施工时仍可参加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附加险要求。
2.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因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3.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最低保险金额。最低保险金额要能够保障施工伤亡人员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施工企业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时,投保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此标准。
4.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
保险费应当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保险费应当由施工企业支付,施工企业不得向职工摊派。
施工企业和保险公司双方应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根据各类风险因素商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率,提倡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差别费率可与工程规模、类型、工程项目风险程度和施工现场环境等因素挂钩。浮动费率可与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等因素挂钩。对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安全业绩好的企业可采用下浮费率;对安全生产业绩差、安全管理不善的企业可采用上浮费率。通过浮动费率机制,激励投保企业安全生产的积极性。
5.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
施工企业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完投保手续。鉴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工艺流程中各工种调动频繁、用工流动性大,投保应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工程项目中有分包单位的由总承包施工企业统一办理,分包单位合理承担投保费用。业主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由承包企业直接办理。
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监督管理,把在建工程项目开工前是否投保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情况作为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重要内容之一;未投保的工程项目,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后,应将投保有关信息以布告形式张贴于施工现场,告之被保险人。
6.关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索赔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应规范和简化索赔程序,搞好索赔服务。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引导投保企业在发生意外事故后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使施工伤亡人员能够得到及时、足额的赔付。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置专门电话接受举报,凡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企业和工程项目负责人隐瞒不报、不索赔的,要严肃查处。
7.关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安全服务
施工企业应当选择能提供建筑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事故防范等安全服务和有保险能力的保险公司,以保证事故后能及时补偿与事故前能主动防范。目前还不能提供安全风险管理和事故预防的保险公司,应通过建筑安全服务中介组织向施工企业提供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相关的安全服务。建筑安全服务中介组织必须拥有一定数量、专业配套、具备建筑安全知识和管理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
(十)、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制
使发生的事故得到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并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在管理、服务和储存、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影响环境、人身安全、健康和财产损失的事故。
1.职责
(1)项目组织成事故调查组,并对事故责任者作出处理决定。
(2) 部门主管及时通知或报告管辖范围内发生本制度规定的各类事故;组织管辖范围内的事故调查或如实反映事故情况,协助事故调查。
(3)安全环保办参与事故调查;制定、修订本制度,协助行政部组织员工学习、培训并熟悉木制度;建立事故档案,综合统计各类事故。
(4) 员工代表在事故的调查处理过程中,维护员工正当利益。
(5) 员工及时如实逐级通知或报告发生的各类事故,协助事故调查。
2.工作程序
(1) 事故分类(包括因第三者责任造成的事故)
(2) 生产(工艺)事故:因违反工艺操作规程和误操作等造成物料损失或影响生产运行和停产的事故
(3) 设备事故:指设备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2小时以和修复费用达200 元(不含本数)以上的事故。
(4) 交通事故:凡涉及公司车辆因违反交通规则或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车辆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5) 伤亡事故:指公司雇佣员工在生产劳动和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等事故,具体认定如下
a )员工在企业生产活动场所涉及到的区域,由于生产存在的危险因素的影响而发生伤亡;
b )员工在生产区域外,执行公司所交给的工作任务时,在其工作时问和工作地点内,由于企业设务或劳动条件不良而引起的伤亡。
c )员工甲地赴乙地执行任务或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应负责的伤亡事故。
d )经请示劳动部门确认的其它伤亡事故。
(6) 泄漏(环境污染)事故:因意外或违章作业、误操作造成物料泄漏或污染水域、空气事故。
(7)火灾事故:指凡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为火灾事故。
(8) 爆炸事故:指发生化学或物理爆炸,造成人身伤害或财物损失的事故。
(9)未遂事故:由十各种原因,己构成发生事故条件,因及时发现处理,未造成后果的为未遂事故。
3.事故等级
(1)一级事故
a )人员死亡、重伤、急性中毒和轻伤休息超过105 个工作日以上的;
b )火灾、爆炸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不含本数);
c )因物料泄漏对环境造成危害或直接经济损失5 万元以的;
d )环境污染造成较人或严重危害和引起厂群冲突的;
e )人群发生中毒症状或人员中毒死亡的;
f )其他经济损失10000 元(不含本数)以上的事故。
4. 二级事故
a )轻伤休息7 个工作日以上(不含本数), 105 个工作日以下的;
b )火灾、爆炸造成直接经济1000 元以下的(含本数);
c )泄漏物料50 公斤以上的;
d )发生中毒症状的;
e )经济损失1000 元(不含本数)以上,10000 元(含本数)以下的。
5.三级事故
a )轻伤休息在7 个工作日(含本数)以下的;
b )泄漏物料50 公斤以下的‘
c )其他损失在200 元以上(不含本数)1000 元(含本数)以下;
6.事故报告
(1)发生三级事故,当事人或发现者应立即向班组长、项目经理报告;部门经理在了解事故概况后,应在4 小时内向安全环保办报告,并在2 日内完成《 事故调查报告表》 的填写交安全环保办确认,结果由事故发生部门和安全环保办统计保存。
(2) 发生二级以上事故,必须保护好现场,所在部门经理应立即向公司报告,并通知安全环保办,部门经理在3 日之内完成《 事故调查报告表》 的填写交安全环保办确认,结果由事故发生部门和安全环保办统计保存。
(3)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按《 应急计划》 报警。
(4)发生死亡、死亡事故和(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公司立即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7.事故调查
(1) 一、二级事故调查
a )员工必须在3 天内填写《 事故调查报告表》 ,应清楚写明事故发生的经过,特殊情况可叫其它人代写,组长和部门主管签署意见后,再交安全环保办认定;
b )项目经理部指定由事故调查小组调查的事故,调查小组负责查明事故发生的过程、原因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或建议。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有关部门和人员了解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调查人员应与发生的事故无利害关系。
(2) 三级事故由各事故管理部门负责调查,员工必须在2 天内填写《 事故调查报告表》 ,应清楚写明事故发生的经过,特殊情况可叫其它人代写,组长和部门主管签署意见后,再交安全环保办认定。
(3)需政府部门调查的事故,依照法律、法规对本公司事故调查组协助政府部门进行事故一调查。
8. 事故处理
(1)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应按照《 纠止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并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吸取事故教训。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a )因未研究解决存在不安全隐患而造成事故的;
b )因操作规程不健全,员工无章可循造成事故的:
c )未按要求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或员下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即上岗作业,造成事故的;
d )因设备超过检修期限运行或设备有缺陷,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e )作业环境不安全,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者或有关人员的责任:
a )因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
b )因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
c )因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擅自启动设备,造成事故的;
d )发现有发生事故危险的紧急情况,不立即报告,不积极采取措施,因而未避免事故发生或减轻损失的;
e )未按本制度及时报告事故的。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有关人员从重处罚:
a )对发生的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
b )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或嫁祸于人的:
c )事故发生后,因不负责任,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造成更人事故的;
d )事故发生后,所在部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未认真吸取教训,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e )滥用职权,擅白处理或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5)对事故责任者视其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撤职、留用察看、辞退或开除等行政处分,可并处经济处罚。
(6)事故责任者触犯法律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对于比较严重的事故,公司安全环保办要发布通告,以便广大员工吸取教训。
(8) 事故处理结果及相应记录交安全环保办汇总保存,建立事故档案。
第2篇 风电场防止人身伤害管理制度
为防止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风电场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风电场各岗位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入场的职工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必须学习规程的有关部分,并经过考试合格。才能进入生产现场。
2、进入生产现场必须戴安全帽,安全帽带要系好。
3、电气操作必须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
4、高压设备发生接地时不得接近故障点,进入上述范围必须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
5、巡视高压设备时,不得进行其他工作,不得移开或越过遮拦。雷雨天需要检查室外高压设备时,必须穿绝缘鞋,不得靠近避雷器和避雷针。
6、装卸高压熔断器(保险)必须戴护目镜和绝缘手套,必要时使用绝缘夹钳,并站在绝缘垫上。
7、电气设备停电后,即使是事故停电,在未拉开有关刀闸和做好安全措施以前,不得触及设备或进入遮拦,以防突然来电。
8、工作时必须穿符合工作要求的工作服。
第3篇 校园意外伤害应急管理制度
为加强小学校园安全监管工作,落实具体管理责任,杜绝安全事故发生,落实校园安全监管具体措施:
1、明确校园安全监管责任范围及责任人,落实安全工作众人挑,人人肩上有指标的安全监管责任制,具体内容见《附表》。
2、每周教工例会和班会必须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各处室要健全职能范围的安全管理制度,并贯彻落实到位,做到警钟常鸣,警示不懈,时时做好应急准备教育工作,形成人人注意安全,个个参与防范的校园良好安全生产氛围。
3、师生上下楼梯要求靠右行,相互礼让不拥挤,进出校门自觉下车,骑摩托车要戴头盔等,避免因拥挤而造成的不安全事故的发生。
4、有关安全监管责任人要对本监管的责任范围工作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或报告相关责任人调处。同时,对监管项目的排查及处理情况,要建立排查安全台帐,并视情况严重程度,进行有效处理,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三、突发事件的处理程序和惩戒
1、如突发事件一经发生,在场的领导、教师,应首先组织学生离开事发现场,及时向安全领导小组汇报,保护好现场;若有伤员,以抢救伤员为主;其次安全领导小组接到通知后,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到场处置,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再是稳定师生,勘察现场,制定方案,慰问受伤人员,调查事发原因,按规定进行处理。
2、凡责任人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责任事故的,要承担一切应负监管责任,接受党纪、政纪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同时,实行“一票否决”制度,责任人年度内不能评优评模、职务晋升和评聘职称等。
相关推荐:
学校绿色网吧管理制度
校本培训管理制度
卫星接收站管理制度
前厅部仪容仪表管理制度
第4篇 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
根据《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也是保护建筑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转移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建设部于2003年5月23日公布了《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3]107号),从九个方面对加强和规范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提出了较详尽的规定,明确了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同时,还对保险期限、金额、保费、投保方式、索赔、安全服务及行业自保等都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其内容如下:
1.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已在企业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从事现场施工时仍可参加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附加险要求。
2.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因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3.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最低保险金额。最低保险金额要能够保障施工伤亡人员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施工企业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时,投保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此标准。
4.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
保险费应当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保险费应当由施工企业支付,施工企业不得向职工摊派。
施工企业和保险公司双方应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根据各类风险因素商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率,提倡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差别费率可与工程规模、类型、工程项目风险程度和施工现场环境等因素挂钩。浮动费率可与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等因素挂钩。对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安全业绩好的企业可采用下浮费率;对安全生产业绩差、安全管理不善的企业可采用上浮费率。通过浮动费率机制,激励投保企业安全生产的积极性。
5.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
施工企业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完投保手续。鉴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工艺流程中各工种调动频繁、用工流动性大,投保应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工程项目中有分包单位的由总承包施工企业统一办理,分包单位合理承担投保费用。业主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由承包企业直接办理。
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监督管理,把在建工程项目开工前是否投保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情况作为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重要内容之一;未投保的工程项目,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后,应将投保有关信息以布告形式张贴于施工现场,告之被保险人。
6.关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索赔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应规范和简化索赔程序,搞好索赔服务。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引导投保企业在发生意外事故后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使施工伤亡人员能够得到及时、足额的赔付。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置专门电话接受举报,凡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企业和工程项目负责人隐瞒不报、不索赔的,要严肃查处。
7.关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安全服务
施工企业应当选择能提供建筑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事故防范等安全服务和有保险能力的保险公司,以保证事故后能及时补偿与事故前能主动防范。目前还不能提供安全风险管理和事故预防的保险公司,应通过建筑安全服务中介组织向施工企业提供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相关的安全服务。建筑安全服务中介组织必须拥有一定数量、专业配套、具备建筑安全知识和管理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5篇 k小学校园意外伤害应急管理制度
为加强小学校园安全监管工作,落实具体管理责任,杜绝安全事故发生,落实校园安全监管具体措施:
1、明确校园安全监管责任范围及责任人,落实安全工作众人挑,人人肩上有指标的安全监管责任制,具体内容见《附表》。
2、每周教工例会和班会必须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各处室要健全职能范围的安全管理制度,并贯彻落实到位,做到警钟常鸣,警示不懈,时时做好应急准备教育工作,形成人人注意安全,个个参与防范的校园良好安全生产氛围。
3、师生上下楼梯要求靠右行,相互礼让不拥挤,进出校门自觉下车,骑摩托车要戴头盔等,避免因拥挤而造成的不安全事故的发生。
4、有关安全监管责任人要对本监管的责任范围工作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或报告相关责任人调处。同时,对监管项目的排查及处理情况,要建立排查安全台帐,并视情况严重程度,进行有效处理,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三、突发事件的处理程序和惩戒
1、如突发事件一经发生,在场的领导、教师,应首先组织学生离开事发现场,及时向安全领导小组汇报,保护好现场;若有伤员,以抢救伤员为主;其次安全领导小组接到通知后,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到场处置,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再是稳定师生,勘察现场,制定方案,慰问受伤人员,调查事发原因,按规定进行处理。
2、凡责任人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责任事故的,要承担一切应负监管责任,接受党纪、政纪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同时,实行“一票否决”制度,责任人年度内不能评优评模、职务晋升和评聘职称等。
第6篇 防止人身伤害管理制度
1.目的
加强作业环境和作业现场安全管理,防止坠物打击、物体撞击、碰击、摔倒、滑倒等伤害,确保人身安全。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厂区、作业现场及办公环境中空中坠物、高空摔伤、物体打击、碰伤、撞击、摔倒、滑倒等危险伤害。
3.引用文件
gb/t28001:2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规范》
4.术语
高空作业:指在距离坠落高度2米以上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5.职责
5.1各分厂、维修加工中心负责各自区域内安全设施的设立、维护、现场定置管理及日常检查;负责对员工进行安全知识教育。
5.2各部门负责各自办公场所内物品的摆放、环境卫生的清理及员工的安全教育。
5.3生产装备部负责高空危险作业的审批和现场工作环境安全性的监督和检查。
5.4全体员工按照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提高自身安全防范意识。
6.工作流程
6.1高空作业
6.1.1在进行房顶及墙面维护、高处架线、大型机床顶部维修等高空危险作业活动时。责任部门(包括承包任务单位、个人)应到生产装备部办理危险作业审批手续。经生产装备部现场检查后,提出意见,报ohs管理者代表批准,方可进行作业。
6.1.2若情况紧急,来不及履行审批手续时,必须口头(电话)请示ohs管理者代表,经同意后,方可进行作业。责任单位应有负责人在现场指挥,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并应立即通知生产装备部。
6.1.3从事高空危险作业的人员应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并经过安技教育后,具有本作业所需的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及其实践经验。
6.1.4高空危险作业时,要穿戴好防护用品,检查登高梯、扶手、拉杆、安全带等防护设施、用具是否完好、牢固可靠,符合安全要求;检查作业现场周围空间以及不安全的物件摆放,确认安全后,方可登高作业。
6.1.5作业过程中,要指派作业监护人员,负责现场作业安全。应时常警惕,作业前、作业中严禁酒后登高作业;作业人员应将所用的工具、配件摆放至安全地方,防止坠物打击下面作业或行人。
6.1.6作业区域要整洁,道路畅通,要有明显标志和告示。
6.1.7作业完成后,应进行现场整理和清点,并向生产装备部报告。
6.2地面及人行道安全
6.2.1厂区及车间现场地面及办公楼道应保持平整,无凹陷、突起等障碍,地面过道无垃圾、杂物,无积水,防止人员行走时绊倒摔伤。
6.2.2现场人行道应畅通,并且安全线明确标识;人行道两边的工件材料及物料区摆放整齐有序,不准歪斜、摇晃、伸出等现象。
6.2.3现场设备地坑盖(钢板)、木踏板等应完好,并防滑,不准有卷角、卷边、破损现象。
6.2.4设备周围的料、件应摆放整齐有序,不准歪斜、摇晃、超高堆放,机床与墙面处应保持适当间距,不准有杂物堆放。
6.2.5墙面的电风扇高度应不低于2米处,配电箱应完好,始终处于关闭状态,电线线路应完好无损。
6.2.6人行道应有明确指示,对于不能行人的地方,应有禁止行人的标识。
6.2.7进入作业现场人员应按规定穿戴好防护用品,尽量避免在狭窄或不安全的区域穿越。
6.2.8 外来人员进厂应进行登记,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对其进行相应的安全知识教育,公司的安全注意事项等,并指派专人引导其进入作业场所6.3物料的搬动、装卸
6.3.1在物料的搬动、装卸过程中应加强自我保护,穿戴好劳保用品,防止物料掉落带来的损害。
6.3.2在搬动、装卸物料时,注意观察周围,事先让其他人员远离现场。
6.4 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依据《监测与测量管理程序》有关条款的要求执行。
第7篇 建康医院员工意外伤害(含感染化学放射等)管理制度
第三人民医院员工意外伤害(含感染、化学、放射等)管理制度
1. 医院应制定有防止与处理感染(包括化学、放射等)与职业损伤意外事件的管理文件,提供员工以遵循。
2. 医院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如: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的要求,制定有对员工遭受感染(包括化学污染)与职业损伤后的处理程序与整改措施。
3. 应能如实地追踪员工遭受感染与职业损伤的原因,制定有避免类似事件再发的措施。
4. 应有对员工进行遭受感染与职业损伤(含化学损伤等各类损伤)时紧急处理的基本知识与程序的教育和培训,使其能知晓相关的基本知识与程序。
第8篇 z小学校园意外伤害应急管理制度
为加强小学校园安全监管工作,落实具体管理责任,杜绝安全事故发生,落实校园安全监管具体措施:
1、明确校园安全监管责任范围及责任人,落实安全工作众人挑,人人肩上有指标的安全监管责任制,具体内容见《附表》。
2、每周教工例会和班会必须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各处室要健全职能范围的安全管理制度,并贯彻落实到位,做到警钟常鸣,警示不懈,时时做好应急准备教育工作,形成人人注意安全,个个参与防范的校园良好安全生产氛围。
3、师生上下楼梯要求靠右行,相互礼让不拥挤,进出校门自觉下车,骑摩托车要戴头盔等,避免因拥挤而造成的不安全事故的发生。
4、有关安全监管责任人要对本监管的责任范围工作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或报告相关责任人调处。同时,对监管项目的排查及处理情况,要建立排查安全台帐,并视情况严重程度,进行有效处理,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三、突发事件的处理程序和惩戒
1、如突发事件一经发生,在场的领导、教师,应首先组织学生离开事发现场,及时向安全领导小组汇报,保护好现场;若有伤员,以抢救伤员为主;其次安全领导小组接到通知后,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到场处置,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再是稳定师生,勘察现场,制定方案,慰问受伤人员,调查事发原因,按规定进行处理。
2、凡责任人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责任事故的,要承担一切应负监管责任,接受党纪、政纪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同时,实行“一票否决”制度,责任人年度内不能评优评模、职务晋升和评聘职称等。
第9篇 高炉炉前岗位作业人员防渣/铁喷溅伤害管理制度
1、 开口遇潮泥时人员先闪开,待撤回开口机后,用风吹干潮泥,开口时人员撤开铁口喷溅范围。
2、 炉前工劳保护品齐全,穿戴规范。
3、 出铁过程中吹氧气时躲开铁口正前方,吹氧管必须使用9米的,应在铁口夹角内完成吹铁口工作。
4、 堵铁口时人员全部撤离铁口区域,防止堵铁口时溅渣伤人。
5、 加覆盖剂时,禁止大力向主沟内扔,防止溅渣铁伤人。
3.6煤气设施翻盲板、维修作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6.1接到任务后,制订安全预案,明确责任人。
3.6.2操作人员劳保护品必须穿戴齐全.
3.6.3操作人员必须正确、熟练佩戴空气呼吸器。
3.6.4操作人员必须携带灵敏可靠的煤气报警仪.
3.6.5两米以上高空作业无防护栏、操作平台时必须系好安全带,且高挂低用。
3.6.6现场配备两具灭火器。
3.6.7在煤气岗位动火作业前,必须由车间安全员安全确认,按公司煤气分级管理程序办理手续,同意后方可进行作业,否则不准进行动火作业。
3.6.8工作前必须检查空气呼吸器瓶身、阀门、面罩、输气管等部位有无破损,压力是否正常有效,如有破损泄漏,禁止使用。
3.6.9作业前检查、疏散作业现场内所有无关人员,作业现场周围40米以内禁止任何人动火作业、逗留,并且禁止一切火源。
3.6.10当有煤气泄漏时,挂牌警示,并及时疏散无关人员40米以外.
3.6.11出现煤气事故,严格按煤气事故应急处理原则进行处理。
3.6.12自始至终整个过程必须设专人指挥. 当班调度、、当班工长、班长必须在现场做安全监护.
3.6.13严禁用铁器敲击管道及所有阀类,以免碰撞产生火花产生煤气着火,必要时必须用木棰或铜锤.
3.6.14吹扫时,先关闭通往排水器的闸阀,防止氮气将排水器击穿泄漏煤气,开氮气阀门一定要采取渐开的方式,严禁一次全开,以免鼓破泄爆膜.
3.6.15氮气吹扫完毕,必须将其软管与煤气管道立即断开
3.6.16操作结束后,用煤气报警仪检测各盲板阀、蝶阀、泄爆膜及其他阀类是否泄漏,如有泄漏,报告上级领导,视情况重新翻盲板操作。
第10篇 防止人身伤害管理标准制度
防止人身伤害管理标准
1范围
1.1本管理标准规定了相关的标准引用、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方法、检查与考核。
1.2本标准适用于湖北襄樊发电公司范围内防止人身伤害的管理。
2引用标准
2.1《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热力和机械部分)。
2.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火力发电厂)。
2.3《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华电集团)。
3管理职能
3.1安监部是公司本标准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对有关部门贯彻本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电部、检修部、经营部、生技部、各生产协作单位配合做好本标准的管理工作。
4管理内容与方法
4.1为了切实保证公司全体员工在电力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与健康,有效防止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实现“无违章”企业,制订本标准。
4.2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4.2.1严格执行公司制订的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做到有章可循、有人负责、重奖重罚。
4.2.2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包括:
4.2.2.1《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标准》
4.2.2.2《安全生产管理标准》
4.2.2.3《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标准》
4.2.2.4《安全教育培训管理标准》
4.2.2.5《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标准》
4.2.2.6《安全工器具管理标准》
4.2.2.7《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管理标准》
4.2.2.8《工作票、操作票管理标准》
4.2.2.9《临时工安全管理标准》
4.2.2.10《反违章管理标准》
4.3安全教育培训
4.3.1新入厂生产人员(包括公司招聘的从事生产工作的员工、临时工,以及来公司的实习、代培人员)必须经过公司、部门和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工作。
4.3.2在岗人员调入其他生产部门,应重新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4.3.3在岗生产人员应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现场考问、反事故演习、技术问答、事故预想等现场培训活动。
4.3.4离开运行岗位三个月及以上的值班人员,必须经过熟悉设备系统、熟悉运行方式的跟班实习,并经《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再上岗工作。
4.3.5生产人员调换岗位、所操作设备或技术条件发生变化,必须进行适应新岗位、新操作方法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实际操作训练,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4.3.6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4.3.7所有生产人员都应学会触电、窒息急救法、心肺复苏法,并熟悉有关烧伤、烫伤、外伤、气体中毒等急救常识。
4.4生产现场安全文明工作准则
4.4.1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程、规范、规章制度,服从管理和检查。
4.4.2尽可能不去非本职工作作业区,更不能干非本职的工作。
4.4.3进入生产现场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办公室、控制室、值班室除外),女职工的辫子、长发必须盘入帽内,禁止穿拖鞋、凉鞋、高跟鞋、裙子。
4.4.4工作时必须穿着工作服,衣服和袖口必须扣好,禁止戴围巾。高处作业必须正确佩挂安全带。
4.4.5严禁酒后作业、酒后驾车,不准在生产现场嬉闹、睡觉、闲谈及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4.4.6不准带小孩或闲杂人员进入生产现场。
4.4.7进入制氢室、油罐区等易燃易爆的区域,自觉关闭移动电话,不准携带火种,不准穿钉有铁掌的鞋子。
4.4.8严禁损坏或随意移动生产现场的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安全标示牌。
4.4.9不准乱扔乱倒生活或工业垃圾、杂物。
4.4.10不准损坏花草、树木。
4.5安全设施管理要求
4.5.1生产现场的安全标志、设备及安全工器具标志、安全警示线、安全防护严格按照《电力生产企业安全设施规范手册》的图形规范和配置规范实施。
4.5.2消防设施的管理责任到人,做到定人、定岗、定措施。
4.5.3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为员工提供合格、规范的劳动防护用品。
4.5.4建立健全安全工器具的购置、配备、保管、检查试验、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保证安全工器具使用安全、可靠。
4.6人身伤害防范措施
4.6.1防止触电伤害的防范措施
4.6.1.1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和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是防止工作中人身遭受触电伤害的基本措施。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包括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包括停电、验电、装设接地线、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拦。
4.6.1.2防止突然来电造成触电,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到“五不接班”,即:交接不清不接班、设备状态不清不接班、检修情况不清楚不接班、系统改变情况不清不接班、设备停电目的不清不接班。
4.6.1.3防止走错间隔及误操作造成对停电检修设备误送电,值班人员对运行方式必须按班交接清楚,特别是在停、送电操作中必须按变化后的运行方式填写、审查操作票和办理工作票;在填写操作票时要对照运行方式、对照设备实际状态(如断路器、隔离开关的运行位置)、以及设备的位置对照接线图,确保正确无误;操作过程中,对操作票内容或是操作中的其他问题发生疑问时,应立即向值长汇报,把疑问弄清楚再进行操作,即使是很小的疑问也必须弄清楚后方可继续操作,切不可自作主张擅自操作。
4.6.1.4在室外高压设备上工作,应在工作地点四周做好围栏,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在室内高压设备上工作,应在间隔两旁和对面间隔的遮拦上以及禁止通行的过道上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在工作地点要悬挂“在此工作”的标示牌。
4.6.1.5在高压线路下方进行作业时,必须熟知线路的电压等级和应保持的最小安全距离,并应有专人监护。
4.6.1.6防止电气设备绝缘老化、损坏而发生碰壳触电,定期对电气设备测绝缘,定期对接地电阻进行测试。对工作条件差的环境,与电气设备接触的人员应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
4.6.1.7使用电气工器具前必须检查绝缘是否合乎要求,使用时不准提着导线,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定期对电气工器具测试绝缘。
4.6.2防止机械伤害的防范措施
4.6.2.1机器的转动部分必须装有防护罩或其他防护设备,露出的轴端必须设有护盖,以防绞卷衣服。禁止在机器转动时,从靠背轮和齿轮上取下防护罩或其他防护设备。
4.6.2.2在机器完全停止以前,不准进行修理工作。修理中的机器应做好防止转动的安全措施,如切断电源、风源、水源、汽源,关闭有关闸板、阀门,挂上警示牌,必要时还应采取可靠的制动措施。(上锁)
4.6.2.3不准在可能突然下落的设备下面进行工作,如工作确实需要在这些设备下面进行检修工作时,应先做好防止突然下落的安全措施。
4.6.2.4禁止在运行中清扫、擦拭和润滑机器的旋转和移动部分,禁止把手伸入栅栏内。
4.6.3防止烧烫伤害的防范措施
4.6.3.1尽可能避免靠近和长时间停留在可能受到烫伤的地方,如汽、水、燃油管道的法兰盘、阀门,煤粉系统和锅炉的人孔、检查孔及防爆门、安全门、除氧器、热交换器、汽鼓的水位计等处。如工作需要必须在这些处所长时间停留,应做好安全措施。
4.6.3.2禁止穿着尼龙、化纤或棉、化纤混纺的衣料制做的衣服工作,以防遇火燃烧加重烧伤程度。
4.6.3.3除焦时工作人员必须穿着防烫伤的工作服、工作鞋,戴防烫伤的手套和必要的安全用具。
4.6.3.4搬运和使用浓酸或强碱性药品的工作人员,应熟悉药品的性质和操作方法,根据工作需要戴口罩、橡胶手套、防护眼镜,穿橡胶围裙、长筒胶靴(裤脚须放在靴外)。
4.6.4防止高处落物打击及高处坠落的防范措施
4.6.4.1高处作业场所的栏杆、护板、孔洞盖板必须完好,作业中如需取掉孔洞盖板,必须装设临时围栏和悬挂标志牌,工作结束后立即恢复原状。
4.6.4.2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安全带应挂在上方的牢固可靠处,严禁酒后从事高处作业。
4.6.4.3高处作业传递物品时严禁抛掷,工件、边角料应放置在可靠的地方或用铁丝绑牢并有防止坠落的措施。
4.6.4.4高处作业时不得坐在平台、孔洞边缘,不得坐在栏杆上,不得躺在高处作业场所走道板或安全网内休息。
4.6.5防止中毒窒息的安全措施
4.6.5.1工作人员进入燃烧室、烟道前应充分通风,不准进入空气不流通的内部进行工作。检修的锅炉应做好隔断措施防止炉烟、热风、煤粉或油、汽漏入炉膛。
4.6.5.2进入电缆沟、疏水沟、下水道等处工作前,必须检查这些地点是否安全,通风是否良好,有无有毒气体存在。
4.6.5.3工作人员进入容器、槽箱内部作业时应加强通风,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其中一人在外面监护。在可能发生有害气体的情况下,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三人,其中二人在外面监护。监护人应站在能看到或听到容器内工作人员的地方,监护人不准同时担任其他工作。
4.6.5.4若容器或槽箱内存在有害气体或存在有可能发生有害气体的残留物质,须先进行通风,把有害气体或可能发生有害气体的物质清除后,工作人员始可进内工作。
4.6.5.5在关闭容器、槽箱的人孔门前,工作负责人必须清点人员和工具,检查确无人员、工具、材料等遗留在内,才可关闭。
4.6.6防止起重作业中人身伤害的防范措施
4.6.6.1起重指挥人员必须熟悉所指挥起重机械的技术性能,负责载荷重量的计算和正确选择索具、吊具,预想可能发生的危险并采取必要的措施。
4.6.6.2起吊负载时,先用微动信号指挥,负载离开地面约100毫米时停止起升,悬吊数分钟进行检验,确认安全无误后,再以正常速度起升。
4.6.6.3当多人绑挂同一负载时,指挥起吊前应先确认各点绑挂正确后,方可由指挥人员一人指挥起吊。
4.6.6.4重大的起重、运输项目,应编制详细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在作业前由技术人员向全体工人作详细交底。
4.6.6.5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并应有施工技术负责人在场指导,否则不得施工。
a)吊物重量达到起重机械额定起重量的95%。
b)两台及两台以上起重机械抬吊同一物件。
c)起吊精密物件、起吊不易吊装的大件或在复杂场所进行大件吊装。
d)起重机械在输电线路下方或附近工作。
4.7常见违章现象
4.7.1非电工从事电气作业或不具备带电作业资格人员进行带电作业;
4.7.2电气倒闸操作,不填写操作票或不执行监护制度;
4.7.3倒闸操作不核对设备名称、编号、位置、状态;
4.7.4防误闭锁装置解锁钥匙未按规定保管使用;
4.7.5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具和电气工具;
4.7.6装设接地线前不验电,装设的接地线不符合安规要求;
4.7.7设备检修,不办理工作票或不执行工作监护制度,工作人员擅自扩大工作范围;
4.7.8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参加检修工作,不进行监护或离开检修现场不指定代理人;
4.7.9跨越安全围栏或超越安全警戒线;
4.7.10使用电动工具金属外壳不接地,不戴绝缘手套;
4.7.11电气设备检修,约时停送电;
4.7.12设备检修完毕,未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就恢复设备运行;
4.7.13在带电设备附近进行起吊作业,安全距离不够或无人监护;
4.7.14在电缆沟、隧道、夹层或金属容器内工作,不使用安全电压行灯照明或无人监护;
4.7.15电力设备拆除后,仍留有带电部分未处理;
4.7.16高处作业未使用安全带或安全带未挂在牢固的构件上;
4.7.17使用未经验收合格的脚手架,沿绳索攀爬脚手架、竖井架等;
4.7.18在高处平台、孔洞边缘工作或休息时倚靠栏杆或在栏杆上坐立;
4.7.19擅自拆除孔洞盖板、栏杆、隔离层或拆除上述设施不设明显标志并及时恢复;
4.7.20搭乘载货吊笼上下;
4.7.21凭借栏杆、脚手架、瓷伴等起吊物件;
4.7.22使用未按定期试验合格的登高工具;
4.7.23梯子架设在不稳固的支持物上进行工作;
4.7.24绳梯未挂在可靠的支持物上,使用前未认真检查;
4.7.25进入生产现场不戴或不正确佩戴安全帽;
4.7.26高处危险作业区下方未装设牢靠的安全网;
4.7.27高空作业人员不用绳索传递工具、材料,随手上下抛掷东西,或高空作业的工器具无防坠落措施;
4.7.28在起吊物的下方、正在施工的高层建筑物、构筑物下方通过或停留;
4.7.29擅自穿越安全警戒区;
4.7.30不走通行道,跨越皮带或在皮带上站立;
4.7.31运行中将转动设备的防护罩打开,或将手伸入遮拦内,戴手套或用抹布对转动部分进行清扫或进行其它工作;
4.7.32在机械的转动、传动部分保护罩上坐、立、行走,或用手触摸运转中机械的转动、传动、滑动部分及旋转中的工件;
4.7.33转动设备停运检修,未覆行工作票手续和未采取防止误启动的措施;工作结束后未会同值班人员一起检查、确认工作人员撤离现场便启动设备;
4.7.34起重工作没有统一明确的指挥信号,非操作工操作起重设备;
4.7.35没有使用或不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如使用砂轮、车床不戴护目眼镜,使用钻床、打大锤时戴手套等;
4.7.36不正确着装,在现场穿高跟鞋、凉鞋、裤头、背心、裙子等,辫子或齐肩发未盘在工作帽(安全帽)内。
4.7.37起重机械制动、限位、信号、显示、保护装置失灵或有缺陷,起吊索具、承力部件未经试验,或存在缺陷;
4.7.38高处作业临空面未设防护栏杆或挡脚板,孔洞无盖板或围栏;
4.7.39在易爆、易燃区携带火种、吸烟、动用明火及穿带铁钉的鞋,在氢、油区使用铁制工具又无防止产生火花的措施;
4.7.40对有压力、带电、充油的容器及管道施焊;
4.7.41焊接切割工作前,未清理周围易燃物,工作结束后不清理遗留物;
4.7.42在易燃物品及重要设备上方进行焊接,下方无监护人,未采取防火等安全措施;
4.7.43在金属容器内同时进行电焊、气焊、气割或进行其它工作,入口处无人监护;
4.7.44进入炉膛、汽包、油罐及其它储存化学药品、隋性气体的容器前,没有进行充分的通风;
4.7.45消防器材挪作他用,不定期检查试验,工作人员不掌握相应的知识,不会使用消防器材;
4.8事故处置方案
4.8.1通讯电话
公司运行集控室电话:3698880
襄樊市火灾报警电话:119
襄樊市急救中心电话:120
4.8.2组建公司应急救援队伍如义务消防队,组织学习、演练、。
4.8.3触电现场急救
4.8.3.1迅速使触电者脱离电源,断开触电者接触的带电设备的开关、刀闸或其他断路设备,或设法将触电者与带电设备脱离。如果触电者所处的位置较高,应预先采取保证安全的措施,预防断电后人从高处摔下造成二次伤害的危险。
4.8.3.2判定触电者有无意识,触电者如神志清醒,应使其就地躺平,严密观察,暂时不要站立或走动。触电者如神志不清,应就地仰面躺平,且确保气道通畅,并用5秒时间判定伤员是否意识丧失。禁止摇动伤员头部呼叫。
4.8.3.3触电者如意识丧失,应在10秒内,用看、听、试的方法判断触电者呼吸心跳情况。
4.8.3.4触电者呼吸和心跳均停止时,应立即按心肺复苏法支持生命的三项基本措施:通畅气道、口对口(鼻)人工呼吸、胸外按压(人工循环),正确进行就地抢救。
4.8.3.5在抢救过程中,要每隔数分钟再判定一次,每次判定时间均不得超过5~7秒。在医务人员未接替抢救前,现场抢救人员不得放弃现场抢救(包括移动或送医院过程中)。
4.8.4创伤急救
4.8.4.1创伤急救原则上是先抢救,后固定,再搬运,并注意采取措施,防止伤情加重或污染。需要送医院救治的,应做好保护伤员措施后送医院救治。
4.8.4.2创伤急救包括止血、骨折急救、颅脑外伤急救、烧伤急救、冻伤急救、动物咬伤急救、溺水急救、高温中暑急救、有害气体中毒急救等。
4.8.4.3抢救前先使伤员安静平躺,判断全身情况和受伤程度,如有无出血、骨折和休克等。
4.8.4.4外部出血立即采取止血措施,防止失血过多而休克。外观无伤,但呈休克状态,神志不清或昏迷者,要考虑胸腹部内脏或脑部受伤的可能性。
4.8.4.5为防止伤口感染,应用清洁布片覆盖。救护人员不得用手直接接触伤口,更不得在伤口内填塞任何东西或随便用药。
4.8.4.6搬运时应使伤员平躺在担架上,腰部束在担架上,防止跌下。平地搬运时伤员头部在后,上楼、下楼、下坡时头部在上,搬运中应严密观察伤员,防止伤情突变。
5检查与考核
5.1安监部、公司领导负责监察各部门及有关单位对本标准实施情况,并按公司《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标准》进行考核。日常的考核管理由安监部具体负责。
6附则
6.1本标准由安监部负责提出。
6.2本标准由安监部负责起草。
6.3本标准由安监部负责解释。
6.4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11篇 风电场防止人身伤害的管理制度
为防止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风电场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风电场各岗位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入场的职工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必须学习规程的有关部分,并经过考试合格。才能进入生产现场。
2、进入生产现场必须戴安全帽,安全帽带要系好。
3、电气操作必须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
4、高压设备发生接地时不得接近故障点,进入上述范围必须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
5、巡视高压设备时,不得进行其他工作,不得移开或越过遮拦。雷雨天需要检查室外高压设备时,必须穿绝缘鞋,不得靠近避雷器和避雷针。
6、装卸高压熔断器(保险)必须戴护目镜和绝缘手套,必要时使用绝缘夹钳,并站在绝缘垫上。
7、电气设备停电后,即使是事故停电,在未拉开有关刀闸和做好安全措施以前,不得触及设备或进入遮拦,以防突然来电。
8、工作时必须穿符合工作要求的工作服。
第12篇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
根据《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也是保护建筑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转移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建设部于2003年5月23日公布了《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3]107号),从九个方面对加强和规范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提出了较详尽的规定,明确了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同时,还对保险期限、金额、保费、投保方式、索赔、安全服务及行业自保等都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其内容如下:
1.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已在企业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从事现场施工时仍可参加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附加险要求。
2.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因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3.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最低保险金额。最低保险金额要能够保障施工伤亡人员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施工企业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时,投保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此标准。
4.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
保险费应当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保险费应当由施工企业支付,施工企业不得向职工摊派。
施工企业和保险公司双方应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根据各类风险因素商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率,提倡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差别费率可与工程规模、类型、工程项目风险程度和施工现场环境等因素挂钩。浮动费率可与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等因素挂钩。对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安全业绩好的企业可采用下浮费率;对安全生产业绩差、安全管理不善的企业可采用上浮费率。通过浮动费率机制,激励投保企业安全生产的积极性。
5.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
施工企业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完投保手续。鉴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工艺流程中各工种调动频繁、用工流动性大,投保应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工程项目中有分包单位的由总承包施工企业统一办理,分包单位合理承担投保费用。业主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由承包企业直接办理。
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监督管理,把在建工程项目开工前是否投保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情况作为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重要内容之一;未投保的工程项目,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后,应将投保有关信息以布告形式张贴于施工现场,告之被保险人。
6.关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索赔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应规范和简化索赔程序,搞好索赔服务。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引导投保企业在发生意外事故后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使施工伤亡人员能够得到及时、足额的赔付。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置专门电话接受举报,凡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企业和工程项目负责人隐瞒不报、不索赔的,要严肃查处。
7.关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安全服务
施工企业应当选择能提供建筑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事故防范等安全服务和有保险能力的保险公司,以保证事故后能及时补偿与事故前能主动防范。目前还不能提供安全风险管理和事故预防的保险公司,应通过建筑安全服务中介组织向施工企业提供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相关的安全服务。建筑安全服务中介组织必须拥有一定数量、专业配套、具备建筑安全知识和管理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13篇 施工现场人员车辆出入管理规定车辆伤害应急措施
(一)承包单位的施工管理人员、施工技术人员、施工设备首次进入现场前必须由监理单位核验《职称证书》、《岗位证书》、《施工设备合格证》、《年检证》、《准用证书》及体检证明,并报建设(项目管理)单位备案、批准后,方可进入现场;
(二)禁止与本工程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特殊情况应由建设(项目管理)、监理或承包单位人员陪同进入;
(三)出入口由承包单位派人,并在建设(项目管理)单位的监督下负责守卫,严格监督检查所有人员、车辆的出入,并办理登记手续。
(四)除本工程材料、设备运输的车辆外,其他任何车辆未经许可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五)运送物资材料出场的车辆必须出示有关负责人签发的出场单,并由相应的工程管理人员核验出场材料是否与出场单一致。
(六)出场须自行清理、清洗轮胎,避免造成城市道路污染。因车辆污染城市路面所产生的责任由车辆驾驶人或使用人承担。
(七)当施工现场发生车辆伤害事件时,按以下程序组织救援:
1、应急措施原则
a. 抢救伤者要及时,体现时间就是生命;
b. 抢救方法得当,避免二次伤害;
c. 实施现场急救与送医院救治相结合的原则;
d. 送现场最近的医院救治的原则;
2、现场急救措施
2.1 收集信息和事故评价
a. 保持通讯畅通,信息及时沟通,随时掌握现场事态发展状况;
b. 确定事故类型、伤害形式和范围;
c. 确定人员伤害情况;
d. 掌握天气变化情况(电话咨询、气象预报);
e. 确定现有资源是否满足救援需要(人力、物资和设备),是否需要外援;
f. 根据上述情况启动应急预案,实施救援行动。
2.2 救护救援应急分队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第一时间赶到现场, 并和事发现场抢险小组一起把伤者转移到安全地带;
2.3 针对伤者的受伤情况采取有效的救护措施,避免搬运过程中的二次伤害。 2.4 与医院或急救中心及时取得联系,转送伤者,使伤者得到进一步的救治,减少伤亡。
2.5 为了救治工作的顺利进行,保卫组实施警戒工作保证抢险道路畅通。
3、人员自救及救治方法
3.1 外伤止血:由于事故可能引起出血,出血量大(达到总血量的 40%),就有生命危险。现场抢救时,首先采取紧急止血措施,然后再采取其他措施,常用的止血方法有:指压止血、加压包扎止血、加垫屈肢止血和止血带止血。
3.2 包扎:可以起到快速止血、保护伤口、防止污染作用,有利于转送和进一步治疗。常用方法有绷带包扎、三角巾包扎、尼龙网包扎自粘贴包扎。
3.3 骨折固定:为了使断骨不在加重,避免加重断骨对周围组织的伤害,减轻伤员的痛苦并便于搬运,常用夹板的方法来固定。搬运时应注意:
a. 下肢骨折需用担架;
b. 脊柱骨折,用门板或硬板担架,使伤者面向上。由 3-4 人分别用手托起头、胸、骨盆、腿部,动作一致平放在担架上,用布带将伤员绑在担架上,以防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