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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管理制度是一种规范城市居民行为、维护公共秩序、保障社会和谐的重要机制。它涵盖了公民道德、公共安全、环境卫生、交通管理、社区服务等多个方面,旨在提升市民的文明素质和生活质量。
包括哪些方面
1. 公民道德:强调市民应遵守的基本道德准则,如诚实守信、尊重他人、爱护环境等。
2. 公共安全:包括防火防盗、应急处理、公共设施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确保市民生命财产安全。
3. 环境卫生:规定垃圾处理、公共场所清洁、绿化养护等,保持城市整洁美观。
4. 交通管理:涉及交通规则、停车管理、公共交通秩序,确保道路畅通无阻。
5. 社区服务:提供社区活动、邻里关系协调、公共服务设施的使用和维护等指导。
重要性
市民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维护社会稳定:通过规范市民行为,减少冲突,促进社会和谐。
2. 提升城市形象:良好的市民行为能提升城市形象,吸引投资和游客。
3. 保障公共利益:制度的执行确保公共资源的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
4. 培养公民意识:市民通过遵守制度,逐渐形成良好的公民意识和责任感。
方案
1. 宣传教育:通过媒体、社区活动等方式,广泛宣传市民管理制度,提高公众知晓率。
2. 法规完善:定期评估制度的有效性,适时修订和完善相关法规,确保其适应社会发展。
3. 执行力度:强化执法力度,对违反制度的行为进行及时纠正和处罚,树立法律权威。
4. 公众参与:鼓励市民参与城市管理,如志愿服务、社区监督等,增强归属感。
5. 评价反馈:建立市民满意度调查机制,收集反馈,不断优化管理制度。
市民管理制度是构建和谐城市、塑造良好社会风尚的关键。通过全面的制度设计、有效的执行和公众的积极参与,我们有望实现一个更加有序、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
市民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市民医院退药管理制度
人民医院退药管理制度
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布实施的《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七章、第二十八条为保证患者用药安全,药品一经发出,除医方责任外,不得退换。之规定,结合精神病专科用药特点,特制定如下退药管理制度。
1、药品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凡属下列情况,一律不退
(1)无该药品的原始凭证,如本院发票、清单
(2)所退药品批号与我院该药品批号不符
(3)药品发出时间超过1个月,或3个月后过期的药品
(4)药品有特殊保存要求的,如:冷藏、密封等
(5)对包装封签有严格要求但已拆封的药品,如:口服制剂、拆零药品、气雾剂、药膏等
(6)因患者储存不当造成药品变质、药效受损的
(7)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按规定无偿回收)
2、符合下列情况的可酌情办理退药
(1)患者在依据医师处方用法用量的情况下,出现严重药物不良反应,致使患者无法继续服用
(2)因疾病诊断原因造成病人无法继续服用药品
(3)医师不当开具超量大处方或重复用药,患者要求退药
注:(1)注射剂、口服液体制剂、拆零药品不属此范围
(2)所退药品必须保持药品原包装完整(原包装未拆除)
3、退药流程
(1)开方医生填写退药单,并注明退药原因;提供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表或原始处方摘要
(2)门诊药师审核退药单,不良反应报告表或原始处方摘要,是否有符合退药要求
(3)门诊药师审核药品:原始配药发票、药品的效期、数量、质量,核对药品批号是否由本药房发出
(4)门诊药师登记原始配药发票、药品的效期、数量、外包装质量等,凭退药单有效配药发票和所退药品到门诊药房、收费处办理退药手续。
(5)每月财务科汇总退药单,交于医务科登记备案。
附:__人民医院退药单
第2篇 市民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人民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1、为严格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保证正常医疗工作需要,根据《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2、医院的主要领导要亲自把关,成立由分管院长负责,医务、护理、药学、保卫等部门参加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小组,定期组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管理的专项检查。与各科室主任签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安全使用责任书,层层落实,责任到人,确保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使用安全。
3、医院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只限医疗、科研教学需要,禁止非法使用、储存、转让、借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应建立采购、验收、储存、供应、使用、安全管理等制度,并严格执行。
4、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医务人员必须具有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经考核能正确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并经院领导批准有麻、精药品处方权者。
5、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要加强管理,严格执行五专管理要求,药剂科要做到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保险箱)、专用账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各部门要加强防盗措施。各临床科室要做到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清点核对交接班登记本。
6、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7、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处方应书写规范、字迹清晰,处方医师应签全名,配方应严格核对,配方和核对人员均应签名。
8、必须备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科室,须经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小组审批同意后,方可备用少量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科室不得随意增减备用数量。
9、凡有残留的麻醉药品,必须有两人以上监督下当面销毁,并填写麻醉药品残余量登记表,并将登记表附在麻醉药品处方后面。
10、各临床科室使用针剂及贴剂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后,一律凭空安瓿及废贴和完整的处方,由医务人员向药房领用。药房对回收的空安瓿及废贴进行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空安瓿及废贴回收、销毁登记表。
11、因抢救病人急需麻醉药品的,有关医疗单位和麻醉药品经营单位应立即迅速办理,但只限于该病例一次性使用剂量,手续不完备的,可事后补办。进行计划生育的医务人员经考核能正确使用麻醉药品的,在进行手术期间有麻醉药品的处方权。
12、在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过程中,如发现有质量问题或不良反应,应及时向药剂科反馈汇报,并及时处理。如发现失窃情况应及时向院长及卫生行政部门汇报。
13、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实行三级管理,从药库入库到门诊、病区使用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药库负责麻精药品的采购、入库验收、储存;门诊药房、病区药房负责麻精药品的发放、使用及每季度对备用科室的检查;麻精药品备用科室由护理部每日清点交接班。
附件: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安全使用责任书
第3篇 市民医院预约门诊管理制度
人民医院预约门诊管理制度
(一)我院预约门诊电话号码对全市公布:
内科门诊:__
儿科门诊:__
妇产科门诊:__
(二)各科预约门诊由专人负责登记、预约。如果负责预约的人员休息时,由值班护士代为预约。登记需详细,联系电话要两次核对并签字。
(三)相关人员在接预约电话时态度和蔼,文明用语,解答问题要耐心、详细。
(四)预约专家和专科医师因特殊情况不能来上班的,分诊护士必须做好解释工作,并联系被预约医师进行再次预约或介绍其他相应的专科医师给予接待就诊。
(五)对门诊预约病员,分诊护士根据不同情况适当予以优先就诊。
(六)医院将开展复诊现场预约和网上预约工作等多种形式的预约诊疗活动。
第4篇 市民医院(急诊)门诊候诊室管理制度
人民医院门(急)诊候诊室管理制度
(一)保持候诊厅(室)整洁卫生:
1、门急诊工友和保洁人员应定期对候诊厅(室)进行打扫、整理,保持地面整洁、卫生。如有污物,保洁员应及时进行打扫。
2、候诊厅(室)内禁止吸烟。
(二)保持候诊厅(室)内安静的环境:
1、各候诊厅(室)应有醒目的标志牌,提示患者保持安静的候诊环境。
2、分诊护士应维护好候诊秩序,按患者的病历依次排队。
3、候诊厅(室)内电视机音量应适当调低,以免影响诊室内医师诊疗质量,护士下班时应及时关闭电视机。
(三)各候诊厅(室)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防止交叉感染。候诊椅和地面应定期进行消毒,如发现传染病患者应及时进行隔离。凡传染病人不得在普通诊室就诊,应引导患者至传染科门诊就诊,并对候诊厅(室)及时进行消毒。
(四)各候诊厅(室)应做好卫生宣教工作,加强卫生防病和健康教育工作。各候诊厅(室)应建立健康教育宣传栏。
(五)各候诊厅(室)分诊护士对各位患者认真做好预检工作,如发现危重和急诊患者应及时引导患者至急诊室就诊,不得贻误患者抢救。
第5篇 市民医院手术及有创操作分级与分类管理制度
市人民医院手术及有创操作分级与分类管理制度
为了确保手术及有创操作安全和质量,加强我院各级医师的手术及有创操作管理,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执业医师法》,参照有关资料,制定本规范。
一、手术及有创操作分级
手术及有创操作指各种开放性手术、腔镜手术及介入治疗(以下统称手术)。依据其技术难度、复杂性和风险度,将手术分为四级:
(一)四级手术:技术难度大、手术过程复杂、风险度大的各种手术。
(二)三级手术:技术难度较大、手术过程较复杂、风险度较大的各种手术。
(三)二级手术:技术难度一般、手术过程不复杂、风险度中等的各种手术。
(四)一级手术:技术难度较低、手术过程简单、风险度较小的各种手术。
二、手术医师分级
依据其卫生技术资格、受聘技术职务及从事相应技术岗位工作的年限等,规定手术医师的分级。所有手术医师均应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一)住院医师
1、低年资住院医师:从事住院医师岗位工作3年以内,或获得硕士学位、曾从事住院医师岗位工作2年以内者。
2、高年资住院医师:从事住院医师岗位工作3年以上,或获得硕士学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曾从事住院医师岗位工作2年以上者。
(二)主治医师
1、低年资主治医师:从事主治医师岗位工作3年以内,或获得临床博士学位、从事主治医师岗位工作2年以内者。
2、高年资主治医师:从事主治医师岗位工作3年以上,或获得临床博士学位、从事主治医师岗位工作2年以上者。
(三)副主任医师:
1、低年资副主任医师:从事副主任医师岗位工作3年以内,或有博士后学历、从事副主任医师岗位工作2年以上者。
2、高年资副主任医师:从事副主任医师岗位工作3年以上者。
(四)主任医师:受聘主任医师岗位工作者。
三、各级医师手术权限
(一)低年资住院医师: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可主持一级手术。
(二)高年资住院医师:在熟练掌握一级手术的基础上,在上级医师临场指导下可逐步开展二级手术。
(三)低年资主治医师:可主持二级手术,在上级医师临场指导下,逐步开展三级手术。
(四)高年资主治医师:可主持三级手术。
(五)低年资副主任医师:可主持三级手术,在上级医师临场指导下,逐步开展四级手术。
(六)高年资副主任医师:可主持四级手术,在上级医师临场指导下或根据实际情况可主持新技术、新项目手术及科研项目手术。
(七)主任医师:可主持四级手术以及一般新技术、新项目手术或经主管部门批准的高风险科研项目手术。
(八)对资格准入手术,除必须符合上述规定外,手术主持人还必须是已获得相应专项手术的准入资格者。
(九)任何级别手术医师的手术权限均不可超出所受聘医院的手术权限。
四、医疗机构手术权限
三级医院:在设备及技术条件允许、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况下,可施行所有级别手术。三级甲等医院可申请开展各种其他类型的手术。
五、手术审批权限
手术审批权限是指对拟施行的不同级别手术以及不同情况、不同类别手术的审批权限。
(一)常规手术
1、四级手术:科主任审批,由高年资副主任医师以上医师报批手术通知单。
2、三级手术:科主任审批,由副主任医师以上医师报批手术通知单。
3、二级手术:科主任审批,高年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报批手术通知单。
4、一级手术:主管的主治医师以上医师审批,并可签发手术通知单。
(二)资格准入手术
资格准入手术是指按市级或市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专项手术资格认证或授权的手术。由市级或市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认可的专业学术机构向医院以及手术医师颁发专项手术资格准入证书或授权证明。已取得相应类别手术资格准入的手术医师才具有主持资格准入手术的权限。任何级别的资格准入手术均由手术医院院长签发手术通知单。
(三)高度风险手术
高度风险手术是指手术科室科主任认定的存在高度风险的任何级别的手术。须经科内讨论,科主任签字同意后报医务科,由医务科负责人决定自行审批或提交业务副院长审批,获准后,手术科室科主任负责签发手术通知单。
(四)急诊手术
预期手术的级别在值班医生手术权限级别内时,可通知并施行手术。若属高风险手术或预期手术超出自己手术权限级别时,应紧急报责任规定的上级医师审批,需要时再逐级上报。原则上应由具备实施手术的相应级别的医师主持手术。但在需紧急抢救生命的情况下,在上级医生暂时不能到场主持手术期间,任何级别的值班医生在不违背上级医生口头指示的前提下,有权、也必须按具体情况主持其认为合理的抢救手术,不得延误抢救时机。急诊手术中如发现需施行的手术超出自己的手术权限时,应立即口头上报请示。
(五)新技术、新项目、科研手术
1、一般新技术、新项目手术及重大手术、致残手术须经科内讨论,在科主任填写《手术审批单》,签署同意意见后报医务科,由医务科备案并提交业务副院长或院长审批。
2、高风险的新技术、新项目、科研手术由医院上报市卫生局审批。必要时由市卫生局委托指定的学术团体论证、并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同意后方能在医院实施。对重大的涉及生命安全和社会环境的手术项目还需按规定上报省卫生厅批复。
(六)其他特殊手术
1、被手术者系执外国或港、澳、台护照的。
2、被手术者系中央、省保健对象或普洱市一级保健对象的。
3、可能导致毁容或致残的。
4、已经或预期可能引致司法纠纷的。
5、本院因术后并发症需再次手术的。
6、外院医师会诊主持手术的(异地行医必须按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执行)。
(七)外出会诊手术
本市执业医师受邀请到本市外单位或外地手术,必须按《执业医师法》的要求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外出手术医师所主持的手术不得超出其按本规范规定的相应手术级别。
(八)外籍医师在本市行医手术的执业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第6篇 市民医院污水处理管理制度
人民医院污水处理管理制度
一、建立污水处理专职人员,并须经专业培训,建立健全的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防水检测等规章制度。
二、严格记录污水排放量、设施完好状况,包括投氯系统运转是否正常,机电设备运转良好程度,各种构筑物尤其是地下部分是否渗漏,管件阀门是否渗漏等。
三、严格污水的排放管理,尤其病区、传染病区和放射性物质所污染的污水必须经过处理。凡排入自然水系的污水必须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等有关规定。
四、定期进行对原污水、沉淀池、生化处理出水、接触池出水等的日常检测,包括水量、水温、余氯、ph值、大肠菌群数、肠道致病菌、蠕虫卵、生化需氧量(bod5)、悬浮固体、溶解氧等。
五、建立污水处理的技术档案。
第7篇 市民医院门诊候诊室管理制度
人民医院门(急)诊候诊室管理制度
(一) 保持候诊厅(室)整洁卫生:
1、 门急诊工友和保洁人员应定期对候诊厅(室)进行打扫、整理,保持地面整洁、卫生。如有污物,保洁员应及时进行打扫。
2、 候诊厅(室)内禁止吸烟。
(二) 保持候诊厅(室)内安静的环境:
1、 各候诊厅(室)应有醒目的标志牌,提示患者保持安静的候诊环境。
2、 分诊护士应维护好候诊秩序,按患者的病历依次排队。
3、 候诊厅(室)内电视机音量应适当调低,以免影响诊室内医师诊疗质量,护士下班时应及时关闭电视机。
(三) 各候诊厅(室)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防止交叉感染。候诊椅和地面应定期进行消毒,如发现传染病患者应及时进行隔离。凡传染病人不得在普通诊室就诊,应引导患者至传染科门诊就诊,并对候诊厅(室)及时进行消毒。
(四) 各候诊厅(室)应做好卫生宣教工作,加强卫生防病和健康教育工作。各候诊厅(室)应建立健康教育宣传栏。
(五) 各候诊厅(室)分诊护士对各位患者认真做好预检工作,如发现危重和急诊患者应及时引导患者至急诊室就诊,不得贻误患者抢救。
第8篇 市民医院护理差错事故管理制度
人民医院护理差错事故管理制度
一、事故分类及评定标准
1、护理差错事故是指护理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2、事故等级分类:一级医疗事故指造成患者死亡或重度残疾的事故;二级医疗事故指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事故;三级医疗事故指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事故;四级医疗事故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事故。
二、一般差错分类标准
医疗差错是指由于责任和技术上的原因,发生或影响诊断和治疗上的问题,延误病人的抢救,虽未造成患者致死、致残,也未造成严重功能障碍,但给患者带来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其中使病人带来一定的痛苦、损害,但无严重不良后果者为严重差错;无不良后果者为一般差错。一般差错又分为一类一般差错和二类一般差错。
1、一类一般差错是指由于差错增加病人一般性、短暂、轻微痛苦,虽未加重病情,但对病人有直接或间接影响。主要表现:
⑴错用特殊药品,如安定注射液、氯硝安定等精神药物无不良后果。
⑵静脉输液渗出血管外,造成较大范围肿胀,但未造成感染;
⑶静脉注射刺激性液体渗出血管外,但未造成坏死;
⑷在本班内违反管理规定,病人被其他病人轻度伤害或自伤,增加病人痛苦;
⑸二级护理病人逃跑,24小时内被找回,无不良后果(不包括性质严重者)。
2、二类一般差错是指差错未造成病人任何不良后果者或不良影响的差错。主要表现:
⑴二级护理病人伤人、自伤,形成皮下血肿或表皮破裂;
⑵处理医嘱错误、发错一般药物及错做治疗:①多发、少发一般口服药物或多注射、少注射一般药物,如维生素类及一般辅助药物;②一般治疗药物按规定给药时间超过或提前2小时以上;
⑶漏、错采集一般标本,对治疗无影响;
⑷器械、敷料、溶液未定期消毒和检查。
三、事故、差错登记报告制度
1、各科室建立事故、差错登记本,及时登记发生事故、差错的经过、原因、后果,护士长及时组织讨论与总结。
2、发生差错事故后,要积极采取抢救措施,以减少和消除由于差错事故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3、发生事故或严重差错后,责任者应按《院安全报告制度》进行报告。
4、发生事故或严重差错的有关各种记录、检查报告、造成事故的药品、器械均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涂改或销毁,并保留病人的标本,以备鉴定。
5、差错事故发生后,按其性质与情节分别组织全科、全院有关人员进行讨论,以提高认识,吸取教训,改进工作,并确定事故性质,提出处理意见。
6、发生差错事故的科室或个人,如不按规定报告,有意隐瞒,事后给领导或他人发现时,按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7、护理部应定期组织护士长分析差错事故发生的原因,并提出防范措施。
第9篇 市民医院高危药品管理制度
人民医院高危药品管理制度
为促进高危药品的安全、有效、合理的使用,减少不良反应,结合我院实际用药情况,由药剂科、护理部及医务科共同制定高危药品管理制度和目录。
1、高危药品是指药理作用显着且迅速、易危害人体的药品,包括高浓度电解质制剂、胰岛素制剂、肌肉松弛剂、细胞毒性药品及血管活性药物等,详见高危药品目录。
2、定期对高危药品目录进行更新,新引进高危药品时须经过充分论证,引进后及时将药品信息告知临床,促进临床合理应用。
3、高危药品在满足药品使用说明书的储存要求的基础上,存放处应相对集中,并尽量避免与其他药品混合存放。
4、高危药品存放药架应有醒目的标识,设置红色白底标签提醒医务人员注意。
5、高危药品应严格按药品使用说明书要求使用,对超常规使用时应再次核对确认。电子系统在显示高危药品时,均以黄色背景、加粗字样显示,起到警示作用。
6、高危药品在使用时,严格执行给药的5r原则,核对病人姓名、床号、药品名称、药物剂量及给药途径等5项内容;对使用高危药物的病人,要加强监测,一旦发现异常情况,立即与主诊医生交流及时处理。
7、高危药品调剂和临床使用实行双人复核制度,确保调剂和使用的准确无误。
8、各科室应加强对高危险药品的效期管理,保持先进先出,保证安全有效。药剂科每季度盘点,病区护士站每日清点。
9、护理工作站原则上不存放高危药品(抢救药品除外),如确实需要,须单独贮存在固定的地方,贮存处有醒目标签纸标志,限量存放,并定期(每季)核查备用情况。
10、各科室应加强对高危险药品的养护工作,严格控制药品存放条件,严格按国家批准的药品说明书所列贮存条件存放。
11、药剂科应定期和临床医护人员沟通,加强对高危险药品的不良反应监测,并定期总结汇总,及时反馈给临床医护人员。定期排查医院内使用药品中与高危药品的外观相似、发音相似的药品清单,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12、附件1、2:高危药品目录。
第10篇 市民医院毒性药品管理制度
人民医院毒性药品管理制度
为加强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管理,防止中毒或死亡事故的发生,根据《药品管理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医疗用毒性药品(以下简称毒性药品),系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
2、药剂科应设立毒性药品专柜,实行专人负责保管、专柜加锁、专帐登记的管理方式,做到日清月结,做到帐物相符。
3、毒性药品凭医师处方调配,医生按处方的书写要求准确开毒性药品,只允许开制剂,不得开原料。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2日极量。
4、毒性药品的配制,应由药师负责配制,另由药师以上技术人员负责质量检查。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严防与其他药品混杂,每次配料必须经第二人复核无误,经手人与复核人均须签字备查。所有工具、容器必须处理干净,以防污染其他药品。标示量要准确无误,同时建立完整的生产记录,保存5年备查。
5、药师调配处方时,必须认真负责,计量准确,按医嘱注明要求,并由配方人员及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复核人员签名或盖章后方可发出。如发现处方有疑问时,须经原处方医生重新审定后再行调配。
6、毒性药品处方保存二年备查。
第11篇 市民医院传染病管理制度(4)
人民医院传染病管理制度4
(一)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服从省、市、区卫生防疫部门的划片领导,积极配合搞好传染病防治工作。
(二)负责每年的传染病防治任务的计划落实监督工作,负责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三)定期检查传染科的消毒隔离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四)负责全院职工的《传染病防治法》的知识培训和年度考核,及上岗前教育。
(五)做好各种传染病卡的分类登记工作,每月查对门诊日志,每月对住院卡,发现漏报及时补报并按规定处理。
(六)每日收集各科的传染病报告卡,按时寄出。
(七)凡发现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或新发传染病或斑疹伤寒、回归热、白喉、流脑、乙脑、恶性疟疾应先电话报告,随后补报告卡片。
(八)对各科的传染病消毒隔离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及监督管理。
第12篇 市民医院慢性病报告及死因监测管理制度
人民医院慢性病报告及死因监测管理制度
1、医院的慢性病报告管理组织由防保科、医务科及相关科室人员组成。慢性病报告管理小组负责医院内的慢性病管理工作,防保科负责日常工作。
2、防保科根据慢性病管理规定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并实行工作检查过问制度。按工作的实际情况及时改进慢性病报告管理工作。
3、慢性病报告内容包括:冠心病急性发作,包括急性心肌梗死、冠心猝死、各种类型的冠心病死亡;脑卒中发作,包括致死性脑卒中和非致死性脑卒中(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出血、脑血栓形成、脑梗死及未分类脑卒中),不包括一过性脑缺血发作(小卒中)及慢性脑动脉硬化;糖尿病,确诊为新发糖尿病病例;肿瘤,确诊为新发恶性肿瘤及中枢神经系统的良性肿瘤病例。
4、慢性病报告程序:医生发现市区冠心病急性发作、脑卒中发作病例和新发糖尿病病例、恶性肿瘤及中枢神经系统的良性肿瘤以及中心城市外医疗机构确诊的上述疾病在复诊时,均应填报相应原报告卡。报告卡必须在出院前上报防保科。
5、有关科室应建立健全门诊日志、病房住院登记和检验登记的质控管理。
6、临床科室对来我院住院治疗或东山街道辖区内居民,而因病正常死亡的,必须开具《死亡医学证明书》,内容填写要完整、准确,并在七日内上防保科。
7、凡未按要求上报的责任人,造成漏报与科室质量分及个人奖金挂钩。
8、本制度适用于各临床科室及门诊部。
第13篇 市民医院供应室护理管理制度
人民医院供应室护理管理制度
1、护理人员应熟练掌握各种器械、物品的性能、清洁、消毒、灭菌、保养的方法,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种操作常规。
2、污染、清洁、无菌物品要严格分开,无菌物品应专室贮放,保持清洁、干燥,定期打扫、消毒并每月空气采样培养,每日严格检查有效日期,过期或有污染可疑者应重新消毒灭菌。
3、各种器械包和治疗包的包装应按操作规程。所有包布要每次清洗,器械包、治疗包应有二人核对后包装,并注明名称、灭菌日期或有效日期,器械包装不超过7kg,布类不超过30cm×30cm×40cm。灭菌包(盒)均应放指示剂测定灭菌效果,包外应有指示胶带,未达到灭菌要求的,重新灭菌。盘、盒、器皿类物品应单件包装,若确需将不同类型的器皿开口应朝一个方向,器皿之间用吸湿毛巾隔开。不用破损包布和无孔金属盒。
4、做好灭菌物品的清洁灭菌监控,灭菌物品每月抽样检查作细菌培养一次,各项监测符合标准并有记录。
5、每日定期下收下送,下送车内灭菌物品与污染物严格分开放置。每季下科室核对账目,并听取意见,以便改进工作,提高供应质量。
6、物品的清洗应按照规定步骤和操作程序,凡是接触过病源微生物的物品,应先以化学消毒剂处理(浸泡30分钟),然后进行常规清洗。用流水冲净的物品,需用蒸馏水冲洗,测ph值中性后,方可包装、消毒、灭菌。各导管经常规处理后,用加压冲洗各导管15分钟,凉干,检查导管完整无损后备用。
7、用过的器材,须由科室初步清洁洗涤。传染病患者用过的物品由科室先行消毒后退还供应室。
8、压力蒸汽灭菌必须严格掌握各类物品灭菌的压力、温度和时间,每锅进行工艺监测,放5个定点指示剂及留点温度计测定,并详细记录。每个灭菌包均有化学监测,大手术包尚需进行中心部位的化学监测。预真空压力蒸汽灭菌器每天灭菌前行b-d试验,每月做生物监测。消毒物品不能超过灭菌器容积的85%,消毒好的物品要达到干燥。灭菌物品和非灭菌物品应严格分室放置。提取无菌物品时必须洗手,戴口罩。
9、回收使用后的一次性物品应用消毒液浸泡并毁形后由指定单位统一回收处理。
10、每日做好清洁整理工作。每周大扫除,空气消毒每天1次,每月室内空气细菌培养1次。
第14篇 市民医院结核病防治管理制度
人民医院结核病防治管理制度
(一)防保科结核病防治管理工作制度
1、每天将放射科、病房、检验科等部门的结核病人报告卡信息收集、整理,剔除重卡,登记在《医院肺结核可疑者及肺结核病人登记本》内,并当天录入疫情网络系统。
2、将当天的可疑肺结核病人转诊到市结核病防治所,并做好宣教工作。对10天尚未到位的可疑肺结核病人,由医院进行追踪。
3、每年组织1-2次对有关医生进行的结核病转诊工作专业培训。
4、协调、检查放射科、病房、门诊、检验科等部门的可疑肺结核病人报告工作。
5、每年2次协助市结核病防治所做好肺结核病人漏报率调查、痰检质控抽查工作。
6、按照医院有关规定,在肺结核病人、转诊检查中,发现漏报病人,每例处罚责任人100元。
7、将市疾控中心下发的转诊费(报病费)下发至有关医师。
8、协助市结核病防治所做好其他结核病防治工作。
(二)内科结核病防治工作制度
1、在门诊发现可疑肺结核病人或确诊病人应及时登记在门诊日志上,并注明传染病报告标识。
2、填写三联转诊单,一联交病人(转结核病防治所检查确诊),二联、三联和传染病报告卡报防保科,由防保科网络直报。
3、在住院病人中发现的肺结核病人,即填写传染病报告卡,报告防保科。
4、电话通知结防所。由结防所派人送3个痰标本盒,并详细交待病人咳痰的方法、时间(过夜痰、清晨痰、即咳痰),第2天上午由病人家属送结防所检验,痰检结果由结防所电话报告病房医生。根据痰检结果,由病房医师开医嘱使用抗结核药物。病人出院时,病房医师开具肺结核病人三联转诊单,一联交病人到结防所继续治疗、管理,二联、三联交防保科。
5、按照医院肺结核病人管理有关规定,漏报1例或者漏转1例肺结核病人,处罚责任医师100元。
6、按照有关规定,每转诊1例肺结核病人,给予转诊医师一定奖励,由疾控中心下发,每季度兑现1次。
(三)放射科结核病防治工作制度
1、在日常胸部_线透视和胸部_拍片工作中,发现胸部有异常阴影的肺结核病人或可疑肺结核病人,在结核病人登记上详细登记。
2、已发现胸部有异常阴影的肺结核病人或可疑肺结核病人,电话通知防保科,并督促检查病人回诊治医生处,防止结核病人流失。
3、放射科医生可开具肺结核病人三联转诊单,一联交病人告知病人到结防所复检,二联、三联与填写的传染病报告卡一起交防保科,由防保科网上直报。
4、按照结核病管理要求,在检查中发现漏报或漏转诊肺结核病人,根据医院规定,对责任人处罚100元。
5、按有关规定,每转诊1例肺结核病人,给予转诊医师一定奖励,由疾控中心下发,每季度兑现1次。
第15篇 市民医院抗菌药物合理应用管理制度
人民医院抗菌药物合理应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我院抗菌药物的管理,保证抗菌药物的合理应用,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成立合理使用抗菌药物专家咨询小组,由主管院长、医务部、院感科、临床抗感染专家、药剂科、检验科等组成。
2、制订和实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和审批制度,执行情况必须在病程记录上体现。
3、严格限制无指征的抗菌药物使用,对于非感染性疾病、病毒性感染和发热原因不明者,不要轻易应用抗菌药;同时要严格控制或尽量避免抗菌药物的预防应用和局部应用,预防用药仅适用于外科围手术期及符合预防用药指征的非手术病人,局部应用只有在全身用药局部感染灶难以达到有效浓度时才予以考虑。
4、在保证抗菌药物有效、安全、合理、经济使用的基础上,门诊医生以使用非限制级抗菌药物为主,尽量避免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的使用。门诊处方抗菌药以单用为主,原则上不超过三天量,最多不超过7天,严格控制联用,三联用药原则上禁用(抗结核药物除外)。
5、临床医生在使用抗菌药物时要遵循有效、安全、合理、经济的原则,确立诊断,在抗菌药物进入人体以前力求采好标本,进行病原学检查和药敏试验,做到有样必采,住院病人有样可采送检率必须达到60%以上。根据抗菌药物的药理学和药动学特点,选择有效药物和合适的给药方法。
6、培养与药敏试验结果还须结合临床表现评价其意义。应排除污染菌、正确菌群和寄殖菌所致的阳性培养结果。
7、经验性使用抗菌药物时,必须参照本院的细菌分布状况及其耐药性情况,合理选用抗菌药物。
8、选择抗菌药物时,应做到:能用窄谱的,就不用广谱,能用基本药物就不用新型昂贵药,能用单一用药就不联合用药,实行抗菌药物分线使用并有计划地对同代药物轮换使用。
9、对医院感染、严重感染、难治性感染应根据临床表现及感染部位,推断可能的病原菌及其耐药状况,选用覆盖面广、抗菌活性强的杀菌剂并建议联合用药。
10、对(去甲)万古霉素、第三、四代头孢菌素、新型β一内酰胺类、两性毒素b、恶唑烷酮类等及其它价格昂贵、毒性大或较易产生耐药性的品种应严格审批制度,控制使用。
11、抗菌药物的使用、停用、更改均要在病历上详细分析、记载。
12、抗结核药物由专科医生开具。
13、医院感染管理科定期统计和分析全院抗菌药物使用率等,以便随时掌握异常现象;并会同检验科定期公布全院常见病原菌分布及耐药情况。
14、医院药剂科应对各类抗菌药物的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报告合理使用抗菌药物专家咨询小组,咨询小组及时进行调查和整顿。
附件:
1、合理使用抗菌药物专家咨询小组
2、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实施细则
3、病房抗菌药物使用管理
4、门诊科室抗菌药物使用管理
5、合理使用抗菌药物专家咨询小组(见医院相关文件)
6、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实施细则
一、抗菌药物分级原则:
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即: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病原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但与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相比较,在安全性、疗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药品价格等方面存在局限性的抗菌药物,不宜作为非限制级药物使用。
(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
1.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
2.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
3.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不优于现用药物的抗菌药物;
4.新上市,在适应证、疗效或安全性方面尚需进一步考证的抗菌药物;
5.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3、病房抗菌药物使用管理
(1)第一线药物(非限制使用):所有临床执业医师可根据临床需要,在明确诊断的前提下,选择合理的抗菌药物,但也要力争采集标本,进行病原学检查和药敏试验。
(2)第二线药物(限制使用):根据患者病情,认为需要二线药物治疗时,应该有药敏试验结果证实;若无,应由医教科指定医生或高级职称医师或科室主任的查房记录,并签名。
(3)第三线药物(特殊使用):根据患者病情,确实需要三线药物治疗时,使用前必须按规定提出申请,由具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三级医生(或医院专家小组)查房或会诊同意后才能使用,三级医生应在病程录上签名。三级医生外出期间,需报医务科,由医务科指定相应级别的医师会诊后才能使用,并应有会诊记录。
(4)下列情况可直接使用一线以上药物进行治疗,但若培养及药敏证实第一线药物有效时应尽可能改为第一线药物。
a、感染病情严重者如:(a)败血症、脓毒血症(sepsis)等血行感染,或有休克、呼吸衰竭、dic等合并症;(b)中枢神经系统感染;(c)脏器穿孔引起的急性腹膜炎、急性盆腔炎等;(d)感染性心内膜炎、化脓性包炎等;(e)严重的肺炎、骨关节感染、肝胆系统感染、蜂窝组织炎等;(f)重度烧伤、严重复合伤、多发伤及合并重症感染者;(g)有混合感染可能的患者。
b、免疫功能低下患者发生感染时,包括(a)接受免疫抑制剂治疗;(b)接受抗肿瘤化学疗法;(c)接受大剂量肾上腺皮质激素治疗者;(d)血wbc<1_109/l或中性粒细胞<0.5_109/l;(e)脾切除后不明原因的发热者;(f)爱滋病;(g)先天性免疫功能缺陷者;(h)65岁以上的老年患者。
4、门诊科室抗菌药物使用管理
(1)第一线药物(非限制使用):所有临床执业医师可根据临床需要,在明确诊断的前提下,选择合理的抗菌药物,但也要力争采集标本,进行病原学检查和药敏试验。
(2)第二线药物(限制使用):根据患者病情,认为需要二线药物治疗时,应该有药敏试验结果证实,如无,应由已在医务科审批备案的有资质的临床执业医生会诊后,才能使用,会诊医师应签名,如果病情确实危重,可以越权开取一天量的药物(指抗菌药物),但需在病历上记载清楚。
(3)第三线药物或三联以上(含三联)抗菌药物原则上不得使用。
(4)门诊处方抗菌药:静脉给药时原则上不超过三天,对诊断不明者,静脉给药时原则上以一日量,对老年慢性呼吸道感染疾病患者拒绝入院者,如确需连
续使用抗菌药物,可适当延长;口服给药时不超过7天量。
(5)门诊处方抗菌药以单用为主,使用二联抗菌药物需要有药敏试验支持或经科主任或门诊办主任签字,三联以上(含三联)抗菌药物除了抗结核治疗外原则上不得使用,如确需要,应由门诊办主任审批并签名。
(6)当处方中含有抗菌药物时,必须有使用该药物的感染性疾病诊断。
(7)如果处方中某种抗菌药物有规定的使用时间(如在输液后第二天使用等),则必须仔细交代病人并在处方或病历中注明。
(8)上呼吸道系统感染患者如果需要使用抗菌治疗,原则上要有血常规的支持,如果患者不愿意抽血化验,应在门诊病历上签字说明。
(9)急诊病人参照急诊科管理。
(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措施
医务人员应遵循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基本原则,根据感染部位与严重程度、病原菌种类以及细菌耐药情况、患者病理生理特点、药物价格等因素加以综合分析考虑,同时遵循以下有关分级管理的要求,合理使用抗菌药物。
(一)不同类别抗菌药物的使用
原则上预防感染、治疗轻度或者局部感染应当首选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中重度感染、免疫功能低下合并感染或者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敏感时,可以选用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严格控制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
1.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各级医师均具有处方权,需按各种药物适应证合理用药。
2.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住院病人由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医师开具处方或医嘱,无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医师的科室由科室主任开具处方或医嘱。门急诊病人由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医师开具处方或医嘱。
3.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住院病人由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处方或医嘱。无正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医师的科室由科室主任开具处方或医嘱。此外,经具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资格的医师或药师会诊同意,或多学科疑难病例讨论意见,可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不得在门诊使用。急诊处方须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医师或科室主任开具,一次处方不得超过3天,必要时应请具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资格的医师或药师会诊同意后使用。
感染性疾病科、呼吸科、重症医学科专业医师在使用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时,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要求可降低一个等级。
临床应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必须严格掌握适应症,积极开展相关病原学检查,提高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目标治疗使用率,原则上用于以下各种情况:
(1)可能危及生命的重症感染初始经验治疗;
(2)病原菌不明确,有混合感染可能的病情较重患者经验治疗;
(3)免疫功能低下或基础病较严重的感染患者治疗;
(4)病原检查明确仅对该类药敏感;
(5)国内外权威抗感染治疗指南推荐方案。
(二)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人员确定
由具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经验的感染性疾病科、呼吸科、重症医学科、微生物检验科、药学部门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药师担任。会诊人员的认定必须按照科学和负责任态度进行,会诊人员需要具有良好的专业水平和工作态度;
会诊人员不宜过多,需要由各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小组按照科学严谨工作方式认定,会诊人员资质定期进行评审,不合格者及时停止其会诊权限。
(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方式
各医疗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现场会诊或网络会诊等方式进行,无论何种会诊方式,均需要建立恰当的会诊流程,会诊人员做好会诊记录,对同意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患者,需要有明确证据或指征。
(四)越级使用高于权限的抗菌药物的规定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临床医师可以越级使用高于权限的抗菌药物,处方量仅限于1天用量。越级使用抗菌药物应当详细记录用药指征,并应当于24小时内补充完成越级使用抗菌药物的必要手续。
下列情况可越级使用抗菌药物:
1.感染病情严重,具有相应级别处方权的医师无法及时到场处方药物;
2.患者感染治疗需要,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人员无法或没能进行会诊时;
3.已有客观证据表明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级或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敏感的感染。)
注:1.本目录收录153种抗菌药物品种,主要涵盖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中国国家处方集》、《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目录》和《第一批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增补药物目录(试行)》(2009年版基层部分)的抗菌药物品种,其他一些具有临床应用价值的抗菌药物也适当收录;
2.本目录所列抗菌药物只包括全身作用的抗菌药物(含抗真菌药物)。不包括抗结核病药、抗麻风病药、抗病毒药、抗寄生虫药和抗菌中成药;也不包括局部用抗菌药物;
3.标注_的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仅限于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使用。特殊情况下,其他医疗机构因个案治疗需要使用此类抗菌药物的,应采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通过临时采购程序申购使用;
4.未在本分类目录中抗菌药物,一般不推荐使用,确有需要使用者,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