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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管理制度15篇

更新时间:2024-05-09 查看人数:65

违章管理制度

违章管理制度旨在规范企业内部员工的行为准则,确保各项工作的有序进行,减少因违章行为导致的安全隐患、生产延误及资源浪费。它涵盖了员工的日常行为、工作流程、安全规定等多个层面,旨在通过明确的责任划分、严格的奖惩机制,促进企业文化的健康发展。

包括哪些方面

1. 行为规范:定义员工在工作场所应有的行为标准,如着装要求、办公礼仪、沟通方式等。

2. 安全规程:制定各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防止因违章操作引发的事故。

3. 职责界定:明确各部门和个人的工作职责,确保责任到人。

4. 违规处理:设定违规行为的等级和对应的处罚措施,如警告、罚款、解雇等。

5. 申诉机制:设立公正的申诉渠道,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6. 培训教育:定期进行规章制度的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制意识和安全意识。

7. 监督与检查: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违章行为的检查。

重要性

违章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有助于维护企业的正常运营秩序,减少因违章行为导致的效率低下和资源浪费。它能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良好的制度环境可以提升员工的工作满意度,增强团队凝聚力。通过规范行为,企业能塑造积极的企业文化,对外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方案

1. 制度制定:由人力资源部和安全管理部门共同参与,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详尽的违章管理制度。

2. 全员宣贯:通过会议、培训、宣传册等形式,确保每个员工都了解并理解制度内容。

3. 执行监督:设立专门的监督小组,定期检查制度执行情况,及时纠正违章行为。

4. 反馈调整:收集员工对制度的反馈,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保持制度的时效性和适应性。

5. 案例分享:定期分享违章案例,作为警示,强化员工的规则意识。

6. 奖惩分明:对于遵守制度的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违章行为严格执行处罚,形成正向激励。

通过上述方案,违章管理制度将能有效落地执行,为企业的稳定发展保驾护航。

违章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机电管理违章处罚制度

1、违章带电作业者,发现一次罚款100元,造成事故的追究其它责任。

2、检修、搬迁或处理机电设备故障时,必须切断电源、闭锁所有开关,并挂上“有人工作,不准送电”牌,且有人员看守,高压电气设备的修理和调整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并有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违者罚款50-100元。

3、动力电缆不按规定吊挂掉地的每处罚款20-50元。

4、司机开机时(指压风机、抽风机、绞车、水泵等),不准睡觉和躺着开机,违者一次罚款50元。造成事故的还要追究其它责任。井下各区队使用的空压机、水泵,必须派专人看护,如因操作不当或人为责任造成设备损坏的,由使用区队承担一切维修费用。

5、地面配电站、抽风机、井下泵房、值班电钳工等特殊岗位人员必须现场交接班,严禁脱岗、串岗、空班,违者罚款50-200元,造成损失的,按损失程度另行处理。

6、值班电钳工不服从工作安排或故意拖延处理工作的,对电钳工每次罚款100元,造成损失的,另行处理。

7、严禁在运行的机电设备上休息,违者罚款100-500元。

8、电缆有鸡爪子、羊尾巴或明接头不处理的罚款200元/

处,电缆下地、开关被埋或被水淋的,限3天内处理好,否则每

逾期一天罚款相关单位10-30元。

9、井下严禁打开防爆开关盖使用开关或采用其它非正常手段使

用开关,违者每次罚款50元。甩开漏电继电器不用的罚款50-200元。

10、井上下搬运设备必须轻搬轻放,对损坏、丢失零部件的,对责任人员按价赔偿。

11、井下使用的电器设备要保持完好,若发现失爆,对责任区队或责任人罚款100元/处。

12、更换出来的坏、旧设备,必须在三天内送至厂房维修地点,超时按每天50元/台收取占用金。

13、井下设备使用的保险丝一律采用新型熔断器,并按使用设备的功率选择合适的新型熔断片,严禁使用其它导线取代新型熔断片。否则,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员罚款50元/台,造成设备损坏的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全部修理费用。造成其它损失的,另行处理。

14、井下使用的绞车必须按操作规程和矿有关规定进行操作,如操作不当或超负荷运行造成设备损坏的,由责任人按损坏程度进行赔偿。影响生产的,另行处理。

15、各值班绞车司机,负责检查当班钢丝绳完好情况,安检员每天检查一次,并到调度填表记录。检查有钢丝绳磨损、断丝超过规定值时,必须向有关部门反映,进行更换。如检查不到位造成事故的由当班责任人负责。安检员不填报表的,每次罚款20元。

16、井下使用低压开关(qc83-80)严禁采用顶死交流接触器或按钮开机,违者罚款50元。造成损失的另行处理。

17、机电维修工作人员要保证设备的维修质量,杜绝不合格品入井使用,凡因修理质量问题,造成领用后无法使用的,对修理责任人罚款30元/台。

18、在井下乱拆开矿灯者,发现一次罚款20-500元,损坏、丢失矿灯按价赔偿。

第2篇 风电场反违章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电力生产 安全第一”的方针,保证人身和设备的安全,杜绝和防范电力生产过程中各类违章现象,实现安全生产的“可控在控”,确保风电场各项安全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办法

1、适用范围

本办法明确了反违章的职能、管理要求及考核细则。适用于风电场的反违章管理与考核。

2、引用规范及文件

2.1《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2.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2.3《集团公司反违章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3.1作业性违章:指在电力生产、基建中,不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违反保证安全的各项规定、制度及措施的一切不安全行为。

3.2 装置性违章:指工作现场的环境、设备、设施及工器具不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技术规程和保证人身安全的各项规定及技术措施的要求,不能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的一切不安全状态。

3.3指挥性违章:各级领导直至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许可人,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技术规程、条例和保证人身安全的技术措施进行劳动组织与指挥的行为。

3.4管理性违章:从事电力生产、施工的各级行政、技术管理人员,不按国家电力公司、省电力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制定有关规程、制度和措施并组织实施的行为。

4、管理职能

4.1 组织机构

4.1.1反违章领导小组及职责

组长:场长

成员:安监主管、运行主管、值长、点检长。

4.1.1.1监督、指导修订反违章管理实施细则并监督实施;

4.1.1.2监督各级生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杜绝管理性违章和指挥性违章;

4.1.1.3定期或不定期对全厂反违章工作的开展效果进行检查考核,提出改进意见;

4.1.1.4决定反违章工作中的重大奖惩事项。

4.1.2反违章工作小组及职责

组长:安监主管;

成员:运行主管、值长。

4.1.2.1负责贯彻落实反违章管理实施细则、各类安全管理标准及奖惩办法;

4.1.2.2协调解决消除装置性违章所需的人、财、物;

4.1.2.3协调解决各班组在反违章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4.1.2.4. 检查班值反违章工作开展情况,总结经验不断提出改进措施;

4.1.2.5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反违章工作的检查;

4.1.2.6 对反违章工作中的重大奖惩事项,要及时向领导小组提出奖惩意见。

4.2.风电场:是现场反装置性违章管理的主管部门。

4.3.运行主管负责对本专业的反违章工作检查与考核。

4.4. 查禁违章人人有责,安全员负责反违章管理工作。

5管理内容

5.1总体要求

5.1.1设置违章曝光栏,并建立违章档案。做到对违章“曝光、教育、处罚、整改”四同时。张贴对违章者处罚决定,并在决定中说明所违反规程的条款。违章者的姓名和处罚决定应书面公布。

5.1.2各班值对发生的违章,必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分析,找出原因,分清责任,提出防范措施,并进行整改。

5.2离岗按集团公司《反违章管理办法》第12条执行。

5.3反违章奖励规定按集团公司《反违章管理办法》第14条执行。

5.4装置性违章:由风电场牵头,安生部门监督并参加,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装置性违章进行监督检查,每季不少于一次。

6、考核:

6.1反违章考核见附件《反违章考核细则》

6.2在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工作中,如果重复出现装置性违章或一些装置性违章得不到根除,根据情况联责考核点检员100-500元。

6.3本办法每年修订一次,解释权归风电场。

6.5未尽事宜参考有关安全工作规定处理。

第3篇 华能风电场反违章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电力生产 安全第一”的方针,保证人身和设备的安全,杜绝和防范电力生产过程中各类违章现象,实现安全生产的“可控在控”,确保风电场各项安全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办法

1、适用范围

本办法明确了反违章的职能、管理要求及考核细则。适用于风电场的反违章管理与考核。

2、引用规范及文件

2.1《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2.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2.3《集团公司反违章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3.1作业性违章:指在电力生产、基建中,不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违反保证安全的各项规定、制度及措施的一切不安全行为。

3.2 装置性违章:指工作现场的环境、设备、设施及工器具不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技术规程和保证人身安全的各项规定及技术措施的要求,不能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的一切不安全状态。

3.3指挥性违章:各级领导直至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许可人,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技术规程、条例和保证人身安全的技术措施进行劳动组织与指挥的行为。

3.4管理性违章:从事电力生产、施工的各级行政、技术管理人员,不按国家电力公司、省电力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制定有关规程、制度和措施并组织实施的行为。

4、管理职能

4.1 组织机构

4.1.1反违章领导小组及职责

组长:场长

成员:安监主管、运行主管、值长、点检长。

4.1.1.1监督、指导修订反违章管理实施细则并监督实施;

4.1.1.2监督各级生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杜绝管理性违章和指挥性违章;

4.1.1.3定期或不定期对全厂反违章工作的开展效果进行检查考核,提出改进意见;

4.1.1.4决定反违章工作中的重大奖惩事项。

4.1.2反违章工作小组及职责

组长:安监主管;

成员:运行主管、值长。

4.1.2.1负责贯彻落实反违章管理实施细则、各类安全管理标准及奖惩办法;

4.1.2.2协调解决消除装置性违章所需的人、财、物;

4.1.2.3协调解决各班组在反违章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4.1.2.4. 检查班值反违章工作开展情况,总结经验不断提出改进措施;

4.1.2.5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反违章工作的检查;

4.1.2.6 对反违章工作中的重大奖惩事项,要及时向领导小组提出奖惩意见。

4.2.风电场:是现场反装置性违章管理的主管部门。

4.3.运行主管负责对本专业的反违章工作检查与考核。

4.4. 查禁违章人人有责,安全员负责反违章管理工作。

5管理内容

5.1总体要求

5.1.1设置违章曝光栏,并建立违章档案。做到对违章“曝光、教育、处罚、整改”四同时。张贴对违章者处罚决定,并在决定中说明所违反规程的条款。违章者的姓名和处罚决定应书面公布。

5.1.2各班值对发生的违章,必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分析,找出原因,分清责任,提出防范措施,并进行整改。

5.2离岗按集团公司《反违章管理办法》第12条执行。

5.3反违章奖励规定按集团公司《反违章管理办法》第14条执行。

5.4装置性违章:由风电场牵头,安生部门监督并参加,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装置性违章进行监督检查,每季不少于一次。

6、考核:

6.1反违章考核见附件《反违章考核细则》

6.2在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工作中,如果重复出现装置性违章或一些装置性违章得不到根除,根据情况联责考核点检员100-500元。

6.3本办法每年修订一次,解释权归风电场。

6.5未尽事宜参考有关安全工作规定处理。

第4篇 反违章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杜绝人身、设备事故的发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加大反违章工作力度,切实保护职工生命与健康,保证局安全生产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依据《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国网公司安全生产监督规定》、《河北省农电现场安全督察检查制度》、《河北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违章行为考核规定》、《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有关规程、规定、制度,结合我局具体情况制定。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所属各单位(包括多经公司)及全体工作人员。

第二章 违章行为

第四条违章是指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规范、章程,违反安全技术措施及交底要求所从事的活动。违章分三种类型:管理违章、行为违章、装置违章。

第五条 违章行为的具体表现

一、 管理违章:是指从事电力设计、施工、物资、生产工作的各级行政、技术管理人员,不按规定要求制定规程、管理制度和措施并组织实施的行为。

管理违章行为的归类:

1 、未及时落实国家、国家电网公司、省电网公司及上级供电公司安全生产有关规定;

2 、未按要求制定有关运行、检修、维护规程制度;

3 、制定的反措、安措计划不符合现场实际、不可操作或没能落实国家电网公司反措要求;

4、 制定的标准低于国家电力公司行业标准;

5 、设备变更后相应的规程、制度、资料没有做及时更改;

6 、没有更改设计而自行更改施工标准;更改设计、施工后未更改竣工图纸;

7 、对违章不制止,不按照制度采取管理措施;

8 、不能综合应用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等方法,对企业和工作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找出薄弱环节和事故隐患,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9 、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中的例行工作;

10、 安全生产各种措施、计划资金不落实;

11 、违章使用临时工;

12 、不能及时公布有资格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的人员名单。

二、行为违章:是指在电力工程设计、施工、生产过程中,各级领导直至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许可人、设计、施工负责人、作业人员违反保证安全的规定、制度及措施,违反国家及行业技术规程、条例以及保证人身安全的安全组织技术措施等进行劳动组织与指挥的行为。(工程设计人员在设计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的规定而进行的设计,也属于一种违章行为,归为此类)。行为违章主要表现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

(一)违章指挥行为归类

1 、不按《电力安全工作规程》以及安全生产有关规定进行指挥;

2、 现场指挥不符合有关规定;

3、 组织未经培训或考试不合格人员参加电力生产工作;

4、 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拍板、不指挥,等上级人员拿出工作意见;

5 、对各种违章现场不制止、不考核;

6 、插手职责范围以外的工作;

7 、越权管理,代行下属人员的指挥。

(二)违章作业行为归类

<一>组织措施与三票的填写、执行

1、作业前未按规定提前勘查施工现场并填写勘查记录;

2、设备图纸资料与现场实际严重不符;

3、无票工作或无票操作者,《安规》规定除外;

4、冒用他人名字签发工作票、批准操作票或许可工作票,未造成事故;

5、工作票签发和许可漏项,安全措施不全,错画示意图;

6、未经明文公布的人员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

7、工作现场工作负责人不随身携带工作票;

8、签发、受理不合格的工作票、操作票、命令票;

9、工作许可人、工作负责人未交代现场安全措施就许可工作或未现场检查验收就办理工作终结手续;

10、工作负责人在工作前,不交待清楚工作地点和保留的带电部位及安全注意事项即履行许可工作手续;

11、工作票未终结或安全措施未全部拆除即对设备送电;

12、不按规定召开班前、班后会;

13、不执行作业安全措施票。操作、施工无技术措施和安全措施及未进行危险点分析者;

14、不执行安全规程或对现场情况不了解,盲目指挥;

15、在工作现场,工作负责人或监护人做与监护无关的工作或擅自离去,使工作或施工现场失去监护及监护不到位;

16、工作准备不充分延误了工作时间。

<二>违规倒闸操作

1、倒闸操作前未核对倒闸编号和名称;

2、电气倒闸操作不戴绝缘手套,不穿绝缘鞋;

3、雷雨天气进行倒闸操作;

4、倒闸操作不执行 “唱票复诵制”,不认真执行操作步骤;

5、未准备好安全工器具就进行操作者、倒闸操作不正确使用绝缘手套;

6、单人进行操作;

7、停电操作时不验电就装设接地线或合上接地闸刀。

<三>现场安全措施

1、正常检修、施工作业前未按规定制定安全措施或安全措施不合格、漏项,任意拆除或变更安全措施;

2、工作人员到达工作现场后,工作负责人不宣读工作票,不向工作班成员交待工作内容、现场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项就开工;

3、电气作业不停电或停电后不验电、不挂地线就进行作业但未造成人身伤害或设备损坏等后果;

4、使用未经试验或试验合格期已过、无合格证标签的安全工器具;

5、施工现场的孔、洞、沟未设安全围栏;

6、施工现场工作临近带电设备未设围栏和悬挂警示牌等;

7、交通要道施工不按规定双向设置警示标志,未设专人看守;

8、高空作业、起重作业、深沟深坑拆除工程等工作现场四周无安全警戒线;

9、高处作业时,施工材料、工器具等放在临空面或孔洞附近而未采取防坠落措施;

10、部分停电工作(临近带电设备),无可靠安全措施且无监护人;

11、电气设备检修工作人员与带电设备不能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12、电力设备拆除后仍留有带电部分未处理或未短接;

13、作业人员未全部撤离现场即拆除地线;

14、临时工作及事故抢修未按规定做好安全措施就许可工作;

15、高空作业区域地面不设围栏、发生高空落物、冬季高空作业无防滑防冻措施;

16、人工立杆不按规定使用抱杆,无专人统一指挥;

17、撤杆撤线不按规定要求做必要的检查,未加设临时拉线或晃绳;

18、放、撤线邻近或跨越带电线路未使用绝缘牵引绳;

19、擅自变动安全措施或扩大工作范围;

20、施工现场未按完工后规定清理场地。

<四>工作现场个人违章行为

1、在施工时,未得到许可即开始工作;

2、高处作业不戴安全帽和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安全绳)或安全带(安全绳)未挂在牢固的构件上;

3、工作中出现厂家人员、外协人员、民工在生产现场不戴安全帽、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现象的工作负责人或监护人;

4、在没有装设遮栏的平台或脚手架上工作不系安全带;

5、高空作业中无保护移位;倚坐在高空平台栏杆上;在高空无栏杆的构架上直立行走;

6、高空作业不用绳索传递工具、材料或使用不合格的起重工具进行起重作业;

7、梯子登高无专人扶守,未采取防滑、限高措施;

8、使用不合格的梯子或未按规定使用梯子以及人在梯子上移动梯子;

9、绳梯未挂在可靠的支持物上,使用前未认真检查;

10、利用管道、栏杆和脚手架等悬吊重物;

11、工作人员误登电气设备、误动运行设备未造成后果;

12、在带电设备周围使用钢卷尺、皮卷尺和线尺进行测量工作;

13、工作人员在未办理工作许可前跨越安全遮栏工作;

14、擅自拆除挪动安全警戒装置者、擅自穿越安全警戒区。

(三) 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归类

1、进入生产现场(办公室、控制室、值班室和检修班组室除外)不戴安全帽或安全帽使用不当,从事检修工作不穿工作服;

2、进入生产现场穿背心、短裤、拖鞋、露趾凉鞋,女同志穿裙子、高跟鞋;

3、从事检修、维护、运行工作时不按规定着装,将衣服袖子卷起或将衣服敞开;

4、工作现场发生打、骂架或嬉闹;

5、酒后上班或酒后作业者、冒险作业。

三、装置性违章:是指工作现场的装置、设施、环境、安全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品不符合要求,不能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的一切不安全状态。

装置性违章的归类:

1、安全防护装置不全、有缺陷或不符合规程规定;

2、安全标志、设备标志不全、不清晰或不符合规定;

3、作业现场不能保证满足规程规定的安全距离;

4、生产、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不全或不符合规程规定;

5、生产、施工场地环境不良;

6、施工机具、设备、工器具、脚手架结构等不符合安全要求或强度不够;

7、安全防护用品、用具配备不全、数量不足、质量不良;

8、易燃、易爆区、重点防火区,防火设施不全或防火措施不符合规定要求;

9、易燃易爆物品存放位置、地点、环境不符合安全规定;

10、设备在非安全状态下运行;

11、运行设备设计、安装不符合相关规程要求。

第六条 根据违章可能造成的后果,违章分为三级违章、二级违章和一级违章。

三级违章是指对人身、电网和设备不直接造成危害的不安全现象。

二级违章是指对人身、电网和设备有可能造成危害且后果严重、性质恶劣的不安全现象。

一级违章是指对人身、电网和设备可能造成危害且后果严重、性质恶劣,并可能引发重大及以上事故的不安全现象。

第三章处罚规定

第七条凡进入各生产现场、施工现场的各类人员,均有制止违章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凡发生违章行为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分析,教育有关责任人并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和防范对策。

第九条发生一级违章情形之一者,一次性处罚违章责任人200-400元;扣责任单位月度综合奖10-20分;扣联责单位月度综合奖5-10分。并在安全简报中进行通报。

第十条发生二级违章情形之一者,一次性处罚违章责任人100-200元;扣责任单位月度综合奖5-10分;扣联责单位月度综合奖1-5分。并在安全简报中进行通报。

第十一条发生三级违章情形之一者,一次性处罚违章责任人50-100元;扣责任单位月度综合奖1-5分。并在安全简报中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各类典型违章现象详见“青县电力局典型违章现象考核一览表”(附表)。对于检查中发现的未在“典型违章现象考核一览表”中列举的其它违章行为,按本规定第六条关于违章等级的规定,参照“典型违章现象考核一览表”认定和考核。

第十三条 对局及上级通报的违章现象没有举一反三,认真整改,导致重复发生的,按相应考核标准的2至5倍进行考核。

第四章附 则

第十四条具体考核情况由安监部负责实施,监察审计部负责监督考核与执行。

第十五条本管理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由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安监部负责解释。

第5篇 习惯性违章管理制度

1目的意义:为了规范工作人员的安全行为,杜绝习惯性违章现象,确保人身安全,制定本管理规定。

2引用标准:

《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

《安全管理制度(措施)汇编》

3使用范围:

黑龙江省鑫玛热电集团通河有限公司生产部电气检修班范围内从事生产工作中发生习惯性的检查考核管理。解释权属于电检班。

4反习惯性违章管理

4.1在电检班安全生产工作中,开展反习惯性违章工作,全体职工应自觉遵章守纪,不发生违章作业现象。

4.2坚持不懈地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掌握《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设备及工器具操作使用规程、检修规程等各项规章制度,不断增强遵章守纪的自觉性。

4.3职工有权拒绝违章作业,职工有权制止任何违章作业行为。

4.4班组建立纠正习惯性违章记录本,记录要求:检查时间,检查人员,检查地点、发现违章现象(是否)、违章内容、违章人员、处理结果等。

4.5班长、技术员应当按照《各级人员安全职责》的要求,对现场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工作,及时纠正习惯性违章现象。

5考核规定:

5.1凡是不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规定的条例者;凡是不执行《检修规程》《运行规程》规定的条例者;凡是不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制度、规定及安全技术措施者。均为违章现象。考核责任人(当事人)50-100元。

5.2发生下列表现之一者视为违章,考核违章责任者(当事人)20-100元。

(1)不按规定着装进入生产现场,考核责任者(当事人)20-50元;

(2)高空作业不使用安全带或不采取其它防护措施者,考核责任者(当事人)50-100元。

(3)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者,考核责任者(当事人)100-200元。

(4)违反规程无票作业、无票操作者,考核责任者(当事人)50-100元。

(5)进入生产现场、施工现场不带安全帽者,考核责任者(当事人)50-100元。

(6)违反工器具管理使用规定或使用不合格的工器具者,考核责任者20-50元。

(7)无特种作业证从事特种作业者,考核责任者20-50元。

(8)高处作业时上下抛掷工具材料,不使用工具袋者,考核责任者(当事人)50-100元。

(9)不执行动火票制度、在防火禁区随意动火、吸烟者,考核责任者(当事人)100-200元。

(10)已签发的工作票或已执行的工作票有严重错误者,考核责任者(当事人)50-100元。

(11)工作前不宣读工作票、不进行安全措施交底者,考核责任者(当事人)50-100元;考核班组相关责任人50-100元。

(12)工作票中的安全措施不完全实施者,考核责任者(当事人)50-100元。

(13)邻近带电设备作业时应设而未设专人监护者考核责任者(当事人)50-100元。

(14)专职监护人没有进行不间断监护、擅自脱岗者,考核责任者(当事人)50-100元。

(15)不按规程或安全措施规定进行停电、验电、装设接地线者,考核责任者(当事人)50-100元。

(16)未得到工作负责人开始工作的命令即开始作业者,考核责任者(当事人)50-100元。

(17)检修人员擅自扩大工作范围者,考核责任者(当事人)50-100元。

(18)不认真核对设备标志,误触、误碰带电设备、误入带电间隔未造成后果者,考核责任者50-100元。

(19)擅自拆除“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禁止开启有人工作”、“在此工作”、“止步,高压危险”、“从此上下”、“禁止攀登”牌者,考核责任者(当事人)20-50元。

(20)未按规定设置、使用安全防护设施者,考核责任者(当事人)50-100元。

(21)擅自解除、移动、更改、安全防护设施者,考核责任者(当事人)50-100元。

(22)起重现场不设专人指挥者,考核责任者(当事人)20-50元。

(23)酒后作业、酒后驾驶者,考核责任者50-100元。

(24)无证驾驶或把车交给无证人员驾驶者,考核责任者50-100元。

(25)电气设备无接地接零保护,使用电动工器具、设施或应装设漏电保护器而未装设者,考核责任者50-100元;考核班组50-100元。

(26)不按规定电压装设行灯或进入金属容器内使用行灯电压与规定不符者,考核责任者50元。

(27)进入容器内作业,人孔门处未设专人监护或监护人脱岗者,考核责任者(当事人)50-100元。

(28)大型施工项目没有安全技术方案或未经审批,大小修项目没有安全技术措施或未认真实施者,考核责任者(当事人)50-100元。

(29)不按期办理工作票手续、工作票所列工作任务与实际不符者,考核责任者(当事人)50-100元。

(30)工具不合格,不及时修理和报废者,考核责任者(当事人)20-50元。

(31)使用砂轮、移动砂轮、角向砂轮、磨光机等工具不戴防护眼镜者,考核责任者(当事人)50-100元。

(32)电动、安全工器具不进行定期检验或检验不认真者,考核班组安全员50-100元。

(33)各类工器具不按规定管理或管理混乱者,考核班组安全员50-100元。

(34)各类工器具报废,没按规定履行有关手续者,考核班组安全员50-100元。

(35)动火工作消防器材不完备,应测氢含量而未测者,考核责任者(当事人)50-100元。

(36)消防器材不按规定维护检查,库内物品摆放不符合防火要求者,考核责任者(当事人)50-100元。

(37)在生产(施工)现场、检修间、库房及值班室内吸烟,考核责任者50-100元。

(38)大小修现场,未实现定置管理,未采用安全围栏划分检修区域者,考核责任者50-100元。

(39)因工作需要破坏电缆阻燃措施,在工作结束后未立即恢复或将电缆测温设施踩坏者,考核责任人50-100元。

第6篇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办法违章处罚

第一条、安全生产责任制:

1、项目部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处罚500-3000元。

2、项目部各级管理人员未按责任制执行,处罚项目承包人2000元。

3、分包工程中无安全生产指标,处罚分包责任人2000元。

4、项目部未按规定在施工现场悬挂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处罚项目承包人1000元。

5、未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员,处罚项目承包人1000元。

6、项目部管理人员对安全工作不作为,处罚500元。

7、 施工现场未建立13本台帐的罚款2000元;建立不全和填写不及时的罚款500元。

以上条文如违反除接受处罚外,并责令项目部立即整改完善。

第二条、目标管理:

1、项目部未制定安全管理目标(伤亡事故指标,安全、文明施工目标),处罚2000元。

2、未进行安全责任目标分解或无责任目标考核规定,处罚项目部1000元。

3、考核办法未落实或抓落实力度不够,处罚项目部500元。

第三条、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方案:

1、施工组织设计中无安全预防措施、文明施工和环保措施的,处罚项目部2000元。

2、施工组织设计未经审批,无人签字或代签字,处罚按相应管理制度文件处理。

3、按规定就编制专项安全方案而未编制,处罚项目部2000元。

4、应编制的应急预案,而未编制的,处罚项目部1000元。

5、应急预案未作演练、培训的,处罚项目部500元。

第四条、安全技术交底:

1、项目无安全技术书面交底的,处罚2000元。

2、交底针对性不强、不全面、未履行签字手续的,处罚500-1000元。

第五条、安全检查:

1、项目部无安全检查制度,处罚2000元。

2、安全检查无记录处罚1000元。

3、对查出的安全隐患未做到定人、定时间、定措施的,处罚1000元。

4、对重大危险隐患已书面提出而未如期完成,处罚2000元。

以上条文如有违反必须执行处罚,并责令现场立即整改。

第六条、安全教育:

1、无安全教育制度,入场工人未进行安全教育,处罚2000元。

2、无具体教育内容或变换工种时而未进行安全教育的,处罚200-1000元。

3、无班前安全活动记录的,处罚200元。

4、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操作证上岗的,处罚100元。

5、工伤档案未建立的,处罚200元。

第7篇 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反违章管理制度

1 目的与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____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及违章现象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推动公司安全健康发展。

本制度适用于____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反违章”实施的监管。

2 管理职责

2.1公司总经理负责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反违章”的领导工作。

2.2设备安全课负责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反违章”活动的组织和实施,并指导各班组开展排查治理及“反违章”工作。

2.3财务部依据国家和公司相关的管理规定提取、列支安全生产费用,用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反违章”活动的费用。

2.4各部门负责组织本单位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及“反违章”活动的开展,并将排查治理及“反违章”情况报设备安全课。

3 术语和定义

3.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及违章(以下简称“隐患及违章”),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3.2一般事故隐患及违章,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

3.3重大事故隐患及违章,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致使自身难以排除的。

4 管理内容

4.1公司各级领导以及员工,在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4.2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反违章”机制,建立并落实从部门负责人到员工的隐患排查治理及“反违章”行为的监控责任制。

4.3财务部应当根据事故隐患排查及“反违章”活动的情况,按公司有关规定安排治理所需资金,确保隐患治理及“反违章”活动的有序实施。

4.4设备安全课定期组织安全管理人员、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公司范围内的事故隐患和违章行为。各部门应组织相关人员,对本部门进行排查。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及违章现象,按照事故隐患及违章等级进行等级,建立事故隐患及违章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4.5对于与公司生产经营有业务往来的相关方,其对口部门应当与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反违章”的防控管理职责。

4.6设备安全课对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反违章”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向上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报送书面统计表。

4.7事故隐患及违章现象排查

4.7.1各部门按规定对生产场所进行排查,掌握事故隐患及违章现象的存在、分布情况,分析产生的原因,排查、整改记录的具体格式见附件一

4.7.2隐患排查及违章的主要内容:

a)查各级各类人员安全责任的落实情况。

b)查重大危险源、重要环境因素和重点管理部位的控制情况以及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

c)查安全教育情况,落实安全教育、培训的效果。

d)查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情况。

e)查相关方的安全管理情况。

f)查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及“四新”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

g)查各级各类人员对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和作业指导书的执行情况。

4.8事故隐患及违章现象的整改

4.8.1对可以立即整改的事故隐患及违章现象,落实整改负责人和整改期限,并督促检查整改情况。

4.8.2对于需要较大投入的事故隐患及违章现象的整改项目,报公司主管领导和相关部门。

a)可以按正常渠道解决的,立即落实整改,并落实资金和实施责任人员。

b)需要公司投资整改的项目,报公司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并在技改过程中给予考虑解决。

4.8.3对短时间内难以立即整改的事故隐患及违章现象,责任部门应采取防范、监控措施,确保过渡期内的安全。

4.8.4对于查出的事故隐患及违章现象做好记录和上报工作。

4.9各部门每月对所属的生产现场、人员、设备设施进行排查,将查出的事故隐患及违章现象进行统计,并与每月28日前报到设备安全课,设备安全课汇总后报公司主管领导。

5 相关文件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07年12月22日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

中国电力技术装备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2010]20号)

平高集团有限公司《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第三版)

第8篇 小区装修管理手册-装修施工违章处理

小区装修管理手册:装修施工违章处理

第七章 装修施工违章处理规定

一、装修单位必须按装修申报审批后的图纸进行施工,不得随意改动已经审核的图纸,同时也不得随意改动和损坏小区内任何设施。业主或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可以进行补报项目,但必须经审核批准。违者责令其恢复原状,否则不予办理退还装修押金手续。

二、不按规定时间施工作业,影响他人而被投诉三次以上,将责令停工一天。周六、周日施工,不遵守装修承诺,使用电动工具或其他噪音施工,引起业主投诉三次的,责令停工一天。

三、严禁未办理装修施工出入证的装修人员进入装修现场,违者不得进入装修施工单元。

四、装修工人出入证必须专人专户专用,随身佩带,违者没收其出入证,逐离小区。任何装修人员仅在各自装修范围内作业和指定工作路线之进出,无任何必要原因而出现在其它楼层和区域,将视为可疑人员,可疑人员将会被没收出入证并逐离本小区。

五、遗失装修施工出入证需重新补办,每证缴纳元/张的补办费。

六、遗失《装修许可证》需重新申领并交纳元/次手续费。

七、装修现场未按规定要求配备消防灭火器,责令停止施工,因此而引起的后果由装修单位自己承担。

八、在房屋装饰射灯下堆放易燃物品,责令停工清理干净。

九、动火作业未办理动火许可证而擅自施工的,责令停工2天,补办相关手续。

十、严禁将任何装修垃圾和杂物堆放在公共场所区域内及消防走火通道内,违者由物业服务公司组织人员清理,发生的清洁费用按每次200元扣罚装修押金。

十一、严禁在楼宇天面乱搭雨棚、遮阳棚,违者将被限期拆除。

十二、装修施工人使用电梯时如对电梯或其保护板造成损坏,按原价赔偿。

十三、装修施工人员在小区内破坏小区环境(如:吸烟、随地吐痰、乱扔杂物等)没收其《装修施工出入证》,不予退还《装修施工出入证》押金。

十四、搬运装修材料及清理装修余泥,对大楼地面、墙面造成损坏、刮花的,责令恢复原状按原价赔偿。

十五、施工人员禁止在小区内争吵、打架、斗殴、酗酒、赌博、吸毒、色情等违纪违法活动,一经发现逐离小区。

十七、物业服务公司有权对本手册不完善之地方作出修改和补充。

确认书

本人为万豪世家房的物业所有人,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本人确认如下:

一、确认已详细阅读__市__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制定的万豪世家装修管理手册(以下称本装修管理手册);

二、本人确认已领取本装修管理手册,并承诺按照本装修管理手册进行装修;

确认人(签章):

年月 日

第9篇 反违章考核管理制度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提高全体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杜绝违章事件的发生,实现本工程安全管理目标。依据《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电力建设安全操作规程》及本工程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和我公司的相关要求,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1 本办法执行范围为,在本线路工程施工的所有员工、民工、临时工。

2处罚形式包括罚款、辞退。罚款应及时交清,对不能及时交清者由财务部门在借款或结算时扣除。

3 施工中习惯性违章的部分表现:

3.1安全作业票不合格,遗漏项目;

3.2监护人擅自离岗,不履行监护责任;

3.3对新进人员或变换工种人员不及时上报,安排末经过安全教育考试人员上岗工作;

3.4安全保护设施不完备,作业环境不安全而末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3.5机电设备末按计划检修,带病运行,或末按规定安装有效接地装置、漏电保护装置;

3.6无视安全人员的提醒警告,末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或不改正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行为;

3.7易燃、易爆物品末按规定保管使用;

3.8工作前不宣读安全施工作业票;

3.9进入现场不戴安全帽,或不系(扣)下颌带;

3.10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或错误使用安全带、二道防线;

3.11非电工从事电气工;

3.12无证驾驶车辆或其它大中型机械;

3.13酒后或疲劳驾驶,超速行车或违章强行超车;

3.14起吊过程中,在吊件下方停留、走动;

3.15损坏,挪动现场安全设施和安全标志;

3.16工器具以小代大,以次充好;

3.17乘车时坐护栏,车辆未停稳前上下车,或在乘车时戏嬉,打闹;

4处罚

4.1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章管理,发现一起,罚相关责任人100至此2000元,造成事故者重罚500至5000元;

4.2在同一作业点发现两起以上违章现象,对负责人罚100元;

4.3对屡教不改,或造成事故者予以重罚并辞退。

第10篇 轻合金有限公司反违章管理制度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山东兖矿轻合金有限公司所属各车间、部室,承接公司工程项目的外来单位以及进入公司生产、施工区域的所有人员。

二、职责分工

1.管理人员(含各级领导)

(1)自觉遵章守纪,确保本人不发生违章行为。

(2)有确保本人分管区域和职责范围内杜绝违章现象的权利和义务。

(3)有制止和纠正违章行为并依法惩处违章的权利。

2.专、兼职安监员

(1)自觉遵章守纪,确保本人不发生违章行为。

(2)有依法管理,对职责范围内违章现象依法惩处的权利和义务。

(3)有对发现的违章现象随时随地制止纠正并依法惩处的权利和义务。

(4)有对制止、纠正或检举违章行为的有功人员提出奖励意见的权利。

(5)有接受群众监督和批评纠正的义务。

3.作业人员(含外来人员)

(1)自觉遵章守纪,确保本人不发生违章行为。

(2)有制止同班组作业人员违章作业的权利和义务。

(3)有制止和纠正事故隐患、检举他人违章行为的权利。

三、组织领导

1.公司成立反违章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反违章的组织领导工作。其人员组成如下:

组 长:总经理、书记

副组长:分管安全副总经理

成 员:安全监察部、生产管理部、机电管理部、质量管理部、基建办公室、技术中心、人力资源部、党政办公室、武装保卫部、政工部、工会、财务部主要负责人

2.公司反违章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

(1)负责组织制定、修订反违章管理实施细则、各类标准及奖惩办法。

(2)协调解决消除装置性或其他违章所需人、财、物。

(3)协调解决反违章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4)检查各车间、部室反违章工作开展情况,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措施。

(5)监督指导本公司各级生产、管理人员,杜绝管理性违章和指挥性违章。

(6)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反违章工作的检查。

(7)讨论决定反违章工作的重大奖惩事项。

3.反违章管理办公室设在安全监察部,其工作职责如下:

(1)负责贯彻落实反违章管理规定。

(2)协调解决各车间在反违章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3)检查各施工单位及各生产车间、班组反违章工作开展情况,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措施。

(4)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反违章工作开展情况的检查,并落实考核与奖惩。

(5)及时向领导汇报反违章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工作要求

(一)违章分类

1.根据违章性质不同,违章行为分为以下四类:

(1)作业性违章:在生产、施工过程中,违反国家、行业、上级公司以及本公司所颁发的保证安全的各项规定、制度、规程和措施的一切不安全行为。

(2)装置性违章:生产、施工现场的环境、设备、设施及工器具不符合国家、行业、上级公司以及本公司有关规定、制度、规程等保证人身安全的各项规定及技术措施的要求,不能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的一切不安全状态。

(3)指挥性违章:各级领导、票据签发人、工作负责人、许可人等生产、施工指挥人员,违反国家、行业、上级公司以及本公司保证人身安全的有关规定、规程、条例及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劳动组织与指挥的行为。

(4)管理性违章:从事设计、生产、施工工作的各级行政、技术管理人员,不按国家、行业、上级公司以及本公司有关规定、反事故措施,不结合本车间、部门实际制定有关规程、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的行为。

2.根据违章情节严重程度,结合集团公司、电铝公司有关规定,将违章行为分为轻合金公司第一类违章、第二类违章和集团公司类严重违章三类,具体执行标准由反违章管理办公室每年修订、完善,报公司反违章领导小组审批后下发执行。

3.违章控制实行分重点三级控制办法,即:班组重点控制作业性违章,车间重点控制装置性违章和指挥性违章,公司重点控制管理性违章。

(二)责任主体及连责范围

1.作业性违章责任主体是违章者本人,连责责任班组作业人员、班组长。

2.装置性违章责任主体是设备(装置)包机人,连责责任车间设备管理员、分管技术员及分管副主任。

3.指挥性违章主体是违章指挥者本人,连责现场负责人、直接领导和执行违章指挥指令的人员。

4.管理性违章主体是生产、技术及管理人员,连责责任车间、部门安全第一责任人。

(三)违章处理

对所有违章,都要按照教育、曝光、处罚、整改四个步骤进行处理。

1.教育

(1)对查处的所有违章现象(行为),主要责任者必须离岗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恢复工作。具体规定如下:

①集团公司类“三违”人员:由公司安全监察部牵头、人力资源部配合组织集中脱产培训、考试,时间不少于一个月。

②轻合金公司第一类“三违”人员:由各责任车间、部门自行组织培训、考试,时间不少于三天;

③轻合金公司第二类“三违”人员:由各责任车间、部门自行组织培训、考试,时间不少于一天;

(2)年内发生两次集团公司类违章行为者,离岗培训三个月,临时工、分包人员予以辞退。

(3)离岗培训期间,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5%支付生活补贴。

2.曝光

(1)各车间必须建立“三违”登记本和违章曝光栏。公司安全监察部要建立员工违章档案。

(2)对于上级和公司检查查出的违章行为,安全监察部要及时曝光,并通报对违章人员及连责人员的处罚情况。

(3)对于上级检查和车间自查查出的违章行为,各车间要在车间违章曝光栏中进行曝光。

(4)各车间要对出现的起典型违章行为进行分析讨论 并作为安全学习材料下发班组讨论学习。

3.处罚

(1)对查处的所有违章行为必须进行经济处罚,具体处罚规定如下:

①集团公司类严重“三违”人员,处以罚款300元/人次,连责人员罚款50元/人次。

②轻合金公司第一类“三违”人员,处以罚款100元/人次,连责人员罚款20元/人次。

③轻合金公司第二类“三违”人员,处以罚款50元/人次,连责人员罚款10元/人次。

(2)在政府安全监管部门、集团公司、电铝公司检查中,被查出“三违”人员的车间、部门,对违章人员和相关责任人的经济处罚和各类违章行为抵押金扣罚按照《山东兖矿轻合金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经济奖罚量化考核办法》(轻合金发〔2010〕2号)相关规定执行。

(3)对于上级及公司检查查出的“三违”人员,由安全监察部牵头、各车间配合,界定违章级别、违章行为,落实责任人及连责人员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4)对“三违”标准中没有明确界定的违章行为,由反违章管理办公室参照相近条款认定并进行处罚,并在下次违章执行标准修订时加以完善。

(5)同一违章行为含多类型违章,按照相关条款分别进行处罚。

(6)违章处罚由安监人员或职能部门按照规定开具罚款通知单,外来单位、人员在接到通知单三个工作日内上缴公司财务部;公司内部单位、人员罚款直接由人力资源部自当月工资中扣除,作为安全奖励基金。

(7)对违章处罚逾期不交的外来单位、人员,由财务部在工程结算中加倍扣除。

4.整改

(1)各车间对于严重违章行为或具有代表性的典型违章行为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当作事故进行调查分析。

(2)违章整改要按照“三定”原则以最快的时间纠正和整改,要制定出相应的预防措施和纠正措施。

(3)各车间、部室要积极做好月、季、年度的违章统计分析工作,真正找到违章产生的根源,确定阶段工作重点和治理目标,确保反违章工作成效。

(四)档案管理

1.安全监察部建立领导干部和员工安全档案,作为提拔任用和评先树优的重要依据。领导干部有严重违章指挥行为的,5年内不予提拔,凡发生严重违章的员工,取消年内各类评先树优资格。

2.政工部建立党员安全档案,作为党员教育管理的重要内容。

五、附则

1.本办法未涉及到的违章行为,按照国家、行业、上级及公司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查处。

2.本办法条款与上级文件相抵触时,按上级文件执行。公司内安全管理制度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3.本办法解释权属山东兖矿轻合金有限公司。

4.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11篇 反习惯性违章管理制度

习惯性违章是在长期工作中为了省事、贪图方便或在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形成的一种不良工作习惯。随着企业的发展,安全管理工作的进步,习惯性违章所隐藏的安全隐患越来越突出,因习惯性违章而引起的各种事故比率也越来越大,为了规范职工的工作行为,保障职工的安全,体现安全自主管理,逐步纠正职工的习惯性不安全行为,特制订电气车间反习惯性违章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电气车间的所有职工。

一、 反习惯性违章工作小组:

组长:吕秀海

副组长:黄松柏张跃军熊文荣

组员:覃华荣、韦发强、谢志诚、蔡其勇、罗军民、各班当月活动安全员

小组成员职责和权限:

组长:负责制度的编制及修订,月度检查结果汇总后的审定和考核决定。

副组长:负责本管理制度的落实,汇总月度检查结果并提出考核建议。

组员:负责配合副组长落实本制度的实施及本班反习惯性违章工作的开展和总结。其中班长可行使本班内部自检的考核权,月度的流动安全员协助班长进行本班自检的检查和提出检查意见或建议。

二、 具体要求:

1、 本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以便更具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2、 车间根据本制度进行不定期抽检,月底形成车间的检查汇总表。班组在本班的日常工作中对班员的习惯性违章进行登记和汇总,月底将汇总表交车间。

3、 习惯性违章行为的标准根据车间的检查表项目确定,有疑问时由车间负责解释。

4、 每月的检查结果在车间的黑板上公布。

5、 每起习惯性违章扣款30元,如本制度以外之考核制度已进行考核,本制度不在进行考核,但纳入月度统计。

6、 车间检查考核扣款纳入车间管理经费,为了鼓励班组积极参与,实现自主管理,班组检查考核由车间代扣,再由车间返还班组作为班组管理经费,但不准返还个人。

7、 本制度在车间范围内人人平等,如果是反习惯性违章工作小组成员出现习惯性违章,车间任何人均可举报,并按双倍进行考核。

8、 本制度之目的是逐步纠正习惯性违章,通过本制度的执行,使员工逐渐养成良好的工作习惯,达到安全生产和自主安全管理的效果,鼓励大家积极参与,本制度之考核结果不作为其他考核及评比的依据。

9、 根据习惯性违章辨识有项目但落实不到个人时,如属于某班组范围内之责任,则落实到班长。

10、 反习惯性违章活动所形成的记录资料由车间安全员归档管理,保存期为一年。

11、 本制度从即日起实施。

第12篇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反违章实施细则

1. 目的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使反违章工作有章可循、违章必究,避免和减少各类人身伤害事故,营造良好的文明施工环境,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2.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项目部范围内的一切施工项目。

3. 编制依据

3.1.《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部分)(dl50091-92 1992-09-01实施)

3.2.《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原电力工业部发布1996-01-01实施)

4. 违章的分类

4.1.从事生产活动的组织与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主要原因及领导原因来区分、违章可以分为作业性违章、装置性违章、指挥性违章和违反文明施工规定。

4.2.从事违章者本人的安全技术素质与思想心理、习惯等因素区分,违章可分为习惯性违章和偶然性违章二类。

5. 查处违章的原则

5.1.反违章要坚持重奖重罚的原则,查禁违章罚款布线遵守本规定,不得随意降低罚款标准,杜绝“说请风”,做到事实求实严格守法。

5.2.无论因设施、装备等不能满足施工的要求,或完全无安全施工措施和未经交底的施工项目,施工人员有权拒绝施工并可向有关上级领导汇报。

5.4. 对在一个月内重复违章和明知故犯的人员处以2-5倍金额的罚款,并一律下岗。

6. 常见作业性违章

(1) 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或戴不合格的安全帽,或将安全帽坐在屁股下,或在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

(2) 穿高根鞋、凉鞋、拖鞋、裙子、短裤、背心或裸背进入施工现场。

(3) 酒后进入施工现场。

(4) 随意移动、损坏、拆除安全设施或移作他用。

(5) 不服安监人员管理。

(6) 非电工私拉乱接点源。

(7) 将电源线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或挂在闸刀开关上使用。

(8) 使用的手持电动工具(电钻、扳手、电锤、磨光机、砂轮机)或建筑电动机械(潜水泵、打夯机、磨石机、无齿锯、木工机械等)未经漏电保护器。

(9) 使用的电动工具金属外壳不接地,不戴绝缘手套。

(10) 值班人员未及时对现场施工照明送电,造成工作光线昏暗或照明灯不开或白天长明。

(11) 现场配电箱、盘门未关闭。

(12) 电气设施接线时先接电源端,后接负荷端,无可靠设施。

(13) 使用金属丝代替熔丝或使用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熔丝。

(14) 电焊机二次线、电源线、吊车电缆线过道无可靠的保护措施。

(15) 在金属器或坑内工作时,金属容器无可靠接地,或将行灯变压器带入金属容器或坑内。

(16) 在电源盘、电缆周围2米范围内进行焊、割等高温作业。

(17) 电焊机二次接头铜芯裸露,未包扎绝缘。

(18) 高处作业不扎安全带或位将安全带挂在上方牢固可靠处。

(19) 不按规定要求搭设脚手架。

高空作业时,造成高空坠物的恶性事故。

(20) 在不合格的脚手架或不牢固的构件上工作,无可靠防坠措施。

(21) 不按规定搭设脚手架、拆除时上下同时作业或将脚手架整体推倒。

(22) 酒后登高作业。

(23) 在高处平台、孔洞边缘、安全网内休息或依坐栏杆。

(24) 高处作业时,随手扔掷工器具、消耗性材料等物体。

(25) 高处作业时,施工材料、工器具等放在临空或空洞附近。

(26) 高处作业切割、焊接的下角料不及时清理,有可能造成高空坠物。

(27) 在高处进行追跑、打闹、打架等。

(28) 沿绳、脚手架立杆、斜撑或在横梁上行走,无可靠的防坠措施。

(29) 擅自穿越安全警戒区。

(30) 擅自拆除上下爬梯、孔洞盖板、栏杆、隔离层,或拆除。上述设施不设明显警告标识及时恢复。

(31) 上下爬梯或特殊脚手架,未经仔细检查是否牢固就盲目攀登。

(32) 擅自搭、拆脚手架。

(33) 使用不规范的梯子或损坏严重的梯子,或梯脚无防滑措施。

(34) 上下梯子时面目朝外,或手拿工具、器材。

(35) 凭借栏杆、脚手架、瓷件起吊物。

(36) 非操作工操作起重机。

(37) 起重机无统一明确的指挥信号,盲目指挥。

(38) 操作大型机械人员在驾驶室内织毛衣、看报纸杂志等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或擅自脱岗。

(39) 非起重人呀指挥起吊及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40) 吊物捆绑、吊装方法不当。在吊物上堆放、悬挂零星物。

(41) 起吊超过额定负荷的吊物且无安全措施。

(42) 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清说起吊。

(43) 歪拉、斜吊。

(44) 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置有不牢固物品时起吊。

(45) 氧气瓶、乙炔瓶更易燃易爆危险品无安全措施起吊。

(46) 带棱角、刃口的物体未包、垫起吊。

(47) 起吊埋在地下的不明物件。

(48) 吊钢板、管排、管子等较长、易滑构件时采用兜吊。

(49) 起重机工作完毕后,未及时摘除吊钩上的千金绳并将吊钩升起,或未切断电源。

(50) 跨越或扶手正在运行的卷扬机等运行设备的钢丝绳。

(51) 将双链条葫芦拆成单链条使用。

(52) 操作链条葫芦时,链条打纽使用或操作者站在葫芦的正下方。

(53) 无证操作、驾驶各种机械。

(54) 厂内机动车辆行驶时,违章带人。

(55) 转动机构的操作人员在工作时带手套作业。

(56) 使用砂轮机、车、钳、钻等切割机械时不戴防护眼镜。

(57) 运行中将转动设备的防护罩打开或将手伸入遮拦内,戴手套或用布、棉纱对转动部分进行清扫或检查维修等。

(58) 在机械的转动、传动部分保护罩上坐立行走或将手摸运转中的机械的转动、传动滑动部分及旋转中的工件。

(59) 使用卷板机卷板时,板上站人。

(60) 在易燃易爆或禁火区域携带火种、吸烟、动用明火、穿带铁钉的鞋。

(61) 不及时关闭乙炔、氧气的阀门就离开工作岗位。

(62) 乙炔、氧气瓶的间距小于5米,乙炔、氧气皮带混用。

(63) 高处电、火焊作业,对下方的设备不采取防火隔离措施、或在地板砖、风格栅等处施工未采取保护措施。

(64) 随意损坏用电设施或照明灯具。

(65) 随意损坏消防器材或挪做他用。

(66) 压力容器、锅炉水压实验升压过程中,在承压部件上作业。

(67) 施工现场明火取暖者。

(68) 对有压力、带电、充油的容器施焊或未采取措施即对装过油的容器施焊。

(69) 焊接、切割工作前未清理周围的易燃物,工作结束未检查清理遗留物,留下火种。

(70) 打锤时带手套或挥动方向对着人。

(71) 高处清理垃圾时抛掷或堵塞垃圾通道。

(72) 随地大小便或在容器内、厂房室内、机械设备内等处大小便。

(73) 现场设备开箱后,未及时回收整理,或用箱板当脚手架使用。

(74) 掉在安全网或防护棚内的杂物,在收工前未及时清理。

(75) 施工现场未做到随做随清、一日一清。

(76) 未经施工部门同意,在厂房内任意打洞者。

7. 装置性违章

7.1. 装置性违章定义域:指工作现场的环境、设备、设施及工器具,不符合《电力建设安全管理规定》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技术规定和保证人身安全的各项规定及技术措施,安全措施不能保证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的一切状态。

7.2. 装置性违章主要指与生产有关的设备、设施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违章。

7.3. 装置性违章的负责人是管理人员、设备(或设施)的主人或直接领导,因装置性违章而造成的事故要追究此类人员的责任。

7.4. 常见装置性违章

(1) 配电盘、电源箱非防雨型临时开关箱等配电设施无可靠的防雨措施。

(2) 电焊机、卷扬机等小型施工机械无可靠防雨设施。

(3) 在电缆沟、隧道、夹层、钢烟道内工作不使用安全电压行灯照明或行灯电压超过36伏。

(4) 在金属容器内、管道内、潮湿的地方使用的行灯电压大于12伏。

(5) 使用220伏及以上电源作为照明电源,无可靠安全措施。

(6) 焊把或电焊机二次线绝缘不良,有破损。

(7) 电焊机外壳无接地线。

(8) 电焊机接地线与焊接搭接不符合安全规定。

(9) 锅炉房、汽机房、电焊皮线、火焊皮带、电源线不集中布置,走向混乱,过道处无保护措施。

(10) 现场低压配电开关、护盖不全,导电部分裸露。

(11) 一个开关控制两台及以上电动设备。

(12) 流动电源无漏电保安器或保安器失灵。

(13) 机动库出库的电动工具,机械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

(14) 脚手架搭设后未经使用部门验收合格并挂牌后就使用。

(15) 脚手架板未按标准敷设或有探头板未绑扎牢。

(16) 脚手架板有虫蚀,断裂现象或强度不够,质量不能满足高空作业要求。

(17)高处作业的平台、走道、斜道等未装设防护栏或未社安全网。

(18)高处危险作业的下方未搭设牢靠的安全网。

(19)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区域的孔洞无牢固盖板或围栏。

(20)高处作业的水平梁上未设置水平安全绳。

(21)深沟、深坑四周无安全警戒线或围栏、夜间无警告红灯。

(22)高处交叉作业、拆除工程等全危险作业,四周无安全警戒线。

(23)脚手架上堆物超过其承载能力。

(24)高处作业临边未设防护栏。

(25)焊接作业使用的挡风帆布为不防火。

(26)吊挂的重物在空中停留太长时间,未将葫芦手拉链条拴在起重链条上。

(27)龙门吊轨道两侧堆放物距轨道小于1.5米。

(28)拆除的木料、脚手架、钢模板、架杆等不及时运走的,堆放杂乱。

(29)现场材料、构件、设备、堆放杂乱,未分类摆放。

(30)办公室、工具库、车间等地方的室内、门前或周围杂乱。

8.指挥性违章

8.1.指挥性违章的定义域:指各级领导直至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规,《电力建设安全管理规定》、《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技术规程、条例和保证人身安全的措施、安全措施进行劳动组织与指挥行为。

8.2.指挥性违章主要指生产指挥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及根据某项工作制定的技术规范、措施等发出的错误命令或做出决定的违章。

8.3.指挥性违章的责任者是违章指挥者,因指挥性违章二造成的事故要追究违章指挥者的责任。

8.4.常见性违章行为

(1) 发布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令、法规的规章制度的命令,违章指挥施工。

(2) 无视安监部门、安监人员的警告,未即使消除事故隐患。

(3) 不认真吸取教训,未及时采取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4) 无视规章制度建设,现场规章制度不健全。

(5) 安排未经安全教育或安全教育不合格人员进行现场施工。

(6) 安排不具备特种作业资格的人员进行特种作业。

(7) 专业公司未进行每月一次的安全检查。

(8) 专业公司未召开每月一次的安全会议。

(9) 班组未进行每周一次的安全检查。

(10) 班组未进行每周一次的安全会议。

(11) 未进行施工项目开工前安全施工条件的检查与落实。

(12) 隐患整改通知单未按时反馈。

(13) 未按隐患整改通知单要求整改或未整改。

(14) 未认真坚持“五同时”原则。

(15) 班组长(施工负责人)班前不进行安全交底,无交底记录。

(16) 重大的起重、运输作业、特殊高处及带电作业等危险性作业项目,未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未指定监护人或在易燃、易爆区周围动火未办理动火工作票,施工负责人就组织施工。

(17) 施工项目无安全措施或未交底,施工负责人就组织施工。

(18) 施工负责人审批者不按安规要求填写、签发工作票、作业票、安全施工作业票。

(19) 施工负责人擅自更改经批准的技术措施、安全措施或作业票、操作票、安全施工作业票。

(20) 各施工单位领导人没有及时组织对划分文明区域进行清理。

(21) 决定让设备带病运行,超出力运行。

(22) 发生事故(包括未遂)后不及时组织并主持对事故进调查、分析。

(23) 进行违章或事故处罚时,默认或指使有关人员降低处罚标准或免于处罚。

(24) 不充分支持安监部门、安监人员履行职责。

(25) 对作业性违章、装置性违章、指挥性违章未发现、不制止、不纠正或不进行处罚和教育。

9.文明施工违章

9.1.文明施工违章定义域:指在基建施工中,不遵守《电力建设文明施工规定》的一切文明施工行为。

9.2.文明施工违章的责任者或上指挥者,或是管理者,或是指挥者。在事实调查清楚的情况下处罚责任者或专业公司。

9.3.常见文明施工违章

(1) 施工现场,道路要保持通畅,各主干道不准堆放设备、材料、物品。违者给予整改日期一天,另罚款200~400元。整改不力的多一天加罚一倍以次类推。重要违章现象从严处罚。

(2) 各施工作业点,每天下班前须进行自检,应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没有做好,给予整改日期一天,另罚款200-400元。整改不力的,加重处罚同第一款。

(3) 厂房、各专业工地施工区域堆放的材料设备,应按施工、安全部门划分的区域放置整齐,厂房施工区域堆放的材料设备,除大件外,必须在三天类安装完毕,否则必须撤离厂房区域,或运到指定的堆放点,已整理归堆的设备和钢结构,只能减少,不能增加。新进的材料设备严格执行“三天内安装完的原则”。违反者给予整改一天的处罚,对于整改不力或重复违章的,加重处罚同第一款。

(4) 外围施工的材料设备堆放必须有施工、安全部门统一规划或认可。,堆设设备要整齐,并必须离开道路边线路2.5米,违者给予整改日期一天,另罚款100-200元。整改不力或重复违章的,加重处罚同第一款。

(5) 施工现场严禁吸烟违章罚款50元,不服从者加倍处罚。

(6) 各单位办公室、工具房及其前屋后和施工现场规定的保结区,必须保持干净、整洁、卫生、无杂物和垃圾,派水系统畅通,场地路面平整,无积水,违者给予违者给予整改日期一天,另罚款100-200元。整改不力屡犯者,加重处罚同第一款。

(7) 设备的防护和隔离措施必须完善,不完善者罚款100-200元,并限期完善。

(8) 文明施工承包区,消防器材由承包单位保卫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及时设置,专职消防员要经常巡查,确保使用器材情况良好,使用单位加强管理,不得任意损坏,违者罚款100元。

(9) 现场搭设临时建筑,要经施工、安全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违者罚款200-300元。

(10) 现场临时用电和底下埋设电缆均要有明显标志,违者罚款100-200元。

(11) 班组工具房的布设必须由施工安全部门同意规划或认可,布置要整齐,违者给予整改日期一天,另罚款100-200元。整改不力或重复违章的,加重处罚同第一款。

(12) 施工常用共器具应由专业工地规划区域,堆放整齐,标识清楚,不影响外观形象,违者给予一天整改,另罚款100-200元。整改不力或重复违章的,加重处罚同第一款。

(13) 凡项目经理施工现场查处违章行为或违反文明施工条款,项目安监部、专业公司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及班长均负责相关连带责任,给予50-100元处罚。

(14) 凡项目安监部在施工现场查出的违章行为或违反文明施工条款,专业公司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班长均负相关连带责任,给予30-80元处罚。

第13篇 反习违章考核管理制度

随着电力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应用,电力已经成为社会生活中不可替代的能源,电力生产安全已经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关系到社会的稳定,成为社会生活中的灾害性事故,严格执行规章制度,杜绝违章作业是防止和避免事故的基础。为进一步推动“三无”工作,确保人身、电网、设备安全,推动标准化作业,将事故控制在发生之前,实现安全工作关口前移。对习惯性违章实施现场处罚,重在纠正和教育,意在给违章行为施加强大的压力,维护职工基本权益,保护职工的健康与幸福,特制定以下制度。

本办法适用于本施工现场范围内所有从事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的班组和个人。本办法实行现场考核,对明显危及人身、电网、设备安全的违章行为实施一次性处罚。对性质严重的违章或已经造成后果的,由电网建设有限公司安监保卫部依据公司《反违章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经领导批准后进行处罚。

考核项目及处罚标准:

(一)、不办理工作票或未完成工作票许可手续,在变电站电气设备上工作;罚款1000-1500元。

(二)、不认真按照规定履行工作许可手续,不到现场逐一交待停点范围、断开点、接地点及其它安全注意事项;罚款300-500元。

(三)、现场安全措施:

1、应悬挂标志牌地点未悬挂相应的标志牌,一处罚款50元。

2、应设的围栏未按规定装设,罚款50元。

3、监护不到位或工作失去监护,罚款100元。

4、工作负责人擅自离开工作现场或离开时未制定临时负责人,罚款300-500元。

5、施工人员乱拉、乱接检修电源,违章用电(使用不合格的电源线、取下开关<插座>外罩、离开工作现场不停用临时电源),罚款100元。

6、事故抢修不完善安全措施,不履行工作许可手续,不实施现场监护,各罚款200元。

7、使用外壳无接地的电动设备和工具,罚款50-100元。

8、低压带电作业失去监护、未按规定正确使用绝缘工具、戴手套、站在绝缘或其他干燥的木凳等进行工作。罚款100-200元。

9、在变电站的直流屏,所有电屏等其他布线密集的屏上工作时,未采取可靠的防止短路接地和防触电的措施,罚款200元。

10、使用超期的安全工器具,罚款100元;使用不合格的安全工器具,罚款300元。

11、单项操作不监护、不记录,罚款50-100元。

12、穿拖鞋、高跟鞋、裙子、背心或裸露进入变电站,罚款50-100元。

13、进入开关场不戴安全帽罚款50-100元。

14、高空作业人员不系好安全带就开始工作,安全带系在不牢固或有可能割断安全带的物体上,罚款50-100元。

15、高空作业人员在换位中脱离安全绳保护,罚款50-200元。

16、使用梯子登高作业时,无防滑措施或专人保护,罚款50-100元。

17、工作人员进入工作现场作业不按规定佩带安全防护用品,罚款50-100元。

18、超载使用机械设备,罚款50-300元。

19、使用砂轮机时不戴防护眼镜,站在砂轮机正面操作,处罚100元。

20、在起吊工作时未绑牢挂钩未挂在物体重心上,罚款100元。

21、施工班组未能认真开好开工前的安全技术交底会,每日工作结束时不工作小结或讲评会,罚款50-100元。

22、使用未经安全教育考试合格人员顶岗或从事电气设备的工作,罚款50-100元。

23、在禁止烟火的场所使用烟火、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在变电站高压场区流动吸烟、罚款50-100元。

24、在严禁使用无限通讯设备的场所使用手机,罚款50-100元。

25、不认真执行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管理制度,罚款50-200元。

26、特殊工种的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罚款100元。

27、生产现场不按规定着装,穿背心、拖鞋,女同志穿高跟鞋、裙子,罚款50-100元。

28、在工种中不服从现场指挥,罚款500元。

29、起重、运输工种中无统一指挥信号,罚款100-200元。

30、起重、运输工种中不服从统一指挥信号,罚款500元。

31、使用临时工不进行安全教育,临时工脱离安全监督,罚款50元。

32、使用临时工从事技术性工作,罚款50-100元。

33、对外来承包的工程队伍,发包单位未与其签定安全协议,罚款500-1000元。

34、执行中的工作票、安全施工作业票的一般性不合格(安全措施未完善、标示牌不齐全),罚款50元。

35、其他违章,视其情节轻重,由安全保卫部依据相关条列给予处罚。

第14篇 施工安全生产违章管理办法

一、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违章

1、违章是指各项施工生产活动中违反国家和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违反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预防事故措施、安全管理要求等,有可能对人身、机械和设备构成危害并诱发事故的现象,既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及环境的不安全因素。

2、本处罚制度不仅适用于分公司对项目检查的处罚,同时适用于项目部对分包单位和劳务班组的检查处罚。

二、违章行为分为管理性违章、作业性违章、装置性违章和指挥性违章等。

1、管理性违章:指各级领导、管理人员不履行岗位安全职责,不落实安全管理要求,不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等的各种不安全作为;

2、作业性违章:指在工程施工中,职工个人不遵守工程建设相关安全工作规程、规定、制度及不按作业指导书施工等一切不安全行为,其主要责任是个人;

3、装置性违章:指工作现场的设备、设施及工器具,不符合工程建设相关安全工作规程、规定的一切不安全状态,其主要责任是管理人员、设备(或设施)的管理人员或直接领导;

4、指挥性违章:指各级领导乃至施工负责人,违反相关安全法律、法规和保证人身设备安全的技术措施、安全措施进行劳动组织与指挥的行为,其主要责任人是指挥者本人。

附件一:典型违章分类

附件二:习惯性违章表现形式

附件一:典型违章分类

(一)一类违章

序号

违章表现

1

塔吊、门吊、大型脚手架无安(拆)方案或不按方案施工。

2

在带电设备附近进行吊装作业,安全距离不够且未采取有效措施。

3

重大特殊作业无施工方案、安全措施。

4

大型起重机械无保护、警示装置或擅自解除保护、警示装置。

5

高处作业不按规定搭设或使用脚手架。

6

停电作业前不验电、不按规定和顺序装拆接地线。

7

六级及以上强风等恶劣天气进行高空露天作业。

8

在高处平台作业无安全防护措施跨越栏杆。

9

高处作业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及防坠落装置。

10

特种作业无证上岗、酒后进入施工现场。

(二)二类违章

序号

违章表现

1

起重作业时,无专人指挥或多人指挥。

2

吊装物绑扎、吊装方法不当。

3

安全网布置不到位、绑扎不牢固。

4

管道沟、基坑等四周无安全警戒线,夜间无警告红灯。

5

在受力钢丝绳周围、上下方、内角侧和起吊物下面逗留和通过。

6

交叉作业无安全防范措施。

7

吊装工器具超负荷使用或带缺陷使用。

8

擅自拆除孔洞盖板、栏杆、隔离层。

9

重点防火区无防火设施。

10

施工前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11

擅自更改已审批的专项方案或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

(三)三类违章

序号

违章表现

1

安排未经安全教育或安全考核不合格的人员进行现场施工。

2

临时电源布置不规范,私拉乱接。

3

操作人员不按规程操作,非操作人员操作施工机械。

4

易燃、易爆物品或各种气瓶不按规定储运、存放、使用。

5

监护人不认真履行监护职责。

6

排查出的隐患未及时整改。

7

高处作业人员随手上下抛掷器具、材料。

8

临时电源无漏电保护器。

9

机械设备的转动部分无防护装置。

10

超高、超限的设备、物资堆放无固定措施。

11

作业现场未按要求设置围栏;作业人员擅自穿、跨越安全围栏和超越安全警戒线。

附件二:习惯性违章表现形式

(一)作业性违章表现形式

序号

违章表现

1

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或戴不合格的安全帽,或不系安全帽带。

2

穿高跟鞋,穿露脚趾、脚跟的凉鞋,拖鞋、裙子、短裤、背心、短袖衫或裸背、长发披肩的施工人员进入现场。

3

酒后进入施工现场。

4

随意拖动、损坏、拆除安全设施或将安全设施挪作他用。

5

不召开班前会,不组织周安全活动,无记录,无内容。

6

不进行安全检查,不参加安全例会。

7

私自带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8

无危及生命和财产的特殊情况,砸撬配电箱或开关箱门锁。

9

非电工私接电源或拆装电气设备。

10

非电气工作人员修理电气设备。

11

带电区不设安全围栏和悬挂安全警示。

12

对电气设备进行耐压实验不设警戒绳。

13

不具备带电作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带电作业。

14

闸刀型电源开关带负荷拉闸。

15

将电源线钩挂在闸刀上或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

16

电源进出线未从配电箱底部通过而从门框外通过的。

17

使用的手持电动工具(电钻、扳手、电锤、磨光机、砂轮机等)或建筑电动机械(潜水泵、打夯机、磨石机、无齿机、木工机械等)未装漏电保护器,操作蛙式打夯机、磨石子机时不戴绝缘手套。

18

潜水泵工作时,在潜水泵排水的坑、池内工作或在周围进行清淤、挖土等作业。

19

使用的电动工具金属外壳不接地,使用ⅰ类电动工具不戴绝缘手套。

20

值班人员未及时对现场施工照明停送电,造成工作场所光线昏暗或照明灯不亮或白天开长明灯。

21

现场配电箱、开关箱门未关闭。

22

用单相三孔电源插座代替三相电源插座使用。

23

用电设施引接电源时先接电源进线端,后接负荷端。

24

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丝或使用不符合规范的熔丝。

25

电源线、电焊机二次线过道路、通道无可靠的保护措施。

26

流动电源箱、开关箱至固定配电箱之间电源线长度大于40米。

27

电源线未使用橡胶软电缆。

28

在带电设备附近有可能造成触电的位置使用钢卷尺进行测量。

29

在金属容器内或管道内或坑、井、沟、槽内工作时,金属容器无可靠接地,或将行灯变压器带入金属容器或坑、井、沟、槽内。

30

在电源盘柜、电缆周围2米内进行焊、割等高温作业。

31

电焊机二次线接头裸露,未包扎绝缘。

32

将未从供气阀上卸下的氧、乙炔气胶管及焊、割炬放入管道、容器、箱罐或工具箱内。

序号

违章表现

33

用氧气作为通风的风源或吹扫衣着、设备、物件。

34

将点燃的焊、割炬挂在工件或放在地上,或作照明用。

35

电焊二次线接在轨道上或用钢筋、型钢随意搭接作为焊接引线。

36

氧、乙炔气软管接头处未用抱箍和金属丝作为固定。

37

使用紫铜管作为乙炔气软管接头。

38

对悬挂在起重机吊钩上的工件和设备进行焊接或切割。

39

高处作业未按规定要求系安全带,在垂直攀登或高处作业活动范围较大时,未使用攀登自锁器或速差自控器。

40

高处作业时抛掷物件。

41

高处作业的工器具不系保险绳,高处堆放的物品无防坠落措施。

42

高处作业时,施工材料、工器具等放在临边或孔洞附近,无防坠落措施。

43

高处作业切断、焊接的下角料不及时清理,有可能造出高处落物。

44

造成高处落物的责任者。

45

在高处作业场所追跑、打闹、打架等,在作业现场躺卧休息。

46

高处作业使用撬棍双手施压双脚悬空。

47

沿绳、脚手架立杆、栏杆、设备等攀爬或任意攀登高层构筑物。

48

攀爬高结构立柱、斜撑或横梁、大径管道行走,无可靠的防坠落措施。

49

在高处平台、孔洞边沿、安全网内休息。

50

无视安全标志或监护人的警告,擅自穿越安全警戒区。

51

在不合格的脚手架或不稳定物上工作。

52

不按规定顺序拆除脚手架,拆除时上下同时作业或将脚手架整体推倒。

53

擅自拆除上、下爬梯、孔洞盖板、栏杆、隔离层,或拆除上述设施时不按规定设明显警告标志并及时恢复。

54

擅自搭、拆脚手架。

55

脚手架不验收随意使用。

56

未经同意随意拆割架杆。

57

非专业架子工搭、拆大型、承重脚手架。

58

使用不规范的梯子或已损坏的梯子,或梯角无防滑措施。

59

两人站在同一梯子上工作,或站在最高两档上工作。

60

上下梯子时面部朝外或手拿工具、器材等。

61

无防坠落措施站在水泥瓦、油毡、苇席、彩钢板等轻型简易结构的屋面上施工。

62

凭借栏杆、脚手架起吊重物。

63

搭乘载货吊笼。

64

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如操作和指挥起重机械、从事司索、焊接、切割、电工、冲剪等作业和机动车辆驾驶。

65

起重作业时未明确专人指挥或未使用规定的、有效地指挥联络信号。

66

机械操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或擅自脱岗。

67

吊物绑扎,吊装方法不当。

68

未经审批起吊超过起重机械额定负荷的物件。

69

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时起吊。

70

在吊车吊着的重物上进行加工作业。

序号

违章表现

71

起重机歪拉、斜吊物件。

72

起吊作业时不听从指挥。

73

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有浮置物时进行起吊作业。

74

无安全措施起吊氧、乙炔气瓶等易燃、易爆危险品。

75

起吊物件时在钢丝绳与物件棱角、刃口接触处未采取保护措施。

76

起吊埋在地下不明重量的物件。

77

起吊钢板、管子、毛竹、钢材等较长易滑构件时采用兜吊的方式。

78

起吊大件或不规则组件时、未设置牢固的溜绳。

79

起重机工作完毕后,未及时摘除吊钩上的千斤绳并将吊钩升起,或未切断电源。

80

塔吊、龙门吊使用完毕后未将全部夹轨钳夹紧。

81

跨越或手扶正在运行的卷扬机钢丝绳。

82

将链条葫芦的起重链拆成单股使用。

83

操作链条葫芦时,站在葫芦的正下方。

84

钢丝绳相互套挂连接使用,未用卸卡连接的。

85

直接用链条葫芦的起重链捆绑起吊物件

86

以栏杆、脚手架、平台、运行的管道和设备等作为起吊重物的承力点。

87

吊运物件时不事先招呼人员对物件避让,而从人头上越过。

88

厂内机动车辆行驶时,违章带人。

89

机动车在厂内超速行驶。

90

穿拖鞋开车、带病开车。

91

货运车辆人货混装。

92

非起重司机操作起重机械。

93

起重司机在操作岗位上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94

起重机械违反规程不打支腿起吊重物

95

起重机械在工作时,司机擅自离开操作室。

96

机械操作人员无证上岗。

97

施工机械、机动车辆未经审批手续超铭牌使用。

98

机动车辆装运设备时未绑扎牢固。

99

钻床车床等旋转加工机械的操作人员在工作时戴手套。

100

使用砂轮机、车、铣、钻床等机械或进行气焊、气割、敲电焊药渣时不戴防护眼镜。

101

运行中将转动设备的防护罩打开或将手伸入遮栏内,戴手套或用布、棉纱对转动部分进行清扫或检查维修等。

102

在机械的转动、传动部分保护罩上坐、立、行走或用手触摸运转中机械的转动、传动、滑动部分及旋转中的工件。

103

使用卷板机卷板时,板上站人。

104

施工电梯运行时不关闭电梯门或层间门。

105

敲打电梯、平台、联络电讯器材的。

106

无视施工电梯限载规定,强行进入。

107

在易燃、易爆区域未经批准动用明火或穿带铁钉的鞋;在禁火区域携带火种、吸烟或流动吸烟,在禁火区发现烟头。

序号

违章表现

108

进入易燃、易爆区域的机动车辆排气管未加设灭火罩。

109

不关闭氧气、乙炔气阀门就离开工作岗位。

110

氧气、乙炔同车运输。

111

乙炔瓶卧放使用,氧气、乙炔放置距离不够。

112

氧气、乙炔同放置在工具房或住房内。

113

氧气、乙炔气胶管混用。

114

高处焊接、切割作业,对下方的设备、设施未进行保护或不采取防火隔离措施。

115

随意损坏消防器材或挪作他用。

116

占用、堵塞消防通道或随意取用消防水。

117

压力容器或锅炉水压试验过程中,在承压部件上工作。

118

施工现场用明火取暖。

119

对有压力、带电、充油、盛装易燃易爆气体的容器施焊。

120

焊接、切割工作前未清理周围的易燃易爆物,工作结束后未检查清理火种遗留物。

121

打锤时戴手套或挥动方向对着人。

122

用包装箱板当脚手板使用。用不稳定物当脚手架使用或站在不稳定物上作业。

123

掉在安全网或防护棚内的杂物,在收工前未及时清理。

124

高处拆模未按《安规》要求进行,用钢模板做脚手架板。

125

未经工程管理部门同意,在厂房结构上任意打洞、开孔者。

126

未采取措施对盛装过油或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施焊。

127

在金属容器内等受限空间施焊时,容器外或受限空间外未设专人监护。

128

焊把或电焊机二次线绝缘不良,有破损。

129

计量柜不上锁、动力柜后门不上锁。

130

电焊线、气焊软管、电源线不集中布置,走向混乱。

131

随地大小便或在容器内、厂房内、机械设备等处大小便。

132

闸门熔丝与闸刀不相匹配。

133

电源线接头处未使用绝缘胶带包裹,没有防止拉开的措施。

134

电源线未使用双层绝缘的软橡胶电缆,用单层绝缘的塑料线、花线、护套线等做移动电源线。

135

电源线、电焊线、氧—乙炔软管相互交织在一起或与气瓶交织在一起。

136

碘钨灯的金属支架,未采取接地保护。

137

用碘钨灯或普通灯具作移动照明或固定照明灯具吊挂高度低于2.5米。

138

工(机)具库发出的电动工器具、机械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139

脚手架上堆物超过其承载能力。

140

通往高处作业地点未设爬梯、斜道等安全通道。

141

未经设计自行在设备或结构上焊型钢并当作脚手架用。

142

在有粉尘或有害气体的室内或容器内工作,无防尘、毒或通风措施。

143

锅炉房、汽机房各层氧气、乙炔气集中布置点无防火措施。

144

氧气、乙炔气管道阀门漏气。

145

氧气、乙炔表计损坏后还在继续使用,乙炔气瓶卧放或气瓶无防倾倒措施,气瓶夏季无防晒措施。

146

因堆物、存放设备和设置机械等导致现场消防通道不畅通。

序号

违章表现

147

进行沥青冷底子油作业时通风不良,或施工完毕(中断)后24小时内,其作业区周围30米内有明火。

148

焊接作业使用的挡风遮布不是防火阻燃布。

149

在办公室、工具间、休息间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150

吊挂的重物在空中停留时间较长时,未将葫芦手拉链拴在起重链上,并在吊物上加保险绳。

151

对吊起的重物进行加工时,未采取支承措施。

152

小型施工机械停用一周后,再用时未进行检验。

153

机械转动、带电部分无防护罩,设在通道上无防护措施。

154

电焊线、电源线、卷扬机钢丝绳、氧乙炔软管设在路口、楼梯、通道处无安全措施,妨碍通行。

155

施工电梯、吊笼带病运行或超载。

156

龙门吊轨道两侧堆放物品,距轨道小于1.5米。

157

施工前对所有工器具不检查或擅自更改施工方案者。

158

检修转动机械部位不挂警示牌者或切断电源且闸刀不挂警示牌者。

159

非本工种人员动用电、火、焊作业。

160

违章作业不服从安监人员管理,无理取闹或刁难、辱骂安监人员者。

161

焊接热处理场所不设围栏警示牌。

162

随意损坏现场的安全标志。

163

使用砂轮机在正面用力打磨工件者。

164

使用裸露电焊线与钢丝绳接触。

165

在管道联箱内存放工具和材料。

166

闸刀接线后不装好保护罩。

167

使用破损的保护罩、插座。

168

工具间、住房内使用碘钨灯照明。

169

电源线直接绑在钢梁等金属构架上。

170

无关人员进入起重机操作室。

171

施工电梯超载使用。

172

电焊、气割作业不带皮手套和防护镜。

173

氧气、乙炔皮管横穿马路、铁轨无防压措施。

174

焊工施焊时不穿戴劳保防护服、绝缘鞋。

175

在金属容器内工作时同时进行电焊、气割。

176

在金属容器内工作时不设通风设施、不设专人监护。

177

在金属容器内工作完毕后不及时将割矩、焊矩移出作业面。

178

焊条进入热处理时,操作人员擅自离岗。

179

对周围违章作业人不加制止者。

180

闸刀和电线裸露,乱拉乱接及不合理使用临时电源者。

181

开挖沟槽、坑基、井坑时不设安全坡或固壁支撑。

182

起重机械作业完毕后不按规定做好安全措施者。

183

在起重吊物下停留或通行者。

184

破坏别人的劳动成果,随意破环安全措施。

185

乙炔瓶无回火防止器。

186

作业人员不走安全通道,擅自穿越安全警戒线。

187

按规定须使用接地的用电施工机具未装接地线。

188

随意损坏用电设施或照明灯具。

189

施工现场随意用明火取暖,且不采取防范措施。

190

对消防器材不定期检查的。

(二)装置性违章表现形式

序号

违章表现

1

电动机械、配电箱柜外壳无接地保护或接地保护不规范、多台用电设备串联接地。

2

现场低压配电开关盘柜内护盖、开关把手不安全或损坏、导电部分裸露。

3

电器安装工器具、绝缘工具未按规定定期试验。

4

电焊机、卷扬机等小型施工机械无可靠防雨设施。

5

电焊机一侧、二侧接线板损坏、无可靠的接线柱。

6

配电盘、电源箱非防雨型临时开关箱等配电设施无可靠的防雨设施。

7

电焊机外壳无接地保护。

8

用电设备电源柱头裸露无防护措施。

9

在金属容器内、管道内等受限空间或潮湿的地方使用行灯电压大于12伏。

10

现场低压配电开关,护盖不全,导电部分裸露。

11

配电箱、开关箱未使用漏电保护器或保护器失灵。

12

一个开关控制两台及以上电动设备。

13

流动电源盘无漏电保护器或漏电保护器失灵。

14

现场使用不规范的流动电源盘、刀闸、电源板。

15

电器安装工器具、绝缘工具未安规定定期试验。

16

租用的工器具、机械无出租方的相关检验、检测报告。

17

脚手架搭设后未经使用部门验收合格就使用。

18

脚手架未按标准敷设或有探头版未绑扎牢。

19

竹木脚手架有虫蚀、断裂现象或强度不够,不能满足高空作业要求。

20

高出作业的平台、走道、斜道等处未装设防护栏或未装设防护立网。

21

施工现场、高出作业区域的孔洞无牢固盖板或围栏,或孔洞盖板、围栏上无安全警示标识。

22

高处作业下方未搭设分层安全网或防护设施。

23

防护隔离层、安全网搭设不牢固、不可靠。

24

深沟、深坑四周无安全警戒线或围栏、夜间无警示红灯。

25

夜间高处作业照明不足。

26

高处交叉作业、拆除工程等危险作业,四周无安全警戒线和安全界线隔离。

27

高处作业临边未设防护栏。

28

安全设施损坏或有缺陷未及时组织维修。

29

易燃、易爆区、重点防火区、消防器材配备不齐,不符合消防规程要求,无警示标识。

30

易燃、易爆区域使用普通电器(应使用防爆电器)。

31

安全设施损坏或有缺陷未及时组织维修、更换,或工作完毕后不及时回收。

32

消防水压力不足,未按规定设置消防水管及龙头。

33

不安要求布设消防器材。

34

消防器材过期失效。

35

电焊机、卷扬机等小型施工机械无可靠防雨设施,电焊机一侧、二侧接线板损坏、无可靠的接线柱。

36

电焊机外壳无接地保护。

37

起重机械制动装置、信号装置、显示装置、保护装置失灵或有缺陷。

38

使用不合格的吊装工器具,或起重工器具未按规定要求定期检查。

39

悬挑式脚手架未经设计,明确其承载能力。

40

施工现场“四口、五临边”未设置安全防护栏、安全警示的。

(三)指挥性违章表现形式

序号

违章表现

1

现场规章制度不健全。

2

发布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令、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命令,违章指挥施工。

3

开工手续不全,专项方案、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等未按规定编制和审核。

4

将主要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关资质的外包队伍。

5

未签分包合同先行安排施工。

6

不顾员工身体状况,强令工人加班加点,超负荷劳动。

7

经批准的专项方案、施工方案或安全措施有较严重的错误或缺陷,审批者负主要责任,编写者负直接责任。

8

施工负责人擅自更改经批准的技术措施、安全措施。

9

作业前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不履行全员交底、签字确认制度。

10

安排未经安全教育或安全考核不合格的人员进行现场施工。

11

安排不具备特种作业资格的人员进行特种作业。

12

违反职业禁忌症的有关规定,安排不符合身体健康要求的人员上岗。

13

违章指挥、默认工人违章作业、冒险作业、在没有可靠的技术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的状态下施工。

14

对工人发现的装置性违章和技术人员拟定的反装置性违章不闻不问,不组织消除。

15

未按公司《安全施工管理制度》规定组织各类安全检查。

16

对作业性违章、装置性违章、指挥违章不及时制止、纠正、处罚和教育。

17

不认真吸收教训,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同类隐患重复发生。

18

未按隐患整改通知单要求整改或未整改。

19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专项方案,应论证的方案未进行论证。

20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未指定监护人。

21

安排或默认六级及以上大风或恶劣天气时进行高空露天作业,或霜冻、雨雪天气进行高空作业,无防滑、防坠落措施。

22

安排或默认工作地点风力达到五级时进行受风面积大的起吊作业,或风力达到六级以上时进行起吊作业,或遇有大雪、大雾、雷雨等恶劣天气,或照明不足指挥人员看不清工作地点、操作人员看不见信号时进行起吊作业。

23

在易燃、易爆区周围动火未办理动火证,施工负责人就组织施工。

24

安排工作方法、工作程序不当,以致施工中危及到工人的生命和身体健康。

25

安排或默认不具备相关安全知识,不会使用消防器材的人员在易燃、易爆区工作。

26

凡需设监护人的工作未设监护人或虽设监护人,但人员不到位。

27

擅自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或安全设施。

28

安排或默认机械设备未按计划检修、带病运行、超负荷运行。

29

进行违章或事故处罚时,默认或指使有关人员降低处罚标准或免于处罚。

30

无视安监部门、安监人员的警告,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31

不服从现场安监人员管理、监理及业主方管理。

32

在易燃物品及主要设备上方进行焊接,下方无监护人,未采取防火等安全措施。

33

未对所辖范围的文明施工责任区域进行划分和管理。

34

发生事故(包括未遂事故)后,不及时组织并主持对事故的调查、分析。

35

未组织对起重、电气、安全工器具检测检验和建立管理台帐,现场使用无标志的三类工器具。

36

施工项目不编制安全措施而施工。

37

同意在起重机械作业安全装置不良时施工。

38

班组会安全技术交底没有进行作业区域危险点和风险控制措施。

(四)文明施工违章表现形式

序号

违章表现

1

在施工道路以及主干道路上堆放设备、材料、物品。

2

各施工作业点每天下班前未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3

在施工现场的禁烟区内吸烟以及施工时游流动吸烟。

4

现场施工用电电缆和地下埋设电缆没有明显标志。

5

施工场地未按规定要求进行安全文明施工。

6

责任区域无围护设施。

7

随意损坏消防器材或挪做他用。

8

随意堵塞消防通道。

9

高处清理垃圾时抛掷。

10

施工现场自行车、摩托车不停放在指定区域,随意乱放。

11

现场设备开箱后,未及时回收整理,或用箱板当脚手板使用。

12

掉在安全网或防护棚内、防护棚顶的杂物,在收工前未及时清理。

13

未经设计、监理同意,在构筑物内任意凿洞者。

14

高空拆模未按要求进行,运到地面的模板,堆放杂乱。

15

建筑材料不按规定卸车、存放或占道。

16

拆除的木料、脚手架、钢模板、架杆、包装物等不及时运走的,堆放杂乱。

17

现场材料、构件、设备堆放杂乱,未分类摆放。

18

办公室、工具房、食堂、宿舍等地方的室内、门前或周围环境卫生状况较差。

19

对焊条头未进行回收。

20

扬尘较大,不采取措施或未定时对现场道路洒水,。

21

违反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在现场或设备及容器内大小便。

(五)二次污染违章表现形式

序号

违章表现

1

起重用钢丝绳、脚手架管等物件在已完工工作面拖拉。

2

材料设备在装、运、卸、放置过程中对自身及环境造成损害。

3

完工后,钢丝绳、铅丝、包装材料未及时清理。

4

油漆、粉刷等作业未采取防滴、漏措施,造成环境污染。

5

污染或损坏油漆、粉刷好的设备、物件或墙面。

6

经批准在设备、物件上进行电、气焊作业,完工后未对焊口、焊缝表面进行清理。

7

搅拌混凝土等施工材料未与地面隔离。

8

使用消防设施后,残余物未及时清理。

9

电焊作业焊渣不清除。

10

腐蚀药品(酸、碱等)管理使用不当。

11

在设备及物件上乱涂乱画。

12

使用梯子是可能造成墙面等物件损坏。

13

排放污水未正确引向下水道和窨井。

14

未经清理进行构件、设备安装。

15

任意倾倒工业及生活垃圾。

16

车辆行驶或停留时压塌排水沟道、地下构件和损害不承压路面。

17

履带式机械在混凝土道路上行驶对路面未采取保护措施。

18

清扫地面时造成墙面、设备污染。

19

机械设备安装、检修、保养时、污垢油水对其它物件和环境造成污染。

三、查处违章的主要原则

1、反违章坚持重在预防的原则,查禁违章罚款必须遵守本制度,不得随意降低罚款标准,做到实事求是,严格执法;

2、对安全设施、装备等不能满足安全施工要求,以及无安全施工措施和未经交底的施工项目,施工人员有权拒绝施工,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报告;

3、施工中制定了技术措施和安全措施,领导不重视,产生的装置性违章演变为指挥性违章,指挥性违章的责任者是违章指挥者本人,但作为下属,明知是违章指挥而不抵制,也应负同等责任;

4、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监察人员发现违章后,均有权向违章人员、现场发出《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附件二),对违章行为进行纠正;

第15篇 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反违章管理制度

1 目的与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____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及违章现象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推动公司安全健康发展。

本制度适用于____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反违章”实施的监管。

2 管理职责

2.1公司总经理负责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反违章”的领导工作。

2.2设备安全课负责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反违章”活动的组织和实施,并指导各班组开展排查治理及“反违章”工作。

2.3财务部依据国家和公司相关的管理规定提取、列支安全生产费用,用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反违章”活动的费用。

2.4各部门负责组织本单位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及“反违章”活动的开展,并将排查治理及“反违章”情况报设备安全课。

3 术语和定义

3.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及违章(以下简称“隐患及违章”),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3.2一般事故隐患及违章,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

3.3重大事故隐患及违章,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致使自身难以排除的。

4 管理内容

4.1公司各级领导以及员工,在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4.2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反违章”机制,建立并落实从部门负责人到员工的隐患排查治理及“反违章”行为的监控责任制。

4.3财务部应当根据事故隐患排查及“反违章”活动的情况,按公司有关规定安排治理所需资金,确保隐患治理及“反违章”活动的有序实施。

4.4设备安全课定期组织安全管理人员、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公司范围内的事故隐患和违章行为。各部门应组织相关人员,对本部门进行排查。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及违章现象,按照事故隐患及违章等级进行等级,建立事故隐患及违章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4.5对于与公司生产经营有业务往来的相关方,其对口部门应当与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反违章”的防控管理职责。

4.6设备安全课对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反违章”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向上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报送书面统计表。

4.7事故隐患及违章现象排查

4.7.1各部门按规定对生产场所进行排查,掌握事故隐患及违章现象的存在、分布情况,分析产生的原因,排查、整改记录的具体格式见附件一

4.7.2隐患排查及违章的主要内容:

a)查各级各类人员安全责任的落实情况。

b)查重大危险源、重要环境因素和重点管理部位的控制情况以及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

c)查安全教育情况,落实安全教育、培训的效果。

d)查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情况。

e)查相关方的安全管理情况。

f)查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及“四新”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

g)查各级各类人员对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和作业指导书的执行情况。

4.8事故隐患及违章现象的整改

4.8.1对可以立即整改的事故隐患及违章现象,落实整改负责人和整改期限,并督促检查整改情况。

4.8.2对于需要较大投入的事故隐患及违章现象的整改项目,报公司主管领导和相关部门。

a)可以按正常渠道解决的,立即落实整改,并落实资金和实施责任人员。

b)需要公司投资整改的项目,报公司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并在技改过程中给予考虑解决。

4.8.3对短时间内难以立即整改的事故隐患及违章现象,责任部门应采取防范、监控措施,确保过渡期内的安全。

4.8.4对于查出的事故隐患及违章现象做好记录和上报工作。

4.9各部门每月对所属的生产现场、人员、设备设施进行排查,将查出的事故隐患及违章现象进行统计,并与每月28日前报到设备安全课,设备安全课汇总后报公司主管领导。

5 相关文件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07年12月22日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

中国电力技术装备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2010]20号)

平高集团有限公司《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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