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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管理制度是一项全面规范房屋管理行为的规则体系,旨在确保房屋的安全、合理使用,维护业主和使用者的权益,提升物业管理效率。
包括哪些方面
1. 房屋权属管理:明确房屋所有权、使用权的归属,处理产权纠纷。
2. 日常维护保养:规定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房屋设施,预防安全隐患。
3. 公共区域管理:设定公共空间的使用规则,如走廊、电梯、停车场等。
4. 租赁管理:制定租赁合同条款,规范租户行为,保障房东和租户权益。
5. 紧急情况应对:建立应急处理机制,如火灾、水灾等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
6. 费用收取与使用:规定物业管理费、维修基金的收取与使用流程。
7.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指导业主大会的召开,规范业主委员会的运作。
8. 法规遵守:确保所有管理活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重要性
房屋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保障安全:通过规范管理,防止因使用不当导致的安全事故。
2. 提升居住质量:良好的管理能提升房屋的舒适度和使用寿命。
3. 维护和谐社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减少邻里纠纷。
4. 促进物业增值:有效的管理有助于保持房屋的良好状态,提高其市场价值。
5. 法律合规:遵守法规,避免因违规操作带来的法律风险。
方案
1. 制定详细规章制度:结合小区实际情况,制定详尽的房屋管理制度,包括各类规定和操作指南。
2. 建立执行团队:设立专门的物业管理部门,负责制度的执行和监督。
3. 定期评估与更新:每年进行一次制度评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优化。
4. 加强沟通:定期与业主沟通,收集反馈,及时解决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5. 培训教育:对物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确保他们熟悉并能正确执行制度。
6. 公示公开:将管理制度公之于众,让所有业主和使用者了解并遵守。
7. 强化违规处理:对于违反制度的行为,要有明确的处罚措施,以保证制度的权威性。
房屋管理制度的实施需要全体业主和使用者的共同参与,只有大家共同努力,才能构建一个安全、和谐、有序的居住环境。
房屋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出租房屋管理制度
1、出租人在向承租人出租房屋时,要清楚承租人的来历,对没有合法证件、来历不明的人,不得向其出租。
2、承租人在租赁房屋后,必须持个人身份证件,按规定由出租人带到社区警务室登记,不得个人伪造或冒名顶替他人租赁房屋。
3、承租人不得个人承租多人轮流居住或私留人员,不得在出租房屋内进行非法活动。如:男女非法同居、卖淫嫖宿、赌博、销赃、窝赃及伪造假冒商品等。
4、严禁在承租屋内存放易燃易爆、枪支、弹药、剧毒、放射性危险物品等。
5、承租人不得利用出租屋进行其他危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动。
6、集体承租或单位承租房屋时,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第2篇 兴嘉物业房屋租赁工作管理制度
嘉兴物业房屋租赁工作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租赁工作,确保租赁计划目标的实现,在原有相关制度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职责
1、经营部负责房屋租赁业务的实施和跟踪;
2、财务部负责相关费用的核收;
3、房管员负责房屋及室内设施、钥匙的交接。
二、工作程序
1、租赁洽谈
根据房屋的位置、面积、价格、租赁期限等与来访者进行洽谈,同时记录于《租赁来电来访记录表》中,并跟踪至租赁成功或对方取消租赁意向。要求到现场看房者,经营部安排并陪同看房。商业经营房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租赁。
2、协议拟定
根据双方达成的条件,拟定《房屋租赁协议》。承租方需出示身份证或政府批文或工商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并提供证件复印件。
3、出租会签
填写《房屋出租会签单》,并将拟定的《房屋租赁协议》及证件复印件附后按顺序送交各会签人,各会签人对该房的出租以及《房屋租赁协议》无异议后签字。
4、协议签订
根据签署完毕的《房屋出租会签单》,由协议双方签章,并加盖骑缝章。
5、房屋交付
房管员接到签署完毕的《房屋出租会签单》后,现场填写《出租房屋验收交接单》,并确认无误后向承租方交付租赁房屋的钥匙。
6、租金催缴
每月底向承租方送发《交款通知书》,如无法书面送达的,需电话通知,并做好记录。对逾期未交款的承租方,每日进行电话或现场催缴。如需采取强制措施的,需提前经领导同意并书面通知承租方。
7、协议变更
在协议实施期间发生的有关价格、面积、期限等的变更,如属我方提出的,应经公司领导批准后通知承租方,并做好记录;如属承租方提出的,应提供书面的文件,按协议的评审程序重新审批。
8、协议终止
协议租赁期限结束,不再续租的,由经营部填写《退房会签单》,按顺序报会签人签署意见后退房。协议期间停租的,按协议条文执行。
①房屋回收
承租方退房的接收由房管员按房屋交付时的《出租房屋验收交接单》的项目进行现场验收。若房屋经过两次装修,对房屋的主要设施(墙面、地板、窗口、水电设施等)进行重点验收,正确填写《出租房屋验收交接单》上的归还验收记录。协议外的情况报公司领导处理。房管员验收合格后收回钥匙,并在《退房会签单》上签字。承租方搬离时,房管员应在现场提供适当的帮助及监督其搬离,防止造成公司利益的损失。
②费用结算
承租方退房时要将所有应交费用结清后,方可将押金退还。经营部负责协助承租方办理退房手续。
9、收费月报
每月10日前填写《出租房屋租金收取统计月报表》,经财务确认后报经理。
10、租况明示
按承租的变化情况及时更改及编制《租赁情况一览表》。
11、工作回访
经营部在每月催缴租金的同时,征求承租方对租赁工作的建议或意见,做好记录并负责落实。每年至少组织两次承租方意见调查活动,由承租方填写《房屋租赁服务工作意见书》。
三、管理规定:
1、租赁工作必须严格遵循先立协议后进驻、先交费后后交房的原则,如出现违反本制度规定程序的行为,追究当事人责任;
2、房管员为待租房钥匙的管理者,仅凭签署完毕的《房屋出租会签单》及规定手续交接钥匙。如出现未按程序交接钥匙情况,追究当事人责任;
3、凡出现租赁户欠费时间达20天者,经营部负责强行责令其停止租赁;如出现欠费达30天者,经营部负责与租户解除协议。(本条需在合同中注明);
4、每套出租房租赁押金不低于该房月租金额。
四、相关记录
1、《租赁来电来访记录表》
2、《房屋租赁协议》
3、《出租房屋验收交接单》
4、《交款通知书》
5、《出租房屋租金收取统计月报表》
6、《租赁情况一览表》
7、《房屋租赁服务工作意见书》
8、《房屋出租会签单》
9、《退房会签单》
其中2、3、8、9项原件在档案室存档。
五、本制度相关条款适用于场地出租、车位出租、商业条幅悬挂等。
第3篇 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实施规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房屋拆除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避免和控制伤亡事故,确保房屋拆除工程施工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省、市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房屋拆迁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房屋拆除工程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拆除施工及实施对房屋拆除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市、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的统一监督管理部门,市、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拆管、安监、建管等机构,具体行使房屋拆除施工的安全监督和队伍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屋拆除工程(以下简称拆房)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拆迁实施单位的资质管理。
(二)负责核发拆房施工单位的《拆房施工单位资格证书》和《拆房施工单位安全资格证书》。
(三)负责办理拆房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四)负责对拆房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拆房施工合同等进行核准、登记管理。
(五)依法查处拆房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法规和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拆迁人应将房屋拆除工程委托给具有拆房资质的拆迁实施单位,拆迁实施单位应将工程发包给具有《拆房施工单位资格证书》和《拆房施工单位安全资格证书》的拆房施工单位。拆管部门和拆迁人、拆迁人和拆迁实施单位、拆迁实施单位和拆房施工单位必须层层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 拆房施工单位从事拆房施工的基本条件:
(一)拆房施工单位必须取得《拆房施工单位资格证书》和《拆房施工单位安全资格证书》后,方有资格从事拆房施工。
(二)拆房施工单位必须建立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逐级责任制、明确逐级安全责任人。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体系。
(三)拆房施工单位对从事拆房施工的作业人员必须依法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四)拆房施工单位应配备与拆房工程度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拆房施工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上岗证后方能从事拆房作业,同时,拆房施工作业人员应进行健康检查,对患高血压、心脏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拆房施工作业。
第七条 拆房施工作业前的安全管理:
(一)拆房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到安监部门办理拆房安监手续,同时应到建管部门办理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拆房施工合同等核准登记手续。
(二)拆房施工单位应根据拆房工程的具体情况,编制拆房施工组织设计或拆房方案,其组织设计或拆房方案必须经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签字,报安监部门备案。对特殊工程或采用爆破等特种作业方法拆除的项目,其施工组织设计或拆房方案等应报公安等有关部门批准。
(三)拆房施工技术负责人在施工作业前,应当向拆房施工作业人员作书面安全技术交底,被交底人应当了解该项技术作业的基本要求和安全操作规程,在相关文件上签字,并受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四)拆房施工单位必须在工地固定场所设置下列标牌:⑴工程概况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拆房实施单位、拆房施工单位名称和施工项目经理、拆(竣)工日期、监督电话;⑵房屋拆除安全生产牌;⑶文明施工牌。
在拆除工程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应设施工标志牌、安全警示标志牌,采取可靠防护措施,实行封闭施工。
第八条 拆房施工作业时的安全管理:
(一) 拆房施工作业应严格按国家强制性标准、施工组织设计或拆除方案实施。拆除建(构)筑物通常应自上而下,对称顺序进行,不得数层拆除,当拆除一部分时,先应采取加固措施,防止另一部分倒塌。
(二)拆房施工作业人员应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戴好安全帽,高处作业应系好安全带,不得冒险作业。
(三)拆房施工作业时严禁向下抛掷,拆卸各种材料应及时清理,分别堆放在指定场所。
(四)在拆房施工作业过程中,如发现文物、爆炸物以及不明电线(缆)、管道等应停止施工,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经处理后方可施工。如发现有害气体外溢、爆炸、坍塌、淹埋或人员伤亡事故,须及时向公安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九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无锡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4篇 房屋建筑施工质量控制安全管理分析措施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国内建筑行业也呈现出了蓬勃发展的态势。在现代房屋建筑施工中,施工单位作为主要参与方,一定要适时加强对于相关管理理论和观念的研究,并且逐渐构建符合中国建筑行业现状的管理模式、机制和制度。在房屋建筑的施工管理工作中,质量控制与安全管理之间具有相互协调、共同促进的关系,施工单位一定注意两者之间的融洽与协调,进而才能保障施工作业在安全的环境下,达到国家相关质量检验标准。
1、房屋建筑施工质量控制与安全管理不到位的危害
目前,在我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建筑行业占据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在我国现阶段的工程项目建设中,房屋建筑工程所占的比例较大,多为商业、民用、工业等形式建筑,其施工中的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不但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而且对于区域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也具有重要的意义,必须引起政府、社会及工程参与各方的高度重视,并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实现质量控制与安全管理的协调。
近年来,在我国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中频繁出现各类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其主要原因是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不到位,而其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也是不容忽视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必然会影响到建筑的整体使用性能和安全性能,为今后的使用留下了较大的安全隐患。由于可见,房屋建筑施工中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不到位并不是单纯的管理问题,而是国内建筑行业工程管理现状的客观展现,也客观损害了我国建筑行业的整体社会形象,对于行业的整体发展和进步是极其不利的。
2、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控制与安全管理中常见问题分析
在我国现代房屋建筑工程的项目管理工作中,施工质量控制与安全管理问题是客观存在的,也是影响国内建筑行业整体管理能力的水平提升的关键因素。综合分析房屋建筑工程中存在的施工质量控制与安全管理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管理机构设置不全
目前,在国内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中,施工单位普遍缺乏对于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的重视,尤其是安全管理往往被不同程度的忽视。在国内施工单位现阶段的管理机构设置中,技术、造价等管理机构的组织较为完善,而且基本上配备了足够数量的管理人员,而施工中对于质量及安全的管控则处于相对薄弱的环节,管理机构设置中普遍缺乏具有丰富管理经验的专业人员,而且施工单位的质量与安全管控则多是依赖于监理单位、政府及各级建筑主管部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单位为了节省开支,而大量缩减质量与安全管理机构的人员编制,导致施工过程中的内部质检、安全监督等工作处于相对混乱的状态。同时,在施工单位的管理机构设置中,对于各具体项目未进行明确的职责划分,造成在建筑工程项目出现质量弊端或安全问题时,无难找到具体责任人,最终导致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处理无法真正做到奖罚分明,大大降低了施工单位的管理效率和质量。
(2)、施工人员综合素质较低,操作不规范现象时有发生
在我国建筑行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对于施工人员的数量要求不断加大,导致大量未经过专业培训和教育的农民工涌入建筑行业。由于施工人员综合素质较低,操作不过不规范现象时有发生,而导致房屋建筑工程中施工质量控制与安全管理中频繁出现各类问题。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中,施工人员承担了大量的作业量,如果他们不具备严格的质量和安全意识,必然会导致工程项目的整体管理效果难以达到预期的目标。同时,施工人员操作不规范与国内房屋建筑工程中安全事故频繁有着密切的关系,而且有可能造成大规模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3、加强房屋建筑工程中施工质量控制与安全管理的协调
在现代房屋建筑工程的项目管理工作中,实现施工质量控与安全管理进一步协调具有积极的意义,而且是保障工程项目整体施工管理水平提升的先决条件。在房屋建筑工程中,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要加强业务上的联系,并且积极接受政府及各级建筑主管部门的监督,共同促进施工质量控制与安全管理的协调。
(1)、制订完善的质量与安全防治管理方案
综合分析国内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管的现状,两者之间缺乏协调的现象是极为普遍的,施工单位普遍将质量控制与安全管理作为两个分开的项目。为了有效提高房屋建筑工程的管理水平和能力,施工单位首先提高自身对于质量与安全监管的认识,并且注重对于相关问题的深入研究,最终制订完善的质量与安全防治管理方案。在质量与安全防治管理方案中,施工单位还要注重对于现行规章、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尤其是要明确各部门和具体负责人的职责,制定严明的奖罚制度,调动全员参加质量与安全监管的积极性。
(2)、进一步规范施工流程
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中,规范的施工流程是提高质量控制与安全管理效率、质量的基础,也是解决国内建筑行业现阶段管理问题的主要途径。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中,施工流程的制定中要满足工程项目的基本技术和工艺要求,而且要保证操作中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目前,在国内房屋建筑工程现行的施工流程中,普遍存在一定的片面性和弊端性,即无法将质量控制与安全管理形成一个统一的系统,难以达到综合管理的效果和目标。为了有效解决上述问题,施工单位在施工流程的制定和实施中,一定要坚持规范性的原则,并且加强对于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全面提高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与安全管理效果。
(3)、加强施工的全过程监理
在房屋建筑施工质量控制与安全管理的协调中,监理单位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而且具有重要的推进意义。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中,监理单位作为独立于建筑方、设计方、施工方的单位,其具有对于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的职责。在对房屋建筑工程进行监理时,监理单位首先要综合和归纳较为常见的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问题,并且从专业管理的角度对其引发因素进行分析,结合国内建筑行业项目管理的现状,逐步实现施工监理中对于质量与安全的全面监督和管理。另外,监理单位还要从工艺和技术的角度出发,为施工单位提供质量和安全管控强化的建议,并且组织专业的技术人员为施工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对于质量和安全的认识,最终在施工单位内部形成良好的管理氛围。
4、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控与安全管理中,一定要加强对于两者之间内在关系的研究,并且从综合管理的角度出发,全面提升施工单位对于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的认识,进而制定和实施科学、有效、完善的质量与安全防治管理方案。
撰稿人:张全军
2009年7月20日
第5篇 新建房屋的接管验收管理细则制度
新建房屋的接管验收管理细则
1.0适用范围:新建房屋的接管验收
2.0接管验收标准参照建设部zbp30001-90标准执行
3.0质量与使用功能检验
3.1房屋的质量及使用功能检验
3.1.1房屋的质量及使用功能检验包括主体结构、屋面、楼地面、地下室、楼内外装修等方面。
3.1.2根据设计要求,每栋每层每户逐个房间(包括配套公共设施、设备用房)按设计要求清点物件及进行外观检查。根据情况编制小区房屋质量验收记录表。
3.1.2.1确定物件数据量是否符合,外观上有无人为损坏。
3.1.2.2房屋建筑或屋内物件有无明显不符合标准要求。
3.1.2.3主体结构是否有较明显的裂缝,外墙是否有参水现象。
3.1.2.4屋面、楼地面、卫生间、阳台、厨房等是否有积水、渗漏现象。
3.1.2.5门窗安装是否牢固缝隙严密,有无变形,是否灵活,门窗玻璃是否安装牢固。
3.1.2.6屋内墙面是否平整,是否有明显裂缝,油漆、刷浆是否色泽一致,是否有脱落、漏刷现象。
3.2设备及配套设施的质量及使用功能检验
3.2.1设备及配套设施检验包括电气线路、室内外照明、供配电系统、室内外给排水系统、消防系统、防避雷系统、电梯、采暖、空调系统、门禁系统、闭路监控系统、车场管理系统、其他智能化系统、娱乐设施及相关配套的设备房等附属工程。
3.2.2设备及配套设施的验收可分项进行,根据情况编制相关小区的设备设施验收记录表,每项验收均须有单独验收结果。
3.2.3每项验收时根据设计要求逐一进行检查。
3.2.3.1检验设备设施功能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可测试运行应现场检验运行情况)。
3.2.3.2管道线路是否正常、畅通、各类阀闸是否灵活。
3.2.3.3各类配件、支架、管线是否齐全、完好。
3.2.3.3相关的仪表、仪器是否齐全、精确,装置是否良好。
3.2.3.4所有的设备设施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是否有相关的安全防护装置。
3.2.3.5对于消防、采暖、电梯等须有政府许可的专业部门的验收合格证。
3.2.3.6对于高噪音设备如空调、发电机、电梯机房等须有环保部门的环保验收合格证。
3.2.3.7相关的附属设施如沟、井等符合规定要求。
3.3小区环境工程验收
3.3.1小区环境验收包括小区道路、围墙、停车场、园林绿化工程等。
3.3.2环境工程验收可分项进行,根据情况编制相关环境、绿化工程验收记录表,每项验收均须有单独验收结果。
3.3.3每项工程根据设计要求逐一进行验收,确定是否符合要求。
3.3.3.1小区内道路、围墙是否完整,是否与主干道相通完整。
3.3.3.2小区内场地是否清理干净、临时设施及过渡用房是否已拆除清理完毕。
3.3.3.3停车场是否有符合交通管理局要求的交通设施标志、减速设施。
3.3.3.4绿化面积、施工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草坪、花卉、乔灌木等长势是否良好、是否有病虫害,是否有黄土裸露现象、园林小品是否完好等。
4.0接管验收记录
4.1接管验收记录分为房屋质量验收记录、设施设备验收记录、环境验收记录、绿化工程验收记录等四大类,各小区可根据本小区的具体情况设计验收记录表的内容。
4.2表格名称可由管理处自行确定,根据小区的情况将以上四类验收记录分解细化。
4.3验收记录表必须包括:验收项目、验收时间、验收具体内容、验收人签字、验收结论、存在问题、整改单位、跟踪结果等。
编制:审核: 批准: 日期:
第6篇 出租房屋管理制度文本
1、出租人在向承租人出租房屋时,要清楚承租人的来历,对没有合法证件、来历不明的人,不得向其出租。
2、承租人在租赁房屋后,必须持个人身份证件,按规定由出租人带到社区警务室登记,不得个人伪造或冒名顶替他人租赁房屋。
3、承租人不得个人承租多人轮流居住或私留人员,不得在出租房屋内进行非法活动。如:男女非法同居、卖淫嫖宿、赌博、销赃、窝赃及伪造假冒商品等。
4、严禁在承租屋内存放易燃易爆、枪支、弹药、剧毒、放射性危险物品等。
5、承租人不得利用出租屋进行其他危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动。
6、集体承租或单位承租房屋时,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第7篇 房屋拆迁管理制度办法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制度,仅供参考!
房屋拆迁制度包括房屋拆迁管理体制、房屋拆迁许可证制度及房屋拆迁暂停办理户口制度三种情况,下面具体介绍有关房屋拆迁的三种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房屋拆迁制度包括房屋拆迁管理体制、房屋拆迁许可证制度及房屋拆迁暂停办理户口制度三种情况,下面具体介绍有关房屋拆迁的三种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一)房屋拆迁管理体制:根据《拆迁条例》的规定,国家建设部主管全国的城市房屋拆工作,它的主要职责是制定房屋拆迁法规、规章、方针和政策、监督、检查和指导各地房屋拆迁工作。各省、自治区建委(或建设厅)和城市的房地产管理局(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其他部门,如拆迁办公室)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二)房屋拆迁许可证制度:房屋拆迁许可证是拆迁行为获得行政许可、拆迁人从事房屋拆迁的法律凭证。房屋拆迁许可证具有一次性、局部性的特点,它只对特定的项目,在一定的时间和范围内有效。实施房屋拆迁许可证制度,是国家加强对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维护国家和拆迁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途径。
拆迁人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必须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建设项目立项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的批准文件,拆迁人制作的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和上述文件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批准文件是否齐全,拆迁范围和对象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用于拆迁的资金是否已经落实,临时周转房是否准备充足,拆迁的期限和步骤是否切实可行等。
拆迁主管部门经审查认为拆迁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之后,应及时给拆迁人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人必须严格按拆迁许可证所规定的内容实施拆迁行为,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的,应及时取得拆迁主管部门的许可。
(三)房屋拆迁暂停办理户口制度:拆迁主管部门在批准拆迁申请后,应通知房屋拆迁所在地的公安部门暂停办理向拆迁范围内迁入居民户口和居民分户,以防止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人不合理的增加,加重拆迁人的安置负担和拆迁难度。
因出生、军人复员转业退伍、婚嫁、刑满释放回家、学生毕业回家等特殊原因确需入户或分户的,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拆迁范围内合法拥有房屋或合法使用房屋并具有正式户口的人,才能成为拆迁补偿和安置的对象。
第8篇 小区房屋装修管理制度-3
小区房屋装修管理制度(三)
为加强本小区房屋装饰装修的管理和监督,有效制止违章装修行为,保障房屋的结构安全和外观统一,维护商场环境整洁、美观、协调及客户的正常工作秩序,使住户有一个安全、清洁、优美、舒适、方便的工作环境。凡客户进行装修时,应当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结构安全,符合物业管理、消防、供水、供电、燃气、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和标准,并需遵守我处对房屋装修有关问题的规定。
一、装修流程说明
1、客户本人或其委托人到管理处办公室领取《装修开工申请表》、《装修承诺书》、《防火责任书》及相关装修管理规定,并按表中要求逐项详细填写。
2、客户本人确定装修方案,选定装修施工单位,并由施工单位指定一名防火责任人。
3、客户会同装修施工单位负责人备齐如下装修申报材料到管理处办理申报批手续:
(1)填好装修申请表、装修登记表;
(2)装修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明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3)装修项目明细表;
(4)房屋装修施工图(包括建筑、给排水、电气图等);
(5)装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和1寸照片2张,负责人3张;
4、管理处主管装修查验申报材料齐全,受理装修申报后,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装修方案的审批原则如下:
(1)不能破坏建筑物的主体结构;
(2)不能破坏建筑物的建筑立面;
(3)确定用电负荷;
(4)装修方案是否符合防火要求;
5、装修方案经审批同意后,由装修单位负责人持《房屋装修缴费通知单》到管理处财务室缴清各项装修管理费用(详见《装修收费项目及缴纳标准》)。
6、装修单位负责人持《装修登记表》、施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1寸照片2张和盖过财务章的《房屋装修缴费通知单》及财务收款单据到管理处办公室办理装修进场手续,包括办理施工人员《装修出入证》。
7、装修人员进场施工过程中,管理处有权进行检查,纠正违章,对违反装修规定者,管理处将酌情对施工单位或有关人员给予处罚。高空抛物者从重处罚。8、若在装修过程中增加施工人员,必须由装修单位负责人本人来管理处填表缴费,办理人员增补手续,其它人员一律不予办理;
9、装修竣工后,由客户(或其授权委托人)通知管理处安排初次验收。初次验收通过后,由装修单位负责人带施工人员《装修出入证》和办证押金收据到管理处办理退证手续、领取《装修出入证》押金。
10、自初次验收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安排复验,复验合格后,由装修单位负责人会同客户凭押金收据和管理处批示到管理处财务室办理退装修押金手续。
二、装修收费项目及缴纳标准按政府有关收费,具体内容及标准见下表:
装修押金(业主)1000元/户验收后3日内退还
装修押金(施工方)1000元/户验收后10日内退还
垃圾清运费2元/平方米
装修施工许可证工本费10元/个
装修施工许可证押金30元/个退证退押金
临时出入证工本费3元/个
临时出入证押金10元/个退证退押金
三、装修规则
1、每天的装修施工时间为7:00---12:00,14:00---19:00;如在非工作时间内施工,管理处有权责令停工,扣留或没收工具,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2、施工人员的行为各装修单位必须将管理处发出的《装修施工许可证》张贴在施工现场,装修单位必须对所属装修人员的行为负责,装修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必须衣着整齐,不得在非工作区逗留;严禁随地吐痰、喧哗、打闹、赌博饮酒等,管理处严禁工人在辖区内随意留宿或生火。工人在进入小区时必须配带《装修出入证》。但管理处有最终决定权批准进入与否。装修人员严禁串栋、串户,违者酌情给予处罚。
3、垃圾/杂物清理区装修垃圾由管理处委托清运公司集中统一清运。各施工单位将装修垃圾装袋后,按管理处指定的方式和时间堆放到小区装修垃圾中转站内。严禁将建筑材料、垃圾堆放在公共场所(包括公共走廊及马路上),违者给予处罚。严禁高空抛物。违者将重罚(500-1000元),并由肇事者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责任。
4、防火责任
(1)施工现场必须配备足够灭火设备,如手提灭火器。要求每50m2建筑面积设2kg灭火器二个,每一施工现场必须配备四个灭火器。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施工单位必须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各施工单位必须指定一名防火安全责任人,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工作,确保各项防火安全措施的落实。
(3)各施工单位要对现场人员进行防火安全和工地管理制度的宣传教育,使施工人员提高安全意识,自觉遵守有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制度。
(4)如发生消防事故,由发生事故的施工单位、个人以及雇请施工的客户按规定承担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
(5)施工过程中如需要动火作业,必须到管理处申请,领取《动火许可证》并做好防火准备后,方可动火作业。
5、安全
(1)各施工单位必须聘请有合格证的电工、焊工,方可进行作业。
(2)施工用电必须严格执行市用电防火管理条例和规程。
(3)施工动火,一律参照执行市关于重点部分临时动火审批制度,到管理处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动火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的操作程序和安全规定。
(4)未经批准,工地内严禁使用电炉、电炊具、电热水棒等电热设施。不准使用高瓦数灯照明。照明灯泡瓦数一般限制在100w以下,因施工需要使用碘钨灯的,应先征得管理处的书面同意,并要做好安全措施,人离灯灭。装修工人使用电器设备时,务必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包括采用适当绝缘电线。临时接驳电线须保证一机一闸一个漏电开关,在施工完成后及时拆除。
6、违章处理
管理处每天将不定时派专人对装修现场进行巡查,监督装修情况,对违规现象轻者现场即予纠正。重者管理处有权作如下处理:
(1)责令停工;
(2)责令恢复原状;
(3)扣留或没收工具;
(4)停水、停电;
(5)赔偿经济损失。
(6)以上几种处罚可同时并处。
7、改/还原工程
管理处保留权利要求客户对所有装修工程(如该工程影响楼宇设施、结构,或严重影响外观)进行更改或还原,即使该工程在管理处批准下已完成。管理处发出更改通知单给客户,客户须在一个月内完成该工程
第9篇 某某小区房屋共用设施设备维护管理制度
某小区房屋、共用设施、设备维护与管理
我公司对房屋建筑本体、公共部位、公共配套设备和设施加强日常养护和维修管理,并定期记录在相应表格中。
1、房屋建筑本体及公共部位:
每年年底或年初对房屋共用部位、设施设备、道路、绿地等进行全面检查1次,掌握房屋设施设备完损状况,对完损程度做出评价;
每半年检查巡视1次房屋主体结构,发现质量问题及时向业主或有关部门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或有关部门的委托,组织维修工作;
在冬、雨季和天气异常时安排组织房屋设施巡视,对质量较差,易出问题的部位重点检查;每半年检查清除1次屋面、檐沟内落叶杂物树叶等,疏通雨水口、落水管等;
每日巡视1次小区楼房单元门、楼梯间通道部位以及其它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路灯等;每年秋季对共用部位门窗做专项检修1次;
业主已委托管理的空置房,每周户外巡视1次,发现门窗损坏、锁具被撬、异味等异常情况及时通知业主,并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理措施;
巡检有记录;
巡检结束将检查情况、维修计划及需要进行大、中修或更新改造的项目报告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
2、供配电系统
建立和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包括电气设备运行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处理规程、巡视检查制度、维护制度、安全及交接班制度;
值班人员具备变配电运行知识和技能,具备上岗资格,持有上岗证书;
保持配电房清洁卫生,每周清扫地面及擦拭配电柜表面,要求地面干燥无积灰,配电柜表面无污渍;
每日检查变压器电压、电流互感器、断路器、隔离开关、高压熔断器及避雷器、配电箱、导线等供配电系统的运行状况,并定时抄表做好记录,出现异常及时处理;
每年委托专业单位对变压器进行1次测试、试验等项目的维修保养;每年对变压器外部、低压配电柜进行2次清洁、保养;保证正常电力供应,限电、停电按规定时间通知业主(使用人);每年检测1次保安接地电阻;每年检测1次配电房主要电器设备的绝缘强度;每年检测2次配电房内消防器材,保持消防器材完好;妥善保管高压操作工具,并每年送供电部门检测1次;
潮湿天气时,采用安全有效措施,保持配电房内主要电器设备干燥;
每月检测1次配电房内有无蛙、鼠、蚁等虫害,如发现马上采取措施杜绝;
每日填写运行记录,建档备查。
3、弱电系统
操作人员受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工作时认真负责,精神集中,对异常情况能及时识别;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有切实可行的维修保养计划;保养、检修及时;
对相关设备、设施定期进行调试,使系统处于最佳工作状态;
工作、维修、养护有记录,特殊系统、设备的进入经过授权,密码有有效保护;
分系统定时检查和记录各部分、各监控点的工作及运行状态,定期对各类信息、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形成日、月报表。
4、给排水系统及其配套设施
给水设施
饮用水水池(箱)半年消毒1次,操作人员具有相应操作资格,按照程序操作,清洗时无二次污染,有严密的管理设施;水质每6个月化验1次,有供水卫生许可证、水质化验单、操作人员健康合格证,保持箱体完好,池体内清洁,没有对水质构成污染的因素;保持水池(箱)结构完好,无渗漏,表面和支架不锈蚀,漆膜脱落处及时修补。经常检查保养水箱人孔、进水管、溢水管、泻水管、水位计、液位传感器、浮球阀和各类闸门;冬季水箱有可靠的保温措施,且不得对水质产生污染;
保持泵房清洁卫生,良好的通风、照明和采暖,地面排水畅通,每3个月(结合清洗水池)清洗1次泵房;水泵运行正常,每2小时巡查泵房1次,以防低位水池液压阀(浮球阀)失灵,各种仪表指示稳定正常,阀门开关灵活,发现滴漏及时维修;消防泵、喷淋泵、污水泵等不经常启动的水泵,每月启动1次,保持水泵能正常运行,每月检查1次消防泵及管道阀门,使之处于完好和正常开启状态;水泵运转部件经常加油,保持润滑灵活;每年对水泵机组清洁保养1次;泵房内设备2年后,每年翻新1次,并标明各种标志 ;每日填写水泵运行记录,建档备查;
每半年对共用明装给水管道进行1次全面检查维修,对轻度锈蚀应将脱皮清理干净,在管道干燥的情况下,涂刷防锈漆两遍,然后再刷两遍面漆。各类阀门定期开关,对出现故障的阀门及时修复,阀门应开关灵活;
专业人员专人巡视,每日检查泵、管道、水箱、阀门、水表状况,定期保养、维护,出现问题随时处理。
排水设施
_楼面落水管落水口等保持完好,开裂、破损等及时更换,定期检查,每3年全面更换1次;
_每周清扫1次以上排水明沟内的泥沙、纸屑等垃圾,拔出沟内生长的杂草;达到目视基本干净无污渍、无杂草,排水畅通,无积水、臭味;
_每2个月对地下管井清理1次,捞起井内泥沙和悬浮物;每季度对地下管井彻底疏通1次,清理结束地面冲洗干净。清理时地面竖警示牌,必要时加护拦。清理后达到目视管道内壁无粘附物,井底无沉淀物,水面无漂浮物,水流畅通,井盖上无污渍、污物。
5、智能化安保系统
每日进行系统检查,确保系统始终处于正常、安全运行状态。
_日检:系统外观:前端、终端传输线路信号日常检查记录;软件测试。
_例检:系统外观:前端、终端传输线路信号传输阶段性检查、记录;软件测试。
_监检:对日常维护工作、例检工作进行监督,对其工作成果进行测评。
制定维护计划
_小修计划:根据日常维护记录、月检记录及报告,制定每季一次的小修计划。
_中修计划;根据季检记录及报告,年检记录及报告制定每年一次的中修计划。
_大修计划:根据年检记录及报告,制定每三年一次的大修计划。
保安人员负责监控中心设备的日常运行操作,每班清洁中央监控室及设备表面;每次交接班时检查监控设备系统,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报告管理服务中心并迅速联系专业维修保养单位处理,同时立即采取人工保安补救措施。
6、电梯运行与管理
a、电梯及其安全设施每周不少于1次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等例行保养;每年对小区所有电梯进行1次全面综合检查、清洗、润滑、修理、调整和测试;年度检测由维修保养企业的注册安全检测员实施并签署检测报告;每台电梯每隔2-3年必须进行1次负荷校调试验,负荷校调试验由注册安全检测员实施并签署试验报告。试验报告副本应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保持电梯机房清洁,每周1次清扫地面和擦拭控制柜、
主机表面,地面无积灰,控制柜、主机表面无污渍;保持电梯机房消防设施完好;每年检查2次电梯井底,清除垃圾杂物。
确定合理的电梯运行时间,随时监督电梯运行状况,加强日常维修保养,适时降温、通风、防雨,做好运行服务,经常巡查楼层,防止地面水流入电梯井,值班监督,防止违章使用电梯;记录每日电梯运行情况,建档备案。
电梯维护保养提前一天通知业主(使用人),并尽可能减少对业主(使用人)正常生活的影响。建立电梯运行档案,记录电梯运行情况和维修保养工作内容;住宅电梯年故障率低于5%。
制定紧急救援方案和操作程序,在接到报警信号20分钟解救乘客、排除设备故障。
使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电梯类)》,对电梯逐台建档、建卡、注册登记。
按照国家有关制度组织办理电梯年检和电梯准用证。
b、工作程序
电梯维修保养管理:
_电梯主管工程师和电梯公司根据电梯安全维护操作规范,确定《电梯维修工岗位职责》。
_电梯例行保养:
①电梯公司维修组组长每月初填写该月《电梯保养时间安排》。
②对每栋电梯按照当月《电梯保养时间安排表》中时间安排及《住宅区电梯定期保养与检查记录》的检查项目,进行例行保养工作。
③每次保养完毕填写机房内的《住宅区电梯定期保养与检查记录》表。
_电梯维修管理
①电梯公司维修人员按照《电梯维修工岗位职责》的规定,参照《电梯维修保养工艺细则》中操作规范,对照《电梯季检报告书》中对应项目的要求对电梯进行维修。
②电梯的大、中、小修和急修的定义及项目分类按照《电梯维修质量检验制度》确定。
③电梯的小修工作由电梯公司驻点维修组进行,组长对维修质量负责。电梯维修过程中需停梯时应通知中央值班调度室,经中央值班调度室同意后方可停梯维修。
④电梯的中修工作由电梯公司驻点维修组组长根据电梯状况提出书面申请报主管工程师和电梯公司审查,由电梯公司调配技术力量和人员配合实施。
⑤电梯的大修工作由电梯公司实施。
⑥由主管工程师及质检员进行维修质量检查,对维修质量不符合国际(gb10060-93)和《电梯季检报告书》中要求时,应限期两周内整改完毕。验收合格后电梯方可正常运行。
⑦任何电梯维修完毕后由维修组填写《电梯维修记录表》。
7、道路、停车场(车棚、车库)及配套设施
加强道路维修与养护,制定详细的道路维修养护计划,按照合同约定实施;
保持居住区道路畅通,路面平坦整齐,排水畅通;
设立报修渠道,并有巡查制度,专人负责,发现损坏及时修补;
按照业主公约的约定,劝阻人为损坏路面,制止在路面焚烧垃圾、落叶或其他杂物;
停车场、棚、房完好无损,有大、中、小修计划;
停车场内照明设施完好,通道畅通无阻,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符合停车场规范要求,便于管理和车主停放车辆。
标准与要求
维修人员在上门为业主提供维修服务之前,应做到五个准备和三个统一,即:准备一双鞋套、一块抹布、一块施工布、一把刷子和一个塑料袋(装施工垃圾);服装统一、标识统一和收费标准统一;
雨水井、污水井完好率99%;
路灯完好率99%;
报修处理及时率达到100%;
维修质量合格率100%;
道路完好率99%;
业主基本满意率达到95%;
急修服务注意,在最短时间内修复。若不能,要有紧急处理措施,并对业主(使用人)做出合理解释,做出限时承诺。小修原则上2日内修复,特殊情况必须做出说明和限时承诺。服务时限不得以节假日和休息时间顺延。(居民预约、雨天筑漏可不受2日限制);
维修作业人员岗前岗中培训率达到100%;
管理区域内房屋外观完好、整洁。房屋完好率99%;
管理区域内幢号、单元号有明显标志,有完善的区域指示标识;
管理区域内无乱搭、乱建现象,无违章装修;
房屋档案齐全,管理完善;
公共设施、设备良好,运行正常,无事故隐患;
第10篇 住宅区房屋管理员日常工作量规范制度
住宅区房屋管理员的日常工作量规范
房屋管理员的工作量规范如下:
1.每日工作量
(1)巡视所管理的地段(片幢)一遍,巡视内容为:
_检查住宅区是否有违章行为(有无乱搭,乱建,违章装修,墙壁有无乱涂,乱画,张贴广告,住宅区内有无乱摆摊贩)
_住宅区是否有不安全隐患(房屋是否出现严重破损,消防通道是否被堵,室外输电线路是否完好,有无乱拉乱搭,住宅区内有无可疑人员活动)
_住宅区环境与卫生是否符标准(树木花草有无损坏,房前屋后,公共场所有无乱扔垃圾,垃圾桶是否倒清,有无乱停放车辆,乱凉晒衣服,有无影响正常休息的噪音源)
_基础设施是否完整(道路有无损坏,室外上下水道是否渗漏,路口拦护拴,路障是否完好,娱乐设施有无损坏)
_以上内容巡视完毕要做好巡视记录,发现问题能处理的应立即处理之,重大问题和不能处理的问题应向主任汇报。
(2)收缴房租,管理费,各项规定费用。
(3)接待居民来信、来访和处理有关房产管理的投诉。
(4)解答居民提出的有关房产管理业务咨询。
(5)安排房屋保养、维修任务、验收修缮质量。
(6)作好工作日记(内容:记录每天完成的工作、发现和处理问题、上级领导的指示、急待解决的任务、住户投诉等)。
(7)整理内务(包括打扫办公室、整理文件、资料等)。
2、一周工作
(1)走访住户(内容:与住户交换住宅区管理意见,了解住户在住房方面有什么困难和需要,掌握住户家庭基本情况,包括户主、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单位和家庭电话、家庭人口以及人口结构,掌握住户产权归属和变更或租户变更、租金的变化,住房的户型变化、结构、质量现状、保养和维修状况)。
(2)初审装修申请,并报上级审批。
(3)检查每幢楼宇等公共设施是否完好(内容包括:电梯运行是否正常,楼道、过道、梯间是否堆放杂物或有碍通行的物品和危险品,公共照明是否完好,配电箱、水表设备是否有破损,住宅楼内信报箱是否有破损),发现问题应及时报主任和有关部门,并协助处理。
(4)检查垃圾桶是否喷洒药物,各住宅楼公共部位是否清洁。
(5)检查房屋使用情况,有无长期空房户、擅自转租户,了解房地产信息。
3、一月工作
(1)编制本月保养维修报表,制订下月保养维修计划报管理处主任。
(2)编制租金、管理费和各项规费收缴报表并报主任。
(3)组织修剪管理地段内的树、木、花、草一次。
(4)发动组织住户搞一次卫生大扫除。
(5)对本月维修项目进行一次回访,听取住户意见。
(6)整理房屋管理资料、档案,对发生异动的(包括房屋产权变动、承租户变动、租金变动、管理费变动)作出修改。
(7)与有关单位联系,交换情况一次(居委会、派出所、工商所、房屋产权单位)如有重要情况须用书面报告和反映。
(8)办公室大扫除一次(窗户玻璃、屋面、地面、墙面和各种办公用具的清洁整理)
4、一季度工作
(1)组织检查住宅区和住宅楼宇消防设施(消防拴、水源、灭火器、消防桶、高层楼宇的消防报警设备、太平门等)是否完整无缺,能否正常使用,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2)打开各粪池、井盖,检查化粪池、下水道有无淤塞,发现问题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处理。
(3)组织对树木花草进行一次施肥。
(4)清理房租、管理费和各项规费,并编制季度报表,清查是否有漏收、错收,采取措施对拖欠房租和管理费的住户进行追收。
(5)编制季度维修保养计划和报表
(6)与住宅区内其他房管员合作,出一期房屋管理专刊,宣传表扬住宅区内的好人好事和新风尚,指出住宅区存在的问题,增强住户参与管理的意识。
(7)整理房地产信息,并写出书面报告。
5、一年工作
(1)参加一次上级主管部门举办的短期专业培训。
(2)对本管理地段(片、幢)内的住户全部走访一遍。
(3)组织清理一次化粪池。
(4)编制年度房租、管理费和各项规费收缴报告。
(5)编制下年度维修保养计划。
(6)整理房产管理档案资料,写出资料异动报告,对发生异动的资料进行修改,保持档案资料与实际一致。
(7)参与组织一次房屋管理联系会,与有关部门交换开展房产管理的意见。
(8)组织一次本管理区的住户代表会,听取住户对房屋管理的意见和建议,提高提高住户参与管理的积极性。
(9)总结年度工作,写出书面总结。
(10)制定下半年工作计划
第11篇 房屋合同管理制度(范文)
房地产合同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房地产抵押权的设定
第三章 房地产抵押合同的订立
第四章 房地产抵押登记
第五章 抵押房地产的占用与管理
第六章 抵押房地产的处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抵押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担保法》,制定本办法,
房地产合同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抵押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法。地上无房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在建工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是指购房人在支付首期规定的房价款后,由贷款银行代其支付其余的购房款,将所购商品房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第四条 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
第五条 房地产抵押,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设定的房地产抵押,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抵押登记制度。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全国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直辖市、区(县)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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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房地产抵押权的设定
第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
(一)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二)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
(三)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它建筑物;
(四)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
(五)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第九条 同一房地产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抵押人应当将已经设定过的抵押情况告知抵押权人。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房地产抵押后,该抵押房地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余额部分。
第十条 以两宗以上房地产设定同一抵押权的,视为同一抵押房地产。但抵押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以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抵押的,其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第十二条 以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购买的房地产抵押的,其抵押额以房地产权利人可以处分和收益的份额比例为限。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法人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房地产抵押的;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以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房地产抵押的,必须经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其上级主管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以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房地产抵押的,必须经董事会通过,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房地产抵押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有经营期限的企业以其所有的房地产抵押的,其设定的抵押期限不应当超过该企业的经营期限。
第十八条 以具有土地使用年限的房地产抵押的,其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十九条 以共有的房地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条 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必须符合房地产转让条件并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以已出租的房地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将租赁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并将抵押情况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二条 设定房地产抵押时,抵押房地产的价值可以由抵押当事人协商议定,也可以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抵押当事人约定对抵押房地产保险的,由抵押人为抵押的房地产投保,保险费由抵押人负担。抵押房地产投保的,抵押人应当将保险单移送抵押权人保管。在抵押期间,抵押权人为保险偿还的第一受益人。
第二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法人分立或者合并后,原抵押合同继续有效,其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抵押人死亡、依法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时,其房地产合法继承人或者代管人应当继续履行原抵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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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房地产抵押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抵押,抵押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名称或者个人姓名、住所;
(二)主债权的种类、数额;
(三)抵押房地产的处所,名称、状况、建筑面积、用地面积以及四至等;
(四)抵押房地产的价值;
(五)抵押房地产的占用管理人、占用管理方式、占用管理责任以及意外损毁、灭失的责任;
(六)抵押期限;
(七)抵押权灭失的条件;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解决方式;
(十)抵押合同订立的时间与地点;
(十一)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以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的,须提交生效的预购房屋合同。
第二十八条 以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合同还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
(二)已交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需交纳的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
(三)已投入在建工程的工程款;
(四)施工进度及工程竣工日期;
(五)已完成的工作量和工程量。
第二十九条 抵押权人要求抵押房地产保险的,以及要求在房地产抵押后限制抵押人出租、转让抵押房地产或者改变抵押房地产用途的,抵押当事人应当在抵押合同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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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房地产抵押登记
第三十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当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条 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厂列文件:
(一)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二)抵押登记申请书;
(三)抵押合同;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的房屋还必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它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五)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六)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
(七)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它文件.
第三十三条 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凡权属清楚、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之日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书面答复。
第三十四条 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以预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第三十五条 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或者抵押关系终止时,抵押当事人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抵押登记。因依法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土地建筑物、其它附着物所有权的,抵押当事人应当自处分行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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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抵押房地产的占用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 已作抵押的房地产,由抵押人占用与管理。抵押人在抵押房地产占用与管理期间应当维护抵押房地产的安全与完好。抵押权人有权按照抵押合同的规定监督、检查抵押房地产的管理情况。
第三十七条 抵押权可以随债权转让。抵押权转让时,应当签订抵押权转让合同,并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抵押权转让后,原抵押权人应当告知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地产可以转让或者出租。抵押房地产转让或者出租所得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三十八条 因国家建设需要,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列入拆迁范围的,抵押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抵押权人;抵押双方可以重新设定抵押房地产,也可以依法清理债权债务,解除抵押合同。
第三十九条 抵押人占用与管理的房地产发生损毁、灭失的,抵押人应当及时将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并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抵押的房地产因抵押人的行为造成损失使抵押房地产价值不足以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重新提供或者增加担保以弥补不足,或者直接向保险公司行使求偿权。抵押人对抵押房地产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的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房地产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务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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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抵押房地产的处分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处分抵押的房地产:
(一)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人又未能与抵押权人达成延期履行协议的;
(二)抵押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无人代为履行到期债务的;或者抵押人的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到期债务的;
(三)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者破产的;
(四)抵押人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擅自处分抵押房地产的;
(五)抵押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一条 有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情况之一的,经抵押当事人协商可以通过拍卖等合法方式处分抵押房地产,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二条 抵押权人处分抵押房地产时,应当事先书面通知抵押人;抵押房地产为共有或者出租的,还应当同时书面通知共有人或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或承租人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四十三条 同一房地产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时,以抵押登记的先后顺序受偿.
第四十四条 处分抵押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同处分,但对处分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第四十五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设定的房地产抵押进行处分时,应当从处分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当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抵押权人对抵押房地产的处分,因下列情况而中止:
(一)抵押权请求中止的;
(二)抵押人申请愿意并证明能够及时履行债务,并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三)发现被拍卖抵押物有权属争议的;
(四)诉讼或仲裁中的抵押房地产;
(五)其它应当中止的情况。
第四十七条 处分抵押房地产所得金额,依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分抵押房地产的费用;
(二)扣除抵押房地产应缴纳的税款;
(三)偿还抵押权人债权本息及支付违约金;
(四)赔偿由债务人违反合同而对抵押权人造成的损害;
(五)剩余金额交还抵押人。处分抵押房地产所得金额不足以支付债务和违约金、赔偿金时,抵押权人有权向债务人追索不足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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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抵押人隐瞒抵押的房地产存在共有、产权争议或者被查封、扣押等情况的,抵押人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抵押人擅自以出售、出租、交换、赠与或者以其它方式处理或者处分抵押房地产的,其行为无效;造成第三人损失的,由抵押人予以赔偿。
第五十条 抵押当事人因履行抵押合同或者处分抵押房地产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抵押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仲裁协议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一条 因国家建设需要,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列入拆迁范围,抵押人违反前述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不依法清理债务,也不重新设定抵押房地产的,抵押权人有权向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保留追偿债务权利,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拆迁主管部门批准,拆迁人应当暂缓向抵押人发放拆迁补偿费或者拆迁安置房地产权登记证件,直至法院作出判决为止。拆迁期限届满,若法院尚未作出判决,经县级以上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拆迁人可以依法实施拆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五十二条 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地产抵押活动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12篇 某某花园房屋装修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汇星花园房屋装饰装修的管理,确保装饰装修的工作质量和安全。维护全体业主的公共利益,根据建设部令110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汇星花园内所有住宅的装饰装修活动,必须接受汇星花园物业管理部的管理,装修人不得拒绝物业管理部人员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以便更好的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居住区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投诉和控告。
第四条 凡进住汇星花园的住户,房屋需要装修时,应先向物业管理部申报装修的项目,施工期限,填写住户装修申请表,交纳装修施工保证金1000元,经物业管理部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五条 汇星花园内房屋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 破坏房屋结构及配套设施的使用功能。
(二) 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改变住宅外立面。
(三) 拆改供暖设施、管道或燃气设施、管道。
(四) 任意剔、凿楼板,切断楼板中的受力钢筋。
(五) 使用对环境有污染或没有规格、型号、厂地、合格证书以及不符合消防要求或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使用的装饰材料。
第六条 在装修过程中,物业管理部人员有权例行检查,纠正违章,对违反规定者,酌情对其进行处理。
第七条 对于确实需要重新布局的情况,应事先递交专项申请和图纸,经物业管理部及有关方面批准后方可在管理人员的指导下开始施工。
第八条 装修施工负责人必须教育其施工人员遵纪守法,熟悉汇星花园的有关规章制度,并严格遵守,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施工队负责。
第九条 未经物业管理部允许,装修施工队不得在汇星花园内楼道、庭院等公共场所操作。
第十条 要加强装饰装修的消防管理和预防工作,施工队要做好用电、用火的安全防范措施,施工需进行电、气焊操作的,必须经物业管理部批准同意后方可施工,对随便在楼内使用明火作业的施工单位和个人,处罚100-2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装修时,应保持施工现场、料厂的清洁卫生,不准将装潢垃圾倒在公共道路上,不准从楼上向下抛掷,需袋装投放到指定地点,由清洁工统一清运。
第十二条 装修不得在共用水管、电线上乱接、乱拉,如发生此类情况,将根据情节轻重与态度作50-200元的处罚。
第十三条
装修时间必须安排在每天上午7:00至12:00,下午14:00至20:00,不得延长施工时间,否则,物业管理部有权给予停电、停水处理,施工人员不得在施工场所留宿,确需留宿者,要将留宿人员名单报物业管理部,经批准后方可留宿。
第十四条 住户装修完毕且没有违反装修管理规定的情况下,经物业管理员检查验收后,装修保证金予以退还,装修装潢所产生的垃圾要送到指定地点由物业管理部统一清运,普通住宅楼业主缴纳装修垃圾清运费100元,别墅楼业主缴纳装修垃圾清运费150元。
第十五条 装修施工队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如装修人要求进行违章装修施工时,应解释说明,不予施工,否则,经物业管理部人员检查发现有违章行为后,除装修人要承担相应责任外,装修施工队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第十六条 住宅装修工程竣工后,由物业管理人员对工程进行检查,若发现有违章行为的,物业管理部有权要求装修人及装修施工单位和个人改正,并将检查纪录存档。检查合格后,装修施工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装修人出具室内装修质量保证书,质量保证书应明确装修工程的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一、我个人认为将下面的内容删掉应该妥当些,要不可能会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验房时应注意的事项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1) 门窗系列。检查窗框是否牢固、安全、平整,门窗是否严密,门锁、窗钩有无质量问题,玻璃是否防水密封。
(2) 供排水系统。水管、水龙头、水表是否完好,特别是下水道是否堵塞,坐便器、地漏、浴缸排水是否通畅,特别是有无泛水现象。
(3) 供电系统。电灯、电线(包括线管)是否有质量问题。
(4) 安防系统。门禁使用是否正常,部件是否有质量问题。
(5) 地面、墙面、屋顶系列。是否平整、起沙、剥落,是否裂缝、渗水等。
二、物业公司不是执法机关,没有权利进行任何形式的处罚,下面不太妥当。
对随便在楼内使用明火作业的施工单位和个人,处罚100-200元,
三、条例规定物业公司没有权利停水、停电,所以下面也不妥当,逾期不整改的有权强制整改,包括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物业管理部有权采取停电、停水等催交措施。
第13篇 房屋外墙清洁管理规程制度
一、范围
各幢房屋的外部墙壁。
二、标准
清洗后表面无灰尘、污迹、锈迹,无因清洁剂化学反应。
三、清洁时间
每3年清洁1次。
四、作业程序
1、检查各清洁作业施工现场,重点检查天台上的悬挂支撑物是否牢固,制定作业方案(或委托合同);
2、做好充分的准备,并提前3天发布“施工通知”;
3、正式施工前,要求全面检查吊绳、安全带等的性能,保证各项设施的绝对安全;
4、在作业范围不少于5米外围设置警示牌,并用围蔽管理工作,至少有1名员工在地面守卫,同时天台也要配置1名员工,以防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并防止污水飘落而给行人造成不便;
5、所有的施工作业人员在作业中绝不准进入业主单元内;
6、作业人员必须穿着整齐的衣服、鞋,戴好安全帽,并佩带好安全带,安全绳必须绑在天台上稳固的地方,每条安全绳只供一个人使用;
7、作业所用的工具必须用细绳或袋装好绑好在吊绳上,以防坠落地面;
8、遇下雨、打雷、刮大风等恶劣天气,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妥善收拾好吊绳、围护带和警示牌等;
9、作业全部完成,及时清理好现场,并出通知告之业主。
第14篇 小区大厦房屋管理制度
小区(大厦)房屋管理制度
一、各物业处对所管物业项目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检修记录和保养记录齐全。
二 、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定期检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状况,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
三 、每日巡查 1 次小区(大厦)房屋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等,做好巡查记录,并及时维修养护。
四 、各物业处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有关规定和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要求,建立所管物业项目的装饰装修管理制度。装修前,依规定审核业主(使用人)的装修方案,告知装修人有关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每日巡查 1 次装修施工现场,发现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五 、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第15篇 工程设备管理制度:房屋维护制度
物业工程设备管理制度:房屋维护制度
第五节 房屋维护制度
一、为了有效提高房屋使用寿命,降低房屋维护资金投入,确保房屋保值增值,制订本制度。
二、各管理处维修班应严格执行《房屋接管验收标准》,确保新建工程交付质量。
三、维修班依据《定期检查项目一览表》对物业进行巡视检查,填写《定期检查记录表》,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避免问题扩大,搞好房屋零星修缮工作。
四、定期对房屋进行养护修缮,避免因失修造成房屋损坏,养护修缮内容包括维护、中修、大修、改造。
五、加强修缮工程质量把关,确保修缮质量。
六、建立健全房屋档案,定期对房屋完好状况进行分项统计。
七、对二次装修的管理,依据现行相关法规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