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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管理制度15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95

事故管理制度

事故管理制度是一种企业运营中的关键机制,旨在预防和控制工作场所的意外事件,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它通过明确职责、设定流程、规定标准,确保企业在面对潜在风险时能迅速、有效地响应,从而维护员工安全,保障生产稳定,提升企业的风险管理能力。

包括哪些方面

1. 风险评估:定期进行工作环境和操作过程的风险识别和评估,确定潜在危险源。

2. 应急预案:制定详细、实际的应急预案,包括事故报告、现场处理、疏散救援等步骤。

3. 安全培训: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4. 事故调查:对发生的事故进行公正、透明的调查,分析原因,提出改善措施。

5. 审核与改进:定期审核事故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根据反馈进行调整和优化。

重要性

事故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容忽视。一方面,它可以降低事故率,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避免企业因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害。另一方面,良好的安全管理有助于营造安全的工作环境,提高员工的工作满意度和生产力,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此外,遵守相关法规要求,也是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

方案

1. 建立专职的安全管理团队,负责制度的制定、实施和监督,确保其有效执行。

2. 制定全面的风险管理策略,涵盖从设备维护到作业流程的所有环节,定期进行风险评估更新。

3. 实施全员安全教育,包括新员工入职培训和定期复训,强调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响应程序。

4. 设立事故报告系统,鼓励员工及时报告安全隐患和小事故,以便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5. 建立事故调查机制,由独立的调查小组进行,避免利益冲突,确保调查结果的公正性。

6. 根据事故调查结果,修订和完善现有制度,不断优化安全管理流程。

7. 加强与行业组织、政府监管机构的沟通,了解最新安全法规和技术标准,确保制度的合规性。

通过上述方案,企业可以构建一个健全的事故管理制度,将安全管理融入日常运营,实现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的目标,为企业稳定发展保驾护航。

事故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管理制度

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公司法人代表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应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员工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2)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安监部门和所在车间报告。各级领导或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组织整改。

3)公司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暂定每月进行一次排查。对各车间及部门进行排查时车间负责人必须参加。

4)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分为一般事故隐患与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5)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6)公司对承包、承租单位之间应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负责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7)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

8)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车间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整改期时间为5天,若工作量较大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10天。

9)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10)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跟踪检查各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督促落实整改工作。对无特殊原因拖延或不整改的部门及人员,公司将给予严肃处理。

11)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12)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

13)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14)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评估。

第2篇 设备事故与故障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设备是生产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设备发生事故与故障,不仅损坏了设备,造成停产或减产,而且往往招致人身事故,使企业蒙受重大损失。为了加强我矿的设备事故与故障管理,要以设备的状态监测与故障诊断为手段,及早发现设备故障征兆,实行预防维修,做到防患于未然,最大限度地减少设备事故停机台时,提高设备可开动率和利用率,以期实现设备寿命周期费用最经济和设备效能最高的目标。

第二条 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必须正确处理生产与设备的关系,把预防设备事故做为日常生产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工作。要教育职工认真执行设备的基本规程和设备管理制度,不断提高技术素质和安全意识。定期或专题分析设备事故动态,及时总结经验教训,采取有力措施,严防事故重演。

第三条 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要对全部设备事故与故障实行管理,不论设备事故是何种原因引起的,也不论设备事故与故障大小,都必须纳入管理范围。

第四条 我矿要对设备事故与故障实行全员管理,不仅设备维修人员和管理人员要管,而且生产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也要管。全体职工都必须认真执行设备管理制度。

第五条 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要对设备事故与故障的全过程进行管理,包括组织事故抢修;现场调查处理;主持事故分析;制定和监督执行防范事故与故障的措施;提出事故处理的结论意见,对事故与故障进行统计、分析和上报。

第六条 职工对设备安全的权力和义务。

(一)遵守劳动纪律,学习、执行并监督执行设备的基本规程和设备管理制度。

(二)积极参加技术革新和安全生产活动,提出预防设备事故与故障的合理化建议。

(三)有责任劝阻或制止任何人违章作业和不合理使用设备。

(四)有权拒绝接受任何人的违章指挥,对危害设备安全的错误作法,有权提出批评或上告。

(五)设备管理部门的领导和技术人员,遇到违章作业、威胁设备安全时,有权命令当事人立即停车,并同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第二章  设备事故与故障的分类

第七条 设备事故与故障的定义和范围。

(一)凡生产和辅助生产设备(包括:机械、动力、运输设备,动力及矿浆传、 输管线,铁路线路、电务设备等)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损坏,丧失其规定性能的状态,致使生产或动力供应突然中断,或使自身留下隐患者,均构成设备事故与故障。

(二)下列情况不属于设备事故与故障:

1. 生产事故,如:钻机夹钻具,掘进坑道冒顶,设备沉陷等,而未造成设备损坏时;

2. 质量事故,如:电力网路电压降超限,压缩空气管道供风压力过低等;

3. 铁路、公路行车事故未造成设备损坏时;

4. 生产消耗备件,如:钻具、铲齿、闸瓦、运输胶带等正常使用造成的损坏;

5. 安全保护装置正常动作;

6. 新安装或检修后的设备,在试车期间发生的事故。

第八条 设备事故与故障的分类。

(一)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特大设备事故:

1. 修复费用在100万元及以上者;

2. 设备发生事故后,直接引起火灾、水灾、爆炸、工业建筑物倾塌,或导致人身中毒、重伤、死亡,情节重大者。

(二)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重大设备事故:

1. 修复费用在2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者;

2. 关键生产系统(如:矿井提升等系统)发生设备事故,造成系统停运72小时以上者;

3. 主要生产设备单机设备发生事故,影响生产在120小时以上者;

4. 设备发生事故后,直接引起火灾、水灾、爆炸、工业建筑物倾塌,或导致人身中毒、重伤、死亡,情节严重者。

(三)较大设备事故:修复费用在5万元及以上,20万元以下者。

(四)一般设备事故:修复费用在1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者。

(五)设备故障:修复费或影响生产时间未达到一般事故以上标准且设备停机时间在5分钟以上者。

第三章  设备事故与故障的管理职责

第九条 设备事故与故障管理,要纳入各级领导的职责范围。在主管设备的副矿长的领导下,由各级设备管理部门归口管理。主管生产的副矿长要重视设备安全,负责监督检查设备规程、制度的执行情况,组织生产部门分析研究设备事故与故障的原因、规律和防范设备事故与故障的措施。

第十条 各级设备管理部门,要设有技术人员,具体负责所分管区域(或专业)范围内的设备事故与故障的管理工作,并要有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设备事故的综合统计、报表和台账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设备事故与故障发生后,要迅速组织抢修,尽快恢复生产。设备操作人员不能立即排除的故障,要立即逐级向上报告,寻求解决的办法。

第十二条 设备故障和一般事故,由设备所在的车间或矿设备材料科的有关人员组织抢修。如属于较大、重大、特大设备事故,主管设备的矿长必须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现场调查,积极组织抢修和妥善处理。参加事故抢修的人员要服从统一指挥,不得互相推诿。与此同时,将设备事故情况向设备副局长和局设备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以利及时对设备事故进行现场调查分析和处理。

第十三条 设备管理部门要做好设备事故与故障的记录工作,对设备事故定期进行综合分析,总结经验教训,研究拟定预防设备事故的措施,并将设备事故情况进行通报。

第四章 设备事故与故障的统计报告

第十四条 设备事故与故障发生后,为了弄清发生事故与故障的原因和机理,首先要维持和保护现场的形态,然后,对设备事故与故障的经过、原因、性质和责任,进行调查分析。必须做到“三不放过”,即:原因不清不放过,责任者未得到处理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其目的在于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避免或减少设备事故。

第十五条 设备事故与故障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下列几种:

(一)领导或生产部门调度指挥失当;

(二)操作人员违章操作;

(三)操作人员维护不周;

(四)检查、修理不及时,或修理质量差;

(五)备件质量差、或因备件缺货未及时更换;

(六)润滑不良,油脂代用不当;

(七)设备设计或制造问题;

(八)自然灾害或企业自身不能控制的原因。

一次设备事故可能由多种原因所造成,分析原因时,应区分主次,加以说明。

第十六条 分析造成设备事故的责任者时,要注重调查研究,坚持实事求是,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确定事故的责任者。

第十七条 设备事故与故障的统计。

(一)做好事故的统计,关键在于车间。而机台原始记录,是车间统计的基础。特大、重大、较大、一般事故和设备故障的记录,均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设备名称、编号、型号规格;

2. 事故与故障部位和损坏情况;

3. 事故(故障)地点;

4. 发生事故(故障)和恢复运行日期、时间;

5. 停止运转和影响生产时间;

6. 原因、责任者;

7. 修复情况及遗留问题;

8. 修复费用、影响产量及损失费用;

9. 预防措施。

我矿要建立设备事故与故障台账,详细记载每次事故与故障的情况。台账上所列数据、情节,必须实事求是。

(二)停止运转时间,包括待修时间、实际修理时间和恢复生产前的准备时间。影响生产时间,指事故发生至备用设备能顶替进行生产以前的一段时间。如没有或未动用备用设备,影响生产时间即为停止运转时间。

(三)修复费用系指修复设备所需的备件、材料、人工等费用的总和。备件费系指损坏零、部件的修复或更新费用,不包括结合事故修理同时更换的正常磨损件的费用,更新的零、部件一般按出库价格计算费用。

(四)减产损失费,系指因事故影响采矿等产品的减产损失费用,按下式计算:

减产损失费=影响生产小时×小时计划产量×单位产品利润

用于掘进的设备,只计掘进减产数量,而不计算损失金额。

动力设备发生事故,同时影响采矿等产品的产量时,要同时计算采矿等产品的减产损失费。

第十八条 设备事故的报告。

(一)设备发生事故后,主管设备的各级领导和设备材料科,应视情节轻重,按规定将设备事故情况及时上报,不得拖延或隐瞒。

(二)发生较大、重大、特大设备事故时,我矿要立即电话报告局设备管理部门,局设备管理部门要立即报告主管副局长。设备管理部门要在设备修复后的一周内,填报设备事故报告书报局设备管理部门。

(四)我矿要对一般设备事故和设备故障进行分析、处理、统计和存查。

(五)因损坏严重,当月尚未修复的设备,可在修复后并投入运行的月份,进行统计。如设备已无修复价值需要报废者,应按设备报废的规定,填写设备报废鉴定书,随同设备事故报告书,报局审批。

(六)设备事故发生的同时,构成人身事故,生产事故、交通事故时,应按职责分工,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分别处理、上报。

第五章 设备事故的奖惩

第十九条 设备安全运行情况,是矿评选先进集体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条件之一。

对以下列人员可给予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一)发现设备事故预兆,主动而及时地采取措施,避免了事故的发生、扩展和蔓延;

(二)防止设备事故扩大或在设备事故抢修中做出突出贡献者;

(三)全年未发生特大、重大和较大责任性设备事故和连续安全运行时间最长的单位(机台、班组、工段、车间)。

第二十条 对于违章指挥导致设备事故的责任者;隐瞒设备事故或其情节的责任者;造成重大、特大设备事故的责任者;不重视设备事故防范而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责任者和发生设备事故后,抢救不力,致使事故进一步扩大的责任者,应视其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经济惩罚、纪律处分、行政处分等。

第六章  设备事故的防范措施

第二十一条 所有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设备操作证,方能上岗。

第二十二条 制订并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设备操作(使用)、维护、检修规程和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计划检修项目,严格按日历周期或工作量周期编制,按期、按质、按量地完成,不得随意变动。

第二十五条 事故件必须按定额量储备,预先做好装配和研磨工作,确保工艺质量。事故频繁的部件,要预装好合格的套件。

第二十六条 对主要生产设备,要开展状态监测和故障诊断工作,逐步做好事故预警和预知维修。

第二十七条 设备的保护装置和设施,以及防火、防雷等装备,必须按规定检查、调试,确保齐全、完好、有效。

第3篇 安全事故隐患消除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小组以法人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直到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按有关规定准时做到车辆检修、年检。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健全安全生产档案,对薄弱环节及时进行整改。加强对司机的教育,提高司机的安全服务意识。

一、司机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守交通规则并服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及服从调度的安排,谨慎驾驶,安全行车,及时排除故障,防止事故发生。

二、如发生意外事故,应积极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发生事故要及时抢救伤者,保护现场,报告交警和有关管理人员。

三、随车证件由驾驶员自行保管,出车时必须带齐证件,如有遗失或不齐而发生经济罚款及申请补办的费用由驾驶员自行负责。

四、认真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统一停车,未经许可公车私用者,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罚。

五、在承运货物时,应当场确定货物是否和货物清单一致。若不一致,应当场指出。在运输过程中,确保货物安全运输,给客户一个满意的答复。

六、车辆应定期保养,每周六、日到指定修理厂进行检修和保养,确保正常用车、安全行驶。

七、绝不开无牌无证的车辆,不挪用、不转借机动车辆和驾驶证。

八、不使用过期证件,不酒后驾车。

九、按有关部门的管理规定定期进行二保、检修和年检,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做到全年无重大事故发生。

二○○七年八月一日

第4篇 学校预防学生拥挤踩踏事故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第一

第5篇 设备事故分析管理制度

一、事故汇报制度

1、 设备发生特大、重大和大设备事故,要保护现场,立即报告中心调度,中心调度在30分钟内报告公司调度。中心分管安全经理会同班组长和设备员,调查损坏情况,拍照备案,并提出抢修方案,由主管经理主持抢修工作。

2、 一般事故及小设备事故发生后,由中心分管安全经理和设备员主持抢修和组织事故分析,并在24小时内汇报公司调度。

二、事故处理要求

1 、设备事故的分级管理 各单位应归口管理,对设备事故的管理,应做到数据完整,报表齐全,并按规定时间上报。

2、 事故处理的原则 设备事故的处理要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者末受到处理,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未得到落实不放过。

3 、应注意防范事故隐患事故隐患的存在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事故管理要贯彻“预防为主”的原则,就必须铲除一切事故隐患,方能防止事故重演。

三、设备事故分析

1、 设备操作中的隐患。这主要是违反设备的操作规程所进行的各种违章作业,如超负荷运行、冒险作业、不按程序使用等。

2、 维护保养中的隐患。在维护方面主要还是操作人员日常工作中“三好、四会”没有到位;保养方面主要是润滑不良,日渐成疾。

3、 检查修理中的隐患。主要反映在设备故障检查技术差,一些小问题不能及时发现和排除,长期积累成大问题;再就是修理的质量差,仍然留有安全隐患的根苗;另外就是为了抢生产任务,设备带病运行,长期失修引发事故。

4、 设备制造中的隐患。由于设计不合理或者制造材质不合要求,也有在合理时,用了质量差的备件,这些都是设备内在的隐患问题。

5、 其他隐患因素。比如环境因素及操作者疏忽等等。

四、事故调查组组成

1、设备事故分析:特大、重大和大设备事故由公司分管经理主持,公司安全生产技术部及中心分管安全经理参加有关人员参加,时间安排应在事故发生后和抢修完后的一周内进行,经过分析必须查明性质、原因,明确事故损失、责任者,找出应吸取的教训及防范措施。

2、 一般事故由中心分管安全经理主持,设备管理人员及班(组)长以及当事者参加进行分析,经过分析必须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性质、损失和责任者,并订出防范措施。

五、事故责任认定

对事故责任认定,必须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对待。要根据事故调查的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在此基础上,根据设备事故发生过程中所起到的的不同作用,再确定事故的主要责任人。最后根据事故后果的责任者应付的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

六、写出事故分析报告

调查组在完成上述工作后,根据调查的内容写出书面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经过、设备损失程度、原因分析、结论意见、责任分析、处理意见、防范措施等内容。

七、事故的处理

1 、设备事故的分级管理 各单位应归口管理,对设备事故的管理,应做到数据完整,报表齐全,并按规定时间上报。

2、 事故处理的原则 设备事故的处理要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者末受到处理,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未得到落实不放过。

3 、应注意防范事故隐患事故隐患的存在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事故管理要贯彻“预防为主”的原则,就必须铲除一切事故隐患,方能防止事故重演。

八、事故损失计算

对事故造成损失进行统计计算,设备事故的损失包括修复费及减产损失,其计算方法如下:

1、 修复费:包括新换的备品、备件、材料及人工费等,如设备完全损坏,则按该设备的现值计算。

2、 减产损失费:事故直接影响生产的时间×单位小时计划产量×每吨产品的利税。

九、设备事故预防管理

1、 为了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杜绝事故的发生,必须认真对每一台设备制订使用、维护、检修三大规程,并严格按规程的规定执行,定期校验各类安全保护装置,定期维护各项监测仪器仪表,使之达到灵活可靠、认真开展点检预修工作,要做到防患于未然。

2、 各级生产指挥人员应改变过去那种重生产、轻设备,甚至拼设备、杀鸡取卵的观念,必须旗帜鲜明,坚决制止违章冒险作业、超负荷和带病运行等不正常现象。

3、 认真贯彻执行“点检”、“预修”制度,把每一台设备的检查点排列成表,明确检查点的检查周期、检查部位、检查内容、职责范围和落实到人并填写点检记录。发现异常现象,该操作者应立即处理,操作者不能处理的,向维修人员和领导反映及时处理,不得拖延,如一时不能处理,作预修计划,定期处理。

4、 必须认真执行设备润滑制度,每一台设备都应绘制润滑图和编制润滑表,落实“五定”(即定点、定时、定质、定量、定人)根据润滑表,开展润滑工作。

5、 设备操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要做到“三好”(管好、用好、维护好),“四会”(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故障)使事故消灭在萌芽中。

6、 公司各级领导者要高度重视对设备事故的管理,落实好“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全员、全过程的管理,加强对员工的技术培训和安全生产的教育,严格督察设备管理各项规程、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6篇 物业设备故障、运行事故管理制度

一、设备故障处理

1)物业如发生重大设备事故,现场人员立即切断电源,保护事故现场,工程部人员或使用部门应立即通知工程部、物业部及项目经理。工程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必须迅速赶赴现场,分析检查故障的原因,采取果断应急措施。

2)项目经理、工程经理、保安部经理查看后,根据现场情况决定立刻修复或关闭有关设备进行抢修。

3)找出原因后,工程经理和主管工程师须立即组织工程部人员进行抢修、排除故障、恢复正常运行,汇报项目经理。

4)主管工程师写出一份书面报告,说明发生故障的原因,提出预防措施和再次发生故障的处理预案,报工程经理,抄报项目经理。

5)如果故障是由于操作人员违反规程造成的责任事故,由主管工程师根据情况对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报工程经理审批后给予处罚,并通知人事部备案;如果情况较严重,需要免除责任者,需报人事部和项目经理批准。

二、运行事故分析

1)不需要停止运行进行修理的事故,称一般事故,由工程师调查与分析原因,提出修理意见和责任事故原因,吸取教训,记录在案,并汇报工程经理。

2)设备因非正常原因,造成物业停电、停水、停冷、停梯及消防系统等设备故障等影响物业正常营业,造成恶劣影响的均属重大事故,应立即上报工程部和保安部(影响治安时)。应由工程部组织人员紧急抢修和配合有关主管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对重大事故应在没有查清楚,肇事者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和没有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以前,决不放过。事故处理结果应上报项目经理批示。对事故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的部门与个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直至刑事责任。

第7篇 事故管理制度与追究制度

第一节 事故管理制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要求,为了及时了解和分析事故原因,掌握事故规律,吸取事故教训,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明确事故管理程序及职责,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的事故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并造成生产中断、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重大险肇事件。

三、安全环保部是所有事故的归口管理部门,单位负责人是事故管理第一责任人。

四、按事故性质可将事故分为:

(一)责任事故:指违反自然规律、法令、法规、条件、规程等不良行为造成的事故。

(二)非责任事故:指不可抗拒自然因素或目前科学无法预测的原因造成的事故。

(三)蓄意破坏事故:个人主观行为造成的事故。

五、按事故内容可将事故分为:

(一)火灾事故:所有企业内部发生的与企业相关的着火事故。

(二)爆炸事故:企业生产过程中 生的意外爆炸,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三)交通事故:企业车辆及与企业人员有责任关系的车辆在行车中所造成的车辆损坏,物资损失和人员伤亡事故。

(四)设备事故:机械、动力、运输等设备(包括附件)、管道、电线、建(构)筑物设施以及仪器仪表、工具的非正常损坏,造成财产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五)污染事故:“三废”处理装置停用,工业装置排放污染物,引起周围人员中毒、死亡、农作物减产、树木枯死和牲畜伤亡,影响污水处理装置正常运行,造成损失的事故。

(六)急性中毒事故:由于生产过程中存在有毒物质在短期内大量侵入人体,使人员立即中断工作并须进行急救的中毒事故(包括食物中毒)。

(七)重大险肇事故:发生事故的条件已经具备,或虽然发生了事故,但因某原因侥幸或处理及时得当而未造成财物损失和人员伤亡的事故(如:设备严重超压、超负荷、安全装置失灵,高压气瓶高处跌落,机械设备失控,检修中误送电、误启动,大量泄漏有毒、有害、危险气体或生产操作不正常,给设备带来重大隐患或降低设备使用寿命的事故等)。

六、按事故伤害程度可将事故分为:

(一)轻伤: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暂时性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伤害。

(二)重伤:永久性丧失劳动能力及损失工作日等于或超过105日的暂时性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伤害。

(三)一般伤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

(四)重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

(五)特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0-29人的事故。

(六)特别重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的事故。

七、按工矿商贸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类别可将事故分为:

(一)

1、物体打击:指物体在重力或其他外力的作用下产生运动,打击人体,造成人身伤亡事故,不包括因机械设备、车辆、起重机械、坍塌引发的物体打击。

(二)车辆伤害:指企业机动车辆在行驶中引起的人体坠落和物体倒塌、下落、挤压伤亡事故,不包括起重设备提升、牵引车辆和车辆停驶发生的事故。

(三)机械伤害:指企业机械设备运动(静止)部件、工具、加工件直接与人体接触引起的夹击、碰撞、剪切、卷入、绞、碾、割、刺等伤害,不包括车辆、起重机械引起的机械伤害。

(四)起重伤害:指各种起重作业(包括起重机安装、检修、试验)中发生的挤压、坠落(吊具、吊重)物体打击和触电。

(五)触电:包括雷击伤亡事故。

(六)淹溺:包括高处坠落淹溺,不包括矿山、井下透水淹溺。

(七)灼烫:指火焰烧伤、高温物体烫伤、化学灼伤(酸、碱、盐、有机物引起的体内外灼伤)、物理灼伤(光、放射性物质引起的体内外灼伤)、不包括电灼伤和火灾引起的烧伤。

(八)火灾。

(九)高处坠落:指在高处作业中发生坠落造成的伤亡事故,不包括触电坠落事故。

(十)坍塌:指物体在外力或重力作用下,超过自身的强度极限或因结构稳定性破坏而造成的事故,如挖沟时的土石塌方、脚手架坍塌、堆置物倒塌等,不适用于矿山冒顶片帮和车辆、起重机械、爆破引起的坍塌。

(十一)冒顶片帮。

(十二)透水。

(十三)爆破:指爆破作业中发生的伤亡事故。

(十四)火药爆炸。

(十五)瓦斯爆炸。

(十六)锅炉爆炸。

(十七)容器爆炸。

(十八)其他爆炸。

(十九)中毒和窒息。

(二十)其他伤害。

八、事故处理原则:

(一)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原则。

(二)公开、公正原则。

(三)四不放过”原则:“四不放过”是指事故原因没有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九、事故紧急处理:事故发生时,当事人和现场人员应认真做好报告、抢救和保护事故现场。一旦发生事故,当事人及现场人员要立即向事故发生部门(车间)、安全环保部和有关领导报告(发生火灾,应先报警),同时立即设法控制事故蔓延和抢救伤员。

(一)事故发生后,要立即封锁保护现场,除抢救需要外,禁止无关人员入内,防止人为或自然因素破坏现场;因抢救及防止事故扩大,必须移动现场物件的,要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或进行现场录像,拍照;未经安全管理部门或事故调查组现场勘察同意,不得借口任何理由擅自清理现场。

(二)有关领导和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通知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启动应急救援措施,组织抢救。

十、事故报告

(一)当事人或现场人员应向矿应急救援小组立即报告。

(二)伤亡事故(包括重伤事故)发生后按程序、按时限逐级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发生易燃、易爆、剧毒、放射等危险品流失、泄漏事故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发生伤亡事故及重大设备事故必须在1小时内向集团公司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十一、事故调查

(一)设备事故由机电部(或技术部门)负责组织调查;交通事故由车辆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调查;火灾、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事故均由保卫部负责调查;其他人员伤亡事故由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调查,所有事故调查必须通知安全环保部派人参加。

(二)轻伤事故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调查;重伤以上事故按国家规定执行。

(三)事故调查人员在调查中,有权向发生事故单位及人员了解相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各部门及人员不得拒绝。

(四)调查组职责:负责搜集有关资料、证明材料(包括物证、人证材料、现场拍照、事故图等),查明事故发生的过程、性质、原因、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分析事故责任,确定责任者,并确定主要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建议;编写事故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经过、基本事实、原因分析、责任分析、结论、处理意见、改进措施及其他相关附件材料。

(五)调查报告须经全体调查组人员签名,并提交事故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主管领导。

十二、责任分析

事故责任分析是在事故原因分析基础上进行的,进行责任分析的目的是使责任者吸取教训,改进工作。事故责任分为:

(一)直接责任者:指其行为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

(二)主要责任者: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员。

(三)领导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

第二节  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严肃追究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者,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结合总部要求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单位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分级负责,分区域负责”的原则,做到“谁的人员谁负责,谁的区域谁负责,谁的责任谁负责”。

第三条  全体在职员工和施工队作业人员必须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责,严格遵守公司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四条  各单位行政一把手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负责人负主要责任;班子其他成员负连带责任。

第五条  安全生产事故的分类:

(一)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六条  各单位严格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改善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

第七条  鼓励员工钻研安全生产科学技术,提高自身安全素质,积极提出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

第八条  各生产单位要不断完善各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做到有章可循;加强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

第九条  各单位要强化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尤其是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做到100%持证上岗。

第十条  公司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研究解决生产中存在的主要安全问题;各生产单位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对生产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拿出整改措施,明确责任人和整改时间,并形成完整的会议纪要。

第十一条  各生产单位每月对生产系统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大检查,完善各种安全防护措施和保护装置,对安全隐患必须按“三定”原则进行整改。

第十二条  各单位必须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爆炸物品的管理,严格执行管理制度,杜绝危险化学品、爆炸物品被盗、丢失。

第十三条  各生产单位要加强对尾矿库和采空区的安全管理,尤其在汛期对尾矿库运行安全和井下易透水区域要加强防范,严防尾矿库溃坝和采空区冒顶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  各生产单位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针对性演练,确保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救援。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基层单位要积极配合公司及上级部门对事故的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和干涉事故调查。

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基层单位要及时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进行科学救援,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和再次发生,将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第十七条  各生产单位对本单位的作业场所和“三违”人员有现场检查和处罚的权力。

第十八条  各单位根据本制度对本单位安全事故享有责任追究的权利,全体员工享有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的建议权。

第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本单位领导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由于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健全,员工无章可循而发生事故;

(二)违章指挥、强令作业人员冒险作业而造成事故;

(三)对员工和作业人员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考核合格、备案,擅自同意其上岗作业而发生事故;

(四)安全防护措施不全,设备检查、维护不到位或设备超负荷运行而造成事故;

(五)施工组织不合理,使人员疲劳作业而造成事故;

(六)事故发生后,未积极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进行科学救援,致使事故蔓延、扩大、伤害程度加剧或事故重复发生;

(七)对公司下发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未按“三定”原则及要求进行及时整改;

(八)未执行公司井下作业面《安全确认制度》或未按确认项目内容要求逐项进行确认;

(九)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爆炸物品管理条例》,造成危险化学品被盗、泄露和爆炸物品丢失、爆炸等安全事故;

(十)其他安全责任事故。

第二十条  发生轻伤、重伤事故处罚如下:

轻伤事故处罚办法:属公司机关职能部门的,处罚本部门负责人50元;属各采矿、选矿工程部的,处罚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50元,并处罚本单位200元;

重伤事故处罚办法:属公司机关职能部门的,处罚本部门负责人200元;属各采矿、选矿工程部的,处罚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200元,并处罚本单位500元;

对瞒报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加倍处罚。

第二十一条  发生任何性质的死亡1人事故,对事故单位班子成员和业务主管统一降职使用六个月(待遇享受随职务变动),该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持工作,六个月内未发生死亡事故,恢复原职;年内再次发生死亡事故,班子成员统一降为业务主管,业务主管降为员工。对相关责任人,给与相应的经济处罚。按事故责任的划分,追究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发生任何性质的死亡2人以上(含2人)事故,对事故单位班子成员统一降为业务主管,业务主管降为员工。

公司发生任何性质的死亡事故,对公司经营层班子成员处罚依据董事会及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触犯《刑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外委施工队发生轻伤、重伤事故,按照公司《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制度》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外委施工队发生一起死亡1人事故,扣罚安全风险抵押金10-30万元;发生一起死亡2人以上(含2人)事故,扣罚安全风险抵押金20--50万元。公司有权解除与外委施工队的工程承包合同,责令其停止生产,退出作业区域,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全部由外委施工队承担。

第二十五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被盗、泄露和爆炸物品丢失、爆炸等安全事故,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对事故基层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班子其他成员进行责任追究,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责任重大的责任人必须引咎辞职,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发生一般、重大设备事故,给公司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对事故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并对事故基层单位领导班子进行经济处罚。

第二十七条  发生火灾等其他安全事故,视情节轻重追究事故基层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并进行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公司原《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同时作废。

第8篇 事故管理制度:附则

第一条 各企业应根据本规定,制订本单位的实施细则。

第二条 如有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

事故报告内容

一、 发生事故的企业名称

二、 发生事故的下属企业及车间名称

三、 发生事故的时间

四、 事故类别

五、 事故经过(附事故现场示意图、工艺流程图、设备图)

六、 事故伤亡情况

伤亡人数;

伤亡者姓名、性别、年龄、工种、级别、本工种年龄、文化程度、直接致害原因、伤害部位及程度。

七、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附计算依据)

八、 事故原因

九、 事故教训及防范措施

十、 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情况(包括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管理者责任的分析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第9篇 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公司工伤事故管理,做好事故预防工作,保证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各部门。

3  管理内容和要求

3.1 执行原则

本制度所指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包括劳动合同制职工、劳务工)在生产岗位上,从事与生产劳动相关的工作,或者由于劳动条件、作业环境等原因引起的人身伤害事故或职业病。

3.1.1 公司全体职工参加天津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

3.1.2 工伤事故调查处理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3.1.3 工伤事故管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

3.1.4 公司和相关生产部门必须建立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3.1.5 公司和相关生产部门应建立工伤事故档案。

3.1.6 公司实施工伤事故考核制度,同时实行工伤事故举报奖励,禁止工伤事故瞒报、迟报或虚报。

3.1.7 公司鼓励职工为搞好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对于坚持原则、敢于管理纠正“三违”行为以及发现重大隐患、避免事故的职工给予奖励。

3.1.8 各部门应用计算机进行伤亡事故资料管理、信息反馈和事故统计分析、预测工作,防止重复事故发生。

3.2 工伤事故范围及其认定

3.2.1 工伤事故范围及其认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执行。

3.2.2 公司各部门工伤的认定由工伤管理中心负责申报。各部门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要立即上报安全管理部并同时通知工伤管理中心,工伤管理中心在24小时内报送属地工伤管理部门认定。

3.3 工伤事故划分和报告程序

3.3.1 工伤事故按照严重程度分为:

3.3.1.1  轻伤: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的伤害。

轻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3.3.1.2  重伤: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或者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失能伤害。

重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重大人身险肇事故:指险些造成重伤、死亡或多人伤亡的事故。

3.3.1.3  死亡:指事故发生后当即死亡,或者负伤后在30日以内死亡。

3.3.1.4  急性中毒:是指生产性毒物一次或短期内通过人的呼吸道、皮肤和消化道大量进入人体,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职工立即中断工作,须进行急救或死亡的事故。

3.3.1.5  特别重大事故:按国家相关文件执行。

3.3.2 工伤事故报告程序:

3.3.2.1  工伤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必须立即报告班组长,班组长报告作业长,作业长报告本部门安全部门或本部门负责人(同时,还应立即报告调度室)。事故部门应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3.2.2  轻伤事故由作业区负责人负责组织分析;事故所在安全部门应在当天向安全管理部报告事故经过、事故原因、人员受伤情况等。

3.3.2.3  重伤事故、重大人身险肇事故由所在部门主管安全生产领导负责调查处理。重伤事故、重大人身险肇事故发生后,所在部门要立即上报安全管理部、总调度室(晚上、节假日亦同)。

3.3.2.4  死亡事故发生后,所在部门在上报安全管理部、总调度室的同时,要立即上报公司总经理、主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安全管理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上报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司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3.2.5  发生紧急情况时,发现者可直接向安全管理部、总调度室报告。

3.4 工伤事故调查

3.4.1 工伤事故调查:

3.4.1.1  轻伤事故,由事故所在作业区(科室)领导组织进行调查分析,事故所在安全部门参加;涉及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人等情况,相应职能部门要参加;事故涉及两个作业区以上的,由事故部门主管安全生产领导组织进行事故调查。

3.4.1.2  重伤事故、重大人身险肇事故,应由所在部门主管安全生产领导组织生产技术、安全、工会、设备、人事、保卫等有关部门成员组成调查组及时进行调查,安全管理部参加。

3.4.1.3  一次重伤三人以上(含三人)或死亡事故,按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执行,公司组织生产技术部、人力资源部、工会、设备部、保卫部、安全管理部等有关职能部门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

3.4.2 事故调查组组成和工作要求:

3.4.2.1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具备两方面条件: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与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3.4.2.2 事故调查组职责:查明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3.4.2.3  事故调查组向事故发生部门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事故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情况后,如果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由安全管理部做出结论性意见,报公司领导审批。参加事故调查组成员必须在事故调查报告书上签字。

3.4.3 事故调查工作内容:按国家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有关要求执行。

3.4.4 事故原因确定: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正确分析,确定事故直接原因、事故间接原因、事故主要原因。事故分析按国家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有关要求执行。

事故直接原因:即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

事故间接原因:即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管理原因-管理缺陷)

3.4.4.1  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

3.4.4.2  教育培训不够、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术知识;

3.4.4.3  劳动组织不合理;

3.4.4.4  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

3.4.4.5  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3.4.4.6  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预防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

第10篇 某炼铁厂设备事故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及时处理设备事故,减少事故损失,避免事故扩大,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进而杜绝设备事故,特制订本制度。

2.定义

2.1设备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设备损坏,迫使生产突然中断或动力能源供应突然中断,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或停产时间达到了规定的界限,均称为设备事故。

2.2设备故障:在生产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导致设备动作不正常,控制失灵等,使主机停产五分钟以上,四小时以下者(不含四小时)均称为设备故障。

3.下属情况不列为设备事故

3.1 因设备技术状况不好或检查发现运行中设备的缺陷而主动安排的非计划检修。

3.2 在生产过程中,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正常动作, 安全保险部件损坏使生产中断而未造成设备损坏。

3.3 生产工艺过程中高炉悬料等事故、工艺件的损坏。如风口、渣口、风管烧损使生产中断者。

3.4 已知设备存在缺陷或隐患,也做了检修安排,但因生产工艺原因不能停机而引起的事故。

3.5大型生产工具或易损耗件损坏,使生产中断。

3.6非本企业原因造成的动力、能源、原材料供应中断,如自然灾害造成设备损坏使生产或动力、能源、原材料供应中断。

3.7尚未正式交付生产使用的设备,在试车或试验过程中造成的事故。

3.8推广应用新工艺、新技术试验期间无法预料的设备损坏。

3.9非设备原因引起火灾事故造成的设备损坏。

3.10蓄意破坏造成的设备损坏。

4.设备事故分级

设备事故分为特大、重大、一般事故三类。

4.1 特大设备事故为:设备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

4.2 重大设备事故为:主要生产设备事故停机24小时及以上,或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1000万元(不含)。

4.3 一般设备事故为:主要生产设备事故停机4小时~24小时(不含),或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万~100万元(不含)。

5.事故的抢修

5.1一般设备事故,由设备科协同车间组织抢修。重大设备事故,上报总调,由总调负责组织、协调,负责抢修。特大设备事故由公司组织抢修。

5.2发生设备事故应积极、稳妥、迅速恢复生产,以减少事故损失。在抢修中要有组织、有方案、有进度要求及安全措施,认真落实抢修项目。由第三方造成的设备损坏、停产(包括外界因素),设备科协同车间必须积极组织恢复生产,减少损失。

5.3重大以上设备事故或主体设备损坏严重,危及设备、人身安全的一般设备事故,设备科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注意保护现场,设备科专业人员应根据情况协同保卫人员安排进行测量、记录、照相、录像及现场描述等取证工作,同时尽快恢复生产。

5.4对由于抢修不利,造成损失重大或使设备事故进一步扩大者,将视同事故责任者一并追究处理。

5.5设备使用单位负责计算出设备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6.事故的处理与分析

设备事故发生后应遵循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人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根据设备损坏程度、事故性质和经济损失情况,由炼铁厂设备系统组织召开事故(故障)分析会,认真分析,严肃处理,并记录存入设备档案。

6.1 事故发生后,操作工要立即采取措施,对事故进行分析,按规定处理,防止事故扩大,并汇报设备厂长、设备科长、调度室、车间设备主任及设备检修部相关人员。有关人员应立即到现场察看,检查分析并作出记录。

6.2 发生事故的车间应在规定时间(故障24小时内,事故48小时内)向设备科上交书面报告,详细叙述事故发生的经过及初步分析原因。设备科将处理结果记录并上报装备处。

6.3 事故责任者必须如实反映情况,不得隐瞒或制造假象。

6.4 设备事故处理要做到“四不放过”原则,所有事故都要查清原因和责任,按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赔偿,触犯法律还要依法制裁。

6.5 对设备事故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应加重处罚,并追究领导责任。设备事故频率应按规定统计并上报设备科。

6.6 针对设备事故,需要分析的几个方面为:1)事故原因分析,包括主要、次要原因,直接、间接原因,人为原因等;2)设备的操作使用及设计、安装与工艺是否规范合理;3)人为原因造成的事故及事故的扩大。

6.7 设备事故分析处理的原则是:设备故障由车间分析,写出书面分析报告,24小时内报设备科;一般事故由设备科组织,车间主任、设备主任和有关人员参加;重大事故由厂主管领导及设备科和车间主任、设备主任和有关人员参加。

6.8 对事故责任者,如需作经济制裁,经厂主管领导批准后,通知有关部门执行,如需法律制裁的,按国家法律程序办理。

7.突发事故的处理

7.1设备突发事故时,操作岗位人员首先要按照事故应急预案,本着不使事故扩大,保证人身、设备安全的原则临时处置。

7.2设备突发事故时,操作岗位人员要立即通知炼铁设备厂长、炼铁调度、设备检修部二车间主任。

7.3设备突发事故时,操作岗位人员要在10分钟内通知设备科长、设备科相关技术人员及本车间区域组长、车间领导。以上人员接通知后,要尽快到达现场,与维修工、操作工共同处理事故,事故处理未结束、生产未恢复正常不得自行离开现场。

7.4对于事故原因单一、状态清楚,可在20分钟内恢复的事故,上述人员在了解清楚并提出处理意见后也可不到现场,但由此而造成的后果自行负责。

8.设备事故损失计算及统计

事故次数、事故时间、事故损失费用是事故管理的基本数据,因此,必须按规定如实记录和正确统计上报。

8.1 事故次数

设备发生事故使生产中断,每中断一次统计一次。如果一台设备发生事故修复开机(车)还没有达到正常生产时,在同一部位又发生事故,后一事故应为前一事故的继续,只记一次事故,事故时间和事故损失费用累计计算。

8.2 事故时间

8.2.1 设备事故停机到修复具备恢复生产条件之间的时间为事故时间。

8.2.2 在生产线上有备用设备的,事故时间应为事故设备停机到备用设备开机的时间。

8.2.3 设备发生事故被迫提前检修者,其事故时间应为:事故设备停机到具备恢复生产条件之间的时间。

8.3 设备事故的损失:设备事故的损失指直接经济损失,即设备修复费,包括更换备件、材料费、人工及管理费等。

9.设备事故与故障上报制度

9.1 凡发生的设备事故(故障),责任车间必须在24小时内将事故(故障)报告上报设备科。如遇节假日,可相应推迟。

9.2 事故(故障)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前的相关设备运行情况,事故经过,处理过程及简单的原因分析。

9.3 事故(故障)报告必须由车间主任签字认可。

10.设备事故(故障)管理的奖励与考核

10.1 奖励条件

10.1.1 凡能够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度、设备操作规程,提前发现设备异常现象,避免重大设备事故发生的工人、技术人员或其它人员。由设备科核实后100-1000元的奖励。

10.1.2 车间能够认真贯彻设备管理条例,狠抓事前教育,积极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杜绝重大设备事故的发生,保证设备安全运行,全年无设备事故,各项生产指标显著的车间及有关领导。

10.1.3 设备事故(故障)发生后,事故(故障)责任者能够积极主动提供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运行记录,并积极参加事故抢修,可减轻处分。有特殊贡献者给予表彰和奖励,设备科核实后实施。

10.2 事故考核标准

10.2.1 车间主任是所属车间设备的第一负责人,车间主任负有管理责任。

10.2.2 车间设备主任是所属车间设备的主管人员,设备主任对发生的设备事故(故障)负有主要管理责任。

10.2.3 区域组长是本区域内设备维护、点检的负责人,对设备事故(故障)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10.2.4 设备科专业技术人员对设备事故(故障)负有管理责任。

10.2.5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对有关人员从重处罚

10.2.5.1 发生设备事故(故障)隐瞒不报,虚报或破坏现场,故意拖延报告者。

10.2.5.2 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甚至嫁祸于人者。

10.2.5.3 事故发生后,由于不负责任,不积极组织抢修或抢修不利造成事故扩大者。

10.2.5.4 重复发生重大以上设备事故者。

10.2.6 设备事故(故障)考核按考核标准执行。

设备事故(故障)考核标准

事故级别

责任车间

车间主任

设备主任

区域组长

操作工

设备科相关技术员

故障

1000元

200元

200元

200元

100元

100元

一般事故

2000元

300元

300元

300元

200元

200元

重大事故

5000元

500元

500元

400元

300元

300元

特大事故

10000元

1000元

1000元

500元

500元

500元

第11篇 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制度

第一条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项目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组织本单位技术人员和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评估,确定事故隐患的类别和具体等级(一级重大、二级重大、三级重大),并提出整改措施建议。

第二条 对评估确定为重大的事故隐患,及时填写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报告,经项目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单位盖章后,报当地乡镇政府或主管部门(市、县(市、区)直属企业)或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第三条 及时组织编制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隐患概况;

2)、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3)、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4)、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5)、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6)、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7)、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四条 按《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认真组织治理,并在治理期限内完成。

第五条 治理结束后,组织本项目技术人员和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第六条 隐患治理评估通过后,填写《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完成报告书》并附评估报告报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复审通过后,事故隐患销案。复查未通过,继续整改,直至复查通过。属停产停业整治的项目复查通过后恢复生产经营。

第七条 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或举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工作程序同上。

第12篇 工伤事故报告管理制度

企业如发生工伤事故,必须立即登记和报告,由负伤人或最先发现人报告企业领导。

1、凡发生工伤事故,必须填定《工人职员伤危事故登记书》以备查证。

2、发生死亡事故时,领导必须立即奖事故概况《包括作伤亡人数、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分析报告企事业主管部门与当地劳动部门逐级转到上级有关部门。

3、发生重伤事故也应尽快用《工职工伤亡事故登记书》。

4、凡发生多人死亡事故时,必须填写《因工死亡事故快报》企业领导应用电报、电话或其他快速方法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并逐级转报到中央劳动人事部门。

5、组织处理善后工作,接报三不过原则对全体员工进行教育。

第13篇 安全生产伤亡事故调查报告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伤亡事故调查报告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发的工人职员伤亡事故规程,做好伤亡事故的调查、统计、报告工作,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1、伤亡事故统计范围凡本公司各单位正式吸收的职工,在生产区域所发生的与生产有关的伤亡事故,予以统计上报。

2、职工在生产区域内发生的与生产有关的伤亡事故,(简称伤亡事故,以下同)凡丧失劳动能力满一个工作目的事故,在事故后48小时内,车间、区队负责人必须组织调查,并认真填好写工伤亡事故登记表,填好后会同主治医生签具伤害程度意见后交安全处存档并主报公司安委会。

3、工伤事故调查分析及责任

(1)一般轻伤事故,由车间、区队负责人在事故后24小时内同安全员及其他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分析,找出原因,分清责任,拟定出改进措施并报有关领导和公司安全处。

(2)重伤事故,多人事故(指一次同时伤及三人或三人以上的事故)重大未遂事故,应由本单位负责人组织生产,安全科及有关部门进行分析。事故报告于7天内报告公司。

(3)发生死亡事故后,必须立即电话报公司安委会,并告之事故概括、分析、处理措施等。

(4)公司在接到发生死亡事故单位的报告后,必须有规定的时间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并积极协助、配合主管部门调查事故原因,分析责任,并提出防范措施。

(5)伤亡事故月报,各项目部于次月一日报到公司,各项目部在报送月表时,凡本单位发生丧失劳动能力在一个工作日以上的一切轻、重、伤、死亡事故,均应在工伤事故按月登记表中逐栏详细填写。

(6)各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对事故的登记统计的准确性负责,不得有隐瞒,不报或迟报、虚报,发生上述情况时,项目负责人要负安全责任,情节严重的要受行政处分。

第14篇 纺织公司事故管理制度

1 目的与范围

1.1 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的再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1.2 本制度规定了职工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处理和管理。

1.3 本制度适用澳泰公司内支付工资的各种用工形式的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包括招用的临时农民工)等。

2 总则

2.1 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应当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2.2对工伤事故进行的认定

2.2.1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⑴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⑵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⑶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⑷患职业病的;

⑸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2.2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⑴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⑵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⑶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

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⑷职工符合⑴、⑵情形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符合⑶情形的,享受

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2.2.3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⑴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⑵醉酒导致伤亡的;

⑶自残或者自杀的。

2.3 工伤事故的分类

2.3.1 轻伤事故:指职工负伤后休息一个工作日以上,构不成重伤的事故。

2.3.2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作为重伤处理:

⑴经医生诊断成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

⑵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

⑶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虽非要害部位,但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

⑷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严重脑震荡等;

⑸眼部受伤较剧、有失明可能的;

⑹手部伤害:大拇指轧断一节的;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只各轧断一节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展的残废可能的;

⑺肢部伤害:脚趾轧断三只以上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如和残废可能的;

⑻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2.3.3 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一人以上的事故。

2.3.4 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三人以上(含三人)的事故。

2.3.5 职业病: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它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

2.3.6 未遂事故:指发生了事故但没有出现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

3 职责

3.1 企管办是工伤事故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事故的调查分析、统计、结案工作。

3.2 厂办负责组织工伤评残、工伤保险和工伤能力鉴定的工作。

3.3 企管办负责事故的应急准备工作,防止事故扩大。

3.4 其它单位负责事故及时报告、救治伤员、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配合事故调查等工作。

4 事故的紧急处理和上报

4.1发生一般工伤事故,由组长当即报告班长,班长于当天报告生产厂分管安全的厂长,分管厂长于两天(48小时)填写工伤事故报告单,一式三份报告企业管理办公室。

4.2发生多人事故(指同时伤3人或以上事故) 、重伤事故或死亡事故首先发现人应立即报告班长,班长立即报告安全组长,并用最快速的方式报告澳泰公司安全部门,安全部门立即将事故报告给上级主管部门。事故发生部门应于5日内写出事故报告。

4.3发生重伤以上事故以后,事故部门应保护好事故现场,公司安全部门立即组织人员,根据事故“四不放过”原则认真调查、分析、处理。

4.4各部门应有专人负责工伤人次,休工天数的统计、报告,并于5日前统计报表由部门领导签字以后报告公司安全部门。

5 事故的调查处理

5.1 事故的调查程序

5.1.1 未遂事故由车间于24小时内,召开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分析会,查明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和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并于10天内报企管办。

5.1.2 轻伤事故由企管办于24小时内,召开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分析会,查明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和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并于10天内填写事故报表。

5.1.3 重伤事故及一次三人以上轻伤事故(含三人)由企业主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参加的重伤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取证、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及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并于15天内写出《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上报有关部门。

5.1.4 死亡事故、一次三人以上重伤事故(含三人)由政府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分析,企管办及有关单位协助配合调查,以查明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5.1.5 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按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5.2 事故调查要点

5.2.1 物证搜集

⑴现场物证包括: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的位置等。

⑵在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均应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管理者。

⑶所有物件应保持原样,不准冲洗擦拭。

⑷对健康有危害的物品,应采取不损坏原始证据的安全防护措施。

5.2.2 事故事实材料的搜集

⑴发生事故的单位、地点、时间。

⑵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姓名、年龄、文化程度、职业、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支付工资的形式。

⑶受害人和肇事者的技术状况,接受安全教育情况。

⑷受害人的受伤部位和程度。

⑸出事当天,受害人和肇事者什么时间开始工作、工作内容、工作量、作业程序、操作时的动作(或位置)。

⑹受害人和肇事者过去的事故记录。

5.2.3 事故发生的有关事实

⑴事故发生前设备、设施等的性能和质量状况。

⑵使用的材料在必要时进行物理性能或化学性能实施与分析。

⑶有关设计和工艺方面的技术文件、工作指令和规章制度方面的资料及执行情况。

⑷关于工作环境方面的状况: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色彩度、道路、工作面状况,以及工作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取样分析记录。

⑸个人防护措施状况应注意它的有效性、质量、使用范围。

⑹出事前受害人或肇事者的健康状况。

⑺其他可能与事故致因有关的细节或因素。

5.2.4 证人材料搜集

5.2.5 现场摄

⑴显示残骸和受害者原始存息地的所有照片。

⑵可能被消除或残踏的痕迹:如刹车痕迹、地面和建筑物的伤痕、火灾引起损害的照片、冒顶下落物的空间等。

⑶事故现场全貌。

⑷利用摄影或录像,以提供较完善的信息内容。

5.2.6 制作事故图

报告中事故图,应包括了解事故情况所必需的信息,如事故现场示意图、流程图、受害者位置图等。

5.3 事故分析要点

事故原因的确定是在调查取得大量第一手资料的基础上进行的。事故原因分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5.3.1 直接原因

人的不安全行为和机械、物质和环境的不安全状态

5.3.1.1 不安全行为包括:

⑴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

⑵造成安全装置失效。

⑶使用不安全设备。

⑷以手代替工具操作。

⑸物体存放不当。

⑹冒险进入危险场所。

⑺攀、坐不安全位置。

⑻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

⑼机器运转时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接、清扫等工作。

⑽分散注意力。

⑾未用个人防护用品。

⑿对易燃、易爆物处理不当。

5.3.1.2 不安全状态包括:

⑴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

⑵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⑶个人防护品用具,如安全帽、安全鞋等缺少或有缺陷。

⑷生产场地环境不良。

5.3.2 间接原因

⑴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如工业构件、建筑物、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工艺过程、操作方法,维修检验等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存在问题。

⑵教育培训不够、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得安全操作技术知识。

⑶劳动组织不合理。

⑷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性错误。

⑸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操作规程不健全。

⑹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

⑺其他。

分析事故的时候,应从直接原因入手,逐步深入到间接原因,从而掌握事故的全部原因,再分清主次,进行责任分析。

5.4 事故调查报告内容

5.4.1 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5.4.2 事故经过。

5.4.3 事故原因。

5.4.4 事故的责任分析。

5.4.5 事故性质和对有关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5.4.6 事故教训和今后的防范措施。

5.4.7 今后需进一步研究的课题(如对规程、制度等的修改意见)。

5.4.8 附件、技术鉴定、笔录、图纸、照片等。

5.5 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期间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6 事故管理

6.1 事故经调查后,由车间填写《工伤事故反馈表》、《工伤事故预防措施反馈表》,经安全办审核同意后,报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后,与《事故报告》一同归档。

6.2 受伤者凭《工伤事故报告单》,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6.3 企管办根据事故情况,将工伤事故情况及时通报澳泰公司各单位。

6.4 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事故,由伤者所在单位统计上报,企管办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6.5  实习生、外单位职工、参加学习人员等发生事故,由事故发生地所在单位调查、统计、报告。

6.6 因工负伤职工调动工作,由企管办出具证明或复制一份《伤亡事故登记表》给接受单位。因工负伤职工退休所需工伤证明,由所在单位复制一份《伤亡事故登记表》交厂办,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7 考核

7.1 对于重视安全生产,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预防事故发生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企业有关奖惩规定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7.2 对因忽视安全生产,违反安全生产制度、规程,违章作业、不遵守劳动纪律,工作不负责任或者发现事故隐患而不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故发生的有关责任者,按考核规定执行。

7.3 对发生工伤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责任单位及责任者,一经查出,除按规定罚款外,还要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15篇 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一、目的

1、规范工伤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2、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

3、吸取教训,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避免事故重复发生。

二、责任

1、安全部门部负责执行本制度;

2、各部门负责履行本制度。

三、适用范围:适用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工伤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四、法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375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

五、工伤事故范围

(一)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即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业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本企业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即轻伤、重伤、死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六、工伤事故分类

1、轻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含一个工作日),但够不上重伤者。

2、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但无死亡的事故。

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失能伤害。

3、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员工1~2人的事故。(包括伴有重伤、轻伤)

4、重大死亡事故:

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七、事故的报告

1、事故现场(包括轻伤事故)有关人员必须立即向所在班组或车间负责人告,班组或车间负责人必须立即向安全科或企业负责人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向企业负责人报告。

2、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重伤事故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镇安监站报告;死亡事故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镇安监站和区安监局报告。

3、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区安监部局报告。

镇安监站事故报告电话:××××××××

区安监局事故报告电话:;受伤人员急救拨打“120”

八、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全称、性质等)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具体方位)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原因、类别)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死伤人数、姓名、性别、年龄、工种、籍贯、伤害程度);

5、已经采取的措施;(应急救护情况)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九、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理

1、事故发生后要立即救护受害者,只要有一线生机,就要尽快救护到就近医院。

2、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事故扩大,防止二次伤害。应立即停产,撤离所有与事故无关人员。

3、保护好事故现场,设立警戒线,禁止人员出入。有关物体痕迹不得破坏,清理现场必须经事故调查组或区安监局同意方可进行。

4、有关人员听候调查。①现场目击者;②班组、车间负责人;③安全干部;④企业主要领导等。

十、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

(一)调查处理职责分工

1、轻伤事故由安全科要立即组织人事、技术、车间、班组负责人及工会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归档。

2、重伤事故由企业安全科、人事科配合镇安监站参加事故调查组进行查处、结案、归档。

3、死亡事故由企业负责人、安全科配合镇安监站、区安监局参加事故调查组进行查处、结案、归档。

(二)发生工伤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是: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所属部门要配合调查组做好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明确事故责任人,对责任人的处理要严肃认真,根据造成的工伤事故责任的大小和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必要的行政处分,对于不服管理、违反安全规章制度、违章指挥、冒险作业经制止而不听所造成的重大伤亡事故,后果严重并构成犯罪的责任者,交由有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人员要从重处理:

1、对发生工伤事故隐瞒不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

2、在事故调查过程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或嫁祸于人的;

3、工伤事故发生后,由于不负责、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造成重大伤亡的;

4、工伤事故发生后,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防范措施,致同类事故发生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5、滥用职权、擅自处理和坦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五)工伤事故的善后的经济补偿处理,由安全科负责联系陪同进行工伤鉴定后,会同镇当地镇劳动管部门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报区劳动仲裁部门处理。

(六)安全科要建立工伤事故管理档案,其内容应包括事故现场记录、照片、鉴定材料、事故教育,改进措施及伤亡事故有关的资料。

事故管理制度15篇

事故管理制度是一种企业运营中的关键机制,旨在预防和控制工作场所的意外事件,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它通过明确职责、设定流程、规定标准,确保企业在面对潜在风险时能迅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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